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调任考察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6 15:53:23

干部调任考察报告

干部调任考察报告篇(1)

第三条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任职意向,考察组人员组成及驻地、联系方式和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预告范围。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及个别提拔任职时,一般要向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参加考察大会的人员预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一般要向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直属单位预告,也可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五条预告方式。需要面向社会预告的,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告;在部门或单位内部预告的,采取张榜公告、召开会议或文件公布等办法,也可以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发放征求意见表时一并进行。

第六条预告时间。考察预告一般应在考察前3天公布,至考察结束为止。

第七条预告程序。基本程序是:制定预告书、预告、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调查核实、及时反馈。

第八条问题受理。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情况,由考察组具体受理,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来访反映和署名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举报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由考察组和干部监督机构、纪检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干部调任考察报告篇(2)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项监督制度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项监督制度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四项监督制度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干部调任考察报告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违反《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用人不当,在群众中反映强烈或对工作造成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部门

和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对失察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严格审查,分

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个人应负的责任,分清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及主要承办人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委,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党委(党

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推荐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都有向党组织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地推荐优秀干部人选的权利和义务。推荐干部实行责任制,所推荐人选失实失真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干部推荐的组织工作负全部责任。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参加推荐人员范围和推荐程序等拟定推荐方案。推荐要严格按方案进行,不得隐瞒、谎报民主推荐结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对推荐单位通报批评,进行重新推荐,并视情节轻重,对推荐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对在民主推荐中搞串联等非组织活动不采取制止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所有参与非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不得列为本次考察对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处分。

第七条个别谈话推荐时,谈话推荐人要对谈话内容负责,如实评价被推荐者的品德、才能。对故意歪曲事实,借机打击报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党委(党组)或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按《条例》规定进行;不实事求是介绍被推荐人的情况、明知被推荐的干部有严重问题,但隐瞒事实,坚持推荐的,给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推荐人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委(党组)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党委常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上报的,推荐结果无效,同时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或党内

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推荐工作的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或对参与推荐人员把关不严,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调离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对该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

导和分管领导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未按《条例》规定程序集体研究确定,或者没有完备的推荐材料,或者没有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把民意低、群众威信差的列为考察对象的,给予考察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上级党委考察组的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考察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考察干部时,参加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特别是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如实向考察组提供被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有关情况;有关部门、机构要提供被考察对象有关真实情况的材料。违反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考察组如违反《条例》规定的考察原则和程序,擅自变更考察方案,造成工作失误或者给考察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对考察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考察组对考察中发现的情况或问题,未作调查或者调查不够清楚,或者在考察材料中不如实反映、不如实向组织汇报,甚至有意隐瞒和夸大事实、弄虚作假,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五条考察组成员篡改记录或有意误导谈话对象、误记谈话内容、泄露干部考察情况等违反干部考察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诫勉或者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组织人事干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调离组织(人事)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考察组在考察期间违反规定接受被考察单位或考察对象礼物馈赠,参加被考察单位或考察对象举办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影响,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考察组成员按照《条例》规定,需要回避而未能回避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应予及时调换。拒不报告纠正的,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考察,未按照《条例》规定,全面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意见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考察组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要及时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报告。未通过集体研究而确定的领导班子任用建议方案,均为无效方案,对私自确定方案的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经干部管理部门考察的干部,已经提拔任职的,其考察材料要存入本人档案。违反规定不及时存档或存档不全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

第四章任免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规定,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同级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一律无效,并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党委(党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集体研究,并经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形成决定。对违反规定决定干部任免的党组织,要通报批评;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有关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对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复议,或者是阻挠复议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干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将干部推荐、考察情况在党委常委会、党委(党组)会上详细汇报并提出使用建议。对于汇报不真实,或有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导致用人失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党委常委会、党委(党组)会的记录人员,应当详细、准确地记录干部管理部门对干部的介绍和参加会议的每一位成员的意见。对于记录不详细、不准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弄虚作假的,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党委(党组)研究干部问题实行回避制度。凡会议研究的干部与参会成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在研究该干部的使用问题时,该参会成员应主动回避。违反规定拒不回避的,对该成员给予批评、诫勉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在己经明确工作调动或者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调离后仍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干部调整任用前,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且群众影响大的干部;

