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设计论文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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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论文

制度设计论文篇(1)

“无赖原则”预设。在探讨制度必要性和它的功能设计时,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卫·休谟(DavidHumc)提出了一条著名的原则“无赖原则”。这条原则认为,人们在考虑制度安排时,必须持定“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这样一种假设。人必须被看成是“理性”的谋利动物。而制度设计要达到的目的是:不论他多么利欲熏心,通过完善的制度机制的钳制功能,使人“规规矩矩”地服务于公益。休谟说:

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注:[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28页。)。

制度设计必须达到以下效果:不仅要对“无赖”行径实施有效的钳制,而且要能防止和遏止人们萌发各种损公利己的“无赖”冲动。休谟认为,这一假设在作为描述性模式时是非真实的,而作为分析性模式时则又是真实的,可以得到事实的正当证明。这一预设表达了这样一种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既然所有的政治家和政治行动者在政治生活中,都可能成为“无赖”,那么必须有强大的制约机制在先,让人们服从制度规则。这一点,詹姆斯·布坎南是这样说的:

当人们的政治行为被认为一如他们其他方面行为一样是追求私利之时,上的挑战就成为这样一种挑战:构造和设计出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制度和规章(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9页。)。

普遍“无赖”的假定,构成了国家方法论上必需的思想前提:基于“最坏情形”亦即每个政治家都可能是无赖这一最坏情形为基本出发点,而不是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旅行中的安全检查就是这样。为保证飞机运行的安全,所有乘飞机的旅行者和行李都被要求必须通过一道X光机的安全门。美国"911"事件后,世界各国尤为加强了安检的力度。事实上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已被假定为潜在的可能违禁物品携带者乃至,尽管事实上,只有极少数人会这样做。然而为确保安全,人们必须概莫能外地接受一套技术实施的安全检查。

制度设计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地采取消极预防措施,“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贤”的假设是不能作为制度设计基础的。人们没有更好的办法保证“正义”成为政治家们长期的无条件的行动准则。在休谟看来,人们显然不能靠改变人性来把人的罪恶动机变成善良的后果,人类社会在设定各种所需求的政治规则时,只能以消极的防御观为基本依归。这亦如杰斐逊所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侈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

休谟这一预设中,还蕴涵着这样的逻辑结论:即政治规则设计者们也应当被认为是“无赖”,他们可能会操纵所发明制度的有关信息。规则设计的努力应当采取一种设计与选择分开的办法:即规则的采用应当由那些不参与设计制度的人们来择定,以防止制度出现利益倾向性。这亦如哈林顿(JamesHarrington)提出的所谓“分饼”原则。哈林顿认为,“卓越的哲学家争论不休而无法解决的问题,以至整个国家的奥秘”,“就在于均分和选择”,为确保制度之“饼”的公正分配,只能是一部分人拥有“均分的自然权利”,而另一部分人拥有“选择的自然权利”(注:[英]詹姆士·哈林顿著:《大洋国》,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3页。)。

非“天使统治”预设。如果说英国学者休谟的“无赖原则”是以一种“是什么”的判断方式,对人与制度的相关关系提供了逻辑结论的话,那么美国学家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则以一种“不是什么”的方式,从另一角度对人与制度的相关关系提供了逻辑结论。他在《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中说: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的预防措施(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麦迪逊这一论断包含着两层假设:第一,人不是天使,正因为如此,所以需要政府。(美国资产阶级启蒙学家潘恩说:“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政府是一个“惩罚者”(注:[美]托马斯·潘恩著:《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页。)。)麦迪逊指出:“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这也正如洛克指出的,政府起源是由于人性的先天不足所致,是一种“正当救济办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注:[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10页。)。

第二,政府作为社会的人,其统治本质在任何意义上都绝不是一种“天使统治”,不可能只行善不行恶——在麦迪逊看来,纯粹的“善”只能是“天使”之为,人类做不到——正因为如此,需要对政府这个管理被统治者的统治者本身,实施外在的和内在的控制,寻求“辅的预防措施”——而这实际上一直是主义的持久话题。这种“控制”最根本的,就是国家权力体系内部有分权制衡机制;外有社会力量对“利维坦”的制约。这一目标乃是政治设计的“最大的困难”,需要高超的政治艺术与技巧。

人不是天使,由人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人的本性也是政府的本性。人必须有外在的制约,政府更必须有外在的控制。这就是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

“局限存在物”预设。詹姆斯·麦迪逊关于政府非“天使统治”的论断,由人的特质出发考察和判定公共权威的特点,那么回眸人类这个社会存在物,它的一般性特点是什么?这是政治学一切理论的原发点,也是各类政治设计的逻辑前提。

关于人类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被伏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作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预设:

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支配。……这样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注:[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页。)。

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思想家,都把人的自然属性归为人的本质(注:马克思于1845年春,提出了一个超越一切关于人的旧理论的崭新论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页)。正是马克思主义出现后,才从社会关系上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质。),孟德斯鸠这一论断基本上仍是从自然属性上界定人的。但是孟氏的这一论断对人的特质已注入了社会性的内容,强调了人的“社会生活”的特征,并提出人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才能介入社会生活。

这一理论预设价值在于,首先揭示了人类具有的局限性这一重大事实:人类作为“物理的存在物”,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人类是一个感性的存在,受到种种不定因素的影响,“无知与错误”是必然的。其次导示出“局限存在物”必然的逻辑结论——人类的这一缺陷,只有通过社会生活外在的东西——一是“道德”、二是“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予以补偿和救济(这两种事物,按制度学派的定义,乃是“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人类制度的双重性构成。)。特别醒目的是,人类只有“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这一历史性结论,必然使法律制度处于崇高的无可或缺的地位。人类设计和创制各种政治的和非政治的规则,便是理所当然的逻辑行为了。

权力无“休止界限”预设。孟德斯鸠还作过另一个经典性的、对人类政治生活具有重大揭示意义和认识价值的理论预设,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他对权力的特质所作的一个著名的言简意赅的判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这就是权力或权力者的特质。由此,孟氏给出具有公理性的结论便是: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注: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这个命题业已成为检阅人类社会权力现象的基本判准。“滥用权力”的基本“规则”是:权力载体——“即是以统治者的名义行事的人,当选的立法人员、法官、官僚以及在限制和规定公民自由的供选择的条件中进行选择的人”(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在运用权力时,一定会把权力运用到他可以运用的一切“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最大范围,实现权力效能的最大边际化。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这两个领域,公共权力的原始命题是为了保障私人权利。进入阶级社会后,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政治权力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逻辑起点),“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历史起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为了“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导致了政治权力的产生。由此,政治权力一经产生便具有了“公共”的性质和名义。孟氏这一理论预设蕴示:从权力的本性上说,它“总有着一种越出它自己的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和一种特殊诱惑。权力总是倾向于增加权力……它喜欢自己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一个手段”(注:[法]J.马里旦著:《人与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页。)。亦如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指出的:政治活动家们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展政府行动的范围与规模,去跨越任何可以观察到的“公共性边界”(注: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第373页。)。

权力的这一内在特性,决定了外在制约的极端必要性。关于这一点,法国政治思想家夏尔·阿列克西·托克维尔指出:必然有一个高于其他一切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又相信,当这个权力的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无限权威是个坏而危险的东西。(注:[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9页。)

孟德斯鸠这一理论预设归纳包蕴了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历史经验:一是滥用权力是权力界的普遍逻辑,罗素将之表述为“权力嗜好”(theloveofpower)(注:邹永贤等著:《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页。)。权力运作者总有着一种不“休止”、乃至跨越公共“界限”去实现“权力意志”的内在冲动。二是对于“权力滥用”,最符合“事物的性质”的做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是一种物质力量,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能仅靠精神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而必须有相应的物质力量。人类发展到今天,制权一般有这样几种方法:一是“以法制权”、二是“以民制权”、三是“以德制权”、四是“以权制权”。“以权制权”才是最本质、最见效的方法。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对于权力边界的设置,只能以另一个权力的存在为逻辑前提。

“必要的恶”预设。英国籍奥地利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波普以“证伪主义”的科学哲学、“渐进的社会工程”的政治哲学、“三个世界”的本体论哲学形成了批判理性主义哲学体系。国家学说是其政治哲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证伪主义”科学哲学观点和批判理性主义哲学立场出发,波普反对本质主义的国家理论,注重探求“我们对国家的要求是什么?我们应当把什么作为国家活动的正当目的”(注:《开放社会和它的敌人》(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第1卷,伦敦罗特列杰与基根·保罗公司1952年版,第109页。)诸如此类国家与社会的功能性问题。对“利维坦”这种政治存在物,波普作了这样一个理论预设:“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注:[英]卡尔·波普著:《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他说:

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如我斗胆形容的)一种罪恶。因为,如果国家要履行它的职能,那它不管怎样必定拥有比任何个别国民或公众团体更大的力量;虽然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决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注:波普著:《猜想与反驳》,第499页。美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潘恩(1737~1809)也表达了这一思想:“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因为,当我们受苦的时候,当我们从一个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无政府的国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时,我们由于想到自己亲手提供了受苦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潘恩选集》第3、241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尽管“利维坦”对于保护公民的自由是必要的,在许多思想家们看来,却是一种危险的“罪恶”,“国家是手段,不是目的”(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92页。)国家如果取代目的,成为目的本身,无限制地扩展,自由这一“目的”就必然丧失。关于这一点,历史上思想大家们几乎持定一致的论断。)

如果说,孟德斯鸠关于权力“休止界限”的预设,是从权力个体着眼揭示权力的特质的话,那么,波普的这一理论预设,则是从权力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着眼揭示权力特质的。其基本判断:一是国家“是必要的”、二是它“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罪恶”,前者侧重价值判断;后者侧重事实判断。

“在现代世界里,由于国家权力过大所造成的罪恶很大,但却很少被人认识到。”(注:罗素著:《社会改造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2页。)波普认为,国家权力扩张与滥用的可能性是始终存在的,无论谁执掌权力,即便是民主选举产生的统治者也不例外(注:美国法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即使是由选举产生的政权,也容易成为非正义的。他认为“政治制度中非正义的影响比市场的不完善更为痛苦和持久。政治权力迅速地积累,并且成为不平等的利用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量”(罗尔斯著《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英文版,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226页。)。因此,只要权力这种“罪恶”存在,无限扩张趋势的可能性就存在。恩格斯曾精辟地揭示过现代国家权力扩张的必然趋势:“生产和流通的物质条件不可避免地随着大工业和大农业的发展而复杂化,并且趋向于日益扩大这种权威的范围。”(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页。)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在《论自由》一书中,对国家权力的非制度化增长作过这样的假设:它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注:[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5页。)于是,德国籍近代著名政治思想家洪堡归纳的这样“两件事”,也就成为人类文明社会理所当然的抉择了:

对于任何新的国家机构的设置,人们必须注意两件事。其中任何一件被忽视都将会造成巨大的危害:一方面,界定在民族中进行统治和提供服务的那一部分人以及界定属于真正的政府机构设置的一切东西;其次,政府一旦建立,界定它的活动的扩及和限制的范围。(注:[德]威廉·冯·洪堡著:《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黑体为引者加。)

没有国家的干预,自由就会死亡;国家过多干预,自由同样也会死亡。这是“自由的悖论”(注:参阅波普著《开放社会和它的敌人》第11卷,第124、125页。)。波普主张,重要的是要设计出合理有效的制度,对“利维坦”进行控制。为了防止“利维坦”对社会生活的威胁,波普提出了类似中世纪“奥卡姆剃刀”的“自由主义剃刀”。(注:波普著:《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

英国政治理论家和现代分析哲学主要创始人伯特兰·罗素认为,社会组织和权威一旦形成后,便具有一种独立于人的、非人的意志所能驾驭的力量。一方面,组织和权威不可没有,另一方面,又要对它加以限制。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成为一切政治科学的中心议题。而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寻找一个适当的比率”,则应当成为国家理论尤其是现代国家理论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罗素呼吁:(像国家)这种巨大组织是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要想废除它们是不可能的……的确,它们使维护个性更加困难了,我们需要寻找一种使它们尽可能地与个人创造性结合起来的方式。(注:罗素著:《政治理想》,纽约世纪出版公司1917年版,第22页。)

“有限理性”预设。政治和行政管理归根结底是决策行为,决策具有对理性追求的倾向。按对理性作用的不同认识,决策理论分为三类:其一是绝对理性选择论,基本要点是认为决策者拥有完全的知识、明确的价值序列,并能利用所掌握的知识取得期望的价值选择。限制只在于外在的物质因素。其二是排斥理性的非理性决策,这种理论把焦点放在决策中的价值冲突上,认为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的,甚至是随意择取的,人们的决策并不以理性为旨归。其三便是美国行政学家、管理学家和经济学家西蒙(HerbertAlexanderSimon)为代表的有限理性决策论。认为人的理性具有局限性,决策理性充其量是一种“有限理性”。

西蒙在《管理决策新科学》一书中认为,传统的“完全理性”的假设不符合人类行为的现实。他从人的意识、决策环境与人的能力等方面否定了“完全理性”的假设,提出了“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假设。关于理性,西蒙认为,“理性就是要用评价行为后果的某个价值体系,去选择令人满意的备选行为方案”(注:[美]西蒙著:《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页。)。“广义而言,理性指一种行为方式,它第一,适合实现指定目标,第二,而且在给定条件下和约束的限度之内。”(注:西蒙著:《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决策者是在有限理性中决策,因为决策者是在存在着无法控制的未知数和变化着的内外环境中决策。由于人的智能的局限,不可能搜集到和充分分析处理决策中所需要的大量信息,行政机构只能接受不圆满的决策,而不可能实现最佳决策。西蒙对这一问题进一步表述说:

如果我们假定决策者的计算能力是不受限制的,那么就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结果。第一,我们不必将真实世界与决策者对它们的认识区分开来:他或她对世界的看法与真实世界一样。第二,我们可以预言,一个理性的决策者根据对现实世界的知识所作出的选择,不需要有关决策者对感知或计算模式的知识。(当然我们确实得了解他或她的效用函数。)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接受决策者的知识和计算能力是受到严重限制的看法,那么我们就必须将现实世界同行动者对它的看法与理解区分开来。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决策过程的理论(并在理论上检验它)。我们的理论不仅要包括理解过程,而且还必须包括形成行动者对决策问题的主观表述的过程。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理性人常常能根据给定的效用函数来达到有目的的或主观的最好决策。认知心理学中的理性人则是根据可得知和计算方式而以程序上合理的方式来作出他或她的决策(注:转引自[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1页。)。

人的“有限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由于参加者很多,同一项交易很少进行,所以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并规范人自身的决策行为,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

