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遗产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3 15:44:25

建筑遗产

建筑遗产篇(1)

主讲人:黄运昇Y.S.Huang

美国弗吉尼亚大学终身教授

主持人:陈飞虎教授,湖南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博导

在2012年春季学期即将结束时,来自美国弗吉尼亚大学的黄运昇教授访问了湖南大学建筑学院,并为师生带来了一场有关“世界建筑遗产保护”的学术讲座。

从巴黎圣母院到中国的长城,从法国的雨果(Hugo)到西班牙的梅里美(Prosper Merimee),黄教授深入浅出的讲述了世界建筑遗产保护的起源、发展和现状。西方建筑遗产保护的思想起源于雨果等一些著名的作家的思考,如雨果认为不管未来的建筑是怎样的,新建的建筑不能割裂历史。梅里美不仅仅是一位文学家,他亦担任了文物保护总监的职务,主张保护历史建筑。

中国目前已拥有非常多的世界遗产,同时也有很多的地方在积极进行世界遗产的申报。黄教授介绍了美国的遗产走廊(Heritage Corridor)的保护方式,即将一些代表性的文化遗产进行线性的区域研究与整合,因为文化的传播总是通过一定的文化走廊来进行联通的,如中国的京杭大运河,而在世界范围内则有连接了东西方文明的丝绸之路。

而在经济的发展与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往往存在着矛盾,黄教授通过弗吉尼亚的购物中心步行街 (Main Street Mall)与长沙的黄兴路商业步行街进行比较来说明发展与保护也是可以统一的。弗吉尼亚的主步行街是由美国最著名的风景园林设计大师(Lawrence Halprin)设计的代表作,他在做这条街的设计时,具体到每栋建筑的立面都要进行精细的设计,而且注重街道空间的起、承、转、合,不仅营造了良好的城市景观,亦在文化内涵上给予市民熏陶。相比之下,长沙的黄兴路步行街虽然商业模式非常成功,但其文化内涵的缺失亦成为了其短板。

讲座的最后,黄运昇教授与同学们关于中国建筑遗产的保护问题,以及当前中国的快速城市化导致千城一面和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最后黄教授表示时隔多年重返家乡湖南,并与家乡的同学们进行交流感到非常高兴。

附:

黄运昇教授简介:

1968年清华大学建筑系本科毕业;

1981年中国科学院理学硕士;

1983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建筑学硕士;

1986年普林斯顿大学建筑学博士。

建筑遗产篇(2)

2文庙中典型建筑剖析

作为重要的古代礼制建筑的代表,文庙拥有一套自己完整的建筑文化观念,其中蕴含的儒家思想文化在中国古代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4]。孔庙建筑群正是这些传统思想在建筑上的反映,并隐含许多传统道德观来喻世警人。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大成殿大成殿作为主轴线上最重要的建筑,供奉孔子及左右四配和十二哲像,是文庙建筑的精髓所在。“大成”得自于孔子封号“大成至圣先师”,但其中更为精妙之处在于“殿”这个字,因为通常唯有最高等级建筑中,才会对建筑以“某某殿”来命名[5]。孔庙主祭祀空间以大成殿来命名也表明了祭孔是一个相当严肃的活动。另外,曲阜孔庙中的大成殿形制为重檐歇山九开间,覆黄色琉璃瓦,殿前檐柱用石龙柱十根,高浮雕蟠龙及行云缠柱,为他处殿宇所少见,可见其等级地位之高(图2)。大成殿后有启圣殿是供奉孔父及其祖先的场所,得名于孔子之父被封为启圣公。其位置正如传统民宅中供奉祖先牌位的正厅一样,位在正中间,显示其地位的重要性。“慎终追远”作为普遍不识字的先民最深入民心的道德观,启圣殿的设置表达着“孝、德”的观念,代表了儒家思想文化除了提倡“仁、义、理、智”外,实践孝道也是非常重要的。2)棂星门棂星门作为孔庙的第一道门是孔庙制度中的核心建筑,有表彰孔子事迹和昭示地位的作用。棂星门的起源可追溯到宋代,后来它成为坛庙等重要祭祀场所专用,明代中期以后,孔庙中设棂星门已成为规定型制。早期棂星门的式样为两柱两扇木门与乌头门相似。曲阜孔庙中的棂星门始建于金代,中轴线上南端大中之门以南,庙南围墙凸出一个小院落,前为棂星门,一间两柱,木柱木门,明嘉靖初年新建时改为四柱三间,清代乾隆十九年改为石柱石枋仍保存至今。3)泮池泮池在古代地方官学文庙型制中是不可缺少的构筑物,进入文庙的大门后,让人们感觉与其他传统家庙祠庙不同的首先就是泮池,池中置水有阻隔消防之功用,池上有石桥连通,它是文庙入口的过渡空间。文庙中兴建泮池可追溯到北宋时期,早期平面形式多以矩形为主。明朝时期才进一步规范化和普及,明《三才图会•宫室》中就有诸侯泮宫和天子辟雍的图示。明代中期以后孔庙在棂星门内外建泮池已成标准型制,泮池的形状多设为似半圆形或半圆形为主。4)其他建筑为通过祭孔过程规范民众去遵循礼义之道,文庙中常设有礼门、义路两门,两门就是体现是在精神层面上一种人格的转换。拥有相同作用的还有“入德之门”,其旁两小门上常题词“圣关”、“贤域”,经过此门后设置“明伦堂”,作为清代生员读书的空间场所。通过这种隐喻的空间表达,读书人不再只是单纯的识字和读书,而是兼具提升人格道德修养的功能。由此可见,古人读书的重点是担负着一定道德使命感,进入此门的过程即是一种精神的转换,已被加载了某种期望。而文庙其他建筑,也多包含此特点,例如卿贤祠、节孝祠、名宦祠、孝子祠等陪祭祀位,它们的规划设置同样强调儒家思想文化的存在价值,希望通过祭祀活动而达到心灵上一种潜移默化。5)文庙建筑空间文庙建筑在空间表达上,以儒家思想文化和传统道德观来奉劝世人是最为主要的特色。与一般民间庙宇一样,具有相当浓厚劝人为善的思想,但孔庙将其思想更为具体地呈现、落实在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之中,且强调的主要道德观是以孔子所主张的儒家传统思想为主线,而非一般多行善事的模糊化观念。比如所有官员都必须步行进入孔庙,因此坊门外设置“文武官员下马碑”,意味着在古代官吏或儒生到孔庙祭祀时,所抱的是一种至圣先师之“圣”的心态。除空间的利用表现出道德观和儒家思想文化之外,在建筑装饰上亦有呈现。儒家思想崇尚朴实,文庙建筑较为简单朴素不像一般庙宇那样装饰华丽,所有的门窗、柱子较少繁琐图腾,也多无复杂镌刻,体现建筑与现实社会的互动。

3文庙建筑在当代社会的文化遗产价值利用初探

3.1当代文庙生存现状

自清末废除科举后,传统文庙原有的祭祀及传播儒学的教育功能逐渐衰退甚至消失。当前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很多文庙建筑尚未得到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而没有得到妥善的保护和修复。还有一些尚存完好的文庙中因被各种企事业部门占作他用而失去了其应有的历史文化价值。而一些保护情况较好的文庙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收益尚无法维持文庙自身的运转而处于经济困境。地方政府财政拨款的不足使得许多文庙陷入维持日常维修运转的困境,而单单依靠门票作为主要收入手段非常薄弱。一些文庙只好采取一些创收方式来增加收益,有些做法却造成了一定的争议。由一些案例[6-7]可以看出,各地文庙的确存在着资金困境,并且往往在试图突破困境的过程中造成一些有社会争议的做法,有时甚至与文庙的文化价值所应带来的良好的社会价值背道而驰。

3.2文庙建筑遗存再利用策略思考

全国各地文庙所面临的问题现实存在,并对文庙的文化遗产价值能否得到很好的利用产生不利的影响。造成原因大致如下。1)经济至上的利用方式。将文庙作为旅游资源加以开发是现阶段各地方主管部门对待文庙建筑遗产的主要方式,吸引游客并希望通过参观游历的过程使人们能够感受到典型的儒家文化,同时通过售卖门票和纪念品等方式获得一定经济收益。但现实是除了一些历史悠久、保存完好、对社会有很大影响力的文庙如曲阜孔庙、北京孔庙等游客较多,其他许多地方文庙的规模和影响并不足以使它成为十分有价值的旅游景点。这使得许多地方上的文庙单仅仅是依靠门票销售其经济效益相当微弱。因此,如果没有更好、更有效的方法使文庙能够吸引人们关注的目光,则很容易使得文庙虽然作为一种社会文化遗产资源却不得不门庭冷落而陷入经济困境。2)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力度薄弱。文庙作为一种稀缺公共资源,本应该得到相当的重视,但由于日常的维护需要由地方政府承担较大的成本和投入,而政府所能提供的财政支持非常有限,因而很多地方文庙单位感受到巨大的经济压力,如文献[6-7]所述的吉林文庙及富顺文庙,在文庙的日常维护和修缮方面的资金与政府的拨款都有着上百万的资金缺口,这也是我国历史文物建筑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涉及到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投资方、经营方、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当地居民、游客等各个方面与历史建筑各项价值相关的个人和单位等都应该包括其中。文化遗产能否保护和利用好的关键一点就是需要调节好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在这些利益相关者中,使用群体和个人又是最重要的,他们对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态度直接决定这些建筑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成效。我国每年在历史文物遗存上所拨款项已经很多,但我国拥有众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全国还有大量的历史建筑在不断发掘。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平均到每处保护单位上所能获得的保护资金是极其有限的,文庙的日常维护和修缮资金的筹措尚非常困难,如何更好地利用其文化遗产价值,使其走向社会、走向公众则更加显得困难重重。综上所述,对于各地文庙来说,在当代社会往往需要面对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常常缺乏维护和修缮资金,造成日常运转上的困难;二是社会关注度不高,对民众的吸引力不够,无法使文庙的文化遗产价值在提升整个社会人文素质方面的意义得到实现。这两方面互为因果、互相影响,成为当代大量尚存文庙面临经济问题的主要原因,因而使得文庙的优秀文化遗产价值在当代社会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建议相关部门有必要研究一种确定保护、检查、整治的普遍性的工作方式,定期检查、制止历史建筑的进一步破坏。而在历史建筑再利用方面,建筑遗产如何更好发挥功用,的确是一大难题,历史建筑当初的功能往往在社会变迁下变得不合时宜,因此必须使历史建筑有其他利用的价值,而且这种再利用不会对建筑本身造成破坏,不妨试试“活化”利用,就是在不改变原貌的前提下,将相关文化创意活动植入建筑遗产,让古迹变成与市民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成为其生活的一部分。但是要注意的是“活化”后的用途,要和古迹本身的气质相吻合,并且要保持常态化和一定比例的公益服务性质。

