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理论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7 14:55:06

社会学理论论文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1)

一、市民社会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于近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深,几近形成一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当然,所要复兴者并不是同一的市民社会概念:他们或援用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诉诸孟德斯鸠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国家”关系的观点,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藉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却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等等不一而论。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是因为市民社会思想发展之脉络在历史上太过庞杂且缺乏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1〕以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市民社会理论所标示的侧重点的差异,二是因为当下的论者或行动者往往都是根据一己的目的而择取其所需要的理论资源的〔2〕。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当下所要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 驱动市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一个较为深久的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初显并于二十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4〕。为对此种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开始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的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例如,约翰•基恩力图通过捍卫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界分来推进欧洲社会主义的民主化;Michael Walzer 建议用市民社会的理念来统摄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民族主义的理想;Daniel Bell 甚至呼吁在美国复兴市民社会,以此作为抵御日益扩张的国家科层制〔5〕。 然而,促使市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过程;雅克•拉尼克(Jacqaes Rupnik) 就曾将1968年至1978年间波兰的政治发展概括为“修正主义的终结与市民社会的再生,”或者说,乃是依凭市民社会理念展开自下而上的努力斗争的结果〔6〕;爱德华•希尔斯则认为,这是市民社会观念浮现的结果,因为集权式国家在消解市民社会的同时却无力根除市民社会的观念,“正如魔鬼的观念在企图限制并剥夺魔鬼一切权力的神学中得以保存一样。”〔7〕此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际上所有西方的思潮流派都视东欧诸国及前苏联的“社会转型”为西方价值、理念和制度的胜利〔8〕;这一判断的深层预设,就市民社会而言,乃是指立基于西方经验或观念的市民社会而型构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是那种可以跨越空间、超越文化或传统的具有普世效度(universal validity) 的结构性框架。正是基于这一预设,市民社会就被认为不仅仅是一种可以用来对抗或抵御暴政、集权式统治的必要的手段,而且还是一种应被视为当然的目的〔9〕。这种将市民社会不仅视为手段而且还设定为目的的观点,其要害在于市民社会理念的运用不会因“后共产主义”的到来而终止,相反将在由此向真正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的迈进过程中持续得到使用。 市民社会理念凭藉诸种摆脱集权式统治的运动以及种种“新社会运动”(new social movements)而得以复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市民社会话语”以后,便在另一个向度(dimension) 上依据这种知识自身所具有的相对自主的逻辑,或者说在某种意义上脱离其直接赖以的成因而逐渐形成种种新的理论研究的努力。这在理论研究领域中具体表现为相对独立的知识范式的建构。哈贝马 斯从“新马”的立场出发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public shpere) 的结构进行了重新解释,亚历山大从文化理论的角度对市民社会话语做出了个案性分析,马修从帕森斯社会学的理论出发但根据其自己对它的修正而提出了新的“社会团结或凝聚性”理论,而泰勒则从社团自治或民主主义的立场出发对黑格尔式市民社会观做出了重构等等,无疑都是知识范式建构方面的典范,〔10〕但这些努力还很难说是市民社会系统理论的建构;真正在这方面做出贡献的是英国学者约翰•基恩于1988年出版的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和美国学者科恩与阿雷托于1992年出版的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仅如科恩和阿雷托在其书的导言中所宣称的,“尽管市民社会‘话语’不断扩散,市民社会概念本身亦不断增多,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发展出一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theory) ,而本书便是要开始建构此一系统理论的努力。然而,系统理论的建构,却不能直接出自于行动者的自我理解,但行动者则很可能需要那种对行动的种种可能性和局限性做出的较远距离且较富批判力的检视所产生的结果。此类理论须与相关的理论论争的发展具有内在勾连。”〔11〕当然,由于研究者在建构理论时的取向不同,同时又由于市民社会理念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人们在形成诸种新理论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不尽相同的意图,仅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就可以概括出两种意图:哈氏试图从社会与历史的角度出发将实际历史经验归类为若干公共领域模式,并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只是其中一种类型;但是,哈氏又是道德与政治哲学家,所以他的另一个意图在于对当代政治的批判,因此他所谓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便又构成了他据以批判当代社会的一个抽象判准。〔12〕 二、中国学界,包括西方汉学界、中国大陆和台湾知识界,乃是在八十年代下半叶开始引入市民社会理念的。然而,三地的学者之所以援用市民社会理念,其原因除了受东欧和前苏联国家摆脱集权式统治的某种成功“示范”以及受西方市民社会话语的影响以外,在我看来,还有着他们各自的原因。这些原因与三地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紧密勾连,正是在不尽相同的环境之中,三地的论者形成了他们彼此不同的问题结构以及他们各自的取向或诉求,从而也就相应地表现为他们对市民社会的不同理解。 众所周知,五、六十年代主导西方汉学家(这里尤指美国汉学界)的历史解释模式主要是源自西方现代化理论(最为典型的是马克斯•韦伯的中华帝国静止观)的“传统”中国与“现代”西方的对立模式;此种模式认为中国在同西方接触之前是停滞的,或仅在“传统范围”内发生变化。正是在这种模式的基础上派生出了以费正清为首的哈佛学派所主张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模式〔13〕,其内在理路表现为:既然中国内部不具有发生变化的动力,那么这种动力就只能是来自外部。然而,此一模式由于受到全球革命热潮的影响而在六十年代以后不断遭到质疑,遂形成中国近现代史解释的新模式,即所谓“革命”模式〔14〕。在“革命”模式的影响下,不仅近代中国史是围绕革命史这个中心来撰写的,甚至那些并非专门研究革命问题的论著也以革命成就为标准,据此解释和评价其他历史问题。毋庸置疑,在绝大多数的论著中,革命是依其成就而被正面评价的。因为“革命论”认为,所谓“西方冲击”只是在为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当时美国侵略越南的行为做辩护;而从另一方面来看,“革命给中国引进了一种新型政治,使远比此前为多的人们得以参与政治,……它将人们从过去的被压迫状态中解放出来,并使他们摆脱了传统的思想奴役。革命使中国摆脱了帝国主义,并转变为一个现代主权国家。革命还清除了或由历史形成的,或由近代帝国主义导致的种种发展障碍,解决了发展问题。”〔15〕 然而,此一欲求替代“西方冲击-中国回应”观的“革命”历史解释模式,却又于八十年代在一个路向上因受全球性的对革命的否定思潮以及中国内部对“文化大革命”进行否定的因素的影响而开始遭到质疑〔16〕,并在另一个向度上因社会史的拓深研究而受到挑战。在后一类研究中,近年来逐渐形成了“早期现代”(early modern)的概念,持这一观念的学者不仅否定了“革命”模式而且也动摇了“停滞的中华帝国”的模式。采取此一取向的学者中最具影响的便是那些转而接受市民社会的理念,更准确地说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的论者,他们试图建构起对中国历史经验做重新解释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范式:例如,Mary Rankin 通过对晚清浙江的公共领域的精英能动主义的分析,罗威廉通过对晚清汉口地区商人的区别于“祖籍认同”(native idendity)的“本地认同”(locational idendity) 而形成的市民社会的探究,以及David Strand通过对民国时期北京种种作为参与政治的新领域的“非国家活动”的研究〔17〕等等;这些研究大体上都倾向于认为,在清代,随着地方士绅或地方精英(local elits) 日益卷入公共事务以及市民社会团体的逐渐扩张,各种地方势力业已呈现出某种独立于国家而维护社会的自主性,这种趋势到了民初更显明确,日具实力的各种社会组织在公共领域中不断声张其地方或成员的利益。这种观点以一个社会具有自身的发展逻辑为其出发点,认为明清乃至民初的中国发展了大规模的商品化,而这种商品化必定引发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种种变化。只是这种变化的趋势后来因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对抗这种侵略的革命而被打断了。 美国汉学家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理念对中国的研究,虽说不乏对当代中国改革进程中的社会自主性拓展的关照〔18〕,然而一如上述,其间最为突出的贡献则是由一些颇有见地的汉学史家在重新解释清末民初中国史的区域研究领域中做出的。他们在运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研究中国史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关怀相对来讲并不在于中国将如何发展,而在于描述中国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以及解释中国在历史上为什么会如此发展及其结果。〔19〕这种关怀本身的规定性,导使他们在内在的取向上更倾向于将其侧重点放在回答应当如何描述和解释中国史的问题上,因此他们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对历史解释模式的论辩〔20〕;极具反讽的是,原本被以为更为有效地用来解释历史的模式,却在模式与模式之间的论辩中反过来要用被这种模式重新组合的历史去证明它的有效性;这可以说是对中国历史采取了一种几近非历史的态度,亦即将理论模式与历史的紧密勾连解脱〔21〕。当然,由于这个问题涉入了历史阐释中更为基本的知识论及方法论的题域,此处不宜详论,但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的汉学史家大体上站在了作为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的哈贝马斯一边,而没有认识到或至少是忽略了作为道德和政治批判家的哈贝马斯的意义〔22〕;可以说,正是上述所论构成了他们的诉求,亦即他们在较大的程度上是将“市民社会/公共领域”首先作为一种理论模式或判准来接受的,亦即透过“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援用以替代此前的中国历史解释模式或替代此前裁断中国历史的判准。 三、在市民社会复兴之全球风潮的影响以及苏联东欧国家通过市民社会的“复兴”而有效形成的制度转型所产生的“示范”下,汉语世界论者也开始援用西语世界中的civil society之理念;此一术语在大陆被译作“市民社会”,在台湾则被译作“民间社会”,并逐渐在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形成各自的市民社会话语。当然,大陆与台湾论者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时也因他们所面对的社会政治经济境况不同而存在着种种区别。然而,此处毋宁需要强调的乃是汉语世界论者与美国汉学家所置身于其间的社会境况的不同:大陆社会自1978年始正在经历着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社会自主化”的进程,而台湾则是处在以经济自由化为依托的社会自主化和日渐实现的政治自由化的基础上力图达致政治民主化的阶段;而且,正是大陆论者与台湾论者经由对自己所置身于其间的这种社会境况的体认而形成的一种强烈的本土的现实关怀,使他们无论在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上还是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取向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品格方面都与西方汉学家有很大的不同。就这一点而言,西方汉学家所侧重的并不是市民社会概念的非实证的理念层面,更要紧的乃是其实证的层面,然而对于中国大陆和台湾论者来讲,最为侧重的却显然是其间的非实证的理念层面;因此,他们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时所反映出来的首要意图便是对现实的批判并实现精神的整合。我曾试图对大陆论者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意义加以概括,“这股思潮之于中国,乃是一种含有现实批判性的汲取性创新,因此基于现实层面的目标则标示为建构经验历史及思想历史全不知晓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其任务当然是首先建构起中国的市民社会……”〔23〕;而台湾的情况,则如江迅和木鱼所指出的那样,“提出‘民间哲学’或‘民间社会理论’,并不是一味翻版西方最新学说,而是基于我们对过去历史实践的反省,以及对理论在实践过程中的种种偏逸、异化、乃至形成‘非人性化’的‘真理政权’的失望与觉悟……”。〔24〕台湾政 治经济的根本问题基本上被概述如下:(1)国际人格的缺失,造成自我认同的不确定性,进而形成认同危机;(2)台湾与大陆的长期隔绝,致使国民党当局形成了一种深层的恐共心态,于现实层面则表现为对台湾社会自主化发展的一种环境限制;(3)国民党政教合一的威权政治结构,经70-80年代各种运动的冲击而于1987年趋于解体,但并未达致全部的民主化;(4)台湾经济发展对发达国家的依赖,致使台湾无从获致其自主性。〔25〕然而,台湾民间社会论者却认为,上述问题虽构成台湾政经体制危机的根本症结,但是从民间社会的视角看,问题的核心却在于,亦即“民间哲学所追寻的,是力求客观现实能紧随理论的逐步实践而有所改变;上述四大问题,如果我们不再把它们化约成四个终极目标,而细分为无数个实践阶段,那么最有力的物质凭籍及实践主体,必然会落回到民间自发力量的成长上。”〔26〕更深一层地来看,其终极目标乃是解体威权政治和实现民主政治。 大陆的一些市民社会论者则以为,中国现代化始终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作为现代化的迟-外发型国家,中国必须作出相当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的发展。在这一结构的调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被认为是如何改造传统的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核心。然而,正是这一挑战构成了中国现代化的两难困境。在学理上讲,上述转型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在一方面要避免立基于原有结构的政治权威在变革中过度流失,从而保证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政府动员的能力;而在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这种权威真正具有“现代化导向”,就必须防止转型中的权威因其不具外部制约或社会失序而发生某种“回归”。在历史经验上看,上述两个条件却构成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相倚的两极:政治变革导致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普遍的失范,作为对这种失序状态的回应,政治结构往往向传统回归,而这又使政治结构的转型胎死腹中。这种历史上出现的两极徘徊在当代则演变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因此,大陆市民社会论者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究竟应当以怎样的认知方式来看待中国现代化的这一两难症结〔27〕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建构中国实现(包括政治民主化在内的)现代化的良性的结构性基础。 上述大陆与台湾论者经由强烈的本土现实关怀而设定的问题(即政治民主化或含政治民主化的现代化)基本相同,因而他们在市民社会题域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亦就基本上集中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问题上面,或者说基本上都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框架下进行其探讨的。当然,正是这种问题的设定以及解读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规定了他们思维逻辑的起点,即他们都力图打破往昔的自上而下的精英式思维路向,在大陆表现为对“新权威主义”及“民主先导论”的精英式思路的批判进而主张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互动的观点;在台湾则表现为对传统自由主义的不动员症性格的批判以及对传统左派阶级化约论的质疑进而力主以人民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抗争。可见,依据这一框架,得以为大陆论者对传统的思维路向以及大一统的经验做出有效的批判及对中国当下改革进程中社会日益获致其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的现象给出解释并导使人们洞识其对实现民主政治的结构性基础意义;得以被台湾论者用来统摄其他话语并为动员已有社会资源对威权政治结构进行自下而上的抗争而提供学理性依据。 如果我们做更深一层的追究,那么我们就还会进一步发现大陆与台湾论者因其具体取向的侧重点的不同而在理解“市民社会与国家”模式以及因此而形成的理论品格方面的差异。此处我们至少可以指出的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大陆论者那里,更多地被设想为一种基于各自所具有的发展逻辑和自主性而展开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种能拓展为实现民主政治的可欲的基础性结构;因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对于中国大陆论者来讲更是一种目的性状态(当然,这显然不是终极目的;准确地说,它更是一种目的与手段交互的状态,只是前者得到了更明确的强调),从而他们的研究多趋向于对此一状态的构设以及如何迈向或达致这一状态的道路的设计;也正是这一点,就实现民主政治而言,深刻地标示出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不同于民主激进诉求的渐进取向。 然而,台湾论者相信台湾70-80年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乃是各种由下而上的社会运动所致,因此他们认为台湾民主政治的实现仍须依赖民间社会进一步的自下而上的抗争;据此,“民间社会与国家”〔28〕的关系,在台湾论 者处,便更多(或完全)地被构设为一种由下而上的单向度的反抗威权“国家”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将民间社会视作一种抗争“国家”的手段,从而“民间社会对国家”关系的构造也就更侧重于如何有利于实践层面的动员和抗争;由于他们坚信抗争手段以及依此手段只要将威权“国家”解体,民主政治的终极目标便能实现,所以他们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是更为激进的取向。这也是台湾论者为什么一开始就将西文civil society 转译成“民间社会”这个载有中国传统的“民反官”之强烈历史记忆的术语的原因,一如何方所言,台湾民间社会理论的欲求,“当然最明显的是‘反国民党’,因为‘民间对抗国家’很容易简化为官民对抗,(因此把civil society 翻译成‘民间社会’就非常重要,‘市民社会’的译法就难达此战略效果)在一般人的心中,民间哲学清楚地划出‘统治(国家)-被统治(民间)’的界线,立刻孤立了国民党政权;民间哲学就成了‘造反哲学’”〔29〕。 四、市民社会可以被认为“既具有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意图还具有道德和哲学的蕴含、既是指高度概括的结构又是指极为具体的结构、既是设域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三分观念又是置国家与社会相对抗的二分观念”。〔30〕然而,市民社会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还是作为一种观念,都是欧洲或西方文明的产物。西方汉学界、中国大陆以及台湾的论者,一如前述,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动因、诉求及理论品格等方面彼此不尽相同,但是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他们都是在借用西方的概念,因为三地的论者都是借用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或分析、或解释、或批判、或构设与此一概念所赖以生成的历史经验乃至思想传统截然不同的中国社会之历史和现状。正是在此一“借用”的过程中,三地的市民社会论者无疑会遇到一些相同的知识论及方法论的问题。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已然在研究过程中凸显出来并进行了讨论〔31〕,但很难说已经获致了解决,而另一些问题则因隐存较深而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在这里, 我们可以指出一些论者从不同角度对借用市民社会概念或模式分析中国的研究经验的批判。市民社会论者,尤其是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来解释中国历史的美国汉学家,往往认为“市民社会”模式可以替代前此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模式或“革命”模式。然而,黄宗智却不无正确地指出,虽说“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挑战了“冲击—回应”模式,但由于这两个模式的背后蕴含着一个相同的规范认识(paradigm),即大规模的商品化必定引起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或现代化,所以它们又不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当它们共享的规范认识发生危机即商品化与经济或社会不发展的悖论事实发生时,它们都会同样丧失解释力〔32〕;德利克则认为,“市民社会”模式虽说被认为替代了“革命”模式,但是由于前者只是透过回避或搁置以革命为主线的历史来实现这种替代的,因此从根本上讲,“市民社会”模式并未能含盖“革命”的模式〔33〕;而在我看来,中国论者在援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一开始,便深受其“现代化”前见的制约,亦就是在承认“西方现代”对“中国传统”的两分界定的基础上展开其讨论的,因此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带有“传统—现代”两分的现代化模式的印痕。〔34〕 透过对这些批判的要点加以概括,我们就可以发现,大凡援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论者,无论是取市民社会理念的批判向度,还是取此一理念的实证经验向度,都有意或无意地试图在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中发现或希望发现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这种努力的最大特征之一便是预设了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经验以及在其间产生的市民社会观念为一种普世的、跨文化的经验和观念。在这一基本预设的基础上,对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就具体表现为:一,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在中国社会之历史中寻求发现或期望发现中国与西方二者间的相似之处;二,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判准,对中国不符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尽管此一方向的努力所针对的是中国与西方的差异,但其间却认定西方式市民社会发展之道为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唯一法门。进而,上述两个方向的努力便在研究过程中演化出两种误导:其一是将理论模式设定为研究的出发点,遂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寻觅一些符合既有理论模式之前提的事实作为依据;二是依循这种路径或既有模式,对中国多元且多重性的历史现象进行切割,或者说对中国原本可以做两可性解读或解释的经验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读或做片面性的评论及批判。立基于上述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路向的分析,或可以给出将上述研究做“头足倒置”的可能性的启示〔35〕,即一,把原本作 为判准或依据的市民社会模式,转而视作对中国进行理论研究的论辩对象;二,把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模式视作研究出发点的思路,转换成立基于中国的历史经验或现实为出发点;这在具体的中国研究的过程中,便有可能表现为对中国与西方间本质性差异的强调,而在此一基础上建构出相应的并能有效适用于中国的理论概念,进而形成中国本土的分析性理论模式。一如中国大陆市民社会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必须把作为分析概念的市民社会与对市民社会概念演变的学理考察相区别,因为考察市民社会概念史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从中‘建构’出可以适用的分析性概念。”〔36〕 当然,这种努力有可能形成对以西方发展乃唯一之道为基础的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论辩,进而由此从中国的本土立场出发去丰富市民社会理念。不过,需要承认的是,这方面的努力所具有的可能性,是否隐含着一个“理论上的陷井”,即将汉语世界的市民社会研究拉入西方的轨道,而在不知觉中丢失其被引进时的批判力。无疑,对于这个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还需要做更详实的讨论并展开更扎实的研究。正是为了推动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过程中所浮现出来的种种问题的思考及讨论,并为拓深此一题域中的本土性理论研究提供一些不可或缺的研究文献,我与美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J.C.Alexander教授一起几经商讨、反复择选,终于编辑成了这部论文集。本书共收入研究论文共二十三篇〔37〕,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理论”,主要侧重于论者对市民社会概念之特定内涵的分疏及厘定,试图反映市民社会理念从与政治社会不分,此后逐渐与国家相分离直至最后经社会与国家互动而形成第三域(即市民社会)的演化的内在理路;第二部分“市民社会及其相关问题”,侧重于展示市民社会与文化符号、社会整合、国家政权建构(state building)、民族主义以及军事政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以图使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拓宽研究题域,更为清晰地呈现出市民社会理念除自身的内在问题外而与其他问题相勾连时所具有的繁复性;第三部分“市民社会与中国问题”,主要围绕美国汉学家、中国大陆及台湾论者援用市民社会模式所做的研究,同时侧重于对当下研究的反思及论辩,并呈示某些晚近涌动的立基于中国历史与现状的本土性研究趋向。一如上文所述,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还起步不久,仍存有许多问题需要讨论。然而,我认为,只要对市民社会模式做更为深刻及确当的把握、不受制于既有市民社会模式的拘束并始终对一元论取向保有批判的自觉而对当下研究中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立基于中国的本土并对中国如何发展坚持强烈的学理性关怀,便有可能在分析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中国自己的分析概念,并进而逐渐建构起符合中国历史及现状之真实的市民社会理论模式。 【注释】 〔1〕尽管有许多论者都在其研究中涉略到了市民社会的问题,然而就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而言,只是到了本世纪末才有所呈现,“综观这个问题的争论的历史,依我所见,市民社会所涉的内容及其所指的准确对象并未得到严格界定。这个任务只是经由尤根•哈贝马斯以及其他二十世纪晚期的历史学家所做出的重建性努力才得以完成。”见罗威廉,“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原载Modern China, April, 1993, 见本书。此外,美国论者科恩与阿雷托就此一问题有更为明确的阐述,“……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发展出一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见科恩与阿雷托, 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 The MIT Press, 1992, p.3. 〔2〕例如,东欧论者主要依据的是自由主义市民社会观,以求摆脱集权性统治而恢复社会的自主性,而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目的则在于建构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性结构条件,所以他们更倾向于洛克式观点与孟德斯鸠或托克维尔式观点的平衡。 〔3〕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原载Public Culture, 1991, 3 (1):95—118,见本书。 〔4〕参见拙文,“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见本书。 〔5〕参见John Keane,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London: Verso, 1988; Michael Walzer,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2)

