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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企业方面来看会计人员掌握着整个企业的很多机密信息,对于每个企业而言,企业的会计人员的知识能力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状况。企业作为对会计人员的使用者,就必须对会计人员进行有效的知识培训和技能学习,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对于企业而言,要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员工也要满足企业的需求。这样企业就需要切实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在思想上和实践能力上进行专业知识的培养。
(三)从会计从业人员自身来看知识就是生产力,没有专业的会计知识和不断更新的专业会计知识,现如今很难在会计行业立足。作为一个合格的会计从业人员,在知识结构上必须广泛,基础必须扎实。一方面在掌握好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要加大自身各种实用技能的训练,比如计算机技术等。另一方面会计从业人员还应该不断的更新新理念,着眼于世界,将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融合到一切。
二、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需求也越来越广泛,作为一个会计人员,要想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需要进行知识结构的优化,和工作能力的提升。产生的意义主要包括了:1、有利于转变从业人员的工作理念,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企业也随之做出改变,在这同时,对于会计从业人员而言,在这种形式下,需要对企业的经济运转、资料评估、投资的管理以及在资金融合方面进行有效的分析和把握。从而实现企业良好的运行和发展。2、有利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会计行业涉及到金钱,金钱与犯罪相挂钩,在会计领域出现的犯罪情况数不胜数,随着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的转变,国家的法律法规也要在相关的领域进行有效的规范和调整,以便适应新的条件和情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进行了自1952年院校结构大调整后的又一次大的改革。除了在高校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办学体制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外,高校内部组织结构改革—学院制改革也在探索进行,如撤并院系和管理部门,加强院系合作;组建民办二级学院。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校的适应能力和办学效率,改进了人才的培养模式。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高校封闭分割式的内部组织结构。组织结构的变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基础,无论是拓宽专业口径,柔性专业设置,还是加强学科间的合作,发展边缘学科,或是增强高校的应变能力,都需要我们对高校内部组织结构进行重新审视。
一、改革前的高校组织模式及其缺陷
1952年高校院系调整后形成了大学一系一教研室的高校组织结构。在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将大学按学科分成许多系,系内设专业,教学计划以专业为核心,按专业招生,大学按照国家以经济建设部门所需人才要求为依据制定专业目录,按照教会学生从事某一职业的技能为目标划分专业,按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专业或学科划分系级单位,教师按所研究的学科附属于各个系,专业设置理工分家,它将教师和学生都局限于一个专业、一个学科和一个系中,既严重限制了教师视野和思维,学生知识面狭窄,跨专业继续学习的能力低下。这种组织结构在本质上是一种计划体制的组织模式,它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速成培养国家建设急需的人才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组织结构使行政权力贯穿整个管理链并占据主导地位,学校机构庞大,管理层次多,等级明确,职能部门和各系、教研室各自为政。这种封闭管理,在信息社会已显得落后而不适应。
二、学术权力在高校组织中的地位
高等学校不同于其它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学术性。高等学校作为由生产知识的群体构成的学术组织,除了存在行政权外还存在着另一种权即学术权,它是大学权力结构中很重要的二个方面。学术权在大学里决非只是单纯影响学校的学术事务,而是应该拥有全面参与决策的权力。随着科学的发展,每个专业领域的判断越来越依赖于握有专业知识的专家教授,正是这些专业知识授予了专家、教授学术权力,并因此而强有力地影响着学院和大学的决策过程。在中国,教授按规定享有一定的经济、生活待遇,而没有赋予其影响学校发展的参与决策权力。目前学术权与行政权在高校中还没有形成以院系为横向、学科为纵向的矩阵组织结构。
从表面上看这次高校体制改革是高校在组织结构上的重组、更新,实质上是高校中学术权和行政权的再次分配。如何处理好行政权和学术权之间的关系,促进高校的进一步发展是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实行学院制管理,核心权力必须真正下放,给学院更多的活力,给广大教师、研究人员提供一个自由发挥的空间。
三、院系结构调整中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校纷纷对自己的院系结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但许多改革仍停留在表面,在快速变化的环境面前不能直接通过开放性的资源重组来迅速适应环境的变化,只能通过增加新的学院和中心的方式对环境的变化做出反应。在经费紧张时,只能通过紧缩旧学科来增设新学科,进而影响各个学科的发展。
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间和学科间的联系日益紧密,许多技术通过交叉综合,才能产生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许多综合性问题也需要多学科相互合作才能解决。而现行的高校组织结构,人为地割裂了学科之间的联系,削弱了高校的整体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严重影响了边缘学科的发展。传统的系已成为阻碍教师进行跨学科研究的障碍,迫切需要大学打破学科界限和专业壁垒,文理渗透,培养知识面广、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通才。四、美国高校院系结构改革的启迪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研究型大学在大学层面和教师个体层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引人大学评估机制,以学生为中心等。许多大学对传统的系进行改革。改革的模式主要有四种:一种模式是保留系,但遵循师资共享的理念,重新界定系的内涵并对其进行重组,学校将部分研究任务交给二级学院,学院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各专业的专家,形成一种快速反应机制,更好地适应研究任务的需要,并使教师从学术合作中受益。第二种模式也是保留传统的系,但遵循资源共享和职能优化的思路,将目前各系的职责进行分解,多个系成立共同的业务中心,将各系原来独立承担的诸如人事、预算等业务集中到中心处理,系里只保留聘任教师、决定任期、晋升等基本决策权,使系将精力主要放在学术方面。第三种模式是取消系,将相邻的学科进行重新整合,建立部或学院,教师在部或学院内任职,不再被永久地分配到某一特定的学科,组成各种项目委员会来负责运行基于传统学科的学位计划,形成大学一部(学院)项目委员会式灵活结构,将设备和师资更好地整合起来,消除不同学科间合作的系际障碍。第四种模式是取消所有的系和学院,只任命学科教授,并将教师以项目委员会的方式组织起来,原来由各系承担的学位培养项目交由项目委吴会负责,形成大学一项目委员会结构。在这种结构中,系和学科间的壁垒被彻底消除,教师可以自由地进行任何学科的研究,从而促进不同研究领域的学者和不同学科间的合作,消除边缘学科的发展障碍,提高管理效率。应该说,美国高校在大学组织结构改革方面的这些探索,是十分有远见的。这些改革对于消除组织惰性,打破专业间、系间和学科间的壁垒,充分利用设备和教师资源,增加大学的适应能力,促进边缘学科的发展都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五、大学管理模式的选择
高校院系结构调整从组织结构改革人手,抓住了改革的根本。许多高等教育的改革取向,如打破学科界限,促进文理渗透等,表面上看是改革教育模式的问题,但从操作层面上看则是改革组织结构的问题。由于教育、科研活动的特点与机械化大规模生产具有巨大的差别,因此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大学宜根自身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组织结构管理式。
一般来说,以教学为主,科研实力相对弱的应用型大学则宜采用较紧密的组织形式,如大学(学院)—系—教研室,在这种模式下,可以采取学校职能部门协调的式,进行各学科间相互协作,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2知识经济下企业组织结构变革的方向
知识经济下,企业的变革方向应该从多个方面考虑,从而推动组织的全面发展,该文主要从组织结构的权利结构、层级结构、职能结构及资源结构方面探索企业组织结构的变革。
2.1权利结构
传统的组织结构的权利集中性比较突出,缺乏有效的分权管理。集权型组织结构属于直线制组织结构,企业管理的灵活性不够。所以要加强企业的分权制组织结构建设,弱化直线式管理的不足,将部分权利下放,提高各下级部门管理者的责任心,提高组织绩效,使高层管理者的工作更加精要,提高管理者的管理和决策效率。即将组织结构由直线型结构向事业部组织结构转变。但同时注意分权的程度要在管理者能够的控制的范围内,要保证管理者能够及时有效的制约。
2.2层级结构
知识经济条件下,将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向扁平型组织结构发展,压缩管理层次,扩大管理幅度。我国的大多数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层次多,需要配备各种的辅助管理的人员,所以管理费用也多,同时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也造成了沟通和协调上的工作难度加大,增加了管理成本。所以,为了改善这些现象,企业可以采用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同时,随着科技发展,各种新的信息传递工具的诞生,信息传播高效快速的特点,让信息成为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各主要的信息传播媒介都在往扁平化发展。企业对信息收集、传递和处理的速度在不断提高,缩短了向高层管理者传递信息的距离,提高了信息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此外,企业还要注意提高员工素质,进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培养员工参与管理的意识,保证扁平化的组织结构良好运行。
2.3职能结构
在工业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组织内部的各项职能都是非常齐全的,内部机构多人员庞杂、规模大,形成一种规模经济。而在知识经济时代,计算机芯片的运转速度,把握住经济的脉搏。企业的竞争力与效益主要体现在其综合运作的速度和能力上,抢占市场、挖掘客户需求和潜在市场、成功研发新技术和新产品、使客户满意,谁能最快做到这些,谁就是市场的获益者。所以将企业职能结构向外发展,形成虚拟化的组织结构,即从企业组织的内部向外延伸,成为一种高度柔性的组织形式,此外要注意形成这样一种组织结构要求,组织内部结构发展要满足一定程度要求,才能够支撑起整个组织的一切需要。
2.4资源结构
新知识经济时代,强调的是以“人”为中心。工业经济时代,企业以物质资料作为企业的中心,企业的主要职能是节约资源,降低成本、获得高利润的回报,物质资源决定了企业的发展,企业以“物”为本。而知识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作用在不断提高,当企业间的物质资源条件不相上下时,人的作用被突显出来,“人”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在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设计中要强调“人”为中心,“以人为本”,满足人的需求,发挥人的才能,用同等的资源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知识经济时代生产的关键因素是人,员工的素质对组织结构有决定性的影响,调整组织的资源结构是以组织中“人力资源”的管理为核心开展的。
一、税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组织收入的管理手段。没有管理就没有税收活动的实现。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状况对经济有着广泛的影响。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有限的管理能力成为税收的束缚,对各个发展中国家的逃税情况的研究表明,半数以上的潜在所得税未能征收入库的情况并非罕见,其他税种也有些类似情况。我国虽然缺乏这类研究资料,但同样,应征额与实征额之间有较大的差距。
这种税制表面现象与实际运行之间的差异可能来自于逃税现象,也可能来自于税制的设计、管理和司法解释,如广泛使用税收刺激,或税收行政复议制度失效等。这种差异,不仅使得政府收入流失,更降低了税制的弹性,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由于管理的原因,导致税收收入相对额下降,要想增加收入,只有不断地提高税率和开征新税,不少发展中国家正是这种情况。
就微观个体而言,管理水平决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收入的多少。逃税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税收的横向公平。由于管理上的差异,无论税法怎样规定,同等收入者之间,同等产品消费者之间,同等财产所有者之间,税负水平都不相同。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分类所得税,实际上税率取决于收入来源。对工资薪金收入由于可以进行集中的源泉扣缴,管理容易,使得工资薪金的税率实际上高于劳务收入和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
二、税务管理在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受该国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影响。如果一国是腐化堕落的海洋,那么税收管理也不可能是一个纯洁的孤岛,而如果一国工商业者大多是文盲,不能建立和保存会计资料,那么一些以帐为征收依据的税种,如所得税,一般销售税就不可能有效的征收;如果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官员考核的依据就是组织收入,那么可能会鼓励税务机关不顾税法规定;而如果政府其他部门也以多种方式向企业施加经济负担,税收管理更难以进行。
在有些国家,纳税人与税务官员都缺乏必要的诚实。各级政府对税务官员很少有控制办法,有关税收运作的信息很少,更难以收集,这种税务官员与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政府调整的费用很高。而且纳税人没有对征税人的监督意识,即使有所意识,也往往因为指控的私人成本远远大于其私人收益而只好作罢,这就使得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几乎不受约束。
2税收管理改革
税收管理问题的解决办法,不外乎以下三方面:改变环境、改革管理办法和改革法律规定。
一、改变环境
1、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现代各种税种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公民的纳税意识,这种纳税意识一方面来自于“自觉觉悟”,另一方面来自于被抓住的恐惧。
