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鉴定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3 15:42:28

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量鉴定申请书篇(1)

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㈠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㈡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㈢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㈣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

㈤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㈥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第六条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

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第七条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第八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

㈠是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㈡与种子质量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㈢与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九条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

第十条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现场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

㈠申请人不到场的;

㈡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㈢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

第十二条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㈠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

㈡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

㈢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

㈣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

㈤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

㈥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

㈦鉴定地块地力水平;

㈧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

㈡鉴定的目的、要求;

㈢有关的调查材料;

㈣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

㈤鉴定结论;

㈥鉴定组成员名单;

㈦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鉴定无效:

(一)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

现场鉴定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八条申请现场鉴定,应当按照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鉴定费。

质量鉴定申请书篇(2)

中图分类号 G719.1(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3)22-0090-04

澳大利亚质量培训框架(AQTF)走过了2002年版的初创阶段和2007年版的完善阶段,已经步入了成熟阶段,突出表现在2011年7月,澳大利亚成立了一个全国性的质量监管机构——澳大利亚技能质量署(Australian Skills Quality Authority,ASQA)并颁布了新的《职业教育与培训(VET)质量框架(2011年版)》,实现了从“澳大利亚质量培训框架”到“VET质量框架”的过渡。这三个阶段质量框架的核心内容之一——“注册培训机构(RTO)的标准”规范了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办学标准。其既是准入要求,也是持续提高要求。2002年版主要侧重质量保障的过程和程序的基本要求;2007年版侧重于结果,并且基于风险,目的是质量风险管理,包括管理和经营业绩、复杂性、投诉和以往历史,并强调支持提供者业绩的管理系统;《注册培训机构标准(2011年版)》进一步规范了职业教育办学标准。澳大利亚高等教育部部长克瑞斯·伊万斯(Chris Evans)说:“澳大利亚技能质量署的成立是完善和统一全国职教法规的重要一步。”

一、《注册培训机构标准(2011年版)》的主要概念

参与和平等(Access and equity)指确保职业教育和培训可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不论其年龄、性别、文化或种族背景、身体缺陷、性别、语言能力、读写能力或计算能力、失业或处于偏远地区,均有权享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并达到应有的学习效果。

申请者(Applicant)是指申请注册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

鉴定(Assessment)即收集证据和判断学生是否达到能力的过程,根据批准的相关行业/企业培训包中的能力标准或职业教育和培训已认可的课程学习成果来确认学生在职业场所的能力表现。

鉴定要求(Assessment requirements)是培训包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按照知识、技能和态度要素开展有一定效度和信度的,并且具有灵活性和公平性的鉴定。

客户(Client)是指使用或购买注册培训机构(RTO)教育和培训产品的对象,如学生、企业或其他组织。

客户服务(Client services)是指注册培训机构为了帮助和支持客户获得成功的学习成果而提供的服务。

能力(Competency)是指学生能够长期运用职场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体现了转化技能与知识的能力和适应不同情况和环境的实践能力。

持续改进(Continuous improvement)是指一个有计划、持续的过程,使注册培训机构系统回顾和改进其政策、制度、产品和服务,以使客户能够得到更好的成果并满足其不断变化的需求。使注册培训机构不断检查并改善自身执行职业教育质量框架的情况。持续改进的内容包括整理、分析从客户、其他利益团体,包括注册培训机构的员工收集来的相关信息,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出有关不断提高办学质量的措施。

数据(Data)指关于注册培训机构运行和执行情况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行业(Industry)是指在注册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鉴定与客户服务中拥有利益关系的团体,如行业技能委员会、行业组织、行业培训咨询机构、工会、企业或行业的客户、职业认证机构、团体培训机构等。

行业技能委员会(Industry Skills Council)是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组织与出资的全国性机构,负责开发和维护相关行业领域的培训包。

学生(Learner)是指为了获取与发展其能力而接收、处理信息,并参与鉴定的个人。

学习(Learning)是指学生所遵循的过程。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正规学习(Formal learning),是指与正规的资格证书结业或颁发相联系而制定的教学项目的学习,如证书、专科文凭或大学学位。二是非正规学习(Non-formal learning),指不以颁发正式的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而制定的教学项目的学习,如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内部专业发展项目。三是非正式学习(Informal learning),是指与工作相关的体验,在社会、家庭、爱好或休闲活动中的学习,如通过多年的销售代表工作而获得的社会交际能力。

