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3 15:45:06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1)

一、理论综述

政策变迁是指对现行政策所从事的变革活动。政策变迁意味着,不论是受到外在条件或是内在因素的影响,很少有政策一直维持着当初被采纳时的形式,他们是持续不断地在演化之中。公共政策主体需要检视自身政策制定的能力和政策的历史变迁,探索中认识其变化的本质内涵,不断为维护政策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和解决公共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为维护最广泛的人类福祉努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到90年代末,一批政策科学家试图整合早期研究途径或者借鉴、改造各种新理论,构建了多种更为复杂的理论模型或框架。

金登于1995年提出的政策流与机会窗模型,指出政策的发展过程由三股脉流交织而成:问题流、政策流与政治流,在大部分时候,彼此是独立发展的,在汇合时,政策企业家会将其偏爱的方案或关心的问题置于有利地位,并将问题、方案、政治等三个要素做一最有利的组合,此组合的时机,既是政策的机会窗,也是政策得以变迁之时。

琼斯和鲍姆格特勒1993年提出的间断平衡模型认为:政策变迁的模式不单纯是会受稳定和渐进的逻辑所驱动,有时也会出现不连续的剧烈变迁。公共问题的新思考方式,新支持者的迅速动员、制度结构的改变及这些趋势偶然结合在一起所产生的自我增强的效果,其中任何一种情势出现或同时出现时,都可能刺激政策制定者改变原来渐进而温和的政策调整模式,破坏政策的均衡发展,接替的是剧烈震荡且不稳定的政策时期。

二、“一号文件”的机会模型分析

(一)政策流与机会窗分析(见图1)

三流汇合机会窗根据CIPP-JS与antconc3.2.1w分析10个“一号文件”的关键词频统计,从得出的结果中客观分析他们在1982年以前与1987-2004年之间三流发生的变化以及他们与机会窗之间深刻的内在联系。实质性的将条件和结果之间的联系展现得淋漓尽致。

(二)机会模型综合分析

针对以上对政策内容的分析,可以发现政策主题在很多制度价值、框架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总结如下:

第一,关于农民生存发展权的认识。随着农村商品化程度的加深,农民生活状态由原来的祖祖辈辈定居农村开始向城乡间游离生存再到定居城市变化。在此过程中,10个“一号文件”关注的焦点逐渐转移到农民的生存发展权,特别是21世纪以来的5个“一号文件”着重关注于农民工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党中央近几年的政策目的在于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而目前社会问题突出表现在二元体制导致的贫富分化从而造成社会矛盾多发,随着我国政治发展进程的加快,已经进入了追求民生政治时代,这样政策焦点与社会问题焦点和政治焦点三流合一,出现了当下政策发展的机会窗――即对农民生存发展权认识的突破。

第二,关于投入体制认识的突破。建设完备的三农投入体制是在新形势下党中央对三农工作提出的新的方针,是“多予少取”原则的落实。但目前的投入机制中,少取的成绩显著,多予的力度不够。一是对农民的补偿,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对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贡献很大却没有得到相应补偿。二是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战略需求。三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措施。建立科学的投入体制应坚持中央多予少取的原则,这一政策是针对新世纪新情况下政策流、问题流、政治流汇合状态下形成的机会窗而制定的,这一政策应根据不断变化的管理思维和制度结构而不断变化,以达到真正维护农村权益的目的。

第三,关于产业结构认识的突破。10个“一号文件”中全部提到调整产业结构,但他们所提出的内容是具有时代差异性的。其中包括农业内部结构和产业间相互结构两大方面。事实上,他们是间断平衡模型最为典型的政策变迁实践。两个阶段的10个“一号文件”所反映的公共管理思维方式、支持者的运动、制度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足以让我们了解它们一脉相承的差异平衡:农产品供需形势不同;城乡居民对产品的需求发生了深刻变化;调整主体不同;调整内容不同。发展的需要决定了政策变迁的方向,这就是机会模型的科学性所在。

第四,关于市场主体认识的突破。1982-1986年是农村改革的第一步中最为坚实的一个阶段,五个“一号文件”通过三流汇合形成机会窗――市场主体突破的机会窗。最显著的形成了两个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一是在实行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中重塑起来的农户家庭经济;另一个市场主体是乡镇企业。从农业中解放出来的劳动力成了乡镇企业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并且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充实到这一主体中来,为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做了坚实铺垫。2004年以来,政策主体制定相关政策决定允许土地作为资源进行流转,这一深刻的变化是发生在取消农业税之后,文件将农民由农业生产的主体变成了市场经济的主体,这是组新的平衡,是党中央在对整个社会发展认识的基础之上,以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推动进程,将我国农业人口的市场主体地位向前推动了一大步。诚然我们不能断定这一行为是对城乡二元体制的完全突破,但仔细分析可以明了在经济方面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取得重大突破,也为政治模式、社会模式打破二元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关于农业现代化认识的突破。十个“一号文件”以独特的视角对农业现代化进行了深刻的认识,其认识的变化不仅仅影响农业发展本身,对整个国家现代化进程也具有深远意义。20世纪80年代初,我们提出要“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对包括科教、机械化、农业合理布局、生产区域化、专业化、社会化、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建设商品基地、农用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小城镇等方面做出了全面部署,这突破了农业现代化一般所指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和化学化的局限,扩展了其内涵。在21世纪初党中央的“一号文件”中提出了发展现代农业,这一概念是对20世纪80年代初农业现代化的升华和重新认识。在现代农业投入保障机制;健全农业多种功能,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农村市场体系,发展现代农业物流体系;培养新型农民,造就现代农业人才队伍;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创新现代农业机制体制等方面对现代农业做出了宏观规划,是在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的新思维突破的基础上对现有农业基础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这是整个小农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机会窗,诚然也是间断之后新的平衡,是对中国农业宏观认识的新的平衡突破口,近几年的实践已经证明这一突破完全符合政策主体――农民群众的利益取向。

