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2:3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工程结算合同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工程结算合同

篇(1)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业务范围

甲方委托的_________工程项目,具体项目以甲方委托的资料为准。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执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必须为乙方在册人员,不得临时招聘人员。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省级二级以上的造价员任职资格,精通造价知识,且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年。

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主要审计人员:

(三)乙方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以及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检查乙方结算审计工作的进度安排及落实情况。

2、对结算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通报,提出意见要求。

3、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审计人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对工程总造价或部分单项工程进行复核,如复核审减金额超过乙方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二次结算审计,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承担甲方二次审计费用。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有关约定时,如甲方在结算审计前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结束后发现可全额拒付审计费用,已支付部分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起10日内返还,否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资料、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单及其他结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为乙方派驻的审计人员提供食宿、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但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与结算审计工作相关的必要的配合和协调。

2、有权对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3、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审计费用。

4、乙方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发现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认质认价等资料不齐全(签收资料清单以外)影响审计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来配合核对的,乙方有权书面(需盖公章)通知施工单位在5日之内(自通知之日起计算)将缺失资料补齐或前来核对,所补资料必须是原始资料且必须为原件,并且签章齐全。

(二)乙方的义务: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精通工程造价业务且有较高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对本工程进行审计。

2、审计过程中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3、自签收委托人移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提供该部分结算审计报告。全部单项工程出具审计报告后_________天内出具最终审计报告。时间每超一天,支付甲方500元违约金。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顺延。

4、按照不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审计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一式六份,且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按照各单项工程出具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两种形式的审计报告必须提供相应书面报告同内容电子版各1份。

5、乙方有随时向甲方就审计报告内容进行解释的义务。

五、结算审计费用

结算审计费用=甲方送审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审减额_________×_________%,若乙方审减额低于:甲方送审额_________×_________‰,则按照审减额支付审计费用。

甲方送审额是指针对本项目甲方进行初审后的额度,具体数据以甲方确认为准。

六、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若甲方发现乙方造价人员有明显违背职业道德的审计行为(如吃、拿、卡、要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定造价咨询机构。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四)其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篇(2)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1.绪论

工程价款结算,关乎工程公司最根本的利益。理想的工程价款结算,从宏观层面上考虑,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的利益;从操作层面上考虑,应该将争议降至最低限度,使每笔价款的计算都有据可依。工程价款结算,从签订合同形成签约合同价时起,经中间结算确认各项变更款,直至竣工结算形成合同价格,贯穿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但从根本上讲,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是在签订合同之时就由合同模式决定了的。一个合适的合同模式,可以对工程价款的顺利结算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合同双方根据签订合同时所处的工程阶段,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个适合工程项目的合同模式十分必要。

2.合同模式的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三条规定:“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成合同即为工程合同的三种计价模式,合同双方在确定具体应用哪种合同模式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2]:

(1)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是选择合同模式的重要因素。如果已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细而明确,则可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应优先选择固定单价合同;如果只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不够明确时,则可选择固定单价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2)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建设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风险较大,各项费用不易准确估算,因为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最好是对有把握的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3)工艺技术的先进程度。如果工程项目中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合同双方对此缺乏经验,又无国家标准时,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应选用成本加成合同。

(4)工期的紧迫程度。对于一些要求尽快开工且工期较紧的工程,可能仅有实施方案,还没有施工图纸,这时选择成本加成合同较为合适。

3.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范围内的量、价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在变更时才做出调整,合同价格即为签约合同价和变更价款的总和。因此,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做好工程结算的重点在于控制变更。

3.1变更的主动控制

有效的变更管理不仅在于能够在变更发生后,依据合同顺利地处理变更责任、变更价款、工期顺延等事宜,更重要的是其能够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责任,避免或减少变更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提供施工场地,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许可、执照或批准,对自身提供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等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完成工程施工,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确保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并依约定工期移交满足合同预期目的的工程等责任。

对合同范围进行准确的描述,也可以有效地减少变更的发生。为避免合同范围模糊不清而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合同范围进行准确的界定。例如,某固定总价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投标前已复核过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承包人确认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的所有费用。凡图纸中已明示的项目、本合同协议书没有明示为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知道的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所必须经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内容,即使工程量清单有缺漏,均认为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对承包人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设计变更减少项目,工程师将按合理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减”。

3.2变更价款的确定

按变更对合同工期、合同价格带来的影响程度,可将变更分为合同变更和内部变更两类。合同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对合同的履行将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它包括工程某个功能部分的删减或增加,配套设施、道路连接的执行方的改变或其范围、内容的改变,工程移交要求的改变(包括工程功能要求、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安全要求等)和合同工期的改变等。内部变更是承包人自身对工程所做的变更,是承包商为完成自身合同责任而对其工作所做的调整、修改、补充完善,包括施工方法的改变、施工顺序的改变、工程进度计划的改变和分包合同的变更等。内部变更属于承包人内部管理范畴,在没有任何业主变更指令的情况下,承包商的内部变更不构成合同的改变,对合同工期、合同价格不带来任何影响。

合同变更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变更价款进行计算。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会利用合同变更的机会,从更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计算变更部分的工期和价格。尤其是当合同变更涉及设计上的变更时,变更的影响更是难以控制。因此,在进行合同变更之前,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变更部分价格分解表、变更部分进度计划等,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确定。在确定变更价款时,应遵循的原则为: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4.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结算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由发包人承担量的风险,承包人承担价的风险。竣工结算时,合同双方依据计量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填写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价款。因此,固定单价合同做好结算的重点在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工程计量。

4.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一份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项目划分恰当、齐全,项目特征描述全面,工程数量准确。其中,项目划分是关键,项目的设置应既有利于投标报价,又有利于变更、索赔价款的计算。例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2013)中,现浇构件钢筋和机械连接是两个子目,如表1所示。在这种项目划分设置下,结算时应分别计算钢筋工程量和机械连接接头数目,但如果在编制清单时将现浇构件钢筋和机械连接设置成一个子目,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钢筋焊接、绑扎、机械连接三种方式的费用,就可以在结算时省去对机械连接的繁琐计算,如表2所示。