在一般的意义上,社会分层是社会结构中最主要的现象,因而成为社会学研究中最重要的理论传统领域之一,同时也是社会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主要特征之一。本文将试图对社会分层理论的新发展和近年来我国的研究做一简要评述,以期引起更多的讨论和进一步的研究。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不是要对整个社会分层理论的发展和研究进行全面的回顾和评价,而是将实证性的社会分层研究中的不同观点展示出来。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分层研究和理论中,包含了通常所说的社会分层结构和社会流动两个基本部分。我们将以社会分层研究或理论统称这两个部分。 一、两种基本理论模式 在社会分层的理论中,一般认为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M.Weber)提供了不同的、但是最基本的理论模式和分析框架,即人们所熟悉的阶级理论和多元社会分层理论。这两个理论模式和分析框架对社会分层的本质、决定要素、形式等分别做出了不同的理论解释,代表了两种在本质上不同的理论取向,不仅给后来的社会分层研究以极大影响,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今天的理论及相关研究基本上还是在这两个理论的框架内发展。关于马克思和韦伯的理论模式,在社会分层的研究中已成为经典,本无需赘述;但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和研究的进展,人们往往会重新审视这两个基本理论模式。 社会分层的实质,是社会资源在社会中的不均等分配,即不同的社会群体或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人占有那些在社会中有价值的事物,例如财富、收入、声望、教育机会等。因此,社会分层研究的问题取向在于:这种社会不平等对特定社会体系具有什么样的影响?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社会不平等会有什么样的变化?社会分层研究绝不仅仅是一套描述性的概念。 阶级理论认为,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中,其实质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不平等,即阶级地位——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阶级不平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自原始公社解体以来,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因此,阶级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关系”的理论(赖特,1979),关系在这里被定义为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即在生产过程中基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而形成的雇佣与被雇佣、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不平等关系。阶级理论主要是解释性和分析性的,它更多的是分析社会不平等产生的根本原因,其理论分析的基点在于社会成员与社会资源的关系性质,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不同社会阶级之间的关系性质。 一般认为,多元分层理论产生于韦伯。但这似乎是一个过于简单的判断。韦伯并非一般地讨论社会分层,而是在讨论“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配”时,区分了三种权力分配的形式,即阶级(经济)的、等级(身份)的和党派的。应该强调的是,韦伯所讲的权力分配也是一种关系,即统治关系。在韦伯的所谓阶级理论或经济权力分配中,财产占有和毫无财产仍然是一切阶级状况的基本范畴。但是,韦伯认为,纯粹的财产占有本身仅仅是真正“阶级”形成的初级阶段。真正导致共同行为和阶级利益的,归根结底是市场状况,人们对市场机会的占有是表现个人命运的共同条件的机制。因此,与市场机会结合并存的利益,才造就了“阶级”,阶级结构因而是多层次的,而不仅仅是一个两分的结构(韦伯,1997)。由此,经济权力的不平等表现为对市场机会的不同占有,用今天的概念来说,即是经济资源在不同人们之中的不平等分布。这已经明显不同于马克思的阶级关系理论了。在韦伯看来,权力分配还取决于所谓“等级”。等级不必然与某一种“阶级状况”相联系,而受到某种特定“荣誉”的制约。这种荣誉的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生活方式,表现在把“社会的”交往限制在排他性的“圈子”内,甚至内部完全封闭。等级作为一种垂直的社会序列,它带来一种被承认的更多的荣誉,以利于享有特权的等级。如果说“阶级”植根于经济制度中,等级就植根于社会的制度中。韦伯所描述的这种“等级”如同于我们所熟悉的传统社会中的“身份”。政党的故土,原则上在“权力”的领域中,党派的行为旨在获得社会的“权力”,共同体内部的“统治”权力。这种权力更多的是一种政治统治的权力(韦伯,1997)。这三种权力分配的形式虽然彼此相连,但各自有其独立性。 如果上述对韦伯理论的理解是正确的话,从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第一,以权力分配为例,经济、等级或身份以及政治权力的分配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的整合是在一个更大的框架内,即以包括着它们的社会化为前提。第二,尽管韦伯承认财产占有关系的意义,但他更强调的是各种经 济资源在人们中的分配结果,是阶级状况的分化。财产关系只具有初级的意义。后来的多元分层理论将韦伯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简化地继承下来:韦伯关于影响权力地位的因素分析被忽视,权力被简化为政治权力,等级身份被简化为“声望”,影响阶级行动的三个因素(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本主义企业)也同样被简化为商品市场;而因素的多元性得到了强调,同时,社会资源在不同社会群体或社会成员中的分布状况,特别是资源不平等分布的量化特征,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等级差异成为社会不平等的主要特征。这导致在多元社会分层理论研究取向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将社会成员的社会差别解释为个人特征方面的差别(许嘉猷,1986),主要是职业地位和收入上的差别,而职业地位、收入和教育水平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这样,在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的研究上最终形成了两个不同的研究取向:阶级理论更多的以结构性因素来解释社会的不平等,而多元分层理论则更多的以个人特征上的不同进行解释(许嘉猷, 1986),即使是经济上的差别,也被解释为对市场机会掌握的概率。 二、社会分层研究的发展 虽然在社会分层的理论传统中,阶级理论和多元分层理论传统有着本质的不同,但由于多元分层理论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且社会阶级理论和多元分层理论在很多方面确实也可以合并起来,例如,从更为抽象的角度看,二者都是讨论社会不平等或社会差别的,二者都讨论在不平等的制度框架下各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等等。因此,当我们讨论社会不平等的问题时,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社会分层”作为一个通用的概念来使用,而以“关系论”和“分配论”来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取向。存在于两种理论模式背后的一个实质性问题是,什么样的社会地位是有意义的社会地位,即这种社会地位对人们的社会行动和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影响。什么样的社会因素对决定人们的有差异的社会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或者说,什么样的社会因素决定了社会资源在社会中的不平等分布或分配。所谓社会分层结构,即是人们按照一定的社会区分指标对社会成员进行的区分结果。人们对各种社会分层体系的讨论,实际上包含了研究者对整体社会结构状况的基本认识和判断,是人们对影响社会行为或社会行动因素的认识和解释。 依照韦伯的理论模式发展起来的社会分层研究,包括布劳—邓肯的社会流动模式,其理论前提和预设被从现代化、工业化或产业化的角度进行了解释(参见D??吉尔伯特,J??A??卡尔,1992);社会分层的结构性意义,也为功能论和冲突论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了探讨。人们对于这些“经典”的社会分层理论,已经有了很多分析和了解,在这些理论中所涉及的社会因素,也已被大量研究予以论证。很多研究者所作的工作,是将经典的理论模型,特别是布劳—邓肯的地位获得模型深化。布劳—邓肯模型或者说地位获得研究的主旨,是讨论先赋因素和自致因素对社会地位的影响。在他们看来,社会分层结构主要表现为职业结构,而某种职业地位的获得主要取决于代际之间的教育水平和职业以及本人的教育水平和初职的影响。后来的相似研究没有从根本上超出布劳—邓肯的理论模型。 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来,整个社会科学,包括社会学进入一个对传统理论进行挑战和批判的时代,人们对所谓现代化和资本主义经济及社会结构重新进行反思,将在社会分层研究中长期受到忽视的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因素、制度因素和历史因素等宏观变量,纳入到分析和研究之中。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社会结构是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而主要的主题的话,社会地位结构是社会结构,特别是社会分层结构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流动或地位获得的基础。社会地位的决定、构成和意义,对于理解社会结构、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都具有更为深刻的意义。人们从重新审视经济社会结构的角度,重新审视了社会地位及其决定因素。在有关的新的社会分层理论中,新马克思主义、新结构主义、社会网理论、市场转型理论及其争论以及其他一些理论等,属于比较系统的对社会分层理论的发展。而在这些新的理论发展中,最重要的是对在理论传统上占主导地位的以个人特征为导向的分层理论提出的批判。 (一)新马克思主义 新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是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教授赖特。他和他的同事基于马克思的关系论视角,对美国的阶级分层结构进行了系统研究。在他们看来,阶级仍然是社会结构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要素,但是,阶级不能被简化地定义为某种职业分类,而是一种社会关系,是指一种控制资本、决策、他人工作和自己工作的社会关系。但是,传统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必须发展以适 应解释新的社会状况。在阶级理论的研究中存在许多概念标准的混乱。在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即是对于所谓“管理阶层”、“白领阶层”,或如赖特所说的“半自主雇员”的阶级地位。他们认为,这种阶级地位在原来马克思非常抽象的阶级理论框架中,被定义为资本主义生产自治的“小资产阶级”形式,这些中间阶级不是一个稳定的社会阶层。但这种“小资产阶级”或中间阶级的成分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的“管理阶层”已经成为中间阶层的主体。所以不能武断地定义这种阶级地位。他们希望在马克思主义的框架内,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进行严格的调整,重新定义阶级,分析不同国家的阶级分布,阶级和职业流动模式、在家庭和工作中的阶级结构和劳动分工、收入不平等、阶级地位及阶级意识等问题,就马克思的阶级结构概念发展出一种令人满意的操作化形式,并利用这种操作化定义对美国阶级结构的一些显著特征进行描述性的分析。这种描述仅仅是阶级结构分析的第一步。在新马克思主义看来,阶级结构是宏观—微观社会结果的系统决定因素。因此,在对阶级结构特征描述的基础上,新阶级理论的研究将沿着两个主要方向展开:首先,要对其他一些国家的同类调查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其次,要把这些宏观分析与对个体层面上的各种结果(态度、政治行为和收入等)的分析结合起来(赖特, 1982)。 (二)新结构主义 与新马克思主义有异曲同工之意的,是新结构主义的社会分层理论。他们不像新马克思主义那样强调财产关系和雇佣关系等结构性因素,而是借鉴了向新古典经济学提出挑战的分割劳动力市场理论,这些理论的一个共同模式是,拒绝隐含在传统理论中的现代化、产业化预设,尖锐批评传统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理论忽视了社会经济结构对社会分层和社会不平等关系的影响。新结构主义虽然包含了许多不同的理论派别,但共同的主题是强调在社会分层和地位获得中那些个人特征之外的“结构性”因素。他们并不否认职业地位、教育、收入在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中的意义,实际上仍然是以职业结构或收入结构作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主要社会分层结构。但是他们认为,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分割性的结构因素,这些结构性因素对个人社会经济地位和地位获得具有重要影响,甚至是更为重要的影响。而最为新结构主义所强调的结构性因素,主要是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经济部门和产业部门、内部劳动力市场、组织特质、产品和服务特征、受分割劳动力市场制约的职业经历及其相关因素等。在一定意义上,新结构主义理论也是一种重新重视“关系”的理论,这种关系在这里可以被定义为基于工作部门和工作组织而形成的关系。 (三)网络结构观 如果将上述新马克思主义和新结构主义在广泛的意义上都视为是一种结构主义取向的话,那么,它们都属于一种“地位结构观”,也就是说,它们对社会分层结构的理解都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客观、普遍的社会地位,构成了社会分层结构的基本要素,这些社会地位外在于个人,决定了个人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尽管这种地位结构观对忽视结构和关系因素提出了批评,但是,在一些人看来,研究者们还尚未对个人获得一个有声望职位的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有助于决定个人职业地位获得的结构性因素进行足够研究(林南等,1981)。自70年代开始,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将社会网络的概念引进社会学对市场等经济现象的研究后,社会网络开始被看作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之一,在此基础上,与地位结构观不同的网络结构观成为研究社会分层的一个新视角,与社会网络相联系的“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概念进入到社会分层结构和地位获得的研究之中。 网络结构观的特殊视角在于,它重视人际关系而不重视个人特征;重视人际关系所形成的网络以及人们身处在什么网络中,而不是重视类别(例如男女或职业);重视人际间的联系性和资源的嵌入性,不看人的归属感;重视个人能够通过这种人际网络摄取多少资源,而不是人们现实占有多少资源;重视人们在网络中的位置或者网络所能使用的资源,而不重视人们的阶级地位。因此,网络结构观是通过人们的行为研究人们的社会地位(边燕杰,1994)。 网络结构观将社会结构设想为人们构成的一个社会网络,人们按照例如财富、地位或权力等,得以排列在这一网络中及相应的位置上。传统有关社会流动和地位获得文献中所描绘的“个人资源”,包含的是个人的财富、地位和权力,而社会资源的概念则围绕着两个方面建立起来:社会关系以及经这些社会关系而联结到的“位置”中所嵌入的资源,即社会资源是 嵌入在个人通过其社会网络而联结到的他人的位置中的。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资源被定义为与个体直接或间接相联的人们所拥有的财富、地位、权力,以及社会关系(林南,1981)。这种网络结构对社会资源的接近与控制呈现出一种金字塔形的结构。越靠近顶部的位置越容易接近和控制更多的社会资源。一些研究发现,人们的社会资源与其获得的地位之间具有显著的联系(林南, 1981;边燕杰,1994,1997)。当然,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间有着错综复杂的相互影响。个人资源(尤其是先赋性资源),至少在最初,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她)所能获得的社会资源。但随着其积累的增长,社会资源会在将来精心构建社会网络及进一步的社会资源过程中发挥比个人资源更重要的直接影响。到那时,个人所积累的社会资源则会转化为下一代人的(先赋的)个人资源(林南,1981)。 (四)市场转型理论与社会分层 在研究国家社会主义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中,产生了关于社会不平等的制度主义理论。由于对这一理论已有详细评价(参见孙立平,1995),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不平等的制度主义理论,是在集中研究国家社会主义的市场转型过程里社会精英的形成和替代模式中,讨论了市场转型对利益关系、社会分层结构和机会结构所造成的影响。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撒拉尼(I.Szelenyi)和维克多??倪(VictorNee)认为,过去关于社会不平等的理论,都是将不平等看作是某种经济整合机制固有的特征,而忽视了这种机制身处其中的制度环境。在他们看来,某种经济整合机制对社会分层和机会结构的影响,必须在特定制度背景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无论是再分配的经济机制还是市场经济的机制,于社会不平等都没有一成不变的关系。关于不平等的制度主义理论即植根于对社会关系的分析之中。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不同的经济整合机制对于社会不平等形成的作用是不同的。应将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对不平等问题进行分析。因此,这一理论的最基本的假设是,经济机制是嵌入于制度背景中的,他们所关心的是造成不平等的独特机制(参见孙立平,1995)。围绕市场转型对社会分层的作用问题,发生了激烈的理论争论(参见《国外社会学》,1996年第5-6期合刊)。但是,在市场转型过程中社会精英是循环的还是再生产的,依然是透视这种作用的重要视角。 (五)历史因素分析 除了关于社会不平等新制度主义理论外,大多数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理论都是研究工业化市场经济社会的结果,具有两个特点:其一,这些研究中的一个隐含前提是,工业化市场经济社会自成熟以来,基本上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特别是基本的市场经济制度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这种政治经济制度决定了特定的社会分层结构和地位获得模式。从这一角度观察社会分层研究,研究者们的差别仅在于对决定社会地位和社会流动因素的认识上,因而在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研究。如果考虑到时间因素的话,多数也是将时间置于所谓“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 这样的两分时段中。其二,大多数分层理论都仅仅局限于市场经济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市场机制在更大程度上决定了资源配置和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而对集权体制的社会,包括国家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分层机制,则缺乏深入的探讨,常常是将有关市场经济社会的分析框架运用于集权社会和国家社会主义社会,例如,指出,在国家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分层是在再分配体制基础上建构的,政治权力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了资源配置和个人社会地位等。 鉴于上述缺陷,自70年代末起,历史因素的分析被纳入到社会分层结构和社会流动的研究中来。在对国家社会主义分层动力机制的研究中,有研究指出,尽管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独特的制度结构是重要的,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决定了不同的分层类型,但仅仅强调结构环境对于理解分层是不全面的。在国家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分层的结构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过程被建构的。国家通过垄断性权力将绝大部分资源控制在手中,利用政治决策在社会中配置资源,从而影响和决定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机会。在这种社会中,宏观政治过程的特点是明显的政治波动和国家政策变化。因此,国家社会主义社会分层结构不同于市场经济社会之处不仅仅在于制度结构的不同,而且在于市场经济社会中,资源的初始禀赋因为私人财产权的稳定而对社会地位产生持续的影响,并且使不同群体的相关机会稳定化;在国家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群体、组织的界限和相关位置是基于国家政策的考虑而不是市场交换。国家政策对分层结构具有明显的影响,国家通过改变社会群体的相关 资源来改变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并导致社会流动类型的改变。因此,要理解社会结构中与地位相联系的资源,需要考虑到历史因素的变化。国家社会主义的生活机会与已工业化的市场社会相反,不仅受国家再分配体制的不同结构环境的影响,而且更大程度受国家政治动力和伴随的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周雪光,1996)。 将历史因素纳入到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研究中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国家社会主义社会,而是对所有集权主义社会的社会分层研究都有相当意义。推而广之,在基本的制度背景保持稳定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分层类型也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即是社会变迁的结果,又会对未来的社会变迁产生影响。 必须指出的是,在论及社会分层新的理论模式的发展时,传统的或经典的分层理论并没有因新观点的出现丧失了意义。在传统的分层理论中,有两个研究及其所代表的视角和方法,使其成为社会分层研究中的经典。其一是W.劳埃德??沃纳的杨基城研究,在这个研究中,沃纳对韦伯的“地位”概念进行了美国式的改造,系统地将主观指标和主观方法引入社会分层的研究。其二是布劳—邓肯进行的地位获得研究,他们使用路径分析的方法,建立了地位获得的经典模型。上述两个方向的研究仍然是社会学中社会分层研究的基本主题,后来的研究者在这两个方向上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例如,对主观社会地位意识、阶级意识、职业声望的探讨(Spilerman,1997,参见D.吉尔伯特,J.A.卡尔,1992;Laumann等,1976);威斯康星学派对布劳—邓肯模型的发展等(Swelland Hauser,1975,参见许嘉猷,1986)。 三、中国社会分层研究 中国的社会分层研究一直是中国社会学中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自90年代以来,有关社会分层的著作和论文显著增多。就能够检索到的相关著作和论文统计,大约三分之二的论文和几乎所有的著作,都发表于90年代,绝大多数有关中国社会分层的实证研究也发表在90年代。纵观中国社会分层的研究,特别是实证研究的成果,大致可有如下特点: (一)研究主题 或者是由于中国正处于全面的社会转型时期,或者是由于社会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渐增多,中国社会分层的研究几乎涵盖了社会分层理论发展的所有方面,国际社会学中有关社会分层的不同理论观点和模式,在中国社会分层研究中都有所表现。例如(不完全的列举和归类),关于阶级地位和阶级关系的研究(何建章主编,1990;陆学艺主编,1992;戴建中,1995;李春玲,1997),职业分层和收入分层的研究(李强,1993;葛延风,1994,1995;沈红,1995),地位结构观视角的研究(路风,1989,1993;孙立平等,1994;李路路、王奋宇,1992;李培林等,1992;李汉林,1993;卢汉龙,1996;李路路,1996),转型社会精英替代模式及分层机制变化的研究(李金,1994;张厚义、刘文璞,1995;戴建中,1995;李路路,1996,1998;李强,1997;宋时歌,1998),阶级阶层与利益结构的研究(黄伊凡主编,1989;冯同庆、许晓军主编,1993;李培林主编,1995;孙立平,1996;郑杭生等,1997),网络结构观视角的研究(王春光,1995;张宛丽,1996;李培林,1996),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认同的研究(于显洋,1991;蔡禾、赵钊卿,1995;卢汉龙,1996),职业流动模型以及大量有关农民流动的研究(陈婴婴,1995;李春玲,1997)。 上述不完全列举的社会分层研究虽然存在着种种问题,但仅在研究主题上已是极为丰富。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社会的全面转型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社会事实”,另一方面是因为众多研究主题在过去的分层研究中几乎是空白。尽管如此,仍然有一些社会分层研究中的基本主题未被涉及,或者没有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例如,工作部门、组织特质、职业特质等结构性因素的作用很少被涉及。 (二)“问题意识” “问题意识”在这里是指社会分层的研究应该是针对有意义的 “问题”而进行的,可从现实的层面和理论的层面表现出来。现实中和理论上存在的没有得到合理、充分解释的“问题”,构成了研究的出发点。缺乏“问题意识”,研究就可能变成一种游戏和自说自话的纯个人行为,丧失了社会意义。 中国社会分层中的众多研究,特别是在现实层面上,并不完全缺乏“问题意识”。缺陷在于这些问题意识是否清晰,研究者对自 己的研究和使用的理论之主旨是否有明确认识,当然,还包括这些问题是否是“真问题”。这方面的缺陷导致很多研究停留在描述性的层次上而缺乏解释,人们叙说了一种现象,却没有指出这种现象意味着什么。然而在理论层面上,相当部分的研究中比较缺乏“问题意识”,即研究者常常没有将自己的特定研究置于理论发展的线索中去,或者将一个具体的研究与一个普遍的理论问题联系起来。人们叙说了一种现象,但无法去理解这种现象。 (三)理论逻辑 理论逻辑在这里主要是指一项研究特定的理论视角和概念系统。一般来说,任何一种理论解释乃至一个学科,对研究对象的透视或解释都有自己的独特视角,并从基本概念出发形成一套概念系统。理论视角的独特性不在于对象的独特性,例如,人的行为可以成为不同学科研究的对象。在社会分层研究的理论逻辑上,众多的研究都存在明显的缺陷,包括本文作者的研究。人们更多地去分析没有被研究过的现象(中国社会和社会学的现状提供了大量这种可能性),较少考虑在理论上能够提供什么新的解释;同时,由于理论视角上的模糊,导致在一项研究中或同类研究中理论概念使用上的随意性、概念系统的不一致,甚至逻辑上的混乱。 (四)理论模型 这里所说的理论模型,是指对所研究对象或问题中所涉及因素或变量之间模式化关系的说明。说明的工具我以为可以是理论概念,也可以是统计手段。对于同一个研究对象,应该允许存在多种理论模型的解释,而在社会分层的研究传统中,也确实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理论模型。对于中国的社会分层研究来说,建立独立的理论模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社会分层的系统研究毕竟时间还短,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几乎一切社会现象都处于激烈变动的过程中。但是,无论是社会现实还是理论的发展,都向社会分层研究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一些研究也开始朝这个方向进行努力。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独具特色的社会关系、两种体制或制度的混合以及渐进式的社会转型,都为中国社会分层研究在理论上的突破提供了可能性。 (五)研究和分析方法 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研究与统计分析技术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大多数中国社会分层的研究在统计分析方法上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没有研究和分析方法上的改进或发展,中国社会分层的研究有可能受到很大损害,所有的研究者都应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3)