西蒙关于“有限理性”的预设表明,人拥有的知识能力和决策能力是有限的,不仅受到物质因素和环境不确定的影响与限制,还受到诸如记忆容量、判断准确程度、计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是:必须通过制度设计与制度创制,来预防和弥补人理性的不足。

政治是一个“社会中价值的权威分配”(注:[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系统》(DavidEaston,ThePoliticalSystem),纽约艾尔弗雷德·A·克诺大出版公司1960年版,第113页。)的决策领域。从本质上说,需要“完全理性”的支撑。然而“理性短缺”正是政治领域最常见的现象。英国政治学家格雷厄姆·沃拉斯(GrahamWallas)在《政治中的人性》一书中认为:国家政治首先必须克服“唯理智论”,传统的政治理论大都强调“人是理性的”,而在政治中,人往往在感情和本能的驱动下行事,“大多数政治见解并非是受经验检验和推理的结果,而是习惯所确定的无意识或半意识推理的结果”(注:格雷厄姆·沃拉斯著:《政治中的人性》,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6页。)。任何组织都是人的组合,虽然拥有相当大的解决问题的权能,但是由于人的智力与理性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决策绝非是一种全知全能的完整理性体系。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对环境反应所建立的主观模型差异很大,从而导致人们选择上的重大差异。人不但处于“有限理性”下行事决策,而且还常常处于“非理性”状态下行事决策。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与人的理性的稀缺性,是政治制度需求与供给的一个深刻的内在原因。

“诺思悖论”预设。国家的目标是什么,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什么,这是人类历史上不断被思想家们审视和论辨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诺斯看来:

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无论是无文字记载的习俗(在封建庄园中),还是用文字写成的宪法演变,都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注:[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国家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是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还是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在许多情况下,这是一个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从历史上看,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注:[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

诺斯认为,由国家来界定和保护产权可以产生规模效益,但是国家并不是中立的,竞争与交易费用的双重约束往往引导国家选择无效或低效的产权结构。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是构成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这就是著名的所谓“诺思悖论”。事实上,包括产权在内的各种制度安排,并不完全取决于效率的或经济的原则,而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不同规模、不同地位的利益集团与统治者相互博弈以及各集团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这一“悖论”的实质,反映了国家行为存在的内在冲突: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与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按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制度”结构,其职能是生产和出售一种确定的社会“产品”,即公正与安全。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因此诺思认为:

无论如何取得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准则对任何国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具有一个好的行为准则对一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要想取得交易成本低的经济市场和有效的政治市场,也需要这种诚实的、合乎理性的、好的行为准则(注:《经济学消息报》,1995年4月8日第4版。)。

由于“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了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了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页。),国家作为一个“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不可能漠视自身的利益机制。国家的两个目标,失却其中任何一个都是不现实的。办法只能以外在制约机制,促使国家行为的内在冲突减至最微限度,尽可能地确立公正的、合乎理性的社会准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这种冲突。“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注: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7页。)这是“诺思悖论”所蕴有的政治学启示。

“政治创租”预设。公共选择理论把市场经济下私人选择活动中适用的理性原则(注:在以个人为基本分析单位时,经济学假定人在市场中的私人经济活动是理性的。即经济活动中的个人在决策之前要经过仔细计算,力求一个于己最有利的结果,以追求其希望实现的目标或有价值的东西。具体到消费者身上,理便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具体到生产者身上,理便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应用到政治领域的公共选择活动中(注: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确立了国家人“经济人”角色和“寻租”预设。

在政治环境中,国家人同样扮演着“经济人”角色。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只要政治活动中的个人行为有一部分实际上受效用最大化动机驱使,只要个人与群体的一致达不到让所有的个人效用函数相同的程度,那么政治活动中的经济个人主义模型就具有价值,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利己主义行为都是正常的。问题在于,这种利己主义动机有一种与经济租金(economicrent)因素相结合的动势,由此便产生了“寻租活动”(rent-seekingactivities)。公共选择学派的“寻租理论”(rent-seekingtheory)描述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进行交换的过程,揭示了腐败产生的现实经济根源。

所谓“租金”(rent),是指某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那一部分剩余。(注:在早期的李嘉图学派中,租金是指永远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它诱使这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所必需的最小的额外收益(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文版)。马歇尔发展了租金的概念,认为租金还应包括被称为准租金的暂时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下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文版。)。现代经济学中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发现,政府对经济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由于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也能形成类似地租的超额收入。租金是由于政府行为(干预和管制)阻止了供给增加的结果。按照布坎南(JamesBuchanan)的解释,所谓寻租活动,是指人们在某种制度环境下,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这种努力的结果不是创造社会财富而是导的社会的大量浪费(注:Buchanan,J.M.,"RentSeekingandProfitSeeking",inBuchanan,Tollison,edc.,Towarda

TheoryoftheRentSeekingSociety,U.S.A.TexasA.&MUniversityPress,p3-15,1980.)。

租金的本质乃是在政府干预下,由于行政管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一切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都是“寻租行为”。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一如塞缪尔·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的:“腐败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的交换”(注:[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在寻租活动的过程中,政府官员一般不只仅仅扮演一个被动的、被利用的角色,而是“主动出击”进行“政治创租”(politicalrentcreation)和“抽租”(rentextraction)。寻租活动与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紧密相关。没有政府过度干预,没有干预所提供的特殊垄断地位,租金便无从寻求。既然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租金,寻租活动便不可避免。

寻租理论阐明了腐败的深层本质。只要公共权力的存在和经济生活不停止运行,寻租活动很难根绝。一如詹姆斯·布坎南言:

纯粹租金的因素从而权力因素,更容易在复杂交易而不是简单交易中出现,从而更容易在群体关系而不是在两人关系中,以及在政治协定中而不是在市场协定中出现,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科学劳动的正确划分要求“政治科学”学科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安排上,而要求经济学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市场安排上(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布坎南还指出:

政治家和官僚……的行为同经济学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为没有任何不同。对于这个简单观点的承认,以及由此对这个观点在现代政治环境中的含义的实证分析,是进入必定推动立宪改革讨论的更广泛的比较分析的基本通道。正是因为现代官僚理论和规则理论的洞察力,人们才逐渐意识到新的制度约束的必要性(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腐败作为“政治之癌”(注:何增科著:《政治之癌——发展中国家腐化问题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在空间上是全球性的,在时间上是历史性的(注:恩格斯曾认为,在古代东方,掌握了政治权力的“社会公仆”正是在从事灌溉、治水等公共工程上升为“东方暴君或总督”的。(参见王沪宁主编《政治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页)。“所有权力都易腐化,绝对的权力则绝对地腐化。”(注[美]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关于权力腐败,法国著名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说过一段这样的话:腐败在“任何社会制度中都将如此。马克思主义的缺点在于,它认为这种现象只存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范畴内,只要消灭了私有制,这种现象就会随之消失。然而,所有的官僚阶层、领导阶层、比较富裕或有地位的阶层、特权集团和尖子人物都企图让后代子承父业。要想不让他们得逞,就必须建立一些制度机制来阻止他们这样做。但这些机制也难以实施,因为执行者通常正是这些机制所有限制的对象。马克思主义由于相信阶级会随着资本主义的消失而消失,因而忽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对这个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始终保持必不可少的警惕性。”(迪韦尔热著《政治社会学》第157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迪韦尔热关于腐败普遍存在于当今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判断,是有警策意义的。但是认为马克思主义把腐败现象只划定在私有制社会的论断,显然不符合事实。当然,迪韦尔热关于以“制度机制”“阻止”腐败的见解,是有参考价值的。)

制度设计论文篇(2)

会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一般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会计核算课,主要包括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和成本会计等课程;二是会计管理课,主要包括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两门课程;三是综合会计课,仅有会计制度设计这门课程。会计制度设计课程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完善会计规范体系;优化会计组织结构,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信息使用价值。会计制度设计课程不仅要求学生对会计核算知识和会计管理知识能够全面地运用,而且还要求学生对前面所学的专业课知识进行综合、深化和升华。

二、当前用人单位对会计、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要求

在财务管理工作发展相对成熟的美国,从事基础会计工作的人员占比仅为10%,大部分财务工作者从事的都是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管理会计等工作。我国目前的会计人才结构严重失衡,从事记账、报账等烦琐日常性实务的会计占会计总人数比例的90%,所以当前的情况是记账、算账和报账的会计人员多了,而既能记账、算账和报账,又能从会计角度参与企业管理的会计人员太少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会计人员不能只具备基本会计理论和业务技能,还应该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会计人员不仅要会记账、算账和报账,还要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融入企业,参与经营管理,制定或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业需要适合他们要求的会计人员,而对高校来说要考虑怎样才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会计人员的问题。应用型本科院校不仅要向学生传授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更要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我们需要在学生已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础上,开设能够明显提高毕业生综合能力的课程,为毕业生就业打好基础,而会计制度设计课程就是一门这样的课程。

三、会计制度设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该课程不够重视。会计制度设计课放在大三的第一学期,考查课,课时每周2课时,使学生主观上感觉这门课程不重要,这也使得授课内容不能得到全面、详细的讲解,因而影响到教学效果。从学生学习的情况来看,他们对该课的印象不深,学得不扎实。(二)教学方法单调。目前《会计制度设计课程课程的教学方法主要还是教师按章节顺序讲授课本基础知识为主。教师讲、学生听,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强调规则要求怎样,而忽视创新性教学、忽视案例教学、忽视实践教学、忽视训练学生职业判断和决策控制能力的教学,很难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很难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也不容易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三)考核方式单一,考核内容缺乏灵活性。大多数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制度设计课程课程考核仍然以期末闭卷考试为主,内容大多数为单选、多选和问答题。这种考评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重记忆、轻理解;重理论、轻实践;重结果,轻过程。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早已远远不能够满足该课程的教学目标。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让学生死记硬背课本知识,抑制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学生不用动脑动手搜集资料、深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四、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制度设计课程教学改革策略

(一)增加趣味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会计制度设计课程课程的理论性很强,主要围绕着“设计原则”“设计流程”“关键控制点”等内容,而面对的学生缺乏会计工作经验,难以理解这些内容,而且这门课程有的内容在以前其他课程中讲过,如果仅仅按照课本顺序来讲,学生会缺乏兴趣,因此该课程要注重趣味性。比如,引入各种鲜活的小案例由学生分析,培养学生的成就感;分析近年来国内外有影响的案件,提高学生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关注度,启发其观察问题的广度和深度。(二)运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是对实际发生情况的描述,一般涉及某个组织里一个人或者多人面临的决策、挑战、机会、问题或争论等。案例教学法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在20世纪初首创的,它是一种启发式、讨论式、互动式的教学形式,是按一定的教学目的,以案例为素材,让学生通过案例背景资料的阅读、理解、分析及分组讨论,使其置身在其中,如临其境地解决问题,以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的方法和过程。会计制度设计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迫切需要案例作为支撑。在教学中应充分使用案例教学法,尽量将内容案例化,将案例理论化。一方面,搜索大量案例,既包括早期的经典案例(如巴林银行、银广夏、中航油),也包括最新的重大案例(如张裕、绿大地、獐子岛);另一方面,对较好的案例进行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教学手段是一支粉笔、一张黑板,单一的讲授式教学让学生感到枯燥无味,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采用案例教学,可引入讨论法、演示实验法、实习指导法、研究指导法等多种教学方法。教师可以借助多媒体等先进教学手段,通过声音、文字、图像和演示等多种信息要素,形象生动地说明某个会计事项的操作过程及方法,从而大大提高教学效率。(三)建立会计制度设计课程案例库。会计制度设计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需要有大量的案例,如果没有案例就无法实施案例教学。因此,需要建立内容丰富的会计制度设计教学案例库。获取案例资源可通过多种渠道:一是教师到企业专职调研,深入企业收集实际工作中的案例;二是建立高校之间的合作,互相交流教学案例;三是建立校企联合,以企业的实际案例作为教学案例。平时可以通过网络、期刊、报纸等途径收集真实案例。在我国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有2800多家,这些公司中有许多鲜活的案例,如“双汇瘦肉精事件———采购环节的反思”“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博元投资成违法退市第一股”等。常用网站包括:和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新浪财经、东方财富网、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收集到案例后要进行加工,描述公司背景、事故或事件发生经过及后果、原因分析、经验教训等,并标明案例的出处,经过一定时期的积累,可形成一个资源丰富的教学案例库。(四)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建议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让学生不再受死记硬背的束缚,不再满足于“背会了”某些知识,而是促使学生深入学习,引导学生深入探究实际问题,提高会计制度设计能力,从而考察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题型采用案例设计题,给出企业某一方面管理的需求或存在的问题,要求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设计,没有唯一答案,只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和个人的理解力、洞察力。平时测验还可以采用专业小论文和专项报告的形式,来提高学生信息搜集、新设企业会计政策设计等方面的能力,促使学生主动利用网络资源,更多关注最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更多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五)运用网络教学平台对学生进行辅导。运用网络教学平台,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便于学生学习。在会计制度设计课程教学中,可以通过学校的校园网络平台,或者会计、财务管理专业学生自己的QQ群,来进行网上教学和网上辅导、网上作业、网上测试、网上师生交流等。在运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辅导时,教师是指导者、学习组织者,也是一名学习者,学生是学习者、教学资料提供者,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相互学习的关系,比课堂教学更加灵活,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

作者:王春福 金淑红 单位:沧州师范学院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滕晓梅.应用型本科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优化研究[J].财会通讯,2014,(7):56-57.

