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1 16:21:54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篇(1)

第二条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含中、外金融机构)以及行政机构和个人外汇的收支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在海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管委会的批准证书和批复的合同、章程,以及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应以外币计价结算,非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五条保税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买卖和保税货物的存储、保管、运输等费用,应以外币计价,并通过银行结算。

第六条保税区内企业的商品出口、对外提供劳务、服务等所得的外汇收入应及时调回境内,存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账户内,其正常业务所需要外汇可从该帐户支出。

第七条保税区内的中资企业经营业务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第八条保税区内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海南分局批准。保税区内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报表。

第九条保税区和非保税区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保税区内企业发放外汇贷款,受理保税区企业的外汇担保。

第十条保税区内的企业向境外筹借外汇资金,或者向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借外汇资金,按国家对外债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非保税区企业可向保税区以外汇进行投资,保税区内企业也可向非保税区进行投资。因正常经济活动需要,可通过银行将外汇资金汇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汇往非保税区。

第十二条保税区内企业凭管委会批准证书、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保税区内企业如因业务需要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批准。

第十四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于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报送下列年终报表:

(一)外汇收支报表;

(二)会计决算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

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报送其外汇帐户对帐单副本。

第十五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经营业务获得的外汇利润和其他外汇收益,须凭纳税凭证和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由银行汇出。

第十六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的转移,以及依法清理结束后分得的外汇资金的汇出,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批准后办理。

第十七条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办理外汇来源及外汇投资风险审查。

第十八条保税区内企业可在海南外汇调剂中心进行外汇买卖。

第十九条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可以进出保税区。若经保税区出入国境,则按国家对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入国境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严禁利用国家给予保税区的便利条件进行倒买倒卖外汇、逃汇、套汇、出借外汇帐户、代他人办理收付等违法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对有关违法活动依照《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保税区的作用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篇(2)

为加强工作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社区价格监督站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局物价检查所),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局物价检查所副所长文毅同志兼任。社区(街道)设立价格监督站,设站长1人,由社区(街道)有关领导兼任;监督员2人,由社区(街道)指定在职人员兼任,其行政领导隶属关系不变,业务工作由区发改局具体指导。

二、工作职责

社区(街道)价格监督站主要负责社区内的收费行为、价格行为的监督和价格举报的受理、信息反馈。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对贯彻实施的监督;

2、负责推行社区收费公示制度;

3、负责社区内经营网点实行明码标价情况的监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4、负责受理群众举报的有关价格方面的案件,并及时反馈给价格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纠纷进行协调和处理。

三、工作制度

1、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社区(街道)价格监督员要执行学习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培训工作由区发改局负责,培训内容、资格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市物价检查所负责。

2、汇报制度。社区(街道)价格监督站要定期、不定期向区发改局汇报价格监管工作,原则上每月汇报一次,遇到紧急情况要随时汇报,汇报可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汇报的主要内容为:开展价格监督的情况、群众举报投诉的情况、社区群众反映的价格热点问题及社区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3、巡查制度。社区(街道)价格监督站要建立价格监督巡查制度,每周要做到对社区内的商业网点、餐饮行业、集(早)市等市场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价格问题能规范的及时规范,需要进行处理的要做好检查登记,区发改局物价检查所将派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反馈制度。社区(街道)价格监督员对受理的举报、巡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问题、群众反映的乱收费问题以及群众对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建立专门记录本,及时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区发改局物价检查所。区发改局物价检查所对社区举报和有关价格问题的处理结果或意见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或社区价格监督员,价格监督员要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当事人,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回音

5、会议制度。区发改局每年要组织召开一次价格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并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篇(3)

今年以来,他们认真对道路客运市场进行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努力增强驾驭市场的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促进该区道路运输经济快速发展:一是认真贯彻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加强客运站源头管理,规范站内经营行为;二是严格客运经营许可证、标志牌、进站证等证牌的发放,切实规范客运秩序;三是深入全区客运企业、站场等源头单位,认真开展调研;四是加大农村客运网络的监管力度,规范农村客运班线的运营秩序;五是优化运输环境,整顿客运市场,严厉打击“黑车”;六是加强春运和“五一”、“端午节”期间运输工作,严密布控。同时,为确保春运和假日运输安全有序及运输服务质量,川汇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节日期间道路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货运、物流管理

