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型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1:09

案例型论文

案例型论文篇(1)

案例(管理类)是为了明确教学目的,围绕一定的管理问题而对某一真实的管理情景所作的客观描述,即采用文字、声像等媒介采编开发撰写而成的一个真实的管理情景或个案。因此,案例的特征体现为:真实性;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包含一个或多个管理问题;具有规范的撰写与使用体系。当前,国内管理学案例按照用途的不同,可分为教学型案例和研究型案例两大类,并已形成较为规范和统一的模式与范例②。本文将重点关注教学型案例的撰写与开发。教学型案例库的建设是案例教学的重要基础与前提条件。从当前国际教学型案例库建设情况来看,哈佛作为世界第一大案例库中心,每年大约销售2万多个案例。排名世界第二的案例研究中心是加拿大的毅伟商学院,目前案例库内有超过2000多个案例,每年有200多个新的案例补充进来。从国内管理教学型案例库建设来看,比较有影响力的管理案例库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大连理工大学。其中北京大学案例库包括A、B、C3个子库,A库收录规范的教学案例,B库以收录研究案例为主,C库是纯素材库,目前收录有大约1400多个案例,500多个教学型案例。清华大学案例库共收录案例353个。大连理工大学早在1987年就建立了国内第一家案例库,目前收录有2150篇各类管理案例。2009年至今,教育部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委员会联合大连理工大学每年举办一次“全国百篇优秀管理案例”评选活动,该活动旨在鼓励各院校管理学科的教师基于中国制度与文化背景,积极开发我国企业管理案例,特别是要规范教学型案例的开发、写作和在课堂上的使用,如对所提交的教学型案例既要有案例正文,也要有相应的案例课堂教学手册。其中,案例正文可分为两种写作类型:描述型和决策型。描述型(即平台型)案例要求完整介绍、描述某一事件或问题的决策及发展全过程,有现成的方案,由案例使用者对决策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价。决策型案例要求在案例中提出有待解决的问题,决策的基本要素和情境由案例使用者自行去分析并提出对策。教学手册部分则包括教学目标、分析思路、启发思考题、理论依据、背景介绍、课堂计划、案例后续发展等。可见,在国际教学型案例库开发建设日益成熟的大环境下,我国高校工商管理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已经开始重视教学型案例库的开发与建设,正式的、规范的教学型案例作为案例教学活动的“脚本”和指导手册开始逐渐成为一种重要趋势。

2.酒店管理专业案例教学与教学型案例库建设

酒店管理学科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由此要求酒店管理教学必须与酒店产业、酒店企业管理实践相联系。同时,酒店管理专业也是一门职业导向非常明显的学科,和法学、医学等学科类似,清晰的产业和职业导向、明确的职业化人才培养是酒店管理学科同样追求的目标。由此,酒店管理专业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可参考法学、医学等专业的案例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应当成为酒店管理专业的重要教学方式之一。国内一些酒店管理专业教师逐渐在关注这方面,如秦宇认为酒店管理专业教育过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最大的好处在于可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善学习氛围,同时可增强学生对现实世界的理解,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找出问题的答案,最终可以大大提高教学效果。张定方提出了“四阶段、四结合”的一体化培养模式,“四阶段”包括“以小型专题案例入手,激发兴趣”、“用中型争议案例讨论,活跃气氛”、“以综合案描述案例分析,拓展思维”、“联系实际自编案例,解决问题”的案例教学形式。“四结合”中一是指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二是指与举例讲解教学相结合,三是指与角色扮演相结合,四是指与实习教学相结合。另外,孟凡生和尹鹏(2009)提出了消化型、学习型、综合知识型、表演型等案例教学模式,在4种模式中,教师的角色和作用逐渐由“主角”转变为“配角”、由“前台表演”转变为“后台制作”,相应的,学生的角色则由“观众”转变为“演员甚至导演”、由“被动吸收”转变为“主动思考”。进一步来说,在案例教学逐渐受到重视的基础上,教学型案例的撰写开发以及由教学型案例组成的教学型案例库的建设正逐步提上日程。如王妙探讨了欧美MBA案例教学法对我国旅游管理教学的案例写作、案例分析和案例组织教学等的启示。张俐俐提出,旅游与酒店管理专业教学案例库的开发和建设的具体途径一是教师直接撰写,可自行深入旅游企业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带学生深入旅游企业进行调查,将实际发生的一些管理事件经过整理和提炼作为案例带入课堂;二是广泛采集二手案例,来源是学术期刊、光盘录像和网络,需要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写。三是其他学科,特别是一般管理学科中的企业管理案例。KyooYupChung(2000)基于酒店业员工竞争力和职业生涯需要角度提出了酒店管理专业课程的改革,分析了案例教学在课程设置与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性。另外一些旅游管理专业教师也从案例教学活动的展开和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讨论。

二、当前酒店管理专业教学型案例库撰写与开发存在的问题

1.对教学型案例认识不到位

常见的问题是将举例、描述型案例、说明型案例等混用。许多教师误将举例当作案例,因此,就出现了许多教师在课堂上甚至教科书上将一个例子当案例使用的普遍问题,其实他们所使用的案例只是一个微型的解释型例子,而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中的教学型案例。

2.案例大多摘自国外案例,缺乏本土情境,对实践指导有限

尽管在CaseResearchJournal和CornellHospitalityQuarterly等杂志中有较为成熟的酒店管理教学型案例,但这些案例故事的背景均来自国外,其产业特征、国家文化、学术传统、社会背景等均与我国酒店企业所面临的情况有较大差距。因此,完全从这些期刊的案例中进行生搬硬套,并不能反映我国的本土实践,缺乏适合我国酒店企业本土发展的案例。

3.案例缺乏时效性

我国一些酒店企业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作用下,不太愿意主动接受调研和访谈,更不愿意将企业的有关信息和管理决策问题公之于众,对失败的管理经验更是三缄其口。因此,造成了案例缺乏及时更新的时效性。殊不知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中,该酒店企业原有的做法早已过时,但在课堂上却还作为前沿做法来讲授,时效性不足。这样的案例不是前沿领域,业界已经并关注了;针对性不强,没有抓住业界管理者真正关心的问题。

4.案例开发手段较少,尚处于初级阶段

目前酒店管理专业教师获取案例的渠道不畅,不清楚该如何写作教学型案例及案例分析,这是目前国内教师面临的主要问题。许多人想用案例教学,但苦于没有案例可用,又不知道该如何写作和使用案例。因此目前案例教学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无法付诸实施。

三、教学型案例撰写策略

“全国百篇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对教学型案例的结构、格式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具体来看,主要包括案例正文和教学指导手册两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引言、主题内容和结尾等3个部分;教学指导手册包括教学目的与用途、分析思路、理论依据与分析、启发思考题、建议课堂计划、案例后续发展等部分;教学指导手册部分是规范当前教学型案例应用于课堂教学的重要方面。上述结构的要求是教学型案例的“规定动作”,是必须要按照上述要求来完成的,但完成“规定动作”只是撰写教学型案例的基础,而要使教学型案例的使用达到更好的效果,如案例正文引人入胜、启发思考,甚至达到入选“百篇优秀案例”的水平,则需要掌握一些撰写技巧和策略。笔者曾于2010年、2011年参加过两届“全国百篇案例评选”活动并两次入选百篇优秀案例,也曾多次参加由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举办的与教学型案例相关的案例论坛活动,现不揣冒昧,为读者提供一些撰写策略。但限于篇幅,这里仅谈谈案例正文的撰写策略。

1.题目

一般来说,教学型案例的题目至少要反映出如下信息:案例企业的名称或者所处行业、案例所反映出的管理问题。在此基础上,可以采用一些技巧吸引读者的眼球,使其有兴趣往下阅读正文。具体的技巧包括:

(1)抓住管理者决策中的“矛盾”与“困境”

决策就是在矛盾或困境中进行选择,是企业发展中的永恒主题。因此,很好地抓住案例企业发展中的某个重要决策的“矛盾”或“困境”,也就会很好地抓住读者的兴趣。例如,笔者曾完成的一个教学型案例的题目是:“鱼和熊掌能否兼得?——XX经济型酒店集团董事长的战略抉择”。该案例主题是“酒店集团战略性运营模式的选择”,反映的是“企业自己出资购买物业然后出租或管理还是企业管理酒店(直营和加盟方式)的矛盾”,这一类似“makeorbuy”的决策问题是企业经营战略选择中经常会遇到但很难处理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又如,笔者曾完成的另一个教学型案例题目是“新创组织的破茧化蝶?——研华公司DMF组织的思与行”,这一题目反映的主题是“新创业务组织如何发展”这一“困境”。因为新创组织往往与既有组织在业务、利益、流程等方面存在冲突,如何打破既有组织束缚的“牢笼”是一个“破茧化蝶”的充满挑战的过程。因此,这一题目充分反映了该组织所面对的“困境”问题。其他全国百篇优秀案例中的题目如“大家为什么离我而去?——房地产公司老板的困惑”、“联想:借船出海——机会还是陷阱?”等都运用了这一技巧。

(2)对案例企业成功管理经验最佳实践进行提炼总结

教学型案例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对学员介绍案例企业的成功经验来说明或总结某个理论的适用性。把重点放在通过一两个词提炼和总结企业的最佳实践上,也是较为常见的题目写作策略,如笔者曾完成的一个教学型案例题目是“海尔洗衣机业务的日本市场开拓之路”,这一题目中并没有困境或矛盾,但通过“日本市场开拓”这一短语反映出的是海尔洗衣机在走出国门时如何“啃下”日本市场这一“硬骨头”的过程。这一过程反映的是海尔在“走出去”时如何开拓发达国家市场,并与“本地狼共舞”的成功经验,该题目对这一过程进行了高度提炼总结。又如全国百篇优秀案例中的题目“从产品制造到文化创造——万事利的商业模式创新”、“乡村基:中式快餐的领跑者”等也都体现了这一技巧。

(3)运用“文学化语言”描写企业独特做法

教学型案例与研究型案例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前者的“文风”可以不像后者那样严谨、规范,而是可以采用一些文学化的语言、叙事风格等,以增强案例的可读性。题目也不例外,可以通过一些文学化的语言来描写、叙述企业某些方面的独特做法和成功经验。例如,“当梦想照进现实:南京地铁的品牌之惑”、“穿越没有硝烟的战场——中航国际大型ERP实施之路”、“叫板麦当劳的‘真功夫’快餐”等题目,均采用了这种技巧。

2.正文

根据前述,教学型案例正文不像研究型案例正文,必须采用“八股”结构,而是可以运用一些文学语言和写作技巧来灵活处理,以增加案例正文的可读性。

(1)写作时突出决策者的“小痛点”突出决策者的矛盾或困境的案例,需要抓住决策者的“小痛点”进行突出描写,既要突出“痛”,把各种困难、阻碍、矛盾等交待清楚,又要突出“小”,在情节交待的字里行间透露出这个“痛”是可以通过读者仔细搜索、认真思考分析后而解决的。“太痛”的话阅读者会没有信心继续关注决策如何解决,“太不痛”的话阅读者会觉得了然无味,没有兴趣读下去。

(2)给予阅读者“小甜点”可以在“三情”方面让阅读者在阅读案例的过程中得到“小甜点”,让阅读者意犹未尽,而不是平铺直叙。主要包括:案例“情节”上,要一波三折、多处设置悬念,或者采用倒叙手法,使读者跟随案例中主人公的“思考与回忆”而进入决策情境中。案例“情境”要突出决策现场的回放,可通过决策现场模拟等手段详细描述企业现场决策过程。案例的“情绪”是要用案例企业的故事、案例主人公的做法等所表达出的情绪感染阅读者。虽然案例正文中不应当表现出写作者的主观情绪和态度,但可以在案例中以案例主人公“第一人称”、引用“我”或“我们”的做法、说法等来体现案例的真实情境,在这种情境下所释放出的情绪很容易感染阅读者。

(3)阅读者DIY(自己发现)答案

教学型案例的撰写最终目标是要引导和指导学生在案例阅读中作为“主角”而自主地积极思考和发现解决问题。一些技巧包括:案例中可能包含若干个决策,可在决策的各个关键环节设置悬念,采用一些疑问句的方式进行提问,推动阅读者去DIY思考。也可在决策的设置中,人为地故意设置些“干扰”信息,因为现实的管理情境本就是复杂多变的。最后,可引用一些案例主人公或当事人的对话或心理活动,包括“有用的”信息和“干扰的”信息,供阅读者进行辨析、思考。

(4)模拟决策现场

教学型案例的模拟决策现场的写法在哈佛、毅伟等商学院案例库以及CaseResearchJournal期刊上均很常见,就是通过对公司某一个决策现场的模拟描写来给予阅读者身临其境的真实感受和贴近现实的思考情境。具体策略包括“对话描写”,如不同部门总监之间的“对话”,甚至是“争执和吵架”;心理描写,如决策者“纠结”的心理活动等。总之,教学型案例正文的撰写可以从题目、正文结构安排和写作风格等几个方面采用不同策略进行书写。虽然教学型案例需要客观、详细地交待案例企业的真实做法以供课堂教学使用,但教学型案例本质上也是“讲故事”,需要在故事的可读性、决策情节安排的曲折性、故事的启发性等方面下工夫,才会在后续应用到课堂教学活动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教学型案例开发研究教学型案例开发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开发主体

教学型案例的开发主体是教师团队。对教师个体而言,要对酒店产业和企业最新的管理实践高度关注,特别是对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保持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很好地与理论结合,将“以解决问题的科研导向”注入教学型案例的开发过程是对教师提出的新能力要求。对教师团队而言,要发挥各个教师的专长,形成优势互补。如可以根据教师的研究领域,从酒店战略定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财务投资等方面有侧重地组建团队,也可根据教师不同的工作专长,从正文撰写、企业调研、教学手册编制等方面组建团队。同时,团队中要有学生的参与。这里,高年级本科生、MTA和MBA学生等都是案例开发过程中的重要群体,他们不仅可以进行案例的资料搜寻与整理,还可以根据自身在酒店的实习经验、工作经验提供“有趣”的问题。

2.开发素材来源

案例开发的素材来源较广,其中最主要的是教师与酒店产业界的沟通互动,产业界的困惑、企业的最佳实践等都是案例主题最直接有效的来源。另外,还包括各种纵横向课题、企业咨询、产业界召开的各种会议等。特别是教师如果参与到酒店的某个问题的决策制定过程中,全程跟踪该问题的解决过程,可以获得更加完善的、真实的案例素材。另外,教师与其他行业企业接触后发现的与酒店行业相共通的产业实践(如航空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教师在网络、书籍、期刊等二手资料中针对某个酒店管理问题整理汇编的案例等都是素材的来源。

3.资金

客观来看,当前我国现有教育体制下尚没有专项资金对教学型案例的开发与案例库建设进行支持。所以可考虑从如下方面获取资金来源:第一,嵌入研究型的纵向课题,教学型案例可作为后续研究成果的资料准备和前期成果的积累。第二,嵌入横向课题,在为企业提供咨询、政策建议的过程中,可以提炼出一个教学型案例。