管理体系(Management system)是指用来确保注册培训机构达到其目标的组织结构、有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框架。

国家认可的培训标志(Nationally Recognised Training logo)是全国统一用来标识满足国家认可要求的教育和培训产品及技能鉴定的服务。

注册培训机构的运营(Operations)包括教育和培训、鉴定以及支持与其注册范围相关的服务,包括跨州和海外的服务。

鉴定原则(Principles of assessment)是指教育和培训结果的质量保障要求。鉴定一般应遵循公平性、灵活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公平性原则(Fairness)要求考虑每个被鉴定者的需求与特性,以及与之相关的合理调整。要求鉴定师与被鉴定者之间沟通准确无误,以确保后者完全知晓、理解且可以参与到鉴定过程中,并且认同此过程是合理的。同时,还给被鉴定者提供了质询鉴定结果的机会,如果必要,可申请重新进行鉴定。灵活性原则(Flexible)要求鉴定工作能够反映被鉴定者的需求;无论鉴定者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获得该技能,都予以认可;鉴定者可以根据环境条件、能力要求和被鉴定者的实际情况,采用多样化的鉴定手段,以反映被鉴定者的能力发展状况。有效性原则(即效度,Validity)主要体现在外观、内容、标准、结构与结果五个方面的效度。一般来说,有效性与鉴定结果的推论、使用和影响的合理性相关,其涉及鉴定结果的合理程度,如具备能力/未具备能力,评分等级/打分。鉴定结果是以被鉴定者的能力表现为依据作出的。可靠性原则,即信度(Reliability),也有五种类型,如内部一致性、平行形式、两分式、对外一致性和对内一致性。一般来说,可靠性是衡量鉴定任务完成的精准程度。可靠性的高低与证据中的错误多少有关。

资格(Qualification)是指一份由相关授权机构颁发的正式证书,以此证明一个人已经取得与个人、专业和行业需求相关的学习结果或能力。

合理调整(Reasonable adjustment)是指对收集被鉴定者能力表现证据的方式作出调整。要求鉴定师在收集学生能力表现的证据期间,可以合理地调整收集方法,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决定合格/尚未合格或评定等级的证据标准。即无论接受鉴定的是群体或个人,预期的标准应当是一致的,否则标准的可比性将受到影响。

认可先前学习(Recognition of Prior Learning, RPL)是一个鉴定过程。其通过鉴定个人正规、非正规和非正式的学习情况,从而判断其已经达到一定的学习效果或能力水平,这个结果可以是某项资格的入门要求、阶段性成绩或最终水平要求。

记录(Record)指书面的、印刷的或电子文件,能够提供学生完成某项学习和实践活动的证据。

注册(Registration)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法案》,在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中心正式注册。任何举办国家认可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机构都应提出注册申请、接受评估,合格者方能批准备案。

证据规则(Rules of evidence)与鉴定原则密切相关,提供了收集证据的指导性原则,确保证据是有效的、充分的、真实的和时效的。充分性原则(Sufficiency)涉及鉴定证据的质量与数量,要求收集足够、适当的证据,确保满足鉴定的能力所要求的各个方面,且可以反复地合格表现出这样的能力。证据的多少可以视需要而补充。真实性原则(Authenticity)体现在为了接受真实的证据,鉴定师必须确保所提交的鉴定证据是被鉴定者自己的作品。时效性原则(Currency)是指被鉴定者需展现当前的能力表现以证实其能力水平。因此,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当前的或近期的。

服务(Services)包括与教育和培训相关的一系列资源建设:招生前所需要的材料;学习支持和学习技能的项目;语言、文字和数学(LLN)课程或相关学习项目;增加残疾学生参与学习的设备、资源和项目;学习资源中心;调解服务或推介服务;灵活安排时间、培训及鉴定;咨询服务或推介服务;信息技术(IT)支持;可选择的非传统形式的学习资料;根据工作场所定制的学习和鉴定计划。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是指影响注册培训机构的服务,但不直接参与购买或使用注册培训机构服务的个人或机构。

