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履职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03 05:31:19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篇(1)

近年来,我国食品饮料类消费市场不断出现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从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08)、四川广元“柑橘生蛆”事件(2008)、“雪碧汞毒门”事件(2009)、“王老吉夏枯草”事件(2009)、“农夫山泉含砒霜”事件(2009)、“圣元奶粉性早熟”事件(2010)、味千“猪骨汤精”事件(2011年)、“雨润问题肉”事件(2011)、“染色馒头”事件(2011)、“瘦肉精”事件(2011)到“毒胶囊”事件(2012年)、“水晶虾仁”事件(2012),不仅给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而且对食品饮料行业的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食品饮料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也带来了直接的影响。当今社会,普遍的认识是企业不仅要关心利润和经济绩效,也应该回应和满足社会对企业的多重期望。①卡罗尔(Carroll,1991)提出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行裁量责任”金字塔模型。卡罗尔解释说,处于金字塔底部的经济责任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同时希望企业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律是社会对企业的行为是否接受的判断准绳;上层是企业伦理责任,在该层次上企业有义务去做那些正确的、正义的、公平的事情;而在金字塔的最上层,寄望企业成为一位好的企业公民,也就是期望企业履行其自愿/自由决定或慈善责任,能够为社区生活质量的改善作出贡献。②

反观我国食品饮料行业,一顾追逐短期经济利益,弃基本的法律责任而不顾,缺乏职业道德,漠视社会责任……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何有力地推进食品饮料行业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也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社会责任报告(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CSR)反映了一个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状况,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外界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途径,通过对一个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能使我们深入了解该行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现状,并能针对性地提出该行业社会责任推进路径。

这些年来,与食品安全关系密切的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比例不高,不能确定没有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究竟是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还是默不作声地承担起了应有的社会责任。本文选取2005—2011年沪深两市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详细阅读了7年间沪深两市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的65份CSR报告,对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总体履行情况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分析,在分析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和信息披露弱化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四位一体”的社会责任推进路径。

一、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效果分析

(一)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分析

1.食品饮料行业CSR数量和比率低。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总体披露情况不容乐观,披露CSR报告占上市公司的比例较低,2011年是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和比例最高的一年。如表1所示,深市2011年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54家,其中披露CSR报告的有12家,披露比例为22.22%;沪市2011年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37家,其中披露CSR报告的有9家,披露比例为24.32%;深市和沪市2011年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共计91家,其中披露CSR报告的有21家,披露比例为23.09%。综合分析,中国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CSR报告披露的比例不到1/4。

2.食品饮料行业CSR增长速度缓慢且不连续。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和比率不仅低,而且增长的速度缓慢,的次数少。2006年9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正式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并自愿披露相关信息提出了规范和指导。当年深市25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中有3家自愿了CSR报告,但随后自愿CSR报告的意识并没有显著增加,自愿CSR报告的数量增长比较缓慢,到2011年为止,也只有12家而已(见表1)。2008年5月,上交所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同年沪市37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中有5家自愿了CSR报告,随后自愿CSR报告的数量增长非常缓慢,到2011年为止,也只有9家(见表1),而且CSR并没有连续,2005—2011年,沪深两市食品饮料行业的上市公司CSR报告次数最多的是5次,只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1家,其从2006年开始CSR报告,但其2007年也停发一年。沪深两市食品饮料上市公司,4次CSR的有9家,3次的有3家,2次的有3家,1次的有9家。2005—2011年食品饮料行业CSR报告的次数见图1。

3.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时效性不强。报告时效是指CSR报告日期距上财政年度截止日期的时间,反映了CSR报告的及时性。2006年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第三十六条指出,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因我国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年报在财政年度截止日后120天,即4个月内报出,表2显示有44.62%的CSR报告滞后于年度报告,与年度报告未能同时披露。

4.社会责任报告篇幅偏短。社会责任报告的篇幅用社会责任报告的页码数表示,从表3可以看出,报告的篇幅长短不一,既有30页以上的唱片报告,也有寥寥几页的简短报告。食品饮料行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在6—10页的比例最高,占38.46%;30页以上的只有2家,占3.08%;10页以下的CSR报告占54.84%。从数据来看,食品饮料行业的CSR报告篇幅偏短,很难全面描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5.社会责任报告表现形式单一。与上市公司年报相比,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大部分内容是文字表述,数据、图片比较少,形式比较单一,缺乏直观性和可读性;社会责任报告主要表现为电子介质,纸质的比较少。同时董事长致辞和签名的企业非常少,显示出对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视程度不够。(见表4)