(二)破格提拔的;

(三)越级提拔的;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与领导干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或系统提拔的;

(五)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又重新提拔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提拔任用干部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需报上级审批和实行备案管理的,要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组织部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等资料和职数情况如实上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把关审核。对不按此项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上级党委根据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作出诫勉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成员及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干部工作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经考察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组织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公示。没有公示或不按规定进行公示,致使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检举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对拟任人选的有关问题没有及时发现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建立选拔任用干部考试工作责任制和竞争上岗工作责任制。凡参加命题、考务、阅卷、面试和监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职责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有泄露试题内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考试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考务管理工作松懈,考场监督不力,以致考场无序、发生舞弊行为的,根据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给予考务管理的组织者和具体工作人员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判卷和面试时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泄露试题的,取消有关责任人判卷或考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追究责任时,需对干部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免职、降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处理。需对有关干部作出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处理。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党组织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条例》规定,应受纪律处分,但能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干部调任考察报告篇(4)

(一)调配和录用的原则

1、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因事择人,优化结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严格按照编制、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进行有计划的调配,超编单位一律不得调入人员。

3、局机关主任科员以下干部的录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工勤人员的补充,应在工勤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事和编制部门批准后调入。

4、不准随意调工人到干部岗位上工作,搞新的以工代干。

5、凡上级下达的选调干部通知,属指令性调配,各单位要按时完成。

(二)审批权限及调配程序

1、局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配及调出机关,由人事处提出方案,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并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2、局属单位副处以上干部的调配,由人事处提出方案,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3、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调入调出,由用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局人事处审核(对调入的干部,局人事处要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征得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4、调动人员,应由调入调出双方单位进行商洽。干部(工人)调动表要如实填写,调入单位要认真审阅被调人员档案,并经组织考察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

5、局机关各处(室)一般不得随意外借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由用人处(室)写出专题报告,注明事由、拟借调人员基本情况,经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局人事处协调办理。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期满后,借调人员应回原单位工作。

二、干部的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和在编制职数范围内选任原则。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1、民主推荐。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工作由局人事处组织实施。民主推荐一般应有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时,应向参加推荐的人员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局人事处向局务会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由局务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考察预告。局务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后,人事处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3、任前考察。考察工作由局人事处派出两名以上的同志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全面考察被考察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工作实绩、主要缺点和不足。考察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人数一般应在15-20人,谈话的对象应包括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部门领导、部门同事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写出考察报告,提出干部使用意见。

4、酝酿。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局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

5、讨论决定。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向局务会汇报考察情况,提出干部拟任初步意见,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6、任职。对拟任的领导干部,在局务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结束后,局务会议最后议定任免意见,人事处履行任免手续。

(三)局机关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

根据局机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和干部队伍结构,由人事处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征求分管副局长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局属单位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

在科级干部职数范围内,经过民主推荐并征求分管副局长意见后,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向局人事处写出任免请示,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签发任免文件。

要进一步加强对局属单位科级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可采取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年度工作总结等多种形式了解科级干部德、能、勤、绩、廉,特别是工作实绩方面的情况,为干部的任免、奖惩等提供依据。

三、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

工资福利工作包括工资普调、晋升职务后工资变动、调入人员工资确定、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和工龄、工种变更、津贴、补贴发放以及保险金的缴纳管理等。

(一)局级以上干部工资变动,由人事处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核算,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通知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执行。

(二)局机关处以下干部、工人工资变动,由人事处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核算,报有关部门审批后,通知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执行。

(三)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手续,由本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核算,经人事处审核后自行办理。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数据提供由人事处负责,各项保险金的缴纳由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负责。

四、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

干部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的原则和学用结合、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局里统一安排。

(一)局系统处级干部参加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由局人事处提出意见;参加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党务方面的学习培训由机关党委提出意见,并分别征得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