川汇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把加强源头管理作为货运管理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危货管理力度,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和货运规模化进程,促进全区货运市场又快又好发展。一是深入全区货运企业、站场和货物集散地等源头单位,认真开展调研,提出该区货运、物流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二是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管理,落实危货运输安全责任制,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求企业充分利用GPS监控平台,加大监管力度,对危货车辆技术状况及从业人员资质进行检查,制定了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规范经营行为

今年以来,他们坚持“整顿秩序、规范市场、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依法打击和取缔无证修车、占道经营;制定行规行约,严厉打击欺诈行为;有重点、分阶段整治维修市场秩序,维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积极组织各种业内从业人员培训,鼓励维修从业人员参加各种技能比赛,有力地促进了辖区内维修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同时,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对辖区内各道路运输企业和站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三关一监督”和安全生产“四项机制”,督促各道路运输企业加大对运营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控力度,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运输企业限期整改,力争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推进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篇(4)

物业主任工作职责1

1) 负责项目制度流程的完善、执行、监督;

2) 负责住宅、商铺的业主和商家的物业服务,受理商家投诉,协调各方纠纷;

3) 负责项目团队的培训、考核,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方式 ;

5) 督促及检查项目业务发展和业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6) 负责开拓物业多种经营收入,提升物业经营业绩;

7) 负责与项目相关业务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8) 负责项目前期介入,及收楼组织工作。

9) 完成上级领导及集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物业主任工作职责2

1、领导、监察、审查、评估及修订物业管理的职能及工作的能力;

2、执行政府各项法规、法令及物业管理公约,与有关各部门保持良好关系;

3、制定项目年度物业管理预算方案,管理日常物业的服务品质、操作管理流程及适当的财务运行情况;

4、妥善处理一切紧急及突发事件;

5、负责楼宇、设施、设备的验收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安排各项维修工程和专业的发标工作;

6、负责监管项目资产的运行情况;

7、负责协调和管理绿化、保安等相关工作;

8、负责处理租户、业主投诉,保持小区环境卫生及维持治安秩序。

物业主任工作职责3

1.审查、评估及修订商场物业管理的职能及工作;

2.负责租户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与有关各部门保持良好关系;

3.制定项目年度物业管理预算方案,管理日常物业的服务品质、操作管理流程及适当的财务运行情况;

4.妥善处理一切紧急及突发事件;

5.负责商场设施、设备的验收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安排各项维修工程和专业的发标工作;

6.负责监管项目资产(如商铺、车位、公共区域等)的运行情况;

7.负责协调和管理绿化、保安保洁等相关工作;

8.负责处理租户、顾客投诉,保持商场环境卫生及维持治安秩序。

物业主任工作职责4

1、负责物业管理团队监督、管理物业外包服务公司工作,确保商场保安、保洁、绿化、水电等工作的良好运行,维护商场正常环境秩序;

2、处理解决工程遗留问题,并及时与开发单位进行协商解决;

3、维护和租户的良好关系,协助租户完成装修工作及建筑物的改良工作,保持物业处于状态;

4、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物业部工作进展状况。

物业主任工作职责5

负责检查、指导本部门服务过程控制、运行控制的工作;

负责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用户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和共享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及运行质量的检查;

落实物业管理区域的公众管理制度,督促业主、用户遵守执行;

负责追讨业户欠交的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持与业户之间的沟通,定期走访业户,与客户建立和保持良好工作关系,听取意见并对物业内的管理制度负责向业户做出解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质量;

处理业户的日常投诉并建立和管理相关记录/档案;

协助验收楼宇、处理客户装修方案的审批工作及办理交楼手续、检查违章及违法装修;

负责对待租、售单元和所管辖公共区域的定期巡视,查阅各固定岗位的巡查记录表,跟进员工反映的有关问题;

