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安全论文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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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安全论文

家庭安全论文篇(1)

关键词 :依恋理论家庭暴力受害儿童 综述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828(2015)04-0111-05

DOI: 10.3969/j.issn.1672-4828.2015.04.014

何姗姗,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博士(上海200241);杨萍,广州市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 510000)。

依恋理论起源于母婴依恋的研究,主要研究照料者(多为母亲)与孩子的互动经验对孩子的认知和行为发展的影响。目前,依恋理论的研究对象也逐渐从儿童扩大到青少年和成人;依恋理论研究的依恋关系也开始从最初母婴依恋扩展到更大范围的依恋关系,如亲子依恋、师生依恋、同伴依恋和成人依恋等;依恋理论的应用也开始从儿童入学教育发展到成人婚恋关系、留守儿童的发展、自闭症和抑郁症儿童的治疗、戒毒人员的毒品依赖和亲密关系中暴力行为等领域。然而在依恋理论视域下的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家暴”)受害儿童的研究仍十分有限,基于此,本文将这方面的研究分为家暴对儿童依恋类型的影响,家暴与儿童依恋、儿童不良心理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在依恋理论的指导下的家暴受害儿童的干预研究三个方面进行述评。

一、依恋理论简介

依恋理论( Attachment Theory)是研究个体与亲密他人之间的情感纽带关系如何影响个体在社会认知、行为方式等方面发展的理论,其主要理论基础是心理动力理论、符号互动论、建构主义理论、系统理论和社会支持网络理论(文军等,2013)。英国儿童精神病专家约翰·鲍尔比(John Bowl-by)是依恋理论的奠基人,他在前人的基础上,对依恋关系进行了更加系统的研究,提出了依恋理论。他系统论述了依恋产生的生物基础、依恋的阶段性发展及其内部工作模型,还对依恋的主要特征进行了剖析;而玛丽·爱因斯沃斯( Mary Ainsworth)等人对依恋质量与性质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则更深层次地充实和发展了依恋理论(谷传华、王美萍,2000)。进入上世纪80年代后,学者们拓展了依恋领域的研究内容,进行了对青少年和成人依恋的研究。随着学者们的研究,依恋理论的内容更为系统和严谨。首先,依恋行为的研究不仅限于婴儿期,而是扩展至人们毕生发展过程;其次,依恋的对象也不仅限于母婴依恋(亲子依恋),更扩展至社会人际网络中的重要他人;最后,依恋关系不再有从属之分,而是更加注重互动双方的相互影响。

二、家庭暴力对儿童依恋类型的影响

家庭暴力会影响儿童与主要照顾者依恋关系的建立,从而可能影响儿童依恋类型的形成或者改变其原有的安全型依恋。有研究发现遭受虐待的儿童属于回避型依恋或者焦虑/矛盾型依恋( Shiakou,2012),依恋风格的跨文化研究结果表明,依恋结构和依恋风格在文化间的差异不显著,依恋具有跨文化的、普遍的解释意义(刘曦,张建新,2007)。Muller等人(2000)的研究指出,在儿童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成人中76%属于非安全型依恋。而且Waters等人(2000)在一项20年的纵向研究中发现负性的生活事件,如遭受家庭暴力能充分的解释一个人从安全型依恋到不安全依恋的转变,67%的安全型依恋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之后转变为非安全型依恋,而只有15%的安全型依恋的儿童在没有遭受家庭暴力情况下转变为非安全型依恋。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影响儿童的依恋类型多倾向于形成非安全型的依恋类型(回避型或者焦虑/矛盾型),且这种非安全型的依恋类型相对比较固定,往往难以变更。

三、家庭暴力与儿童依恋、儿童不良心理和行为之间的关系

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儿童依恋类型的形成产生影响,而且还会通过影响个体的依恋关系进而对儿童的心理、行为、认知产生不良作用。张迎黎等人(2010)研究发现儿童虐待、亲子依恋和青少年抑郁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且不受性别影响。也就是说无论施暴方是父亲还是母亲,都可以通过作用于亲子依恋的关系对儿童的心理造成不良效应。Sousa&Herrenkohl&Moylan(2011)也对家庭暴力、个体依恋关系以及个体的反社会行为三者之间的联系做了研究,结果表明遭受或者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在之后的亲子依恋关系和儿童的反社会行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儿童在遭受或者目睹家庭暴力后其与父母的依恋关系会受到影响,转变为不安全型的依恋关系,同时这类关系模式会影响其后的社会认知,从而在青春期出现反社会行为。也就是说非安全型依恋和家庭暴力会对儿童的不良行为和不良心理产生独特的联合效应,家庭暴力可以通过作用于个体依恋关系而对个体的认知、行为产生负效应,同时家庭暴力和亲子依恋关系的质量均对儿童的不良行为和人格有预测作用。彭咏梅等( 2011)也发现,儿童受虐经历不仅会直接影响个体的B群人格,还可以通过降低依恋关系质量作用于B群人格,同时依恋关系在家庭暴力对人格的影响上起到关联效应。也就是说依恋关系在家庭暴力对个体人格的不利影响上起着中介作用,这也许给了社会工

作介入家庭暴力一个好的启示:提升个体的依恋质量也许能够帮助家暴受害者减少家暴对个体人格的不良效应。

Barrett&Holmes (2001)指出与父母和恋人有不安全依恋的晚期青少年比安全依恋的更容易把模糊的社会环境理解成充满危险的社会环境,后续研究还发现,与父母有不安全依恋的青少年对环境的积极反应较之与父母有安全依恋的青少年要少,而更多的是采用回避和有攻击性的回应策略。Shaver等(1998)发现在婚恋关系中,与伴侣为不安全依恋的的人因害怕被抛弃更容易有虐待和消极的情绪、情感体验,一旦感受到有被抛弃的风险时,他们往往会采取一种敌对和仇视的较为消极的应对策略。

Godbout &Dutton&Lussier( 2009)从依恋理论的角度解释了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内部工作模型的影响,指出目睹和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会影响孩子对父母的可用性和可依靠性的信心。孩子可以很容易的理解和接受父母的评判性言语、愤怒情绪和暴力行为看作为是对他们的拒绝和放弃,家庭暴力氛围下的冲突和恐惧也会使父母减少对孩子的照顾。因此,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他们的基本需求很难从照顾者(父母)那得到持续且充分的回应和满足,从而损害他们积极的自我一他人的内部工作模式的发展。而对于家庭暴力对于儿童的不利影响,是和父亲依恋相关还是和母亲依恋相关的问题。

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出,儿童的不良心理和行为可以通过家庭暴力作用于依恋关系质量产生影响,同时也可以通过改善依恋关系质量尤其是和母亲的依恋关系,来减少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不利影响。因此,基于这些研究发现,防止儿童遭受家庭暴力能够减少青春期的反社会行为,改善或者修正亲子依恋关系(包括父亲依恋和母亲依恋)同样能够有效的缓解家庭暴力对儿童的消极作用,预防和降低家庭暴力受害儿童在青春期出现反社会行为的风险。

