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工作督察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7-26 19:49:15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篇(1)

一、提交第三季度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根据《关于报送2018年度第三季度专项督察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通知》(防改办发〔2018〕12号)要求,请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开放合作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农村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根据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形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告经本专项小组组长审签后于2018年10月30日(星期二)下午下班前报送市委改革办。

二、组织开展年度改革督察工作,报送督察总结报告

请各专项小组、各县(市、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市委全面深化改革2018年督察计划》,对改革试点任务推进情况、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已出台重大改革举措贯彻落实情况、2018年全区重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等,组织本专项小组成员单位、本地区开展年度改革督察,并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年度督察总结报告,经专项小组组长或县(市、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签审后于11月15日(星期四)之前报市委改革办。

督察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一是开展改革督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取得的实效和特色亮点,要用具体的事例、数据说明;二是落实改革任务、开展改革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要用具体的事例、数据说明;三是根据改革方案的部署要求,目前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整改;四是下一步工作打算,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和行动;五是对推动改革工作的建议,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可针对某项具体改革提出,也可以从宏观层面提出。(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三、报送2018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结

请各专项小组组织本小组成员单位对2018年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11月15日(星期四)前收集汇总本小组成员单位的2018年改革工作总结后统一报送至市委改革办,各单位工作总结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签或加盖部门公章;请各县(市、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认真总结2018年本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工作,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于2018年11月20日(星期二)前将总结报送至市委改革办。

报送材料主要内容:一是我市已出台的重大改革举措落实情况;二是我市承担国家和自治区改革试点进展情况;三是本单位、本地区主要改革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工作亮点;四是开展改革“自选动作”的有关情况;五是当前改革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六是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起草要求:一是工作总结要求客观、准确,重点总结有创新性、有特点的具体做法和措施,加强对改革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二是文字表述力求简洁,各专项小组成员单位报送材料的字数控制在2500字以内,各县(市、区)报送材料的字数控制在4000字以内。

四、准备六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全体会议

市委拟于2018年11月召开六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全体会议,请各专项小组积极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对照《中共防城港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以中央、自治区审议通过的各项改革方案,提出本专项小组拟上会方案或汇报题目,并按程序进行上报,经专项小组组长签审后于11月2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将拟上会审议的方案名称或汇报题目报市委改革办;方案送审稿和汇报最终定稿于11月15日(星期四)之前报市委改革办。

五、提交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组长牵头负责重点改革任务调研课题报告

请各专项小组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督促相关课题牵头单位完成专项小组组长调研课题报告,并经各专项小组组长签审后,于11月9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前报市委改革办。

六、报送市委深改组领导领衔推进重大改革任务情况报告

请各专项小组根据《防城港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委深改组领导2018年领衔推动落实重大改革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改革发〔2018〕 3号)文件,督促各牵头部门会同责任部门开展好相关工作,形成市委深改组领导领衔推进重大改革任务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领导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改革取得的重大进展及成果的具体运用等方面,经领衔改革任务的市委深改组领导审定后,以书面形式于11月20日(星期二)下午下班前报送市委改革办。

七、争取绩效超额加分

今年自治区设置了2分的全面深化改革的超额加分,具体指标为:

1.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改革试点(以在自治区党委改革办备案的试点为准)(1.5分)。对2018年新承担的改革试点推进,有阶段性成果,每项试点加0.3分,最高加1.5分。累计加满1.5分的市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

2.通过中央媒体(纸质)及自治区级媒体宣传本地改革经验、做法(0.5分)。改革经验、做法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中国改革报》《广西日报(头版头条)》《求是》《学习与研究》单篇刊发的,每篇(条)加0.1分;被中央改革办《改革情况交流》推介的每项改革举措加0.2分,同一内容只加一次分,本项最高可加0.5分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篇(2)

一、依法强化法律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从源头上严防冤错案件。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公诉是启动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一旦错捕、错诉,就会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导致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坚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一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市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办案细则》,细化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办案标准、工作流程。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全部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真核实证据。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16086人;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1753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查清事实。二是准确把握起诉标准。针对刑诉法严格了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市检察院制定《提高公诉办案质量的工作意见》、《规范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要求承办检察官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必须核实关键证人证言,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侦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排除非法证据55件。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各类犯罪依法提起公诉25204人;对于司法解释调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提高盗窃和抢夺定罪数额,导致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51人。三是着力统一司法尺度。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等新型犯罪,非法集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发犯罪,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43类问题,积极协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编发指导案例160余件,确保同类案件依法作出相同处理。

在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依法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的全部案件,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增加告知文书99种,完善书面、口头“双告知”制度,依法送达告知文书时坚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详细解释,确保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加重视律师对维护权益、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认真核实、记录入卷,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律师查询案件、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部实行网上预约、严格依法办理,全面落实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三是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 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犯罪。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56名未成年人,经过考察帮教,作出不起诉决定,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其中9人考上了大学。北京市有4个基层检察院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四是完善涉军案件办理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国防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害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依法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一是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问题。针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达不到证明犯罪标准等突出问题,集中进行通报、提出监督意见。针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形,依法监督立案146件,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375人;提出书面监督意见253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二是重点监督纠正不当裁判的问题。依法办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153件,抗诉意见采纳率达到75%。针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判决没有依法加判禁止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仍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13件,监督审判机关改判和纠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切实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提出抗诉5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达到85%。针对民事执行监督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制造虚假民事诉讼、骗取巨额资金的问题,以涉嫌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和诈骗罪立案侦查5人。三是重点监督纠正刑罚执行的突出问题。对刑期未满就提前释放的罪犯,逐案审查;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人员进行专项检察,17名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法全部被重新收监。同时,坚决查处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司法人员受贿、渎职犯罪,立案侦查5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依法惩治腐败的重大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505人,同比上升15.3%;其中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20件,占31.2%;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137人,同比上升85.1%。

依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发生在驻京国家部委、国有大型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20xx年,我们先后查办了上级交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信访局等13个系列专案,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目前已经立案114人,其中省部级2人、厅局级20人,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2人。依法审查起诉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等省部级职务犯罪4件。这些专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仅在查办一起涉案13人、受贿数千万元的专案中,抽调本市各级检察院400余人,持续数月奔赴全国20个省近百个地区,调查取证近千人,查清了全部事实,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全流程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司法没有特权,必须依法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受理线索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都纳入依法、规范、受监督的轨道。一是规范线索管理。实行所有线索由市检察院集中管理、统一评估、重点督办,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允许初查影响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过去经初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到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消除影响。二是规范侦查活动。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凡接触犯罪嫌疑人必录、凡讯问必录、凡搜查必录;对立案侦查、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拟不起诉的,一律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一律实行电子台账、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讯问合法、取证规范。三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对潜逃的9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逐人、逐案建立信息库,持续查明犯罪事实、赃款去向,通过网上通缉、边防控制、国际合作、敦促自首、亲情感化等多种方式,追捕、劝返21名外逃人员归案。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警示教育,与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等20多个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协议,联合开展巡展,注重以案说法,引导公职人员远离“潜规则”、依法廉洁履职。各级检察院依托查办的案件,在国有企业、金融、司法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权力寻租、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制度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预防报告76份,其中两项报告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报告。搭建行贿犯罪档案便捷查询平台,把缺乏诚信的企业挡在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门槛之外。