表1.机械连接单独考虑

表2.机械连接综合考虑

4.2工程计量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当工程计量的结果与清单工程量不一致时,应按照计量工程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计量应该严格遵守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而不是按照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计算。例如,某地基强夯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图示边缘的夯击质量,扩大了夯击面积,承包人要求对此扩大面积计量支付。根据合同文件,这部分扩大面积是不能计入工程量的,因为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施工,为保证图示边缘的夯击质量而增加夯击面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能够合理预计的,此部分单价应被视为为已包含在投标单价中。

5.成本加成合同的工程结算

成本加成合同,也即通常意义上的费率合同。采用成本加成合同,量、价的风险全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结算是在图纸预算和签证价款的基础上生成,因此,结算的重点在于对定额的正确把握以及做好相应的签证工作。

对定额的把握主要指应掌握定额中子目的划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例如,《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有5-276内墙面刮腻子和5-195抹灰面刷乳胶漆两个子目。其中,抹灰面刷乳胶漆包括基层清扫、配浆、刮腻子、磨砂纸、刷乳胶漆等工作内容。当内墙采用乳胶漆墙面时,如果没有对定额的清楚认识,就可能同时套2-276、5-195这两个定额子目,造成刮腻子工作量的多算。

另外,做好现场签证工作也非常重要。定额中的一些措施项目与施工方法紧密相关,如施工排水、降水措施费的计算,与施工中采用哪种降水方式以及施工工期有关,这部分费用的计算必须根据现场工程师的签证计算。因此,做好现场签证的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减少结算争议的发生,使结算做好有据可依。

6.结论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究竟采用何种合同模式不是固定不变的。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不同的工程部分或不同阶段,可以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在进行招标策划时,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弊,然后做出最佳决策。

篇(3)

1引言

对现代企业的市场运营而言,采办及合同管理是其成本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海洋石油工程项目往往为一些工程量十分庞大、复杂且工程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在工程的建设中投资控制贯穿于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工程合同则是实施阶段工程项目的主要控制依据,因此,采办及合同管理对海洋石油工程的整体工程结算以及造价部分的影响十分巨大,其管理质量会直接影响到海洋石油工程的建设实施质量以及投资收益。

2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的标准化采办方法

当前在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的标准化采办方法上主要有OEF采办与CFE采办2种,其中,OEF采办是指项目关键设备、材料由业主采购,CFE采办是指EPCI总包合同工作范围除业主采办之外的辅助材料、设备由施工承包商采购[1]。在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的标准化采办方法上,其和一般性的工程标准化采购办法一致,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议标等采办方式。首先为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通过的评标方法确定供应商。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一般会在前期技术交流充分的基础之上,按照招标法规定,选择3家及以上经过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由于海洋石油工程行业具有特殊及专业性,行业里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供应商数量有限,采用竞争性的方式来快速锁定相关资源;议标采办是指与特定供应商的直接采办方式,此种采办方式适用于所需服务、货物行业内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具有不可替代性,采用议标方式得到相关服务和货物。

3标准化采办对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的影响

标准化采办对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的影响巨大,对于海洋石油工程而言,其所产生的影响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1)有利于促进海洋石油工程项目设计、建造标准化,采办标准化即从建设物资源头上实现了标准化,继而对后续的设计、建设标准化有着显著推动作用;(2)节约采购成本,标准化采办可省去一些物资价格和质量部分的谈判空间,同时标准化采办也意味着大规模采购,必然会引起量大价廉效应,继而有助于降低采购成本;(3)稳定资源质量,标准化采办的基本性质就是实现采购物质各项性能的标准化、规范化,自然有助于海洋石油工程建设所需材料的质量稳定性;(4)培养长期稳定供应商,不同的供应商在所提供物资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而当物资标准确定后,相应的供应商也可以得到确定,只要标准不更换供应上便不会出现供应商突然更换的情况,因此,还有助于供应商的稳定。

4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4.1招投标文件质量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招投标文件是签订合同的重要基础,海洋石油工程施工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进行签订的,招投标文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招投标文件的质量对后续合同的签订、施工管理、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具有重大的影响。现今,有一定数量的海洋项目工程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同时进行施工以及设计工作,致使在海洋石油工程招标时,施工图纸还没有完成,图纸的设计深度不能够满足海洋石油工程的招标需求,工程清单以及工作范围缺少合理依据,会使招标单位的海洋石油工程清单不明确,文件中存在漏项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会导致价格确认不合理,无法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另外,招标文件当中的工作范围是依照施工图纸制定的,是业主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具体依据,也是工程结算的依据,部分施工单位无法出示工程清单以及相关技术说明,这会影响整体施工效果。因此,招标文件的内容质量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具有很大的影响。

4.2合同的不同模式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规定总价的合同条款一旦确定,通常不会允许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由施工的一方对海洋石油工程总量以及价格等风险进行承担。按照以往的实际经验来看,虽然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具有很大的益处,但并不是所有的海洋石油工程项目都适用于签订总价固定合同。固定总价需要以固定内容以及明确的工作范围作为基础,在海洋石油工程项目规模较大、周期较长以及设计不深入的情况之下,采用总价固定模式是不合适的。在海洋石油工程项目不明确以及不可控制的因素较多时,应用该种合同模式会导致海洋石油工程量错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在该种情况之下,无法有效地执行合同条款,使合同的约束作用降低,进而使其流于形式,对海洋石油工程的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有很大影响。

