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整改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1 16:21:54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1)

在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公司文化产业园二期项目部在建设过程中,我单位职工李德辉于2018年06月29日C14#与C22#基坑内吊运钢筋时不慎被钢筋砸伤,紧急送往医大四院江北分院救治,于2018年07月03日抢救无效死亡。由公司人事部组织专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是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是集体所有制经营形式。

二、事故发生经过

我单位职工李德辉于2018年06月29日在文化产业园二期C14#与C22#基坑内吊运钢筋时不慎被钢筋砸伤。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1、事故发生后我单位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救护车未到现场过程中工地车辆将伤者送至李紧急送往医大四院救治,在运送伤者途中及抢救过程中公司总经理亲自多次到医院探望并多次表示不惜一切代价抢救伤者,但伤者于2018年07月03日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召开公司内部所有在建项目安全协调会,对伤者及家属进行妥善安置。

四、事故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中死亡一人。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李德辉违规操作,私自挂吊钩,安全意识薄弱。

2.事故间接原因:现场管理人员监管力度较弱,无现场专职监管人员。

六、事故的性质

经公司人事部调查及分析认定,该事故是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划分

1、事故直接责任:李德辉及其配合队友

李辉及其配合队友在吊装钢筋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能正确挂好吊钩,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

2、事故主要责任人:公司现场负责人

公司现场负责人,没有履行好在建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造成人员死亡,属于失职。现场负责人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八、整改措施

为了从事故中汲取教训,提高防范能力,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通过对事故的原因调查、现场了解分析,制定了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安全处立即组织召开了各班组相关人员的安全会,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明确责任,做到“三不违”、“三不伤害”、“塔吊十不吊”。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2)

【正文】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20〕50号)精神,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15-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紧扣目标任务,扎实开展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

9月1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新安办发电(2020)35号),明确以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为目标任务,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安排“回头看”工作。

同时,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安全生产水平持续向好,以从严追责为抓手,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此次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延伸到近五年以来所有一般和较大事故。

二、实地检查,多方查证,逐一核实两起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2015-2019年,自治区共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2015年喀什“2·24”重大车辆侧翻事故和2016年喀什莎车县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

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9月25-29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应急管理厅、发改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成立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检查评估组赴喀什地区和阿克苏地区开展现场检查评估。

(一)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情况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情况。根据结案批复,喀什“2·24”重大车辆侧翻事故中有2名责任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喀什莎车县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中有3名责任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司法机关判决,两起重大事故实际追究刑事责任人员6人,其中: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目前仍在监狱服刑。

2.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情况。根据结案批复,两起重大事故中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共28人,其中:党纪处分5人、政纪处分23人。经调阅相关资料证实,管理权限在自治区范围内的24人全部落实相应处分,其中1人受到党纪处分,23人受到政纪处分。

3.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罚款)情况。根据结案批复,两起事故共计应对单位罚款1697.99845万元,对个人罚款21.1194万元。经查证,目前,实际收缴单位罚款340万元(全部为喀什“2·24”重大车辆侧翻事故单位罚款,莎车县天利煤矿于2016年9月被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淘汰),收缴个人罚款17.1199万元。

(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座谈问询、查阅有关资料,喀什地区和阿克苏地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基本上能够依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建立相应制度,有效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体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详见专项评估报告。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一)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自治区制定《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明确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自治区党委印发《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责任、权利,推动将安全生产职责纳入各部门、单位的“三定”规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系统构建道路交通源头管理、综合治理、事故追究等各环节安全责任。建立实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每月安排3-4家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近一年度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履行职责情况。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2015年,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指导道路运输企业规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2016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将修订《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6-2020年立法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配套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三)强化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制定《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范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各领域新改扩建项目在线审批。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严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关口。明确非煤矿种的最小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严格关停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落后产能,2016—2019年,自治区累计完成关闭和退出煤矿161处、产能1899万吨/年,已全面超额完成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签订的“十三五”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