四、依恋理论下的家暴儿童干预研究

Bowlby -开始就关注通过对依恋过程的理解和掌握来提升教育、心理治疗和社会政策的干预效果方面的研究,尤其是针对儿童的研究。Bowlby认为案主(来访者)很可能会把治疗师当作依恋对象,重要的是治疗师也应该为案主(来访者)提供一个安全基地。很显然,Bowlby将治疗师和案主之间的治疗关系看做是一种对原有的非安全型依恋关系的一种替代和纠正。Shaver& Mikulinc-er(2010)对一些研究进行总结概括,这些研究结果支持着Bowlby关于治疗师和案主的治疗关系的观点,但是他认为这种关系需要循序渐进,即治疗师最初应该满足案主的一些特殊的需要,在建立了良好的、安全的、相互信任的治疗关系的基础上,再去挑战案主的一些在非安全的依恋关系上建立起来的行为习惯模式。一个优秀的治疗师不仅仅扮演着案主的依恋对象、照顾者的角色或者为他/她提供一种依恋模式,而且在整个治疗过程中灵活变化,帮助案主远离非安全的依恋模式。

很多学者关于家庭暴力、依恋关系与儿童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为干预家庭暴力对受害儿童带来的不良影响提供了线索。Stephanie,Helen&Sadhbh (2008)就指出儿童和青少年生活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下会增加他们体验情感、身体和性暴力的风险,而这些也会影响他们情绪和行为的发展,增加让他们的生活遭受不幸的可能;但同时强调有一系列的保护因素会减轻这种不利影响,特别是一个能够有着强关系的可以依恋的成人照料者,而这个人通常是母亲。关于父母与孩子的强依恋关系会减轻家庭暴力对于儿童的不利影响是否存在性别上的差异,Duane& Carla (2009)对此作了研究,在他们研究招募的272名大学生中发现这种性别上的差异是存在的,增强母女依恋关系对于施暴者是父亲的家庭暴力受害儿童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受害者是儿子,增强母子依恋关系却无法起到调节作用;而如果施暴者是母亲,受害者无论是女儿还是儿子,增强父女依恋关系或者父子依恋关系都无法起到调节作用。

Berlin&Boris(2010)所做的一系列对照组实验表明,无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以证据为本的家庭干预都对存在不同程度脆弱性的家庭的安全依恋有一定的发展和促进作用。对于一些在儿童期曾经有过不良经历的家长组成高风险家庭,其现在的家庭会有强压力、低支持和家庭暴力或儿童虐待的特征,长期的不间断的家庭干预对于提升依恋安全有较好的效果:而这些干预包括每周的临床诊断和家访,并且干预持续1~2年(Carr, 2014)。(例如,孩子一家长的心理治疗包括每周两次持续一年的和母亲、孩子一起的临床会议,而这种心理治疗在长期的心理支持的情境下能够帮助母亲将她儿童期的不良经历和现在面临的生活中的压力联系起来,处理他们对孩子矛盾的情绪、情感。对于一些问题较轻微的家庭,一些简单的干预,例如几个精心设计的家访或者是孩子一家长的视频反馈)都能很好地提升依恋安全的质量。例如,Juffer等人(2007)在四个被探访的家庭中家长通过观看他们与自己孩子婴幼儿时互动的视频录像带以及一些依恋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讨论自己的原生家庭的经验对自己与孩子的互动方式的影响。他们利用这种视频反馈的方式来帮助家长改善教养方式。

近年关于成人婚恋关系中亲密伴侣的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IPV)研究表明,施暴者往往呈现一种非安全或者依恋混乱的特点,这种依恋类型会使得个体在亲密关系交往中展露出更多的愤怒情绪,以及对伴侣的压制和操控行为(柳娜等,2010)。王力等(2007)则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干预的策略,他们认为干预IPV要针对伴侣双方的依恋关系,以建立安全型依恋为目标,明确暴力产生时施暴者的情绪、行为和认知与依恋关系之间的联系,采取自我情绪安抚的疏导策略。因此,日前在关于成人婚恋关系中亲密伴侣的暴力的研究对于理解和解释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以及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借鉴的作用。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影响着儿童的成长,对儿童的负效应是可以通过依恋关系作用于儿童的,在儿童期对孩子的依恋关系进行积极有效的,以证据为本的家庭干预可以帮助孩子减轻家庭暴力对他们的伤害。因此从社会工作介入的角度来看,与受害者及其家庭建立强关系,成为他/她的依恋对象可以帮助案主减轻家庭暴力对他/她的不利影响。但是日前国内尚没有研究可以证明这一介入的有效性。

五、研究展望

依恋理论对于儿童家庭暴力的研究虽然有着较强的解释力,对家庭暴力受害儿童及其家庭的干预也有很好的指导意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和依恋关系之间的联系并没有一个很清晰的描述。同样,对于在依恋理论指导下的家庭暴力受害儿童及其家庭的系统干预研究则更是相对薄弱。目前我们需要对家庭暴力和个体的依恋关系之间的联系,以及两者之间的作用凶素进行大量的实证研究,并加以验证。在将两者之间的作用因素清晰化之后,我们应该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干预方案,从而进行对照试验,验证和修缮我们的干预方案,继而提出依恋理论下的家暴受害儿童的干预模式。这一研究的进展将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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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谷传华、王美萍,2000,《儿童依恋理伦述评》,《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2]刘曦、张建新,2007,《青少年依恋理论建构及问卷修订》,《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第4期。

[3]柳娜、张亚林、邹韶红等,2010,《亲密伴侣暴力施暴者心理干预的发展综述,《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第6期.

[4]彭咏梅、陈哲、蔡蓉等,2011,《童年期虐待、依恋与青少年B群人格障碍倾向关系的结构方程模型》,《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第1期。

[5]王力、李中权,柳恒超等,2007,《PANAS-X总维度量表在中国人群中的因素结构》,《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第6期。

[6]文军、吴同、黄锐,2013,《西方社会工作理论》,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

[7]张迎黎、张亚林、杨峘等,2010,《亲子依恋在儿童期虐待经历与青少年抑郁间的中介作用》,《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第6期。

[8]Alan Carr, 2014,The evidence base for family therapy and systemic interventions for child-focused problems,Jouma/of Farmily Therapy P.107-157.

[9]Holt Stephanie&Buckley Helen&Whelan Sadhbh, 2008The Impact of Exposure to Domestic Violence on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Child Abuse &Neglect。The Intemationa/Jozuna/ P.797-810.

[lO]Juffer, F., Bakermans-Kranenburg, M.J. and van IJzendoorn, M.H., 2007 ,PromotmgPosmve Parentmg.- AnAt-tacbmentBasedlntervention., Mahwah: Lawrence Erlbaum.

[ll]Monica Shiakou,2012,Representations of Attachment Patterns in the Family Drawings of Maltreated and Non-maltreated Children. Child Abuse Review,A,3:203-218.

[12]Muller,R.T., Sicoli,L.A.,Lemieux K.E.,2000,Relationship between attachment style and post-traumatic stresssymptomatology among adults who report the experience of childhood abuse. Jouma/of Traumatic Srtvess,13:321-332.

[13]Natacha Godbout ,Donald G. Dutton&Yvan Lussier. ,2009,Early exposure to violence, domestic violence, at-tachment representations, and marital adjustment.Persona/Re/ationships, 16:365-384.[14lPaula M.Barrett&Jane Holmes,2001Attachment relationships as predictors of cognitive interpretation and re-sponse bias in late adolescence./oumal of Child and Family Studies, 10(1):5l -64.

[15]Phillip R.Shaver&Mario Mikulincer,2010,New directions in attachment theory and research[J]. Jouma/of So-cia/and Persona/Re/ations/nps, 27(2): 163-172.

[16]Reinert Duane& Edwards Carla, 2009, Childhood Physical and Verbal Mistreatment, Psychological Symp-toms, and Substance Use: Sex Differences and the Moderating Role of Attachment. /ouma/of Farmly Volence, 24(8):589-596.