4.3合同的签订过程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首先,海洋石油工程合同是按照招标文件进行签订的,许多业主方在海洋石油工程的招标阶段时间较为紧张,没有重视招标文件的重要作用,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随意更改合同当中的重要条款,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我国招标以及投标的相关规定。其次,部分单位利用评标的价格取标价格,使工程造价得以增加。为了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合理性,针对投标价格中漏项以及缺项问题,评委要按照评标规则对其进行调整,在一般状况下,投标方在工程清单中没有填写相关报价,签订合同之后执行投标报价,不予以调整,施工单位要为自身的失误付出代价。最后,合同当中没有对施工界面进行合理划分,会导致工程造价有所增加,合同中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范围以及施工界面划分不明确,使各个施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给海洋石油工程的施工管理造成困难。

4.4合同条款变更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的影响

合同条款变更不明确以及海洋石油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规定,会使海洋石油工程在结算时产生纠纷。随着详细设计及加工设计的深入,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当中会产生形式变更,而对于规模大、周期较长以及技术复杂的海洋石油工程项目,变更的量会更大一些。另外,由于工程总体设计不完善,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工作范围也会增加变更概率,同时海洋石油工程的变更量会直接影响整体的工程造价。

篇(4)

工程结算,是指依据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所进行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款结算的活动[1]。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各类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国家地方部门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始签证资料、施工承包合同、其他有效依据材料等[2]。其中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在承包合同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外,整个项目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均按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条款息息相关。工程结算不单单是只对项目的工程量和单价进行核算,更多是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有关的变更条款等来对项目的工程量及单价进行计价。合同都是工程结算的首要条件,脱离了合同就无法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可见,工程结算离不开施工承包合同。然而,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合同意识不强,存在合同内容不规范、不严谨、条款前后冲突、缺漏项等现象,从而引发矛盾和争议[3];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而签订两份或多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黑白合同”,显然“黑白合同”的出现也是引起工程结算争议的重要原因[4];合同风险意识差,对执行合同所面临的风险考虑不周,当风险成为现实时就产生冲突和争议[5]。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合同签订质量并认真履行合同,以减少因合同问题而引起工程结算争议。

1、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分析

1.1 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类型

依据合同计价方式的差别,施工承包合同主要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类型。总价合同是在合同中规定所完成项目的总价,并按照总价是否可调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工程量确定的合同型式,并按单价可调与否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成本,再以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型式,其具体形式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等[1]。

1.2 合同类型对工程结算的重要性

合同类型应根据实际工程项目的特点、适用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选择,例如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水平、复杂程度、环境因素等。由于合同类型选择的主动权多在发包人一方,发包人在考虑承发双方利益方面偏重己方利益也不足为奇,但也是酿成不平等和矛盾的根源,造成日后工程结算方面的争议和冲突。 下面针对经常发生争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讨论。

1.2.1 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工程结算中的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除了变更以外,工程总价一般保持不变,故经常被称为“包干价”或“闭口价”,其主要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1年以内)、施工设计详尽、工程量清单与描述准确、材料设备市场清楚、合同范围明确的项目[6]。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之类的伎俩,但是并非万事大吉,当合同中一些内容约定不明确时仍然会产生争议,比较容易出现的有“价差争议”和“量差争议”[7]。

当主要原材料如钢材、铜材、商砼等价格大幅上涨,承包商为此需要承受重大经济损失时,就会产生“价差争议”,也有人将这种情况称为“情势变更”[6]。当工程量出现发、承包双方签署合同时未预见的工程量时,会引起“量差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高院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所以争议在司法审理时也会颇费周折。

出现上述争议对发、承包双方都是不利的,承包商会因为业主不愿分担损失,而采取停工、诉讼、仲裁等途径寻求解决;而发包方也会受到工期、调解等问题的困扰,所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也需要就价差调整区间、工程量变化范围、措施项目调整办法等内容详加约定,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在工程结算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1.2.2 固定单价合同模式下工程结算中的分歧

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工程量不太明确的情况下,按照固定不变的单价进行结算的合同形式。由于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4.4.3条款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所以目前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较多,产生结算分歧的比例达到50%左右[8]。固定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能调整,超过约定的条件允许调整,但是调整的具体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将采用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或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或可供参考的综合单价,就需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再经发包人确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结算可能产生一些分歧,如发、承包双方对综合单价的看法不一致将影响结算的进行,因此应在合同中对可能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调整方式进行约定。

2、合同管理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论述

2.1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由于发包方在合同的选择、签订方面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这里合同管理主要指承包人的合同管理,其包括以下几项[2,3]:⑴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制度的建立;⑵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⑶合同签订前的管理;⑷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管理;⑸合同实施过程的管理。本文从工程结算的角度出发,主要讨论后面三项。

2.2 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由于目前工程市场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呈现“僧多粥少”的局面,一些企业为了赢得项目,在不了解招标内容和发包人情况下盲目投标、谈判和签订承包合同,导致合同执行和工程结算时陷于纷争之中,结果企业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社会信誉也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签订合同前的管理,了解工程立项、征地、报建、施工审批等手续是否完备及招标文件是否可行,在确定可以承担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再与发包方进行合同内容的实质性谈判。

2.3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管理

鉴于目前施工项目复杂、涉及内容多,合同条款繁杂,为防止一些重要内容疏漏和条文约定责任有失公平,合同的形式应采用规范的样本,如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关合同的条款和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范本等。依据范本形式起草的合同文件,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合同条款逐一谈判。合同用词、语句应准确、严谨和无歧义。为了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和保证合同的严密性,应将合同谈判、审查、批准三项功能分开,各有专人负责并互相制约。

另外,发、承包双方签订“黑白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按照《高院解释》第21条规定,签订多份实质内容不一致合同时,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只有备案合同无效,而且不属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其“黑合同”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当备案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司法依据上倾向于以招投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进行结算[4]。

上述情况说明,只有熟悉及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签订合同时做到规范、严肃、完整、准确,才能减少和避免结算审计过程中的扯皮、争议事件的发生。

