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伦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7 14:57:32

制度伦理论文

制度伦理论文篇(1)

[摘要]一个现实社会的道德水准,主要不是由它所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进步和完善与否来衡量,而是由其成员在社会交往活动中所体现的道德风尚如何来确定。因此,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不仅需要有一套能够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规范体系,而且更需要有一个能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支持和保障道德规范得到真正落实的制度伦理环境。[关键词]制度伦理环境道德建设基础工程一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根本目的就是要全面提高公众的道德自觉性以形成整个社会的良好的道德风尚。如果一个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规范是高度文明和进步的,但是其公众的行为选择普遍是不道德的,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是不健康的,那么这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不可能是成功的和有效的。因此,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必须有一个能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支持和保障道德规范得到真正落实的制度伦理环境。一、道德建设优化制度伦理环境的必要性制度伦理环境就是指一定的制度建设或制度安排给社会成员所提供的道德养成和道德遵守的社会生活空间。它由一定的体制和制度所设定和规范,通过一系列由专门机关正式颁布的政策、法规、条例和非正式颁布的管理规章、社会公约等等所构成的制度体系体现出来。制度伦理环境的内容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体制、制度、法规、政策、典章本身所具有的道德原则和价值导向,给社会成员提供的道德选择和价值判断;另一方面是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为制度乃至法律的规定,以强制性的力量保证社会成员对道德规范的共同遵守。制度伦理环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首先,制度伦理环境决定人们道德人格的养成。道德建设不是抽象的、纯粹理性的道德立法,而是现实的、与感性世界相联系的道德选择和道德人格的建构。一个人的道德人格的形成并非像康德所言,“仅仅遵循他自己给自己颁布的法则”。[1](P14)从早期以习惯、风俗、禁忌等形式表现的行为规范,到较为普遍的、取得自觉形态的准则系统,道德法则都与生活世界、历史过程具有内在的联系。如儒家所倡导的纲常礼教,无疑是一种比较自觉的规范系统,然而,它同时又是以宗法制度为其存在背景的,不可能、也没有离开具体的历史过程。即使在康德所举的不守诺言或说谎的例子中,同样可以看到它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因为事实上,不说谎之成为一种道德规范,相应地在于它是信用关系及信用制度得以维护的必要条件,而并非仅仅由于它违反了形式逻辑的矛盾律或理性的先天形式。[2]道德理想的确立、道德意识的培养、道德人格的养成都是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的产物。在社会公共生活、家庭生活,特别是职业生活中,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成为人们反复践履的行为要求,其中所包含的道德内容也在反复实践的过程中得到普遍的共识、认可和遵守,这样,一个社会的“道德立法”即道德责任和义务的确立才能成为可能。换言之,如果离开制度的伦理环境的熏陶,一个人就不可能真正养成现实社会所要求的良好品质和道德人格。其次,制度伦理环境决定道德践行的价值取向。按照麦金太尔的说法,当代人们的道德观念从总体上说是混乱的,不可能在价值层次的内容上取得共识,而寻求伦理之基础之所以这样困难,原因即在于仅凭理性并不能带来道德,至少不能带来具体的道德。他说:“现代道德哲学有三个根本特点,首先它表现为各种自觉;其次是理性概念的运用;最后即是在各种对立的道德判断之间处理问题的优先性方面的无能。”[3]因此,为了克服理性对于道德的无能,就需要在社会实践当中为道德建设寻找合理性的基础。其中,道德建设最直接、最有效的基础就是现实社会的制度伦理环境。因为制度伦理环境是按照行业、部门的特点把道德规范、道德目标化为工作的具体要求,它告诉人们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和不该做什么、不该怎么做,使人们的行为从工作范围、标准、程度到工作态度、责任、义务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这既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了道德价值的具体指向,同时也在理性之外为消解道德观念上的混乱和困惑找到了实践的钥匙。再次,制度伦理环境决定社会道德秩序的遵守。个体的道德自觉总是自律和他律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尽管自律能使人独善其身,但是从道德社会化的大视角来看,他律对社会道德秩序的共同遵守更为重要。因为扬善必须抑恶,扶正需要祛邪,只有通过制度对恶的有效惩治才能弘扬道德正气。一个社会如果对那些严重缺德的行为或由于无德而引发的无序行为不给予及时的、有力的制裁,那么恶人和恶行就会因为缺乏约束而肆意横行,导致社会道德失范日趋严重和道德风气不断恶化。正如邓小平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制度的“好”与“不好”其实就是对制度的伦理评价,它既包括单项制度的“好”与“不好”,也包括若干制度所构成的制度环境的“好”与“不好”。显然,以制度建设为内容的制度伦理环境是维护一个社会道德秩序的根本,或者说它从根本上决定一个社会总体的道德水平和道德风貌。二、建设和完善制度伦理环境的规则与路径第一,要完善伦理的制度安排,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制度保证。市场经济需要伦理的制度安排,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美国学者穆蒂莫·艾德勒对此曾作过精辟的阐述:“在经济领域里,正义的第一原则是,根据自然权利属于大家的东西还给他们自己。所有人都有一种自然权利去得到过好日子所需的经济物资,使他们不因某种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贫困潦倒。”“在经济领域内,对正义的第二项原则的运用,我们可以这样说:把每个人生产的财富归还他本人”,或者更准确地说,“按照每个人对大家协同生产创造财富所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5]艾德勒这里讲的两个原则实际上就是机会平等的公平原则和结果平等的公平原则。按照机会平等原则,人人都应具有平等的劳动就业和谋求发展的参与权;按照结果平等原则,人人都应该拥有根据自己的劳动贡献获取物资财富的分配权,并保证获得起码的能够维持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毕竟刚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它的制度框架还很不健全,各种制度安排还很不到位,所能体现的公平与正义还十分有限。如就业制度不健全,导致社会就业存在大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平等就业还存在诸多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原有的户籍制度严重不适应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客观需要,导致人才流动难、农民进城就业难等等;又如分配制度不健全,使收入分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存在巨大差别,加上各种超额垄断利润的存在和一些权力参与分配,导致许多严重的分配不公;再如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许多下岗失业者和各种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福利的及时救济而面临生活水平不断恶化的趋势。所有这些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所以,社会主义条件下制度伦理环境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制度安排不健全的问题。[1][2][][]第二,要加强道德法制化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伦理的制度基础。一个社会的制度伦理环境是否是文明的、健康的,主要取决于它所包含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是否具有社会进步性和被人们普遍认同的伦理精神。或者说,一个社会的制度体系所内含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决定着其社会成员整体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所构成的现实状态,并反映其文明程度的高低。为此,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要将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纳入制度建设的框架,把道德要求提升为制度要求,把主要依靠自我人格和良心的力量来维系的行为自律转化为主要依靠制度的强制力来保证的社会约束。从这个意义而言,道德法制化是制度伦理建设的核心内容。纵观古今中外道德文明的发展历史,道德法制化是提高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自觉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加强道德建设所走的一条成功路子。如当今欧美国家的法律都有许多规定人们道德行为的条款,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科以严厉的刑罚处罚,以伸张社会正义。其中最典型的是新加坡,他们通过严密的道德立法和严格的执法,对不文明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从而形成具有较高法治水平的制度伦理环境,为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和制度支持,结果极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使新加坡的社会文明水准得到长足的进步和提高。第三,要加大制度规约的执行力度,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制度遵守的权威。制度伦理环境是各项制度安排和制度执行的统一。任何制度都必须与关于制度执行的“实践意识”和“实践自觉”相结合,通过发挥对相对人的具体行为所产生的规范、引导和调节,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才具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若制度仅仅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口头上,不予执行,或不认真执行,那再好的制度安排也是无效的。如果被制度禁止、防范的行为在制度实施后照样大量发生,甚至有增无减,那么这种制度伦理环境是不起作用的。因此,加强制度执行的力度是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必要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制度的执行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习惯,为公民的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如果恶人和恶行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恶行就会因为缺乏约束而横行无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正如经济学家刘伟所说:“在这里,制度的建立、健全和严守尤为重要。只有在制度上使欺诈者必自欺,无信者必自损,才能够保证新的道德秩序的真正确立。”[6]因此,必须通过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才能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参考文献[1]GroundingfortheMetaphysicsofMorals,HackettPublishingCompany,1993[2]杨国荣,论道德自我[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2)[3]东方朔,自我概念之诠释及其冲突[M],开放时代,2001(5)[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5]穆蒂莫·艾德勒,六大观念[M],北京:三联书店,1991[6]刘伟,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N],光明日报,1996-4-5[][][1][2]

制度伦理论文篇(2)

行政伦理涉及的是行政活动的价值导向之类的根本问题,这样的价值导向一经确认就可以成为政府内全部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日常行为的整体价值目标,影响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所做出的决策和行动。由行政向公共行政的转变在西方始于?.0世纪80年代,随之出现了公共行政伦理的吁求。与前者相比,公共行政伦理突出的是公共性、公众性和社会性,制度基础不再是传统的行政机关或政府官员,还扩展到市民社会、公民团体、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更大的范围,它将行政的“统治”(8}’~})改造成“治理”(gover-~),力图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控制方式转向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双向互动。可以说,良好的制度设计和适宜的制度理念不仅构成了公共行政伦理的前提,其本身也成为公共行政伦理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

依照行政学首创者威尔逊的设想,将政治与行政区分开可以保证行政队伍的稳定、行政活动的专业化以及行政程序的持续性,这是基于他对政治包含不同层面活动形式的深刻洞察。他认为民选的代表(政客)通过政治程序决定政府应采取何种方案,行政官员则负责具体执行这些方案。也就是说,将政策的制定与政策的执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由两类人群分别去担当。所以,他主张,一旦一个机构的使命得到确立,立法机关通过了行政机关的预算,那么政治过程便结束了,行政过程也随之开始。(Wilson,1887)在他看来,行政活动的本质就是实施决策。不难看出,威尔逊的思想反映了当时科学主义思潮的印记,简单地将行政活动当作纯粹技术化的活动,行政人员必须完全摈弃个人好恶,持价值中立立场进行工作。但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几十年政治/行政二分的实践证明,完全无视价值和道德原则的行政人员是冷冰冰的行政工具,不仅无助于公众利益的实现,反而会伤害公众的利益。

公共行政兴起后,人们开始转变观念,越来越强调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价值信守的责任,否则,公权就容易沦为私利的手段,行政活动就会背离其初衷。而且行政活动决策,即政府公共决策是根本不同于私人决策的,其最大区别在于,私人决策的后果最终是私人自己来承担,但公共决策的后果最终却要由公众来承担。一个有钱的人如何支配他的钱只是一个私德问题,但政府官员如何支配财政预算就不能仅仅出于他个人的偏好,而必须服从公共意志。

如何明确公共意志,通过什么途径保证行政活动所追求的正是公共意志呢?西方人(特别是美国人)将之归于宪法,因宪法是根本大法,体现了国家理念和人民愿望,所有人的所有诉求只有经过宪法的检验才是恰当的,这就是理念。

思想的源头是近代启蒙思想,即对专制的警觉和对民权的张扬。当时的一些思想先行者意识到封建专制的最大弊端在于权力分配的极端不公以及有权者对权力的任意支配,所以提出了“法治”(theruleoflaw)的思想。法治的鼓吹者主张法律必须合乎自然的普世原则,法律必须由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的、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机构来制订。早在1215年英国约翰王为取得发动战争所需的征税权,不得不与领主们达成妥协而在《大》上签字,这一成为西方世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这一事件本身直接引申出的理念,因为它为王权(以后就扩展为行政权力和官员的权限等)的范围立下了界标,肯定了公民个人独立并受切实保护的法定权利,通过合约、协商的形式来表达最低限度的最广泛共识,对这种共识的尊重、服从就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可预期性,提供了“和平演变”、“权利斗争”之类政治进步和社会演进的全新方式。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西方许多学者在行政伦理研究方面做出了探索,提出了有关公共行政道德基础、清晰而简明的主张。例如,贝莱(Bailey,1965,p263)认为“公共组织中最基本的三个道德品质是乐观、勇气和仁慈的公平”。威尔伯(YorkWillbern,1984,p102)则考察了公共服务的道德性,提出“公共官员的道德水平可以划分出六个类型或六个层次”,它们是:忠诚和服从法律、调节利益冲突、坚持服务取向和程序公平、履行民主责任、信守公共决策制订的伦理规范、维持各集体和社会协调的伦理规范。库拍(TerryCooper,1987)则主张正义是公共行政实践中最核心的内在善,实现正义的过程伴随着广泛的自治、责任、正当程序、追求完善等要求。沃斯雷和格鲁特(WorthleyandGrurnet,1983)建议公共服务系统的价值包括法治、义务、效率、自主、责任、能力、客观和公平。无论如何,他们都坚持了这一基本理念,构成了西方公共行政伦理的制度基础。

中国现代行政可上溯到民国时期。此前数千年的封建王朝统治,只有“家政”或“朝政”,而无行政。一方面因其事务主要局限于少数官宦和皇室成员,广大民众无缘接近,存在高度封闭性甚至神秘性;另一方面因其毫无章法或鲜有章法,或有政而不行,或行所非政,结果,因人设位,政因人出,随意性和偶然性太大,无法用理性预先推知朝廷或皇帝或官员的行为,同时他们的也不总是以追求效率化为目标。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无从产生。

孙中山先生创立民国政府时,洞悉中国传统封建王朝之弊端,力主采取欧美民主方式组建国民政府,与此同时,他也深刻意识到由于当时普通国人政治知识匾乏,不识民主为何物,甚至他们鲜有对公共事务、政治活动的兴趣,所以,需要采取渐进的方式,孙中山提出了“军政”、“训政”、“”三步走的方案。首先由革命的军人以武装手段旧制度,建立新政权,确立革命军人的统领地位。在训政阶段,则通过开展新式教育,在民众中传播先进理念,使民主深人人心。在民众习得民主、自由等新思维之后,时机成熟,便可实行“”。

