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考察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1:00

煤炭考察报告

煤炭考察报告篇(1)

在市经委、市社团办的领导下,在各会员单位的支持下,协会依照《××市煤炭行业协会章程》,按照“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的办会宗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此,特对大家一年来的支持、关心和关怀表示衷心的感谢。

进入年以来,本市的煤炭行业又发生了新的发展和变化。一方面市政府继续开展煤矿专项治理整顿,下大力气提高煤矿企业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减少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继续关闭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另一方面,市政府继续开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治理环境污染,减少烟尘排放。在这种形势下,本协会依照《晾市煤炭行业协会章程》和主管部门的要求,本着为会员单位、为政府和为社会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使今后能更好的开展工作,总结以往,规划未来,下面将协会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及今后的工作安排汇报如下:

一、努力为政府服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年初为了配合煤炭经营秩序的整顿,搞好年度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协会分别在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分片召开煤炭经营企业工作会议。检查了解一年来各经营企业的工作,协助市主管部门,安排布置了年审验证工作。

月至月,配合市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乡镇煤矿治理整顿,开展本市乡镇煤矿矿长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多年来,乡镇煤矿矿长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都由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今年,由于国家大力开展煤矿治理整顿工作,依据年国务院办公厅号文件,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上收到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市煤炭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协会人员全力以赴与产煤区煤炭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了全市乡镇煤矿矿长任职资格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在两个多月中,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的新的教学大纲,共培训学员名,经考核其中达到规定标准的有人。

在此期间,协会领导对整个培训工作非常重视。协会副会长、市煤炭办吴景元主任和协会副会长、秘书长贾太保同志在开班仪式上进行了动员。在培训考核过程中,为了保证培训的质量,专门聘请了几位煤矿资深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协助教学和授课。为了能准确的反映学习效果,依照培考分离的原则,又特地从京煤集团安监局请来了监考教师。另外,为真实的考出学员的学习水平,对各期的学员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试卷进行考核,整个培训考核工作做到了公正、公平和公开。此项工作受到了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的好评。版权所有

为了更好的落实市政府有关大气治理中严格控制燃煤污染的精神,协会于月日在昌平地区专门组织在京的煤炭经营企业工作会议。会上请市煤炭管理办公室、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向与会者宣讲了当前的政策形势,讲解了今年的处罚标准,引起了煤炭经营企业的高度重视。会上协会对今年的燃煤供应工作做出部署,要求经营企业,严把冬季用煤质量关,要早下手、早储备。

—月份,为了配合搞好本年度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年检换证工作,受市煤办委托,协会派人员深入到各区县开展调研,及时将基层信息反馈到市煤办,并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写出了专题报告,同时,协会就目前储煤场地被大量关闭,社会储煤能力下降,有可能危及本市冬季取暖用煤,协会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合理规划煤炭储煤场地的报告》,建议市政府采取措施。

为便于行业的动态管理,随时准确全面的掌握全市地方乡镇煤矿的分布和矿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处理事故的应变能力。协会与阜新矿院合作开展了建立《××市煤炭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前期立项调研工作,该项目建议书已经报送市主管部门。此项工作仍在继续努力中。

二、针对长期影响我市煤炭经营企业的难题,为给煤炭经营企业服好务,协会做了如下工作:

提高煤炭用户对燃煤质量的合理价格的认识和理解,是解决我市全部使用低硫优质煤炭的关键。为此,月下旬协会在海淀区中苑宾馆专门组织大型工作会议,除在京煤炭经营企业参加外,还邀请了近两百家煤炭用户参加会议。会上市煤办、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再一次对我市的环保政策及处罚规定做了宣传,同时宣传了合理的煤炭价格是合格煤炭的保证,协会秘书长贾太保同志做了题为“合理的煤价,才能保证合格的煤炭”的主题报告,报告中第一次向社会公布了我市冬季取暖用煤的指导价格。此次会议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反响,全市七家新闻媒体对此次会议精神做了报道。

合格的优质煤炭资源短缺问题,近年来一直在困扰着我市煤炭经营企业。为此,协会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宗旨,今年下力量考察了我市周边煤源情况,三次派人下矿区了解××周边的煤炭资源,但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的资源不多。除山西大同地区左云县有为数不多的可供××使用的优质煤炭外,只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精煤完全符合××的煤质要求。经过协会与鄂尔多斯市煤管局、煤炭协会多次接触,达成了共同开发,推广使用鄂尔多斯精煤的意向,今年已经有多家煤炭经营企业经营使用鄂尔多斯煤炭,此项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在今年月份全市煤炭质量联合检查中,鄂尔多斯煤炭的各项指标全部达标,一些经营鄂尔多斯煤炭的企业也受到了表扬。

月下旬,本协会组织的第一批“××市煤炭行业协会赴澳大利亚、新西兰考察团”在市经委有关领导的带领下成行,开创了对外技术交流合作活动的先河。

三、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

煤炭考察报告篇(2)

一、加强节能目标管理

一是分解落实节能目标任务。与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及重点用能单位分别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措施。市政府印发了《**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将煤炭消费控制工作分解落实到镇街和重点企业,并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强化能耗数据分析,定期测算节能目标和煤炭削减任务完成进度,密切关注影响完成任务完成的重点因素和潜在障碍,及时落实有效措施。

二是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各重点用能单位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期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12家重点耗能企业按要求设立了能源管理岗位,聘任了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在潍坊市经信委进行了备案。在全市积极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除“十三五”新增的3家重点用能企业外,有11家重点用能企业建成能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其中9家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评价,2家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组织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推进能源利用效率提高。

三是大力推进节能技术改造。进一步加大企业的节能技改力度,广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中化弘润多功能和TMP循环水系统整体优化项目、中联水泥1#、2#原料立磨粉煤灰掺加设备节能改造项目、英科医疗烟气余热利用节能改造项目等预计可形成年节约1.2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四是依法开展节能执法监察。制定印发了《**市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意见》,组织对益能热电、惠泽新材料、海化盛兴、诺迪维铸造、奥普利金属和多路驰橡胶6家企业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监察。与潍坊市节能监察中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中化弘润、中联水泥、明祖山水泥开展了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对中联水泥、中化弘润和振兴化工3家企业开展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等节能专项监察。

二、主要减煤措施

一是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积极开展清理整治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行动,拆改工业用燃煤锅炉594台,其中改电(气)245台,预计年减少工业煤炭消耗15万吨。

煤炭考察报告篇(3)

这3年里,中国煤炭行业由热转冷,渐入寒冬。由于10座煤矿长期无法建设投产,为数众多的闽、浙投资人被深度套牢,陷入绝境。

“一证”缘何会被搁置3年?2014年7月10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前往山西调查采访。