制度设计论文篇(3)

本文梳理归纳的这些前在预设,实际上都是经验命题(empiricalstatement),其旨归不在于揭示制度的发生学意义(唯物史观认为,制度是经济关系的产物),而在于揭示制度需求——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回应人类对于游戏规则的基本需求与基本价值追求以及如何来设定游戏规则等政治规则范畴的基本问题。这些预设从各个方面表明,制度化、法治化的选择,或者说通过构筑完善的政治规则,以实现和推进规则政治,乃是人类秩序化的合理选择,同时也是一种无法规避的命运。

“无赖原则”预设。在探讨制度必要性和它的功能设计时,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卫·休谟(DavidHumc)提出了一条著名的原则“无赖原则”。这条原则认为,人们在考虑制度安排时,必须持定“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这样一种假设。人必须被看成是“理性”的谋利动物。而制度设计要达到的目的是:不论他多么利欲熏心,通过完善的制度机制的钳制功能,使人“规规矩矩”地服务于公益。休谟说:

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注:[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28页。)。

制度设计必须达到以下效果:不仅要对“无赖”行径实施有效的钳制,而且要能防止和遏止人们萌发各种损公利己的“无赖”冲动。休谟认为,这一假设在作为描述性模式时是非真实的,而作为分析性模式时则又是真实的,可以得到事实的正当证明。这一预设表达了这样一种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既然所有的政治家和政治行动者在政治生活中,都可能成为“无赖”,那么必须有强大的制约机制在先,让人们服从制度规则。这一点,詹姆斯·布坎南是这样说的:

当人们的政治行为被认为一如他们其他方面行为一样是追求私利之时,上的挑战就成为这样一种挑战:构造和设计出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制度和规章(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9页。)。

普遍“无赖”的假定,构成了国家方法论上必需的思想前提:基于“最坏情形”亦即每个政治家都可能是无赖这一最坏情形为基本出发点,而不是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旅行中的安全检查就是这样。为保证飞机运行的安全,所有乘飞机的旅行者和行李都被要求必须通过一道X光机的安全门。美国"911"事件后,世界各国尤为加强了安检的力度。事实上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已被假定为潜在的可能违禁物品携带者乃至,尽管事实上,只有极少数人会这样做。然而为确保安全,人们必须概莫能外地接受一套技术实施的安全检查。

制度设计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地采取消极预防措施,“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贤”的假设是不能作为制度设计基础的。人们没有更好的办法保证“正义”成为政治家们长期的无条件的行动准则。在休谟看来,人们显然不能靠改变人性来把人的罪恶动机变成善良的后果,人类社会在设定各种所需求的政治规则时,只能以消极的防御观为基本依归。这亦如杰斐逊所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侈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

休谟这一预设中,还蕴涵着这样的逻辑结论:即政治规则设计者们也应当被认为是“无赖”,他们可能会操纵所发明制度的有关信息。规则设计的努力应当采取一种设计与选择分开的办法:即规则的采用应当由那些不参与设计制度的人们来择定,以防止制度出现利益倾向性。这亦如哈林顿(JamesHarrington)提出的所谓“分饼”原则。哈林顿认为,“卓越的哲学家争论不休而无法解决的问题,以至整个国家的奥秘”,“就在于均分和选择”,为确保制度之“饼”的公正分配,只能是一部分人拥有“均分的自然权利”,而另一部分人拥有“选择的自然权利”(注:[英]詹姆士·哈林顿著:《大洋国》,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3页。)。

非“天使统治”预设。如果说英国学者休谟的“无赖原则”是以一种“是什么”的判断方式,对人与制度的相关关系提供了逻辑结论的话,那么美国学家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则以一种“不是什么”的方式,从另一角度对人与制度的相关关系提供了逻辑结论。他在《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中说: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的预防措施(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麦迪逊这一论断包含着两层假设:第一,人不是天使,正因为如此,所以需要政府。(美国资产阶级启蒙学家潘恩说:“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政府是一个“惩罚者”(注:[美]托马斯·潘恩著:《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页。)。)麦迪逊指出:“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这也正如洛克指出的,政府起源是由于人性的先天不足所致,是一种“正当救济办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注:[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10页。)。

第二,政府作为社会的人,其统治本质在任何意义上都绝不是一种“天使统治”,不可能只行善不行恶——在麦迪逊看来,纯粹的“善”只能是“天使”之为,人类做不到——正因为如此,需要对政府这个管理被统治者的统治者本身,实施外在的和内在的控制,寻求“辅的预防措施”——而这实际上一直是主义的持久话题。这种“控制”最根本的,就是国家权力体系内部有分权制衡机制;外有社会力量对“利维坦”的制约。这一目标乃是政治设计的“最大的困难”,需要高超的政治艺术与技巧。

人不是天使,由人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人的本性也是政府的本性。人必须有外在的制约,政府更必须有外在的控制。这就是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

“局限存在物”预设。詹姆斯·麦迪逊关于政府非“天使统治”的论断,由人的特质出发考察和判定公共权威的特点,那么回眸人类这个社会存在物,它的一般性特点是什么?这是政治学一切理论的原发点,也是各类政治设计的逻辑前提。

关于人类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被伏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作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预设:

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支配。……这样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注:[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页。)。

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思想家,都把人的自然属性归为人的本质(注:马克思于1845年春,提出了一个超越一切关于人的旧理论的崭新论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页)。正是马克思主义出现后,才从社会关系上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质。),孟德斯鸠这一论断基本上仍是从自然属性上界定人的。但是孟氏的这一论断对人的特质已注入了社会性的内容,强调了人的“社会生活”的特征,并提出人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才能介入社会生活。

这一理论预设价值在于,首先揭示了人类具有的局限性这一重大事实:人类作为“物理的存在物”,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人类是一个感性的存在,受到种种不定因素的影响,“无知与错误”是必然的。其次导示出“局限存在物”必然的逻辑结论——人类的这一缺陷,只有通过社会生活外在的东西——一是“道德”、二是“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予以补偿和救济(这两种事物,按制度学派的定义,乃是“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人类制度的双重性构成。)。特别醒目的是,人类只有“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这一历史性结论,必然使法律制度处于崇高的无可或缺的地位。人类设计和创制各种政治的和非政治的规则,便是理所当然的逻辑行为了。

权力无“休止界限”预设。孟德斯鸠还作过另一个经典性的、对人类政治生活具有重大揭示意义和认识价值的理论预设,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他对权力的特质所作的一个著名的言简意赅的判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这就是权力或权力者的特质。由此,孟氏给出具有公理性的结论便是: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注: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这个命题业已成为检阅人类社会权力现象的基本判准。“滥用权力”的基本“规则”是:权力载体——“即是以统治者的名义行事的人,当选的立法人员、法官、官僚以及在限制和规定公民自由的供选择的条件中进行选择的人”(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在运用权力时,一定会把权力运用到他可以运用的一切“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最大范围,实现权力效能的最大边际化。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这两个领域,公共权力的原始命题是为了保障私人权利。进入阶级社会后,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政治权力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逻辑起点),“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历史起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为了“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导致了政治权力的产生。由此,政治权力一经产生便具有了“公共”的性质和名义。孟氏这一理论预设蕴示:从权力的本性上说,它“总有着一种越出它自己的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和一种特殊诱惑。权力总是倾向于增加权力……它喜欢自己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一个手段”(注:[法]J.马里旦著:《人与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页。)。亦如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指出的:政治活动家们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展政府行动的范围与规模,去跨越任何可以观察到的“公共性边界”(注: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第373页。)。

权力的这一内在特性,决定了外在制约的极端必要性。关于这一点,法国政治思想家夏尔·阿列克西·托克维尔指出:必然有一个高于其他一切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又相信,当这个权力的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无限权威是个坏而危险的东西。(注:[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9页。)

孟德斯鸠这一理论预设归纳包蕴了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历史经验:一是滥用权力是权力界的普遍逻辑,罗素将之表述为“权力嗜好”(theloveofpower)(注:邹永贤等著:《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页。)。权力运作者总有着一种不“休止”、乃至跨越公共“界限”去实现“权力意志”的内在冲动。二是对于“权力滥用”,最符合“事物的性质”的做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是一种物质力量,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能仅靠精神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而必须有相应的物质力量。人类发展到今天,制权一般有这样几种方法:一是“以法制权”、二是“以民制权”、三是“以德制权”、四是“以权制权”。“以权制权”才是最本质、最见效的方法。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对于权力边界的设置,只能以另一个权力的存在为逻辑前提。

“必要的恶”预设。英国籍奥地利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波普以“证伪主义”的科学哲学、“渐进的社会工程”的政治哲学、“三个世界”的本体论哲学形成了批判理性主义哲学体系。国家学说是其政治哲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证伪主义”科学哲学观点和批判理性主义哲学立场出发,波普反对本质主义的国家理论,注重探求“我们对国家的要求是什么?我们应当把什么作为国家活动的正当目的”(注:《开放社会和它的敌人》(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第1卷,伦敦罗特列杰与基根·保罗公司1952年版,第109页。)诸如此类国家与社会的功能性问题。对“利维坦”这种政治存在物,波普作了这样一个理论预设:“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注:[英]卡尔·波普著:《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他说:

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如我斗胆形容的)一种罪恶。因为,如果国家要履行它的职能,那它不管怎样必定拥有比任何个别国民或公众团体更大的力量;虽然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决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注:波普著:《猜想与反驳》,第499页。美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潘恩(1737~1809)也表达了这一思想:“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因为,当我们受苦的时候,当我们从一个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无政府的国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时,我们由于想到自己亲手提供了受苦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潘恩选集》第3、241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尽管“利维坦”对于保护公民的自由是必要的,在许多思想家们看来,却是一种危险的“罪恶”,“国家是手段,不是目的”(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92页。)国家如果取代目的,成为目的本身,无限制地扩展,自由这一“目的”就必然丧失。关于这一点,历史上思想大家们几乎持定一致的论断。)

如果说,孟德斯鸠关于权力“休止界限”的预设,是从权力个体着眼揭示权力的特质的话,那么,波普的这一理论预设,则是从权力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着眼揭示权力特质的。其基本判断:一是国家“是必要的”、二是它“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罪恶”,前者侧重价值判断;后者侧重事实判断。

“在现代世界里,由于国家权力过大所造成的罪恶很大,但却很少被人认识到。”(注:罗素著:《社会改造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2页。)波普认为,国家权力扩张与滥用的可能性是始终存在的,无论谁执掌权力,即便是民主选举产生的统治者也不例外(注:美国法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即使是由选举产生的政权,也容易成为非正义的。他认为“政治制度中非正义的影响比市场的不完善更为痛苦和持久。政治权力迅速地积累,并且成为不平等的利用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量”(罗尔斯著《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英文版,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226页。)。因此,只要权力这种“罪恶”存在,无限扩张趋势的可能性就存在。恩格斯曾精辟地揭示过现代国家权力扩张的必然趋势:“生产和流通的物质条件不可避免地随着大工业和大农业的发展而复杂化,并且趋向于日益扩大这种权威的范围。”(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页。)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在《论自由》一书中,对国家权力的非制度化增长作过这样的假设:它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注:[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5页。)于是,德国籍近代著名政治思想家洪堡归纳的这样“两件事”,也就成为人类文明社会理所当然的抉择了:

对于任何新的国家机构的设置,人们必须注意两件事。其中任何一件被忽视都将会造成巨大的危害:一方面,界定在民族中进行统治和提供服务的那一部分人以及界定属于真正的政府机构设置的一切东西;其次,政府一旦建立,界定它的活动的扩及和限制的范围。(注:[德]威廉·冯·洪堡著:《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黑体为引者加。)

没有国家的干预,自由就会死亡;国家过多干预,自由同样也会死亡。这是“自由的悖论”(注:参阅波普著《开放社会和它的敌人》第11卷,第124、125页。)。波普主张,重要的是要设计出合理有效的制度,对“利维坦”进行控制。为了防止“利维坦”对社会生活的威胁,波普提出了类似中世纪“奥卡姆剃刀”的“自由主义剃刀”。(注:波普著:《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

英国政治理论家和现代分析哲学主要创始人伯特兰·罗素认为,社会组织和权威一旦形成后,便具有一种独立于人的、非人的意志所能驾驭的力量。一方面,组织和权威不可没有,另一方面,又要对它加以限制。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成为一切政治科学的中心议题。而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寻找一个适当的比率”,则应当成为国家理论尤其是现代国家理论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罗素呼吁:(像国家)这种巨大组织是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要想废除它们是不可能的……的确,它们使维护个性更加困难了,我们需要寻找一种使它们尽可能地与个人创造性结合起来的方式。(注:罗素著:《政治理想》,纽约世纪出版公司1917年版,第22页。)

“有限理性”预设。政治和行政管理归根结底是决策行为,决策具有对理性追求的倾向。按对理性作用的不同认识,决策理论分为三类:其一是绝对理性选择论,基本要点是认为决策者拥有完全的知识、明确的价值序列,并能利用所掌握的知识取得期望的价值选择。限制只在于外在的物质因素。其二是排斥理性的非理性决策,这种理论把焦点放在决策中的价值冲突上,认为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的,甚至是随意择取的,人们的决策并不以理性为旨归。其三便是美国行政学家、管理学家和经济学家西蒙(HerbertAlexanderSimon)为代表的有限理性决策论。认为人的理性具有局限性,决策理性充其量是一种“有限理性”。

西蒙在《管理决策新科学》一书中认为,传统的“完全理性”的假设不符合人类行为的现实。他从人的意识、决策环境与人的能力等方面否定了“完全理性”的假设,提出了“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假设。关于理性,西蒙认为,“理性就是要用评价行为后果的某个价值体系,去选择令人满意的备选行为方案”(注:[美]西蒙著:《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页。)。“广义而言,理性指一种行为方式,它第一,适合实现指定目标,第二,而且在给定条件下和约束的限度之内。”(注:西蒙著:《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决策者是在有限理性中决策,因为决策者是在存在着无法控制的未知数和变化着的内外环境中决策。由于人的智能的局限,不可能搜集到和充分分析处理决策中所需要的大量信息,行政机构只能接受不圆满的决策,而不可能实现最佳决策。西蒙对这一问题进一步表述说:

如果我们假定决策者的计算能力是不受限制的,那么就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结果。第一,我们不必将真实世界与决策者对它们的认识区分开来:他或她对世界的看法与真实世界一样。第二,我们可以预言,一个理性的决策者根据对现实世界的知识所作出的选择,不需要有关决策者对感知或计算模式的知识。(当然我们确实得了解他或她的效用函数。)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接受决策者的知识和计算能力是受到严重限制的看法,那么我们就必须将现实世界同行动者对它的看法与理解区分开来。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决策过程的理论(并在理论上检验它)。我们的理论不仅要包括理解过程,而且还必须包括形成行动者对决策问题的主观表述的过程。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理性人常常能根据给定的效用函数来达到有目的的或主观的最好决策。认知心理学中的理性人则是根据可得知和计算方式而以程序上合理的方式来作出他或她的决策(注:转引自[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1页。)。

人的“有限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由于参加者很多,同一项交易很少进行,所以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并规范人自身的决策行为,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

西蒙关于“有限理性”的预设表明,人拥有的知识能力和决策能力是有限的,不仅受到物质因素和环境不确定的影响与限制,还受到诸如记忆容量、判断准确程度、计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是:必须通过制度设计与制度创制,来预防和弥补人理性的不足。