培训与鉴定策略(Training and assessment strategy)即指导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格证书的学习要求及教学、培训和鉴定安排的框架。

培训包(Training Package)是指经过国家批准的,按照行业类别划分的一系列能力标准、鉴定要求、澳大利亚资格框架规定的证书层级及其学分结构。

唯一的学生标识符(Unique student identifier)是指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学号。

能力单元(Units of competency)是指从业需要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要求。

二、注册培训机构的注册标准

(一)申请注册的学校须提供内部质量保障的详细方案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质量保障的关键优势在于,国家规定了一系列外部保障标准,如注册培训机构的首次注册标准,但注册培训机构本身则需从源头开始,从办学之初,就制定质量管理的方案和具体措施,否则不予注册。

1.教学内容和师资队伍的质量保障

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中心规定,首次注册的学校需要有健全的教学质量管理规定和可操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对教学质量状况进行量化的数据采集和分析,并持续提高。申请者对人员和设施设备的配备以及教育(培训)与鉴定材料须符合培训包或认证课程及其培训与鉴定方案的要求,并得到相应行业的认可。申请者对师资资格的配备要求有:一是由国家质量委员会或其职能部门认定的具有必要的培训与鉴定能力;二是达到至少与其所承担的教育(培训)或鉴定等级同等的职业能力水平;三是能够直接展示其承担的教育(培训)或鉴定有关的行业技能;四是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不断丰富、完善教师职业教育与培训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及时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2.健全先前能力的认可考评机制

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中心规定,申请者须制定明确合理的方案和程序,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实施,包括对先前学习的认可(RPL),如满足相关培训包或国家认证课程的要求,根据鉴定原则和证据规则来实施鉴定工作,满足职场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整个鉴定程序和要素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等。

(二)申请注册的学校须遵守平等参与的原则

申请者必须有适当的方案来遵循平等参与的原则,使客户所获得的成果最大化,如申请者须有详细方案,描述其将如何确定并满足客户的需求;申请者须制定通过数据分析,不断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的措施;申请者须有适当的程序与机制,在客户入学注册或签定协议之前,向客户提供所有有关培训、鉴定和支持服务的信息,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在已确定的学习和鉴定方案中,申请者须有明确的策略,使有利于学生提高学习效果的各方,如雇主或其他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参与开发教学资源、参与教学过程并对教育(培训)和鉴定的质量进行检测;申请者须有适当的程序和机制,确保学生所接受的培训、鉴定与支持服务均符合自身需求;申请者须有适当的程序与机制,确保学生能及时获得最新和准确的学习成绩记录;申请者须有一定的投诉与申诉程序,确保学生的投诉与请求能有效、及时得到解决。

(三)申请注册的学校明确办学目标和宗旨

申请者必须向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中心表明办学的目标和定位,提交办学资金的筹措方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申请者的最高行政执行官必须确认能确保其机构符合VET质量框架和其他任何由国家质量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批准的国家指导方针。

(四)申请注册的学校须具备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

申请者必须出具书面的公开透明的费用收取规定,方能进入申请注册流程,如学费、管理费、书本费和其他费用等,并且明确规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其他额外的费用,包括一切可能有的工本费、补修费,以及学生可能会涉及的退费等流程或方式,都一并表述清楚。若需要向学生提前收费,也有相应的严格规定,一般要求应有银行担保或其他相应措施,并有相应的额度上限要求。

(五)申请注册的学校具备资格证书和课程结业证明的相关管理方案

一是对营销的宣传要求。申请者的任何营销手段或招生宣传,都必须合理、合法,且使用国家注册培训(NRT)标识。

二是对教学标准的要求。申请者须严格遵守培训包课程和国家认证课程的要求,若培训包有更新,申请者必须保证能够在12个月内顺利完成过渡期,以确保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及时跟上行业和技术发展的步伐。

