社区工作制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20 06:10:32

社区工作制度

社区工作制度篇(1)

考核对象为全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考核内容

1、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考核内容是:重大事项报告处置制度、定期服务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工作交流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回访、检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组织本所人员开展法制宣传、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帮助社区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工作落实情况。

2、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内容是:与顾问社区的工作联系情况,帮助顾问社区开展法制宣传、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帮助社区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一年来的工作写出自我总结,并填写考核表。其次,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所内人员开展民主评议。第三,由区司法局组成考核小组,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全体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以查看台帐资料、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和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

社区工作制度篇(2)

第二条社区党总支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服务社区、服务群众为重点开展社区党建工作。

第三条社区党总支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社区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社区党员(指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党员,下同)人数超过50人的,应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社区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街道党工委批准,也可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社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社区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社区党的总支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社区党总支下设党支部,部分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以建立党小组。

第五条社区党总支书记一般应由社区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列入社区工作者编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从街道等机关干部中选派。社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经选举产生的,报街道党工委批准。

第六条社区党总支书记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章社区党总支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社区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1、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2、讨论决定本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领导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组织全体党员和居民群众开展社区建设、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3、领导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社区群众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4、负责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学习、工作、联系群众、廉洁自律等制度,增强社区工作者的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防止社区工作机关化、行政化。

5、负责社区内新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基层单位的党建工作,扩大党的基层工作覆盖面。

6、负责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组建适合社区需要的,以党团员为骨干的,社区居民群众参与的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

7、讨论决定党总支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章社区党员的教育、发展、管理

第八条社区党总支要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积极开展以了解人、关心人、凝聚人为内容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党员电化教育等制度。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政治性。保障党员的民利。

第十条加强对社区党员的分类管理。积极做好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无业、失业、非正规就业党员以及流动党员、老弱病残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严格审批程序,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社区内公示和社区党总支委员会审查,报街道党工委批准。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要求,教育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加强社区党建活动室等硬件建设。社区党建活动室要配备党员电化教育等基本设备。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与社区单位联建的形式,建立社区党员活动基地。社区党员活动经费按上年度党员数,年人均不低于30元安排。

第五章社区党总支的自身建设

第十四条社区党总支要自觉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社区的居民群众,及时研究和解决居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主动接受居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总支成员要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水平和领导社区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社区党总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各自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凡遇重大事项(如,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创文明社区及区域联片共建的工作与活动、社区居委会的财务预决算和重大财务收支、社区居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措施、社区党的建设等),必须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社区党总支任期届满后,要按时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需延期的,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六章社区思想政治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七条围绕社区建设的具体任务,运用各种形式和载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第十八条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既讲道理,又办实事,倾听居民呼声,了解居民情况,关心居民疾苦,切实为居民群众特别是老人、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无业和失业等人员排忧解难。

第十九条加强社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利用社区文化站、社区服务室、社区广场等设施,组织开展具有社区特色的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良好的社区文化氛围。

社区工作制度篇(3)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及上级部门的要求以外,区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包括街道工委、办事处),原则上不得在社区内设立对应机构或下达工作任务。区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入社区或需要社区协助完成,属于常规性项目,可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属于临时性项目,需要进入社区或需要社区协助完成的,要实行准入审批制度。

二、社区工作准入的审核机构

成立*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负责区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进社区工作的审核。由区民政局、街道办牵头,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区文明办、综治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办公室设在区社区办。街道可参照成立相应审核机构,负责街道工委、办事处进社区工作的审核、审批。

三、社区工作准入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单位向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填写《*区申请准入社区工作审批表》,注明申请事项内容、进入的时间、下放社区的相应权限和划拨的工作经费等项目。

(二)初审。由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办公室对其申请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初审。

(三)征求意见。由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办公室征求半数以上街道和一定数量社区的意见(或实行听证、公示)。

(四)审批。由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审核,报主管区长和主管书记审批。

四、社区工作准入的实施

经审批准入社区的工作项目,由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持审批表与各街道办事处联系,由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严格按照《*区申请准入社区工作审批表》批准项目予以执行。对经审批进社区的工作,社区居委会要在任务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指导下,积极协助完成。任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按照“费随事转、事随责走、责随权变”的原则实施。

社区工作制度篇(4)

1、共建工作中的大小事必须经过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予以实施。

2、每季度召开一次共建例会,商议工作计划,策划共建活动。

3、每年年初必须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保证全年的共建工作得到落实,解决经费、人员等重要问题。

4、每年年底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总结一年的共建工作,表彰共建工作中的先进个人。