物业主任工作职责6

1、负责对外包保洁公司的管理。

2、协助物业经理做好项目的环境清洁工作。

3、管理督促下属及保洁公司完成各项工作。

4、卫生、防疫、街道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

5、虫控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落实

物业主任工作职责7

1、负责分配、监督、检查、指导本部门员工工作

2、负责配合上级领导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

3、负责处理业户投诉,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答复和解释工作,并进行记录和跟进处理,重要事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篇(5)

为应对海外“热钱”的进一步涌入,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的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决定自2008年7月14日起,外汇指定银行将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外汇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结汇进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l 核查办法的适用范围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适用本办法。

l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具体内容

1.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由外汇局规定。

2.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见附表),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其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手续。

3.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须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对应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同时,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对应收汇或者划出手续。

l 出口可收汇额依照如下方法确定:

1.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确定。

2.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3.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按企业依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情况,结合企业出口收汇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等确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纳入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管理。

l 对企业的影响

由于实施出口收汇结汇联网核查,银行将对企业出口外汇收入与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以保证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这将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收汇用汇的速度。

(汇发[2008]29号;2008年7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防范套利投机资金通过贸易、商业信用等渠道进行跨境转移,防范外债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l 通知详细定义了货物贸易项下外债

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的外债不占用企业向境外借款的外债额度。企业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一般不得超过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

l 通知对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和注销的有关规定

1.企业涉及以下项目,应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货款的逐笔登记、注销手续:

(1)出口项下预收货款

(2)货到付款项下的进口延期付款

(3)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

2.不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的情况有:

(1)出口押汇

(2)费庭

(3)保理

3.企业超过90天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l 通知的适用范围以及开始执行时间

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

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规定为准。

l 对企业的影响

1.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以及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并于报关出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将生成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银行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2.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3.未按30号文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外汇局将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汇发[2008]30号文;2008年7月2日)

外汇管理条例

为了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以及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新的外汇管理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

l 新条例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1.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2.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4.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l 新条例重点修订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具体规范

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在境内从事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2.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4.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5.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6.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l 新条例对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的主要规定如下:

1.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3.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4.建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l 新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手段和措施

1.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5)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7)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2.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l 新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1.原条例至今已相隔10多年的时间。中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基于这一背景,新旧条例最大的差异在于,原条例“宽进严出”,重在管理外汇流出,新条例则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有助于真实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更趋市场化。

2.新条例取消了内资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改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

3.新条例取消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此前,我国执行强制的结汇制度,企业出口商品和服务所收入的外汇除按规定保留一定额度外,其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取消强制结售汇政策,让进出口业务同时较多的企业受益明显,可通过直接支付,减少因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损失。此次取消强制结汇为下一步改革尚留出余地。

4.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面,新条例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如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审批。同时,加强了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外汇管理机关将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当前,一部分短期跨境资本主要通过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地下钱庄三大渠道进入我国,这部分资金快进快出,给我国经济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新条例不仅强化了对短期跨境资本的有效监管,而且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相关企业与个人须依法经营。

随着新外汇管理条例的,预计下阶段我国还将有大量外汇管理细则、规定出台,本刊建议有关企业和个人可以随时关注这方面信息。

(国务院令第532号;2008年8月5日)

法规选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略)

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略)

(财税[2008]111号;2008年7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略)。

(财关税[2008]73号;2008年8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负担的税收政策措施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安居房)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新购特种车辆是指2008年5月12日以后(含5月12日)购买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且车辆的所有者是受灾地区单位或个人。

本通知中的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2008]39号)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措施

1.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市、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略)。

七、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执行期限

以上政策措施,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8]104号;2008年7月30日)

财政部

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的免税通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三个月内(即从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8月12日),对超出现行政策范围进口的抗震救灾物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准予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中华慈善总会、四川省慈善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地方红十字会、地方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单位作为此次抗震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接收单位,在上述特定时期内接受境外捐赠救灾物资享受相应的进口免税政策。

(二)对境外捐赠直接用于此次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的各类物资,全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

(三)对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给地震灾区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全部免征进口税。

对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直接用于抗震救灾的加工贸易货物以及对国内有关单位直接捐赠给灾区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中所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海关已登记放行的,一律免征进口税,并免予补交相应的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和有关进口料件的进口许可证件。