这取决觉悟很大程度上来自纳税人对作为正式制度的税法体系的认同程度。如果纳税人能确认税收用途正当,与自己享受的公共服务能联系在一起,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影子价格”,并且能感觉到与其他纳税人相比,税收是公平的。这个时候,纳税人对尽义务的意愿会大大加强。但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税法宣传仍停留在“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水平上,这使纳税人误认为税收是政府无需付出的取得,税收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宣传与纳税人在实际生活中的体会相脱节,所有这些都使得纳税人对征税有抵触情绪。
要改变这一态度,一是要改变目前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相信,税收是他们为社会生活付出的代价。而且是收制度是公平合理的;二是要在实际中让纳税人看到:税收给他们生活中增加的,并不只是负担。如通过对开支制度的改革,建立税收指定专用制;开征受益税种,把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用几种可靠的方式联系在一起;改革财政体制,将政府事权与财权下放到最基层政权;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等等。但这类基础性变革,无论如何,不可能很容易和很快的完成。在中国,还要同政府职能转轨、行政机构改革等问题结合起来看,改革只能是渐进和温和的。而且税制的公平目标,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也不应过分看重。
加强纳税人意识的另一方面就是加强对违法纳税人的检查和处罚,并将这些情况公布,以敬效尤。而这又和加强税收管理是相联系的。
2、改善征管的其他条件包括提高纳税人的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水平,规范政府行政干预和惩治腐败等等,但这超过了税务部门本身的范围,在这里不作讨论。
二、改变税务管理本身
管理水平较低是与税务人员队伍建设和税务管理技术水平相联系的,要想提高管理水平,必须在这两方面有所提高。这就需要:首先是管理队伍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有充分人力。其次是需要第一线的登记员和出纳员,拥有相对现代的交通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并能根据需要开发出功能强大而实用软件。
解决税收管理上的难题,古代的方法是实行“包税”,将私人收入与税收收系起来,这样做的好处是能使税收稳定,但显然,这种制度安排就是公然准许对纳税人进行勒索。
如果为每个税务官员和地区税务机构规定征收目标,把此征收目标作为考核成绩的唯一标准并把遵循这一目标视为保证中央收入的主要手段,这样的制度实际上成为一种“税官包税”制度,税务官员的基本动力仍然是从最无反抗力的纳税人身上征收最多的税款,以达到甚至超过目标。如果我们把现代的委托理论应用于税收管理问题的分析,就会发现,税务人员同样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他们违规是一种双向的不遵循税法,包括故意多收或少收的行为。如受贿和勒索等,而且税务人员与政府之间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都是不充分的。
就我国而言,现有征管制度对征税人控制力度明显偏弱,除现行《征管法》有原则性规定外,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税务稽查法规。对征税人的稽查是通过对纳税人的稽查来间接实现的,这一思路体现在“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设计上,这种稽查对税务人员来讲,并不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对于故意多收的行为,虽有行政复议制度作为约束,但目前并不普遍,纳税人进行复议的成本大于他们自己的收益。
在激励机制上,如果将征收目标作为考察税务人员的方法之一,还是可行的。但基本前提使这一征收目标与实际应征额之间相差不大,这就要求有合理的测算方法,对某地区的税收目标进行估算。可以在此基础上实行激励机制,甚至可以将税务人员收入与组织收入情况联系起来,提高税务人员的积极性。但同时要完善约束机制,防止勒索或坑害纳税人。
要保证税务官员尽职尽责,不作份外之事,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把他们对纳税人的自由处理权限减到最低限度。税务人员与潜在纳税人之间的协商余地越多,则双方勾结、狼狈为奸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关于改进法律
解决税收管理问题的最好办法,还在于在税制设计与改革中充分考虑到管理水平的局限,使税制设计不可脱离税收管理,否则,应征额与实征额之间的差异会进一步扩大。
1、为解决管理问题有许多“巧妙措施”
但这些措施的真正效用如何,却很值得怀疑。如利用发票同时作为征税依据和销售依据的流转税。在零售中不开发票的现象很普遍。虽然有消费者提出要发票,但售货员可以规定两种售价,要发票一个价,不要发票一个价,或者开出所谓销货凭证之类的小票,使得发票的吸引力消失。
一方面,税务管理机制中对于所获取的资料,缺乏运用的可行条件。如增值税的“交叉稽核”特征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原则上计算机化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目前似乎尚难以达到其他行业“信息反馈”系统所能做到的程度。先进精密的系统较之妥善设计的审计系统效率似乎相差不多。
2、制定完善的法律框架
关于这一问题,以AllinghamandSandmo为创始,提出了理论上的框架
E(Y)=K[Y-T(Y)-P(m)mY]+(1-K){Y-T(1-mY)}
其中,
E(Y):可支配收入
Y:个人真实收入
T(Y):税收函数
m:真实收入被隐瞒比例
P(m):罚款率函数
K:逃税行为被查获函数
理性的纳税人要使个人可支配收入最大化,预期的最优“逃税”程度取决于税率结构、逃税被查获概率以及罚款率结构。
其它因素不变,逃税程度取决于查获概率、降低畸高税率,加大查处力度和频度,提高罚款率,均能减轻逃税。
但现实的情况要比这一模型复杂得多。而且,在发展中国家中,被抓住的概率和抓住后被严惩的概率实际上都很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4%,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目前,保险公司总资产已经突破1.9万亿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对于进一步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1AIS)于2004年1月的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指出,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公司决策程序是保险监管的关键组成部分,根据这一理念,把政府监管与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通过监管督促保险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风险。
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存在的共性问题
1.法律法规滞后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司法》、《保险法》以及一系列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范围都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发展迅速,现实问题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譬如对在实践中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实行、业内普遍认同的首席执行官(CEO)制度,就没有明确的说法。对于现实中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应及时予以体现,以与现实发展情况相适应。
2.独立董事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中,无论是国有还是股份制,大多都聘请了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利益共同体的重要代表,独立董事代表的是公众的利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但目前独立董事制度都面临着严峻的问题:一是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决定聘请,是否决定聘请以及聘请后的薪资问题都由大股东决定,使得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大股东,从而很难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身份尴尬;二是大多数独立董事来自院校和研究机构或政府部门,缺乏保险公司实际操作经验,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起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影响监督的有效性。“花瓶”独董的现象不乏存在。最近一家主要媒体对各行业上市公司抽样调查显示,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分歧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作用受到广泛质疑。
3.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激励机制问题
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中,有的尝试实施虚拟股票期权或股票升值收益权进行期权激励,但是国内相关法律和法规对高管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并无明确规定,更谈不上相关配套规定,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在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形势下,很多公司为了稳定高管团队,使用提高年薪的办法,加大了公司的治理成本。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但是由于人人平等,持股量小,达不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二)我国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控制问题
目前,在我国国有保险公司中,大股东是国家,国有股占比过高,股权性质单一,国有股占有绝对的控制地位。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对公司实行控制,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尚未寻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目前通过层层委托授权经营者管理,而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产权所有者,不享有产权剩余索取权,原国有公司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同时公司经营者的绩效评估体系复杂且目标多元化,其人事任免权又另属一套体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预过多,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因此难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缚,使市场意识和进取意识弱化,从而成为影响国有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阻碍。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最终导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员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自得不到落实,使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
2.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
在国有保险公司中,董事长及董事会的权力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管理,国有保险公司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公司的经营决策难以通过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充分、有效地贯彻下去。同时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水平、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待于通过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3.没有建立经营管理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而非董事会任命,他们的级别、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与他们的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这就抑制了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公司经理在经营的过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三)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尚未完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通过多种筹资方式,逐步实现了保险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如推进规范上市。但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背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东63家,大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利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形成对董事会具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另一个问题是,有些股东通过关联股东,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如有些企业通过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家对金融企业单一股东持股限额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及监事会职能未得到正确发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关键是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各项职能。目前在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还不明确。董事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董事长权力绝对化,没有真正做到集体决策。因为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独立董事尚未得到普及,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同内部董事在薪酬及是否聘请等方面一样受制于董事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董事长来决定和控制的。同时独立董事的作用未得到合理发挥就使得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经营活动往往偏离股东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监事会存在同样的问题,监事在薪资、聘用等方面受制于董事会,难以有效地行使监事的权力,无法实现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3.经理层的职能未能很好地实现