然而,孙中山弹精竭虑,英年早逝,现代行政的实践成了未竟事业。后因军阀混乱,变异的“军政”背离了孙中山先生的初衷。统一中国后,为控制各地军阀,不得不强化军政,对民众也不强调训政,迟迟不肯向迈进,终于酿成1931年前后由一些开明知识分子所掀起的民主大讨论。胡适等人明确提出推行本身就是一个学习过程,民众也在其间感受的影响。如果非要等条件成熟,民众完全开化,则遥遥无期也。他们迩不无深刻地指出,民国政府推迟的实质就是避而固守训政甚至退化至军政而已。

中国共产党早在延安时期就开始了行政实践,充分总结了中国历史教训以及政权的失误,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若干论述加以实践化运用,开始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革新,创造了新天地。例如颁布了若干法案、条例,将军队、党政、民生等活动纳人到依法而治的框架下;普及文化知识,提高识字率,增强民众参政能力;广开言路,吸纳民主人士的参与;进行广泛的群众动员,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推广活动,许多基层群众第一次被组织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全面执掌国家政权,并着手恢复国民经济。要在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基础上建立先进的工业国,不得不采取国家主义的体制。行政政权全面渗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抵达民众日常生活的全部领域。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最终确立起中国共产党的核心地位,党领导下的行政结构也得以正式形成,行政与政治高度融合,行政与党政密不可分,这一方面可以顺利地将政治理想、党政道德价值贯彻下去,另一方面又可以强化行政人员的队伍建设,为此,逐渐设置了相对排斥性的限制条件,从而导致行政活动“政治化”和行政队伍“精英化”。参与到政府机关的人们只是那些政治上可靠的人,他们经过了党的各级组织的考核,获得了党组织或党的领导人的信任,一些阶层的人群,如工农子弟、转业军人等更由于出身的优势和个人经历的“清白”而获得青睐。此外,为了有效地推动现代化进程,作为新中国行政的经济基础,国家又实行了农村贴补城市、农业支持工业的模式,并由国家担当起组织生产、销售、分配等职能,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

在近30年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意识到了现存的行政体制对市场、对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的不适应,进行了多次改组、重塑,并展开了较为深人的行政机构改革。然而,不可否认,成效远比预期的小。若做横向比较,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中国现代行政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究其根源在于缺乏为公共行政伦理设置切实可行且有足够稳定性的制度基础。这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其实,西方公共行政伦理建设也并非一帆风顺,分赃制、寡头制、黑金政治等也曾困绕他们多年,但随着逐渐确立起理念的核心地位,公共行政伦理才走上了正轨。美国学者库拍就曾指出,作为一门有前景的学术事业同时也获得了学院研究认可的公共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不会早于20世纪70年代。迟至90年代才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他总结认为,70年代至90年代的20年间美国及西方行政伦理学的研究著述主要关心如下七个主题:公民身份和民主理论、德性、建国思想和宪法传统、行政组织的背景、伦理教育、哲学理论和运用、道德认知发展等。

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是其社会职能的体现,这样的社会职能又受制于不同的公共行政体系的制度安排。概括地说,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定位在当代有三种主要形式:(1)在党政一体的制度设计中,公共行政人员主要是政治的代言人;(2)在普遍民主的政体中,公共行政人员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者;(3)在代议制政府下,公共行政人员是各种利益的协调者。我国正在实施的包括政体分开的行政改革力图突破党政一体的模式,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行政制度又要避免代议制政府的动荡,因此,行政改革的目标是确认普遍民主的政体,但在中国的公共行政活动中由于“委托人缺席”,不存在完备的委托关系,这就容易导致公共行政活动缺少制度激励,使得普遍民主的政治理念追求仅仅维系于公职人员的思想觉悟之上,必然变得非常脆弱。这就回到了我们在上文中提到的政府安排的问题上。

可以说,当代中国公共行政伦理不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不明,这就意味着行政伦理的主体定位不清,也正是角色不明或错位才导致了公共行政活动中不道德现象的大量发生。

制度伦理论文篇(3)

我国从200()年9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这是目前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最有力的保障。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使其更合理地发挥作用?由于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在根本上均涉及伦理问题,回答这一问题就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进行伦理分析。对一项制度进行伦理分析,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该项制度蕴涵和体现的伦理思想是什么,是否合理;第二,它能够起到怎样的伦理规范作用,有效性如何。简言之,即分别分析制度的伦理性和伦理功能。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伦理分析需要回答的是: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这一制度对个人和社会而言有何价值?如何改进这项制度?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伦理性

单纯地看,制度中不存在伦理活动。但若是追问一项制度得以确立的依据,则可以发现,其中必然蕴涵着某些价值观与伦理规则。从根本上说,制度与伦理所调节和整合的对象都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原始经济和自然经济条件下,伦理道德发挥了调节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效率的追求使某些经济行为超出了道德规范的范围,必须借助规则化、强制化的制度进行调节。而制度要合理而有效地整合各种行为,其本身就必须是合理的,即能够公平而有效地分配资源。这正是广义的制度的伦理性问题。制度调整利益关系时所带有的伦理特性或伦理特征,则构成狭义上的制度伦理性。因此,分析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伦理性,分别表现为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的的合理性和以救助形式出现的伦理关怀特性。

1.社会公正的伦理追求

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合理?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对该项制度合理性的评判。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与作用很多,而从伦理性角度衡量,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价值集中体现为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

公正与正义、公平、公道是同一个概念。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尽管众说纷纭,但人们普遍认可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是社会对每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其原则是等利或等害交换。包括以下五条分原则:(1)品德原则:按照品德分配权利;(2)才能原则:按照才能分配权利;(3)需要原则:按照需要分配权利;(4)平等原则:分配给每个人同等的权利;(5)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

就高校而言,能够为社会民众提供的权利是受教育权和在教育过程中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但由于高等教育资源不足,必须采用某种标准来确定谁有资格享受这种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在招生中实行的是才能原则,即以高考成绩作为能否进人大学的标准。尽管高考分数并不能完全代表一个人的才能,但由于品德的难以确切考察,紧缺的教育资源无力满足庞大的教育需求,贡献原则对基本上还未有什么社会贡献的学生的不适用性,才能原则遂成为相对公正的原则而为绝大部分人所接受。

高等院校扩大招生后,从教育资源分配的广泛性看,比起只有少数人能享受这一资源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正。同时,由于教育为人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能帮助弱势群体摆脱原来出身的那个群体的局限,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因而更多的高等教育机会意味着能帮助更多的弱势群体,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但是,由于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在我国迅速确立并开始实施,结果,一部分根据才能原则获得大学人学资格的学生却因经济困难被挡在了大学校门之外。这一问题若不加以解决,弱势群体便不可能通过大学教育改善生存状态,大学教育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也不复存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以经济困难的高校在校生为资助对象,为他们通过大学教育改善生存状态提供保障,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因此是合理和有价值的。

2.救助的伦理关怀特性

国家助学贷款的设立、内容,以及具体操作,都带有明显的伦理关怀特性。

首先,国家助学贷款的设立,大幅度扩大了资助困难大学生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大学生获得了更多的资助。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人高等教育快速发展时期,高校收费改革势在必行。与此同时,采取切实措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证他们不因贫困而失学,也成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为此,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高等教育助学体系。但是,随着高校在校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家庭困难学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再加上上学所需费用上升等因素,单靠“奖、助、补、减”办法,已无法完全解决贫困学生的问题。国家助学贷款作为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极大地提高了资助困难大学生的力度,扩大了资助面。

其次,为最大幅度地资助贫困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无需担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一半,个人承担的利息数额很低。这些规定,对于因家贫而无力办理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贷款方式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力的援助。

再次,在操作层面上,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表现出基于关怀取向的灵活性。一是被纳人“绿色通道”制度。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允许先办理人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这有力地保障了一部分经济困难大学生在学费不足的情况下也能顺利人学。二是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实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各省在大学生户口所在地办理的一种贷款业务。与在高校内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比,实际上扩大了申请范围,具有更大的便利性。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伦理功能

制度以一定的伦理精神为指导,是一定伦理

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但反过来看,制度在对利益关系进行规则化、强制化调节的同时也实现着某种伦理要求,具有明显的伦理功能。首先,制度以明确的方式把某种伦理要求直接表达出来,将发源于个体的善导向社会共同体一致同意并遵循的规范。例如,“诚信”是个体的一种品格,它一旦成为制度所标示的规则,便不仅是参与该项制度活动的个体应该遵守的,而且也是社会群体应该遵循的规范。其次,制度以强制的方式对不符合伦理的行为进行惩治,从而达到扬善的目的。例如,当制度对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惩治时,就是对诚信的褒扬,能够起到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实效。最后,制度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减少了道德实践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保证了道德行为的养成,使制度所标示的伦理规则最终完成向群体善的转变。这些功能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可以分别从个人和社会道德建设两个方面来考察。

1.对借款大学生个人的伦理要求和行为约束

(1)自立自强。国家助学贷款的根本性质是“助援”,而不是福利。它对经济困难学生执行优惠政策,帮助他们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大学学业,但并不免除他们的偿还义务。这既对学生提出了自立自强的要求,也是从制度上敦促他们做到自立自强。

(2)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一方面为经济困难大学生提供了顺利求学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对他们应尽的责任提出了要求。对于不负责任的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将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3)诚信。国家助学贷款是大学生凭自己的信用申请贷款,毕业就业后逐步归还贷款的制度。其基础是大学生的个人信用,因此对大学生的诚信,特别是信守还贷条款有明确的要求。不守信约的借款学生,将不仅不能继续享受贷款,还将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2.对社会道德建设的推进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传递社会公正、自立自强、负责、诚信等价值观,并以强制性形式保证符合这些伦理规范的行为获得积极有利的结果,从而达到调节利益、规范行为的目的,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探索建立国家信用体系。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发展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建立各类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建立失信制约机制,用法律来规范信用关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全社会统一的信用体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大学生群体为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对象,对于探索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

1.伦理性的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伦理性方面的不足,首先表现为贷款银行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一部分就业前景不够理想的贫困学生甚至难以申领到国家助学贷款。这就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在救助和追求社会公正方面的意义,其根源在于政府救质与商业银行营利性质的冲突。当前,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是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决定了它们必然要追求经济效益。国家助学贷款笔数多,贷款额少,银行管理每笔贷款的手续却一个都不能少,这必然增加了运营成本,银行不愿意办理自然也在情理之中。而且,银行在审批贷款申请时,考虑到申请人就业前景不明,未来还贷能力不明朗而不予办理,也是无可厚非。然而,政府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宗旨是保证贫困大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以体现社会公正,提高国民素质,具有公益目的。政府只给政策和银行单独承担风险的运行方式,自然无法使救助惠及所有贫困学子。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如:设立政府专项教育贷款基金,用于补贴商业银行,提高商业银行的贷款积极性。同时,尽可能增加教育投人,从根本上解决教育经费的短缺。

其次,一些来自贫困家庭的大学生由于考虑到毕业后的收人有可能偏低,而不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制订减免偿还贷款的政策。例如,对学业特别优秀者;为社会做出卓越贡献者;毕业后去老、少、边、穷地区工作者;遭遇天灾人祸者;终身患严重疾病或残疾者等,可以酌减部分或全部偿还额。这不仅有利于照顾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学生,对于更好地发挥他们的社会作用也十分有效。

制度伦理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6-0130-05

十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环境经济政策就是这一类制度的总称,是“根据环境经济学原理,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投资、微观刺激和宏观调节等经济杠杆,调整或影响有关利益相关者的环境行为而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组合”。环境经济政策是一套政策体系,包括环境税、环境收费、生态补偿、绿色贸易、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环境产权交易、环境补贴等具体政策手段,它是环境政策和经济政策的结合,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因此越来越受到各国环境政策制定部门的重视。环境经济政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的基础环节。

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始终保持着对社会问题的深切关注。现代社会的生态危机引起了伦理学的高度关注,不仅体现在问题聚焦上,还体现在学科基础理论和方法变革上。环境问题正深刻地影响着人类文明,作为文明进程中具有高度理论自觉性的伦理学,对于环境制度及其发展趋势应该保持敏锐的洞察,这是伦理学关注环境问题、推动生态文明的一个基本途径。环境制度是环境保护的支柱,环境经济政策作为环境制度中后发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一员,将会对环境制度乃至人类保护环境的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从伦理学视阈来关注环境经济政策,根本目的是要通过伦理学的理论论证来促进政策的制定。然而,伦理学为何选择关注环境经济政策这一类制度,又何以有资格来审视它,以及如何来审视和促进它,这是伦理学审视环境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也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现代伦理学的理论特色

在讨论伦理学与环境经济政策的关系之前,有必要对伦理学的现代形态及其历史使命进行阐释。伦理学是一门研究道德现象的科学。伦理学既是一门哲学理论学科,又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还是一门特殊的实践科学。传统的伦理学以善、幸福、公正等为研究对象,始终存在规范主义与德性主义两条路线。上世纪初出现的“语言学转向”,使注重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的元伦理学成为西方伦理学的主流。元伦理学努力使伦理学靠近实证科学,却使伦理学脱离了实践领域,失去了直面现实道德问题的勇气。二战以来出现的各种社会危机,使伦理学家们开始重新思考实践领域的道德问题,应用伦理学就是承担着这样的使命诞生的。此后,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被合称为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相对应。应用伦理学和传统理论伦理学的关系表现为:一方面,应用伦理学运用理论伦理学的理论、原则等研究现代道德问题,但“问题域”有所不同,它不关注私人问题而侧重于对现代公共问题和公共制度的研究;另一方面,应用伦理学也在对现代社会道德问题的思考中发展着理论伦理学。因此有学者认为,应用伦理学就是伦理学的当代形态。