(四)对直接用于此次抗震救灾的各类物资,包括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需要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和通关证明文件的,经主管海关核实后,免予提交许可证件和通关证明文件,由海关直接作核销结案处理。海关应将救灾物资登记放行的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商务、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五)对海关在救灾紧急状态下已放行的,随境外救援队、医疗队或包机进境的极少量旧机电产品、旧汽车、旧医疗器械,免予补交许可证件和通关证明文件,海关应将放行的旧汽车、旧医疗器械的详细情况及时反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六)对无明确接收方的境外捐赠救灾物资全部免征进口税,由中国红十字会统一负责接收。

(七)对于直接用于抗震救灾的由非指定口岸进口的汽车、药品等物资,准予办理清关手续,海关应将放行的进口汽车情况及时反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二、为加强对捐赠进口救灾物资的管理,自2008年8月13日起,全面恢复执行《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恢复执行各项现行进口相关政策法规。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篇(6)

一、湖南省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

(一)境外承包工程规模快速增长,对国际收支的重要性日益提升。2008-2011年,湖南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分别为5.8亿美元、10.8亿美元、10.9亿美元和14.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年均增长41.6%,累计完成营业额与同期银行代客跨境收入之比由2008年的5.5%提高至2011年的9.6%,显示境外承包工程对我国涉外经济和国际收支的影响日益增强。2012年以来,湖南对外承包工程延续快速发展势头,如江南五局已成功签订一笔关于公路桥梁建设的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约85亿人民币。

(二)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多元与聚集并存,运作能力明显增强。一是项目主要分布于非亚地区。截至2011年末,湖南新签及正在执行的项目共分布在全世界83个国家和地区,非洲和亚洲地区项目占主导,2011年这两个地区累计完成营业额12.8亿美元,占总数的87.5%。在非、亚等传统市场继续保持同时,新兴市场也取得突破,如拉美市场2011年实现营业额1.77亿美元。二是业务发展呈多元化。公共工程领域保持规模,从2011年累计新签合同额看,交通运输、房建和电力工业仍位居前三甲。制造加工等私人领域的业务以及交通、电力、电子通信、供排水等公共领域齐头并进,共同发展。三是大型企业逐步成长。2011年全年营业额过亿的企业共四家,分部是江南水电八局、江南院、江南建工集团、江南交通国际,其中仅江南水电八局一家就实现了5.65亿美元营业额,占全省总额的38.7%。

(三)境外承包工程相关融资和结算工具日益增多,规模明显增加。据调查,辖内境外承包工程的交易价款结算有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信用保险等多种方式。出口信用保险(即出口信用国家担保制度)被广泛运用于涉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成为企业减少国际承包工程业务风险的利器。例如,2007年辖内江南院与利比亚签订了约5.8亿美元的房建总承包合同,由于事先签订了出口信用保险,从而减少了利比亚战争带来的前期投入的物料、设备成本未收回等一系列损失。

二、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过程中的难点

(一)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申报难。一是关于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定较为零散,缺乏较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外汇各部门之间以及外汇局与商务部之间统计标准不统一,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一年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统计为对外直接投资项下,而商务部门核准企业境外投资时则主要要求中方对外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三是境外承包工程交易形式复杂多样,确定其交易性质难度较大。以辖内A公司承包B国项目为例,其在C国采购物资并将工程物资直接运往B,则A公司首先与C国发生货物贸易交易,其次与B发生直接投资或服务交易,支付的采购款既可视为贸易款项,又可视为投资或服务的成本,如何在申报时确定交易性质,存在难度。四是由于出口退税利益驱使,导致申报主体错误申报。经调查,由于税务部门会就工程承包的物资、设备等出口退还部分税收,部分涉外工程企业将从第三国采购的物资款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而按照现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规定,辖内工程承包企业承包一年以上项目并从第三国采购货物时,应申报为“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项下。