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经理层的激励机制没有得到完害,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还有待于摸索。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经理层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相脱节,影响其职能的发挥。此外,有些保险公司中董事长与经理由一人担任,影响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也影响了经理层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一)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1.产权配置创新,优化国有股权结构
引入多元化股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保持股权“国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产权流通、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多方引入国有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基金、国有(控股)企业等,从而优化国有股权结构,促进股权相对分散,形成多元化。将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转变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民营企业持股、外资企业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各方面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2.加强董事会的职能,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中国保监会领导曾强调,公司董事会的建设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应该从六个方面加强:一是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二是建立董事资格审查制度;三是加强对董事的风险教育;四是建立董事追究制度;五是建立监管部门与股东之间的监管信息反馈机制;六是建立外部审计报告制度。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会职能也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加强。
同时应尽快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监事会要检查国有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核查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可根据国有保险公司年初确定的经营目标、保险监管机构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考核评价办法等对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通过提出专项检查任务等方式,指导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开展工作。实践中,应保证监事会按照以上规定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监督。
3.建立管理人员有效的激励机制
可以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创新,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合理拉开档次,根据员工职位、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等确定相应标准,通过建立等级梯次,鼓励员王提升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完善实践中某些保险公司已经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从法律上对此制度加以肯定,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以便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1.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保持股权结构的清晰
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避免股权过分集中,降低决策风险,股权清晰简单而适当集中可以确保董事会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推动公司的快速稳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股东企业要规范、透明,确保质量。规范、透明的股东企业会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提供许多先天的优势。股东的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要一致。股东投资的价值观念往往决定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直接影响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和策略。实践表明,目前许多公司出现的问题以及暴露出来的摩擦与分歧,在很多方面来源于对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公司经营规律、发展道路缺乏了解。股东企业行业背景差距太大,投资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不一致,为日后合作和发展埋下隐患。
2.正确发挥董事会职能
一是建立董事审查和问责制度。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高素质、有经验的人员进入董事会,确保董事能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从而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应考察拟任董事的行业背景工作能力、业务能力,以及董事的忠诚度、代表性、职务与职责权限,使真正的内行和对于公司的发展管理具有规划能力、同时具有发言权的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董事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在公司经营不当的时候,未能提出可靠的调整意见的董事,应该考虑基于保护股东、投保人等公众利益的理由,向法院申请取消其担任董事的资格,强化对董事的问责机制。要设立有法律地位的、有关公司董事责任的声明,要强化对公司董事的训练。
二是广泛设立独立董事,避免内部人控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应该设立不属于“内部人”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也要避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从监管制度上加以规范,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股东利益,参与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为公司提供咨询、意见、考评董事会的工作绩效,并决定其报酬。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否决权,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信息,独立董事应该能够及时获得。独立董事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应该承担责任。
三是应建立董事会议事制度。全面、高效地行使董事会的各项职能必须有完善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和规则,并且要严格遵守和贯彻。董事会议题要务实,每次董事会会议都确定专项议题,进行专项讨论,解决具体问题,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建立追踪和整改制度。每次董事会议应将上次董事会责成落实的事项,向本次董事会进行报告,强化对董事会发展战略的贯彻执行。
四是董事会应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由外部董事担任。执行委员会应对公司的总体业绩进行监督,就有关公司总体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项向董事长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状况。公司稽核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有一套完整的审计追踪反馈系统,追踪整改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外部审计是公司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补充,这对于具有公众性质的保险公司来说尤为重要。如太平人寿就把内部审计、董事会审计和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种方式相结合,发挥监事会在稽核审计中的作用,严格按香港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信息,确保了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薪酬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决定的薪酬政策,确定应付给董事和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3.正确发挥经理层的职能
一是建立对经理层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报酬制度,将公司经理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可以考虑采取对经营者和骨干人员实行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激励办法,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也可以通过外部评价的方式,实现对经理活动的监督。
1.1结构部品施工前质量评价内容。在项目活动正式开始施工之前的准备阶段即被称为施工前阶段,进行准备工作其存在半点疏忽,不仅需要在施工之前要做好,并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都要做到完善。施工阶段的准备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给正式施工提供优质的施工环境与条件,为正常施工打下坚实基础,使得工程质量不仅完成基本要求,还需要在此基础进一步提高。装配式建筑结构在开始进行施工前进行质量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是否有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具备齐全预制构件产品信息。(2)观察预制构件预埋件、钢筋、吊环、灌浆套筒、插筋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3)观察其预制构件外观有蜂窝、无露筋、缺棱掉角、麻面、裂缝等缺陷的情况。(4)观察预制构件是否会出现尺寸偏差情况。(5)研究预制构件是否符合参数或结构性能等基本要求。(6)制订专项施工方案。(7)构件保护现场存放等各方面情况。1.2结构部品施工中质量评价内容。工程在建造过程与实际生产中则属于施工中阶段,在形成工程质量的过程中,施工中是十分重要的阶段,对工程的质量存在着直接影响。在装配式建筑结构进行施工过程中,其质量评价内容主要有如下几点:工作中机械设备的情况,在进行建设结构部品时临时支撑是否达到安全需求,结构部品在进行安装时垂直方向与水平方向精度,众多结构部品连接节点的是否进行处理,合理选择量控制点,部品安装不合格后进行的处理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的保护措施等。1.3结构部品施工后质量评价内容。主要的质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保护施工现场成品,工程验收合格率,收集整理施工资料等。
2质量评价方法的选择
而进行质量评价主要有以下3类方法:决定型评价法、系统分析评价法及比较型评价法。因装配式建筑时进行的施工阶段过程十分复杂,为能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价,在本文中具体使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该方法主要指运用模糊数学概念,用此评估方法对部分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对隶属度理论将定性评价向定量评价进行转化。
3装配式建筑结构部品施工质量评价方法
3.1建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及层次模型。主要对装配式建筑结构部品各施工阶段进行简要研究分析,对评估结果进行参考,建立完善的装配式建筑结构部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模型层次见表1。3.2建立评语集。评语集是对质量评价可能出现的结果的集合v={v1,v2,…,vp}。本文取该集合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4个等级,即V={v1,v2,,v3,v4}。3.3求解二级质量评价指标的隶属度,确定评判矩阵。隶属度有多种方法,通常的隶属度有这几种方法:例证法、模糊统计法、专家经验法、二元对比排序法。通过比较分析这几种方法,本文采用模糊统计法,即由该领域的专家对各个影响因素进行评分来确定评判矩阵,主要是多因素评判矩阵。.4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该因素的重要程度主要是由该因素权重决定,该因素会对质量综合评价结果造成直接影响。在本文中主要使用层次分析法来认定各因素的的重要程度。AHP有以下步骤。(1)把各个系统中的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分析,再建立系统的递进层次结构。(2)将上一层次中的准则的重要程度与相同层次的各元素进行对比,构建判断矩阵A。(3)通过判断矩阵计算该影响因素对于该准则的影响程度。(4)对判断矩阵进行求解,根据得到的特征向量与特征根对矩阵的一致性进行检测,如其不满足,则进一步对判断矩阵进行修改,直到满足为止。3.5确定评价等级。装配式施工质量评价通常使用的是实行10制,评价质量又被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等众多等级,分别表示为9,8,6,0,进行数据计算后,得到的评价结果如下所示:当分数不小于9,质量结果为优秀;如果分数为(8,9),其结果显示为良好;若如果分数为(6,8)其结果判断为及格;如果是分数小于6则结果不及格。
4结束语
通过在国内外传统的现浇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质量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分析,结合装配式建筑的各种差异特点。通过简单方法客观描述了装配式建筑结构部品施工质量。
作者:马健翔 单位: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孙青利,王帅,时华骏,等.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与评估方法研究[J].中国房地产业,2016(15).