4.利益共享

要注重“利益共享”,不能只从酒店企业中获取利益,还应“反哺”酒店企业一些利益,如给企业提供咨询、员工培训讲课等社会服务,将案例与企业共享等。

5.成果形式

一是文本形式,以教学型案例形式为主。二是视频形式,教师和学生分角色饰演企业中不同的角色,然后模拟整个决策情境,通过录像机将整个过程录制下来。

案例型论文篇(2)

关键词: 著作权 间接侵害 卡拉OK法理 帮助侵权法理 复制补偿金 内容提要: 在日本,主要通过卡拉OK法理和帮助侵权法理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卡拉OK法理存在过分扩张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和司法权限、混淆作品的利用和著作权侵害之间界限等弊病,帮助侵权法理则存在脱离共同侵权形态、完全独立化的倾向,这种弊端和倾向不利于技术和产业的发达以及公众接触、利用信息的自由。对我国而言,日本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法理的意义在于:方法论上应该区分立法论和解释论、职能上应该区分立法和司法的不能功能、在认定工具等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或者支持原告停止侵害请求权时都应该慎重。 著作权间接侵害,是指为直接利用著作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服务、系统的行为人(以下简称为场所等提供者)对著作权构成的侵害。著作权间接侵害由于涉及著作权人、产业界、公众三者的利益,因此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日本著作权法领域中一个争论异常激烈的问题。在我国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越来越突出的背景下,研究、总结、检讨邻国日本在这个问题上的做法,非常有必要。本文以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几个典型案例为基础,总结和归纳日本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最后对这些学说进行评析,并探讨如何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 一、典型案例介绍 以下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直到2009年1月发生的、被日本知识产权法学者乃至民法学者反复研讨的有关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几个典型案例。 (一)猫眼俱乐部案(クラブキャッツアイ) 该案原告是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是卡拉OK经营者猫眼俱乐部,简要案情如下:被告在店内设置卡拉OK装置,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为来店顾客提供由该团体所管理歌曲的卡拉OK伴奏磁带,供来店顾客在其他来店顾客面前演唱。在此过程中,被告准备了卡拉OK磁带和选歌单,被告营业员具体操作了卡拉OK装置,并且有时还和客人一起演唱。原告以被告行为侵害其管理歌曲的演奏权为由,起诉到福冈地方裁判所,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1982年8月31日)以演奏行为主体属于卡拉OK店、并且属于在公众面前演奏为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到福冈高等裁判所。福冈高等裁判所以同样理由维持了原判决结论(1984年7月5日)。被告仍然不服,上告到日本最高裁判所。日本最高裁判所仍然支持了二审判决。其理由是:顾客、陪歌服务员的演唱以相当于公众的其他顾客直接听到为目的。即便只是在顾客自己演唱的情况下,也并非和经营者毫无关系,顾客的演唱是在店内服务员的劝诱下,在其所准备的卡拉OK曲目范围内选择曲目,通过服务员对卡拉OK装置进行操作,在经营者的管理之下进行的。另一方面,经营者将顾客的演唱作为营业的一种手段,以此酿造出一种氛围,招徕喜欢此种氛围的顾客光顾,从而提高了营业利益。因此,顾客的歌唱行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应当作为卡拉OK经营者的歌唱行为。 (二)晚吧G7案(ナイトパブG7) 本案原告是日本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之一是向经营卡拉OK店的同案被告出租卡拉装置的ビデオメイツ有限责任公司。简要案情如下:被告主要在茨城县南部出租和销售卡拉OK装置。1991年,被告与经营卡拉OK店的同案被告丰岛秀夫、丰岛美津枝签订了卡拉OK装置出租合同。在签订出租合同和交付卡拉OK装置时,被告口头提示过丰岛秀夫、丰岛美津枝使用卡拉OK装置要和本案原告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但并未进一步确认两人是否真正和本案原告签订了或者向原告申请过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由于原告发现1999年3月与其签订卡拉OK音乐作品使用许可合同的卡拉OK店比例在全日本只有60·4%,而在本案所涉茨城县仅有52%,原告认为这与卡拉OK出租业者出租卡拉OK装置有关,于是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向水户地方裁判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被告认为,自己在和各个卡拉OK经营店签订卡拉OK装置出租合同时,已经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醒对方使用该装置之前要获得原告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除此之外不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一审水户地方裁判所和二审东京高等裁判所认为,作为卡拉OK装置的出租业者,只有在得知卡拉OK经营店没有获得原告著作权使用许可这个事实之后继续出租的行为,才违反了注意义务,在这之前,不能认为其存在可以怀疑卡拉OK店没有和原告缔结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可能性的特别因素,因而判决卡拉OK出租业者与卡拉OK经营店构成 共同侵权行为,应该承担得知卡拉OK经营店没有获得原告著作权使用许可这个事实之后继续出租卡拉OK装置的损害赔偿责任。 日本最高裁判所虽然也认为卡拉OK装置出租业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但其理由是认为卡拉OK装置出租业者在向卡拉OK经营店交付装置时,不仅仅应该承担提示义务,而且应当承担确认卡拉OK经营店是否和原告缔结或者申请缔结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义务。日本最高裁判所主要考量了以下几个因素。1·卡拉OK装置的危险性。通过卡拉OK装置播放的音乐作品大部分都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在没有征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这种装置是一种产生著作权侵害可能性非常高的装置。2·被侵害利益的重大性。著作权侵害是一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3·卡拉OK出租业者的社会地位。卡拉OK出租业者通过出租这种侵权可能性非常高的装置获取营业上的利益。4·预见可能性。卡拉OK经营店和著作权人缔结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比例非常之低是一个公知的事实,作为卡拉OK装置出租业者,应该预见到只要没有确定卡拉OK经营店和著作权人缔结或者申请缔结使用许可合同的事实,就会产生侵害著作权的可能性。5·结果回避可能性。卡拉OK装置出租业者,在非常容易确定卡拉OK经营店是否和著作权人缔结了或者申请缔结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措施回避著作权侵害的行为。 (三)通信卡拉OK案(ヒットワン) 本案原告是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是ヒットワン株式会社,简要案情如下:从事通信卡拉OK装置出租和销售业务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93家社交饮食店出租通信卡拉OK装置。该装置不但储存了大量卡拉OK音乐作品,而且被告在向93家社交饮食店交付通信卡拉OK装置后,仍通过通信线路向这些店铺提供新的歌曲数据,供其使用和储存。被告提供的通信卡拉OK装置还有一个特别功能,即如果这些店铺不按照合约缴费的话,被告只要输入一定的信号,这些店铺就无法再使用储存在卡拉OK装置里的音乐作品。原告以被告侵害其管理音乐作品的演奏权和上映权为由,起诉至大阪地方裁判所,要求被告采取措施,不再让这些店铺播放其管理的音乐作品。 大阪地方裁判所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如下: 1·被告向演奏、上映原告管理音乐作品的各个社交饮食店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卡拉OK装置。2·被告在向各个社交饮食店出租卡拉OK装置时,没有尽到确认这些店铺是否与著作权人缔结使用许可合同的义务,而且在得知各个店铺构成侵权后,没有促使其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解除出租合同或者采取措施停止卡拉OK装置的使用。3·被告完全可以控制卡拉OK装置的使用。4·被告获得的出租费与各个店铺演奏、上映原告的音乐作品关系十分密切。据此,大阪地方裁判所认为,被告的帮助行为与各个店铺的著作权侵害行为关系密切,其有义务终止该帮助行为。在其中止帮助行为能够制止著作权侵害行为而不中止的情况下,可以类推解释为侵害著作权的主体,构成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所说的“侵害著作权者或者有可能侵害者”,原告可以对其提出差止请求(差止的具体内容为:被告采取措施,不再让93家店铺播放卡拉OK乐曲)。 (四)选撮见录案(よりどりみどり) 本案原告是每日放送、朝日放送等5家电视台,被告是クロムサイズ株式会社。简要案情如下:被告生产、销售一种面向集体宿舍的电视节目录制装置,该装置通过天线接收电视台信号,应用户的预约请求录制并保存一周的电视节目,并根据用户的预约收看请求发送给各个用户观看。本案中,被告将此种电视节目录制装置销售给集体宿舍的建设或者销售者后,将其安放在集体宿舍的管理人员办公室内,并在各个用户家里安装了与电视机相连的配套收视器,配备了遥控器,在管理人员办公室安装了服务器,通过该服务器,该电视节目录制装置和用户家里的收视器、被告的计算机组成了一个可以工作的联网系统。具体工作原理和过程如下:用户通过联网收视器发出录制预约指令,录制装置自动录制,录制完毕后应用户的收看请求指令自动将录制好的电视节目发送给用户,录制装置一旦发生故障,被告立即知晓,从而及时进行维护。为此,每个用户每月需要支付给被告1200-1400日元的维护费用。原告每日放送等5家电视台以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侵害为由,起诉到大阪地方裁判所,请求被告停止销售电视节目录制装置并废弃已经生产的装置。 大阪地方裁判所认为,由于用户预约的节目可以供其他用户或者后来入住的用户选择观看,因此个别用户的复制不构成私人复制。被告生产、销售电视节目装置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直接侵害著作邻接权的行为,但 该种行为几乎必然导致侵害著作邻接权的发生,在用户直接侵害行为很难排斥、预防的情况下,即便电视节目复制装置生产、销售者的行为并非直接侵害权利的行为,也可以将其行为视为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项规定的“侵害著作邻接权或者有侵害可能的行为”,从而准许原告行使差止请求权。为此,大阪地方裁判所判决被告应该在涉案的关西地区停止销售电视节目录制装置。大阪高等裁判所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所持理由有所不同。大阪高等裁判所认为,被告在用户对原告电视节目非法录制过程中起到了技术上的决定性支配作用,并且在销售该装置后为了保持装置稳定的运行,还和设置在管理员办公室的服务器进行了联网,通过远距离遥控对该装置进行了管理,并因此赚取了利益,因而被告为侵害著作邻接权的主体。 (五)ファイルログ案(file rogue) 本案原告是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是在网络上提供P2P共享软件服务的公司エムエムオ。简要案情如下:被告提供的软件是一款非常初期的P2P软件,需要共享软件的会员用户访问被告的中央服务器,才能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文件。具体原理如下:被告的免费注册会员用户首先下载并安装其提供的P2P软件,然后访问被告中央服务器,被告中央服务器显示处在联网状态的其他用户可以共享的文件,会员用户下载使用。不过在这一过程中,被告的中央服务器本身并不储存用户可以用来共享的文件。原告以自动公众送信权和送信可能化权被侵害为由,向东京地方裁判所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审理此案的东京地方裁判所和东京高等裁判所一致认为,虽然被告的中央服务器在其会员用户交换文件的过程中不储存文件,但因为用户进行文件交换时必须以安装、使用其提供的软件为前提,必须连接其服务器,而且必须在其服务器上确定自己所需要文件所在位置,并且被告在其网页上说明了该软件的使用方法,几乎所有用户都按照该说明方法进行使用,因此认定被告对用户侵害公众送信权的系统进行了管理,具备管理性;同时,被告从用户下载P2P软件的网站上获得广告收入,构成利益性,因此被告构成公众送信权侵害的主体,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六)录画ネット案 本案原告为日本放送协会,被告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简要案情如下:为了让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能够方便地收看日本国内电视,被告在日本国内通过电脑电视录制好电视节目后,经由网络传送给海外的用户观看。和上述选撮见录案件中被告利用一台录制装置为许多用户提供服务不同的是,本案中被告安置在自己事务所内的电脑电视与用户在海外使用的电脑一一对应,海外用户发出录制指令后,只有与之对应的唯一一台录制装置为其录制电视节目,被告也因此主张自己仅仅给用户提供了放置录制装置的场所。为了使用户能够简单地进行操作,被告为用户提供了使用该录制装置的专用软件,用户必须在网络上注册为被告的会员并经过认证后,才能享受该录制服务。日本放送协会以著作邻接权受到侵害为由,提出了请求被告停止提供该服务的假处分要求。 东京地方裁判所一审决定、东京地方裁判所异议决定、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上诉审决定一致认定,被告构筑并管理了一个录制原告电视节目的系统,为复制行为主体。决定性的因素有四个方面: 1·服务的性质。被告提供的服务以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为服务对象,以让其收看到日本电视节目为唯一服务目的。2·系统的构筑和管理。被告在自己的事务所内设置了电视电脑、电视天线、加速器、分配机、服务器、路由器、监视服务器以及软件,并将其有机组合成一个录制系统。这些器械都是被告准备和被告所有的。被告时常监控这个系统,以保证其顺利工作。被告将这个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管理。3·录制的电视节目范围由被告决定。4·被告主导了用户的接触和下载行为。用户通过自己的计算机和被告运营的网络接触时,必须经过会员认证手续,然后按照被告在网络上提示的顺序录制节目。 (七)まねきTV案 本案原告是日本放送协会,被告是株式会社永野商店。简要案情如下:为了让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居住在日本国内但经常出差的人以及无法收到电视信号的用户能够方便收看电视节目,被告给用户提供了一个可以方便录制和收看电视节目的系统。本案中被告系统的工作原理和上述第6个案件即录画ネット案大致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本案中用户使用的录制装置是索尼公司生产的无地点限制电视(locationfree),是市场上销售的一般产品,无需被告提供任何特殊软件,用户从市场上购买回来后就可以直接用来收看电视节目;录画ネット案中的电脑电视是被告提供的,而本案中被 告用来为用户录制电视节目的无地点限制电视是用户自己从量贩店购买回来后交给被告的。此外,虽然无地点限制电视与用户的专用电脑或者显示器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但用户在对无地点限制电视下达指令时无需被告进行任何特别认证手续。原告以被告提供的服务侵害其送信可能化权为由,向东京地方裁判所提出请求被告停止提供该服务的假处分请求。 东京地方裁判所和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认为,由于无地点限制电视是在市场上可以随意买到的不仅仅只有电视节目录制功能的一般产品,被告的服务也没有使用特殊的软件,无地点限制电视也不能向多数用户发送录制好的电视节目,被告保管的多台无地点限制电视也没有作为一个整体系统发挥功能,因此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送信可能化权。 (八) MYUTA案 本案原告是イメジシティ株式会社,被告是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简要案件如下:原告是提供储存服务的公司。所谓储存服务,一般是指:移动手机、个人电脑硬盘容量有限,在出差时大容量的数据往往不适合携带,提供储存服务的公司将用户的大量数据保存到其服务器上,用户到达出差地后再经过互联网读取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据加以利用。但本案中原告不仅仅提供储存服务。原告的装置MYUTA首先将用户的原始数据转变为可以用于手机上播放的3G2文件,经过原告的服务器后,用户手机就可以保存本来是CD上的乐曲。原告担心自己的服务受到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的诉讼,就首先针对被告提起了债务不存在的确认之诉。 东京地方裁判所认为,原告要想成功地向手机用户提供服务,首先必须在其服务器内复制被告乐曲,然后再向用户的手机发送数据;该复制、发送行为是在原告支配下的服务器中完成的;虽然用户可以决定复制哪首乐曲,但是原告提供的服务中不可缺少的用户软件内容、储存条件、送信功能都是原告设计并决定的;用户自己把CD上的原始乐曲数据转换为手机可以播放的形式在技术上是困难的,恰恰是原告提供的服务才使其成为可能。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复制行为的主体应当认定为原告而不是用户。由于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侵害被告复制权和自动公众送信权的可能,所以东京地方裁判所对其请求没有给与确认。 (九)ロクラク案 本案原告是东京放送株式会社和静冈放送株式会社,被告是日本数字化家电株式会社。简要案情如下:被告将自己生产、销售的一种具有电视节目录制功能的母机置于自己的事务所内,而将与母机一一对应的子机租赁或出售给居住在海外的日本人使用。被告在日本国内用母机录制好电视节目后,经由互联网传输给海外的用户。其特点在于,在海外用户发出录制指令后,只有与之对应的唯一一台母机为其录制、传输电视节目。在这个过程中,用户不能随意更改子机的设置。原告以复制权和著作邻接权侵害为由,向东京地方裁判所提出被告停止提供该服务的假处分请求。 东京地方裁判所认为,被告以海外利用者获得日本电视节目的复制品为目的而构建了上述系统,该系统对于复制日本的电视节目并将复制了的节目向海外送信等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在设备调试过程中,母机置于被告事务所内,为了使母机发挥功能,被告将电视天线端口通过分配器与母机相连、并提供电源和接入高速网络,因此可以认为被告是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在事务所内进行着管理。调试完毕后,即使母机设置场所被转移,由于被告对母机的设置、维护以及运行环境的改善等,与将母机设置在被告事务所内的情况一样,属于管理行为的继续。据此应该认为,本案服务所提供的母机是处于被告的实质性管理支配下的,被告将这些母机以及为该服务所提供的环境作为系统进行着管理。同时,被告因此获得了初期注册费和租金等利益。基于上述理由,东京地方裁判所认定复制行为主体是被告而不是直接利用者。 但是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推翻了东京地方裁判所的这个判决。其主要理由是:被告对母机及附属设备的设置、管理,只不过是为母机发挥功能提供一种技术性前提的环境和条件,只是基于技术性、经济性理由而代替利用者进行的配备而已,不能以此认为被告实质性地管理、支配着本案的复制行为。关于被告对母、子机之间通信的管理以及被告对复制环境的配备行为,即使是利用者亲自对母机进行管理(即被告不被视为行为主体)时也会发生,因此将被告视为行为主体的理由不充分。被告获得的初期注册费和租金,是出租机器本身及进行维护管理所必要的对价,与是否提供录像等问题无关。即使被告收受了每月2000日元的其它费用,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费用具有作为复制信息的对价的性质。因此,实质管理、支配母机的是用户而不是被告,被告提供的服务不过是使用户的 合理使用行为更加有效率,因此复制行为的主体不是被告而是用户。 二、日本学界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的类型化及相关法理 (一)日本学界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的类型化 根据上述典型案例,日本学者对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其中吉田克己教授和田村善之教授的分类最具有代表性。[11] 田村善之教授将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类型化为以下三种形式: 1·对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进行人为地管理乃至支配的行为。比如上述第1个案件中猫眼俱乐部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特点是间接侵害行为人虽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但对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进行了管理乃至支配。2·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提供利用手段的行为。比如上述第2个案件和第4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点是间接侵害行为人虽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但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提供了利用手段。3·提供诱发利用他人作品行为系统的行为。比如上述第5个案件、第6个案件、第7个案件、第8个案件、第9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特点是间接侵害行为人虽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但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构筑和管理了一个复制系统。 吉田克己教授则将著作权间接侵害类型化为以下三种形式: 1·场所机会提供型的间接侵害。指由于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提供了场所和机会,结果导致在自己支配的领域内发生了著作权侵害行为。比如上述第1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此种间接侵害行为的特点是直接行为人的利用行为受场所机会提供者的支配。2·道具提供型的间接侵害。指提供侵害著作权的道具而发生的著作权侵害行为,比如上述第2个案件、第3个案件、第4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此种间接侵害行为的特点是直接利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害,被告为此种直接侵害行为提供了工具。3·系统提供型的间接侵害。指为直接复制行为构筑一个可以支配的复制系统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比如上述第5至第9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此种间接侵害行为的特点是直接利用行为基本上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行为,而且间接行为人对复制系统进行了支配,并通过支配该复制系统对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进行了支配。不过也存在例外,即少数情况下直接利用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如果间接行为人为其提供了复制系统并对该系统进行了支配,也构成此种类型的间接侵害。 总的来看,上述两位学者的分类虽然说法不同,但实质上大同小异,即将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分为对直接利用作品行为进行管理乃至支配的行为、为直接侵害他人著作权行为提供工具的行为、为直接利用作品行为提供自己可以进行管理乃至支配的复制系统的行为。 (二)日本学界关于处理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的相关法理 上述案件中的被告或被判决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或被判决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或被判决同时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为了从理论上解释没有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被告承担著作权侵害责任的依据,日本学界在上述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出了以下两种追究被告责任的法理: 1·卡拉OK法理。又称为扩张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主体的手法,最初是指将管理和支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的场所和机会提供者作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主体,后来是指将管理和支配复制他人作品的系统提供者作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主体的法理。卡拉OK法理是日本学者根据上述日本最高裁判所对猫眼俱乐部案件所作判决总结出来的。根据这个法理的最初含义,被告提供场所和机会的行为如果具备以下两个要件,则尽管其没有直接利用他人作品,也应当从法律角度评价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主体。 (1)管理、支配性。即被告对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该种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等合法行为还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在所不问)进行了管理乃至支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人只不过充当了场所和机会提供者非法利用他人作品的手和脚,即工具。在猫眼俱乐部案件中,被告对顾客的管理和支配性表现在:卡拉OK店事先准备好了卡拉OK曲目,顾客在这个范围内选择歌唱的曲目;卡拉OK店的服务员劝诱顾客歌唱;卡拉OK店的服务员为顾客具体操作卡拉OK装置。 (2)利益性。即被告从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中获利。在猫眼俱乐部案件中,这种利益性表现在:被告将顾客的歌唱作为一种营业手段,以此酿造一种氛围,招徕喜欢此种氛围的顾客光顾,从而提高了营业利益。 日本最高裁判所上述判决,对日本地方裁判所产生了深远影响。许多地方裁判所在此后的类似案件中,都通过管理、支配性和利益性两个要件将并未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主体规范地等同于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主体。田村善之教授认 为,上述卡拉OK法理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肯定了著作权人可以对场所机会提供者行使差止请求权。二是即使直接利用者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等合法行为,场所机会提供者的行为也构成著作权侵害。[12] 然而,上述卡拉OK法理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诸多日本学者和法官的猛烈批判。批判首先来自当时亲自参与猫眼俱乐部案件审理的伊藤正己法官。伊藤正己法官认为,如果是卡拉OK店的陪唱人员或者服务员歌唱,将卡拉OK经营者作为直接利用主体是没有问题的,或者是陪唱人员和顾客一起歌唱,将陪唱人员和顾客的歌唱视为一体从而认定经营者为音乐作品的直接利用主体也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只有顾客单独歌唱的情况下,把经营者解释为音乐作品的直接利用主体不免显得有些牵强附会。理由在于,虽然经营者的行为对顾客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性和营利性,但顾客的歌唱行为并非基于雇佣、承包等契约关系或者基于对经营者承担的某种义务,完全是顾客自由、任意地利用音乐作品的行为。伊藤正己法官认为,还是应该着眼于卡拉OK装置本身,认定在卡拉OK店内播放音乐伴奏带的行为构成演奏权侵害。