三、依法稳妥推进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市检察院研究制定《深化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事项,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在主要检察业务部门、3个基层院推行改革试点,着力解决行政化办案模式导致司法责任分散、虚化和难以落实的问题。一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现有检察官三分之一的比例择优选任主任检察官,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建立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专业化办案组织,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二是形成明确的权责清单。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决定权外,其他权限由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排除干扰、公正司法。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坚持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一是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从20xx年9月1日起,当事人及人可以实时在互联网上查询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等14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处理结果等100多项程序性信息;对起诉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决定书等6大类法律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全部统一上网、提供公开查询;及时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等重要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信。二是全面推广案件公开审查。对127件有较大争议和社会影响的拟作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民事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听取当事人、人、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的意见,强化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三是全面整合便民服务平台。把接待等候、业务咨询、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功能,统一整合到各院的检务大厅,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北京市有13个检察院被最高检评为“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探索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一是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依托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第四分院,落实司法改革新要求,成立由资深检察官、组织人事部门、法学专家等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从全市检察院、法院系统遴选检察官,集中办理跨区划的行政类、知识产权类、环境资源保护类、交通运输类检察案件。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托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建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涵盖26家执法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推动各区县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移送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三是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问题,为此项改革的落实做好准备。

改革业务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一律在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办案数据真实准确。对26项核心业务数据、692个办案关键节点实时公开、动态监控,并从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院、各部门、每名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改革业务考评制度。取消对各级院计分考核排名,建立定期集中通报案件质量、司法办案中突出问题的制度,不允许为追求办案数量下达指标,不允许为了考核业绩弄虚作假,确保按照司法规律依法办案。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督察力度,针对发现的取证不到位、证据审查不细致、文书制作不规范等19项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并限期整改,督促检察人员依法、规范、文明办案。三是切实提升司法能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利用9个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摸底考试、全员技能实训,公开通报考试结果、存在问题,在15个业务领域评选出176名业务标兵和骨干。全市检察机关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门人才53人。昌平院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西城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坚持从严治检,始终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2人,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自觉接受监督。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20xx年9月,市检察院向市人大会报告了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情况,配合人大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30余次,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挂账督办代表建议12件,积极将相关意见转化为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司法水平的具体措施。二是主动接受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办结政协委员提案5件,向市政协通报检察改革进展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互相评价机制。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检察院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监督员库,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共监督评议案件33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代表、委员为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呼吁、建言献策,让我们备受鼓舞。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目前,全市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能力亟待提高。部分检察人员法治意识不够牢固、业务素质不高,办理新型复杂案件、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出庭证明犯罪等能力仍有不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还需加强。二是对深化改革的认识不到位、破解难题的主动性不强。各级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等改革的进展不平衡,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问题亟待解决。三是司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检察人员执行法定程序和办案纪律不严格,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规范司法行为、狠抓队伍建设、深化检察改革中切实加以解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工作任务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在连续两年狠抓严格规范司法的基础上,再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案件都严格遵循证据标准、法定程序,健全客观性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工作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的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坚决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犯罪,深入查办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健全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对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侦查法治化水平。依托查办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年度报告等工作,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廉政机制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工作对于保护和教育干部、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积极作用。

依法规范诉讼活动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切实加强释法说理、法制宣传等工作,促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形成权责统一、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干预查办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建设,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主动重要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文书、便捷查询程序性信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努力建设过硬队伍,全面增强司法能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把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司法办案行为。开展新一轮检察业务实训,完善与公安、法院的岗位交流锻炼制度,切实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努力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加强案件流程管理等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从注重办案数量向注重办案质量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透明管理转变,从侧重内部监督制约向全面接受外部监督转变,确保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零容忍,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篇(3)

审结如此多的案件自然不易,但是法院并没有因此降低办案的质量。肖扬说,五年来,各级法院对不构成犯罪的1165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17870名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从而确保了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

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重、罪轻,已经不是相差一字之游戏,它是每个刑事被告人的人生“分水岭”。而人民法院只有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才能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和无罪不罚。在这方面,法院交出的答卷合格。

不仅如此,法院在这五年中,还办理了113**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赔偿4013件,占这类案件总数的35%,使受冤屈的公民获得了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则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这五年来,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人民群众对此是认可的———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一些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使一大批刑事案件得以严肃查处。仅在近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中,检察机关就查办了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并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554人,还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追逃行动,共捕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5115名。

曾几何时,广大群众对该查办而不予查办的刑事案件一直意见较大。如今,检察机关已强化了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据韩杼滨在工作报告中透露,五年来,对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已依法监督立案达36955件;对应逮捕、而未逮捕的,已依法决定追加逮捕达50863人,追加25297人。此举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肖扬在工作报告中说,各级法院共审结贪污贿赂案件****,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比前五年上升65%。韩杼滨则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不断加大办案力度,从而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肖扬宣布,五年来,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464683件,比前五年上升了65%,而案件种类已基本覆盖了行政管理领域。这无疑是对“民告官”类型案件不断进展的最好诠释,既显示了支持“依法行政”,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意识。

与此同时,韩杼滨也在工作报告中说,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6932件,提出检察建议15189件。这也说明,抗诉不是刑事诉讼的“专利”,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仍在不断地得到强化。

加快司法改革追求公正效率

这五年来,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中还有一个共同的亮点———积极推进司法改革,达到公正执法与讲求效率的统一。

从肖扬的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到,法院改革的步伐已在明显加快。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法院的改革目标和任务。而令人欣喜的是,“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绝大部分已经完成。”

法院改革完善了审判方式———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全面推行以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认证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的改革力度,增强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以往我们只能在影视节目中看到法官身穿法袍、手拿法槌的情景,如今已在全国的法院中开始实行。

法院改革完善了诉讼制度———推行诉讼证据制度改革;改革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救助制度。

法院改革完善了审判机构和法官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立审、审监与审执的三个分立制度,推行了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并强化合议庭职责。

引人注目的是,这五年来,人民检察院也在不断深化改革,为检察工作注入勃勃生机与活力。

早在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作出了全面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检察工作依法能够公开的全部向社会公开。

具体地说,就是建立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不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和听证制度,等等。这样,就增强了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了公正执法。

如今,已有2960个检察院选任了9000多名“主诉检察官”,从而明确了办案责任,提高了公诉质量和效率。许多地市以上的检察院还设立了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以增强突破大要案的整体能力。同时改革了侦查监督方式,实行“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侦查监督”的全新工作机制,并实施了科技强检规划,以提高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能力。

此外,检察机关还推行了机构和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并完善了行使检察权的监督机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还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机构,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并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如今,人民法院正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严格职业准入,树立职业形象,以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和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而人民检察院则坚持从严治检,狠抓检察队伍和基层检察院建设,实施“素质工程”,并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也取得了丰硕成果。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篇(4)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公平正义是党创建依法执政环境和权威的重要手段

首先,司法公正环境就是党公正执政环境。“政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执法司法力量,行使的是国家权力”[4]。党领导人民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公正直接关系到党依法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加强。党依法执政掌握和使用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力量”,司法公正所创造的良好司法工作环境和条件,就是为党依法执政创造良好的执政环境和条件。其次,司法公正权威就是党依法公正执政权威。“执法不公、司法腐败,损害的是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败坏的是党和国家的形象”[5],削弱的是党依法执政权威。司法公正是党依法执政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党依法执政权威的重要体现。党的依法执政权威和国家的法治权威,必然的内在的包括了司法权威。检察(司法)机关维护和保障司法权威,就是维护和保障党依法执政的权威。检察(司法)机关必须确立司法权威也是党的依法执政权威、国家法治权威意识,必须为巩固党的依法执政地位而忠诚、忠实公正执(司)法。