(二)境外承包工程项下企业资金监管难。一是承包工程合同形式日益多样,如总承包模式(EPC)下合同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多项内容,资金属性呈现多元化,既包括货物贸易(甚至包括转口贸易)、又包括设计、施工等不同类型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综合监管难度较大。二是承包企业“走出去”之后,不少企业只是就其收支相抵后的剩余资金进行结算,无法真实反映其交易规模,同时留下风险隐患。调查发现,尽管省内企业2011年工程承包完成营业额达到14.6亿美元,而同年全省服务贸易项下所有收汇合计也仅为4.6亿美元。三是境外承包工程境内融资及担保业务的快速发展,在协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同时,也给外汇资金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三)境外承包工程企业部分资金结算难。部分企业受所在国汇兑管制等原因,存在小币种难兑换、难流通的问题,造成当地币留存过多且汇兑损失明显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动乱地区国家由于受到美欧金融制裁等原因,国内工程承包企业难以与其开展正常的工程价款结算,企业试图采用易货贸易等方式进行变通处理,但却难以找到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作为依据。

三、相关建议

(一)规范整合,进一步完善涉外承包项下外汇法规。在境外承包工程对国际收支影响日益显著的情况下,针对目前境外承包工程方面的外汇管理政策规定零散、滞后、操作性不强的状况,建议对涉及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进行统一整理,制定《境外承包工程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便利外汇业务办理。

(二)改进对境外承包工程数据的专项统计分析。一是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统计基础上,辅之以业务报表统计,对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及资金运营整体状况进行全方位监测分析。二是加强横向数据交流。定期与商务、海关等部门交换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提升涉外工程承包的统计监测水平。三是施行工程项目登记制度。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统计档案,开展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四是加强对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融资和担保业务监测分析。

(三)协助企业解决企业境外经营过程中的特殊困难。一是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使企业能及时、全面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及其操作。二是指导企业识汇用汇,帮助企业最大限度的用足、用好国家的各项鼓励政策和措施,规避风险,合规稳健开拓国际市场。三是从维护我国企业利益角度出发,针对动乱地区国家制定外汇管理特殊业务处理办法,协助企业规避业务风险。

参考文献: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篇(7)

3保安部立即会同工程物料部派人分头前往各楼检查电梯运行状况,发现电梯关人立即按照电梯困人应急预案施救。

4管理运作部立即将停电状况通知小区内住户和商户,并在主要出入口停电通告,必要时启用紧急广播系统通知住户,要求住户持续冷静,做好防范。

5若突发停电时,正值晚上商场营业,保安部应协助商场维持好秩序,指导商户启用应急照明灯、蜡烛等备用照明,疏散顾客,并要注意防火,防止发生火灾。

6安排员工到小区各主要出入口、电梯厅维持秩序,保安加强保安措施,严防有人制造混乱,浑水摸鱼,必要时关掉大门。

7派人值守办公室、值班室,耐心接待住户和商户询问,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防止与住户、商户发生冲突。

8详细记录停电事故始末时光、发生原因、应对措施以及造成的损失。

9突发停电的预防措施:

1)工程物料部应经常检查应急照明和紧急广播系统,确保正常。

2)管理运作部应提醒写字楼住户、商户备置一些应急照明灯或蜡烛,以防停电。

3)保安部、工程物料部除配置巡逻、检修用的电筒外,还应配置手提式应急照明灯,并时时充电保养,持续完好。

停电应急预案(二):停电发生后采取的紧急措施:

1配电房值班员发现停电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处工程主管。

2、工程主管立即到现场,组织当值电工检查电力系统状况,并及时汇报管理处主任;

3、当外线故障导致主供电源停电时;

1、值班电工要检查真空开关的指示牌是否分闸,再检查电压和指示灯,当明确失压断电后,按《电业规定》要求将主供电源进线柜真空开关退出,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指示牌;

2、值班室电工向供电局调度室报告并了解外线停电状况;

3、工程主管及时把状况汇报管理处经理,并提启用备用电源,经管理处主任批准后,用电话向业主解释停电原因并提醒业主做好来电的准备;

4、工程主管要求值班电工做好操作准备。按《电业规定》送上备用电源;

5、检查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停电区域是否已恢复正常;

6、恢复正常供电后,及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

7、详细记录事故全过程(停电时光、报告时光、受话人姓名、报告资料、离开时光、事故原因等);