(二)局机关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干部职工,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报考院校、专业、费用及学习年限,经处(室)领导及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人事处。人事处根据报考人数及各处(室)报考人员分布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办理报考手续。

凡经局里同意参加专科和本科学习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报销全部学费;报考在职研究生班者,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报销30%的学费。其报销程序是:报考者持报考院校出具的学费发票,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处(室)领导在报帐单上签字后,由人事处核定报销金额,到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报领。

局属各单位干部职工凡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局人事处审核并办理报考手续,其学费报销比例参照局机关规定执行。

五、干部职工的奖惩

(一)奖励。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行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条件之一者,应予以奖励。除国家规定的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外,还根据年内评选、争先创优等活动,对评选的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处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的,当年不能评奖、晋升职务和工资档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及工人聘干等。

六、干部职工的退休

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应当退休。

(一)退休条件

1、公务员退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局属单位干部退休

局属单位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人退休

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办理程序

1、局机关干部职工及局属单位副处以上干部的退休由局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或以书面报告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局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

干部调任考察报告篇(5)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的执行。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疏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党委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者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一次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干部调任考察报告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部考察工作,是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表现情况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所进行的调查、了解、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调配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三)发扬民主、群众公认;

(四)全面准确、注重实绩;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六)依法、照章办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科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察。领导干部的考察主要是任前考察。干部提拔任职和平职(级)改任(或交流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察。

干部的日常考察,试用期干部期满考察,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及其他干部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察内容

第五条领导班子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主要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主要包括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三)工作实绩

即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主要包括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现情况;在重大政治问题和关键时刻的态度及表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定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表现和情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人民谋利益的情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经受名、利、权、色考验的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等。

(二)组织领导能力

主要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科学决策、组织协调、开拓创新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依法行政的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知人善任的能力;文化专业水平;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等。

(三)工作作风

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实干精神、吃苦精神的表现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保持良好生活作风的情况等。

(四)工作实绩

主要包括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和上级规定的工作任务中提出的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和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主要包括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情况;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和有关部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财务纪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等情况;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六)干部的潜能

主要包括适应能力;理论素养和理论思维能力;系统思想和全局观念;知识面及学习运用新知识,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应变能力;进取心和创新精神等。

(七)身体健康状况

在考察工作中,根据上述考察内容,按照不同职位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考察标准。对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还要重点考察其党性修养、政治意识、全局观念、宏观驾驭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民主作风、决策能力等。

第三章领导班子考察的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七条领导班子考察主要是定期考察,一般在届中和届末进行。

第八条领导班子考察由组织(人事)部门报党委(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

(二)考察预告。考察组深入各单位考察前1至2天,在被考察单位进行考察预告。预告内容为考察内容、考察时间、考察的方式方法、考察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三)商定考察具体方案。考察组与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研究、商定考察的任务、方法、步骤、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时间安排等具体做法。

(四)召开考察动员会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大会。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情况分层统计分析。

(五)考察座谈,实地考察,查阅有关资料。

(六)反馈考察情况。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综合情况,向被考察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反馈,并共同酝酿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七)向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第四章任前考察的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九条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确定考察人选或在下级党组织呈报干部提拔任职意见后进行任前考察。任前考察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考察前准备;

(二)考察预告;

(三)实施考察;

(四)反馈情况、交换意见;

(五)向考察组派出机关汇报。

第十条考察前准备

(一)确定考察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

(二)拟定考察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考察目的以及拟任职位的要求,确定考察内容(标准)、方法、步骤、座谈范围、工作时间等。

(三)收集材料,核实有关情况。主要包括查阅干部档案,年度考核材料、一票否决的情况、群众来信来访和工作总结等材料;核准其出生、参加工作、入党和任现职的时间;核准学历(包括入学和毕业时间、学校和专业、学习形式等)、工作简历等。

(四)审核呈报单位领导职数、呈报对象的资格、以及呈报的任免材料,填写《干部任前监督表》征求干部监督科室的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计、印制有关表格。