获准“井工变露采”

2011年5月底,持续两年多的“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在山西圆满收官。经过这场声势浩大的产业大变革,山西从此告别了“小煤窑”的历史,率先挺进“大矿时代”。

记者从山西省煤炭厅了解到,整合之后,山西的煤炭产业集中度与规模得到进一步提升,矿井数量由整合重组前的2598处减少到1053处,70%的矿井达到年产90万吨的规模,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全部淘汰,所有矿井全部实现了机械化开采。

在这一轮重组整合中,元金煤业等10座煤矿(注:其余9座煤矿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运通煤业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宁武半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和顺正邦隆鑫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浑源恒山阳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昔阳安顺李夫峪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浑源瑞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东井岭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灵石恒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杰旺煤业有限公司)经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称“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得以保留。

2010年初,就在上述煤矿获得保留后的第二年,各煤矿开始按照核定产能编制矿井初步设计。但在设计中,10座煤矿遇到了相同的“麻烦”――由于资源整合前诸多小煤窑留下大量的采空、积水以及火区(即井下发生火灾后被封闭的区域),加之煤层赋存不稳定、断层分布较多,导致难以布置正规的综采(即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

“煤层不连续,采空区分散,就没办法上综采。正好省里的一个专家看到当地煤炭埋藏浅,适合露天开采,就建议我们变更开采方式。”来自浙江的煤矿投资人张安平(化名)回忆。

为了应对这一新情况,各煤矿先后给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作了紧急汇报。2010年5月,10座煤矿所在的6个市级人民政府分别向“领导组办公室”请示报告,申请上述煤矿由井工开采调整为露天开采。

2011年7月30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部分煤矿重组整合方案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62 号,下称“62号文”)。

“62号文”明确指出:对原批复为井工开采的矿井,在新主体接管后,组织专家和设计部门经过实地考察论证,因经济技术原因采用井工开采无法布置正规回采工作面而提出拟变更露天开采的,由煤炭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主体企业审查同意并提出申请,经山西省煤炭厅牵头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论证,在确认技术上更加可行、经济上更趋合理、方案进一步优化的前提下,由省煤炭厅提出意见,会同省国土厅、省环保厅办理。

“62号文”下发后,山西省煤炭厅随即组织专家对上述煤矿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召集山西省国土厅和山西省环保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共同进行了会审。在参会人员原则同意的基础上,山西省煤炭厅于2011年9月9日正式给大同、晋中等6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同意变更”的批复。

自此,上述10座煤矿关闭了原井工生产系统,开始向山西省国土厅申请换领采矿许可证。与此同时,村民搬迁、土地征用、障碍物移除等露天开采的前期工作亦一并展开。

采矿证“卡壳”

山西省煤炭厅下发的“晋煤规函(2011)1301―1306”批复文件虽然注明了“接文后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但在国土部门,采矿许可证的换发却并不“简单”。

福建籍投资人黎宇光(化名)直言,由于部门间的权力之争,10座煤矿不幸“躺枪”。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最初到省国土厅换证时,国土部门认为煤炭厅不具备审批煤矿变更开采方式的权限,所以不承认煤炭厅的批复,只认可‘领导组办公室’的文件。”

山西省煤炭厅一位要求匿名的中层领导却持不同观点,“我们是严格按照‘62号文’来办理的,也是省政府赋予我们的职能,由煤炭厅牵头,国土与环保都参与了会审。况且‘变更开采方式’是兼并重组方案获批后的另一码事,不能套用兼并重组的办法。”

“换证”工作搁置一年后,山西省国土厅于2012 年8 月再次组织专家对10座煤矿进行了实地考察及论证报告的评审。论证认为,由于井田内煤炭资源支离破碎,且采空区含有大量积水并伴生火区……采用井工开采方式已无法布置正规、连续的壁式综采工作面……

论证还提到了更为积极的一点――由井工开采变更为露天开采,可多回收资源量约29859 万吨。

之后,山西省国土厅委托山西省矿山调查测量队先后为10座煤矿出具了《评审意见》,认为上述煤矿适合露天开采。

即便如此,采矿许可证的换领依然没有出现转机。

由于拖延日久,各市及煤炭企业多次向山西省煤炭厅反映。2013年3月5日,山西省煤炭厅致函山西省国土厅,希望按照当年2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上提出的“加快换发采矿许可证,保证后续审批事项顺利推进”的要求,对10处矿井由井工开采变更为露天开采的采矿许可证变更工作予以关注。

2013年3 月26 日,山西省国土厅复函煤炭厅,认为上述煤矿的变更应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露天煤矿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7 号,下称“47号文”)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煤矿重组整合成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8 号,下称“48号文”)的要求,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013年4月11日,山西省煤炭厅再次复函国土厅,口气不再委婉。复函强调,10处矿井应按照“62 号文”的规定办理。理由有三,一是“62 号文”出台于2011年7月,而“47号文”“48号文”均出台于2012年6月;二是“47号文”要求“今后新建露天煤矿和改变开采方式的煤矿,需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而文件所指“今后”应从文件下发日2012年6月20日开始,之前的仍应按照“62号文”执行;三是10处煤矿不属“48号文”提到的“新建矿井”,均为重组整合保留煤矿变更开采方式,属遗留问题。

此后,山西省国土厅再未复函。

2013年8月14日,在山西省煤炭厅批复近两年后,山西省国土厅就10座煤矿“变更开采方式”一事正式向山西省政府请示。这份“晋国土资发(2013)275号”文件的拟办意见为:拟同意10座煤矿开采方式由井工开采变更为露天开采。待省政府同意后,我厅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换发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的采矿许可证。

但时至今日,历经数度波折的“换证”工作仍悬而未决。

2014年7月11日,记者专门致函山西省国土厅,希望了解迟迟无法换证的原因。直至记者截稿,没有得到回应。

“50亿巨亏”

“保守估计,我们10个煤矿这3年的损失超过了50亿!”福建籍投资人黎宇光愤然道。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分布于山西大同、长治、晋中、吕梁、忻州、朔州6市的上述10座煤矿,有4座归属山西煤炭运销集团,1座归属同煤集团,其余均为地方主体兼并整合煤矿。

黎宇光表示,10座煤矿中多数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虽然大部分煤矿归属山西省属大集团或地方企业,但前期真正的投资人均是在各矿中持股比例为49%的民营企业。这样的合作方式令闽、浙投资人不堪重负。

此前,山西煤炭行业的“混合所有制”曾受到外界广泛关注,被视作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早期实践。“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完成时,山西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办矿占比高达53%,超过了国有与民营办矿的总和。