政治是一个“社会中价值的权威分配”(注:[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系统》(DavidEaston,ThePoliticalSystem),纽约艾尔弗雷德·A·克诺大出版公司1960年版,第113页。)的决策领域。从本质上说,需要“完全理性”的支撑。然而“理性短缺”正是政治领域最常见的现象。英国政治学家格雷厄姆·沃拉斯(GrahamWallas)在《政治中的人性》一书中认为:国家政治首先必须克服“唯理智论”,传统的政治理论大都强调“人是理性的”,而在政治中,人往往在感情和本能的驱动下行事,“大多数政治见解并非是受经验检验和推理的结果,而是习惯所确定的无意识或半意识推理的结果”(注:格雷厄姆·沃拉斯著:《政治中的人性》,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6页。)。任何组织都是人的组合,虽然拥有相当大的解决问题的权能,但是由于人的智力与理性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决策绝非是一种全知全能的完整理性体系。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对环境反应所建立的主观模型差异很大,从而导致人们选择上的重大差异。人不但处于“有限理性”下行事决策,而且还常常处于“非理性”状态下行事决策。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与人的理性的稀缺性,是政治制度需求与供给的一个深刻的内在原因。

“诺思悖论”预设。国家的目标是什么,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什么,这是人类历史上不断被思想家们审视和论辨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诺斯看来:

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无论是无文字记载的习俗(在封建庄园中),还是用文字写成的宪法演变,都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注:[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国家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是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还是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在许多情况下,这是一个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从历史上看,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注:[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

诺斯认为,由国家来界定和保护产权可以产生规模效益,但是国家并不是中立的,竞争与交易费用的双重约束往往引导国家选择无效或低效的产权结构。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是构成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这就是著名的所谓“诺思悖论”。事实上,包括产权在内的各种制度安排,并不完全取决于效率的或经济的原则,而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不同规模、不同地位的利益集团与统治者相互博弈以及各集团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这一“悖论”的实质,反映了国家行为存在的内在冲突: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与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按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制度”结构,其职能是生产和出售一种确定的社会“产品”,即公正与安全。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因此诺思认为:

无论如何取得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准则对任何国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具有一个好的行为准则对一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要想取得交易成本低的经济市场和有效的政治市场,也需要这种诚实的、合乎理性的、好的行为准则(注:《经济学消息报》,1995年4月8日第4版。)。

由于“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了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了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页。),国家作为一个“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不可能漠视自身的利益机制。国家的两个目标,失却其中任何一个都是不现实的。办法只能以外在制约机制,促使国家行为的内在冲突减至最微限度,尽可能地确立公正的、合乎理性的社会准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这种冲突。“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注: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7页。)这是“诺思悖论”所蕴有的政治学启示。

“政治创租”预设。公共选择理论把市场经济下私人选择活动中适用的理性原则(注:在以个人为基本分析单位时,经济学假定人在市场中的私人经济活动是理性的。即经济活动中的个人在决策之前要经过仔细计算,力求一个于己最有利的结果,以追求其希望实现的目标或有价值的东西。具体到消费者身上,理便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具体到生产者身上,理便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应用到政治领域的公共选择活动中(注: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确立了国家人“经济人”角色和“寻租”预设。

在政治环境中,国家人同样扮演着“经济人”角色。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只要政治活动中的个人行为有一部分实际上受效用最大化动机驱使,只要个人与群体的一致达不到让所有的个人效用函数相同的程度,那么政治活动中的经济个人主义模型就具有价值,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利己主义行为都是正常的。问题在于,这种利己主义动机有一种与经济租金(economicrent)因素相结合的动势,由此便产生了“寻租活动”(rent-seekingactivities)。公共选择学派的“寻租理论”(rent-seekingtheory)描述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进行交换的过程,揭示了腐败产生的现实经济根源。

所谓“租金”(rent),是指某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那一部分剩余。(注:在早期的李嘉图学派中,租金是指永远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它诱使这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所必需的最小的额外收益(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文版)。马歇尔发展了租金的概念,认为租金还应包括被称为准租金的暂时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下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文版。)。现代经济学中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发现,政府对经济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由于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也能形成类似地租的超额收入。租金是由于政府行为(干预和管制)阻止了供给增加的结果。按照布坎南(JamesBuchanan)的解释,所谓寻租活动,是指人们在某种制度环境下,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这种努力的结果不是创造社会财富而是导的社会的大量浪费(注:Buchanan,J.M.,"RentSeekingandProfitSeeking",inBuchanan,Tollison,edc.,Towarda

TheoryoftheRentSeekingSociety,U.S.A.TexasA.&MUniversityPress,p3-15,1980.)。

租金的本质乃是在政府干预下,由于行政管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一切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都是“寻租行为”。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一如塞缪尔·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的:“腐败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的交换”(注:[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在寻租活动的过程中,政府官员一般不只仅仅扮演一个被动的、被利用的角色,而是“主动出击”进行“政治创租”(politicalrentcreation)和“抽租”(rentextraction)。寻租活动与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紧密相关。没有政府过度干预,没有干预所提供的特殊垄断地位,租金便无从寻求。既然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租金,寻租活动便不可避免。

寻租理论阐明了腐败的深层本质。只要公共权力的存在和经济生活不停止运行,寻租活动很难根绝。一如詹姆斯·布坎南言:

纯粹租金的因素从而权力因素,更容易在复杂交易而不是简单交易中出现,从而更容易在群体关系而不是在两人关系中,以及在政治协定中而不是在市场协定中出现,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科学劳动的正确划分要求“政治科学”学科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安排上,而要求经济学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市场安排上(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布坎南还指出:

政治家和官僚……的行为同经济学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为没有任何不同。对于这个简单观点的承认,以及由此对这个观点在现代政治环境中的含义的实证分析,是进入必定推动立宪改革讨论的更广泛的比较分析的基本通道。正是因为现代官僚理论和规则理论的洞察力,人们才逐渐意识到新的制度约束的必要性(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腐败作为“政治之癌”(注:何增科著:《政治之癌——发展中国家腐化问题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在空间上是全球性的,在时间上是历史性的(注:恩格斯曾认为,在古代东方,掌握了政治权力的“社会公仆”正是在从事灌溉、治水等公共工程上升为“东方暴君或总督”的。(参见王沪宁主编《政治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页)。“所有权力都易腐化,绝对的权力则绝对地腐化。”(注[美]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关于权力腐败,法国著名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说过一段这样的话:腐败在“任何社会制度中都将如此。马克思主义的缺点在于,它认为这种现象只存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范畴内,只要消灭了私有制,这种现象就会随之消失。然而,所有的官僚阶层、领导阶层、比较富裕或有地位的阶层、特权集团和尖子人物都企图让后代子承父业。要想不让他们得逞,就必须建立一些制度机制来阻止他们这样做。但这些机制也难以实施,因为执行者通常正是这些机制所有限制的对象。马克思主义由于相信阶级会随着资本主义的消失而消失,因而忽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对这个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始终保持必不可少的警惕性。”(迪韦尔热著《政治社会学》第157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迪韦尔热关于腐败普遍存在于当今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判断,是有警策意义的。但是认为马克思主义把腐败现象只划定在私有制社会的论断,显然不符合事实。当然,迪韦尔热关于以“制度机制”“阻止”腐败的见解,是有参考价值的。)

制度设计论文篇(4)

政治制度的设计,本质上是一种立宪的选择。立宪选择与法律的选择有根本的区别。法律是政府制定的、政府能够更改的,而宪法却是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改革的。“如果政府可以自由地界定自己的权威,那么它们就不会有积极性来制约权威的运作。进而言之,掌握政府权力的人就有积极性去运用这些特权来牟取私利,并损害那些反对他们的人。宪法的目的是引入限制,制约寻求这种机会,使这些人遵守……‘限权宪法的一般原则’”。立宪选择有着特别的程序,它始于非正式的建议的程序,然后再进入批准的程序,并且在批准程序中可以应要求而进行修改。这一程序不同于政府制定操作性法律的立法程序。要使宪法高于立法机关的制定法,确立司法独立。而且宪法如果要成为操作性的法律工具,就要设计得非常精确、严密。宪法不应该是一种一般道德的陈述,自然也不应该只是一种宣传品,或者是某些人意志的表现,而应该是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真正起到促进双赢关系、遏制双损关系的作用。

奥斯特罗姆认为,政治制度设计是一项高度艺术性的工作。为操作性的政府体制设计一部宪法,不可能是任何单一价值最大化的结果,因为大多数价值边际效用递减。因此,更大的收益要求各项价值之间的均衡,在此各类价值并不维持恒定的比率。所以,综合价值的最大化往往主要派生于某一特定价值的最大化。完备类型的概念如完备的民主、充分的自由、彻底的平等等,是一种有用的概念,但只能作为设计的出发点,而不能当作是终极的目标。这一分析,显然符合现代经济学中的均衡分析原理。

奥斯特罗姆从《联邦党人文集》中归纳出了如下政治制度设计的定理:

1.所有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

2.没有人适于审理自己涉及他人利益的案件;

3.由于同样的理由,不,由于更充分的理由,人们不宜于同时既做法官又做当事人;

4.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5.个人的利益必须与立宪权利地位联系起来;

6.手段必须与目的相称,期望通过自己的作用达到任何目的的人,应该具有用以达到目的的手段;

7.在每种政治制度中,增进公众幸福的权力,包括一种可能被误用和滥用的自由裁量权;

8.那里的一成不变的目的是按这样的方式来划分和安排某些公职的,以便彼此有所牵制──使个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

这八条定理是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可用于解决如下问题:

l所有权力集中在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一些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者选任的,都将导致暴政;

l党派就是一些公民,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的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的利益;

l自由于党派,如同空气于火;

l如果一个党派不构成多数,可用共和制的原则来求得解决,这就是使多数人用正规投票的方法来击败其阴险的企图。

比较难以处理的是这一问题:当一个党派构成多数时,民主政府就能够为了多数的情感或利益牺牲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这一问题实际上就是奥斯特罗姆所说的单一共和制的病根。那么,如何遏制多数派实施暴政呢?奥斯特罗姆认为,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通过把政府建立在人类自治能力基础上,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用足人类的自主治理能力,就能够摆脱多数派暴政的弊害。

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认为,要解决多数派的问题,就应该把政府建立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建立在人类自治能力的根本局限之上。规模原则表明,在任何协商集团中都存在着基本的限制条件,它起源于这一事实,一次只能有一位演说者能够被倾听并得以理解。有序的深思熟虑,要求演讲和沟通都遵守一次一个的规则。任何大型协商大会的运作,无论是直接民主还是代表大会,都取决于选择若干人去行使设定议程、控制协商的特权。随着成员规模的扩大,领袖人物主导性逐渐增加,而集团成员在协商方面的影响力将逐渐减少。民主安排让位于寡头控制。

政治代议制可以部分地解决规模原则的问题。这是共和制有别于民主制的地方。通过选任代表的制度机制,共和制政府比直接民主制能够涵盖更多数量的人民和更广阔的地区。不过,即便是在政治代议制中,规模原则也起作用,为了防止少数人专制,就有必要使代表达到一定的数目,而为了防止人数过多的弊端,则又必须限制代表的数目。“规模原则既适用于代议机关,也适用于政府单位的综合规模。如果不注意规模原则的约束,那么政府的外貌可能变得民主,但是使得它得以活动的精神将是更多的寡头政治”。

奥斯特罗姆认为,多数统治只能导致更多的冲突,而不会导致持久的政治稳定,因而也不能保障包括多数人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一个共和国一旦得了共和病,邻国也很快会感染上这种疾病,最终使政治秩序陷入互损的逻辑而无法自拔。他概要地描述了共和病的成因及其流行的机制:“如果一个多数派能够支配一个共和国的政府,并运用其支配地位以他人的利益为代价牟取私利,那么受其损害的人就会通过结盟的力量来试图使其损失最小化。在没有其他办法来寻求更为合意的解决方案时,遭受的剥夺越极端,受剥夺者就越会愿意运用极端的手段。冲突就可能升级到这一点,一个社会中的各个党派互相把对方视为敌人,并运用强制统治工具进行相互之间的战争。如果一个邻近的共和国为一个党派所支配,而该党派与一个共和国中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党派关系密切,国内问题很快就会损害两个共和国之间的关系。冲突就会在相互谴责中升级,图谋干预对方的事务,相互图谋实施集体性质的制裁。这样,共和国的宪法就会让位于维持有组织战争状态的要求。”

人类自治能力具有局限性,这并不表明人类应该屈从于单一权力中心的统治,成为寡头铁律的奴隶。没有必要由单一权力中心来支配所有其他人。较小的利益群体能够根据自治原则组织起来,并在治理自己内部事务方面保持自主。为若干不同社群所共享的利益集团,能够组织起来,成为自主自治权威主体。该原则可以从地区性利益社群扩展到全国乃至国际利益社群。共和制度既能够在较小的社群中也能够在较大的社群中得到培育。联邦体制中有许多政府单位,单一制全国性国家中只有单一的终极权威中心,任何一个党派取得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在联邦体制中要小于单一制全国性国家。自治原则运用于联邦体制中共存的政府,是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意味着共和国要有适当的结构与范围。只是扩大共和国的范围,可以包容更加多样的利益群体。但是,如果在整个国家只创建了一个单一的政府权威中心,规模原则所固有的寡头倾向就会使一个派别轻易地支配其他利益群体。在复合共和制中,不存在任何单一垄断的公共权威。建立多个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威。每一个权威均为自治共和制原则所支配。适当的结构,才是复合共和制有别于单一共和制的核心所在。复合共和制的活力就在于当政治制度覆盖面相当大时,它能够包容更多的利益,并且不必借助于高度集权的制度。这种制度特别适合于大国,它能够使大国在实现民主政治目标的同时不因受规模原则的制约而蜕化为专制制度。

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如果一个共和国是一个小国,它就会被外国势力所摧毁,如果它是一个大国,则会为内部的不完善而摧毁。”奥斯特罗姆认为,这一结论适合于单一制共和国,而复合共和国则能够避免这一问题。因为复合共和制意味着全国性政府也直接面对公民个人,而不是封建制式的“分级管理”,即每一级政府各自管理下级政府,而不面对公民个人。在复合共和制中,有限的全国政府能够塑造得就有关超出单个地方政府范围之外的事务,代表人民作出决策。但它的权限是有限的,仅限于与公民有关的具有全国性的公共事务。在复合共和制中,“每一个政府,包括州政府和全国政府,都被设计得具有其自己的意志,并在本质上相互独立。每一个政府都能够公民个人,关心个人的希望和恐惧,拥有一切手段,并有权采用一切方法,以执行委托给它的权力。那些可以分别提供的事务,则根据自治原则,由各州内的政府处理。那些需要共同关心的事务,不能由各州分别处理,则要根据共存运作的自治原则由有限的全国政府处理。”复合共和制原则提供了节约使用各级政府优势的方法,可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优势,从而能够避免邦联性质的共和国的错误,自然也能够避免大共和国必然成为专制国家的错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奥斯特罗姆以《联邦党人文集》为基础,概括了复合共和制中全国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安排。这些原则与现代公共选择和制度分析理论的原则是一致的。当然,复合共和制也安排了众多的政治代议制度,从而使在时间和空间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复杂性的利益能够有适地适时的、各种各样的代表途径。