三是对资格证书和结业证明颁发的要求。申请者必须确认如何并按规定向学习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或结业证明。所颁发的资格证书或结业证明在澳大利亚资格框架(AQF)下统一管理,有唯一的学校代码和国家注册培训(NRT)标识。此外,申请者必须认可其他注册培训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或结业证明,接受学生终身学习和进修。申请者还须保留所有学生的学习成绩记录和资格证书获得情况,一般期限为30年。学生的证书代码和唯一的标识符(类似学号)也由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中心统一实行信息化管理。

澳大利亚VET质量框架要求,注册培训机构的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注册期满半年前,国家质量署就会书面提醒学校提交续注册的有关材料。若学校没有及时提交这些材料,该机构的注册就失效。

在新的VET质量框架标准执行过程中,澳大利亚技能质量署将采取风险评估机制,重点密切监督表现欠佳的学校,同时减轻相关法规给优秀学校带来的不必要负担,确保澳大利亚各州或领地都能提供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

The New Measures of VET Quality Assurance in Australia

——The Transition from AQTF to Quality Framework

LV Hong Translator

质量鉴定申请书篇(3)

委托人:毛__,__事务所律师。

杨__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__市人民法院对杨__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__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__房基底同一标高)”.接着在分析杨__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XX年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__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质量鉴定申请书篇(4)

23 种子纠纷应如何解决?

种子纠纷产生的原因一般是有损失发生,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当承担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损失责任及损失责任的大小界定等。正确处理种子纠纷首先必须明确造成损失的原因和争执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此基础上,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与使用者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第三方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等五种方式进行解决。

24 什么是种子纠纷的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与种子使用者之间在种子纠纷发生后,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愿接触磋商、互相交换意见、互相谅解,通过友好协商自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协商解决是解决种子纠纷的重要方法,具有灵活、简单、速度快、效率高等特点。缺点是缺少强制约束力,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完全出于自愿,如果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无视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就容易发生推诿现象。

25 什么是种子纠纷的调解?

调解是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使种子纠纷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只能说服,不能压服;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制进行调解;一切调解协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调解按性质可分为法院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1)法院调解。

也称“诉讼中调解”。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种子纠纷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对所争议的事项达成的和解。调解一经成立,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诉讼外调解,

也称“法院外调解”。指在行政主管机关、团体、企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主持下,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和解。调解主持人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种子纠纷应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主持种子纠纷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种子纠纷当事人应当履行。

法院的调解书属于司法文书的一利-,与裁定书、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如果要变更或撤销此种调解文书,须经过上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的调解书,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向法院。

26 什么是种子纠纷的仲裁?

“仲裁”,即“中人裁决”的意思,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种子经济合同时,签订仲裁条款或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自愿把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由其做出判断或裁决。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种子纠纷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种子纠纷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种子纠纷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种子纠纷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种子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要求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m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种子纠纷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种子纠纷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27 什么是种子纠纷的投诉?

投诉是指种子使用者因购买种子后发生争议,在与经营者协商得不到解决时,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请求对种子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投诉是一种高效、快速、简便、力度强的争议处理方法,投诉具有行政强制力,能够很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是政府授权管理种子的专业部门,受理种子使用者对种子案件的投诉。种子管理部门的特点是:对种子管理法规熟悉,掌握农业生产的专业知识,对品种特征特性比较清楚,对种子质量纠纷的原因可以做出较准确的判断;同时拥有发放和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权利,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具有较大的约束力。此外,受理种子投诉的机关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28 哪些种子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在种子活动中出现的合同纠纷、质量纠纷、财产纠纷、侵权案件等,受害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也有反诉权。

29 什么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30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由谁组织鉴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31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由谁提出申请?

发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后,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32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受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种子管理机构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申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1)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2)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3)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4)该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

(5)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6)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33 参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要具备什么条件?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5年以上。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

(1)是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质量鉴定申请书篇(5)

第二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第三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申请。申请者应提供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并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小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不少于30台(套)。

第七条申请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产品鉴定报告、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和证书。

第三章审查与受理

第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根据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统筹安排部级鉴定任务,明确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和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对于地区适用性要求较高的农业机械,安排鉴定任务时应兼顾适用性评价的需要。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每半年向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告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部级鉴定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条申请者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三)产品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

(四)批量投产时间不满一年的产品;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四章鉴定与公告

第十二条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须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性检查(评价);