三、政策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制定时过多关注问题流,造成机会条件相互失衡

根据政策变迁理论中机会模型的认识,机会窗的出现是政策流、问题流、政治流“三流合一”而出现的,而在传统的行政体制格局下,总是过多的关注问题,而至配套政策跟不上甚至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这一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的政策机会窗中表现的比较突出,为了更快地解决好发展的问题,放活了农村经济,但是相关政策不能及时到位,政治体制无法保障,导致最后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问题流变得更为复杂。

(二)对三农的认识仍然滞后

“三农”问题本来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认识,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一个复杂的工程,但我们对其认识起初是非常狭隘的,相对滞后的。

(三)政策评估缺失

政策评估是政策变迁的基础环节,科学的政策评估是良性政策循环的保障,但由于受传统政治思维影响,政策制定者的视角过分关注问题流,而政策流作为政策变迁的核心却被忽视,这样整个政策系统就出现部分紊乱,只能在过去计划时代下的行政控制下政策运行,但是进入政策时代以后,我们应该运用科学的政策方法,评估政策得失,关注机会窗中的政策流,使政策的变迁顺利进行。

(四)政策执行力不足

这是目前国内整个政策科学面对的一个严肃的问题。由于过去,特别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理顺不到位的时候,给政策的权威性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这样导致部门或者地方的执行力不足,加之“三农”问题的政策的执行主体存在着主观能力的相对薄弱的问题,使得整个“三农”问题政策焦点到位,但政策效果不足的局面出现。

四、三农政策变迁展望

通过政策流与机会窗模型与间断平衡模型的分析,我们看到了中央在“三农”问题上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同时也看到了在正确政策引导下所取得的成绩,但在模型的分析中我们也发现有些方面尚有不足,应该把他们作为未来政策变迁的方向。

(一)强化农村社会管理

社会问题是政治系统的输入部分,要利用合理的政治系统维护未来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对农村社会问题进行科学管理,运用科学的政策方法做出科学决策,使得政治系统的输出与输入达到能量相对平衡,并且应该大力发展农村协会、社团组织等第三部门来为社会问题的政策系统减震。因此,建立现代意义的社会组织,运用知识武装农民,提高整体素质,使得科学的管理理论成为主宰农村发展的航标,为建设和谐的农村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乡村治理结构

在经济相对发展的今天,中央对于“三农”的政策要回归到乡村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上来,路径选择关系到未来我国整个的发展战略。在起步阶段,“多中心主义”治道是科学的选择,中央应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推广。坚持改革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相结合,坚持政府改革和第三部门培育相统一,坚持党对农村领导的指导性与现代民主方式相配套,形成执政党、政府,第三部门、人民自治四者统一的多中心主义乡村治理结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村治理结构,为实现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完善三农投入机制

加大政府投入是“三农”问题突破的原动力,中央在少取方面成就突出,但多予尚未形成制度性的体制,因此,为了农村农业农民的可持续发展,完善三农投入机制是对前两个阶段的延续,是符合新公共管理模式要求的。加大政府投入是对过去农村在二元结构中所处劣势地位的弥补,积极的财政支持和相关的配套支持是建设现代农业的物质保障。各地区应因地制宜,根据实际制定科学的规划,使相关部门形成良性的联动机制,真正确保对“三农”的政策、资金、科技投入足额按时到位,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Hogwood.W.BrianandPeters,B.Guy.

PolicyDynamic[M].NewYork:St.Martin’sPress,1983.

2、(美)约翰・W・金登著;丁煌,方兴译.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Baumgartner,FrankR.andBryanD,Jones.

AgendasandInstabilityinAmericanPolitics[M].

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93.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F31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4-0014-03

一、集体林权改革对林农创业的引致作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林地经营权完全转移给农民,使农民不仅具有经营的主体地位,而且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这项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组织机制,从而带动林业的大发展和林农收入的大幅度提高。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林农获得了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从而激发了林农创业①的积极性。

集体林权改革具有对林农创业的引致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林业管理模式比较单一,经营机制不活等体制性的障碍,严重制约了我国林业的发展,造成产权不清晰、经营主体不实、林农造林和护林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林业。目前,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农的生产积极性得到调动,对创业的态度和认识也得到了加强。随着相关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林农的创业知识和风险认知也得到了有效提升,从而形成创业意向,并有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创业行为。这一引致过程可描述如图1所示。

二、集体林权改革下林农创业的影响因素

在创业研究的初期,学者们一般从创业者自身考虑影响创业的因素。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从制度和环境层面考察创业影响因素的重要性。具体到林农创业,其影响因素一方面来自于林农自身的创新能力和资源获取能力等,另一方面来自于林权改革形成的制度和由其引起的创业环境的改变。集体林权改革下林农创业的影响因素可描述如图2所示。

(一)林农自身条件

影响林农创业的内在因素是林农自身的条件,包括林农的禀赋和素质两个部分。

1. 林农禀赋。林农的禀赋是指林农自身的身体条件、所拥有的社会资本、自身的经济状况等。林农的禀赋是林农创业最基本的因素。欧洲林业创新创业研究(2005)和相关研究均表明,性别、年龄、学历、种族、家庭、工作经历和创业经历等林农禀赋都会对创业产生影响。具体来说,男性主导的创业比例要远高于女性。25~45岁是林农创业的最活跃期。不同种族、学历、工作经历和创业经历的林农,其创业行为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2. 林农素质。林农自身的素质也是影响林农创业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这一因素包括林农的创新能力、机会识别能力、资源获取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等。这几种能力不但决定了林农的创业能力,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创业意识,而创业能力和创业意识是最终形成创业行为的关键。

(二)林业制度与环境

影响林农创业的外在因素是林农所处的林业制度和环境,包括林业制度和所在区域的环境两个部分。

1. 林业制度。集体林权改革是一个大的制度背景。这个制度背景固然能引致林农的创业行为,但还需要相应的林业制度予以辅助。从支持创业的角度讲,在集体林权改革这一背景下,需要配套的创业政策与支持、投融资政策与支持以及培训政策等。正如在图1所显示的,教育可以影响林农的创业态度。因此,配套政策中的培训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林业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创业机会的形成,或使创业机会有可能变为现实。