【英文……

1前言

随着全球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迅速发展,现代社会对体育的需求在不断提高,由此带来了世界体育运动的大繁荣。当今,无论是竞技体育还是社会体育的规模都在不断扩展,涉及的部门和人员不断增多,体育与社会的关系日益密切,体育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现象。[1]体育运动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愈加需要靠体育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来解决。因此,体育社会学研究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了解、学习和借鉴国外研究者的经验,对提高我国体育社会学研究水平是很有必要的。

2国外体育社会学研究现状

从近年来国外体育社会学研究的成果来看,研究的主要热点包括体育与社会关系、体育全球化和体育组织等方面的内容。

2.1体育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

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发展必然要受到社会整体发展的影响。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都在影响着体育运动发展的进程。因此,“整个社会和体育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体育社会学中最时兴的研究中心”。[2]

2.1.1体育与政治的关系

曾有些人认为,体育就是体育,它与政治毫无关系。然而,在现代社会中,体育与政治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不少国外体育社会学研究者认为,体育经常也为一个国家的政治服务,体现国家的意志,得到政府和国家领导人的关心和支持。[3]体育的发展由此而得到了来自外部的强大的动力。因此,各国体育工作者在制定本国的体育政策和发展战略时,必须考虑到政治这一重要的因素。日本体育社会学家认为:“日本的体育已被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所渗透。虽然它失去了自己的自主性,但是它却获得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力量。”[4]20世纪90年代初,前苏联解体和东欧阵营的分崩离析,致使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东西方文化在这些国家发生了剧烈的冲突,引起体育体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一变化突出地反映了体育与政治的密切关系,这些变化也引起全世界体育社会学家的兴趣,成了20世纪90年代研究的一个热点。[5]长期以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竞技体育被国家垄断系统所推动,造成了大众体育因经费缺乏而未能得到发展。90年代初,这些国家的体育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一变化的政策就是在国民健康第一的前提下发展大众体育。然而,大多数研究者认为,这一政策是难以奏效的。

体育社会学的发展需要独立、自由思考的环境。因此,在开放的社会中,研究者选择课题经常是从个人偏爱出发的。然而,“近来,甚至在一些西方国家,在科学家的磋商下,执政当局显然已经建立了一些研究项目的次序,如果一个人希望他(她)的研究项目获得财政的支持,建议他(她)考虑那些政府优先的项目。”[2]这就是说,即使是西方体育社会学研究者,也不得不把政治作为选择研究课题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2.1.2体育与经济的关系

原来,相当一部分国家,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大众体育主要为福利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体育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体育运动规模不断扩大,使得社会对体育设备、管理、指导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各种体育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就需要有更多的经费投入。这些资源和经费主要是从体育“外部”社会获得的,除了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外,还要靠商业的运作,以争取到更多的资金。“因而,多数西方国家的体育运动受商业主义、政治色彩和群众娱乐的影响。不久前,商业倡议几乎是不存在的,今天,它弥漫于全部的体育运动中。最受欢迎的体育运动,如芬兰的冰球,非官办的体育俱乐部在国际联盟中像商店一样地被管理人员和作为专职雇员的运动员所运作。”[2]体育与商业的相互影响给体育运动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因此,不少研究者认为,世界各国的体育组织需要有专业特长的商人介入,他们带来的不仅是商业运作的技巧,还带来了商业管理的观念和新的体育道德标准。商人的头脑是机灵的,在体育社会学研究者开始研究体育与经济关系之前,国际上就有许多公司已经意识到体育是他们提高商业利润的新空间。学者们这一问题的研究总是落后于商人的实际行动。

体育与经济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体育运动的发展需要有经济作为基础,体育总是在经济的发展中而繁荣起来的。反之,体育运动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了无限的商机,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的作用。日本体育社会学家KazunoriMatsumura在“日本农村社区体育与社会变化”一文中指出,二战后日本的经济飞速发展,使日本的经济实力上升至世界第二。日本逐步进入了消费社会,体育也成为当今流行的主要合成文化,一系列体育活动在日本得以流行。随着日本人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对闲暇生活多样化要求也越来越高了,各种年龄、各个地区的人们对健康、创造性活动以及交往的需要在不断增长。为了满足公众的需求,1987年日本政府通过了“开发和建设综合度假区行动草案”。度假区计划包括了建造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及宾馆。日本的城市化程度很高,城市人口密集。城市中的白领阶层整天在办公室里从事高负荷工作,但由于土地价格很高,他们往往连一间小房子也买不起。度假区计划的实施给广大职工提供了在乡村休息、娱乐和健身的机会。当然,实施这个计划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反过来这一计划的实施又推动了日本第三产业的发展。“在过去20年里日本经济的基础从钢铁、轮船和石油化工转移到信息、高科技和服务业上。而且近年来转移到休闲业上,因此大大提高了日本可利用娱乐设备的范围和质量。日本的休闲市场是巨大的——1996年为84.4万亿日元。”[6]