(三)可靠性评价;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五条检验员或审查员在企业现场工作时应对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型号、商标、产品产销量、销售区域等进行确认。在核测产品技术参数的基础上,对企业填写的《产品规格确认表》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独立完成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应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检验项目出现不符合时,对于短期内可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后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审核。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其他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报送的推广鉴定报告等材料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的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发证。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申请复验。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经批准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农业部以公告的形式印发并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相应产品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领取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与其他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根据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对通过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规格变化情况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二条获证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资格,应在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提出重新推广鉴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地址、商标发生变化但生产条件没有改变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审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批准,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原企业名称,有效期不变。第六章审查和检验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农机化法规、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取得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应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

第二十五条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申请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质量鉴定申请书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第四条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章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三)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七)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核许可的签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许可文件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三章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四)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

(五)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3年12月11日前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暂不允许外资控股。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许可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七)投资各方在本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八)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文件;

(二)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大型企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意见;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命书;

(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项目建议书。

(六)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商务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9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凭商务部颁发的许可文件及相关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换发资格证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破产、解散和关闭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注销资格证书手续。

第二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日常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检查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或者出资额;

(三)业务经营状况;

(四)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

(五)管理和内部控制;

(六)从业人员资格;

(七)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换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每年5月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供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情况报告,年审报告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其机构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中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实行考核和资格审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发生变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变动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其它检验鉴定机构兼职执业。

第二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文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检验鉴定工作质量实施检查;可以对其检验鉴定的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可以查阅和复制当事人有关资料,被检查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应当由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对经举报、投诉或者其它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调查,并可以对其检验鉴定结果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对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时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机构人员不得,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建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一)取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1年内未开展相关业务的;

(二)提供虚假的有关年度文件和资料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或者提供的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四)机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

(五)违反其它检验鉴定管理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

(六)未经许可,擅自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质量鉴定申请书篇(7)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5(a)-0217-01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1],能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

1 鉴定的组织

多数科技人员都知道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的一种方式,甚至认为油田也能组织或主持鉴定。根据《科技成果鉴定办法》中第三章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1]。由此可见,对于需要鉴定的成果,油田需向上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无权组织或主持鉴定,上级科管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在30日内作出答复。

提交申请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不同的上级科技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申请书格式不一,但基本都要求填写成果的任务来源、主要技术指标、创新点、与国内外同类技术对比、计划完成情况和推广应用前景等内容,也就是在提交申请前鉴定材料已基本准备完毕。

申报人自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1)对照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各项任务要求是否已达标。油田部分成果是综合性、跨专业的成果,涉及多项科研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做好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相关请示和公示工作,确保成果不存在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部分申请人不重视这个问题,甚至在提交申请不久后就想重新修改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殊不知组织鉴定单位有权不受理这类成果;对于一些涉及不隶属于股份公司知识产权的成果,建议填写联合鉴定或申报说明,内容中联合完成单位应明确同意申报单位使用成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论文等。

(3)查新报告是否是由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油田的成果鉴定主要用于申报科技奖励,不同的科技奖励其办法对查新要求不一,一般来说查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但有的奖项也允许使用两年内的查新报告。

(4)查看鉴定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成果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有关论文、标准及知识产权、验收评价报告等内容,不同上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要求的鉴定材料略有不同,按要求进行相应审查。

2 鉴定的形式

成果鉴定有三种形式: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油田成果常申请会议鉴定,鉴定申请人在会场采用多媒体的形式为专家汇报(汇报时间一般为30~50min)并回答专家质疑的问题,汇报重点一般是成果立项背景、主要研究内容、与国内外同类技术对比、解决的技术关键、创新点、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学科(行业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根据成果所属专业聘请同行专家7~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可从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进行遴选专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专家)。鉴定时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4/5(最少是6人),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2/3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3/4以上多数通过。

3 鉴定题目

如何在众多的成果中脱颖而出?鉴定专家第一关注的就是成果名称,可以说题目就是成果的“眼睛”,决定了成果的内容、结构、适用范围甚至是核心技术。作为基层单位,很多技术人员常以实现勘探生产目标为成果命题,如油田原有一项成果名为“英买力地区碳酸盐岩40万t稳产对策”,在鉴定时遭到评委的质疑,认为成果名称没有突出主要的核心技术,改为“英买力地区碳酸盐岩储集空间精细刻画及高效开发技术”,在评审时该项成果取得良好的获奖结果。