伦理学关注的核心始终是人,现代社会人的存在方式、交往方式的转变,是应用伦理学产生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生活在相对狭小的地域,仅靠个人道德品质就能维护社会秩序。现代人摆脱不了公共性,公共生活是应用伦理学产生的土壤。在精细的社会分工之下公共性又呈现出不同的专业、行业、职业领域,这一个个专业领域就是应用伦理学的“问题域”。为应对各个领域出现的公共问题,应用伦理学产生了多个分支,如经济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科技伦理学、社会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等。从传统理论伦理学到现代应用伦理学,不仅仅是“问题域”的转变,更是价值观的转变。应用伦理学的实践向度也表明,伦理学不在生活之外,而在生活之中。伦理学既要在生活中汲取智慧源泉,又要融入生活,服务生活。

中国的应用伦理学虽然是“舶来品”,但是应用伦理学之所以能在改革开放后迅速发展,本质上还是因为我国现实社会中道德挑战的迫切需要,由于中国传统伦理一向关注现实的理论品质。我国的伦理学并没有经历西方的“规范伦理学一元伦理学一应用伦理学”的发展路径,不存在那种跳出“语言分析”的伦理学自我纠正的问题,因此我们不必去纠结于从西方伦理学的发展进程来构建中国的应用伦理学,我们完全可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道路。

中国传统伦理学从一开始就不注重形而上问题的探讨,始终具有充满了人文关怀的实践向度。重视用价值规范来引导人生,这一点同现代应用伦理学不谋而合。但是由于我国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过渡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而是通过暴力革命,因此包括伦理学在内的各门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范式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去经历一个自然的转变,以致对现代问题的探讨总是沿用西方的概念和方法,还未能形成自己独特的体系和话语权。这一断裂现象造成我们不能很好地运用传统伦理学理论来指导应用伦理学的建设,为应用伦理学所关注的现实问题提供价值导向。搭建传统理论与现代问题之间的桥梁,既是中国应用伦理学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也是中国应用伦理学审视现代公共问题、公共制度的必要理论基础,更是使中国应用伦理学不沦为为西方应用伦理学的附庸,不论现实问题的“应声虫”的不可回避的带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

二、伦理学为何要关注环境经济政策

现代社会正处在文明的十字路口,工业文明在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造成了空前的环境危机,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健康与发展。在扬弃工业文明的基础上建立起生态文明,已不仅是理论上的呼吁,也是社会现实的迫切需要。“生态或环境问题的凸显似乎正在颠覆一个时代,同时也在缓缓地拉启着另一个时代的帷幕。”生态伦理学在这场生态文明的革命浪潮中一直担任着理论先锋的角色,生态伦理学为各国的环境保护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各具特色的生态伦理学理论为不同形态的环境法律、制度和环境运动提供了价值支持。

不仅仅是生态伦理学,而且是整个伦理学都要参与到要这场生态文明革命中,因为环境问题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任何学科都不可能逃到这场革命之外。伦理学一方面要通过审视和反思环境问题来丰富和发展自身理论,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伦理关怀的视野中,使伦理学理论符合时代的需要;另一方面,伦理学不可能通过静坐沉思的方式获得发展,它必须与现实保持一种有张力的互动,才能实现发展理论和服务于现实的双重任务。制度是文明的载体,关注制度是伦理学干预现实的一个基本途径,运用伦理学的理论方法推进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也是现代伦理学的历史使命之一。

环境制度在这场关乎文明转向的制度变革中,应该起到领头羊的作用,它是最直接体现生态价值观、最直接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制度形式。经济是文明的基础,生态文明必须要有生态生产力。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它促进生态文明生产力的基本方式是通过权利一义务关系的规定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生产关系,从而促进经济的生态化。环境经济政策体现了人类改变生产方式的自觉性,是经济发展转型和生态文明的重要助推器。“经济的活动迟早必须也应该是生态的活动。”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下,整个社会制度都要经历一场“绿色化”的洗礼,消除那些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制度障碍。因此,环境经济政策代表了制度转型的契机,它的经验对于今后制度转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往环境伦理学分析环境问题主要基于宏观文化和微观人性的视角,较少从中观的制度层面入手,虽然也不可避免地会谈及环境制度建设问题,但都不够深入和系统。我国的应用伦理学进入政策制定层面的成果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我国环境伦理学始终面临理论呼声高、实践力度弱的问题,因为它忽视了对本土视阈的环境保护实践及其政策法律的关注,很难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所遇到的重大矛盾、重大决策提供理论指导或价值参考。

缺少实践向度的环境伦理学,不仅对环境保护实践难有裨益,而且对自身的理论建设也是非常不利的。关注环境经济政策,不仅是伦理学理论建设的需要,也是环境经济政策建设的需要。作为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环境经济政策时时都要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现代经济学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往往自称“价值中立”,是一种工具理性,不可不说是受到了工业文明价值观的影响。工具理性只能解决效率问题而不能解决目的问题,它使发展失去目的性,使经济成为一列没有刹车的高速列车,使环境问题接踵而来。总之,没有伦理学的经济学是贫乏的。在这样的经济学指导下的环境经济政策也是贫乏的,非常容易误入歧途和遭遇发展瓶颈,再加上我国经济建设任务的迫切和各级政府GDP至上的价值取向,使环境经济政策在制度形成和实施的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障碍。

实际上,环境经济学正是带着打破传统经济学工具理性的目的产生的,它使经济学带有更多的生态向度和人文向度,它需要结合生态学的知识、伦理学的价值精神和经济学的成本计算。因此,环境经济政策也需要这三个学科的相互补充、相互渗透。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受到价值观影响的,伦理学的价值精神应当成为环境经济政策制度安排的基本原则。环境经济政策需要伦理学的整体智慧来为其提供价值导向,审视其制度安排的正当性。相应的伦理考量有利于确保政策总体方向的正确性,减少制度设计的短视和盲目。总之,环境经济政策的伦理学研究是环境经济政策和伦理学的共同需要。

三、伦理学何以能够审视环境经济政策

伦理学何以能审视环境经济政策,考察的是伦理学有无理论能力和研究方法把环境经济政策置于自身的研究框架内,从而实现对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评价、批判和推动。

环境经济政策是一种现代公共制度,从一般的角度来看,伦理学之所以能够审视制度,是因为伦理学和制度存在内在的相通性。制度总是人们带有一定的主观自觉性和价值目的性进行实践的成果,制度的各方面都渗透着伦理性,而伦理学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和特殊的实践科学,它对制度的价值问题具有指导作用。伦理学与制度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这是伦理学能够审视制度的基本前提。

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其中又集中体现为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利益分析法是伦理学的一个基本方法。环境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其中又交织着各种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然而,在环境问题中,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已经超出了传统利益关系和伦理关系的范畴,它触动到了文明的根基,即人们对待自然的根本态度。因此,环境经济政策的理论前提是建立在反思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上的,有了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目标,才有了通过调节人与人的利益关系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各项举措。

伦理学关注的核心对象是人,不管是传统的理论伦理学,还是现代应用伦理学,虽然关注的问题域、研究方法和价值理念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以人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只不过传统伦理学更关注德性主义下的人,而现代伦理学更侧重于公共制度下的人,人就是使伦理学和制度能够形成内在一致性的桥梁。环境经济政策展现了生态危机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复杂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所引发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个一而二、二而一的问题,矛盾的最终解决必须诉诸人与人关系的和解。环境经济政策实质上就是通过市场经济私有化的途径来减少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冲突,通过自然资源的产权界定来促进人在使用自然资源时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这些问题最终都与人的本质属性、人的道德水平、人的价值追求密切相关。具体地看,政策的制定主体、实施主体、实施对象都是人,人的价值观念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起到根本性的决定作用,因此包括环境经济政策在内的一切制度在根源上的问题都是伦理问题。

生态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催生了生态伦理学,它的一些基础理论,如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正义等,成为我们构建和评价环境制度的基础。然而,生态伦理学还是一门很年轻的学科,很多理论还在探讨。关注环境经济政策这一特殊公共政策对于伦理学而言无疑是个重大挑战,这一挑战不可能由生态伦理学独自完成,还需要融汇应用伦理学其他分支的理论和方法,如经济伦理学、制度伦理学、发展伦理学等。与此同时,伦理学还要打破自身视阈,积极吸纳其他学科的优秀理论和方法,如环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环境法学、生态学等。

环境经济政策是不断发展着的,随着新经济手段的开发和应用,政策会朝向复杂化、系统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伦理学不仅要关注环境经济政策的宏观价值问题,还要关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具体问题的伦理性。因此,伦理学要坚持实践的品质,扎根于生活,紧紧围绕价值关怀和人文关怀,为环境经济政策的发展提供目的性导向,使之更富于人性、更富于自然性、更适合于国情。

四、伦理学如何审视环境经济政策

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关注实践、服务现实是伦理学的理论品质。然而,哲学不像自然科学那样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哲学的理论特质决定了它观照实践的方式是间接的。哲学不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哲学也不能改变世界,但是哲学能改变人,而人能改变世界。在现代社会中,制度是影响人们行为的主要方式,因此对于制度的价值审视就成为现代哲学和伦理学的一个主要任务。

哲学关注现实的方式有其特殊性,“哲学与其他一切学科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它从来没有自己确定不变的研究对象,它在‘已经给定的秩序中没有一个划给自己的活动范围’,在现存世界中找不到自己‘固定的地盘’,它的功能既不能如常识一样在日常生活中见效,也不能如实证科学一样在操作层面体现,而只能从其‘价值批判’性活动中才能找到”。因此,价值审视是伦理学审视环境经济政策的基本方式,它有如下几个主要途径。

第一,基于整体视阈的文化背景反思,关注的是那些能够从根本上影响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背景性问题,如影响人们环境行为的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心理、生产生活方式及其历史根源、政治根源、社会结构等问题当中的价值问题,为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一种整体上的价值观览,使环境经济政策更能与整体社会价值观契合,从而巩固其地位的合理性。

第二,审视环境经济政策的价值理念。价值理念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根基。环境经济政策应该拥有什么样的价值理念,既关系到政策最终的合理性根源和政策的发展方向,又关系到各项子政策之间的协调性问题。实际上,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正是因为缺少明确的价值理念,导致政策发展目的不明确,屈从于经济发展目标,致使各项政策手段之间缺乏整体的协调性,没有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这两个问题严重影响着政策的自洽性。伦理学要为环境经济政策寻找明确的价值理念,解决政策发展的目的性问题,促进政策手段之间的协调发展,推动环境经济政策形成一个较为完整和合理的政策体系。

第三,提炼环境经济政策技术标准中的价值问题。环境经济政策涉及很多技术标准,包括各种环境指标、监测标准和各种形式的市场价格标准,这些标准不只是技术问题或经济问题,其背后还反映了深刻的价值问题。环境是客观存在的,而环境标准、环境物品的市场价格却是人为制定的,人的活动必然含有一定的价值性,体现了主体的好恶倾向。比如环境税。税收最重要的两个标准就是税基和税率,税率标准的制定就直接反映着政府的价值倾向,它既影响着环境税的有效性,又反映着政府对国家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民生等问题的综合考虑。伦理学要善于从这些数字背后提炼出价值问题,帮助政策更有效地实施,也要考察这些技术标准能否有效支持政策的价值理念。

制度伦理论文篇(5)

abstract: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ese society boosted the development of systemic ethics,for the ethical appeal of system interacts with the systemic construction of ethics,promoting the improvement of system and the moral reconstruction. systemic ethics construction not only fits and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but has also become the key and a breakthrough to moral construction. it can only be realized through multiple ways. on the other hand,systemic ethics must be constructed with individual morality as system ethics construction focuses on its ulterior normalization.

key words:systemic ethics;system centrism;ethics centrism;theory of systemic ethics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当前我国既处于“黄金发展期”,也到了“矛盾凸显期”。伴随着社会的转型,两大问题日益突现:如何完善制度?如何重建道德?要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使其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到疏通、调整和解决,根本上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制度伦理正因兼有制度与道德的双重功能而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伦理学界重点讨论的话题之一。

一、制度伦理的内涵

当前学界对制度伦理内涵的界定仍未达成一致,总的来说,有3种不同理解,分别是“伦理中心论”、“制度中心论”和“制度伦理论”。

在持“伦理中心论”的学者看来,制度伦理就是制度蕴涵的伦理价值、道德原则,也可以称为“制度中的伦理”;或者指制度的合道德性,也就是对制度的伦理评价,即“制度的伦理”。此类看法是从制度的设立要依据特定的伦理原则、道德要求和人们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两个方面来考察制度伦理的内容的。它以道德为参照系,强调制度的建设问题。“从概念上分析,制度伦理不外乎两种:制度的伦理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1]虽然学者们对具体的概念表述有所不同,如“制度伦理”、“制度德性”、“制度的道德”、“制度性伦理道德”、“体制伦理”、“体制的道德性”等等,但其实质都是以伦理为中心的制度伦理。比较有代表性的还有万俊人先生的观点,他认为“所谓制度伦理,主要是指以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和秩序的伦理维度为中心主题的社会性伦理文化、伦理规范和公民道德体系,如制度正义、社会公平、社会信用体系、公民道德自律等等”[2]。除此以外,持“伦理中心论”的学者在剖析制度时从伦理的视角来考察制度伦理时认为:“制度伦理包括制度设计伦理与制度运行伦理。制度设计伦理就是人们在设计和建立制度时对伦理的考虑,它既指制度建立的伦理观基础,又指制度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3];“制度伦理是对社会性正式组织为主体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内在联系的伦理思考和要求。它既包括对制度主体的伦理要求,也包括对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伦理安排,既包括对制度本身的道德要求,也包括对制度运行中一系列环节的道德评判和价值判断”[4]。“伦理中心说”的制度伦理认识到并主要强调伦理在制度中的积极意义。