建筑遗产篇(3)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每一座历史建筑都反映着当地的历史文化, 承载着生活在这里的人的故事。众多历史建筑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历史城区, 而每一个历史城区的传统风貌正是它的自然地理特征和人文历史特点的外在反映。它们成群、成组、成片、成区地反映着历史城区城市生活的场景与状况, 为现代人传达着先人们生存的典型片断和信息, 以及在历史长河中积淀下来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工艺特产等风俗习惯。这些文化特征是历史城区不朽的灵魂, 体现出一方水土的独特性和地方性, 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具体的时空范围。

一、 建筑遗产保护内容

建筑遗产的内容不仅涉及“有形”的物质实体, 还涉及“无形遗产”。建筑遗产保护有形范围可以具体划分为以下几项内容:

1、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空间环境的保护和历史地段的保护, 包括如何处理新旧建筑的关系等问题;

2、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和历史街区, 是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物且风貌相对完整的生活地区, 历史街区内的整体环境和秩序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特色, 这个空间序列和组织形式也是重要保护的对象;

3、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持与延续, 通常包括古城空间格局、自然环境及建筑风格等内容;

4、古城空间格局, 包括古城的平面形状、方位轴线以及与之相关联的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

5、非物质文化的继承和发扬, 如传统艺术、民间工艺、民俗精华、名人轶事及传统产业等。

二、城市建设中的建筑遗产破坏类型

1、 建设性破坏

近年来建设性破坏不断发生,特别是在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形势下,各地出现了开发区热、房地产热、旧城改造热,基本建设项目纷纷上马,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置历史文化遗产而不顾,在“拆旧、建新、改变城乡面貌”的口号下,许多具有保存价值的古建民居毁于一旦。

2、开发性破坏

与建设性破坏不同,开发性破坏是在大力提倡历史建筑与旅游相结合的背景下而进行的破坏性开发。现在部分地区认识到文物资源对开放引资、发展旅游、提高本地知名度的重要作用,热衷于对文物古迹的开发利用。但不少地方在开发利用时不按文物保护法操作,从而造成了许多人为的破坏。如长城被破坏、敦煌莫高窟壁画脱落、孔庙孔林被淹等消息频频传出。错位、超载开发,不少历史保护区商业化、城市化程度加深,其结果导致自然度、美感度和灵感度严重下降,自然生态系统遭到空前破坏。

3、自然性破坏

自然环境对文物的破坏问题本身是客观存在,如岩石风化、酸雨侵蚀、日晒虫蛀等。但是,如果能利用新的科技成果,及时加以修缮、修补,文物的自然性破坏就会减少或延缓。问题是由于对古建保护观念的淡薄,对古建保护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只能眼看着文物自然损毁而得不到维修、保护。

三、城市建设中的建筑遗产保护措施

1、 完善建筑遗产保护法制

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加强立法管理、制定监管体系是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在城市更新发展的进程中,建筑遗产保护的软环境格外重要,这个软环境主要包括有关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决策者和执行者的保护理念、社区及公民的保护意识。

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规定: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具有持续且完备的立法、监管和保护措施等。在软环境诸要素中,法律制度因具有强制性而最为刚性。在国家法律制定之后,单项法规成为国家法律的外延或执行细则,是对具体的建筑文化遗产最直接的法律支持。多年来,我国的建筑遗产和历史名城等保护立法工作已在宏观层面上展开,有些地区还制定了地方法规,但是总体看来,在许多地方仍然采用统一的保护模式,缺少对不同地域、不同地段及不同文化背景分析下的、具有针对性的建筑遗产和历史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办法。

2、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目前,我国城市建设迅速,高强度的土地开发和缺乏有效的控制是造成城市整体风貌破坏的主要原因。在以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发扬为主要目标的城市更新改造中,完全依靠市场的运作,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政府加大对保护资金的投入。关于日常维护资金保障制度,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也有差距,在英国,历史地段保护所获得的财力以政府补贴和贷款为主,辅以税收和间接支持手段,主要目的在于补偿房屋业主的额外维护与保养支出。保护建筑的维修或改造可以获得一定的减免税的优惠。

3、保护好名城和准名城的历史生态环境和地下文物旅游区

对于国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有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但对于诸多尚未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但历史亦相当悠久且保留有很多优秀传统建筑遗产的历史城市来讲,在城市规划中往往缺乏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容易不考虑甚至无视历史生态环境的延续和地下文物可能埋蔽区的分布,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遭遇保护和建设的矛盾。以前的做法往往是保护让位于开发建设. 文化遗产保护被动地服从于城市建设。新世纪中,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部门应努力改变以往这种严防死守的被动局面,注重与规划建设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反馈,争取尽可能旱地介入到城市规划及城市建设中来,为保护争取更多的主动权和应变空间。而对于规划建设部门则须将文化遗产保护的思想和观念贯穿干规划建设过程之中。各有关部门应注孟有关信息的互通,探讨合适的沟通合作机制,解决当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促成建筑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

4、保护好历史文化区、历史名城

最近几年,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迅猛推进. 大拆大建之风盛行. 拆真建假的行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过度的旅游开发也普遍存在致使一些历史地段发生较大的改动和变动, 甚至面目全非, 结果是真的东西越来越少,二牌的东西越来越多。

历史地段不断萎缩乃至消亡,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逐渐丧失,历史发展的浪迹被抹掉.文化记忆被断裂。新世纪中应坚决制止这种倾向,保护好这些现存的历史地段,使其不再牺牲在盲目的城市建设中,为我们的城市保留下发展的脉络,为生活在城市中的人留存一些追忆历史和回归文化的精神家园。

综上所述,要做好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利用与发展, 需提高认识, 建立并完善政策法规; 坚持科学发展观, 正确处理人与建筑、人与环境的关系, 坚持以人为本, 通过整合空间尺度、城市肌理、空间序列等,传达良好的视觉效果, 创造具有人文艺术感染力的舒适空间; 要继承历史文脉, 要做到一脉相承, 处理好外在形式和内在神韵之间的关系, 通过建筑外在的形式, 体味到蕴含在建筑物中的人文价值观和审美情趣。保护优秀历史建筑要正本求原, 这也是对传统建筑文化的再学习、再研究、再认识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孙克勤.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存在的问题和保护对策[J]. 资源开发与市场. 2010(11)

[2]王黎明.建筑遗产的保护策略[J]. 山西建筑. 2010(26)

建筑遗产篇(4)

1.1遗产经济学和建筑遗产

遗产经济学将遗产视为一种经济资源,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思考方式对其进行研究。其主要内容是在遗产保护的前提下,研究遗产的利用、资源配置及管理经营等方面的经济学问题,使遗产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从而满足广大人民不断扩大的精神文化需求,达到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和地域文脉传承的目的。对建筑文物的经济学研究是在20世纪70年代被AlanPeacock介绍进文化经济学的[1]。20世纪80年代以后,遗产经济学随着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和经济领域的不断扩张,内涵也逐渐丰富起来。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不仅是对建筑文化遗产本身的探讨,更重要的是对如何使遗产更科学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再生问题的探讨。其中,经济学的涉入是建筑遗产研究领域所面临的现实课题之一。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文化是增强民族自豪感、推动中国走向世界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是重要的战略性公共资源,与国家和民族一般价值观相联系的,是一个国家的“意义资源”和“启示性资源”,能超越文化对立,“通过分享对方的价值而建立相互理解并共同创造一种全新的生活意义。”[2]建筑遗产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价值是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被消费之后所表现出来的可评估的市场价格,或可带来的经济利益。它既取决于遗产本身的素质和保存情况,又与保护和再生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资源、可再利用的机会成本、消费者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政府及社会宣传推广力度等方面有关,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

1.2建筑遗产的经济价值

有学者将建筑遗产的经济价值分为直接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两方面[3]。他们认为建筑遗产经济价值的实现来自对遗产直接和间接的盈利性利用[4]。直接使用价值是人类消费活动所创造的价值,市场价格会依照供求变化而变化,遵循市场规律而发展。比如将建筑遗产进行功能置换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如将遗产改造成博物馆、表演展示空间所得的门票收入;开发相关纪念品带来的经济收益等;将遗产空间用做影视拍摄、创意产业行业的收入等等。随着旅游产业和服务业发展,遗产建筑置换为商业功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也是直接使用价值。遗产的非使用价值是很难进行市场交易的。遗产作为一种资源,给人们带来的期望值、文化认同和情感归属感都会带来不可预知的经济价值,无法用经济学指标来衡量,却真实存在且潜力无穷。这种非使用价值对提示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软性竞争力等,都是一种珍贵资源。比如南京大量保护良好的民国建筑遗产已成为城市的名片,吸引着大量的海内外同胞前来旅游,它们形成的文化效应、品牌效应和美誉度所带来的价值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对城市区域经济发展有着显著的影响。此外,建筑遗产如果保护和再利用的得当,还能增强社区文化建设,进而解决一部分社会就业问题,增加经济收入,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以民国建筑为例,时至今日它们已步入“高龄”,已经开始陈旧、破损,但与上百年的传统建筑相比,大多未超过百年历史,具有更大的改造利用的可能性。因此民国建筑改造一度成为近年来的热门话题,上海、南京、广州等市纷纷启动民国建筑保护整治工程划。这一方面源于民国建筑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而非传统的木构架体系,使得建筑经久耐用;另一方面,民国建筑是传统建筑向现代建筑的转型,与传统建筑空间的单一性相比,民国建筑功能多样,空间丰富,更具备当下建筑再利用的可能性。

2市场经济背景下建筑遗产保护与再生中的问题

2.1追求经济利益的建设性破坏是遗产保护的症结

建筑遗产的破坏主要有三种,自然性损坏、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自然性破坏只能通过人工的维护使其程度降到最低。建设性破坏主要是指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大拆大建”和“拆旧建新”两个方面。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许多建筑遗产成了城市建设的“挡路石”,即使有些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仍然被无情摧毁,如镇江中华路历史地段是近代形成的城市区域,有着17处的文保和文保控制单位,以及第三次文物普查中发现的43处近代建筑,但在2012年城市改造过程中,除了个别文保建筑外,均被夷为平地,让人扼腕叹息。一些建筑遗产的价值还不能被广泛认知,虽然被挂牌保护,却未得到妥善保护,甚至成为外来人员的聚集地,人为性破坏装修随意搭建,为建筑遗产的保护带来很多隐患。保护性破坏是建筑遗产在保护修缮的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如没有科学合理的保护研究,没有专业人员的参与所建造的“假古董”,甚至历史建筑被拆除后重建,美其名曰“历史建筑原址”等行为。特别是缺乏历史建筑修复等专业人员的介入,任由工人用现代建造方法粗制滥造的修补,在细节或尺度上都有所失控。

2.2缺乏对环境和历史的敬畏态度

《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1964年)、《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等国际公约或文件中早已指出,建筑遗产整体性、历史性和原真性是在保护和利用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这种对人类文明的敬畏态度不仅是一纸公文,更是对良心的考验和道德的约束。目前在建筑遗产保护和再生的过程中的种种现象,都违背了这些原则。所谓的保护和开发往往是为了追求短时间内的利益或成效的后果。如碎片化的拼凑、被扭曲的历史建筑、新旧不分的建造、对建筑形式的误读、滥用文化符号、随意的涂脂抹粉等等。在这方面,意大利庞贝古城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在那里被维苏威火山灰湮没的建筑、残垣断臂依旧保留它原来的模样,部分进行修复的地方用新的材质和原先加以区分。在一根柱式上就能清楚地读到历史的痕迹,参观者来到这里感到的是历史的震撼和文化的厚重,不会混淆视听,遗产原真性的辨识度极高。