(二)公平正义是党领导人民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

党领导人民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司法公正,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才能实现党的十提出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营造的“四个环境”。其一,司法公正能够保障人权的实现。我国“人权”入宪,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公正司法就必须自觉尊重和保障人权,以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宪法精神的落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其二,司法公正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公正司法说明司法权之外的国家权力没有超出法律之上而对司法施加不当的影响,司法权本身也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而滥用,一切国家官员的行为、权力的行使都是在法律所预先设定的轨道上正常地运行,没有特权和特殊人员的存在,从法制上强力而有效地预防了腐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营造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其三,司法公正能够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要求是公平、有序和竞争,在具备完善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司法公正能使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能够防止市场混乱和竞争无序,能够有力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其四,司法公正能够维护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严格执行法律,坚决、及时、有力地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各种犯罪活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司法公正能够产生和最大限度地发挥稳定社会的作用,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公平正义是党依法执政的群众基础

“政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执法司法力量,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服务的是人民群众,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6]党领导人民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公正得到人民群众对法律、法治的拥护,党的领导和党依法执政地位就会得到人民群众一如既往的拥护。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司法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始终产生着重要影响,因而司法公正既关系到社会公正的实现,更关系到党的领导和党依法执政的长期性、稳固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7]党领导人民赋予检察(司法)机关神圣职责和法治使命,它要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依法保护人民利益;要求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从程序到实体公正,让人民满意。检察(司法)机关和广大检察(政法)干警必须牢记党领导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和法治使命,遵循人民群众的意愿、需求,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等“三个新期待”,努力以司法公正巩固和维护好党依法执政的群众基础。

二、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中检验法律监督职能强弱存亡的灵魂和生命线

在全国政法工作、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报告,要求“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更加坚定制度自信;强调加强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一)法律监督是维护执(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保护网”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法律监督”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进行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它是具体的监督,是针对具体案件的,是个案的监督,是程序性的,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8]。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司法公正这个“最后一道防线”的“保护网”。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中检验法律监督职能强弱存亡的灵魂和生命线,要“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党依法执政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网”的作用。

(二)法律监督制度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

司法公正要靠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监督职能要靠制度与时俱进建设来保证,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检察机关现行的法律监督制度、规定,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全面落实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报告、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新要求,确保在法律监督中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的新高度,在现有法律监督制度、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发展变化的形势、任务,如围绕刑诉法修改转变侦查模式,运用修改刑诉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加大类案风险研判及防控力度等,探索创新和建立健全更加适应法律监督需要的制度规定,将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推进检察机关履职监督,从制度建设上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律监督中的严格依法和监督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党中央明确要求政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9]。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对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刑事、民事检察工作,提高监督能力、强化自身监督提出新的要求,要把思想统一到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的规定和高检院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做到敢于、善于、依法、规范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的严格依法和监督机制,既是自身公正执法的保证,又是监督其它司法机关司法公正的保障,关键是要做到严格依法和掌控法律监督重点。首先,检察工作中的严格依法:一是在自身的执法环节上严格依法。如批捕、部门在对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要依法把关,防止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监督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要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执法。二是在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严格依法。严守中央政法委、高检院的办案纪律、规定,在依法惩治犯罪、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切实维护好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以司法公正来确保办案质量。三是对内部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严格依法。重点加强控告、申诉、侦查、批捕、等重点环节的监督;运用案前教育、案中监督、案后检查等有效形式和措施,实施对内部办案流程有效监督,确保公正办案。四是对公安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严格依法。严把程序和质量关,确保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其次,检察工作中的法律监督重点:一是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要克服和纠正“重刑轻民”的观念,把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以及因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而导致的错案作为监督的重点,以加大抗诉力度为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二是加强刑事立案监督。解决和防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而不查、以罚代刑及超越管辖权立案等问题。三是加强侦查监督。解决和防止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四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解决和防止枉法裁判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制度;保障并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五是加强刑罚执行监督。解决和防止虚假诉讼、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不及时依法交付执行等问题。六是纠正和防止依法应当抗诉而不抗诉等监督不力的问题。把诉讼法律监督与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以及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案件结合起来,确保法律监督依法有效进行,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三、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制改革价值定位、目标的灵魂和生命线

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报告,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强调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着力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党的建设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公信力。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检察(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定位和目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要求“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党的十五、十六、十七、十报告中,都将公正界定为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定位和目标。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对“进一步规范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内容、形式、程序”等提出新的规范要求。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是在党的领导和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统一框架下进行的。检察体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统一框架下进行。检察机关要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检察体制改革价值定位的灵魂和生命线的高度认识上,切实抓好机制改革。

(二)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亟待有所作为

其一,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必须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理论坐标。这是的重要讲话、党的十报告、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赋予的重要政治任务,是检察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坚持公平正义这个原则,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制改革就能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其二,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必须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委赋予的改革任务和高检院制定的改革规划。中央明确提出了改革“劳教制度”、“涉法涉诉工作”、“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户籍制度”的“四项改革”。高检院从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制定颁布了五年改革规划,其总要求就是全面围绕实现公平正义,其规划中规定了的内容,如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机制,以检察官会议为中心的合议机制,以检察委员会为中心的决策机制,以办案质量为中心的督查机制,以及建立办案流程、案件质量评估平台和预警机制等等[10]。对落实党的十报告、中央政法委赋予的司法改革任务和高检院提出的新改革规划,必须承前启后,深入扎实推进。其三,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改革规划必须与时俱进。《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是高检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立足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实际制定的重要基础性文件[11]。《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是高检院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增加案管内容修改制定的,已于2013年2月印发执行[12]。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以及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已于2013年1月起施行。高检院2011年7月“十三检”会议上强调的“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和“四个必须”;2012年7月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提出的“五个意识”、“六个并重”;2013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和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的新任务等。这些系列化指导方针和重要基础性文件、要求,是新时期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各项长效机制的根本性依据。其四,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必须确立勇于开创、有所作为的思想。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积极推进‘四项改革’,努力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和“着力抓好‘三大建设’,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中提出了系列改革创新任务。在明确司法(检察)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统一框架下进行的前提下,必须确立起检察机制改革时不我待思想,积极努力,有所作为,防止和避免等待观望和无所作为。其五,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要善于总结统筹。检察机制改革实践中,要善于探索总结,统筹规划立项,以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激发创造性。勇于探索、进取中的检察机制改革,为公正执法提供可靠保证,为检察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三)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亟须增加“公信力”的高概率