(四)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自治区出台了全国唯一一部隐患排查治理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法、监管手段、保障措施,建立完善了重大安全隐患报告、治理、督办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2014-2016年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治理了69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对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和联合执法提出明确要求。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突出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等重点部位区域,突出典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监管执法,保持高压态势。2016年,全区共处理非法违法、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784174万起,责令停产停业3085家,关闭非法违法企业1056家。

(六)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自治区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分类分级动态管理办法》,指导企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七)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道路运输领域安全风险辨识指南,把风险管理责任贯穿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全过程。在危险化学品领域绘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四色图,监督企业建立危险源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完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实现执法抽查事项标准清单化。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11.9消防日、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在主流媒体上开设安全生产专题专栏,对安全生产进行多渠道、高频度宣传,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营造了“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监督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2016年,对40处煤矿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和谈心谈话活动,3700余人受到警示教育;制作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警示教育片400张,向全区煤矿企业免费发放,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

(九)积极推进科技兴安。自治区建立了安全科技创新工作联系机制,将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申报纳入自治区科技重点项目申报范围。印发实施《自治区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转化及成果推广工作,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全面完成“六大系统”建设。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回头看”,虽然绝大多数问题已落实整改,但仍然有一些不容忽视的情况客观存在。

一是部分企业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过多地依赖政府的安全督查检查来替代自身的风险和隐患排查,风险防控、隐患治理工作落的不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政府热、企业冷,政府紧、企业松的情况,没有真正地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和生命线。

二是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理论水平不高,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熟悉,存在一知半解、凭经验抓管理等情况。

三是个别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不扎实,抽查的部分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等相关资料的目的、任务不明确,操作性不强。

四是部分地方政府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上有差距。通过检查发现,我区安全监管队伍尤其是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安全监管专业人员不足,监管能力欠缺。

五是事故查处机制不完善,对于跨省级区域追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缺少部门间的联动配合,缺乏信息互通共享。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始终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以此次“回头看”工作为契机、为动力,着力补短板、强弱项,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强化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以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牢记安全生产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警钟长鸣、警惕常在,下大力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安全生产落实存在差距等突出问题,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红利”服务保障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二是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标《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把党委、政府及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坚定不移地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和“三个必须”要求落实到位,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三是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坚持“防”字当先,建立完善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特别是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风险领域、风险环节进行摸排评估,做到风险可控,坚决把风险隐患排除在源头,筑牢安全防线。四是进一步严格监管执法。坚持把严格监管执法作为防范遏制事故的重要抓手,严格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严处重罚、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且不落实管控措施、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甚至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坚决给予行政处罚、停产整顿、吊销证照、追究刑责、联合惩戒等上限顶格处罚,坚决不手软、坚决零容忍。要严格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认真检查评估每一项整改措施落实,震慑警示、改进提高,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血的代价去验证。五是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能力。通过公开招录、遴选等方式选拔专业人才,充实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在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危行业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专业监管力量,推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全方位、广覆盖的安全监管组织保障,推进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六是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以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做到安全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突出解决好当前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防范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管理走形式等突出问题,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附件:1.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问题清单

2.工作措施清单

附件1

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问题清单

1.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过多地依赖政府的安全督查检查来替代自身的风险和隐患排查,风险防控、隐患治理工作落的不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政府热、企业冷”、“政府紧、企业松”的情况,没有真正地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和生命线。

2.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理论水平不高,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熟悉,存在一知半解、凭经验抓管理等情况。

3.个别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不扎实,抽查的部分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等相关资料的目的、任务不明确,操作性不强。

4.基层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安全监管专业人员不足,监管能力欠缺。

5.事故查处机制不完善,对于跨省级区域追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缺少部门间的联动配合,缺乏信息互通共享。

附件2

工作措施清单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以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做到安全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突出解决好当前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防范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管理走形式等突出问题,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一是针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和考核,提高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二是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11.9消防日、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在主流媒体上开设安全生产专题专栏,对安全生产进行多渠道、高频度宣传,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营造了“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监督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三是通过举办事故警示教育培训班,对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让涉事企业管理人员汲取事故教训,积累经验。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3)