任何权力都有自我扩张的倾向。拥有最高权力的全国性政府,其权力扩张的可能性最大。如何制约政府的权力扩张,从而使其成为有限政府,而不是无限政府呢?取消政治权力,使每一个人在政治权力上人人平等,这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政府的基础都是政治权力的不平等配置。要控制政府权力扩张,关键在于建立适当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权力横向配置遵循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就是制约政府权力扩张、保障有限政府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些安排是立宪安排,不能为直接行使政府权力的人所改变。这些安排就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原则。

当然,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安排只是辅的预防措施。最核心的措施还取决于个人的权威,取决于复合共和制中多个决策权威中心的相互分立和制衡。“复合共和制并不只是联邦政府体制中多个自主政府单位的复合,而且还是每一个政府单位内决策结构的复合。如果任何一个决策结构或者政府单位取得了支配其余决策结构或者政府单位的地位,并长时间得以维持,那么这样一个体制就失败了。要维持这样一个有着许多否决权的、复合的结构,主要依靠使宪法作为可实施的法律进行运作。只要人民理解这样的逻辑关系所固有的基本概念,并拥有适当的结构来恰当地落实这些概念来约束相互之间的关系,并制约行使政府特权者,我们就可以预料这样的体制的组织结构在实践上是非常复杂的。复合共和制用立宪选择原则来规范和控制政府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这一体制的活力,关键就在政治治理关系中由人行使的权威。”因此,限权宪法的一般理论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或者个人的权威是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关键因素。它表明,“任何个人能够有权向政府当局就政府是否恰当地行使了其特权提出并实施法律的诉求。立府体制结构中统治者要服从法治,这一结构的根本要素是,任何个人能够提出诉求的权威,或者任何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当然,个人的权威也需要有适当的制度保障,从而使个人在寻求权利救济时不至于去寻求不正当的暴力手段,或者寻求不正当的行贿、寻租等手段。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既有实体的制度安排,也有程序其的制度保障,从而实现有限政府,制约政府的权力,这显然也是复合共和制的基本要素。

复合共和制分立的决策结构每一个部分都有各自的构造,以此为基础的政府权威组织,为个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机会,使个人个别地和集体地表达其偏好,对政府权威机构提出要求。通过国会议员、总统、副总统的限任制可以得到政治救济。通过参众两院大量的议席可以得到立法救济。通过忠实地执行法律的行政责任制可以得到行政救济。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有权要求考虑其申诉状以及要求判决以纠正错误,以此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最后,通过变更和修正宪法本身的活动,可以得到宪法救济。

多种多样的决策结构,能够容纳单个或者集体行动的个人需求,这就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使个人的疾苦众所周知,并为公共协商所考虑。这样的制度可能在阻挠恶法的时候也阻挠良法。但是奥斯特罗姆认为,“分歧大到这一地步,以致人民将选择救济措施以增进自身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只能说持不同意见的人会看出采取其代价高于寻求另外一些解决方案的某一措施所可能导致的结果。在存在实质性分歧的情况下,延迟采取措施所冒的风险往往较小,而无法估计采取轻率行动所带来的成本所冒的风险往往较大。”如果这些制度安排妨碍了国防这样的紧急的危害,那么宪法可以通过紧急条款,赋予总统以紧急状态下所特有的紧急处理权。但并不一定为了偶然的紧急问题的需要而牺牲复合共和制的制度安排,因为紧急问题毕竟是一种非常态的问题。并且为了避免紧急处理权被滥用,紧急处理权本身也应该符合特定的程序,并在事件发生之后接受审查,以减少紧急处理权遭到滥用的可能性。

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基础是“政治约束的原则可以被用来使这些可能性最小化,即某些人,尤其是某一多数派,在决策中占支配地位并剥削他人,牟取先发制人的优势。这些安排允许任何人运用实践和结构多样的制度设置去表达其根本的利益。不存在占支配地位的单一结构。相反,我们假设任何决策的基础可能是错误的概念,没有适当地计算过对个人的后果是什么,对社群的结果是什么。当决策者和利益相关者有机会挑战占主导地位的假设时,有机会提出另外的构想时,有机会参与理性协商过程时,纠正错误之策略就有了美好的前景。”

显然,复合共和制的构造并不是简单的事,它需要“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但当人们更多地了解复合共和制的基本道理的时候,要进行这样的努力就有一定的基础了。

奥斯特罗姆指出,人类政治制度的设计,不能仅仅从所谓活生生的事实出发,而应该从立宪层次的分析出发。立宪层次的分析是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方法论基础。当代政治学的重要特点是关心“活生生的现实”,而不关心立宪选择实验的设计。奥斯特罗姆说:“任何看过足球比赛的人都会明白,要全面、彻底而有效地描述‘活生生的现实’是极其困难的。没有有关想要成为什么的知识,没有有关可能发生什么的猜想,人类认知的能力还不足以描述政府体制及其在社会中运作的活生生现实。”

他引用了当代语言哲学学者约翰·瑟尔(JohnSearle)对足球游戏的分析。瑟尔的分析对于迷恋于运用纯科学方法研究政治的人无疑是一付有效的解毒剂。瑟尔认为,只有在显然了解规则如何把社会事实“构造”成“制度的”事实时,我们才能理解这些活生生现实。游戏规则的基础是对于这两个问题的理解,即游戏要变成什么,游戏中会出现什么样的玩法。只有当我们理解了游戏规则时,足球游戏的活生生现实才是可理解的,瑟尔认为,人类制度的活生生现实不可能被理解为“粗俗的事实”。为了说明这一点,瑟尔建议请一组高度训练有素的科学观察家去制定可用于描述美式足球游戏的基本科学法则。他认为这些科学观察家可能会发现一个“周期性群集的法则”。瑟尔以如下方式阐述了周期性群集的法则:“在统计上每隔一段时间,穿着类似有色T恤之类东西的有机物大致以圆的形状群集在一起(列队)。然后,同样每隔一段时间,圆形的群集继之以线形的群集(球队排队以备踢球),线形的群集则继之以线形的渗透。”发现了周期性群集的法则后,我们的科学观察家大概就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有关足球游戏的活生生现实的科学见解了。显然,这样的科学研究,不能给我们提供任何东西。避开理论,避开立宪层次的分析,亲近事实,观察家就使自己失去了必要的基础,从而无法理解游戏的意义,公平游戏的策略范围,以及什么是不公平的游戏。

对足球是如此,对政府来说,实际上也是如此。对此奥斯特罗姆的结论是,“我们只能把政府的结构和程序,或者人类社会现实的其他方面,理解为制度事实。制度事实存在,因为规则构造了人类社会关系。我们以这种方式去理解生活的游戏,即游戏是根据适当和公平的规则与标准构造的。规则界定可以采取行为的范围和限度。我们参考想要成为什么,并在什么可能出现的意义上,去理解规则以及规则规范关系的意义。”

在笔者看来,人类社会并不是完全由客观事实所组成的世界,而是由价值、逻辑和事实共同组成的世界。对于不同的人类社会来说,事实是多样化,但价值是普遍的,逻辑对于世人也是通用的,而理论则是人类创造的概念和命题体系,是基于一定的价值、以特定的事实为基础而确立的因果法则的概括,是可普遍的价值和多样化的事实通过逻辑原则而结合起来的概念和命题体系。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是建立在一些普遍的价值基础之上的理论。它产生于200多年前的美国,是用来解决当时美国所面临的政治问题的,即避免欧洲各国混战的局面,避免霍布斯式的中央集权的弊害,补救邦联制度的失败,为北美来建设和平而稳定的政治环境。就如本书第八章所探讨的,由于200年历史的变迁,这一理论产生的事实基础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并且经受了工业化的挑战,也经受了奴隶制度引起的南北战争的挑战,更经受了机器政治和老板统治的挑战,在20世纪,又经受了颂扬高度集权的官僚制度的公共行政理论的挑战。在新的环境下,普遍的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必须有新的重述,以适应新的环境、解决新的问题。如果说哈耶克的贡献在于在20世纪的背景条件下重述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那么奥斯特罗姆的贡献则在于在20世纪的背景条件下重述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从而为解决本世纪出现的美国政治制度的危机探讨了解决的可能性。

制度设计论文篇(5)

从定义可知,内部控制是企业为了实现一系列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及程序。这些政策程序中就包含了内部审计。从目标上来看,两者具有一致性。

2.内部控制是内部审计的工作对象。

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中指出: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由此可见,虽然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但是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中包括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

二、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特点

增值型内部审计不是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它是一种强调了增加价值功能的内部审计,是一种新的审计理念,是内部审计的新的发展阶段。其特点如下:

1.工作范围和工作对象更广泛。

内部审计不仅仅停留在差错、防弊,而是扩大为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这些新兴领域,服务对象包括了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增值型内部审计把所有能够为企业增加价值的领域都纳入到工作范围以内,通过开展确认和咨询活动,帮助企业实现价值增值和实现目标。

2.强调价值增值。

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是通过向企业内部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形式实现自身价值的。

三、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

第一,管理层和治理层认为,内部审计部门只是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是一个非物质生产部门,单纯消耗企业资源,是一个成本中心,不能给企业带来价值增值和利润。还有些认为有注册会计师进行外部审计就足够了,而且内部审计也可以外包给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部门只是摆设而已。基于这些错误认识导致内部审计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得不到领导的“阳光”,只能“枯萎”。第二,企业其他部门和员工,认为内部审计部门就是来“检查和找茬”的,内心中很反感,对内部审计工作很排斥,根本不会主动在价值增值、风险控制方面主动去咨询。第三,内部审计部门自己也没有定位清楚,我国内部审计机构一般人员较少,很多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做分内工作就行了,何必要去关心其他部门的价值增值呢?

2.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多数来自于财会部门,大多数人有着一定的财务会计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背景,但是并不熟悉审计业务,工作中往往按照财务会计的工作思路和程序进行,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效果不明显。

3.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

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决定了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的执行效果。这种独立性和权威性不是随着时间推移、业务展开和工作进行等后天因素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机构设置、隶属关系、由谁领导等先天条件。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尚无定式,多数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层次是比较低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很大程度上限制、制约了增值型内部审计的发展。另一方面作为内部审机构仅是将审计结果传达给相关部门,并没有权利做出相应奖惩措施,对于审计结论也没有进行后续追踪,咨询建议没有能够得到重视或利用,这些都造成内部审计结论成为一纸空文,浪费了企业资源。

4.缺乏行业自律和执业规范体系。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英文缩写为CIIA,前身为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成立于1984年,是对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和其它事业组织的内审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人才培养、机构的设置、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标准和内部审计行为规范建立、行业管理、教育等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建设当中的作用却没有充分的发挥。表现在:(1)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我国有8.6万多个内部审计机构,将近30万的从业人员,平均每个内部审计机构拥有人员3-4人,规模较小,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的只有2.5万,仅占全部内审人员8.33%。(2)1999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修订了内部审计的定义,这一全新概念中就强调了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功效。而我国的内部审计协会于2013年才将“价值增值”明确纳入内部审计的概念。(3)2013年我国内部审计协会了新的《内部审计准则》,这是根据最新的国际内部审计准则所做的修订,但是相关的实务指南尚未修订,造成了新准则在实务中的使用缺乏具体业务指导。

四、我国增值型内部审计制度建设

1.提高认识。

企业上下都要重新认识内部审计在企业价值增值中的作用,尤其是管理层和治理层要给予内部审计足够的重视,肯定内部审计具有价值增值作用。另一方面,内部审计机构要开展积极的“自我营销”,开展咨询活动。

2.全面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采用“请进来,走出去”两种模式培养人才。一方面,聘请高职称、高学历、高水平的内部审计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培养现有人员,送他们出去学习、培训。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仅要具备财务、审计、税收等专业知识,还要具备战略、风险、法律、管理、金融、工程、计算机等知识,知识结构要向专业型和复合型的广度和深度发展。

3.选择符合企业自身机构设置方式。

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适应同一种内部审计模式,要根据企业规模、所有制类型等具体情况,兼顾独立性和权威性,建立适当的内部审计机构模式。首先,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目前有四种模式:(l)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最高层负责;(2)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务部;(3)隶属于总经理。(4)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结合,隶属于纪律检查委员会。笔者认为,将内部审计机构置于纪律检查委员会下,对我国国有企业比较适合。其次,对于规模较大、具备设置独立、高效的增值型内部审计机构的非国有企业,应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也就是借鉴美国的增值型内部审计模式。最后,对于规模较小、不具备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能力的中小型企业,从资源优化配置角度来考虑,可以不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采取在国外很普遍的内部审计外包方式。

制度设计论文篇(6)

民营企业薪酬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探究

近年来,民营企业得到迅速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民营企业的管理方式仍然没有脱离家族式管理。在薪酬管理上由于制度的不公开、不透明,形式单一等种种原因使得对员工的激励不够,不能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1.薪酬制度设计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奖金发放制度不明确在民营企业中,薪酬制度往往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并且由于制度的不严谨,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另外也是经常变动。2.薪酬工具单一,员工的薪酬只有外在薪酬,没有内在薪酬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的薪酬多采用结构工资制的形式,它的薪酬理论过于狭隘,只注重人们的物质需求,而忽略了他们的精神需求,可以说工资成了企业员工劳动报酬的全部,而员工参与决策的权利、享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在企业中个人的晋升机会、发展机会等却从来没有引起管理者的重视。3.薪酬分配制度不公开、不透明很多民营企业对员工的工资和奖金采取秘密发放的形式。1.家族式管理对民营企业的影响中国人以治家的心态来管理企业。同时企业内部的很多员工甚至管理者都是家族成员或准家族成员,所以在薪酬管理上做不到客观、公平、公正。2.管理者缺乏必要的薪酬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我国许多民营企业没有人力资源部门。员工的薪酬统一由老板说了算,没有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使得民营企业的薪酬管理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3.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我国民营企业的薪酬水平同同行业相比普遍偏低,许多员工选择离职或者跳槽,这样造成企业老员工的不断流失,又不得不招聘新员工,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虽然我国民营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存在种种不足,但由于其自身独特的优点,使得它的薪酬制度也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只要管理者增大激励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优秀人员的加盟,并留住原有人才。因此,民营企业的薪酬策略应以激励性为主。

