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信息化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3 15:45:17

财税信息化论文

财税信息化论文篇(1)

一、信息文化的内涵

信息文化是信息社会的主流文化,是人们借助于信息、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从事信息活动所形成的、信息社会所特有的文化形态,是信息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样式。信息作为一个科学概念,最早出现在通信领域,但随着信息概念向各门具体科学渗透,被纳入了哲学的视野。在研究信息的过程中日益倾向于探究信息的本质,逐渐赋予其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同时也赋予了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信息是在信号的刺激下产生的,就其形成的过程而言,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不能据此否定信息的主观性,无论是生成的信息,还是生产的信息,最终都以主观的形式而存在,而且随着人们意志的改变而改变。如果没有大脑的出现,就根本不可能生成和生产信息,这个世界也永远是充满各种信号的呆板的世界。

信息的本质是主观虚拟存在,而事物的本质则是客观实际存在。首先,信息决定于事物,离开了事物,信息就失去了赖以产生的客观基础。其次.信息不同于事物,信息是虚拟的、主观的,而事物是实际存在的、客观的。第三,信息具有一定的超越事物之外的独立性。因为信息是虚拟的、主观的,所以信息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自由地进行信息运算,并据此改造事物。第四,信息对事物的反映有时是扭曲的。信息之间的联系基本上与事物之间的联系相符合,有时超越事物之间的联系,并生产出新的信息。

智能信息是“情报学”与“信息学”发展融合的产物。在知识环境下,智能信息学注重对知识传播、获取、管理和情报交流的研究,以及“探索信息激活的规律”。目前,人类对信息的需求已从最初的单一需求转向了适用于各领域的决策信息需求,因此,智能信息已超越以往文献情报学及科技情报学的研究范围。传统的科技情报理论、文献情报理论正在与现代的竞争情报理论、工商情报理论、技术情报理论、安全情报理论等现代情报理论相结合,从而形成智能信息理论。

信息技术的使用也给信息社会带来了许多伦理问题,这些伦理问题包括信息的获取、保存和扩散;信息的质量控制,可靠性、自由流动和安全性;普遍存取的扩大;内容的共享与交换;创建新数字空间的技术支持;公众意识;对多样性、拥有权和隐私权的尊重;对信息通信技术的伦理性使用;以及新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信息技术的集成等。

二、信息文化对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影响

1、信息文化改变了税收管理体制、组织形态和结构,未来税收工作的主体将围绕网络建构。在信息社会中,社会系统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信息和反馈作为运行与控制的依据,各种制度的运行也都建立在相应的信息传播技术基础上。税务征管也将围绕网络建立起新的虚拟社会结构及虚拟组织而展开税收管理工作。面对社会组织分散化和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的趋势,信息文化将建立起社会运转的新规范,将引导税收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决定税收管理的新机制。

2、信息技术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深刻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在信息社会中,人们的活动日益依赖各种信息中介.并由此改变人们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和教育方式。同时,人们的信息意识、信息素养、信息心理和信息生产、传播、选择和应用等方式也受到信息文化的影响。一是信息时空观的形成。信息社会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传递时间不断缩短,空间距离相对缩小使人类社会的空间特征有更加时间化的趋向,即空间可以被时间置换。二是信息世界观的确立。传统的物质意识二分世界观将被信息世界观所取代,信息与物质、能量被视作是共同构成世界的要素,对于人们所生存的世界,信息更具有了无可取代的地他,其地位超过了信息和能量。三是信息价值观的确立。信息的特征决定着信息价值在增值中的作用。信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各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信息拥有者在竞争中占据着有利地位,权力“从资本占有者手里转移到职业官吏和技术治国论者,及信息提供者手里”,信息的价值观得以确立。“信息经济”、“知识经济”都足信息价值的体现。

3、信息垃圾与信息污染挤占了信息空间,造成信息选择困难。大量的信息由于未经筛选而产生,其可靠性难免良莠不齐,甚至大量的虚假信息、失效信息、垃圾信息污染了信息环境。挤占了信息空间,而且无序的信息也使人难辨真伪。信息量的巨大不仅未能消除人们认识中的不定性。反而使人们无所适从,妨碍了信息的有效利用。

4、信息超载与信息贫困的日趋对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存在着信息垄断的可能性,信息不对称性同时体现在信息获取与处理能力的不均衡方面。一方面,我们面对无时无刻不在产生、交换和使用的大量信息流。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却义难以获得实施征管工作必须的社会和纳税人的有效信息,出现有效信息贫困现象。信息超载和信息贫困同样给我们处理和有效利用信息带来危害。

5、信息依赖与信息焦虑日益加剧。信息时代,人们往往不加批判的接受信息的改造,日渐丧失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产生信息依赖。同时,由于信息技术的高科技特征,使得信息专家和信息部门逐渐成为各方面的权威。整个社会笼罩在一派“信息至上”的氛围中,过量的信息使人精神紧张、敏感,指纹考勤、排队机、管理卡、门禁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在口常_L作中的过分崇尚,信息化手段成为管理的亡具,税务_F部对信息化的恐惧感和厌恶感与日俱增。“信息能力”成为评价一切事物的标准,信息意味着权力。掌握信息的人就具有了对他人的支配能力,不掌握信息的人则受到歧视,会产生信息焦虑。

6、信息生产和利用中的“马太效用”加剧。信息的生产和传播具有自组织性,会产生自动的聚集效应,即在信息生产和利用过程,一口一优势出现,就会不断地加剧,自行强化运作、滚动。信息活动的“马太效应”主要体现在社会信息的牛产、布局和利用过程中。同样。机械、片面、僵硬化的信息格局一旦肜成,就会产生负面效应,从而抑制信息化对税收工作的积极作用。

三、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五大机制

1、从信息共享到知识共享,构建信息文化影响下的信息乍产机制。信息文化环境下,以数据等形式记录的信息可以共享,而存在于人头脑中的知识、经验、智慧等(意会的知识)难以共享。但是,意会的知识通过知识的信息化,知识共享问题就可以被还原为信息共享问题。实施知识共享的可行性方案:第一,建立国家信息资源建没基金,对信息资源共建与共享的成员给予费用上的补偿,用于共享信息的采集、合作编目、管理、提供服务等;第二,建立信息共同体,选择最易实施的合作编目作为信息共享的突破口,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存储、利用体系;第三,应当区别不同规模和地位的机构在共享中的责任,按照博弈论的原理,共享的发动者应当是那些规模大、受益大的机构;第四,信息共享要考虑信息提供者在信息共建与共享中所付出的代价。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五,实现信息的交流与整合。各部门要建立好自己的数据基础,积极开展数据收集和应用工作,形成互通互联的数据基础。同时,在互通互联的过程中,上级单位对各部门完善信息化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达到信息沟通和整合的目的。

2、提高信息素养与信息意识,构建信息文化影响下的信息传播机制。”信息素养”一词最早由美国信息产业协会主席索科夫斯基于1974年提出。概括来讲,信息素养指影响社会成员信息行为的三个主要因素:作为信息行为激励因素的信息意识。由生存、工作、学习等目的产生的信息需要,以及实现信息需求所必备的信息能力。社会成员由信息意识这一内驱力驱使,产生信息需求,并在一定的信息能力的支持下,满足其信息需求。信息意识,则是人们对于作为外部世界的信息关系和作为信息与信息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是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开发和利用信息的观念和自觉能力。信息意识,一是指对信息具有特殊的、敏锐的感受力,是人对信息的一种内在的心理倾向。

能够从大量的、司空见惯的、甚至微不足道的事物和社会现象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并能迅速地捕捉住。二是对信息具有持久的注意力,能把人的心理活动指向长久地集中于自身发现、了解、搜集、组织、运用的信息上,对信息的态度成为一种习惯性的倾向。三是对信息价值的判断力和洞察力,能够准确判断信息的价值,并进行筛选。信息意识包括信息主体意识、信息获取意识、信息传播意识、信息保密意识、信息守法意识、信息更新意识等。

3、从工程思维到人本思维,构建信息文化影响下的信息利用机制。税收信息化系统和设备是按照物理空间进行运算和工作的,而人类活动是在社会空间进行的。人需将物理空间的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去伪存真、去粗存精。用人文的思想去影响和利用信息化手段。反省目前的管理模式及其消极后果,应强调在借鉴和引进外国经验的同时应保持足够的自主性,保持足够的反思能力和反省态度,从工程思维到人本思维,惟其如此,才能使得借鉴和引进成为建设性的而不是相反。这对于克服并摆脱管理上的弊端从而真正走出其中的误区,无疑具有特别重要而紧迫的意义。:

4、在活跃、严谨的状态下,构建信息文化影响下的信息选择机制与评价机制。选择机制,即税收信息化建设需要在科学和艺术之间求得平衡。科学的一面包括软件开发规范、准则、实践、过程、方法;而艺术的一面则囊括丁人员的激励、协调,组织的设计等因素。因此,我的规则、方法设计应当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人的创造性。首先。过程控制。好的过程对于成功来说。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采用数控指标考核,对税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是必要的,但同时却限制了实际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人为调节比例,造成虚假指标的现象,我们应重点关注检查点,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取得平衡。同时,应认识到过程不能够解决一切。其次,规划为重。水无常形。利用信息化手段也是一样,确保它随着时势而变。由于信息化发展很快,有时候对一些旧系统的整合、改造其难度比重新建设一套新的系统还要困难。因此,在启动大型、长期的电子政务项目的时候,必须提前做好规划工作,在一个完善的设计前提下统一运作。评价机制,即选择利用信息时必须对其进行评价以决定取舍。科学的方法是对信息的评价制定客观的评价标准。重点考虑信息的内容质量、信息的范围、易用性、信息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等。信息的选择除了人工选择之外,还可以通过建立过滤机制进行自动选择。信息过滤包括智能过滤、合作过滤、深度过滤、分级过滤与推荐系统。

财税信息化论文篇(2)

 

会计目标是指会计所要达到(实现)的境地或标准。会计是旨在提高企业和各单位活动的经济效益,加强经济管理而建立的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

财务会计目标分成两个流派:受托责任派与决策有用派。受托责任派认为,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它以历史的客观的信息为主,强调的是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认定的两权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十分明确,没有模糊缺位的现象,相应的财务报表应以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及其评价为重心。决策有用派认为,会计目标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他们进行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更强调信息的相关性、有用性,它所认定的两权分离是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不是直接进行沟通交流,相应的财务报表的重心是企业未来现金流动的金额、时间分布及其不确定性。

税务会计的目标则是向信息使用者即各级税务机关、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使他们进行税款征收、监督与检查、经营决策、投资决策、融资决策等相关会计活动。税务会计目标可分为基本目标和高层目标。基本目标是遵守或不违反税法,即实现税收遵从(正确计税、纳税、退税等),从而降低遵从成本、实现涉税零风险。高层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实现最大涉税利益的会计信息。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一)核算对象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即与计税有关的资金活动。

(二)核算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税法。

(三)核算原则不同

财务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法则主要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保管,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此外,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动,更重视可以预见的事项,而财务会计则可以有所不同,在特定时候,财务会计可以考虑币值不稳的因素,如在物价变动情况下,企业通过会计计价方法的选择,寻求能够较为合理的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计量模式。

(四)计算损益程序不同

税收法规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会福利、公共政策和权益条款,强调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不同。各国所得税税法都明确规定法定收入项目、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及金额的确认原则和方法。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两者金额后,其差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会计以此为法定依据,但在实际计算时,是在“会计所得”的基础上调整为应税所得。当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与税务会计不一致时,财务会计的核算应服从于税务会计的核算,使之符合税法的要求。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

由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目标差异,造成二者蕴含的会计信息和信息使用者也有差异,显然,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由于自身利益的驱使就要求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做出不同的工作目标取向。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税法、税制越来越健全、越来越复杂,为适应纳税人需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必然。

(一)体制改革要求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相分离

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只有在两者分立的基础上才能得以保障。因为在传统体制下,会计制度中的某些规定呆板,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遵循税法的要求,由于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同时遵循税法的规定,使得在企业费用等问题上经常出现所谓的“合理不合法”的会计事项,有时难以真实、公允地反映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销售方式的增加,企业销售业务的核算应有更大的灵活性,而在财务、税务会计合一的会计制度中,税法对销售确认的时间、销售额实现等内容的会计处理具有严格的要求,使得企业会计核算缺乏应有的灵活性,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只有二者分离才能既保证税法的公平和刚性又保证财务会计能更好地体现会计、财务管理的职能免费论文下载。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

税法是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而财务会计体现的是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因为其是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进行核算的毕业论文怎么写,主要是满足微观企业投资者的需要。鉴于我国多元投资主体出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状,要使会计核算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必须分离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

(三)政府和出资人取得收益的行为差异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出资人愈益表现为多元化,非政府出资者的比重愈益提高,这时政府税收与出资人(非政府出资者)投资收益的对立就愈益明显。

(四)国有企业改革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会使企业的经营和企业的会计核算存在较大的灵活性。这必然要求税法予以严格约束,才能使各种税金的计算缴纳得以正确、及时的完成。对此,只能承认财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路。

(五)健全我国税制的需要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

税制改革使中国的税收体制不断完善,逐步建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调节体系。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体制下,稳定税基、规范缴纳行为、优化税收收人水平的要求和各项复杂的计税工作,不可能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一一体现。因而,作为纳税义务人,不论其经济性质、组织形式和经济范围,都需要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以适应依法、合理、准确纳税的需要。

(六)改革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其投资额也越来越大,而我国在国外投资业务也越来越多,为了符合税收的国际惯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企业利益,进一步扩大我国在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也是十分必要的。

四、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的现实意义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制定决策和税务部门的监督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可以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投资者提供税务方面的经济信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可以向国家税收征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企业纳税情况,使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反映和监督企业依法纳税情况。

(二)有利于企业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及国家税制的完善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分离,使得税务会计独立出来,可以促进广大会计人员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有效的筹划,尽量使企业的实际税负最小化,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政府则要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上,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针对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使国家税制不断完善。

(三)有利于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某些规定的不一致性,很难做到财务会计和有关税收的处理结果严格符合税法的规定,从而影响税收征管工作。二者分离后,税务会计可以专门研究如何保证纳税活动按照税法来进行、如何处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从而有条件保障税法的严肃性。

(四)有利于会计准则向国际惯例靠拢和财务会计的规范化

财务会计须符合公认准则要求,以真实的反映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就要求不能受随经济形势变化而变化的税法制约,不能随税法的变动而变动,但是又不能不按税法的要求来计算和缴纳税款。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只有使二者相分离,这样我国的财务人员才有可能不受税法的制约,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而真正的按照事实、公允的要求提供会计信息。

(五)有利于丰富会计理论和方法,完善会计学科体系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可以使税务会计逐渐形成关于纳税活动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同时也可以使财务会计逐渐走出“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旧模式,从而逐渐形成相对独立和健全、稳定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学科体系。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分离具有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我国正全面贯彻实行新的会计制度和新的税制,此时更应该正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技术方法和理论经验,将我国的税务会计早日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使两者各自服务于自身的目标,更好地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为经济建设服务。

财税信息化论文篇(3)

财税信息化建设是财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财税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在全国范围的逐步推广,财税信息化建设已迈向一个新的台阶,这也迫使企业在接受“财税管理一体化”全新理念的同时,思考如何借此契机,通过实现企业内部财务、税务、业务的一体化处理和无缝连接,简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全面实现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本文主要对企业内部财税信息化管理的应用模式进行了探讨,以期可以为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提供具有实际价值的参考信息。

一、我国企业财税管理的发展现状

(一)税收风险较大

近两年来,税务机关在完善征管手段的同时,不断强化稽查体系,通过先专项自查,后专项检查的方式,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生产经营活动涉税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包括发票真伪、收入的确认、费用的列支、业务的真实性等多方面,内容涵盖全部应纳税种。我国正在对财税管理体系进行改革,财税政策存在部分解释不明以及操作细则缺失的问题,企业与财税部门经常会出现理解偏差现象。基于宏观政策的影响,监管部门由于地域、时期等方面的差异,对政策的监管及把握力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不仅增大了企业税法遵从的难度,更使企业的纳税风险急剧上升。

(二)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企业没有针对财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没有对管理标准进行有效规范,致使不同部门在相同事项方面的管理标准存在不一致性,继而导致执行尺度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司整体税收策略的制定工作。

(三)信息化应用水平较低

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并不具有较高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多以财务人员手工作业以及主观判断为主,对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经验具有较强的依赖性。除此之外,企业的财税管理与业务环节存在脱节现象,财税信息无法实现有效共享,基础信息出现偏差等问题,构建完善的财税信息管理系统迫在眉睫。

二、信息系统的功能框架

(一)框架结构

财税管理信息系统是对财务日常管理应用的整合,基于财税管理体系标准的指导下,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税种税费进行有效计算,并记录相关调整事项。该系统内部含有申报纳税表的模板,通过其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财税缴纳款项。除了财税原有的业务处理功能外,还构建了评估模型与指标分析体系,可以对企业税务管理进行有效评估与合理分析,有利于企业对税务风险进行及时、准确的掌握,除此之外,该系统还可以对企业的税收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筹划方案。具体构造如下图所示:

图1 信息化系统功能框架结构图

(二)信息系统合理理念

针对财税管理构建信息系统,可以完善财税管控体系,促使企业财税管理工作更具科学性。构建信息系统的核心理念有三个,一是对财税管理机制进行标准规范,促使各个部门的管理口径实现统一;二是财税管理实现有效延伸,逐渐成为前端业务;三是建立健全财税评估模型与财税分析体系,从而对企业税务进行合理评估与有效分析。

(三)解决业务的有效方案

解决业务的方案主要包括五个流程,分别是建立纳税体系、处理日常业务、企业纳税管控、科学筹划以及分析评估、业务集成关系。企业利用信息化平台,进行财税管理,对财税管理进行标准规范,并在各个下属部门贯彻落实。利用相关系统对涉税信息进行有效集成,例如,资产、合同等,并结合系统内部相关税务信息,对税费进行准确计算,继而进行申报处理与缴纳处理。建立健全税务评估模型与分析指标体系,促使企业财税管理分析指标实现自动生成,继而对纳税进行自动评估。通过信息化建设全程监管企业的经济事项,可以对企业财税管理的效益影响进行准确分析,从而科学筹划财政管理工作,有利于企业的财税管理工作实现纵向管控。

三、信息化管理应用结果分析

(一)电子登记纳税调整事项

对核算账簿、核算凭证以及备查簿进行有效连接,促使三者呈现一种关联关系,从而促使企业的纳税调整事项的登记处理实现自动化,不仅降低了相关人员的工作量,还提高了纳税调整事项筛选结果、分析结果以及登记结果的准确性,有利于企业顺利进行财税管理工作,例如,递延所得税核算、纳税申报表核算以及纳税调整等。

(二)在线处理日常税费

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可以对多个税种的日常业务进行在线处理,例如增值税、所得税等。根据我国财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实际缴纳税额以及理论上应缴税额进行合理分析,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差异,确保财税管理相关环节在规范性与合理性方面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避免企业遭遇巨大财税管理风险。

(三)自动生成纳税报表数据

严格遵照我国相关部门在纳税申报表样式方面的规范标准,对纳税主体、税务报表以及备查簿三者的关系进行准确定义,在信息化管理系统内部构建纳税申报模板,自动采集税务系统以及账务系统内部的相关数据,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数据,帮助企业财税管理人员进行纳税申报,避免报表数据出现人为干预现象,促使报表数据更具实时性、准确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

(四)建立健全税务指标分析体系

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建立健全税务指标分析体系,可以帮助企业对各个税种的涉税指标进行在线分析,并自动根据分析结果生成税务分析报告、涉税指标对比分析表以及税务指标的变化趋势表,有利于企业财税管理人员对涉税指标变化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掌握,有效规避财税管理风险。

结语

财税信息化管理的实际应用价值主要取决于自身与前端业务之间的衔接关系。企业严格遵循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各项涉税环节进行专业、合理且谨慎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纳税申报;通过信息化技术采集并分析涉税信息,对税收变化情况进行自动预警;分析税收变化情况,对财税管理潜在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实施科学筹划,有效提高企业财税管理水平,节约税收成本,规避财税管理风险,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作者单位: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财税信息化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C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2-111-02

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公共财政改革以来,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分税制、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金财工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较完善的一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推广综合预算、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收入分配等就成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政府非税收入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其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高校作为非税收入的一个执收单位,研究、探索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高校收入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与税收互为补充,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形式,是政府财源的重要来源,在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成了高校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换言之,这部分收入成为高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从高校加强自身经济建设的角度,还是从理顺整个政府非税收人体系而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都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二、广西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实务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广西一直都很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财综[2004153号文,该文形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纲领性文件。2007年广西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9年区财政厅等部门又就《条例》作了释义;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这些文件都对广西的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广西高校对非税收入执行情况调查,以及笔者的工作实践,发现高校非税收入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欠缺,高校非税收入在政策落实、非税收入界定、票据管理和核算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欠缺之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税收入概念依然模糊,有关指导文件上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使之更具指导性。一是自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并执行以来,因有关文件中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欠具体,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文件中也没有针对非税收入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具体的区分,缺乏具体指导性。甚至,同一概念在相关不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相左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例如,作为高校非税收入主要构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解释。我们很难在有关文件或释义中得到明确的区分,这两种收费有的解释甚至是一样的。在收费设定上都规定了其成本补偿性和有偿性,其价格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审定或制定;只是在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另外。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非税收入文件中都这样规定:非税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的应依法纳税,并将税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但不明确哪些是应税项目非税收入。因此,长期以来,高校非税收入实务界很容易产生模糊,一线工作人员深感界定不明,如应税、非税不清,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明等等,给高校非税收人工作带来一些混乱。

二是非税收人范围虽有规定,但是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或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除基金、罚没收入外,各类收入所包含或包括的具体内容仍不详,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三项内涵不清。比如,关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取得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通过出租、转让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这里的“其他方式”具体所指不清,是自营呢?还是对外服务,有待明确。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其他各类非税收人项目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部门、认定政策依据也不明确。

此外,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涉及范围产、缴费情况复杂,部分非税收入收取额的计算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存在各地政策不尽一致,管理方式多样化的现象。

2.高校收费监督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欠缺效率。高校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和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但各监督机构之间沟通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致使高校等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上可左可右、无所适从,随意性较大,最后导致效率欠缺。

现行高校收费实践中,高校收费实行的是“双轨制”,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有服务性收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划归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经人大批准通过),在收费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上国家严格控制;服务性收费则由物价局单独审批。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政策区分界限,收费依据设定和标准制定上都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以培训费为例,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培训费为高校服务性收费,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但在《广西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条例》释义中,培训费的归属却是事业性收费,而在物价审批中又被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求使用税务票据。这样只会导致应税收入、非税收人不清,税收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不明的效率缺失的结果。收费多头管理和“双轨制”的存在,很容易引起高校收费的混乱,并会导致票据使用、收入核算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一些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高校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网络信息使用服务费、通信费的票据出现无票可开的现象,财政票据不能用,税务发票不给领的两难境地。

3.部分执收单位、人员管理意识淡薄,政策执行不到位、重算轻管。部分高校政策落实滞后,有些人员管理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开出正式票据、收上来人了学校财务账,进行合符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就行了,不认真分析具体收入项目的性质、归属,以及票据的正确使用,只注意具体的数据核算,忽略管理;部分单位、人员收费积极性不高,导致应收的非税收人拖延、或收不上来,或少收上来,造成部分非税收入流失。一些高校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也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致使高校

收费管理乱象难以杜绝。

4.票据使用方面的问题。目前,就我区高校而言,在票据使用上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票据使用缺位的现象。随着高校市场化发展的变化,高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根据这种情况,2006年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所颁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文件中规定,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2010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人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却未明确使用何种票据。而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如信息咨询等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收发票。与财政部要求相反的是,税务部门对高校有些服务项目收入不予申领税务发票,致使出现了无票可开的困境,给高校事业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是票据使用欠规范、指导不足。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税务发票的使用上。以笔者所在的广西大学为例,票据管理采用的模式是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向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申领、核销,专人管理,除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校财务部门批量处理外,一般日常零星收费,由各学院等校内部门代收,开具有关手工票据。但由于各二层机构使用票据的人员多为兼职,专业知识不足,或者指导不足,因此,票据错开、作废、超期上缴、入账,字迹模糊等情况都有发生。

三是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模糊。由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界定不明致使票据使用不清。2010年财政部关于票据使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则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就广西而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即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呈两难状。

5.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方面问题。据了解,目前,一些高校内部尚无一套完整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票据使用、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尚无出台成文的管理办法,缺少制度上的指导文件。因而,高校内部存在收费项目拓展透明度不够,指导欠缺,执收、核算比较被动,监管不足等现象。同时,还存在信息化管理进程不足的情况。具体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不足;收费立项、申报、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化不足;非税收入执收和明细管理与核算信息化尚需不断完善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提高等等。

三、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鉴于当前财政改革的需要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为了妥善解决高校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和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1.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和规定,是执收单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混乱的根本保证。价格、财政及税务等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对非税收入的内涵、性质、具体范围、收费项目、票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和监管统一对接,力戒监管缺失、推诿,避免上级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使执收单位产生混乱。