3年中,由于无法换领新的采矿许可证,10座煤矿不仅错过了煤炭行业的黄金期,同时让众多闽、浙投资人背负了沉重的债务。

黎宇光告诉记者:“福建、浙江两地的融资成本非常高,我们每年至少要支付30%的利息。包括购矿价款、资源价款、建设成本、拆迁补偿等,每个矿平均投入都在四五个亿。3年的时间,仅财务成本就得付出四五个亿。”

张安平也认可“矿均亏损5个亿”的估算。除了高昂的财务成本,张安平有着更多难言之隐,“我们当中,有的煤矿每年要支付上千万元的‘农村既得利益款’。虽然这5年未产过一吨煤,但国有控股的煤矿还必须要承担省政府下达的低收入家庭的供煤任务……”

“去年移除地上障碍物,仅电线杆一项就支出过千万;给低收入家庭的供煤任务是2万吨,买煤也花了近千万。还有人员工资、农民补偿等等,不敢细算!”谈到这3年的巨额投入,另一位闽籍投资人向记者诉苦。

由于80%的投资来源于民间融资,黎宇光直言“压得喘不过气”。

3年中,10座煤矿的投资人会经常聚到一起,大家更多的是发一通牢骚,然后再相互安慰鼓励。每一次的碰面,最后都是无奈与沮丧。

“敢怒不敢言,怒只能藏在心里!” 黎宇光难以掩饰心中的不满。

焦灼的等待

今年4月22日,山西省政府召开了第42次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要采取市场化办法公开出让煤炭资源,在新的办法研究出台前,暂停以协议方式配置煤炭资源,暂停审批露天煤矿。

前述山西省煤炭厅中层领导表示,会议并未对这10座煤矿的变更情况作出明确安排,只是提到“暂缓办理”。

然而,在众多闽、浙投资人看来,10座煤矿的现状已岌岌可危。“暂缓”的时间每拖延一分钟,就会多一分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

据悉,上述10座煤矿均出现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由此引发了部分煤矿职工的上访。而村级利益的无法正常兑现也激化了村矿矛盾。

与此同时,由于井工系统已全部关闭,上述煤矿均按照露采方式编制了《地质报告》、《储量核查报告》、《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等基础报告。如今,此前换领的为期两年的井工临时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按照有关规定,10家煤矿已失去换领长期采矿许可证的资格,届时,10家煤矿将失去采矿资格。

一煤矿所在地的县委书记对于上述煤矿的窘境颇为同情,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老板们融资成本很高,非常不容易!我们也想让煤矿尽快开,既能够服务地方经济,还能弥补我们税收的不足。”

3年中,虽然省、市、县多方都在积极推动,但10座煤矿换领采矿证的“马拉松”还是没有抵达终点。

对于现在的困局,多数煤矿投资人直指山西省国土厅“行政不作为”、“人为拖延”。黎宇光表示:“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走群众路线,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而我们的问题却在一个环节卡了3年。山西这样的投资环境,我们福建、浙江人今后还敢来投资吗?”

今年5月初,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八巡回督导组在山西晋城市进行巡回督导、调研。万般无奈之下,10座煤矿向中央督导组递交了“关于山西十家煤矿三年时间无法换领露天采煤许可证的情况反映”。

煤炭考察报告篇(4)

第二条成立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分管领导及各产煤乡镇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煤炭局安监股,负责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录用、培训、派驻、考核、调整、工资与社保管理、奖罚及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县煤炭局局长任主任,县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各产煤乡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驻矿安监员是指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公开招聘、录用,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驻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不纳入国家公职人员管理)。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经过公开报名、考试、考核,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年月份经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考试,并且现一直在从事安监工作的驻矿安监员,可直接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招考报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三)有三年以上煤矿井下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煤矿安全业务;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年龄不超过40周岁(有煤矿安全、地质、采矿、测量、机电、通风与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批准可放宽到45周岁);

(五)高中以上文化;

(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被录用的驻矿安监员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叁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愿继续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的可续聘。

第三章工资与费用

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工资、保险、培训等费用从每吨煤炭提取4元安监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驻矿安监员工资由县财政按规定审核,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管理拨付。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所监管的煤矿领取任何报酬。

第九条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对矿区和矿井实行分类管理。一类矿区:辖区内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二类矿区:辖区内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有高、低瓦斯矿井的;一类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二类矿井:高、低瓦斯矿井。对矿区和矿井灾害程度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核,由县煤炭局组织核定。

驻矿安监员工资及补助标准按矿区和矿井的不同类别确定,并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拨付到各乡镇,由各乡镇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及时发放给安监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减。

第十条自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统一为驻矿安监员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与煤矿职工一并办理工伤保险,个人部分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从驻矿安监员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派驻和调整

第十一条各产煤乡镇设立煤管所,设所长1人,所长不派驻煤矿。

煤管所所长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征求所在乡镇意见后,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驻矿安监员一律安排驻矿。驻矿名单由乡镇确定或调整后报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驻矿安监员定期在产煤乡镇间交流轮岗,原则上三年一轮。

第十四条驻矿安监员派驻、交流和调整的原则:

(一)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有自己亲属为主要股东或在煤矿担任领导职务的煤矿工作;

(二)驻矿安监员在一个煤矿派驻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经举报和调查,发现驻矿安监员与煤矿有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不符合煤矿安监员工作的情况,必须予以调整。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

第五章职责与权力

第十五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协助指导和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台帐,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督促煤矿执行上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

(三)督促煤矿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四)督促煤矿正确安装、配置和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无线网络系统。

(五)监督检查煤矿开展职工安全培训与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与持证上岗情况。

(六)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大检查,指导企业编制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加强煤矿企业井下、地面生产经营场所、重要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时,果断采取措施,撤出部分区域或全井作业人员,督促企业积极稳妥地消除险情,并及时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八)在煤矿企业停工或停产整顿期间,督促企业停工、停产到位,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企业违规生产、作业行为。

(九)定期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所派驻煤矿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向县煤炭局、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十)煤炭主管部门和乡镇主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具有如下权力:

(一)有权进入煤矿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巡查;

(二)有权查阅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所派驻煤矿及其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督促限期整改;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三违”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按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不重视安全,严重违章指挥的煤矿各级负责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反映情况;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矿安监员必须在发现后或在检查结束后立即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一)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作业的;

(三)停产整顿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停工整顿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作业的;

(四)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其它需立即报告情形的。

第十八条对重大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必须立即督促煤矿停产,拟定整改方案,报县煤炭局备案,并对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九条对一般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应督促煤矿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未整改到位的隐患应立即上报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并配合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煤矿进行处罚。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对驻矿安监员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勤情况。驻矿安监员一个月下井检查的天数不少于20天,驻矿天数不少于22天。煤管所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天,下矿检查不少于18天。