6.CSR社会责任报告编制依据不够权威。目前,国际上公认的CSR报告标准为全球报告倡议组织(The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Guidelines),GRI分别在2000年、2002年和2006年了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简称为G1、G2和G3。2008年5月上交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鼓励上市公司按照GRI指南编制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鼓励中介机构开展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如表5所示,2005-2011年65家CSR的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中采用国际标准GRI指南的仅有1家,为2011年保龄宝(002286)编制的CSR报告,该公司采用2006版的G3编制;62家企业采用我国深交所、上交所指引作为社会责任报告的标准;采用我国行业标准的有4家;未说明报告编制依据的企业有2家。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依据缺乏国际性和权威性,甚至还存在随意性。(见表5)

7.CSR报告的可信度难以度量。2006年12月20日,中远集团首次推出可持续发展报告,并成为第一个实施全球契约、建立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并经过外部审计认证的中国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第六条指出: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验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如公司聘请第三方验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应披露验证结果。③

2005—2011年,食品饮料行业共65份CSR报告,其中只有五粮液2011年的CSR报告经过了第三方审验。由此可见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难以判断,缺乏可信度。

8.社会责任报告语言风格。在一定程度上,社会责任报告的语言风格体现了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如表6所示,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大多采用主观和抽象的语言风格,中立客观具体的数据和实例不多,一方面反映了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实践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故意隐瞒社会责任实践方面的负面信息。

(二)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内容分析

1.分析方法描述。通过对食品饮料行业CSR报告内容实质性分析,可以洞察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效果。目前,有关社会责任履行内容最权威和全面的标准是2011年12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的ISO26000。本文采用ISO26000的七大核心主题和各大主题的各项议题(见表7),剔除其中未细分小议题的“组织治理”主题,共计36项议题,每一项议题赋值1分,满分为36分,对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内容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具体方法为:细致阅读65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公司每披露了其中的一个议题,则得1分,汇总计算每一份CSR的社会责任履行内容的得分,以此评价食品饮料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

2.社会责任履行内容总体得分情况。从表8看,食品饮料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总体情况不容乐观,总分为36分,最高得分为27分,且只有1份,占满分的75%,可以说社会责任实质性履行内容尚未达到良好的水平。得分占总分60%(19.6分)以上的有35份,占53.85%;得分占总分60%以下的有29份,占46.15%。这些数字意味着如果按照ISO26000社会责任标准衡量,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内容没有达到良好,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都是不合格的。

3.社会责任各主题覆盖情况分析。从表9和表10看,我国食品饮料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各主题的覆盖度和关注度区别很大,其中均分较高的是劳工实践(总分5分,均值4.4分)、环境(总分4分,均值3.82分)和社区参与(总分7分,均值4.12分),显示这三个主题实践的覆盖面比较广;得分偏低的是人权(总分8分,均值2.88分,4分以下的比例为58.47%)、消费者问题(总分7分,均值1.82分,4分以下的比例为95.38%),显示这两个主题实践的覆盖面非常窄。

(三)分析结论

1.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自愿披露意识不强。根据前述对表1、表2和图1的分析,我国食品饮料上市公司的第一份CSR报告均是在证券交易所社会责任指引或通知后才的,且每年数量和比率不高,数量增长缓慢和时效性不强。这些分析结果都体现了我国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不强。

2.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水平不高。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水平主要体现在一些编制技术指标上,本文通过报告结构、表现介质、篇幅长短、表现形式等指标进行衡量。表3、表4分析结果显示我国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CSR报告结构不完整;主要以文字叙述为主,缺少图片、图表;篇幅偏短,色彩和版式单一;报告可读性和明晰性都不够。

3.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质量难以界定。社会责任信息质量可从编制依据、第三方审验、表述的客观性等方面评价,从表5、表6可以看出,我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依据缺乏国际性和权威性,甚至还存在随意性;缺乏利益相关方评价、CSR专家评价和第三方审验;报告表述比较主观和抽象,正面信息披露较多,负面信息缺乏披露,缺乏信息来源的标注,这些都使得信息使用者难以判断信息质量。