[13]简单地说,伊藤正己法官认为,虽然卡拉OK经营者对顾客的歌唱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但还谈不上已经到了支配的程度,因此卡拉OK法理中的第一个要件不充足。伊藤正己法官的这种意见得到了一些日本学者的赞同。上野达弘准教授认为,根据“手足论”,只有在具备雇佣契约等关系的前提下,对直接利用行为具有密切的支配关系或者隶属关系时,才能将直接利用行为主体评价为规范的利用行为主体。在直接利用行为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从事利用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存在所谓的“手足关系”。上述的猫眼俱乐部案件中,顾客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进行歌唱,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因而不能将顾客的歌唱行为评价为卡拉OK经营者的歌唱行为。[14]吉田克己教授也认为,卡拉OK法理的拟制色彩过强。[15] 田村善之教授和吉田克己教授则对卡拉OK法理中的利益性要件进行了猛烈批评。田村善之教授认为,即使没有获得具体的利益,如果间接行为人管理着直接侵害行为,在其能够停止该直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就应该采取措施停止该直接侵权行为。特别是在互联网中,提供复制技术和服务的行为人即使没有营业目的,但在其提供行为可能诱发大规模直接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人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考虑到这些因素,田村善之教授认为,卡拉OK法理只要具备管理性一个要件就足够了。[16]吉田克己教授则认为,卡拉OK法理通过手足论扩张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主体并允许著作权人行使差止请求权的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侵害行为由原来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事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利用行为,扩张解释为损害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行为,因而必须严格划定侵害行为与非侵害行为之间的界线。由此,应该将卡拉OK法理规制的行为严格限定为将直接利用行为者作为“手足”而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即支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的行为。吉田克己教授进一步认为,对直接利用行为是否具有支配关系,可以通过是否存在雇佣契约、是否存在指挥命令关系、支配者是否决定利用他人作品的内容和方式等要素加以判断。一旦肯定了支配关系的存在,支配者就相当于刑法上所说的间接正犯,可以判断为规范的利用主体。如此一来,营利性也就不再属于支配行为成立的要件。[17] 或许是因为学者们猛烈批评的缘故,日本有些地方裁判所在后来的一些判决中,逐渐缓和甚至抛弃了卡拉OK法理中的利益性要件。在有些案件中,被告即使没有获得直接利益,而只获得间接利益,比如上述第5个案件,日本裁判所也认为符合利益性要件。在有的案件中,被告甚至根本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比如上述第6和第8个案件,日本裁判所也认定被告属于直接利用行为主体。在第6个案件中,东京地方裁判所和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一致认为,被告构成并管理了一个直接利用者可以录制原告电视节目的系统,因此为侵权复制行为的主体。在第8个案件中,东京地方裁判所认为,原告的文件格式转换装置以及相应服务在用户复制和在线传输被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过程中,发挥了支配性作用,因此为侵权复制和非法在线传输行为的主体。利益性要件缓和甚至抛弃的结果是,使得卡拉OK法理适用起来更加严厉。 日本最高裁判所在猫眼俱乐部案件中创造的所谓卡拉OK法理在发展过程中,不但利益性要件发生了变化,而且管理支配性要件也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管理支配的对象由猫眼俱乐部中的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变成了为直接利用行为构筑的 复制系统和相应服务。上述第5至第9个案例中,被告提供的都是这样的复制系统和服务。按照吉田克己教授的观点,在这几个案件中,被告管理支配的对象之所以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是因为直接利用者是否成为被告系统的利用者、成为被告系统利用者之后是否实际利用这个系统、如何利用这个系统,都是由直接利用者自由决定的,因而不能认为系统构筑者管理乃至支配的是利用者行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被告对系统的利用设置了一定规则和限制。基于这两个因素,可以认为被告通过对复制系统和服务的管理、支配而对直接利用者的利用行为进行了管理乃至支配。按照吉田克己教授的观点,判断被告是否对直接利用者复制他人作品的系统进行了支配,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要素:被告提供服务的性质,是否以引起著作权侵害的行为作为唯一目的;是否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行为构筑和管理了一个有机系统;是否决定利用他人作品的内容;是否主导了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如果回答都是肯定的,则被告构筑并管理乃至支配了一个利用他人作品的系统,具备管理支配性。同时,吉田克己教授还认为,对于这种系统管理支配型的间接侵害行为而言,还必须具备利益性,只有当被告通过管理支配一个利用他人作品的系统并获得了利益,著作权人才能行使差止请求权。[18]第二,由于管理支配的对象发生了变化,日本地方裁判所的判决结果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否定管理支配性因而认定被告非他人作品直接利用主体的判决。最典型的就是上述第7个案件和第9个案件的终审判决。[19] 2·帮助侵权法理。帮助侵权法理是民法中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应用,因此并没有什么新意。按照日本民法典第719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或者帮助不法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的,视为共同不法行为人,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日本民法学界对该条文的一般解读,构成教唆性或者帮助性的共同侵权行为,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被教唆者或者被帮助者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教唆者或者帮助者实施了教唆或者帮助行为;教唆者或者帮助者主观上具备过错,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教唆者或者被帮助者实施侵权行为。民法的这种理论在上述第2、第3、第4个案件中得到了应用。 根据帮助侵权法理追究场所等提供者的责任,日本学者之间在两个问题上不存在分歧:一是按照日本民法典第719条和第709条的规定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存在任何问题。二是教唆、帮助侵权的成立以被教唆者、帮助者,即直接行为者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在直接利用行为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等合法行为时,教唆者、帮助者也不构成侵权。 但是,根据帮助侵权法理,能否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差止责任,日本判例和学说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坚持肯定说的判例以上述第3个案件的判决和第4个案件大阪地方裁判所的判决为代表。这两个判决的主要共同点在于,当直接利用行为难以排除的情况下,考虑到被告提供的工具和直接侵害行为之间的密切关系等因素,可以将工具提供者类推解释为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所说的“侵害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者或者有侵害之虞者”,从而准许权利人直接行使差止请求权。这种做法得到了吉田克己教授的支持。吉田克己教授总结这两个判例,从中抽象出追究被告差止责任的两个判断要素,即差止的必要性和侵害行为的低保护性。差止的必要性是指如果被告不停止帮助行为的话,从社会的角度看,停止直接侵害行为没有可能性。在考虑差止的必要性时,被侵害利益的重大性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侵害行为的低保护性,是指被告非常容易停止销售等侵害行为、保护被告销售等侵害行为的必要性非常之低。吉田克己教授进一步认为,这两个要件,并不专门着眼于被侵害的利益,而是综合考量了原被告利益,从而决定是否应该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差止责任。这种构造与民法上通过差止保护绝对权的构造不同。教唆者、帮助者虽然对著作权人利益构成损害,但是日本著作权法并不认为这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直接侵害,教唆者、帮助者的行为也并非直接利用著作权的行为,以此为前提,在考虑是否追究教唆、帮助者的差止责任时,就必须以差止的必要性和侵害行为的需要保护性为中心,进行综合判断。[20] 此外,还有学者从其他角度提出了赞成的理由。比如田中曲豆认为,著作权属于对著作物的独占支配权,为了确保著作权人的这种支配手段,应该维持著作权人排除妨碍对其著作物进行独占支配的地位,因而著作权人差止请求的对象不应该限定为直接利用行为人,对于帮助者,至少也应该类推解释为侵害主体,允许著作权人行使差止请求。从实效性上看,在侵害行为继续的情况下,对 于帮助者如果只能事后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保护权利人明显是不利的。再者,从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看,作出上述理解也不存在文理上的问题。[21] 否定说则以上述第2个案件以及东京地方裁判所对スタデジオ案的判决和2ちゃんねる小学馆案[22]的判决为代表。日本最高裁判所在上述第2个案件的判决中虽然没有就是否应该追究被告的差止责任发表任何意见,但东京地方裁判所在后两个判决中则清楚表达了不支持原告差止请求的理由。综合起来主要两点:一是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形式上符合日本著作权法第21条至28条所列举的各种利用行为,权利人才能行使差止请求权,才能追究被告的差止责任。如果将差止的对象扩大到损害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行为,则超过了法律解释的限度,不适当地扩大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范围。二是将基于著作权的差止请求权与民法上的物权差止请求权进行类比。物权差止请求的对象为侵害支配权的行为人,以此来看,基于著作权的差止请求权对象也应当理解为产生侵害行为者或者侵害之虞者,而不能随意扩大。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判决同样得到了一些日本学者的赞成。比如,田村善之教授认为,虽然按照日本民法典第719条和第709条的规定,帮助侵权法理在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但能否根据这个法理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差止责任,则是一个问题。[23]法官高部真规子也以和东京地方裁判所大致相同的理由坚持否定说。[24] 总的来看,否定说目前是日本的主流观点,并得到判例的支持,肯定说则是少数派观点,除了得到上述大阪地方裁判所对两个案件判决的支持外,尚没有得到其他裁判所的支持。 三、检 讨 以上两个部分简要地介绍了日本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以及代表性学说。下面对上述案例和学说进行简要地检讨。 (一)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的由来 日本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没有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场所等提供者是否能够成为侵害著作权的主体?二是如果这些提供者能够成为侵害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能否主张差止请求权?围绕这两个问题,日本判例和学说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那么,为什么在日本会产生讨论如此热烈的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呢?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和日本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侵害行为的立法模式相关。日本专利法第101条虽然明确规定了专利权间接侵害行为,但日本著作权法并没有像其专利法那样,明确规定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具体表现为,日本著作权法第21条到第28条采取限定列举方式列举了著作权人应该享有的复制权等专有权利。按照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直接实施著作权人上述专有权利控制范围内的行为,才构成著作权侵害行为,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才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或者预防侵害。不但如此,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对视为著作权侵害的行为采取的也是限定列举的方式。这样一来,日本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列举的为直接利用他人作品提供场所等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害行为、构成侵害的话能否追究其差止责任就成了一个问题。 2·和日本学者对教唆、帮助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差止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废弃侵权结果物和侵权工具)的理解有关。由于我国民法学界和知识产权法学界区分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的观点不是主流,而且《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以民事责任而不是请求权为中心的构造,因此在我国要追究教唆者、帮助者停止侵害的责任并不是问题。从法院判决看,只要判决教唆者、帮助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法院几乎没有不同时判决教唆者、帮助者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但日本民法典关于共同侵权责任采取的是不同的构造。按照日本民法典第719条和第709条的规定,在教唆者、帮助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教唆者、帮助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否应当承担差止责任并不明确。这种立法构造使得法官、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解产生了严重分歧。在著作权领域中,虽然有裁判所和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类推解释的方法将教唆、帮助他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解释为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主张差止请求权,但更多的日本学者和法官持反对意见,认为是否可以追究教唆者、帮助者的差止责任,立法上并不明确,否则就会超出法解释的范围,不适当扩大著作权人差止请求权的范围,对他人的自由将造成过大妨碍。 3·和著作权间接侵害责任的作用有关。追究非直接利用者的著作权间接侵害责任,可以达到三重效果。一是一网打尽。在直接侵害 行为人海量存在的情况下,由于成本和技术问题,著作权人难以对其一一加以捕捉,而如果能够追究工具等提供者的差止责任,则可以达到一网打尽、一劳永逸的效果。二是隐身衣的对策效果。在场所等提供者利用不构成著作权侵害的直接利用行为获取利益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追究场所等提供者的间接侵害责任,则可以揭开其利用他人合法行为达到自己非法目的行为上的隐身衣,从而发挥隐身衣的对策效果。三是钱袋子的效果。在因为成本和技术问题向单个利用者收取使用费事实上存在困难和单个利用者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将矛头指向场所等提供者,很容易实现收费的经济目的。[25]鉴于这三重作用,著作权人自然热衷于追究场所等提供者的所谓著作权间接侵害责任。 上述第1、2点原因是法律上的原因,第3点原因则是经济上的原因。两相比较可以发现,经济原因是决定性的。在当今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时代,公众都有可能变成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复制者和传播者,如果产业界再为其提供便捷的复制工具、系统和服务,则著作权人的利益将面临更加巨大的风险。在著作权人已经相对变成弱势群体,而著作权法关于公众合理使用的规定没有改变、著作权人追究其责任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由于成本、技术等因素的限制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只有把矛头指向场所等提供者而不是一般公众,以求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一旦著作权人把矛头直接指向产业界而不是公众,博弈就由原来著作权人——产业界——公众三方演变成了著作权人——产业界两方,从而引发激烈的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上述案件中的情况无不是这样。 (二)卡拉OK法理和帮助侵权法理的检讨 1·卡拉OK法理的检讨。日本卡拉OK法理下场所等提供者承担的责任与美国判例法上所说的替代责任存在重大差别。替代责任的适用存在三个前提。一是直接利用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二是责任承担者对直接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权限和能力。三是责任承担者从直接侵权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至于主观上是否认识到直接侵害行为,并不是替代责任必须的要件。可见,替代责任适用的前提是直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害行为。而根据卡拉OK法理,直接行为人的行为即使不构成著作权侵害行为,在具有管理乃至支配关系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利益性要件,管理乃至支配者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相比美国的替代责任明显要严厉得多。这样一来,日本卡拉OK法理及其变化,正如日本学者已经批判过的那样,虽然解决了场所等提供者的著作权侵害主体性问题,但基于管理性而不是支配性而将场所等提供者等视为规范的直接利用行为主体,存在拟制性过强的弊病,对于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非常不利。该法理允许著作权人行使差止请求权的结果,不但会阻碍技术进步和产业发达,而且会使公众享受不到技术进步带来的先进成果和便利。这正如同日本学者所说的,间接侵害允许著作权人行使差止请求权会带来一种“混获现象”,在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也会将合法公众都网进渔网里。[26]正因为这样,吉田克己教授才极力主张对于行为支配型的工具等提供者而言,只有在提供者对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起着支配作用的情况下,才构成侵害主体;对于系统支配型的系统等提供者而言,只有提供者对他人可以利用来复制作品的该系统起着支配作用,并且具有利益性时,才构成侵害主体。但即使如此限定,工具等提供者仍然面临巨大风险。 田村善之教授主张,卡拉OK法理在对直接利用行为具有人的支配关系的案件中仍然具有适用空间,即如果对侵权行为具有管理支配性的话,还是可以利用卡拉OK法理追究工具等提供者的侵权责任。[27]卡拉OK法理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被告的差止责任问题,但即使如此,也用不着专门创造出这样一个法理。原因在于,虽然日本民法典第719条和第709条只规定了教唆者、帮助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特别法和一般法关系的原理,特别法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作为特别法的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可以对“侵害著作权者或者著作邻接权者或者侵害之虞者”行使差止请求权,虽然绝大部分学者持限缩解释,认为此条并没有赋予权利人差止请求权,但从文义解释角度看,由于该条并没有限定“侵害著作权者或者著作邻接权者或者侵害之虞者”必须是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人,而教唆者、帮助者虽不是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人,却属于侵害他人“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者或者侵害之虞者”,因此权利人可以直接对其行使差止请求权。由此可见,为了解决场所等提供者的差止责任问题,不但不需要特别创设出一个卡拉OK法理,也无需对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进行类推解释,直接通过对该条进行适当扩大解 释即可达到目的。至于在我国,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和第35条已经明确规定管理、支配者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因此场所等提供者如果对构成著作权侵害的直接利用行为具有管理、支配关系的话,就应当据此承担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其停止侵害、废弃侵权工具、侵权结果物,卡拉OK法理根本就不存在适用的空间。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著作权的侵害问题上,日本学者和裁判所一直坚持没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直接利用作品的行为,就没有著作权直接侵害行为。该种解释虽然近乎刻板地严守了著作权法条文的规定,但并非没有可商榷之处。著作权虽不同于物权,但本质上仍然属于法律拟制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支配权,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妨碍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法律拟制支配,行为就构成侵权,至于其是否直接利用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如果这种理解成立的话,工具等提供者提供工具的行为,也就可以理解为和直接利用作品的行为一起,构成了对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法律拟制支配,因而构成侵权行为。由此可以得到的一个结论是,是否直接利用作品和著作权侵害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等同关系。此外,从逻辑上,按照卡拉OK法理,既然场所等提供者被拟制为了他人作品“利用主体”,其行为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而言,就构成了直接侵害行为。但日本学界仍然将此种行为称为“著作权间接侵害行为”,不免令人匪夷所思、不得其解。 2·帮助侵权法理的检讨。日本利用来解决场所等提供者间接侵害著作权责任的帮助侵权法理,虽然不是什么新的法理,但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工具等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问题。如何划定场所等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界线,是决定场所等提供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关键。从上述第2、第3个案件的判决看,日本裁判所在判断被告是否存在注意义务时,基本上综合考量了场所等本身的危险性、被侵害利益的重大性、被告是否从侵害行为中获利、被告预见侵害的可能性、被告回避侵害结果的可能性等因素。这种判断方法是值得我国某些采取过于简单的方法判断工具等提供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法院深思的。二是著作权人能否向工具等提供者行使差止请求权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场所等提供者自由行为的界线和公众的利益,因此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虽然日本某些裁判所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支持著作权人行使差止请求权,但这种做法并没有得到日本学说上的有力支持。由于立法构造的不同,在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教唆者、帮助者一律判决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的做法,是值得检讨的。 但是,就日本裁判所和学者对帮助侵权法理的应用来看,完全脱离了共同侵权形态,而去孤立地讨论帮助侵权的性质,以至于产生出了权利人对帮助侵权行为人是否可以行使差止请求权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卡拉OK法理,以解决差止请求的问题。如此一来,也进一步导致了将帮助他人合法利用作品的帮助行为作为了一种独立的间接侵害行为处理的结果。其表现是:在诉讼中权利人只针对场所等提供者提起独立诉讼,法院也不再追加直接侵权行为人为被告,即法院不再将因帮助行为引起的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处理。虽然共同侵权是否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论,但如果将帮助行为作为独立的侵权行为单独起诉,场所等提供者很容易通过“被帮助的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究竟在哪里?”进行抗辩,这样一来,将场所等提供者的帮助行为作为独立的诉讼对待的做法就不无疑问。从后果上看,脱离共同侵权诉讼将帮助行为作为独立的诉讼处理,客观上也会使得场所等提供者承担过重的责任,这对产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三)日本关于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判例和学说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上述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判例、学说存在种种问题,但对我国仍然具有以下启示: 1·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区别。在日本,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严格注重法律适用、法律研究方法上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区别。按照铃木贤教授的观点,立法论“就是从立法者的立场出发, 面向未来研究和思考最理想的法律,即思考和研究最理想的法条是什么,并进行具体的条文设计,这种讨论方式就是立法论。那么,何谓法解释论?那就是站在法官的立场,在现行法的框架内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逻辑推论,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法律纠纷等推导出最为妥善、最有说服力的结论,这种讨论方式就是法解释论。”[28] 换句话说,立法论就是把自己假想成立法者、专挑现行法毛病、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现行法意见的一种法律思维、法律研究、法律适用方法。解释论则是把自己假想成法官、比较策略地解