2.细化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提高非税收人实施的指导性。制定一套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具体内容及范围,概念上要明确;性质上要确定,明确规定各类收入的具体内涵、认定部门和认定政策依据。为此,建议财政、税务、物价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兼顾,制定一个互相衔接和对应的具体办法,统一指导执收单位顺利开展有关事业活动。

3.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高校非税收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学校收费工作相当繁杂、工作量大,建议通过加强校银合作,推广采用高校委托银行代收、学校统一开票核算、集中汇缴财政的收费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既优化和简化了高校非税收入执收及核算工作,又实现了高校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符合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财税信息化论文篇(5)

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公共财政改革以来,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分税制、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金财工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较完善的一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推广综合预算、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收入分配等就成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政府非税收入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其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高校作为非税收入的一个执收单位,研究、探索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高校收入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与税收互为补充,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形式,是政府财源的重要来源,在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成了高校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换言之,这部分收入成为高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从高校加强自身经济建设的角度,还是从理顺整个政府非税收人体系而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都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二、广西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实务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广西一直都很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财综[2004153号文,该文形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纲领性文件。2007年广西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9年区财政厅等部门又就《条例》作了释义;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这些文件都对广西的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广西高校对非税收入执行情况调查,以及笔者的工作实践,发现高校非税收入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欠缺,高校非税收入在政策落实、非税收入界定、票据管理和核算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欠缺之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税收入概念依然模糊,有关指导文件上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使之更具指导性。一是自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并执行以来,因有关文件中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欠具体,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文件中也没有针对非税收入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具体的区分,缺乏具体指导性。甚至,同一概念在相关不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相左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例如,作为高校非税收入主要构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解释。我们很难在有关文件或释义中得到明确的区分,这两种收费有的解释甚至是一样的。在收费设定上都规定了其成本补偿性和有偿性,其价格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审定或制定;只是在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另外。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非税收入文件中都这样规定:非税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的应依法纳税,并将税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但不明确哪些是应税项目非税收入。因此,长期以来,高校非税收入实务界很容易产生模糊,一线工作人员深感界定不明,如应税、非税不清,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明等等,给高校非税收人工作带来一些混乱。

二是非税收人范围虽有规定,但是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或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除基金、罚没收入外,各类收入所包含或包括的具体内容仍不详,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三项内涵不清。比如,关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取得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通过出租、转让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这里的“其他方式”具体所指不清,是自营呢?还是对外服务,有待明确。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其他各类非税收人项目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部门、认定政策依据也不明确。

此外,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涉及范围产、缴费情况复杂,部分非税收入收取额的计算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存在各地政策不尽一致,管理方式多样化的现象。

2.高校收费监督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欠缺效率。高校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和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但各监督机构之间沟通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致使高校等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上可左可右、无所适从,随意性较大,最后导致效率欠缺。

现行高校收费实践中,高校收费实行的是“双轨制”,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有服务性收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划归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经人大批准通过),在收费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上国家严格控制;服务性收费则由物价局单独审批。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政策区分界限,收费依据设定和标准制定上都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以培训费为例,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培训费为高校服务性收费,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但在《广西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条例》释义中,培训费的归属却是事业性收费,而在物价审批中又被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求使用税务票据。这样只会导致应税收入、非税收人不清,税收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不明的效率缺失的结果。收费多头管理和“双轨制”的存在,很容易引起高校收费的混乱,并会导致票据使用、收入核算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一些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高校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网络信息使用服务费、通信费的票据出现无票可开的现象,财政票据不能用,税务发票不给领的两难境地。

3.部分执收单位、人员管理意识淡薄,政策执行不到位、重算轻管。部分高校政策落实滞后,有些人员管理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开出正式票据、收上来人了学校财务账,进行合符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就行了,不认真分析具体收入项目的性质、归属,以及票据的正确使用,只注意具体的数据核算,忽略管理;部分单位、人员收费积极性不高,导致应收的非税收人拖延、或收不上来,或少收上来,造成部分非税收入流失。一些高校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也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致使高校

收费管理乱象难以杜绝。

4.票据使用方面的问题。目前,就我区高校而言,在票据使用上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票据使用缺位的现象。随着高校市场化发展的变化,高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根据这种情况,2006年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所颁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文件中规定,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2010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人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却未明确使用何种票据。而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如信息咨询等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收发票。与财政部要求相反的是,税务部门对高校有些服务项目收入不予申领税务发票,致使出现了无票可开的困境,给高校事业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是票据使用欠规范、指导不足。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税务发票的使用上。以笔者所在的广西大学为例,票据管理采用的模式是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向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申领、核销,专人管理,除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校财务部门批量处理外,一般日常零星收费,由各学院等校内部门代收,开具有关手工票据。但由于各二层机构使用票据的人员多为兼职,专业知识不足,或者指导不足,因此,票据错开、作废、超期上缴、入账,字迹模糊等情况都有发生。

三是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模糊。由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界定不明致使票据使用不清。2010年财政部关于票据使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则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就广西而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即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呈两难状。

5.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方面问题。据了解,目前,一些高校内部尚无一套完整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票据使用、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尚无出台成文的管理办法,缺少制度上的指导文件。因而,高校内部存在收费项目拓展透明度不够,指导欠缺,执收、核算比较被动,监管不足等现象。同时,还存在信息化管理进程不足的情况。具体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不足;收费立项、申报、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化不足;非税收入执收和明细管理与核算信息化尚需不断完善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提高等等。

三、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鉴于当前财政改革的需要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为了妥善解决高校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和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1.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和规定,是执收单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混乱的根本保证。价格、财政及税务等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对非税收入的内涵、性质、具体范围、收费项目、票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和监管统一对接,力戒监管缺失、推诿,避免上级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使执收单位产生混乱。

2.细化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提高非税收人实施的指导性。制定一套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具体内容及范围,概念上要明确;性质上要确定,明确规定各类收入的具体内涵、认定部门和认定政策依据。为此,建议财政、税务、物价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兼顾,制定一个互相衔接和对应的具体办法,统一指导执收单位顺利开展有关事业活动。

3.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高校非税收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学校收费工作相当繁杂、工作量大,建议通过加强校银合作,推广采用高校委托银行代收、学校统一开票核算、集中汇缴财政的收费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既优化和简化了高校非税收入执收及核算工作,又实现了高校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符合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财税信息化论文篇(6)

一、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理论依据

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公民无偿转让财产征税,需要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他的理论主要可以总结为:一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当下社会应享有同等权利;二是因每个人天生的禀赋及能力不同,可能在财富、声望上有所差异;三是因人是自由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有责任对此种差异进行调整,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遗产税则是对此差异进行调整的手段之一。

而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遗产税课征的法理基础的分析,其中又以国家共同继承说及权利说为主流。

1.权利说,亦称法律说,是最早的正统学派学说。认为继承遗产有赖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承认人应当为此交纳一定的补偿费用,或者国家对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可以通过对遗产征税实现这些权利。

2.国家共同继承说,以德国法理学者布兰奇里为代表,理由是:私人积累的财产有赖于政府的帮助和保护,因此政府有权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

(二)现实需要

1.我国当前的贫富分化现状使得我们必须重视对居民收入进行有效的调节。2010年我国家庭基尼系数为0.61,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也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标准。

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一些社会问题。在贫富分化、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背景下,开征遗产税可以部分消除社会分配的不公、缓和社会阶层的对立关系,起到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

2.从地方财政体制运行来看,目前我国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形成更多的、法定规范性较高的税收收入源泉。并且,随着营业税部分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部分地方财力出现了“吃紧”的状态,地方财政部门迫切需要新的“替代税源”。在此背景下,积极拓宽地方税制范围,形成更多的“税源”将是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3.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和跨国资产的频繁流动,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将日益增多。在国外多数国家开征遗产税而我国不开征遗产税的背景下,外国公民在中国继承遗产无需纳税,中国公民在国外继承需要向所在国纳税,这有悖于国际间的公平,也有损国家税收利益。因此,为实现与国际税制的同步,加强对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维护,我国有必要开征遗产税。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的财产登记、管理制度日益完善,这有利于各类财产税收的开征

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和《婚姻法》都对遗产的继承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较好的法律基础。而《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和出台对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继承、分割、转移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我国遗产税制的建立与完善。

(二)对高收入者的税收信息管理为遗产税开征提供了便利

自2007年开始,我国税务部门明确要求年所得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自此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开始逐步掌握我国高收入者的信息。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已经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信息进行了重点建档和逐步掌握,这项工作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较多的信息资料。