5、遇到重要的共建活动,可以临时召集共建工作会议,研究、商讨共建工作的进程、成果和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共建工作。

6、每次会议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

二、联系互访制度

1、共建双方主动互通工作情况,及时沟通共建工作动态,增进双方感情。

2、每年军地相互走访、慰问4次以上。认真组织“八一”、春节重大节日的慰问活动。

3、共建双方要主动邀请对方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重要活动。

4、对于共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建双方要相互交换意见。

三、共建活动制度

1、共建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经费安排、有人员负责、有总结表彰,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共建活动。

2、共建活动遵循“双向服务、双向奉献”的原则,开展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军营、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共建活动。

3、组织共建活动要充分考虑到共建双方的实际需要,要解决实际问题,切忌形式主义。

4、在组织共建活动时要注意做好媒体宣传工作。

5、共建双方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做到互相帮助、互相参与,场地设备和人员共用,确保活动的成功。

四、共建工作资料管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共建工作资料的管理,有专用的档案管理设备。

2、共建工作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领导及组成人员

(2)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有关工作制度、职责

(4)各种会议记录

(5)各项共建活动情况记录(照片、录像带等)

(6)共建工作大事记

社区工作制度篇(5)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2-0072-03

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是法院主动将司法资源下沉至基层,在辖区内的社区建立社区法官工作室,指定法官进驻社区,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制度。法院派驻社区的在职法官称为“社区法官”,“社区法官”与“退休法官”、“社区法官助理”共同负责社区法官工作室的运行。自2002年青岛市北法院首创“社区巡回法官”工作制度以来,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探索已经过了十个年头。该制度使得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能上深度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社区搭建起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平台,把司法服务延伸至社会各个领域和基层社区,探索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构建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契合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

美国法学家诺内特将法律分为回应型法、自治型法、压制型法3类。回应型法注重于法律、政策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引导,其功能是调整而非裁判,强调司法应在实质意义上回应社会需求,摆脱形式主义的束缚[1]。当前我国能动司法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将社会目标的实现作为司法的基本方向;二是把多重社会价值以及多元社会规则作为司法考量的重要依据;三是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四是司法工作更加突出便民、利民[2]。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就是要法官改变以往的办案方式,变“坐堂问案”为“主动服务”,要求法官走出法庭,走进社区,拉近法官与群众的距离,改变传统的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的单一矛盾化解方式,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使得法院与社区(村)的基层组织共建法律服务网络,促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社区法官制度契合了当下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生动诠释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是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打造“无讼社区”的必然要求。

(二)适应社区协同主义的要求

德国学者贝特曼(Bettermann)于1972年首先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使用协同主义的概念。随后德国学者瓦塞曼(Rudolf Wassermann)系统诠释了协同主义的概念,他强调民事诉讼应当由自由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强调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关系,要求所有诉讼参与者协同诉讼,共同化解矛盾纠纷[3]。在基层社区矛盾日益多发的背景下,吸收和借鉴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理论,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社区协同主义是强调法官、基层自治组织与当事人间的协同关系,要求各纠纷相关方相互配合,尽早化解纠纷。社区协同主义的纠纷化解理念是创建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理论基础,充分体现了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功能性质,是对社区法官制度的应然模式的理想思考。

(三)有利于实现诉调对接

诉调对接中的“诉”代表法院的司法程序,“调”代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调解程序。诉调对接的本质是实现矛盾的司法化解与司法外化解的有效衔接,实现法院与社会调解组织职能上的良性互动、作用上的优势互补[4]。当前,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民间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促使民间调解走上主体多元化、程序规范化、内容专业化的良性轨道。经过实践的探索,我们发现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发展了诉调对接机制,将司法资源下移,使法官深入社区、贴近群众从而实现了从技术性法官到社会性法官的转变;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注重培育社区矛盾自我消解的能力,实现了单纯依靠政府力量到依靠民间力量转变;通过派驻社区法官工作室,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丰富了调解主体、规范了调解程序、提升了调解能力,提供了带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服务,实现了由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到具有普适性法律效力的正规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变。

二、和谐社会语境下该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有利于和谐社区的构建

社区法官参与和指导社会矛盾的化解是现代管理理念和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满足了传统治理和乡土社会的需求,交替体现基层社区的特殊需要。社区法官工作制度具有两个突出优点:其一能够充分依托乡土优势为社区服务。社区法官助理全部来自基层社区,他们或是社区干部或是有威信的长者,熟悉乡村的风土人情,便于开展工作;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官的专业优势,助推矛盾化解。社区法官依靠自身扎实的法律知识,搭建起法院与基层群众交流互动的平台,延伸了司法的触角,提升了影响力,有效降低了纠纷成诉率,使得纠纷化解更具权威性,有利于和谐社区的构建。