[2]朱海鹏.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因素识别与控制分析[J].工程技术(文摘版),2016(10):217.
2施工准备
2.1材料准备
模板采⒚胶合板,尺寸1830mm×915mm×15mm或2440mm×1220mm×15mm,根据坡屋面坡长选⒚,次楞采⒚50mm×100mm木方,主龙骨采⒚A48钢管。坡屋顶⒚细石混凝土中砂(尽量⒚中砂),含泥量≯2%;石τ选⒚料径6~15mm,含泥量≯1%的洁净、坚⒉、级配良好的碎石。
2.2施工机具准备
主要机械设备是平刨机、圆盘锯、打[电钻、塔吊等。主要工具有靠尺板、方尺、线坠、铁水平等。对这些施工器具进行全方位的检查,使⒚并配备相关备⒚器具,以防不测。
3施工工艺
3.1斜屋面满堂架搭设
斜屋面梁板支模高度随坡度有所变化,屋面梁板满堂支撑架采⒚碗扣式钢管搭设,局部位置配合使⒚普通钢管⒚扣件㈦满堂架扣紧。满堂支撑架立杆纵横间距900mm,步距1200mm,扫地杆距地350mm,挑檐等部位后加钢管立杆间距、步距随满堂架。斜屋面梁板底部主龙骨采⒚单钢管,㈦满堂架立杆⒚扣件连接。斜梁底模下顺梁方向设50mm×100mm木方作为次龙骨,木方间距依照梁截面来确定且≯200mm,梁侧模加固方式同普通梁侧模;斜板底模采⒚15mm厚木模板,次龙骨50mm×100mm木方垂直于屋脊向摆放在钢管主龙骨上且㈦主龙骨⒚铁丝绑牢。单木方摆放间距为200mm,双拼木方间距为800mm(双面支模需设置)。双木方作为对拉龙骨穿对拉螺栓固定面层模板,根据斜板结构和面层模板来确定双拼木方位置。
3.2斜屋面底模施工
满堂架搭设完成后开始底模安Π,先支梁底模再支梁侧模、板底模,底模安Π需考虑面层模板固定和拉结,在钢管主龙骨上先摆放50mm×100mm双拼木方(垂直于屋脊方向),中心间距800mm,双拼木方之间要给留出穿对拉螺栓的空隙;再根据双拼木方间距摆放间距为200mm的单木方(垂直于屋脊方向),所有木方⒚木楔嵌固在钢管主龙骨上防止下滑;固定好木方后再在木方上按照排摸图固定木模板。待底模全部安Π完成后,开始绑扎斜屋面梁板钢筋。
3.3面层模板安装
斜屋面钢筋全部绑扎完成后,开始面层模板安Π。面层模板由屋檐开始往屋脊安Π,以≤1500mm斜坡长度为一施工段。斜坡中间留置600mm宽混凝土浇筑口。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等第一段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再⒚预先配置好的模板将600mm宽浇筑口封死,再从屋脊开始浇筑第二段。面层模板加固方法为在面层木模板按排模图铺好后在木模板上按间距250mm摆放木方背楞(平行于屋脊向);再在木方次楞上设置双钢管主龙骨(垂直于屋脊方向),间距800mm,采⒚M12对拉螺栓将面层双钢管龙骨㈦底层双拼木方背楞对拉固定。对拉螺栓沿双钢管方向间距为600mm设置一道,局部端头部位或斜天沟部位对拉螺栓间距可根据实际尺寸调整但不能超过600mm。斜屋面双面支模节点剖面见图1和图2。
3.4预制楔形垫块及安装
底模㈦面层模板之间的内支撑采⒚预制楔形垫块。预制垫块上口尺寸为100mm×100mm,下口为80mm×80mm,⒚C30细石混凝土制成,垫块中间位置设置一根PVC套管,PVC套管⒚以对拉螺栓的周Κ使⒚,对拉螺栓⒚蝴蝶卡将上下两层模板固定牢靠,确保斜屋面混凝土不胀模。斜屋面穿PVC管楔形垫块制作方法见图4。
3.5混凝土浇筑
3.5.1施工顺序及人员安排斜屋面混凝土的浇筑沿屋面以屋脊为分界线两边同时进行,由东向西浇筑。每栋单体建筑斜屋面混凝土均连续施工。分两个混凝土班组同时进行浇筑,每组15人。第一组人员从屋脊至北面屋檐处进行混凝土浇筑,第二组人员从屋脊至南面屋檐处进行混凝土浇筑,两组同时平行逐渐向西浇筑。斜屋面双面支模时每边以面模预留浇筑口为施工段浇筑;每一施工段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沿屋面坡向高度≯1.5m,当>1.5m时,浇筑过程中再分为两个施工段,每段宽1.5m,第一排浇筑完成后连续浇筑第二排;第一段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封闭预留浇筑口并加固牢靠,然后再按照每排1.5m宽浇筑第二段混凝土。依次从屋檐向屋脊处浇筑并在混凝土初凝前进行交圈,然后逐渐向屋脊靠近,最后两组人员在屋脊处进行交圈封闭,完成整段斜屋面混凝土的浇筑施工。3.5.2施工缝的留置每栋单体建筑斜屋面混凝土进行连续浇筑,不留施工缝。3.5.3混凝土的振捣采⒚双面支模混凝土浇筑过程中⒚小型振动棒插入板内,如Ⅵ管线较密处振动棒插入时,⒚长钢筋使混凝土导入,⒚锤τ敲击外模混凝土是否密实,再⒚平板振动机在外模面上振动,确保混凝土浇筑质量。3.5.4准备工作及养护为保证混凝土的浇筑质量,在混凝土浇筑前,配置好插入式振捣棒4台、平板震动机1台,混凝土汽车泵一辆,混凝土供应充足。屋面混凝土养护、保温等材料准备齐全。最后一次进行检查和控制,模板、钢筋、保护层和预埋件等尺寸、规格、数量和位置经检查合格后才进行混凝土浇筑。混凝土下料时,将混凝土υ由下落高度控制在2m以内。在混凝土浇筑12h后(视气温情况而定)进行养护,养护不少于7d。
3.6浇筑口封堵
待第一段混凝土浇筑完成后,⒚预先配置好的模板将600mm宽浇筑口封死,面层模板㈦底模之间⒚垫块作为支撑;之后将浇筑口两侧加密的木方背楞调至浇筑口模板上,⒚木锲将模板楔紧,加固牢靠后再从屋脊浇筑口处开始浇筑第二段。屋脊处浇筑口不⒚封堵,在该处混凝土收面时做好抹面、压光工作。
4对拉螺栓孔防渗漏
模板拆除后斜屋面留下的对拉孔,先将PVC管剔除,⒚发泡剂进行发泡后外侧⒚干⒉性水泥砂浆封堵压实,然后沿对拉孔直径150mm范围涂刷1.5mm厚JS防水涂料,见图5。单位:mm图5混凝土楔形垫块对拉孔处理做法。
5施工中的注意问题
Β意防止斜坡屋面混凝土的模板系统发生结构变形,特别是横向变形。模板系统中的支撑架必须设置垂直和水平剪刀撑。斜坡屋面混凝土板表面积较大、失水快,而且受高空作业、坡度大小㈦方向、形Υ变化、天窗、檐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浇水养护作业比较困难。因此,施工前须认真制订好混凝土养护措施,及时做好混凝土养护工作。混凝土振捣时,采⒚准33mm小振动棒,按序插振,防止漏插。对于死角部位可以采⒚板外振㈦人工插钎相结合。
一、事业单位人才职务聘任制的内涵
事业单位人才职务聘任制是高教产业根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需要,择优聘任教师职务的新型用人制度。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科学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教师依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申报教师职务;学校按照岗位择优聘任,学校根据岗位职责进行履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续聘、缓聘或解聘教师职务。教师职务聘任制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岗位设置
科学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是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基础工作,也是教师队伍科学管理的重要措施。学校结合教学科研任务,按照“精干、优化、高效”的原则,以学科建设需要和各学科、专业实际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为依据,制定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方案,科学合理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同时明确各级职务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岗位职责是指受聘该岗位的教师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和应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任职条件是指受聘者须具备的学历、资历以及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2.职务聘任
高校的教师根据学校公布的岗位和任职条件,结合自身工作实绩、业务能力以及取得的成果情况申报教师职务。学校首先将拟聘教授、副教授人选的科研成果等材料送交由同行专家和学科评议组,对其是否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应聘人选在师德、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学术水平、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考评意见和学科评议组评议意见,按照岗位确定聘任人选。学校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期、聘期内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以及应完成的教学科研任务。
3.履职考核
履职考核是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关键环节。考核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分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聘任期满考核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学校根据教师职务岗位职责和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考核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工作实绩、学术水平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教师的教学科研实绩。考核要做到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教师职务的依据。
4.聘任管理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科学的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学校根据岗位需要,依据考核结果,决定续聘、解聘教师职务。拟聘教师竞争上岗,学校择优聘任。受聘教师与学校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聘任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使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真正成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有效机制。
二、目前实施事业单位人才职务聘任制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全国各地高校相继实施了教师职务聘任制。我校也于2006年正式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通过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优化了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调动了广大教师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对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具体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观念认识有误区
