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工作方案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8 15:26:51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1)

(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到年,全县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两高两低”产业比重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坚持一手抓先进制造业,一手抓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医药和新能源五大产业;突出发展生产服务业,力争到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比“十五”末提高5个百分点,生产服务业与新兴服务业比重明显提高;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科技、商务和产品市场服务业,积极发展公共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调整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

(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认真组织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认真执行国家将于年1月1日实施的差别电价标准。

(五)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列入《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通政办发〔〕14号)淘汰类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开展全县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关停落后“小化工”生产企业18家。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以风电和秸秆等生物质利用为重点,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积极推进改燃秸杆锅炉改造,加快沼气利用建设步伐,扩大美亚热电管网覆盖范围,推广使用天燃气,稳步发展太阳能利用产业,建设一座风力发电厂。开展县城燃煤设施专项整治,优化县城燃烧设施能源结构,逐步关停燃煤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推行集中供热、集中供气,推广使用电、燃气、轻质柴油、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三、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七)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围绕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五大重点耗能行业,实施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推广应用节能型变压器等项目20项,实现年节能5万吨标准煤的目标;深入开展创建节能型企业活动,全面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认真组织编制节能规划,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

(八)加快落实污染减排的五项措施。针对我县生活污染占排污总量80%的现状,在抓好工业污染减排项目的同时,重点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落实“一建、二改、三关、四搬、五控”五项措施。“一建”即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期间,新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4.35万吨/日,所有乡镇分期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按设计能力的75%计算,可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2858吨;“二改”即实施技术改造。在印染、缫丝、废纸造纸行业的23家企业实施废水深度处理循环使用工程,实现废水零排放,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550吨。改造锅炉燃料结构,将燃煤锅炉改为燃秸秆锅炉,实现节能降耗,减排二氧化硫200吨;“三关”即关闭重污染企业或生产设备。在里下河地区集中开展化工、电镀、废纸造纸、小炼铝等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关闭现有的电镀企业及排放废水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小造纸企业。在清理高能耗、高污染行动中,关闭小水泥窑等生产设备,减排二氧化硫600吨。关闭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产生废水的项目和企业;“四搬”即加大化工企业整治及里下河地区环保专项整治力度,推动有污染企业搬入工业园区的进度,实现污染集中处理。加快工业园区的2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及精细化工园区1.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确保尽快投入运行。“五控”即控制重污染项目落户,把好项目排污总量指标审批关。实行选商选资,把引进项目与的环境容量结合考虑。扎实推进通扬运河、新通扬运河、通榆运河等重点内河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严格按照水域功能类别及纳污能力确定排放标准和去向,对原未经审批的已设排污口限期清查、整治。严格河道管理和保护,全面开展河道疏浚整治,规划一批清水通道。

(九)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对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和节能减排项目优先供地,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更为严格的供地限制。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实际投入一般不得低于160万元,对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积极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和标准厂房集中。加强工业用地管理,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鼓励技改不新增用地,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率。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深化循环经济试点。重点抓好1个部级和3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培育,组织实施40个以上循环经济项目,创建一批示范工程,培育4个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示范企业、1个工业示范园区。推进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化工行业,大力推广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三废”的综合利用和副产品产业链延伸技术;纺织行业,运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推进印染废水、废渣的资源化处理和循环利用,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建材行业,大力发展综合利用建筑渣土、生活污泥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水泥、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构筑绿色建材产业体系;引导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开展生态创建。

(十一)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争取到年达到省级节水型社会标准,建成2个节水型社区、10个节水型企业(单位)。在火电、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造纸、机械等八个行业实施节水行动,强制淘汰落后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工艺,力争八个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年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重点用水企业实施定额管理,推动高耗水、高废水排放企业节约用水,推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中水回用和“零排放”等节水技术与产品。对年用水10万吨以上的企业,每3~5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对所有取用水项目,要组织水资源论证和节水评估,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淘汰明令禁止的用水器具,对现有建筑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用5年时间逐步完成改造。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争取到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城区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12%以下。

(十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贯彻落实《县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工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对冶金、电力、建材、印染、酿造等重点行业的管理,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废旧轮胎橡胶处理、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废旧电池回收处理、废旧物资回收处理五大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根据《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年修订本),不断扩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范围,使更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得到政策支持;因地制宜,重点发展利用粉煤灰、建筑渣土、江河淤泥、工业废渣等固体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材,注重开发淤泥节能砖等本土生产、利废与节能一体的新型自保温墙材,确保新墙材生产量占墙材生产总量的比例达到90%以上,城镇使用新墙材的建筑房屋竣工面积占当年总竣工面积的比例达98%以上。到年全县基本完成“禁粘”目标,乡镇基本完成“禁实”目标。大力发展散装水泥,进一步提高水泥散装率,积极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着力推行工业锅炉改烧秸秆。推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育利用污泥生产生物复合肥试点。

(十三)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提高综合利用率。大力推行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到年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年底前,全面构建并实施“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十四)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贯彻实施《县清洁生产行动计划》,重点在化工、印染等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运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进行改造,期间,30家以上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实现节能2万吨标准煤;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和虽然实现达标排放但排污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培育一批污染物“零排放”企业。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大幅度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年底前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五、积极推进科技进步

(十五)加快“高效清洁燃烧、工业余热利用、高效机电节能、半导体照明、建筑节能、新能源及其应用”等六大节能技术开发与应用。着力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工业废水处理、烟气控制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等四大减排技术开发与应用示范。县级科技计划中优先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争取资金、政策、要素支持。

(十六)积极培育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投入,提高节能降耗水平和能力。着力扶持两类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一是研究开发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国内、省内同行前列的节能减排产品研发制造示范企业,二是能耗和排放指标属省内、市内同行先进、其技术经验模式可推广的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示范企业,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与应用体系。

(十七)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体系。支持、鼓励和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发展,促进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节能服务机构为企业和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等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积极发展环境服务产业,推进环保咨询服务和污染治理市场化、设施运行社会化和监测服务网络化,培育污染物减排服务市场,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加快引进和培养节能减排科技人才,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节能环保水平。

六、依法强化监督管理

(十八)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组织实施《县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计划》,指导督促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全面落实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责任。开展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重点耗能企业要贯彻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完善能源计量体系。突出抓好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全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完善提高”工程,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老化或工艺不完善而不能稳定达标达总量排放的,实行限期治理。对管理不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管理、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加强对环保计量仪器的管理,开展污水流量计、在线COD监测仪等环保计量仪器的检定,确保污染减排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推广基础管理扎实、技术改造有力、淘汰落后坚决、节能减排成效明显的重点耗能排污企业先进经验,着力培育一批能耗排污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

(十九)严格建筑节能管理。把建筑节能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将建筑节能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老楼改造、屋面平改坡等城市改造相结合。实行建设环节闭合管理,确保节能设计实施到位。新建、改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到末逐步达到节能65%标准,并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水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住宅小区要实施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并预留管道。强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管,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逐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党政机关办公楼,按计划进行节能改造。

(二十)强化交通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行差别化交通供应管理政策,确保公共交通路权优先,推广普及低能耗、高技术公共交通车辆及调度管理设施,大力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调整公路、水路运力结构,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综合运输体系。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提前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Ⅲ标准,执行《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认真落实报废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报废更新。积极研究推广车船节能新技术,推进代用燃料的开发应用以及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

(二十一)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等。城市照明和亮化工程要优先采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应用率达到90%。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县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

(二十二)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以及小型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发电、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鼓励农村垃圾通过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节水、节电家电产品和用具。

(二十三)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各镇、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积极推进能耗计量和监测,定期进行能耗公示,实行节奖超罚。抓好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推广绿色采购、绿色照明,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使用循环产品、可再生产品和节能节水无污染绿色产品的比例,率先更换节能灯。加强机关节能宣传,做到广大机关干部人人知晓。规范公务用车。定期收集办公电子废弃物,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统一安全处置,制定执行政府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等标准体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粮食、交通、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二十四)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抓紧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颁布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从年7月1日开始,对省统调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的脱硫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从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脱硫管理;从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非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二十五)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及监督。实行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特别是出水达标情况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组织1~2次节能减排工作大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七、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二十七)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完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开展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如实反映高耗能企业分布、生产经营、能耗和排污等情况,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核算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机构,充实能源统计人员力量,建立和完善部门能源统计制度,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网上直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对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联网自动监控,年底前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全部实现自动监控联网。逐步完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八)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新建项目主要产品能耗不得超过省制定的产品能耗定额指标,重点建设项目能耗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按照《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要求,对新上化工、印染、制浆造纸等项目要严格限制。新通扬一通榆河沿线禁止审批。对于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化工、印染、制浆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其新增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或治理工程减排的两倍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