奥运会作为人类参与面最大的社会活动之一,是当今体育与经济密切相关的典型,也是研究者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自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赢得了丰厚的收入以来,奥运会成了一笔有利可图的大生意。奥运会从此也告别了业余主义的“贵族式”宗旨。作为业已存在的奥林匹克运动的商业化问题,引起了体育社会学研究者的广泛兴趣。

人们发现,在现代社会中体育与经济的关系日益紧密,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因此,从社会学角度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互动的机制、规律,以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已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

2.1.3体育与新闻媒体的关系

在现代科学迅猛发展的推动下,当今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传媒十分发达。新闻媒体看准了越来越多的体育观众、听众和读者,而体育也借助于先进的新闻传播技术扩大自己的影响,不断地推广体育运动。翻开世界上的各种报纸,可以发现绝大多数都设有体育专栏或报道体育新闻的版面。据调查,大约30%的美国人说他们是为看体育版面而买报纸的。在美国,甚至有些报纸用约50%的非广告版来报道体育。今天世界各国的电视台几乎都设有体育专用频道,不分昼夜地播放各种精彩的体育节目。[7]

在现代社会中,体育与新闻媒体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同样也引起全球体育社会学学者的兴趣。二者之间的频繁联系必然要产生许多社会学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就要靠体育社会学研究者们深入进行探讨。一些研究者还指出,当前关于这方面研究的数量在不断增多,但是大多数都还停留在描述性的研究上,今后应当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机制和互动规律等问题的研究,提出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

2.1.4体育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全球体育运动的发展,促使各国建设大量的体育场(馆)设施。体育场(馆)设施的大量建成,对体育运动的发展无疑是十分有利的。然而,体育场(馆)设施的大量建成,也引起了一些人对生态环境的担忧。对体育空间进行生态的评论也成了全球的一股浪潮。[8]欧洲的一些研究者从文化生态——社会学角度出发指出:当前大量的同一模式的、单调的场(馆)设施遍布全世界。这些场(馆)设施大多数是直线型和直角型,且造型和功能单一,破坏了文化生态的平衡。这些研究者建议,体育建筑应当像欧洲的匈牙利、丹麦等国家那样,向人们展示出一种选择身心或心理的社会卫生性,而不是注重体育纪录的创造。这些欧洲国家的体育建筑常常融合了当地的文化特点,比如一些体操馆和舞蹈房是木质结构、弧形的墙、旋转形的屋顶,由此形成了与当地文化和谐协调的人文景观。

体育场(馆)设施的大量修建,特别是一些大型体育场(馆)设施,如滑雪场、高尔夫球球场、足球及棒球场的修建,破坏了一些国家的生态环境,引起了一些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的批评和反对,也引起了体育社会学者的关注。如日本学者KazunoriMatsumura撰文指出,在日本许多球场被建在山脚下森林区。开发商修建时砍掉了树木,用推土机把山坡推平并整平山谷。用这种方式修建的高尔夫球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另外,平时为了保养球场,使用了大量的化肥和农药。一个高尔夫球场每年就需要3~4吨的锄草剂、杀菌剂、杀虫剂、有机氯气和化肥。这些致癌的化学药品最终流入河流、池塘、沼泽、湖泊或海洋。日本的健康部门发现,许多地方的水质变坏与高尔夫球场的发展有关,日本的生态组织对已产生的环境破坏表示担忧。由于日本的土地资源有限,日本开始向东南亚一些国家投资修建高尔夫球场,以供日本游客享用。这些国家在出售廉价土地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牺牲了本国的生态环境。因此,这些国家的居民结成联盟,反对在他们的土地上修建高尔夫球场,由此引发了社会矛盾。自1988年以来,这些国家以民族电视网络(如马来西亚的亚洲太平洋环境网络)为手段进行反高尔夫球场的活动,并逐步形成了反高尔夫球场运动的全球网络,掀起全球反高尔夫运动。

2.2体育全球化问题的研究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现代通讯和交通更加快捷方便,人们之间的交往十分频繁,尤其是经济活动的往来更加频繁,大量跨国公司的出现,把世界的经济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因此,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世界各国的体育文化交流也更加频繁。在电视等媒体的推动下,许多大型的体育赛事成了全球共同关注与参与的活动,世界性的体育组织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于是体育社会学研究者们提出了体育全球化这一概念,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

近年来,一部分体育社会学家开始对体育全球化的必然性、体育全球化的概念、体育全球化过程的阶段划分、体育全球化的模式、形式与内容等问题进行研究,大多数的研究是从增强世界性的交流的角度来探讨体育全球化的。英国社会学博士JoesphMagure借鉴了一些体育全球化研究的成果,于1999年出版了专著《GlobalSport》。他在书中指出,体育全球化过程包括体育资金的流动以及技术和意识形态的流动等多种多样的流动,而这些流动之间又是互动的并有一定规律可循的。该书还涉及了全球化体育产业和跨国股份有限公司、对体育产业与环境保护等问题的思考,提出了把相互依存的诸如体育运动的组织、媒体宣传、社团服务、销售公司和专利推销等形成连锁的设想,阐述了体育运动对个体、城市、国家及全世界的影响,试图发现体育运动全球化对人们的思维定式和传统文化的影响,显示出全球化体育运动的价值、情感和理念。

在全球化浪潮中,也出现了反全球化的呼声,一些国家的反全球化组织指出,全球化实质上是经济和文化侵略的借口。对于体育全球化,研究者们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在体育文化交流过程中必然要产生冲突,正是这种冲突推动着体育运动的发展。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不是排斥或压制,而应当是相互融合,相得益彰。世界需要丰富多彩的文化,而不需要霸权主义文化。日本在体育运动的发展过程中,传统的体育,如相扑等,也对西方体育产生过抵制。日本学者JohnHorne指出:“体育全球化的主要理论依据是:现代化理论;文化帝国主义/文化霸权;过程社会学和后马克思主义文化。”[6]Donnelly认为,“在有关体育全球化的辩论中,议事日程围绕3个问题:我们是否正在经历文化帝国主义或用新名称的美国化;全球化对文化和民族同一产生了什么影响;过程是如何影响体育工作者的国际交流的。”[10]

2.3对体育组织的研究

对体育组织的研究属于体育系统内部结构的研究,是体育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体育运动的开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体育组织。随着体育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大众体育的兴起,世界各国的体育组织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1]体育的商业化和全球化使得对体育组织特性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近年来关于体育组织的各种研究有增加的趋势。

在奥地利的体育社会学研究中,有不少课题是关于体育组织的。[12]研究者尤其热衷于对机构庞大的体育运动组织和体育运动俱乐部的研究,这一研究的结果揭示了奥地利这个国家的大型体育组织与政治党派之间的关系密切,并研究了这种关系的历史。体育社会学家Hasibeder和Kapustin还出版了关于奥地利体育运动俱乐部和团体的著作。西班牙学者也十分重视体育组织的研究,他们研究的主要3个领域中就包括了体育组织这一问题。他们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体育组织同政府的关系,以及在欧盟这个大环境中体育俱乐部不同的文化根源。[13]

日本学者对体育运动组织的研究也在逐步增多。日本学者把体育组织定义为:一个具有相同的目标和任务的体育群体。日本在经济快速增长的促进下,体育运动日益流动,体育组织产生的数量不断增多。日本的体育组织形式非常多样,如有:体育圈、爱好者俱乐部、体育队、运动队、体育教育团体、体育俱乐部、体育联合会和体育协会等。[14]日本的体育组织研究是从体育教育学习群体开始的,然后发展到社区体育组织研究。日本体育组织研究可分为3种类型:第1类是对小型体育组织的研究;第2类是对较大型体育组织的研究;第3类是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方法学的研究。对小型体育组织的研究又分为内、外部系统的研究,其中,内部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体育教育运动群体和体育俱乐部中学习群体的研究。这些研究多采用群体效应等社会心理学方法,对群体的功能、成就目标、群体团结、道德、内聚力等进行研究,同时还分析了组织中的人际关系。外部系统的研究主要是探讨体育队、体育圈、体育俱乐部与它们的外部环境之间关系,以及研究组织的形成与发展的社会学条件及其社会功能。

一些研究还揭示出体育圈最近变得很流行的原因。研究者们都希望通过分析体育圈和社区之间的关系来揭示体育组织的社会功能。日本对大型体育组织研究相对较少,大部分是对各地区体育协会的研究。研究者希望通过分析某地方体育协会的组织管理过程来揭示体育组织的结构、功能与地方社区形式的社会特征之间的关系。

日本的一些研究者认为,大部分关于体育组织研究论文是通过调查当地的情况而写出来的,论文普遍缺乏理论解释体系。一些研究者还指出了对体育组织研究在方法学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在分析体育组织时应采用其它相关学科的一些理论与方法,以提高关于体育组织研究的水平。

3国际体育社会学发展趋势

3.1瞄准社会变化前沿

变化迅速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当今社会随时都在发生变化,而且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变化内容和特征。因此,研究者将时刻把目光投向社会变化的前沿,及时捕捉社会变化的信息,探讨社会变化与体育运动发展的关系。今天,世界的政治多极化,经济和文化的全球化,甚至互联网的普及,基因技术和纳米技术的应用,都会给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瞄准社会发展前沿,研究社会的种种变化与体育运动发展的关系,是今后发展的一个趋势。

3.2实证研究

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发展,体育运动将面临着越来越多亟待解决的社会学问题。因此,研究者将更重视应用性研究,探讨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受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年轻一代的体育社会学学者更加务实,他们更愿意应用社会学原理去解决体育运动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3.3方法学的研究

国外一些研究者认为,当前体育社会学研究课题较为零散,形不成主流,而且研究方法较单一,描述性研究居多,缺乏理论高度。[15]这是近年来人们重视应用性研究,忽视思辨性研究所造成的后果。因此,他们认为今后应当加强思辨性的理论研究,尤其要加强本学科的方法学研究。今后,来自母学科和其它分支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将在体育社会学研究中得到更多的应用,使研究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3.4休闲、娱乐体育的社会学研究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和闲暇时间的增多,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体育运动中去。体育成了现代人调节生活节奏、改善健康状况、提高生活质量的不可缺少的手段,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因此,从社会学角度探讨如何组织开展闲暇时间的体育活动仍然是今后体育社会学的一个热点。

3.5老年人和特殊群体的体育社会学研究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如何开展好老年人体育活动,使大多数老年人保持健康和自理能力,是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它必然会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这也是体育社会学应当加强研究的课题。[16]另外,体育对增进残疾人的健康、自理能力以及自信心也具有特殊的功能;对一些特殊人群,如有犯罪和吸毒倾向的人的教育和控制还有其独到的功能。对于这些特殊人群的体育社会学研究已引起重视。

3.6合作研究

合作研究是当今科学研究的一种趋势,体育社会学也不例外。无论是宏观、中观还是微观研究,单枪匹马都难以完成任务,只有加强合作,甚至多学科研究者之间的合作,才能达到研究的目的。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体育文化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体育文化交流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需要靠跨国合作研究。各国学者对本国的体育文化最为了解,但对本国体育文化的某些弊端却往往不知“庐山真面目”,而异国学者却能清楚地看出这些弊端。跨国之间的合作研究可以做到优势互补,确实是一种很好的研究方式。因此,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体育社会学研究者对跨国合作感兴趣,这种合作研究方式是今后发展的一个趋势。

【参考文献】

[1]吕树庭,卢元镇.体育社会学教程[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5.

[2]KALEVIHEINILA.ImpressionsoftheState,TrendsandProspectsoftheSociologyofSport[J].IntRevSocSport,1990,25(1):33-40.

[3]ELENIITHEODORAKI,anizationalStructureandContextsinBritishNationalGoverningBodiesofSport[J].IntRevSocSport,1994,29(3):243-268.

[4]KAZUNORIMATSUMURA.SportandsocialChangeintheJapanruralComunity[J].IntRevSocSport,1993,28(2):135-144.

[5]GYONGYISFOLDESI.East-West:ThepractiseofRevealingAspectsofFrenchandHungarianSocieties[J].IntRevSocSport,1994,29(2):149-170.

[6]OHNHORNE.ThepoliticsofsportandleisureinJapan[J].IntRevSocSport,1998,33(2):171-181,

[7]黄汉升.美国体育社会学研究的发展概况[J].福建体育科技,1992,5(4):39-60.

[8]HENNINGEICHBERG.ProblemandFutureResearchinSportSociology:ARevolutionofBodyCulture[J].IntRevSocSport,1995,30(1):1-15.

[9]JOESPEMAGURE.GlobalSport-identities,societies,civilization[M].Landon:PolicyPress,1999.

[10]DONNELLYP.Thelocalandtheglobal:GlobalizationinthesociologyofSport[J].JSportsocIssue,1996,20(2):39-57.

[11]MICHELJAMET.Changingpatternsofsportpracticeinrance[J].IntRevSocSport,1998,33(2):183-188.

[12]GILBERTNORDEN,OTMARWEISS.SociologyofSportinustria[J].IntRevSocSport,1992,27(1):37-47.

[13]NURIAPUIG.ThesociologyofsportinSpain[J].IntRevSocSport,1995,30(2):123-140.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4)

党的十六大在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时,把‘牡会更加和1R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本文从哲学角度谈谈对和谐社会理论建设的几点认识。

1.对中国古代和谐思想的分析

1.1中国古代和谐思想

中国人素有追求社会和谐的理想。几千年来,中国人一直在追求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如《左传·襄》写道年之中,九和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中也有‘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对和谐社会理想的向往。陶渊明描述的‘怡然自乐”的《桃花源记》更是千古传颂。特别是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中充满了对和谐社会的向往,并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如《论语》中的‘真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于舞云,咏而归”的社会和谐场景早已成为中国人关于社会理想的经典表述之一。

据史学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持续了两千多年,其中有600年是战乱分裂时期,1400多年是统一、安定时期,统一安定的时间远远多于动乱分裂的时间。我认为这与中国古代传统的社会和谐思想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1.2中国古代传统和谐社会思想中值得我们借鉴的优点

一是重家庭、重情感。以儒家和谐社会理想为代表的中国古代传统和谐思想巧妙地利用天然的血缘关系资源,并强化这种关系,建立起家族内部牢固的感情和伦理秩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社会秩序。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证明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维护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的手段。

二是追求天人合一。如《论语》中‘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于舞云,咏而归”的描述中,充分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思想。在这里,既有“莫春,、‘析,,水等自然条件,也有‘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大,的人文因素,更有‘‘浴乎.沂,风于舞云,咏而归”的天人和谐的境界。

1.3中国古代传统和谐社会思想中的缺陷

也许是因为儒家和谐思想太有效果、且过于强调和谐了,而扼杀了明朝中晚期资本主义的萌芽,扼杀了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化,而使中国落后于世界发展。中国传统和谐思想也存在一定缺陷。

具体来讲,中国传统和谐思想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一是形而上学性。在儒家社会和谐思想中片面强调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和谐共处的一面,忽略矛盾转化的一面。如在‘执两用中”观点中,一方面‘执两,正确的指出了对立,或纂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两点论、两分法;而另一方面,‘翎中”岁的是“中和”,维护矛盾统一体,片面强调维护矛盾体的统-而否认矛盾的转化,即使有一点‘预益,,也是在维护事物!质的条件下,有所‘损”、‘监”。也就是说孔子主张奴隶制f}亘古不变,反对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的转化;由此推理也5对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的转化,这个作用就表现为育文提到的明朝中晚期扼杀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召我国社会的封建制度又延续了300多年。辩证法告诉多们,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必然转化,封建制度向资本主夕制度的转化是历史的必然性。但儒家形而上学的和谐社尝思想,因片面强调统一、否认对立面的转化,从而阻碍、延绍了这种转化,儒家思想成了延缓中国古代社会制度转化创条件了。

二是忽视理性。这一点同样也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书点。中国古代哲学同西方哲学比较,它的特点之一是重撼性,轻理性;重综合,轻分析;重整体,轻部分。我们读《论语》,很难看到严密的逻辑分析、推理、论证,而只能读到双告人们应‘七者爱人”、应‘流己复礼”以及‘君子和而不同”等说教,缺乏逻辑论证内容。