2.4 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主要包括合同变更管理、分包管理和合理索赔等几项。首先,需要进行“合同交底”,讲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施工组织和安排时应充分尊重合同,不能自行变更或先变更后谈判,只有经过相关各方签字同意后才能实施变更。对任何变更都要记录并建档,以此作为签证和变更结算的依据。其次,因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分包无法完全避免。应在合同和发包方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分包管理,严格筛选分包队伍并签订分包合同。索赔是合同各方履行自己权利的正当要求,应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合理地处理索赔。

3、合同风险控制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探讨

3.1 关于合同风险

因为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长期性和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合同风险对发、承包双方都是客观存在的,若忽视了合同风险,当风险发生时必然在工程结算时引起争议。合同风险包括外部环境风险和内部流程管理风险。外部环境风险包括国家的法律、政治环境和社会自然环境的影响;内部流程管理风险指决策、过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风险[5]。

3.2 合同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是建立合同风险管理机制,正确识别、处理和化解风险。二是采取合理的风险处理对策,如风险大的基础、主体工程加强监理和验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工程结算时,应分析合同结算的风险影响因素,由于编审人员所处地位、立场、目标不同,存在差距是正常的;但若相关性太强,就存在有意压价或高估冒算的可能性。

4、结语

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也是容易引起争议和分歧之所在,故而需要发、承包双方重视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的管理及合同风险的预防控制,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和减少工程结算阶段的争议。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组.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255-287,302-315,334-349.

[2]周建荣. 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重要性[J]. 现代企业文化,2010(5):150-151.

[3]王宪军. 谈工程承包商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J]. 华章,2008(23):13-14.

[4]陈柏新. 建筑施工“黑白合同”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研究[J]. 建筑,2012(11):41-42.

[5]蒋晓燕. 如何规避合同风险搞好工程结算[J]. 中国建材科技,2007(2):56-59.

篇(5)

一、引言

石油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我国的国民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的石油化工等多个领域都呈现了高速发展的势头,成果显著。根据调查显示,许多老牌的石油化工企业依然沿用了上世纪陈旧落后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生产技术也没有得到及时的提高和改善,严重影响了石油化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同时长久以来存在的油气量损耗大、环境污染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针对以上问题,为了石油化工企业可持续发展,一批新建、改扩建项目提上日程,其中以改扩建项目居多。石油化工检修改造工程相比于民用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着更多的不可预见性因素,无论我们方还是施工企业都承担了相对较大的经济风险,如何做好检修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和预结算管理,降低经济风险是当前石油化管理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做好检修改造工程合同相关工作,降低经济风险

按照合同计价方式我国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主要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可再分为固定和变动两种。固定总价合同的总价不会发生变动,我们只要做好成本预算一般不会承担较大经济风险,然而施工企业有可能承担较大的经济风险。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单价不会变动,以实际工程量清单结算,如果一个工程项目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不大,我们和施工企业来承担的经济风险均会较小。其他的合同形式均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引起成本增加,因此施工企业承担的经济风险相对较小,我们就会承担相对较多的经济风险。

科学签订检修改造合同,合理规避或者转移经济风险是非常重要的。管理人员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全面并深入掌握石油化工检修改造工程具体内容,编制可行性报告,确定科学合理的合同内容以及合同计价方式;第二,提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需要检修改造的设备进行检查和预测,能够基本掌握施工工期和人力资源、施工材料以及施工机械的资源配置和部署情况,作为施工过程中多方面项目管理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评判施工企业提出增加结算费用等要求是否合理的依据。综上分析,在石油化工装置检修改造工程过程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会承担经济风险,因此在与施工企业签订检修改造合同时通过约定一些合同条款进行风险转移或者风险共同承担,有效控制成本投资,避免施工企业利用合同漏洞进行索赔。

三、做好预算管理工作,争取工程项目最大经济效益

由于石油化工检修改造工程工期短、工程复杂、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因此人力资源、施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配置和部署都需要进行科学地考量,如果在资源配置和部署或者工序设置等方面出现问题,势必带来该方面投资的增加,带来经济损失。因此管理工作人员首先应该做好工程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做好投资管理和投资控制,确定最科学合理的人力、材料和施工机械的配制和部署方案,保证每笔投入能够用到实处,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在工程开工之前管理人员应该做好可行性报告和施工预算等工作,最好能够细化到单位工程,甚至到分部分项工程,能够把每一个细节的预算进行优化,在施工工程中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一旦施工企业提出施工方案变更,及时作出应对对策,争取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鉴于石油化工检修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较多不可预见性因素,比如设备损伤情况远超于预测结果,施工预算就会有所增加,因此管理工作人员应该做好施工预算的动态管理工作。管理工作人员应该对施工全过程的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各项工程的投入情况,真正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四、做好结算管理工作,追求工程项目最大经济效益

鉴于石油化工检修改造工程本身的特殊性以及以往检修改造工程的经验,工程承包合同一般不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计价,以固定单价合同为主,根据竣工的实际施工工程量来进行结算。管理工作人员应该善始善终地做好结算工作,争取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里分析有可能导致合同价变动的情况:

第一,检修改造工程内容发生改变。停车以后装置磨损情况的检测结果与停车前预测结果差别较大,施工企业会提出方案变更导致合同价变动,这里我们要提前考虑到这种情况做好应对策略。

第二,施工工序发生变化,比如施工过程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某工序会影响其他工序的正常进行,而且这种影响已经导致了施工进度的拖延以及施工成本的增加,应该审核交叉作业产生是否合理,是否由施工企业本身原因导致。

第三,施工方案的调整可以调整合同价。比如工期延期,为了尽快竣工需要投入更多人力、材料和施工机械,工程投入就会增多,应该审核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否因为施工企业本身原因导致成本增加。