(二)督促煤矿每半个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事故多发矿井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重点跟踪巡查,并将每次巡查情况进行备案。

(三)督促煤矿对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影响煤矿安全的违章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指定的内容逐条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备案。

(四)督促煤矿按要求组织派驻煤矿的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县级以上有关业务技术培训,确保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以及井下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0%。

(五)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六)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天向所在乡镇煤管所汇报一次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备案;对重大的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

(七)日常考核由各乡镇分管领导每月组织对驻矿安监员及煤管所所长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时上报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对驻矿安监员实行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所驻煤矿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取消驻矿安监员全年的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所驻煤矿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一起较大以上事故,对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辖区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消煤管所所长全年的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辖区内煤矿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的,对煤管所所长予以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依照聘用合同约定,扣发当月工资,并对驻矿安监员派驻煤矿予以调整。一年内发现2次及以上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从严查处: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在煤矿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

(四)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

(五)对被监察的煤矿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

(六)在所派驻的煤矿入股;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不予发放当月下井补助;一年内发现2次的,予以解聘。

(一)未下井、未驻矿谎报下井驻矿的;

(二)制做虚假下井检查记录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期内的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适合从事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煤炭职能部门规章制度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考核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

(五)不服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调配的;

(六)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适应井下工作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煤炭考察报告篇(5)

全队干部职工要坚持深入学习《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诉讼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做到先学法、先懂法、后执法,同时,做到一个“严”字,现场检查一丝不苟,行政处罚客观公正,查处案件严守程序,执法公务严于律己。

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突出解决两个重大问题。

第一,解决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并正确应用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推进我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健康有序发展的问题。

第二,解决煤炭销售票检查执法难,涉煤企业不规范使用煤炭销售票的问题。

三、完善政务公开制,优化执法程序。

为了提高全队的公信力,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和优化执法程序,一是向社会公开纠察队的职能、职责和服务承诺以及执法监督电话0353-2195292;二是执法中要做到“三个公开”,即公开执法人员的身份(亮证执法)、公开执法程序(执法检查流程图及案件调查流程图)、公开执法权限(网址邮箱:);三是通过完善各种执法文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

四、落实限时办结制,对群众举报案件查结率达100%。

为了及时准确地受理、查处案件、预防和打击不法行为,全队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纠察队举报查处制度》,做到重新公示举报电话(0353-2195292),案件查处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接到举报要及时做好记录、登记和备案工作;严格办案程序、做到手续完备,为举报人保密;做到有立案、有记录、有回应、有档案;在案情调查终结后,要及时向上级报送案件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五、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绩效考核。

为了保证全队职责任务的完成,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同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年终将对每个队员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突出量化考核的作用,重点考核工作成效与不足。

煤炭考察报告篇(6)

关键词 矿产权 上市公司 会计核算 煤炭

我国对矿产资源的相关法规不断完善,使得矿业权市场也得到了快速发展,那么作为煤炭企业重要的资产,矿业权也就直接影响了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无偿采矿对煤炭企业来说已经是过去式,而现在争取矿业权已经成为煤炭企业开采资源的一个前提。

一、煤炭上市企业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及披露现状

(一)探矿权

在2008年我国有四家煤炭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关于探矿权的信息,其探矿权价值均在5000万元到13000万元之间。其中有三家公司都把探矿权加进了无形资产的核算当中,另一家则是把探矿权加到了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核算中。三家公司中,一家公司原因不明,暂停撤销探矿权,还有一家撤销了探矿权,剩下一家在2008年取得了探矿权,而当年并没有进行撤销。

(二)采矿权

采矿权在所有煤炭上市企业里,都是按照无形资产来核算的,但是却在采矿权的摊销年限、方式,计提准备,改变摊销方式的处理上,却存在了很多差异。其中四家上市公司对采矿权是按照产量法来进行摊销的;有三家企业的子公司对采矿权是用产量法来摊销的,但是其母公司却是按照直线法来进行摊销的;剩下的其他上市公司对采矿权是按照直线法来摊销的。采取直线法对采矿权进行摊销的企业里,有的是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受益年限、按照预计的使用年限及法律规定的有效期来平均摊销的;有的则是以矿井的预计使用年限来摊销的;还有的是以许可证上最长有效期来进行摊销的。在煤炭上市公司中,有两家对采矿权价款用的是延期支付(时间是10到30年)。其中一家在第一次实施会计准则时,没有按照规定来支付款项和现值间的差额,同时也没有记录为融资费用;而另一家则是依照无形资产准则所规定,以采矿权购买当年的现值来入账。在2008年,煤炭价格经历了“冰火两重天”以后,也仅有一家公司为采矿权进行了减值准备。

二、对煤炭上市企业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和披露的思考与分析

(一)思考

(1)探矿权

探矿权就是对矿产资源进行勘察,并且其勘察许可证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权利。对矿产资源勘探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日后探矿权,是否能顺利的转为采矿权,还有相关的探矿权经济效益能不能流进所属企业,而这些都有着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按照使用年限对探矿权采取合理系统的方法来进行摊销是很不合适的。

(2)采矿权

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按照惯例是应该按无形资产来进行核算的,但是实质上两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随着时间推移,采矿权本身的价值会一点点减少,而土地使用权却会逐渐增值。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的说法,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不同的地方就是,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一种资产。那么在煤炭公司得到采矿权以后,将所实体消耗的矿产资源来转作产品,这也就与无形资产特征背道而驰,因此将其纳入无形资产核算中就不太合适了。

根据摊销的规定,采取产量法来摊销的只能是有着特定的产量限制的经营权,那么因为不能准确的判定预期实现的方式,就要用直线方法来进行摊销。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定能力直接限制了煤炭上市企业的产能,而这时要想能清楚的反映和采矿权有关的预期实现方式,就要对其用产量法来进行摊销。

(二)分析

上市企业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这也就造成了会字[1999]40号的失效,而国务院为了解决遗留的煤炭资源问题,就颁布了国涵[2006]40号,其中也对煤炭资源税改指出了方向。但是因为有关部门一直都没有出台矿产资源税、矿业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配套方案,那么这对煤炭资源的价值也就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对于核算矿业权这是游离在会计准则之外的,那么在煤炭公司对矿业权进行信息披露、摊销、确认时就会出现很大的差异,这也就违背了信息质量所要求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同时也会影响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做出准确的决策。