2. 林业环境。林农所处的区域环境也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其创业行为,这一点可以从GEM模型指标体系中看出②。林农创业的环境包括社会文化环境、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一般来讲,创业比较活跃的地区都有其独特的创业文化,而这种独特的创业文化往往是由其社会文化环境所决定的。同时,交通等基本设施也是林农创业的影响因素之一,而交通便利的地区创业活动一般也较为活跃。区域的自然条件或有助于创业活动的实施,或阻碍创业活动的开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林农创业。

三、集体林权改革下林农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设计

基于林农创业的影响因素,政府应该在创业支持与保障政策、政府财政支持与金融政策、政府环境营造与培训政策上构建林农创业的政策体系,以提升林农的创业能力,营造有利于林农创业的环境,培育林农的创业意识,并最终支持林农的创业行为。

(一)创业支持与保障政策

1. 健全政府服务。政府应在林农比较集中的地区提升政府的服务质量。首先,政府应着手组建林农创业协会和林农创业合作组织,并通过这些组织机构细化政府的支持政策。其次,政府应扶持创业中介组织,对针对林农创业服务的金融中介组织(如典当行)、咨询服务组织等实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三,简化林农创业企业的行政性审批,建立林农创业的绿色通道。

2. 开发林农创业的保险产品。林业经营周期长是林业创业的典型特点。在林农创业的过程中,由周期长带来的各种风险影响着林农的创业积极性。因此,政府应与保险公司合作,针对林农创业开发特殊的保险产品。保险产品一方面针对创业产品的市场风险,让林农规避创业周期长带来的价格和市场需求等风险;另一方面,针对林农创业失败后的生计保障风险,让林农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失去生活来源的风险。

(二)财政支持与金融政策

1. 设立财政支持基金。从政府财政中拿出专门资金,设立财政支持基金。财政支持基金的用途为:第一,对符合政府导向的创业项目进行一定的奖励,以鼓励林农创业与当地经济发展目标的一致性;第二,以入股等形式扶持林农创业的龙头企业,以发挥其带动效应;第三,对符合政府政策的林农创业贷款进行财政贴息。

2. 提升金融服务。对符合银行规定的林农创业贷款在多方面提升服务。第一,降低银行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额度。第二,创新金融产品,推广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林农联合互保贷款等。第三,设立以“速度快、数额小、程序简”的林农创业小额贷款绿色通道。

3. 引入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由于林业产品的需求长期呈现上涨趋势(《中国林业发展报告2009》),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也将目光转向这一领域。鉴于此,政府应积极通过设立风险引导基金、推介林农创业项目等形式吸引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的参与。

(三)环境营造与培训政策

1. 建立创业文化。长期以来,受制于林业的体制和我国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的影响,我国林业一直缺乏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为此,政府需通过一切可以利用的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有利于激发林农的创业热情的财富观、信用观和成败观,营造一种全社会尊重创业、认识创业并参与创业的浓厚氛围。这是一个多管齐下的工作,媒体和农村宣传板等要起到介绍创业知识、宣传科技创业人物、讲述创业故事的作用。同时,要大力宣传在创业中具有表率作用的地区和个人,通过先进地区和先进个人的亲身经历教育周边地区和群众,以带动林农的创业激情。

2. 设立林农创业课堂。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设林农创业课堂。第一,组织专家编写针对林农创业的培训教材,系统介绍林产品的生产和维护、林业创业的基本规律、林业创业企业的组织管理等知识。第二,克服现有农村培训课堂流于形式化的缺点,努力增加一些创新的形式和内容,使受训人员能有较大的兴趣与热情参加培训。第三,突破现有农村培训课堂的时空限制,利用电视台、发送光盘等形式开展创业讲坛,尤其应重视创业先进人物的言传身教。

四、结论

在集体林权改革下支持林农创业是深化改革和提升林业经营效率的有效手段。为此,理论上应建立集体林权改革下林农创业的研究体系,剖析影响林农创业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林农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以指导林农创业实践。首先,应厘清林权改革下林农创业的机理,形成该领域研究的理论框架;其次,应采用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从林农自身条件和外部制度环境中找出影响林农创业的因素,为政策设计奠定基础;最后,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林农创业政策支持体系是该领域研究的关键和归宿,也是研究的价值所在。

注释:

①本文将林农创业界定为林农依托家庭组织或创建新组织,通过投入一定的生产资本,依托林业,通过扩大现有生产规模或从事新的生产活动开展一项新的事业,以实现财富的增加和事业发展的过程(Unsitalo and Markkola,2006;郭军盈,2006)。

②GEM(全球创业观察)是1999年在考夫曼基金的帮助下,由美国百森商学院和英国伦敦商学院发起和成立的一个旨在每年评估创业活动率的国际性研究项目。GEM的研究对象是创业活动的各种环境因素以及创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参考文献:

[1]Ewald Rametsteiner, Gerhard Weiss, Klaus Kubeczko.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in forestry in Central Europe[M]. Leiden;Boston:Brill, 2005.

[2]Jori Uusitalo, Juha-Matti Markkola. Entrepreneurship in forestry-is it worth activating[J]. Forestry studies/Metsanduslikud Uurimused 45:P67-73.

[3]Hult?ker, O. Entrepreneurship in the forest harvesting industry: A qualitative study of development in small enterprises[D]. Ph. D. thesis. 2006. (In Swedish with English summary).

[4]Lunnan,A.,Nybakk, E., Vennesland, B. Entrepreneurial attitudes and probability for start-ups-an Investigation of Norwegian non-industrial private forest owners[J]. Forest Policy and Economics,2005,(7),683-690.

[5]简丹丹,段锦云,朱月龙.创业意向的构思测量、影响因素及理论模型[J].心理科学进展,2010,(1):162-169.

[6]刘璨.中国集体林制度与林业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7]郭军盈.中国农民创业问题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8]刘于鹤,林进.一场伟大的变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研报告[J].林业经济,2007,(11):8-14.

[9]陈建成,徐晋涛,田明华.中国林业技术经济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

[10]《中国林业发展报告》编写组.2009年中国林业发展报告[J].林业经济,2010,(1):69-77.