第十一条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并通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考察预告。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实施考察前1-2天,采用《考察预告通知》或召开会议通告等形式在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考察时间、座谈范围、座谈地点、反映问题的途径和方法、考察组的联系方式等。

结合考察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人选的,考察预告的内容不包括考察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采取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一)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的全部对象。上述范围内的人员不能参加的,要说明情况和理由。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个别谈话范围。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正职人选的考察谈话对象应扩大到人大常委会、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县市区直部门主职和乡镇党政正职。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县市区委书记、副书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纪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人大常委会或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县市区纪委副书记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范围和对象参照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成员人选的考察执行。

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对无党派人士和派干部的提拔,还应请同级党委统战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其有关党派负责人介绍情况和意见。

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考察范围。

科级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前考察,考察组根据需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确定谈话范围和对象。

结合考察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要注意了解其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情况和推荐的理由。对平职(级)改任或交流到重要岗位的,可视情况进行推荐,或点名征求意见。

个别谈话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考察内容,听取和了解各方面的意见。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对象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对拟任人选的反对意见,尽可能了解其理由和具体事实。

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在个别谈话中应注意核查。

在与党委(党组)成员个别谈话时,要注意了解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时的情况,重点听取其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和任用意见。

在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个别谈话时,要把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平时掌握的一些具体问题和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了解清楚。根据需要,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有关文字材料。

(二)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按照个别谈话范围执行。上述范围的人员全部进行个别谈话的,不另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由考察组主持,并负责《征求意见表》的发放、回收和情况汇总工作。

(三)民主测评。任前考察的民主测评情况可利用年度考核情况。也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结合发放《征求意见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四)实地考察。根据考察对象岗位职责要求,对其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成绩、工作思路的实施情况、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绩效,进行实地考察。主要方法是实地了解情况、走访有关干部群众等。

(五)查阅资料。收集和查阅的材料主要是:近几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等材料;考察对象个人述职、年度考核、个人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要注意运用已有的实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成果,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反映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六)专项调查。对来信来访和考察中反映的问题,考察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对署真实姓名反映意见或举报问题的,由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直接找举报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核查有关问题;对举报人提供了具体线索的问题,由考察组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对情况比较复杂或通过干部考察方式难以查清的问题,由考察组提出,责成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根据考察工作需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同考察对象面谈。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了解其经历、思想、工作、生活、家庭及个人特长等方面的情况;也可以通过问答方式,考察其理论水平、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同时,向考察对象反馈有关情况或问题,要求考察对象作出说明。

向干部本人反馈情况,可在考察组综合座谈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后进行。反馈的主要内容是,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情况,座谈中了解的考察对象的优点、缺点和不足及希望和建议等。反馈意见以口头方式为主。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考察对象和需要经派出考察组的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的,应在考察后以书面方式反馈。

第十四条通报情况,交换意见。考察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归纳,全面分析干部的德才表现、突出特点、发展潜力和有无影响任职的问题。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做出公正评价。并向考察对象所在地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通报,进一步听取和交换意见。

实行差额考察的,对拟任人选提出具体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集体研究形成考察材料(包括专项调查材料),向考察机关全面汇报考察情况。

第五章考察材料

第十六条考察组在集体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考察材料。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考察材料的内容

(一)考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班子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简要评价及分析排队;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考察材料的内容

(一)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情况以及会议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对考察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九条考察材料的基本要求。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和主要特点。做到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准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结构完整,人名、职务、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要有观点、有事例,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

考察材料一般在1500字左右。

考察材料由考察组集体研究,修改定稿后,署名以示负责。

用于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考察材料,落款应为呈报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考察材料的使用期限。干部提任同一职级的任前考察材料,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进行考察。其他考察材料以任前考察为准。

第二十一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工作结束后,应将确定考察对象的上报材料、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谈话记录、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专项调查报告等材料集中,建立专题文书档案,以备查考。已经提拔任职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考察机关、考察组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察机关,即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三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由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察机关负责。

考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其他单位抽调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参加考察组的工作。考察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五条考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了解组织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四)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第七章考察工作纪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考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二)不准泄露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的情况;