[17]Shaver P R, Papalia D., 1998 Clark C..1,Koski L R.Androgyny and Attachment security: two related model of optional personality.Personality and SocaI Psychology Bulletin, (22): 582-589.

[18]Sousa Cindy, Herrenkohl Todd I.&Moylan Carrie A. 2011, Longitudinal Study on the Effects of Child Abuse and Children´s Exposure to Domestic Violence, Parent-Child Attachments, and Antisocial Behavior in Adolescence[J]. Journal of jnterpersonal Violence, 26(1):11 1-136.

家庭安全论文篇(2)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文明素质为宗旨,充分发挥妇女作为母亲、妻子、女儿的特殊作用,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教育、提醒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家庭幸福和安全,为创建“平安”、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开展“文明交通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实现以下目标: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文明出行意识、对家庭成员教育监督的责任意识进一步牢固树立;家庭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率进一步提高;私家车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薄弱环节得到有效整改;对家庭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管显著增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

市妇联、市公安局联合制定活动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并举办全市“文明交通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仪式。各级妇联组织和公安部门要齐抓共管,层层召开会议,广泛进行动员部署。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联系妇女、联系家庭的组织优势,发动广大妇女争做文明出行的义务宣传员,提高家庭成员参与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

全市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与本地公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作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题片、编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材料。各级妇联要利用妇女之家、家长学校、远程教育网络等阵地,通过请交警进行宣讲、播放专题教育片等形式,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切实增强妇女及家庭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使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组织家庭开展“文明出行”大讨论活动。以村居(社区)为单位,以“珍惜生命、珍爱家庭、文明出行”为主题,组织广大家庭成员开展“常识进家庭、监督在家庭、提醒在家庭、欢乐在家庭”文明出行大讨论活动,发动妇女和家庭成员经常提醒、教育身边的亲人文明出行,培养广大妇女及家庭成员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

3、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有奖知识竞赛活动。以“倡导文明出行,打造平安家庭”为主题,以家庭成员应知应会的道路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常识为主要内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群众自愿答题和组织重点人群答题,提高广大家庭的参与率,进一步提高家庭成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增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自觉性。

(三)总结表彰阶段

在各县区进行活动总结的基础上,市妇联与市公安局联合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评选“全市优秀妇女道路交通知识宣传员”、“全市优秀道路交通安全家庭”和“全市‘文明交通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优秀组织单位”等,对积极开展和参与“文明交通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进一步营造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市妇联、市公安局联合成立全市“文明交通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活动的组织、指导、检查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抓好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搞好结合,确保实效。各县区要把“文明交通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与“五五”普法工作、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以及廉洁家庭、文明家庭、平安家庭等创评活动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家庭安全论文篇(3)

 

1 前言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随着社会的进步及经济的飞速增长,家庭体育逐步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论文大全,影响因素。家庭体育是由家庭成员共同参加为主的体育活动,促进家庭中每位成员身心的健康发展,优化家庭教育,使每个家庭变得更加团结、和睦、充满生机,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需要。本文通过对延安市部分家庭体育开展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家庭体育开展在动机、频数、方式、时间及空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宜的、实质性的相应建议,促使居民充分认识家庭体育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以更好的推动延安市家庭体育的发展。

2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2.1研究对象

本文以延安市家庭体育的开展情况为研究对象,以随机抽取的延安市500个普通家庭为调查对象。论文大全,影响因素。

2.2研究方法

2.2.1问卷调查法

在延安市城区选取10个居民小区作为调查点,在每个调查点随机抽取50户普通家庭,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问卷发放。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482份,回收率为96.4%;其中有效问卷469份,有效率93.8%。

2.2.2文献资料法.

通过在图书馆、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广泛查阅有关家庭体育的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资料,并对家庭体育的相关书籍进行详细查阅。

3 结果与分析

3.1延安市居民对家庭体育活动态度的调查与分析

通过对延安市居民对家庭体育态度的调查显示:非常重视体育的家庭占家庭总数的10%,重视体育锻炼的家庭占29%, 53%的家庭对于参加体育活动持一般性态度。论文大全,影响因素。可见,延安市居民能够正确认识体育锻炼的功能,比较重视家庭体育活动的开展。

3.2延安市居民参与家庭体育活动动机的调查与分析

通过对参与家庭体育的469个家庭的参与动机调查:延安市家庭体育活动的参与动机呈多元化特征。家庭居民参与家庭体育的动机排在前五位的是有益身心健康、休闲娱乐、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和舒缓压力、调整情绪。由此看出,绝大多数家庭对体育的健身价值给予较高的评价,参与体育是为了解决身体的健康问题。同时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我们也要认识到,无论是有意识或无意识选择和家人共同参与体育活动,都已经促进使体育的本质功能向社会功能的转化。

3.3延安市居民参与家庭体育活动的频数、持续时间及时间段的调查与分析

调查发现,延安市居民参与家庭体育的情况较好,但受季节、时令、气候等条件影响较大,一般来说,夏季的参与率较高,其次是秋季和春季,而且各季节中节假日参与率较高,毕竟现实中很多家庭成员并不是恰恰在每天同一时间能有共同余暇时间,所以选择在5天工作之余的周末、春节、“五一”、“十一 ”这些法定节假日能和家人享受天伦之乐;一天中,早晚属于锻炼高峰时间,并且持续时间相对较长,持续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占到总调查家庭数的78.9%;表现出对家庭体育活动的极大兴趣,并且近六成的家庭成员参与体育活动后有很好或较好感受。这表明体育活动己走进百姓的日常生活,并为促进大众健康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3.4延安市居民家庭体育活动空间选择的调查与分析

延安市家庭体育的主要活动场所集中在住宅小区空地、广场和公园、旅游景点等等公共活动场所。近几年,延安市家庭的住宅条件不断改善,政府对居住小区的绿化、健身空间都有一定的强制标准,为家庭体育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因此住宅小区空地成为首选。城区的自然环境不断改善、城市文化广场建设力度加强、旅游景点的免费开放点等都是政府利民的好事情。论文大全,影响因素。因此,广场、旅游景点成为延安市家庭体育的第二选择地。

3.5延安市居民参与家庭体育活动的项目选择情况分析

延安市家庭在体育项目的选择方面排在前十位的是:散(跑)步、羽毛球、乒乓球、球类运动、类、交谊舞体育舞蹈、登山、旅游、自行车、台球,基本都是一些普及性高和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运动项目。论文大全,影响因素。以上排列说明:第一,目前延安市家庭居民从事的体育活动项目对场地的要求不高,体育器材非常简单。论文大全,影响因素。第二,活动节奏易于掌握,活动量相对较低,技巧性要求不太高。第三,体育项目以无资金投入或少资金投入项目为主,表明目前延安市居民对体育的资金投入还是不高。

3.6延安市家庭体育消费水平的调查与分析

本文用年体育消费支出来衡量延安市居民家庭体育消费的实际情况。调查显示,延安市家庭中没有体育消费的家庭只有18家,占3.8%;体育消费在1-500元和501-1000元段的家庭最多,占到被调查家庭总数的56.7%。由此可见,人的生活已经与体育密不可分,无论收入高低,人们都需要体育,都会在体育上投入资金,体育消费己经成为人们生活消费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

3.7延安市家庭体育消费结构

延安市家庭体育消费的结构以实物型体育消费为主约占消费总额的61.2%,其中购买运动服装鞋帽所占的比率最大,因为运动服装鞋帽既能在用于参加运动时,又能在日常生活中穿着。延安市居民家庭体育消费中实物型体育消费的比例远远高于非实物型体育消费,说明延安市家庭体育消费还停留在低层次上。参与型体育消费是体育消费的核心内容,体育消费水平的高低主要看参与型体育消费所占的比重,参与型体育消费直接形成健身娱乐市场,延安市家庭体育消费中参与型消费仅占23.7%,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延安市的健身娱乐业的规模和结构尚处于初级阶段。

