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2:23

保险市场论文

保险市场论文篇(1)

一、我国保险监管发展的新形势

新中国商业保险发展近半个世纪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保险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市场主体从少到多,保险产品不断丰富和增加,保费收入规模越来越大,保险员工队伍不断扩大,商业保险成功走入了千家万户。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做大,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行为正变得越来越不理性。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不诚信竞争屡屡见诸报端,受到各方的指责。保险公司的外部生存环境和社会信誉正变得越来越糟糕。

“十一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经济稳定运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显著增强;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自我救助能力和抵御系统性风险能力显著增强;主体多元化、竞争差异化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大型保险集团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基本建成一个业务规模较大、市场体系完善、功能作用突出、服务领域广泛、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保险市场。

2006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保险业。关于发展保障,要求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若干意见》强调,要建立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在对偿付能力加大监管的今天,市场行为监管仍不能掉以轻心,它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除此之外,保险监管者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哪些是应该监管的,哪些是公司自己内部管控的行为应当作出很明确的界定。否则,将导致保险市场监管者的缺失,最终损害保险市场效率和投保人利益。但是目前保险监管中对保险市场行为重视和研究力度仍然不够,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和不诚信经营时常存在。为此,研究影响保险市场行为的因素,最终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恶性竞争是饮鸩止渴,服务提高才是治根之本

1、在保监会的重压下价格战势头有所缓解。价格战曾是恶性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了对付价格战,保监会一再下发文件,对许多险种的最低保费做出限制。2006年8月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并下发了四大项目的财产险条款费率指引,今后包括电厂、公路、地铁、楼宇在内的重大工程保险,将以不低于该费率指引标准进行承保。保监会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制订指引的目的,是要改变目前重大工程保险恶性竞争,费率被严重压低以至在国际再分保市场上无法分保的局面[1].

2、商业贿赂现象叠出,保险监管力度加大。很多保险人在买保险的时候,会比较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更便宜,有更低的折扣;就连部分保险公司的人在谈论其他保险公司的优势时,也大谈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打的几折,给客户返多少佣金,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所说的这些竞争优势都是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是典型的商业贿赂。

根据1999年2月1日财政部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行业可以向方和经纪人给付最高不超过保费8%的手续费,且还是要扣过税款后以转账形式支付。但现实情况是,个别保险企业为了争夺这些保险方和经纪人,不断给出更高的手续费或变相提成,手续费或提成甚至达到保费的50%以上。2006年3月16日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治理商业贿赂将成为下一阶段保险监管专项工作,商业贿赂已经引起保监会的高度重视。

3、监管要适度,禁止恶性竞争并不意味着不要竞争。有市场就必须有竞争,否则,市场是不完全的市场,是不健康的市场。为了保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需要适度的监管。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保险市场失灵造成破坏,保险监管的重心应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上,放在对形成和保持适度竞争的格局和程度的监测上,要求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既限制竞争又不消灭竞争,既追求利润又不盲目冒险,既有风险又保障安全。

4、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关于创新与服务,要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也是节约。现在大家都在提倡节约资源,在保险业,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就是节约,它可以为客户节约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让更多的人正确的认同保险。

三、保险市场暗流涌动,诚信建设势在必行

虽然近年来保险业在诚信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误导欺诈、拖赔欠赔等失信行为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新方式,注重实效,逐步构建政府监管、公司内控、行业自律、社会评价和舆论监督多层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2].

笔者在此着重指出保险中介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保险营销员。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吕宙指出,2005年全国保险业通过中介实现保费收人35亿元,比上年增长23.8%,占总收人73%.未来五年,保险中介市场基本发展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经济社会为出发点,坚持诚信专业化经营,不断提升保险中介行业社会信誉,实现保险中介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做出贡献[3].初步测算,到2010年,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将接近4000家,保险营销员保持150万人左右,保险机构10万余家,保险中介业务年均增长超过30%,保险中介的保费收人超过6000亿元,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人超过1000亿元。

据了解,保险的诚信问题主要出现在销售和理赔两个阶段。由于保险业务收入的40%以上来自营销员,而全国近147万名营销员直接面对消费者,虽然销售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影响面非常大,但保险公司由于考核机制等原因,普遍存在短视心理,希望能在短期内实现业务的快速攀升、占领市场,这使得保险公司的领导和管理者通常以保费论英雄,将那些保费收入高的业务员视为公司的骨干,给予各种奖励。不诚信不要支付成本,长此以往,不诚信反而成为一种极具破坏力的负面示范。

针对这一现状,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吕宙也提出过相应的解决办法,包括完善中介监管的法律、法规,提高中介监管有效性。努力形成一套包括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惩罚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制度体系,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的监察,严厉打击损害被保险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的来讲,要通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诚信建设,调动全社会公众进行积极监督,使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内容;要强化保险企业的诚信管理,同时还要加强保险诚信的宣传教育,树立一批讲规范、重服务、守信用的典型;要把治理从业人员失信与治理保险公司失信结合起来,加大对公司法人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治理失信行为;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认真把好行政审批关。

四、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针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一目标的提出给保险监管指明了方向。要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健全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此外,笔者认为随着保险竞争的加剧和保险信息化的发展,保险与银行、证券相互渗透的趋势正在加快,由此导致了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问题。对此,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等监管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定期进行业务磋商,交流监管信息,解决混业经营趋势下的分业监管问题,支持保险公司拓宽业务[4].与此同时,加强与各国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入国际保险同业监管体系,通过该体系监管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本国保险公司以及接受本国分保业务的国外再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保险市场论文篇(2)

发展的不足之处

由于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介于垄断市场和寡头市场之间的市场性质,其发展上的限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市场运行效率低下。无论是垄断市场还是寡头市场,相比于完全竞争市场,均有效率上的损失。其动因主要是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所有森林的全部风险状况,如果按照整体森林资源的平均出险概率确定保费费率,那么只有面临的风险概率高于保费费率的林农会参与投保,极可能出现逆向选择问题[5]。另外,法律层面上的缺位等问题也加剧了效率的损失。第二,政府补贴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政府为了管制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价格,规定了保费上限,使保险公司的成本大于收益。为了保证森林保险的顺利实行,需要政府对保险公司进行适度补贴。从要素的流动角度来看,这种转移性支出性质的资金流动会造成社会总福利的损失。第三,从我国目前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情况来看,各试点省的营销模式基本上是被动执行中央的批示文件,很少有结合自己地区发展独特的营销策略。以沈阳市和青岛市两地为例:尽管两市的森林资源本身和外部环境均有较大差别,但是在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施行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综合来看,政策性森林保险市场是一种介于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之间的市场。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建议

保险市场论文篇(3)

SCP范式是产业组织理论的主体理论框架,主要用于揭示企业之间关系变化的规律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即市场结构制约市场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其中市场结构中主要包括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行业进入退出壁垒。市场行为主要涉及价格策略、产品策略和排挤竞争对手策略。市场绩效主要包括产业的资产配置效率、生产规模效率等[1,2]。笔者将从对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研究,结合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的特点,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业提供建议。