(三)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宴请和活动;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更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是:

(一)考察机关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对应该考察的对象适时安排考察,并负责考察组的组织、考察人员培训、考察方案的审定,以及对考察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察结果的评定、考察材料的验收,有关材料的归档等工作。

(二)考察组对考察实施负具体责任。考察组及考察工作人员负责考察工作具体方案的制定,并严格按考察方案实施考察。对考察方案的实施、考察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认定,以及考察材料(包括有关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考察组反映考察对象情况,表明使用意见,并对此负责。

(四)考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数据,并对此负责。

(五)考察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对考察人员需要了解的问题,做出如实回答和说明,并对此负责。

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确定的考察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

对考察对象的资格审查不严,导致用人失误的;

对考察组成员把关不严,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察组成员出现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组组长的责任:

考察组未按考察工作方案实施考察;

未严格履行考察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察结果,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对群众反映或揭发、举报的问题既不认真调查,又未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重要情况,不如实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

放松对考察组成员的管理,导致考察组成员违纪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

考察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草率,或夹杂个人好恶,讲人情,看关系,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向考察组组长汇报考察情况,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随意向他人或考察对象透露、散布考察谈话内容及调查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干部呈报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对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考察机关和考察组提请调查核实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敷衍了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对象的责任:

向组织隐瞒自己的问题,或授意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

采取各种手段为自己拉票的;

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九条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回避的对象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及地域等其他需要回避的。属于回避对象的考察工作人员,应主动向考察机关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考察工作进行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考察工作和考察组、考察组成员的有关问题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干部调任考察报告篇(7)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部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干部调任考察报告篇(8)

品德作风成提拔依据

考察考核干部,最重要的指标是什么?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德的考察,明确评价重点,健全评价方法;探索完善平时考核的多种途径,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了解,健全对领导干部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对口支援等急难险重工作中现实表现的专项考察制度;进一步改进任职考察和延伸考察工作,完善考察预告制度和生活圈、社交圈考察办法。

教育培训不再走过场。新增了“深入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强调通过谈话、函询、诫勉等形式,对干部及时开展提醒和警示教育。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也作为考核、评价、交流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重点管理

关键岗位是监督重点

《实施意见》指出,研究加强对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一把手重点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加强对关键岗位干部的重点管理。

如何进行重点管理?给出了具体界定,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对象、重点领域、重点时期。突出重点对象,就是加强对市、县、乡三级党政正职的重点监督管理,督促他们秉公用权特别是正确行使好用人权;突出重点领域,就是关注城建、交通、土地管理、工程建设、金融等热点行业和热点部门,加强对这些部门干部的重点监督管理;突出重点时期,就是在班子换届、干部调整、机构改革、逢年过节、婚丧喜庆、住院出国等问题多发时期,早打招呼,及时跟进,加强监督,防止干部出问题。

关键词:监督机制

住房投资情况要报告

《实施意见》明确要加强干部任前查核工作,领导干部任职前组织人事部门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并严格执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等。同时,健全多层次多渠道的干部监督机制。不仅要加强党内监督,还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干部群众的监督作用,畅通电话举报、举报、网上举报等渠道,及时发现各类问题,防患于未然。

《实施意见》强调要坚持从严监督,进一步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格纠正的监督机制,对进一步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对瞒报、漏报、谎报的行为将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提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关键词:治懒治庸

懒官庸官将从严处置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要对基本素质较好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对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不胜任和不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处理,加大对失职干部责任追究的力度,并对几类情形及从严处置措施作明确规定。

干部调任考察报告篇(9)

(一)考察任务确定后,由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政治处)实施考察工作。考察组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换届或届中全面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县级干部或相当职务的干部担任考察组组长。

(二)考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拟定考察方案,明确考察目的、内容、方法步骤、谈话范围和时限要求等。考察方案由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政治处)提出。2、进行干部考察预告。3、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4、进行民主推荐工作,根据民主推荐、谈话推荐的结果同党委(党组)确定考察人选,并对考察对象进行预告。5、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对考察对象实施全方位考察。6、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形成考察材料。7、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政治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8、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调查核实不影响提拔使用的,按规定程序履行任职手续;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

