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工作要点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6 15:54:42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篇(1)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作为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检察工作环境,保证人民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要从薄弱环节上下功夫,从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着手,切实解决警力不足,进一步理顺现行管理体制,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司法警察工作内容,推进装备现代化建设,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需要。

一、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必然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获得了各级领导和检察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扬。但是,随着检察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司法警察只有加快自身的改革,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

(一)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发展的必然

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检察工作职权的进一步细密化、专业化,在检察官、书记员等组成的检察工作系统中,各司法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也应当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从事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等八项工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开展打下了基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检察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探索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使司法警察专业化与检察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二)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正确履职的必然

目前,因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一,使得司法警察的发展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首先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工作职责,司法警察从事这些工作指向的是服务、保障于各项检察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检察官的检察工作与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与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是互衔接、沟通的。不可否认,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居于中心地位,司法警察的保障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但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被不少人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行政指令,认为司法警察属于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仅被看成是检察工作的附属性工作,司法警察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但司法警察如何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这些职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就是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影响了司法警察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响应司法改革的必然

随着法律体系不断扩大,法律分工的不断细密,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具备专业水准,对自身所从事的司法领域业务精通,掌握熟练的技能,具有敏锐、深邃的思维品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正是使司法警察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过程,必将能极大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 转贴于

二、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内涵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逐步使司法警察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的专业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其正义感和公正力,并形成专属于司法警察群体的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

(一)选任人员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首先是人员要专业化,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一是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欲进入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工作。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司法警察,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干部和从社会录用的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司法警察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通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使司法警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坚决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专业化建设,转变司法警察工作作风,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信任度。三是使司法警察工作稳定化、职业化。有些检察干警把司法警察看成与书记员一样过渡性的工作,从事司法警察若干年后,转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导致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向了检察工作岗位。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选任,就是要使司法警察工作职业化,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司法警察不得被免职调离。

(二)职权行使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具有强制性、单向性、快捷性等特点。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其实就是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的认识。随着检察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司法警察专业化管理也势在必行。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司法警察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也应当是独立的、主动的、不受干涉的。从目前现状看,1998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之后,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检察官安排。司法警察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保障、配合各项检察工作,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其他检察工作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有机衔接。根据警务工作流程而不是根据检察官的临时指导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检察官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警务保障。同时,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司法警察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行使,有权决定制止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三)评价机制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评价机制首先是对司法警察的工作考核。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检察院一般参照办公室等司法行政人员的评价机制,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及工作实绩,不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其次,应当建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司法警察职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是对司法警察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其行使职权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职权寓于对司法警察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是一个内容丰富、涉及关系复杂的改革过程,要与检察机关的整体改革一道向前推进,不可能孤军深入,而且将是一个较长时间逐步摸索、实践的渐进过程。在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强政治学习制度

加强司法警察的政治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是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司法警察签名表决心,争当职业道德高尚的优秀司法警察;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寻求思想教育的共鸣点;三是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二)抓住机遇推进发展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应当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同步运转。应当说,检察官职业化的推进带动了检察机关整体的司法改革,也给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离不开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的推动和支持。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相对接,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检察工作改革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各部门对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不断探索、总结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规律,使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符合、适应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三)以提高素质为重点

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专业化发展的关键。因此在专业化发展过程中,要以提高干警素质为重点,在注重量的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培养司法警察良好的职业技能,使其具备大局意识,忠诚于法律信仰,有高尚的道德品行,优雅的人文素养,坚决果敢的性格气质。要通过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来加快专业化发展进程。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篇(2)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管理部门,处于为审判提供服务保障的第一线,是基层法院警务工作指挥部、组织者。法警大队管理专业化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与效率。其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检察工作环境,保证人民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从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着手,切实解决警力不足,进一步理顺现行管理体制,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 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司法警察工作内容,推进装备 现代 化建设,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需要。

一、其必然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警察只有加快自身的改革,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

首先,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发展的必然。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检察工作职权的进一步细密化、专业化,在检察官、书记员等组成的检察工作系统中,各司法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也应当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从事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等八项工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开展打下了基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检察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探索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使司法警察专业化检察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其二次,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正确履职的必然

由于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一,使得司法警察的发展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首先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工作职责,司法警察从事这些工作指向的是服务、保障于各项检察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检察官的检察工作与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与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是互衔接、沟通的。不可否认,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居于中心地位,司法警察的保障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但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被不少人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行政指令,认为司法警察属于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仅被看成是检察工作的附属性工作,司法警察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但司法警察如何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这些职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就是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影响了司法警察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响应司法改革的必然

随着 法律 体系不断扩大,法律分工的不断细密,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具备专业水准,对自身所从事的司法领域业务精通,掌握熟练的技能,具有敏锐、深邃的思维品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正是使司法警察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过程,必将能极大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

二、发展内涵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逐步使司法警察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的专业 法律 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其正义感和公正力,并形成专属于司法警察群体的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

其一,选任人员要专业化。司法警察专业化,首先是人员要专业化,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一是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欲进入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 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工作。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司法警察,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干部和从社会录用的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 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司法警察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通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使司法警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坚决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专业化建设,转变司法警察工作作风,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信任度。三是使司法警察工作稳定化、职业化。有些检察干警把司法警察看成与书记员一样过渡性的工作,从事司法警察若干年后,转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导致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向了检察工作岗位。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选任,就是要使司法警察工作职业化,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司法警察不得被免职调离。