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合同价也会发生变动,此时管理工作人员应该做好结算工作,认真审核施工企业提交的方案,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五、结语

做好石油化工装置检修改造工程的合同和预结算管理工程,可以有效地降低经济风险,争取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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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但是未完工工程的结算问题历来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尤其是牵涉到固定合同价格中的未完项目如何计价,争议各方各执一词,所以比较复杂。

一、背景资料

某工程规模为30000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场地原为修建高速公路时留下的取土坑,土建工程招标以前场地回填工程已竣工验收,A建设单位已提供三通一平。

土建工程公开招标于2007年11月完成,2007年11月20日土建施工队伍B建筑集团公司进场,2008年3月3日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土建工程造价为固定大包总价1269万元,同时签订一份关于调整钢筋差价的补充协议,2008年4月10日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而停工,6月20日签订一份关于调整主要建材价差的补充协议后施工单位全面复工,8月10日后施工单位再次提出关于人工及商品砼调整差价及土方索赔的的要求,同时工程近于停工状态。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与沟通,施工方提出以下要求:建设单位将剩余工程款800万汇至工程所在地的某帐户、预付工程款200万、土方工程索赔100万、提高人工费单价等,2008年9月28日A建设单位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解除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10月8日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封存B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及建筑材料,后期土建施工单位C建筑公司于2008年10月16日进场组织剩余工程施工,于2008年12月20日土建主体工程完工,2009年5月16日工程竣工。

法院委托D造价咨询公司为B公司已完工程造价作出鉴定, D造价咨询公司根据法院委托一个月后出具已完工程造价776.99万元的鉴定报告。诉讼双方关于工程造价的争议有两条,其一为鉴定报告的计价方式完全抛开施工合同中的固定大包总价的计价规定,采用了招标文件中的按定额计价方式进行报价的计价规定,没有按投标报价文件的让利率10.1%进行让利。其二鉴定报告中按实际完成的基础土方工程量计入鉴定造价,而投标报价文件中遗漏了3万方土方工程量,A建设单位要求扣除该项造价119万元。一审判决认为:投标压价问题无文字说明,认定投标行为不是压价;超挖土方问题,双方有签证,认定应按鉴定报告计入工程造价。目前A建设单位已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例解析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固定大包总价的合同计价方式,总价蕴含的风险项目及其计价问题个值得商榷的课题。

本案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大包总价1269万元,为一次性包死价格,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除施工图变更外不作任何调整。”2008年6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调整钢材、水泥、砂、碎石的价格)。合同约定表明,1269万元为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一次性包死价为建设部规章规定的“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范畴。“施工图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6月28日后“按月调整钢材、水泥、砂、碎石的价格”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可调整的风险范围。

本案例争议第一条总价让利问题,经过仔细观察和反复比对,B建筑集团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中,在工程造价汇总表中合计总造价1411万元处(1411万元为印刷书写体),手写改动为1269万元(1269万元为钢笔手写体),且在手写改动处加盖单位公章(此处数字大小写均做了相应改动)。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招投标时,招标单位没有要求投标单位对进行说明或者调整,投标文件上也没有明确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所以无法认定该行为是自我压价或让利行为。笔者认为,单项报价累加值和总造价之间的差异就是固定大包总价蕴含的风险因素之一,应属于上文中的第一种价格风险。一审法院的无让利认定显然有违公平,首先单项报价累加值和总报价之间的差异是事实存在的,并且该工程采用固定大包总价计价,当工程如期完工时,按照固定大包总价1269万元结算工程价款,固定大包价款中包含了142万元的风险,这个风险是由中标单位承担的;而当工程没有完全完工时,仅仅按照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计价办法进行计算已完工程造价,不计入一点风险,对建设单位和其他投标单位都是不公平的,应该按照已完工程造价占总造价的比例计入一定的风险。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已完工程应包含的风险造价为(776.9÷1411)×142=78.19万元,所以应该从鉴定造价中扣除78.19万元。

第二条遗漏土方问题,根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土方项目所有工程量均应该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而B建筑集团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只包含了根据施工图纸标明的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前的0.5米深的土方工程造价。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合同的成立包括邀约和承诺,要约一旦经过承诺,合同就成立,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建设单位已经掌握图纸和现场不符的情况,而不去修改设计图纸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土方回填已完成,投标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进行计算的报价自然不包含多挖2.6米深的土方工程价款,因为招标图纸与现实不符,根据双方的约定,在施工时变更图纸的部分土方属于超挖土方,并不包含在约定合同总价款之内。笔者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适用于双方没有约定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根据本案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本合同包含文件:第二条招标文件……”,故该项工程造价作为隐含在固定大包总价中的风险 ,应属于上文中的第二种风险,工程量的风险,理应认定已经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根据公平的原则,工程没有总体完工,已完工程造价中只包含了一部分风险,该部分造价为(776.9-78.19)÷1269×119=65.52万元,故土方工程应扣减造价65.52万元。

已完工程造价应为776.99-78.19-65.52=633.28万元。

三、经验与教训

关于投标文件的编制填写中的许多问题,不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应该高度重视,如本案例中的让利问题可以认为是施工方的陷阱,没有注明让利行为,建设单位也有责任,开标会上可以提出质疑请施工单位给予书面解释,或要求提供总价变更后的造价清单,也可以在合同上约定变更后的造价清单;招标图纸与现实不符时,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包含的内容和不包含的内容;关于投标漏项问题,施工单位应该确保投标人员亲临现场踏勘,一旦漏项风险巨大,以免给后续施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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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施工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目前电力工程格式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

国网公司工程一般采用总价承包与单价承包相结合的模式,一般情况下基础和铁塔采用单价承包,其它为总价承包。在常规情况下,总价承包部分的结算只要计算由于重大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单价承包部分的结算,计算各分项竣工图量后乘以合同单价得到最终单价承包部分的结算价。这样的合同模式结算价表现为:结算价=总价承包部分+单价承包部分+合同范围外增加项目及内容。