中国古代思维方式缺乏逻辑论证性,使得人们很难在理论上真正抓住传统和谐思想中的不合理性,因而很难从理论上它以便形成新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和谐思想,最后只好由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来摧毁它了。

我们说宇宙整体上是和谐的,同时也认为人类整体也可以说是和谐的。这一观点在世界文化上也适用。如有偏重感性和综合而忽视理性和分析的东方文化,就有偏重理性和分析而忽视感性和综合的西方文化来补充它,就不需要什么南方文化和北方文化了,这不也是一种和谐吗?下面我们来分析西方传统和谐思想。

2.对西方和谐思想的分析

2.1西方的和谐思想

西方人自古也向往和谐。如古希腊大名鼎鼎的毕达哥拉斯学派的两个主要观点之一就是:.是最美的?一和谐。”并且他们进而提出了‘厌体的和谐,和‘美德乃是一种和谐,的命题。

如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将社会分为执政者、守卫者和劳动者三个等级;在柏拉图看来,只有当这三个等级在国家里面都有节制,‘客做各的事而不互相干扰,时,国家才有“和谐一致”,..,原则也才能得到贯彻,否则,就会导致‘乱民政治”。

又如哥白尼创立‘日心说’’否定了势力强大的宗教支持的、由亚里士多德创立了1000多年、在人们头脑中早已根深蒂固的‘地心说”。这需要极其大的勇气,这勇气的来源之一就是他对和谐的信仰,开始哥白尼也相信‘她心说,但他在分析地球、月亮、太阳等天体的关系之后,总感到‘地心说,所描绘的地球、月亮、太阳之间的关系不够简单和谐。

突然有一天,他猛然意识到,如果地球围绕太阳转,这个世界就完美和谐了。后来他又以此设想为指导进行了大量观察,并且以严格的数学计算和逻辑推理论证了‘太阳中心说”。哥白尼由‘地心说’’向‘日心说”转变的重要原因是他继承并坚信毕达哥拉斯学派的简单和谐的传统思想。

2.2西方和谐社会观点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汲取的教训西方和谐社会值得我们借鉴的主要有:一是注重逻辑、理性。如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主张理性是灵魂里最优秀的部分,理性统帅意志和欲望。也就是说,在柏拉图的理想世界中,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而哥白尼不仅信仰“天体的和谐,也非常注重观察、数学计算和逻辑推理论证的作用。二是注重制度的作用。如西方社会的法律和行为规范体系比较健全。西方人关于和谐社会的理想中的缺陷主要有忽视情感因素的作用。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我们认识到,中国人自古素有和谐社会的传统理想;西方人自古就追求社会和谐;也就是说,追求政治安定、社会和谐是全人类的一个共同的美好梦想。但东西方文明对和谐社会的认识又都失之片面。只有马克思主义才对和谐社会形成了科学的认识。马克思曾指出:“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的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观点,为社会和谐思想奠定了哲学基础;马恩在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成果的时候,就曾明确地指出:“提倡社会和“它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主张。”‘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同志zoos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科学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正义、民主法制、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一观点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和谐的理论。那么从文化哲学层面看,应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呢?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并且要把马列主义基本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5)

作者:刘一鸣 单位:内蒙古大学

“有效市场假说”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因为在假定中,证券价格和市场形成都要建立在投资人或者经纪人理性的基础上,但是实际上,有效市场在实践和理论上有太大的差异,许多投资者的金融行为依据的不是理性的信息,而是靠自己感性的感知,或者说“噪音”来决定是否购买。”有效市场假说”的实现有赖于有风险的套利机制,所以它的局限性在假设上更明显地体现出来。社会学家认为,任何一种金融行为都必须在社会领域中才能具体实现,并且还会受到社会的制度、文化、思想观念的影响,④因此,经典金融理论缺乏科学性和全面性。“行为金融学“认为,经典金融学的弊端在于:“只关注经济行为和经济市场对于金融行为和效果的影响,而忽视了经济社会制度,文化理念和思想观念等非经济因素对金融行为的影响。”⑤理查德•泰勒(RichardH.Thaler)认为,行为金融学和社会制度的结合是金融行为在社会学视角下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对于经典金融理论的反思将为金融行为理论在社会学研究中的新领域。

在社会学范畴下研究金融行为,是金融研究向社会现实和金融现实进一步结合的标志。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革命、金融体系完善和全球金融危机等使金融市场的交易模式和政策模式发生变化;同时,政治格局和经济格局的变化又使各国的金融市场卷入全球经济和政治范畴。人们对金融影响的感知超过了市场本身,金融行为与社会生活联系日益密切。在新的社会背景下,金融新闻的社会学研究有了更加宽阔的空间和研究意义。嵌入性和脱嵌性理论⑥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对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为的研究由古典经济学领域发展到有效市场假说,然而这两种理论都是高度抽象的状态下研究的。现实中的金融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参与者也不同于经济人,所以前两种模式不可能解释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新经济社会学对“嵌入性”和“脱嵌性”提出质疑。“嵌入性”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整个社会中产生的。波兰尼的观点是:社会的运转从属于市场,社会关系被嵌入到经济关系中。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萨提那认为存在着至少两种市场:一种是经济社会学传统下嵌入社会关系中的市场,另一种是脱离社会关系的脱嵌性市场。网络的发展使全球性电子交易得以实现,现实中的社会关系网络被计算机网络代替。然而,S.塞桑在电子交易金融行为研究中发现,信息化和电子时代的金融行为依然嵌入社会关系中,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信息必须依赖于资源和情境,信息技术依然要依靠物质资源。在目前看来,金融市场受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制度影响,所以在制度上,金融行为存在一定的嵌入。“嵌入性”实际上是说明,经济是社会的一部分。经济行为本身就是社会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实从这个角度去解读,可以发现,经济领域的实质是社会领域的一部分,两者不是嵌入和被嵌入的关系,而是内在的一致性。金融领域的研究应该属于社会学研究的课题,如此看来,研究金融行为在金融领域还是扩大到整个社会领域有没有本质的区别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社会网络和文化系统马克•米兹鲁奇和杰拉德•戴维斯借助于社会网络和新制度理论,对美国的商业银行扩张进行研究。从20世纪60至80年代,美国银行由以区域和地方业务为主的较小规模,发展为共有150家银行、拥有国外分行的国际性产业。他们认为银行走向全球化是一种由组织及其决策者所推动的组织现象。金融行为可以视作是一个合理的行动方式,作为一个金融决策,在企业间以网络的形式扩散开,借助社会关系网络收到行为反馈,使其他银行模仿或者被引导,从而形成广大的影响。另一种对金融行为的研究就是把市场理解为“文化系统”。⑦米歇尔•阿伯蕾菲亚通过对证券股票和期货市场人类行为的研究,揭示了金融行为是社会性在社会关系和文化中的系统行为。金融市场的交易过程不是简单的交易,交易过程包含了社会、文化、经济等因素,交易结果是社会、文化和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可把金融市场视作是一种文化系统,这就意味着交易不单单是重复,而且体现了相互理解并促使人们进行不同的选择。交易中产生的理解随着时间会被制度化,这种制度成为金融市场中金融行为的参与依据。金融市场文化随着金融行为而变化,并在交易中不断产生、发展和变化。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6)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调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放问该卷该给专业已经毕业并正从事社会工作的学生,通过这些学生再寻找其他符合条件的调查对象,共回收问卷148份。接受调查的对象还有部分在读的研究生,以及部分没有在高校接受过社工的专业教育但从事该项工作的人。考虑到在读的研究生在本科时接受了社工的专业教育,现在可以站在更高层次对该专业的理论教学进行反思,他们填写的问卷计算在有效问卷内。目前从事社会工作却没有高校社工作教育经历的不符合调查条件。剔除不符合条件的问卷,获得有效问卷128份,最后利用SPSS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如下:128人中,性别构成为60名男性,68名女性。学历构成为11名研究生,108名本科生,11名专科生,本科毕业生是这次调查的主体,占总调查对象的82.8%。毕业学校为湖南农业大学、深圳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广西师范大学等43所高等院校。开始从事社工的时间从2007年到2013,其中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这四年开始从事社工的最多,分别是29人、26人、25人、21人。所在的岗位既有机构社工、也有项目社工,从事的具体工作有社区社工、学校社工、企业社工、家庭社工、青少年社工、老年社工、妇女社工、残障社工、社会工作行政、机构管理或项目管理等等。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被调查者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到社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从事社会工作最长的已经满了六年,最短的不足一年。从开始从事社工的毕业生,正处于角色的转换期,在学校所学的理论能不能帮助他们迅速地适应工作岗位他们的感受最直接,而已经从事社工几年的毕业生他们的工作经历让他们对这个问题的感受更加深刻,因此本次调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社工专业毕业生对该专业理论课程教学的看法。

三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社会工作专业理论课程学习的收获及重要性的看法,第二部分是对社会工作专业理论课程设置的看法,第三部分是对社会工作专业理论课程课堂教学的看法,第四部分是对社会工作专业理论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对社会工作专业理论课程学习的收获及重要性的认识

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在学校里理论课程的学习很有收获,认为学校里的理论学习对现在的学习和工作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能使自己更快地掌握技术。具体情况如下:33人认为在学校理论课程的学习很有收获,占被调查对象的25.8%;59人认为比较有收获,占被调查对象46.1%;35人认为有一点收获,占被调查对象的27.3%,有1人认为完全没有收获,占被调查者的0.8%。20人认为在学校的理论学习对现在的学习和工作影响很大,占被调查对象的15.6%;70人认为比较有影响,占被调查对象的54.7%;36人认为有一点影响,占被调查对象的28.1%,有两人漏填。17人完全赞同理论知识学好了,在实践中可以更快地掌握技术,占被调查对象的13.3%;52人比较赞同,占被调查对象的40.6%;50人有一点赞同,占被调查对象的39.1%;有5人完全不赞同,占被调查人数的3.9%,4人漏填该题。有1人认为理论学习比实践重要,15人认为实践比理论重要,112人认为理论学习和实践一样重要,占被调查人数的87.5%。

(二)对课程设置的看法

问卷中的十门课程是参考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辑出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分别是社会工作概论、社会学概论、社会心理学、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社会保障概论、社会政策概论、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行政。对于课程设置,被调查对象认为高校社会专业理论课程设置很完善的有1人,占0.8%,比较完善的21人,占16.4%,一般的49人,占38.3%,不太完善的51人,占39.8%,很不完善的6人,占4.7%。回答一般及以下的人是对课程设置不满意的,这样就有106人认为高校社会专业理论课程设置是不完善的,占了被调查者的绝大多数。认为有必要针对特定实务领域设置相应的理论课程有124人,占被调查对象的96.9%。关于在实践中用得最多的理论课程(这一题为多选),被选择排前三位的课程是个案工作86.72%(111人)、小组工作82.03%(105人)、社区社会工作62.5%(80人),其余的则是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60.94%(78人),社会心理学54.69%(70人),社会工作概论41.41%(53人),社会学概论26.56%(34人),社会工作行政23.44%(30人),社会政策概论16.41%(21人),社会保障概论6.25%(8人)。关于理论课程在各学期的教学时间安排,4.69%(6人)认为很合理,44.53%(57人)认为比较合理,43.75%(56人)认为一般,7.03%(9人)认为不合理,考虑到被调查者来自43所高校,各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在理论课程时间设置上不统一,这个数据的参考价值不大。问卷中设计了一个题目了解被调查者对各门理论课程在时间安排的看法,但从调查结果来看,综合各学校情况看,同一门课程在各个学期开设的都有,而且分布比较均匀,这说明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三)对理论课程教学方法的看法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教的目的是为了不教,是为了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当老师的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教学,只有当学生认同了、满意了,这样的教学方法才有效果。被调查者对学校社会工作专业理论课程的课堂教学满意程度不高,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要学好专业理论课主要在于授课教师对实务的熟悉程度,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希望采用实训法进行理论教学。具体情况如下:在对理论课程课堂教学的满意程度上,7人表示很满意,占被调查对象的5.5%;49人感到比较满意,占被调查对象的38.3%;48人觉得一般,占被调查对象的37.5%;23人不太满意,占被调查对象的17.69%;1人很不满意,占被调查对象的0.8%。对于怎样学好专业理论课,17人认为主要是学生努力,占调查对象的13.4%;27人认为老师好的教学方法,占调查对象的21.1%;8人认为老师要有高的理论水平,占调查对象的6.2%;74人认为老师要对实务熟悉,占调查对象的57.8%,有1人没填。关于最适合的专业理论课程教学方法(这一题是多项选择),具体情况如下:54.7%(70人)选择“以语言传递信息为主的方法”,包括讲授法、谈话法、讨论法、读书指导法等;54.7%(70人)选择“以直接感知为主的方法”,包括演示法、参观法等;86.7%(111人)选择“以实际训练为主的方法”,包括练习法、实验法、实习作业法;50.0%(64人)选择“以欣赏活动为主的教学方法”,如放映电影和案例等;53.9%(69人)选择“以引导探究为主的方法”,如发现法、探究法等。

(四)对社会工作专业理论课程教学的建议

建议采用的是开放式的问题,有60个被调查者写出了对策和建议,具体可以分为以下的几个方面:

1.在理论课程设置上,被调查者建议除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列出的10门课程外,还应该开设社会调查方法、社会统计学等课程。有人建议理论课程可以不分科目,不要分门别类地上各门课程,而是整合各种理论及实务开设综合性课程。在理论课程教学时间先后安排上,被调查者建议不要在一开始的时候就学习西方社会学、社会学概论等相对枯燥难懂的理论,应当先接触一些通俗易懂的理论,等学生有了兴趣和一定的了解,再去学习更专业、理论性更强的知识。

2.在教学方法上,有人提出理论课程比较枯躁,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可以在讲课之前先花10到15分钟玩热身游戏。有人提出让学生去讲课,而不是老师讲学生听,将教学内容布置成各种专题,让学生去查阅文献资料,以小组研究结果的方式向其他同学进行教学讲解。更多的建议强调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关于如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有以下的建议:借鉴国外及香港协青社老师们的教学方法,以轻松、幽默、搞笑的教学风格,多分享老师们的实务经验,在案例分享的过程中穿插相关的理论知识。多与学生互动、交流,采用案例模拟、情境假设、角色扮演等方法。到机构探访和交流。

3.对专业老师的建议,建议者提出因为社会工作理论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中有着多样化的流派和相龃龉的理论观点,并未有一套固定的标准或者教学方法,理论学习的目的是具体的社会工作实践中的理论引导和反思,因此,老师不能仅空讲理论,而要与具体实践经验和理论反思相结合。这对于老师的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理论功底要扎实,二是相关的实务经验要充足。教师就需要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关注国内外最新的理论或者是对理论新的解析,把新的思想观念引入到教学中,让学生的理论水平符合现在社工发展状况的需要。积极参与专业社会工作的学习和培训,比如到有经验的高教调研,以及参加权威专家对社工的培训。积极参加实务。要用踏实、努力、负责态度去影响学生。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7)

二、对意识形态的心理预期

作为政治合法性资源结构中最为基础的部分,意识形态不仅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提供了道义上的诠释,而且培育了社会成员对政治权威的心理认同,使社会成员积极投身于社会运动。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绵延数千年,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其凭借政治社会化机制将封建社会意识形态传播、弥散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内化为牢固的政治意识和政治心理,外化为人们共同遵行的政治规范和政治生活准则。而社会主义革命之所以取得胜利,首先在于中国共产党用先进的思想意识把群众根本的利益提高到未来理想层次上,契合了民众对意识心态的心理预期,唤醒了民众的自觉意识,从而获得了民众的心理认同。一个文明国家存在着不同的意识形态,它们之间互相碰撞、互相融合。这其中总有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流的意识形态。社会成员对其心理预期拥有更高层次的体现,它包含公平、公正、正义、理性、权利、义务、责任、竞争、效率、开拓创新以及自由、自主、平等、博爱、民主、法治等内容。在信息化、网络化、知识化和全球化的当今时代,带来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多元化,导致社会的不断分化。经济全球化带来了“与国际接轨”的生产方式,引发了人们在思想上的反映,使中国社会心理迅速世俗化。在贫富差距扩大的情况下,世俗化的社会心理易发生不稳定现象。与经济全球化同时发展的文化全球化在中国社会的反映是消费主义日渐扩张和传统意识形态削弱,使传统意识形态整合、引导社会心理的功能减弱,加剧了社会心理不稳定。[4]这种状况导致了社会心态的世俗化与不稳定,社会焦虑、社会冷漠增加,社会不信任扩大、固化,群际冲突、社会矛盾增加。[5]这对于社会主义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形成挑战,政权体系合法性也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意识形态表达的目的在于对社会的思想文化整合。那么如何用先进的思想对日益分化的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中国社会进行整合?这要求必须遵循意识形态政治表达的要求,把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渗透到社会现实的生活信仰和道德信仰之中,内化而融合成一种民族精神和政治认同,营造与培养与公众社会心理需求相一致的政治意识形态。