二、坚持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目的在于进一步打破干部考察工作的封闭式、神秘化,拓宽广大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把群众真正置于评价干部的主体地位,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在选拔任用干部中更好地体现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今后要将这一制度在全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中继续推行并坚持执行。

具体要求是:

(一)在进行考察之前,要将《干部考察预告》印发给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预告。

(二)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任务、对象、内容与方式,谈话范围;考察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工作时间;群众反映问题的方式等。

(三)从预告之后到考察期间,考察组要认真接待和听取群众的反映,并负有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谈话人的责任。同时,对足以影响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和使用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搞清事实真相,并如实向干部管理机关作出汇报。

(四)反映人应以真实姓名、身份进行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干扰考察工作的,要严肃处理。

三、全面加强干部考察内容

在对干部进行考察时,全面加强干部考察内容,以便更加客观、公正地了解掌握干部的各种情况。

(一)思想政治素质情况。主要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贯彻上级决策和各项部署是否坚决,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考察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对县(市)领导班子,侧重考察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基层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对州直部门领导班子,侧重考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工作任务、转变工作作风和为基层服务等情况。对经营性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侧重考察固定资产投入、上缴国家税金增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工收入增长、安全生产和职工思想稳定等情况。

(三)维护社会稳定情况。主要考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否做到工作重心下移,建立并严格执行责任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是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和妥善处理越级上访事件;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预防工作,防止重大安全、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四)重大事件处置情况。主要考察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和其他突发性事件时,是否把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认真负责,反应快捷,及时亲临现场,*前指挥;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做好群众工作,决策果断,措施有效,把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是否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承担责任,善于汲取教训,在处置重大事件过程中不断提高执政水平。

(五)作风建设情况。主要考察是否坚持“两个务必”,密切联系群众;是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和急功近利的现象;是否坚持公道正派,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人用人;是否高度重视、有效解决部分干部存在的办事不公、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化等问题。

(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考察是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领导干部,是否实行责任追究;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及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是否自觉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认真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和干部;是否严格遵守关于廉洁方面的有关规定。

(七)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主要考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议事规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提高决策水平;是否健全完善分工负责抓落实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是否妥善解决自身矛盾和问题,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四、建立考察情况适度公开制度

建立考察情况适度公开制度,旨在通过扩大群众对考察结果的了解程度,进一步加强群众对干部及干部考察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干部考察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根据实际需要,主要是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适时、适度公开。由干部主管部门对被考察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或间接地反馈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与此同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调查结果必要时也进行反馈。对确有问题的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较突出的干部,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帮助下进行思想整顿和必要的组织调整。

五、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

提高干部考察工作整体水平和质量,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必须实行考察责任制,使考察者对考察结果的真实性和评价的公正性负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等有关要求,对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提出以下要求:

(一)干部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派出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工作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走过场,草率行事。考察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执纪执法机关的意见。要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尤其要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对反映有重大问题的干部,要注意认真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有关责任人要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纪律处分;在组织(人事)岗位的,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二)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在考察工作中,不偏听偏信,不感情用事,不隐瞒、歪曲考察真相。对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反映考察情况,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在组织(人事)岗位的,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三)实行干部考察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一般不得去自己的原籍和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单位考察干部。凡考察涉及考察人员的亲属、交往密切的同学、同乡、战友,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考察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对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考察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纪律处分。

干部调任考察报告篇(10)

第一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继续扩大民主,推进交流,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在选拔任用中坚持:(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实行考察责任制,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和举荐干部责任制。

(一)严格标准,认真考察被考察对象的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文化水平、宗旨意识、工作作风、能力水平等方面,考察材料要客观公正,提出明确的拟任意见,并署名以示对考察材料负责。