8、当内线故障导致主供电源停电时;

9、工程主管组织机电检查电力系统故障原因并及时抢修;

10、加强电区域的安全巡逻;

11、工程主管及时把状况汇报管理处主任,经管理处主任批准后,用电话向用户解释原因并提醒用户做好来电的准备;

12、工程主管要求值班电工做好操作准备,按《电业规定》进行送电操作;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篇(8)

1、成立区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和相关镇街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或由主管局长兼任,负责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的组织协调工作。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物业管理协管员试点配备方案制定、选聘组织及使用监督指导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物业管理协管员待遇审定及经费拨付工作。

4、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物业管理协管员资格审查、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审核等工作。

二、岗位设置

试点配备物业管理协管员18名,其中陈仓镇、七个街道办事处物管办各1名;8个试点社区各1名(陈仓镇、七个街道办事处各1个社区);区物管办2名。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上级要求,适时在全区范围内增加物业管理协管员的配备。

三、职能职责

1、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

2、全面掌握辖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情况、辖区物业企业基本情况及管理项目、辖区住宅小区业委会成立及运行情况,并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3、开展物业管理矛盾隐患的排查、辖区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和投诉处理工作,并建立工作台账,完成统计上报工作。

4、积极参与指导辖区住宅小区业委会的筹建、换届和选举工作及业委会备案工作。

5、积极开展物业投诉调解工作站、物业维修服务站、物业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各项服务联络工作。

6、配合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级及年审、物业招投标管理指导、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物业管理验收监管工作。

7、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任务。

四、经费保障

1、人员待遇:物业管理协管员基本工资为每人每月1000元,同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补贴。以上四项补贴均以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20%、6%、1%、2.5%的企业缴费比例执行。

2、岗位培训补贴: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

3、业务经费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

4、经费来源渠道:采用公益性岗位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列支。

五、人员选聘

1、选聘对象

市区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

2、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物业管理工作,服从组织分配。

(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服务群众意识较强。

(3)男性年龄在48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4)城市建设、物业管理及法律专业者优先。

3、聘用方式

聘用者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每两年签订一次。

4、选聘程序

区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工作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区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1)报名。根据选聘方案的具体报考条件,报考人员持《居民身份证》《省城镇失业人员证》或《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名,并填写《区物业管理协管员报名登记表》(见附表),经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名资格后进行汇总,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审核。

(2)考试体检。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区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考题,并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考试,区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派员监督。笔试结束后,按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员,面试结束后依据考生综合成绩按选聘职位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员,并组织拟聘人员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3)审核聘用。体检结束后,由区选聘领导小组对拟聘人员进行审定,审核合格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类保险,试用期限三个月。

(4)岗前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后,集中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物业管理协管员岗前培训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六、管理考核

物业管理协管员实行区、街两级考核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员选聘、培训、分配及绩效考核审定;各镇街负责协管员的使用和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物业协管员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行动态管理,统一选聘、集中培训、按岗配备。各镇街要做好日常检查和考勤管理,并将物业管理协管员纳入镇街及社区工作人员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年终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考核优秀的人员,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七、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2011年8月20日——2011年8月31日)。由区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2、动员宣传(2011年9月1日——2011年9月7日)。召开领导小区及相关人员会议,选聘信息,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

3、报名审查(2011年9月8日——2011年9月14日)。

(1)报考人员持《居民身份证》《省城镇失业人员证》或《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在区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并填写《区物业管理协管员报名登记表》。

(2)区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名资格后进行汇总,并将报考人员资料上报选聘工作领导小组。

4、组织考核(2011年9月15日——2011年10月8日)。

(1)根据报名情况,由区选聘领导小组对考题、考试时间、巡检人员做出安排。

(2)发放准考证,组织笔试和面试。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篇(9)

第三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使用,并对地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本办法附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地质资料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

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报告以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二年以内汇交。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年以内汇交。

第七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份数规定如下:

一、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一式二份。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式四份。

第八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提交资料。汇交一式四份的地质资料,其中二份由地方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

第九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附有矿产储量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地质资料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者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