(二十九)认真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贯彻落实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健全重点行业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加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节能、节水、节油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产品认证,将节能节水产品列入政府强制性采购范围,严格执行国家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

(三十)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政办发〔〕93号)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能评、环评审批的管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能耗标准和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镇,不能按计划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镇,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镇,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县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不到位即投入试生产、超期试生产不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分批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参照“三同时”管理模式,对环保基础设施试行验收。选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管。

(三十一)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资源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燃煤电厂实施脱硫改造,对正常运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给予脱硫电价补贴。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费和征收标准。安排一定比例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泥处置,并确保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废止擅自出台的减免政策。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资源费之间的差距,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

(三十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在节能减排方面,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大活动的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推广,重点节能循环经济项目、示范工程的补助,各镇相关工作部门和个人的考评奖励等。在污染减排方面,县级财政期间从污染防治基金中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对减排工作考核优秀的镇及积极实施减排工程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发挥专项资金对墙材革新、建筑节能、用散推砼的支持和调控作用,对研究开发的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可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开发技术补助资金,实行技术或项目扶持。对新上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非粘土新墙材项目,每年开发的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和开展的技术招标活动,墙改专项资金给予支持。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增加发散网点及其设备添置,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引导作用,促进新墙材、建筑节能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和应用。

(三十三)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的总体原则和思路,加大信贷调整力度,严把信贷资金闸门,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研究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广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并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金融信贷直接挂钩。

(三十四)加强节能环保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减排队伍建设,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减排执法和监察(监测)。认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应急机构;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监察现代化以及环境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危险废物监管的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2)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企”原则,紧紧围绕龙煤矿业控股集团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重心和集团公司“两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工会系统联系群众、发动群众、引导群众的优势,以“增收节支”为目标,引导广大职工进一步增强“主人翁”意识,牢固树立“省下的就是赚来的”思想,“变闲为宝、变废为宝、变招为宝”,从我做起、从岗位做起、从小处做起,实现“聚沙成塔,集腋成裘”,不断提升企业精细化管网理水平,为推动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奋斗。

二、范围及层次

1、集团公司所属矿(厂)级工团。

2、区队(车间)工团。

3、班组工团小组。

4、全体职工。

三、“聚宝工程”内涵及操作办法

“聚宝工程”主要涵盖四项竞赛活动,即“三点”、“五小”、“一箱”、“一扫”。“三点”即“金点子、银点子、好点子”合理化建议征集竞赛;“五小”即“小发明、小改造、小设计、小工艺、小窍门”竞赛;“一箱”即“节约箱”推广竞赛;“一扫”即扫浮煤活动竞赛。

1、“金点子、银点子、好点子”合理化建议征集竞赛。本竞赛主要针对经营、管理、工艺和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征集改进方法。自“聚宝工程”启动之日起,每月由班组工团小组向区队(车间)工团整理上报本单位职工提出的“好点子”合理化建议;矿(厂)级工会、团委分类梳理出具有集团公司推广价值的“银点子”上报集团公司工会、团委;集团公司工会、团委分类梳理出具有全龙煤推广价值的“金点子”上报龙煤集团工会、团委;龙煤工会再分类梳理并上报龙煤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在《龙煤专刊》和《聚宝工程简报》上。“金点子”合理化建议人必须清晰明确;各级档案存档备查。

2、“小发明、小改造、小设计、小工艺、小窍门”竞赛。本竞赛主要着眼于技术与工艺环节的改进,以此降低生产成本。本竞赛梳理方法与上报程序同上。每月报表需要各级行政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上报;各级档案存档备查。

3、“节约箱”推广竞赛。本竞赛主要针对废旧零件器材回收利用。从“聚宝工程”启动之日起,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千、百、万”活动,逐级制定“增收节支”目标。各级工团组织要迅速推广普及“节约箱”。要以班组为基本单位,设立“节约箱”。将能够回收利用的废旧零件、器材、碎材集中起来,由采区(车间)工会统一收集后,放入“节约点”,每月由矿(厂)工团统一收集后,计算废旧用品价值并经矿(厂)长签字确认后上报集团公司公司工会,放入本单位“节约库”。集团公司工团统计各矿厂废旧用品总值并经公司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龙煤工会。龙煤工会汇总后,上报龙煤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在《龙煤专刊》和《聚宝工程简报》上。

各矿(厂)工会、团委要在各矿(厂)设立“节约库”,每月监督矿(厂)工会将可回收利用部分与供应、设备部门估值确认后回收利用。废品外卖部分由集团公司工会、团委统一设立专门帐户,作为“增收节支基金”。估值确认要有领导签字,存档备查。

4、“扫浮煤”活动竞赛。本竞赛主要目的是反浪费促节约,增强一线干部职工的成本意识。一要算好一笔账。例如:各级工会尤其是各矿(厂)、采区工团要向全体采煤职工算一笔账:在固定开拓成本已经支付的情况下,集团公司30多个采煤工作面,每个工作面每天扫浮煤20锹(50公斤),每天就增加煤炭15吨,每年将近5千多吨,约合200多万元。二要做好一件事。各级工团要指定群监员、青岗员跟班对工作面进行检查验收,并定期上报扫浮煤成果。在各级工团日常安全检查时,要将工作面浮煤落地煤清理工作做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报表要有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字确认,要由区(科)工团到矿(厂)工会、团委再到矿区工会、集团公司团委。逐级汇总上报至龙煤工会。

四、经费来源

“聚宝工程”竞赛活动由群团系统牵头并将长期开展。矿区工会所需表彰奖励资金,由矿区工会请示集团公司党委后从行政列支。各基层单位工会开展竞赛所需的资金及表彰奖励款由本级工会经费列支。

五、组织机构

成立“聚宝工程”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泉荣王忠文

副组长:杨京全白小平黄元明吕新华孙丕云

成员:孙忠辉赵庆斌唐铁峰王贵军张尔辉

办公室设在矿区工会。

主任:周长征张尔辉

副主任:陈庆锁胡静石樊守华

成员:矿

煤矿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第2页

区工会生产保护部、女工部、财务部、集团团委青工部人员构成。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聚宝工程”竞赛的重大意义,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迅速制定指导性、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实施方案,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要指定专人(副主席)牵头开展工作,要迅速召开各个层面的动员会,把活动的意义、目的、操作办法及时传达到广大职工中。

2、要紧密联系当前集团公司党委正在进行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和精细化管理开展竞赛。“聚宝工程”从小处着眼,关注如何堵塞企业经营管理的“跑冒滴漏”和技改创新,从实质上说,也是关注企业精细化管理过程中相关制度的漏洞,各单位要把实施“聚宝工程”作为今后经营管理体制创新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通过实施“聚宝工程”,多思考制度、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力争在本单位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上取得新突破。

3、要坚持常抓不懈。“聚宝工程”将作为矿区工会、团委系统的常项工作,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各矿(厂)工会、团委要做到三个确保:一是要确保每月10日前将综合情况上报矿区工会、集团公司团委,矿区工会、集团公司团委确保每月15日前报至龙煤工会。二是确保报表数字真实准确;三是要确保巩固成果不流失。

4、要让职工了解参与“聚宝工程”竞赛的基本方法。要教育职工经常问问自己:所在单位还有哪些减少浪费、勤俭节约的潜力?还有没有增收、创效的方法和途径?自己是怎样做的?提没提出过可供推广的节约方法、工作方法和技改方法?有没有小发明、小创造、好主意?切实把小文章做大、做好、做实。

5、要加强对活动过程的监督检查。每个月,矿区工会、集团公司团委将对各矿(厂)工会、团委进行一次“聚宝工程”开展情况检查;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现场推进会;每季度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同时将联合集团公司纪检、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矿厂(级)的联评、互检活动,以确保工作效果的真实性。

6、工会、团委要结合实际,发挥优势,搞好这项活动。各矿(厂)团委应根据本方案,紧密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制定本系统活动方案,充分发挥广大团员青年的生力军作用,积极投身到这项工作之中。