4.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内容履行不完整。表9和表10显示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覆盖面不完整,在劳工实践、环境和社区参与方面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比较完整;在人权和消费者问题方面信息披露覆盖面较低。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食品饮料行业往往关注带有广告效应和名人效应的慈善捐赠等外在的、表层的社会责任表现形式,忽视甚至藐视其应承担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社会责任履行内容出现严重偏颇,这是食品饮料行业在社会责任履行中投机动因的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我国反复出现食品饮料安全事件。

二、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弱化的原因分析

(一)从理念层面看,对社会责任缺乏认识和重视

本文查阅了91家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的网站,网站上专门设有“社会责任”一级栏目的公司只有6家,仅占6.59%,而且公司网站上未提供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有关社会责任内容的描述基本是公司的爱心奉献和公益事业。⑤这体现出食品饮料企业对社会责任重视不够,在理解上存在偏误。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公司对这些责任的大小应是依次递减的,承担社会责任绝不等同于仅仅参与公益事业,公司要对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负责。

(二)从监管层面看,社会责任的外部监管弱化

我国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断在完善法律和法规;2004年9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又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科技部和其他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权,形成了以部门按照食品链环节进行分工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框架。但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责权重叠和推诿,大大弱化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力量。

(三)从社会层面看,缺乏相关的社会责任标准

推动企业积极开展社会责任实践活动离不开一套科学合理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包括社会责任评价标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和审验标准。在我国,关于社会责任的各种论坛、评选活动层出不穷,社会责任这个主题已经成为众多媒体、企业家、组织热议的话题,但是并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应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成为“责任泡沫”,成为一种“口号责任”下的“责任假繁荣现象”。

(四)从管理层面看,社会责任组织管理体系未建立

大部分食品饮料上市公司未从战略层面上思考社会责任,没有将社会责任融入公司的愿景、使命、战略和目标;未能通过建立内部行为规范和标准,将社会责任构置于组织的系统与流程;尚未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和评价机构,缺乏社会责任的决策制度、沟通制度、评价与改进制度;缺乏履行社会责任的战略意识和系统的制度保障体系,使得社会责任履行的内在动力不足,很难将社会责任的履行融入到公司的管理体系中并与经营管理行为相结合。

三、食品饮料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推进路径

推进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资本市场监管环境、社会舆论环境和企业文化环境,建立“四位一体”的多方位推进路径。

(一)政府层面——从政策和制度上加以约束和激励

1.强化约束性制度政策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完善和建立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将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的监控和食品饮料安全监管相结合,加大对食品饮料安全事件的惩罚力度。应注意从法律、法规到行政规章制度,通过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形成从原则规定至具体实施的法律体系,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要职责明确、协调一致和高效运转。

2.利用激励性制度政策调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提高食品饮料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需要建立一种有利于食品饮料行业的激励性制度机制,如可以考虑要求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给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给履行社会责任的食品饮料企业在税收上适度减免。这些激励性政策能让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产生成本的同时,从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和企业声誉等方面得到回报,激发公司执法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在全社会广泛形成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制度政策环境。⑥

(二)社会层面——营造社会责任环境

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舆论应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营造一个社会责任履行的良好社会环境。

1.建立科学的社会责任评价标准。考虑到食品饮料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己专业或独立的优势,积极推动和参与适用于食品饮料行业的各项社会责任标准和指南的研究和制定。

2.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舆论监督。发挥社会力量监管作用:一是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让消费者有足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组织监管能力;三是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监督,及时揭露食品饮料行业不负责任的行为,营造倡导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市场层面——建立社会责任导向的市场机制

资本市场层面应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入手,辅助以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和社会责任评级和社会责任指数等资本市场引导机制,增强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愿性和主动性。

1.建立强制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审计制度。我国监管部门对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强制要求仅涉及到三类公司⑦,监管部门应修改或制定新的规则,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验,出具社会责任审验报告。

2.建立社会责任信用评级制度。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建立社会责任评级机制,定期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用等级,引导各类组织机构参与到社会责任建设上来,如商业银行在对企业进行发放贷款审核时,加入社会责任考核指标。