4 结论

4.1总体上讲,延安市居民能够正确认识体育锻炼的功能,比较重视家庭体育活动的开展;在参与家庭体育活动的动机上呈多元化特征,虽主要是解决身体的健康问题,但开始对体育衍生出的更深层次的满足人们精神的价值有所认识,对体育在身体、心理、社交等方面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视。

4.2延安市居民参与家庭体育的频率较高,但受季节、时令、气候等条件影响较大;活动时间段集中在早晚或节假日,且持续时间较长;活动地点的选择大部分在住宅小区空地、广场和公园、旅游景点空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且有向室内体育场馆(地)和户外转移的迫切愿望。

4.3延安市家庭在参与体育时以直接参与为主,散步、羽毛球、乒乓球、类登山、三大球等无资金投入或少资金投入项目为家庭成员经常一起参与的体育活动,体育器材简单,活动量相对较低;家庭的体育消费水平不高,结构尚不合理,以实物型体育消费为主,非实物型体育消费有待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陈海燕.安徽省家庭体育现状调查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3,26(4):449-451.

[2]陈雁飞.北京城区小学学生家庭体育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8(6):743-451.

[3]周挺.成都市城市居民家庭体育消费现状调查[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31(2):32-24.

[4]吴宗美,邓铭英等.城市现代家庭体育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2,26(5):55-56.

家庭安全论文篇(4)

把“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纳入建设“平安*”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家庭为主体、以村和社区为基本单位,与“五好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有机结合,通过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进一步落实普法宣传进家庭,文化科技进家庭,道德礼仪进家庭,安全知识进家庭;积极营造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优美文明的社区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友爱的人际环境,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增强家庭成员的懂法守法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健康文明意识,和睦相处意识,男女平等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使更多的家庭达到无、无、无暴力、无纠纷、无事故、无、无犯罪。积极争创省、市“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示范县。通过广泛深入的创建活动,大力营造和谐文明的家庭氛围,使家

庭成员更加平等友爱,邻里关系更加和睦亲善,社区环境更加文明优美,社会秩序更加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㈠抓组织,进一步完善创建工作网络。调整*县“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县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综治办、妇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团委、计生委、局、广电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县妇联。各镇要相应成立“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村(居)、组要成立“平安家庭”创建评审小组,明确专人负责。经常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活动要有档案资料和工作台帐,定期组织检查考评,为“平安家庭”创建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提供组织保障。

㈡抓宣传,大力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各镇和相关部门要召开创建“平安家庭”工作会议,利用宣传栏、刷写固定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创建“平安家庭”的目标任务、创建标准和重要意义,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创建“平安家庭”深入到千家万户,提高人民群众“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知晓率、参与率,以实际行动踊跃参与到“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中去。广泛开展以“平安从我做起、共建平安家庭”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媒体,采取面对面宣讲、文艺演出、工作调研、专题论坛、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着力抓好主题宣传、典型宣传、阵地宣传等舆论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群众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认同“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从而以家庭的平安,带来整个社会的平安稳定。

㈢抓重点,不断丰富拓展创建内容。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精心设计、不断丰富广大群众及居民家庭喜闻乐见的各种创建活动,突出三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一是增强家庭成员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教育引导家庭成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忠实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积极营造健康、文明、安全、和谐的家庭环境。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努力倡导家庭成员之间理解信任、关心爱护,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和睦团结。三是着力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积极化解家庭矛盾纠纷,消除家庭不安全隐患,加强重点人员帮扶救助工作,强化监护人意识,做好家庭、社区矫正及帮教对象的转化工作,加大对失足青少年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㈣抓管理,规范创建工作各项制度。统一实行“平安家庭”创建的申报、评审、命名、表彰等制度,强化创建活动的规范管理。1、申报、审核:各镇统一制表,由家庭户自主申报,村民组评定小组对照《“平安家庭”创建标准》(见附件1)对申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每半年一次),将评议结果上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平安家庭”户评选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评选出“平安家庭”示范户,将评选结果上报镇创建“平安家庭”活动领导组办公室,各镇“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统一组织检查验收。2、张榜公布:“平安家庭”户由村(居)民组在本组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平安家庭”户、“平安家庭”示范户由所在村在村务公开栏上每年度张榜公布一次。各镇“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平安家庭”示范户统一命名和授牌;县“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各镇评选出的事迹突出的“平安家庭”示范户进行表彰。3、动态管理:对“平安家庭”户和示范户实行动态管理。已命名的“平安家庭”户和示范户,凡不符合“平安家庭”评选标准(见附件2)不得再评为“平安家庭”,是示范户的由镇、村组织摘牌。建立健全评选档案资料,做到每村、社区一册“平安家庭户简明登记表”;各镇、村建立“平安家庭”示范户命名档案,“平安家庭”户统计表,同时要有动态管理的相关资料。

㈤抓考评,建立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全县“平安家庭”创建考评工作由县“平安家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评时段是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考评方法:1、坚持半年初评、年终总评。考评成绩分别占20%、80%。2、对照考评细则内容,实行实地察看、走访群众、查阅有关台帐资料相结合的方法,每个镇抽查一个村或社区、一个“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成员单位,“平安家庭”示范村、组分别必查一个。3、年终按总扣分的10%比例折算计入综治工作考评。4、考评结束后,由县“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根据考评情况确定考评结果,并报县委、政府审定。全县评选先进镇2个,由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后进镇1个,进行通报批评。5、综治、、计生工作在全县年终考评中被评为倒数第一、二名的镇和单位,取消当年“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评先资格。

三、工作要求

在全县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是一项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明确目标任务,有序开展,扎实推进。

㈠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要以家庭为主体,以村、社区为基本单位,由政法、组织、宣传、妇联、综治办、计生、共青团、公安、司法、民政、广电等联合组织实施。各镇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职责任务的落实,解决工作必须的经费,确保本地“平安家庭”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㈡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综治部门要将创建活动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协调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督促落实平安创建措施,与平安建设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表彰。

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治安混乱地区的排查整治,解决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发挥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站)作用,为村、社区、家庭生活创造更好的治安居住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司法行政部门要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要建立健全各级妇女法律服务(援助)机构和家庭暴力的伤残鉴定中心,加大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家庭成员,尤其是广大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力度。

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发动青年、妇女群众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宣传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安徽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要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综治等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努力做好受害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帮教工作。利用基层维权网络和社会化维权机制,为弱势群体和贫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公益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宣传、广电部门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宣传工作,使“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走进千家万户。激励社会各方面更加牢固地树立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更加自觉地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营造出人人平等、人人参与、共建平安幸福家庭的良好氛围。

组织、法院、检察院和计生、民政、等部门都要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平安家庭”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㈢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各部门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注意区分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家庭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

要把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道德素质作为“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重点,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大张旗鼓的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徽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家庭成员认真学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在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环境上下功夫,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努力倡导家庭成员之间理解信任、关心爱护,邻里之间互相帮助、和睦团结。要在维护社会稳定上下功夫,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家庭、社会矛盾,努力防控和杜绝家庭不安全隐患,加强对一些吸毒人员、服刑在教人员的子女、有不良行为的闲散青少年、流浪儿童以及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救助工作,强化家庭监护人责任,减少辍学学生的数量,并做好家庭、社区矫正及帮教对象的转化工作,加强对失足青少年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助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各镇在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中,要整合创建活动资源,把“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与“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与“不让进我家”活动结合起来,与做好工作结合起来,与开展法律帮助和社会救助活动结合起来,与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妇女维权岗”、“青少年维权岗”、实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等活动结合起来,努力做到互相促进、相得益彰,使“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不断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大力宣传,广泛动员