7、上报材料联系部门:集团公司工会生产保护部

附件:1、合理化建议征集表。

2、五小竞赛推广表。

3、节约箱价值汇总表。

4、扫浮煤价值汇总表。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3)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节能减排作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抓手,优化公路网络,注重宣传教育,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倡导节能驾驶,绿色出行的低碳生活方式,加快构建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二、工作要点及活动安排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要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作为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一)优化公路网络

加强县乡公路、农村公路网络建设和改造力度。按照进度落实《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省年干线公路网规划》,加快县乡道、农村公路的建设和改造,强化连接线、断头路等薄弱环节,发挥公路网络效益,提高路网通达水平和效率,降低能耗与排放。加快未铺装路面改造,减少砂石路面路段,提高路网铺面率,强化公路路面养护,全面提升路网技术等级和路面等级,降低车辆行驶摩擦阻力产生的能源消耗。年,力争完成300公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市公路管理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二)改善运输工具结构

(1)优化营运车辆能源消费结构。适时推广车辆利用天燃气、醇类燃料、合成燃料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和石油替代技术,鼓励替代燃料车发展,大力发展混合动力等车型。着力推进运输车辆的柴油化进程,引导运输经营者购买和使用柴油汽车。对能耗高、效率低下的运输车辆要逐步清除出运输市场。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对待审批加入运输市场的新车辆要进行能耗审批;对实载率低于70%的客运线路停止新车辆审批。继续推进公路运输甩挂工作,大力发展厢式运输、大型车、多轴车运输,努力降低空载率,提高运输效率。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局行政服务科

(2)大力推进内河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加快发展与我市航道能力相匹配的大型化、标准化船舶,加快淘汰木质船、水泥船、挂浆机船等技术落后、能耗高、污染大的落后船型,最大限度地降低老旧船和落后机型的比重和数量。因地制宜推广船舶利用天燃气、醇类燃料、合成燃料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和石油替代技术,鼓励替代燃料船舶发展,大力发展混合动力等船型。

责任单位:市港航处

(3)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要因地制宜、创造条件,进一步促进新能源车辆在公交车和出租车领域的推广应用,提高城市公交、出租车中天燃气车辆的比重,以新购置天燃气车辆代替淘汰的老旧车辆。在去年更新3辆公交车,138辆出租车的基础上,年更新公交车28辆。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节能宣传周”活动是我省推动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省交通运输厅安排的交通运输系统节能宣传周活动定在在6月11日至17日期间,以“节能我行动低碳新生活”为主题,以倡导节能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作为重点,充分总结合宣传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成就,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积极运用手机、网络等新兴媒体,强化能源资源国情宣传教育,普及合理用能、提高效能、减少浪费的节能理念,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宣传周活动期间,各客货运输站场、办公场所要悬挂、张贴宣传节能减排横幅和宣传标语。6月13日为节电体验日,倡导当日不乘电梯上下楼,办公室不使用空调。工作日每日20:00至次日7:00及节假日电梯停用。6月16日为节能体验日,倡导步行或乘公交车上下班,公车停用一天。

责任单位:局行政办公室、局属各处、所、站

(2)组织开展营运驾驶员节能竞赛活动。年省交通运输厅将采取资金补助的方式支持各地市开展本地区的竞赛活动。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实际,严格按照竞赛的范围和方式组织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安排300名(月湖区100名、贵溪市100名、余江县80名、龙虎山20名)营运驾驶员参加全省万名驾驶员节能竞赛活动,通过开展培训、技术交流、有奖竞赛活动,广泛调动营运车辆驾驶员和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开展卓有成效的节能驾驶竞赛活动,努力提高驾驶员的节能意识,转变驾驶员的不良驾驶习惯,倡导低碳绿色的交通运输发展方式。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四)继续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做好局机关及下属各单位的节能监督和能耗统计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油、水、电和办公设备、耗材等重点领域节能改造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初步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要在去年水、电、油消耗总量的基础上,通过节水节电,节约用纸等,使年公共机构能耗同比下降2%。

责任单位:局交通运输综合科、局行政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从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交通节能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布置落实。

(二)制订落实方案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深刻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运输局的统一部署,于6月8日前制订出各县(市、区)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4)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突出抓好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和责任体系,着力形成集约型的增长方式和节约型的消费模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法规和标准为规范,以监测中心等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统计和计量等为基础的节能减排协同推进机制,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制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制定《亳州市工业领域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及淘汰落后产能的年度工作方案,将节能减排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刚性指标。

(四)淘汰和改造升级落后产能。在巩固关闭新老“五小”成果、防止反弹的基础上,加快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和改造升级。,关停并转立窑水泥生产线1条(涡阳县龙山水泥厂),淘汰落后产能7万吨,节能1.5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完成对3台热电机组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预计年节能2.2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400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4.8万吨。

(五)择优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大力发展低能耗、轻污染的先进制造业和面向生产的服务业,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包括秸秆气化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同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档案,取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及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实现我市产业结构向节约型、环保型转变。

(六)从源头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对未进行节能环保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土地预审,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规划、建设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快以节能减排为重点的技术进步

(七)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立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库,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通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工程,实现节能12万吨标准煤以上、节电近1亿千瓦时。组织实施8个重点节能示范项目,开展电机改造节能专项行动。

(八)实施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到20__年,累计建成4个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全市污水处理能力17万吨,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1万吨;全市25个重点工业废水治理项目按计划建成投运,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0.21万吨。

(九)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组织产学研联合,开展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等攻关研究。在电力、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

(十)多渠道扩大投入。建立以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投入和财政资金引导为主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从起,市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节能示范项目、技术与产品的推广等,并将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从市级排污费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建设。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落实市内配套资金,并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县级财政也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

(十一)加强国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承担企业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以及国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继续做好新的国债项目争取工作。

四、抓好重点企业和领域的节能减排

(十二)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对列入全国千家、全省百家和全市节能行动计划的14户企业开展能源

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实施对标改造,确保“十一五”期间14户企业节能10万吨以上标准煤。对污染物超总量排放和超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十三)引导商业节能。组织实施零售业节能行动,在全市大型商业场所推广使用节能设施,推行节能标签制度。督促和指导批发零售业实现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5%的目标。

(十四)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加快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十五)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强化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管,禁止油耗大、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车辆、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大力宣传和应用道路运输节能技术,鼓励运输企业淘汰老旧汽车。

(十六)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新建筑设计要体现优先利用太阳能的原则。做好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试点。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实施“绿色照明”工程。

(十七)推动政府机关节能。政府机关发挥表率作用,培养节能习惯。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研究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办公用房分批进行改造。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大力推动节能产品采购。市直机关率先使用节能灯,设定空调温度。

(十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新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全面培育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体系。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十九)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城市建设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从1月1日起亳州市城区和涡阳县城区实现“禁实”目标;1月1日起蒙城、利辛城区实现“禁实”目标。拓宽散装水泥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水泥散装量和预拌混凝土使用量。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加强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建设。加强市节能监测与技术服务中心建设,组建市节能监察机构,为节能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一)加强环境监测及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机构建设。20__年,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要求,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一级标准化建设要求,县达到三级以上建设要求。

(二十二)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到底,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以及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与联网任务,基本建成市级环境监控中心,初步实现网络上报污染物排放数据和调度减排措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建设部门联网。

六、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二十三)加强节能监测、监察和重点污染源巡查。每年抽查2-3家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耗能企业,对其设备耗能情况进行监测。同时,加强节能监察,对严重违法或突破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国控4家、省控9家重点污染源实施每月一次的巡查制度。

(二十四)严把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关。把节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禁止新上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对不履行节能环保“三同时”的,责令停止生产;对节能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同步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试生产企业,责令停止试生产并限期改正。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报告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示制度。落实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推动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项规划的环评工作。

(二十五)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督查制度。市每年组织两次节能减排工作督查,重点对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情况、节能和环境违法案件、媒体曝光案件及重点案件的查处与落实情况等实施督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建立环境后督查制度和市直单位包干督查制度。扩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试点范围。

(二十六)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制度。对没有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重点治污工程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未完成,以及区域内出现2起以上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县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直至整改到位;对没有完成总量削减目标的企业,暂停审批新项目环评,直至整改到位。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竣工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二十七)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于恶意排污和屡查屡犯的企业,从严进行处罚。

七、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考核体系

(二十八)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及重点用能企业,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末报告5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县区政府每年向市

政府报告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二十九)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重点治污工程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完成的县区,取消当年各类集体和个人的评先竞优资格。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建立评估考核和奖励制度。制定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节能减排奖励办法。对各县区政府和14户省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减排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县区政府及企业也要对本地、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落实节能减排政策