其二,职权行使要专业化。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具有强制性、单向性、快捷性等特点。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其实就是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的认识。随着检察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司法警察专业化管理也势在必行。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司法警察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也应当是独立的、主动的、不受干涉的。从目前现状看,1998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之后,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检察官安排。司法警察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保障、配合各项检察工作,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其他检察工作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有机衔接。根据警务工作流程而不是根据检察官的临时指导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检察官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警务保障。同时,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司法警察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行使,有权决定制止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其三,评价机制要专业化。司法警察专业化评价机制首先是对司法警察的工作考核。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检察院一般参照办公室等司法行政人员的评价机制,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及工作实绩,不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其次,应当建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司法警察职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是对司法警察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其行使职权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职权寓于对司法警察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注意事项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是一个内容丰富、涉及关系复杂的改革过程,要与检察机关的整体改革一道向前推进,不可能孤军深入,而且将是一个较长时间逐步摸索、实践的渐进过程。在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加强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司法警察的政治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首先,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司法警察签名表决心,争当职业道德高尚的优秀司法警察;其次,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最后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寻求思想教育的共鸣点。

二是抓住机遇推进发展。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应当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同步运转。检察官职业化的推进带动了检察机关整体的司法改革,也给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离不开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的推动和支持。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相对接,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检察工作改革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各部门对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不断探索、总结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 规律 ,使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符合、适应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三是以提高素质为重点。在专业化发展过程中,要以提高干警素质为重点,在注重量的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培养司法警察良好的职业技能,使其具备大局意识,忠诚于法律 信仰,有高尚的道德品行,优雅的人文素养,坚决果敢的性格气质。要通过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来加快专业化发展进程。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专业化发展的关键。

四是着力打好制度基础。要看力抓好制度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是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进程的重要环节。因为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是一个稳步推进的渐进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规律和特征的实践、总结,并根据时代的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制度,进一步推动专业化的发展进程。

总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顺应了改革的要求,值得探讨和研究。坚决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进程,增强队伍整体素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专业化道路发展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一支特有的准军事化力量,在检察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篇(3)

(一)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发展的必然

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检察工作职权的进一步细密化、专业化,在检察官、书记员等组成的检察工作系统中,各司法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也应当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从事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等八项工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开展打下了基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检察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探索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使司法警察专业化与检察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二)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正确履职的必然

目前,因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一,使得司法警察的发展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首先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工作职责,司法警察从事这些工作指向的是服务、保障于各项检察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检察官的检察工作与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与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是互衔接、沟通的。不可否认,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居于中心地位,司法警察的保障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但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被不少人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行政指令,认为司法警察属于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仅被看成是检察工作的附属性工作,司法警察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但司法警察如何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这些职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就是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影响了司法警察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响应司法改革的必然

随着法律体系不断扩大,法律分工的不断细密,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具备专业水准,对自身所从事的司法领域业务精通,掌握熟练的技能,具有敏锐、深邃的思维品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正是使司法警察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过程,必将能极大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

二、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内涵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逐步使司法警察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的专业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其正义感和公正力,并形成专属于司法警察群体的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

(一)选任人员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首先是人员要专业化,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一是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欲进入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工作。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司法警察,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干部和从社会录用的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司法警察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通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使司法警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坚决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专业化建设,转变司法警察工作作风,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信任度。三是使司法警察工作稳定化、职业化。有些检察干警把司法警察看成与书记员一样过渡性的工作,从事司法警察若干年后,转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导致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向了检察工作岗位。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选任,就是要使司法警察工作职业化,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司法警察不得被免职调离。

(二)职权行使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具有强制性、单向性、快捷性等特点。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其实就是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的认识。随着检察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司法警察专业化管理也势在必行。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司法警察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也应当是独立的、主动的、不受干涉的。从目前现状看,1998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之后,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检察官安排。司法警察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保障、配合各项检察工作,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其他检察工作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有机衔接。根据警务工作流程而不是根据检察官的临时指导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检察官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警务保障。同时,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司法警察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行使,有权决定制止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三)评价机制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评价机制首先是对司法警察的工作考核。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检察院一般参照办公室等司法行政人员的评价机制,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及工作实绩,不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其次,应当建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司法警察职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是对司法警察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其行使职权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职权寓于对司法警察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是一个内容丰富、涉及关系复杂的改革过程,要与检察机关的整体改革一道向前推进,不可能孤军深入,而且将是一个较长时间逐步摸索、实践的渐进过程。在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强政治学习制度

加强司法警察的政治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是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司法警察签名表决心,争当职业道德高尚的优秀司法警察;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寻求思想教育的共鸣点;三是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二)抓住机遇推进发展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应当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同步运转。应当说,检察官职业化的推进带动了检察机关整体的司法改革,也给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离不开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的推动和支持。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相对接,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检察工作改革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各部门对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不断探索、总结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规律,使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符合、适应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三)以提高素质为重点

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专业化发展的关键。因此在专业化发展过程中,要以提高干警素质为重点,在注重量的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培养司法警察良好的职业技能,使其具备大局意识,忠诚于法律信仰,有高尚的道德品行,优雅的人文素养,坚决果敢的性格气质。要通过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来加快专业化发展进程。

(四)着力打好制度基础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是一个稳步推进的渐进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规律和特征的实践、总结,并根据时代的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制度,进一步推动专业化的发展进程。因此要看力抓好制度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是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进程的重要环节。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篇(4)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作为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检察工作环境,保证人民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要从薄弱环节上下功夫,从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着手,切实解决警力不足,进一步理顺现行管理体制,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司法警察工作内容,推进装备现代化建设,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需要。 

    一、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必然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获得了各级领导和检察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扬。但是,随着检察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司法警察只有加快自身的改革,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

    (一)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发展的必然

    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检察工作职权的进一步细密化、专业化,在检察官、书记员等组成的检察工作系统中,各司法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也应当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从事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等八项工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开展打下了基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检察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探索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使司法警察专业化与检察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二)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正确履职的必然

    目前,因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一,使得司法警察的发展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首先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工作职责,司法警察从事这些工作指向的是服务、保障于各项检察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检察官的检察工作与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与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是互衔接、沟通的。不可否认,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居于中心地位,司法警察的保障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但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被不少人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行政指令,认为司法警察属于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仅被看成是检察工作的附属性工作,司法警察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但司法警察如何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这些职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就是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影响了司法警察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响应司法改革的必然