2.3再生过程中的过渡商业化

阮仪三教授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遗产存在三种现象:房产开发的新宠、旧城改造中的鸡肋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历史资源的稀缺性矛盾之间的牺牲品[5]。市场经济以市场来配置资源,是一把双刃剑。在为遗产的保护和再生提供了有利条件的同时,也因房地产业的发展、保护资金的不到位、管理的漏洞等各种现实因素,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利用。经济效益是维持建筑遗产运转的必要条件,但文化历史价值的核心地位是不可动摇的,不能因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破坏建筑遗产。比如在对建筑遗产再设计的时候,不能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只保留遗产的躯壳,完全摧毁其内部空间形态,对于那些有独特的楼梯、内廊等空间应最大限度的保留。特别现代化设备如空调、电动门、落地窗等不能随意添加在建筑墙身,不仅影响建筑遗产的稳定性,也从视觉上破坏了建筑遗产环境。

3遗产经济学视野下建筑遗产保护与再生的途径

3.1加强研究,培养人才

对遗产本体深入系统的研究,是保证遗产发挥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这首先就要求我们厘清建筑遗产的概念。建筑遗产不能仅限于“文物”的范畴,应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民居建筑、城墙、码头、泉井和名木古树等等。第二,遗产经济学虽然把遗产看作一种经济资源,但其核心是对遗产的保护,在此基础上展开适度开发,使遗产的价值得到最大发挥。修缮再利用的过程中需经过科学严谨的论证及社会调查出具可行性报告后方可实施。只有把握好保护与发展的“度”的问题,才能解决这一对看似矛盾的问题。第三,要在建筑遗产经济产业化运作中,组织专业研究人员进行研究。从建筑遗产的历史调研、建档、测绘,到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再到施工准备、协作和管理,最后的汇编与归档[6],都需要多工种多部门的倾力合作。除了遗产管理人员、建筑学家、政府官员、历史建筑修复师、结构工程师、景观建筑师、手工艺匠人、规划师等,承包商、未来经营者等都是遗产运作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其中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才能上岗操作,否则很容易因为意识和技术的不到位,对遗产产生损坏。

3.2挖掘资源,合理配置

对建筑遗产的挖掘必须要把握时机,不能等到遭到破坏或濒临灭绝时才急于保护,应提早积极主动保护和研究。面对庞大的建筑遗产,应进行有序的分时、分区、分段规划,争取做到不遗漏一栋建筑,这就要求遗产的普查和研究工作要系统、及时和深入。研究遗产的同时,要能够充分挖掘资源的优势进行整合,如古都西安,除了大量的地下文物和古代遗产尚有众多近代建筑遗产和红色遗产,且多与政治背景和风云人物紧密联系在一起,如革命公园、七贤庄民宅区、止园别墅、张学良公馆等等,通过挖掘其革命历史价值,能有效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进而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市场经济中,市场主动配置资源,供求关系决定市场价格,价格机制又对资源进行选择。市场机制的自调节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的需求。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资源配置的不平衡直接影响经济过程的结果。还是以民国建筑遗产来说,其本身分布极不平衡,全国而言,大城市多于小城市,城市多于乡村,就江苏省而言,南京民国建筑遗产最多,无锡、南通、镇江、苏州等地相对较少,县级城市则更少,且各城市建筑特征有着较明显的差异。这是社会历史进程中的结果,是不可创造的。但城市规划作为一种人为可控的手段参与到建筑遗产的配置中,可以有效地影响遗产资源并优化其配置。分级规划和分级保护能够有效地调控遗产的资源配置。从城市总体规划,到区域详细规划,再到城市历史地段,城市风貌保护区的分区规划及特殊节点的详细规划,应做到系统有序。从整体保护,到区域保护,再到单栋建筑的保护,应层层深入。如镇江市近年来启动的整个老城区规划、云台山片区、伯先路京畿路历史街区,再到单栋建筑的保护修缮,就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其规划在2013年已经初见成效。

3.3完善法制,社会监督

然而当下,全国各地时有历史建筑被强拆、偷拆的新闻发生,缺少切实有效的法制措施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中,法律法规作为一种准则,是遗产保护的重要保证。法律中应明确各部门责权分明的规定,有效地调控遗产保护行为和结果。国际上对建筑遗产的保护多以公约、的形式出现,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威尼斯》《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布达佩斯宣言》等等,各国又针对各自的情况设立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出台的与建筑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简称)等等。宏观的法律制定与各地区具体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因此还需要建立中观微观层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按遗产类型细分的法律法规。如上海《近现代优秀遗产保护法》《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南京市2006~2008年民国建筑保护和利用三年行动计划》等等,这些切实可行的法律是保证规划落到实际的前提。同时,在规划保护过程中,严格合法的审批程序和施工管理等,都是重要的因素。另外,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生也绝不是一纸空文或保护名录,也不仅由政府控制和组织,需要广泛的非政府组织和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和舆论监督。比如民间团体(如镇江文旅论坛)和学术研究机构的介入,社区和个人力量(如上海阮仪三城市遗产保护基金会)的支持等遗产保护行为。

3.4科学管理,有效经营

当遗产与社会经济生活融为一体的时候,在保护基础上如何发挥遗产的当代效能,就成为一个复杂的资源配置的过程,遗产经济学的最主要内容就是遗产的管理和经营。遗产资源的管理需要在法律的准绳下,以科研力为指导,具有战略性的眼光,建立专门组织机构,多渠道的资金投入。遗产管理中应做到:(1)明晰遗产权利分配。遗产的历史性和公共性,使其产权问题相当复杂,在调查产权变更的情况下,对当前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应明确,便于管理。(2)研究遗产资源运作中的相关因素,包括遗产的价值属性特征;遗产旅游者的行为特征、人群分类、目标需求等方面;遗产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监督者的研究;遗产旅游等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3)多渠道的资金投入,资金是遗产管理经营重要的保障,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方参与的方式来保持资金的运转和维持,社会参与度的增加也是遗产保护中公平性的体现。除此之外,充分运用营销策略是遗产再生的重要环节。(1)通过空间和功能的置换,达到建筑遗产传承和利用的目的。这种再生性保护设计是传统的遗产再生中的常用手法。历史地段的再生中还应强调“整体保护、多元与共生,回归街道”[7]等等,可以是博物馆式的保留,置换为创意产业或商业场所,时尚创意街区等。上海新天地、南京1912等都是建筑群再生的经典案例。(2)加强宣传,通过各种媒介进行建筑遗产的传播,除了传统的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手段之外,网络宣讲是重要的途径。(3)开拓多元化的实体旅游市场。国内旅游市场前景广阔,处于供给大于需求的买方市场,遗产旅游能够满足一部分人群的精神文化需求,从而引发消费活动。如体验性和互动性的建筑遗产之旅,能抓住人们的怀旧情结,以互动的方式,将人带回历史生活生产场景,从而吸引消费者。在知识经济与创意经济的背景下,还应充分挖掘建筑遗产的展示性、科普性,将旅游产业和知识获取紧密结合,如展开建筑营造法式和建筑技术的展示与体验参与活动等等。镇江西津渡历史街区中展示的“镇江传统墙体做法”,或杭州南宋御街“一眼看千年”的历史剖面等,都是以微型博物馆的方式,将文化与旅游相结合。(4)建立虚拟遗产旅游产业。在信息全球化和体验经济的背景下,借助虚拟网络平台和交互式设计方法,能使建筑遗产扩大知名度,提高认同感,进而引发多种消费行为。这就对遗产的信息化和数字化研究提出更高要求。如建立建筑遗产的数据库,以3D技术还原遗产场景,用虚拟现实技术实现人机交互的等等。从而增强不同人群对遗产的兴趣和关注,使建筑遗产的传承和再生有更好的发展。另外,遗产经济学视野下的建筑遗产评价需要建立完善的评估和监控管理体系,不能以普通的商品的价值评估体制作为评估标准。如有学者引入经济学中以调查问卷的量化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的“权变评估法(CTV)”能够有效评估公共建筑遗产的支付意愿,进而能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遗产的再利用价值进行评估。利用3S技术,即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能够对遗产的信息网络进行动态实时监控管理等等。只有建筑遗产得到有效管理和经营,才能形成良性循环,通过建筑遗产本身及其环境资本的提升,增加人们前往参观体验进而进行消费的意愿和行为,进而更好地使建筑遗产得到传承和保护,这是当下建筑遗产保护与再生中的重要课题。

建筑遗产篇(5)

2洛阳工业建筑遗产的价值与特征

(一)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洛阳是新中国成立后建设的重要的重工业城市之一,这段历史是洛阳3800年城市发展史上辉煌的一页,在洛阳的城市发展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洛阳而言,城市中的近代工业建筑见证了洛阳近代工业文明、社会发展的进程,它们和其他优秀历史建筑类型一样,都是城市的记忆和洛阳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诸多文化符号、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普遍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保护意义。

(二)科学价值。随着“一五”期间156个重点建设项目中的6项落户洛阳工业区,该区逐渐成为当时在全国闻名遐迩的重点工业区,引起了人们高度重视。在汲取了包头、长春等城市工业区规划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洛阳工业区采用特有的“避开旧城建新城”的规划建设方式,形成了布局合理,规划科学的带状城市建设模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洛阳也被国内外的专家誉为城市整体规划的“洛阳模式”,得到了国内外城市规划界的高度评价,其代表的当时最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力至今仍具有巨大的科学研究价值。

(三)经济价值。洛阳工业区内的工厂在经历了城市扩张后,区位价值普遍得到提升。工厂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区域基础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这些区位优势使得环境改造的投资小、回报率高。其次,洛阳工业区由于当年集中大量资源,高标准严要求的建设,厂房建筑层高高、跨度大、空间高敞,绝大多数工业建筑主体结构坚固完好,在未来进行合适的功能置换和适度的改造过程中具有巨大的再利用开发潜力。这些因素都使工业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四)艺术价值。洛阳工业区现存的工业建筑遗产多修建于20世纪50-70年代,受到苏联援建影响,从城市规划、厂区布局到建筑设计都打下了十分鲜明的时代烙印。这些以现代主义风格和民族符号相结合的大体量、大跨度工业建筑和居住街坊,代表了特定时期洛阳工业建筑的水平、特点和城市建筑的整体面貌,反映了当时人们的审美趣味和独特感染力,具有十分重要的艺术价值。因此在现代的城市环境条件下,选择性地保护和修复部分工业建筑并进行相应地环境改造,其必将成为洛阳这座历史文化名城里的另一道特色景观。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下的工业建筑遗产