【正文】

根据《阿巴嘎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我旗于2020年8月21日成立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组成由政府常务副旗长、主管工业的副旗长以及政府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特邀旗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一次评估工作会议,制定了评估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并深入事故企业查阅资料,抽查员工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等。经过评估组的共同努力,现完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18年5月11日0点50分,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维修C160鄂式破碎机作业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3.2229万元。

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旗政府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按规定启动事故调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于2018年5月25日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显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5名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总计罚款33.4329万元,并提出5个方面的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组织级开展情况:

2020年8月21日旗政府成立了评估工作组,由政府常委副旗长张立光任组长、政府副旗长陈建军任常务副组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额尔敦、工信局局长彭万喜任副组长、旗政府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任成员的评估工作组,同时特邀请旗纪委监委、检察院、落实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在评估期间总计召开了2 次评估工作会议,就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判,形成统一意见。

三、事故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评估方案,评估组查阅了事故单位有关资料,深入现场开展现场核查,主要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开展反“三违”活动,特种设备管理,开展警示教育,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及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对有关单位落实监管责任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查阅。

经评估组阅查资料及现场核查,提出如下综合意见: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责任管理体系方面:

事故单位总体能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46份 、安全管理制度178份、 各岗位操作规程89份,内容基本涵盖了各岗位工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按班召开班前会,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并切实管理好用足安全费用,累计提取6240万元,使用 5176万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存在的问题:

事故单位虽然制定了“三项制度”,但也存在主体责任落实欠缺。经询问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安法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制定的责任制内容叙述不全,应负的责任缺项。责任制制定的内容不细,未规定每月检查频次,未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责任制。未对公司级管控风险按期管控检查。

建议: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实施。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方面:

事故单位能够按照规定对全员进行培训,2020年总计培训9次850人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持证率100%。本次抽查培训档案5 份,抽查特种作业人员4人。三级教育培训内容,厂级教育涉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制。车间级培训涉及安全管理制度,班组级培训涉及操作规程,体现了不同岗位培训重点各有侧重。基本达到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存在的问题: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不全。对“三级教育”授课内容未按原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突出培训重点内容,班组级培训未对操作规程进行重点培训。

建议:培训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按照岗位突出重点。

(三)、开展反“三违”活动方面:

“三违”现象是企业发生事故的致命因素,该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按照阿巴嘎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阿巴嘎旗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阿安委会发【2018】8号)等文件执行,总结经验教训,开展了反“三违”活动,设立了举报奖励公式牌,并将违者予以公示,2020年处罚违者3人350元 。事故发生后相继开展了隐患排查活动,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为有效防控风险隐患,该企业自2018年按照工艺、岗位等开展了风险分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共辨识出公司级管控风险130条,车间级管控风险418条,班组级管控风险351条,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2019-2020年总计排查出一般隐患629条,整改629条。

存在的问题:

虽然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已运行,经抽查一线员工发现,对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的不全面,岗位风险因素辨识危害因素一知半解,运行体系未真正入心入脑,“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建议:强化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牢固掌握岗位风险,杜绝违章作业。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经检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较为规范,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均在检验有效内,现场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特种设备基本操作常识,依据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确认制度。

存在的问题:一是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二是未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三是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

建议:立即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加入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内容,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水平。

(五)、警示教育方面:

事故发生后,金地矿业开展了全员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分析了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2019年银漫矿业“2.23”事故后。该企业迅速行动,开展了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召开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警示教育会,累计召开警示教育会7场。播放警示教育片10部。树立了“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意识。

存在的问题:

该企业虽进行了警示教育宣传培训,但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只是召开警示会议,未组织员工谈心得谈体会,上级印发的事故通报只是在管理层开会传阅,未落实到班组每个员工宣贯。未从事故中总结如何去预防潜在的安全风险。

建议:每次召开完警示会后,要让从业人员针对事故谈体会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掌握员工的动态全方位提高安全意识。

(六)审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单位及5名责任人进行了行政罚款处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体责任的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元);对金地矿业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企业法定代表人耿立锋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叁佰贰拾玖元(53329.00元);对金地矿业副总经理王兴刚(主要负责选厂和安全)处罚人民币玖仟元(9000.00元);对金地矿业安环处处长沙建军处罚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对金地矿业选厂厂长蒋宏伟处罚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对金地矿业选厂副厂长兼职安全员张建立处罚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经核查以上处罚已执行完毕。