On Entrepreneurship of Forestry Farmers Under the Reform of Collective Forest Rights:

a Research Framework

Xue Yongji, Pan Huanxue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3)

 

随着农业产业化实践的深入,各国政府不但认识到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意义,而且还更加充分的认识到,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经成了热点话题,国内外很多学者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相关领域进行了大量、深刻的探索和研究,并取得了一大批优秀研究成果。

一、国外文献综述

(一)文献研究

国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研究主要是从龙头企业的出现、与农户的组织形式等角度进行研究的。

Barkema(1993)认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消费者需求和偏好变化的需要。由于消费需求的变化很快,要求农业食品系统必须对消费者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通过纵向一体化纵向协调,使得消费者的需求信息能快速传递给生产者。

Eaton(2001)对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组织形式做了比较综合性地分类:一类是“公司+农户”模式,另一类是“公司+中介+农户”模式。“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行业协会+农户”、“公司+大户+农户”等都属于后一种模式。可见,组织形式上的分类,仅仅涉及表象,是基于对现实的经验总结,不能反映各种形式内部的运作机理。

Kirsten and Sartorius(2002)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了订单农业给龙头企业和农户带来的好处和不好处。他认为订单农业给农户带来的好处,包括:①订单农业使农户跨越进入特定作物或动物养殖的障碍。②签约农民能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量和收入。③签约农户能降低销售风险并稳定收入。④签约农户还能通过更广的产品范围和差异化的产品来提高获利机会,或通过改变种植传统作物而种植高价值的作物来增加收入。同时,订单农业也给农户带来了一些不好的地方,主要集中在:①在集中控制系统下,农户自主权利的普遍丧失。②为了履行订单义务,增加了生产风险。③订单农业通常会提高土地的利用强度,从而导致更多的污染。④农户收入的减少。

(二)文献简评

纵观国外学者对龙头企业的研究成果,国外的研究集中在龙头企业的出现、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合作方面,并且一般是从微观层面上开展的。宏观层面上的研究文献较少,关于龙头企业的作用似乎是被国外学者遗忘了。

二、国内文献综述

(一)文献研究

关于龙头企业的研究是近几年才逐渐开始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龙头企业竞争力的研究

(1)文献研究

王志茹(2003)的《南京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竞争力研究》,陈怡(2003)的《江苏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实证研究》,构建了龙头企业综合实力评价指标体系。黎移新(2005)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竞争力培植研究》,以竞争理论为基础,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竞争力进行了实证分析,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阐述如何加大创新力度以培植和提高龙头企业竞争力。论文参考,带动作用。彭熠、和丕禅、邵桂荣(2006)的《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探析》,分析了影响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直接因素,提出要在推进农业企业化进程、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强化龙头企业基本能力及其他现代企业管理方法等方面努力,以提升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王秀峰(2007)的《基于核心竞争力的贵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持续发展研究》,用具体数据分析说明贵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现状,提出要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实现贵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王茜(2009)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效绩评价研究》,构建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模型并把它们应用于实际,分析评价了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绩效水平。

(2)文献简评

截至目前,学术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竞争力理论、企业绩效评价理论和方法及其运用已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论文参考,带动作用。

2对龙头企业与农户关系的研究

(1)文献研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问题始终是实际运行的难点,同时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曹立群、周立群(2001)从信息经济学和博弈理论出发,研究了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行为。黄祖辉、王祖锁(2002)从不完全契约出发,应用资产专用性理论讨论了龙头企业与农户联结的两种契约——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吴秀敏、林坚(2004)利用格鲁斯曼-哈特-穆尔模型(Gossnon-Hart-Moore)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接方式进行了考察,得出结论: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接方式不能一概而定,要看具体条件。随着产业化进程的加快,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陈晓华、张红宇(2005)指出,目前主要的联接方式有5种:相对稳定的买断关系、合同式利益联结、合作式利益联接、企业化利益联结、股份式和股份合作式利益联结。构建了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评价指标体系。虽然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但一般认为,以合同、合作、股份合作三种形式最稳定,据统计,全国582家重点龙头企业中,这三种缔约方式占93.7%,其中合同方式占82.9%(赵志龙,2008)。瞿珊珊(2009)提出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存在紧密型、疏远型、感性型、理性型等多种类型的合作关系,并指出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关系治理机制对绩效有着不同的影响。通过比较发现,紧密型合作关系对龙头企业与农户满意度的绩效都要优于其它三种类型;疏远型合作关系对龙头企业与农户满意度的绩效都要劣于其它三种类型;感性合作关系和理性合作关系,居于中间位置。论文参考,带动作用。

(2)文献简评

国内众多学者对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中的很多问题,如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行为、利益联接方式及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何种利益联接方式绩效最好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通过比较发现,紧密型合作关系对龙头企业与农户满意度的绩效都要优于其它类型(瞿珊珊,2009)。

3对龙头企业的扶持研究

随着农业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资源的稀缺性越发明显,政府对龙头企业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强,学术界近几年对龙头企业的政府扶持问题也开始进行了研究。

(1)文献研究

2000年,中央提出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并制定了扶持政策,至此,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已经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之中。论文参考,带动作用。杜青林(2004)指出,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对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起着关键性作用。张海宁(2007)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政府的财税扶持政策对龙头企业的产出和带动农户获利的作用及其效率。应丽艳(2009)建立数学模型,运用计量方法测度财政扶持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还选取典型案例,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的方式和效果进行具体分析。杨明洪(2009)深入揭示了扶持龙头企业的理论依据,构建了扶持龙头企业的政策运作框架,结合理论和实践分析、评价了扶持龙头企业的效果。

(2)文献简评

以上学者分别从理论、实证、模型等角度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价了扶持龙头企业的效果,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论文参考,带动作用。

4对龙头企业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1)文献研究

周中林(2005)的《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历史地位与发展对策》,认为龙头企业要带动农民进行农业产业化,必须具有四方面特殊功能: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协调管理。匡勇(2005)的《论湖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及发展》,研究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促进农民增收中的关键作用。李炳坤(2006)的《发展现代农业与龙头企业的历史责任》,深入分析了现代农业与龙头企业相互关系,认为龙头企业在发展现代农业进程中具有很大优势,也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苑鹏、刘玉萍、宫哲元(2007)的《龙头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探讨了龙头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基本作用,初步分析了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的特点、优势与局限性。