城市的历史文化保护的内容分为实质和非实质形态两个方面,而历史文化名城在实质上来说是比较典型的保存了历史上丰富的文物古迹、城市建筑和空间格局等优秀遗产的载体。洛阳是中国著名古都,城市建设史达3800年,作为中国都城的历史也长达1500余年,先后有13个朝代在洛阳建都。洛阳附近分布着夏、商、周、汉魏、隋唐五个蕴含着及其丰富历史文化信息的大都城遗址,形成“五都贯洛”的宏伟气势,在世界上都是不多见的,历来得到中国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1982年国务院在公布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时,洛阳就位居其中。作为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提到洛阳的文化遗产,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城市中拥有的大量的古代遗产,如龙门石窟、隋唐遗址等,但洛阳涧西工业区作为我国重要工业基地的历史却往往被遗忘。与城市中遗存的大量文物古迹相比,洛阳的工业建筑遗产无论从数量、范围、影响力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抗衡。在这种“厚古薄今”的思想影响下,在其研究和保护方面明显滞后,很长时间都没有引起应有的认识。

我们应该认识到,城市的历史文化是由一系列代表不同时期的特色街区、旧建筑和古迹等历史遗产串联而成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的建立,从实质保护的角度来说就是为了将这些珍贵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城市遗产通过保护规划组织连接起来,形成一个以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为目的的城市空间构架,以实现“容纳性的都市保存”。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框架是一个发展、变化的系统,保护的对象和内容也在不断地更新和扩容。作为随着近现代历史的变迁、文化的积淀而产生的新生城市历史遗产之一,洛阳工业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是城市物质信息和文化信息得以延续的保证,其保护格局的构建,必须放置于洛阳历史文化名城这个环境背景下来考虑,它们也理应作为新的保护对象被纳入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之中。

4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下的洛阳工业建筑遗产保护与更新策略

4.1构建工业建筑遗产纳入名城保护的新框架根据新的《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现在洛阳已建立起开放性、多层次的、动态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体系。这个保护框架包含了总体层面、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近现代工业遗产及有价值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线路等要素。这也是洛阳首次将近现代工业建筑遗产纳入到城市的保护框架中,通过这个保护框架体系将城市中宝贵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建筑遗产规划保护起来,将原来的洛阳工业区“三区一带”的建设格局(图2)与城市中的其它历史遗产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城市空间构架。洛阳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的基本结构从空间层次上来说包含了“点、线、面”三个层次。结合该“点-线-面”保护脉络的要求,依照“保留经典、集中连片、点线结合、规模保护”的原则,洛阳的工业建筑遗产也可以分为“工业整体风貌、工业历史地段、工业历史建筑”三个层次要素,它们与名城保护框架的“古城格局风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保护单位”三个层次分别对应,工业建筑遗产的各层级要素根据各自的特征纳入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的相应层级当中,与其它历史文化遗存统一起来,一并加以保护和利用,框架的各层次要素发生更迭与交替,从而构建新的完整的名城保护框架,以进一步丰富洛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所以从另一角度来说,工业建筑遗产保护要素的纳入过程也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体系自我完善、不断发展的过程,二者之间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4.2建立科学的价值评价体系和分级登录制度洛阳工业建筑遗产保护的核心在于其价值的保护,即保护该工业建筑遗产在其生命周期内所承载的历史、科技、社会、建筑等多重价值和社会影响等。城市中不同的工业建筑遗产的价值体现也会有所区别,甚至在一个主体上会体现出多种价值,这就是工业建筑遗产价值的多样性。洛阳城市中的大量的工业建筑遗产,在没有对其进行价值评价认定之前,一概进行拆除或者保护都是过于草率的做法。只有建立科学而系统的工业建筑遗产价值评价体系,对工业建筑遗产的价值进行准确地定性定量的综合分析,根据不同等级的遗产制定层次性的保护与利用梯度,这将是工业建筑遗产定位、认定、整合的依据,同时也是是整个保护工作的关键。

针对洛阳工业建筑遗产的自身特点,我们可以借鉴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评价的方法,对工业建筑遗产的价值评价采用因子评价法,在原真性、科学性、代表性、完整性的原则下,选取适当的、可以准确和全面的涵盖工业建筑遗产价值的因子,如历史价值因子、艺术价值因子、科学价值因子、社会价值因子和经济价值因子等来构建洛阳工业建筑遗产价值的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依据该开放性的综合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体系,利用其所具有的多功能、多层次、多目标的特点,从定性和定量上对各个工业建筑遗产进行整体性、相关性和综合性的价值因子评价,按照得出的价值因子综合值进行评分定级,明确洛阳城市工业建筑遗产保护的优先级别,以便于其分级保护和分级再利用,同时也为其纳入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体系,最大限度的兼顾适应性更新的文化性与经济性提供基础参考和科学依据。

工业建筑遗产价值认定之后就应该进行遗产的登录,以确保遗产能够得到更为广泛的管理与保护,因此建立完善的工业建筑遗产登录制度也是洛阳工业建筑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体制主要为指定制,它是由专门的文物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文物评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遗产选定为文物并确定保护等级。实践证明,这种保护体制由于范围、管理、资金等方面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工业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发展。而在国外工业建筑遗产登录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通过登录过程中的申报、选择、调查、评估等一系列步骤程序,利用公众参与和专业评估、认定相结合的选定方式将符合标准的建筑遗产计入名录进行保护。在洛阳工业建筑遗产的保护中,我们在以指定制为主体的情势下,再辅以登录制为补充,就可以综合两种保护体制的优势,既有专业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实施的“点”的保护,又有广泛的公众参与的“面”的保护,使我们的保护体制由静态变为动态、由单向变为双向,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下,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到保护事业中,以适应洛阳工业建筑遗产保护事业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4.3创造多样化的保护与利用模式,强化洛阳城市特色由于我国对于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内涵一直没有严格的、科学的界定,因此很多人对于“保护”的理解还局限于修缮、保养这样针对静态遗产的工程技术干预行为上,而忽略了其在非物质层面上的重要意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提到,遗产保护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保持其使用功能并使之延续和强化,对于建筑遗产更是如此,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使建筑保留其存在的基本价值。洛阳工业建筑遗产作为在特定阶段形成的城市历史文脉的载体,要在洛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背景下成为整个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最积极的方法就是通过开发再利用的方式,经过功能的调整与转换,挖掘出其更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并赋予其新的活力,使它在洛阳城市的建设中成为具有洛阳地域特色与历史文化的新亮点。

国外工业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模式大致有几种:主题博物馆参观利用模式、公共休憩空间模式、创新产业利用模式、工业博览与商务旅游开发利用模式以及综合开发模式。对于这些多样化的保护模式,我们在洛阳工业建筑遗产的改造及再利用过程中,应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特征而采用符合其自身特点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扩宽再利用的思路,广泛地开拓契合城市发展的新型模式,例如在工业区主要节点树立纪念碑和雕像;利用工业厂房结合洛阳牡丹的特色开展生态化牡丹培养展览温室;在住宅街坊区设立工人生活馆来展示生活街坊的历史风貌等。在洛阳历史文化名城的背景下,通过保护与再利用模式的扩展,将工业建、构筑物的现代工业美学与古城的传统美学相结合,洛阳城市的传统风貌与现代工业风貌将形成异质互补,城市各区位之间将相互影响、融合(图3),这对于洛阳古城肌理的延续有着持久而深远的意义。

4.4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工业建筑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体系从总体上可分为城市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公共部门、专业保护机构、个体使用者等。由于各自的出发点和价值观的不同,他们对于工业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在传统的工业建筑遗产保护的规划和实施中,政府往往拥有自上而下的决策和管理权,公众参与的机会是极其有限的。但从根本上来说公众即直接或潜在的使用者才是整个保护格局的重要主体,他们对于本地区的工遗产有着更加深入的了解认识,他们会通过自身的使用直接感受保护和更新所带来的社会、经济以及环境效益,只有他们成为工业建筑遗产保护更新的最大受益者时,才会使城市真正得到促进与发展。在国外的工业遗产保护与更新中,公众参与设计的方式也是采用最为普遍的形式。

但是从目前来看,洛阳的工业建筑遗产保护体系基本还属于一个比较封闭的管理系统,洛阳的公众还未真正参与到城市的开发规划之中,他们往往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和执行政府决策部门所指定的规范、政策,由于保护决策的这种不完整性也造成了公众对保护行为的漠视。因此从公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建立起广泛的开放性公众参与体系,有效地健全社会公众监督机制是实现洛阳工业建筑遗产的保护和更新的重要途径之一。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在洛阳工业建筑遗产的保护与更新中可以引入“自下而上”的开放式的理念,让公众参与到工业遗产保护更新的各个阶段,规划设计的决策者通过宣传媒介、项目公示、召开民众参与的评审会等形式,倡导和推动社会各阶层参与到保护工作中,经过公众的多向反馈和过程参与,广泛接纳公众的意见来决定遗产的改造方式,使得遗产的保护和城市的发展更具有操作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只有通过调动公众的积极性、激发和促使公众参与到工业建筑遗产保护的实践活动中,才能使洛阳的工业建筑遗产的保护与更新构筑起坚固的社会公众基础,并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建筑遗产篇(6)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2909(2013)01-0013-04

建筑遗产作为历史的载体,对漫长而宝贵的历史起到了“保鲜”作用,拉近了现代生活与历史的距离,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生活中为人们留住了共同的记忆,为一个地方披上了独特的风貌特征。建筑遗产的区域特色价值、旅游价值、历史研究价值、地域文化认同感等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但从安徽千年释迦寺被拆,江苏宋代粮仓被毁等一系列建筑遗产破坏事件中,折射出国内建筑遗产保护意识淡薄的尴尬现状。究其原因,高校建筑遗产教育落后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高校既作为教育机构为社会输出各类管理和技术人才,又作为社会发展的智囊团为社会出谋划策。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高校对社会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加强。所以,加强高校的建筑遗产保护教育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发达国家遗产保护教育体制对中国高校教育的启示

西方国家的建筑遗产保护成效,得益于专业人才培养、普及性教育和培训性教育的完美结合。

(一)建筑遗产保护的普及性教育

法国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率先举行每年一次的“法国文化遗产日”活动,为民众了解历史文化提供了机会。受此影响和启发欧洲各国相继掀起了遗产保护的高潮。意大利从1987年起每年举办“意大利文化遗产周”。欧洲事务理事会也确定了一年一度的“欧洲文化遗产日”。活动期间,通过开放博物馆、举办专题展览、互动体验等形式增进国民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从而增强社会的整体保护意识[1]。

(二)建筑遗产保护的技术培训教育及职业资格认定

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建筑遗产的重视度非常高,高校中的遗产保护研

究机构众多。这些研究机构既承担着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工作,也承担着文化遗产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的理论和技术培训工作。例如,英国建筑遗产保护教育一项重要的内容是面向社会的短期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某一类建筑保护和砖、石、木等具体材料的运用与修复工艺,面向对象为国家公务员、企业、技工和业余爱好者[2]。

同时,各国也非常重视遗产保护从业人员的再培训和资质管理,如英国的“注册保护建筑师”制度,法国的 “国家建筑师”制度。

(三)遗产保护专门教育体系

20世纪60年代,英国IRBA设置建筑保护训练会,1978年美国成立国家保护教育委员会,其职责是为高校及培训团体的遗产保护教学体系建设提供指导。这一措施成功并有力地推动了遗产保护教育的快速发展[1]。