(三十一)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落实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国家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足额征收排污费,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三十二)落实国家、省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财政要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三十三)充分利用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利用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行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每年分两批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进行初审上报,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和《节能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三十四)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金融部门企业征信系统。

九、加强统计、计量等基础性工作

(三十五)加强统计工作。加快建立能够反映全市及各县区、重点企业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及能耗季报办法。建立节能减排公报与报告制度,推进节能减排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定期公布节能减排等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实施点对点的量化管理。

(三十六)加强计量管理。按照《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质监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情况,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源检测、培训等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

十、提高全社会节能和环保意识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5)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很大成就,但经济结构不尽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现象仍然存在。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与环境难以承受,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去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制定专项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公报制度,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大财政预算投入,大力实施节能和环保项目,加快淘汰规模小、技术落后、高能耗、污染严重的企业,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奠定了基础。但是,一些地方、部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依然存在。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务必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约束性指标。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重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增长,切实保证节能减排工作所需资金投入。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二、明确总体要求,分解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法规,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4吨标准煤下降到0.79吨标准煤以下,比2005年降低16%;全省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二氧化硫(SO2)为42.4万吨,比2005年削减8%;化学需氧量(COD)为37.50万吨,比2005年削减4.8%,其中2008年总量不超过38.45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降低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如下:

设区市

GDP能耗

下降率

(%)

单位GDP

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SO2

削减率

(%)

SO2

排放总量

(万吨)

COD

削减

率(%)

COD

排放总量

(万吨)

三明市

19

1.77

16

6.91

1.7

4.62

龙岩市

18

1.22

12.5

5.39

2.3

2.77

南平市

18

1.18

11.2

3.18

3.8

4.37

泉州市

15

0.76

20

4.68

5.4

7.96

莆田市

15

0.65

3.27

2.3

1.87

福州市

13

0.64

20

8.29

5.1

5.05

漳州市

12

0.64

增加

4.59

2

2.69

厦门市

12

0.57

27

4.93

11.1

4.94

宁德市

3

0.53

增加

1.16

4.1

3.23

全省

16

0.79

8

42.4

4.8

37.5

三、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在地价、税费、电价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关停列入省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的11家发电企业的113.4万千瓦小火电机组。落实省政府批转的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十一五”期间,淘汰和改造(转型)落后水泥产能1668万吨。全面取缔关闭国家明令取缔淘汰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小冶炼、小造纸、小化工、皮革制造等废气、废水污染严重的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省经贸、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快推进LNG燃气电厂及沿海城市LNG燃气管道项目建设,促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能源消耗的污染物产生量。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

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分解落实任务,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着力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重点工程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认真总结节能减排试点经验,支持一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以及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和城市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提倡企业循环式生产,促进产业循环式组合,推动区域循环式发展,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量。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重点项目。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以报废机动车、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等为重点,建立回收利用网络,有效开展废旧物资的收集和再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

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到“十一五”末,全省新扩建59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新增日处理能力1.44万吨。

实施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1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通过加大政府对节能工作的财政投入,对节能效果显著、具有推广意义的重大项目,给予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支持,引导各用能单位积极参与节能示范工程建设,推动节能行动方案的实施。“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等500项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

研究开发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制定和出台我省清洁生产条例。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大财政和金融对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中清洁生产技术的建设项目支持力度。在石化、电力、造纸、啤酒、钢铁、建材等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法监督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现有清洁生产试点城市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行区域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编制清洁生产规划,推行区域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形成一批以集中供水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等为特征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区,切实推进我省区域循环经济发展。

促进产业集聚,大力推广污染集中控制。尤其是在石化、临港工业产业集聚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以及污染物的集中处理、控制。实行同类排污企业相对集聚、污染集中治理,既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又可通过规模化治理降低治理成本。

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全面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到“十一五”末,全省要新扩建67座污水处理厂,新增日处理能力176万吨,要采取措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强在线监控和日常监管,加大对超标排放的处理力度,防止二次污染。继续抓好闽江、九龙江、汀江、敖江、龙江、晋江、木兰溪、交溪、漳江、东溪、艹秋芦溪、霍童溪等流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每年实施一批治理项目,削减污染负荷。继续推进全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特别是龙岩、南平、三明市要进一步加大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加大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督促燃煤发电机组按期建成脱硫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嵩屿电厂1#、2#机组脱硫设施要于2007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湄洲湾电厂1#、2#机组脱硫设施要于2010年1月前建成投入运行,华能福州电厂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3#、4#机组、2009年底前完成1#、2#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华电邵武电厂脱硫设施要于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加强对已建脱硫设施电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线监测,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加强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政府机构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建立多渠道节能减排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鼓励创新节能减排项目金融服务方式,满足节能减排项目合理资金需求。各级政府要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我省列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项目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引导资金的投入,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省级污染防治资金向重点减排项目倾斜。

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五、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管理措施

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黄小晶省长为组长、李川和苏增添副省长为副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节能减排联席会议制度,节能联席会议由省经贸委牵头,减排联席会议由省环保局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制订和实施政府机构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评价考核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并完善重点耗能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把火电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占全省工业污染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列为省控重点污染源,向社会公布,并在2010年底前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其中2008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对国家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将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重要条件,严格把关。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新建项目,要求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来源,落实到具体项目,对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求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实施处罚。

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对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监督。“十一五”期间全省200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今年实现节能45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用能检验监测和审计制度、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制度,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制定“十一五”分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把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逐步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健全有力的减排项目推进体系,不断充实完善全省主要污染物削减重点项目库,加强督促检查,狠抓项目推进,确定重点企业减排项目按期开工建成,正常运行。

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十一五”期间全省火电供电煤下降到335克/千瓦时,形成4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逐年减少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完善配套规章,制定激励政策,通过推进能效电厂建设、优化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等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和减轻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优势,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检查,从设计、图审、招投标、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房屋销售许可、物业管理等环节加强监管。制订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加大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淘汰或限制一批落后技术和产品。加大节能墙体材料、节能门窗和玻璃、保温隔热材料、高效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等节能材料和节能环保型空调、通风、照明、水泵、卫生器具等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建筑能效专项测评研究,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节能指标和节能技术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试行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福州、厦门、泉州三个中心城市的公交出行率2010年应不低于25%。强化汽车节油,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倡导使用低能耗和新能源汽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速淘汰老旧船舶及落后船型;加强对新建船舶能耗水平和指标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运输效率。

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各设区市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六、健全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推进节能减排法规建设,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地方性法规、执法队伍及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加强执法监督,明确节能责任主体,采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加快完善建筑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抓紧研究制订福建省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组织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制(修)订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实施用能设备市场准入制度和重点耗能行业节能准入制度。

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4月底前要向省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重点耗能企业应当按照《节能法》的规定,定期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使用状况及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加强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测,对能效水平达不到要求的,省能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环保局、省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按期、按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七、加强政府机构节能

各级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发挥节能表率作用。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通过开展能耗统计和典型建筑的能耗监测等途径,构建政府机构能耗网络系统,建立政府机构能耗信息管理平台,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完善政府机构节能工作保障机制。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监督、监测能耗统计体系,实施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节能长效工作机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大力开展政府机构节能宣传,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摸索一套符合我省政府机构特点的节能经验,带动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全面开展。

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有选择地对既有办公楼建筑进行综合性节能改造。在对既有建筑和设备开展节能诊断的基础上,选择一些能效相对较低的公共建筑围护结构、中央空调、采暖、照明、电梯、高能耗用电设备、食堂燃气灶具和供水系统等进行节能改造,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为全社会节能树立榜样。

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福建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确保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

推动公务用车节能。完善政府机构公务车辆配备标准与定编管理,逐步压缩公务车辆配置规模;将车辆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优选节能环保型车辆;逐步建立公务车辆信息化综合管理网络系统,利用“数字福建”网络平台,对车辆活动实行GPS定位在线监控和查询调度,实施网络化动态监管,最大限度地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6)

*年1-9月份,*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26.45万吨标准煤,万元产值能耗0.245吨标准煤,较去年同期下降23.6%,能源消耗主要集中在通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纺织业、金属制品业和电气机械及器械制造业等六个行业。六个行业的用能总量达24.1万吨标准煤,占规模以上工业企