民营企业激励性薪酬制度的设计方案

前文论述了民营企业现行薪酬制度的不规范、不合理,薪酬所能起到的激励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薪酬体系急需变革,该激励性薪酬模型希望能够对民营企业起到导向作用。把薪酬收入分为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两部分。基本薪金根据员工的个人条件和本公司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而绩效薪金以基本薪金为基础,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相挂钩。基本薪金用来保障员工的日常生活需要,起到保健的作用;绩效薪金用来激励员工,所以,员工的薪酬结构可以用公式表示为:I=t1x+t2y(x)+C±Q(1)其中,x为员工的基本薪金,t1为基本薪金的调整系数,y为员工的绩效薪金,t2为员工绩效薪金的调整系数,Q为员工解雇或者离职时给与的补偿或者扣除的金额。下面具体说明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的计量。基本薪金:一般根据本企业员工的平均收入水平并结合员工的自身条件来确定。但也应随着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者各方面的综合考评随时不断调整,基于此,这里引入t1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后的结果进行调整。t1的引入具有合理性,能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并激发他们的创造性。t1与年终考评相关联,如果经营业绩好,不仅绩效收入高,而且基本薪金也进行调整,大大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绩效薪金:根据企业内部管理模式、自身的经济实力、所处的行业发展状态以及企业年度的经营成果来确定。如果企业年度经营成果逐年上升,而运营成本也有略微的下降趋势,并且企业在自己所处的行业领域内的地位也在不断的提高时,员工可按t2的比例增加绩效工资。所以员工会更加积极地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国家法定节假日双倍或三倍工资和周末及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所得的薪酬.解聘补偿或离职扣除。如果公司对员工的表现不满意,要解聘时给与员工Q的经济补偿,同时如果员工对企业不满意,要离职或者是跳槽时,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企业要扣除员工的一部分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既保护了职工中的弱势群体,又避免了员工的随意跳槽。前面设计的员工的薪酬制度既体现了报酬、利益,也体现了责任、风险,符合薪酬管理的要求;同时,在员工的薪酬结构中的风险比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因素理论,可见这种薪酬制度既能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又对员工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本文作者:张润秀工作单位:南京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制度设计论文篇(7)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必要的组成部分,其实质是经济保障。如果没有充足、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那么社会保障制度不过是一纸空文。但是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收费制度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保障对资金的庞大需求,大量的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保障费,1998年企业欠缴318亿元,1999年则高达388亿元,各地平均收缴率为90%,个别地方仅为72%.这种情况的出现必将成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绊脚石。因此,为了使社会保障有必要的资金,国家应尽早开征社会保障税,这样就可以将社会保障“费”改成“税”,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本文结合一些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试图对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税制基本框架和具体构想作一些研究和探索。

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两个重要原则,社会保障实施的范围越普遍,越能体现出公平性。而且根据“大数法则”,参加社会保障的人数越多,互济功能就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因此,社会保障税的实施范围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不分城市和农村,不分行业和部门,也不分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应尽可能地将条件具备的各类劳动者确定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当然,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之初,都很难做到筹资和支付的普遍性。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还比较低,不可能很快实现普遍征收社会保障税,只能逐步进行。

(一)当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雇主和雇员均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应使我国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职工都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二)从理论上讲,对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税实际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似乎并没有意义

从国外的情况看,英国、比利时等发达国家对公务员都实行一套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财政直接拨款,现收现付,日常管理也由财政部负责。美国则对政府公务人员同样征收社会保障税。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的公务员运作系统,机关和实行全额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是由国家支付养老和公费医疗费用的。但正是这种“国家统包”型办法是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因之一,而且在市场经济下,上述人员也会面临失业问题。因此,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保持税制的规范性和公平性角度出发,应该把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范围,不过其税款可以从预算经费中列支,划拨给社会保障机构。

(三)我国与西方国家国情存在的一个重大差异就在于,农业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80%以上

使广大农民享受到社会保障是新世纪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不可不考虑到农村居民。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极不均匀的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异较大,因此,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在筹资和支付水平上应体现出一定的差异。目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非常低,多数农村居民收入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对于城镇社会保障改革的进度而言,农村社会保障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区试点阶段,家庭保障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障筹资制度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二、关于计税依据的确定

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是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和自营人员的事业纯收益额。其基本特点是:工薪收入是否包括各类奖金和补贴,视不同国情而定;工薪收入通常有最高应税限额的规定,也有的国家规定有最低免税限额;不允许有费用扣除,不包括资本利得、股息、利息所得等;个体自营者的计税依据的核定方法灵活。

我国的社会保障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既应当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又应体现我国自己的特点。

首先,社会保障税是一种具有返还性质的目的税,每个人的税金缴纳应与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利益相匹配,同时考虑相对公平税负的要求。从社会保障的收益来说,高收入者的自我保障能力较强,从社会保障中获得的收益少或者根本无需收益。而低收入者则可能更多地依赖社会保障。因此,高收入者往往是社会保障的奉献者,根据公平性原则,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对高收入者设置免征上限,而对于收入较低者,只要其收入额超过最低生活标准一定限度,都应征税(但需要注意税后所得与最低生活费标准的衔接)。

其次,为了便于社会保障税的征缴与现行社会保障费的征缴相衔接,具体计税依据的制定基本可以参照现行社会保险缴费所规定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企事业单位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障税课税对象。但是应对缴税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因为目前企事业单位通过瞒报、漏报工资基数逃缴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比较严重。据统计,1999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工资与1998年相比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1999年的平均工资增长了11.6%.为了保证社会保障税的收入来源,应把工资外收入规范化、货币化,列入缴税工资基数。

在开征社会保障税时,对国家公务员、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应相应调整,因为这一部分人员原来的工资总额没有包含社会保障支出。这一类人员的工资总额应为: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等,其中计时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基础工资等。

对于自由职业者而言,由于确定全部劳动报酬的难度较大,根据专款专用和收益对等的原则,应以他们获得的毛收入作为征税对象,以扣除规定的标准、照顾项目后的余额作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

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工薪收入者的计税依据,原则上应按一定时期内的营业额扣除一定的费用据实核定。但由于确定他们的全部劳动所得难度较大,可授权征收部门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限度以内确定,或者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他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

三、关于税目的确定

目前,关于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方法,国务院已经下发了统一性文件,这三项保险对社会经济影响最大,其改革在各地进行得也最为广泛和深入。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仍仅限于部门出台的试行办法,多数地方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这些保险行业性特点较强,覆盖面远没有上述三种保险广泛,故暂时不应将其作为税目的待选项目。

鉴于上述情况,有人主张社会保障税应按照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分别设置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不同项目。应当说,这种意见考虑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相对应,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近期内开征若干个社会保障税目,每个纳税人势必都要根据不同的税目分别申报缴税,税务机关也要根据不同的税目分别征收入库,缴税手续和征收程序都比较复杂,从方便纳税和简便征收原则出发,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只设置一个税目,即“城镇社会保障税”,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将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上来。

但是,考虑到征收社会保障税应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可以在“城镇社会保障税”税目下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税”、“基本医疗保障税”、“失业保障税”和“其他”四个子税目,其中“其他”子税目为预留子税目。这样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可以统一征收“城镇社会保障税”,简化征税手续;而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分别填写三项子税目的金额,以便于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社会保障税使用效率,避免因各类基金搅在一起不好控制管理和产生挤占、挪用等问题,而且也为以后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体制打下基础。

四、关于积累模式的选择

在确定了以开征社会保障税方式为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后,还应考虑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方式是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还是部分积累式,以便进一步确定具体税率。但是,实际上,在社会保障税的几个子税目中,只有城镇基本养老税目涉及累计模式的选择问题。因为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世界各国的实践上来看,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都遵循“收支平衡原则”,一般不需要实行积累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即可。而养老保险由于会面临未来人口老龄化的支付高峰,因而,往往强调实现一定程度的积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养老保险长期奉行现收现付制,但从其发展历程看,随着这些国家逐步进入老龄化,则不得不依靠缴费率的屡屡提高来支付不断增长的养老金支出,从而使养老保险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之中。英、美等国家早就注意到这一问题,从政策上积极鼓励各种补充保险,甚至不惜实行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其实质就是从现收现付制逐步向积累制过渡。

我国目前在养老保障方面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形势:一方面,由于体制的原因,国家对“老人”和“中人”欠下的巨额养老金负债需要偿还,而财政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只好依靠目前的在职职工负担一部分;另一方面,我国正在进入老龄化国家之列,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1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的比重将达到12%,而老龄化社会的临界点是60岁以上人口比重为10%.面对这种形势,如果养老保障实行完全积累制,在职职工将难以承受过重的双重养老负担(据劳动部养老保障课题组测算,社会保障税税率要达到工资总额的33%以上才能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税目实行部分积累制将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五、关于税率的确定

(一)从世界各国实行的社会保障税制情况来看,有两种税率制度可供借鉴

1.均一制,即均等税额制。均一制是指不论被保险人收入的高低,一律缴纳同样数额的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采取均一制的国家只有英国、爱尔兰、马耳他等少数国家。如英国,对参加“老年、伤残、死亡社会保险”的独立劳动者,每周一律按3.4英镑征收社会保障缴费;对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工作人员,每周一律按3.3英镑征收。这种办法计算方便,征集简便,但是由于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负担同样的保险缴款,低收入者的负担就要比高收入者的负担重,有违社会保障互助合作的原则,而且违保障保证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原则。有鉴于此,英国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对年利润在3150~10000英镑之间的独立劳动者,除每周征收固定缴款外,还要加上利润的5%;对一切工薪劳动者负担的比率均改为按薪资比例制计算。

①就是采用这种方法。由于当时保险范围不大,被保险人的收入差别不大,所以当时没有作别的限制性规定。但后来随着保险范围的扩大,被保险人的薪资收入相差悬殊,又产生了累进费率制。薪资比例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固定比例制:不论被保险人的收入高低,一律征收统一比率的保险费。如意大利的老年、伤残、死亡保险,被保人一律按收入的7.5%缴纳保障缴款,雇主按薪资总额的16.95%缴纳。

(2)等级比例制:先将被保险人的收入划分为若干等级,然后再就每一等级规定一个标准收入,最后以每一等级的标准收入为基础,按规定的统一比率计算保险缴费。如印度的疾病与生育保险,被保险人的工资分9个等级,均按每一等级标准工资的2.25%缴款;雇主的薪资也分9个等级,按薪资总额的5%缴纳。菲律宾的疾病生育保险也是采用这种方式。(3)累进费率制:对保险税的收取比率将随着被保险人的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逐渐提高,亦即对低收入者按较低的比率收取缴款,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比率收取。如匈牙利的老年残废死亡保障,对每月工资在1800元以下者,税率为3%;每月工资在1800元~3000元者,税率为4%;每月工资在3000元以上者,税率为5%,以后每超过1000元加提1%,至10%为止。

(4)累退税率制:对个人收入规定一个限额,对收入中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征收社会保障税。这样,从缴纳的保障税与个人收入的比例来说,收入越多,缴纳的保障税在个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形成个人税款的累退制。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用了这种方法。如法国的年金保险及失业保险、美国的年金保险、疾病与生育保险等。一般在对征收保险费的计算基数规定最高限额的同时,对给付津贴的计算基数也规定一个限额,而且往往是相同的。如美国在1981年对老年、伤残和遗属年金保险的交费和给付都规定了同一个计算基数的限额——19700美元。

(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社会保障税制应采用累退税率制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税税率。虽然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适宜采用部分积累模式,但随着改革的进行,将逐步向完全积累模式转变。为了保证养老保障税目的税率稳定性和给完全积累模式做准备,可以根据完全积累模型计算这一税目的税率。但可以从这一税收收入中取用一部分资金,而将另一部分资金纳入积累基金中,当然取用资金的比例应逐渐减少。

完全积累模式的基本原理是:根据纵向平衡原则,在对人口、工资、物价、利息等社会经济指标进行宏观测算后,将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障期间的总费用按一定的提取比例分摊到整个投保期间。

现假定:m为投保人的投保年限或工作年限;

n为投保人退休后养老金的支付年限;

W为投保人开始工作时的年工资总额;

Q为投保人开始年度的养老金给付额;

C为投保人投保期间不变的养老保险费提取率;

K为投保人工资的年平均增长率;

I为已提取基金的年平均增值率;

M为投保人退休时已积累的基金总额。

再假定:支付的费用中只包括养老费用,不包括管理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不考虑支付期间年金的调整因素。

这样,基金的提取过程及计算公式将是:

基金的支付过程及公式是:

按假定,投保人领取n年养老金后即死亡,故有:

现假定我国居民参加工作时的平均年龄为20岁,60岁退休,参加工作时的年收入为W,年平均工资增长率为7%,退休时按其最后一年的工资水平的60%发给退休金,再假定平均寿命为80岁,基金的年平均增值率为8%,则城镇基本养老保障税的税率应为:

由解可知养老保障税税率应为该职工同期工资的12%.

以上是假定投保人退休后在领了养老金的年份里,都一直按退休时确定的同一绝对金额水平给付,但实际上做不到。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升及全社会收入水平的提高,给付水平需要不断进行调整,所以费率会相应发生较大变化。

现假定给付期间每年的物价指数为P,且假定养老金给付额随物价指数变动自动调整,那么年金的支付过程及公式为:

按假设,上式应等于0,故:

这就是完全积累筹资模式费率的计算公式。现根据这一公式来计算城镇基本养老保障税的税率。

假定前面所给的原有各项已知条件不变,即给付年限n为20年,投保年限m为40年,投保人开始工作时的年工资为W,年均工资增长率K为7%,退休时的工资水平Q为0.6W(1+K)m,1,养老金的年均增值率i为8%.现假定给付期间年均物价增长指数P为5%且养老金随物价水平自动调整,则养老保障税税率应为:

由解可知城镇基本养老保障税税率应为投保人工资的18%.

可见,由于考虑了年金调整因素,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养老保障税的税率要高得多。

②可见,8%的缴费率基本可以满足社会统筹的需要。关键问题是要制定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来解决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矛盾。如果这一问题能够合理解决,这一税目的税率甚至可以定得更低。因为,医疗保障的收益原则与养老保障有很大差异,养老保障的未来收益主要取决于现时个人的积累和贡献,而医疗保障的未来收益并不与其现时的积累和贡献挂钩。从这层意义来说,医疗保险的统筹账户具有较强的公共物品的性质,对其的消费更是具有浪费性和无效性特征。因此,不宜将基本医疗保障税的税率定得过高。但是为了与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这一税目的税率定为5%为宜,并应尽量减少统筹账户所占的比重。

③在目前我国失业者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相当于平均工资的50%,实际用于发放失业金的比例为失业保障基金的60%条件下,失业保障税税目的税率应为:

由于:

失业金发放规模=失业率×职工总人数×人均失业金=失业率×职工总人数×人均工资

可用于发放的失业金规模=失业保障税收入×60%=税率×职工总数×人均工资×60%

可知:

根据以上分析,失业保障税税率宜定在6%左右。因此,将城镇基本养老保障税、基本医疗保障税和失业保障税三项子税目的税率加总,可得出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应定为29%.