英国目前有近30所大学开设遗产保护教育课程,其中开设本科生课程的有8所,开设研究生课程的有12所、开设学位课程的有10所[1]。美国从1964年至2010年共有24所高校成立建筑历史及其理论研究生专业,1977年至2010年有10所大学成立了历史建筑保护本科专业。这些专业开设的基础课程有物理、化学、材料等,专业课程有建筑历史理论、建筑诊断学、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设计等。课程体系从微观的研究和宏观的设计来设置课程,以培养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专门人才[3]。意大利保护专业学生毕业后按照成绩等级颁发“修复师” 或“修复工”资格证书。

二、国内高校遗产保护教育落后因素探析

中国高校建筑遗产保护教育的落后同时表现在保护意识的培养和保护技术的培养两个方面。原因有如下两点。

(一)建筑学科起步晚,课程体系陈旧

首先,建筑学科起步较晚。中国建筑学专业以美国建筑教育为模板于20世纪20年代成立苏州工业专门学校,进入起步期。1949年后全盘仿照苏联模式,并于20世纪60年代进入较快发展期。随后因受重创陷入低谷,改革开放后进入恢复期。到20世纪90年代建筑学专业由原来的8所增加到60多所[4]。截至2010年建筑学专业增加到近300个,建筑教育规模进入了快速膨胀期。然而,目前国内只有30多所高校成立了建筑历史及其理论的硕士专业,每年硕士的招生规模不到300人,且多数从事建筑历史理论研究,从事历史建筑遗产修复与保护具体技术研究及规划设计实践的甚少。由于硕士年限短,课程体系不完善,学生不可能系统地学习保护技术。2003年同济大学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本科专业[2]。从发展历程来看,中国建筑教育起步晚,发展过程曲折,但近期发展速度过快,教学质量不高。

其次,课程体系设置落后。建筑教育长期以来受重形式轻技术思想的影响,将设计课程地位过分拔高,教学体系中的其他各个课程与设计课程之间衔接不紧密。另外,基础知识课程以灌输方式为主,设计课程则以“师徒式”的教学方式为主,缺少课堂互动,难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最后,缺少全国统一的教育指导机构进行学科建设引导,学科内容与方向不明确。

(二)高校对建筑遗产保护意识的普及性教育重视不够

建筑遗产保护意识的培养有赖于历史课、思政课等公共课和选修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然而,在国内高校中,这些课程对历史遗产保护的内容重视不够,使毕业生成了缺少文化素养,视野狭窄的“专业”人才,极大地限制了保护力量的发展。

三、加强高校的建筑保护普及性教育,深化社会职能

(一)加大高校学生建筑遗产保护意识的普及教育力度

目前,很多高校的公共课程偏重于“叙述”理论、事件、现象,缺少学生参与,难以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因而显得空洞,缺乏吸引力。例如,历史课程大多是以时间为线索、事件为节点讲述,已逝的时间和事件在物质极度发达的今天显得虚无飘渺,难以将历史和现实联系,学生只能想象却无法体验。然而,建筑却可穿越历史,给人以真实的历史体验,同时更容易在历史和现实、历史与国家、历史与城市、个人和城市之间找到联系,从而增强人的归属感,达到心灵的升华和素质的提高。高校将文化遗产作为大学生的素质教育内容,结合高校中的思想政治课、历史课、社会实践和其他公共必修课,普及建筑遗产保护教育,对增强这些社会未来的管理及技术人才的建筑遗产

保护意识意义重大。

(二)发挥高校社会教育及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

充分发挥高校的社会教育职能,以开放课堂、举办学习班等形式让更多的社会管理人才得到“充电”的机会。另外,高校可以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加强建筑遗产保护研究,加大建筑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当好社会管理智囊团的作用。目前,全国有近300所开设建筑学专业的高校,虽然教学水平参差不齐,但若发挥得当却是一股强大的保护力量。

四、建筑保护教学体系的完善和提高

(一)在国家层面设立建筑遗产保护专业指导机构

针对高校建筑遗产保护专业的发展现状,在国家层面设立建筑遗产保护专业指导机构有三方面现实意义:一是可以对高校遗产保护专业的建设进行质量控制,指明建设方向。二是联同教育主管部门合理规划全国高校的遗产保护专业,同时采取教学交流、人员互派等方式平衡教育资源。三是引导遗产保护的研究方向和内容均衡发展。

(二)增加建筑遗产保护本科专业

很多高校已经具备了开设建筑遗产保护专业的实力,但因担心学生就业问题而搁置。关于这个问题,同济大学作了有益探索:经过4年的学习,建筑遗产保护专业的学生可直接获得学士学位,也可继续读一年建筑学课程而获得建筑学学士学位。这样在历史建筑保护市场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利益,继而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完成。建议有实力的高校,尤其是建筑教育界的“老八校”, 尽早开设建筑遗产保护专业,并以同济大学的探索为基础,参考西方国家的有益做法,结合中国国情和建筑遗产特点建立独具特色的教学体系,系统地培养建筑遗产保护设计与技术

人才,以满足市场需求。

(三)建筑学相关专业遗产保护教学体系的强化建设

1.以建筑历史课程体系为基础,建立完整的建筑遗产保护课程子体系

目前,中国高校建筑相关专业的建筑遗产保护相关知识,主要来源于建筑历史课程体系。然而,建筑历史教育又偏重于历史形式演变过程的理论教学,属于“叙述”性教育,学生难以深入学习各个时期的建筑种类、形式、构建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设计课程中大多也不涉及这部分内容,这部分知识无用武之地。

华中科技大学的刘晓峰老师将历史课程和设计课程结合,广州大学的吴薇老师通过专题研究的形式在设计课中研究历史保护。从实验效果看建筑相关专业可以建筑历史课程为基础,结合专业设计课程和实践课程,在建筑学相关专业教学体系内,建立建筑遗产保护课程子体系。将该课程子体系再细分为“理论基础部分” “历史建筑的设计研究部分”,以及“建构与保护技术部分”。以“历史建筑的设计研究部分”为关联点将建筑历史课程体系和设计课程体系有机联系。

2.建筑保护课程体系各部分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的完善

(1)理论基础部分。以建筑历史理论部分为例,由于该课程文字叙述较多、内容庞杂,易使人产生枯燥感。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特定时期建筑形成和变迁的社会及历史背景为主线,侧重“叙事”方式,增强知识的故事性和逻辑性。同时注重采用新的教学手段和方式,避免教学过程乏味、呆板,引起学生注意,增加学生兴趣。

采用PowerPoint等多媒体教学手段。采用PPT教学可以结合授课内容展示大量的图片信息,增添教学的生动性。

采用虚拟建筑技术教学手段。虚拟建筑技术如同电影一般,动态地展现历史建筑的变迁,使学生真实感受到三维历史建筑的魅力。

采用研讨教学方式。通过布置研究内容,组织学生围绕专题完成资料收集、研究分析、讨论研究等课堂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课堂积极性,使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改变建筑历史课堂讲和听严格区分的“填鸭式”教学法。

(2)历史建筑建构与保护技术部分。建筑历史构建部分的讲解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构建原理。中国古建筑虽历经长期发展,但各时期的构建体系雷同,只需讲解几个重要时期的典型建筑即可,无需一一讲解。同时将授课地点从教室移至实验室或模型制作室,通过成比例模型的搭建揭示建构与形式、建构与结构、建构与历史的关系,从而使学生更加直观地了解构建原理。

历史建筑保护技术的教学更应注重历史建筑材料的选择和损毁部件的修复技术等内容,使学生不只了解历史建筑形式等宏观内容,也掌握历史建筑的建构和保护技术等微观内容,从而实现建筑历史课程从理论到实践过渡。授课方式主要采取案例讲解,施工实践等方式。

(3)历史建筑的设计研究部分。通过重建、新建、改造、修复等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设计训练,使学生掌握历史建筑独特的保护理念和设计方法。将历史建筑的设计和设计课程渗透融合,实现建筑历史课程与专业课程紧密衔接。

五、结语

高校教育应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发动机,当高校教育水平低于国家经济与文化发展需求时,将不能起到应有的引领、推动作用。现阶段,高校建筑遗产保护教育落后,严重影响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导致大量极具经济文化价值的建筑遗产不断消亡。从高校教育的社会作用和影响出发,研究中国高校建筑遗产保护的普及性教育、社会技能培训教育、专业体系教育,对高校遗产保护教育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蔚. 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研究[D]. 重庆: 重庆大学建筑学院, 2006: 70-72.

[2] 朱晓明. 英国历史建筑保护执业资格与教育体系[J]. 建筑, 2005, 24(6):25-27.

[3] 王柠. 美国历史建筑保护教育对我国相关学科建设的几点启发[J]. 装饰, 2011, 31(2):32-35.

[4] 陈静. 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教育之路[J]. 建筑与文化, 2007, 27(6):57.

Comparative study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education in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GE Yi-peng, YE Ping, LI Nan

建筑遗产篇(7)

长沙建筑文化遗产不仅历史悠久,类型丰富,而且保存较好,是城市文化的宝贵资源。在保护开发过程中,只有那些具有能表征长沙地域文化价值的建筑遗产,才符合城市文化保护开发的根本要求,才能保证城市文化延续、稳健的发展。因此,建立长沙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评价体系,衡量和判断建筑文化遗产的价值,就成为长沙文化特质保护与开发的前提条件。

1.长沙建筑文化价值概念及内涵

评价是对文化遗产价值认识的过程,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国内、外对遗产保护评价的研究已有一定的积累,形成了多维度的评价标准。以《威尼斯》、《塔吉尔》等核心的国际文献也都形成了一系列以文化遗产为对象的评价标准。从国内的研究看,文化遗产的评价主要以历史和其他方面的定性研究为主。定量评价研究主要在建筑群、大遗址、历史地段、线性遗产、城市特色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村镇、工业旅游等评价中有所发展。本研究针对长沙地区的建筑文化遗产进行定性与定量评价,填补了长沙地区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评价的的空白。

鉴于长沙地区建筑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和复杂性特征,考虑到城市文化特质的延续性和开发性,借鉴《威尼斯》、《塔吉尔》对建筑文化遗产的定义,将长沙建筑文化遗产定义为:地域性特征明显,且具有历史价值、社会文化价值、审美价值以及区位优势的建筑遗存。具体内涵如下。

1.1长沙建筑文化遗产具有深远的历史文化价值。长沙的城市建设长达两千余年,延续至今,主要经历了楚南军事重镇、西汉长沙王都、五代马楚国都、唐宋潭州治所、清中期湖南省会、清末开埠城市和民国湖南省会等多个历史阶段。期间,长沙的城市建筑跨过了封建时代的发展期、鼎盛期,经历了鸦片战争后内忧外患、血火交加、东学西渐的封建社会晚期,进入到坎坷曲折、艰难发展的民国时期。