3.培育社会责任型投资。积极推动社会责任型投资的发展,通过社会责任型投资可以推动上市公司落实社会责任。中国资本市场也应引入社会责任型投资:一是由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提供社会责任投资指数,有助于投资者寻找稳健、充分披露社会责任的企业。如美国有道琼斯可持续全球指数(DJSGI)和纳斯达克社会指数(Nasdaq Social Index)。⑧二是发起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型投资基金,并在所有基金投向的契约中引入社会责任概念。

(四)公司层面——将社会责任融入到整个管理体系

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要将社会责任有效地融入到组织的整个管理体系中,建立社会责任履行程序,实施社会责任审核和改进机制,在组织内整合社会责任实践,提高食品饮料企业的社会责任竞争力。

1.建立社会责任导向的战略与企业文化。食品饮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建立社会责任导向的愿景、使命、战略和目标,提升社会责任的意识;可以通过建立内部行为规范和标准,将社会责任构置于公司的系统与流程中,营造良好的社会责任内部环境。

2.建立社会责任管理实施机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应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实施机构,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责任履行程序,将社会责任的履行融入到公司的管理体系中,使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相结合。通过专门机构的管理和推动,推进社会责任的实施。

3.建立社会责任评价与改进机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评价部门,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出具社会责任自我评价报告,识别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的缺陷,改进公司与社会责任相关的行动和实践,不断提高社会责任履行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郑若娟.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进展——基于概念演进的视角[J].国外社会科学,2006(2):34-38.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S].2008(5).

[3] 郑承志,刘宝.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中的政府行为[J].学术界,2009(4):205-206.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篇(2)

食品饮料行业涉及国计民生,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能间接反映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因此本文从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着手进行研究。首先对中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现状进行对比分析;其次,深入分析导致中美披露现状差异的原因;最后,通过借鉴美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给出加强我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我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我国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共有94家,手工搜集他们2007年至2011年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情况。结果如表1所示。

由上表以及翻阅我国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已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可以看出我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有以下特点:

(一)披露公司比较少。表1显示,虽然从2007年到2011年我国食品饮料行业中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上市公司呈增加的趋势,但截至2011年的94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中只有20家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占食品饮料行业的21.28%,而且大部分是酿酒类企业。由此可见,我国食品饮料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积极性不高。

(二)披露形式比较单一。以2008-2011年双汇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该企业四年的社会责任报告几乎都是复制通用社会责任报告。对于食品类行业来说,其社会责任报告并没有结合该行业自身的特点,只是硬性的套用模式对外报出。

(三)披露内容形式化。目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企业对外宣传业绩的工具。涉及行业比较敏感和实质的内容却不加以阐述。对于食品饮料企业而言,产品的质量标准即产品的责任非常重要,必须在社会责任报告或其他载体中进行披露。然而,我国食品饮料企业要么不披露,要么以非常形式化的语言进行披露,披露的信息涉及的数据和图表比较少。

二、美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

美国食品饮料企业十分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比如麦当劳很早就成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制定了明晰的CSR(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内容包括:道德行为标准建设、营养与健康、可持续供应链、环境、员工责任、社区等。麦当劳国际的《企业责任报告》曾5次入选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DJSI)。DJSI是社会责任投资领域最著名的股票指数之一,被视为长线和道德投资者风向标。这说明麦当劳的社会责任表现得到国际专业机构的认可。而肯德基国际公司的责任管理与麦当劳类似,不仅《企业责任报告》,还把“多元化”正式提取出来成为其社会责任五个核心项目之一。而且通过翻阅可口可乐等美国食品饮料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发现它们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多方机构参与。在美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受到多方机构的关注、参与和监督。首先是美国的政府机构,比如联邦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等。同时,也得到了美国会计界的三大协会的支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了初步的计量系统;美国会计学会(AAA)先后成立了各种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委员会,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美国会计师协会(NAA)专门成立企业社会行动会计委员会,明确界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目的、范围、程序和沟通方式。

(二)披露形式多样化。美国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形式比较多,有描述性的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表、货币内容的社会责任报告、定量内容的社会责任报告等。