三、对政府绩效的心理预期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对人类需求的优先考虑必须成为判断公共政策是否合法的最终基础”。[6]这里的人类需求也即社会成员的需求包括物质性需求和精神性需求两大类。合法性基础本质上存在于政权体系对这两类需求的满足。政府绩效作为政治合法性资源中最直接和直观的资源,是以政府及其执政党为代表的政治权力体系通过提供最现实的政治产品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需求,借此证实其政权体系的正当性和正义性,唤起社会成员的认同、支持和服从,从而获得并巩固其政权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如前所述,社会成员对意识形态的心理预期往往在政权体系的合法性构筑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在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更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特征。改革开放前,我国政权体系的合法性基础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义信仰与追求之上。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由神圣化走向世俗化,物质极大丰富,社会成员的需求不断扩大。如何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意即如何迎合公众对政府绩效的心理预期,已成为政府能否赢得社会成员的政治忠诚和支持的重要因素。与之相适应,政府的系列政治主张及其全部活动都必将围绕不断解放生产力,适应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不断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政府绩效是否切实反映了公众的要求和愿望,还存在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与公众的需求和愿望相比,政府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更有可能成为其中心工作。要克服这种状况,不仅需要转变执政理念,更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公民需求的评价机制,以保证政府绩效的取得与公民需求有机衔接。同时也应看到,政府难以永远保持令公众满意的经济增长率,甚至特定时期还可能出现经济负增长。因此,政绩的合法性可能随时都会被民众不断增长的需求所消解。如果将政权合法性仅仅维系于政府绩效,片面追求政府绩效,很可能会付出民主、公正、自由等方面的代价。因此,只有将政府绩效与最广泛的公众利益联系在一起,在绩效评估中坚持公民导向,保证公众需求与政绩的成正比增长,才能获得民众最广泛的认同、支持和拥护。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8)

二、分法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张力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9)

关键词:服务学习反思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

服务学习起源于2O世纪前美国的青年志愿者活动。目前,在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地都在开展不同程度的服务学习活动,其中在美国的实施较为完善。1990年美国《国家和社区服务法》将服务学习定义为:学生或参与者通过主动参与精心组织的服务进行学习并得到发展,这种服务在社区中进行并满足社区的需要,与小学、中学、高等教育机构、社区服务计划以及社区相协调,有助于形成公民责任。它与学生的学术性课程或参与者参与的社区服务计划的教育因素相整合,发挥促进作用,同时为学生或参与者规定时间,对服务经验进行反思。反思是服务学习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的实施促进了服务学习目标的达成。在服务学习中,反思应在服务学习的全过程中进行,即在服务前、服务中、服务后三个阶段进行,并且内容涉及广泛,从表层的事实、体验反思到原因分析再到深层的应用思考。

一、反思的理论基础

反思在教育中应用的理论基础源于杜威。杜威认为反思有助于发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特别联系,能帮助学生从经验中学习并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服务学习中的反思使得思考、有价值的教育经验、行为、进一步学习之间相互联系。杜威的理论为大卫·科尔柏的“经验学习”模式奠定了基础,在此模式中,反思是引导改变、发生学习的基本要素。金(King)和凯迟纳(Kitchener)的“反思判断”模式对反思进行了的探究。他们认为学习者的反思可分为三个阶段:前反思阶段,准反思阶段和反思思维阶段。在前反思阶段中,学习者把知识与简单的观察相联系,将知识视为绝对确定或是暂时不确定的。在准反思阶段,个人开始理解知识,认为知识是不确定的,问题也是不容易解决的。他们开始运用证据,但很难证明他们自己的想法,也很难得出明智的结论。最后,在反思性思维阶段,知识不再被看作是被给予的,而被看作推理调查和问题解决的基础。

认识到解决方法和推理判断是建立在数据和调查基础上的,并会根据新证据进行改进。

在服务学习的反思中,通过多元参与,让学生明白不同看法与意见存在的原因,明晓他人的立场,而不是局限在自我狭隘的圈子里,学生高级思维技能因此得到了提高。当高级思维技能融入到反思行为中,服务学习的经验对学生来说就会变得更深入且更有意义。

二、反思的过程阶段

服务学习中的反思应在服务学习的任何时候进行,所用时间可以从十几秒到几小时。在具体的服务学习项目中,反思至少要在三个阶段进行:服务前、服务中、服务后。

1.服务前的反思

当学生选择服务项目,准备进行服务时,学生检验他们有关该服务项目的信念、假设、态度及需要用到的知识、技能。例如,学生对即将提供服务的社区机构的一位客人(工作人员)进行采访。在采访之前,学生需要设计一些问题,以方便讨论。在客人离开之后,引导学生回答一些问题:你从对社区工作人员的采访中了解到了什么以前不知道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否改变了你对即将一起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先前的看法?如果有,改变是什么?它们会怎样影响你的服务计划?你下一步该怎么办?通过与教师、同伴、社区代表交流,学生也可以从多角度了解服务。把新了解到的情况运用到服务项目计划中。学生成为主动信息搜集者,而不是被动的旁观者。

2.服务中的反思

学生可以在服务的过程中通过讨论和撰写心得等方式来参与反思,在反思过程中,学生总结和评价他们的经验,理解同伴的想法,并把所学运用到服务项目中。反思使学生有机会向同伴学习、进行评价、获得反馈、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在反思的过程中,教师评价学生的工作并给予反馈。例如让学生在日志中记录服务体验,然后在班上分享这些体验。反思过程随着学生叙述他们的体验、分享彼此的观点看法而推进。教师在服务活动和基本技能(例如写作)等方面给予学生反馈。

3.服务后的反思

学生通过回顾他们最初的信念、假设和态度来评价自己的发展。同时也要评价服务项目,利用他们学到的知识和方法解决未来可能遇到的问题。反思活动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通过简单陈述、写作:角色扮演、讲演、录像、书信、论文、音乐、舞蹈等。

三、反思的内容

服务学习中反思不是浅层次的报告,要有助于学生知识、技能、公民责任感和高级思维技能的发展。按照反思程度可以将反思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1.参与者叙述细节。不加判断和解释

叙述内容包括:发生了什么:看到了什么:服务主题是什么,哪些人得到了服务;项目的结果是什么;发生了什么重要的事件;有什么特别值得注意:有什么感想;倾听他人不同的意见。

2.参与者讨论他们的感受、看法。分析服务经验

这里又分为三个方面:①关于参与者的反思。你是否学到了新的技能:是否听到或感受到了让你惊奇的事:有哪些重要的感受和想法:你的经验与你所预期的有哪些不同之处,及其影响。②关于接受者的反思。服务是否增强了被服务者自身生存能力;在服务的社区中学到了什么。③关于社区的反思。社区中最需要什么:服务项目如何满足这些需要:会对社区有什么影响;给社区带来的最大影响是什么。④关于机构团体的反思。机构团体怎样合作;咨询了哪些问题;其他人是如何帮助你的;如何做决定。

3.参与者思考服务经验更广泛的意义并应用于学习

应考虑以下问题:这个服务项目产生的根源是什么:社区经常发生哪些与服务项目相关的活动;是什么促进了该服务项目的成功:什么阻碍了成功;怎样运用所学:有什么经验可以和同伴及社区参与者分享:如果由你来负责项目,你会在哪些方面改进它;如果你能再参加一次这个项目,你会有什么不同的做法。

四、反思的成效

1.在学术课程学习方面的成效

反思有助于学生思考服务与学术课程的联系,帮助学生更深地理解所学到的知识,并将其运用到真实的生活情景中,从而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反思能提高学生的技能,如:阅读、写作、交流和高级思维技能。比林在2002年的研究中发现,服务学习中的反思能提高学生在学校的参与度、考试分数,改善作业完成情况,并能减少留级率。服务中的反思能鼓励学生处理根源复杂的问题,学生学会综合地运用所学到的知识。

2.在个人发展方面的成效

这方面的影响包括:对自身变化的意识、社区感:对个人生活的掌握。另外有研究表明,影响还包括:对差异性和所有人的尊重,胜任感、乐观的态度,与成人和同伴形成更好的人际关系。对服务进行反思有助于年轻人看到自己的成绩,增强自信,增强自我权利意识,更好地完成目标。另外,对没有产生积极成果的服务学习项目进行反思,也是非常重要的。

3.在社会活动参与方面的成效

1999年艾勒(Eyler)和贾尔斯(Giles)研究发现,反思能打开新思想,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能使学生运用公共政策,系统地分析解决问题。1996年艾勒(Eyler)、贾尔斯(Giles)和施密德(Schmiede)研究发现,参与批判性反思的学生更易于运用所学知识认识并解决社会问题。反思也使学生在服务的背景中形成认同感,尤其是对社会机构、社会关系和道德政治意识。

五、启示

社会学理论论文篇(10)