六、关于起征点和财务规定

为了照顾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可以根据各地区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设立起征点,凡是工资超过最低生活费标准1倍以上的职工都应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但是对于社会保障税覆盖范围内的个人,其收入确实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线,而且经有关征税部门查实的,可免予征收社会保障税。

对于企业而言,社会保障税没有减免税。即使企业破产后,在进行资产清理时,仍应补缴社会保障税。对临时有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如自然灾害等)的企事业单位,经过申请,可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的缓缴条件下和缓缴期限内暂缓缴纳税款。

在进行财务处理时,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计入企业产品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款列入经费预算,按财政财务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免重复缴税。

七、关于税款的征收管理

社会保障税应按属地原则由税务部门按月计征,可以采用“企业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两种方法。企业缴纳社会保障税时,可按其他税收征缴办法办理入库;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企业在发放劳务报酬时代扣代缴,由企业连同企业应负担的部分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自由职业者可按规定的限期自行申报纳税,也可考虑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

八、关于税种归属选择

根据国际经验,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应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因此,对应的税种也应作为中央税收或中央地方共享税。而补充保障项目应由地方负责。我国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型国家,建立健全独立的社会保障预算对基本社会保障的收、支和结余进行统一管理应该作为中央政府的基本功能之一。为实现在全国范围的调节,社会保障税宜设置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可由国税机关统一征收,并按不同的保险税目比例在各级政府间划分收入。

与此同时,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可以通过发展补充保障项目来平衡。因此,从发展方向来看,为基本社会保障筹资而开征的社会保障税应作为中央税。但是鉴于目前我国管理水平、统筹层次、体制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在一段时间内可暂时将社会保障税作为地方税管理,但应当把税收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或建立财政预算管理。

参考文献

(1)贾康、王瑞、杨良初《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是减少养老保险隐形债务的重要途径》,《财政研究》2000年第6期。

(2)阎坤著《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阎坤《国际养老保障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财政研究》1998年第7期。

(4)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社会保障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5)郑功成著《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6)李连友著《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制度设计论文篇(8)

忽如一夜东风来,万树没有梨花开,却迎来了工业设计的一次严冬——大批工业设计毕业生很难谋到工作。也许是世界经济放缓对此的影响,但仔细研究一下,会发现,原因绝没如此简单!

不知道这是不是一个怪圈——中国很多企业在招聘工业设计人员时,对工业设计人员对软件的熟悉程度作为一个准入条件来考虑,导致学校教学、学生自己和社会力量都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软件。好像会了几个设计软件就可以做出好的设计一样。

对此,企业当然有企业的理由,但我觉得企业在招聘中明确规定——必须会那几种软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很严重的。这反映了企业用人制度方面的不足,对工业设计缺乏了解。所导致的恶果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影响企业的创新

中国企业的发展在经历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后,企业的创新也就被提升到一个至高的境界,国内许多很有影响的传统企业由于拒绝创新,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每个人都可以明见的。产品在创新方面,内部技术要素是很重要的,但它是隐性要素,是第二战线的。而产品的工业设计要素是显性的第一要素。因此工业设计在企业创新和效益提高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做到这一点的靠的是设计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精诚合作。

问题也就在于此,试想企业要求应聘人员要精通多种设计软件。很明显,企业把软件的作用以大于人的方式量化。而没有搞明白——软件只不过是设计人员实现设计创新的一个手段之一,而且是一个有局限的设计手段——因为很多创意靠软件是无法实现的。而企业正把它提升到了一个高于设计人员的位置,而忽视了在创新上起关键作用的人的作用。英国人曾做过一个调查,39%的人灵感来自旅行,23%的人灵感来自工作数小时之后,18%的人灵感来自躺在床上休息时,14%的人灵感来自运动和锻炼,12%的人灵感来自浴室,仅仅优11%的人认为办公室获得灵感。虽然这不一定准确,但它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规律——设计者才是创新的关键。

而在国内各大企业的招聘告示上看到的却是另一番情景——很少有企业领导有意去发展和培养设计人员的灵感和设计创新能力,而是把设计人员作为会说话的工具使用,这其实也是国内设计管理的一大失败。

如此,导致企业所招聘的设计高手,必定是已精通软件多少为标准的所谓的设计高手。上面我们提到设计人员和软件的关系——软件只不过是实现设计创新的工具之一,一大部分企业把二者关系颠倒,使设计人员把工作重点放在软件学习与应用上,成为企业老板的应声虫,抄袭的坚定执行者——原因是很多精通软件的设计人员,除了会几个软件,别的也就所剩无几了,他们所能做的,也只有把老板的想法、审美观点用自己的工具表达出来。事实上他们已经变成了工具的一部分。异化者正是企业的用人制度。这样,企业在产品创新方面也就很难有很大的发展。可能的话,在只会操作软件的设计人员的“设计下”,抄着国外的和别人的东西来买。这种企业也只有永远跟着别人的后面在走,又有何高利润可言?创新吗!也就是新的东方夜谈了,也永远没有领导市场的机会。

第二:扼杀了优秀设计师的诞生

我们知道,当前这个以信息爆炸为特征的社会。人们个性要求的因素越来越多,胃口越来越难得到满足。企业在满足他们需求方面的努力变得愈来愈力不从心,也变得不知如何下手。如何满足消费者需求变成企业的一大难题。

而作为为企业服务,为消费者服务的设计师,其面临的压力也就显而易见了。他们要在企业有限的技术、资金、设备等硬性条件的制约下来满足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变化。除要具备各种生产工艺、技术、材料等与生产有关的一系列知识外,还必须了解消费者的心理在不同年龄、地域、职业、性别、气候等条件下的变化规律及他们的审美需求。再有就是份内专业知识了——造型能力呀、色彩感受能力呀、平面审美能力呀、立体创造能力等一大堆相关知识。

一件产品,看上去也许没有多少东西,但它的每一个细小的部位和地方都是设计者对各种条件和知识的运用和综合的结果,在这件产品上,观者可以找到设计者对各种技术的了解,对各种条件的适应,对造型语言的运用,对消费者心理的解读、对时展的前瞻,对——我们叫这为产品的文化性和内涵。也只有这样的产品,才真正算得上是设计产品。只有这样的设计者,才配称为是设计师!

当然这种设计师也是企业所需要的,而现实中这样的设计师真的很少见到了。多数设计从业者迫于企业的要求,在企业把他们错误的定位的同时,自觉不自觉地也走向这条错误地认识软件和自己角色的道路,很多人认为只要精通企业所要求的几个软件,就是铁饭碗了。于是把大部分时间用在与设计能力无关的一个工具的学习上,而无暇或不愿去提高真正的设计创新能力,沦为工具的一部分。

许多企业对设计者不满意,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他们缺乏创新和创造美的能力。究其原因,作俑者正是企业自己。正是他们的招聘信息上错误要求,误导了设计者产生重视软件学习而忽视设计能力的训练和提高的发展方向。一大批设计者在企业错误的用人制度下步向这一歧途而不能成为真正的设计师,充其量也就是一个电脑操作员。

审美水平的提高和创造美的能力,我觉得应该是不断学习和锻炼的结果,好像不是先天的本能。设计者对软件学习的目的是为了用它把头脑中的东西表达出来。本质上它和雕刻家手中的刻刀是没有区别的,对创新起关键作用的是设计者本身水平的高低。而衡量水平高低的标准是设计者审美能力和创造美能力的高低,和他们所使用的工具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因为我们知道,除软件这一工具可以表达设计外,设计可选的手段是多样化的。可以画草图、效果图、工程图,可以做模型、手板、样机等。

总之,软件只是设计者可使用的众多工具中的一个。

时下开始盛行于国外的逆向工程,就是对软件的一大否定。因为它整个工作过程更多的是以设计创新为重心来运作的,这也是国内企业界设计者从新定位的一个机会。

很多设计者都有此言论——中国设计没有自己的风格。风格是学校创造的吗?风格是一两个人说了就搞定的吗?显然不是,它靠的是主流和大多数的共同性,体现者当然是企业。试想,以现在有着错误对待设计者角色和使用设计者为主流得企业来实现我们的设计风格,可能吗?

当然并不是说国内的企业都如此,也有一些是不同的,其实在招聘广告中也可以看到——就是那些注重手绘功夫和实际动手能力的公司。在这方面,TCL手机要算做得很好的了,听说他们老总就把他们的设计人员专门送出去旅游,这不能不说是国内设计界的一大亮点和一个很好的前兆。

由上分析可见,企业在使用工业设计人员的问题所犯的错误是扼杀优秀工业设计人员成长诞生的深刻根源。设计者得不到良性发展,企业找不到满意的设计人员。抄袭、模仿也就顺理成章了。企业自然觉得工业设计人员没有多大用处,如此恶性循环下去,中国的企业想走向世界,中国的产品想有自己的特色,难呀!

第三:扭曲教学方向

学校教育是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己任的,而企业的要求往往是学校教育的灯塔。很自然现下企业在对设计人员错误的要求下,学校教育的实际操作也偏向这一方向,与真正的素质教育的方向脱轨。

大学期间,老师们一般要求学生用电脑完成各种作业,传达给学生的信息就是必须会操作电脑,电脑好重要!与企业的招聘信息上的信息正好相符。

看看现在的工业设计在校大学生,几乎是人手一台电脑。而它在实际中又发挥了多大作用?据我观察,学生买电脑,真正用于学习的时间和他们用于玩游戏、看影碟、听音乐的非学习时间之比,一般约为1:10,这还是一个保守的数字。而这里所讲的学习时间,也仅指是学习一些设计软件而已。造成的情况就是学生除一周16节的专业课外,根本没有人认真钻研专业问题。也就是说,操作电脑占用了他们的大部分有效学习时间,而这些时间又被非学习的内容所占据。如此,所导致的教育效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大学四年的工业设计教学也许只培养出了一大批电脑操作员而已。

制度设计论文篇(9)

一、影响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分析

建立金融业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主要体现在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领域,以及中小企业信贷的信用担保领域。

从间接融资方面看,现阶段齐齐哈尔市仅有35%的金融资源投向经济贡献率达50%以上的中小企业。尽管目前银行放松信贷的步伐正在加快,信贷资源正向中小企业倾斜,尤其是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这些已被有关部门提上议事日程。国有银行还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设立了专门的事业部,把人员、机构独立出来,单独考核、核算和定价。但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有关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组织体系仍不完善、机制和信贷产品缺乏针对性的问题仍十分突出。目前,我市没有适宜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区银行、合作银行。银行对授信客户的准入门槛较高,多数中小企业达不到银行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由于改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银行特别是基层银行信贷部门无暇了解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因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相当谨慎;由于中小企业贷款具有金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等特点,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在商业银行将盈利最大化作为主要经营目标和执行严格的不良率考核制度的前提下,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从直接融资方面看,资本市场作为直接融资的平台,应当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助推器。当前在创投领域,政府引导基金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央1亿元资金以及各地方引导基金的设立,其对中小型创业企业的资本支持力度将越来越大。然而,由于中小企业板市场规模较小,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仍相对偏弱,尚未上市的优秀民企希望通过资本市场平台提升发展空间,创投业人士迫切要求资本市场退出渠道能够更畅顺,一些已上市的中小企业板公司则希望市场再融资的功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显然这些个需求目前还很难得到满足。因此,在战略层面上谋划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同时,面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如何在操作层面上完善中小企业资本市场支持体系建设,以适应不同的中小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包括通过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完善中小企业板,支持已上市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等,这些成为当前有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促进中小企业信贷的信用担保方面看,作为银企的桥梁和纽带,在当前严峻的金融、经济形势下,信用担保机构在增强企业信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据调查,截至2009年6月末,齐齐哈尔市拥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1家,注册资金合计为28248万元,累计为308户中小企业、47290个个人担保,累计担保贷款近40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累计为12亿元,个人消费贷款累计为28亿元;目前在保的中小企业74户,在保贷款责任总额2.9亿元。但是,由于现行信用担保体系仍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担保公司普遍存在实力弱、成本高、风险大问题,从而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因此,各有关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抓紧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支持担保公司做大做强。

二、建立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的基本思路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已不存在认识上的问题。目前要思考的是如何去实践与落实相关的政策,加强银行、信用等金融机构在金融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可操作性,切实从金融机构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解决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问题。就齐齐哈尔市实际而言,必须从构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为中小企业定做融资产品、推动金融创新、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探索和支持多元化融资模式等几方面同时努力人手,重点建立十项机制:

一是建立中小企业培优机制,促进中小企业贷款合理增长和结构优化。通过制定政策,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效益良好、有发展潜力、有利于增加就业、讲信用的各类中小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在企业信息储备库中进行筛选,把讲信用、财务管理规范、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及项目推荐给金融机构,并对其全程跟踪管理和现场辅导,定期编制信贷支持名录,列出重点支持的企业名单,对筛选出的中小企业有计划地予以优先支持,提供金融套餐服务,不断扩大优质中小企业客户群体。金融机构应认真深入企业调研,对不同行业企业和产品进行分类排摸,建立一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储备库,努力挖掘一批成长型、潜力型的中小企业作为重点扶持的对象,属于政策扶持的,要建立联系档案,分别给予重点支持或辅导培育。特别是要关注经济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和产品,只要符合信贷原则,都要列为支持对象。