全面落实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报告中“提高执法能力”和“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要求,必须在扎实高效、增加“公信力”的高概率上下功夫。增加“公信力”的高概率,从思想观念上必须切实纠正和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维和习惯;从司法制度上,必须纠正和防止重结果、重实体并依此来评判执(司)法人员是否公正;从执(司)法实践中,必须厘清和完善结果是否公正、实体是否公正之标准,较之办案行为是否正当、程序是否公正,明显有着不明确、不统一、不惟一的缺陷;从能力建设上,必须强化中央要求着力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等“五个能力”建设;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上,必须加强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努力做到并能证明所办案件既程序公正、又实体公正,执(司)法人员的行为必须严格符合程序,行为和程序的正当才能保证结果和实体正当的高概率。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必须增加公信度的高概率,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渴望和现代法治社会的呼唤,是检察机制改革目标的一个重大课题,必须紧紧围绕和解决这些系列难点、热点问题,在积极探索和实践中推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亟须提高检察队伍素质

党中央要求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来抓,把打造过硬队伍作为政法工作的奋斗目标来追求,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并提出了“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素质”的主线、重点、目标和“三坚持”、“三要”的全面建设要求[13]。为有效回应党中央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实现检察队伍全面建设新要求:一是必须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机制上下功夫。将以上内容作为检察干警政治轮训的重要内容,做到人人知晓、入心入脑,为守好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机制。二是必须在加强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机制上下功夫。紧紧围绕中央政法委“三化”和高检院检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检察官队伍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体系,突出复合型、专门型人才的培养,大力开展“能手”、“十佳”等业务标兵评选活动,提升检察干警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守好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机制。三是必须在加强队伍作风纪律建设机制上下功夫。切实加大党纪、政纪和检察纪律的教育、执行力度,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过硬的队伍,为守好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提供有力的作风纪律保障机制。

注释:

[1]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新华网北京2013年1月7日电。

[2][4][5][6][9][13]孟建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 《检察日报》2013年2月17日一版。

[3]新华网北京2012年6月12日电:政法干警任何情况下都须与党中央高度一致;2012年2月20日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8]张穹《关于检察改革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人民检察》2003年第7期。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篇(5)

1.1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XX总公司党委《关于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XX总公司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强化对二级单位党建工作的分类指导和有效跟踪,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坚强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XX总公司党委决定,建立XX总公司党建工作督察制度。1.2通过党建工作督察,促进各单位党组织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各单位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确保党的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

1.3设立专职督察员,受XX总公司党委委派,履行党建工作督察职能。

2督察的对象

2.1XX总公司党委实行党建工作督察的对象为各二级党委(直属党总支,下同)。

3督察的主要内容

3.1按照“围绕中心、服务群众、维护大局”的指导思想和“围绕中心抓党建、进入管理起作用”的工作思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情况;

3.2贯彻XX总公司党委工作要求,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开展工作的情况;

3.3开展“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抓好领导人员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

3.4推进实施人力资源(人才)发展战略,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

3.5推进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3.6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化企业文化建设的情况;

3.7加强党的群众工作,推进“凝聚力工程”建设、民主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作用的情况;

3.8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9二级单位党委负责人履行党建职责的情况;

3.10XX总公司第三次党代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情况。

4督察员管理

4.1任职资格

4.1.1政治坚定,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1.2具有较长时间在二级党委从事党务工作的任职经历;

4.1.3具有较丰富的党建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经营管理工作;

4.1.4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1.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2工作方式

4.2.1每名督察员一般督察2-3个二级党委;

4.2.2督察员在履行督察职能的过程中,主要采用调研、检查、督促、建议、反映和报告等方式;

4.2.3督察员要紧密依靠被督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

4.2.4XX总公司党委领导(必要时可委托党委组织处处长)定期(一般每季度一次)听取督察员工作汇报,党委组织处负责汇总督察情况;

4.2.5督察员发现重要或紧急情况随时向XX总公司党委或党委领导报告;

4.2.6督察员在每年7月份应向XX总公司党委提交督察单位上半年党建工作评估报告,次年元月份应向XX总公司党委提交督察单位上年度党建工作评估报告。

4.3工作条件

4.3.1督察员的待遇,原则上按其任督察员前岗位的相关待遇执行;

4.3.2各单位要支持督察员的工作,为督察员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

4.4日常管理与评价

4.4.1督察员工作分工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篇(6)

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大审查把关力度,最高检报告中指出“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7673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4949件次;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16553人、不23269人。”

检察机关去年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做到了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列举了“徐辉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这些案例都很典型,检察机关在督促、参与错案纠正时,还将办理过程向全社会公开,体现了极大的决心。同时,也释放了一个信号――未来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会做更多的工作。

对于冤错案件,最高检工作报告中说,“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吸取沉痛教训,健全纠防冤假错案长效机制。”最高检的鲜明态度得到不少人大代表的赞许。司法机关注重自身反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勇于纠正错案、实现公正司法的决心和信心。

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监督纠正“减假暂”不当23827人,同比上升42.6%;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其中原厅级以上干部121人;查办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职务犯罪252人。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崇和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建议,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慎重处理职务、金融、涉黑等犯罪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履行程序,完善刑罚执行监督长效机制。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到了有关“深入开展久押不决案件专项监督”的内容。从报告看,检察机关清理出的4459人现已纠正4299人。这是保障人权“接地气”的体现。纠正一个被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人,就可能会对一个家庭的生活带来积极影响。

同时,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制定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坚持依法从严原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16428人,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和监管执法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2286人。

2014年,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开垦草原等犯罪25863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29人。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办理毁林等案件时,探索建立“补植复绿”机制,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补种恢复后,依法酌情从宽处理。针对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后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况,探索督促或支持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案”说公平正义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报告更注重运用案例,回应关切,成为报告一大亮点。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张本才说,报告全文共21个案例,如、徐才厚、蒋洁敏等省部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等。“运用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不仅佐证了检察工作的成效,也增强了报告的可读性、吸引力。”

从报告提及的案例看,有经济领域案件,有严惩腐败的典型案件,更有与司法机关自身相关的冤假错案的纠正案件。可以说,一件件具体案件,折射了检察机关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从依法办理、徐才厚、蒋洁敏等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的犯罪案件,到查处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等“小官巨贪”,这些案例在报告中均有着墨,体现出中国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

“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行为严重影响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13864人,同比上升6.1%,其中行政执法人员6067人,司法人员1771人”……报告在引述一系列数字的同时,亦提及延寿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杀警脱逃、讷河监狱发生在押罪犯利用手机进行网络诈骗的恶性案件以及晋济高速特大燃爆事故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行为的“零容忍”。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不回避问题,敢于揭短亮丑,直面一些对司法领域冤假错案予以纠正的案例。

“徐辉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案”,这些被公众熟悉或不熟悉的案例一一被提及,表明检察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这也是中国检察机关敢于向“自己人”亮剑的一贯作风。

案例覆盖各主要领域,结合报告后所附的长达18页的用语说明,代表们可以更“零距离”地触碰到中国检察机关一年以来的工作。

司法改革,完善“责任制”

法者,治之端也。通过不断深化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才会成为全社会的信仰,全面依法治国才有更深厚的基础。

实行检务公开,推进检察系统的司法改革,从严建设自己的队伍,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最高检察长并不回避检察系统自身存在的问题,而主要考虑了检察系统在自身的现代化过程中,应该做哪一些重要的改革。

报告中指出,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组织17个市县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择优选任460名主任检察官,赋予相应司法办案决定权,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度,主任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篇(7)

201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报告在2017年工作安排部分,提出将大力加强检察监督,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强化刑事检察监督,深入推进民事检察监督,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深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强化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完善专门检察监督格局。