1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结构分析

1.1市场集中度

1.1.1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按农业种类的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养殖业如生猪保险、养鸡保险、养鸭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淡水养殖保险等,种植业如水稻保险、蔬菜保险、林木保险等[3]。从1982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至今,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从快速发展到逐步萎缩的4个阶段,分别是:恢复试办期(1982~1990年)、高潮期(1991~1993年)、持续萎缩期(1994~2003年)、深入发展期(2004年至今)。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此后,在政策的鼓励和保监会的积极推动下,立足于“政策扶持,商业运作”的经营原则,农业保险试点不断扩大和深化。目前,全国有近90%的省、市、区开展农业保险,并已形成5种模式(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制、浙江共保体、外资安盟)、4种形式(保险公司自办、代办、与政府联办以及保险公司共办)进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的试点,初步改变了1994年以来农业保险持续萎缩的局面,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截至2008年底,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已上升至全球第2位,居亚洲第1位。

1.1.2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是衡量产业垄断程度的有效工具,是指某个企业的销售额在同一市场或行业全部销售额中所占的比重。对于保险业来说该数值可以用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来确定。尽管我国农业保险采取的是“低保额、低保费、低保障”的办法,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承保标的的特殊性及广泛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存在使得农业保险业务进展缓慢、盈利微弱,各涉农保险公司经营吃力,收支大抵相当。

2000年以来各涉农保险公司面临着农业保险入不敷出的窘境。据统计,简单赔付再加上其他费用,平均综合赔付率将超过120%,大大高于国际上70%的临界点。农业保险的经营困难使得多数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领域,至2006年底,全国39家财险公司中仅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安信、安华、阳光、安盟4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其余33家基本不涉足农业保险)。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46亿元,其中人保、中华联合和安信、安华、阳光农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合计达8.42亿元,占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99%,农业保险的市场集中度非常高。

1.2产品差异化

我国目前现有的农业保险种类较多,但是由于实施困难等因素导致覆盖面并不广泛。由于政府的差异化区域与险种的财政补贴使得在农业保险实施范围内已实现区域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差异化,具体是区域间建立与各自农业保险需求结构和供给能力相适应的差异化的保险产品结构。补贴与地方收入经营情况的差异性使得农业保险保费及赔付金额呈现出差异化[4]。但是由于经营涉农保险的保险公司及保险标的局限性使得现有的农业保险差异化有待进一步发展。

1.3行业进入壁垒

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对于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设置了重重限制。2006年起经营农业保险的6家保险公司市场集中度高,虽然农业保险保费规模逐年增大,但是收益增速并没有保费增速快,加之我国农业保险采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使得新进入企业竞争成本过高,形成进入壁垒。

2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行为分析

2.1政府补贴与保险公司的博弈分析

由于农业本身存在的弱质性,加之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农业大国,使得农业保险成为一项重要的规避风险的手段。由于这项保险存在着保险标的损失的难度量性、风险的广泛性及不确定性、保险收益人的广泛性等因素使得其存在较大的正外部效应,需要政府提供财政补贴以保证实施。政府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以促进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这些补贴将会在盈余之年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利润分配。这不符合政府在提供这一财政补贴时的初衷。同时,财政补贴资金来自于消费者的税收,补贴的增加相应导致消费者福利减少(见图2)。

最初的农业保险供给曲线为S1,需求曲线为D1,在A点达到均衡,此时的社会总剩余为OAB。政府实施补贴后,保险公司供给增加,供给曲线向右移动到S2,社会福利相应增加到OFCB。然而由于政府用于补贴的资金来自于税收收入,税收的增加使得消费者个人可支配收入减少,需求曲线相应的向左移动,与S2交于E。社会福利变为OFEH。最终要使得社会福利增加,就需要使四边形OFED的面积大于四边形HDAB的面积。

2.2保险产品销售行为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存在着广告效应不佳、售后服务不完善等缺陷,没有给广大农户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农业保险的广告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农户不清楚存在这样的保险,即便有心要投,也无从得知投保渠道[5]。同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不完善,不同地区参保率相差甚远,保险设置大有不同。然而共有的问题是,售后服务制度不完善,事故鉴定及保险理赔过程繁琐,使得许多参保农户对农业保险信心不足。

3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绩效分析

3.1社会福利

2008年我国保险业承保了各类农作物3546.67万hm2,参保农户达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0%、80.7%和113.0%。涉农保险保费收入24.4亿元,提供风险保障1.3万亿元,支付赔款19.2亿元。2009年1~9月,保费规模已超过2008年全年,全国农业保险签单保费收入120亿元,同比增长31%,为广大农民提供了3300多亿元的保险保障,承保种植业逾5333.33万hm2,承保畜牧、家禽5.1亿头,覆盖1.2亿户。

3.2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年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数值越大表明保险发展越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较为完善,保险深度约为4,但是农业保险作为其中一项,单独研究保险深度使得这一测算值偏低,因此采取将国民生产总值缩小1000倍的数值来计算保险深度。

4建议

一是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我国的农业保险许多项目仍处于试点时期,需要逐步发展完善。补贴及保险金的不确定性使得农业保险存在供给与需求双冷的现象需要政府尽快制定和出台《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金额的确定、财政补贴份额、保费厘定依据等作出明确规定。标准化农业保险市场上参与者的行为,消除农业保险进入壁垒。二是发展农业保险再保险。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从而使得农业保险保险标的的损失具有多发性及广泛性。目前没有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使得农业保险风险分担出现困难,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有效分担市场风险,可以将原保险人的赔付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促使更多的保险公司加入到这一市场中。三是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及时的赔付、合理的保费、优质的服务是吸引农户投保的重要因素。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对保险标的要求苛刻、损失确定困难、给付环节繁琐、难以到户等缺陷,使得许多农户不愿意投保。如何做好农业保险服务,吸引更多的农户投保,是涉农保险公司发展的关键。因此,各保险公司在科学的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应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恪守合同信用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激烈竞争的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6]。

5参考文献

[1]李悦,李平.产业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惠莉,刘荣茂,陆莹莹.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分析——以江苏省涟水县为例[J].灾害学,2008(9):130-134.

[3]李珊,杨艳林.从SCP范式看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5(1):55-59.

保险市场论文篇(4)

1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非均衡的表现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发展慢、过程跌宕起伏,仅1950—1959年间就经历了开办、暂停、恢复、停办的曲折过程。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险以来,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呈现出一种非均衡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总量上的非均衡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总量的非均衡表现为潜在总需求大于有效需求,实际供给小于有效供给,即“需求不足”与“供给短缺”并存。

(1)农业保险需求不足。

农业保险需求在此指农民愿意并有支付能力购买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所需保险服务的总量,即对种、养两业保险保障的有效需求。农业保险需求水平取决于农业风险,农民的收入水平、保险意识、保险费率等因素。

对农业保险需求,一些学者利用农业保险的参与率来对其进行实证研究,如Serra(2003)。由于受收集数据的局限,本文用农业保险实际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来说明我国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情况。从1990-2007年,农业保险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最高为2.57%,最低为0.49%。除此之外,也可以利用保险密度、保险深度来说明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情况。

(2)农业保险供给短缺。

农业保险供给是指保险人能够并且愿意提供的农业保险服务总量。农业保险的供给水平取决于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农业保险的经济效益等因素。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再加上农业保险较高的经营管理费用,许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都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尽管国家1996年开始免征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但与高赔付率的风险相比根本微不足道。农业保险市场虽然巨大,但各商业保险公司都避而远之,不愿经营,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举步维艰、停滞不前,处于日益萎缩的困境。

1.2结构上的非均衡

农业保险市场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系统,其中的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其市场结构庞大而复杂。