    随着法律体系不断扩大,法律分工的不断细密,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具备专业水准,对自身所从事的司法领域业务精通,掌握熟练的技能,具有敏锐、深邃的思维品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正是使司法警察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过程,必将能极大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 

    二、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内涵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逐步使司法警察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的专业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其正义感和公正力,并形成专属于司法警察群体的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

    (一)选任人员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首先是人员要专业化,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一是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欲进入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工作。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司法警察,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干部和从社会录用的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司法警察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通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使司法警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坚决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专业化建设,转变司法警察工作作风,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信任度。三是使司法警察工作稳定化、职业化。有些检察干警把司法警察看成与书记员一样过渡性的工作,从事司法警察若干年后,转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导致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向了检察工作岗位。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选任,就是要使司法警察工作职业化,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司法警察不得被免职调离。 

    (二)职权行使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具有强制性、单向性、快捷性等特点。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其实就是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的认识。随着检察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司法警察专业化管理也势在必行。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司法警察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也应当是独立的、主动的、不受干涉的。从目前现状看,1998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之后,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检察官安排。司法警察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保障、配合各项检察工作,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其他检察工作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有机衔接。根据警务工作流程而不是根据检察官的临时指导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检察官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警务保障。同时,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司法警察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行使,有权决定制止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三)评价机制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评价机制首先是对司法警察的工作考核。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检察院一般参照办公室等司法行政人员的评价机制,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及工作实绩,不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其次,应当建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司法警察职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是对司法警察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其行使职权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职权寓于对司法警察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是一个内容丰富、涉及关系复杂的改革过程,要与检察机关的整体改革一道向前推进,不可能孤军深入,而且将是一个较长时间逐步摸索、实践的渐进过程。在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强政治学习制度

    加强司法警察的政治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是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司法警察签名表决心,争当职业道德高尚的优秀司法警察;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寻求思想教育的共鸣点;三是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二)抓住机遇推进发展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篇(5)

【正文】

前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虽然不在审判的第一线,往往扮演服务保障的角色,但是不难看到,司法警察也是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在法治进程中同样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支业务素质优良,形象优秀的司法警察队伍,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因此,本文着力于探讨在新时期如何进一步提升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促进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概述

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是指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外在观感,是指他人对司法警察执法工作的专业素质、技能水平、职业道德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可以说,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不但代表着司法机关的外在形象,还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

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本身执行着一定的功能,这一点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但是由于执法本身是一种强制性活动,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相关人员的不理解甚至抵触。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是国家法律执行的一部分,要求做到以法律为依据和准则,但是如果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那么无形之中会化解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使执法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所以,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在司法警察执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良好的执法形象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展开,也有利于以法警执法工作为切入点提升我国的法治水平。因此,如何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当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职称

二、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之提升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其二是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这两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直接为他人所感知,较为直观、具体;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则是司法警察外在形象的支撑与根本,内在素养的高低决定着外在形象的好坏。因此,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须从外在形象和内在素养两方面着手。具体而言:

(一)外在形象

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是指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的着装、举止、谈吐、行为方式等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方面能为人所直接感知,往往代表着人们对司法警察的“第一印象”。因此,一支优秀的司法警察队伍,必须在外在形象方面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这是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基本要求。

总体上说,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能够给人一种威严、庄重、正派,但是又具有一定的亲和力。例如,在工作中,司法警察的着装要统一, 同时做到整洁、美观;在谈吐举止方面,时时不忘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更不能恶意中伤、诋毁国家法律;在行为方式方面,应该等同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规范日常生活的细节方面。

(二)内在素养

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相比较外在形象而言,较为含蓄,但是更为根本,更为重要。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包括职业责任感、工作作风、职业技能、道德素养等方面。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除了需要依靠个人修养外,还需要通过职业培训、个人努力等方式来促进。

具体而言,司法警察应该有高度的责任感,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保障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该具备较好的工作作风,法警队伍应该密切写作,重视团队精神;在职业技能方面应该加强培训,同时注重自我学习,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理论外,还要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学习,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理、审判秩序维护等方面工作的学习;在道德素养方面,应该严于律己,一切工作以维护法律制度和法院工作为出发点,廉洁自律,拒绝腐朽思想的侵蚀。

职称

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司法机关和司法警察个人都必须长久地加强培训、学习、总结。通过一个动态的过程,实现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进而促进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总体提升,锻造一支精干、优良的司法警察队伍,为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三、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具体路径

上文论述了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两个基本要求,即从外在形象和内在素养两个层面加强对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总体提升,司法警察形象的综合提升,必须做到 “外塑形象,内练素养”。因此,本部分的论述将具体探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新思路、新途径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总体而讨如何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具体地、现实地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在本部分的论述中,笔者对言,从主体角度来考察,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努力,二要依靠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这两个方面对于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也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方面均不可偏废。

(一)司法机关的应有作为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对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负有较大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司法警察的日常工作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一部分,且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本身即负责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其有能力、有资源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和形象进行综合提高。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注重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培训。我们知道,法律人共同体的概念已经为人们所熟知,这个专业的共同体,共享一套话语体系和逻辑思维,具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司法警察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律人共同体,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其处于边缘化状态。笔者的观点是,司法机关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培训,应该以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思路进行,其各项要求和标准,应该等同于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具体来说,应该加强对司法警察法律素养、法律技能方面的培训,使其基本掌握国家的法律体系,甚至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司法警察特殊技能的培训,这些技能包括应急事件处理、人身保护、搏击格斗等方面的内容。惟有如此,司法警察才会被锻造成既有法律专业素质,又有警察专业技能的优秀人才,从整体上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形象。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一支形象优秀,赢得赞誉的司法警察队伍,离不开司法机关对其统领和管理,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形象,应该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具体而言,在法警队伍的组织机构上应该有所创新,对法警的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加强法警队伍的思想保障和组织保障。司法机关应该向法警队伍灌输法治理念,使其能够忠实履行国家赋予的神圣使命。