传统观念束缚了聘任制。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人们的思想中形成了许多不利于聘任制度建设的观念,首先是“职务即职称”,由于以往实行职称评审时所形成的“职务、职称不分,与职责分离,评职称就是评待遇,能上不能下,职务终身制”的观念根深蒂固,使得人们的观念总是不能转到职务聘任上来。二是认为“评上、聘上即终身制”,使得一些教师在职务评聘前,为达到要求努力工作,一旦评上、聘上便认为万事大吉,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三是“平均主义”、“论资排辈”的观念挥之不去。由于长期以来实行职称评定带来的弊端,使得重资历、讲年头、轻水平、忽视能力的现象较为普遍,只要到了年头,人人都要上高级职务,这样不利于优秀人才选拔,易挫伤中青年教师的积极性。
2、岗位意识较淡薄
教师职务是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设置是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前提和基础。但是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以“身份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许多教师岗位意识淡薄,认为够水平就要评职称,不论职务岗位是否需要,致使学校各学科中结构比例不合理,学科没有合理的梯队,不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影响了择优聘任竞争机制的形成,不利于调动中青年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考核机制不健全
由于现行的考核标准缺乏切实可行的教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考核内容简单,过分强调对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量的考核,不注重质的考核,容易引发学术浮躁、学术腐败等现象。考核内容空泛流于一般形式,教师是否履行岗位职责,是否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没有明确结论,教师工作的好坏,也无法定性,考核结果不客观真实,不能作为聘任或解聘教师职务的依据,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4、聘后管理不到位
坚持条件、严格考核、择优评聘是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关键环节,同时又是学校教
师职务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在各级部门的文件和具体措施对聘任工作中的组织、程序、条件、材料、纪律都有比较明确且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意见,而对于教师聘任只有原则性意见,聘任手续的有无、岗位是否需要、职责是否履行则显得薄弱,致使聘任管理流于形式。出现“一旦晋升,终身享有”的现象,个别教师工作缺乏动力,不愿承担更多的教学科研任务,教学质量不高,工作没有创新,多年都没有高水平的教学科研成果。
5、评议工作欠科学
在教师职务评议工作中,缺乏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单一,存在“重科研、轻
教学;重论文、轻业绩;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致使个别教师在教学中只谈教学工作量,不注重研究教学方法,不注重提高教学质量;在学术研究中急功近利,片面追求论文数量,忽视了学术论文的先进性、学术性和创新性;只愿承担“短、平、快”的项目,不愿意开展具有重大意义、周期长、成果出现慢的研究项目。这样的评价体系难以全面、客观地评价教师的真实水平和综合素质。
6、相关政策不配套
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只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并不是人事改革的主体和全部。如果仅靠教师职务聘任制这一手段,想去解决高校教师队伍中的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施需要一整套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而工资、住房、医疗以及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政策的不配套、不完善,使得高校人才流动通道不畅,人力资源难以优化配置,择优聘任、待聘和解聘等就会流于形式,真正意义上的教师职务聘任制将无法实施。
三、深化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建议
改革与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这方面各兄弟高校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也有很多经验。在此,针对当前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树立适应新体制的思想观念是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坚实基础和重要前提。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转变广大教师和高校管理人员的观念,使大家的观念由职称评定转变到岗位职务聘任上来,淡化任职资格评审,打破教师职务终身制,强化职务岗位聘任。大力宣传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思想、优势和趋势,在思想认识、实际行动中积极支持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施。
2.科学合理设置职务岗位。
岗位设置是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关键环节。岗位设置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学校各类资源配置是否合理,关系到教师职务聘任制的顺利实施与否。
3.完善教师职务评价机制
(1)规范任职条件。任职条件是上岗人员应聘特定岗位所必须满足的能力、水平、资力与职务等必要条件。我们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注意规范各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任职条件主要以可量化的一系列结果指标构成,体现了岗位在教学科研能力上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对聘任申报人进行初步筛选,同时也为聘任申报人事先提供一个明确的可参考的标准。
(2)完善评价机制。任职条件只是体现岗位基本条件的量化指标,客观反映聘任申报人以前的工作,仅仅依据此条件选拔聘岗是不准确的。在这方面,我们采用校外专家评价、基层(学院)单位聘任推荐组评价和学科评议组评价三者相结合的方式,来对聘任者是否具备学术发展潜质、是否符合各学科发展规划的需要作出较为全面的评价。
4.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是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的重要保障,考核结果是否合理,关系到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成败。我校在完善考核制度中,首先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既规定工作量的要求,又要明确质量要求,同时对考核程序、考核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并注意增加考核的可操作性。
5.加强聘任管理。
1知识经济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形式下,经济增长是经济结构(核心是产业结构)的升级,经济增长的实质性内容是结构高一档次的优化,经济增长是结构升级的一种表现。
1.1需求结构变化快,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知识经济是以高科技知识产业为主导产业的经济,不仅使增长高质量,人均收入水平也稳定快速提高,从而导致了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善和消费方式、消费结构的变更。需求结构的变化通过市场这个中介环节影响生产和供给。对生产的直接作用就是资源配置结构发生变化,在总产值来源的产业分布上知识密集的高科技产业和知识密集的服务业的份额相对上升,农业和传统制造业的份额相对下降。可见,需求结构的快速变化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1.2科技发展迅速,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知识创新是知识经济的基石。知识经济时代,教育、研究与开发、在职培训的投资不断增加。由于教育的发展,不仅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人才,而且提高了全体劳动者的素质,因而知识的生产、分配和应用具有可靠的人力资源保证。由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积极活跃,经费也充足,使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科技进步速度加快,而技术进步是影响产业结构的首要因素,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正相关,科技进步越快,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就越快。
1.3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知识经济,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经济一体化,使国际间的经济联系很紧密。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加快各类要素、商品在国际间的速度,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在国外消费示范作用的冲击和带动下,必然引起国内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从而导致企业的生产、技术结构的变化,引起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一国对于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发生变化时,不仅推动了本国的产业结构调整,而且由于国际贸易活跃,引起其他国家出口导向型企业的生产的变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2知识经济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2.1知识经济时代下高新技术发展迅猛,为经济可持续增长提供了可能知识经济时代下高新技术产业不仅起先导作用,而且将成为第一支柱。高新技术产业由于其高附加值有力地支撑着知识经济时代的经济增长。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决定着知识的生产、传播及应用的能力和效率。知识的生产是无穷无尽的,非消耗的,通过知识、信息和技术的投入,带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使高新技术产业无可非议地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下的第一支柱产业,从而改变了工业经济时代下经济发展从萧条、复苏、繁荣到衰退的周期性,使经济可持续增长成为可能。