成果的题目实际也能起到“广告”的作用[2],准确、高效的突出成果亮点也很重要。如油田一项成果的原名称为“塔里木油田机械采油工艺配套技术研究与应用”,初看该名称已经包含了成果内容、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而专家认为采油工艺中举升配套技术目前较为普遍,但是在超深井复杂工况下提高系统效率、增产原油是不易的,改为“塔里木油田超深井举升配套技术研究与应用”,“超深井”三字充分体现了该技术的难度,该成果一举夺魁。

4 鉴定的主要内容

专家具体鉴定时主要是看成果的以下五个方面:①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②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③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④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1]。

对于前两项,申报人可以自查;对于第三条,专家可依托查新报告、鉴定材料和专业知识作出判断,因此建议申报人在查新合同、鉴定材料中尽可能提供展现技术先进性指标的参数,助于专家分析、判断。

对于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推广情况,申报人一般通过经济效益计算、用户情况证明予以佐证,建议申报人应从具体的经济指标分析做起,客观、真实的评价经济效益,一味夸大其词只会引起评委的质疑和反感。另外“实用性”是成果的关键因素,一些前沿技术在某些井上进行了试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申报人将其凝练后用于申报成果,这类成果归为试验阶段的成果,其应用价值很难判断,建议应用成熟后再予以申报。

对于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专家通常会在会场共同探讨给出建议和改进措施,有些问题申报人也很清楚,但在鉴定材料中很少谈到,这种做法如同讳疾忌医,并不利于成果的提高与改进。

科技成果鉴定是成果管理的重要内容[3],做好成果鉴定相关准备工作,有利于专家正确审定成果的水平和科学技术价值,提升成果的质量并加以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质量鉴定申请书篇(8)

中图分类号: F20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4-0227-02

一、申诉处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技术监督部门对无须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请示,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第十四条规定“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第二十条规定“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同意,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我理解这几条规定有下面几层意思:调解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解决质量申诉的主要方式;调解一般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调解是应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请求进行;调解应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同意。这是调解产品质量争议的前提条件,仅一方同意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一般是进行不下去的。因为,调解需双方相互理解,各自做些让步才能达成协议。如果有一方坚持不同意调解,只能请申诉人寻求其他解决问题的途径,如采取诉讼办法等;调解应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调解一般应在接到申诉书面材料后30日内完成,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30日,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终止调解。另外,按《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举报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责令责任方改正。

二、移送处理

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但被申诉人不属本质量技术监督局管辖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应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但接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如认为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应提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处理部门。现在,一些地方局遇到应移送的产品质量申诉,不是移送被申诉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而是移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造成申诉材料大旅行,拖长了申诉处理时间,影响了工作效率;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诉产品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处理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即不属于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同时涉及到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申诉的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如物价、税收、劳动合同争议、工作人员失职、失误、违纪、违法等的申诉,应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部门处理。

三、不予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述情况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选题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予处理。这是遵循司法优先的原则,仲裁机构的司法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最高的强制执行力。

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检验、鉴定的不予处理。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无法查清事实,如双方实施买卖活动时没有明确产品质量要求,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能随意做出处理。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理。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本身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如申诉人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是合法取得的;申诉的产品是假冒被申诉人的产品;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如双方私下交易的产品等等。