(二)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当代中国法律人普遍认同的法律文化大体上是舶来品,而广大民众尤其是基层群众认可的法律文化则是传统的,现代和传统之间的张力导致当前我国司法改革举步维艰。”[5]在现代法治理念下,司法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公正、权威、高效、终局地化解纠纷。然而社会公众在思想上尚不能完全接受法治意义上的程序公正理念,法律与习惯与情理时常发生冲突,加之司法部门权威不足,司法工作人员威信不高,“案结事不了”的现象经常发生。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推行亲民路线,社区法官经常深入基层社区与一线干部群众沟通交流,有利于了解社情民意,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增强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法官在社区深入人心,司法公信力也在无形中得到有效提升[6]。

三、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具体设计

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出现,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为了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司法成本,方便群众诉讼,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理念。当前,构建社区法官工作机制需要明确社区法官的工作模式、社区法官的选任、社区法官的工作职责等。

(一)工作模式

当前我国社区法官工作模式主要有3类:一是以山东青岛市北区法院为代表的法官巡回开庭进社区,便利群众诉讼,这种方式在全国比较多见;二是以江西上饶两级法院和河南省法院做法为代表的聘请社会热心公益、熟悉法律且具有较高威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作为法院司法协助员或社会法官,配合法院开展司法辅助工作或者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诉讼;三是以上海杨浦法院为代表的“青年法官巡回审判+退休法官进驻社区”模式[7]。

借鉴以上社区法官工作模式,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法官驻点巡回审判+退休法官进社区+社区法官助理协理”的工作模式。“法官驻点巡回审判”是指法院派驻在职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区法官工作室开展上门立案、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接受法律咨询等工作,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退休法官进社区”是指人民法院聘任的退休法官以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进驻社区与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一起工作,参与纠纷的排查和矛盾化解工作;“社区法官助理”是指法院聘任的热心公益、熟知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威信较高的社区干部以及社会贤达人士作为法院的“社区法官助理”,积极配合社区法官开展司法辅助工作或者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诉讼,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3类主体中,退休法官与社区法官助理驻在“社区法官工作室”工作,法院在编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工作室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接受法律咨询等工作。

(二)人员配备

社区法官的选任是指对派驻社区的在职法官的选任。法官个人权威是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正常运行的保障,社区法官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人格化法官为核心类型,其表现关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整体印象和评价,因此必须科学选配社区法官。社区法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调解技能;二是熟知民事法律规定,能够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三是要有群众观念,乐于群众工作;四是善于沟通,能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信服的态度、认可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五是要有大局意识,司法工作中能主动服务于工作大局[8]。通过与各乡镇、街道签署《共建和谐社区协议书》,每个社区法官分包几个社区,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到“社区法官工作室”开展工作。退休法官及其他退休司法干部选任主要是聘请优秀的法院退休工作人员及其他司法干部,他们进驻社区,长期在社区工作。

社区法官助理是在社区法官及退休法官和司法干部的指导下负责民间纠纷调处并协助法官完成各项司法辅助工作的人员。社区法官助理是社区法官工作制度中三类主体之一,社区法官助理的选任事关社区法官工作模式的运行,因此科学选配社区法官助理至关重要。社区法官助理主要是选择那些热心公益、熟知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威信的社会贤达人士。为了丰富社区法官助理法律知识,提升工作能力,应当对社区法官助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由社区法官亲自指导,社区法官助理直接协助法官调处案件,培育法律素养与锻炼调解技能,提高纠纷化解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之后颁发“社区法官助理”聘书,正式上岗,协助社区法官开展纠纷调处工作。社区法官助理制度使得诉讼与调解相互衔接,通过助理调解,法官指导,调判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调处纠纷,化解社区矛盾。

(三)职权划分

社区法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1)定期到社区法官工作室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接受法律咨询等工作,积极调处社区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社区群众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为事件的处理提供法律意见;(3)积极指导社区法官助理开展工作,通过跟班学习、联合调解、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等方式提高社区法官助理调解水平和业务技能,灌输自愿、公正、合法调解的理念;(4)积极到社区开办法制讲座,开展送法下基层、进企业等活动,为群众提供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5)指导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升社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区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9]。