案例型论文篇(3)

二、案例教学体会及反思

这堂课达到这么好教学效果,笔者始料不及。课后仔细分析,产生诸多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案例教学应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充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讲授数学课,如何选择合适案例为教学服务,直接决定了教师能否达到良好教学效果。笔者不局限教材上提供例子,精心挑选学员们感兴趣的、有启迪意义案例。一线数学老师,在深入研究教材数学知识内容同时,结合学员具体情况,细心筛选一些特别适合他们的案例进行讲解,激发学员们学习兴趣,提高他们听课效率,以达到最佳教学效果。比如,笔者的学员绝大部分来自我国东南沿海,他们对理财话题比较感兴趣,所以笔者选择了用数学知识计算投资收益大小理财案例,很受学员欢迎。

(二)案例教学应有助于数学知识理解和掌握,达到良好学习效果

教师授课过程中使用案例必须要和所传授数学知识内容紧密相关,提供脱离了具体数学知识背景的案例是毫无意义的,教师使用案例,就是为了使学员更好掌握所学数学知识。前面讲和学员在课堂上讨论各种情形下计算投资理财收益大小,都是复利计算公式应用。通过这个案例进行教学,一方面巩固了学员们掌握的数学知识,同时培养了他们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提高学员们数学解题的“智商”水平。

(三)案例教学应有助于学生良好情感培养,发挥教书育人作用

电大开放教育学员年龄越来越年轻,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这批年轻学员存在着花钱大手大脚、开支无度的盲目消费现象。经过这堂课学习,学员们普遍反映收获颇丰,他们既掌握了复利计算公式数学知识内容,同时学会了一些基本理财技能,还敦促自己今后养成理智消费,勤俭节约的良好生活习惯,学员“情商”水平得到提升。

(四)案例教学使学员对《经济数学基础》这门课有全新认识

自从引入案例教学,学生学习兴趣有较大提高;到课率较之以前有明显提高;期末考试通过率也有所提高;学员们深深认识到:数学既在科学发展和现代生活生产中应用非常广泛,是学习和研究现代科学技术必不可缺少的基本工具的本质,又是不难学习的。这也是案例教学一大收获。

案例型论文篇(4)

关键词:

水文学,案例教学,实践教学.

水文学是研究地球上水的性质、分布、循环、运动变化规律及其与地理环境、人类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1].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宝贵资源,水文科学是人类在与水旱灾害作斗争的过程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因此,水文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基础学科.近年来,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水文学所肩负的任务与使命也愈发艰巨.作为高校地理师范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程,其课堂授课效果和整体教学水平对专业人才培养起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案例教学法被认为是代表当代教育改革发展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由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率先实施并获得成功[2,3].案例教学包含了西方先进的教育理念,与传统教学模式形成鲜明的对比,把案例教学引进课堂,对更新教育理念,促进由注重“知识的传授”到重视“能力培养”的教育转变具有重要意义[4].本文结合“水文学”课程教学实践,简要介绍了水文学案例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具体阐述了水文学案例教学的基本类型和课堂组织方式,旨在为水文学实践教学和学生能力培养寻找合理有效的途径.

1水文学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案例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的要求,组织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他们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5,6].在高校水文学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1由水文学本身的应用性与实践性决定水对人类活动起着广泛而深刻的作用,水文学是随着人们长期与水旱灾害做斗争和供用水的需求而发展的,现代水文学已经从传统的工程水文学发展成为研究不同时间、空间尺度上地表水循环规律的一门地球科学,其应用范围涉及水利工程、水资源管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水文学的建立与发展本身离不开一系列实际案例的支撑与推动,因此教学过程中需要大量举例以阐释概念和基本原理.并且,受全球气候变暖和人类活动的剧烈影响,地球水系统正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人类活动的水文效应和如何保障水安全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在此背景下,更加需要将近年来发生的代表性水文事件和国内外学者开展的研究实例引入水文学课堂教学,使学生能够直观、及时的把握学科研究动态与发展方向.