被申诉人不明确或无法找到的。

被申诉产品已超过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效期的。但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的告知规定:《办法》第六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做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论采取了哪种处理方式,都应告知申诉人,告知不表明申诉问题已处理完毕,也不是指满足了申诉人的要求。告知可采用不同方式,如书面告知(移送处理一般应用书面告知方式)、电话、电传当面口头告知等。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检验和鉴定。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涉及的检验和鉴定应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第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人应为质量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应是双方共同申请,一般不能由处理质量争议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的申请人。这是因为产品质量争议是采用调解方式解决,这种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同意原则,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进行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虽然符合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申请人要求,但是,如有一方不配合,不确认争议产品或无法确定检验和鉴定依据、检验项目、不认可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报告等,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这种情况,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费用只能由同意进行的一方负责,解决不了问题,还增加了其中一方的经济负担。第二,进行仲裁检验一般就是新产品或未使用过的产品,后者还要考虑产品的保持期、有效期、仓储条件等因素。因为使用过的产品其质量状况会有变化,检验出的结果,只是针对检验时的产品质量状况,即检验结果是对应质量状况已有改变的产品,并不是针对产品出厂时或销售时的质量状况。目前,我们遇到的主要问题有:不管产品已使用多长时间,也不问产品安装、调试、使用、修理情况,处理质量争议的部门和单位就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甚至在没有弄清产品执行什么标准或检验依据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其检验的结果,不能说明过去生产的产品就是不合格的。更何况,对批量产品而言,因为是抽样检验,合格批次中也有不合格产品,不合格批次中也同样有合格产品。这也使调解往往不能成功,使一方再次向上级部门投诉或不得不走司法程序的原因。这是应引起处理质量申诉的部门和单位特别注意的。第三,质量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一定要符合《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即符合质量鉴定申请人条件的申请人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用质量鉴定指定函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签定质量鉴定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相关事项;鉴定组织单位选聘符合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到现场进行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处理对质量鉴定报告的异议(必要时);向质量鉴定指定单位备案。

处理产品质量争议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办法》第四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遵守四项原则,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四是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其中第一项原则是其余三项原则的基础,以事实为依据首先需弄清事实。这就要求经办人一方面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仔细审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和证据。另一方面,还要做必要的调查了解。必要时对争议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在有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事实,切忌片面和主观。现在,一些处理质量申诉的人员,接到申诉材料后,采取到被申诉人单位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以检验结果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显然是可取的。因为,一个企业的产品,因原材料、工艺、生产条件、操作人员等原因,不同时间生产的、不同批次的产品质量会有所不同,再重新抽样检验合格的,不能确定其原来生产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同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也不能确定其原来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产品。

质量鉴定申请书篇(9)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年3月23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年1月3日,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年3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安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二: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常住地;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地址;个体工商户的,写明其业主姓名、姓别、年龄、民族、住所,并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字号)业主”等。]

法定人:……[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人:……(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核准。

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写明证据名称)共__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质量鉴定申请书篇(10)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鉴所〔XX〕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特申请对yb的伤残等级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本鉴定书作出机构是南充市营山县鉴定机构,而第一次鉴定机构是南充市鉴定机构“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因此本鉴定书严重违背程序,应当无效。并且该鉴定书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做出鉴定时并无两个在场人员见证,明显违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轻,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诊断4“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病历上是“挫裂伤”。法医临床检查部分说:“步态正常……右膝关节外观正常,内侧有轻压痛,右膝关节活动正常”。被鉴定人yb目前还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鉴定时稍轻,如果病情不好转,就不会是十级的最轻伤残等级了。

分析说明部分(一)“确诊为头皮裂伤……右膝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明显违背依法客观公正中立鉴定原则,因为病历是 “确诊为脑外伤、头皮裂伤……右膝骨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

故意遗漏重要病情:中心医院mr报告单诊断意见“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伴内、外侧半月板、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该鉴定书遗漏的“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才是评残最主要的。经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所以第一次鉴定在综合基础上评定为十级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医疗费审查部分,该鉴定书明显越权鉴定: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费215元,作为被鉴定人是中学生,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是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鉴定人应对医疗机构质疑,被鉴定人保留索赔权利。自费药品认定,也是委托鉴定项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险公司的权利,该鉴定书越权鉴定应当无效。

四、因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并无从属关系,也没有在后鉴定意见书自动取代在先鉴定意见书。在二者有矛盾冲突时,法院也应综合鉴定机构所在地和办理鉴定数量和鉴定人员资质、资历等方面,认定没有违法违反程序的鉴定报告。

综上所述,南鼎司鉴所〔XX〕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鉴定准则,损害了被鉴定人合法权利。特请求法院委托高资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者直接认定第一次司法鉴定“南通司鉴中心临鉴字第15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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