(二)任何个人向党组织举荐干部必须负责地填写署名的推荐材料,不署名的推荐材料原则上不列入考察。

(三)若因考察或推荐失实,造成党组织用人严重失误,要追究考察人员、推荐人员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逐步推行“一推双考”、公开选拔干部制度。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地域、行业、身份的限制和论资排辈、求全责备、平衡照顾等陈旧观念的束缚,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公开选拔干部,实行干部竞争上岗。推行“一推双考”坚持以下程序:

(一)制定“一推双考”工作方案;(二)公开招考职位及参考条件;(三)公开报名、公开推荐;(四)资格审查;(五)命题考试;(六)面试答辩或演讲答辩;(七)组织考察;(八)公布结果、进行公示;(九)决定任命。

第四条全面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对选任干部的监督,对乡科级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

(一)凡县委拟提拔任用的乡科级领导干部,一律实行任前公示制。在县委常委会议讨论之后,由县委组织部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二)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如认为拟任干部不宜任用,可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县委组织部或县纪委反映。

(三)对拟任干部提出不同意见必须客观公正,举报拟任命干部的重大问题必须事实清楚,签署真实姓名。

(四)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进行查实。既要鼓励和保护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又要保护拟任干部。对挟嫌报复以及诬告陷害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五)公示期满,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作出公示结论报告县委。如未发现影响任命的问题,则按有关程序予以正式任命。

干部教育管理

第五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切实履行干部教育管理职责,分管部门及挂钩乡(镇)的县级领导应把分管部门和挂钩乡(镇)的乡科级干部的教育列入主要工作职责,作为乡科级领导干部教育的直接责任人,抓好干部教育工作。

第六条坚持和完善谈话、诫勉制度。

在干部职务提升、工作调动、取得成绩、出现问题时,县委及组织部领导要及时与其谈话、打招呼、提要求。

第七条发挥党校在干部教育中的作用,县委党校每年要对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学习教育;每次培训重点解决一至二个问题,并把理想、信念、民主集中制、宗旨意识等方面的内容贯穿于全过程;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对新提拔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

(一)试用的对象:县委、人大、政府直接任命的乡科级领导干部(需要选举产生或按有关章程规定产生的领导干部除外)。

(二)试用时间:试用一年。即从发文任命之日起至一年期满。

(三)试用干部的管理:试用干部在试用期间按同级干部进行管理。试用期满,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作出试用结论报告县委予以确认。如发现有影响担任新任职务的问题以及没有履职能力的,经县委讨论免去其新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不能担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四)试用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干部在试用期间行使所任职务的职权,享受所任职务的政治待遇,工资按任职前的职务计发,其它福利待遇按新任职务执行。

试用期经确认为合格的,从任命之日起执行新任职务工资,补发其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免去其新任职务安排其它工作的,不得再享受试用期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九条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

根据乡(镇)三年一届,县级五年一届的任期,担任乡(镇)副科实职以上的领导干部任期为三年,担任县直各部门副科实职以上的领导干部任期为五年,任期与县、乡换届时间同步。任期满,经述职评议、测评考核为合格的,按干管权限可重新任命或岗位调整,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转换为同级非领导职务;不合格者,降职使用或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十条建立健全“轮岗”制度。

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原则上进行交流“轮岗”。

第十一条严格考勤制度。

乡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必须报告县委组织部,乡(镇)及县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离岗,必须报告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经批准方得离开岗位。

干部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实行乡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经考核,完成责任目标(包括年度责任目标)的留任;完不成责任目标的则视情况黄牌警告(诫勉谈话),自动辞职、责令辞职或免除职务。

第十三条推行干部汇商监督制度。

加强与执法执纪部门的工作联系。县委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办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苗头”,及时“诊治”。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对掌管钱、财、物的领导干部一律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严格干部考核制度。

重点把考勤与考绩相结合,把经常性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按照“个人述职、群众评议、组织考核”的程序每年组织对乡科级干部的考核;同时,通过工作检查、专项调查、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总结会、届中述职和民主测评等途径,深入到干部的工作圈、社交圈了解情况,使领导干部始终处于考核的视野之内,给他们以压力和动力。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县、乡人大评议、测评领导干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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