在 “制度中心论” 的学者那里,他们主张制度伦理就是一种制度化的道德规范和原则,亦即伦理道德的制度化。有的学者认为可以把制度伦理称之为伦理制度,并把它作为与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相并列的独立的制度体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以制度为参照系,强调当前中国社会伦理道德的建设途径问题。“制度伦理就是指:作为与政治法律制度相并存的、且借助于这些制度力量所形成的‘道德法庭’,即针对全社会个体与群体行为所采取的道德约束、监督及激励机制”[5];“就是着重从制度方面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符合伦理要求问题研究的规则”[6];“道德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7]。

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前两种看法的综合,可以称为“制度伦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制度伦理是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与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和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的辩证统一。换而言之,制度伦理既包含制度的合乎伦理道德性,又包含人们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它凝结了制度评价和道德实现两个问题,体现了两者的辩证关系。在他们看来,前两种观点即“制度中心观”和“伦理中心观”各自都有片面性,两者的结合可谓之为“制度伦理观”或曰“两者统一论”。有代表性的观点如龚天平先生所提出的:“制度伦理是人们从制度系统中汲取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与人们把一定社会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即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两个方面双向互动的有机统一。”[8]

虽然学者们对制度伦理内涵的具体理解各不相同,但这种争议恰恰促进了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研究和理解。综合上述3种观点,我们可以得到关于制度伦理的共识:一是就“制度伦理”的本质意义说,可以概括其二重性内容:一方面对制度的道德评价与约束,即关于任何一个制度本身是否合乎公正、正义的伦理原则问题;另一方面是关于道德规范本身的制度化建设与操作问题,也就是如何将抽象、神圣和不确定的道德情感、理想和现存的各种具体社会制度相结合,使其“物化”成为普遍的、强制的、约束人们行为的现实制度力量。二是就“制度伦理”的特征来说,主要可以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个人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角度来加以把握,相比较前者,制度伦理具有普适性、外在强制性和客观性等特征。

二、制度伦理研究的现实意义

不论在西方还是在我国,制度伦理研究都越来越成为热点,其背后则是整个社会制度化强化的发展趋势。如开篇所述,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制度伦理或许正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伦理支撑。

首先,制度伦理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在全力以赴地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基本伦理问题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指向和基本判断问题,即市场经济是中性的,还是利己的?由于市场的价值设计是“经济人”,因而市场经济应当承认利己性。既然市场经济是利己的,那么对市场经济的利己性就要予以尊重。如果利己性要得到尊重,那么能否任其发展?市场经济运行几百年的实践表明,“经济人”是有理性的,但只是有限的理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对自我利益的始终关心,对货币的直接追求,容易形成个人中心主义和拜金主义,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残酷性又极易使人们不择手段,忽视伦理道德。同时,由于种种原因,遵守道德在一定情况下往往是直接利益的损失,从而更容易诱使背离道德原则情况的发生。“经济人”在其经济活动中,既可能是在主观追求私利的同时,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又会纯粹以损人利己的手段来谋利,甚至在冠冕堂皇的幌子下干有损他人、有损社会的勾当。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一种趋利活动,追逐利润是经济活动的本质属性,所以在现实中“经济人”的理性更多地表现为一旦某种经济行为导致效益递减,“经济人”就会自动终止这种行为,而转向能带来更大效益的行为。所以,“经济人”的道德理性只有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才有其现实可能性,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必须是在完善的正式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和非正式制度(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之上才有可能。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必须是一种制度经济,制度的背后,则是需要何种制度支撑,制度伦理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支撑?。

其次,制度伦理是解决当前价值支撑缺位的需要。众所周知,我国传统伦理文化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人性的过高设计,要求人人都做君子、圣人。不做君子,就是小人。孟子说:“人之初,性本善”、“人人可以为尧舜”,荀子则认为“涂之人可以为禹”,也曾坚信:“六亿神州尽舜尧”。诸多思想家都从人性善的立场上努力阐述每个人成为圣人的可能性,并希望现实中每个人都做到这一点。这种高估人性的道德理想主义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计划经济相结合,更获得了极大的宣扬。因为计划体制的思想特点就是通过道德激励,提升人的思想境界,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从几十年的道德实践中,我们看到,传统的道德理想主义并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这是因为:第一,人性本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综合,从自然属性上来说,趋利避害,自我保全乃是应有之意;从人的本质来说“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在劳动尚且只是个人谋生手段的现阶段,让每个人做圣人是不现实的,反而会导致“双重人格”;第二,高调伦理讲多了,在现实中反倒会忽视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建设,使道德建设无从着落。虽然目前对道德现状存在着“滑坡”与“爬坡”的争论,但不管是“滑坡论”还是“爬坡论”,其背后的原因是相同的:一方面,传统伦理文化不能有效因应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尚未引起市场主体的完全认同和社会的完全确认。这种原因致使社会生活作为存在的意义、生活规范的道德价值及其规范要求或者缺位、或者缺失有效性,不能对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而制度伦理从承认人性的弱点出发,它要求从制度上来防范人性的弱点,通过制度规范来建构和保障道德,因而能有效地为现代社会提供价值支撑。

最后,制度伦理可以有效应对制度设计的挑战。当前,制度设计面临着重大挑战:一方面,我国当前政治体制大大滞后于经济发展,制度的设计如何因应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其必要条件就是必须进行伦理的考量;另一方面,政治领域中权力腐败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实践证明,教育引导不是万能的,靠法律约束也是不够的。现实迫使我们从更本源的问题上来思考问题,这就是制度和体制问题”[10]。邓小平也曾从制度建设的高度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1]“制度是影响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存的重要资源,是支配现代社会的根本而又优先的力量。”[12]但不论是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还是就我国现状来说,制度化并不一定就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有些制度能引导社会向善,有些制度可能是无济于事,有些制度甚至是胁迫人们从恶。制度的双刃剑作用表明,制度在设置、安排以及运行过程中必须进行伦理考量,而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要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从而使制度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些正是制度伦理研究的任务。

三、制度伦理建设的途径

综合前面关于制度伦理内涵和现实必要性的探讨来看,制度伦理研究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制度安排、制度设计如何体现其道德性、合理性?第二,道德伦理要求如何规范化、制度化?第三,制度及其运行对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有什么影响?由这些问题出发,制度伦理建设应该遵循如下路径。

首先,关于制度伦理建设路径的选择,主要有两种:一是从制度本身入手。“制度设计体现一种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反映一种分工和理性,一种制度安排给人以一种价值导向”,“必须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第一,制度设计时,要考虑怎样处理伦理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第二,制度安排时,以什么伦理价值观作为参照系;第三,制度设计时,有一个是社会本位,还是个体本位问题。如果是个体本位,还有一个是强者本位,还是弱者本位的问题”[10]。具体来说,第一,一个社会的任何制度选择与安排都应该体现正义的伦理道德价值(关于“正义”本身的伦理道德内涵,不是此处讨论的范围)。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首先应是正义、公平、公正的。如果制度的结构不合理,甚至不道德,个人的道德行为就不可能起到多大的社会作用,而只能作为独善其身的手段,甚或造成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的境况。美国学者萨拜因认为“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13]。人是在制度中生活的,大量事实说明,社会道德要求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并转化为多数人的行为规范,首先取决于制度标志着什么样的价值导向,并在多大程度上贯彻了基本道德原则。所以制度本身的道德合理性问题,是制度伦理建设和道德建设的根本问题之一。

其次是伦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即把社会基本道德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在贯彻其基本制度的过程中宣传渗透其道德观和价值观。从国家的角度来看,这是管理社会、提高社会成员道德水准的一种必要而有效的手段。把相对抽象的伦理要求、道德命令具体化为群体成员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可操作的道德规范和制度而形成的伦理制度,有助于监督人们遵循由伦理制度化所滋生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例如前面提过的“道德立法”,就是要求以社会的名义把道德的基本要求从法律、制度角度予以确认。这对切实保证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执行有重要作用。这也或许可以说明我国所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契合。

最后,在制度伦理建设的具体手段上,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做起:第一,从职业道德入手。目前我国的道德建设包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相比较而言,职业道德建设更具有外显性和操作性,我们要根据基本道德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来制定和完善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与规范并强化落实和实践,从而提高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水平,进而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第二,从法制建设入手。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大环境里,加强道德立法,改变传统文化中对法律本质的工具化解释,建立新的法律观念,使广大社会成员能自觉地将法当作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来看待。第三,多管齐下,强化监督管理。比如社会呼声很高的“诚信制度”的建设,就是主要从经济约束的角度强化道德责任;另外,新闻媒体作为当代的“第四种权力”,有着不可推卸的“铁肩担道义”的道德责任,可以通过其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为制度伦理建设提供外在的监督监控;此外,还可以建立权威的评价机构,而不只是停留在泛泛的群众监督的水平上。

四、制度伦理的限度

从制度伦理含义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不管是从制度的角度来谈伦理,还是从伦理的角度讨论制度,亦或是持综合论,他们的最终目的都决不是取消道德的作用,而是使道德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制度伦理有着自身的限度。

第一,就道德建设而言,我们应该克服两种片面性:一是片面迷信道德教育,二是走向反面,片面依赖规范约束。事实上,就道德建设来说,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缺一不可,也就是德性伦理和制度伦理不能片面强调一方,忽视另一方。从现实中我们看到,道德建设如果单纯注重说教而缺乏制度的伦理性和制度化的道德措施,实际上很难有成效,既不能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也很难使基本制度所规定的伦理原则转化为现实社会的道德行为;但另一方面,决不可忽视个人内在自觉性即德性伦理的重要作用。制度缺陷固然是造成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道德水准下降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某些人不具备与制度要求相适应的精神品质,不理解制度所展示的伦理意义和精神价值,从而不能把外在的规范约束内化为人的某种需要,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在一个社会中,良好的精神面貌(这是社会成员德性伦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制度能健康运作并有效发挥作用的粘合剂。德性伦理强调个体的内在性和自律性,缺少了德性伦理,制度伦理在执行和运作时便不能得到有效贯彻。

第二,从制度本身来说,制度是由人来制定的,也是靠人来实施,并且是为人服务的。在这里,人的主体性不仅不能被消解,反而应是更加地突显。所以制度伦理不能代替伦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伦理都制度化。“人的道德生活是一个具有不同层次的综合性系统,这一系统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终极信仰层次、社会交往层次和个人心性修养层次,具体到伦理学的理论结构来说,应该是‘信仰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制度伦理是以社会规范伦理为基本理论维度的,它虽然必须结合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来发挥作用,因为信仰伦理对于社会规范伦理具有某种导向作用,同时规范伦理也只有为道德个体所普遍接受才具有真实的社会意义,但是我们却不能把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都制度化。在这一点上明确了道德和制度的根本性区别。”[14]

第三,自律是道德的基础,更是道德的根本特征,所以道德作用的发挥绝不只是停留在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外在约束上。传统的道德教育以及道德修养其重点在于培养人们的道德自觉,提高道德自律意识,但制度伦理立足于否定性的人性把握方式,依靠外在他律起作用。我们不能因制度伦理的出现而否认自律这一伦理学的基本特征,我们必须认识到制度伦理只是我们在当今社会条件下进行伦理建设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不是道德建设的最高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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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制度伦理论文篇(6)

Abstract: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ese society boosted the development of systemic ethics,for the ethical appeal of system interacts with the systemic construction of ethics,promoting the improvement of system and the moral reconstruction. Systemic ethics construction not only fits and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but has also become the key and a breakthrough to moral construction. It can only be realized through multiple ways. On the other hand,systemic ethics must be constructed with inpidual morality as system ethics construction focuses on its ulterior normalization.

Key words:systemic ethics;system centrism;ethics centrism;theory of systemic ethics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当前我国既处于“黄金发展期”,也到了“矛盾凸显期”。伴随着社会的转型,两大问题日益突现:如何完善制度?如何重建道德?要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使其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到疏通、调整和解决,根本上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制度伦理正因兼有制度与道德的双重功能而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伦理学界重点讨论的话题之一。

一、制度伦理的内涵

当前学界对制度伦理内涵的界定仍未达成一致,总的来说,有3种不同理解,分别是“伦理中心论”、“制度中心论”和“制度伦理论”。

在持“伦理中心论”的学者看来,制度伦理就是制度蕴涵的伦理价值、道德原则,也可以称为“制度中的伦理”;或者指制度的合道德性,也就是对制度的伦理评价,即“制度的伦理”。此类看法是从制度的设立要依据特定的伦理原则、道德要求和人们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两个方面来考察制度伦理的内容的。它以道德为参照系,强调制度的建设问题。“从概念上分析,制度伦理不外乎两种:制度的伦理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1]虽然学者们对具体的概念表述有所不同,如“制度伦理”、“制度德性”、“制度的道德”、“制度性伦理道德”、“体制伦理”、“体制的道德性”等等,但其实质都是以伦理为中心的制度伦理。比较有代表性的还有万俊人先生的观点,他认为“所谓制度伦理,主要是指以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和秩序的伦理维度为中心主题的社会性伦理文化、伦理规范和公民道德体系,如制度正义、社会公平、社会信用体系、公民道德自律等等”[2]。除此以外,持“伦理中心论”的学者在剖析制度时从伦理的视角来考察制度伦理时认为:“制度伦理包括制度设计伦理与制度运行伦理。制度设计伦理就是人们在设计和建立制度时对伦理的考虑,它既指制度建立的伦理观基础,又指制度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3];“制度伦理是对社会性正式组织为主体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内在联系的伦理思考和要求。它既包括对制度主体的伦理要求,也包括对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伦理安排,既包括对制度本身的道德要求,也包括对制度运行中一系列环节的道德评判和价值判断”[4]。“伦理中心说”的制度伦理认识到并主要强调伦理在制度中的积极意义。