农业保险市场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其组成通常包括政府、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农户四个组成部分。政府向农户、保险公司分别提供保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这主要是由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所决定的。再保险公司的功能主要在于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风险。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累计风险责任,向区域外转嫁,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然而,在我国,一个完善的农业保险市场系体还未真正建立,一方面缺少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再保险机制并不存在。因而形成了一个“跛形”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

2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非均衡运行的调控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自1982年恢复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农业保险市场一直是在非均衡条件下运行的,市场还需不断完善和发展。既然非均衡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是任其自行发展,还是要进行必要的干预,这一直在主流经济学领域存在着严重分歧。

2.1农业保险市场的调控手段

农业保险市场调控的目标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实现。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调控的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这些手段具有不同的运用范围、调控特点和作用。

经济手段是指政府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手段。经济手段一般包括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投资等手段。用经济手段调控农业保险市场,就是国家政府利用补贴、税率等经济杠杆来直接或间接调节和控制农业保险市场。

法律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制建设对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就极为必要。对农业保险市场调控的法律手段是指政府依靠法权力量,运用各种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运行秩序,管理农业保险市场活动的一种方法。

行政手段是指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农业保险市场的方针、政策、计划和规划,采取行政命令和指令等形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管理农业保险市场活动的方法。例如上海安信在成立时,保监会就规定了其经营范围:除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外,还可以经营包括涉农财产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等。其中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公司全部保费收入地比例不得低于60%。这样就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业保险的供给量。2.2农业保险市场调控手段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目前应采用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法律手段并行的调控措施。

(1)经济手段的应用。

①财税手段的应用。

第一,财政收入方面的措施。一方面,对农业保险机构实行税收优惠。为体现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鼓励,减轻农业保险机构的负担,可以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制度,如对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减免营业税;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在一定期间内适当减免所得税,以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允许经营主体在税前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另一方面,从每年的财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所需资金。

第二,财政支出方面的措施。其一,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精简机构人员,控制行政经费支出的增长,削减“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低效支出,将其用于增加农业保险方面的开支。其二,改变以财政救灾、支农的主要传统方式,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增强了农民对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可以减少以往用于灾害救助的救灾款支出,将其转用于资助农业保险。

②金融手段的应用。

第一,加快农村金融深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首先,逐步放松对农村金融的严格管制,尤其是利率管制,扩大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允许农村金融机构依据市场需求程度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调整利率。同时建立多样化经营主体,放宽国内民间资本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刺激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

第二,加大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增加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承保能力。如果此类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因经营农业保险所造成的亏损,应在政策上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银行无息或低息贷款,用于赔款之需。

第三,促进转移农业灾害风险的金融产品创新。最近,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由于金融和技术的创新,产生了许多新的转移农业灾害风险的金融工具,比如巨灾债券、气象指数、区域产量指数等。

(2)行政手段的应用。

从某种意义上讲,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这也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太一样。商业保险的运作一般依赖于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推动其发展,而农业保险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它的运作需要运用非市场化的手段来如行政手段等来推动其发展。

近年来,政府为了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作用,也开始尝试着利用行政手段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行政手段在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中还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法律手段的应用。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农业保险市场调控手段应用的模型分析中可以看出,作为调控手段之一的法律手段贯穿于调控的全过程。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一般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因此,在举办农业保险时,各国均先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规范其制度和行为,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保险市场论文篇(5)

2.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本。不仅保险资金是股票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资本市场反过来也成为保险公司提供发展资本的重要途径。

3.保险负债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证券化是保险与证券融合的最新技术。负债证券化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基于风险组合的总损失并在交易所中进行交易的保险期权;二是基于风险组合的总损失并包括本金和息票在内的债券。负债证券化是投资银行和保险经纪人进行产品创新的前沿领域,目前已涌现出诸如意外准备金期票、备用信用限额、灾变债券、自然灾害期权等新品种。

4.证券型保险新品种不断涌现。随着保险市场竞争加剧,传统保险产品已难以满足客户需求,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基于证券和房地产等领域投资组合的新型产品。

此外,保险与资本市场的融合不仅表现在业务的交叉上,也表现在组织机构的一体化上,保险机构与证券机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机构等通过收购兼并,形成集团化、复合式的组织构架。

二、加快我国保险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已刻不容缓

加入WTO后,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既面临外来竞争,也面临自身业务结构单一、规模不经济的多重制约。保险与资本市场融合既是金融体系演进的大趋势,也是突破保险与资本市场发展困境的双赢策略。对我国保险而言,加入WTO后的核心问题是偿付能力和竞争力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

从偿付能力角度看,我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不足已经存在引发潜在危机的可能性。根据《中国保险年鉴1998》有关数据,初步的保守估计,我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不足差额达到74.5亿元人民币,低于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达到32.69%,已经达到《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危机警戒线。解决偿付能力问题,除了通过发展保险业务来改善绩效外,当务之急是多渠道开拓保险公司注资渠道(包括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加快保险公司上市步伐,进一步放开对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政策限制。

从保险业的竞争态势看,承保的综合成本率将不断上升,承保利润会逐步下降,目前欧洲与美国的保险公司承保综合成本率已经超过100%,承保亏损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的普遍现象。我国保险业随着市场开放和竞争性增强,承保利润会进一步加速下降,如果没有其他创造利润的渠道,势必出现保险业的发展危机。

首先,资本市场规模偏小,对市场扩容的承受能力差,难以适应大型企业筹措巨额资本的需要。从潜在扩容压力主要来源看,主要包括:(1)目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可流通化和国有股减持的扩容压力;(2)国有银行体系和重新注资带来新一轮银行上市融资压力;(3)中资保险机构利用资本市场弥补资本缺口带来新一轮扩容压力。就保险业而言,未来的重新注资要求就足够压垮目前的国内资本市场。我国保险业未来5年的资本缺口将超过1300亿元。保险资本缺乏不仅包括偿付能力不足造成的资本缺口,也包括中外资公司市场竞争力差距角度衡量的资本。目前整个中资保险业的实收资本总计不到20亿美元,而西方国家一家中等规模的保险公司的资金就达到数10亿美元,从目前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本状况看,其所有者权益均在30亿美元以上。显然,目前的证券市场承受能力是很难承受未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巨大资本缺口。

其次,投资品种单一,流动性差,难以吸引大规模的投资性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要解决资本市场对筹资的承受能力,必须吸引规模庞大、期限很长的投资性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保险资金就是资本市场未来资金来源的关键性渠道,这类资金包括商业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但保险资金规模巨大,资本市场必须有丰富的投资工具和强大流动性支持来吸引此类资金。市场投资品种缺乏,市场规模偏小,对大资金而言,就存在很大的流动性风险。而流动性风险恰恰是保险类资金主要关注的风险。

再次,监管能力不足,投资风险很大。在目前不规范的资本市场环境中,投机盛行,市场操纵和欺诈十分普遍,是很难吸引真正的投资性资金进入的。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即使放松保险投资限制,理性的保险机构对进入资本市场也是十分谨慎的,投资失败可能会形成很大的系统性风险。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保险与资本市场的融合不是简单的资金互动关系,而是一个金融体系结构性整合和发展的深化过程,既包括资本市场为适应保险机构入市在交易机制、产品结构、交易质介、风险监控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又包括保险机构自身的管理构架、监控制度、经营战略、产品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和创新。只有通过深化保险和资本市场的结构性改革,促使两者良性互动,才能突破我国保险与资本市场的低水平相互制约状况。