社区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1)处理社区法官工作室的日常事物,对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当事人进行登记、预处理以及预约社区法官;(2)接受社区法官委托,协同调解成诉的民事纠纷;(3)负责处理简单民间纠纷,在社区法官指导下,积极运用各种社区资源化解矛盾;(4)提请社区法官及时对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5)协助社区法官开展文书送达、案件调查、传唤当事人等司法辅助工作;(6)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四、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

一是确立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实施需要与之配套的制度、程序或措施,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以及新设置的小额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法官可以利用节假日或者午间、夜间时间进行审判,判决书可以口头宣布,由书记员记载入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不受举证时限、审判程序的限制等等,从而赋予社区法官运用更加灵活、简便的司法程序的权利,降低诉讼成本。同时,要注意诉讼和调解的对接,避免调解阶段投入司法成本的浪费[10]。

二是明确社区法官的受案范围。国外治安法官一般受理小额民事案件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我国虽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庭可以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与民事案件,但在标的额和案件类型上没有特别区分。在社区法官的探索实践中,有必要明确社区中最常见的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婚姻家庭案件、抚养、赡养、抚育、收养、继承、相邻关系、小额民间借贷、争议不大的人身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适用调解前置的程序,由社区法官室工作人员进行前置调解;同时还应赋予社区法官助理协助法院查询当事人、送达文书、协助执行等工作职权。

三是建立符合司法规律与国情的管理模式。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延伸,对于社区法官应当实行双重管理,一方面接受法院的业务指导与工作考核,另一方面深入基层社区与社区干部一道参与综合治理。为规范管理,结合社区法官工作的开展情况,应及时制定《社区法官工作规则》《社区法官矛盾调处制度》等具体工作制度,建议将社区法官工作制度运行所需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给予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1.

〔2〕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0,(4):22-24.

〔3〕瓦塞曼.社会的民事诉讼:在社会法治国家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务[M].东京成文堂,1990.118.

〔4〕胡博文.诉调对接展望[N].人民法院报,2012-5-18(8).

〔5〕刘思达.当代中国日常法律工作的意涵变迁(1979 -2003)[J].中国社会科学,2007,(2):90-105.

社区工作制度篇(6)

1、积极了解、收集社区居民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活动信息,掌握社区文化活动特点、队伍现状等。

2、每月月底前填报信息反馈表,真实反映社区文化需求及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

3、文化指导员应及时向社区传达区、市重大文化活动、赛事等信息,并根据社区需求给予必要的指导。

4、各级文化指导员进社区工作领导机构对社区文化活动信息要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并研究确定服务内容和工作措施。

文化指导员进社区活动考核制度

文化指导员考核制度是文化指导员进社区工作的重要部分,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是激励文化指导员积极努力地开展工作、促进文化指导员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方法。

1、实行月度考勤制度,重点考核文化指导员《信息反馈表》的上报、参加会议活动和当月工作开展情况等。

2、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工作业绩显著、工作表现突出的文化指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能的文化指导员给予批评,直至取消文化指导员资格。

3、考核重点检查信息反馈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社区文化活动开展情况、社区文化团队建设情况等内容。

4、实行文化指导员工作评议制度,由区文化指导员进社区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定期征求社区领导、居民对文化指导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个人,提出工作要求。

5、实行市、区(市)分级管理考核制度,考核工作以县市区文化部门为主体,按要求实施。市文化指导员进社区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县市区工作的督促检查以及重点示范社区工作的开展。

文化指导员进社区活动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镇江市社区文化工作的全面发展,将文化指导员进社区工作推向新的层次,全面调动全体文化指导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1、接受文化指导员进社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社区文化指导工作的矛盾,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在社区的领导下,协助组织开展各类社区文化活动。每月到社区指导不少于0.5个工作日,要根据社区的需求,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做好文字记录备案。

3、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各县市区参加的文化指导员进社区工作交流推进会议。

4、积极创造条件协助社区组建社区文化活动团队,建立健全团队的管理制度和活动计划。

社区工作制度篇(7)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度及工作责任追究制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康复)专业队伍,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未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导致戒毒(康复)人员继续吸食、注射的。2、对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3、在办理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审查不严格,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4、有其他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没有提供必要的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以及生活帮助,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康复)人员及其亲属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制度(一)认真落实《禁毒法》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制定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做好安排布置、检查和落实,定期组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二)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据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并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现实表现和脱毒情况作出综合评估。(三)深入社区督导,调研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及时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整改措施,推广先进经验。(四)及时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各级禁毒部门的检查考核。

社区工作制度篇(8)