家庭安全论文篇(5)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深化改革路线方针政策下,“家庭暴力”的存在,无疑是建设现代化社会的不和谐音。

2011年,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第三次全国妇女地位调查显示,在家庭生活中遭受侮辱,殴打,侮辱,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经济控制,强迫和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妇女,比例高达24.7%。 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危害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利,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愈演愈烈,唯有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才能维持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首次提出,确定了通过以民事裁定的方式对家暴受害者进行保护。

这对于没有系统的反家暴法的我国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也是反家暴史上的一大创举。通过法院的裁定预先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保障了人权,有利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但在其实践应用中,包括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本身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其不足之处,深刻影响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进一步发展,和保护裁定目的的实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亟需完善,以此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更好的保护与帮助。

一、理论上的完善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出之初,就选择了9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且效果颇佳。可以说它是站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却依旧存在不足,特别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身。

(一)不以离婚诉讼为前提

1. 扩展时间和有效期。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须知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再提讼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以及其他需要制止家庭暴力的紧急情况下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诉讼。逾期没有提出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时间,即可见,要达到人身安全的保护,离婚诉讼是必要前提。但如若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方并不想离婚,那么其就无法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得到人身保护,而无法实现保护裁定颁布的初衷。而且,无论从社会观念,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或者对于离婚的“丑恶化”思想,在社会大的文化氛围、风俗习惯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一定程度上,仍选择继续忍受,以维持婚姻关系的存续。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甚至为维持岌岌可危的婚姻而包庇施暴者。

所以,即便现行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时间已扩展至诉讼离婚之前和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但仍受到诉讼期限的限制。这样的限制,对于维持离婚诉讼的进行是较充分的,而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却有些许不足。特别是离婚6个月后,遭受暴力,却又无法申请保护令的情况。所以,破除离婚诉讼的前提和延长保护裁定的有效期是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亟需考虑之处。

2. 增加保护对象。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护的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以离婚诉讼为前提的必要条件,使其只局限在家庭暴力中,通常适用于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却难以涉及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当然,对于后两者的保护也有其他法律的规定,例如在婚姻法和继承法中就有相关规定,但是,却难以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保护这些受害者。

而若不以离婚诉讼为前提,增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对象,则能提高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的各成员的安全感,为除夫妻双方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意义上的保障,维持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3. 拓宽适用范围。目前我国有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仅适用于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在申请人身安全裁定时还应当提交“证明婚姻家庭关系的证据”,这使得在家庭暴力之外的“类家庭暴力”被排除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护的范围之外,例如“亲密关系中的同居暴力”,或者同性恋爱中的暴力行为。这类非合法的法律婚姻家庭关系的存在,发生过程隐蔽而持续,与家庭暴力相似,在现今社会愈发普遍,如能扩大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范围,将此类“类家庭暴力”行为也包括在内,甚至走出家庭暴力的范围圈,协调好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和被申请人的自由权利,相信能更好地预防暴力发生,保护个人人身安全与社会稳定。

而在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的家庭暴力中,从内部和外部适当拓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范围,是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完善,推动保护令在实践中的积极运用。

(二)扩充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

首先,我国目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事项,主要表现为禁止令的形式,强制措施较为单一。而在英美法系中,除禁止令外,还通常有限制令、驱逐令和经济救济令等,且申请方式简单,适用较广。所以,在我国扩充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丰富其救济形式,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保护裁定的推广适用。

其次,我国社会现今的暴力形式已经不是单一的武力暴力了,“冷暴力”和“经济暴力”不断增长,我们对“家暴”的定义也不再局限于纯暴力,而是包括以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行为的形式。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中明确对此等隐性暴力的保护,也是值得去理论实践的。

更重要的,是对违反保护措施后的惩罚内容的扩充。在美国法律中,受虐妇女实现“保护令”的方式,可以通过打电话找警察,甚至可由警察局丈夫违反“保护令”,对丈夫进行定罪;或者直接到法院,要求法庭判丈夫“藐视法庭”罪。

目前,我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强制效果,在试点实践中看,还是有较强的威慑力的。但是我国对被申请人未能及时继续履行强制措施后的救济方式和惩罚内容却十分缺乏。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只能从《民事诉讼法》予以处罚,而没有直接的救济途径。

完善对违反裁定的处罚,具体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治安处罚,严重的甚至可以进入刑事范畴,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必须处罚到位,才能以此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顺利进行,达到最终目的。

(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入法

至2008年3月,九个基层法院的试点,已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入法具备了实践基础。但其现仍属于民事裁定,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条中也并没有相关规定,它仍依附于离婚诉讼,这是一个临时裁定,其强制力与社会普及度都不及法律条文。

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其入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若在民事诉讼中设定特别程序,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正式成为法律,则能弥补我国当前反家暴立法中的空白;各个地方可根据各地方的地情民情,以配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为目的,制定地方法律条文,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保障基本人权。

二、实践上的完善

理论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在此过程中的每一步都需要实践的支持,它是为实践而准备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完善,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现状,在我国建设法治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道路上,不断改革、完善。

(一)加大宣传,引导申请

“申请数量较少”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现阶段的一大局限,基层试点法院在试点后签发的裁定较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普及率较低。普通百姓基本鲜有了解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不知自己在遭遇家暴后可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进行自我保护,又或者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效力成怀疑态度。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虽不够完善,但无疑是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一项积极措施,一个好的措施却没有广泛的民众知晓度,其实施和适用必然存在局限。

所以,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宣传十分必要。可通过将裁定入法,或者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宣传,以此提高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公众知晓度。利用网络技术,将反家庭暴力网络化,发起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广覆盖面,宽领域的普及,让已经遭受家暴或者可能存在家暴的家庭人员认识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存在及作用。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通力配合,将安全保护裁定落到实处,消除民众疑虑,增加其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执行力度的信心;在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地方法院应发挥能动性,引导举证、确保受害者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基本的人身权利。

(二)地方法院人性化审核申请

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持续性等特点,基层法院在审理涉及到家暴的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此类案件的特性和实际情况,及时处理、判决。

而目前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负举证责任,需提交证明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在实践中,受害人很难提供施暴者施暴的证据,存在因取证举证难而无法取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情况。

因此,在有必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情形下,应增加人性化设置,适当简化证据审核程序,放低证据要求,或适当减轻举证责任,转而增加被申请人反证的责任,在确保被申请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有效促进案件的审结和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保护。

(三)加强协助执行

执行力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施行的关键,也是在实践中最艰难的一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签发后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由居(村)委会、妇联组织等协助。各机关、组织的执行力直接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果,加强其协助执行力,成为实现保护裁定保护目标的关键一步。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机关(包括协助执行组织)更应依法行政,配合司法机关公正、严明、人性化执法。首先应转变“家务事难管”的思想,积极协助执行该裁定。其次,公安机关应依法执行自己的职责,分工协调,加强与妇联等组织的配合,对存在暴力的家庭多加关注,确保裁定的执行力与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三、结语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无法根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为受害者提供所有的保障,但是,以事前保护的形式来预防和抵制家庭暴力的发生,是我国反家暴法史上的一大突破,基于此,我国反家暴的司法实践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理论和实践的各方面都需要进行完善。法者,雨伞也。为人民提供保护的“法”,必须在生活中能实实在在地成为人们的避风港。笔者认为,法只有在实践中实现其制定之初的目标,才是好的法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亦是,能在实践中切实保护受害人,以实践经验推动制度的理论完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共同促进我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发展,推进反家庭暴力事业的进展,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撑起真正的保护伞。

参考文献

[1]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全文[S].新华网,2013(11).