企业内部处分、处罚情况:

经审查,该企业只简单地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沙建军、蒋宏伟、张建立等三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但主要负责人未对该起事故应付什么责任进行深刻的剖析。主要负责人未从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面进行反思,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今后如何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七)了解对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

本次事故后安委会对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经理马育顺及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耿立峰进行约谈,约谈从总公司对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今后如何加强对该子公司的安全管理。金地矿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今后如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内容进行。同时旗政府副旗长陈建军对旗安监局局长额尔敦、经信局局长彭万喜进行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金地矿业机械伤害事故及全旗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行诫勉谈话,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责任表态。两位局长一致表态;通过这次事故给我们的教训非常深刻,今后我们要牢牢牵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牛鼻子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一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反“三违”力度;二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我们也要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督查。四是利用政策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确保我旗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提高。

本次事故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综合评估意见

该企业各类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总体能够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但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和差距,主要体现在安全管理团队安全知识匮乏,从业人员安全知识不足;制定的“三项”制度未及时修订、双重预防体系未真正起到作用,有些规章只停留在纸面上未落实到行动上,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4)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如实向市交通局报告。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通局组织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向市安监局报告。

(三)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由市交通局向市安监局报告。由市安监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接报后,主要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现场保护,并立即如实向区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事故后的10至15天内,对本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形成自查报告。积极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调查组的调查。

(二)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辖区事故单位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事故单位进行现场处理,初步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负责对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在事故后10至15天内,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市交通局接到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4人以上的事故,向市安监局报告。对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组成调查组,对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并在事故后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条调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条件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2.是否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5.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标准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制度;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7.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制度;

9.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是否建立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是否建立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教育和培训

1.新近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记录;

2.离岗六个月以上及换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3.在岗从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记录、档案;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5)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监管、督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包括: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均有义务向其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实、查处;发现所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班(组)应当每天一排查,车间(工区)应当每周一排查,厂(公司)应当每月一排查。车间(工区)、厂(公司)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有书面记录备查,并由每次组织排查活动的负责人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奖惩制度。鼓励、发动职工争创无隐患岗位、班组、车间和企业,对职工主动排查、排除本岗位和班组、车间及其他部位事故隐患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排查或岗位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及职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对排查、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台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其主管部门、安监部门;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

(二)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应当立即排除或整改。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将事故隐患情况和治理方案报其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责令其对事故隐患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五)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组织整改验收,验收合格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存档。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安监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一旦发生灾害性天气,立即停产撤人,落实监测、监控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季度初的5日内向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书面统计分析,统计分析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有关部门和安监部门。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督办

第十五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省、市以上领导及省、市政府安委会对我市提出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整改意见;

(二)市领导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

(三)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四)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五)市政府安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需由乡镇街道解决、两个以上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以及市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整改指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挂牌督办。

第十七条对下达整改指令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研究确定是否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并责令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成立治理工作组,入驻现场,监督治理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第十八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其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对因为整改工程投资特别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别重大和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乡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间,要采取明确具体责任人严格监管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监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或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每季度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一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或专项督查。安监部门对其列入执法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或督查活动应有书面记录,并由检查组组长签字。

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应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停产停用。对不按指令停产停用的,由政府安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停止供电、供水,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安监部门应加强对主管部门职责履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建立等情况的监督,确保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生产安全。

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应当于每季度后10日内将上季度本行业领域、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安监部门。

第二十五条安监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和监控;并传上一级安监部门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安监部门按照《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四)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二)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八条有关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6)