二、节能减排工作的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县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节能降耗政策措施,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投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开发和推广节能技术,强化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加强节能基础工作建设等一系列工作举措,使我县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节能减排方面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节能减排政策不配套。目前节能工作还存在着政策配套措施和经济调控手段不力的状况,在节能财税政策、专项扶持投入、示范引导激励等方面尚未形成配套体系,难以更大程度地调动方方面面的节能积极性和创造力。特别是支撑节能工作的财税、金融、价格、贸易等政策措施还没有完全到位,有些政策措施之间还不配套,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和企业仍有盈利发展空间,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导致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行为屡禁不止。

(二)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缺乏,企业生产节能意识滞后。我县开展节能工作的部分机关和企业都面临缺编严重、人员老化、人员结构不合理和人才流失现象严重等问题。掌握市场经济规律、熟悉现代企业运行规则、拥有先进生产经营理念的高级管理人才和熟练掌握先进生产技术、工艺的高级技术人才严重缺乏。节能工作更多是靠行政手段推动,在实行行政和社会共同监督,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管理和经济杠杆等各种手段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力度尚显缺乏和不足。

(三)节能工作资金投入尚显不足,筹措难度较大。一方面要减少企业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淘汰落后的、高耗能高污染生产工艺,另一方面要发挥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加大对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资金扶持,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如工业领域实施工业用电设备节电工程项目、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煤工程项目、余热余压利用节能工程项目等都需要政府投入一定数量的引导资金,实施限制和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要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这对我县薄弱的财政能力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压力。此外,节能减排工作中还面临着解决人员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所带来的资金需求问题。

(四)部分领域节能工作难度较大。首先是产业结构调整难度较大。企业调整以后,缺少符合产业导向的新项目,盘活存量资源比较困难。目前,已关闭的企业中,只有1家企业已开始技术改造,其余企业还没有好的项目入驻;个别企业专用设备报废较大,调整资金补贴额与企业因调整带来的损失差距太大,部分企业经营者存在一定情绪。调整企业由于无法立即实现转产或中转,因此企业开展职工安置、分流等工作难度较大。其次是工业领域节能减排难度较大。我县较多工业企业设备陈旧,能耗较高,要降低能耗标准难度较大。特别是高能耗行业节能减排工作难度很大,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中的轧钢企业,是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经营稳定性较差,开展节能技改难度大。

三、节能减排的工作举措与建议

节能减排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建议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做好各项节能减排工作,为*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一)建立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逐年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投入力度。要围绕实现到*年全县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年下降20%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能耗比*年下降45%的目标,抓紧建立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逐年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投入力度,以持续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健全节能政策措施,加大节能减排工作的政策导向。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出台的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有关政策,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和价格优惠政策,研究制定促进节能减排财政性引导资金投入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实际,逐步制定和完善工业企业促进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对改造落后运行设备、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能的企业实施补贴的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

(三)着力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点用能单位分析监控制度。要强化对节能工作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对我县节能工作进行联合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开展月度能源消费总量监管工作。实施对各乡镇节能指标和年能耗5000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月度分析监控工作,加强对全县节能减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园区确定年能耗1000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户数,实施月度分析监控工作。二是建立能源统计巡查制度。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掌握我县重点企业的能耗情况,一方面各乡镇、部门要加强数据的自查和互查工作,另一方面县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对乡镇和重点能耗单位进行监督、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三是要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用能产品能耗标识、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用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限制和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执行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和超标排放的单位和企业,要公开曝光,实行限期整改,促使其增强节能意识,自觉依法用能。

(四)继续完善节能减排的考核机制,加强对乡镇、园区和重点用能单位主要领导的节能考核。制定乡镇、园区和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办法,实行年度考核,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负责,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范围。

(五)推进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一是督促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每年对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进行节能效益分析,制定节能措施,并按内容及深度要求完成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于每年的2月底报送县政府主管部门。二是在*年开展的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工业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开展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工业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并逐步扩展到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工业用能企业,这对于企业摸清家底、挖掘潜力、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至关重要。

(六)不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企业结构节能。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计划,做好被调整企业法人代表及职工的政策宣传工作,摸清调整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指导有关乡镇及企业制订好单篇调整方案,并落实好调整资金,稳妥推进企业关停并转迁。重点加大对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四大工艺行业的调整力度。

(七)继续加强科技创新工作,推进企业工艺节能。要鼓励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展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保温新技术的应用,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逐步分析,优化每一道工艺,使产品的生产工艺达到最优化,实现企业的工艺节能。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7)

(二)主要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安排要求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我市至2010年节能减排主要目标是: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年的2.15吨标准煤下降到1.72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8.67万吨;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5.17万吨,在20*年的基础上削减10.4%;

清洁能源使用率提高到50%以上;

城市市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城市生活垃圾(不含一市三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90%;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左右;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达到50%。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严把节能、环保等市场准入门槛。由市发改委会同经贸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项目审查问责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对焦炭、电石、黄磷、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钢铁、水泥、海绵钛等行业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标准以及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建设项目。

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差别电价标准,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区(市、县)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好我市至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方案和分区域、分年度的具体工作计划。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区域功能转换、行业结构调整和零星工业点整合,淘汰钢铁、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中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耗能设备和产品。市煤炭局要加大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力度,淘汰生产能力低下、破坏资源的小煤矿。市安监局要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00对左右。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市、区两级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淘汰;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市、县)及相关单位,严格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并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各区(市、县)执行情况。同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并积极争取国家的专项补助。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先进生产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产能、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发展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绿色食品和现代中药等特色产业,培育体现我市资源优势和具有区域特色的轻工产品,提高技术含量和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市商务局要落实外贸进出口调控措施,重点支持节能环保型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优势农产品出口;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公告20*年第44号),提高加工贸易的准入门槛,逐步淘汰产品和技术水平落后、社会效益低下的加工贸易,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严格控制高耗能设备的进口,适度进口可再生利用的废旧物资,鼓励进口能耗及环境成本低的产品。市招商局要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4号令),鼓励外来投资进入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促进外来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遵循“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促项目”原则,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市发改委要制订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水电、太阳能、沼气、替代石油、生物质能、地热能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实施示范工程。同时,促进生物柴油产业化生产。市环保局会同有关单位要巩固清洁能源工程和烟尘控制区建设成果,坚决取缔违法使用燃煤锅炉。调整能源结构,大力推广使用电热、煤气、液化气、二甲醚等清洁能源。市煤炭局要限制开采高硫煤,并联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市农业局要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农村以户用沼气池建设为主的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工作,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十一五”期间,建设“四改一气”12万套,基本实现农村沼气覆盖;第一产业增加值平均每年增长5.5%,到2010年达45.2亿元。

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灵活运用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积极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共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7号),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市旅游局要加快发展绿色旅游业,发展具有我市特色的旅游商品。对具有发展前景、市场广阔、在农村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旅游商品生产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带动我市绿色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大力发展物流、社区服务、金融、信息、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培育生产业,提升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十一五”期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左右。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等单位要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趋势,落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推进电子信息、新型能源、新型材料等产业化基地和项目建设,建立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制造业技术服务体系,尽快形成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品牌产品、产业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30%左右,2010年占全市GDP比重达到20%左右,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认真贯彻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市发改委、经贸委等单位和各区(市、县)政府及各重点企业要制定“十一五”节能改造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围绕燃煤工业炉窑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工程,重点抓好有色、钢铁、电力、建材、煤炭、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节能工作,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建设局要积极组织实施低耗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十一五”期间要完成15%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市发改委等单位要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型灯具、高效节电新光源和节电控制装置,市直机关事务局要在市直机关办公场所率先改造使用节能灯具;市城管局要加快实施城市公共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使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能耗在现有基础上降低20%以上。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快我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要在现有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1万吨的基础上,确保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达到45万吨。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必须于2009年底前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并确保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动全市公共建筑、宾馆饭店、生活小区和住宅中水回用设施建设,逐步提高中水回用水平。到2010年,*市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削减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1749吨。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重点抓好“两湖一库”饮用水源区环境保护,今、明两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十一五”期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6%以上,主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条件具备的区域,设置警示宣传标志、界桩和围栏。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市环保局等单位重点要抓好现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各发电企业新建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机组,要将脱硫设施、烟气在线监控装置与发电机组同步投运。“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160万千瓦(含*电厂),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3.6万吨。在加快清镇电厂异地建设的同时,确保*发电厂两台200MW机组和清镇电厂两台200MW机组已建成的烟气脱硫设施脱硫率达到95%以上。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作为引导性投入。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要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技术和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清洁生产重大项目;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奖励等。