三、煤炭上市公司对矿业权的核算

(一)确认和计量

在所有矿业权转让前,根据相关的规定都要对其进行专业的评估,如果没有进行评估,那就要到国土资源的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所以不管是转让还是获得矿业权,对其进行会计计量都要经过评估并由国土资源部门来确认价格,那么转让所成交的价格就是入账的价格。因此矿业权的价值计量就是以公允价值来作为基础,来进行历史成本计量的。

因为转让矿业权一定要去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登记,同时领取许可证,所以对矿业权进行会计确认就要用已经支付过的价款来取得许可证,那么也只有满足了上述条件以后,才能真正的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会计确认。同时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资源是由国家拨给企业的,那么对矿业权也要进行会计确认,并且按其评估的价格来进行有关的财务处理。

(二)日常核算

(1)转让与取得

矿业权所包括的是采矿权和探矿权,发生采矿权的业务通常是在矿山开采的企业,而探矿权则是发生在所属的地勘单位。在我国的《矿产资源法》中有规定:“在规定的勘察地区,探矿权人可以按照规定来进行勘察作业,同时也可以优先的取得勘察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在探矿人完成了勘察投入以后,要按照法律的批准,把探矿权转让给其他的人。”主要获得矿业权方式有三种:购买;投资;国家拨给,具体核算如下表1、表2。

煤炭考察报告篇(7)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工作是煤炭监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工作涵盖安全生产调度、应急事项处置、行业综合统计及分析、信息化手段推广利用、安全事项举报受理和督办、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信息的搜集、编辑、处置及报送等重要的基本内容。是搞好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履职的前提基础和依据;是跟踪调控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过程的手段;是记录分析反映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效果的体现。无论是煤炭行业发展还是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测算、分解、管控、考核都离不开信息调度统计工作。尤其在涉及煤炭行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和安全指标控制任务上,按照“专项调度、过程跟踪,综合统计、信息服务,统筹协调、目标考核”的信息调度统计原则,信息调度工作为各级领导、工作人员提供最快、最实、最全的信息,用于帮助决策、引导舆论、营造氛围、促进工作、稳定社会、接受监督,能有力地推进煤炭行业发展和监管任务的落实,对指导煤矿事故的有效防范和决策处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信息调度统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建立起区级、乡镇(街道)、煤矿企业三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机构或岗位,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工作三级体系建设打好基础:

(一)区安监局(区煤管局)煤炭行业管理科是统筹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工作的职能科室,对信息调度(值班)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具体工作的实施由区安监局(区煤管局)直属的区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站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中心(以下简称“区矿山安监站信息调度(值班)中心”)承担。

(二)各产煤乡镇、街道煤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将此项工作职责明确到人、责任落实到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工作,防止工作出现脱节和空档。

(三)各煤矿企业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室,进一步明确矿级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煤矿信息调度统计工作通道流畅。

三、基本职责

(一)矿山安监站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值班)统计机构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1、事故信息接报与处置调度、煤矿安全生产指挥调度、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调度、专题专项工作调度;

2、煤炭行业统计分析,包括:煤炭行业综合统计分析、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事故信息统计分析、安全费用提取统计分析、瓦斯抽采利用统计分析;

3、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信息的搜集编辑处置及报送;

4、煤矿安全举报事项的受理和督办;

5、辖区内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

6、煤矿实时掌握上传的数据安全监控系统,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按规定及时处理,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7、负责辖区乡镇及其煤矿企业信息调度统计工作体系建设、人员培训、工作交流、检查指导、考核评价;

8、准确及时向煤监局、煤管局报告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信息。

(二)各产煤乡镇、街道煤管部门安全生产调度(值班)统计人员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1、事故信息接报与处置调度、煤矿安全生产指挥调度、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调度、专题专项工作调度;

2、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室的建立和人员的落实;

3、完成上级布置的统计报表,督促落实本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室各种统计报表的及时报送和值班电话的畅通;

4、煤矿安全举报事项的受理和督办;

5、负责本辖区煤矿企业信息调度统计工作体系建设、人员培训、工作交流、检查指导、考核评价;

6、收集掌握各煤矿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并及时向区矿山安监站信息调度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7、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调度(值班)统计室基本职责:

1、掌握和记录矿井瓦斯、通风和采掘布置情况,人员出入井情况、矿级干部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值班)情况,井下各作业区域人员分布情况,探水(防突)允采(允掘)情况,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督促安全隐患整改,上报安全隐患排整信息,重要信息必须及时报告矿级领导;

2、认真做好煤矿突发事件、事故信息等接报与紧急处置。在规定时限,及时向区乡两级安全生产调度(值班)部门或人员报告突发事件、事故信息情况;

3、按时完成和报送区乡两级煤矿安监部门安排布置的有关的统计报表;

4、认真做好每日运行调度(重点是瓦斯、顶板和水害的监控监测);

5、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险情及时下达撤人指令,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隐患;

6、负责召开调度会,生产平衡会,及时解决出现的生产安全问题;

7、完成区乡煤矿监管部门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人员配置

(一)各产煤乡镇、街道煤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信息调度统计负责人。负责人的选配,原则上配置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监管工作业务的人员担任负责人,配置了解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熟悉监管部门工作体制机制、有相应文字信息搜集记录编辑和信息化手段运用能力的人承担相关岗位的工作。重点产煤乡镇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少于2人,一般产煤乡镇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少于1人。

(二)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矿级分管领导和信息调度(值班)统计负责人。矿级分管领导必须“双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齐全,原则上要有具备煤炭专业技术资格的矿级领导分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调度(值班)统计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企业井下情况,并具有一定的文字信息搜集记录编辑和基本信息化手段运用能力的人承担此工作岗位;6万吨/年以下(不含6万吨/年)的煤矿企业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6万吨/年以下(含6万吨/年)的煤矿企业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

五、建立基本制度

区乡两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机构要建立以下基本工作制度:《领导带班责任制》、《调度值班室主任岗位责任制》、《调度值班员岗位责任制》、《调度(应急)值班制度》、《调度值班员交接班制度》、《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制度》、《周调度会议制度》、《调度值班员应知应会制度》等。

各煤矿企业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室除必须建立以上制度外,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建立其它的补充制度。

六、基础装备

区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机构要配齐如下基本装备。应有专门的办公室和调度值班室,配备专用办公桌、椅,设置不间断电源,能接入互联网的不的值班专用电脑、值班专用电话(无绳电话、录音电话)和传真机(电话不得与传真机串机使用)、照相机,调度值班室配有供夜间调度值班人员用的卧具;乡镇、街道煤管部门可利用安监办的现有场地和装备备齐相应的办公设备和装备;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室参照上述要求配备,进一步完善必须的办公设备和装备,如:值班专用电脑、值班专用电话(无绳电话、录音电话)和传真机。