[2] 李明溪.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我国的适用[J].法制天地,2011.(04).

[3] 肖建国.民事保护令入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公民与法,2012(03).

[4]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03).

家庭安全论文篇(6)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和谐平安建设为核心,以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为载体,坚持在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广泛宣传、动员、组织、引导全委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和谐平安建设中来,为创建和谐平安怒江人口计生打下坚实基础,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活动主题

平等、守法、安全、和谐。

三、工作目标

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坚持以家庭为主体,以开展法律道德宣传教育为主线,以促进家庭成员遵纪守法为重点,以健康、文明、祥和的家庭环境为目标,努力营造“五个环境”:即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优美文明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友爱的人际环境,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进一步增强“五个意识”:即增强家庭成员的懂法守法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健康文明意识、和睦相处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做好“四防”,即:防拐卖、防盗窃、防抢劫、防隐患;实现“四无”,即:无、无、无暴力、无犯罪;达到“四个更加”:即家庭成员更加充满活力,家庭更加和睦美满,社区更加优美文明,社会环境更加和谐稳定。

四、创建标准

五、方法和步骤

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从年6月11日开始至9月31日结束。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6月11日—7月10日)。主要任务:

(一)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创建活动的领导,确保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二)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使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入到创建活动中来。

(三)制定责任书。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责任书。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7月11日—8月20日)。主要任务:

(一)摸底调查。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家庭情况基本调查,完成《干部职工家庭情况统计表》的填报。

(二)签订责任书。做到有目标、有责任、有任务。

(三)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量化任务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由领导小组对每个家庭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平安家庭”牌匾,并装订在各家门户上。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8月21日—9月31日)。主要任务:

(一)开展自查总结。全面总结创建活动的做法和经验,完善制度,并将“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作为经常性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检查验收。迎接县“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平安是硬环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平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激励社会各方面更加牢固地树立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特别是广大妇女在家庭中的重要作用,以家庭的平安,促进社会的稳定,积“小安”为“大安”,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创建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家庭安全论文篇(7)

各村双委、镇属各单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平安稳定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平安*”、“法治*”的决定,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照乐妇字〔2006〕30号文件精神,经决定,在全镇联合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法治*”和“平安*”的奋斗目标,坚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各方面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以家庭的平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二、目标任务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坚持以家庭为主体,村居为基本单位,以增强“五个意识”:即增强家庭成员的懂法守法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健康文明意识、和睦相处意识、男女平等意识;营造“五个环境”:即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友爱的人际环境,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做到“四防”:即防拐卖、防盗窃、防抢劫、防隐患;实现“七无”:即无、无、无暴力、无纠纷、无事故、无、无犯罪;达到“四个更加”:即使家庭成员更加充满活力,家庭关系更加和睦美满,邻里更加文明融洽,社会环境更加和谐稳定为总目标。通过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使我镇“平安家庭”创建率达60%以上。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村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积极参与,必须加强领导,形成党政领导综治协调,妇联指导,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依托村居实施的工作格局。为达到以上目标,我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仇康亮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叶国强,政法委员庄再忠为副组长,刘素英、王娜、薛志实、赵顺燕为成员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协调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的经验。各村(单位)要在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反对家庭暴力、预防青少年犯罪、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创建“无毒家庭”等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实现维权与维稳的有机结合,积极履行以下职责:综治部门积极牵头协调,将“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纳入“平安*”的创建活动之中,督促落实相关措施。妇联组织切实担负起“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负责“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和检查督促。建立健全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制、目标化管理台账制度和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确保创建质量。积极利用维权热线、社会化维权机制和基层维权网络,为弱势妇女群众和贫困家庭提供法律帮助和公益服务。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断深化“文明家庭”、“不让进我家”、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居”等项活动。大力开展对广大妇女的普法教育。共青团组织积极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加大青少年禁毒教育基地、青少年维权中心的建设力度,依托村居青少年法律学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阵地,加强村居禁毒帮教志愿者队伍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有不良行为的闲散青少年、流浪儿童、吸毒人员子女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求助和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两抢一盗”等多发财犯罪活动,积极开展重点地区治安整治,及时查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着力解决突出治安问题。规范和加强110接处警工作,广泛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和基层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家庭暴力投诉站的作用,依法查处因家庭暴力等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家庭暴力等方面的报警,及时出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处置工作,对能够立案的及时立案查处,为维护社会文明、家庭和谐创建良好的治安环境。司法部门制定并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家庭成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能力。针对家庭突出问题,及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广播电视站认真做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积极与妇联、团委、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利用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该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创建目标考核评估办法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四、工作步骤和措施第一阶段:宣传教育(9月15日—9月30日)创建“平安家庭”必须把宣传工作贯彻于创建活动的全过程,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要以活动为载体,抓好主题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节日进行集中宣传教育,将创建活动具体化、形象化、通俗化。二要以家庭为阵地,抓好普法宣传,采用以案说法、法律咨询、层层培训、发放各种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法律知识进家入户。三要以志愿者队伍为依托,抓好群众性宣传。要充分发挥团体会员、专家学者以及维权志愿者、群众自治组织等力量开展宣传教育。四要以舆论为导向,抓好社会宣传。充分运用主流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第二阶段:创建实施(10月1日—10月31日)各村(单位)要严格按照“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考订标准,分阶段认真组织实施,创建活动要抓住三个重点,实施“三项工程”:一要以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质为重点,实施“法制宣传进家庭”工程。以“五·五”普法和妇联“法制宣传年”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家家学,法律进万家;家家议,以案释法律;家家做,用法维权益;家家评,争做守法好公民”活动。二要以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为重点,实施“文明新风进家庭”工程。将“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和开展文明家庭、无毒家庭、学习型家庭、绿色家庭等特色家庭创建活动有机结合,与创建文明社区、村居有机结合,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不断丰富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内涵。要开展六学六创活动:即学法律法规,创守法明理之家;学文明礼仪,创道德诚信之家;学科技知识,创小康富足之家;学家教知识,创“双合格家庭”。三要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实施“家教知识进家庭”工程。以家长学校家教中心为依托,引导广大家长学习家庭教育新知识,进一步提高家教水平,特别是要做好问题家庭、贫困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引导、帮扶和救助等工作,努力防控和杜绝家庭不安全隐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第三阶段:检查总结(11月1日—11月30日)在创建活动中,各村(单位)要积极探索农村流动人口中“平安家庭”创建的模式和机制,认真总结推广创建中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示范先行、典型引路和的形式来推进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要精心培育一批“平安家庭”创建户,通过带动示范作用,使“平安家庭”创建走进千家万户。要善于发现“平安家庭”创建的特点、特色,进一步深化“平安家庭”创建的内涵,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评选表彰“平安家庭”示范户等形式,创出不同模式,富有特色的“平安家庭”品牌。各地要在11月底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总结上报镇妇联。镇“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于年底对创建工作进行检查,评选表彰一批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家庭安全论文篇(8)

农村改革;安徽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K27;D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12-0010-03