(2)文献简评

近几年一些学者对龙头企业的地位、作用分别进行了研究,但研究文献比较欠缺、研究面窄,不全面。

(二)文献简评

纵观国内学者对龙头企业的研究成果,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龙头企业竞争力、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合作、龙头企业与政府关系、龙头企业地位和作用方面。但是,关于龙头企业作用的系统研究文献较少。

三、总结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竞争力、与农户的关系、财政扶持等方面,并且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比较欠缺,已有成果在理论和实证方面仍有待深入研究,主要表现在:①研究缺乏系统性。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某一环节,如龙头企业在农民增收中的作用,研究的视角狭窄,且论证不全面。②研究方法不够规范。以往的研究多以定性研究为主,实证研究较少,尤其是应用计量经济学、博弈论、制度经济学等经济学理论进行研究的成果更少。论文参考,带动作用。

目前,从整个农村历史发展阶段看,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因此,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综合带动作用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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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 F3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2-0001-01

1 “三农”问题的成因

“三农”问题则指的是农业、农村、农民三方面的问题,并且这个问题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三农的问题也是由于近年来现代化的步伐逐步加快而形成的。现在,我国国家处于一个农本阶段,所以,在实现了以城市为主要核心的工业化社会进程中,造成了城乡差距逐渐增大的问题,主要分析起来则有以下原因所在:

现如今,我国的国民经济配置的结构主要是向城镇化倾斜的,而政府则对‘三农’的投资不够。长时间以来,我国国内的农产品的价格,加之生产要素的总价值不是在市场的充足竞争中完成的,而不平等的价钱也同样对农业的整体进展和农民的增产起着重要的影响,我国的财政支出以及惠农政策所占的总体比重也较为底下。拿20世纪八十年代为例,比重大约占据了12%,而在九十年代则只占据了9%左右,二十世纪初仍旧处于比重下滑阶段,并且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投投资比重更是严重缺少,许多农田水利设备设施也都是在经过了改革开放前期以后的水准,并且由于年代久远和信贷投资不充足的问题,情况更加不乐观。其中,贷款难仍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早在2004年,我国农业的增产总之占据了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5.7%,然而农业在全部的金融机构中来说,所占据的贷款余额不5%。这从而形成了农业生产条件薄弱,对农业生产稳固进行和农民收入的持续提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政策措施,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并且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初期,就已经形成了城乡分治的管理体系,并且依照人为的意愿,依照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将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分割为城市与农村两大地带。依靠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农村劳动力关在了城市的大门之外,并划分为明显的两个等级,并享受完全相悖的两种政治和经济待遇模式。尤其是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给人们的心理上造成的严重的不平等权利的现象,更加加深了在经济上的不平等。

农民们的不合理的负担过于多,削减了农民们的收入的额度。使得农民本来就低的收入,再加上交一些农业税以及各种名目的费用,造成了许多家庭入不敷出,不堪重负。

2 保证党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的措施

2.1 加深政策的学习

加深政策的学习,应该落实贯彻好党的支农惠农政策,并且必须要有一支针对于党的支农惠农政策措施的领导班子。判定一个农村党基层管理干部人员的水准如何,则重要的标杆之一便是要观察他在走党的农村基础路线以及政策方针方面,对支农惠农这一政策措施了解的彻不彻底,并在事实的工作生活中是够可以掌握好这一政策。根据现如今的群众所反映的一些比如比如违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随便调整、对农户承包地实行回收,迫使农户流转承包地等情况来说的话,则是一少部分的农村基层管理干部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策理念意识淡薄,执行政策不够到位所导致的,有的以至于违背了亦或扭曲了党的政策,有损了农民大众利益,对党和政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所以,农村基层干部则必然要对政策理论的学习进行加深,努力提升本身的政知识水准。理的支农惠农政策的精神本质。

2.2 加深规范管理

组织好乡村管理干部人员,根据事实情况进行挨家挨户的排查处理,并详略地对其进行登记注册,努力做到做到家庭人口,以及劳动力数量间贫富情况,并弄得明白。把惠农的每项补贴金额进行登记,并以银行存折的形式发送给每家每户的手中。并根据事实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批与管理,把有关于将粮食直补、粮种补贴、家电下乡等多个种类的补贴款项,直接性的存进村民的存折中去,实行并行式的发放。并经过张贴榜单的方式,保证资金一分不少的发给每家每户手中,从而使得农民享有自身应该享有的利益。与此同时,要在惠农资金上对“专款专用、专项立档”这一准则进行完全有效地落实,并经由乡财政所负责对支农惠农政策进行兑现,实现规范化处理。

2.3 加深监督检查

伴同着党的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和加强,支农惠农的专项金额也会随之增多,甘肃秦安农业中心在此时得出,应该加深这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农民农业的补贴进行排查,并要对基础措施进行投放的促使实行落实,并且,要对有关机构所实行的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支农资金的安排处理,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落实支农项目。

3 结语

我国党政干部团队的主要力量便是我国的农村基层干部,同时也是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领头人物,并且也是是党在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具体贯彻者和执行者。这就要求我们基层干部要加深政策的学习,加深规范管理,加深监督检查,从而保证党的支农惠农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使农民群众确实得到实惠,共享改革发展的果实。

参考文献

[1]尹瑞华,黄群.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与解决“三农”问题[A].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暨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理论研究[C].2010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5)

参加今天的演讲,非常荣幸、非常激动,局党组倡导开展的读书演讲活动,目的在于建设学习型机关,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素质和综合素质,使干部职工不仅在业务上合格,而且在政