在 “制度中心论” 的学者那里,他们主张制度伦理就是一种制度化的道德规范和原则,亦即伦理道德的制度化。有的学者认为可以把制度伦理称之为伦理制度,并把它作为与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相并列的独立的制度体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以制度为参照系,强调当前中国社会伦理道德的建设途径问题。“制度伦理就是指:作为与政治法律制度相并存的、且借助于这些制度力量所形成的‘道德法庭’,即针对全社会个体与群体行为所采取的道德约束、监督及激励机制”[5];“就是着重从制度方面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符合伦理要求问题研究的规则”[6];“道德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7]。

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前两种看法的综合,可以称为“制度伦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制度伦理是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与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和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的辩证统一。换而言之,制度伦理既包含制度的合乎伦理道德性,又包含人们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它凝结了制度评价和道德实现两个问题,体现了两者的辩证关系。在他们看来,前两种观点即“制度中心观”和“伦理中心观”各自都有片面性,两者的结合可谓之为“制度伦理观”或曰“两者统一论”。有代表性的观点如龚天平先生所提出的:“制度伦理是人们从制度系统中汲取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与人们把一定社会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即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两个方面双向互动的有机统一。”[8]

虽然学者们对制度伦理内涵的具体理解各不相同,但这种争议恰恰促进了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研究和理解。综合上述3种观点,我们可以得到关于制度伦理的共识:一是就“制度伦理”的本质意义说,可以概括其二重性内容:一方面对制度的道德评价与约束,即关于任何一个制度本身是否合乎公正、正义的伦理原则问题;另一方面是关于道德规范本身的制度化建设与操作问题,也就是如何将抽象、神圣和不确定的道德情感、理想和现存的各种具体社会制度相结合,使其“物化”成为普遍的、强制的、约束人们行为的现实制度力量。二是就“制度伦理”的特征来说,主要可以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个人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角度来加以把握,相比较前者,制度伦理具有普适性、外在强制性和客观性等特征。

二、制度伦理研究的现实意义

不论在西方还是在我国,制度伦理研究都越来越成为热点,其背后则是整个社会制度化强化的发展趋势。如开篇所述,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制度伦理或许正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伦理支撑。

首先,制度伦理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在全力以赴地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基本伦理问题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指向和基本判断问题,即市场经济是中性的,还是利己的?由于市场的价值设计是“经济人”,因而市场经济应当承认利己性。既然市场经济是利己的,那么对市场经济的利己性就要予以尊重。如果利己性要得到尊重,那么能否任其发展?市场经济运行几百年的实践表明,“经济人”是有理性的,但只是有限的理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对自我利益的始终关心,对货币的直接追求,容易形成个人中心主义和拜金主义,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残酷性又极易使人们不择手段,忽视伦理道德。同时,由于种种原因,遵守道德在一定情况下往往是直接利益的损失,从而更容易诱使背离道德原则情况的发生。“经济人”在其经济活动中,既可能是在主观追求私利的同时,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又会纯粹以损人利己的手段来谋利,甚至在冠冕堂皇的幌子下干有损他人、有损社会的勾当。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一种趋利活动,追逐利润是经济活动的本质属性,所以在现实中“经济人”的理性更多地表现为一旦某种经济行为导致效益递减,“经济人”就会自动终止这种行为,而转向能带来更大效益的行为。所以,“经济人”的道德理性只有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才有其现实可能性,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必须是在完善的正式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和非正式制度(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之上才有可能。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必须是一种制度经济,制度的背后,则是需要何种制度支撑,制度伦理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支撑。

其次,制度伦理是解决当前价值支撑缺位的需要。众所周知,我国传统伦理文化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人性的过高设计,要求人人都做君子、圣人。不做君子,就是小人。孟子说:“人之初,性本善”、“人人可以为尧舜”,荀子则认为“涂之人可以为禹”,毛泽东也曾坚信:“六亿神州尽舜尧”。诸多思想家都从人性善的立场上努力阐述每个人成为圣人的可能性,并希望现实中每个人都做到这一点。这种高估人性的道德理想主义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计划经济相结合,更获得了极大的宣扬。因为计划体制的思想特点就是通过道德激励,提升人的思想境界,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从几十年的道德实践中,我们看到,传统的道德理想主义并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这是因为:第一,人性本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综合,从自然属性上来说,趋利避害,自我保全乃是应有之意;从人的本质来说“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在劳动尚且只是个人谋生手段的现阶段,让每个人做圣人是不现实的,反而会导致“双重人格”;第二,高调伦理讲多了,在现实中反倒会忽视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建设,使道德建设无从着落。虽然目前对道德现状存在着“滑坡”与“爬坡”的争论,但不管是“滑坡论”还是“爬坡论”,其背后的原因是相同的:一方面,传统伦理文化不能有效因应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尚未引起市场主体的完全认同和社会的完全确认。这种原因致使社会生活作为存在的意义、生活规范的道德价值及其规范要求或者缺位、或者缺失有效性,不能对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而制度伦理从承认人性的弱点出发,它要求从制度上来防范人性的弱点,通过制度规范来建构和保障道德,因而能有效地为现代社会提供价值支撑。

最后,制度伦理可以有效应对制度设计的挑战。当前,制度设计面临着重大挑战:一方面,我国当前政治体制大大滞后于经济发展,制度的设计如何因应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其必要条件就是必须进行伦理的考量;另一方面,政治领域中权力腐败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实践证明,教育引导不是万能的,靠法律约束也是不够的。现实迫使我们从更本源的问题上来思考问题,这就是制度和体制问题”[10]。邓小平也曾从制度建设的高度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1]“制度是影响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存的重要资源,是支配现代社会的根本而又优先的力量。”[12]但不论是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还是就我国现状来说,制度化并不一定就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有些制度能引导社会向善,有些制度可能是无济于事,有些制度甚至是胁迫人们从恶。制度的双刃剑作用表明,制度在设置、安排以及运行过程中必须进行伦理考量,而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要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从而使制度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些正是制度伦理研究的任务。

三、制度伦理建设的途径

综合前面关于制度伦理内涵和现实必要性的探讨来看,制度伦理研究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制度安排、制度设计如何体现其道德性、合理性?第二,道德伦理要求如何规范化、制度化?第三,制度及其运行对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有什么影响?由这些问题出发,制度伦理建设应该遵循如下路径。

首先,关于制度伦理建设路径的选择,主要有两种:一是从制度本身入手。“制度设计体现一种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反映一种分工和理性,一种制度安排给人以一种价值导向”,“必须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第一,制度设计时,要考虑怎样处理伦理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第二,制度安排时,以什么伦理价值观作为参照系;第三,制度设计时,有一个是社会本位,还是个体本位问题。如果是个体本位,还有一个是强者本位,还是弱者本位的问题”[10]。具体来说,第一,一个社会的任何制度选择与安排都应该体现正义的伦理道德价值(关于“正义”本身的伦理道德内涵,不是此处讨论的范围)。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首先应是正义、公平、公正的。如果制度的结构不合理,甚至不道德,个人的道德行为就不可能起到多大的社会作用,而只能作为独善其身的手段,甚或造成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的境况。美国学者萨拜因认为“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13]。人是在制度中生活的,大量事实说明,社会道德要求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并转化为多数人的行为规范,首先取决于制度标志着什么样的价值导向,并在多大程度上贯彻了基本道德原则。所以制度本身的道德合理性问题,是制度伦理建设和道德建设的根本问题之一。

其次是伦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即把社会基本道德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在贯彻其基本制度的过程中宣传渗透其道德观和价值观。从国家的角度来看,这是管理社会、提高社会成员道德水准的一种必要而有效的手段。把相对抽象的伦理要求、道德命令具体化为群体成员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可操作的道德规范和制度而形成的伦理制度,有助于监督人们遵循由伦理制度化所滋生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例如前面提过的“道德立法”,就是要求以社会的名义把道德的基本要求从法律、制度角度予以确认。这对切实保证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执行有重要作用。这也或许可以说明我国所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契合。

最后,在制度伦理建设的具体手段上,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做起:第一,从职业道德入手。目前我国的道德建设包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相比较而言,职业道德建设更具有外显性和操作性,我们要根据基本道德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来制定和完善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与规范并强化落实和实践,从而提高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水平,进而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第二,从法制建设入手。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大环境里,加强道德立法,改变传统文化中对法律本质的工具化解释,建立新的法律观念,使广大社会成员能自觉地将法当作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来看待。第三,多管齐下,强化监督管理。比如社会呼声很高的“诚信制度”的建设,就是主要从经济约束的角度强化道德责任;另外,新闻媒体作为当代的“第四种权力”,有着不可推卸的“铁肩担道义”的道德责任,可以通过其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为制度伦理建设提供外在的监督监控;此外,还可以建立权威的评价机构,而不只是停留在泛泛的群众监督的水平上。

四、制度伦理的限度

从制度伦理含义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不管是从制度的角度来谈伦理,还是从伦理的角度讨论制度,亦或是持综合论,他们的最终目的都决不是取消道德的作用,而是使道德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制度伦理有着自身的限度。

第一,就道德建设而言,我们应该克服两种片面性:一是片面迷信道德教育,二是走向反面,片面依赖规范约束。事实上,就道德建设来说,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缺一不可,也就是德性伦理和制度伦理不能片面强调一方,忽视另一方。从现实中我们看到,道德建设如果单纯注重说教而缺乏制度的伦理性和制度化的道德措施,实际上很难有成效,既不能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也很难使基本制度所规定的伦理原则转化为现实社会的道德行为;但另一方面,决不可忽视个人内在自觉性即德性伦理的重要作用。制度缺陷固然是造成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道德水准下降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某些人不具备与制度要求相适应的精神品质,不理解制度所展示的伦理意义和精神价值,从而不能把外在的规范约束内化为人的某种需要,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在一个社会中,良好的精神面貌(这是社会成员德性伦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制度能健康运作并有效发挥作用的粘合剂。德性伦理强调个体的内在性和自律性,缺少了德性伦理,制度伦理在执行和运作时便不能得到有效贯彻。

第二,从制度本身来说,制度是由人来制定的,也是靠人来实施,并且是为人服务的。在这里,人的主体性不仅不能被消解,反而应是更加地突显。所以制度伦理不能代替伦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伦理都制度化。“人的道德生活是一个具有不同层次的综合性系统,这一系统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终极信仰层次、社会交往层次和个人心性修养层次,具体到伦理学的理论结构来说,应该是‘信仰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制度伦理是以社会规范伦理为基本理论维度的,它虽然必须结合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来发挥作用,因为信仰伦理对于社会规范伦理具有某种导向作用,同时规范伦理也只有为道德个体所普遍接受才具有真实的社会意义,但是我们却不能把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都制度化。在这一点上明确了道德和制度的根本性区别。”[14]

第三,自律是道德的基础,更是道德的根本特征,所以道德作用的发挥绝不只是停留在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外在约束上。传统的道德教育以及道德修养其重点在于培养人们的道德自觉,提高道德自律意识,但制度伦理立足于否定性的人性把握方式,依靠外在他律起作用。我们不能因制度伦理的出现而否认自律这一伦理学的基本特征,我们必须认识到制度伦理只是我们在当今社会条件下进行伦理建设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不是道德建设的最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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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制度伦理论文篇(7)

定的传统文化范式内加以整合了。另一方面 ,自有源头 ,并且自有承传的西方文化价值理念与制度安排、生活方式 ,展现着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强大魅力 ,而且挟其经济实力与政治强权 ,硬性楔入近代中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这就带给中国社会以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模式。而且 ,从两种社会生活模式的类型来讲 ,具有内在的相斥性。这就注定了选择其中一种生活模式 ,就必须放弃另一种生活模式。于是 ,从近代中国以来 ,所谓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就此形成一种僵化性的文化格局。这种社会文化格局 ,造就了相应的思想文化格局。如果说系统描述这种思想文化格局 ,不是某个具体从事思想史研究的学者所可以完成的事情 ,而决定性地只能容许他从某个具体的角度去把握这一思想格局的话 ,那么 ,选取伦理道德的视角观察这一格局的情况 ,是一个可以将整体情况收摄于“一斑”的最好视角。因为 ,中国传统文化乃是一种伦理型的文化。这一见解 ,是获得了学术界的基本认同的。对此 ,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印证 :第一 ,就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讲 ,伦理道德构成了它的内涵。表现儒家道德理想主义的三纲八目、体现儒家伦理中心主义的三纲五常 ,在古典社会时段 ,发挥着整合中国人人心秩序与社会秩序的两相关联的作用。而进入近代社会 ,人们试图告别古典历史 ,也恰恰是从“吾人之最后觉悟是伦理的觉悟”这一角度来诀别传统文化的。这两个方面正好从正反两面 ,证明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结构的特质所在。第二 ,就中国传统的制度安排来讲 ,伦理化是其基本取向。政治上的宗法制度、经济上的均平格局、法律的儒家化教育的忠诚至上等等制度取向 ,都以其伦理化来显示出它们的制度特质。假如从制度运作的过程来看 ,在制度安排的起点上 ,伦理动机决定着制度机制 ;在制度运作的实际过程中 ,人们的伦理境况则是制度功能得以发生、制度有效性得以保证、制度本身的状态可以调整的依据 ;在制度运作的绩效评价上 ,则也是以制度的伦理后果来作为评价的基础的。假如制度安排的后果是人们在伦理上所难以接受的 ,那么它就必然不是一种好制度 (比如 ,由此古典中国人排斥了竞争 ),假如制度安排的后果是人们在伦理上乐于见到的境况 ,那么它就是值得继续施行的一定之规 (比如 ,由此中国人养成了均等的心灵习性 )。第三 ,就中国传统的社会生活实际状态而言 ,伦理道德也成为一种支配性的力量。人们的日常思想与行为方式 ,都是由伦理关系所决定的。就宗法社会讲 ,齿序具有决定的作用。就人际关系调节言 ,中庸起着基本的指挥作用。就解决冲突的方式看 ,无讼成为人们追求的境界。就理想的社会状态说 ,大同是为人们认同的目标。这些都是伦理性的东西.