三、保险与资本市场融合的条件、方式

1.保险与资本市场融合需要培育创造基本的环境和条件

从资本市场化看,资本市场的改革与深化应该侧重于:(1)加快债券市场体系发展;(2)加快发展投资基金市场;(3)发展远期交易、期货交易方式,建立完善的风险转移和分散机制;(4)规范和发展各类信托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和专业化投资公司,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从保险公司看,要应对资本市场的挑战,就必须在内部建立健全规范稳健的资金管理体系,保险公司不仅通过卖保单积累资金,也可以通过接受委托理财、发行债券和票据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通过多渠道的资产组合管理创造投资收益。

从政府监管看,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对接需要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联动监管,政策一致,并建立健全各类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市场运转的合规性和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在目前分业监管构架下,应该加强保险与证券联合监管,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治理准则,打击市场欺诈和价格操纵等非法活动。

2.保险与资本市场融合的方式选择

当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投资资金源源不断与投资渠道极其狭窄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与此对应的是,由于新增资金缺乏,当前证券市场承接能力低下,已陷入萧条局面,面对未来扩容压力急需开拓新的资金来源。为此,保险与资本市场融合的首要任务是解决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对接问题。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方式较多,从国外的经验看,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从资金运作的主体看,国外对保险资金的管理有3种模式:(1)保险公司设立全资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实行专业化运作;(2)保险公司在内部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按事业部制进行运作,这在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较为多见;(3)保险公司以信托或委托的方式将资金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来管理。但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竞争程度的提高,选择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和主体已成为一种趋势。

从投资的具体渠道看,可供选择的对接方式大致有以下8种:(1)发行保险定向证券投资基金;(2)放开投资连结产品直接入股市的限制;(3)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参与国有股、法人股减持;(4)扩大可投资的企业债范围;(5)面向保险公司发行定向的长期特种国债、金融债;(6)发展保单贷款和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7)试办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一些有效益的大型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参与一些处于高成长期的高科技创业投资基金;(8)开放对保险公司外币投资的限制,允许适当比例外币购买B股、H股、中国政府发行的海外债券、大型企业发行的海外债券等。

保险市场论文篇(6)

一、四川省经济发展概况

2005年,四川省全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7385.1亿元,比上年增长12.6%,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7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495.7亿元,增长5.8%;第二产业增加值3052.7亿元,增长17.8%;第三产业增加值2836.7亿元,增长10.7%,从需求的角度看,投资、消费、净出口“三驾马车”同向拉动经济快速增长,其中,总投资增长18%,最终消费增长8.8%,净出口增长14.3%。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十五”期间,四川省国民生产总值连上四个千亿元台阶,年均增长11.2%,是四川省前十个“五年计划”发展最好的时期。

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经济实力最强的省份,四川工业部门较为齐全,其中钢铁、机械、电子、天然气、化工、森林、丝纺织、造纸、食品等部门占全国重要地位;农业较发达,农副产品丰富多样,粮、油、蚕丝、柑橘、茶叶及桐油、生猪等产量均居全国前列;交通以铁路和川江航运为主、联系省内外的水陆运输网已基本形成,为四川产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四川省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概况

近年来,随着四川省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收入的大幅度提高,保险业获得了发展的良好外部条件,许多保险机构十分看好四川保险市场的发展空间,纷纷将四川作为拓展我国西部保险市场的桥头堡,抢摊四川,设立机构,截至2005年12月底,四川产险市场主体共有14家,分别为:人保产险、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永安产险、华泰产险、中华联合、天安产险、太平保险、大地保险、华安产险、安盟保险、永诚产险、安邦产险、出口信用险;已开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共有102家(含分支机构),其中经纪公司13家、公估公司7家、公司82家。

(一)产险业发展总体情况

作为中国西部综合经济实力最强的省份,四川省在全国经济发展格局中处于重要地位。2005年,四川省保险事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平稳增长态势,积极服务大局、服务“三农”、大力发展县域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加强,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开放水平显著提高,保险业务规模在全国位列第九,且继续在西部十二个省市中名列第一,全年实现保费总收入190.04亿元,同比增长18.96%。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53.76亿元,增长11.84%;为四川省各类财产提供234144.36万元保额的风险保障;产险公司合计支付赔款金额29.85亿元,同比增长21.4%。

从表1不难看出,虽然四川省保险业在西部处于领先地位,且与中部省份相当,但保险密度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若与东部发达地区相较,则无论从保费收入、保险密度还是保险深度都远远落后。这主要因为:一方面,近几年四川经济虽然发展速度加快,但人口众多,在经济发展速度和人均水平上未能赶超东部发达地区;另一方面,西部地区的大众保险意识有待提高,保险产品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求。

(二)各地市州产险业发展概况

2005年,除绵阳和资阳外,四川省各地市州产险保费收入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见表2),其中凉山、巴中和阿坝都达到了20%以上的发展速度,而绵阳与资阳的负增长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有2004年业务发展过快的原因。但是,四川各地区保险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成都市经济发展较快,保险需求旺盛,保险主体多,中介机构发达,市场竞争激烈,是各家公司争夺的重点,其产险保费收入在近两年都占到了全省的40%以上,而其它20个地市州的产险保费收入平均占比则不到3%;另外,产险业务主要集中在包括成都在内的绵阳、德阳、宜宾、泸州、攀枝花、乐山等存在良好工业基础的地区,以上七个城市的产险保费收入占到了四川21个地市州的70%以上,广元、遂宁、巴中、阿坝、甘孜等地区的产险保费收入市场占比不足2%。不过,总体来看,2001—2005年,四川省产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17.54%,各地区产险业均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市场前景看好。

(三)各产险公司情况

1.从保费收入(见表3)看,2005年四川省产险业全年实现保费收入537566.27万元,较2004年增长11.84%。其中,人保产险实现保费收入265153.30万元,其市场份额虽较2004年下降约5个百分点,但仍然达到49.32%,占据半壁江山。而根据贝恩的市场结构分析方法,C4≥75%即属于寡占I型结构,而四川产险市场的C4值(位于前四位的人保、中华联合、太保、平安的市场份额总计)为83.68%,具有明显的寡头垄断型市场特征。

2.从增长速度来看,四川产险市场与全国产险市场呈现同样的趋势:保费收入增长水平较2004年出现大幅回落,但仍达到11.84%增长率,与全国12%的总体水平相当。其中,人保产险保费收入与上年基本持平,永安产险出现负增长,其它公司则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率。与此同时,太平保险、华安产险、安盟保险等保险公司业务扩张迅猛,业务增长都在两借以上,永诚产险和安邦产险在成立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也都取得了良好的市场业绩。

3.从赔付率来看,保费收入占据前五位的人保、中华联合、太保、平安以及大地都保持在50%—60%的区间,而永安产险虽然排名第六,但在赔付率上却高达87.23%。同时,2005年四川产险市场车险赔付率比2004年上升了9.80%,直接导致厂总体赔付率较2004年上升了4.38个百分点,达到55.53%的水平。

(四)险种结构概况

从财产保险险种结构来看,2005年四川产险市场呈现以下特点:

1.机动车辆保险依然是产险业的支柱险种,其保费收入占整个产险保费收入的70%(见表4)以上,成为各家产险公司争夺的焦点。虽然车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0.09%,增长贡献率达62.54%,但车险赔付率却在同时增长9.80%,并直接导致丁产险业务总体赔付率的上升和产险公司效益的下滑。

2.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的增长速度远高于产险业的整体增幅:自从2003年产险公司开始进入“两险”领域以来,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增幅迅猛,2005保费收入逾4亿元,市场占比接近8%,已经初步显现了产险公司通过发展“两险”业务来达到提供多元化服务和完善险种结构目的的迹象。

3.家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在占比不到0.5%的同时,还出现了9.91%的负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昭示:在城乡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加、消费结构不断升级、购买高档消费品比例越来越大、对家庭财产保险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的背景下,产险公司在家财险方面没有很好的满足市场需求,若能在产品组合、销售渠道等方面推陈出新,应该可以对改善险种结构起到较大作用。

4.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在2005年迅速萎缩,这主要是因为:房贷险的热销之后,借款人提前还贷、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退还客户保费后,当初一次性付给银行等商的高额手续费并不能收回,造成信用保险无利可图,进而造成业务萎缩。信用保证保险的赔付率则由于受2003年以前年度车贷险业务的影响,依然呈现389.5%的极高水平。

三、四川省财产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地区差异较大

近年来,四川省经济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较低,农村消费力不足等问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整体经济水平依然较低。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淡薄,产险市场主体偏少,缺乏有序竞争,有效供给不足,产险业务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分别为61.44元和0.73%,远远落后于我国东部地区。同时,成都地区的产险保费收入占比达42.14%,比排名第二的绵阳市产险保费收入高出7倍以上,而广元、遂宁、巴中、阿坝、甘孜等地区的产险保费收入均不及市场占比的2%,显然,成都市产险市场在四川省一支独秀的局面将不利于产险业在四川的和谐发展。

(二)寡头垄断竞争格局依然明显,缺乏适度竞争

从目前的产险市场供给主体来看,参加产险市场的保险公司数量偏少。虽然四川省产险公司的总数已达14家,但是只有人保产险等极少数保险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同时,人保产险控制着一半的产险业务,若加上中华联合、太保产险、平安产险,四家公司的市场份额高达83%以上,而其它公司各自所占的份额则都在4%以下,且平均市场占比不到2%。这种情况与我国多层次所有制的经济形式及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不相适应,并充分说明四川省产险市场垄断程度依然偏高,市场竞争不充分。这种寡头垄断的格局难以给保险市场的竞争者带来真正的压力,也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优质全面的服务。

(三)险种结构不合理,市场有效供给不足

近几年,车险业务保费收入一直占四川省产险保费收入的70%以上,并没有明显的下降趋势,因此,车险经营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产险业的发展,这直接导致了产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加大。同时,四川省各家产险公司(安盟除外)都是分公司建制,缺乏独立开发产品的能力,直接销售由总公司从全国层面出发而设计的产品,导致产品雷同,不能很好满足地方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如何创新观念,加快产品的更新速度,开发设计适销对路的产品,使其满足市场的需要,逐步提高非车险业务的比重,并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四)中高级管理人才及保险专业人才匮乏

一方面,新兴产险公司在壮大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机构网络布局,而网点的铺设理所当然需要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另一方面,产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对精算、承保、理赔和查勘等方面保险专业人才的强烈需求。但是,中国保险业由于长达20年的停办,带来严重的人才培养断层,从业人员总体水平偏低,各级管理人才的选拔无法符合保险监管的要求。四川地处西部内陆,经济发展水平偏低,本身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成都、绵阳等中心城市以外的地区,由于条件艰苦等各方面的原因,更是难以留住人才。

四、进一步推进四川省产险市场发展的对策

(一)更新观念,抓住机遇,加快产险业务的发展

一方面,保险企业一定要审时度势,及时更新思想与理念,大力加强自主创新,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努力营造和谐市场,确立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新型观念和意识;另一方面,保险企业要强化机遇观念和机遇意识,认真研究当前产险业务发展的新的业务增长点,紧跟全省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抓住西部大开发战略这条主线,积极实施“十一五”规划,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四川产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力争使地方经济的增长点成为产险业务的增长点。

(二)推动不同经济类型地区的产险业和谐发展

四川地域广阔,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保险业发展的不平衡。为此,要推动四川保险业和谐发展,首先,应充分发挥成都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骨干支撑、先导示范和辐射作用,尽快形成区域性保险中心;其次,对经济较发达地区,如德阳、绵阳等市要引导其快速发展;再次,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如巴中、遂宁等市要支持其实现追赶型发展;最后,对甘孜、阿坝等少数民族地区,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促使其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扩大产险市场主体的阵容,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近几年,四川省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密不可分,但目前产险市场集中程度依然偏高,须积极稳妥地引进新的市场主体,促进四川保险市场的繁荣和活跃。为此,一是继续吸引产险公司在川设立分支机构;二是应完善产险机构管理办法,放宽对有关机构局限于少数地市州开展业务的限制;三是可考虑吸收一两家外资产险公司来川进行人股和技术合作,以便更好地借鉴国际产险业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

(四)努力加大产品开发力度

目前,四川省产险业务的保险密度为61.44元,与全国平均水平91.06元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这说明四川省产险市场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需要在巩固传统业务、保足保全的同时,抓好市场潜力的调查工作,发现和培植新的业务增长点:如开拓潜力巨大的农村保险市场以及基础建设、生态建设、科技建设等领域的保险业务,拓展产险业服务和展业空间;为迅速崛起的个体私营经济企业、民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为各行各业提供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责任风险转移业务。

(五)稳步培育保险中介市场

目前,四川省内保险经纪、公估主体偏少,中介市场不够规范又缺乏专业性。整顿和规范好现有中介市场,将其纳入规范竞争的同时,更要着力培育多方中介主体,促进产险市场专业分工进一步细化。同时,产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应加强协作关系,优势互补,在多渠道、全方位销售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优质全面的服务,力争实现多方共赢。

(六)加强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企业素质

保险市场论文篇(7)

保险市场不完善现状

(一)保险人

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很强。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除外资企业外,几乎全是国有控股股份公司,通过其与各级政府的特殊关系,依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垄断性。

主体产权资格的缺位或者说不明晰必然导致国有保险企业的多重经营目标。在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如除经营商业保险外,还要经营一些政策性保险;除考虑效益最大化以外,还要考虑达到当地政府解决就业的要求。同时由于产权的不清晰,经营目标的模糊,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经营者追求企业短期指标。更严重的情况在于政府直接干预保险经营。

政府作为保险业监管者的同时也是保险企业的最大股东,有权过问保险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目前政府对保险经营的直接干预突出表现在保险经营中展业和理赔两环节上。这样,不但保险公司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也被他人控制,而且也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混乱,不利于保险监管。

(二)投保人

投保人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果说投保人用自己的钱投保,自己承担风险,也享有风险保障的话,他就是高质量的投保人,对于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转有极强的监督作用。然而,我国很大一部分保费收入来自国有单位,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与明晰产权界定的情况下,这些国有单位的决策者选择保险公司,不是主要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把保险公司的高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投保人的质量问题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为不正当竞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投保人的行为也从某种程度上,鼓励保险公司花更多的精力去培植这种土壤,而不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个人投保人虽然从产权角度来说符合成熟市场的要求,但他们尚且缺乏对保险行业的充分了解,往往不能有效鉴别保险公司的业绩,对各种保险业务的利弊也只停留在感性的认识层次上,加上相关法律知识的淡薄,他们的行为往往具有盲目性,不但不能有效监督市场的运作,反而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场的管理难度。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披露的信息只侧重于反映保险公司的历史经济活动。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用户更希望了解那些对决策有用、能体现保险公司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因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建立能更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