治理论方面也要有较高的水平,从而为创建部级文明单位奠定基础。对此,我完全赞成,坚决拥护,借此机会我就学习《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与体会,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金部长的《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闪耀着理论创新的光芒。全书在总结中国财政政策运用的丰富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较多的财政政策理论新观点,无论是从实践检验或是从理论的角度来看,都具有科学性。同时,该书第一次全面总结了财政政策调控的四条基本经验,即:财政调控必须依据经济形势变化相机抉择,这是财政政策作用的灵魂和关键;财政调控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注重推动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财政政策必须加强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以取得两大政策工具的组合效应;财政调控始终要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一科学论断是全书的精华和灵魂,也是财政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指南。正是在对财政政策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所形成的理论指导下,该书做出了带有前瞻性的判断:财政必须在不断壮大实力的基础上,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推动税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通过重点支持完善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和公共卫生四个方面的制度;通过税收、补贴和财政投入等政策手段,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总之,《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将科学发展观融入中国财政政策转向调整过程,并以此为指导,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丰富财政政策实践进行理论总结及创新的重要著作。

《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给了我许多感悟和启迪,作为一名财政工作者,应该研究周口财政努力的方向、研究周口财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周口市是一个农业大市、人口大市,矿产资源匮乏,经济结构单一,表现在财政上:收入总量小,支出缺口大,收支矛盾异常突出;来自于二、三产业的收入比重小,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低;县乡债务包袱沉重;财供人员过多。周口财政是名副其实的“吃饭财政”、“要饭财政”。面对我市的财政困难局面,我们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稳健财政政策,用发展的理念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思路,改革财政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尽快实现我市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把周口的事情做好。

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农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作出应有的贡献。《中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实践》一书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

首先,要理清思路,增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以“增加投入、引导放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提高效益”为原则,着力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提升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村落后面貌,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作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大幅度增加支农投入,正确处理财政与市场和农民的关系,合理划分财政与市场和农民的投入责任,大力支持农村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调动社会各方面增加“三农”投入的积极性。特别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和使用上,既全面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又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选准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从农民最关心、最期盼、最受益的事做起,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让农民在短期内就能得到实惠。

其次,要抓住关键,逐步建立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不断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逐步形成新农村建 设稳定的资金来源。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通过运用经济杠杆等间接手段来管理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特别是要发挥好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民办公助、以物代资、以奖代补、奖

补结合等激励手段,引导、吸引民间资金、社会资金投入“三农”,逐步建立起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的多元化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第三,要围绕中心,着力支持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支持新农村建设,要优先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做大农村经济财政“蛋糕”。积极支持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紧紧围绕“农业增收,工业增效,财政增长,后劲增强”这个目标,把做强特色产业,做大块状经济、做优品牌产品作为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的战略举措;把乡镇企业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主要载体和扩大农民就业的重要形式,积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转变机制和增长方式,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四,要把握重点,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改善农村公共服务

财政要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着力提高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及公益性事业的保障能力。要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突破口,支持村庄建设和村容整治,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逐步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的问题。

第五,提供保障,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义务教育

财政支出需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目前,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体系缺漏,保障不足,面向农村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各项福利事业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形势决定了我们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短期内可以是一个低水平的,但必须是一个没有漏洞的体系,要使城乡居民在遭遇生活困境时都应当免于陷入绝望的境地,真正地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助”。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6)

新政策的基本点

我国的农民很早就提出了改革的主张,七十年代末他们再一次把自己的主张付诸实践。农民提出的改革主张就是包产到户。这在过去是被当作“资本主义自发倾向”而批判压制下去了的。现在就不同了,党中央恢复了实事求是的传统,作出了全新的判断,支持农民改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农村改革问题中央了一系列文件。从1982年起,这样的文件都列为每年的中央第一号文件发出。到今年为止,已了五个“一号文件”。“一号文件”指导和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在八亿农民中享有崇高的威望。

五个“一号文件”阐述了党对农村的新政策。新政策的基本点体现在对待农民的态度上和同农村实际情况的关系上,强调政策为农民服务的宗旨,强调根据农村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改革。新政策的这种异常鲜明的群众观点和实事求是精神满足了农民的基本要求,唤起农民巨大的创造热情,推动着改革的实践、理论和政策跨出艰难的每一步。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的第一个关于农村改革的文件,是《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个文件虽然还没有以明确的话言提出农村改革,但它对建国以来农业发展的经验教训作出了系统的总结,从指导思想上纠正了“左”的错误,强调要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确立了制定农村政策的基本原则。这就在事实上为即将全面展开的农村改革准备了最基础的条件。正是在这个文件精神的鼓舞下,各地农民开始了对合作经济新的经营管理体制的积极探讨。

从当时各地农民的实践来看,虽然已提出了众多的责任制形式,但多数还没有从根本上克服旧体制存在的弊病,这就是经营上的过分集中统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而对那些适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责任制形式,对它们在发展地区经济上的独立价值,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尤其是对少数落后地区提出的包产到户这种形式所包含的主要原则和积极意义,更是存在着认识上的障碍。这就是说,理论和政策需要向前推进,对农民的创造作出积极肯定的评价,以促进正在发育成长中的农村改革。

1980年,党中央派出大批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到全国各地农村调查,随后召集了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会议。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责任制,重点是正确认识和对待包产到户问题。以这次会议内容为基础产生的中共中央1980年第75号文件,强调责任制形式多样化的意义,肯定了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的责任制形式。这是一次巨·大的进步,它表明:在现实中合理的东西终于争得了合法的存在,得到了理论上的承认,从而也就推动了理论的进步;农民在实践上的大胆创造,终于转化为正确的政策,政策反过来指导和推动改革更健康地发展。

实践还在继续发展,群众的新创造层出不穷。中央集中了农民的新鲜经验,在理论和政策上沿着75号文件开辟的方向,在1982年和1983年的两个一号文件中,把群众的创造概括成一个简练的新模式,这就是现在人们已经熟悉了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联产承包制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揭开了新的一页。联产承包制之所以是合作制的新发展,就在于它既坚持了必要的统一经营,以合作起来的集体力量去克服个体无法克服的困难,又承认家庭分散经营在合作组织内的地位,而且用一种经济的办法(联产承包)把二者联系起来,为二者的共同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所有这些,都是在过去的合作制理论和实践中没有解决的问题。正是在正确处理包产到户的问题上,我们看到了党中央在新时期所具有的那种彻底的群众路线、彻底的实事求是精神和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革命胆略。