自20*年起,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1000万元,市减排专项资金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并根据需要逐年递增,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占财政支出预算的比重逐步上升。制定《*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确保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市、区(市、县)有关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中要对节能减排予以大力支持。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黔府令[2006]第64号)的要求,尽快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加大对区域内重点流域范围的生态建设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要加大对企业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力度,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按规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及运行维护,收费不足以弥补运营成本的,由当地财政予以补助。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全面加强矿山的生态治理和恢复工作。全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加强使用管理。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向国家、省申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市循环办等单位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对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的要求,推进落实《*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筑府发[20*]60号),每年选择10—20户单位作为循环经济试点,从试点单位中选择3-5户作为循环经济典型示范企业;加快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创造条件推行城市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和中水回收利用工程建设。

着力抓好产业园区示范试点。以*市开阳磷煤化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息烽循环经济磷复肥示范基地、清镇市循环经济煤化工生态工业基地为重点,以修文医药产业园区生态化转型为试点,积极探索园区内土地集约管理使用、集中供热、供水、供气的运行机制和废物、废水集中处理的有效模式,大力推动园区建设。按照“一年一个批次,两年一个周期”的原则,每年重点建设一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抓好项目建设的跟踪服务事后评估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宣传。

全面扩大循环经济实施范围,将试点工作由项目向行业和功能区域延伸,加快从企业、工业园区、区域经济三个层面建立生态工业体系。到2010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白云经济开发区、开阳县、清镇市、息烽县的区域循环经济产业基本形成规模。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市发改委、水利局、城管局要按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原则,建立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体系,减少废污水排放量,加大大型灌区建设和城区供水管网的改造力度。市发改委、经贸委、城管局等单位要执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推广蒸汽冷凝水密闭式回收和污水回收利用等技术,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和矿井水资源化利用率。市城管局要根据有关规定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市城管局、林业绿化局要在市政、环卫、绿化、景观等领域扩大使用河水、雨水和中水。市农业局等单位要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十一五”期末,重点行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40立方米/万元,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比“十五”期末降低5%。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市经贸委等单位要落实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06]2913号)和《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磷渣、磷石膏、脱硫石膏、粉煤灰、赤泥等工业废弃物规模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地实现废弃物资源化。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禁止和限制墙体材料消耗粘土资源。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市商务局要积极探索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运行机制,整合现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培植和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城管局、建设局、循环办要建立健全全市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含废弃电子产品)分类体系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城市生活垃圾和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鼓励利用生活垃圾发电、餐厨垃圾再利用,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市卫生局须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将医疗废物100%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禁止转让、买卖、丢弃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90%。

(十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市经贸委、环保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市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46号),全面实施《*市清洁生产总体规划》,以“节约、降耗、减污、增效”为核心,在钢铁、化工、医药、建材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物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市农业局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农业清洁生产工作。

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度,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今年起,市经贸委、环保局要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排污企业分期分批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2010年,全市重点污染行业的企业清洁生产实施率达到85%以上。

五、依靠科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市科技局等有关单位要把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自主研发、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政府加大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化投入的重点,要组织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开发流程工业能源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高耗电工业节电、半导体照明、建筑保温、大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资源化脱硫、废水处理回用等技术。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作用,加强产学研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进创新型人才,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要组织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扩大绿色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电控制技术以及太阳能、沼气、秸秆气化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规模。实施替代石油的液化天然气(LNG)汽车示范工程、中央空调运行管理系统、城市照明综合自动化系统、电机节能控制系统等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市农业局要加强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节能技术的推广。

(十八)积极推进节能减排产品(技术)市场发展。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引导节能减排产品(技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产品和技术,要从政策和资金上重点给予支持。要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市经贸委、科技局、环保局要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重点推广的节能减排产品(技术)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贴、奖励。市、区(市、县)政府机关要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有关制度,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范围。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市发改委、经贸委等单位要制定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市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局、环保局要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环保产业工作实施意见》(筑府发[2004]40号),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产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鼓励建立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推行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ISO14000认证等执业资格制度和环保产品、技术论证制度;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扶植和发展一批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环保产业骨干企业;推行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和特许经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市发改委、环保局、经贸委、科技局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对外交流渠道,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国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国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积极参与并实施好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绿色能源减贫项目,努力推动清洁发展机制(CDM)能力建设项目。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节能减排工作“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是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直各单位、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制定考核细则,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励制度。市政府目标办要按照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各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考核指标综合评价体系,考核结果计入年终综合考核目标,送交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市发改委、统计局、经贸委等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对全市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涵盖全社会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并按全省分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年度核算制度要求作好我市全社会单位GDP能耗指标调查、核算、评估工作,同时按《*市全社会综合节能降耗统计监测方案》,对各区(市、县)单位GDP能耗指标进行年度核算、评估及公布,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标按季度提供给政府及相关部门。半年时,经省级评估后向社会公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标。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并督促指导好我市境内所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全国联网直报的小型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地完成网上直报工作;作好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季度统计、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高耗能工业企业能源月度统计工作;作好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的统计工作;作好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的核算公布工作。

市环保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从20*年开始,对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的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市和各区(市、县)以及重点企业要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对重点监控的污染源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发改委、经贸委等单位要严格执行《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黔发改投资[20*]509号),对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节能分析篇章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转报。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备案项目,未报送项目节能方案或项目节能方案未通过评估和审查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

市环保局要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严格实施“批项目、核总量”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一律不批准环评文件;项目竣工时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不予通过验收。严格实施环境准入,对建设项目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对未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引进新项目。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我市列入省的15家重点耗能企业要确保实现节能62.72万吨标准煤,列入全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4家企业确保实现节能38.76万吨标准煤。市质监局要督促市重点监控企业严格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2006),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和计量检测体系。规模以上特别是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专岗专人专责制度,认真执行能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积极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从而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市、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测,定期通报主要产品单耗指标完成情况,及时通报节能监测结果。市、区(市、县)环保局要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主要污染物未达标、达量排放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要实行限产限排,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关停。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市经贸委等单位要按照国家节能发电调度管理办法,优先安排水电等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发电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鼓励低谷用电,提高负荷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加强电力用户无功功率管理,降低火力发电供电煤耗和电网线损。推进高效节能电厂建设,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市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等单位要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中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使用。从20*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筑节能要实现年均节约20万吨标煤的目标,其中新建建筑实现年均节能15万吨标煤,即有建筑(含居住建筑)实现年均节能5万吨标煤。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市城管局、交通局等单位要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服务体系;鼓励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液化天然气、醇类等清洁燃料。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依法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市规划局、交通局、公安局等单位要制定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力争“十一五”期末全市交通运输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6%左右。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市质监局、工商局、经贸委等单位要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扩展认证范围,落实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扶持激励机制,提高节能产品生产与利用的普及率。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的宣传,提高节能认证标志的社会认知度。

(三十)加强统计、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市、区(市、县)政府要加强综合能源统计机构建设,充实统计力量,建立覆盖全市重点污染源和能耗大户的监控信息和统计系统;建立健全节能管理队伍和执法监督体系,整合现有资源,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加快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根据省有关要求,*市级环保监察机构监察能力要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区(市、县)级环保监察机构监察能力达到三级标准以上。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市建筑节能条例》、《*市节能监察办法》、节能减排考核及合同能源管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市质监局要围绕我市钢铁、建材、煤炭、火电等重点产业和重点产品,健全完善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节能降耗标准体系。市经贸委要加大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实施力度,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考核标准、重点产品能耗核算标准。市建设局要严格执行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标准。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今年底前所有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和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对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没有按环保“三同时”要求建设脱硫设施和现役电厂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建成脱硫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不予审核发电许可证申报和颁发排污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均要求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测平网;市有关部门要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的企业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市、县),暂缓审批该区(市、县)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各类资金。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市政府目标办、法制办、经贸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加强对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和偷排、超排行为。市物价局要组织开展电价检查专项活动,及时纠正和清理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要充分发挥环保法庭的司法作用,严肃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擅自减免或取消排污收费等环境违法问题。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投诉举报受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市物价局要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对资源性产品建立市场价格监测联动机制。市物价局、发改委要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落实国家谷峰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发电。市物价局、发改委、城管局、水利局要推进水价改革,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并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对再生水生产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优惠电价,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坚持供水单位良性发展与节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合理补偿供水单位成本费用。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实施用水、用电、用气阶梯累进式价格政策。