【正文】

2019年7月28日下午16时04分左右,在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顺河高架南延施工现场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进行了公示。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鲁安发〔2020〕15号)有关规定,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0年9月30日,市中区政府批复同意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公安市中分局、区总工会、区市政设施运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评估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据《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以下简称“7.28”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2020年10月26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关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应急局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责成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深刻检查。目前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区应急局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兴刚处2.61万元罚款。责成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并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按照《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二是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企业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熟悉掌握生产环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全员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严格要求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的从业人员,加大教育处罚力度;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事故应对能力,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向区政府汇报,批复结案后,对事故调查报告在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全区建筑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全社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发生相关单位一年来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醒员工时刻铭记事故教训,做到安全警钟长鸣,使事故责任者和企业员工从事故中汲取经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综上,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7)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8)

一、考核内容

1、安全观察(35分)

(1)安全观察的执行率15分。按车间/部门每月的安全观察执行率×15进行计算记分;被考核单位每周进行安全观察3次,其中车间/部门班长以上管理人员组织2次以上,安委成员组织1次以上。

(2)安全观察报告及信息数据统计10分。安全观察发现3项以上的记5分,按每少1项递减2分;及时将安全观察信息数据统计并报安全部的记5分;每月20日将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数据(电子版)报安全部和安全观察委员会,按每推迟1天递减2分;一直扣完该项得分;

(3)整改率10分。当月安全观察发现隐患整改率达85%以上的,该项满分,每降10%递减2分;隔月未整改的项目则根据计划整改时间作统计并相应计算整改率得分。

2、其他安全活动参与(35分)

其他安全活动指公司在年度内临时下发并列入考核的各种安全工作,如计划并组织安全培训、召开安全会议、编制jsa(工作安全分析)、现场安全管理等活动。

(1)安全培训5分。编制计划并组织安全培训记5分,只作计划不实施培训记1分;不作计划,但已组织培训记4分;不计划不实施安全培训该项记0分(以书面的培训计划和培训签到记录为考核依据)。

(2)安全会议5分。每月召开1次以上安全会议(以会议签到记录为考核依据)记5分;否则记0分;当月公司安排休假并且连续超过20天的,不召开会议,也记5分;

(3)jsa(工作安全分析)10分。按计划完成jsa的编写并组织实施记10分;按原计划完成编写任务记5分;组织实施上月编写的jsa记5分;每月20日将本单位jsa编写及实施的情况(电子版)报安全部,以便安全部按上报的完成率计算记分,否则,该项记0分。

(4)现场安全管理及临时任务15分。现场安全管理记10分(根据安全观察质量等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考核);按时完成临时任务记5分,否则,该项记0分。

3、事故调查和报告(30分)

以报安全部和事故调查委员会存档材料为考核依据。

(1)医疗/包扎(轻伤)以上事故25分

如果当月没有发生任何医疗/包扎以上事故,则该项记满分,即25分。

①事故汇报10分。事故发生后按时报告(含向政府填报的事故报告单)的记10分,每拖延1次扣5分;每漏报1起倒扣25分,从发现漏报时的月份中扣分,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②事故调查报告完整性5分。按时按质完成所有事故调查报告的记5分,否则每起扣2分;

③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10分。在报告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记10分,否则,每项扣2分。

(2)未遂事故5分

如果当月没有发生任何未遂事故报告,则该项不记分,即0分。

①按时按质完成未遂事故的调查和报告1起以上的记3分;

②在报告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记2分。

二、特别规定

1、当月发生如下安全等级事故和行为时,责任单位按发生每一起扣安全绩效考核总分的50%:

①损工事故;

②员工违反公司《不可违背的安全条例》行为。

2、当发生如下安全等级事故时,公司当月安全绩效为零,责任单位当年所有的安全绩效为零:

①死亡事故;

②火灾或爆炸事故。

三、考核办法

1、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组织考核,月底将考核结果报公司考核小组:

2、不按时提交安全绩效考核有关材料的,扣被考核单位安全绩效考核总分5分。

3、当月安全管理考核得分=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得分%×安全管理考核基分。

生产部、安全部当月安全绩效得分按压榨、动力、制炼、仓储四大单位考核得分本文来源:文秘站 的平均数;

其余部门当月安全绩效得分按四大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得分的平均数的95%(即:其余部门安全绩效得分﹦四大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得分的平均数×95%);但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则参照考核内容中的“3、事故调查和报告”部分进行考核记分;如果出现违反“二、特别规定”的则同时按该项进行考核记分。