职称

(二)司法警察的个人努力

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离不开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如果说司法机关的努力是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过程中的宏观因素的话,那么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就是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的微观因素。这两方面因素只有结合起来,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收效。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在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中,司法警察个人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司法警察应该加强自我道德修养。任何一个职业都具有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司法警察职业也不例外。那么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的要点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国家法律的形象;第二、保障和维护司法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过程中,甚至在日常生活中均不能违背这两方面的目标,这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点,不得违背,尤其是不能发表与自己的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如在公开场合表示对国家的法律没有信心或者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表示不满等等,这些行为均违背了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且对法律实施和法院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司法警察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两个层面的要求,并且以此严格要求自己,提升自我形象。

其次,司法警察应该加强个人学习。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变动较快,新法也不断出台,法律工作者一旦松懈了学习,就会被时代所淘汰,司法警察也是如此。例如新近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影响较大,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对此加强学习和研究。由于司法警察的工作除了保障法院的审判工作外,还承担着执行法律的职能,因此司法警察应该自我加强专业素养的学习,通过提升专业技能的方式,来提升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并获得社会的认可。

最后,司法警察应该明确工作纪律,端正作风。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是较为严格,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在工作中严格恪守纪律规范,端正作风。具体而言,司法警察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规定、工作章程和各项办事规则,服从命令,另一方面,应该廉洁奉公,拒绝不良思想的侵蚀,以实际的行动向社会表明,自己是一个胜任的、优秀的、形象良好的司法警察,能够完成法律赋予的使命以及党和人民交代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宋援埃.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途径和方法[J].人民检察.2005(4)

[2]王守铎.关于我国现行司法警察体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07(4)职称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篇(6)

(一)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发展的必然

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检察工作职权的进一步细密化、专业化,在检察官、书记员等组成的检察工作系统中,各司法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也应当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从事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等八项工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开展打下了基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检察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探索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使司法警察专业化与检察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二)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正确履职的必然

目前,因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一,使得司法警察的发展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首先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工作职责,司法警察从事这些工作指向的是服务、保障于各项检察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检察官的检察工作与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与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是互衔接、沟通的。不可否认,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居于中心地位,司法警察的保障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但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被不少人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行政指令,认为司法警察属于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仅被看成是检察工作的附属性工作,司法警察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但司法警察如何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这些职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就是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影响了司法警察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响应司法改革的必然

随着法律体系不断扩大,法律分工的不断细密,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具备专业水准,对自身所从事的司法领域业务精通,掌握熟练的技能,具有敏锐、深邃的思维品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正是使司法警察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过程,必将能极大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

二、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内涵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逐步使司法警察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的专业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其正义感和公正力,并形成专属于司法警察群体的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

(一)选任人员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首先是人员要专业化,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一是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欲进入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工作。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司法警察,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干部和从社会录用的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司法警察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通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使司法警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坚决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专业化建设,转变司法警察工作作风,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信任度。三是使司法警察工作稳定化、职业化。有些检察干警把司法警察看成与书记员一样过渡性的工作,从事司法警察若干年后,转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导致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向了检察工作岗位。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选任,就是要使司法警察工作职业化,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司法警察不得被免职调离。

(二)职权行使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具有强制性、单向性、快捷性等特点。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其实就是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的认识。随着检察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司法警察专业化管理也势在必行。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司法警察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也应当是独立的、主动的、不受干涉的。从目前现状看,1998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之后,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检察官安排。司法警察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保障、配合各项检察工作,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其他检察工作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有机衔接。根据警务工作流程而不是根据检察官的临时指导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检察官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警务保障。同时,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司法警察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行使,有权决定制止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三)评价机制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评价机制首先是对司法警察的工作考核。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检察院一般参照办公室等司法行政人员的评价机制,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及工作实绩,不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其次,应当建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司法警察职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是对司法警察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其行使职权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职权寓于对司法警察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是一个内容丰富、涉及关系复杂的改革过程,要与检察机关的整体改革一道向前推进,不可能孤军深入,而且将是一个较长时间逐步摸索、实践的渐进过程。在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强政治学习制度

加强司法警察的政治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是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司法警察签名表决心,争当职业道德高尚的优秀司法警察;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寻求思想教育的共鸣点;三是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二)抓住机遇推进发展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应当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同步运转。应当说,检察官职业化的推进带动了检察机关整体的司法改革,也给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离不开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的推动和支持。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相对接,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检察工作改革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各部门对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不断探索、总结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规律,使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符合、适应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三)以提高素质为重点

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专业化发展的关键。因此在专业化发展过程中,要以提高干警素质为重点,在注重量的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培养司法警察良好的职业技能,使其具备大局意识,忠诚于法律信仰,有高尚的道德品行,优雅的人文素养,坚决果敢的性格气质。要通过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来加快专业化发展进程。

(四)着力打好制度基础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是一个稳步推进的渐进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规律和特征的实践、总结,并根据时代的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制度,进一步推动专业化的发展进程。因此要看力抓好制度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是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进程的重要环节。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篇(7)

(一)执法观念陈旧,司法警察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司法警察,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

(二)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三)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实用不到位、人员构成不合理、履行职责错位。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这些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同时由于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度,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

(四)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着检察业务的开展。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录用及重视程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又没有对司法警察进行过正规训练,导致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文化素质偏低,业务技能素质不强。