2.2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成为主体资源,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知识经济时代下"资源"这个概念的内涵被大大地扩展了,工业经济时代,资源原来是指自然资源,随后扩大到社会资源、经济资源等。在知识经济时代下,资源已经成为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得以进行和开展的外在条件的总称,可分为信息资源与实物资源两大类。经济活动是永远离不开实物资源的,但信息资源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实物资源,信息和知识不仅成为辅助资源,而且成为主导资源,甚至在一定情况下成为主体资源。信息和知识不仅用它来辅助与支配物质生产,而且本身就是一种独特的资源,进行独特的生产,形成独特的产业即信息产业和知识产业。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作为经济资源,遵循效益递增规律,即在提高资源效率方面投资越多,获取的边际效益越多。知识资源与物质资源相比,具有四个特征:①非消耗性。知识可经无数次使用而自身并不减少,在使用过程中还会增值,可以被用来创造新知识,知识越用越多,使用的成本越来越低。②共享性。知识较少受时空的局限,可为公众共享并可反复使用和同时使用而价值不被削弱,与其它生产要素结合可大幅度提高劳动力和资本的使用效率。③非稀缺性。物质资源是稀缺的,尤其对不可再生资源来说,它们只能绝对地减少,而知识则可以在使用中产生知识,人类可以无穷尽地创造知识。④易操作性。知识更易于传播和处理等等。
3经济增长推动了技术进步,加快了知识经济的发展
一、法的价值实现界定
要探求什么是法的价值,就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价值,二者是种属关系。有的法理学者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即人的意义,是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是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1]还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2]根据主义经典理论,一种事物,能够有满足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属性,我们称之为‘价值’。“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3]因此,我们认为,价值就是一种事物对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满足的属性。价值更体现为一种关系范畴,而在这一关系范畴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价值属性”,即一种事物对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的满足的属性。它既决定了“一种事物”在这一关系中的存在和性质,也决定了“另一种事物”在这一关系中的存在和性质,以上二者的存在性质和相互关系又决定了价值的存在和性质。没有这一“一种事物对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满足的属性”,“一种事物”、“另一种事物”之间便不会发生任何的联系,而它们之间也自然不会存在任何某种价值关系。
法从本质上来说是规范性的。法作为客观的社会存在物,广泛地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着联系,其作用的对象是具体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以及宽泛的人类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等需要由法来加以规范的各种社会现象。因此,法也就与这些社会现象建立了规范与被规范的联系。从更深层次上讲,这种规范与被规范的联系的发生是以法能够满足其作用对象受到规范的需要为前提的。从法的价值角度说,这一“受规范的需要就是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的价值所赖以存在的基础,而法能够满足这种需要的属性就是我们所探讨的法的价值。可见,法的价值既有价值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以上论述中,笔者指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的作用对象的受规范的需要,那么这种受规范的需要本质上是什么呢?其对于法的作用对象又有什么意义呢?首先,必须指明,我们切不可机械的理解”规范“这一概念,而应该在法与其作用对象的互动关系中来把握这一概念。因此,”规范“不是简单管理与控制,这只是法对其作用对象的需要的满足的外在表象。如果我们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站在更广阔的背景里理解这一概念,我们就会深刻地体会
到,规范的落脚点在于”需要“,规范是对需要的合理规定,其本身是需要的从属物。当然这里”合理规定“的标准就取决于立法者的自身的立场和价值取向了。至此,我们对这一点应该会心:法的价值的中心不在法自身,而在于其作用对象的某种需要,法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完全受制于起作用对象有什么样的需要,这不是唯心主义,而是从法的终极意义上对法的价值本质的合理阐述。可以这样说,法的价值是被动的,是被决定的。而在探讨法的价值时,我们自然就应该回到法的作用对象那里去,挖掘出其作用对象的某种需要,进而实现法的价值的发现。
法的价值实现是法的价值对自身的否定,他在扬弃自身的进路中实现了自身。法的价值是一种客观的属性,它要想在社会现实中实现自身,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社会载体,而这一社会载体其实就是前文提到的广泛存在于社会各领域的法的作用对象。必须强调,法的价值不可能在法或者法的价值这些法的本体中实现,其本质--法对其作用对象某种需要的满足的属性,决定了它在法与起作用对象的互动过程中--法对其作用对象的受规范的需要的满足过程--实现自身。
这启示我们,对法的价值实现进行研究,就必须超越法的价值本身,而采取这样一条研究进路:回归法的作用对象,在法与其作用对象的互动过程中剥离出法的作用对象的需要及法对其起作用对象的需要的满足的全部面貌,最终在整个动态过程中把握法的价值及其实现的内涵。
这一研究进路很可能使研究者陷入主观主义的泥潭,正如有关论述指出的,在对事物价值的性质认识上,在强调主体的价值需求的核心意义的同时,也要看到价值现象在形成和变化过程中主体和客体交互作用、主观和客观相互交融的过程,不能单纯地把事物的价值归结为主体或主观现象,或者客体或客观现象。而作者却跨过了法的价值这一本体性概念的客观研究,而贸然进行主观主义的探索,因此承担着极大的风险。但是,也许这种主观主义的探索能够引起同仁对社会现实更广泛、更深刻的关注,这是笔者的心愿。而卓泽渊教授的《法的价值论》便是一部专门系统研究法的价值的著名论著,读者可参阅。
二、政治性工具
工具是为实现特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工具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与其特定目的相对应。但工具作为实现特定目的的手段又不是绝对的,其本身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目的,成为其他工具的特定目的。理解这一概念对于理解本节提出的”政治性工具“概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所谓政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是围绕国家政治问题而进行的,处理阶级关系、政党关系、国家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的活动和过程。[4]政治在这一系列的活动和过程中集中体现的是权力的行使。因此政治又可以这样来表述,政治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和国家管理与服务而行使权力的活动和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的统治秩序。在行使权力时,权力的行使方式往往会有多样的形态,例如暴力行为、道德舆论控制、推行法治等等。而现代国家普遍崇尚法治,即用法律这种权力行使的方式来实现对社会的统治。这时法律便成为了一个政治性工具,这种工具之所以具有政治性是因为被政治所利用或满足了政治的某种需要,其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法所包含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由一个统治权威强加于社会行为指针的一套准则,这个统治权威通过实行强力能够使这些准则生效“,”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社会权力或强力之上的。“[5]法律作为这种政治性工具,其积极作用是显著的,它在政治权力的支撑下,强制使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向趋向统一,创造了一个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满足了人类生存的基本的安全需要,是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和保障。
政治性工具和政治的工具这两个表面上相似的概念之间其实具有重大的区别。政治性工具只是表明,这种工具具有政治的属性,能够满足政治的某种需要。因而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性工具是指,在法与政治的互动过程中,政治的某种需要能够被法满足,从而法的价值在政治这一领域得到了体现,并进而在政治的这一需要的到法的满足后,法的价值就在政治领域得到了实现。可见,从法的价值角度理解,实际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本质上是法律这一工具的政治价值属性,是法的价值的政治方面的体现。而政治的工具则不仅在政治领域甚至在
整个社会领域把法当作政治的纯粹的工具或手段,是完全被动的,是受政治的全面控制的。
这种认识显然是对法的片面的理解,其产生根源正是没有看到上文提到的工具和目的的相互转化关系,而把工具绝对化。实际上作为政治性工具的法律在政治领域不仅不是绝对的工具,相反,在更多时候都表现为一种政治目的。
“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权力资源是促使许多人追求它的人坠入深渊的重要原因;权力的行使以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乃是世界上最肆无忌惮的力量之一。”[6]这样的权力极有可能破坏政治所追求的稳定的统治秩序而使其自身覆灭,因为权力只有在其发挥作用的统治秩序中才能够成其权力。因此,在一个这样的权力行使的政治领域乃至整个社会领域,对权力进行控制就成为必需。因此,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性工具即权力行使的方式就不再是工具,而成为统治者所追求的目标,它会积极营造一个稳定的法治秩序,来实现不仅是对社会的控制,更是对其自身--权力行使的活动和过程--的控制。另一方面,政治所追求的目标或权力行使的目的是多元化的,不仅是其形式上的统治秩序,也是作为支撑这一统治秩序运作基础的公共福利、社会发展、经济进步等非纯粹的政治目标,而在法律作为政治性工具去追求这些目标时,实质上它已经超脱了其自身的政治性,,而完全表现出法律对这些目标的追求,本质上也是法律在满足公共福利、社会发展、经济进步等等人类社会的更广泛的需求,这时法律的价值实现也突破了政治性对其的限制,而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实现了。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法律的价值实现在政治领域经过了这样的历程:作为政治性工具的法的价值的实现,作为超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的法的价值的实现。