省内工程一般采用附带工程量清单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本体的量在结算阶段全部按施工图的量进行调整,属于按实调整。其它费用中一些措施费也是按实际数量调整。省内工程合同模式意味着省内工程结算价=施工承包合同价+工程量调整费用+设计变更费+现场签证+其他调整项目。

2、不同的合同及其合同管理中形成文件的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举一个具体变电土建工程的例子能更好地说明“不同描述对结算的影响”。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m2,综合单价150元/m2,总价15万元,固定总价合同。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将“一楼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设认定大理石地面综合单价550元/m2),由于无法知道1000m2的地砖数量有多少是一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一楼的地面面积,若最终认为为300m2,则此项变更增加总造价300*(550-150)=12万元。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投标报价的时候,没有把所有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200m2,二层400m2,三层400m2,单价150元/m2,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造价增加12万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统一的。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取合同报价中一层的数字200m2,计算得200*(550-150)=8万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

从上述例子就可以看出,合同报价不同的描述,就可能对结算产生不同的影响。

工作中常引起结算争议的表述主要有:

(1)招标文件内容引起的问题

招标文件存在被审计单位“抓住把柄”或者我们觉得难以操作的内容,如: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不得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的工程量。对工程量清单中可能存在的较大误差应在标前答疑时提出”、招标文件列出图纸目录并注明“图纸请到项目单位领取”、“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实际情况是,从拿到标书到开标时间很短(最短时间是5天),自行踏勘现场是不现实的,亦或图纸还未出版全。我们在工程结算时,多次因此条款和审计单位发生争议,最终上级单位都明确结算量按竣工图进行调整。再如:电气招标文件第一章3.2.3.1 “本工程原则上采用附带工程量清单的固定单价合同……。属于措施项目的费用一次包死不作调整。”,该段文字中“措施项目费用”与预算取费直接费中措施费用(该费用会随着工程量的变动而调整)文字接近,在以往工程的审计当中,有的审计单位认为二者是指同一费用而不同意调整。因为文字表述问题,总要几经折腾才能结回正常应得的费用。

(2)甲供材超欠供的问题

工程竣工结算要对甲供材料超欠供进行审计,他们将工程结算中应供材料量与甲方财务实际支付供货商材料量进行比较,并认为两个量的差就是超欠供量。看起来这样计算是可行的,但往往在项目现场存在以下较为突出的问题:

a、变电中的构支架按“件”(或“批”)、线路中的地脚螺栓按“件”、来领用的。工程结算时是按图纸重量加定额损耗来计算,但厂家与甲方结算加工重量不一定是这样结算,这也会造成量差。

b、变电中的电缆存在代用、以“盘”供应后多供的零头量等因素。

c、线路中的导线,项目部是按长度来领用的,结算时我们也是按理论重量加定额规定的损耗来计算材料量,但供货商是按实际供应吨位计算,不同的比重计算出来的重量自然不一样。

d、工程施工时,由于工期紧等原因,甲方会从其它工程调剂一部分材料过来使用,在本工程甲方财务账面上不一定反映,也会造成量差。

(3)现场签证方面的问题

施工项目部也经历了先干活后办理签证,到现今先办理签证申请后干活再办理签证确认的一个过程。在我们坚持下,绝大部分甲方都能事实求是地按文件办理签证相关流程,但是有些甲方对某些事吃不准,因为坚持先办签证申请,他又不得不签,而写一些模棱两可的话,这样的签证就没有办到位,结算时会因为理解不同导致争议。

(4)设计变更方面的问题

省公司颁布了对设计单位的考核,造成有些设计院对出设计变更单有所顾忌,有时工程都做完了,正式设计变更单还没有,只能等到出竣工图才做进去。更有甚者,或者干脆不把设计变更做进竣工图。

3、“情势变更”要求结算引起的争议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事先不可预见的变更、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在此情况下如继续维持合同原条款则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是屡见不鲜的。实施周期长,工程大宗材料的价格大幅涨跌,是出现“情势变更”的常见原因。例如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水泥、钢材大幅上涨,涨幅一度高达30%。这些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已超过了施工单位承受能力。尽管合同约定是固定综合单价,但是结算时我们根据地方上可以调整的指导性文件也提出了结算申请。这些“情势变更”必定引起一部分甲方与审计的争议。

二、合同的施工结算

以上是我们结算工作时碰到的一些问题。结算时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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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practice, the payment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problem is the contractor and the disputes arising between the most problems. Often has the developer to evade the responsibility of breach of late payment simply not engineering settlement, make the developer and the contractor the creditor's rights and long-term is in a state of uncertainty,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long-term delaying project payment. This paper is how to resolve in the project contract settlement risk the verification of the contractor, makes a brief analysis.

Keywords: contract, settlement difficult, risks, and resolve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承包人拿着合同约定的结算文件,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中形成的工程款数额,请求判令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而发包人却提出,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的,没有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鉴定。因结算报告的递交手续不完备、不规范,结算程序的事实认定困难。

从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拖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那么,如何才能化解长期困扰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结算难的风险呢?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法律给了承包人一把“尚方宝剑”,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发包人逾期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既不答复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对发包人无限期拖延结算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制约,也就是说承包人依法送交规范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依法转变成工程款结算的法定依据。这对于承包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讲无疑是一把“尚方宝剑”。但是,承包人如何才能正确应运好这把“尚方宝剑”来化解结算难的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否则,操作不当,将会导致不利或适得其反。

一、应注意建设工程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条款的约定

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形成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不但受法律保护,而且是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根据,所以首先要将有关竣工结算的条款约定清楚明确。