发展完善中的检察监督

媒体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2013年、2014年、2015年均没有提及“检察监督”的内容;在2016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及两次(“在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上专题汇报司法改革和检察监督情况”和“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而今年的工作安排中,先后八次提到“检察监督”(摘自《新京报》2017.3.13)。“检察监督”出现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频率变化,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机关履职观念的转变、检察职能范围的变化以及履职重心的调整,检察监督体系在不断推进的实践探索中发展完善。

其实,检察制度的发展是一个日趋合理化的过程。在社会环境与政治制度的共生互动中不断调试职能范围以求合理性,是检察制度发展的基本路径,也是检察改革的原动力。中国的检察制度首先是法律监督制度,其产生目的就是从制度上遏制权力拥有者使用权力的随意性,为权力划定界限,而不是建立带有抛硬币性质的偶然性的权力惩治机制。强化法律监督始终是贯穿全部检察工作的一条主线,把握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际功能,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局和高度出发,健全符合法治发展趋势的检察监督制度,切实遵循宪法定位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检察制度才具有更为长远的生命力。

检察监督体系是一个全面发展的体系,也是一个开放发展的体系,还处于理论创新、实践探索、健全完善的过程。其实,法律监督的概念自从在检察制度中使用,就一直处于内涵流变的形态。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评析前苏联检察时是将法律监督的内涵解构为“司法监督”和“一般监督”。检察机关重建时期,法律由最初的“合法性”中的法令、政令、带有强制性的决议,缩小为刑法,“去苏联化”的“法律监督”被本土限定为刑事案件司法监督上,在地方实践中甚至进一步萎缩为职务犯罪方面的监督。伴随着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已超出了犯罪监督的范围,延伸到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法律监督权能也从犯罪监督推进到整个诉讼监督,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成为比较稳定状态的检察监督职权配置,与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核心职能相互配置,通过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其本质属性是“司法监督”。检察权的功能体系中的“法律监督”内涵是在繁衍中发展的,检察监督体系没有被固定的理论和成型的制度左右,始终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从实际出发,调整完善,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理性的发展道路。

党中央始终重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及检察权的监督属性,十以来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指明了方向。党的十提出了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提出了要加强法律监督。三中全会重申了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法律监督向监督行政执法领域延伸。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提出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检察监督,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督促纠正,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拓展到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司法监督。六中全会提出党委要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中,每次都有检察机关的任务,可以说,强化检察监督是党在执政和治理国家的政治活动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和希望。

检察监督体系还没有完全成熟定型,检察监督的范围是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国家政治、经济、法制建设等状况而变化的。多年来,检察机关的属性定位问题也一直是理论界的争论点、司法实务界的困惑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总结和巩固了前一阶段司法改革的成果,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检察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展,检察监督手段进一步丰富,诸多“短板”得到补强。尽管检察监督经常被习惯地理解为围绕诉讼过程对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和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但实际上,新时期的检察监督早已不再局限于诉讼监督的范畴。随着党的决策部署的推进以及相关立法的修改完善,检察监督已经扩展到非诉讼领域,并在行政执法领域延伸。在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法律监督职能是很重要的一环,检察监督不仅体现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而且在反腐败斗争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在新的时期,必须抓住检察监督职能拓展的有利契机,牢牢把握维护法治统一的职责使命,在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一个全面系统、上下统一、整体配套、运行有序的检察监督体系,形成各项检察监督工作均衡发展、齐头并进的格局。在加强检察监督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依法、规范、理性、精准实施监督,更多地围绕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是否严格落实法定职责、是否有效保护社会公益等情况展开工作,增强检察监督质效。

“深耕监督主业”体现时代声音

2016年7月20日,检察长在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为目标,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提高检察监督能力”。有敏锐的媒体捕捉到,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提“检察监督体系”。2017年1月,检察长又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我国宪法把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司法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重要特色,是党和国家为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作出的重大制度设计。各级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宪法定位,积极顺应改革发展需要,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加强检察监督,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展现新作为。

实际上,2016年下半年,“深耕监督主业”已经在北京检察系统内部被频频提及。与此同时,北京市三级检察机关按照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优化内设机构,成立了专司监督职能的侦查监督部和刑事审判监督部,部分院还设立了相对独立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部门。到2016年年底,北京市检察机关全面扭转了诉讼监督工作下滑势头,主要监督数据止跌回升。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公布后,北京检察改革方向出现的变化,“深耕监督”一度被舆论称为检察机关后反贪局时代的必由之路。2017年1月,第十次北京市检察工作会议提出,将“严格监督、严密审查、严肃追诉”和“推进检察风险防控、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加强检察服务保障”一并部署、同步推动,使“三严”的法定职责和“三事”的延伸职责相互促进,最大限度释放检察工作的整体效能,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北京市检察机关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进一步明确为“监督、审查、追诉”。“监督职责”指狭义的检察监督,主要包括诉讼监督,对限制人身自由和公民财产的强制措施的监督,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等内容。“审查职责”主要包括对监察机关、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及诉讼中需要检察机关审查把关、决定的事项。“追诉职责”,主要包括刑事追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其他需要检察机关提起或启动追究的程序。北京市检察机关还提出,坚持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和政治定位,深化“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以“五大监督部”为工作载体,深入推进检察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信息化建设,强化侦查监督,强化审判监督,进一步深化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深入推进民事检察工作,深入推进行政检察工作,提升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夯实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政治定位。

山西省检察机关则将“固本、创新、攻坚、合作”作为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所谓“固本”,就是坚持检察机关的政治本色、法律地位、目标任务不动摇,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要从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出发,聚精会神搞好监督主业。“创新”,就是适应形势任务的新变化,构建检察权运行的新格局,立足宪法定位,深耕监督主业,着力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下大力气补齐法律监督短板,让监督权活起来,硬起来。“攻坚”,就是凝聚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人心和力量,聚焦监督信息不对称,监督手段不好用、不管用等诉讼监督难题,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整合力量,破解难题;合理调配监督力量,推动刑事监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向v深发展。“合作”,就是主动将检察工作置于党委的整体格局中,善于利用执政资源、整体力量应对困难和挑战。

浙江省检察机关则提出,把握历史定位,强化检察监督,以勇立潮头姿态推进浙江检察工作高水平发展。要从全局视野和发展眼光来看待改革,把加强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重拾荣光的发力点,完善与司法责任制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模式,实现法律监督的真正蜕变。要以修改后三大诉讼法为依托,突出监督重点,补齐监督短板,建立完善刑事、民事、行政、控申和专项检察监督的“4+X”检察监督体系,以点带面、以专项带全局,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发展,切实做好检察监督这篇大文章。浙江检察机关将在基层公安机关试行派驻检察站点或人员加强对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改革的同时,重点抓好“拆治归”行政执法监督;各地还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非公经济检察监督、互联网检察监督、金融检察监督等,为检察监督增添地方元素,形成全省“拼图”。

检察监督的法治化水平,关乎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改革对于检察发展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检察机关必须统筹推进履行法定监督职能和探索性工作,严格检察监督,深耕监督主业,完善检察监督格局。准确把握职责使命,保持定力、坚定信心,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已经成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市检察机关的共识。实际上,各省市检察机关也都已经将检察监督作为今后检察工作的主攻方向和新的增长点来思考和部署工作。比如,天津市检察机关提出,围绕法律监督宪法定位,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就要不断丰富拓展法律监督职能和作用,努力做好检察监督这篇大文章。天津市检察机关将在五大监督工作方面进行强化,包括:全面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持续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大力推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不断深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多环节发力。