三、规制经济的本性
“经济”从哲理高度讲,是指人类从自然界或通过对物质世界的改造活动获取生活资料或物质财富的活动,它所追求的是效益,即以最小的投入换得最大的产出。经济的本性必然是“较少的成本,较多的产出,综合言之--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经济并不只有经济学上的意义,它还是一个对社会、对政治甚至对文化都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现象。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著名论断就是对经济加以深刻理解的产物。因此,人类社会就不可能被动的或完全放任的让经济按照其本性或规律一直自我发展下去,而必然要对其进行政治性的、社会性的、文化性等的干预。
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自由经济逐渐被现代市场经济所取代,各国不约而同的采取了由国家调控的经济体制,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7]在这些干预措施中最显著的就应属各国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将经济的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至此,我们就可以隐约感受到法与经济在互动了。在这一互动过程中,经济的需要是使其本性得到规制,以使其自身的发展能更全面的符合人类的需要。而法如能成功的满足经济的这一需要,
法的价值就能在经济领域成功的实现。
本节使用的“规制”一词应该在这个意义上来解释。由于经济的利益最大化需求,使其较少考虑经济发展的社会、政治、文化等影响,因此需要一个相对合理的组合了人类社会各
种需求的外在体系与经济本身的内在体系进行理性地重组,目的是建立一个符合人类全面发
展的经济运作体系。这一规制绝不是简单的控制、制约,而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经济规定,它否定了经济本身,创造了一个人类社会的经济。在这一否定过程中,它扬弃了经济自身运
作逻辑的自我封闭和自我局限,使其在人类社会这个更广泛、更全面的舞台上塑造了自我。当然,经济在人类社会中并没有丢失其本体性,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只是使其本体性在人类社会里得到了发展与进步。
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运行过程的规制,另一方面是经济运行结果的规制。
经济运行过程的规制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整合了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基础上,以尊重经济本身的运行规律为原则,创造了一个法律化的全方位的经济运行体系和秩序;国家通过执法手段使经济的运行严格限制在为其设定的法律化的经济运行体系和秩序中,以此避免经济运行本身的异化或外界对经济运行过程的干扰和破坏,实现人类社会的经济运行的目的;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对阻碍人类社会的经济的目的的实现的因素进行清理,彻底维护经济运行的体系和秩序。相对应,法的价值实现也在这一过程中有三种表现:首先,法的价值因法在制度层面满足了经济本性受规制的经济的需要而得到在制度层面的实现;其次,法的价值因法在实际效果层面满足了经济本性受规制的需要而在实际效果层面的
到了实现;最后,随着司法对人类社会的经济体系和经济秩序的彻底维护,法的价值也就因经济本性受规制的经济的需要得到彻底的满足而得到彻底实现。
经济运行结果的规制主要表现为法对经济运行所生成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的安排与调整。历史已经证明,不受规制的自由主义经济的必然结果就是社会财富分配的严重两极化,其表现形式为垄断的产生,这种垄断是广义上的,即少数人对大多数社会资源的不合理占有。而这样的结果既不能符合人类社会的普遍需求,也会阻碍甚至破坏经济自身的进步和发展(例如爆发灾难性的经济危机)。而经济结果的规制就是要在与经济运行过程的规制衔接的基础上,让经济运行结果符合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1,明晰社会财富的所有者及划定其合理权限,从而预防不必要的经济纠纷;2,不断调整不合理的社会财富占有状况,使社会财富发挥最大的效益;3,用较低的成本解决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4,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通过改革工具的办法提升生产力;5,遏制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保护自然资源的良性发展。[8]
当法律对经济运行结果的规制实现时,法的价值在经济领域就应该完满的实现了。
四、契约的社会存在模式
“罗马法上的‘契约’,其拉丁文‘contractus’本义为‘相互交易’、‘连在一起’,引申到法律上,则是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合致”。[9]以罗马法的契约制度为源头,近代世界发展成为一个主要以私法为主的市民社会,而契约则是这个私法社会的成员普遍采用的交往方式。契约以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为基础,充分实现了人类对自由这一崇高价值的追求。在一个自由的契约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都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达成的协议,这个协议被法律认可,从而获得强制力的保证。这个自由的契约社会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图景:在法律的保障下,人们通过契约行为,在充分实现了自己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通过与社会各方的物质或者精神上的交换,满足了自己各方面的需求。这个社会是人的本体性价值极度彰显的社会,人在这样的社会中充分实现了自我的存在,这无疑是人类的终极需求。又因为社会的主体和最终落脚点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因此,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需要的满足也就成为了法在这个社会中最高的价值追求。而这一社会图景实质上就是本节所要论述的“契约的社会存在模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通过契约的形式(契约由法律认可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因此契约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合致,它也体现和包含有法律的意志)使人的自由地从事社会行为的需要得到可靠的满足,使人的本体性价值得到了极大的实现。这样,法的价值就在这个市民社会领域得到了实现。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契约的自由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因而法在契约层面上满足市民社会成员对本体性价值的实现的需要也仅仅是形式上的,而在这个意义上其价值的实现必然也只是形式上的。而作为活生生的存在物,人不可能仅仅将其需要的满足停留在形式上,人必然要追求可感的、现实的乃至实在的需要的满足。因此法的价值要在这一层次上实现自身,就必须让市民社会成员的本体性价值需要得到世俗化的满足,而这就要求法不仅仅是认可契约的效力,更要为契约的缔造者提供实质上是自由的缔约基础和保障以在实质上实现契约化的自由,而这一实质上是自由的缔约基础和保障就是下面将要论述的契约的社会基础。
这里我将把一个社会的社会基础状况成为“社会安排”。社会安排是指一个社会所有的抽
象的和具体的社会要素在构成一个整体社会的社会框架里所处的状态,这种状态反映了某种(抽象意义上的)或某一个(具体化的)社会要素在这个社会中所受到的社会待遇。这些社会要素包括社会成员、社会生产、社会分配、社会制度等等,而这种社会待遇即是一个社会
的社会要素在一个社会中的地位的反映。社会要素的构建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非盲目的对这些社会要素进行构建即是一个社会社会理性的体现。在所有的社会要素中,社会成员应该是最核心的要素,人是社会的主体,已如前论。实际上无论是“社会安排”还是“社会理性”最本质上都是由社会成员的意志决定的,“社会安排”是社会成员意志的社会化,“社会理性”是社会成员意志合理性的社会表现。因此,一个社会的社会基础状况实质上是由社会成员的意志根本决定的,反过来一个社会的社会基础状况或者超越社会的人类所赖以生存的客观自然状况也影响或制约着社会成员意志的表达,尤其可能制约社会成员意志合理性的实现。
社会成员意志合理性的最本质规定性就是社会成员意志符合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需要、体现并在主观层面实现了这种需要,因为社会成员意志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意志的集合体,当然这个集合体并非所有意志的机械相加,而是通过协商与竞争“熔炼”而成的表现为社会整体意志的一个有机的社会成员意志的集合体,而只有基本反映并满足了所有社会成员利益诉求的意志集合体才能算作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意志。而意志最终表现为某种需求,这样社会成员意志就必然将由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来决定其性质和存在。这是一个社会达致社会理性状态所必然要遵循的规律。而正是这样一个有社会理性的社会的社会基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契约的社会基础,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契约”才能在实质意义上实现。
法律的任务是将以上由社会理性加以调节的社会安排从抽象的主观层面加以客观化。具体表现为将这个社会安排的的基本框架用拟制的方法制度化使之成为这个社会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而这个社会规范很显然就是契约的社会基础的另一种形式,即从主观层面落实到现实层面,而法律以强制力保证这种落实的实现。在这里,法的价值就在这一落实、落实的实现中实现了,这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实现,它彻底实现了契约自由,实现了人类要求的本体性价值的实现。
五、文化本质论
法律作为人类高度理性化的产物,本质上是人类观念的体现,是一种文化。在社会中,
人们形成了共同的认识、理念,并遵循着一定的规则和秩序,这就是文化。文化体现于人类社会的各种活动中,包括认识世界的活动和改造世界的活动,社会中的一切存在物都是文化的体现,法律也不例外。而一个法治社会更是形成了对法文化的必要性需求,因为法的本质是文化,法治社会必然是有法文化内涵的社会,否则其就不会存在。
文化的成分是符号、意义。其中“符号”是文化的社会载体,文化通过文化符号赋予社会以文化表征;“意义”是文化的内涵和本质,是文化的本质规定,决定了各种不同文化的性质和意义。相对应的,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其文化意义上的成分也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文化氛围;其二,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