商品经济不可逾越

体制下的农村经济,实际上是一种封闭型的经济。这种体制和以往的农村政策都限制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人们的思想被一种错误的理论束缚着,这种理论把社会主义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

农村改革的实践进一步证明,把社会主义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认识和做法只能有害于经济的发展;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多种经营的发展,兼业户、专业户、乡镇企业的涌现,则推动了农村经济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的转变,加快了农村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和商品化的发展进程。

五个“一号文件”在强调建立和完善责任制的同时,又不断阐发了另一个主题,这就是,随着农村改革的发展,进一步搞好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发展是一个自然发生的过程,它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同时又同各产业密切相关。改革是逐步推开的,政策是逐步放开的。农产品统一派购制度一步步被取消了,农民参加到流通领域里来,兴办自己的商业,推销自己的产品。农民打通了同市场的联系,在市场环境中逐步把自己锻炼成新型农民。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在逐步调整,生产要素在合理流动和重新组合,小城镇在发展,人口就业和布局在发生变动,新的联合和合作在形成。所有这些,都有力地促进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迅速改变着农村的面貌。

农村正在经历着激烈的变化,正在发生着难以预料的事情,但是,有一点是可以预料的,这就是经济的发展已经有了内在的活力与动力。合作经济和商品经济结合起来,一定会加快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7)

一、 农村金融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农村金融理论发展过程 中 ,经历了 由农 业信贷补 贴论 到农村金融市场论 ,再 到不完 全竞争 市场论的演进 。不完全竞 争市场论 主要 内容是 :发展 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 ,尤其是贷款一方对借款人的情况根本无法充分掌握,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就可能无法培育 出一个社会所需要的金融市场 。为了补救 市场 的失效部分 ,有必要采用诸如政府适 当介入金融市场 以及借款人 的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 。对不完全竞争市场和信息不对称 问题的研究成果 ,构成 了农村金融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的基础,为政府介入农村 金融市场提供 了理论基础 。

对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分析可知 ,非市场要素介入发展 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时 ,主要有两点要做:首先要做的是排除阻碍农村金融市场有效运行 的障碍,即改革和加强农村金融机构 ,而不是发放信贷补贴 。其次 ,该理论还强调借款人 的组织化对解决农村金融问题 的重要 性 ,认 为通过小组成员间的相互监督可 以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从而消除信息不对 称和高交易成 本问题 ,为新 型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 提供 了理论依 据。农村金融 机构的建设 和借款人组 织化这 两方 面 ,美 国和孟加 拉两国分别有 着各 自的成功之处 ,下 文将分 别针对 两 国的成功经验并结合 中国实际情况 的差别进行探讨 。

二 、美国经验借鉴与中国现状分析

(一 )政策行的引导作用与非政策行的政策性业务剥离

美 国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 ,是 由美 国联邦政府主导创建的 ,专门针对本 国农业 发展 和农村发展提供融资的政策性机构 。其主要功能是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并且通过信贷活 动 旧的在 于调 节农业 生 产规模 和发 展方向,协助实施农村金融政策。可见 ,美国的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运作模 式是通过信贷 来引导农业发展方向,引导作用才是其本意 。

相 比较中国 的农 村政 策性 银行 农业 发展银 行业 主要业务 为粮棉油 收购封 闭运 行资金管理 一项业务 比较单一 ,这样就不能通过资金 的投放侧重点的不 同而起 到引导农业发展方 向和规模 的作用 。扩大业务 范围 ,真正发挥 出政策性 引导作用 ,应是农业发展银行 的重点发展方 向。对于农业银 行 ,应按其商业银行 的性质 ,剥离农业银行政策性业务 ,将农业银行承担的扶 贫贷款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粮棉油 附营业务 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剥 离出来 ,避免商业性业务和政策 性业 务 的混营 ,以消除农 业银 行 的道德 风险。中国 目前农业发展银行与农业银行两者的业务混淆 ,分工不明导致 了内部运行的无效 率。让农业发展银行发挥 引导作用 ,让农业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 ,这样才能各司其职,确保各 自有效运行并更好 的为农村金融服务 。

(二)农村合作金融系资金问题解 决——合并农村信用社与邮政储蓄

美 国农村合作 金融体 系是 由美 国政府 主导 设立农贷专业银 行及其基层机构从 而组 成信 贷系统 。最初的农村金融合作 组织都是在政府领导并 出资支持建立起来 的 ,随着国家资金 的逐步退 出,现在 的农村 合作金 融 已成为 由农场 主所 拥有 的合 作金融 机构 。可见其最初解决资金 的办法是先 由政府 出资 ,最终 到股权私有多元化。这样 ,一方面保证 了资金来源的持续性 ,另一 方面 ,也形成 了有效 的激励 机制 。

对应 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 机构问题是:我国农村信用社自身 由于产权不明晰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历史包袱重 、资产质量差 、服务手段落后等因素制约 ,对农村 的金融服务缺乏动力 ,发挥不出应有作用 。而农村金融的另外一支力量邮政储 蓄 ,在农村虽有很在存款上 的竞争力 ,但它没有贷款功能 ,吸收农村资金并 没有用 于农业方面 ,而是走 了别的上存 渠道 ,只存不贷 ,更 加剧了农村资金 的外流 。两者一个资本来源不足 ,一个缺 乏有效 的发放渠道 ,把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 ,形成互补效应 ,一 方面 ,可 以将 邮政储蓄从农 村吸收的资金 留在农村 ,切断农村资金通过 邮政储 蓄外流的渠道 ;另一方 面 ,又缓解 了信用社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的提高 ,将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和竞争 能力 ,克服其 以往 由于资产原 因而难以有效服务农村金融 的问题 。

(三)农业保 险的准公共品属性

早期美 国农业保险是 由私营保 险公 司提供 的 ,但 由于农业保险 的风险巨大 ,其 经营的农作物保险均 以失败而告终 。为 了帮助农 民对付 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美 国政 府积极参与 了农作物保险计划 。现行的美 国农业保 险完 全 由商业 保险公 司经 营和 ,当然商业保险公 司经营时 ,会 受到政 府提供 的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等有力支持。可见对 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 品属性来讲 ,政府的参与与主导 是必不可少的 。