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隶属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街道办事处全面管理。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为事业单位登记法人,业务方面履行法人职责。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配备正式工作人员4-6名,专职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在服务大厅设置失业协保登记、职业介绍、创业服务、技能培训、退休管理、居民保险等4-6个服务窗口。区人社局负责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业务培训及业务指导。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责任目标考核。

街道办事处对所辖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考勤、考核、使用、福利等管理。街道党工委对所辖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调配、晋升、奖惩等提出意见,与区人社局沟通协调一致后,由区人社局履行程序。

二、工作职责

负责辖区内失业、就业、创业、培训、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辖区内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工作,承办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具体包括:

1.为辖区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进行失业金的汇总发放。为具有创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扶持金、小额贷款的初审把关手续。

2.负责指导社区保障服务站做好失业人员的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失业人员、“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的求职、就业、培训等情况台帐和数据库,及时掌握隐性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3.组织指导社区保障服务站开展辖区内就业岗位的调查、收集工作,掌握辖区内企业岗位数量,及时做好需求动态信息录入工作。组织指导社区保障服务站收集、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安置项目。

4.为辖区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信息查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定期举办街道、社区就业招聘会,协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就业招聘工作。

5.指导社区保障服务站负责调查、统计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情况,指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各项就业补贴。

6.做好培训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指导社区保障服务站组织失业人员报名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7.做好各类退休人员的专项台帐建立和认证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及时、准确地做好本街道退休人员的资料统计工作,并向区退管机构及时报告退休职工生存、死亡等变化情况。组织辖区内退休人员举办各类文体娱乐活动。

8.做好辖区内企业信息普查和数据采集工作,做好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9.协助开展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协助开展区域内和谐劳动关系的维护工作。

10.做好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参保、登记、缴费及待遇发放等工作。

11.做好各类工作台账、财务凭证、人员档案等的采集、管理、归档工作。

12.做好辖区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指导社区保障服务站帮助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和政策扶持。

13.积极参加人社局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做好基层服务。组织劳动协理员参加业务培训,负责对社区保障服务站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

三、工作要求

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明确每个岗位的基本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1.各街道保障服务中心要按照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岗位职责,并上报市北人社局备案;根据工作要求和变化,进行协管员的统一调配。

2.加强业务培训。按时参加区就业服务中心召开的业务例会,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完善基础管理,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岗位练兵,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社区工作制度篇(9)

一、健全组织:成立社区爱国卫生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社区居委会主任任副组长,环境卫生专干任联络员,形成爱国卫生管理组织网络。在社区爱卫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社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卫生制度:坚持“一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一月彻底扫”的工作方法,室外环境卫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充分发动群众,人人动手,卫生工作坚持治标与治本、重点与经常相结合的原则,始终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三、食品卫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督促辖区餐饮行业做好“三防”(防尘、防蝇、防腐)、“四隔离”(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天然冰、食品与药品),从业人员做好个人卫生,不进腐败变质食品,严防食物中毒。

四、消灭四害:根据不同季节开展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除四害活动,健全卫生设施,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和消灭蚊蝇孳生地。

社区工作制度篇(10)

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

二、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的主要任务

坚持力量下沉,深入农村社区,协调强化农技服务窗口的硬件设施建设,搞好对乡镇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农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农业生产科技服务、农村政策和农业信息咨询,如期完成局里安排的各项任务,确保农业科技进社区工作顺利开展。

三、主要考核内容

一是农技服务窗口建设。协调所包靠社区搞好农技服务窗口建设工作,做到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上墙,坐诊记录等各种档案资料齐全,配备固定电话、专用微机,与诸城农业信息网联网,开通并正常使用农业专家视频等。

二是业务培训工作。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要根据所包靠农村社区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乡镇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农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农业科技服务形式,熟悉诸城农业信息网,熟练使用农业专家视频,熟练掌握12316“三农”热线电话的操作方法等。

三是履行职责情况。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要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期完成局里交办的各项任务。做到每周至少在农村社区坐诊服务一天,按时完成材料上报,及时提供农技服务信息和各类典型材料。

四是社区满意程度。通过走访农业科技特派员直接服务的社区,进行定性测评,根据测评结果量化打分。

四、考核方法

成立由王树松同志任组长,张明文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政工科、信息中心等有关科室同志为成员的农业科技进社区工作考核小组,实行每月现场抽查与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每月现场抽查与年终综合考评各占考核总成绩的50%。

1、每月现场抽查:每乡镇随机抽查2-3个农村社区,对照《农业科技进社区工作考核百分表》中的考核内容量化打分,考核结果每月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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