在这两千余年的时间里,在长沙这片热土上,发生过许多重大的历史事件,涌现出许多的著名的历史人物,都在长沙的建筑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凝聚了长沙人民痛苦与自豪的记忆。清代修建的鲁班庙和万寿宫,规模宏大,建筑精美,代表了封建时代长沙民间建筑的最高水平。作为长沙古城的标志性建筑,天心阁见证了长沙城市规模的不断变化和清末太平天国运动及辛亥革命的风起云涌。兴建于1913年的的湖南省咨政大楼、1917年的湘雅医院、1929年的国货陈列馆、1926年的中山纪念堂、1932年明德中学乐诚堂是开埠后民国时期长沙公共建筑风格东西融合的典范。可见,长沙的建筑文化遗产是历史文明的体现,是记录历史文化发展历程的物质载体。

1.2长沙建筑文化遗产具有厚重的社会文化价值。长沙的建筑文化遗产情系长沙人民的生活,是团结联系广大长沙人民的精神寄托。以民居、公馆、老街老巷、老井为例,它们记录了一辈又一辈长沙先民的悲欢离合,是长沙人对自己所处地域文化共同体验的物质载体,同时也是城市中相当部分居民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基础。充分利用好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是对长沙城市文化生活的传承,不但能增加老城区居民心理上的稳定感和认同感,同时也有助于城市社会文化的尊重和城市记忆的保留。

1.3长沙建筑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作为湖湘地区政治、军事、文化、经济的中心,长沙拥有大量功能各异、规模不一、形态各式的建筑文化遗产。这些建筑体现了长沙地区不同时代的艺术风格和审美需求,是建筑史、艺术史的实证材料。同时,从城市空间的整体布局到类别建筑物的集中,再到具体建筑物的艺术风格,无不体现了时代的风貌,并对城市景观和建筑环境产生了艺术作用。经过1938年的文夕大火和四次长沙会战的破坏,一些建筑的残存和象征性的遗址,更因为其稀缺而增加了其本身的审美价值。

此外,长沙建筑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区位开发条件。长沙地处湖南中北部,资源独特,交通发达,区位优势明显,旅游与文化产业发展基础较好。这些优势都增加了长沙建筑文化保护开发的经济价值和城市品牌宣传价值。

2.长沙建筑文化价值评价体系

本项目依据全面性、重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在参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长沙建筑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应用层次分析法的原理,构建长沙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评价体系如下。长沙建筑文化遗产价值体系共分为四个层次:最高层为目标层,即长沙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评价。其下一层为综合评价层,包括建筑遗产价值和区位开发条件。第三层为项目评价层,是由第二层的各项指标下选择的若干因子组成。具体来讲,建筑遗产价值包括历史文化价值、社会文化价值和审美艺术价值三个子因子;区位开发条件包括市场条件、交通便捷性、周边环境与设施、与其他建筑文化遗产的互补与组合等多个因子。第四层是因子评价层,同样是在上一层指标下选择若干因子组成。按照次序联立总目标层、综合评价层、项目评价层和因子评价层,最终形成了长沙建筑文化价值评价体系。具体体系表如图1所示。

主要因子解释如表1所示。

基于各因子在构成总体价值方面所起到作用的大小,以及对于评价目标的重要程度,项目组采用德尔菲法的原理来计算价值评价指标的权重。共向湖南师大、湖南省社科院、湖南省博物馆有关专家发放问卷多份,经过3轮反馈后,专家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具体步骤如下:首先依据标度原则,将同等重要、稍微重要、明显重要、十分重要、极为重要分别赋值为,则表示介于以上每两个标度之间的值。然后通过因素比对,先比较三级指标,确定相对比例,后确定二级和四级指标,最后根据总权重相加等于1的原理进行权重分配。

3.评价过程

长沙典型的古代与近代建筑是历史过程中人类创造的产物,对其评价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去认识,即用定性加定量评价的综合方法进行评价。具体方法是:根据评价因子影响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程度,把每个评价指标做模糊划分,并对每一个等级的赋以连续的实数区间表征指标分值的变化,然后由专家根据已有的评价等级标准和分值对建筑文化遗产打分评价。

3.1每位专家对建筑文化遗产价值的评价分值:V=Vi·Pi ,其中,V为某位专家对某类或某个建筑文化遗产的评价值,Vi为第个指标的得分值(0-10分),Pi为第个指标的权重,n为指标数。

3.2全体专家对某类或某个建筑文化遗产的评价汇总后,得到的最终评价值为:V=VJM其中,Vj为第j个专家的打分值,M为专家人数,V为专家对某类或某个建筑文化遗产的综合打分结果。

4. 结论

长沙建筑文化价值评价是一个体系性、关联性、交叉性极强的研究工作,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学研究方法等多方面的内容。研究城市建筑文化遗产评价的影响因子,比较其重要程度,挖掘文化特色,可为其他文化特质的评价提供有意义的借鉴。

本论文是湖南师范大学校级青年课题“基于内容创生的文化产业发展历程研究”(编号:09XQN07)、湖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湘文化与湖南文化产业的发展”(编号:10C0996)的主要成果。

参考文献:

[1]张晓明、胡惠林、章建刚:《2008年文化产业发展报告》,《中国经贸导刊》2009年第8期.

建筑遗产篇(8)

我国建筑遗产丰富,但由于自然损毁和人为的破坏,留存至今的历史建筑已为数寥寥。从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全国24座历史文化古城中古建筑的保护现状来看,许多本应得到挽救与保护的古建筑,却在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浪潮中遭到破坏。如何在城市发展的同时,更好地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已成为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预防性保护的含义

预防性保护为“PvnveConservation”的直译,最早提出是在1930年于罗马召开的第一届艺术品检查和保护科学方法研究的国际会议上。直至2O世纪80年代预防性保护才开始被广泛讨论和研究.并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出现在北美部分国家的博物馆藏品文物保护领域,概念的提出始于“文物保护不应该只关注单体,而应该关注环境对文物的影响”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末预防性保护的概念开始出现在建筑遗产保护领域。不同于以往过分依赖于建筑遗产损毁后应急性的保护工程,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强调通过科学记录、定期检测、系统监测和日常维护等方法厦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它包括“所有减免从原材料到整体性破损的预防措施”以及“防止进一步损害的应急措施”。同时,它也强调通过风险评估和科学监测等方法分析损毁变化规律,并以此为依据选择确定科学的保护方法技术,以避免盲目的保护工程。预防性保护基于的基本理念是建筑遗产的损毁或破坏是可以通过控制引起损毁或破坏的主要因素得以降低或消除的,其相关行动主要包括(1)灾害预防和特殊事件的应急措施――以防止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侵害。(2)系统监测和传统修葺经验总结――以分析结构和材科的损毁规律.并以此为依据选择确定科学的保护方法技术。(3)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以及时消除结构隐患,以防止不必要的保护工程。(4)预防文化的构建和管理模式的更新――以实现预防性保护管理的新模式。预防性保护需要管理者、所有者、用户、周边居民及其他相关者的共同参与,也需要传统工艺和现代先进技术的介人。目前对预防性保护的研究主要是从技术层面、社会民众参与和经济法律制约等方面展开的。其中,监测是技术层面需要研究的重要部分。

二、建筑遗产类型

建筑遗产主要有三种类型:

1、具有学术研究价值的典型性或特例性历史建筑;

2、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的历史意义的历史遗物;

3、有地方标志性或较高艺术价值的古旧建筑。它们有各种不同的保存价值,其保存与保护也应有不同的方式选择,目前实行的就地全面保护方式固然能将列入保护对象的建筑遗产保存下来(单从保存来说,十分理想),但与城市建筑、商业房地产、业主使用都产生了比较尖锐的矛盾,将妨碍建筑遗产的发现与保护,也使保护成本加大,保护面因之缩小,反面不利于建筑遗产的保存与保护。

三、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策略

1、强化保护意识

依法明确建筑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应切实提高对建筑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并将遗产保护与建筑建设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建立健全相关督察制度,完善相应的建筑价值评估体系,对有价值的建筑,根据建筑的价值,环境、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建筑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积极协调和平衡建筑资源保护关系,实现建筑保护与区域经济的共同繁荣。

2、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利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建筑文化资源保护和文化建设 ,建筑文化保护不仅仅是保护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也是对古建筑学家、文物学家的研究范畴上的探索,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强建筑遗产保护,促进建筑文化资源保护和文化建设的发展。

3、合理借鉴成功经验

有些历史文化遗产比较丰富的城市规划建筑,可以采取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办法,但是不要造成许多问题与原有景观的协调,不能改变或破坏原有的历史、文化、民族风格,建筑文化借鉴更需要谨慎针对城市自身特点合理制定方案。同时还要从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上把建筑文化遗产从根本上得以形成保护,从长远角度出发,建筑文化要体现民族精神和民族特色。

4、建筑遗产的保护措施

(1)保存

保存是指保持建筑遗产的现状不变,通俗的说,就是放在那里不动,主要针对一些价值很高、现存状态没有什么问题、不需要对本体施加直接干预的遗产,采取的措施应仅限于使它不改变现状,除原物归位外,不做任何画蛇添足的举动。比如英国的巨石阵、我国的兵马俑坑等。

(2)日常维护

日常维护是一种间接的保护方法。通过对遗产本体和环境进行经常、定期的检查和监测,及时记录、掌握现状情况,发现风险,通过管理和保养措施消除隐患,如及时处理蚁窦鼠穴、清理有破坏性的植物、限制游客人数、轮换开放等。日常维护是建筑遗产保护中最重要的措施,也最受学界推崇,它不仅是所有手段中最经济实惠的,而且基本不触及遗产本体,把可能的干预降至最低,不影响其价值。

(3)防护

防护,又称预防性保护,是建筑遗产保护的一个新概念。它强调在日常科学监测和记录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建筑遗产衰老、损毁的规律,进行风险评估(如环境污染、洪涝灾害、风化腐蚀、温度湿度等等),以此来确定科学的保护方法和技术,实现灾害预防,从而尽量避免脱胎换骨的大手术。比如:对江南历史最久、保存最完整的宁波保国寺大殿的监测,应用数字化信息技术,对殿内微环境(温湿度等)以及木构材质的变化进行持续监测,并建立了数据采集、信息管理和数据展示三者融为一体的监测系统 J。

(4)加固

加固是一种直接的保护方法,指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原有结构构件间的联系(如在建筑的现有组织中注入粘结材料)或恢复材料的强度,以增强原有结构体系的作用;或者在局部施加新的支撑措施、建立新的结构体系以改善现有的受力状态,保证建筑结构的稳定和完整。由于是施加于遗产本体上的保护方法,加固只有在确实判明建筑的结构损坏或材料强度已经无法支持时才能使用,并应遵循必要性、可识别、可逆性等原则,注意整体的协调性。

(5)修复

修复也是一种直接干预的保护方法,简单的说就是“维修”与“恢复”。根据现代保护理论,修复是指对于价值较高的建筑遗产,在不改变原状的前提下,运用传统或现代的工程和技术手段,使遗产恢复到良好、健康的状态,延续其寿命。修复部分和使用材料要跟其余部分形成和谐的整体,但必须可以明显识别,以保持建筑遗产的历史可读性,不失真实。建筑遗产修复的典型实例如罗马大斗兽场。