(五)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警衔审批缓慢,相关待遇不能及时兑现。警衔是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主要标志,也是司法警察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但是,有些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警衔任命上,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有的司法警察授衔和待遇没有兑现,服装、津贴的标准不统一,发放的不及时等问题。有的还是“准司法警察”,职级、警衔、待遇等就更无法兑现了,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原因,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从建院以来,就没有成立司法警察机构,办理案件时一般都是由检察官“一竿插到底”,这就是原来的体制造成的,而当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组建司法警察机构后,原来的体制仍然起着作用,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组建起司法警察队伍,就更谈不上开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机构人员少,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主要原因。由于基层检察院人员少,特别是工人多而干部少造成了符合入警的人员更少,有的地方还没有给司法警察有相当的编制,有的地方是有机构无人员,有的基层院是有司法警察而无组织,或者说是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这一组织,现有人员不可能完成所赋予给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

(三)领导不重视,是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开展的主观原因。由于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司法警察业务素质低没有办案资格的理论占主导,这样以来基层检察院上从领导班子,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种潜在的意识,有无司法警察都一样办案,所以在个别领导心目中觉得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领导也对这项工作不是十分重视。

(四)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履职作用的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任免等多个方面。按照我国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的现状而言,要着力解决的是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该归谁管和怎样管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很难有效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做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分析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认识不到位。若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关键的就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性质、范围的宣传力度,消除个别科室或少数同志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在此基础上,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应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队伍中的存在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以及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二)加强机构建设,调整人员结构。要立足长远,真正把司法警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纳入党组议事日程,针对司法警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司法警察人力分散等问题,要加大落实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一是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配备专职司法警察大队长,同时成立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二是要健全组织,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严格按照“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编队管理要求,实行司法警察全部归队统一管理的办法。三是建立司法警察党支部,保证在院党组、支队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大队的建设。

(三)加大教育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力度,全面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高起点建队必须有相对较高素质的人才,这是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的基础。严把进人关,依法建警,充分考虑司法警察的最高服务年龄、学历、知识、业务技能等各方面结构,吸收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人员充实司法警察队伍,以形成一支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队伍,确保其具有坚强的战斗力,能够履行好各项法定的职能。要保证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必须还要具备过硬的军事素质和良好的作风。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要抓好政策法规、条例条令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司法警察不仅要有过硬的岗位技能,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篇(8)

最近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三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队伍建设的基本方向,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推进正规化建设,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推进专业化建设,以完善职业保障为重点推进职业化建设。20__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现场会上强调指出:"在深入贯彻党的十精神的新形势下,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立足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保障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坚持以’推进改革、提升能力、规范执法、完善管理、改进作风’为抓手,多措并举,开拓进取,全面加强司法警务工作,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进’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肩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职责,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成立司法警察机构以来,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通过多年的努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受到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肯定。然而不容置疑的是,随着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进入实质性攻坚阶段,队伍建设也面临着一些瓶颈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就会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甚至会影响到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现状所在--当前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实行"双重领导、垂直管理"的要求流于形式,思想重视程度不一,少数单位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游击式"的用警方式与"松散型"的管理模式,导致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呈逐渐弱化的趋势。由于缺乏组织、物质、相关制度机制实体内容的支持和保证,从而导致"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成为仅仅体现在文件中的空泛要求,平时的领导与指挥还是本位主义,组织领导往往局限于上级警队对下级警队的文件和会议的指导,分管领导往往是间接领导,常常出现纵向领导命令式,内部领导模式化,法警工作单一化,处理具体问题弱化。如司法警察的"进出口"问题,上级警队对所辖下级警队班子配备、清理兼职法警等问题,一直以来都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这都与司法警察体制不顺有着直接的关联,影响着警队战斗力的提升。

(二)司法警察队伍进出口渠道不畅,职务序列管理形同虚设,上下关系不顺,机构设置不统一,内部协调不到位,"从优待警"规定不落实,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队伍的整体稳定性受到影响。近几年来,虽然各级警队逐年重视教育训练工作,努力提升队伍素质。但由于受客观条件和因素的影响,法警队伍起步晚,年龄逐步老化,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保障质量不高,工作主动性不强,从优待警的措施不落实或者不完全落实等等,不同种程度地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大部分同志没有经过专门院校的培养与训练,因而,在保障能力水平上和业务技能上难以适应服务审判工作的内在所需。

(三)现有警力人员及综合素质与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其作用高效发挥存在差距,警务保障任务繁重,工作普遍超负荷,在职司法警察普遍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不能适应履职尽责所必须的应急性、对抗性要求。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着前所未有警力不足的困境,建队初期的司法警察主要承担刑事审判中的押解、看管、值庭等单一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警察职能逐渐拓展到审判、执行、等各个领域,任务量快速增长。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开庭保障任务猛增。20__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案件达到983万多件,是1978年的19.5倍;20__年,共审结各类案件又比20__年同期上升了7.17%。接受了执行死刑任务。维护涉诉工作秩序任务难度加大。死刑二审案件开庭保障与远程提讯给中、基层司法警察增加了新的保障任务,还新增了保障人民法庭安全的任务。多年来,司法警察人数增加却极其缓慢,全国警力缺口为3万人左右。一直以来法警占法院干警人数12%的比例要求都没有扩大(警力人数实际平均只占9.7%左右)。补充法警编制的最快途径是大量招录专业军官,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使上级给正式编制,具体到进人时,也是往往向审判执行一线倾斜,有的法院警队甚至几年都不招录法警,加之法院安全形势的压力大,司法警察服务保障审判工作的职能在不断扩大,目前情况下,承担着刑、民、行政案件庭审保障任务,承担拘传、拘留工作,承担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承担派出法庭秩序维护工作,维护涉诉秩序等工作。在具体执行警务任务中,常常出现工作泛化,长期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有的基层警队年人均加班达105天,而且这支队伍年龄结构老化,队伍缺乏生气和活力,据了解江苏某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警察平均年龄都超过了45周岁,像这样一支年龄老化的队伍却要承担同样的警务保障任务。