(三)国外遗产税为我国遗产税制建设提供了借鉴

目前,大多数的工业化国家开征了遗产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开征了遗产税。这些国家遗产税的制度设计、遗产税豁免额的选择、赠与年限的设定等为我国遗产税制的选择提供了借鉴。

1.从部分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

(1)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对美国公民、居民、非公民和非居民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在征收遗产税的过程中,美国政府会定期动态地调整遗产税的免征额和最高边际税率,以适应社会经济形势、政治选举形势的变化。

(2)日本采取的是“分遗产税制”,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共分13个档次。日本遗产税的最低边际税率级次为10%,最高边际税率级次为70%。在日本,每一个税率级次都有相应的抵免额度。日本的遗产税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进行征收。

2.从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相近的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来看

(1)俄罗斯联邦政府的遗产税采取的是“分遗产税制”模式。俄罗斯遗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本国境内以继承或者赠与方式获得财产的自然人,具体财产包括不动产、土地资产、存放于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其他财产股份。俄罗斯联邦政府的遗产税税率同德国较为相似,同样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受赠人与赠与人的亲疏关系设计税率等级,相对较为复杂。

(2)巴西的“遗产赠与税”由各州负责征收,是根据不动产转让或是捐赠行为进行征税。巴西遗产税采取的同样是超额累进税率,各州的税率不同,譬如,根据遗产的价值多少,巴西圣保罗州的遗产赠与税税率介于2.5%-4%之间。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制度设计

(一)将遗产税定位为“地方税”,但由中央统一税权

为了充实地方财政实力,增强地方政府征收遗产税的积极性,我国应将遗产税定位为“地方税”,使其成为地方财产税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有利于地方政府部门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管理优势落实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地方税制体系。但当前在财政竞争压力之下,我国“中央-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而有必要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遗产税的基本税收制度。这既可以避免地区间恶性竞争造成的税收流失,又可以避免政府间税收竞争带来的不必要的人口流动和资本流动。

(二)完善死亡申报制度,及时掌握居民死亡信息

现行的公民户籍制度中对于死亡注销户口的规定,已经完全能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信息,应该进一步明确公民死亡申报制度办理的具体期限并明确有关责任制度。

(三)完善以存款实名制为基础的个人信用体系,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合法性

主要严格落实实名制规定,推进支付手段的完善以合理规制大量的现金支付和计算,以及整合个人在不同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实现银行间个人信息的联网以及税务机关与各个相关机构的信息互联。

财税信息化论文篇(7)

我国会计信息化发展缓慢的本质原因在于各企业均采用离线模式,导致企业牺牲较大的财力、人力和资源。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络技术和网络经济的发展,新兴的网络服务方式为企业实施在线模式会计电算化提供了新的思路-----系统外包,即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应用服务供应商)模式。asp模式的会计服务概念在国外也是近几年提出的,但其发展却十分惊人。我国asp模式的会计服务软件显然处于萌芽阶段,真正能提供asp模式会计服务的供应商主要是用友集团下辖的伟库网和金蝶公司所开设的看吧网。asp模式改变了传统电算化会计信息处理、存储、传递的模式,为会计集中核算和企业财务集中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实时性、完整性。随着asp的发展扩大,asp将能够有效地整合会计、税务、审计、统计等信息,建立新的企业会计信息供给模式,为实现我国经济信息的一体化奠定基础。

一、asp模式会计信息供给的运行机制

asp会计信息供给模式由应用服务供应商和接受服务的企业两个主体构成。应用服务供应商向服务器供应商、网络通讯设备供应商、操作系统开发商、数据库系统开发商、网络安全系统开发商、网络管理系统开发商以及通讯线路运营商等租购各种设备、软件系统与通讯线路,以构建应用系统运行平台,在协议或合同的基础上出租给各个不同的企业使用,并按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数量收取租金。接受服务的企业在对自身的业务需求进行详细分析后,各企业选择能够满足自己应用需求的网络会计系统及支撑应用系统运行的平台,将自己的计算机通过internet网络连接到asp的运行平台,租用asp的运行平台和网络会计软件系统建立企业的网络会计信息系统。

应用平台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软件更新、硬件及网络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均由asp供应商承担,同时企业的会计数据存放在asp站点上,asp供应商还要负责对其进行维护,并定期备份以确保数据安全。一般而言,asp供应商所提供的会计服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上理财服务,企业只需要通过internet登录到远程主机上,就可享受到专业理财机构所提供的理财服务。二是理财协作服务,目前大多数asp网站都提供某些中介机构的链接,用户可点击这些链接进入所需要的asp服务商网站。三是理财信息服务,asp服务商一般要提供理财信息服务,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如政策法规、会计指南、财务焦点、业务技能、专家文库、数字化管理等内容。

二、asp模式会计信息的供给

传统的会计信息供给模式是企业内部的财务部门加工处理会计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会计信息。这种信息供给模式主要受限于技术和经济两方面的原因,技术方面的原因是高效的信息传播和加工处理方式还未真正使用;经济方面的原因是会计信息供给的职能由市场执行的交易费用大大高于企业自己供给的成本。显然,传统供给模式无法规避很多弊端,如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其控制的财务部门粉饰会计数据,甚至提供虚假的会计数据,损害股东的利益。由于提供会计数据属于企业职能的一部分,不存在市场竞争,作为企业职能部门的财务部门缺乏激励,会计信息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将受到较大影响。

(一)asp模式会计信息的供给关系

在asp会计信息供给过程中,与asp关联的机构和组织包括:会计信息监管机构、信息使用者、税收征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与asp会计信息的供给关系表现为:(1)会计信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时间、范围、格式等具体要求,规范asp会计信息供给的标准;(2)企业向asp提供会计原始数据和加工要求,如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估计的确定等;(3)asp代替企业的会计职能,随时处理企业提供的原始会计数据,将结果返回给企业,并且根据企业与asp之间的合约,asp向企业经营者提供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财务分析;(4)税收征管机构通过asp直接征收企业的当期应纳税额,并将企业纳税数据凭单传送给企业委托的asp;(5)asp加工处理完成的符合会计准则的会计报告及相关数据资料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后的会计报告传递给企业;(6)asp在企业授权后将企业审计后的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给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分析决策。

(二)asp模式会计信息的供给模式

ball&brown 于1968年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会计盈余信息对投资者是有用的,但仅占投资者决策所用信息的10%至15%。1973年10月aicpa发表了trueblood报告,强调会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性,认为决策有用是上市公司信息的“第一质量”。在我国的一份问卷调查表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表示不满意的比例分别为:1997年65%、1998年89%、1999年90%、2000年93%(何柱峰,《中国证券报》,2000)。由于会计信息的竞争力直接关系到会计职业的发展前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均不断强调会计信息供给目标:用户需求。

会计信息供给的直观表现是会计报告,回顾会计发展的历程,大致有如下几种会计报告模式:通用报告模式(gpr)、多栏式报告模式、事项报告模式(sorter,《the accounting review》,1969)、数据库报告模式(goetz,《advanced management》,1939)、大规模按需报告模式(肖泽忠,《会计研究》,2000)、多层面报告模式(张天西,《会计研究》,2003)。gpr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报告模式,是一种大批量生产的高度概括的报告模式,提供给不同的使用者以相同的报告,即便在传统计算机技术下,由于会计软件的功能是固化的,信息使用者不能进行自我调整以识别数据的变化。多栏式报告模式是对同一经济业务按多种会计方法加以处理,并将由此得到的不同信息在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其优势在于解决了不同会计政策的会计信息可比性问题,但可能导致信息冗余。事项报告模式和数据库报告模式的基本观点均是基于事项理论,认为应该对会计报告的理论基础进行彻底改革,会计报告应该能够提供一种理想的基础数据,而对数据的加工和组合行为由信息使用者自己去完成。大规模按需报告模式和多层面报告模式是在遵循现有会计准则和会计报告规则的前提下,考虑如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披露更详细的会计信息,但没有改变会计数据采集的起点,考虑如何提供更丰富的会计信息。

在asp模式下,数据起点由记账凭证改为直接记录业务活动的所有关键信息,多方位多角度描述业务活动,建立基于事项理论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asp模式下的会计数据处理采用事件驱动原理,可以将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信息按使用动机不同划分为若干种事件,为每一种事件设计相应的“过程程序”模型,当使用者需要某种信息时,根据不同事件驱动相应“过程”处理程序,从而得到相应的信息。目前,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多是将会计报表用文字处理软件录入计算机,然后转换成可以在网上阅读的web版本,以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文件格式予以公布,随着web资源的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以及信息用户需求的个性化,html逐渐显示出其局限性。1998年4月,华盛顿charles hoffman对用于电子会计信息的技术开展了调查研究,提出了可扩展企业报告语言(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xbrl),企业可以更为方便地采用xbrl技术披露会计信息。因此,在asp模式下不能将现代信息技术定位于一种工具,而应该彻底剖析信息技术对会计理论的影响,改变用信息技术模拟会计概念和会计报告规则的思路,利用信息技术充分保留企业经济业务中会计数据和非会计数据的原始,不做过多的会计加工,由信息使用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建立模型,选取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决策,建立基于事项理论、事件驱动、xbrl技术的会计信息供给模式。