拘泥于法律形式而轻视经济实质。尽管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也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上往往是法律形式占据了会计处理的指导地位。比如资产虽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会计人员并非按现值而是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

缺少非财务信息。长期以来,会计报表过于偏重财务信息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会计必须从用户的需求出发,适当增加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信息等。

另一信息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在于保险中介的有限性。首先,在保险中介人中,仅保险人有了长足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数量还极为有限,仅在沿海一些城市有为数不多的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的缺位,使投保人企图减少其事前非对称信息的愿望难以实现。其次,保险公估机构只在某些城市和地区零星存在。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第三者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风险的评估并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专业性的分析核算。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有利于加强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沟通,有利于增强保险双方的信任度。而我国保险公估人的缺位,不能不说是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的缺陷。再次,就目前广泛采用的保险人制度而言,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目前近50万个人中,真正持有证书的大约只有30万人;保险人素质低下,故意告知不实,蒙蔽客户。此类现象已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不但不利于保险双方的信息沟通,反而造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不信任,使双方沟通更为困难。

我国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会建立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建立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采取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失的管理办法,保持公司长时间正常运营。正是由于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使其保险市场得以实现有序发展,从而使保险监管从严格走向宽松有了坚实的基础。而其中,关于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改革又包括以下几点:

1.监管会计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更近似于把保险公司视为一般的企业。目前我国应当在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法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充分披露,以突出保险公司行业会计的特殊性,保证保险公司的保户和债权人的利益。

2.上市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虽尚未上市,但是它获许以基金的形式间接入市。保险公司上市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应不单单将保险公司作为未上市公司来考虑,还应该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一些超前的设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也可为保险公司来借鉴。受制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欲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应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管。

3.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般都体现着强制性的特征,尤其在资本市场中是促使市场有效性而不得不采取管束措施的直接后果。强制性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许多非财务报告信息。虽然强制性信息对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属商业秘密的事项,这样不利于竞争。如何完善自愿披露的机制,调动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又是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甚至是资本市场规范中应予以重视的一个问题。

4.信息披露的渠道多样化。除了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从某种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实现两种不同的目标:一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宣传工具。其中,后者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从本质上讲,财务报告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播活动。与现行通用的财务报告模式不同的是,大众传播报告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远程通讯技术来传播会计信息(联机报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光盘存储技术将财务报告存储在光盘上然后传递给使用者(脱机报告)。这种作法的良性结果是更多的信息需求者能够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保险业信息,使保险公司信息面对更大范围的群体,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公司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5.有差别、公开性的信息披露。保险监管部门是保险业信息的间接使用者,而作为直接需求者的投资者、债权人及保户,他们要求的是公开性的、易得到的信息。这样,定期财务报告以外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就一般保户而言,专业的会计指标晦涩难懂,而保险公司的信誉、产品信息以及经营业绩则是他们更关心的;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关心的是关键业绩指标,尤其像留存收益表和股东利益分配表等等;而债权人关注的目标则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有差别、公开的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范围就应该更宽,针对性更强。

(二)尽快完善信息传导机制以增加市场透明度

透明度是保险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了解到有关情况及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明智的决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整顿中介市场,提高中介人素质,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应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在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赋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做出合理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使保险公司的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保险市场论文篇(8)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险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日益成熟,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保险集团已成为金融体系日益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业经营集团。保险集团的金融混业经营使其能够全面参与衍生产品的各个市场环节,但也增加了保险集团市场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即由于业务的综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场领域风险的直接影响,构成了全面的市场风险。保险集团混业经营中子公司比较复杂,而且每一个子公司业务性质都有其特殊性,给集团市场的全面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保险集团全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架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将市场风险定义为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并根据导致市场风险因素的不同将市场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黄金等商品价格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险集团面临的市场风险呈现出高层化、扩散化、契约化和网络化等特点。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又使保险集团的市场风险进一步上升。在这个背景环境下,保险集团应考虑设计一个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通过建立和适时调整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来防范和化解集团和子公司层面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集成管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应设计为矩阵式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它应在横向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增加纵向的管控,将同属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风险因子的品种进行风险加总。金融集团由决策层确定总体风险资本,然后把总体风险资本限额按横向(子公司)来进行分配。即将风险资本限额在集团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子公司再将所配的风险资本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则每一级的管理者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把下一级的投资活动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如果每一级的风险管理者都能做到随时掌握和监督下一级的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并能对突破既定限额的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则风险管理就算真正达到目标(层级管理)。

保险子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有严格规定,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来的8次利率调整,使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998年以后,保险公司陆续获准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买卖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国债回购、协议存款、企业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保险公司又获准可以买卖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银行次级债。2004年10月,随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

保险资金运用可主要按照风险限额管理来实施(子公司层面),首先根据保险子公司(或保险资产子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然后,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最后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资风险的能力越大,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美国的保险监管认为3: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可以相对大些。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高于1: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模相对小些。我国2001年制定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也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指标,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监管指标。严格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对保险投资总投资额及其风险限额上做出限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市场风险将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银行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银监会2004年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从操作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这意味着,银行子公司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对市场风险资本金进行管理。

银行子公司目前产生市场风险的资金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汇交易(如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如黄金白银的即期买卖、远期买卖、掉期及租赁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如货币掉期、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债券期权、利率期货、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利率产品业务(如机构债券、公司债券、短期商业票据、新兴市场公债等)、结构化产品业务(如信用违约互换、与信用相连的债券等)。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银行子公司的经营重点由传统的贷款业务向市场业务转移,面临的市场风险的种类和规模将成倍增长。

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资产负债的特征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针对两个账户的不同特征选择合适的方法计量市场风险。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需计提资本金的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其中不包含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银行子公司应当尽量对所计量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加总,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在操作层面上,由于银行账户采用账面价值核算,而交易账户采用市场价值核算,因此常用的VaR方法主要集中于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衡量,而无法覆盖银行账户的市场风险。后者往往使用敞口分析、缺口分析或敏感性分析加以补充。这样,在计量两大账户风险的方法上就出现了不能统一的局面。

银行子公司应对两个账户进行市场风险的统一管理。统一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有助于高级管理层准确衡量全行范围内存在的风险。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割裂,则可能因统计口径、参数设置和计量方法的不一致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造成困难。银行账户的可用MonteCarlo模拟利率和汇率的未来变动,计算出银行账户在一定置信度下的最大可能损失,这在本质上与交易账户的计量是统一的,因而从技术上而言,统一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是可行的。

证券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是余额包销的风险,证券承销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将承销的股票全部销售出去,不能产生余额包销,而股票能否销售出去的核心在于股票发行定价。因此,证券承销业务事前风险管理的核心在于承销证券发行定价能力。另外也可对承销股票的VaR(IPO新股价格变化可用二级市场中行业相同、经营状况相同的公司的股价变动来反应)进行估算。

(二)证券投资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风险主要是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可采用以VaR限额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风险