(四)教育训练方面虽然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与要求,但缺乏专业人才、专门训练机

构和健全的训练设施,工训矛盾突出,训练的人员、内容、时间、质量大部分单位落实不到位,导致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提升迟滞。最高人民法院有规范的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大纲所规定的训练内容多,对各级各类人员训练时间明确,要求明确。然而,各级警队在具体实施训练中,随意性大,每年的训练内容和方法也比较单一,各行其是。训练内容不统一,训练教案不统一,考核标准不统一,集中组训往往是自己训自己,自己教自己,自己给自己评分。大部分警员都没有经过专门院校学习和深造,轮值轮训和集中训练也往往流于形式,计划不细,要求不严,训练层次低,收效不明显。加之训练内容多,平时警务工作任务重,训练难组织,工训矛盾突出。

(五)配套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依据不足,职权和责任主体不明确,工作压力大,职能的多元化、保障的边缘化和执法手段的单一性,导致司法警察队伍整体效能的发挥受到限制。目前,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工作职责要求己从过去司法安全保障对"物"的单一性,提升到对"物"和"人"司法安全管理与保障的双重性,其期望值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司法警察工作超负荷、职业风险压力和心理压加大。另一方面,司法警察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是第一位的,但与司法警察具体职责相对应的司法警察职权,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不完善,履行职责法律依据不足,职责与职权在法律层面上存在滞后性和不明确性,导致司法警察在行使职责和职权时依据不足或与现实工作脱节、陷入职责任务不统一、职责履行不规范、行使职权受制约等执法困境,严重制约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

二、认识所思--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和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加强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二)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客观要求和昭示着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

(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是解决当前队伍建设诸多问题的迫切需要。

三、路径选择--以规范化建设为核心内容,积极探索科学发展路径,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

(一)走单独序列管理之路,真正实行司法警察独立编队管理、垂直领导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前提条件。一是司法警察人员实行单列制。以现有的12%政法编制配置司法警察的政策标准为基数,由上级法院协同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核拨所辖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并由上级警队对所辖警队编制实行责任管理;二是建立全国司法警察统一增长制度。单独预算申报,足额单独下拨;三是司法警察人员实行职级单列制。尽快出台司法警察职务、职级序列和警衔晋升规定,形成常态的晋级晋职机制。四是建议最高院与中组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务配备标准予以明确。同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职权和管理等相关内容,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将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机构,由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承担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任务"。五是实行法警单独序列管理。确立上级法院警队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院-省高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这样有利于上下警力协同形成战斗力,有利于解决司法警察进口和出口的问题,更加有利于司法警察年龄结构的调整。建议全国各级法院司法警察机构按局设置,并统一称谓: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部门(司法警察总局),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二级机构;省以下三级法院司法警察机构均为司法警察局,其机构均为本级副院级规格。省以下法警内设机构分别按相应处、科统一规范设置;即省法院、中级法院内设机构按处设置,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内设机构按科设置,均为本级法院内设机构规格。这样形成上下协调、内部联动、分工明确的新的组织领导的指挥体制。并与公安机构规格相一致,以便相互配合、相互联动、相互依存和共同发展。

(二)走学习型警队之路,提高综合素质,充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稳定队伍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根本所在。学习是每个人的终身大事和要事,学习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而言,理论是根基,思想是导向。学习型警队组织的核心提高团队智商,让每位警员释放智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保障力量,这一特点决定着这支队伍必须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政治坚定,令行禁止,与时俱进,开打创新。为了加强教育与管理,要建立政治思想工作的长效机制,教育内容的安排要有针对性,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将各项教育活动与司法警察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与每个人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司法警察思想领域里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培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意识,进一步养成扎实肯干、耐心细致、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净化心灵,淡薄名利,甘守清贫,始终保持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优良本色。通过制度化、经常化的教育,达到政治坚定、意志刚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和清正廉洁的要求,为司法警察工作的不断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走专业化发展之路,赋予司法警察明确的执法权能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内容。

我们深知和坚信,在当今的审判工作中,法学理论在不断发展,新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出台,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涌现,这不仅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样对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切审判活动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那么简单,而是熟识法律、分析情况、正确决断和总结经验的过程,是一项知识含量很高的司法活动。因此,司法警察对审判领域内的各种发展变化要有一个十分清醒的认识,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认真学习,加强培训,更新知识,补充能量,不断提高素质,这样才能适应新的形势。

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审判环境、审判秩序、审判效率诸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服务、服从于审判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是司法警察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法警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当前,从客观上讲,法警工作服务的范围更广,保障的任务更重,对执行警务的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要胜任新形势下的新类型警务,必须与时俱进,强化内功,以过硬的业务技能来应对服务和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俗话说:"艺高方能胆大"。高素质的法警必须具备高超过硬的专业技能,只有技高一筹,才能应对任何情况,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四)走正规化发展之路,优化司法警察职能配置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重点环节。

在长期履行职责中,留给人们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有法定警种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有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关规定,无执行警务和行使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特殊性要求,无实现保障职责范围内的权能行使规定,留给司法警察的就是虽然有这么一个警种,但是其履职尽责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正规化发展从何谈起?当前,必须通过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法律规定,确立司法警察应有的执法权。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和面临新的形势,研究出台人民法院涉诉司法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司法警察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实施办法等。从而确立司法警察权包括(侦察权、处罚权、处置权、检查权、裁决权、监督权)等各项职权,实现与三大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有机衔接,从而保证司法警察完整地行使司法安全管理和保障职能,让其发挥真正意义上的职能作用。