如何深耕检察监督主责主业

目前,检察监督在总体上还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检察监督的体系建设也还没有达到成熟定型的程度。尽管刑事检察监督工作已经形成工作模式,做法也比较成熟,但是发展不平衡,还有薄弱环节,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不够充分,法律赋予的非法证据排除、羁押必要性审查、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等职责履行还不到位,需要全面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开展还不够好,生效裁判、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的监督还需要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不够深入全面,需要大力推进。行政检察监督还是新生事物,提起公益诉讼试点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还要积极探索。控告申诉检察开展得比较好,但需要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法律监督以及其他专项法律监督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稳步推进,切实加强。

新华社3月19日受权全文播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2017年工作安排”部分强调:大力加强检察监督。在继续配合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修改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的要求。全面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完善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和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机制,更好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深入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常态化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深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畅通来信、来访、网络、电话、视频等渠道,依法解决群众诉求。强化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依法惩治涉嫌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门检察监督格局,支持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履职。

深耕监督主责主业要突出宪法定位。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不仅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也是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强化法律监督是贯穿检察工作的主线,加强检察监督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宪法职责的要求,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遵循宪法定位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就必须加强检察监督,聚焦对刑事、民事、行政V讼的监督和对行政违法行为等探索性工作,持续在检察监督上发力,着力构建检察监督工作新格局,彰显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重要地位,不断提升检察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检察监督工作要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中运行。坚持始终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检察监督活动,依法用好现有监督手段,注重监督措施的适当性、实效性。这就需要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完善全方位、综合性、多环节的检察监督工作规范规程,建章立制、夯实制度根基,使各项检察监督职能划分清晰、配置合理,检察监督工作各项制度机制衔接紧密、相互促进。针对检察监督相关制度缺位、原则、抽象的问题,加强探索,健全完善,推动制度由粗到细、由虚到实,确保各项检察监督工作都有明确的方式、手段、机制,形成各项检察职能规范衔接、依法有序、运行流畅、合理制约、协调发展的检察监督体系。完善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行使程序,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等监督工作中的操作程序。遵循检察监督规律,讲究工作章法,严格按照检察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手段开展监督工作,使检察监督工作都能在规范的轨道中运行,实现监督依据规范、监督标准规范、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手段规范、监督文书规范。

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还要更加充分。在具体层面,首先要全面加强刑事检察监督。以“突出重点、有节制、讲方式、重成效”为工作原则,紧紧抓住侦查违法突出的问题,依法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提升侦查监督品质。灵活应对不同行政机关不尽相同的执法体系和办案模式,建立完善和深度应用与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涉刑案件线索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探索在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适应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一站式”管理改革设立派驻检察室,建立统一的侦查活动监督平台,通过实地巡查、查阅电子卷宗、登录平台查看电子数据等方式,发现监督线索。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贯彻“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基本要求,善于运用抗诉手段强化审判监督工作,敢抗与抗准、抗轻与抗重并举。把监督纠正个案与监督纠正普遍性问题结合起来,围绕定罪、量刑、程序违法等各个环节,坚决纠正定罪不当、量刑严重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持续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一步深化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将刑事执行检察的业务范围、监督手段、工作程序体系化、制度化,深入推进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建立纠防久押不决案件长效机制,深入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其次,要深入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合理界定各级院职责定位和分工,统筹推进民事检察工作重心优化调整,深化“民事诉讼监督、支持、民事公益诉讼”协调发展的多元化民事检察工作格局。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的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民事审判、调解、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加强对虚假诉讼的专题研究,常态化开展监督工作。深化执行案款专项清理。完善监督意见采纳情况跟踪机制。深入开展“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强化基层监督质效,推动基层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转型升级。适应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专业审判庭等专业法庭改革的监督要求,完善工作流程衔接和监督制度。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篇(8)

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法律 监督机关,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为 经济 基础服务的.建国以来,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刑事审判工作,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打击刑事犯罪。随着我国 政治 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检察机关也正在进行改革。

检察制度改革的中心,在于增强法律监督的职能保证依照怯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完善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的效力,除了对刑事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外,还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最高检察院还将酝酿起草亏检察官法。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建立了法纪检察厅、控告申诉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为了配合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保持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高效、遵纪守法,加强了干部法纪的检察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控告申诉厅。在各检察院分院设立了举报中心或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检举、控告,疏通检察、监督的各个环节,及时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纠正国家干部中的一切腐化现象。改进控告申诉工作,纠正冤假错案.截止今年8月8日,全国已有356个检察机关设立了举报沛毛构或举报电话,共受理群众举报的各类案件线索3001件。这种举报制度,已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它将成为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的重要线索之一。

三、律师制度方面

我国的律师制度还处在一个 发展 阶段,随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和政治、经济领域内改革逐步深人,我国人民的社会生活正日益向法律化发展.律师工作适应时代和形势的需要,也日趋社会化,主要表现在律师工作开展了面向全社会的服务。这就要求律师机构必须采取机动灵活的形式,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改革旧的律师机构体制便成为当前律师制度改革的首要问题。1988年6月,司法部颁发了嵘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按照这个方案的规定: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的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名以上的专职律师,可以遵循自愿组合的原则请组成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不占国家编制,合作人可以辞去原工作单位职务,或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在试点期间停薪留职.事务所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按照司法部这一文件的规定,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先后建立了几家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并且已经正式开展业务活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在律师的组织机构上打破了律师机构由国家统一包办的唯一形式,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并存,使律师机构多层次化,为律师能够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和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发展创立了一条新路.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篇(9)

在总体方向的指引下,《方案》明确了相对具体的改革目标。

一是从权力监督的源头出发,填补纪检监察体制中的制度(机制)空白。其中重点在于探索“两个责任”的实现机制,即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针对中国目前腐败案件多发但责任追究还不够的现状,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是从纪委与党委的关系出发,破解权力监督中的制度困局。

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当属对双重领导体制的改革,在这一体制下,纪委由于受同级党委尤其是“一把手”的制约,无法有效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

针对这一问题,改革推动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是立足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强化以往权力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已存在相对完整的制度安排,但缺乏落实监督执行力的机制性要素。

相关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突出主业,着力完成纪检监察部门的中心任务。

长久以来,纪检监察部门扮演着“救火队”的角色,承担了许多与反腐败斗争形势不相适应的工作。为此,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抓好主业。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从125个清理至14个,并在机构、编制和人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中央纪委增设了4个纪检监察室。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篇(10)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7-0008-05

基金项目:国家检察官学院2016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实践问题研究”(GJY2016D0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5年度一般项目“西方‘立案登记’模式与中国民事诉讼受案程序改革研究”(15BFX064)。

作者简介:范卫国(1986- ),男,山东巨野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重庆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检察实务;王婷婷(1987- ),女,江西莲花人,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金融法学、财税法学。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同时,报告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此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2015年4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了明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因而,在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以及如何有效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不仅关系到普通民众的期待能否得以全面回应,也关系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能否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运行。