1.2由案例教学特点决定与传统教学手段相比,案例教学具有针对性、综合性、开放性、实践性和启发性等特点,能够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学生通过课程学习,能够解决与水资源、水生态及环境、水旱灾害相关的实际问题.当前因实践课时不足,实践条件不完善影响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案例训练能替代亲身实践,又能汲取前人经验,是理论联系实践的一个便捷通道,是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好方法.

2水文学案例教学类型

根据不同的应用目的,水文学案例教学类型可以大致分为三类:讲解定义型、综合分析型和操作技能型.(1)讲解定义型,即通过引入案例,对基本概念和原理进行讲解.如在讲授“冰川形成的内部条件:雪的沉积、粒雪化和成冰作用”时[7],让学生分析捏雪球、打雪仗、堆雪人三种情形下雪的物理变化过程,从而帮助理解“粒雪化和成冰作用”的发生条件和对应的变化过程.在此,案例的引入使得学生能够由具体到抽象的认识概念,激发学生观察生活,活用知识.(2)综合分析型,即通过案例提出问题,使学生通过讨论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者对已有的方案进行评价.如在讲授“水的化学性质”这一内容时,让学生以自己的日常生活为例,总结日常生活中常用的饮用水类型,并分析讨论哪种类型的水更加健康.由于提出的问题与学生的生活息息相关,学生兴趣很高,积极搜集资料,讨论热烈.通过案例教学,巩固了矿化度、硬度等基本概念,加深了学生对水的基本化学性质的认识,引导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3)操作技能型,即通过引入案例,使学生掌握水文学的基本应用技能,如根据潮白河流域不同观测站点的实测降水资料,采用不同计算方法,计算流域的平均降雨量过程并绘制平均强度历时曲线.通过对实际案例资料的分析计算,掌握水文计算的基本方法.根据实际教学经验,目前水文学课程中每个重要章节均设置有案例教学环节,所涉及的教学案例如表1所示。

3水文学案例教学的课堂组织方式

水文学课堂应用案例教学,讲解定义型、综合分析型和操作技能型三种类型的课堂组织方式一般流程均为“导入案例—提出问题—组织讨论—案例评价—课后延伸”.以讲授“气候变化与水循环”中的综合分析型案例组织为例,说明其具体过程.首先是导入案例.即教师通过影像、图片、新闻资料等手段向学生展现案例背景.在讲授“气候变化与水循环”的关系时,通过播放记录片《难以忽视的真相》中有关“温盐环流”的片段,向学生展现案例背景[8].其次,根据案例提出问题,启发学生思考:(1)温盐环流能否停止?(2)温盐环流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将会停止?(3)一旦温盐环流停止,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再次,在学生独立思考后,组织学生开展讨论.讨论中既要引导学生联系已有的知识和教学内容,也要倡导学生敢于打破常规,充分发表看法,畅所欲言.通过对“温盐环流”案例的讨论分析,引导学生思考全球变暖对水循环产生的巨大影响.第四,案例评价.教师针对学生案例讨论给予评价总结,指出讨论中错误的地方,对不准确的地方给予补充和更正.教师在整个教学环节中要注重“点评技巧”,促使学生深入思考,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最后,课后延伸,教师进一步给出案例的相关补充阅读材料,如灾难片《后天》、记录片《全球变暖的大骗局》,启发学生进一步思考气候变化与水循环的辩证关系.三种类型案例教学对学生的能力培养和教师的引导方式则各有侧重.对于讲解定义型案例,在组织讨论中要着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辨析不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案例评价中,教师的重点在于提炼总结,完成从具体案例到抽象概念的转换.对于综合分析型案例,在组织讨论中重在引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探索分析,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培养创新意识;在案例评价中,教师需要进一步深化、理论化学生讨论中的闪光点,补充完善学生讨论中的模糊点和盲点.对于操作技能型案例,在组织讨论中尽可能的引导学生独立给出问题的实施方案;在案例评价中,教师对其可行性进行评价,并对流程进行优化.总之,整个案例教学的课堂组织方式由教师主导讲授转变为学生主导讨论,通过多媒体和丰富的资料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通过广泛深入的讨论促使学生参与到整个教学活动中,从而使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

4结语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具有启发性和实践性的教学方法,被广泛应用于高校专业课程教学中.如何选择合适的案例、有效的把握课堂讨论的节奏和方向以及与其他教学方法融会贯通,以达到启发学生思考、拓展学生思维层次的目的,是案例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还需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案例库,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案例教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黄锡荃,李惠明,金伯欣.水文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5.

[2]郭德红.案例教学:历史、本质和发展趋势[J].高等理科教育,2008(1):22-24.

[3]张宏.AHP法在案例教学学生成绩评价中的实证研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36(1):34-38.

[4]罗新兵,罗增儒.案例教学:谋求教学理论与教学实践协同提升[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2005,6(2):17-20.

[5]张新平.论案例教学及其在教育管理学课程中的运用[J].课程.教材.教法,2002(10):56-61.

[6]吴立忠.关于案例教学的比较分析[J].教学与管理,2011(13):7-9.

案例型论文篇(5)

课 题:本文是“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Young Elite Teacher Project,项目编号YETP1775)的阶段性成果,获得“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提升项目”(PXM2014-014209-07-000058)的资助。

一、创业研究案例分析法的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创业研究的不断升温,已有学者开始采用案例分析方法来研究创业。案例研究更适用于深层次考察对象的实际行为和心理上的问题,并且针对的是研究者很难控制的充满变化的实际情境。

21世纪以来,我国创业研究案例分析法的应用已经产生了一系列成果。何建华等人统计了学界案例分析法在创业研究中的成果,其中,关于创业过程及其影响的论文有27篇,占论文总数的31%;关于创业行为及其影响的论文有19篇,占论文总数的22%。这与近年来学者们从关注创业者的心理状态逐渐转变为更加关注创业过程、创业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现象相契合。近期的研究又开始关注创业者个体对创业活动的重要影响,个体的个性、风险倾向、创业效能、成就感、专业技能、毅力和创业激情等特质和能力上的差异,是创业者区别于非创业者的重要特征,对于企业家的创业也具有一定的预测力。但是,在案例研究的方法上,苏敬勤等人认为一些研究者忽视了对案例研究方法规范性的重视,影响了创业研究成果的品质。

二、验证性案例分析法在创业研究中的应用

目前,创业研究定量与定性研究综合化的趋势愈加明显,在案例实证中采用验证性的研究模式对定量分析得出的结果进行定性层面的验证十分重要。验证性案例分析法可用“先理论构建、后案例论证”来表示。其构建过程是:通过梳理相关文献成果,运用特定的理论和方法,对分析材料进行研究和推演,基于逻辑分析提出创新性的理论框架,采用问卷调查和因子分析等定量的方法构建出新的数学模型,然后再选取单个或多个与理论或模型相匹配的案例对其进行验证,目的在于证明所提出的理论、模型具有有效性。

从方法论角度看,在评定案例研究作为实证性社会研究方法的质量时,通常要用到四种检验,分别是:概念构建效度,针对所要研究的核心概念进行准确的操作性限定;内部效度,即建立因果关系,旨在说明某些条件或因素会引发其他条件或因素的发生,且不会受到其他无关因素的干扰;信度,表明案例研究过程的每一个步骤都具有可重复性,且如果重复同类的研究,都可以得出相同的结果;外部效度,指明研究结果可以类推的范围。验证性运用模式先在整理相关文献和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理论框架,然后再使用单个或多个案例进行验证,且通常选取的案例都是与理论框架存相匹配的案例。验证性模式在概念构建效度方面,基于现有文献和理论,可以采用多维证据源,形成证据链来保证效度。内部效度方面,可运用模式匹配、理论解释、时间序列分析等保证其效度。信度方面则可通过周详的研究计划书、案例研究资料库来保证信度。外部效度方面,由于案例分析的特殊性,案例的选择本身即表明了研究者的意图:不在于在大样本的情势下得到归纳性的证实,而在于遵循复制法则(Replication-logic)所要求的典型性,以说明验证理论。

因此,统计分析的、旨在类推总体的外部效度不适用于验证性案例分析研究。当案例在非单个的情况下出现了可复制的情况,就可以证明其外部效度是存在的。

三、验证性案例研究设计思路

大学生验证性案例研究,旨在解决如下问题:大学生创业者真实体验和表现出的创业过程能否以及在多大范围内重现创业研究理论框架?其表现出的特征和问题与定量实证得出的结果契合度有多大?从而验证总体研究所提出的评价体系及模型。在设计上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案例选择的原则和数量、案例研究主要采用的资料、资料获得的方式。

1.案例选择的原则和数量

案例选择的首要原则是典型性,这也和选择案例的数量有关系。Eisenhardt认为,从案例研究中构建理论至少需要四个案例,或1个案例中嵌套几个小案例,否则结论难以令人信服。但是,Yin认为单个案例研究在特定条件下有其独到的价值,而且许多适用于单个案例研究的情况并不适合进行多个案例研究。本文采用Yin的观点,认为案例数量对评判案例研究方法品质的判定影响是很小的。通过对单个或者少数典型案例进行细致的研究,发现新的理论关系,改进旧的理论体系,应更加聚焦于重点案例的深度研究,而非泛泛地对众多案例进行表面研究,案例研究的品质在于它的效用而非数量。

因此,可根据收集资料的难度和研究问题的具体需要来确定案例数目。在验证性研究中可以采用双案例(Two-cases)分析法,选择两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为保证案例的典型性,首先,案例的对象必须是大学生;其次,创业时间在三年以内,符合企业生长周期理论对创业期的规定;再次,创业内容和研究目的要一致;最后,案例在地域分布上要具有代表性,例如,采集案例地属于区域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中心,且在高校创业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和较好的典型性,以加深和验证之前定量分析的结论。

2.案例研究资料的来源及处理

案例研究通常采用的资料有六个来源,分别是文件、档案记录、访谈、直接观察、参与性观察、实物证据。对大学生创业的研究往往受到调研的时间和经费限制,参与性观察和档案记录可操作性较差,而大学生创业尚处于初级阶段,能获得的实物证据较少。因此,可以通过访谈的形式获得资料,辅以文件和直接观察。

资料获得的方式及流程,首先参考Yin提出的案例访谈要素及伦理要求,设计《案例访谈知情同意书》。然后联系、确定受访者,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访谈。访谈开始前,向受访者宣读《案例访谈知情同意书》,获得其同意后再进行访谈并记录,访谈结束后通过查阅文件和直接观察的方式收集辅助信息。最后,整理案例材料并形成文字,发给受访者,请其对内容进行确认,修正有异议的地方,最终形成案例研究分析资料。

案例资料的处理和分析的原则是:对访谈资料进行表格化处理,按照研究目的提取特征,计算其数量与理论框架或数学模型相重合的程度,相符程度的具体比例应由专家评议得出。若提取的特征数量相符比例低于专家评议的基本线,则该案例访谈不合格,重新开始收集分析新的案例。可接受的案例进入描述分析阶段,并结合时间序列、大事记等对创业特征进行描述,最后得出验证性结论。

参考文献:

[1]何建华,丁栋虹.中国创业研究中案例方法应用述评[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3).

案例型论文篇(6)

[DOI]10.13939/ki.zgsc.2015.44.147

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类型,应用型大学具有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过程、培养方式和评价标准。其市场营销专业应该顺应时展的需求,以培养新型的管理类应用型人才作为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在市场营销专业的相关课程教学中推广案例教学。通过各课程基本理论知识的教授与“理论指导实践”的案例教学方法,来达到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和专业技能的案例教学目标,为此相关专业课教师必须了解以下几个与案例教学密切相关的方面。

1 对案例和案例教学的认识

案例,在英文中对应的单词是:“case”,又有个例、实例、个案等几种提法。原本是指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当中所经历的典型的富有多种意义的事件阐述,它是人们所经历的事件当中的有意截取。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则是指对某个组织的参与人所应对的具体商务环境和情节的描述,它经常阐述一个组织中的某个管理者或者是管理团队所遇到的机会、威胁等,在案例描述中,通常会包含了这个团队的相关背景资料、核心人员遭遇的问题,以及处理事务时已经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障碍与阻力等相关信息资料。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遵循“关心学生未来发展”的教育理念,重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探讨型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是一种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生活中的部分场景,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让学生把自己融入案例场景,通过研究讨论来进行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教学中既可以通过分析、比较,研究各式各样的成功的和失败的管理案例,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头脑风暴、激励的辩论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丰富自己的知识。

传统大学课堂上,一些教师习惯于在教学过程中为了说明一个观点、一个原理或一个规则而举某个例证,但例证与理论知识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往往是由教师来设定的,对学生而言,往往只是教师所想表达的观点通过举例得到了暂时的强化。本文所探讨的案例教学要求对一个具体的情景有一个相对完整的介绍,根据课堂教学的主题提出相关问题,给出必要的提示,并给学生留出一定的思考时间,让他们有相对充分的讨论时间来分析案例。通过这样一种教学方式,有利于把学生的碎片式、散乱的思维模式变为发散、整体综合的思维模式,有利于提高他们理性决策、洞察市场等领导能力。市场营销专业案例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感受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增强全局观,全面综合运用所学管理知识,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2 案例教学的关键是案例的选择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案例的选择。本着“学以致用,理论指导实践”的原则,结合专业课程的特点选择教学案例。一般要求做到以下几条。

2.1 保证案例的质量

作为应用型大学的老师,由于目前教学条件有限,很少有机会通过实地调研、采访,获取第一手的数据和采访案例,因此主要是通过对公开发表在期刊、报纸等媒体上的二手资料进行分析、收集、筛选、编辑,从而编写成符合课程教学内容需要,能够真正起到学生对知识点学习兴趣,触发学生思考、培养其利用相应知识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案例。

2.2 立足生活中大众较熟悉企业有关调查表明,中国大学的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对案例题材企业感兴趣的是大众熟悉的知名企业和中小企业。这类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比较熟悉,相关资料也很容易获取,分析起来能够找到身临其境的感觉。

2.3 教学案例的类型要广泛

根据不同课程教学的内容与教学时长的需要,可以是综合型教学案例或者专业型教学案例,也可以是描述型案例或者决策型案例,也可以是典型企业案例或者典型事件案例,也可以是知名企业案例或者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案例,也可以考虑选择成功的案例或者失败的案例。比如企业战略管理案例教学中可以选择包含了营销管理、财务管理、生产与运作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型案例,也可以选择只包含了企业营销战略专业型案例。当然也可以向哈佛商学院学习,哈佛商学院的案例大多数涉及商业发展中的各种经济事件,任何一个组织只要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哈佛商学院都会找到雷同事件,所以,对哈佛学生来说,走向社会,进入任何一个公司或企业,都会对各种现象得心应手,包括商业竞争手段与策略。那么作为应用型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教学选择的案例也应该向哈佛商学院的案例看齐,让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探讨的案例也尽可能地涉及各种商业事件,通过案例教学的学习,毕业后进入企业能够迅速地胜任自己的岗位。