(三)asp模式会计信息的供给质量

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不能单纯地依赖于监管,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而应该立足人性化,加大会计信息供给的激励。传统会计供给模式下,企业自己生产会计信息,对它的监督来自于政府、社会审计机构、企业内部监督以及股东的监督。asp模式中的企业不直接生产会计信息,原有的监督主要转移为对asp的监督,asp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不但会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管制,而且在asp之间的竞争中将被淘汰,从这个角度来说,会使asp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供给会计信息,asp高质量会计信息的提供相应获得企业的肯定和回报,使asp受到激励,这两个方面都将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改善。asp会计信息供给职能从企业内部分离出来后,也将对企业经营者产生有力的激励和约束,经营者操纵、控制会计信息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四)asp模式会计信息的供给成本

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者必然考虑其成本效益,企业会计信息的供给也不例外。由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并不承担信息的供给成本,对信息的供给存在过剩的需求,企业有提供信息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承担供给信息的全部成本,因此企业会计信息的供给行为要受到较强的成本约束,当供给成本超过其所获得的收益时,企业将不愿披露更多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供给成本是指企业供给会计信息所发生的所有支出,具体包括:正常运行成本、竞争劣势成本、行为管束成本、法律诉讼成本、政治成本。asp会计信息供给模式对企业会计信息供给成本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大大降低了正常运行成本,以idg2000年数据为例,传统中小企业如果要维持财务正常运行,每年在软硬件购置、数据库设置、系统维护方面发生的支出大约61万元,而采用asp模式每年的运行成本为6万元。asp对企业会计信息的供给成本的具体影响表现为:节省企业建设网络会计系统和招募it人才时的投资、降低了企业的培训成本、减轻了应用系统的后续维护与升级问题,提高了企业的运作效率。

三、asp模式会计信息供给的相关变革

(一)asp模式下的财务管理变革

企业财务管理无论采取集权方式还是分权方式,只是一种组织行为,与管理水平的提高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要真正提升集团公司的管理水平,除了应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更应该借助信息技术,构架财务集中管理模式。asp中心是一个经过授权的信息管理机构,以专家服务的方式负责企业财务的集中管理。当经济活动发生时,以该经济事件驱动管理软件中的业务处理模块对经济业务进行实时处理,并将结果存放在数据库中。企业经济业务数据从最底层或源头进行实时、垂直采集,解决由于中间层的加工而导致的领导与业务层信息不对称和控制力度不足的问题,为实时控制和管理决策提供最全面、真实的数据。不同管理人员为了满足不同管理需要,可以采用不同的规则从同一数据源获取信息并通过报告工具从不同视角生成管理所需的结果,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实现事中对业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地穿透查询和控制。asp在管理软件中设置控制范围解决集权和分权管理的“权”度,可以支持采用集权管理的企业集团,从业务的组织、管理、执行和控制等方面实现高度集中;也可以支持集权与分权混合型管理的企业集团,实现业务分散经营和管理、财务集中管理。因此,asp模式中的集中管理是信息集中,信息集中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信息共享,而实时的信息共享又是为了应对瞬息万变的内外环境变化,实时做出必要的决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应变能力。

(二)asp模式下的审计方式变革

从十七世纪的英国南海事件、法国密西西比事件、荷兰郁金香疯狂推动独立审计的产生到二十一世纪美国安然事件后,人们对“审计独立性”进行了认真的再讨论和再思考。要真正地建立起一种维护会计师独立性和职业操守的有效法律机制固然重要。但是,无论怎样严格的法律,只要有利益驱动,必然就会有人去架空制度,因此还应该从技术层面研究审计的方式方法。asp会计信息供给模式无疑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技术支撑,因为asp的信息处理和管理是经过授权的,大量的用户数据集中在asp中心,将所有asp中心的数据库连接起来就成为了可能,而且连接起来的数据库可以涵盖大部分企业的数据,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只要在这包含了几乎所有企业数据的超大型数据库中进行勾稽检查,可以更为方便地进行社会对账(柯镇洪,《会计研究》,2000),快速检测企业的业务数据是否真实,从而可以再对这些数据的合法性进行检查。从审计角度看, asp模式在保证原始数据真实性方面有了一个很大的飞跃,可以改变以往会计信息在企业内部生产、被企业内部操纵、为了取得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任而人为粉饰报表的行为。

(三)asp模式下的纳税方式变革

在以“大集中”为特征的新征管模式的指引下,税收征管机构不断收缩或撤并,为企业所提供的纳税空间和时间相对集中,无论纳税人出于税收强制性的约束,还是市场机制的诚信需求,致使例征期间纳税服务大厅经常出现排队缴税的现象,不可否认我们的公民在享受丰厚社会公共物品的同时,纳税意识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另一根本原因是税收征收方式过于原始,即企业的纳税方式单一。企业传统的纳税方式如直接申报、电脑报税、电话报税、银行网点报税、internet报税、ic卡报税等,这些纳税方式无法规避企业纳税的真实性缺陷,无法改变税收信息的单一性缺陷、无法减少税收信息的重复性缺陷。在asp模式下,企业的所有经营资料、业务数据和会计信息存储于asp中介机构,税收征管机构可以直接提取企业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结算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极大地方便了企业的纳税。从税收机构而言,asp为税收机构全面建立企业各方面涉税信息的数据仓库提供了方便,极大地优化了税收管理。一方面,税务机关依据asp数据库,可以建立企业涉税信息的数据仓库,便于加强税务稽查。另一方面,税收机关通过企业涉税信息的数据仓库,当发现纳税人在数据仓库的某一涉税指标异常时,及时加强企业的税收监控。

参考文献:

[1]曹小莉,浅析中国财务管理的asp管理模式[j],浙江财税与会计,2002(1)

[2]孙强,信息系统审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3]孙昌言,论会计造假的技术防范与asp平台战略[j], 财务与会计,2003(12)

财税信息化论文篇(8)

一、企业本质

现代企业本质上是一系列合同关系的组合,借助这些合同关系,相应的利益主体都与企业存在着某种利益关系。作为利益相关者缔结的多元资本共生体的企业,其经营决策必然会影响到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就不应仅对股东负责,应保证多元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均衡性。

税收构成了国家和公民之间最基本的契约关系,过去是纳税人很少问为什么纳税、纳了什么税、谁纳了税等,而今“无权利不纳税”意识的觉醒,公众对纳税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的质疑越来越明显,难以释怀的“馒头税”问题就是典型的体现。企业纳税信息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关注在使用,也越来越多地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所关注的。

企业信息披露的越充分,对使用者而言才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企业披露的信息不应仅局限于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应是多元利益相关者所关心和需要的信息。

企业信息范围的广泛性,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间的差异性,使得规范我国企业信息披露内容时企业本质,不可能面面俱到,但结合当前我国企业的现状和社会公众的关注程度,在企业披露相关企业信息时,企业纳税信息的披露是值得研究的。

二、 企业纳税信息公共属性特征

纳税是企业不可避免的事宜,企业纳税信息是企业信息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典型的公共属性特征。

(一) 企业纳税信息与市场分析

建立在信息高度透明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信息的快速获取是制度性因素之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要条件。

任何一个行业的企业经营者或投资者,都需要及时得到该区域相关行业尽可能具体的经济指标数据,用于经营分析或投资分析,以更好地调整本企业的经营决策或投资决策。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可反映行业在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上的调整,对企业涉税数据进一步的挖掘和提炼,能发现有利用价值的管理信息和规律,以利用其进行企业的战略调整。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与此同时也反映着目前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及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度,是国家制定调整税收制度,确定税收负担的重要依据怎么写论文。

当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等有关数据难以获取时,不可避免地错误引导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造成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投资过度带来的无效率竞争,最终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给国家、经营者及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及损失,阻碍经济繁荣发展。