二、完整、齐全。经行政、技术负责人和编写人签名盖章,并盖有汇交单位的印章。

三、资料正文及其附件的规格为:长27厘米,宽19厘米(标准16开本)。附图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

四、文字报告编有页码,并印有章节、附图、附表及附件目录。附图、附表、附件编有顺序号。附图顺序号依序一张一号。

五、使用胶板纸或者其他利于长期保存的纸张印刷。

六、正文、附表、附件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第十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印制:

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区域物、化探报告等,文字、表格应当铅印或者胶印,图件应当胶印。

二、矿区详查、勘探报告以及石油地质、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热地质、环境地质、地震地质、遥感地质和物、化探普查、科研等成果的文字报告,应当铅印或者胶印;图件表格应当胶印或用其他利于长期保存的方法印制。

三、其他地质资料,包括计划外承包项目等地质资料,也要印制清晰,着墨牢固。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汇交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机关的要求在限期内补充、修正、完善后重新办理汇交手续。

第十二条借阅、使用下列各项地质资料,资料管理机关应当提供资料目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一、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用于国家预算外项目所需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等可获得经济收益或者避免经济损失的普查、详查、勘探资料。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偿使用的地质资料。

第十三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资料管理机关无偿提供借阅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馆藏的资料,或者借阅复制的资料用于转让或者营利活动。

第十五条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秉公办事,对各汇交单位和个人一视同仁,做好地质资料的接收、借阅和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对地质资料汇交、借阅工作施加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干预。

第十七条对地质资料的汇交、借阅工作产生争议的,由资料管理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国务院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按期汇交资料的,由资料管理机关提出警告、通报,并限期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补交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直至补交为止。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管理机关可停止其借阅资料1至3年,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料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资料汇交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该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国库。当事人对行政罚款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一级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投资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63年5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图件。

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普查、详查、勘探和矿山开发勘探及闭坑地质报告。

三、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包括:

(一)石油、天然气地质普查、详查、勘探报告,油(气)田开发阶段的地质总结报告及油(气)资源评价报告。

(二)基准井、参数井、超过工作区探井平均深度1000米的超深井、新区重点探井、日产原油500立方米和天然气50万立方米以上高产油、气井的完井地质报告,以及试油(气)总结报告。

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物化探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

(一)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大中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3公里以上的长隧道,港口码头、航道、运河等国家重要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报告等。

八、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和物、化探普查、详查报告;航空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化探报告。

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篇(10)

(一)普查的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现存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总体评价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二)普查的任务。

1、对我市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填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2、建立*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3、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

4、提升全民文物遗产保护意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文广新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市文广新局、统计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民族宗教局、旅游发展局、地方志办、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市普查办设在市文广新局,主任由市文广新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文广新局文物科科长任副主任。市普查办日常工作由市文广新局文物科承担。

市普查办的具体职责:(1)制定文物普查方案及具体要求;(2)组织全市普查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普查工作;(3)会同各县(市、区)工作组进行调查、登记、评估;(4)对各县(市、区)普查成果进行整理汇编,建立原始档案;(5)编辑出版《*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汇编》及相关图册、DVD等;(6)联系协调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推进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的建立。

市普查办下设工作组、专家组和普查工作队。

工作组组长由市文广新局文物科科长担任,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文物普查的各项具体工作。

专家组组长由市博物馆馆长担任,负责对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

普查工作队队长由市文广新局文物科分管副科长担任,队员从市文广新局文物科、市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普查工作队设在市文广新局文物科。普查工作队负责市普查办日常工作,具体有:组织人员培训,协调、指导普查工作,编写普查工作简报,协调建立普查档案,汇总、编辑、出版普查成果等。

(三)各县(市、区)亦要相应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具体职责包括:开展本地文物普查工作、汇总本辖区上报材料;进行文物调查、登记、评估;编写普查简报;进行当地普查成果的整理汇编等。

每个县(市、区)普查办要组织专业力量组成至少一个普查队,每个普查队至少配备3-5名工作人员,人员的构成为:队长1人,电子计算机操作、拍摄、绘图、纸质文本记录、档案保管等方面人员共2-4人。普查队的职责为:开展田野调查工作,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文本,并录入计算机形成电子档案,汇总上报原始普查数据等。