3 案例教学的程式

案例教学没有固定的程式,比如教学案例到底是选用二手资料中现成的好,还是课程教学团队编写好;教学案例文字内容是多好还是少好;每个案例的问题是有标准答案、有结论的好,还是无标准答案、无结论的好;教学使用的案例在整个课程教学内容中所占比例到底以多少为合适等。所有这些内容不应该一概而论,统一模式化,案例教学的教师必须以教学课程、教学对象、教学课时来灵活确定。但针对应用型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特点,教学中还是应该注意其一般程式,在教学过程中确保每一程序的有效实施,这样才能保证案例教学的教学目标得以实现。

3.1 教学案例的准备工作

教学案例的准备不仅包括教师的课前准备,也包括学生课堂学习前的准备。对教师来说,在案例教学课堂开始之前,要根据教学环节的内容需求,去收集资料,并选编案例。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应贴近现实生活,学生使用或者了解该企业所处行业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市场营销专业任课教师应注意深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查研究,尽可能地获取第一手资料。教师也可以根据课程教学的需要,指导学生对行业进行市场业调查,并按照一定要求完成调查分析报告,然后教师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案例。但是在目前应用型高校体制的教学环境中,教学案例来源更多的应该是通过各种方式去查阅现有二手资料,然后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的需要对文献资料进行挑选与编制。不论是通过实地调查手机资料,还是通过查阅文献资料来编写教学案例,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案例要选取自现实生活,真实可信。使用的教学案例是为市场营销专业培养目标服务的,所以它应该具有代表性,且应该与学生所学或者即将学习的理论知识有直接的关联。但它一定是经得起推敲,符合管理常理的商务实际,即使有虚拟部分也不应违背管理常识。选择的教学案例一定要体现出真实的细节,让学生犹如进入真实的企业之中,确有身临其境之感。这样学生才能认真地关注案例中的人和事,深入地研究分析各种数据和错综复杂的案情,才会去主动搜寻知识、积极探索去培养自己的分析决策能力。②案例要生动客观。真实可信固然是教学案例的前提,但也不能是一堆枯燥的事例、数据的罗列。教师要脱离教材编写的模式,尽可能使用一些文辞修饰手法来描述案例细节,但是这些细节也不要暴露了案例编写者的意图,更不能由这些细节描述而产生导引结论的效果。整个案例注意篇幅长短适宜,结构符合逻辑,文字生动有一定的趣味性。③案例编写的范式要多样化。对于同一门课程的案例教学的案例编写,最好不要采用同一种模式。既要有成功的案例,也要有失败的案例。正式案例的多样化才能让学生从成功案例中获取成功的经验,从失败案例中吸取教训如何避免犯同样的错误,从困境案例中学习如何摆脱困境,从危机案例中了解危机出现的缘由和学习如何处理危机,虽然这些仍是一种“纸上谈兵”,但学生却可以通过案例的学习从中悟出几条组织管理之道,为以后自己处理类似企业实例时提供了参考模板。这既是案例教学的目的所在,也是案例教学具有持久生命力的魅力所在。

3.2 教学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提示

案例教学的出发点就是要提高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但它绝不能代替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的教学,因此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不能任由学生自由发挥,信马由缰的发表看法。对于案例所涉及的基本理论知识仍需教师进行系统的讲授;对于具体的教学案例仍需教师给出相应的知识点或思考方向的提示。

3.3 教学中案例讨论的控制

当课堂案例讨论展开以后,教师要认真倾听学生的各种见解,及时捕捉时机,对学生进行“诱”和“导”。防止学生提出的问题之间缺乏关联、跨度过大、脱离他们认识问题的规律,不利于案例讨论的进行和问题的解决。教师也要灵活引导学生围绕主题进行讨论,层层递进、由浅入深,逐渐将学生的思维引向更深、更高的层次,逼近核心问题,发现有价值的东西,避免出现偏题现象。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必须对讨论的全程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这么做是保证案例教学走向成功,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优越性,确实提高案例教学质量的关键。

3.4 案例教学的收尾

激烈地讨论后,任课教师必须对当堂的教学案例进行总结。通过总结肯定成绩,纠正错误,引发课后的进一步思考。由于案例讨论中的阐述乃至争论,学生们比较亢奋,情绪比较高昂,教师可以利用总结的形式,使同学们把学习的激情和理性的思考结合起来,进一步去探求新的管理知识。那么在做总结时,一方面要把同学们发言的基本观点归纳一下,让大家对讨论中的情况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整体了解,掌握讨论的全貌,把自己融于整体班集体中;另一方面讨论结果是多元化的,允许学生保留不同的意见,要重视分析的思维过程,对于讨论中同学们忽视的、遗漏的和挖掘不深的问题,进行补充分析,进一步培养学生多角度、全面地分析问题的能力。

为适应转型发展、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的市场营销专业教学来讲,案例教学应该说是一个持久的、具有挑战性的过程。这既需要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督促引导,也需要教师自身思想认识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唯有这样,这一高效的教学方法才能在市场营销专业的教学中得到广泛运用,促进市场营销专业教学质量的提高,最终提高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案例型论文篇(7)

二、实践型毕业考核的模式创新: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考核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实践性,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老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地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独立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老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老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文理不同,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严谨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料”。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老师在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地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是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三、实践型毕业考核的质量保障

毕业论文模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模式自身是一方面,高校还应切合自身的实际由教学理念至具体课程教学形成配套保障设施,构建出一套有理论基础,有实践支撑,具有渐进性、阶段性训练特点的毕业论文教学模式。

(一)出台实施细则,模式理论与操作规范化。随着实践的进一步成熟,高校应该根据本校法学专业的实际出台配套实践性毕业考核模式的基本要求、质量评价标准,然后进一步论证。操作上,高校也可以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出台具体的规范措施。如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充分利用自己与实习基地的联系,成立由学院资深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组成的指导小组,保证指导人员的高素质,确保毕业考核的质量;为了确保案件诉讼的疑难度,规定刑事案件应附带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应有反诉,行政诉讼应带国家赔偿;为了确保考核的顺利进行,规定模拟审判进行一定学时的演练;一些师资不够的高校新生力量(如独立学院)则可以适当简化答辩程序,每个指导老师在自己指导的成员中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模拟考核等等。

案例型论文篇(8)

毕业论文是高校本科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衡量标准,毕业论文的质量问题关系到本科人才的培养规格和目标。然而,“抄袭”“拼凑”“走过场”等词依然是描述当前高校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词,不可否认,高校毕业论文整体水平已呈下滑态势。针对这一态势,学界从学生能力培养、指导教师、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具体环节、质量监控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这些研究成果,有力地推进了我国高校本科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实践,提高了本科人才培养的质量。然而也存在不足:其一,观点雷同,重复建设,可见部分研究者的态度并不严肃认真;其二,对策提出的角度,局限于毕业论文创作涉及的因素和过程,缺乏对论文创作模式本身的讨论,即使有也是“多元化”等泛泛而谈,没有实际操作意义。本文以法学专业为例,强调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构建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文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了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了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的“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熟悉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 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地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法律文书写作形式上的格式化包含着远远超过形式主义的法律内容,它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复制与繁殖,是文书制作者按照逻辑规则整合和实际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是文书制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品格和创造性思维,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权威实现国家法治。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教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教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语句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言简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的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的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高校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案例型论文篇(9)

一、概念、优点与可能的缺点。

案例研究的要义如下: ( 1) 案例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它可以使研究者原汁原味地保留个案现实情况有意义的特征; ( 2) 尽管个案研究的重心在于对个案的分析和探讨,但个案研究必须服务于对母体研究对象的理解,个案可以是母体的典型实例,也可以是母体的非典型实例; ( 3) 个案研究不能停留在实例材料的详尽描述,必须要能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并从一定的视角出发,建构个案分析框架; ( 4)作为研究,在个案分析过程中,应当与其他同类现象、相关的理论对话,不能自说自话、把个案研究变成孤岛式研究;( 5) 个案研究并不排斥其他的研究方法,相反,它往往需要借助其他研究方法获取和分析案情资料; ( 6) 案例研究中的“个案”是关于包含有问题或疑难的真实典型事件的实际情境,可以是时间性的( 某一具体时段) 、空间性的( 社区、地区、国家) 、行动者类的( 个人、群体、组织) 、行为类的( 互动、决策、事件) ,或是综合性的。案例研究中可以只有单个案例,也可以包括一个以上甚至一组案例。

个案研究方法因以下优点而受人青睐: ( 1) 使研究对象或方向更为明确具体; ( 2) 丰富和深化作者和读者对问题的了解; ( 3) 资料获取范围相对具体,较之面上的归纳式研究和统计分析,其广度和成本比较小; ( 4) 兼具实证分析和理论演绎的双重优点,有利于研究者将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

案例研究出现以来,就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批评。批评最多的是案例研究的外在效度问题,也即是否可以归纳成为理论,并推广到其他案例研究中。批评者常常称,单案例研究论据不充分、不足以进行科学的归纳。对于这种批评,罗伯特·殷辩解道: “这些批评者实际上是在以统计调查的标准看待案例研究……统计调查依据的是‘统计性归纳’,而案例研究( 以及实验) 依据的是‘分析性归纳’。在分析性归纳中,研究者也会尽力从一系列研究结果中总结出更抽象、更具概括性的理论。”[1]不过,话说回来,有些案例研究确实存在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无视个案的代表性程度及其方向,将个案研究的结论强行拉升成普适性的观点。其次,由于一些案例研究不注重资料获取和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用模棱两可的论据或带着偏见进行研究,案例研究的信度常常受到质疑。对案例研究的第三种批评是,它可能会造成过于冗长的分析报告。案例研究确实需要对案例相关情况的深入探究,如果研究者只是为了案例而案例,既提不出有价值的问题又缺乏研究意识,既缺乏分析框架又不比较分析相关案例或不与相关理论对话,则难免落下材料堆砌的口实。事实上,案例研究的上述批评和不足的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问题不是出在案例研究方法这一方法本身,而是有些很好的原则、技巧、步骤并没有在实际案例研究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2]。

二、选题、立意与研究价值。

根据研究动机,案例研究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 问题驱动式的、理论驱动式的以及混合式的。问题驱动式的案例研究旨在描述个案实际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探究问题解决方案。这类研究多以调查问题、探求对策作为研究目的,基本上属于应用性的研究。此类案例研究的实质性价值在于它所提出并试图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用价值; 其方法论意义在于它能够而且必须满足规范化研究的四个标准: 测量工具效度、信度、内部有效性与外部有效性。测量工具效度是指针对所研究问题构造的测量工具的有效性; 信度是指其他研究者可以复制同样的研究,并预期得到同样的结果; 内部有效性是指研究证据能够支持研究结论中所阐述的现象或因果关系; 外部有效性是指研究结论具有相当高的普适性。[3]前三个标准是任何规范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必须满足的。但对于第四点,笔者以为,就公共管理案例而言,由于任何个案都有其特殊性,而且有些案例并非类现象的典型案例而是特殊个案甚至反常案例,因此,不宜对外部有效性做硬性要求。是否应该符合外部有效性要求,取决于研究者的选题立意: 如果研究者立意通过对个案研究提出一般性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探讨,那么,案例的选取、问题及其成因分析以及对策建议都必须具备代表性,也即外部有效性; 如果旨在展示个案的特殊性,则不必强求外部有效性,相反,应该突出个案情状、问题、成因与对策的个性。当然,大多数案例既具有类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类案例研究只需满足前三个标准,并兼具相应的外部有效性即可。

与典型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不同,理论驱动式个案研究的真正目的不在案例本身,而在于归纳出理论: 或是理论验证,或是理论批判,或是理论创新,抑或是兼具其中两者或全部。譬如,以美国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诸多研究者有关“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案例研究,都以完善、验证和支持“制度分析与发展”理论框架为目的,最终形成一个学派。以验证理论为目的的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二点: 一是为有待检验的理论提供了活生生具体的实例,此所谓材料创新。这一点要求运用具有较高效度的资料获取工具以及较高的研究信度。二是检验的理论具有前沿性和新颖性———如果案例研究用于验证的是一个已经得到公认和反复验证的理论,则没有多大意义了。

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研究者更高的期望是通过个案研究对既有的理论进行批判,最好是能提出一些理论观点或新的理论框架。此类研究近似Barney Glaser 和AnselmStrauss 创造的扎根理论方法( grounded theory method) 。我们姑且称之为“扎根式案例研究”。它归纳出的理论得自研究者对观测资料所蕴含的主旨、特征和结构模型的分析。扎根式案例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因为担心知道其他人的结论之后可能会固化研究者的现象观察和研究思路甚至理论观点。该理论方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 1) “将适用的事件和每个范畴进行比较”———在某个个案中出现某( 些) 有意义的范畴或术语时,就开始在其他个案中搜寻相同的现象,并将其概念化;( 2) “合并分类及其特性”———在此,研究者开始注意概念之间的联系,研究该概念的关联现象或影响因素; ( 3) “划定理论的界限”———随着概念之间关系模式的清晰化,研究者可以忽视最初关注的但又和研究显然不相关的概念,便于减少范畴类型,并使理论本身变得简练; ( 4) “组织理论”———最后,研究者必须将他的发现变成文字,和他人分享。[4]事实上,许多新理论或观点的提出往往都是以对既有理论的批判为基础的; 不少公共管理方面的理 论创新就是通过近似扎根式案例研究归纳出来的。譬如,GarrettHardin( 1968) 教授提出的公用地悲剧理论,以及三十年之后,Michael Heller( 1998) 教授提出的反公用地悲剧理论,都是基于大量实例的扎根式研究而提出来的,尽管二人发表在《科学》杂志的论文并非典型的案例研究。

与扎根理论方法不同,Michael Burawoy 及其同事提出了另一种旨在理论批判和创新的个案研究方法——— “拓展式个案方法”( extended case method) 。这种案例研究定位于发现现有理论的缺陷并修改现有理论。这种方法既不同于纯粹问题导向型个案研究———只寻求对个案本身的理解和问题的解决,无意于将个案研究中的发现上升到一般性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框架; 也不同于扎根理论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相反,Burawoy主张研究者在进入个案研究之前要事先熟悉相关的研究文献。拓展式个案方法的核心目的既不是要创造出什么新的理论框架,也不是证明或驳斥既有理论,而是要重建、发展理论。它旨在寻找和观察与既有理论相冲突的方式和他所谓的“理论缺口和缄默”。[5]以理论批判和创新为目的的个案研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能通过现实存在的个案证明既有理论解释的不足甚至错误之处,并重新提出分析视角、理论解释甚至新的理论框架。这一价值的确立,需要较为严格地满足规范化的研究的前述三个标准,第四个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为某特定类型问题上的外部有效性; 任何一个标准的缺失或不足,都会招致批判甚至否定。