一、地方人大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基本职能

(一)制定出台司法体制改革法律制度

同志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当前背景下,要使司法改革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要使司法改革始终沿着法治的轨道推进,作为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人大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律供给是改革得以顺利推进的前提和保障。事实上,早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及时作出了推动和引领司法改革两项立法决定,分别为《关于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速裁程序试点决定》)和《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决定》)。其中,《速裁程序试点决定》明确规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沈阳、南京、武汉等18个大城市中开展,试点期限为两年。根据该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试点地区法院和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可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速裁程序试点决定》及《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决定》的提出,不仅在优化司法资源和提升司法效率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这也意味着我国授权立法由此进入司法领域。多年来,学界对于最高法和最高检无立法权而屡次以“司法解释”等形式续造法律颇有意见,其核心原因就在于:从性质上看,“两高”的这种行为侵害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力。[1]因此,此次“两个决定”的出台为今后“两高”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开展相关的法律工作提供了指引。鉴于司法体制改革具有体系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在今后司法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地方各级人大应更加积极地参与或者授权相应机关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立法,对法律职务如何任免、工作经费如何配置等改革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从而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充分的法律指引,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二)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相应工作意见

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从本质上来看,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不合时宜的司法体制进行革新,是对我国司法权力配置进行合理调整的过程。”[2]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在适用过程中同样存在滥用的情况。因此,针对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严重以及司法腐败现象大量存在等问题,两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事实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也决定了司法为民应当是司法改革以及司法工作开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如有学者所指出,“以司法民主性来抗衡对司法的不当干预,以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才是司法改革的主要方向。”[3]因此,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就应当是司法工作面向社会公开,并积极征询民众意见和吸纳法律专家学者等人士共同参与的过程。广泛吸纳公众和专家参与,认真听取民众呼声和专家建议,也是我国建立既具有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又具有司法规律的司法制度的重要保障。实践中,有些地方人大已经组织人大代表召开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工作会,为司法体制改革建言献策。例如,2014年9月,为了让市人大代表更好地了解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上海市人大内司委和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组织召开了关于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市人大代表专题培训会,包括近50名上海市人大代表和17个区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负责人等参加了此次专题培训。[4]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并结合自身的意愿以及行业、专业背景为司法改革献计献策,能够确保司法改革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司法规律、符合人民意愿。下一步工作中,全国人大及地方地方人大应当继续为司法改革提供指导工作意见,共同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依法顺畅开展贡献智慧。

(三)保障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理论上看,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力的执行者和司法工作的参与者,在了解司法体制弊病、熟悉改革重点难点等方面有其他主体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与此同时,司法机关“自导自演式”的司法体制改革也会产生自我驱动不足、部门利益倾向等不利于司法体制健康发展的负面因素。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机关自身主导司法改革过程中,也可能会受到当地政府的掣肘,出现改革难以推进甚至偏离既定改革目标的情况。就此而言,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监督机关,应当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提供外部环境保障,努力消除掣肘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的内外干扰因素。具体而言:第一,减少法检机关内部干预司法改革的情况。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统一管理,虽然有利于地方司法机关摆脱地方政府的非法干预,但同时也会因“垂直式”的管理体制为上级司法机关干预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提供契机,从而有可能形成新的司法不公。就此而言,省以下地方人大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有助于监督和支持地方同级司法机关依法开展司法工作,避免“司法内部集权”造成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现象。第二,排除外界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干扰。实践证明,地方人大依法监督司法体制改革既是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体现,也是对地方司法体制改革的支持和帮助。我国实行的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分层司法体制,虽然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但鉴于司法机关分布于各个地方的现实情况,司法工作很难与地方政府及事业单位等没有任何联系,外界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干预可能会因此减少但绝不会完全去除,因此,我国司法机关的现实处境需要地方人大积极介入司法体制改革,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消除外部制约因素。第三,及时向上级人大反映司法改革成效及问题。当前,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推进落实阶段,各地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事项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试点,实践中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效果以及其中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都需要及时总结。因此,地方人大要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主要内容、阶段任务等,对本地司法改革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适时评估。只有全面掌握改革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及司法干警的困惑、真实想法,并将材料及时整理上报上级人大,才能为上级人大及相关部门及时推广相关经验和完善相关制度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

二、当前地方人大监督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监督司法体制改革存在认识误区

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中央通过成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司法改革事项,在实际执行中,最高法、最高检等司法机关是司法改革的主要推动主体。这种现象造成部分地方人大对参与司法改革工作存在以下认识误区:第一,认为人大监督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干预”改革。部分地方人大代表认为,本轮司法改革是中央领导下的法检两家自主推进的改革,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去地方化”。因此,在司法改革推进过程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保持克制和谦抑,充分尊重法检两家开展的改革试点工作,而不应过多干预。第二,认为人大监督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主要起保障作用。部分人大代表认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质就是要破除实践中存在的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腐败等现象,因此,改革就意味着对原有体制的突破,在此过程中,地方人大的主要职能在于为司法体制改革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呼吁解决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困难,而不是对司法改革提出监督意见。第三,认为人大没有能力监督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部分人大代表认为,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非常专业的系统工程,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及人大工作人员大多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执法办案工作经验,因此,即便人大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是在宏观层面提出建议,而无法对司法体制改革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监督,监督的成效也难以保障。

(二)监督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不足

目前,尽管各地方人大均参加了当地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但在参与方式上还存在较为单一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地方人大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形式过于单一。虽然《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七种监督方式,但实践中,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主要形式为专题审议司法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及专项工作报告。囿于单次监督时间短、监督事项专业性较强以及“一听二看”式的监督形式等限制,虽然地方人大能够在听取汇报、参与座谈后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有一定了解,但这些直观印象难以让人大代表形成具体而系统的认识,监督效果往往是看到的成绩和困难多、发现的问题和缺点少,不利于代表全面了解司法体制改革的详细情况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第二,地方人大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监督方式具有“滞后性”。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司法体制改革制度设计是否科学、过程推进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目前,地方人大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为“事后监督”,即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对于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和过程推进等事前和中间环节介入不足,而如果等到司法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或者出现某些问题才介入监督,不仅会加大监督成本,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改革后续工作的推进。

(三)监督司法体制改革的保障不足

对于“两院”主导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人大应当围绕哪些内容进行监督、采取什么方法进行监督,监督应达到什么标准,以及如果监督不作为或监督不力将承担何种责任等,法律无具体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致使人大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监督始终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监督工作保障措施存在不足。

首先,监督制度供给不够充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涉及法官、检察官的选任与任免、司法责任制以及人财物的管理等诸多事项。尤其是人财物的管理问题不仅涉及到司法机关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关系,还关系到改革之后人大如何监督司法的问题。然而,目前无论是率先出台的《上海改革方案》,还是各地陆续出台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其中虽然涉及了人大参与司法人员的遴选和任免等事项,但对如何遴选和任免等事项基本上是由法院、检察院自行制定规则,人大在此过程中起到的是“配合”而非“监督”作用,而这种法检系统“自导自演”推进改革的模式不仅会遇到难以克服的体制,更重要的是一旦方案的制定者未能忠实地履行规则制定职责,而是利用立法权力谋取私利,将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从而造成“立法腐败”现象。[5]

其次,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人事、财政以及体制等多方面的内容,然而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地方人大应当围绕哪些事项、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监督以及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置等问题法律均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监督呈现出监督事项“宏观化”、监督形式“程式化”、监督内容“模糊化”以及监督手段“柔性化”等问题,显然,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影响了人大监督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规范化开展,也使得监督工作呈现出“虚化”现象。