“中国改革从农村开始,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这已经成为关于中国改革史叙述中的一个流行话语,遍见于党政文献、学术著述以及媒体文章之中。对于“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论,正不断受到其他省份农村改革材料的质疑,在实证意义上难以清晰界说。真正值得探讨、考辨的问题,或许在两个层面:一是为什么会产生农村改革发源地的话题,二是“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论为什么会逐步成为流行而且强势的话语。

人们在叙述中国改革的时候,经常进行农村改革和城市改革的划分。有趣的是,惟有在谈论农村改革的时候,才会突出强调改革从哪里开始,进而产生关于具体地点的争议,而在谈论城市改革的时候基本上不存在这一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如此不同的谈论问题的方式,答案或许可以到农村改革和城市改革在行为主体、推进机制方面的差异上去找。

20世纪70年代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一开始就是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导的。早在粉碎“”之后,国家经委就开始运作企业改革。[1]1978年10月,中共四川省委决定选择6家企业进行扩大自的改革试点。[2]1979年5月,国家经委等六部门决定在京津沪三市8个企业进行企业管理改革试点。到1980年6月底,全国试点企业累计达6600多个。[3]

与此相反,作为农村改革初期最主要内容的家庭承包经营,则是由农民自下而上自发进行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农村工作条例中明确写着:“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4]家庭承包经营在党和国家政策、体制层面上还是严禁的,因此,农民搞土地的家庭承包,实际是在突破禁令。但农民的实践也自下而上推动着党的认识和政策的转变,历经三四年的争议,家庭承包经营终于获得高层认可,并通过中央一号文件予以确认。

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改革,其起始时间、地点和大致节点,自然比较分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正是这种意义上的改革。因此,关于城市改革从哪里开始,就不成为问题,更不会引起争议。

相形之下,农村改革的情况就要复杂一些。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民自发、秘密地搞起来,后来逐步得到党和政府承认的。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农民什么时候开始,尤其是哪个地方的农民最先开始搞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则难以说得清楚。在这种背景下,关于农村改革起源地的争议正由此而起。

按一般的叙述,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民秘密搞家庭承包经营,是在1978年底。其实在安徽,搞家庭承包经营,在时间上和小岗相仿甚至还要早的地方,也不乏其例。比如,1978年秋天,安徽肥西县山南区在大旱灾胁迫下,就实行了包产到户。1978年10月底,安徽来安县十二里公社前郢大队农民也自发搞起“分田单干”。[5]

而在全国范围内,和安徽农民差不多同时搞家庭承包经营,甚至还早于安徽的地方,着实为数不少。比如,1978年贵州黔南州 “5月底统计,发现分田单干和包产到户、包产到组、按产计酬的生产队共1886个,占生产队总数10.3%”[6]。广东海康县北和公社谭葛大队1978年进行包产到户试点。[7]山东的东明、曹县、高唐、夏津、莘县,在1978年就有开始搞包产到户的村庄。在安徽小岗农民决定大包干时,山东至少有几十个村已经包荒地到户了。[8]1979年3月26日,四川省委办公厅《情况反映》登载,丰都县有10%左右的生产队,有的公社有20%-30%的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9]各地类似的材料,不断被发现出来,反映了家庭承包经营的深刻历史动因和深厚民意基础。

第一,当时农民的类似行动很普遍。其实,自20世纪50年代农业集体化以来,农民自发或在当地政府默许下搞家庭承包经营,已经出现过多次起落,比较大的分别出现在1957、1959、1962年前后,均在政治批判的声浪中被“纠正”。但在整个集体化时期,一些地方一直秘密地搞着家庭承包经营。“”结束后,政治氛围趋于宽松,社会经济政策趋于务实,在落实党的农村政策过程中,各地又一次自发搞起家庭承包经营,又一次引发政策和意识形态争论。只不过,这一次家庭承包经营的命运发生了历史性转变,最终获得中央的正式认可,并被构建为新时期党的农村政策的重要基石。这种情形下,要从绝对时间上去比较究竟哪个地方农民搞得早,确实难以说得清楚。

第二,家庭承包经营这种形式也很平常。在中国千百年农业发展史上,一直存在着将小规模家庭经营与较大规模的地产联系起来的制度安排。[10]20世纪50年代以来,农民不断试图由家庭包(租)集体土地的做法,正与其有相通之处。就像有学者指出的,“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农村的确立,只是对一个古老事实的发现和肯定,而不是创造一个新的事实”。[11]因此,搞家庭承包经营,对于各地农民来说,算不得多么难的事情,这种耕作方式能否获得最高层的认可,报上“户口”,才是问题的关键。于是,在全国各地发现家庭承包经营不晚于安徽农民的材料,也就不足为奇。

质言之,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说法,在实证上确实值得商榷。或许,它只是历史认知中的一个概而言之的说法,只是历史叙述中的一个典型选取的问题。由此,真正的问题就变成:安徽为什么会成为农村改革起源地的典型?

在严谨的学术著作中,叙述新时期农村改革开端的时候,一般也不会只说安徽,大多会兼及四川、贵州、内蒙古等地的情况。问题是,为什么在党政文献、媒体文章乃至大众印象中,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说法那么“深入人心”,近乎不言而喻呢?以下几个因素值得揭示。

(一)安徽农村改革的情况较早被高层关注。虽然1978年前后,许多地方也悄悄在搞家庭承包经营。但发生不一定会被发现,更不一定会有影响。相比其他地方,安徽农民搞家庭承包经营比较早地通过多种信息渠道,为最高决策层所知悉关注,并成为高层决策的参考和依据之一。比如,1979年6月,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安徽省委第一书记万里对陈云说,安徽一些地方已经搞起了包产到户,怎么办?陈云表示:“我举双手赞成。”以后,万里又就这个问题同邓小平谈,邓小平说:“不要争论,你就这么干下去就完了,就实事求是干下去。”[12]其后,1980年5月,邓小平在谈到农村政策放宽以后的情况时,举的正是安徽的例子,他说:“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13]邓小平引述安徽这两个地方的情况,无疑是对它们的支持,同时又无意中提高了它们的“知名度”。较早地为高层关注,并为中央领导人谈话所援引,自然使安徽的农村改革比其它地方有着更为“突出”的地位,从而较易让人形成安徽农村改革“率先”的印象。

(二)“大包干”的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在全国普及。家庭承包经营包括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两种形式,农村改革之初,这两种形式是并存的。但在实践中,利益关系更直接、分配方式更简单的包干到户,亦即俗称之“大包干”,更受农民的欢迎,因而逐步覆盖绝大多数农村地区。而对大包干这种责任制形式,人们基本上认定安徽凤阳的小岗是首创,起码是最典型的代表。早在1982年1月,万里就曾指出,“大包干从凤阳开始,现在遍及大半个中国,影响很大”。[14]1998年9月,在安徽考察时明确说:“安徽是大包干的发源地。”[15]农民的实践最终选择了包干到户,包干到户也成为新时期农村制度安排的基本内容之一,在这个意义上,极而言之,说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甚至说从小岗开始,确实不为过。

(三)与安徽一度齐名的省份淡出党政文献的相关叙述。其实,在20世纪80年代,叙述农村改革时,一般是安徽、四川两省并提的。无论党政高层还是普通民众,也都有这样的认识。邓小平谈到农村改革初期情况时就曾指出:“有两个省带头,一个是四川省,那是我的家乡;一个是安徽省,那时候是万里同志主持。我们就是根据这两个省积累的经验,制定了关于改革的方针政策。”[16]据中共党史专家龚育之先生说:小平同志多次说过,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的改革又是从安徽、四川等省开始的。[17]1988年4月,新华社的万里简介中,为了增加生动性,就曾写到:“万里10年前担任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以领导安徽省农民在全国率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包产到户)而闻名。同时在四川省也实行了类似的改革。当时在农民中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要吃粮,找紫阳;要吃米,找万里。’”[18]由于特定的原因,80年代末之后,在党政文献和各类书刊中,就只说“要吃米,找万里”了。四川作为农村改革的起源地之一,在实证性的历史叙述中依然存在,但不再能像安徽那样,享有某种政治象征性地位。