2008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宣布要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子公司可能会面临到期客户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强行平仓后所得还不足偿还融资款的风险,即客户把损失风险转嫁给证券子公司。还有,证券子公司在动用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错误判断市场所引起的风险,即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融出资金,而股票下跌误判为上涨融出股票,也将直接对证券子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另外,引入卖空机制后,估值偏高的机构重仓股也会存在下调的风险,抱团取暖的现象将大为减少,这些将增加证券子公司的自营业务难度和风险。

针对融资融券可能的市场风险,证券子公司应建立信用账户预警系统,对客户信用交易帐户的融资买入和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进行动态监控,量化融资质押证券强制平仓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并且根据市场趋势调整融资融券的比例。

信托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这就是业内所谓的信托“新政”。《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目前,信托子公司的自营业务有较大的比重在证券投资上,因此自营业务的实时监测就目前的自营业务的品种而言,反映的主要是证券投资的风险。

对于固有业务项下证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及管理情况,信托子公司应对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值进行估算(即证券投资组合的VaR值),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对于有些资金信托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中承诺通过调整管理费弥补投资者的利息风险,将投资者承受一定的利率风险附带转嫁到信托公司自身上,从而吸引投资者的,信托子公司对这类信托项目的利率风险的估算可采用利率风险VaR,计算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由于基准利率变动导致的管理费用的最大可能损失。

基金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般而言,基金投资的实际风险承担者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基金投资者,而基金管理公司只是受托理财,作为报酬,基金投资者要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从集团层面来看,基金管理资产不纳入集团的市场风险资本限额汇总计算,对基金公司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管理主要属于指导建议层面,对其投资的市场风险进行动态测算与评估并给出指导意见。但对有些特殊类型的品种,则应测算其不能保本对基金公司造成的潜在损失,且应对其实施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严格动态监控。

参考文献:

保险市场论文篇(9)

二、古典经济理论的等价交换原则论证

1.单个被保险者的等价原则

在消费者理论中,消费者根据保险的“市场价格”和自身的偏好来决定保险的购买。假设消费者的初始财富为Ai,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其财富可能面临损失,损失后的财富为Bi。如果这个人购买的保险金额为Ki美元,并且必须支付aiKi美元的保险费,那么他面临的财富的概率分布就可以表示为以下形式:财富为Bi+Ki-aiKi,概率为Pi财富为Ai-aiKi,概率为1-Pi消费者根据自身的偏好、初始禀赋和预算约束确定自己在不同状态下的消费束,以及该点所确定的保险购买量。分析单个被保险者保险交换中的等价问题时,必须厘清单个被保险者的成本与收益。较多学者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单个被保险者选择购买保险,则无论风险是否发生,单个被保险人都要支付aiKi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的缴纳是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其义务取决于风险是否发生,当风险发生时,保险人将履行相应的赔付义务,为被保险人支付Ki美元的补偿;风险若不发生,保险人没有赔付义务。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保险合同的“射幸”特征决定了保险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单个被保险人的履约成本为其支付的保险费———aiKi,其收益取决于他的幸运程度,如果“幸运”,风险发生,他将获得收益Ki,反之,其收益为0。因此,“单务”、“射幸”的保险合同是不对等的。然而,这种观点却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在“单务合同”中,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是以金钱是否给付为标准的。保险人如果没有给付金钱,那么该保险合同视为“单务合同”;保险人如果给付金钱,那么该保险合同视为“双务合同”。随着理论的发展,风险承担理论逐渐获得学界的认可,风险承担理论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根据风险承担说的观点,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承担的义务不是开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而是整个保险期间内均负有承担危险的义务,如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义务。如果保险人的履约义务是在整个合同期间,那么根据概率论的原则,其为每一位单个被保险人履约的成本为PK。因此,对单个被保险人而言,其所获得的收益不再是一些学者所称的K,而是与概率有关的期望收益PK。如果aiKi=PiKi,则单个被保险人的收益等于成本,保险交换为等价交换,反之,保险交换为非等价交换。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传统理论认为每个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发生的概率是不同的,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辨识每个被保险人所面临风险的概率,所以保险公司只能收取一个平均水平的保险费率,每个单个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率却是相同的,因此,aiKi=PiKi并不一定成立,所以单个被保险者的保险交换并非是等价交换。这种理论看似正确,却忽略了保险市场对信息不对称的动态处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第一次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详细了解被保险人的信息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因此保险人为了节约成本可能选择平均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这种初始状态下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造成“柠檬市场”的状况,而且长期的“逆向选择”会使保险市场中发生风险概率较低的被保险者逐步退出保险市场,使发生风险概率较高的被保险者继续留在保险市场。这种状况不仅使得发生风险较低的被保险人的风险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产生保险供给的相对短缺的现象,同时,发生风险概率较高的被保险人所需要的赔付金额也大,会逐渐提高保险人的成本,挤压保险人的利润,这些都不利于保险市场的长期发展。为了解决逆向选择问题,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协议签订后,逐步勘测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逐渐降低风险水平较低的被保险者的保险费率,提高风险水平较高的被保险者的保险费率。而且,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信用状况及风险发生的历史数据为被保险人提供一个合理的、趋近于被保险人风险发生概率的保险费率。因此,对于单个被保险者而言,其发生风险的概率会逐渐趋同于保险费率,即aiKi=PiKi,单个被保险者的保险交换属于等价交换。

2.整体被保险者的等价原则

学界基本认为整体被保险者与保险者间的交换属于等价交换,但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肖和保等(2008)[4]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单一的保险合同的缔结与整个保险业的运作方式,因为投保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绝对不会考虑所有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支出与收入,其所考虑的只是自身的支出与保险事故发生或不发生的收益。但是,从保险的本质来分析,保险的理论原则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而且,保险之所以存在有其基本条件:(1)大量同质风险的存在;(2)损失必须是意外的;(3)损失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测定的;(4)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5]这就决定了保险市场必须有大量的被保险人,只有大量的交易对象存在,才能运用数理基础大数法则来实现风险的分散,交易对象太少,则无法形成有效的风险库,保险无法运行。因此,保险合同并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单一保险合同,而是需要考虑被保险人整体的保险需求、从整体被保险人群体中获得的收入以及风险在整体被保险人中发生的概率、预期赔付总额等问题。因此,可以将被保险人看作一个整体与保险人进行交易,并从中分析保险的等价交换原则。假设保险市场中有n个被保险者,每个被保险者拥有财富Ai,则所有被保险者的财富总和为Ai的加总。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每个被保险人面临的损失为Ki,发生损失的概率为Pi。为了规避风险,每个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费为aiKi,则整体被保险者的保险总支付为aiKi的加总(假设为C);每个被保险人的预期收益为PiKi,整体被保险者预期获得的总收益为PiKi的加总(假设为E)。对整体被保险者而言,如果群体的保险费总额等于总风险,则被保险群体的保险交换属于等价交换,否则是非等价交换。对保险公司而言,无论整体被保险者面临的风险是否发生,保险公司都能获得C的保险费用;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的预期赔付成本为E。因此,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为π=C-E。假设保险市场属于完全竞争市场,此时,保险公司获取的是零利润,即π=0,C=E。整体被保险者的总支付等于预期总收益,因此,整体被保险者在保险交换中的交换属于等价交换。风险合约理论也同样能够说明保险交换是等价交换。根据风险合约理论,风险分担方式区分为横向风险分担和纵向跨期风险分担。金融市场提供了横向风险分担机制,即在既定的时点上,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风险互换;银行中介提供了纵向跨期风险分担机制,即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将风险分担到不同时期,达到跨期平滑投资收益的效果[6]。无论何种分担方式都离不开一定的中介组织。市场主体通过与中介组织进行交换以获得风险的分散。保险的风险分担也是一样,保险是被保险者用于避险的一种工具。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风险在所有的被保险者之间的分散。因此,保险的本质是各个被保险者之间的风险分担。被保险者购买保险的本质是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一种风险分担契约,而保险者只不过是契约签订的中间人。由于被保险人规避风险,而规避风险则需要风险分担,因此,被保险人需要寻找能够与其分担风险的其他被保险者。然而,这种搜寻成本是极大的。而且,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随之产生的交易成本也是巨大的。为了降低保险契约签订的交易成本,需要通过保险公司这个中间人来实现保险契约的签订。因此,保险市场中的交换其实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的交换,整体被保险人的交换必然是等价的,因为其本质是被保险人内部达成的各种协议,整体并未改变。所以,无论是单个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交换还是整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交换,其交换的性质都是等价交换。