如果是采用建筑行业的规范和标准的合同范本,那就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有关竣工结算文件形成的过程的约定大体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文件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通用条款中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示范合同,而是,双方另行约定的合同,或采用国际惯例的合同,则承包人尤其更应高度重视对结算条款的约定。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当与发包人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比如:“工程验收竣工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文件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文件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处理”。也可引用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但在引用时承包人应注意其中有关承包人应尽的义务。

二、应注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最终结算资料签收的问题

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资料和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资料行为的确认是非常重要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惯例,承包人给发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应当是书面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也必须给承包人出具书面的凭证。如果承包人仅仅口头告知发包人有关结算报告的内容等,是不产生导致结算依据的后果。而且如果仅仅是口头的单方告知,也会导致在日后发生工程款结算纠纷时举证的困难。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时,接收结算报告的主体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建筑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具体的人和地址,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递交结算报告的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以发包人不接收结算报告为由,主张由其单方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承包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将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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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目前,随着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力度的强化发展,大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的环节都要求经过严格的审计程序。建筑单位在进行一项工程时,需要跟建筑施工单位签署合同,在这合同内容里面包含了施工单位在这项工程中包含的施工项目以及施工款项,这两方面都要做出严格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开展此项工程的首要任务,他严格控制着施工单位在建筑此项目时的质量问题,也严格控制它的工期。在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环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签订的规范性及签约双方的各约定,都会对工程竣工结算产生影响。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制约性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重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制约性作用,是为了在现有施工技术的条件下,进一步确保建筑工程结算工作顺利的开展下去,无论是施工进度方面还是建筑施工质量方面都会有严重的制约作用,令施工单位有效施工。不断的社会实践调查表明,预见性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制约作用,对于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通常情况下,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中,施工合同的合理制约主要表现在施工质量、价款及工期的结算方式[1]。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部分企业在建筑工程前面开工前,建筑单位为了节省一定的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对于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仅仅标注为合格。而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将其施工质量评定为优良的质量等级,再按照相关文件的所传达的精神以及优质的评价原则,按建筑工程人工费用的百分之五对施工单位进行一定的资金奖励。但是在此环节中,常常有建筑单位由于本身是出于节省费用而只选择合格的施工质量评价,优良的质量标准是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是到了最后的环节却因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否奖励的条约,而使自身付出了高于预算的部分资金,也会因此与施工单位产生较大的意见分歧,甚至发生严重的争议[2]。在施工项目质量问题以及施工成本控制问题拥有建筑施工合同非常重要,它能制约此种问题的发生,令建筑工程项目有效的开展下去。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与描述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前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对于合同内容里面的一些语句描述以及条款措辞方面都要做到仔细阅读,这也是对工程项目开展顺利的基本。针对施工单位重视建筑施工合同条款一些问题描述是非常重要的,一旦施工单位签约此合同,就不能单方面进行改变,它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受到了法律保护。因此,重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与描述,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反复的推敲与思考,可以有效的避免合同中出现歧义导致后期工程竣工结算出现争议问题[3]。

同时,在避免合同中出现词语歧义问题的基础上,对合同的表达内容进行分析,也是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首要前提之一。为了能让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作顺利的进行,施工单位对于建筑施工合同内的条款词语措辞要仔细辨认,双方要沟通准确,以防出现分歧,令项目工程进度在预期之内并且施工的质量也有所保证。所以,对于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与描述方面,存在的问题能够明白,不出现问题,才能不断的积累解决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对于这些问题,发挥施工合同对工程后期竣工结算的重要保障作用。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规范

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发展并不完善,在很多合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建筑项目施工前需要对施工合同有一个严格的规范。重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规范可以有效的令项目工程开展。根据我国各地区建筑行业发展来说,很多建筑施工单位都要根据国家建设部门以及工商管理局联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对大部分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发挥规范与约束的作用。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附有三个具体施工质量、材料以及承揽工程项目的附件,这三个附件都是用来规范项目施工合同的。针对施工合同订立的规范内容就是用来制约施工单位工程施工项目问题的,但是对于这些规范要符合建筑施工实际条件,不能盲目采用,要选择科学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用以避免签订不规范的施工合同给建筑工程项目后期的竣工结算造成严重的困扰问题[4]。并在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资料的过程中,重视合同中对施工工程竣工日期、付款方式、施工进度问题的规定与描述,谨慎的确认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对于建筑施工后期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时出现的问题可以有效避免,不能影响施工单位结款资金。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在实际工作中重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对于解决建筑工程项目后期的竣工结算审计,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与国外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国外所采用的合同价款主要分为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而我国的合同划分就只是定价不变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以及定价可调合同[5]。例如,通常情况下,固定定价合同主要是要求承包方承担施工期间的全部风险,并需要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不可预见因素可能会产生的结果负责,其报价也因此较高。对于工程总量以及对施工技术要求较少,并且工期时间也比较短的一些建筑工程来说,采用定价合同相对适合。而可调合同的相对要求要比较多首先要业主像施工单位支付一些费用,同时为了能让合同有效实施,业主也可以对施工单位支付一定的酬金。这类合同不同于固定定价合同,它需要业主承担全部的工程风险,相对的承包人不需要承担风险。因此,在选择施工合同类型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最终做出选择。

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筑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竣工结算发挥着极大的影响。对于建筑工程项目一旦开展进行,无论是建设商(业主)还是施工方都需要履行所签约的合同,同时为了能让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设计的顺利进行,双方在签订合同方面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签署。同时,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双方必须重视建筑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具体环节,全面、认真的分析合同的具体内容,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不确定因素,在工程竣工后双方结算时不会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作用,对于建筑企业的发展非常有利。

参考文献

[1]陶学明.李颖.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合同管理[J].西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04).