研究实践中,还有一类特殊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理论应用式问题驱动研究。此类研究旨在应用某一个或多个理论,描述和解释案例现象,甚至提出解决对策。譬如竺乾威教授的近作采用理查德·马特兰德的政策执行理论,尤其是模糊- 冲突模型中的政治性执行模式,对我国地方政府2011 年“拉闸限电”的行为逻辑进行了深度剖析。一般而言,此类案例研究的主要价值体现在,研究者首次选择了对个案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充分解释力的,或者是与以往解释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视角———此所谓理论视角的创新。如果已有研究者运用类似的理论对同类现象进行过分析,则此类研究将无甚新意。

除了上述三类案例研究动机以外,还有一类准理论驱动式的案例研究,姑且称之为理论对话式案例研究。这类案例研究的特点是: 它既不是问题驱动式的,也不是为了验证理论、应用理论或是创新理论,而仅仅是展示对特定个案现象各种理论之间的争议。研究者通过对个案现象多维度的展示,并搭建一个对话平台,把各种相关理论观点组织起来,形成争议焦点,以展现各种观点对同一个案现象的不同解释,或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态度和观点。这类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它展示了价值多元化社会中理论观念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理论观点的非充分性及其与相关理论观点的分歧,帮助政策制定者和理论学习者了解问题的多面性和理论的多样性。譬如,《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 社会调节政策八个侧面》一书的撰稿者们通过对堕胎、扶持措施( affirmativeact) 、死刑、同性恋者的权利、枪械管制等个案问题的讨论,展示了美国社会调节政策中的道德冲突; 《行政伦理两难深度案例分析》一书则通过12 个案例研究展示了中国社会对一些公共管理问题的理论对话。

三、研究构思和主体框架。

案例研究的框架构思应该服务于研究主旨和目的; 不同的研究主旨要求不同的思路框架。一般而言,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有三大类: ( 探索) 描述、解释和对策( 规范) ,不同的研究各有侧重或不同的任务组合。有学者根据研究目标/任务,将案例研究分为三种: ( 1) 探究型案例研究: 尝试对事物的新洞察,或尝试用新的观点去评价现象,它侧重于提出假设,它们的任务是寻找( 新) 理论; ( 2)描述型案例研究: 主要是对人、事物或情景的概况作出准确的描述。它侧重于描述事例,它们的任务是讲故事或提供图景; ( 3) 解释型案例研究: 适于对相关性或因果性的问题进行考察,它侧重于理论检验; ( 4) 评价型案例研究: 侧重于就特定事例作出判断。[6]罗伯特·殷根据案例研究的目的概括出案例研究的六种写作框架: ( 1) 线性分析式结构。这是一种撰写研究报告的标准结构。子题目顺序遵照研究的问题或项目的顺序: 以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综述开头,然后概述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如何收集和分析案例资料) ,从收集和分析的资料中得出了什么成果,以及这些成果的结论和意义。这种线性分析式结构适用于阐释性、描述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 2) 比较式结构。它把同一个案例重复两次以上,比较对相同案例的不同陈述或解释。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阿利森对古巴导弹危机的着名案例研究。在该书中,作者把该案例研究中的“事实”重复叙述了三遍,每次都联系不同的理论模型,而非简单的、全面的重复。( 3) 时间顺序结构,即依据时间顺序陈述案例研究的例证。这种结构在解释性案例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事件的因果顺序必须一件接一件以时间顺序展开。写作时需注意各个阶段的详略和匀称性问题。( 4) 理论建构式结构。这种结构里,章节的顺序依照一些理论构建的逻辑来安排。所谓逻辑,取决于特定题目或理论,但每一章或每一节都应揭示出理论论证的新颖部分。这种结构适用于阐释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这两种研究都涉及到理论建构: 阐释性案例需要研究因果论证; 探索性案例则需要论证所提出的假设或命题的价值。( 5) 悬念式结构。与前面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正好相反,这种案例研究写作把“答案”或结果在开头的章节里陈述,剩下的部分———引人入胜的主要部分,则用于解释这种结果的形成,以及后面章节中采用的各种阐释方法。这种结构主要适用于解释性案例研究。( 6) 无序( 混合) 结构。其章节的顺序并不是特别重要; 调整章节顺序,不会降低价值。这种结构通常用于描述性案例研究,而且常见于一些案例分析集。[7]由于公共管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纯粹描述的案例研究( 仅对案例资料情状和问题进行描述)很少,只有现象描述和成因解释的案例研究也比较少,大多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兼具上述三项任务。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的必备“附件”包括“引论”、“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其常用主体框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1) “现状- 问题- 成因- 对策”。这种结构属于罗伯特·殷所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章节安排的一般顺序为“现状描述问题分析成因解释对策讨论”。它主要适用于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尽管有些“八股文”的色彩,但却比较容易把握和应用。一般来说,案例材料必须贯穿这一主体框架的始终。

( 2) “理论基础- 案情介绍- 理论分析- 对策或结论”。

这种主体结构常见于问题驱动倾向明显的理论应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在众多相关的理论中,寻求最具针对性、最有解释力、比较有新意的理论( 视角) 是这种研究的难点。

( 3) 旨在理论批判与创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的常见主体框架有二: ①“案例介绍- 既有理论分析及其不足甚至错误- 提出理论假设或分析框架- 新理论的应用前景或价值”; ②“案例介绍- 提出新的理论概念或预设- 比较新旧理论观点及其对案例的解释- 新理论( 观点) 的应用前景或价值”。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要能根据案例实情指出既有理论存在的不足甚至错误,并透过案例材料提出新的、较之既有理论更具竞争力的理论。

( 4) “案例介绍- 各种理论观点之间的交锋- 理论困境或出路”。这种框架比较适合于理论对话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构建理论对话平台,为案例所涉的各种观点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并尽自己的知识所能为各种观点提供与案例相关的支撑性论据,以使它们能够充分地对话。

四、研究方法与注意事项。

所谓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如何获取和分析处理研究所需资料的手段与工具。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除了其质性特征以外,并无特殊的研究方法。可以说,只要能够有效并可信地获取个案所需资料,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包括一手和二手数据的 获取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都可用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因无专用的特殊研究方法,就不多谈了。以下主要针对初习者经常出现的不当做法,概括性地提几点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写作中的注意事项。

首先是关于案例素材的处理与篇章安排。尽管案例研究强调“原汁原味”地呈现个案情况,但这并不是要求作者将所有与个案有关的资料全部写进论文。尽管对于个案素材到底应该占论文的多少篇幅没有硬性规定,但出于论文结构的匀称性、为了突出论文研究的重点等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讲,整块式的个案素材描述不应超过论文总篇幅的三分之一,四或五分之一比较合适。特别要提醒的是,案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只有极个别的情况允许虚构,否则,将招致严重的规范性批评。另外,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可以专辟一章或一节介绍案例情况( 不宜放在文章最后) ,也可化整为零掺入论文各部分,但原则上要求文章的主要部分或大多数内容中都有个案的参与。比较好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既基于案例又不完全拘泥于案例。这方面不妥的做法有二:

( 1) 脱离案例搞案例研究———专辟章节介绍完个案情况之后,文中再也找不到案例的踪影; ( 2) 拘泥于案例———全文大部分内容都是对案例情况的介绍。

其次是个案式( idiographic) 研究与通则式( nomothetic)研究间关系的处理。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无论是个案情状的描述,还是其成因的解释,抑或是管理对策分析,无疑都具有浓厚的个案性色彩。然而,大多数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超越性取向,即超越个案、服务于“类”的甚至更一般的情况,但这样做时又可能被受到外部有效性的质疑。对此,我们建议: ( 1) 对于纯粹问题驱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研究者首先必须清楚对象案例的普遍性程度,如果案例情况较之于“类”现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属于后者的典型实例的话,研究的目的可以有较强的通则性取向———文中可以适当程度地强调个案分析中描述的问题、分析的原因、提出的对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如果个案的特殊性、特色性非常强,那么,案例研究应重在个案式研究,即旨在对个案情形或事件进行深入的探讨、描述、解释。至少不应该强调其普遍性———最多只可以做些引申性的思考,否则,将招致外部性有效性的批判。( 2) 就对话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因其旨在构建一个对话平台、使那些具有“类”解释意图的理论交锋,个案只是一个“托”,因此基本上不存在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的关系问题。( 3) 对于纯粹旨在理论批判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这方面应重点注意个案分析与靶子理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也即所研究的个案是否属于要批判的靶子理论解释范围。与此类似,理论应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也必须注意所选用的理论( 视角) 与靶子案例之间的关联性,换句话说,所选用的通则式理论必须对所分析的个案具有针对性的解释力。( 4) 旨在提出新的理论预设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一方面要充分注意个案研究与理论创新之间的逻辑关联,另一方面还应阐释新理论的解释范围与边界———即使个案研究充分支持创新理论,但它也仅是个案,因此,需要做些补充说明或反身性界定。

第三,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初习者切记避免理论基础与案例研究脱节,出现“理论”与“个案”两张皮的现象。逻辑上讲,理论对于案例研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 1) 选择要研究的案例,无论对于单案例设计,还是多案例设计; ( 2) 当进行探索性案例研究时,界定探究的对象; 当进行描述性案例研究时,定义什么是完整适当的描述; 当进行解释性案例研究时,提出竞争性的理论; ( 3) 将结论推广到其他案例。此外,理论对于建构案例分析框架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即使是纯粹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确实也应有“理论”。然而,若是所用理论与案例分析脱节、“两张皮”,或者,“理论基础”或“理论视角”仅是文中的一种摆设,在案例研究的主体部分根本找不到理论的踪影,那么,还不如没有“理论”。

最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与写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 1) 案例选题和研究成果必须要有价值( 详见前述) ; ( 2)案例必须“完整”( 注意案例的边界,案例证据材料要充分) ; ( 3) 应当考虑不同的观点,用案例现实或自己提出的观点与既有的相关理论对话; ( 4) 案例讨论必须具有充要的依据( 应客观地陈述出来; 应既有支持性的,也有质疑性的资料; 使读者信服研究者“熟知”其研究对象; 陈述重要证据时应做些提示,说明研究者仔细考虑过证据的效度) ;( 4) 必须以吸引读者的方式编写案例研究报告( 既要有清晰的写作风格,又要能吸引读者不断阅读下去) ; ( 5) 必须具有恰当的篇章结构( 详见前述) 。

总之,为了做好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我们不仅要全面深入了解个案情况,而且要精心选题立意; 不仅要清楚自己研究的目的和价值所在,而且要精心构思主体框架; 不仅要注意对案例素材的处理,而且要妥善处理好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之间的关系。行[参考文献][References]。

[1]Robert K. Yin ( 3rd Ed. ) . Case Study Research: Designand Methods. Thousand Oaks,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Inc. ,2003. p5,p37,p151 - 155.

[2]刘庆贤,肖洪钧。 案例研究方法价值提升路径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09( 6) .Liu Qingxian,Xiao Hongjun. Research on the Path toValue Promotion in Case Study Method. Contemporary Economy& Management,2009( 6) .

[3]J. S. Harrison & R. E. Freeman. Stakeholders,SocialResponsibility and Performance: Empirical Evidence andTheoretical Evidence,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99. 42( 5) ,p479 - 485.

[4]Barney Glaser & Anselm Strauss. The Discovery of GroundedTheory: Strategies for Qualitative Research. Chicago:Aldine,1967. p105 - 113.

案例型论文篇(10)

一、概念、优点与可能的缺点。

案例研究的要义如下: ( 1) 案例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它可以使研究者原汁原味地保留个案现实情况有意义的特征; ( 2) 尽管个案研究的重心在于对个案的分析和探讨,但个案研究必须服务于对母体研究对象的理解,个案可以是母体的典型实例,也可以是母体的非典型实例; ( 3) 个案研究不能停留在实例材料的详尽描述,必须要能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并从一定的视角出发,建构个案分析框架; ( 4)作为研究,在个案分析过程中,应当与其他同类现象、相关的理论对话,不能自说自话、把个案研究变成孤岛式研究;( 5) 个案研究并不排斥其他的研究方法,相反,它往往需要借助其他研究方法获取和分析案情资料; ( 6) 案例研究中的“个案”是关于包含有问题或疑难的真实典型事件的实际情境,可以是时间性的( 某一具体时段) 、空间性的( 社区、地区、国家) 、行动者类的( 个人、群体、组织) 、行为类的( 互动、决策、事件) ,或是综合性的。案例研究中可以只有单个案例,也可以包括一个以上甚至一组案例。

个案研究方法因以下优点而受人青睐: ( 1) 使研究对象或方向更为明确具体; ( 2) 丰富和深化作者和读者对问题的了解; ( 3) 资料获取范围相对具体,较之面上的归纳式研究和统计分析,其广度和成本比较小; ( 4) 兼具实证分析和理论演绎的双重优点,有利于研究者将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

案例研究出现以来,就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批评。批评最多的是案例研究的外在效度问题,也即是否可以归纳成为理论,并推广到其他案例研究中。批评者常常称,单案例研究论据不充分、不足以进行科学的归纳。对于这种批评,罗伯特·殷辩解道: “这些批评者实际上是在以统计调查的标准看待案例研究……统计调查依据的是‘统计性归纳’,而案例研究( 以及实验) 依据的是‘分析性归纳’。在分析性归纳中,研究者也会尽力从一系列研究结果中总结出更抽象、更具概括性的理论。”[1]不过,话说回来,有些案例研究确实存在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无视个案的代表性程度及其方向,将个案研究的结论强行拉升成普适性的观点。其次,由于一些案例研究不注重资料获取和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用模棱两可的论据或带着偏见进行研究,案例研究的信度常常受到质疑。对案例研究的第三种批评是,它可能会造成过于冗长的分析报告。案例研究确实需要对案例相关情况的深入探究,如果研究者只是为了案例而案例,既提不出有价值的问题又缺乏研究意识,既缺乏分析框架又不比较分析相关案例或不与相关理论对话,则难免落下材料堆砌的口实。事实上,案例研究的上述批评和不足的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问题不是出在案例研究方法这一方法本身,而是有些很好的原则、技巧、步骤并没有在实际案例研究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2]。

二、选题、立意与研究价值。

根据研究动机,案例研究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 问题驱动式的、理论驱动式的以及混合式的。问题驱动式的案例研究旨在描述个案实际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探究问题解决方案。这类研究多以调查问题、探求对策作为研究目的,基本上属于应用性的研究。此类案例研究的实质性价值在于它所提出并试图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用价值; 其方法论意义在于它能够而且必须满足规范化研究的四个标准: 测量工具效度、信度、内部有效性与外部有效性。测量工具效度是指针对所研究问题构造的测量工具的有效性; 信度是指其他研究者可以复制同样的研究,并预期得到同样的结果; 内部有效性是指研究证据能够支持研究结论中所阐述的现象或因果关系; 外部有效性是指研究结论具有相当高的普适性。[3]前三个标准是任何规范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必须满足的。但对于第四点,笔者以为,就公共管理案例而言,由于任何个案都有其特殊性,而且有些案例并非类现象的典型案例而是特殊个案甚至反常案例,因此,不宜对外部有效性做硬性要求。是否应该符合外部有效性要求,取决于研究者的选题立意: 如果研究者立意通过对个案研究提出一般性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探讨,那么,案例的选取、问题及其成因分析以及对策建议都必须具备代表性,也即外部有效性; 如果旨在展示个案的特殊性,则不必强求外部有效性,相反,应该突出个案情状、问题、成因与对策的个性。当然,大多数案例既具有类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类案例研究只需满足前三个标准,并兼具相应的外部有效性即可。