(三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的税收优惠政策。20*年1月1日后,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落实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保证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准确、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三十八)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把握信贷方向,加大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和绿色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含星级宾馆、酒店中水回用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产品推广。财政资金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和产品生产的贷款贴息力度。

(三十九)加强对公共建筑空调温度的控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42号)要求,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门窗。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

市经贸委、城管局、环保局等单位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及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

(四十一)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县)政府每年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8)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本着“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和谐发展”的原则,大力开展节能减排活动,在全校范围内掀起“节能减耗,和谐发展,建设节约型校园”的活动热潮,使节约意识深入人心,成为全体师生员工的自觉行动,为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学校事业的全面推进做出用心贡献。

二、组织领导和职职责务

为加强节能减排活动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

组长:许xx

副组长:

成员:

职责:负责学校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负责对全校节能减排工作开展落实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通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

二、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具体方法

(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构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建立节约型校园的长效机制。努力使学校水、电、油、办公耗材等费用开支比上年度减少5%,生活废水排放到达国家标准。

(二)透过大力宣传、强化教育、任务分解、监督检查等措施,使广大师生和教职工牢固树立节能意识,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成“人人争创节约先进,事事要从节约出发”的良好局面。

三、节能减排主要资料

(一)节约用电

1.杜绝长明灯、白昼灯。办公室、教室和实验室等场所要做到光线好时不开灯,人少少开灯,人走随手关灯;透过在楼梯间等公共场所安装声控、光控开关等措施,到达节电目的。

2.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合理开启和使用计算机、打印机,最大限度降低能耗。

3.加大道路、广场及绿化带等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整体规划和技术改造力度,在能够使用节能灯具的地方一律采用节能灯具,实施绿色照明。

4.严禁在学生公寓、办公室、值班室等处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烤火器等电器。

(二)节约用水

1.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严查跑、冒、滴、漏现象,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2.自觉养成节水习惯,随手关掉水龙头,杜绝长流水现象。

3.严格执行开水供应时间规定,提倡学生按需要量打水,禁止校外人员及职工在学生开水房打水。

4.加强对已有节水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物尽其用;有计划地对开水房、浴室、传统冲水厕所等进行改造,逐步安装节水计量装置。

(三)节约用材

1.学校的复印、打印等办公用纸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校内传送的纸质材料及日常文件的打印,实行双面打印。

2.严格各类办公用品、化学药品、试剂、实验材料等消耗品的采购、管理和使用,避免盲目性。

(四)节约出差开支

1.尽可能做到一人出差多办事,三人以上出差方可租车出行,做力节约。

2.外出办事人员尽可能降低住宿费用。

(五)资源综合利用

1.科学管理、调配仪器设备,加强设备的共享共用,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2.加强实验室及现代化教学设施的管理,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构建面向全校的教学服务体系,实现教学资源的开放和共享。

3.加强实验室化学试剂的管理,做好废弃化学试剂的回收与利用工作,杜绝废弃化学试剂对环境的污染。

4.加大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元素等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和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层层落实职责,从源头上杜绝有毒有害物品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与处理力度,杜绝废液直排和废弃物随意丢弃现象的发生。

四、任务分解及工作措施

我校节能减排活动要紧密结合“建立节约型校园”工作,在广大师生和员工中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大家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此刻做起,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

(一)学校要利用板报、校园广播等宣传平台,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充分认识学校开展节能减排活动的重要好处,努力将节能减排工作变为师生员工的自觉行动。

(二)学校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建立节约型校园”活动主题,组织广大职工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教育大家从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粒粮食、每一张纸、不乱抛乱撒生活垃圾做起,共同建立礼貌、优美的校园环境。

(三)校团委要在全校范围内广泛开展“节能减耗,和谐发展,建设节约型校园”倡议活动,及时有效地进行节能环保宣传,营造良好的节能减排校园文化氛围。要结合学校实际,围绕“建立节约校园,我们共同行动”活动主题,组织广大学生用心参加节能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大学生的环保意识。

(四)教导处要结合教育教学改革,在有关课程中增加节能、节水、节粮、节材、环境保护等教育资料,认真落实节能环保教育进入课堂教学,采取专题报告会、课外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学生节能减排教育的力度,真正将节能环保进学校工作落到实处。要深入开展国情和节约资源教学工作,逐步增加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的教学资料,增强广大师生的资源忧患意识,引导教育师生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爱护校园环境,用心建立节约型校园。

(五)学生会要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减排社会宣传活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节能环保观念,透过社会实践活动到达熟悉节能减排要求和宣传群众、教育自己的目的。

(六)保障基础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从学校长期发展和节约型校园建设全局出发,对节电、节水、节材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采取适当的节能减排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后勤节能环保制度,采取奖罚措施,鼓励广大职工在生产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节能标准,在降低后勤运行成本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水平和质量。

(七)要在广大职工和师生中加大节能减排、保护校园环境、建立节约型校园的宣传教育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学校水、电及办公用材的管理,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开展节能减排活动是当前我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学校高度重视,并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到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真正做到让每一位师生员工都参与到这一活动中来,务求抓实抓好,抓出实效。

(二)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科学管理,周密安排,制定可行的实施细则和制度办法,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职责,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学校将加大经费投入,在人力、物力及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以保证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完成。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9)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狠抓绩效考评、制度准入、监察督导、激励约束推进机制,突出重点、强化宣传,调动一切社会因素和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

(二)主要目标。到**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年的1.83吨标准煤下降到1.4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由**年的3.11吨标准煤下降到2.33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5%左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由**年的196立方米下降到156立方米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年的62立方米下降到44立方米,降低3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其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56.1万吨,比**年削减12.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5.3万吨,比**年削减12%,其中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7.2万吨;市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5%。

二、控制增量,盘整存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控制增量,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的钢铁、铁合金、焦化等13个行业准入条件,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根据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和企业节能减排指标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机制。凡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项目,必须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出具淘汰等量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全面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清理和纠正各地自行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盘整存量,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期间,我省限期淘汰炼铁300万吨、钢500万吨、小火电机组102万千瓦、铁合金2.4万吨、焦炭160万吨、电石2.4万吨、造纸8.5万吨、酒精11.8万吨、水泥700万吨。各地要认真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或者异地转移,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实行“区域限批”。省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加快建立落后产能退出联动和补偿机制,弱化维系落后产能生存的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五)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40号),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发展现代装备制造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制造业,用“**装备”支撑“**制造”。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引导鼓励外商投资节能减排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转移,重点吸收世界500强的优化和升级投入。落实《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优化产业链。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积极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加强相关资源调查评价、技术研发、设备制造以及开发建设,稳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到**年,全省风电、水电装机容量分别超过150万千瓦;加快太阳能热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进程,推广水源、地源热泵供暖面积1.1亿平方米,累计建设户用沼气6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300处。稳步推进非粮液体燃料研发和示范工程,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提高煤炭入洗比例,推广洁净煤燃料技术,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进程。有序推进煤炭液化及地下气化、整体化联合循环发电等相关工程。加大油气勘探力度,加快石油储备、进口天然气以及全省油气管网建设进程。加强省间电网、油气管网、煤炭运输通道以及相关港口建设,扩大省外优质能源供给能力、煤基醇醚和烯烃代油大型台套示范工程和技术储备。