(五)走训练强警之路,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科学组训、灵活施训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教育培训是增强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和关键环节。坚决克服和纠正执法不懂法、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在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的今天,司法警察既要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又要具备良好的业务技能,既要有内功,又要有外功,既要有"软功",又要有"硬功"。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教育训练的内容和方法要改革,要通过严格的教育训练,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目的。然而,教育的途径、训练的组织方法有哪些,怎样把这支队伍带出高素质的队伍,这是我们各级法院和警队要认真研究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一是在鼓励大家自学的基础上,要认真组织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二是按级培训,突出重点,既要抓好普训,又要重点培养业务骨干,既要抓好典型,又要带动全面;三是要有计划、有目的将有一定发展前途的能人选送院校深造,进行定向培养。同时也呼吁国家警官学院定向招考,培养一批高级警务人才;四是通过定期训练比武活动,切磋技艺,相互交流,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六)走规范化建队之路,建立统一规范的职能履行、装备管理和专项经费保障体系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保证。一是规范管理队伍,健全各类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制度既要科学,又要适用;二是规范警务工作,严格认真履行工作职能,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既要合法,又要合情;既要保证法律效果,又要保证社会效果;三是实行警务装备由警局扎口管理制度,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使用保管;四是建立警务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完善各级警局装备、制定训练经费的年度预算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五是改善警务装备,定期更换,及时维修,定期检查,确保警务工作需要;六是对安全设施建设要舍得投入,特别是高科技含量的警用装备要有计划、分批次进行购置。

(七)走务实稳步发展之路,同步解决好司法警察工作中的遗留问题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稳定之策。一是要解决好聘任制法警的问题。一部分法院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只是眼前和当时的无耐之举和权宜之际,对其参与的工作乃至司法权威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应停止继续招录聘任制司法警察,并实现现有各类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平稳过渡。逐步取消聘任制法警。一方面,可以通过增编将符合条件的转为正式司法警察;另一方面,可以鼓励他们通过公务员考试转为正式司法警察;还有,就是对现有不能继续胜任的,依合同予以逐渐解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机密性,所涉国家审判秘密,下一步不实行聘任制;二是妥善处理好司法警察兼职的问题。兼职司法警察的存在,总体上不利于司法警察力量的加强和提升,但也不能完全避免。应通过改革的路径,从实际出发,对兼职司法警察作合理区分,分别提出不同政策;三是妥善解决部分基层法院司法警察职级偏低和职级、警衔等待遇未落实的问题,让司法警察真正感受到以人为本的改革所带来实实在在的成果,这也是稳定队伍之策。

(八)走创新发展之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优质保障审判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必由选择。工作在于创新,创新在于发展。任何一项工作四平八稳不是创新,按部就班也不是创新。所以,走创新发展之路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必由之路,也是唯一的选择。无数事实证明了一个普通道理,只有创新,工作才能出成效,队伍建设才能快发展。在当前情况下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形势,从而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要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保障审判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作为法警工作来说,一是要树立创新的理念。没有创新的思想理念,工作上是一种倒退;二是要在工作方法上创新。如服务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既要靠前,又要灵活;既要严格,又要文明;既要有好点子,又要有好效果;三是制度上要创新。以前的制度不等于废除和取消,而是要结合新情况,适时制定和修改新的制度;四是工作机制要创新。比如思想政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区域间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协作机制,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与地方公安武警的联动机制和法院机关内部安全工作的协调机制等;五是要创造自己的品牌特色。一个单位和一个部门有了自己品牌特色,可以起到一种示范引路作用,以此来确立自己的地位,为审判工作服务保障大有作为,这才是我们工作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篇(9)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对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服务检察工作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升级阶段,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所引发的各类案件逐年增多,司法警察为检察工作服务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突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使用不到位,检警履职错位

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各地基层检察院先后纷纷成立了司法警察大队。高检院规定司法警察人员按照在编人员的8%- 12%定编,但是由于全国各地各种制约因素的影响,超编少编的现象普遍存在。少数检察院还未实行编队管理,有的虽已进行编队,但检警不分,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大部分的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履行着检察官的职责,而真正在法警履职范围内的工作,却由检察官一手包办。有的甚至出现法警队仅有一名法警队长的现象,法警队的保障职能得不到体现。

(二)办案工作区及相应的警械器具装备不到位

各基层院,虽都根据高检院的要求成立了法警队,但是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基础较薄弱,受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很多地区的检察院由于经费紧张,兼之对司法警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导致对司法警察办案工作区建设投入不足,以致司法警察装备很差、甚至于没有装备,特别是进入科技信息化时代,职务犯罪呈现出隐蔽化、智能化、多元化,依靠传统的办案手法很难进行侦破,而相应的科学技术未能及时跟进,导致司法警察的力量更显薄弱。

(三)法警队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就现阶段的法警素质的整体状况而言,尚不能满足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求,而且随着检察机关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这个薄弱环节也表现得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法律素养、警务技能水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等方面,尤其是没有对司法警察进行过正规系统的警务化训练,使法警的武装保障作用得不到预期的效果。

(四)观念上不够重视,自我边缘化

检察官处于检察业务的主导地位,而司法警察处于辅工作的地位,因此很多基层检察院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识还停留在“可有可无”、“打杂”等旧观念上,法警岗位缺乏吸引力,很多法警自身也流露出“当法警辛苦、提升慢”、“法警当不了一辈子,早晚要改行,晚改不如早改好”等思想苗头,种种自卑心理使得法警队伍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得不到保障,局面极不稳定。

二、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一)是全面推进检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愈显突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以人为本,从严治检”的队伍建设方针。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贾春旺在2006年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检察机关设司法警察,是维护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的客观需要,也是法律监督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司法警察在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离开了司法警察的工作,检察机关的办案秩序和办案安全就没有保障,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就难以正常进行”。检察职能的发挥得益于检察机关内部科室部门的齐整完备、协调统一,作为检察机关不可或缺且担负着警务保障职能的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无疑是现阶段全面推进检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是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力保障