三、新古典经济理论的等价交换原则论证

1.一般商品的等价交换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等价交换原则的出发点也不再是考虑交易双方所交换标的物所包含的价值大小,而是从商品的购买和生产两个角度来分析消费者与生产者这两类群体在交换中的等价问题。消费者在商品购买过程中,能获得的收益是通过购买商品为消费者带来的效用满足程度,其所需付出的成本是购买商品所支付的货币(价格)。例如:如果一件商品能够为消费者带来的边际效用等于消费者为获得该单位的效用所支付的成本(价格),那么,在消费者的角度,消费者的交换属于等价交换,反之则不属于等价交换。生产者在市场中的等价交换要考虑生产商品所花费的成本与销售商品所获得的价格补偿。因此,生产者的等价交换原则表现为利润,如果生产者在交换中能够获得多于成本的利润,那么该生产者的交换是非等价的,如果生产者在交换过程中获得经济零利润,那么其交换属于等价交换。因此,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判断交换是否属于等价交换,其基本原则是: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具有充分的广度和深度,消费者的选择是在既定价格水平下的效用最大化选择,对消费者而言,效用水平最大化的选择就是等价交换的选择。对生产者而言,零利润水平下的交换就是等价交换。

2.保险的等价交换

(1)被保险人的等价交换。根据上文分析,被保险人会根据自身的偏好、初始禀赋和预算约束确定自己在不同状态下的消费束,以确定保险购买量。在均衡时,被保险人通过选择在“好”和“坏”两种不同情况下的财富总量与保险人进行交换。在这样的价格水平下,被保险人不仅达到了最大效用,而且还选择了不同商品的消费数量。此时的分析与上文分析稍有不同。上文关于消费者的等价交换是以基数效用论为基础的,而此时的消费者选择是利用序数效用论理论。但是,基数效用论与序数效用论其实是异曲同工。消费者的最优选择都是在价格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选择。其在每件商品上的支付都是消费者最优的,都等于边际效用。因此,从经济理论出发,被保险人的交换满足效用与价格交换原则,被保险人的交换属于等价交换。(2)保险人的等价交换。要分析保险人的等价交换,需从保险市场的市场结构入手。一般而言,完全竞争市场的集中度最低,生产者基本获得零利润;完全垄断市场的集中度最高,生产者获得超额利润;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的集中度居中,生产者获得一定的利润。如果保险市场属于完全竞争市场,或者竞争程度较高,那么该市场的生产者利润接近正常利润,市场的集中度也较低,保险人的交换属于等价交换。因此,分析保险市场的集中度是研究保险市场等价交换的重要出发点。根据2004—2011年中国保险市场的资料,得到保险市场一些代表性险种的市场集中度数据,如表1[7]所示。表1显示,自2004年到2011年,无论是企业财产保险市场还是短期健康保险市场,其市场集中度即CR4都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其中,虽然企业财产保险市场的集中度自2004年以来逐渐下降,但市场总体的集中度仍然高居70%以上;短期健康保险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也在下降,其总体集中度也仍然保持在80%以上。因此在保险市场中,行业的集中度较高,行业的竞争性较差,市场有垄断行业的性质。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行业的竞争也在不断加大,但仍未改变目前市场集中度较高的局面。然而,与高市场集中度相伴的则是不景气的大环境。虽然保险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但从2008年开始,我国保险业的增速逐年下滑。2006—2008年,保险业的增长速度分别为14.4%、25.0%和39.1%,保险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但随后几年,保险业的发展一路跌入低谷,2012年保险业的增速仅为8%,是中国寿险业创建以来增速最缓慢的一年。因此,虽然保险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较高,但保险业的整体大环境却较差,行业增长速度缓慢。在这种大环境下,各个保险公司间的竞争必然加剧。激烈的竞争使保费收入不断下降,保险公司利润逐渐接近正常。所以,从数据分析的角度看,保险人的交换应该接近等价交换。通过上文分析,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来看,被保险人的交换是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假定,属于等价购买。而保险人的市场虽然市场集中度较高,但竞争激烈,行业利润率较低,其出售符合等价交换。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市场的交换属于等价交换。

保险市场论文篇(10)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保险是金融行业的重要支柱性产业,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三十年的黄金发展期内,我国保险从最初的政策主导型行业逐步演变到现在的市场主导型行业,在为国家高速发展的经济保驾护航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发展和壮大,从最先开始半官方企业的独家经营,到如今政企的完全脱离,整个行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出现百家争鸣的璀璨局面,随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保险行业必将步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虽然,在发展的道路上,保险行业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挫折和困难,也曾经在前进的方向上艰难的探索和反复,但这些都不是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我们有理由坚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以及金融监管的日趋成熟,加之对国际上同行们先进经验和方法的学习,我国保险业一定能够得到又快又好的发展,本文就是立足于国内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基础上,通过对照国内外保险业的经营策略和政策法规,深入的对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前景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和研究,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财产保险发展方向及目标模式。

世界经济全球化、自由化发展加快了各国金融保险业开放有序的演进速度。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与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与完善,金融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财产保险,经营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经营发展急需找准方向,可持续价值增长战略已成为各保险公司的共识。虽然中国财产保险已不是一项新生的事物,但是对它的理论研究确是一项亟待深化与开拓的新领域。过去的十余年来,我国对一般企业经营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取得了不少富有意义的成果。然而,不能不看到并承认事实,对财产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尚处于较初级的介绍和分析阶段,分析的内容也谈不上深入和系统;鉴于此,本文在梳理有关国内外保险业发展的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运作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财产保险发展的时代背景和趋势,运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等方法,围绕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为主题,展开了相关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1.对我国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研究综述。作为分析的前提和研究方法的出发点,对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整体社会发展背景的前提下,我国财产保险业走过一段怎样的发展史,以及此发展模式演变到今天形成的市场格局和对外形式,描述了是怎样的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使得我国财产保险在产品划分、市场目标、竞争形态以及行业监管方面呈现的多元化和多样性,换句话来说,谁也不能在30年前准确预测到今天财产保险市场的状况,以及此状况形成的具体过程,这个过程是在主体与主体、产品与用户、监管和自律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下,遵循一定的规律进行的。同时根据作者对我国财产保险所处的特色环境以及参照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提出了未来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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