(四)政治舆论宣导不断强化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印象。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印象和叙述逐步定型后,又不断得到政治舆论的强化。1998年9月,在农村改革20周年之际,前往安徽考察工作,并赴小岗。他说,改革开放“首先是在农村开花结果的,而农村改革又始于小岗村”。[19]2008年9月,在农村改革30周年之际,前往安徽省考察农村改革发展情况,也到了小岗。公开报道中未见他提到农村改革起于安徽的说法,但当时新华社报道稿中写道:“30年前,滁州市凤阳县小岗村18位村民率先实行‘大包干’,迈出了我国农村改革的第一步。”[20]2016年4月,到安徽调研,也到小岗并在此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他指出,小岗村是农村改革的主要发源地,在小岗村召开这个座谈会,具有特殊意义。[21]党的最高领导人亲赴安徽小岗,在这里回顾农村改革的历史,强调农村政策的稳定,推动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正是在这种政治舆论的宣导声中,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印象也不断得到强化,并流传得越来越广。

综上所述,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说法,自有其一定的实证根据,但更多的还是一种兼具实证性和象征性的政治话语建构。在这一建构过程中,高层的决策信息来源,农民的实践选择、政治人物的地位变化,以及政治舆论的强势宣导,这些因素既是前后相继的,更是相互作用、彼此强化的。

参考文献

[1]贺敏耀.扩权让利:国企改革的突破口――访袁宝华同志[J].百年潮,2003(8).

[2]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新时期简史[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21.

[3][4]国家体改委办公厅.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汇编(上)[Z].北京:改革出版社,1990.243.81.

[5]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编写组.中国改革开放大事记(1978-2008)[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13.

[6][7][9]杜润生.中国农村改革决策纪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269.310.379.

[8]李锦.大转折瞬间――目击中国农村改革[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60-61.

[10]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教程[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10.90.

家庭安全论文篇(9)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新型的家庭人际关系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目标,通过广泛、深入、扎实、有效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促进家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以家庭的文明进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为改革和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要立足于激发和调动广大家庭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家庭成员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为改革献技出力。

2、坚持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家庭是社会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在“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中,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推动社会稳定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自觉树立维护社会主义意识,正确处理好社会、家庭、个人之间的关系,增强维护安定团结的自觉性。

3、坚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原则。使群众真正成为“文明家庭”的主体,作为群众性活动,必须坚持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吸引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要以群众为主体。

4、坚持动态化管理的原则。要适应形势要求,发动群众讨论修改创建标准,提高群众参与创建的自觉性。要定期进行表彰评比,具体名额由民主测评决定。

三、活动内容

1、大力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坚持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对广大家庭成员要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和科学精神教育,积极开展与“×××”做斗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引导家庭成员树立家庭美德、社会公道、职业道德意识。

2、大力提高家庭成员的科学文化素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在广大家庭中普及科学文化知识。要组织广大家庭成员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文化知识。在城镇要继续开展“家庭读书”活动,组织家庭读书征文、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培养家庭成员的读书兴趣,促进家庭成员读书看报的良好习惯,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科普知识讲座等形式,帮助广大家庭成员掌握科谱实用知识,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发挥妇女的半边天作用。

3、大力提高家庭成员的身体素质。要在广大家庭和家庭成员中广泛深入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健身活动。促进健康的家庭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活动。通过家庭文艺演唱会、家庭运动会、家庭技能比赛、家庭文化大院、家庭素质争优赛、家庭角色评选等活动,活跃家庭文化生活,激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共建美好家园的热情。使广大家庭在活动中起到开启心智,愉悦身心的目的。在活动中要突出健康教育这个重点,通过讲座、咨询等形式,帮助家庭成员增强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重视合理的科学的体育锻炼,逐渐开辟和建设一批比较固定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地,有计划地培养一批不同年龄的群众健身活动骨干。要从各地实际和群众需要出发,制定每年的健身计划,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4、建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要引导广大家庭成员树立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崇尚文明,反对愚昧,崇尚进步,反对落后的意识。要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能力,培养好下一代。努力学习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提高自身的科学教育水平。坚持进行“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勤俭持家”的家庭美德教育。要规范道德行为,抵制陈规陋习,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要增强家庭成员的生态意识、树立保护环境意识,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努力提高生活质量。,

四、评比条件

1、爱国守法,热心公益,群众拥护;

2、学习进步,爱岗敬业,贡献突出;

3、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

4、相信科学,移风易俗,计划生育;

5、廉洁奉公,勤俭持家,保护环境。

五、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广大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有较大提高,家庭文明程度有较大的进展;群众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有较大的增强。

六、组织领导

“文明家庭”创建要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活动,由学校文明办、办公室搞好协调指导工作。妇联负责“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组织评选工作。

七、创建措施

1、积极协调配合

“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进步的基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积极主动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相关部门,如民政、广播电视、教育、公安、司法、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环保、工会、共青团、科协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新格局,以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进行。

2、科学规划管理

家庭安全论文篇(10)

为此,8家期刊的负责人商定:在服务家庭、造福社会的宗旨下,本着公益性、非盈利和开放性的原则,共同发起组建“和谐家庭论坛”,联手打造一个新型的媒体联合体,并利用这一平台开展理论研讨、调查评选、公众讨论、专题培训等丰富多彩的公益性活动。

大家一致认为:把各个期刊所拥有的影响力和优势在一个目标下集合起来,拧成一股绳,必将更好地为家庭和谐创建活动推波助澜,同时,也一定能够促进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为提升期刊的品牌形象起到积极作用。作为开放性的“和谐家庭论坛”,期待着更多同仁加盟,壮大声势。

九届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全国妇联名誉主席彭云,原常务副部长、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会长徐惟诚等,非常赞赏“和谐家庭论坛”的宗旨,欣然同意担任“和谐家庭论坛”的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

我们曾设想将“和谐家庭论坛”注册为全国一级学会,由于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的条件限制,现暂考虑挂靠在全国妇联属下的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以此搭建“和谐家庭论坛”的平台,更好地开展各项活动。

组织机构

倡议单位:家庭杂志社

发起单位:祝你幸福杂志社(山东)

家庭杂志社(广州)

现代家庭杂志社(上海)

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黑龙江)

爱情婚姻家庭杂志社(湖北)

家庭教育杂志社(浙江)

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社(安徽)

爱人杂志社(陕西)

名誉主席:彭云(九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红十

字会会长、全国妇联名誉主席)

决策机构

秘书长单位:家庭杂志社

秘 书 长:徐春莲 (广东妇联兼职副主席、中国期刊

协会副会长、家庭期刊集团管委会主任、家

庭杂志社社长)

副秘书长:郝岚峰(山东・祝你幸福杂志社社长)

孙小琪(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现代家庭

杂志社社长)

项光荣(安徽・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社总编辑)

李厚才(黑龙江・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社长)

李基泰(湖北・爱情婚姻家庭杂志社社长)

朱李平(浙江・家庭教育杂志社总编辑)

曾博(陕西・爱人杂志社社长)

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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