论文关键词: 规范化/本土化/实证化/法社会学 内容提要: 法社会学研究产生于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的讨论背景之中,过于强烈的规范化与本土化诉求导致法社会学研究承担了过重的学术外目标,而法社会学研究的学科积累和方法训练又无法回应这种理论需求,由此产生了表达与实践的二重背反。法社会学研究应摆脱规范化与本土化逻辑的负面影响,遵循学术的内在逻辑。 拉德布鲁赫教授曾言:某一学科如果过分沉溺于方法论,那么这个学科就可能是“有病的科学”。苏力教授也曾戏谑性的引用了萨缪尔森的名言:“有能力研究的在从事研究,没有能力研究的就胡扯方法论”,尽管如此,法学界对于方法论问题的关注和讨论还是不可遏止的丰富了起来。过去由注释法学一统天下的局面终于一去不复返了,方法论领域出现了多元共治的局面,进一步增加了拓宽研究角度与深度的可能性。因此总体上来说是件好事。 在各种方法之中,法学实证研究的出现和盛行给法学研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实证研究注重对实践中的法律现象进行描述与解释,而不是对并不存在的假想情况(伪命题)进行研究论证,因而更加符合学术的本义。这种研究方法不仅仅是为先前的逻辑实证研究注入了经验的血液,从更深远的意义上来说,它无形中在长期固步自封的法学研究悄然打开了一个缺口,凭借这一缺口,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等学科的知识、方法和理论框架都有了进入的可能。法学由此可能开启一个打破学科界限,寻求对问题进行全面、有效解释,从“学科中心”迈向“问题中心”的更加务实和开放的时代。因此,实证研究必然会给法学界带来一个跨学科追求真知的学术氛围。由于实证研究使我们暂时将目光从域外转向国内,从书本转向行动,从理想转向现实,从理论转向实践,因而它也必然会促使学者开始关注中国的问题,关注基层的问题,进而也是——关注“真正的问题”,实证研究使得法学不再生产和传播“纯粹的演绎知识”,而是累积在制度框架中行动着的知识,从而使得法律经验的累积成为可能,也使得更加务实的实用主义的审判成为可能。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由于法社会学研究注重的不再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影响这种规则制定的各种社会学因素,因此,这种研究更有可能脱离先前的政治法律观而迈向一种社会法律观,显示了一种新的法与社会之关系法学的兴起,构成了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研究范式的进步。另一方面,由于研究者开始关注制约规则中行动者的个人选择和行动策略的社会因素,对这些因素的分析就必然暗含了本土化的视角,建立属于中国自身实践的本土性解释框架就有了前提性的准备(历史上实证研究方法均导向和催生本土概念和理论框架的建构就是很好的例证)。 但是,我们同样也注意到,由于实证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时间并不长久,并没有有效和大量的学术经验的累积,因而理论上和方法上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本文将以学界对于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之诉求为背景和视角探讨法社会学实证研究存在的问题。必须予以说明的是,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并不打算结合具体研究进行细节评析,而是选择对法社会学诸多实证研究成果进行总体置评的论述策略。尽管这样会使得作者与研究者“难以展开技术上的对话,也会使得其在某些可能的误区里过分执着”,但是并不意味着作者的分析没有具体的针对性,也绝不意味着本文由此而丧失真确性。 一、规范化、本土化和实证化之勾连: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发端 文革结束后,在国家和个人的双重精神困境中经过透彻反思而一路走来的知识分子,终于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大潮中获得了推动知识场域脱离权力场域并寻求学术全面突围和整体变迁的机会,社会科学如何避免意识形态化以及知识分子如何获得安身立命的品格支撑构成了学界公共话语空间的两个基本向度,谋求社会科学学术自主性由此构成了八十年代学界的主流话语。这一知识努力在八十年代末期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九十年代初,学界又以前一主题的讨论成果为基础,在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为主要阵地的中国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讨论中继续谋求中国学术在自身认同以及在世界学术体制中的学术自尊等方面的深入建构。 与社会科学探讨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的热烈背景相对照的是,正是在当时,一批富于学术理想的法学学者开始走出书斋,开始将目光投向了被长久遗忘的基层,一批富于实证精神的研究成果开始陆续涌现,而其中亦不乏上乘之作,中国法学首次出现了大规模的由解释学到实证化研究的转向。比如,作为这一时期实证调查研究的代表作《走向权利的时代》就于1993年启动而成书于1995年,也就是说,该批 作者从事实证调查正是在规范化和本土化讨论的背景中展开的,而从该批学者的知识旨趣和阅读范围来看,他们在这段时间没有受到规范化和本土化讨论的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实际上,有些作者还亲身参与了这场大讨论)。而夏勇教授所撰写的该书的序言,也证明了该批学者正是在一种自觉的方法论指引下开始这种研究的。而在1996年,以苏力为核心的一批中青年学者又在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开展了名为“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的专项调查,并形成了大批优秀的学术成果,也成为迄今为止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高峰。另外,民诉法学界的王亚新教授也正是在这段时间将其在日本习得的法社会学实证研究方法具体运用到对民事诉讼的分析中去。此后更是有许多年轻学子受到这一方法的感召在没有资金资助的条件下纷纷自发走向了田野,走向了实践,开始了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在这种潮流中,我所关心的问题是,法学实证化研究为何偏偏在此时大规模出现并且一旦出现就势不可挡?只是一个时间上的巧合?还是一种逻辑的必然?法学研究实证化究竟与这场于九十年代在中国知识界和学术界引起巨大凡响的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的争论有无——以及如果有——又有何内在的勾连? 一种可能的解读是:实证研究是为了获取不同于书本知识的真正的——“知识”。在经历了几十年注释法学的研究之后,法学界已经不满于注释法学的学科传统,在积极地寻求向上和向下的理论突围,向上表现为诉诸在西方行之有效的自然法理论来检验和批判法律文本,向下则表现为对法律文本提供经验支持,或者用经验事实对理论学说加以证明或证伪。但是,在当时的背景和条件下,通过实证研究获得经验事实和数据不过是一种对既有理论的注脚而已,经验数据只是发挥了其证明的作用而很少据此展开对既有命题的修正,因而并无独立的求知作用。我甚至认为,即使不进行这种实证研究似乎也并不妨碍真知的获取,如韦伯对中国历史与文化有许多误读,但并不妨碍其《儒教与道教》暗含了许多对中国传统的真知灼见和启发意义。昂格尔也对中国甚为隔膜,但是其提出的许多论断却比许多中国文化专家的观点更加让人信服。更进一步说,依据实证调查结果来验证理论之真伪本身就隐藏了一个巨大的危险:理论之真并不能依靠实践之真加以证明,二者各有其独立的证成原理,如果这一说法可以成立,那么实证调查学风之盛行似乎必须从获求真知以外去寻找答案。而我认为,其原因正在于整个学术界包括法学界对于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的强烈诉求。 必须承认,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在九十年生并产生如此之大的反响是有其知识背景和逻辑脉络的,按照强世功的说法,实际上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的讨论背后涌动的是中国知识分子谋求文化主体性和知识主体性的渴求,他们不满足于用西方的理论研究西方的问题,亦不满足于中国学术只是去迎合西方世界的学术体制分工。说到底,当时的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讨论尽管在讨论渐成气候以后便开始关注诸如注释引证体例等技术性问题,但是不能不说其发起之初的内在动力却在于中国知识分子对于自身群体在世界学术面前丧失学术自尊的痛定思痛和深切反思的基础之上。换句话说,即使在当时以学术名义出现的规范化、本土化讨论背后暗含的也是一种超越了学术内在逻辑的政治逻辑,一种希望以中国本土之知谋求中华文明之复兴的政治诉求。[12]中国学者群体从清朝考据学后几乎再也没有过“为了学问而学问”的学术态度和环境,学术在近现代的中国也从来没有获得过独立的合法性,而必然会依附于某种诸如民族复兴之类的更大的伟业中。[13]中国知识分子自1840以降一直背负着一个沉重的心理包袱:知识分子一直怀揣学术救国的梦想却始终未得实现,相反,现代中国研究的几乎所有经典作品都来自海外汉学家,甚至很多本土概念的提出也都是海外汉学家所为,中国学者罕有独特的理论贡献,在这种背景下,有学者在强烈的本土化情结下喊出“什么是你的贡献”也就可以理解了。此后,诸多学者基于各种立场对此诘问予以了多角度的回答,一时间,“为贡献而贡献”的法学观笼罩法学界,并进一步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法社会学研究者的具体研究。 在这个意义上,规范化表面上看是要和西方的已经成熟的学术规范接轨,实际上却多少有些“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意味,而规范化讨论更是凸显出本土化的讨论背后的政治诉求,而且构成了学术本土化的一个必要的理论前提,苏力教授就认为:“学术规范化是学术本土化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没有学术规范化,就不可能形成学术传统和流派,不可能形成学术共同体,学术本土化也很难形成。”[14]正是由于学者们在认识到了本土化对于中国学术复兴既而对中华民族之 复兴以及规范化对本土化学术之形成的重大意义,他们才将规范化与本土化一起提出作为中国学术共同体重建的首要任务。 既然规范化与本土化之间是一种互相支撑的诉求,那么,究竟实证化研究与规范化和本土化之间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我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首先,实证化研究是倡导学术本土化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法律本土化是作为法律现代化的对立面提出的,本土化研究正是在一种传统与现代,落后与先进的二元对立范式下展开其理论思维和研究的,而与法律现代化诉求相一致的学术范式强调的是对移植过来的西方法治做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他们强调的是法律概念的严谨周密,追求法律制度的完美无缺和法律思维的高度形式逻辑化。这样,分析实证主义的演绎法以及对现行法律的注释性研究就成为了主流的研究范式,而与之相对的法律本土化则认为,真正有效的法律存在于本国的历史之中,存在于本国人民的日常实践之中,因此,仅仅停留在规范文本层面的逻辑分析并不能有效洞察法律得以有效运作的全部条件,而必须深入到人们的日常行为结构当中,深入到本国历史之中,这样,法律本土化就必然要求研究者运用探求法与社会因素关系的各种理论资源和分析工具进行分析,而这种方法必然是归纳式的,是“经验地研究司法”,可以说,法学研究本土化的诉求蕴涵着方法论转向的契机,实证化研究作为了解本国法制现实状况与本土资源的最佳方法自然就成了研究者的首选。其次,实证化研究也契合了规范化讨论的学术逻辑。众所周知,学术规范化,其本质是强调学术传统的沉淀与累积,以形成可以有效进行知识积累和内在增长的学术逻辑,而实证研究方法在中国的出现正是出于对注释法学一统天下之现状之不满而出现的一种方法论上的突围,其对当下中国的意义正在于学术方法与学术资源(经验数据)的有效累积,其内在发生逻辑也恰好暗合了当时学术规范化讨论的学理诉求。关于这一点,我们似乎可以从强世功的一段文字中找到佐证:“我自己差不多是在社会科学规范化与本土化讨论的背景下开始法律社会学研究的”。[15]这样,规范化支持了本土化,而实证化又支撑了本土化和规范化,三种话语内在地发生了逻辑上的勾连,实证研究在这种背景下开始盛行就有了强大的实际动力与理论支撑。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前文的分析并不表明我就认为规范化和本土化的诉求就是实证化研究在此时出现的充要条件,实际上,其他本来就要求实证研究方法的常规社会科学因为学科内在逻辑的要求早就开始了本土化的进程,实证化研究也很早就被采用,而法学在实证调查研究方面本来就先天不足,也缺乏外在的激励和迫切的需要,更加缺乏现实的资源,(P2)总而言之,它缺乏足以使得一门学科实现方法论转型的几乎所有要素:外界的刺激,对旧有方法的厌倦,研究者的知识与教育背景,出版界对社会学及其方法论书籍的出版以及由此在法学界形成的稳固的读者群,[16]出现若干位有理论号召力同时又热衷于从事法社会学研究的学者,一批追求智性生活的理论背景各不相同的读书人组成的读书小组对于学问与社会的热烈切磋…… 但是不论如何,所有上述因素都在九十年代的某个时间点上出现并相互碰撞出了巨大的火花,并直接促成了中国式法学实证研究的发端。但是无论如何,这些都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其背后最根本的因素仍如本文所述——来源于规范化与本土化之诉求的内在理论逻辑。那么,紧接着的问题是: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究竟在这种诉求中呈现出了何种面相,以及这一系列面相又对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带来了哪些必须直面的问题呢? 二、乡土中国:本土化诉求下的研究对象选择 现有的法社会学实证研究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上有三个现象值得关注:其一,已有的法社会学实证调查研究成果多为对边远或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律系统的调研而对都市司法极少关注。比如苏力的《送法下乡》一书的副标题就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17]但是通观全书,我们似乎只是观察到了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城市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被作者有意无意的回避了。既有的法社会学的大量成果也印证了这一现象。这似乎隐藏了一个研究者的前提性预设:农村的才是中国的,或者说乡土的才是中国的,而都市却是西方法律的殖民地,顶多代表未来的中国。因而对于研究当下的中国不具有典型意义;其二,在一些个案的研究中,研究者甚至明显表现出了对于西方移植的国家制定法的排斥性处理。比如《送法下乡》一书中就很少选择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案件,强世功、赵晓力、谢鸿飞等人所进行的权力技术的研究覆盖的也仅仅是乡土社会中的“权力”运作,强、赵着重分析 的是民间调解等被动、弱化的“权力”实践,而谢着力描述的则是权力触角主动介入并主导纠纷解决的人命案件。但是他们的研究更多的只是在法律之外游移,与其说他们所分析的是一起法律案件,不如说是一起在法律背景之中发生的普通纠纷,法律没有明显地至少没有直接地发生作用,充其量只是作为一种威慑的工具被频频的提及,[18]正因为此,其研究的学科定位也十分的模糊,称之为社会学法学似乎更为准确;其三,研究者们几乎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民事“纠纷”作为分析的对象,而将刑事案件排除在了分析范围之外。在民事案件中,纠纷解决采取处分原则,国家权力是消极、被动的。对国家权力应积极、主动介入的刑事案件,目前还没有学者研究。 那么,问题也就随之而至——难道中国化、本土化的倡导必然以乡土化为指归?难道中国式问题就一定要去乡土社会去寻找?而且在裁减了乡土中国与都市中国之后又对分析对象作进一步的裁减其正当性何在?这是不是在一种“乡土中国”(必须注意的是,这是在本世纪初提出的本土概念)的知识惯性下遮蔽了我们对于中国国家转型以及社会转型这一基本国情判断的失察呢?这种对于研究对象过于主观的剪裁(如只关注民间法和民事纠纷的处理)又能否使我们全面认识“中国”的司法呢? 笔者认为,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有四:首先,其实,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目标指向是探知被文本结构遮蔽的实践结构,所以,即使我们将目光投向都市司法,我们仍然可以在文本与实践之间发现种种吻合与断裂,从而在断裂处突破解释学的理论模式而运用社会学的理论资源展开我们有效的分析,但是为什么学界却仍然少有这样的努力呢?原因并不在于(或者说是我不愿意承认)学者没有意识到此问题的意义,而毋宁在于此种断裂与乡村司法之断裂所显现出的根本性不同:乡土司法之断裂是普适化法治与本土化传统之断裂,而都市司法之断裂则更多地是制度逻辑与司法经验(对正式制度运作累积之经验)之断裂,前者仍然可以在书本中获得理论工具进行有效用的分析,即使是对于法律实践结构一无所知的学院中人亦可轻易为之,而后者却难以在书本中获致理想工具并在概念推演中获得可欲结论,以至于没有任何司法经验的研究者即使是仅仅试图“同情地理解”制度行动者的“所作所为”都十分困难,于是象牙塔里的研究者不得不在一只脚已经迈向(踏向)司法实践进行所谓的实证研究的同时,又将另一只脚牢牢地固定在理论的“乐园”中,以备在分析无效时能够安全地从实践中匆忙撤退;其次,更进一步的分析会发现,其实,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目标指向不仅仅是探知被文本结构遮蔽的实践结构,而是在现代与传统、西方与东方、国家与社会等二元对立框架之下探询其间的对立与转化,而只有在民间法和制度法激烈博弈的乡土社会,我们才能找到二者之间巨大的张力并为我们的分析提供无限的智识可能,也更可能展示研究者的理论才华,同时调研者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方法训练也更容易倾向于选择带有更多地方性知识的场域以印证自身知识积累的有效性和有用性,——毕竟他们(我们?)的实证性的方法论训练是在阅读90年代后陆续推出的西学经典中耳濡目染形成的一种内化于学术思维中的“阅读秩序”,而这些书又往往强调和介绍的是地方性知识。这样,作为与西方法治同构的带有普适意味的都市司法状况就被合法地、同时也合乎逻辑地忽视了,或者说,是被有意地规避了;再次,将研究视野投向国家权力末梢的广大乡村基层,实际上还潜藏了一个学术上的去政治化和去意识形态化的潜在诉求。对于注释法学的“敬而远之”实际上是对渗透在法注释学话语中的国家意识的微妙抗拒。以实践中的真知来消解权势话语和非学术话语对于学术逻辑的扭曲和对学术版图的蚕食;最后,对都市司法忽视的另一层原因是,一旦都市司法作为制度内互动的结构性结果被纳入研究者的视野,几乎必然的结果就是:行动者个人就将成为研究对象。分析单位将发生彻底的改变。隐匿的个体将浮出水面,法的客观性、确定性等等价值都将受到巨大的挑战和质疑。而这是与从清末修律以来整个法律结构都具有大陆法系风格与特质的中国司法所不协调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过于强烈的本土化诉求以及对于中国国情判断的失察(或者说是有意曲解),使得选择乡土中国的民事纠纷作为目前法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分析对象是一种学术策略的主动选择。 三、方法还是学科:规范化语境下的法社会学定位 我们知道,学界规范化讨论是以《学人》三君子陈平原、汪晖和王守常经“学术史”的讨论而启动,并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的加入为契机而得以盛行的,其主要诉求体现 为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他人学术成果,杜绝抄袭、剽窃现象;2、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建立自主性的知识生产机制;3、促进严肃学术交流,开展追求知识增量的学术批评;4、突破既有的研究范式,实现符合学术场域自身规律的学术研究范式的转型。 前文已经论证,法社会学研究是在规范化与本土化讨论的背景之下产生并盛行的,它试图通过对于长期以来统治法学研究领域的注释法学话语的消解从而实现法学研究从政治法学向社会法学的转变,在这个意义上,法社会学是一种对于既有研究范式的一种反叛,是一种方法论的革新,因而构成了中国法学研究规范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甚至是首要环节。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随即出现:既有的注释法学也并非一无是处,它仍然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因而不会随着法社会学的兴起而自动退出法学研究舞台,甚至它的存在仍然有且永远有其必要性,因此两种似乎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方法如何统一到对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上来,以及如何处理注释法学和法社会学这两种法学方法论在具体研究中运用的关系就成了一个十分令人迷惘的问题。[19] 笔者认为,在一个并不十分严格的意义上其实存在着两种意义上的法社会学:即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和作为学科的法社会学,前者注重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传统上属于注释法学的课题,试图通过实践中收集到的数据对既有的理论命题或结论进行证实或证伪,如王亚新教授的诸多实证研究就是典型代表,而后者则以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互动甚至是民间法本身的运作逻辑为其研究对象,更多是类似于“权术”的实践经验的研究,在研究与分析中甚至很少运用到法学概念,而更多的是其他学科的知识。它不但需要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学问题,还以某个法现象在社会因素中的关联为考察对象,由于其具有了相对明确和独立的研究对象,因而这种法社会学几乎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学科的形式出现的,与传统法学以法条为研究对象形成巨大反差的是,这个时候我们甚至很难再把这样一种研究视为法学的研究,而更多地具备了社会学法学的性质,成为了一种交叉学科的研究,或者说,一种社会学法学的研究,因此这一派的学者格外强调交叉学科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0]一种突破知识分类和学科界限的努力在他们的研究中构成了一条若有若无的线索。苏力教授所主持的关于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应该属于此类。如果说前者是法社会学的话,那么后者似乎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更为合适。[21]两种研究范式显示出了截然不同的理论旨趣。但是本文关心的问题在于,由于规范化的诉求使得这两种法社会学研究和既有的注释法学研究方法之间发生了什么样的微妙关系? 笔者认为,在规范化诉求过于强烈的语境之下,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压过了作为学科的法社会学生成和发展的空间。甚至连苏力教授也认为:“社科法学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促使整个中国法学研究的转向。”[22]研究者本身并不把追求法社会学的独立学科地位作为奋斗目标,而是仍然关注于中国法学研究范式——即规范化——的进步。可见规范化诉求对于学者研究的潜在影响。但是这还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在有意识地抵御同样作为方法的注释法学对于法学研究的垄断地位并尝试在任何可能的场合取代其对法学问题的解释。比如有很多研究者在规范化讨论中高歌猛进,过于极端地主张规范化就是要推翻既有的研究方法,实现方法论的“全面”突围与替代。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把经验研究强调到了极端,甚至只进行经验研究,而少有甚至没有理论升华,明确拒绝与注释法学携手,这类研究在描述性话语(descriptive statements)与规范性话语(normative statements)中过分执拗于前者因而显得不够客观和科学。 