这种伦理性的文化 ,在古典社会的范围内 ,与古典社会和现代社会交替的边缘状态上 ,发挥作用的方式具有重大差异。如果说在前者言 ,它还不能说是完全适应的话 ,起码也是基本协调的。但是就后者讲 ,它则是完全无法给与社会运动过程以引力的了。就这种文化事实而言 ,人们早已经是不否认的了。

然而 ,复杂的是 ,这里涉及到的是一个微妙的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与价值认同问题。价值选择的公共性较弱 ,个体性特点较强。换言之 ,价值问题上的分歧 ,较之事实上的认知 ,分歧会更大。而且 ,价值问题是一个可以脱开现实世界 ,在精神世界独立运作的思想领域。因此 ,某种价值主张完全可以以某种个人偏好为支撑、或以某种群体心理为支持。在事实与价值之间 ,寻求到相对的一致性 ,则是凸显价值认同引导现实认知之路的要求。

这是一个价值难题。围绕这一价值难题 ,近代中国逐渐形成了尖锐对立的两种断定传统文化近代命运 ,以及以儒家伦理为中心的传统伦理近代命运的判断 :否定传统文化的近代功用者 ,吁求人们的“伦理觉悟” ,形成所谓全盘反传统主义的思路。肯定传统文化的近代作用者 ,呼吁人们看到“花果飘零”之后的“灵根自植”事实 ,从而对于传统中的近代因素进行耙梳 ,以便接通传统与近代联系的血脉。在两者相互的衡量中 ,前者视后者为不可救药的保守分子。后者视前者为数典忘祖的激进人物。而在两者的思想学术努力中 ,前者将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伦理视为将一切社会要素化约为伦理的简化思维 ,从而将这种基础上形成的伦理中心主义思维 ,视为传统文化的基本思维定势 ,请求人们在现代背景下将之弃置不用。后者则认为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伦理思想与行为抉择方式 ,恰好体现了现代社会中仍然期许的道德理想主义特质。而这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所不可匮缺的东西。因此 ,传统伦理的处境 ,不能简单化为一个否定传统、抛弃传统的问题 ,而是要致力于将传统中具有时代价值的东西尽力挖掘出来 ,为当下社会伦理道德建设所用.

两者处于鲜明的对峙状态。就分析的角度来看 ,二者各据其理。从反对传统的理论立场来讲 ,假如他们是站在传统与现代的类型差异的视角看问题的 ,那么 ,他们可以在这种事实差异的基础上 ,找到自己观点的有力根据。因为 ,不论你在何种理论角度看问题 ,中国古典传统与西方现代社会 ,都是两种类型的社会 ,那些具体要素上的类同性 ,与类型上的差异性比较起来 ,都是可以忽略的。而且 ,不论你在何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看问题 ,你都会对传统本身在明清以降的内在动力的匮乏 ,感觉到一种“自己不争气”的晦气 ,反传统者自不用说 ,即使是现代新儒家 ,也对“花果飘零”痛心疾首。另外 ,不论你在何种意欲的理论预构引导下看问题 ,你都会在离开传统的既有思路上去讨论足以“结合”古典传统与现代精神的“新型”思想问题。

从支持传统的理论立场讨论 ,假如他们是站在传统与现代的要素关联性上看问题的 ,那么 ,他们就可以在这种事实联系的基础上 ,提供给自己观点以多种支持。因为 ,即使你强调传统与现代的类型差异 ,但是 ,历史从来不是运行在完全中断的基础上的 ,因此历史的连接 ,总是一个历史的实际。这就为人们在文化传统的价值基点上 ,寻找自己文化发展的动力提供了支持理由。而且 ,不论是中国历史 ,还是西方历史 ,又总是在文化交流的基础上 ,通过文化资源的互相借取 ,来为自己文化提供发展养分的。因此 ,绝对没有一个民族在完全远离其他民族的思想文化资源的情况下 ,独立地开掘出一条文化发展之路。由于对于现代西方文化来讲 ,中国古典文化的启发性贡献是不容忽视的 ,因此 ,中国文化的现代价值 ,也是不容抹杀的。但是 ,就综合的角度看这一问题 ,则会有不同的结论.

姑且不说二者站在对立的立场上对于传统命运得出的相反对的结论。同时 ,也不论二者对于传统文化发展前景的设计多么具有吸引力 ,仅就二者的思路和结论来看 ,就存在可以改进的地方。其一 ,在问题意识上 ,二者仅仅依据于社会原生问题的各一个方面立论 ,对于中国问题的连动机制 ,掉以轻心了。其二 ,在问题陈述上 ,也都只是对于中国传统命运这一个问题的两面 (现代有效性与时代失效性 ),各占据一个方面的事实依据。其三 ,在价值主张上 ,各自也是在自己的价值立场上 ,声言自己立场的合理性 ,对于对方的价值立场缺乏起码的尊重 ,因此对于相互间共同分享的价值资源忽视了。其四 ,在解决传统伦理的出路问题上 ,各自都在自己封闭的思路寻求“出路”。保守传统 (以儒家为核心 )价值者以为传统本身就可以为我们走出近代以来的文化困境提供一切药方。反对传统 (也以儒家为核心 )价值者则以为传统构成了我们走向现代的障碍 ,于是以告别传统为走进现代的前提。其实 ,就文化的当下发展来讲 ,传统自身的处境并不是一个真实的现代出路问题。在问题的确认上面 ,二者都有以伪问题为立论基础的嫌疑。

为此 ,在展开对于传统文化、传统伦理现代处境问题的论述之前 ,需要先行确立起几个论说问题的原则 :

第一 ,告别二元对峙的处理传统命运的方法。一方面 ,绝对不单纯站在具有永恒价值的道德理想主义的视角 ,来为以儒家价值为核心的传统伦理体系进行辩护。另一方面 ,也绝对不站在需要扬弃的伦理中心主义的视角 ,去为全盘反传统主义进行论证。而是走出这种各据传统之一个方面的内涵 ,而各阐其说的理论困境。将道德理想主义与伦理中心主义视为传统 (儒家 )伦理两个难以割离的层面 ,将传统做整体观。这样 ,可以保证我们不至于在割裂传统结构的基础上 ,对于传统进行不可靠的问题讨论与价值抉择。

第二 ,告别基于学理要求的伦理学思想史讨论的学术定位。这样 ,就可以避免在学理的僵化逻辑进路上 ,对于问题的丰富蕴涵加以撇除 ,而集中于论述者关注的或辩护、或拒斥的一个或几个价值兴奋点上面。从而对于原教旨主义基点上的思想史阐释方式 ,予以回绝 ;同时 ,对于反传统主义基点上的思想史裁量方式 ,加以扬弃。在此基础上 ,对于传统伦理、尤其是儒家伦理 ,作合乎其历史面目的理论审查。在理论逻辑思量的同时 ,对其作实践逻辑的同情性了解 ,使传统伦理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不至于割离 ,由此获得具有真实性保障的理解.

第三 ,告别那种专注于对传统、传统伦理与儒家伦理的系统描述方式。从而 ,对于传统中与现代关联紧密的问题 ,做突破性的思考。这就要求我们对于传统伦理中 ,对现代中国人的伦理思维与行为的伦理抉择发生着影响的观念与行为导向 ,进行聚焦式的审查。而这类问题 ,大致有 :传统伦理的构成状况究竟是如何的 ,传统伦理的类型特征实际是怎样的 ,中国传统伦理与西方伦理的传统与现代构成的异同如何 ,在“现代”的变迁条件下 ,传统伦理的处境怎样 ,传统伦理的现论境遇与实践际遇如何 ?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 ,比之于延续了近一个世纪的描述传统伦理的学术取向 ,更有利于我们进入传统的堂奥 ,并携带传统宝贵遗产 ,走进现代的大门。

第四 ,告别那种脱离现实伦理生活关联着的伦理学问题的玄虚的致思方式。就此而言 ,就可以期望在论述传统伦理的现代处境问题时 ,从现实的伦理生活要求这个伦理学致思的最强有力的基点上 ,去考虑问题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理论性与实践性诸方面关联着问题省思的方方面面。于是 ,当代中国的道德失序与道德秩序重建要求 ,就此成为我们反省传统、传统伦理、传统儒家伦理的理论问题与实践处境的背景条件。由此 ,问题就引向了讨论传统伦理的时代感维度。这就使得当下伦理生活的问题 ,可以既在传统中寻找它的源头 ,又可以在传统中寻思它的解决之道。但是 ,在此传统绝对不构成我们思考现代的轴心。

确认了这些原则 ,则讨论传统伦理问题的问题思路就凸现出来了一者 ,确立讨论传统伦理的理论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传统伦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儒家伦理的结构分析问题。长期以来 ,反传统主义者将这一结构中与传统政治直接关联在一起的、令人反感的伦理中心主义加以放大 ,以此作为否定传统伦理价值的依据。而保守主义者则又将其中的、与古典社会伦理道德生活的常态相吻合的道德理想主义加以扩展 ,以此作为为传统伦理的现代转进的理论努力的根据。其实 ,分析起来 ,道德理想主义与伦理中心主义正是构成传统 (儒家 )伦理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旦割裂 ,传统就会变成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女孩”了。只有从这两个方面同时入手 ,才能理解作为古典规范伦理体系的儒家伦理 ,缘何既可以提供一个调整社会生活的普适规范 ,又可以提供一个个人道德修养的指南原因。儒家有关于良心的论说 ,是因应于后者的论说。而儒家关于忠诚的言述 ,则是关于前者的社会伦理陈述。就此而言 ,儒家伦理绝对不可能是时下一些论者所认定的、在现代社会可以直接发挥管理功能的管理伦理学 ,而只能是古典意义上的规范伦理学.

二者 ,在确认了传统伦理的结构特征之后 ,我们需要对于传统伦理显现出自己的结构特征的外部条件加以分析了解。在比较伦理学的视野中 ,中国传统伦理与西方现代伦理的结构性差异 ,是最为显明的。之所以要对这两种伦理体系加以比较 ,不是因为一些论者认为的我们中国人近代以来形成的所谓“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维定势。而是因为 ,这一方面是取决于传统伦理的结构背景与西方伦理的结构背景 ,正好构成一个相互对应性的参照架构从比较方法学的角度讲 ,这样最有利于说明具有差异的两者之发生差异的原因 ,以及这种差异显示出的两者各自的独特性征。另一方面 ,则是因为伦理学在其自身的延伸逻辑上 ,构成了体系化论说而又具有比较价值的伦理学传统 ,就是中国与西方的伦理学两种传统。再一方面 ,则是由于中国与西方自近代以来的文化冲突 ,构成为 1 7世纪资本主义发展以来 ,最为剧烈、而又最为具有跨文化传统研究价值的现代文化问题。传统伦理与现代伦理的冲突与对接问题 ,在这一过程中涌现了它丰富的理论蕴涵。这值得人们去加以追究。当然 ,这种比较是复杂以至于在冲突与融会的整个过程中也不可能全部予以清晰的理论阐释。为此 ,从三个视点上去加以把握是值得尝试的进路。一是中国与西方伦理传统中是否共同分享着某些理论话题。为此 ,考察最具有伦理意味、且为古典中西伦理学家都高度关注的“中庸”话题 ,在这里就变得具有特殊的意义了。二是中西伦理传统中是否具有某种深层的伦理心理的分流。在此 ,通过中西社会伦理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悔”的道德心理现象的比较分析 ,似乎可以期望对于其中的某些差异加以认知。三是中国与西方伦理传统中对于社会政治问题的伦理回答 ,是否具有引导社会向不同方向运作的理论诱导力量。就此而言, 中国古典传统的伦理与政治的直接合流 ,与西方现代传统的伦理与法理的紧密关联 ,确实给我们显示出两幅社会政治伦理画面。

三者 ,在区域化发展的伦理格局被打破以后 ,亦即在通向全球化的伦理发展格局的大背景条件下 ,我们对于伦理问题的反思 ,有了不同于各自传统自身审查传统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进路。因此 ,我们如何可以合理地确认在这种条件下 ,判定伦理道德问题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方法 ,就成为我们的伦理道德审查必须确立的方法论前提。为此 ,对于我们自己传统的形成过程加以描述性分析 ,对于我们的伦理传统之表现而出的精神特质 ,对于我们的社会与相异类型社会的本质差异加以勾画 ,进而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反省方法论问题加以检讨 ,就成为相互依赖的几个问题。于是 ,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问题 ,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问题 ,中国文化特质的勾画问题 ,以及伦理思维的理论与实践前提的反思问题 ,就成为伦理学必须直面的基础性问题。

制度伦理论文篇(8)