七、工作要求

(一)报送要求:

1、煤矿出现突发事件或发生安全事故: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室和现场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煤矿信息调度(值班)的相关规定,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同时向区乡两级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部门或值班人员报告;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室和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部门或者区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科、安监局值班室报告。

(二)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尽量使用规范用语,做到表述准确、文字简练。报告应包括下列6项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搞好煤矿生产信息调度(值班)日报工作:

1、为及时收集掌握当日全区各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带班领导,下井人数,井下安全隐患等(含休息日)),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统计室于早班前,中班点前上报“区矿山安监站信息调度(值班)中心”,调度(值班)电话:,传真电话:。

煤炭考察报告篇(8)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021-02

党的十工作报告指出,“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同时,将党的“五个建设”中的反腐倡廉建设,由原来的第五位提升至第四位,表述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面临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国有煤炭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也需有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

一、抓好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各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我们应当承认,在各种复杂利益格局的风险比较突出的条件下,国有煤炭企业的党员干部的工资收入水平虽不算低,但也不算高,一些岗位的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还比较大,不少同志长期超负荷工作,处于亚健康状态,确实很不容易。如果单从经济利益上来比较,一些党员干部很容易产生心理失衡。但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既然我们选择了这条人生道路走下去、选择了这份职业岗位干下去,那就要遵守党纪政纪的约束。抓好党风廉政教育,是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减少顶风违纪、贪污受贿的有效手段,更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

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关于反腐倡廉的各种纪律要求。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七不准”》等,这些党风党纪条例,是当前国有煤炭企业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宣传普及党纪法规知识的有效载体,国有煤炭企业应要求基层单位党委、纪委抓好落实,讲究实效,跟踪检查考核通报基层单位学习效果。二是拓展学习教育的形式与内容。尤其是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活动,基层班子应每周利用1小时时间,组织班子成员集体观看如《远离商业贿赂》、《职责与犯罪》等专题反腐倡廉教育片。也可通过组织回顾国家反腐倡廉历程,组织反腐倡廉图片巡回展,也可通过邀请政府纪检部门走进企业开展《岗位预防犯罪》等专题讲座,让企业全体党员干部近距离接受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三是抓教育树正气。要通过抓教育,提升各级管理干部对企业的忠诚度和社会认知能力;要通过抓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要通过抓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心态调整能力和抵制歪风邪气、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抓好源头治理,有效预防腐败案件的发生

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煤炭销售、账务管理、人事管理、招工招生等领域是国有煤炭企业滋生腐败的高危端口,国有煤炭企业领导曾经在这上面无数次跌过跤,受到过沉痛的教训。为此,国有煤炭企业必须重点抓好这些重要领域的源头治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预防职务腐败,一些国有煤炭企业2013年初便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推出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了《首办负责制暂行规定》、《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重点加强招投标环节的监督和事前监督,加强对技术标的监管,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实施监控,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同时,国有煤炭企业还要坚决查处在产供销、招投标、工程建设、账务人事管理、招工招生领域暗箱操作行为,确保在源头上少让党员干部犯错误,有效预防腐败案件的发生。

三、抓好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做廉洁从业的表率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政治保障。多年来,国有煤炭企业在多元利益主体的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各级领导干部虽处市场经济反腐倡廉的高危端口,总体上做到了保持党性纯洁、抗得住诱惑,展示了忠于职守、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但也有一些党员干部存在理想信念不坚定、作风不正、原则性不强、为政不廉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客观面临形形的诱惑很多,主观上源于党员干部身处高位却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价值观念。

确保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级领导班子要做团结协作、恪守企业制度的表率。要带头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带头遵守井下带班制度、带头深入生产一线查“三违”、带头执行请销假制度和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做到敬业爱岗,忠诚企业。

清正廉洁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必备素质,是国有煤炭企业基业长青、凝聚人心、团结干群的首要条件。各级领导班子都要如终保持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守得住清苦,耐得信寂寞,挡得住诱惑,顶得住歪风,管得住小节,经得起考验,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用企业各项作风要求,严格约束自己,切实管住权、管住钱、管住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抓好纪检监察基础建设,提升组织保障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国有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组织机构,配齐配强基层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及时充实纪委委员,要求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明确一名纪检委员,各区队要选配纪检网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纪检监察组织网络。二是规范矿务公开(队务公开)。基层区队工资、工分、奖金的分配要公开上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基层区队民管小组、纪检网员要全程参与监督,基层单位纪检、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月度工分、工资、奖金分配的源头监督审核,确保分配的公平、合理。三是实行纪委工作量化考核。企业党组要组织对各基层纪检组织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全年各项工作具体到部门、具体到责任人和具体时间,对不能近期完成量化指标的单位和负责人,纳入企业年度干部绩效考核内容,每季度考核一次。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量化指标要分解到纪委委员、党总支书记,形成层层传递压力、层层压担子,人人有压力的工作局面。

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发挥惩处警示功能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最基本的职责、最基础的工作、最有效的监督。进一步推动国有煤炭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提升办案的效率、办案的质量。

要明确案件查处职责。凡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违纪的,可由企业纪检部门直接调查处理。凡是涉及基层单位主管及以下干部职工违纪的,由基层单位纪检组织直接调查处理。同时,企业严格考核基层单位年度案件率、结案率,对年度内案件上升、结案率低的责任人,纳入年度干部绩效考核。

突出案件查处重点。要严肃查办主管及以上党员干部、贪污受贿、买官卖官的案件;严肃查处对外经济活动和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侵害职工利益,吃、拿、卡、要等涉及民生的焦点、热点问题。在以往的工作中,案件查处过程中,曾经很多次出现过基层纪检干部碍于面子、不愿得罪人、不敢查、不愿查,推诿扯皮现象屡有发生。对此,国有煤炭企业各级纪检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保护我们党的干部,查处不是目的,查处主要能起到教育的作用。

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党风廉政建设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使命,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善于从党风廉政建设全局和战略高度来分析、判断形势和处理问题。

一是要对企业招投标、供应、账务、人事、招工招生、销售等一些重要经营管理部门、关键领域试行纪检组长派驻制。这是中纪委试行多年的成功作法,实行派驻组长人事工资关系直属企业党组,派驻所在单位直接进入基层单位党委和党总支领导班子。二是开展廉政谈话和述职述廉活动。国有煤炭企业各级党委、纪委主要领导年度内要对高级管理人员、新调整的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高级管理人员、党员干部每半年要向职工群众公开述职述廉;各基层主管及干部每半年一次要向职工群众述职述廉一次。