更进一步分析,既然规范化的诉求使得学界普遍关注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与作为方法的注释法学之间的相对关系,那么法社会学的独立学科地位无人或者少人问津和关心也就再正常不过了。构成一种研究范式进步的最为根本的,因而也是更为长远的学术方法的训练与累积等等也就都无从谈起。如此看来,两个层次的问题其实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面相。而所有问题之根本均在于学界缺乏对于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真正理解、稳步推进与扎实的理论准备。 因此,法社会学研究过分的雄心勃勃却反过来映衬出研究者研究能力的先天不足,法社会学到目前为止的学术积累使得研究者几乎无法达到自己给自己预定的理论目标:与自然科学仅仅因试管没有洗干净就可能导致试验失败不同的是,在中国从事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正如某些研究者所指出的那 样既缺乏外在的激励,也没有迫切的内在需要,一种与注释法学分庭抗礼的学术外逻辑的支配使得法社会学研究几乎从一开始就目标模糊,定位混乱,只注意了解构的一面,而忽视了建构的一面。研究者只注意到了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出现对于消解传统的注释法学一统天下局面的正面意义,而忽视了同样作为规范化重要蕴涵的另一层面的问题,即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本身的学术积累和踏实努力,以至于相当比例的法社会学研究者缺乏从事法社会学研究所必须的基本的学术方法尤其是调研方法的训练就仓促从事了所谓的实证研究。[23]比如有的研究就违背了社会学研究严格的随机抽样和抽取足够样本数量这一基本的统计方法,而是先实施随机抽样,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减去某一些或增加某一些样本,或直接以能够得到的样本作为代表总体的样本,这样在有限的不具有代表性的样本面前,研究者试图窥斑览豹,却往往只能得到“窥斑览斑”的尴尬结果,在错误的方法基础上得到的调研信息和实证材料又几乎无法为研究者提供可靠的平台使其抽象出普遍化的一般理论,强行为之,甚至还会导向错误的一般理论。而由于此种现象的普遍盛行以及学者自知短时期内进行方法论的补课机会成本过高,所以有学术自觉的研究者便不得不提出“看上去很美”的辩护策略:“也许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对规模有限的样本或关键个案进行全面的深度描述,不急于以此为跳板试图一蹴而就地达到所谓的一般理论层面。”[24]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宏观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学者不约而同的选择了个案或者电影、小说等文本等弱资本支持的研究对象了。这样,对于规范化的诉求也就仅仅停留在了打破注释法学研究方法垄断这一表面层次上,又由于缺乏实实在在的研究方法的训练,以至于即使这一层次上的规范化努力也仅仅停留在口号的层次上。 四、进一步的追问:可能的方向与法学界的使命 那么,上文的分析又可以帮助我们对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进行哪些有效的反思呢? (一)本土化研究不必固守乡土社会的背景。 我们并不质疑本土化研究的理论意义及其对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建构的深远影响,但是是否本土化研究之目的就一定要以研究对象的剪裁和取舍而达致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毋庸讳言,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似乎总是存在着一种未被言明,却总是不加控制的如影随形的亲密关系。一个学者几乎总是会因为各种因素而对固定的研究对象发生兴趣,也许,相对于研究数据的剪裁而言,对于研究对象的潜意识的取舍对于研究结论的潜在影响才是更加实质的,因而也才是更加致命的。[25] 邓正来教授在对苏力的研究进行批评时曾指出,苏力已有的研究似乎都“剥离了中国在当下所处于其间的世界结构、贫富差距结构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复杂影响”,“由于缺失了中国制度转型和社会变迁的结构性关照,苏力的‘基层’和‘乡村’实际上成了一种‘抽象的’、‘概念的’简单中国,而非‘具体的’、‘真实的’复杂中国,进而更是无力对他所试图解释的中国现实问题做出有效的解释了。”[26] 急剧发展变化的中国正在逐步告别乡土社会,甚至有人提出了“村落的终结”的表述,在这样一个社会空前变革的转型期,作为中国司法之最一般典型代表的早已不是乡土社会中的司法状况,现阶段的中国式问题似乎更多的蕴涵在迅速城镇化和城市化的地区。我们应该对这种变化有足够的认识,并将研究对象从乡土社会移向“都市里的村庄”。 可喜的是,在最近已经出现的各种实证调查研究中我们已经看到都市司法正在被日益关注,这种关注大致体现为两个基本向度:其一是将目光从农村基层转移到城市基层,其二是将目光从基层转移到地市以上区域。如王亚新于2009年开始的两项实证调查研究都试图在现代法律的诞生地与滋养地的城市背景之中,在法律意识相对较强、法的作用相对直接的空间背景下展开观察与描述,其研究与前人不同的地方在于着重考察在国家法律正式规范下的权力运作,它与传统文化和民情民风的联系并不像在乡村中的权力策略那样鲜明夺目,因此将使得研究更具普适意义。这种权力运作由于是在正式法的罅隙之中喘息生存的,因此它与国家正式法的互动关系将为我们透视现代社会权力运作逻辑提供一个不错的视角,同时也将弥补以往研究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憾。 但是仍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研究仍然有其不足:作为行动者的个人(“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不论是在哪种范 式下都仍然没有成为探究司法运作规律的分析的对象。我们仍然相信,是制度决定着人的行为,而非人的行动决定着制度,一种制度变迁与实践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至少在研究者的视阈中并未成为有学术意义的“问题”。 (二)应正确处理好法社会学与注释法学两种方法的关系。 必须引起足够警惕的是,如果不能对法社会学的地位作出准确定位的话,那么随着这种研究进路最早提出的范式和理论逐渐被耗尽,许多研究仍然只是在不同的地方做一些大致重复的工作,这种新鲜感就会逐渐消退。[27]实际上美国的法律社会科学研究被边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只关注经验研究。[28]在了解了是什么的问题之后缺乏“应然”的指引,容易丧失价值判断从而迷失方向。实际上,规范化诉求未必一定要以对注释法学的批判与取代实现,事实上,即使在美国,主流的法条分析的地位也基本上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而恰恰相反,法社会学研究却处在相对边缘的位置。[29] 可喜的是,已有学者不满于前文所述之非此即彼的方法论互斥的研究进路,并尝试着做出新的理论努力,如王亚新教授对证人出庭制度所作的一项研究中就体现了这样的理论追求:“本文试图把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与注释法学的立法论、解释论结合起来的一种研究方法论上的努力……想着眼于法社会学与注释法学有可能相互刺激影响、相互支撑并实现共同的发展这种方法论”。[30]笔者赞同此种观点,认为法社会学与注释法学不仅可以并存,而且必须并存,不可偏废,理由如下: 首先,脱离了法社会学对于程序日常运作的描述与提炼,注释法学所提供的理论阐释只会与日常程序运作逻辑日益脱离或断绝,从而导致理论反对实践和实践反对理论的局面发生;其次,研究结论不可能在调查材料中自我呈现,所以需要时常求助于解释学方法。也只有借助于注释法学的概念框架和分析工具我们才有可能实现法社会学研究的真正任务,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之上提升出一般的理论命题并以实践加以检验和修正,同时,我国注释法学由于缺乏判例的支撑,实证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判例的不足,从而成为推动注释法学发展和深化的一个潜在突破点;再次,法社会学分析与注释法学分析其实也存在着内在逻辑沟通的可能,从这个角度说,法社会学分析其实也是广义的注释法学分析的一种,只不过它从静态的文本解释转向了动态的过程解释。诚如某学者所言,“程序法的解释论与其他领域的注释法学一样,往往过分注重范畴或类型的划分,并倾向于在此基础之上单纯以要件—效果的逻辑结构来提供问题的解决方案……除了这种常规的解释之外,还可能采取某种着眼于过程或程序动态的规范解释方法。”[31]这实际上是将法社会学研究视为动态的、更加注重过程本身的注释法学的组成部分,拓宽了注释法学的视野;复次,也可以使得司法经验的积累有可能成为可以口耳相传的明示的规则;最后,注释法学本身并无对错之分,作为规范化声讨的对象其实是被政治话语笼罩的注释法学,我们要反对的是这种政治话语而非注释法学本身,我们甚至还要在中国建构更为发达的真正意义上的注释法学,而在这一过程中,注释法学完全有可能通过应然的指引而有选择地使法社会学实证研究所发现的沉默的、潜在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明示的、可见的规则。“如果注释法学的有关讨论作为公共话语能够在学术空间的广泛沟通中酿成某种关于规则的共识,围绕这些共识又能促进理论界与实务界深入交流的话,立足于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基础之上的注释法学理论,就有可能真正起到逐步提高整个诉讼程序的体系性和透明度这样重大的作用。”[32] (三)应致力发展出“本土”的(非“本土化”的)概念和理论体系。 卢曼早就对研究对象与理论工具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了经典的论述:方法总是和问题相伴而生的,[33]而在强烈的规范化诉求中,学界过分关注了方法论的转型,而忽视了作为方法之基础的分析概念和分析框架的开发,初期的实证研究仅仅实现了研究对象从主要作为法律移植成果的法律文本转向了真正的法律实践,因而开始关注真正的中国问题,但是这种实证研究却存在着一个缺憾,即由于本土化的准备不足,学术界缺乏对本土资源尤其是本土概念的开发和利用,使得我们的实证研究仍然在运用另一种法律移植的成果——法学概念体系——来研究中国的问题,因而仍然难以摆脱用中国的经验材料来验证西方理论和分析框架的宿命。质言之,我们现阶段的研究只能如其自称的那样是“本土化研究”,而非真正的“本土研究”。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本土化的强烈诉求又要求我们质疑西方的理论概念和分析框架,这 样,在我们没有自身的学术传统可供依凭,也没有自身的本土概念可以作为替代性分析框架的背景下,作为一种转型期的过渡,有学者提出了“西方的方法,非西方的建构;西方的理念,非西方的思想;西方的概念,非西方的内涵;西方的话语,非西方的解答;西方的命题,非西方的诠释”的方法论命题,[34]试图以此消解那种表面上拒斥西方理论,可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学者们又不得不在具体分析中频频借助西方理论的“悖论”。实证化研究并没有实现自己提出来的理论纲领和目标,也没有创造出“属于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而这种悖论又深深地困扰着具有学术理想的研究者,从而形成了学术理想表达与实践的背反。学者实际上生活在和西方学者的“想象的共同体”当中。 那么,我们是否能够提炼出中国的一套概念体系,用中国的理论分析工具去分析发生在这块土地上的中国问题,[35]从而拓深“本土化研究”的内涵,实现本土社会研究的本土视角的转换,并成为下一步实证研究寻求突破的潜在增长点呢?我认为,法学学术的使命绝不仅仅应该停留在方法论的转换上,恐怕最根本的任务还在于扎扎实实地发掘出具有更强解释力的本土概念,运用真正本土的概念对真正属于中国的问题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本土”的实证研究,而不是简单地运用西方概念体系对“本土化”的研究对象进行研究。 发展出本土概念体系既属必要,那么又如何可能呢?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部门法的学者在研究的视野、阅读的范围和知识的结构上几乎很少有本土知识资源的积累,或者即使有,也很少运用到对部门法的研究中,而至多只是一种可以在后记或日记中抒发个人情感的表达工具,不具有学术公共话语的性质,而具备这种“本土知识资源”、十分熟悉传统文化并对中国人特有的思维和行动逻辑有所研究的学者又往往聚集在法理和法史领域,由于缺少部门法中具体而微的制度分析对象,这些学者更多的从事着人文性质的法学研究(而法学恰恰又是一门社会科学)。这样,一方面部门法的研究急需具有指导性的本土概念的开发,而另一方面,具备这一知识可能的学者却又放弃了这一可以为中国法学整体实现本土化作出真正意义上的理论贡献的机会,以至于即使是苏力这样一个极富理论创造力的学者在发现中国百姓经常使用的“说法”一词蕴涵着极大的理论潜力之后也没有能够在理论上予以阐明和升华,而或有意或无意的回避了真正的问题,在最关键的地方忘记了“什么是自己应有的贡献”。我们不得不指出:中国法学本土概念的提出似乎并非指日可待。本土化研究真正的内涵恐怕还是要回到我们自身的学术资源的整理和继承上来,而不是高举西方理论中国化的新的学术意识形态话语大旗。[36] 与本土化问题相关联的问题还有:可以说,在“西方和非西方”(WEST AND THE REST)的概念提出以后,与西方化相对的概念其实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地方化知识,其实还包括更广义的本土化知识和更狭窄的个体化知识两个层次,而现有的本土化研究实际上只关注到了以农村为代表的地方性知识这一层次,而忽视了作为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单位的真正的“本土化知识”以及作为司法经验和行动承载者的“个体化知识”这两个层次,因此在与西方移植法相比对的层次上我们就只能看到地方习惯和西方法律之间的张力和互动(因此乡土社会自然就成为了最佳的分析场域和分析对象),而难以看到作为整个民族之共同知识和文化背景的儒家文化影响下的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移植法之间的互动,更加难以看到对于制度间游走的个体之行动与制度结构变迁之间可能的互动,也正因为此,以民族国家为统一单位形成的本土概念和分析框架便迟迟无法形成(甚至也没有了开掘这些本土理论资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即使是苏力以“本土资源”命名的论文集,似乎也只是将其当做了一种论述策略,而并非真正在本土法律资源的话语构建上做了多少实质性的推动),而以个体行动为考察对象的相关方法(如心理学)也迟迟无法引入到具体问题的研究之中。 注释: 林来梵:《宪法学的方法与谋略》,http://www.frchina.com/forumnew/viewthread.php?tid=21124;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 其实,法学领域内的“实证研究”很早就已经出现,但是在90年代之前,实证研究更多地体现在公检法内部以实务为导向的研究,不具备理论研究的性质,更加不是在学术脉络内展开的学术研究,而是对研究结论有非常浓烈的部门立场,对研究成果有强烈的应用性诉求,在这个意义上与其把 它们称作实证研究,不如叫做工作调研更为准确,因此构不成本文所探讨的实证研究。 [美]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 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版,第536页; 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以下两个基本原因:其一在于政治法律观的解释力在转型中国这样一个日益非意识形态化的国度里正在日益弱化,其二,这是法学界对于法律工具观的普遍反思的理论结果,因为一旦承认法律只是社会变革的工具,那么法律就必然是统治阶级或意识形态的工具,而一旦否认这一点,法律就可以脱离政治的牵拌开始关注真正使之形成并在生活中有效实施的社会经济条件,这种转变使得学术有可能不再回应统治需要,而是回应社会需要,回应社会对于理论的需求,更进一步说,它又蕴涵着学术独立的可能。参见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8页; 萧瀚:《解读〈送法下乡〉》,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第114页; 如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杨柳:《模糊的法律产品》,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等;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页; 必须指出的是,带着这种过于强烈的自尊心态从事学术必然会有很多前见,而我们的反思必须检视这种前见和定见以什么样的面貌和渠道进入建构知识的过程。 [12] 熊秉纯认为:中国社会学学科的学术传统,与19世纪以来中国艰难坎坷的命运有着深切的关联,是一个由个人的、知识分子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出发的传统和一个以田野调查为主要的研究方法的传统。熊秉纯:《质性研究方法刍议:来自社会性别视角的探索》,载《中国社会学》第3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第58页; [13] 正是在此意义上,苏力才在学问或知识与社会现实之间建立了因果关系之后,在中国复兴这一伟大事业的无限性中获得合法性或意义:中国的复兴“也许是现代中国对人类的一个重要的贡献,因为和现实相比,任何理论学术都会黯然失色,都不过是一种解说,而且永远不会是最后的解说”。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第320页; [14] 苏力:《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223 [15]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页; [16] 这一工作在八十年代就已经开始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亨利·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罗杰·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等等都为后来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打下了很好的理论基础; [17] 尽管该课题的正式名称是“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但不知为何在正式出版时被作者换成了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显然不是任意为之,而是包含了作者的主观判断在内; [18] 为了使国家法律和威权能够更有效地影响各方博弈者,权力主体往往采取将纠纷制作成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技术加以操作,使得国家权力得以以一种正当化的方式强行进入公民的生活对其肉体和精神施加双重影响。国家法律在乡村就相当于一幅山水画的远景,只具有心理预期和望梅止渴的功效; [19] 仔细研读相关著作不难发现,王亚新教授已经意识到了二者发生交叉与碰撞的可能,并在自身的法社会学研究中自觉地试图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并进行了理论上的概括。尽管出现了这样细致的理论努力,但是实际上注释法学的逻辑仍在支配着法社会学的解释框架甚至是研究者的研究思维。当然,我并非在一般意义上否定注释法学所具有的正面效用,也并不认为坚持了注释法学就必然会阻碍法社会学理论模式的有效应用,我只是想表达一种隐忧: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十分强势的状态下,如果我们在进行法社会学 研究的开始就不能保持一个独立的思维模式以及足够的理论自觉的话,那么在研究过程中回归甚至重新落入我们试图逃逸的注释法学模式与结论的可能性会不会转变为一种必然、一种宿命? [20] “除了注意研究中国问题外,我们这一代学人还应当特别注意不要为我们的学科所限定,应当注意交叉学科的法学研究。……我们处于一个社会的巨大变革之中,我们不需要那么急迫地寻求自己的学术定位;我们有中国的现实和历史;而且又正在出现一批很有潜力的二十多岁的青年人,这一切有可能使我们的学术本土化,包括法学的本土化,即形成中国的学科,提出中国的学术命题、范畴和术语,形成中国的学术流派。”苏力:《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http;//www.duozhao.com/lunwen/d11/lunwen.70695.htm; [21] 事实上,最近也确实有许多本来属于社会学阵营的学者加入到了对于法律现象的社会学研究当中,形成了一批也被冠之以法社会学研究的理论成果,如郭星华等著:《法律与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有些高校在社会学中也开设了法社会学的研究方向,这更加加剧了对于法社会学学科地位和属性的争论; [22] 转引自侯猛:《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与中国宪法学发展》,载《江海学刊》2009年第3期; [23]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页; [24]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5页; [25] 贺欣指出:“研究者注意到的可能仅仅是他们想注意到的,而有意无意地忽略那些与他们想达到的结论冲突或者不符的信息,因此可能与受访者形成一个合谋,因而这类研究所得的结论最多只是一种大致上令人信服的解读、推断、甚至是猜测。”See Recent Decline in Chinese Civil and Economic Caseload:Exploration of a Surprising Puzzle, unpublished manuscript; [26]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版,第249页; [27] 贺欣:《转型中国背景下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卷,第22页; [29] Why Don‘t Law Professors Do More Empirical Research? 39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89),p.323; “Lawyers,Scholars,and the Middle Ground”,91 Michigan Law Review(1993),pp.2075,2096-98; “Trends in Legal Scholarship:A Statistical Study”,29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00),pp.517,523-25,528-30; [30]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07、313页; [31]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08页; [32] 在解决好法社会学与注释法学之间的关系之后,更长远观察,如何给法社会学一个合理的学科定位应当是影响其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这已非本文的任务;参见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09页; [33] 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 [34] 王铭铭:《西方与非西方》,华夏出版社2009年第1版; [35] 翟学伟:《中国人的行动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1版; [36] 众所周知,为了弥补实证调查研究受制于经济资本和权力资本的缺憾,法社会学研究往往寻求和采取弱资本支持的研究对象(如个案研究)进行,调查手段和资源限制可以最大程度缓解,但同时这种方法也带来一个相关的问题,即各项研究之间很难在某种理论上找到共同点,也普遍对理论建构缺乏兴趣,本土研究的概念开发由此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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