[2]唐晖.建设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探讨[J].中国住宅设施,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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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4-0083-02

1 基建工程合同结算中存在的影响因素

1.1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内容不严谨 基建工程合同是合同结算的依据与标准,目前基建工程施工合同中较多使用行业或集团合同范本,在实际工作中会存在合同内容不够完善,重点不够突出,约定不严谨等现象。尤其在合同会审或招标文件拟定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审计人员和造价人员等所关注重心不同,虽然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概况、施工范围、工程造价、施工周期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均已包含,但是由于合同中措辞不够严谨,往往会造成双方的理解误差,对漏项的商定无法明晰界定等,都为后续工程结算造成一定困扰。

1.2 合同结算额度超过合同金额 在基建工程竣工后基建项目的结算金额通常都会超出合同中约定额。造成额度超标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工程量高估冒算,计价不够准确和签证变更等三个方面。施工单位为了提高送审金额,往往在工程竣工结算书中高估冒算,如重复计算工程交叉部分的内容,变更内容含糊不清,重复计算工程量单价已经包含的工作内容;利用定额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差异,提高送报的基建工程量;基建工程变更中减少的施工内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报价不做相应的变更减少;歪曲工程计算的规则,少扣或者不扣原本应该扣除的工程量等来提高工程报价。

1.3 基建工程合同施工执行力度不足 在基建工程施工合同中,已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但目前基建工程往往通过招投标产生,为达到中标目的,施工方采用低价中标策略,合同一旦签订,施工方会以各种制约因素作为借口提出不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的要求,这就增加了工程管理方对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的投入。对建设管理主体来说会存在不按期支付工程款,不及时下达变更指令,赶工、停工等现象,对工程监督、检查力量不足等。

1.4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偏多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多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手续,在送审的结算资料中,除了基建项目的竣工图纸之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占据了结算资料的大部分内容,使合同结算增加难度。在实际审查变更和签证资料也会有很多问题,首先,变更和签证资料不全,施工单位为获取利益对工程量只增不减;其次,签证要素不齐全,施工现场签证一般都需要业主,监理和施工方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在工程结算送审资料中往往会存在现场签证缺少一方甚至两方的签字盖章,给结算工作带来困难[2]。

1.5 审核员对基建工程了解不够深入 由于基建工程都是在基建项目竣工后或实施到一定阶段才进行工程结算,结算流程中的结算人员并不参与基建工程的前期决策和施工全过程,要了解并掌握基建工程项目,只有通过对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最终核算工程造价。这就造成结算人员很难全面仔细的了解整个基建项目的全部过程。当结算人员对基建项目中某部分项目产生疑问时,也只能通过施工单位的口头解释和建设管理部门的口头或者书面确认来判定是否正确。这种对基建项目审核资料的不完全掌握,给基建工程结算审核造成一定困扰。

1.6 工程竣工后送审资料不规范 基建工程中往往存在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和质保金等与结算有关的付款金额,在办理这些款项时也需要一定的结算手续和资料。目前在工程结算时,送审的资料往往会缺这少那,这些资料的缺乏或者不规范会给结算人员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尤其在工期紧张期间,先行付款或加大进度款额度,以及预留少量保证金,这些都对竣工结算带来很大影响。

2 影响基建工程合同结算因素的原因分析

2.1 建设管理单位的原因分析 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作为基建项目的主要投资管理方,直接参与项目的决策,招标和施工管理等整个过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由于基建项目一旦开始,基本上都会面临任务重,时间紧的问题,以至于放松对工程设计的审查,导致后面变更不断;②建设管理单位在基建期间往往定员很少,涉及专业面不全,熟悉基建、技术、经济的专业性及复合型的人才又很缺少,造成合同签订的不够严谨,后续盲目签证现象繁多,施工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力度不够;③资料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造成中间资料的形成和整理不齐全,不规范;④作为建设管理单位,较注重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而忽略了管理细节,对工程设计上需要更改的地方,直接口头通知,而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2.2 工程施工方的原因分析 施工单位作为基建项目的直接建造方,在利益驱动下会通过重复计算工程量来套取额外工程造价款。再者施工单位人员流动性较大,新上岗人员不能尽快熟悉了解基建项目,造成施工资料不统一,工作程序不衔接等。同时,由于投标时按相对低价中标的原则产生,施工方承包后将大量工程内容分包、降低施工标准、并简化安全措施以及不按约定进度施工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手续不齐全的,不能及时提醒建设管理单位补全手续,施工过程中故意或人为因素不保留资料和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缺乏证明资料而进行的施工结算得不到认可和确认。

3 采取的措施与建议

对于目前基建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只有及时解决并且预防后续发生,才能使工程结算的审核资料做的更加完整和规范,使结算人员能够高效、快速的完成资料审核,有利于承包双方的信誉和再合作,同时避免了纠纷的产生。

主要措施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合理拟定合同范围和工作内容,充分商定合同文本,严格进行工程设计管理和设计审查,以减少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②合理确定合同结算单价或合同总价,明确并细化结算方式,合同双方加强对工程合同的全面认真审核,加强对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方的法律约束;③设立行之有效的奖罚制度,对整个基建项目的工程实施控制,落实基建项目管理者的责任,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与积极性;④合理拟定招标底价,确保合理价中标,避免因低价中标导致的工程结算难度;⑤严格控制施工方现场施工组织和外包管理,全面监管施工队伍、施工工艺和各项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结算资料正确与完备;⑥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的基础资料及资料管理制度,规范整理整个基建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以提高后续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率;⑦充分利用第三方专业人员,全面参与工程结算的全过程管理,提高工程结算质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⑧施工管理方合理筹措资金,确保按期付款,建立良好的合作信誉,减少影响工程结算困扰因素。

4 结束语

基建工程合同结算审核是一项全面而复杂的系统性工作,要求对基建工程审核的政策和基建项目的资料的进行全面性的把握。只有施工双方严谨仔细的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才能保证资料的健全和完整,进而快速,高效的完成结算审核,规避纠纷产生的同时更利于保证基建项目顺利结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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