(二)企业纳税信息与税收活动监督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家征税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侵犯,因此偷逃税款是纳税人本质的、天然的心理动机。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的不足,为企业隐匿有关的纳税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提供机会,这就无疑是“保护伞”。偷逃税的存在,使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在一个制度完善的社会里,信用就是资本,失信者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更大成本。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的不足,企业利益相关者无法依据纳税记录来衡量一个企业的信用品质。同行业之间相互了解的程度高于外界对其经营状态的了解企业本质,企业纳税记录信息的缺失必将导致守法纳税者的心理失衡,而认为采取手段偷逃税是值得的,其结果必然是激化了公众对税收制度的抵抗心理,加剧了冲突和紧张关系,不利于社会安定。

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人为调节”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变通政策企业有税不收、缓收等诸多怪象,不能说不可纳税信息披露无关。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政权稳固的重要因素之一,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如果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严重时就会引起社会矛盾乃至政权更迭。

总之,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税款,是履行法定义务,纳税情况等信息显然与公共利益相关,属于应公开的范围。

对企业纳税情况的公开化,宏观上看,有利于企业依据纳税状况以及税收的优惠状况,制定企业发展方向,从事实现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目标,有利于有关部门及研究学者依据企业对外披露的纳税信息开展研究,进而反思税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微观上看,有利于企业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纳税,以发挥社会公众对税收征管部门权力监督和约束,防止违法违规征税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利于保障所有纳税人权利,实现企业公平竞争,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三、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现状

目前我国除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要求企业须向其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可看作是税务机关强制要求企业纳税信息披露,至于企业纳税信息对外公开披露与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的信息主要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及其附注方式对外披露。上述披露虽涉及企业纳税信息,但仅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金”项目,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 项目、“所得税”项目,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中有所披露。

(一) 资产负债表中企业纳税信息

“应交税金”项目仅提供了到本会计期期末止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各种应交未交税款期末余额企业本质,至于是具体是那些税种,各税种的应交未交数额,全年各税种应缴或已缴的税款总数额并未展现,且“应交税金”项目中不包括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两项税金。

企业利益相关者无法依据“应交税金”项目分析企业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以充分地评价企业在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上的调整,难以合理的确定企业预期。

(二) 利润表中企业纳税信息

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是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确认的本会计期经营活动产生的众多价内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金合计额。构成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的,也是多数企业负担的主要税种——增值税,由于实行价外税制度,“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并未将增值是列示其中。缴纳状况及各税种的具体构成等情况,企业利益相关者不从分析,至于其缴纳信息更无从获得。

利润表中“所得税”项目仅是提供了本会计期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应该承担的所得税费用,并未反映出本年度实际应缴纳、已缴纳、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无法保证众多纳税人的知情权,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三)现金流量表中企业纳税信息

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仅解释了企业经营活动已交纳的各种税金总额,至于缴纳税款的产生的实际年度、具体税种及是自身纳税义务还是代收(代缴)税义务所产生的无法解释。对于投融资经济活动的税金,现金流量表并没有单独反映,仅是将投融资经济活动的税金情况合并列示到“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或“ 支付的其他与融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下,至于税款的额度、产生的实际年度、产生的原因、具体税种及是自身纳税义务还是代收(代缴)税义务所产生的无法解释。

此外,报表中对于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税收违法信息,产生的滞纳金等信息并未强制要求披露,是否披露则完全取决于企业自愿。

尽管2009年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对于上市公司对外公布其纳税情况做出相应法律规定,但对一般企业是否公开自己的纳税情况并没有设定法定义务,税收征管机关也只是向有关公权力部门汇报征税情况,没有法定义务向公众公开相关企业详细的征税情况怎么写论文。

总之,无论是从企业角度,还是从企业利益相关者角度,企业财务报告对于企业整体税负、税种、税款缴纳情况,及税负对经营的影响的信息均没有给予应有的充分的完整披露,不利于公众了解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度,以及国家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究竟怎样,应该扩充现有三大报表及报表附注中企业纳税信息量的披露内容。

四、企业纳税信息披露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

纳税信息显然与公共利益相关,因此披露不仅要考虑税务部门的信息需求, 同时也满足债务人、投资者、普通公众等多种多样的信息需求企业本质,凡是与企业涉税相关的内容都可以容纳到企业纳税信息中进行披露。

(二)保护性原则

信息保密权是纳税人的重要权利。企业纳税信息披露对于那些严重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涉税信息披露采取简略披露或不披露的原则。如将企业与企业客户的交易数据等涉税信息进行披露,无疑将其客户资源拱手送给竞争同行,必然对纳税人及其利益相关方造成权利的侵害。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披露纳税信息,不仅有利于税收征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纳税主体对税法的自觉遵从。

(三)实质性原则

披露的目的是帮助利益相关方更准确地评判公司价值,以做出科学决策。因此对于那些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涉税信息的披露,要本着使用者可以根据披露的企业纳税信息评价企业的经济实质的原则。

(四)定量与定性结合原则

在传统的资本市场,分析师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为投资人提供决策参考,从而将财务信息披露和公司价值联系起来,而在社会责任投资市场,也有分析师分析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为社会责任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从而将非财务信息与公司价值关联起来。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关注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个有别于财务分析框架的、结构性的视角,重视审视自身在风云变幻的市场中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公司通过披露非财务信息,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因此企业纳税信息不仅需要税金总量定量的数据信息,也需要定性的文字描述性信息。

五、 披露方式

增加 “企业纳税信息表” 单独反映企业各税种缴纳状况、税收优惠享受状况等信息,将其作为财务报告附注部分对外披露,以满足各方对企业纳税信息的需求。具体如下表

报表附注:×年企业纳税信息表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

已纳税额

未纳税额

滞纳金

代收(代扣)代缴税额

合计

依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累计已获优惠额。

××税

 

 

 

 

 

 

 

 

  未纳税款情况说明

  发票管理情况说明:

发票开具;发票领购

发票取得 发票保管

  其他涉税情况说明

 

参考文献:

财税信息化论文篇(9)

会计作为一项记录,计算和考核收支的工作,在公元前一千年左右就出现了。最初的会计只是作为生产职能的附带部分,然后经历了古代会计、近代会计和现代会计三个发展阶段。自从进入20世纪中后期以来,IT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广泛应用,迎接我们的是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以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崭新经济时代。面对整个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了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的作用,无论是会计实践还是会计理论都将进入一个新的、更快的发展阶段,同时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一、经济发展是税务会计分支产生的根本原因

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革新,生产力不断提高,会计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在不断发生变化。经济发展是会计分支产生的根本原因。

早在原始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捕获的猎物及生产的谷物等便有了剩余,人们就要算计着食用或进行交换,这样就需要进行简单的记录和计算。随之出现了“绘图记事”,后来发展到“结绳记事”、“刻石记事”等方法。到了近代,15世纪末期,意大利数学家卢卡·巴其阿勒有关复式记账论著的问世,标志着近代会计的开端。随着经济活动更加复杂,生产日益社会化,人们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的情况下,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会计的目标、会计所应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都在不断发展,变化并日趋完善,并逐步形成自身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与此同时,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也对会计的发展起了很大促进作用。现代数学、现代管理科学与会计的结合,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会计数据处理中的应用,使会计工作的效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它扩大了会计信息的范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精确性和极大变化,20世纪中叶,比较完善的现代会计逐步形成。成本会计的出现和不断完善,以及在此基础上管理会计的形成和与财务会计相分离而单独成科,是现代会计的开端。

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开始的。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企业税务会计被人们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方法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中培训办税员,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办理纳税事项的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税收体制逐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逐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工越来越明确,这对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提出了必然的要求。

二、税务会计的核算范畴与特征

在我国,由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尚未形成现代税制的框架,不具备税务会计成长的沃土。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随着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已为税务会计独立成科创建了客观条件并提出了内在要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必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税务会计的核算范畴与特征,通过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分析就可以非常明确。

总体而言,税务会计账的数据来自财务会计账,从财务会计账上获取税务会计要得到数据。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大会计分支,目前在西方国家许多国家,税务会计早已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它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一起成为现代会计的三大支柱。就具体区别总体表现为,财务会计与会计实务相关,是面对企业内部管理层的会计账,数据真实,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为管理者做出决策;管理会计则与财务成本管理相关,着眼于利用财务会计提供的数据对企业实施内部经营管理,预测计划与控制的学科;而税务会计与税法有关,其职能主要在于向对税局部等政府部门,他所从事的会计账主要是针对政府部门要求而建立上报,反映的会计内容应满足政府部门的要求。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要区别

1、核算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税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向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核算规范不同。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收法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程序和方法组织会计核算和提供信息。

3、核算基础不同。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比应收应付标准更加准确,既操作简便,又可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能使收人费用恰当的配比,便于确定各期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相关和有用。

4、核算对象不同。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即从纳税收入产生经营收入开始,到足额上缴税款为止的税务资金运动,而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