(四)各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居委会)要指定1-2人作为普查联络员,负责本次文物普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本村(街道)文物线索进行初步摸底,向县(市、区)普查办、普查队汇总上报;提供本村(街道)已存的相关文物资料、档案等;协助县(市、区)普查队开展实地普查工作。

三、指导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文化(文物)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普查按照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普查规范及标准执行。主要包括: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及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著录说明。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统计规范》。

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1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市普查办根据国家、省文物局的统一部署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并分阶段予以实施。

(三)突出重点,明确单元。普查工作的中心环节是田野调查,在全面提高田野调查质量的同时,将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普点。

普查工作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以“处”为记录单元,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有关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登记。

四、普查时间、步骤与要求

(一)普查时间:*年8月-2011年12月。

普查标准时点为*年9月30日。

(二)步骤与要求。

1、准备阶段(*年8月-12月)

主要任务是成立机构、部署工作、制定方案、组织培训和开展试点。

(1)成立各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召开全市文物普查工作动员大会,部署文物普查工作。落实普查经费,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

(2)举办全市文物普查培训班(*年11月)。由市普查办统一组织培训。培训时间7-10天。参加人员: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普查工作的领导(参加部分必要课程),普查办和普查队全体工作人员。通过培训,使参与普查的工作人员熟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了解普查的对象、要求及办法,掌握拟调查对象的文物性质、历史价值以及文物辨别的基础性知识,正确填写好录入普查数据。

市普查培训班结束后,各县(市、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快对本辖区内各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居委会)的联络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文物基本知识、普查目的和要求。

(3)开展文物普查试点工作。市以端州区、星湖文管所为试点单位,在省普查办文物专家和市普查办的指导下先行开展普查工作。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文物调查工作。

(4)摸查文物线索。各县(市、区)普查办要按照省普查办设计的《文物线索登记表》印发至各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居委会)联络员,由联络员根据本地原有的档案、资料以及单位、个人提供的文物线索填写后,逐级报县(市、区)普查办汇总,为田野调查作准备。并将资料汇总上报市普查办备案。

(5)制定管理制度,编制工作手册。市普查办工作组将根据国家、省文物局相关标准规范及工作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编制田野调查工作手册及相关工作表格。

2、实地调查登记阶段:(*年1月-2009年12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位,展开实地文物调查。

(1)基础资料报送。*年6月前,各县(市、区)文化(文物)管理部门要汇总本辖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文化部门已正式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有正式公布文件)形成名录,(具体格式由省普查办制定)报市普查办。由市普查办上报省普查办审核后印发各普查队,为普查队开展田野调查时界定“复查文物”或“新发现文物”提供依据。

(2)田野实地调查。各普查队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工作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填写《第三次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及相关资料的采集及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普查办将对各普查队所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实地复核,复核率应达到20%以上,确保数据准确、真实。

田野调查时需带齐文字记录工具、GPS定位仪、测量工具(皮尺、卷尺、红外测距仪等)、摄影器材、录像器材。普查队工作由队长统一负责,文字记录、拍摄、测量分别由专人负责,标识地图由队长负责。文字记录要全面、规范。

(3)抽查复核。省、市普查办对各县(市、区)所报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抽查,保证普查原始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市普查办将不定期对县(市、区)进行检查制度工作,每个县的抽查率应达到20%以上。

(4)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各普查队应及时对普查纸质文本的内容进行计算机录入,注意普查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各县(市、区)普查办应及时汇总普查数据,并认真审查复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3、资料的整理汇总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市普查办负责对本市各普查队、组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市普查办按照国家文物局普查规范和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并将普查成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在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

——报请市政府公布《*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编辑出版《*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汇编》和相关图册、DVD等。

五、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的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队、组调查、登录。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真实和科学。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各县(市、区)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各县(市、区)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六、普查经费

按照分级负责制的原则,各县(市、区)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普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要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

七、普查宣传

市、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普查办负责对各县(市、区)的普查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普查办要确定专人负责普查宣传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编发普查简报,及时利用各类媒体和载体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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