七、抓好纪检监察效能建设,提升制度执行力

煤炭考察报告篇(9)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各行各业对能源的需求量不断变大,煤炭资源消耗量也在不断提高。有数据显示我国煤炭年消耗高达25亿吨以上,因此加大煤炭资源的开发、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是缓解我国能源现状的重要措施。煤质工作主要包括煤样分析、检测项目以及报告的编写等,只有提高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质量才能确保煤质工作满足煤田地质勘探的需求,促进煤炭资源的开采。本文从煤质工作的几个组成部分出发对煤质工作进行分析,以此促进我国煤质工作的进步。

1、煤样的选择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煤样是煤田地质勘探的重要内容,只有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煤样才能正确的分析煤田煤质的特征和变化规律。因此在采集钻芯煤样时,只有不断提高煤芯才能更好的代表煤田的煤质,因此煤芯率应该在90%左右[1]。因为炼焦煤低于70%,动力煤低于60%,该煤样代表性较差,将该煤样送入检验得出的结果与日后每层开采出来的煤炭具有较大区别,从而导致测定结果存在误差。同时煤样代表性差对煤的储存量计算具有较大影响。因此在钻煤取样过程中应该防止钻头摩擦受热使得煤样燃烧,导致煤样代表性降低。焦煤经过燃烧后得出了煤牌可能变为瘦煤[2]。另外在取样时应该注意防止泥浆的混入增加煤样灰分。遇到泥浆混入煤样的情况不能采取用水冲洗的方法,因为用水冲洗会使得碱性物质和煤粉丢失,影响煤质指标,应该采用将刷子刷去泥浆的办法来解决。如果煤样中混入铁砂等物质时可以使用磁铁吸走铁砂等,只有这样保证煤灰成分。同时取样时应该注意避免简单的将浅部风化带、氧化带的煤样作为正常煤样进行测定。取样工作只有遵守上述几点原则才能避免煤样代表性不足的问题,确保煤样的代表性,为煤质工作提供可靠的前提。

2、合理确定煤质分析检测项目

2.1各阶段测定项目的确定

煤质工作主要包括预测找煤、煤田普查和矿区详查等阶段,整个工作流程应该测定的项目主要包括原煤水分、挥发分、灰分、全硫、发热量、焦渣特征、有害成分和微量元素等。这些测定结果需要在地质报告中提出相应的等级储存量,同时对煤芯的真相对密度和视相对密度应该进行测定,另外特殊地区还需要测定每种的碳酸盐的含量[3]。

2.2各煤牌煤中测定项目

对用于非炼焦用煤的褐煤、长陷煤、贫煤等的检测应该包含的项目主要有原煤水分、挥发分、灰分、焦渣特征、发热量、元素分析等。炼焦用煤需要对水分、挥发分、灰分、全硫、发热量、焦渣特征、浮煤工业分析、结焦性以及黏结性进行测定。当炼焦煤的含硫量大于1%时,需要对原煤进行二次检测。

2.3确定煤牌号

无烟煤和烟煤以及褐煤一样需要检测浮煤挥发分。烟煤确定密度要求在1.4克/立方厘米以上,如果部分煤品灰分大于10%,则应该将密度适当的降低,直至浮煤灰分含量下降到10%以下。无烟煤的分选密度需要根据纯煤的真相对密度确定,通常来说一般在15%左右[4]。而褐煤的分选和无烟煤分选密度原则一样需要根据纯煤的真相对密度来决定,但是其分选密度一般以1.2克/立方厘米以上为佳。浮煤挥发分的测定需要根据水分、全硫以及灰分等参数来对黏结指数、透光率等进行测定,以此确定煤牌号。

2.4动力煤的确定

确定动力煤需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煤样测定其煤灰成分、熔融性。在最后编写报告,检测样品的数量应该具有代表性。

3、提高报告中煤质分析编写质量

煤质分析是煤田地质勘探报告的重要内容,如何将煤质分析数据合理化的编写入地质报告中,是煤质工作的组成部分。要想提高报告质量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3.1核定煤质分析数据

在煤质工作初期需要对煤质数据进行各项测定和研究。主要包括对煤样代表性的确定,只有正确的选择煤样,才能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结论。数据审定中应该将可疑的数据舍弃,发现检测项目异常时应该进行相应的了解和二次测定,只有这样才能确定煤样是否具有代表性,如煤样中灰分过高时第一时间可以查看是否是因为混人泥浆造成的,其次可以查看钻孔的位置是否处于断层带或边缘地带,一旦确定不是上述因素造成的灰分过高,可以分析是否在检测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造成的灰分含量过高。其次使用二次检测手段对煤样进行测定,如果出现硫含量过多则应该考虑是由钻头因素造成的。挥发分和黏结指数较低时应该考虑钻孔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燃烧煤样现象,或者钻孔位置是否在火成岩断层带,才导致的挥发分和粘结性指数较低。这就是说在煤样的测定中如果出现异常情况,首先应该确定是不是勘探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的,其次考虑是否是煤样在检测过程中出现的误差,经过所有测定后,如果认定煤样不具备代表性,则应该放弃煤样测定的各项数据,从而保证煤样测定结果的正确性。

3.2整理煤样测定数据

煤样进行项目检测后,应该将检测结果和数据进行整理,这是进行结果分析的重要步骤。首先按照煤层的钻孔位置进行整理,并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煤样的检测结果。然后仔细审查检测结果,确保检测结果具有代表性。其次总结煤田煤质变化的规律。在报告文件上将重要的检测项目标在钻孔旁边。并归纳其中变化规律。对于构造较为复杂的井田应该依据断层或火成岩的影响找出相应的变化规律,并用文字做解释。同时根据煤样各项数据如灰分、硫以及挥发分等制作曲线图,提高报告的直观性。只有做好报告编写工作才能完善煤质工作,不断提高煤质工作对煤田地质勘察的重要作用。

4、结语

煤质工作是煤田地质勘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提高煤质工作的质量是我国煤碳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想提高煤质工作水平需要从煤样的选择、检测项目的确定以及报告的编写等方面不断努力,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才能切实提高煤质工作水平。相关人员应该根据煤样选择代表性不强,项目检测复杂性较强的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促进该问题的解决,同时完成前期煤质工作后,应该将检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审定,不断提高报告的质量和可靠性,从而提高煤质工作的科学性。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煤质工作的进步,为我国煤炭事业的发展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持。

参考文献

煤炭考察报告篇(10)

煤炭企业现行的成本核算依据的仍然是1991 年原能源部制定的《煤炭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煤炭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环境下,煤炭产品生产成本核算的要求。突出表现在产品成本项目不完整,成本核算不真实。由于成本是价格的基础,成本信息不真实,必然会扭曲煤炭产品价格,并对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因此,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科学界定煤炭企业成本核算范围,扩充成本项目,合理费用标准势在必行。