在2009年12月18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同志安排部署了全国政法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任务和职权的划定,保障着检察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在司法警察队伍内部要定职定岗,明权明责,形成良好的内部关系,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外加强与一线科室以及与上下级之间的配合,真正履行司法警察的职责,保障三项重点工作的顺利进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建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构想

(一)严格执行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

司法警察的职能决定其队伍建设必须走向专业化,强化专业化建设。要真正做到司法警察编队管理,不流于形式,首先要解决检察院的编制问题。在“人少案多”的检察院往往就缩减法警编制,填充业务科室的空缺,有的虽处于法警编制,却工作在业务科室,出现了“检警混用”的局面,解决法警编制问题,实行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即可从根本上改变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现象。其次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整套与其他科室部门的联动机制,解决现存的“闲”、“懒”、“散”的问题,促使司法警察队伍自上而下形成凝聚力、提高战斗力,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训练有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堡垒作用。

(二)人员的适格准入

司法警察的录用要严格按照《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通知》等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优化司法警察队伍结构和人员素质,同时要根据岗位的特殊性充分考虑法警的最高任职年龄、学历、知识、业务技能等各方面结构,吸收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年轻的警校大学毕业生充实到法警队伍。在人员录用上笔者认为要把握好以下两点:

1、根据法警职能履行的现实需要,不过分追求过高学历。一来,高学历不一定就更能适应法警的工作,二来,高学历者往往有较高的目标期望值,很难踏实稳当地从事法警工作,不易于法警队伍建设长期稳定发展。

2、要充分把握好聘任制法警的数量与质量,通过对现阶段聘任制法警的现实效果进行充分调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

(三)从立法层面完善司法警察相应职权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对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权作了详细的规定,但规定的司法警察8项职能在面对检察实务工作和理论界的强烈要求时,显得相对狭窄,且部分内容含糊不清,保障无力。因此,司法警察职权的配置需要从立法角度予以完善,在自侦案件中应赋予司法警察拘留执行权、逮捕执行权。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司法警察在提押、参与侦查活动、保护公诉人出庭、证人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并按程序将之上升到法律层面,严格实行提、审有效分离,提押、还押交由司法警察执行。

(四)强化教育培训,苦练技能,提高综合素质

司法警察履职的特殊性要求司法警察应该具备合格的政治思想品德,娴熟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执法基本技能。因此,在不断强化司法警察思想教育的同时,必须狠抓司法警察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体能等科目的培训,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贯穿到整个司法警察日常工作中去。在安全意识方面,要注重平时的强化培养;在警务技能方面,搞好正规化警务训练,制定关于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为内容的操作规范,建立专门警训机构和加强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司法警察队伍完善管理机制,优化警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

(五)落实管理制度,理顺管理体制

理顺管理体制就是要依靠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1.推行考核制度,净化队伍素质。通过完善司法警察工作绩效考核,坚持低分培训、末位调整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竞争激励机制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2.严格管理原则,加大规模建设。3.双重领导、编队管理。法警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是一种明显的优势,双重领导更能增强院领导对法警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是解决法警地位、作用问题的关键。

(六)配套设施的建设及附属机制的健全

1、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完善装备配置。切实把司法警察工作经费纳入检察院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保障司法警察教育、训练、通讯等必要的经费要求。一方面要加强办案工作区的建设和管理。将办案工作区建设纳入“两房”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另一方面,要尽快配齐高检院要求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械具器材等必配硬件,增加部分实用的选配装备,努力提高装备设施的科技含量,逐步实现警用装备的现代化。

2、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制度是保障,机制是活力。在加强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工作过程中,要完善司法警察工作制度,加强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强化内务管理,健全办案机制,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标准化,为检察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3、实行警务公开,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地公示法警的法定职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直接体现,既是公民参与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各级检察机关法警队伍进行自我完善、自我纠正的重要途径。同时要加强宣传报道工作,扩大司法警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和认知度。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应着眼长远,有规划、有目的、有步骤地从各方面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形成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为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宋援埃.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途径和方法,人民检察,2005(4)

[2]周凯. 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机制,经济与法,2010(9)

[3]李卫华 孟强.浅谈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法制与社会,2010(6)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篇(10)

一、当前司法警察素质存在的不足

司法警察的职能是否能得到较好发挥,关键在其警务职能意识及警务技能等方面,这是司法警察素质的核心内容。就司法警察目前的素质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从目前的政策看,从机关内部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原来主要从事的是驾驶工作,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而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尚有欠缺。司法警察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在职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警务技能训练不够。一方面,从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而一些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甚至50岁以上,年龄偏大,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另一方面,囿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长此以往,司法警察体能必将下降,相应其警务技能也就不能适应检察办案的需要。

三是法律知识尚显薄弱。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的双重形象,他们的执法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因此,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例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等等。因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四是调研能力普遍较弱。个人的调研能力反映了对工作深层次的思考,反映了将感性认识转化为理性思考的能力。毫无疑问,在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能力得到认可的同时,一个难点问题却无法回避,那就是司法警察的调研能力不足以跟上检察工作发展的强劲势头,与检察机关“群体大调研”的格局不符,这对提升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极为不利,并直接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五是职业技能范围过窄。一般而言,司法警察的职业技能包括两个部分,即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警察职业技能。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专注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把发展模式定位在向检察官过渡,而法警大多文化知识水平不足以与检察业务人员竞争,这种竞争是以己之短比人之长,极易挫伤法警的自信心;二是法警对警用技能投入过多精力,这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为促进检察工作的动力,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存在脱节,不能适应基层检察院的现实要求。

二、提升司法警察素质的对策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因此,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应当立足检察未来、突破传统束缚,培养多方位、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司法警察的职能性质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其具备检察官一样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胜任检察工作的。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水平,制定操作性强、实践性好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每一名司法警察法律业务知识及时得到更新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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