综上所述,一方面量大面广岌岌可危的木结构老房子和破落的旧街区,遍布中国城乡,因年久失修而生存条件欠佳,大多数因保护级别较低甚至迄今尚未被列人保护清单;另方面城市化迅猛发展的进程,开发商在巨大的地产潜值驱动下对其觊觎日久。在如此两厢夹击之下,建筑遗产的生存环境日益险恶。那么,又应采取怎样行之有效的原则方法以达到和谐共生?在日益达成共识的保护原则与更新利用的实际操作之间找到合适的结合点,仍是进一步努力探索的课题。

参考文献:

建筑遗产篇(9)

文化规划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在我国,它常常与政府的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纠缠不清。本文所指的文化规划,有特定的涵义,它作为城市规划的子系统,虽然与城市的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非相互涵盖的关系。国内研究文化规划问题的学者一般认为,“文化规划”(cultureplanning)的正式提法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城市规划界。1971年,美国规划学者哈维•佩尔洛夫(HarveyS.Perloff)从社区层面将文化规划描述为“社区了解并运用其文化资源进行发展的途径”[1]1979年他在《用艺术提升城市生活》(UsingtheArtstoImproveLifeintheCity)一文中又将其作为一种方法推荐给社区建设,以达到社会文化认同和社区文化资源运用的双重目标。

从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随着与大批量生产与工业都市扩张相联系的福特主义(Fordism),向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为目的、与弹性生产方式相对应的后福特主义(post-Fordism)的转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与消费社会的兴起,西方社会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澳大利亚学者德波拉•史蒂文森(DeborahStevenson)认为,这种社会转变,其结果是导致了城市中物与符号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符号的吸引力日益成为消费焦点,而城市文化的本质与潜力更多体现在其多样性与创造力方面。同时,伴随生活方式的体验与旅游观光业逐渐成为服务经济新的轴心,城市的特色与城市的文化体验日益重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一直在尝试创造独特的城市元素,增强城市特色,而这些尝试是构成一个城市在世界众多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策略基础。[3]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创意城市(creativecity)与文化经济在欧美兴起,许多城市开始将文化规划作为一种包括城市、街区、社区和中心商业区复兴在内的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策略,重视城市和社区软环境的建设,重视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将文化作为城市复兴的催化剂和引擎。文化规划的基本途径主要有:基于城市形象的提升而发展文化旗舰项目,兴建音乐厅、美术馆、博物馆等地标性建筑;规划专门的“文化区”;发展文化旅游活动;举办庆典活动或大型文化活动;将都市空间改造成为具有可参观性的文化展示空间等等。苏格兰的格拉斯哥市、西班牙的毕尔巴鄂市便是运用文化规划重塑城市形象较为成功的范例。尤其要强调的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以一些欧美国家的城市为代表,特别注重社区层面的文化规划,探索将文化元素有效导入城市社区的发展机制,即运用文化资源来解决社区层面的文化发展问题,鼓励从社区参与的角度保护地方特色,促进社区空间布局优化与文化品质提升。

与此同时,相关专业人士针对城市美学品质,以及城市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的规划方法与理论的探索也开始涌现,例如,伦敦城市大学城市研究院院长格雷姆•埃文(CraemeEvan)所著的《文化规划:一种城市复兴?》(CulturalPlanning:AnUrbanRenaissance?2001)便是其中的代表。总体上看,虽然世界范围内文化规划的概念并没有被普遍使用,但文化规划已逐渐成为现代城市规划、城市设计领域一个受到关注的专业分支。如果不限定使用过滥、几乎无所不包的“文化”的范围,便试图从“文化”与“规划”两个概念整合的角度,或者以城市规划的文化导向、文化途径的角度来界定文化规划的含义,将会因为“文化”内涵的复杂性与模糊性而导致文化规划概念的混乱。黄鹤在总结了国外一些机构和学者对文化规划的定义之后,提出文化规划中的“文化”,针对的目标是城市的文化资源,即指那些能够用以促进城市发展的可共享的物质和非物质资源。[4]在此基础上,黄鹤认为:“文化规划一方面是作为针对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的规划方法,是在城市和地区发展中对文化资源整体性及策略性的运用,用以提升城市和地区的竞争力,以及城市和地区的适宜性,它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文化规划作为一种规划思想和理念,是城市规划设计的艺术,代表了以文化的观念来解决城市问题的发展理念。”[5]黄鹤从城市文化资源运用的角度诠释文化规划,有助于为文化规划提供一种既具有分析性又具有操作性的定义。

本文将从较为狭义的角度界定文化规划,即将文化规划视为城市规划中对城市文化资源的整体性运用,或者说基于城市规划的文化途径,综合性、整体性地发挥文化资源的价值和作用,使城市文化资源有机融入城市公共文化空间和城市形态之中。对于历史文化名城而言,能够充分展示其城市魅力和文化软实力的文化资源,主要是历史文化资源,具体表现为物质形态的建筑遗产、历史文化街区以及非物质形态的传统民俗、表演、民间技艺等地方特色文化。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如何在文化规划中整体性地利用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中的建筑遗产资源,有效地将建筑遗产保护与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营造城市文化空间有机联系起来,激活历史文化名城丰富的建筑遗产资源,塑造富有魅力、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城市公共空间和城市形态。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很多历史文化名城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的专项规划设计,作为一种相对单一的文化规划,它属于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的一个层次,但并不能以此替代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因为,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是城市规划中一种整体性运用文化资源的方法和途径,旨在建构有明确文化导向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体系,并协调处理城市文化发展的所有要素。

2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

在我国,长期以来城市规划过程偏重物质空间规划而缺乏对文化层面问题的关注。进入21世纪,城市规划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的观点,在我国规划界和政府层面得到广泛认同。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规划,显然也包含着作为公共文化政策的城市规划。换句话说,当城市规划从偏重于物质空间规划向偏重于公共政策设计转变时,就意味着将文化规划也纳入到城市规划的体系之中,文化规划实际上是公共政策与文化资源之间的联接。总体上看,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之中,虽然早就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但主要任务是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鲜有将城市主题文化、城市总体文化风格、城市形象的文化表达明确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之中,并将文化规划视为各个层次规划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其他领域的规划密切合作以更为有效地发挥文化资源的作用,同时制定将文化和土地利用以及文化和城市经济发展关联的整体规划政策。正如单霁翔所说,在我国“从城市规划的任务到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从城市规划的编制到城市规划的实施,内容可谓详尽,但是却缺少城市文化的基本内容,无论是城市文化规划还是城市文化建设均少有涉及。”因此,针对中国城市,尤其是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而言,应借鉴欧美一些城市文化规划的成功经验,通过涵盖区域、城市、社区等不同层面的文化规划途径,使城市的传统特色文化有机融入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所有物质空间对象,并能够得以强化和表达出来。具体针对建筑遗产保护而言,核心原则就是坚持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建筑遗产与城市风貌、城市更新的关系。作为具有一定价值要素的有形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建筑遗产是一个城市历史文化最直观和具象的表现,是展现城市风貌独特性的核心元素。现代城市在走向现代化、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城市更新速度加快,建筑遗产与城市风貌的关系日益呈现两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建筑遗产日益呈现出“孤岛化”或“盆景化”现象,大量的普通老建筑和传统街区被拆除,仅靠少数文物建筑或标志性老建筑作为孤立的“岛”或“盆景”支撑,它们虽使城市体现出历史的痕迹,但所谓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建筑元素却萎缩为形象单薄的几个“点”,城市的传统格局几乎不存在,传统风貌整体性丧失。第二种形态是通过城市规划途径较好地处理老城与新城、保护与更新的关系,营造建筑群的图底关系,保留老城、历史地段、传统街区原有的空间场所特征,城市在保持基本文脉的基础上有机更新,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得以有效保护和延续(图1)。

无论是从文化规划的视角,还是从城市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基本原则来看,上述第二种形态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应该努力的方向。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的第一层含义便是通过城市规划途径实现城市建筑遗产资源的整体性保护。早在20世纪初叶的意大利,既是一位建筑师,又是一位城市规划师的古斯塔夫•乔万诺尼(GustavoGiovannoni),在其所创立的城市遗产保护和修复学说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就是“古代城市‘片断’应被整合到一个地方的区域的和国土的规划中,这一规划象征了古代肌理与现在的生活关系。”[8]可见,乔万诺尼主张,应通过城市规划整合建筑遗产与当代城市形态的关系,使古代的肌理能融入现代城市生活。实际上,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通过的一系列保护文化遗产的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建筑保护理论对建筑遗产本身内涵的扩展性认识,即建筑遗产的范围既包括历史建筑及其建筑群,也包括历史建筑赖以存在的历史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等能够集中体现特定文化或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已足以说明对建筑遗产资源整体性保护的重视。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协会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第六条指出:“古迹的保护意味着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1975年欧洲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中指出:“多年来,只有一些主要的纪念性建筑得以保护和修缮,而纪念物的周边环境则被忽视了”,因此,“欧洲建筑遗产不仅包含最重要的纪念性建筑,还包括那些位于古镇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筑群及其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9]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比建议),提出了一个影响至今的重要理念,即“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其与现代社会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同时,该建议还强调:“除非极个别情况下并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一般不应批准破坏古迹周围环境而使其处于孤立状态,也不应将其迁移它处。”

上述总体上强调的是通过保护建筑遗产的周围环境,或者说通过对建筑遗产环境的控制来实现对遗产的整体保护,这是实现建筑遗产资源整体性保护的底线要求。从城市发展和文化规划的视角看,对于有着丰富建筑遗产资源的历史文化名城而言,建筑遗产资源的整体性保护原则还要求充分发挥建筑遗产的综合价值与整体文化效能,避免城市空间中传统建筑元素的“面”被打散,“线”被切断,通过“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规划策略,将建筑遗产有机整合到城市的空间形态和结构形态之中。以北京为例,近些年来已初步构建了片状保护与线状、带状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整体保护模式。若不算旧城外的1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在北京旧城区域内共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共1967公顷,占旧城面积的31%,此外还有风貌协调区183公顷,占旧城面积的3%,正是它们所承载的丰富的历史肌理、建筑景观资源与浓郁的历史文化氛围,构成北京城市魅力的重要部分。除了片状保护,2011年12月公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规划》提出“一轴”、“一线”和“一带”的保护概念,坚持旧城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化北京建设中的核心地位。这其中,“一轴”(传统的中轴线)和“一线”(从朝阳门到阜成门的朝阜路沿线)和“一带”(长安街-前三门大街带状区域)是旧城的核心景观带(图2),必须进行更为完整和系统的保护。历史文化区空间要素的整体保护与线状、带状开发,有利于突显北京传统城市格局和历史文化建筑的独特魅力,使之成为北京文化记忆和文化旅游的高度聚集地。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不仅强调文化规划必须从空间维度上将建筑遗产单体和周边环境、空间格局的整体保护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还应处理好建筑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的关系,从时间维度上动态保护城市发展各个时期形成的建筑遗产,处理好新老建筑之间的关系。物的衰败与消亡,一如其更新与发展。在历史文化名城发展过程中,即便在旧城风貌区,也不可能完全不允许新的开发,不建造新建筑。老建筑固然是旧城风貌的基本载体,但不同时期、不同时代的新旧建筑并列而形成一种和谐的层叠关系,恰是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魅力与活力之源。简•雅各布斯(JaneJacobs)认为,好的城市形态是充满活力的,而城市活力主要源于城市的多样性。维系城市多样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处理好老建筑与新建筑的关系,使不同年代和状况的建筑能够并存。雅各布斯特别强调,她所谓的老建筑主要不是指博物馆之类的标志性建筑,而是很多普通的老房子。假若不同年代的普通建筑能聚在一起,复杂多元的用途和功能才有可能真的混合。[11]因此,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可以在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循序渐进更新或建造一些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建筑,只要这些新建筑能够尊重周围的环境氛围和空间尺度,不以自我为中心,破坏空间环境的整体审美品质和文化特征,如《内罗比建议》所说:“应特别注意对新建筑制订规章并加以控制,以确保该建筑能与历史建筑群的空间结构和环境协调一致。”