二是改进中小企业信贷营销机制,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应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建立起一套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金融需求,积极试办“多户联保、逐年授信、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依托行业协会,组织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的方式组成联保体,按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约定联保体的责任,明确申贷额度和分保额度,由金融机构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生产经营等综合情况提供合理的授信。针对生产环节·以生产厂家为核心,通过有原料和产品交易的上下游企业相互担保,或以交易合同为抵押,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满足产业链条中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成功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服务,关键在于要用全新的理念、方式和经营模式来做。一是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贷款品种,如仓单质押贷款、货权质押贷款、商铺经营权质押贷款、银票质押担保贷款、信用证担保贷款、企业法人周转经营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二是引入自然人担保、大股东担保等担保方式,解决中小企业不动产抵押不充分的难题。三是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提供不同的个性化融资产品,适当降低融资门槛。如对发展初期的小企业,只要能够提供足够的抵押质押担保,可以不进行评级授信,直接提供贷款;对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小企业,制定适合小企业特点的客户评级办法,按级给予相应的金融服务;而对于财务信息比较充分、信用记录较好的中型企业,在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以创新的金融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三是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重点扶持优质、信用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灵活的价格策略,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标等因素,确立不同的价格。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自主灵活地进行调整,以确保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和发展动力,来促进中小企业贷款的持续发展。重点是以“有市场、有信誉、有效益”为主要评价标准,对风险较高、信用程度较低的中小企业,要以合理的贷款利率水平覆盖风险;对信用好、风险相对较低、进入重点支持序列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要合理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为重点扶持优质、信用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机构应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形成由市场内生的利率定价机制。健全的经营管理机制的核心是谋求确立一个能全面调动各个层面积极性、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制度规则,改变目前靠权力控制为制度约束。各金融机构可在目前推行的信贷终身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下列制度:一是岗位竞聘制。在科学测定、民主评议基础上合理确定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水平。二是健全激励机制。尽快废除有关限制职工收入方面的制度规定,对在年度完成或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提取行长奖励基金和效益奖金。三是完善约束机制。四是相互监督制度。可成立特别稽查组织,赋予其超脱的地位、优越的待遇和特别稽查权力,对任何单位、岗位和个人实施监督处罚;可利用外部社会力量实施外部监督。金融企业一旦有了一个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出于效益和风险的衡量,就必然增加其对利率及其变动的关切程度。

四是完善中小企业银企对接机制,进一步拓展银企双方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有关部门应联合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推进机制,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知识、财务制度、信用等级等内容丰富的培训班,聘请专家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分片集中培训和个体定点辅导,把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开展第三方信用评级作为筛选、确定优质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对象,将金融机构信贷服务延伸到主动帮助优质中小企业健全和规范财务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银企资金项目对接会、银企洽谈会、新产品展示推介会、信贷政策咨询会、贷前辅导培训班等银企对接活动,通报中小企业相关动态信息、资金供求情况和银行支持企业推出的新政策、新产品,并对实现对接的重点项目进行经常性的跟踪,做好分析、评议和通报工作,加强政、银、企有效对接,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开展“征信+评级+信贷”模式创新,构建新型银企战略合作关系。

五是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发挥担保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作用。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规范管理为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担保机构,以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为主要环节,做大做强做实各类担保机构,努力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各县区的社会信用担保体系。同时可以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合运用信用担保、直接投资、专项基金支持、财政补贴或优惠、利率优惠、辅助顾问等多项措施,加快推进以信用担保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和以风险投资为主的直接融资方式,为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生存、成长和发展环境。

六是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机制,为中小企业便利融资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采集与更新机制,加强人民银行、经委、工商、环保、质监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加快非银行信息采集步伐,扩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入库面和使用范围,构建全方位、多功能的征信平台。改进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制度,改变目前按大型企业的标准评估衡量中小企业资信的做法,逐步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资信评估制度,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客观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对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加快中小企业外部信用评级建设。积极引进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把广泛应用第三方信用评级成果作为改善融资、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将内部、外部信用评级达标的中小企业列为金融重点支持序列,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不同程度的倾斜支持。

七是健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促成机制,增强中小企业综合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建立资本对接服务机制,适时邀请国内外知名的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以及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各类投资咨询服务机构等前来我市考察辅导,全方位介绍企业融资渠道及应注意的问题,帮助中小企业分析形势尽快找到发展资金及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实现产业优势加资本运作的新型商业模式。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积极帮助企业协调和解决在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上市步伐。鼓励中小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贷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各类场外市场交易形式,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和规模。鼓励和支持一批发展潜力大、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票据,增强中小企业融资灵活性和资本综合运营能力。

制度设计论文篇(10)

(一)地理之于人类文明的发展,历来有着重要意义。

人类社会发展演进中各个重要阶段的变化,无不与地理因素密切相关;而交通的意义,更表现在极为广阔的领域。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延续中稳定的结构体系,很大程度上与东临大海、西据崇山、北被辽原,中原腹地物产丰富且交通给便的环境条件有着莫大关系。地中海沿岸地区温润的气候与便利的交通条件,不但孕育了古代希腊和罗马两大文明,而且直接促成了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复兴及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十五世纪海上通路的开辟打通了通往整个世界的通道,也敲开了美洲、澳洲、乃至亚洲千百年沉寂的大门,也因此而有了澳洲与南美的开发,北美的崛起。随着19世纪蒸汽机车的发明、铁路的建设与交通的长足进步,整个世界的格局一步步发生了巨大改变。进入20世纪之后,其影响更是一步步融入到企业组织结构之中,直接左右着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选择。跨国公司组织配置的核心,就是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以成本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来进行供、产、销及科学研究、融投资等多种活动及资源的系统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规模经济和跨国经营的成本与战略优势。这种配置反过来影响各有关国家的内外政策,影响整个世界的政治格局与经济关系。二十世纪晚期网络及通讯技术的发展,使整个世界成为一个小小的村落。道.R.汉森(DonR.Hansen)和M.M.莫温(M.M.Mowen)在《成本管理:会计和控制》一书中谈到,“交通和通讯系统的巨大改进为许多制造及服务企业提供了一个全球化的市场”。(DonR.Hansen,MaryanneM.Mowen,2003)实际上,全球化所产生的影响,并不仅限于市场一个方面。其对世界范围内各个层次上成本安排及成本控制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

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地理及交通因素始终与成本控制纠结在一起,是成本控制问题研究中一项不可忽视的因素。中国古代的大禹治水,从《尚书•禹贡》的资料来看,很大程度上是解决了国家管理体系建设及宏观控制中的交通(包括信息沟通)问题。在此基础上,才有国家体制的建立及贡赋的可行基础。罗马帝国鼎盛时期的内部交通网络体系也是十分庞大的。其铺石路面积达200万平方英里,比同一时期中国汉朝的铺石路面积(150万平方英里)还要大。便利的交通网是它实施庞大帝国的内部统治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随后之所以分裂成众多处于相对孤立状态的封建庄园,使欧洲社会经济在封建时代处于极度低潮,除了政治及社会原因之外,交通的破坏也是一项重要诱因。中世纪末期欧洲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得益于陆上通路的开辟及海路的开通。威尼斯曾被描述为历史上著名的、具有经营能力和有效行动的最有说服力的典型。威尼斯商业重要意义的最大奥妙及其成为东西方商品交流市场的原因,就在于它优越的地理位置。作为通往中欧的最近海港,德国商人在此最先到达海口,地中海东部各国商人把货物运到这里也比运到其他市场为近。(詹姆斯.W.汤普逊,1992)在世界历史中,海上冒险家们探求海上通路的行为之所以被给予极高评价,主要因为商道的开通影响并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蒸汽机车及铁道的影响,则为大机器生产准备了一项重要的基础条件。没有便利的铁道运输,就不可能以较低的成本将大批产品从产地运往各个消费地,送达消费者手中;也不可能使生产商的原材料供应得到充分保障,并使其成本大幅度降低。20世纪海上运输、航空运输的发展,运量的大幅度提高,运程的缩短及时效性的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统一的世界市场的形成。九十年代之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进一步为世界范围内的沟通提供了便利,也极大地改变了生产、生活中的种种观念。

(二)地理、交通的重要性也是许多经典论著的核心议题。

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之所以能够将其势力推广到整个世界,是因为生产工具的迅速改进,交通的极其便利,以及因之而来的低廉的商品价格。这“是它用来摧毁一切万里长城,征服野蛮人最顽强的仇外心理的重炮。”(马克思,1972)汤普逊则认为,“象近代史一样,古代史很多是关于争夺商路控制权的历史。”(汤普逊,1992)

亚当.斯密曾经很仔细地讨论了交通运输与分工的关系。他说:“通过水运,为每一种产业开辟了更加广大的市场,这是陆运所不能单独办到的,因此,正是在海岸,以及在通航河道的两岸,各种产业自然而然地开始分工,并得到改进。”(亚当.斯密,1972)究其原因,在于:与陆路运输相比,水运具有很大的费用优势。具体来讲,一辆由两人驾驶,八匹马拉的货运马车,在大约六个星期内,可在伦敦和爱丁堡之间来回运送将近四吨货物,而一艘由六个或八个人驾驶的轮船在同一时间内,可以在伦敦和利斯两个港口之间来回运送200吨货物。因此,用伦敦至爱丁堡最廉价的陆路所能运输的200吨货物,要开支100个人三星期的生活费以及与这种生活费大体相等的400匹马和50部大车的损耗。而水路运载的同一数量的货物,却只需要开支六个人或八个人的生活费,载重200吨的一艘船只的损耗,以及保险费的差额,即陆运保险和海运保险之差。按照斯密的分析,如果两地之间除了陆运以外没有其他运输方式,在世界各个遥远地区之间,就不可能有多少商业,或者根本没有任何的商业。正因为如此,“最先开化的国家就是那些位于地中海沿岸的国家”,(亚当.斯密,1972)而这又根本上得益于它们得天独厚的航运条件。[next]

威廉.配第分析荷兰的比较优势时,也对地理及交通运输的功用作了极大肯定。这从其《政治算术》第一章标题就可见一斑:“一个领土小而且人口少的小国,由于它的位置、产业和政策优越,在财富和力量方面,可以同人口远为众多、领土远为辽阔的国家相抗衡。在这方面,特别是航海和水运的便利起着最显著而又最根本的作用。”(威廉.配第,1978)配第认为,财富和力量增进的差异,是由各国的位置、产业和政策,特别是海运和水运的便利造成的。荷兰以其极为狭小的地域,之所以能够在海上贸易中一度称雄,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荷兰几乎没有一个工场或商业所在地离可通航的水面一英里远,这就使得其产品的运输成本极为低廉,因为,按当时的情况,水路运费一般只有陆路运费的十五分之一或者二十分之一。所以,配第认为,如果荷兰的商业有法国那样的繁荣,那么,荷兰人由于在全部开销方面少花十五分之十四的邮递费和运费,他们的商品售价就会比法国的商品售价为低,而其销路也自然会比法国商品销路更大。

马克.布洛赫在研究欧洲封建社会时认为,“如果说从现在观察到的角度看,欧洲的封建文明有时似乎非常具有普遍性,有时又具有极端的特殊性,那么这种矛盾的主要根源则在于交通条件;这些交通条件有利于将非常普遍的潮流传播到远方,而在某个特殊地方,却阻碍邻近地区进行趋同性影响的交流。”(马克.布洛赫,2004)这种影响遍及世界各地,见诸于各种文明之中。

(三)地理因素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在于对运输成本的影响。

亚当.斯密曾指出近海地区在减少运输成本方面的重要性。拉德勒特和萨克斯分析发现,深处内陆的发展中国家比沿海发展中国家平均多支付50%的运输成本。他们还发现,双向运输成本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下降0.5个百分点。(马克.布洛赫,2004)有学者发现,运输成本在决定各国参与全球经济的能力上举足轻重。对于开展国际业务的企业而言,运输成本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在更近的年代,地理是发展过程中决定性因素的观点已经得到普遍承认。按照地理经济学的观点,自然地理是发展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因素,主要争议则是集中在运输的作用上。许多大城市最初都是由于靠近便利的水道而得到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可以提供便捷而低廉的运输。在现代经济发展及跨国经营中,由地理和交通运输问题而导致的成本考虑具有重要意义,而这时的成本也不再仅仅是运输成本。S.布雷克曼等著《地理经济学》中提供了有关这方面问题的两个很好的说明性例证。一个是关于德国贸易与距离关系的分析,结论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到德国经济中心的距离(代表运输成本)每增加10%,德国对外的出口就会减少8.2%。另一个例证是在企业水平上关于计算机硬盘驱动器生产的分析,涉及的是生产的世界性分布。该例中所反映的事实对于研究现代跨国企业的成本控制无疑具有重要启示。

(四)地理和交通因素不但决定一个国家或一个大的区域内经济的聚集与分布,也决定一个微观组织机构的体系架构。

正如现代地理经济学的观点,“制造活动的处所、这些处所之间的关系和其余的空间都是地理经济学中的关键因素。要分析这种关系,就必须把运输成本考虑在内,因为运输成本在决定集聚和分散力之间的平衡中起着重要作用。”(S.布雷克曼等,2004)意大利史学家卡洛.M.奇波拉主编的《欧洲经济史》第一卷中在谈到中世纪欧洲居民的拓居模式时讲道:“陆路运输甚或逆水运输的高昂费用限制那些不值钱而又笨重商品的远距离贩运。”(奇波拉,1988)这一观点,堪称“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的中国古训的现代翻版。不论是古代、近代还是现代,历史的观察都会告诉我们,交通运输的便利程度,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运输成本高低,都是决定经济范围与发展程度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交通运输直接影响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生产力布局、产业的集聚程度、以及对外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它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组织的组织结构形式,影响企业产品生产成本以及最终利润的实现。如同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由分散的家庭手工业向集中的手工工场以及随后的大工厂发展中所发生的那样,资本家之所以要冒着负担固定人工及因固定资本而发生的费用风险建立集中的工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采用外包方式分散加工时巨大的运输费用、损耗、时间的延误、以及管理上的不便。在现代跨国公司的发展中,我们所看到的则是因为交通及通讯的巨大便利,一种产品的生产可以分散在若干不同的国家进行生产加工,以获得人工、材料费用及其他资源方面最大的优势。

(五)通过地理及交通因素,我们可以对世界经济发展中许多重要的事实作出恰当的解释。

这也是之所以把地理、交通问题拉入成本控制研究的根本原因。对成本控制而言,地理、交通问题的重要性,乃是因为与之相关的运输成本。不论是对宏观还是微观经济,运输成本都是一项重要的影响因素,从而也成为研究成本控制及社会经济演进时一项重要考虑。这与科斯将交易费用作为制度结构决定的解释因子有着差不多相同的意义。

总体而言,任何时代的成本控制,都可能表现为基于一定环境条件的具有宏观和微观双重意义的综合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控制链条(控制通道)的长短及控制的幅度,总会成为现实的重要考量。转变为实际的观察,则是与社会(包括交易)成本相关的沟通问题。其中的关键因素,乃是交通运输和通讯,地理问题则是决定交通通讯的最重要变量。

参考文献:

1.DonR.Hansen,MaryanneM.Mowen.2003.CostManagement:AccountingandControl.北京大学出版社(影印版):3

2.安格斯.麦迪森著.伍晓鹰等译.2003.世界经济千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38

3.詹姆斯.W.汤普逊.1992.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商务印书馆:25

4.马克思.1972.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55

5.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等译.1972.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23

6.威廉.配第著.陈冬野译.1978.政治算术.商务印书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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