与典型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不同,理论驱动式个案研究的真正目的不在案例本身,而在于归纳出理论: 或是理论验证,或是理论批判,或是理论创新,抑或是兼具其中两者或全部。譬如,以美国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诸多研究者有关“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案例研究,都以完善、验证和支持“制度分析与发展”理论框架为目的,最终形成一个学派。以验证理论为目的的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二点: 一是为有待检验的理论提供了活生生具体的实例,此所谓材料创新。这一点要求运用具有较高效度的资料获取工具以及较高的研究信度。二是检验的理论具有前沿性和新颖性———如果案例研究用于验证的是一个已经得到公认和反复验证的理论,则没有多大意义了。

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研究者更高的期望是通过个案研究对既有的理论进行批判,最好是能提出一些理论观点或新的理论框架。此类研究近似Barney Glaser 和AnselmStrauss 创造的扎根理论方法( grounded theory method) 。我们姑且称之为“扎根式案例研究”。它归纳出的理论得自研究者对观测资料所蕴含的主旨、特征和结构模型的分析。扎根式案例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因为担心知道其他人的结论之后可能会固化研究者的现象观察和研究思路甚至理论观点。该理论方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 1) “将适用的事件和每个范畴进行比较”———在某个个案中出现某( 些) 有意义的范畴或术语时,就开始在其他个案中搜寻相同的现象,并将其概念化;( 2) “合并分类及其特性”———在此,研究者开始注意概念之间的联系,研究该概念的关联现象或影响因素; ( 3) “划定理论的界限”———随着概念之间关系模式的清晰化,研究者可以忽视最初关注的但又和研究显然不相关的概念,便于减少范畴类型,并使理论本身变得简练; ( 4) “组织理论”———最后,研究者必须将他的发现变成文字,和他人分享。[4]事实上,许多新理论或观点的提出往往都是以对既有理论的批判为基础的; 不少公共管理方面的理论创新就是通过近似扎根式案例研究归纳出来的。譬如,GarrettHardin( 1968) 教授提出的公用地悲剧理论,以及三十年之后,Michael Heller( 1998) 教授提出的反公用地悲剧理论,都是基于大量实例的扎根式研究而提出来的,尽管二人发表在《科学》杂志的论文并非典型的案例研究。

与扎根理论方法不同,Michael Burawoy 及其同事提出了另一种旨在理论批判和创新的个案研究方法——— “拓展式个案方法”( extended case method) 。这种案例研究定位于发现现有理论的缺陷并修改现有理论。这种方法既不同于纯粹问题导向型个案研究———只寻求对个案本身的理解和问题的解决,无意于将个案研究中的发现上升到一般性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框架; 也不同于扎根理论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相反,Burawoy主张研究者在进入个案研究之前要事先熟悉相关的研究文献。拓展式个案方法的核心目的既不是要创造出什么新的理论框架,也不是证明或驳斥既有理论,而是要重建、发展理论。它旨在寻找和观察与既有理论相冲突的方式和他所谓的“理论缺口和缄默”。[5]以理论批判和创新为目的的个案研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能通过现实存在的个案证明既有理论解释的不足甚至错误之处,并重新提出分析视角、理论解释甚至新的理论框架。这一价值的确立,需要较为严格地满足规范化的研究的前述三个标准,第四个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为某特定类型问题上的外部有效性; 任何一个标准的缺失或不足,都会招致批判甚至否定。

研究实践中,还有一类特殊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理论应用式问题驱动研究。此类研究旨在应用某一个或多个理论,描述和解释案例现象,甚至提出解决对策。譬如竺乾威教授的近作采用理查德·马特兰德的政策执行理论,尤其是模糊- 冲突模型中的政治性执行模式,对我国地方政府2011 年“拉闸限电”的行为逻辑进行了深度剖析。一般而言,此类案例研究的主要价值体现在,研究者首次选择了对个案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充分解释力的,或者是与以往解释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视角———此所谓理论视角的创新。如果已有研究者运用类似的理论对同类现象进行过分析,则此类研究将无甚新意。

除了上述三类案例研究动机以外,还有一类准理论驱动式的案例研究,姑且称之为理论对话式案例研究。这类案例研究的特点是: 它既不是问题驱动式的,也不是为了验证理论、应用理论或是创新理论,而仅仅是展示对特定个案现象各种理论之间的争议。研究者通过对个案现象多维度的展示,并搭建一个对话平台,把各种相关理论观点组织起来,形成争议焦点,以展现各种观点对同一个案现象的不同解释,或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态度和观点。这类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它展示了价值多元化社会中理论观念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理论观点的非充分性及其与相关理论观点的分歧,帮助政策制定者和理论学习者了解问题的多面性和理论的多样性。譬如,《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 社会调节政策八个侧面》一书的撰稿者们通过对堕胎、扶持措施( affirmativeact) 、死刑、同性恋者的权利、枪械管制等个案问题的讨论,展示了美国社会调节政策中的道德冲突; 《行政伦理两难深度案例分析》一书则通过12 个案例研究展示了中国社会对一些公共管理问题的理论对话。

三、研究构思和主体框架。

案例研究的框架构思应该服务于研究主旨和目的; 不同的研究主旨要求不同的思路框架。一般而言,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有三大类: ( 探索) 描述、解释和对策( 规范) ,不同的研究各有侧重或不同的任务组合。有学者根据研究目标/任务,将案例研究分为三种: ( 1) 探究型案例研究: 尝试对事物的新洞察,或尝试用新的观点去评价现象,它侧重于提出假设,它们的任务是寻找( 新) 理论; ( 2)描述型案例研究: 主要是对人、事物或情景的概况作出准确的描述。它侧重于描述事例,它们的任务是讲故事或提供图景; ( 3) 解释型案例研究: 适于对相关性或因果性的问题进行考察,它侧重于理论检验; ( 4) 评价型案例研究: 侧重于就特定事例作出判断。[6]罗伯特·殷根据案例研究的目的概括出案例研究的六种写作框架: ( 1) 线性分析式结构。这是一种撰写研究报告的标准结构。子题目顺序遵照研究的问题或项目的顺序: 以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综述开头,然后概述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如何收集和分析案例资料) ,从收集和分析的资料中得出了什么成果,以及这些成果的结论和意义。这种线性分析式结构适用于阐释性、描述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 2) 比较式结构。它把同一个案例重复两次以上,比较对相同案例的不同陈述或解释。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阿利森对古巴导弹危机的著名案例研究。在该书中,作者把该案例研究中的“事实”重复叙述了三遍,每次都联系不同的理论模型,而非简单的、全面的重复。( 3) 时间顺序结构,即依据时间顺序陈述案例研究的例证。这种结构在解释性案例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事件的因果顺序必须一件接一件以时间顺序展开。写作时需注意各个阶段的详略和匀称性问题。( 4) 理论建构式结构。这种结构里,章节的顺序依照一些理论构建的逻辑来安排。所谓逻辑,取决于特定题目或理论,但每一章或每一节都应揭示出理论论证的新颖部分。这种结构适用于阐释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这两种研究都涉及到理论建构: 阐释性案例需要研究因果论证; 探索性案例则需要论证所提出的假设或命题的价值。( 5) 悬念式结构。与前面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正好相反,这种案例研究写作把“答案”或结果在开头的章节里陈述,剩下的部分———引人入胜的主要部分,则用于解释这种结果的形成,以及后面章节中采用的各种阐释方法。这种结构主要适用于解释性案例研究。( 6) 无序( 混合) 结构。其章节的顺序并不是特别重要; 调整章节顺序,不会降低价值。这种结构通常用于描述性案例研究,而且常见于一些案例分析集。[7]由于公共管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纯粹描述的案例研究( 仅对案例资料情状和问题进行描述)很少,只有现象描述和成因解释的案例研究也比较少,大多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兼具上述三项任务。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的必备“附件”包括“引论”、“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其常用主体框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1) “现状- 问题- 成因- 对策”。这种结构属于罗伯特·殷所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章节安排的一般顺序为“现状描述问题分析成因解释对策讨论”。它主要适用于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尽管有些“八股文”的色彩,但却比较容易把握和应用。一般来说,案例材料必须贯穿这一主体框架的始终。

( 2) “理论基础- 案情介绍- 理论分析- 对策或结论”。

这种主体结构常见于问题驱动倾向明显的理论应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在众多相关的理论中,寻求最具针对性、最有解释力、比较有新意的理论( 视角) 是这种研究的难点。

( 3) 旨在理论批判与创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的常见主体框架有二: ①“案例介绍- 既有理论分析及其不足甚至错误- 提出理论假设或分析框架- 新理论的应用前景或价值”; ②“案例介绍- 提出新的理论概念或预设- 比较新旧理论观点及其对案例的解释- 新理论( 观点) 的应用前景或价值”。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要能根据案例实情指出既有理论存在的不足甚至错误,并透过案例材料提出新的、较之既有理论更具竞争力的理论。

( 4) “案例介绍- 各种理论观点之间的交锋- 理论困境或出路”。这种框架比较适合于理论对话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构建理论对话平台,为案例所涉的各种观点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并尽自己的知识所能为各种观点提供与案例相关的支撑性论据,以使它们能够充分地对话。

四、研究方法与注意事项。

所谓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如何获取和分析处理研究所需资料的手段与工具。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除了其质性特征以外,并无特殊的研究方法。可以说,只要能够有效并可信地获取个案所需资料,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包括一手和二手数据的获取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都可用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因无专用的特殊研究方法,就不多谈了。以下主要针对初习者经常出现的不当做法,概括性地提几点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写作中的注意事项。

首先是关于案例素材的处理与篇章安排。尽管案例研究强调“原汁原味”地呈现个案情况,但这并不是要求作者将所有与个案有关的资料全部写进论文。尽管对于个案素材到底应该占论文的多少篇幅没有硬性规定,但出于论文结构的匀称性、为了突出论文研究的重点等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讲,整块式的个案素材描述不应超过论文总篇幅的三分之一,四或五分之一比较合适。特别要提醒的是,案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只有极个别的情况允许虚构,否则,将招致严重的规范性批评。另外,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可以专辟一章或一节介绍案例情况( 不宜放在文章最后) ,也可化整为零掺入论文各部分,但原则上要求文章的主要部分或大多数内容中都有个案的参与。比较好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既基于案例又不完全拘泥于案例。这方面不妥的做法有二:

( 1) 脱离案例搞案例研究———专辟章节介绍完个案情况之后,文中再也找不到案例的踪影; ( 2) 拘泥于案例———全文大部分内容都是对案例情况的介绍。

其次是个案式( idiographic) 研究与通则式( nomothetic)研究间关系的处理。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无论是个案情状的描述,还是其成因的解释,抑或是管理对策分析,无疑都具有浓厚的个案性色彩。然而,大多数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超越性取向,即超越个案、服务于“类”的甚至更一般的情况,但这样做时又可能被受到外部有效性的质疑。对此,我们建议: ( 1) 对于纯粹问题驱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研究者首先必须清楚对象案例的普遍性程度,如果案例情况较之于“类”现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属于后者的典型实例的话,研究的目的可以有较强的通则性取向———文中可以适当程度地强调个案分析中描述的问题、分析的原因、提出的对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如果个案的特殊性、特色性非常强,那么,案例研究应重在个案式研究,即旨在对个案情形或事件进行深入的探讨、描述、解释。至少不应该强调其普遍性———最多只可以做些引申性的思考,否则,将招致外部性有效性的批判。( 2) 就对话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因其旨在构建一个对话平台、使那些具有“类”解释意图的理论交锋,个案只是一个“托”,因此基本上不存在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的关系问题。( 3) 对于纯粹旨在理论批判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这方面应重点注意个案分析与靶子理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也即所研究的个案是否属于要批判的靶子理论解释范围。与此类似,理论应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也必须注意所选用的理论( 视角) 与靶子案例之间的关联性,换句话说,所选用的通则式理论必须对所分析的个案具有针对性的解释力。( 4) 旨在提出新的理论预设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一方面要充分注意个案研究与理论创新之间的逻辑关联,另一方面还应阐释新理论的解释范围与边界———即使个案研究充分支持创新理论,但它也仅是个案,因此,需要做些补充说明或反身性界定。

第三,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初习者切记避免理论基础与案例研究脱节,出现“理论”与“个案”两张皮的现象。逻辑上讲,理论对于案例研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 1) 选择要研究的案例,无论对于单案例设计,还是多案例设计; ( 2) 当进行探索性案例研究时,界定探究的对象; 当进行描述性案例研究时,定义什么是完整适当的描述; 当进行解释性案例研究时,提出竞争性的理论; ( 3) 将结论推广到其他案例。此外,理论对于建构案例分析框架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即使是纯粹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确实也应有“理论”。然而,若是所用理论与案例分析脱节、“两张皮”,或者,“理论基础”或“理论视角”仅是文中的一种摆设,在案例研究的主体部分根本找不到理论的踪影,那么,还不如没有“理论”。

最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与写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 1) 案例选题和研究成果必须要有价值( 详见前述) ; ( 2)案例必须“完整”( 注意案例的边界,案例证据材料要充分) ; ( 3) 应当考虑不同的观点,用案例现实或自己提出的观点与既有的相关理论对话; ( 4) 案例讨论必须具有充要的依据( 应客观地陈述出来; 应既有支持性的,也有质疑性的资料; 使读者信服研究者“熟知”其研究对象; 陈述重要证据时应做些提示,说明研究者仔细考虑过证据的效度) ;( 4) 必须以吸引读者的方式编写案例研究报告( 既要有清晰的写作风格,又要能吸引读者不断阅读下去) ; ( 5) 必须具有恰当的篇章结构( 详见前述) 。

总之,为了做好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我们不仅要全面深入了解个案情况,而且要精心选题立意; 不仅要清楚自己研究的目的和价值所在,而且要精心构思主体框架; 不仅要注意对案例素材的处理,而且要妥善处理好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之间的关系。行[参考文献][References]。

[1]Robert K. Yin ( 3rd Ed. ) . Case Study Research: Designand Methods. Thousand Oaks,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Inc. ,2003. p5,p37,p151 - 155.

[2]刘庆贤,肖洪钧。 案例研究方法价值提升路径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09( 6) .Liu Qingxian,Xiao Hongjun. Research on the Path toValue Promotion in Case Study Method. Contemporary Economy& Management,2009( 6) .

[3]J. S. Harrison & R. E. Freeman. Stakeholders,SocialResponsibility and Performance: Empirical Evidence andTheoretical Evidence,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99. 42( 5) ,p479 - 485.

[4]Barney Glaser & Anselm Strauss. The Discovery of GroundedTheory: Strategies for Qualitative Research. Chicago:Aldine,1967. p105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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