四、有关事项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9)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责任有:(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预案;(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职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级管理层次、部门及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使安全生产责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岗位、环节和工序。建立企业安全责任网,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列入年终考评,并与责任人的经济收入挂钩,加大考核力度,调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

三、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配备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企业规模的安全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监管人员,自上而下形成完整、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同时要充分调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围绕如何实现安全生产三大因素(人、机、环境)相互和谐,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各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生产经营企业、特殊行业的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包括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健康监护,防护用品管理、值班和交接班,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设备维护管理、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农药)管理,各类工艺操作规程,现场巡回检查,防火防爆、登高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要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

五、安全生产工作的例会

区供销社确定每年度至少二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由各下属企业分管领导有关负责人例会,要求各下属企业在每年度至少三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企业负责人召集、分管领导主持、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剖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及存在的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通过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的形成,确立安全生产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地位。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安全资格

区供销社每年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小规模企业可合并组织培训),确保全体职工都能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同时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或上岗资格后,实行持证上岗。

七、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和作业安全评估

各企业对易燃易爆物品、车辆、火、电、气、锅炉、各种熔器、机电设备、房屋的管理或使用,要建立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明确安全检查的检查内容、检查频率、检查人员、检查情况等,通过认真的检查,查找企业安全生产及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或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并建立台账登记备查档案。同时要在员工中建立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作业安全评估制度,完善防错纠错机制,尽量避免人为失误,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管理。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应急救援

规模生产经营企业或存在事故危险因素的企业,必须建立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运转、维护、检查等环节的监控力度,认真分析本企业可能导致危机事件发生的各类因素,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定期检测、评估制度。

还要制定和完善各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预警和救援机制。制定完善的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是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保障。企业要坚持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工作;要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增强企业和员工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做好与地方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衔接,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确保迅速、有效地开展现场救治工作。

九、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根据浙精神要求,煤矿、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分别按年收入不低于2.5%---1%提取安全费用。

各企业要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加强投入,提取安全经费,专款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整治、安全防护设施、应急装备等,为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事故提供保障。

十、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各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许可或审批,各种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通过依法检验和年验。把安全生产事项列入“房屋租赁”、“承包合同”、“工程项目”等签约中的主要条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保障企业的本质安全。

十一、事故管理

事故发生企业应及时向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报告安监部门),同时努力控制事故现场争取救援,减少伤亡。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初步确认事故案情,连接事故预案程序,报告区安监局,同时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合力控制事故,听候指挥部调派救援命令和任务。

各企业必须明确,对于发生重伤以上等各类生产事故,必须按照国家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决不可隐瞒不报;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事故隐患整改

(一)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可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责令其限期予以整改,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真该应落实专人负责,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进度,保证整改工作质量和时效,并应及早向区政府汇报。

(三)对已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区社将成立调查组对该单位的安全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助该单位完成整改工作。

十三、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防范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人发现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均有责任向有关单位领导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可以通过社会公布的举报单位或区社网页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三)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根据所举报的隐患的危险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50—1000元不等的奖励。

(四)对已受理的安全隐患内容进行重复举报的,不再进行受理。

(五)实行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区社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办法,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查处制度。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篇(10)

一、进一步明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区政府依法授权区安监局组织对一般事故(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区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安监局相关负责人担任或由区政府指定。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区安监局负责一般事故处理的批复结案,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政府批复结案。事故调查组要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做到高效廉洁。

区安监局要加强事故调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促工作,接受和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中的举报。

区公安局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

区监察局根据调查组事故责任认定情况,要依法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区总工会要依法维护事故涉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参与事故当事人、相关人员的有关协调,并对事故处理提出建议。

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和涉及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向区政府申请延期。事故调查组参与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涉及提供相应处理建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事故调查组书面出据,加盖公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故调查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区安监局及时协调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要准确,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要依法适当。对整改措施的建议要切中时弊,简明有效,使事故处理达到“处理一例,教育一片,避免再犯”的效果。

三、进一步强化事故调查处理信息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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