一、传统制度伦理的发展阶段

中国传统制度伦理的发展是一个递进的承接过程,如果按照社会根本制度的更替,它可以分为奴隶社会时期和封建社会时期的制度伦理思想。但是,由于其发展受到传统伦理与制度思想发展程度的影响,因而在整体脉络上虽然显现出两种社会制度更替后向前发展的特征,但从其承接性上,尤其结合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来看,其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分为六个阶段:萌芽(夏商周)、发展(春秋至西汉)、奠基(两汉)、过渡(魏晋至隋唐)、中兴(宋至明清)和衰落(明清)。萌芽:中国古史奠基于夏,生成于商,完形于周。[1](P36)无论是夏朝、商朝还是周朝,都是从原始氏族和部落嬗变而来。在这一期间,同姓诸侯国和异姓诸侯国是依据分封制度和政治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而在此之上,又存在着一个国上之国的领土、权威的象征,也就是我们概而称之的夏朝、商朝和周朝。这三个部族从原始公社飞跃到奴隶制社会,变族为国时,就在原有的原始氏族制度和观念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宗法等级制度———夏礼、殷礼、周礼,它分别是夏、商、周三代诸侯国统一的经略国家、序治人民的政治大法,也是社会中一切关系和行为的根本规则。[2](P308)这种由氏族蜕变而成的贵族政权,从夏至周,其国家政治结构中血缘姓族制度与国家组织叠合的“家天下”国家形态的特征日益显著。“礼”成为了整合“家”、“天下”的伦理与制度力量,为此后的封建社会统治奠定了理论基础。当商取代夏后,制度运作(尤其政治制度)的伦理功能,迅速在制度实践和制度思维两个思维层面上,成为了一种为统治者和官方思想家自觉利用的力量。而促使这种转变的首要现实问题便是要解决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无论是商代夏,还是周代商,以及此后历代王朝的更替,其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实质并没有发生质变,但如何去解释权力王朝的确立和更替的合法性,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政治问题。这一问题最先突出地表现在商代,因为夏朝统治者以“尊天孝鬼”为主体的天人关系去为政权权威作解释,为制度作辩护的模式,随着夏朝的灭亡而受到质疑。尤其至周以后,官方思想家更是意识到仅仅靠宗教神秘性的“天”、“鬼”无法解释人的活动,于是便在商代出现了“敬天事鬼”,在周代更是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这样就把解释王权制度和统治合法的力量逐渐究于人的主体德性,把统治者的德性与上天之德相通,要有德才能乐天,才能治天下。因而至“周礼”,尤其周公制礼作乐以后的数百年间,一直是中国的政治大法和伦理规范。这种以宗法制为其社会基础,等级制为其构成方式,远天近人为其基本取向,制度化为其形式特征,强控的政治功能与弱控的伦理功能合一为其基本精神的周礼,[1](P39)可能就是最早的、较为成熟的制度伦理体系。发展:春秋末年,“礼崩乐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社会几近质变。于是出现了诸子百家,百家争鸣的现象,所有的思想家们都集中于为寻找一剂治世“良方”而各抒己见。从代表思想家看,当首推“孔、孟、荀”三子。首先,完成对伦理与制度的解密,建立二者的关涉性的历史人物应为孔子。孔子以“夏、商、周”三代的制度运作为思想资源和历史前提,以周礼为典范,从三方面完成了对二者的相关性解释:[1]第一,周礼的伦理功能成为人的社会公共生活的准则。孔子在乡里、宗庙、上朝、出使、斋戒、饮食等诸多方面皆倡扬这种有规有矩的既成制度,意图说明不谨周礼,则人的日常生活难以想象;第二,周礼的伦理与制度功能能对个人生活和社会治道起一致的规范作用。“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①[“克己复礼为仁”②是对个人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的礼制要求,而礼制一旦为社会所普遍遵循,也就可达“天下有道”的社会治理效果;第三,周礼的伦理与制度合一的规则体系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否则便会“名不正”、“言不顺”、“事不成”、“刑罚不中”。③可见,礼乐定名分,已成为客观的社会需要。此后,其在损益周礼的基础上,构建了“为政以德”④的政治伦理思路,“以义制利”的经济制度思想和“仁礼”结合的德性文化思想。其次,孔子的制度伦理思想给孟子提供了思维之路。孟子以心性学的善学为中介,把伦理的致思率其先,把制度,尤其政治制度融于其中,以良心说人,以性善论政,去凸显孔子的制度中伦理的崇高一面。孟子对伦理与制度的意蕴互显的功绩主要在于把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置于个人性善的伦理基石上,把制度治理系于“仁心仁政”的伦理抉择,把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的双重领域统辖于仁人的伦理人格载体,把孔子内外兼顾的取向更进一步内化,向“内圣外王”靠近。最后,荀子则反孟子之思想而行,他以性恶论为其伦理与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从制度控制出发去寻求化理教化与社会治理的双重目的,他把“化性起伪”的根本途径归于礼仪法度的制约。荀子对于传统伦理与制度的同化互动是在确认礼仪作用的基础上开始的,并且在致思上体现出与孔、孟相异之处:第一,荀子重视礼的规范性作用,礼仪更多的是被用作政治、法度方面的客观规则;第二,在制度与伦理的关系上,他侧重于以政治规则为基点去探寻伦理与制度的关系,甚至以之作为对人生伦常的规定性———“礼以定伦”,⑤使伦理体现出浓厚的政治化色彩;第三,在伦理与制度的作用机制上,他力图克服孟子礼乐之制中的政治规则系统的伦理意蕴过浓,刚性不够的缺陷,他从政治制度控制的需要出发,把礼制分为“礼”与“法”,以前者确保人伦调解,以后者显其制度控制作用。从而实现其“隆礼重法”,“礼法合一”的制度伦理思想。荀子作为先秦时期最后一位儒学大师,其伦理与政治思想给此后的韩非和董仲舒以深远的影响。奠基:董仲舒作为伦理与制度互摄的完成者,其成功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和思想背景。在政治上,西汉成功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王权的确立,可以使对伦理与制度的安排不必把重心再放在解释王权的合法性上,而可以安心致力于伦理与制度安排的治国之道上;在思想上,他一方面反思秦政的完全政治操作化,走暴制极端的教训,以省今世;另一方面,他省察孟子从伦理到制度的致思和荀子从制度到伦理的设计,沿陆贾、贾谊及《淮南鸿烈》开创的思想方向,以道家的本体论、宇宙论为儒家伦理开辟出以“天”一统的理论结构,并介入社会,同时结合汉时政治社会变化,建立起以天的系统表达伦理与制度的同构理论。董仲舒除了完成以天为轴心,伦理与制度为两端运转的社会系统外,其另一杰出的贡献便是把伦理与制度的同构由理论假设成功地系统化运作于现实之中。自孔孟至荀子,其理论都仅为某种制度与伦理的构想,但董仲舒通过天人合一,天为制度安排和设计的依据,将其伦理、制度同构思想落实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强调伦理与制度同构的社会治道作用。将治道的实际内涵儒家化后,在政治哲学层面强调伦理政治的修身治国原则,在制度原则的安排方面,强调德教主导,“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⑥强调君王的心性对政治运作效果的影响;其二,在治道的具体措施上提出了通过“立大学以教于国,设痒序以化于邑”⑦完成“教化大务”的方式;其三,提出了“更化”的政治哲学见解。在吸取秦政“以乱济乱,大败天下之民”的历史教训的同时,又与汉时治世体验相关涉,把儒家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作为了“更化”的主要内容。[1](P108-109)至此,伦理与制度的同构,在董仲舒处便以“务为治者”的伦理、制度同一指向为构想,在理论上由天人合一式涵摄达到同化;在实践上,从孔孟荀的官学蔬离到国策谘询,发生实际效力等几方面得以成形。过渡:前已指出,制度与伦理同构经董仲舒完成确立之后,董把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范上升为伦理与制度同一的、具有双重社会功能的规则体系,以天道不变去究王道,但他仍然重于从伦理德性角度去赋予制度的属性,从而使德治观念在经士人们自觉提倡后而深渗于社会,一方面,使“纲、常、忠、孝”等基本道德观念通过德性与禄利之途社会化;另一方面,又使伦理与制度同构在理论上走向宗教神学化。魏晋玄学与隋唐佛学分别继承老庄道学和印度佛学,并融于儒学,使士人们在伦理致思上,继承董仲舒的神秘化理论,更注重于以严密的义理旨意阐发圣人体达智慧心性与德性自然的境界。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又使士人们追求修德以达仕的伦理修身治国途径。玄学与佛学的盛行,给宋明理学奠定了唯心主义的哲学基础,同时在伦理与制度上,给宋明诸子暗示了两点:一是伦理与制度的结合并发生社会实际效力,需要更易于接受的阐释和严密的论证,以树立制度的权威;二是人生价值与实现社会功业理想的统一。值得一提的是,魏晋时期的人物品鉴之风和清议之风,不仅孕育了士人们重德性而达仕的价值实现理想,而且为隋朝科举制度的诞生奠定了先声。中兴:随着封建中央集权的日益加剧,宋明理学经周敦颐、二程、张载和朱熹以及陆九渊、王阳明等思想家的共同努力,适应当时统治的需要,在董仲舒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庞大的理学体系,他们从伦理为本的德治思想出发,使古代中国的制度文化显现出鲜明的伦理属性,并使之更具有权威性、理论性和系统性。他们的伦理与制度思想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融诸家定于一型,再塑儒学权威。虽然经董仲舒后儒家已获得官方统治地位,但魏晋、隋唐的玄学、经学、佛学对儒家的冲击和影响较大,至宋明理学才真正又三者合一。封建政府借助理学理论,把孔子权威再树新高,并经不断注解、援引和扩充,显示出更高的政治权威性和理论包容性。至此,“三纲五常”已并非纯粹的儒学思想,“法术势”的尊君治民理论早已溶入其中;第二,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礼制成为纲领性政治原则,是制度立法的源泉,在继承荀子礼、法两分思想的基础上,走上礼制训化和礼法强制的治国道路;第三,理学理论确定的人性不平等地位和德性差级,成为现实不平等的皇权、父权、夫权等等级秩序的理论依据;第四,理学家们不仅重视学理的研究,而且还重视传道,是理学的教育家。在他们的推动下,书院制蔚然成风,成为科举制度的人才来源。正如胡宏所言“道学衰微,风教大颓,吾徒当以死自任”,①理学家们正是以这种伦理范世的使命感自持。他们的以道德刻苦自励为核心的德治振国思想,通过讲学授徒,言传身教而开导后学;通过出仕而实现其道德化民之愿;通过治家而实现其宗法与伦理结合的精神。他们的伦理范世、传圣的功业追求,成为了政治与伦理的功利性目的,几达一种近乎宗教的狂热程度。衰落:理学的衰微也正如其盛大一样,是时代的必然。其走“下坡路”的先声,从社会发展历史上看,可以追溯至明朝中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从代表思想家考察,则可溯至何心隐、李贽,尤其李贽强调个人价值的市民道德观念,正是这种变化的开始。从太平天国以伦理变革去追求平等伦理至康有为、梁启超等,在不断深化的民族危机和社会忧患推动下,其改良便始于对人性说的重新阐释,其伦理变革的核心便是君臣与夫妻两纲。他们从传统民本思想出发,逐渐产生了独立的人格观念和平等观念,在制度上提倡借鉴西方君民共主的议院制度,开始动摇君主专制制度。

二、传统制度伦理的社会历史基础分析

中国传统伦理与制度结合下产生的制度伦理思想与西方意义上的制度伦理思想最大的区别在于二者的逻辑起点不同。在西方制度经济学视野里,无论是制度安排,还是制度选择都是以制度分析为逻辑起点,但是在进行制度分析时又涉及制度的伦理层面。[3](P89)在中国传统社会历史中,制度的安排和选择比西方社会更重于伦理价值的合理性,甚至把伦理价值的合理性置于制度设计的构想之前,并以此为基石思考制度的合理性。因此,传统制度伦理的产生是在社会统治的制度控制需求下产生的,但在设计制度时,则是从伦理的致思开始的。造成这种现象,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

1、农耕文化背景对传统制度伦理思想的影响以自然经济为主的传统农业社会,生产力发展主要依赖于天然条件,尤其在农耕文化的初期阶段,“天”或自然力量对于人类的活动有着重大影响。因此,认识自然,认识“天”,与天时保持一致,对于人类的生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种社会观念和生产方式,从一开始便注定要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所以“天人合一”、“天人协调”的观念出现在伦理与制度领域便不是偶然的。这种观念不仅使人们在伦理实践与制度致思时,产生对权威的景仰与服从感,而且使之容易把现实生活与神秘力量结合起来去求证,因而“天子”“明君”“贤臣”等既是道德评价领域、又是政治阶位的概念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同时,“天人合一”作为传统伦理教化与制度治理的最高境界,它既可以成为封建治道的伦理与政治追求目标,又借助“天”这一非现实的载体,在理论上统一了伦理与制度,在现实中增大了伦理治国、“人治”的权威。

2、中央集权的封建“家天下”皇朝求稳、求和而不求发展的惰性,是伦理向制度中渗透并以此为先的制度思想的上层原因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历经无数的战争与,应该面临诸多的新的制度立法机遇,但由于这种变数,仅能让某个姓氏皇朝的政治连续性中断,而不能改变其统治实质,所以历朝更替总是在“家天下”的私利集团中易主。当皇权的权威和利益在建立之初时,历朝“明君”和政治家们可以毫不犹豫地抛弃亡国之君,但却会义无返顾地拾起累朝立国治政的经验和经典,并以此作为新立皇朝的制度立法理论源泉。这样的制度立法思想一方面符合传统的文化习惯和文化心理,使政权的权威易于建立,免去冒天下之大不韪之质疑的风险;另一方面,使新的统治者不必穷究变化之政,降低了制度立法的成本。传统公共职能性权力集团———皇帝、文官集团,满足于“家天下”的既得利益和皇朝表面上的统一,着眼于皇朝的团结与安定而不是发展,通过士集团作为媒介,引导全体民众朝向皇帝集中。士集团、文官集团以其严格的儒家经典教育传统,一方面,他们是当时文化上的代表和典范,通过他们可以对社会成员起舆论上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他们视文化上的凝聚一致为己任,是封建皇朝立法的理论和人才的来源。[4](P47)这种以私利集团为主的封建皇朝,使之关注的焦点集于利益的稳固性,而非扩大整体利益。实际上,历朝的所谓明君和变法均脱离不了王权稳固这个核心,其实质仅是以皇帝为核心的利益集团的某种让利行为而已。所以,这种思想上的惰性,使其更易于承旧制———礼制立法的传统,经过一再的积淀、添加、整合,使伦理治国、伦理立法的思想更加完善,统治者也运用得更加得心应手,所以至宋明理学时期,伦理的现实低成本调节作用和超然的理想追求便被完美地融于制度立法和运作中,使宋以后的几百年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超稳定状态。