目前在我国,不少历史文化名城所制订的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中,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风格和体量有一些强制性要求,如现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不能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不能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等。这些规定仅适用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从城市整体风貌保护的视角看是不够的,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对新建筑的整体风貌提出基本要求,制订具体的新建筑设计导则,从城市规划层面对历史风貌区及建控地带的城市开发形成有力的控制。

3强化传统建筑文化认同基础上的适宜性开发原则

虽然在建筑遗产保护问题上“开发”这个词如同“文化产业”一词一样,由于与市场化、商业化紧密相关,而常常遭致批评。但实际上,在现代城市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可能仅仅只对建筑遗产实施保存、修缮和环境整治工作,如同建筑遗产的内涵在不断扩展一样,对于何谓“保护”,也有新的拓展性认识。1979年,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巴拉会议上通过的《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地方的》(《巴拉》),不仅突出强调遗产的文化价值,还提出“保护”的概念包含保护性利用(conservativeuse)、展示或阐释(interpretation)等更为广义的内涵。西班牙学者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SalvadorMunozVinas)认为,今天的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活动,狭义的保护是相对于修复而言的保持性活动,而广义的保护还包括再生、复兴、更新、改造、利用、活化等其他相关活动在内的行为的总称。同时,现代建筑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拓展,便是对建筑遗产的价值认识从内在价值走向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结合的综合价值观,即将建筑遗产不仅仅视为一种珍贵的文物,同时还视为一种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culturalcapital)。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通过对建筑遗产的适宜性再开发(包括重建、改造、扩建、再利用等活动),更好地保护其综合价值,尤其是挖掘和发挥其蕴含的独特公共文化价值功能,也是一种保护。那么,何谓建筑遗产的适宜性开发原则?文化规划视角下的适宜性开发原则秉承文化价值的保存与提升不仅是建筑遗产保护的首要目的,也是保护的重要手段的理念,强调任何对建筑遗产的开发性保护,若有助于提升而非损害遗产的文化价值的话,则是适宜的。其中,建筑遗产的文化价值具有丰富的涵义,它至少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教育价值。法国文化部建筑和遗产司总监阿兰•马里诺斯(AlainMarrinos)认为,“在全球化加速发展的21世纪,保护历史遗产不再是孤立地保护古建筑,更多的是保护一种文化认同,是一个与人息息相关的议题。人们需要文化根基来平衡现代化与全球化的冲击继续前行,这就是如今我们保护历史遗产最重要的意义。”[14]马里诺斯的观点实际强调,不能仅仅为了保护而保护一些孤立的古建筑,建筑遗产保护的实质是保护一种文化认同,考虑如何让这种建筑文化传统在现代社会存续下去。马里诺斯的观点也折射出当今遗产保护理论中的一种价值转向,即真实并不是保护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应从保护“真实”走向保护“意义”。建筑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相比,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文化意义,因此如何通过保护性再开发途径提升其公共文化效能,提升公众对建筑遗产的兴趣以及对其价值的认知和鉴赏水平,使之成为一个城市地方认同和文化认同的象征和源泉,一定程度上说是对建筑遗产最好的保护。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大会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建筑遗产只有得到公众赏识尤其是年轻一代的赏识才能得以存续。”

建筑遗产篇(10)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city industry economy, a large number of raw is used for the industrial production of the industrial building is facing reform and development situation. Reconstruction of the original construction industry, has been given new functions, playing a new role in city life. In large volume of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some special historical, social, architectural aesthetic value of the building known as the "industrial heritage buildings", transformation of them then we need careful treatment. The transformation of industrial heritage case at home of many, many creative industrial park, the artist clusters are born in the original factory, warehouse, but mostly ignored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performance" upgrade. Starting from the concep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ity, obviously very necessary reflections on "ecological transformation"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industrial heritage in, this will not only save resources utilization, and can produce good economic and ecological benefits in after the transformation.

Keywords: construction; ecological industry;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目前工业遗产建筑改造设计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对工业遗产建筑改造的探索和研究已经有一定得积累,但是我国工业遗产建筑的改造目前基本上还是大多从艺术角度、文化角度、功能角度等一个或几个方面出发,缺乏从整体环境和绿色生态角度的综合研究与实践,存在着建筑细部粗糙、能耗较大、污染环境等问题。

1.1 缺乏对环境、历史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思考。

部分开发商进行改造往往看重的是工业遗产建筑的经济价值,对其历史价值缺乏深刻认识,致使许多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没有得到保护,缺乏对历史文脉、人文因素的尊重和传承,对建筑内外环境改造不足,改造本身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破环生态环境等。

1.2 改造后维护结构热工性能较差,缺乏对节能改造的考虑。

工业遗产建筑的沧桑感是很多设计师想保留的特色,而保留这种沧桑感又与改善旧建筑的维护结构相矛盾,因为这些看起来苍老的立面的热工性能很差,如果改造时不注重节能改造,改造后这些问题这不仅影响建筑的使用,而且带来巨大的能源浪费。

1.3 缺乏对废材、旧设备的资源化利用

建筑改造不注意施工环节有效的规划和管理,在拆除阶段没有合理规划拆卸、更换下来的建材、设备的走向,不注意实现资源化利用,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对施工现场环境的污染。不规范的管理也会造成施工现场的混乱,这些都对建筑改造的顺利进行造成一定影响。

2. 工业遗产建筑的生态改造原则

基于工业遗产建筑传统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寻求一种生态再利用的道路已经成为一种必然。工业遗产建筑生态改造应结合自身特点,从建筑改造的各个环节进行生态思考和设计,从而得出一套适合于我国工业遗产建筑的生态改造策略

2.1 工业遗产建筑生态改造的原则

与其他类型的旧建筑相比,工业遗产建筑改造再利用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工业遗产建筑具有特色造型、改造的方向多样、建筑室内外环境质量难以控制等方面。由于工业遗产建筑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改造和再利用的形式千差万别,必须建立相应的改造原则,把其纳入理性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改变以往存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2.1.1 保护和发展相结合的改造原则

能被称为“工业遗产”的建筑,要么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要么有着精美的物质形态。因此在改造时应忠实于旧建筑的组织结构,不对旧建筑进行随意或过分的拆改和装饰。

2.1.2 可持续发展的改造原则

经过生态改造的工业建筑,目的是为了追求可持续发展,实现这种可能的前提之一就是建筑能够保持长久的生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功能需要。由于工业遗产建筑自身空间的特点,其改造灵活多样,为在有限的生命周期内其改造的次数尽可能达到最大值,因此每次生态改造设计都必须要有足够的前瞻性和预见性。

3. 工业遗产建筑生态改造技术

在工业遗产建筑的改造过程中,生态技术的运用一方面应针对建筑生态性能的提升,另一方面还应着眼于对自然环境的适当修复,完善建筑与环境的平衡关系,以延续工业遗产建筑的可持续利用。

3.1 材料再利用

在工业遗产建筑改造中,最合理的节材手段就是充分地利用原有材料,发挥其再利用的潜力。工业遗产建筑体量庞大,且建筑寿命相对较长,所以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保留原有结构、空间格局,这样既做到了最大可能的物尽其用,又有利于保持工业遗产的原真性。

3.2 废弃物处理及循环利用

在工业遗产建筑的改造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对污染源及污物的处理。应采取慎重措施 封闭或掩埋、转移污染源,并采用净化涂层或乙烯材料密封含有甲醛的材料,用生物杀灭剂 或密封材料来处理霉变,用密封剂来阻止石棉纤维的挥发量。对于没有污染威胁的废弃物, 我们应对其分类处理,提取其中的有效部分加以循环利用。

4、工业遗产建筑生态改造案例――苏州星海街9号生态办公楼

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星海街9号原为法资企业美西航空机械设备厂区,在工业园区首期开发的南部工业区,占地约2hm2。改造后的星海街9号作为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生态办公楼及创意产业基地,成为绿色创作理念与生态技术集成的展示平台,也是企业设计文化的标志与象征。

4.1 创造自然空间

(1)内庭――在原建筑中心区域开挖了两个“Z”形的开放式庭院,内植绿树,并设有小品与水池,保证内部每处空间的采光与通风,使原本闭塞的厂房拥有了流畅的空气通道,形成第1重自然空间。

(2)建筑的生态外廊――在原结构基础上增加宽度为2.4m 的半室外空间,在2层形成了环形通廊,既可作为疏散通道,又是休憩与交流的场所,同时还形成建筑生态的综合遮阳系统。紫藤等爬藤植物悬于外廊的水平格栅上,形成覆盖型生态遮阳,护栏采用种植木桶,种植月季等观赏植物。

4.2 护结构的更新和生态遮阳系统

原建筑通风采光性能较差,保温性能也不能满足现有需求。更新设计采用了自保温墙体材料,建筑外立面设置大面积可开启落地玻璃窗以改善建筑的自然通风条件。设置了可开启电动天窗,改善建筑内部的空气流通,同时保证设计空间的照明需要。在建筑外廊上部增设通透的铝合金遮阳格栅作为水平遮阳,东西立面增加了竖向木饰遮阳板。种植的凌霄、紫藤等攀缘植物可以通过柱子和竖向遮阳,攀爬至顶部的水平金属格栅上,形成覆盖型生态遮阳。

4.3 外部空间环境的整治与共生

在改造设计中,建筑用地区域内绿地面积达到 4300m2,水体面积为112m2。厂区东侧沿主干道,以园林绿化的方式布局,选择易于成活和管理的本地树种,进行乔灌木的复层绿化;在场地西北侧利用下沉篮球场地的土方平衡,堆坡种植大型常绿植物,遮挡冬季的西北风;沿建筑西侧种植高大落叶乔木。

4.4 节能技术的运用

(1)雨水回用系统:在环境设计中考虑了雨水的污染控制、渗透、滞留和净化回用,设置雨水回用系统,利用从建筑屋顶收集的雨水进行景观灌溉绿化和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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