由于我 国农业“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和长期以来对农村金融发展 的抑制,导致农村缺 乏应有 的风 险保 障体制 ,保险公司不 敢涉足农业市场 。但是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按照纯商业化模式运作 ,农业保 险服务具有准公共 品属性 。我 国应把政府主导下的 、政府与商业保 险公 司“混合经营”的模式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主导形式 ,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 业保 险制度 ,在政府引导下引进保 险公 司对农业 市场 的参与 。

三、贷款组 织化的孟加拉国经验借鉴与中国现状分析

由于农村多数贷款是小额贷款 ,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和交易成本高 的问题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借款人的组织化对解决此项 问题有重要作用 ,孟加拉在这方 面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孟加拉 国乡村 银行 因经 营小额扶贫贷 款而成功获得 2006年 度诺贝尔和平奖 。自孟加拉 国乡村银行 于 1974年创立以来 ,小额信贷受到了当地穷人的热烈欢迎 ,近60%的借款人 和他们的家庭 己经脱离 了贫穷线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 是一种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 的模式。孟加拉 国乡村银行 以小组为基础的农 户组织要求 同一社区 内社会 经济地位 相近的贫 困人 口在 自愿 的基础上组成贷款小组 ,相互 帮助选择项 目,相互监督项 目实施 ,相互承担还贷责任 。银行根据 借款人的需求发放无抵押的 、短期的小额信 贷 ,但要 求农 户每 星期分期还款 。孟加拉 国乡村银行 在放贷的同时要求客户开设储蓄账户,存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须购买孟加拉 国乡村银行的股份,从 而成为银行 的股东 。这个模式确保 了小额贷款 的高还款率被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 的许多发展 中国家 ,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 贫方式 。对于我 国的实际情况而言 ,与孟加拉存在以下不 同之处 。

(一)经 营小额扶贫贷款业务 的专门机构

中国没有像 孟加 拉 国乡村银 行那 样 的金融 机构 专门经 营小额扶贫贷款业务 ,而现有 的金融机构不 愿经营这种业务 。因为农 村小 额扶贫贷款风 险大规 模小 、质量差 、成本高 、收益低 ,银行成本与收益不匹配。孟加拉经 营小额贷款 的机构都是在政府扶持下发展起来 的,在经营 中都给予一定 的补贴 。中国缺乏这样 的机构 ,导致贷款人的缺位。要想实现借款人组织化,先得建立类似 的机构 ,同时 ,起初政府对其应该给予必要的支持 ,再经 营中逐步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发展。最终 ,让借款人参与进来成为其股东 ,形 成 一 系列 的约 束 激 励 机 制 。

(二)贷款对象

孟加拉 国乡村银行要求农民以小组为基础 ,形成同一社 区 内社 会经济地位相 近的贫 困人 口在 自愿的基础上组成 的贷款小组 ,从而形成 “利益 均沾 、风险共担”的机制 。中国没有 以农 村社 区为单位把贫 困农 民组织起来形成贷款小组 。这样就无法解决 因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而引起 的监督信息 费用太 高的问题 。我们 可借 鉴孟加拉 国的经验 ,对 于我 国以乡村为单位的行政划分进行有效组织 ,构成类似的贷款小组。由于同一 乡村 内部彼此更加 了解 ,并能很好 的互相监 督 ,这样就减少 了信息 的不对称及道德风险问题 。

(三)选择项目

孟 加拉国的农 民贷款,组相互 帮助选择项 目相互监督项 目实施 ,相互承担还贷责任 。贷款d-,组的成员如果想获得贷款,必须先选好项 目;如果 没有 项目,则 申请 不到贷款 。中国的小额扶 贫贷 款一般都 不要求农 民先有项 目。在这种情 况下,贫困农 民在得 到贷款后很可能会用 于非生产方面 ,如看病 、为小孩交学费或家庭其 他支出等 ,这样还贷就没有保障 ,难 以保障专款专用 。可见 ,贷款 的 目的并不 只是简单选择对象发放款项 就行,而应该在贷款之前 ,就考虑贷款质量的问题 。让贷款成为获取利润 的资本 ,而不是救济款只能解一 时之急。

(四 )贷 款抵押

中国的额 扶贫贷款 一般 都要 求农 民有抵 押品 ,但 贫困农 民连维持 生计都 比较 困难 ,没有财产给银行抵押 ,他们 自然难 以获得小额扶贫贷款 。孟 加拉国乡村银行根据借款人 的需求发放无抵押 的 、短期的小额信贷 ,但要求农 户每星期 分期还款 。在放贷 的同时要求客户开设储 蓄账户 ,存款金额达 到一定程度 的时候必须购买孟加拉 国乡村银行 的股份 ,从 而成为银行的股东 。确保 贷款人 与借款人利益一致 ,促进还款积极性 。所 以 ,应该把重点放到还款上而不是贷款上,确保贷款的 良性循环是关键 ,单一的抵押只能压缩贷款 ,帮助不 了切实需要贷款的农 民。

综上所述 ,一方面,我国应把重点放在农 村金融机 构的建设 上来 ,通过金融机构这个 中介来支持农村 的发展 。国家直接参 与并不利 于从 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 问题 ,只是一时的扶助。只有机构 自身能够保持 良好运行之后 ,才能和农村发展形成互动作用,良性循环 。另一方面 ,应尝试贷款组织化 ,支持协助建立相关机构 ,并把重点放到引导贷款应用于好的项目,变为能够盈利 的资本,这样才有助于贷款 的健康运转与归还 ,也 确保 了贷款组织化 的持续性经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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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8)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9)

论文关键词 新疆兵团 土地流转 法律对策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着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着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着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兵团土地总面积7457千公顷,农用地4206千公顷。新型团场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要保证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还要保证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兵团职工的大量失业,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这些要求都以实现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转为前提。土地流转纠纷最终需要司法的裁决。现有国内成文法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适用于党政军企合一的新疆兵团,兵团土地流转实现由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团至今有政府无人大,地方性立法无从谈起。因此,欲使兵团土地流转纠纷有法可依,构建地方性司法解释,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并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论研究,成为艰难却必经的途径。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10)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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