最后,监督力量配置较为薄弱。司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更需要监督人员对司法工作、司法规律和司法体制具有专业性认知,同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人大工作人员在监督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还应当熟悉国家政策方针、具备较强政治素养。但目前地方人大工作人员在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监督过程中普遍存在监督力量薄弱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专业人员缺乏。在人大代表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较少,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更少。二是人大代表中绝大多数未从事过司法工作,在“两院”司法监督工作中缺乏应有的实践经验,影响监督的专业性。[6]因此,人大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必然会存在“业余监督者”去监督“专业被监督者”的尴尬现实。

三、地方人大监督司法体制改革的完善路径

(一)提高地方人大监督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

在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权力是宪法赋予的,地方人大开展法律监督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理的具体体现,也是代议制逻辑下实现人民的重要形式。[7]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监督,既能够为司法体制改革完成既定目标提供保障,同时也可避免司法机关突破改革要求扩大自身权力,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摒弃不愿监督、难以监督的观念,更加积极地介入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之中。事实上,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人大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权力的载体与平台,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一府两院”由相应的地方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因此,对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而言,为防止法检两家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改革认识不足、改革方式错位以及改革效果不力等情况,地方人大应当同步研究健全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框架意见》明确试点地区省级统管人财物的改革路径,并强调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使得地方各级政府与法检两家的关系面临重新调整,法检两家内部各类人员的配置面临各种矛盾和阻力,亟需地方人大同步介入其中。正如学者所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地方人大对于监督事项的选择是“一针见血”还是“隔靴搔痒”,直接决定监督工作的效果。[8]地方人大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监督,一方面应当对司法体制改革是否在既定的框架内依法开展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努力排除改革进程中的诸多难题,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增加地方人大监督司法体制改革的途径

首先,对司法体制改革知情是监督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为确保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依法顺利履行监督改革的职责,切实避免“走马观花式”监督,建议省级人大与同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建立工作联席工作机制,搭建司法体制改革信息共享平台,从而打破制约人大监督司法体制改革的体制性、机制,实现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同步进行。

其次,加速制定监督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在合法的框架内运行,而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监督更要恪守依法监督的要求。要在《实施意见》等司法体制改革框架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制定完善有关监督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司法体制改革监督的监督对象、监督形式、监督程序以及监督效力等,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更加合法、有序进行。

再次,扩大地方人大监督司法体制改革的范围。长期以来,法检两院在贯彻执行法律过程中,制订了一些便于司法操作的规范性文件,有些甚至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上海、重庆等地检察机关针对酒驾现象制订了具体的入罪标准,即当犯罪嫌疑人的酒精含量达到具体数值时方符合入罪条件,而且如果犯罪嫌疑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一定的数值区间,即便符合入罪条件检察机关也可作出微罪不决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虽然为实践操作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但其制定主体是否恰当、相关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尚存疑问,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将这些规范性文件纳入监督范畴,即:要求法检两家在制定出台相关司法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大报送备查,由同级人大对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行审核确认。

最后,坚持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全程监督。所谓全程监督,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具体而言:事前监督,就是通过与当地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等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对各项司法改革的目标任务、具体内容、工作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内容进行明确,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事中监督,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对当地司法体制改革及时跟进,通过听取报告、开展座谈、实地调研、参与庭审以及向法检干警、专家学者、社会民众等进行问卷调查等形式,准确发现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科学评估司法体制改革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即时向法院检察院提出针对性的监督建议;事后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怠于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违法进行改革以及借改革之名侵犯法检干警、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问责,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在法治轨道内严格落实。

(三)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式

第一,监督工作应当更加全面化和系统化。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及长期的监督实践,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基本形式是在年度人代会期间听取法检两院的工作报告,并就报告中的相关问题向法检两院领导进行询问和质询。表面上看,这种监督形式基本做到了面面俱到,但实际上由于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而代表参与监督的时间相对有限,其很难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实践问题进行监督。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中,地方人大在坚持做好审议年度工作报告的同时,还要积极参与法检两院专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对于涉及改革重大事项及关键环节的事项,法检两院应当向同级人大进行通报,以便人大安排相关人员参与相关工作的监督。

第二,监督工作应当更加民主化和公开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积极依靠民众履行监督职责。事实上,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动力也是因为民众对部分司法工作存在不满,因此,作为行使具体监督职权的地方人大代表应当强化与当地群众的联络,积极深入机关、单位、企业、学校、村镇、社区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确保监督意见真正体现民意、顺应民心。在开展监督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中,也可以邀请相关社会民众、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监督,在积极行使监督职权的同时,也有效避免“以监督之名干预司法权力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三,监督工作应当更加规范化和程序化。其中,所谓监督工作的程序化,是指人大在监督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监督时机准确、方式得当、效果突出;而所谓的监督工作规范化,是指对于人大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监督的具体工作,包括监督开展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监督事项以及相关监督意见等,都应当有相应的台账记录,并在监督工作开展后进行归档备查,以确保监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第四,监督形式应当更加多样化和新颖化。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责任制是重中之重,为推动相关改革路径的落实,应当积极探索与司法责任制相匹配的各种监督方式。一方面,对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旁听庭审等常用监督形式,应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做深做实,防止走过场。另一方面,对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和审议决定撤职案等专项监督手段,则要善于适时运用,提升人大监督权威。

(四)强化地方人大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保障

地方人大代表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监督,是人民群众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为有效发挥人大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监督作用,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应当强化地方人大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保障。

第一,要组建或扩充专业性的监督队伍。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人员应当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律知识、管理知识等综合性知识。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有效监督的前提就是监督人员具有更高、更专业的业务素质。然而,目前人大代表的职业、身份较为多元,虽可在一定程度上为人大监督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多元化的意见,但其专业性显然与履行监督职责存在明显的差距。为弥补人大代表在专业知识上的欠缺,建议组建“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主要由熟悉司法工作的学者、专家、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人大监督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协助人大审核法检两家报送的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等。

第二,设置专门的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机构。司法体制改革涉及事项多,人员广,专业强,监督工作任务艰巨。然而,当前各地方人大普遍没有设置专门性的司法体制改革监督机构,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的人员同时还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会议的安排等事务性工作,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和接触都相对有限,这使得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监督的效果因此大打折扣。为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建议设置专门性的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监督活动。

第三,加强对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鉴于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需要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实务经验,地方人大应当对参与该项工作的人员给予充分重视,并通过邀请专家学者开展专题讲座、工作人员内部交流以及与高校、科研院所、司法实务部门双向交流等形式,为地方人大工作人员提升法律素养和监督素能尽可能地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多种机会,以此增强地方人大监督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科学性、全面性、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廖中洪.一种值得商榷的立法倾向――对《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立法规定方式的质疑[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5).

[2]姜青富.司法改革与人大制度的关系研究[J].人大研究,2015,(6).

[3]杨炼.论司法去地方化改革与人大的司法监督[J].社科纵横,2015,(6).

[4]刘金鹏.面对“两院”的司法改革人大的监督不可或缺――专访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沈志先[J].上海人大,2015,(5).

[5]高松林,范卫国.从改革引擎到规范对象: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路径[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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