一、煤炭企业成本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煤炭企业产品成本项目包括材料、工资、福利费、电力、折旧、井巷费、维简费、安全生产费、修理费、地面塌陷补偿费和其他支出等,共计十一个项目。其中的“井巷费”、“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三个项目的核算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比率,根据原煤产量进行计提的,其余项目则据实列支。目前的主要问题是上述十一个成本项目不能囊括全部生产成本,而且其中部分项目计提标准偏低,煤炭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都有待提高。

1.会计要素确认失当,煤炭资源成本未列入产品成本

煤炭资源是煤炭企业生产的先决条件,企业在开采煤矿之前时,必须先出资购买采矿权,煤矿开采后还必须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目前,绝大多数煤炭企业沿用原有的煤炭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成本管理办法,将有偿取得的煤炭资源开采权资本化为无形资产,然后再分期摊入管理费用,而不是生产成本。将煤炭资源开采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无不可,是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但是,将与产品成本相关的无形资产价值摊认管理费用,却有失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其结果必然导致成本计算不实,并进一步造成产品成本补偿不足。

2.会计政策运用失当,环境治理成本未列入产品成本

煤炭企业环境支出包括当前环境保持支出和未来环境恢复支出。当前环境保持支出是在煤炭的开采与加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煤炭企业对煤矸石露天堆放、污水排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等治理支出;未来环境恢复支出包括土地复垦、塌陷治理等支出。目前,煤炭企业环境支出占产品成本的比重很大,而且随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不断提高,这一比重还会进一步提高。所以,能否正确认识环境治理成本与产品成本的关系,并将环境治理成本恰当地反映在产品成本之中,将会对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产生重要影响。

目前煤炭企业环境治理成本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未来环境恢复支出的成本核算不恰当。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煤矿关闭后,必须对土地塌陷进行补偿和恢复。如何正确这些生态恢复成本,不仅关系到煤炭企业成本信息是否真实,而且还关系到煤炭企业成本补偿是否充分,企业和生态发展能否持续进行。目前令人失望的是,绝大多数煤炭企业没有此类生态恢复成本前瞻性地计入生产成本,而是等该项费用发生时才“计入”生产成本,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而存在巨大的隐患。其后果只能有一个,要么使企业丧失可持续发展能力,要么把生态恢复的包袱甩给政府和社会。

3.费用分摊办法失当,维简费用计提不充分

按照《煤炭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煤炭企业开采原煤过程中所形成的矿井、巷道等建筑物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是,其价值则是通过计提维简费予以补偿。根据规定,维简费是按照原煤产量和规定的标准计提的,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维简费应当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规定标准在成本中提取。但是,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矿井、巷道建筑物投资额越来越大,但是原煤的产量反而在不断下降。所以,按产量计提的井巷维简费,使成本信息与费用支出之间失去了相关性,并且导致煤炭成本信息不实,投资弥补不足。

二、以财务报告为导向,重建成本框架

产品成本是产品价格的基础,所以,产品成本理应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一切耗费,包括生产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和为了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间接费用。但是成本核算只是成本管理的基础,其本身并不是成本核算的目的。所以,出于成本控制、分析和考核等成本管理的需要,《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采用制造成本法核算产品成本。就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而言,既要考虑煤炭产业的特殊性,还必须尊重《企业会计准则》的统一性,不能为成本而核算成本,只有选择制造成本法,才能把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与财务报告有机地融为一体。因此,基于成本管理和财务报告目的考虑,煤炭企业应当采用制造成本法,并将总成本分解为基本生产成本和期间成本,以便于向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者提供不同层次的成本信息,从而提高成本信息的有用性。

1.坚持制造成本法,完善产品生产成本项目

如前所述,煤炭企业产品成本尚不足以充分反映煤炭产品真实的生产成本。所以,煤炭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准则》的要求,重构煤炭成本结构,并且规范各项目费用标准,以保证成本信息的真实性,为成本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基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构成财务报告中存货成本的是产品的生产成本,而产品生产成本指的是产品的制造成本,即产品制造过程发生的直接和间接生产成本。所以,煤炭企业应当把与产品制造过程有关的一切成本原则上都应当列入产品成本,当然也包括煤炭资源本身。

(1)增加煤炭资源成本项目,增强产品生产成本的充分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精神,煤炭资源使用权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煤炭资源使用权属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由于煤炭资源使用权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其所生产的煤炭产品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煤炭产品的制造成本 。所以,煤炭企业应当将煤炭资源成本由摊入管理费用改为摊入生产成本,以保证产品生产成本的充分性。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精神,企业有权利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为原则,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2)变维简费为折旧费,提高产品成本信息的相关性

如上所述,目前以原煤产量为基础的维简费计提办法,使矿井、巷道等固定资产的价值补偿具有累退性,即资产价值越高,成本补偿越少。所以,建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改变维简费计提办法,如改维简费由计提的办法为折旧的办法,并根据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以充分补偿该类资产投资成本。

2.将煤矿弃置费用资本化为固定资产,再分期转化为产品生产成本

煤矿闭坑后,根据环保法规所发生的生态恢复费用被称为弃置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精神,企业应当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资本化为固定资产,然后再通过折旧的方式系统化地摊入摊入各其期产品生产成本,以消化未来大规模费用支出隐患,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3.将环保成本确认为期间成本,以保证产品成本的决策功能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精神和一般的会计惯例,对于与产品生产没有直接联系,或者难以直接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支出,如污水治理费、粉尘治理费等生态环保费用可以直接计入各期的管理费用。这样既可以简化产品生产成本计算,又可以保证产品成本与产品产量的相关性,以满足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的需要。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有不少会计学者和会计实务工作者分别从循环经济和产品定价的角度提出了环境成本概念和全成本概念,这些概念与本文所张的制造成本概念并不矛盾。其实,不管是强调全成本概念,还是引入环境成本概念,抑或是主张制造成本概念,都不足于直接作为确定产品价格的依据。真正能够作为定价依据的只能是管理会计中的成本概念,即借助于定价决策方法,将会计成本转换为决策成本。换言之,不管是循环经济框架下的环境成本概念和全成本概念,还是财务报告框架下的制造成本概念,都只能作为产品定价的基础而不是依据。

三、结束语:

以上财务报告框架的成本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前提的,所以,建议煤炭企业尽可能应用《企业会计准则》,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修改有关成本开支标准的规定,使成本核算真正成为成本管理的助手。

参考文献:

[1]朱永强:煤炭企业环境成本核算问题探讨.煤炭经济研究,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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