制度伦理论文篇(9)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显然,这些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实现2020年奋斗目标而提出的一系列重大举措,是对推进文化改革发展作出的新部署。可以认为,党中央对文化事业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既明确了发展方向,又找到了文化发展的基本路径。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中国学术期刊的发展是文化事业发展的一部分,它在一定程度上显性地表征着文化发展的高度和强度,学术期刊的大发展大繁荣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术期刊向好的善的方向发展,则文化向好的善的方向发展,并真正成为人民的精神家园。好的善的是伦理的和道德的,也是数千年来人们苦苦追求的价值目标。显然,中国学术期刊的发展既需要良性的社会伦理环境,也需要良性的发展和伦理性的发展。只有当中国学术期刊不仅在数量上成为世界大国,而且其学术水平也成为世界强国,不仅在政治经济和教育上推动发展和进步,而且在社会生活中成为社会道德追求的标杆,即中国学术期刊既追寻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又在学术界、期刊界树立良好的伦理形象,其时作为中国文化力量最核心部分的中国学术期刊才能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力量,中国学术期刊自身也才能真正获得大发展大繁荣。目前中国各类学术期刊数量众多,其中各类纸质期刊(连续出版物)万余种,以发表学术论文为主要内容的学术期刊也有5000余种。在学术期刊中,根据分类标准的差异,既包含专业性学术期刊和综合性学术期刊(主要为学报),又包括科技类学术期刊和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等多种类型。就各类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而言,可谓量大面广,质量不断提升。据统计,2013年中国共计发表国际科技论文近20万篇(不含港澳地区),中国作者在国内2000种科技期刊上共近70万篇。中国在国际顶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量雄居世界第一。与此同时,科技期刊与人文社科期刊编辑出版的规范化程度提高,期刊学术质量明显提升。显然,中国学术期刊已经实现翻天覆地的发展是不争的事实,也是中国文化发展乃至中国社会发展的缩影。从学术论文创造者即作者的角度看,发表学术论文已经成为各高校师生、各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及其他人员天经地义的学术责任,国内国外概莫能外。对于学术论文的意义,美国科学杂志(Science)前主编D.Kennedy博士曾经有过精彩的说明:我们所有的思考、分析、实验和数据收集工作,在撰写论文之前,就什么也不算;在学术领域,我们的成果是以写出的东西来体现的,出版物就像硬通货,是学术成果的基本表现形式①。国际著名生态学家RicgardKarban在他的著作《如何做生态学》中认为“学术论文是学术界的硬通货”②。可见,学术论文不仅是作者学术思想的显性标志,也是学术期刊发展的基本材料,学术期刊的伦理发展与学术论文的道德追求高度契合。近年来,学术期刊的快速发展既推动了学术的繁荣和发展,也发展了中国的文化教育事业,既传承了优秀的文化本源,又创造了丰富的知识基元。但是,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进步,只有当好的善的因素高度集合才可能产生良性的发展,即学术期刊的发展必须是伦理性的发展。近年来,在学术界和期刊界屡禁不止的学术不端、学术抄袭等现象即是非伦理性、非道德性的社会现象之一,深究其原因,也绝非只是作者的道德问题。此外,各类期刊评价体系形成的核心期刊与非核心期刊的分水岭式的差别,以及评价标准上的不完备造成了不同期刊发展机会的不对等。从期刊评价的角度看,期刊论文被引用、第三方评价等维度构成了期刊评价的主要指标体系,采用的指标主要有基金论文比、总被引频次、影响因子、Web下载率、二次文献收录、被国外主要数据库收录(科技期刊)等③,指标不可谓不全面,也很具有代表性,但是各个指标数据的产生其实具有更多的复杂性,比如地域性差异,北京、上海期刊众多,其中期刊论文被引用的可能性相较于西部落后地区期刊论文自然会更大,又比如期刊单位地位的差异也形成了机会不均等,985高校期刊论文被引用的可能性相较于普通高校期刊论文也会更大,因此各期刊产生的数据自然不完全反映学术期刊本身的质量与水平。可以认为,目前学术期刊的发展仍然存在诸多困扰因素,其中伦理性问题应视为主要因素之一。

二中国学术期刊发展的伦理边界

学术期刊发展具有深刻的伦理性,中国学术期刊需要良性的伦理性发展。从伦理学的视角看,符合中国文化发展要求、能够引导社会不断进步、传承文化、培养人才的学术期刊是符合道德追求的优秀学术期刊,也是良性的伦理性的学术期刊。从这个角度分析,对真善美的追求就是对中国学术期刊的道德追求,也是中国学术期刊发展的伦理底线和边界。1.制度性伦理制度性伦理也称主流制度伦理,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等所形成的伦理环境,也是国家或社会推崇的主流道德性伦理追求。从学术期刊的视角出发,制度性伦理主要体现于文化性制度伦理,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和期刊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新闻文化出版的各项规定、规范都是学术期刊发展的制度空间,只有当这样的制度空间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期刊的良性发展,才是伦理性和符合社会道德追求的制度空间。《关于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的出台在国内学术界、期刊界引发了轩然大波,赵大良等期刊界众多专家引用大量文献和事实对《办法》提出了质疑,笔者也认为,改革必须遵循和服从发展的方向,《办法》的搁浅也用事实证明它并不能为学术期刊的发展提供良性的制度性伦理空间,甚至可能导致学术期刊逐渐走向死亡,因此不利于学术期刊发展的制度并不是伦理性的制度保障。中国学术期刊的发展需要自由良性的制度空间保障,没有制度空间,学术期刊将不断萎缩。在制度空间中,期刊可以向善发展,也可以向恶发展,这与制度伦理的引导机制相关。从这种意义上说,学术期刊发展离不开一定的良性的制度保障及制度伦理引导。制度经济学奠基人康芒斯认为,制度是集体的行动控制个人的行为。这种从新制度经济学上对制度内涵的理解意义深刻,凡是制度都具有某种“集体”意志,不管这种“集体”是国家、集团还是规模更小的社会组织,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都无不如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文化制度是在集体意志下形成的文化生产、选择、传播的规范体系,这种规范体系试图为社会发展提供一些理性的航道,无论是威权社会中的文化统治还是民主社会的文化“契约形式”或文化“契约关系”,都离不开“集体意志”对“个人意志”的导向意图。这样,善的制度可能在一定意义上推至“集体意志”善化的层次。若非集体意志在文化的价值选择上具有良善愿望,就不可能产生制度性伦理的善。显然,文化作为人的“类本质”的一种阐明,它内含着对文化制度的伦理要求———文化制度应该而且可能从善而建构。只有当对于学术期刊发展的善成为制度构建的向度时,中国学术期刊才不至于背向人而“发展”,学术期刊的生产者们才能在学术期刊的发展中成为目的性而非工具性的人。可以认为,“集体意志”的制度伦理是文化发展的动力本源,也是中国学术期刊发展的伦理边界,只有边界明晰的善的“制度”才有利于中国学术期刊的大发展大繁荣。2.价值性伦理价值随着人类的进化而进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价值的终极本源只能是运动着的物质世界和劳动着的人类社会。价值包涵人的意识与生命的双重发展,也包涵人与外在自然的统一发展。价值既有其客观的存在形式,又有其主观的反映形式。中国学术期刊作为中国文化体系的一部分,其根本的价值在于以固化的形式继承、创造和发展文化。学术思想是文化的一种存在状态,无论是人文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其学术思想无不以文化元素的形式存在和发展,而学术论文是学术思想的物质表现,学术期刊则是学术论文或学术思想的物质载体。因此学术期刊的发展繁荣又“类本质”于学术思想的价值目的性。可见,学术期刊的办刊宗旨、发展方针以及办刊理念就是其价值的哲学表达形式。中国学术期刊生存与发展于具有灿烂文明的国度,继承传统文化的本源性、繁荣学术思想的未来性以及培养学术人才的前瞻性应成为其根本的价值判断,也是吸引、选择和引导作者与学术方向的重要路径。这样的路径和价值选择必须具备伦理性的诉求,也即学术期刊的办刊宗旨、发展方针和办刊理念必须符合发展与进步这一伦理标准,这是学术期刊发展又一伦理边界。著名思想家梁漱溟先生虽然明确反对全盘西化,但他明确提倡文化发展的包容性与开放性:中国文化要“成为一种世界文化。如果不能成为世界文化则根本不能存在,若似可以存在,当然不能仅只使用于中国文化,而须成为世界文化”。①文化的发展必须面向世界,作为文化一部分的学术期刊也同样如此。中国学术期刊数量众多,影响发展的因素也同样众多,因此不同类型或者同一类型期刊的发展模式各异,但不论何种发展模式或路径都必须是对外开放的,开放性是任何系统生存与发展的伦理尺度,也是系统价值生成的前提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说,开放的系统才是进步的系统,开放的系统才是伦理的善的系统。因此,中国学术期刊无论是在观念上(办刊宗旨、发展方针以及办刊理念),还是在办刊过程中,都必须具有开放性的思维。

制度伦理论文篇(10)

行政伦理制度化指将抽象的、不确定的道德理想、道德情感具体化为一系列可操作的道德规范,使其对政府行为产生强制性、普遍性的约束力的过程。简单来说,是以制度形式存在的行政伦理要求和价值目标。行政伦理制度化是目前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点课题,本文主要解释两个问题:第一,行政伦理能否制度化,即行政伦理制度化的法理学基础;第二,哪些行政伦理可以制度化,即行政伦理制度化的界限设定。

一、行政伦理制度化的法理学基础

行政伦理制度化的法理学根源是道德法律化,即以法律形式对道德规范加以规定,通过执行法律、配以适当的监督和教育达到应有道德目标。不同学者的文献中关于道德法律化、道德立法、伦理立法等的研究也表达类似的含义,值得借鉴。

(一)行政伦理制度化可行性的法理学基础

学术界关于行政伦理能否制度化的问题曾展开争论。有学者认为:伦理和制度是互不相容的,任何一种行为只要进入立法程序,就是法律问题了,个人只是被法律强迫执行某种行动,不能再将自己的价值观运用于处理问题,因此伦理制度化本身是个悖论。另一派学者则认为虽然伦理与法律存在明显的区分,但本质上是同质的,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伦理是立法的依据,法律则是一定的伦理精神的体现。在实践中,两者都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目的,两者目标和功能是一致的。

虽然仍有争论,但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可行性,主要从道德与法律的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关系入手,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共性。包括四个方面:第一,道德和法律均具有义务规定性,义务是两者相互转化的桥梁和中介。第二,道德和法律均具有较强的普适性。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道德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吸收,在一个国家或民族是普遍适用的。法律更是由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得到最大程度的执行。同时,道德普遍性的一个表现就是将人人都能做到的道德法律化,以法律的形式来引导、推动、保障道德的遵守,道德普遍性是道德法律化的契机和基础。第三,道德和法律都某种程度象征国家责任。国家有责任维护社会共同的“善”,抑制共同的“恶”。第四,道德和法律具有共同的逻辑。“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既需要产生规则效力的‘必须’逻辑,又需要体现价值合理性的‘应当’逻辑。” i

博登海默曾指出:“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抢劫以及人体伤害;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 ii

(二)行政伦理制度化界限的法理学基础

道德法律化的法理学基础,论证了行政伦理制度化的理论可行性,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伦理、道德都是可以制度化、法律化的。过分夸大道德法律化的功能,可能会导致道德泛化,道德和法律的功能都不能有效发挥。因此,道德法律化过程中,必须研究其“界限”,即一个“度”的问题。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提到道德的两个层次,即:义务性的道德和愿望性的道德,义务性的道德是行为主体不得不遵守的道德,而愿望性的道德是倡导行为主体去追求的高层次的道德。按照富勒的观点,并非所有的道德都是可以法律化的,作为义务的道德是必须得到遵守是可以法律化的,而作为愿望的道德由于其要求较高而不太适合法律化,只是作为理想目标为人们所追求。

而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同样也论述道:“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 iii博登海默的观点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说明道德是可以法律化的;二是道德法律化是有限的。

二、行政伦理制度化的界限设定

根据法理学原理,伦理道德是有层次性的。低层次的道德是保障社会秩序有序发展的基本道德要求,发挥的是禁恶功能,需要法律对这一层次的伦理道德进行规范和保障;高层次的道德是人们对生命质量更高层次的探索和追求,来自主体的内心体验,无法用法律进行规范。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是底线原则。按照价值需求层次,法律只管辖道德的最低层次需求,即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做到的行为标准,实现制度化的伦理不能超越普通公务员所能承受的能力范围。二是普遍性原则。法律普遍性的可描述的、可预测的人的行为加以规定,不触及个人的思想、情感、观念等个性化的精神领域。三是客观性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的道德是一种道德共识,即一定共同的社会实践或文化传统下,基于特定的生产方式自发形成的,与个体的多远价值观念并存。四是权责一致原则。公共权力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行政伦理制度化要求将公务员掌握的公共权力与履行的公共责任相统一。

道德具有层次性,作为行政领域道德的行政伦理同样具有层次性。具体来说,可以实现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第一,行政人员的工作职责。由于行政人员代表着国家的公共形象,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保障行政人员充分地完成职责尤为重要。因此,有必要根据公务员不同的岗位设置和部门要求,制定具体化、明确化、规范化的公务员工作职责及相关奖惩措施,防止工作中出现相互推诿、、贪污受贿等不良行为。第二,行政人员的基本行政伦理规范。行政人员不仅具有公民身份,要履行好公民基本道德要求;还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是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必须遵守行政伦理规范和原则。基于行政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行政人员必须严守国际机密,当遇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的时候,以利益为先,维护国家利益。

注释:

i俞可平.西方政治分析新方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ii(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iii(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参考文献】

[1]俞可平.西方政治分析新方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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