5、核算程序不同。税务会计按照道理也可遵循这个程序,但没有规范化的要求,企业一般在期末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数据资料,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据以编制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顺序。凭证、账簿和报表之间有密切的逻辑关系。

6、会计要素不同。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这里的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和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不定相同,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标准和方法上都可能发生差异。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就是围绕着这六要素进行的。

7、对会计上的稳健原则态度不同。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只有在客观上证据表明已发生的情况下方可确认。财务会计实行稳健原则,一般充分预计可能的损失和费用,而不预计可能的收入,使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被报表使用者误解。当然,在某些方面税务会计也具有稳健的作用,如计提坏账准备和加速折旧等等,这具有对企业宏观引导的功能。 (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财税信息化论文篇(10)

 

一、企业本质

现代企业本质上是一系列合同关系的组合,借助这些合同关系,相应的利益主体都与企业存在着某种利益关系。作为利益相关者缔结的多元资本共生体的企业,其经营决策必然会影响到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就不应仅对股东负责,应保证多元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均衡性。

税收构成了国家和公民之间最基本的契约关系,过去是纳税人很少问为什么纳税、纳了什么税、谁纳了税等,而今“无权利不纳税”意识的觉醒,公众对纳税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的质疑越来越明显,难以释怀的“馒头税”问题就是典型的体现。企业纳税信息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关注在使用,也越来越多地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所关注的。

企业信息披露的越充分,对使用者而言才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企业披露的信息不应仅局限于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应是多元利益相关者所关心和需要的信息。

企业信息范围的广泛性,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间的差异性,使得规范我国企业信息披露内容时企业本质,不可能面面俱到,但结合当前我国企业的现状和社会公众的关注程度,在企业披露相关企业信息时,企业纳税信息的披露是值得研究的。

二、 企业纳税信息公共属性特征

纳税是企业不可避免的事宜,企业纳税信息是企业信息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典型的公共属性特征。

(一) 企业纳税信息与市场分析

建立在信息高度透明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信息的快速获取是制度性因素之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要条件。

任何一个行业的企业经营者或投资者,都需要及时得到该区域相关行业尽可能具体的经济指标数据,用于经营分析或投资分析,以更好地调整本企业的经营决策或投资决策。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可反映行业在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上的调整,对企业涉税数据进一步的挖掘和提炼,能发现有利用价值的管理信息和规律,以利用其进行企业的战略调整。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与此同时也反映着目前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及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度,是国家制定调整税收制度,确定税收负担的重要依据怎么写论文。

当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等有关数据难以获取时,不可避免地错误引导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造成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投资过度带来的无效率竞争,最终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给国家、经营者及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及损失,阻碍经济繁荣发展。

(二)企业纳税信息与税收活动监督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家征税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侵犯,因此偷逃税款是纳税人本质的、天然的心理动机。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的不足,为企业隐匿有关的纳税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提供机会,这就无疑是“保护伞”。偷逃税的存在,使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在一个制度完善的社会里,信用就是资本,失信者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更大成本。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的不足,企业利益相关者无法依据纳税记录来衡量一个企业的信用品质。同行业之间相互了解的程度高于外界对其经营状态的了解企业本质,企业纳税记录信息的缺失必将导致守法纳税者的心理失衡,而认为采取手段偷逃税是值得的,其结果必然是激化了公众对税收制度的抵抗心理,加剧了冲突和紧张关系,不利于社会安定。

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人为调节”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变通政策企业有税不收、缓收等诸多怪象,不能说不可纳税信息披露无关。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政权稳固的重要因素之一,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如果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严重时就会引起社会矛盾乃至政权更迭。

总之,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税款,是履行法定义务,纳税情况等信息显然与公共利益相关,属于应公开的范围。

对企业纳税情况的公开化,宏观上看,有利于企业依据纳税状况以及税收的优惠状况,制定企业发展方向,从事实现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目标,有利于有关部门及研究学者依据企业对外披露的纳税信息开展研究,进而反思税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微观上看,有利于企业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纳税,以发挥社会公众对税收征管部门权力监督和约束,防止违法违规征税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利于保障所有纳税人权利,实现企业公平竞争,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三、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现状

目前我国除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要求企业须向其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可看作是税务机关强制要求企业纳税信息披露,至于企业纳税信息对外公开披露与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的信息主要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及其附注方式对外披露。上述披露虽涉及企业纳税信息,但仅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金”项目,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 项目、“所得税”项目,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中有所披露。

(一) 资产负债表中企业纳税信息

“应交税金”项目仅提供了到本会计期期末止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各种应交未交税款期末余额企业本质,至于是具体是那些税种,各税种的应交未交数额,全年各税种应缴或已缴的税款总数额并未展现,且“应交税金”项目中不包括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两项税金。

企业利益相关者无法依据“应交税金”项目分析企业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以充分地评价企业在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上的调整,难以合理的确定企业预期。

(二) 利润表中企业纳税信息

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是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确认的本会计期经营活动产生的众多价内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金合计额。构成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的,也是多数企业负担的主要税种——增值税,由于实行价外税制度,“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并未将增值是列示其中。缴纳状况及各税种的具体构成等情况,企业利益相关者不从分析,至于其缴纳信息更无从获得。

利润表中“所得税”项目仅是提供了本会计期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应该承担的所得税费用,并未反映出本年度实际应缴纳、已缴纳、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无法保证众多纳税人的知情权,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三)现金流量表中企业纳税信息

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仅解释了企业经营活动已交纳的各种税金总额,至于缴纳税款的产生的实际年度、具体税种及是自身纳税义务还是代收(代缴)税义务所产生的无法解释。对于投融资经济活动的税金,现金流量表并没有单独反映,仅是将投融资经济活动的税金情况合并列示到“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或“ 支付的其他与融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下,至于税款的额度、产生的实际年度、产生的原因、具体税种及是自身纳税义务还是代收(代缴)税义务所产生的无法解释。

此外,报表中对于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税收违法信息,产生的滞纳金等信息并未强制要求披露,是否披露则完全取决于企业自愿。

尽管2009年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对于上市公司对外公布其纳税情况做出相应法律规定,但对一般企业是否公开自己的纳税情况并没有设定法定义务,税收征管机关也只是向有关公权力部门汇报征税情况,没有法定义务向公众公开相关企业详细的征税情况怎么写论文。

总之,无论是从企业角度,还是从企业利益相关者角度,企业财务报告对于企业整体税负、税种、税款缴纳情况,及税负对经营的影响的信息均没有给予应有的充分的完整披露,不利于公众了解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度,以及国家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究竟怎样,应该扩充现有三大报表及报表附注中企业纳税信息量的披露内容。

四、企业纳税信息披露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

纳税信息显然与公共利益相关,因此披露不仅要考虑税务部门的信息需求, 同时也满足债务人、投资者、普通公众等多种多样的信息需求企业本质,凡是与企业涉税相关的内容都可以容纳到企业纳税信息中进行披露。

(二)保护性原则

信息保密权是纳税人的重要权利。企业纳税信息披露对于那些严重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涉税信息披露采取简略披露或不披露的原则。如将企业与企业客户的交易数据等涉税信息进行披露,无疑将其客户资源拱手送给竞争同行,必然对纳税人及其利益相关方造成权利的侵害。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披露纳税信息,不仅有利于税收征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纳税主体对税法的自觉遵从。

(三)实质性原则

披露的目的是帮助利益相关方更准确地评判公司价值,以做出科学决策。因此对于那些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涉税信息的披露,要本着使用者可以根据披露的企业纳税信息评价企业的经济实质的原则。

(四)定量与定性结合原则

在传统的资本市场,分析师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为投资人提供决策参考,从而将财务信息披露和公司价值联系起来,而在社会责任投资市场,也有分析师分析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为社会责任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从而将非财务信息与公司价值关联起来。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关注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个有别于财务分析框架的、结构性的视角,重视审视自身在风云变幻的市场中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公司通过披露非财务信息,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因此企业纳税信息不仅需要税金总量定量的数据信息,也需要定性的文字描述性信息。

五、 披露方式

增加 “企业纳税信息表” 单独反映企业各税种缴纳状况、税收优惠享受状况等信息,将其作为财务报告附注部分对外披露,以满足各方对企业纳税信息的需求。具体如下表

报表附注:×年企业纳税信息表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

已纳税额

未纳税额

滞纳金

代收(代扣)代缴税额

合计

依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累计已获优惠额。

××税

 

 

 

 

 

 

 

 

 

 

 

 

 

 

 

 

 

 

未纳税款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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