法的文化氛围是指法作为一种文化在社会中的存在状态,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法通过各种文化符号客观的在社会中建立了自己的法符号网络,这个法符号网络就表现为一种法文化;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主体对法的种种认识、观念和评价等主观性的态度,这些态度也表现为一种法文化。
法的符号包括各项法律文件、各个法律机关(如法庭、监狱等)、各种法律活动(如执法活动、审判活动)等等有法律因素的社会现象。这些法符号表面上是形式化的,但实际上对于法文化来说实在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使一个社会具有法文化的表征,从而为法文化进一步渗透进社会运作而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打下了深厚的基础、提供了充沛的渗透资源和载体。没有法符号的法文化将成为人类永恒的玄思,而不具有任何现实的意义。
社会主体对法的认识、观念、评价等主观性的态度也是法的文化氛围的重要方面。本来文化就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依赖于人类社会的存在而存在,不同种群的文化具有各自的特殊性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因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体的法的主观性态度不仅反映了这种法文化,也在规定着这种法文化。如果人类对某一存在物一无所知,那么就绝对不会存在有关这一存在物的文化。因此,社会主体对法的认识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法的命运。
法的文化氛围的两方面的内容在有机的互动--社会主体通过法符号网络形成了对法的各种主观性态度,社会主体的主观性态度又影响着法符号的组合和运作--中形成了完整的法的文化氛围,至此,法的价值也在这个法社会对法的文化氛围的必要性需求得到满足时实现了。
一个法社会难道仅仅会满足于自身的法的文化氛围吗?显然不会。一个法社会必然会需求法满足其更具实在意义的需求,例如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的建立、社会公正观念的塑造等。这就涉及到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这一问题了。
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必然要在一个存在法的文化氛围的社会中实现,文化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文化条件的满足。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具体是指法文化作用于社会所产生的的过程及效果。从这个定义似乎可以看出,之前谈到的法的文化氛围也应该属于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这个范畴,因为法的文化氛围是法文化通过作用于社会使社会具有法文化表征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事实确实如此,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实际上是对法的文化氛围的进一步展开和发展,它使法的文化氛围不仅仅只是一个氛围,更产生了一个实际的效果。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是对法的文化氛围的更深层次的动态的剖析,因此,在论述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时仍从法的文化氛围的两个方面入手,进行更深刻分析。
前面谈到,社会主体通过法符号网络形成了对法的认识、观念、评价等主观性态度。那么,这些主观性态度是如何形成的呢?这些主观性又有什么现实的意义呢?对于这些既抽象又复杂的问题,回答起来将十分困难,也不易使读者理解。事实上我们只要略举一例就可有效地说明这个问题。法庭对罪犯的庄严判决使社会主体既由于感受到法的威严又由于感受到刑罚的恐惧而产生守法意识乃至守法行为,从而使社会满足了对秩序的需求;同样是上述例子,这一法现象还体现为对犯罪行为的否定与谴责,以及对受害人的肯定与安抚,从而使社会主体感受到社会公正,有力地巩固了社会公正的观念,满足了社会对公正的需求……当然社会主体通过法符号网络形成的法的主观性态度也可能是消极的,因为法符号也会由于组合和运作的错位而发生异化,而且其形成过程也是一个深刻的、反复的、曲折的形态。总之,在这个过程中,法的价值也随之渐进实现,而这一实现之路必然也是深刻、反复的、曲折的。
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体形成了各种对法的主观性态度之后,基于其自身的需求(如公正、秩序等)也会对法符号的组合和运作是施加影响,使之按照其需要的指向进行优化,具体表现为法律制度的改良活动。有关这一运作机理的讨论已经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在此不论。
至此,法在文化这一领域经过法的文化氛围、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的不断深化中满足了文化对渗透社会、作用社会而形成法治社会法文化内涵的需求,从而实现了自身的文化意义上的价值。
六、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窥探
作为本文结尾,以及一种超乎理论研究的现实关怀,作者主要想基于自己的社会体验,对当代中国法在社会现实运作过程中的价值实现现状做一下“窥视”,并作简略探讨。
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的单极化。这种单极化的现象集中表现在政治领域,主要表现为着重法的政治性工具的价值的实现,而忽略了法的超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的价值的实现。在法律主要以“权力”的面貌呈现在权力执行者的面前时,“法律至上”成为他们为政的重要工具,但当法律主要以与其权力相对立的公民权利时,法律虚无主义在他们的头脑中就将泛滥。这种现象很可能使法在政治领域完全沦落为政治的工具,使法成为纯粹的权力的奴隶,不利于中国政治与法治的进步。
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的形式化。这是指法的价值实现止于形式,徒具其表而不具有实质性的内容。这种形式化的现象集中表现在经济和文化领域。如在经济领域着重建立一个表面上的经济运行秩序,而经济运行的实质上合理的秩序却根本没有建立,当前社会两级分化现象及贫富差距日益严重的现象即是最好的例证。再如在文化领域,各种法符号一应俱全,但民众的法意识却深感匮乏,法律文化往往在实践层面乃至理论研究层面被政治文化、道德文化奴役,不能不说这是由于形式化在作怪。
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贵族”化。这主要表现为作为现代文明社会标志的法律制度资源往往在事实上被社会的优势群体(例如,与农村人相对的城里人,与穷人相对的有钱人,与“文盲”相对应的知识人等)独占享受,而国家的这种制度资源本应该由全体国民平等共享,并对他们的平等的生存和尊严加以有力的实现和保障。
以上本文所探讨的法的价值实现的四个面向--政治性工具、规制经济的本性、契约的社会存在模式及文化本质论--构成了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框架和结构,是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的“纲”,各个面向的内在的复杂成分以及所有这些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又构成了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的“目”。这启示我们,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远不像本文所分析的那样纲目清晰,一目了然,其内在的纵横交错是远非文本分析所能把握的。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本文是无价值的,因为任何的问题都必须通过一定的认识路径加以把握,理论建构有助于认识主体认识目的的实现,当然这是见仁见智的事情。本文理论建构的目的在于,从宏观上构建起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纲目,将这一问题“结构化”。结构是由结构各部分组建和证成的,结构各部分都在结构的存在和功能的发挥中起着平等的作用,结构各部分的异化--缺位、错位等非正位--都会导致结构整体的异化,因此我们应该给予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所涉及因素平等的关切。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之所以会出现“单极化”、“形式化”、“贵族化”等异化形态,很大程度上是我们没有从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整体结构的立场去认识这一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内涵,相反,我们在认识这一问题时,往往先入为主的解构了这一问题,从片面的立场做对自己有利的阐述。这样认识问题的结局必然是,由于片面的法的价值实现认识得不到整体的法的价值实现认识的关照,最终使法的价值实现不成其为法的价值实现、使法的价值不成其为法的价值、使法不成其为法。当代中国法治似是而非的现状的症结可以说就在于此,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与重视。
当然,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的这种种表现很多都是根源于非法律的原因,即从根本上来说不是由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的,而更多是由于各种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现实情况造成的。(当然法律制度本身也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这里,其实涉及到了另一个结构性的问题,即社会结构的问题。因此,要想彻底改变这些非正常的法的价值是现状,必须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入手,从整体上重塑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使之有利于法的价值的全面实现。
【参考文献】
[1]参见:卓泽渊著《论法的价值》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2]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3]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6页
[4]参见:周旺生主编《法理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152页
[5]参见:(美)庞德《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7
[6]参见:周旺生著《法理探索》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第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