(七)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7号),大力推进服务业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用现代经营方式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大力发展生产业,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以沈阳、大连两个中心城市经济区为重点,辐射带动全省服务业的发展。积极支持传统服务业运用现代新技术更新改造老旧设备降低能耗水平。要以推进商业领域节能减排为突破口,重点支持1万平方米以上零售业节能改造。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建立专业化的制造业技术平台和服务体系。加快部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中心的建设,打造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三、增加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利用各种资金渠道,重点抓好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的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工程项目,**期间要形成12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推进大中型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以及县级城市、城镇、各类园区的区域集中供热工程,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10个,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3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重点发展发光二极管(LED)灯,运用大宗采购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灯500万支,政府机关率先实施机构节能改造,大型公建实施节能改造。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重点推进**河流域、渤海海域水污染治理。**期间新增99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日处理能力增加到876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6.1%,县城达到82%,新增COD削减能力22.4万吨。加大中水回用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新增COD削减能力9.7万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十)推动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对电力、钢铁、石化行业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年底前,全省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炼厂干气脱硫项目全部完成,新增二氧化硫削减能力34.4万吨。通过关闭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火电、钢铁、铁合金、水泥等严重污染企业,减排二氧化硫14万吨。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政府安排一定规模的引导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引导各级金融机构资金向节能减排工程项目倾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省里要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对列入年度节能减排实施计划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落实《**省循环经济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培育6个行业、5个循环经济型城市、10个循环经济型县区、10个循环经济型园区、50户循环经济型重点企业,实现梯次发展。在发展模式上,强化全过程的物质流优化和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培育清洁生产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型社会的新型发展模式。督促部级试点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示范项目推进机制,支持一批技术开发和推广的示范项目,加快成熟技术工艺、设备的推广应用。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深入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再生资源生态产业等试点建设。推动重点矿山和矿业城市循环再利用。组织编制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镁硼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十三)节约利用水资源。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完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修订《**省行业用水定额》;继续推进灌区节水改造和农业节水示范项目,加快实施钢铁、电力、造纸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期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2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17万立方米/日,新增海水直接利用能力24亿立方米,新增矿井水利用量3300万立方米;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500万套。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推进以粉煤灰、煤矸石以及工业废渣为主的大宗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期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5%,资源综合利用产值200亿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管理规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推进“禁实”目标完成。

(十五)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抓紧制定全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大力推进城乡垃圾集中收集、流转、处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争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要建设规范的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快推进全省清洁生产工作,建立清洁生产先进机制,加大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力度,提高审核质量,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订全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搞好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评选活动,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率要达到70%以上。

五、依靠科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建设,编制全省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支持,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骨干企业为主体,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领域高层次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加快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升钢铁、煤炭、电力、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运行水平,推广应用一批潜力大、效应突出的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设备,农业节水、节肥、节药和渔船节油等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推进节能服务产业良性发展。加强节能技术队伍建设,培育社会服务体系,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能效电厂等节能新机制,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重点支持合同能源管理运营商通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建筑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培育一批环保骨干企业。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尝试推行节能减排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在工业污染源防治、城市环境基础建设、固体废物处理等经营活动领域积极推进环保设施运营的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运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建立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单位激励制度和自行运营不达标企业退出及淘汰机制。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与国际科研机构、国际大企业集团在节能减排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合作机制,及时掌握国际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引导我省重点耗能企业同国际对接,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抓紧制定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省单位GDP能耗指标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和监测,每年编写并公布全省能源利用状况。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统计系统,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抓好省、市、县三级在线监测联网,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主要河流断面的水质、主要水源地水质、14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等五个方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抓紧制定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建立健全“能评”制度。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节能评估情况,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建立实施“企业限批”、“局部限批”、“区域限批”制度。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审批其新上项目。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修订《**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省“双千企业行动计划”。**期间,我省参加国家节能行动的64家重点耗能企业要节约850万吨标准煤,参加省节能行动的年用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要节约70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计量和统计。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组织开展用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在重点耗能企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与节约情况,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按照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和节能标准,加大节能管理和技术进步力度,提高企业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总结推广节能减排先进经验,开展创建节约型企业活动。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档案,所有重点监管企业凡在技术上能够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尽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实现与县、市、省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重点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将**污染减排指标分解到每一个重点企业,指导编制分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加强污染减排督察考核,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研究推行发电权和排污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通过市场竞争将小火电机组的排污总量指标交易给大型发电机组。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机制,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全社会自觉通过避峰、移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削峰填谷,制定配套政策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强制性执行节能50%的节能标准,沈阳、大连等较大城市继续执行节能65%的标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许可关,完善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年起,凡新建商品房销售时要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启动政府办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全部达到按热计量收费条件,各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在14个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发展现代物流业,推进集约化运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进行城市(际)功能区和快速公交设施(包括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逐步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鼓励生产和使用新能源与节能汽车,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和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开发和推广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二甲醚、生物柴油以及纯电动、混合动力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建立健全机动车污染排放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环保年度检测制度,强化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管理,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维修体系。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的报废更新。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新能源与节能汽车产业化。凡达不到排放和能耗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推广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先进科技和信息手段进行道路运输组织管理,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开展对家用电器及照明灯具等产品能效标识的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格查处虚假标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能效质量欺诈行为。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加快节能认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建立以认证机构为主体的节能认证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认证技术。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落实《**省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制,构建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充实节能管理人员队伍。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省监察、市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重点加强县级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大力支持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各级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快省节能减排立法体系建设,加快制定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清洁生产促进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机动车尾气控制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适时修订**省节约能源条例,积极开展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办法以及电网调度管理等立法项目的调研和论证;抓紧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规章的制定及修订;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等方面立法的准备工作。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加强全省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以石化、电力、煤炭、水泥、钢铁、电熔镁等高耗能行业为主,制订100项以上具有强制性和前瞻性的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引导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污染物地方性排放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研究制订省环保工程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到**年,所有燃煤脱硫机组的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不予核定或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经环保和建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方予核定拨款。建立城市污水厂运行报告制度,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每季度将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在**年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取缔;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价格政策,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苦咸水、矿井水、雨水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适时提高钢铁、化工、建材等10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COD排污费标准;制定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及高污染行业超标准排污加价收费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确保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征收标准,力争3年内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按标准征收到位。

(三十七)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研究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可再生能源开发、淘汰落后产能、污染治理、烟气脱硫改造及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整合现有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向节能环保倾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进和支持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行河流断面考核,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市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直接补偿给下游城市。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三十八)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以及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通过政策性调节手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货币信贷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节能减排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节能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要把企业的节能环保信息作为对企业进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浪费能源、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可采取限贷、停贷、不予上市融资审核措施。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认真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栏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意义、政策措施。要组织好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学校、社区等活动,建立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利用公共媒体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普及节能减排知识,传播节能减排理念。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培养节约环保意识。培育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选择有代表性的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面向全社会开放。

(四十一)建立政府表彰制度。探索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重点研究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机制、结果使用等。完善政府表彰奖励政策体系,建立协调的工作格局。

各地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10)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发展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通过管理、经济、政策等手段,建立起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调节、企业自觉行动、公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相互促进,发展是目的,节能减排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科学发展。

坚持开发与节能减排并举,节能减排优先。

坚持把节能减排与产业结构优化、环境保护、技术进步以及培育科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相结合。

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较2005年降低20%左右;行政管理等机关事业单位节能20%左右;农业综合能耗降低10%左右;“十一五”期末,我市城区主要污染物未经处理排放总量减少40%以上,农村主要污染物未经处理排放总量减少20%左右;节能建筑推广率达到6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644吨;COD排放总量控制在4447吨,比2005年削减17.9%;出境断面水质控制达到Ш类。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做为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的一把手,是本单位和本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日常工作常人抓,建立健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2.落实工作责任

市发改局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协调、调度、综合以及项目节能方面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审查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业和农村的节能工作;市经济局负责工业企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的节能工作;市城建局负责建筑业、社区及城市公用设施的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级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和卫生系统的节能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高污染企业的减排整治和其他行业减排指标的量化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全市各行业节能减排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其他部门都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同做好节能减排的相关工作。

三、节能减排重点领域

1.强化工业节能减排。突出抓好两个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鼓励能量回收和废物综合利用,倡导清洁工业和绿色工业,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2.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在建筑物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推进节能建筑物的设计、制造,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节能建筑推广率要达到60%以上。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现有建筑节能改造。

3.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建设便捷、高效、节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鼓励公交优先。提高交通运输工具的效能,加快淘汰高能耗、污染重的老旧运输工具,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在公用设施、宾馆、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建设脱硫设施,尽早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加快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运营机制,加快城市排污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收集率。

5.抓好农村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规模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农作物秸杆气化集中供应系统;加强农村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工作。

6.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减排。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实施节能采购。

四、加大节能减排工作监督管理力度

1.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市节能办抓紧制订有关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将能耗指标纳入各乡镇、办事处和各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做为各部门和行业主要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市统计局要会同市节能办定期向全市公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事业单位等能源消耗和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

2.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监测体系

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相关部门制定的主要能耗行业产品能耗标准,对主要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单位能耗限额等标准的执行情况加强监测,严格执行,常抓不懈,确保实效。

3.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

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高污染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实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的任何建筑物,一律不予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节能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和严肃查处;统计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能耗数据,如实统计情况。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推进全社会共同节能减排

1.加强节能减排管理队伍建设。要加强节能减排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力量,完善节能减排监督体系,强化对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

上一篇: 电子沙盘财务总监总结 下一篇: 教育计划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