(三)披露内容丰富。美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内容相当广泛,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中累计了58种旨在要求企业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人权与社会平等、污染防治、经济增长与效率、雇佣与培训等10大类。这些在美国食品饮料企业中得到了具体体现。比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包含在其可持续发展报告中,而可持续发展报告包含很多方面的内容,其中涉及社会责任的有产品责任、环境和职工权利等。

三、中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差异的原因分析

美国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源地,早在20 世纪70 年代初期,奥斯特斯就出版专著《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掀起了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第一次浪潮;美国也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时间最早、影响最广的国家。而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认可度也不高。中美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方面。

1.美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1964年颁布了《公民权利法》,该法第6部分规定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必须每年开展雇主平等就业机会信息调查(EEO-1 Survey)。所有拥有15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必须保存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条例所规定的雇佣记录,向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与美国劳工部联邦合同遵守项目办公室共同组建的联合委员会提交标准表格100。1970年颁布的《雇员健康与安全法》、1994年修订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案》等都包含要求企业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规定。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第四部分规定了披露方面的内容,对在美国上市的公众公司施加了新的报告要求,以增加公司的透明度。美国排放毒性化学品目录(TheToxic Release Inventory)要求拥有10名以上雇员的公司应向美国环境保护署提交指定的有毒化学品排放数据。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涉及社会责任的方方面面,有力的促进了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

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虽然已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仍未全面规定企业所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的内容,给具体实施造成很大障碍。与国外关于社会责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大的空缺。比如,现在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在遵守SA8000社会责任认证标准,而我国很多企业只是在被动的接受。

(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方面。

1.美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很强。美国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非常重视社会责任。如联合利华就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变成了精神文明语录:“我们联合利华的同仁坚决维护公司行为准则的最高要求,对我们的员工一心一德,对我们的客户一心一德,对我们公司运作的所在地方一心一德。走这条路就可以有持续盈利的增长,我们就可以为我们的股东和员工创造长远的价值。”为了更好的对有关社会责任问题进行管理,美国的一些企业甚至设置了直属领导下的企业道德委员会或道德责任者等专门机构。

2.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较弱。传统的会计目标导致了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企业只注重追求最大的经济利润,而无视自身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另外,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思考,企业外部各种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客户等)对企业社会行为及其影响的关注,也是社会责任会计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的基础。尽管我国政府多年来对环境保护问题非常重视,但企业却从未自愿地作过完整披露,从根本上讲,这与企业及其外部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有很大关系。因此,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首要的是要让企业内部管理当局和企业外部利益关系人及会计理论界充分意识到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社会――第三方组织支持程度方面。

1.美国的第三方组织较强,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美国的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等均要求企业提供某一方面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美国会计界三大协会对此尤为支持。并且美国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很多,包括社会责任报表、描述性的社会责任报告、定量内容的社会责任报告、货币内容的社会责任报告等。一些美国公司编制的社会资产负债表和社会利润表,不但对社会资产、社会负债、社会收益、社会成本全部以货币的形式予以量化,而且有多个报表附注来详细说明这样编制的理由。

2.我国第三方组织的力量较弱,未发挥足够大的作用。从我国现状来看,会计监管主体总体上坚持“政府监管―行业监管”的二元监管模式。就目前的监管模式而言,一方面表现出监管主体较多而造成监管的效率低下,甚至形成“监管真空”。各级政府的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诸多执法监管部门从自己的职能出发,自成监管体系。这样不但未强化会计监管职能,形成相互配合的监管体系,反而使会计监管本身应有的权威性有所削弱,降低了监管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角色无处不在,行政干涉尤为严重。与此同时,我国的会计监管标准主要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法》等。通过这些会计监管标准的监管总体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会计法律法规对会计监管的规定较为笼统,对经济业务活动只有定性的要求,缺乏定量要求,可操性不强。在我国,作为主要依靠自己筹集或国家财政拨款等而组建的第三方组织的数量很少并且其积极性不容乐观。

四、美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经验借鉴

(一)政府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现阶段我国食品饮料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欠佳,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积极性不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完善和建立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将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的监控和食品饮料安全监管相结合,加大对食品饮料安全事件的惩罚力度。应注意从法律、法规到行政规章制度,通过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形成从原则规定至具体实施的法律体系,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要职责明确、协调一致和高效运转。而且还可以建立一种有利于食品饮料行业的激励性制度机制,如可给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食品饮料企业在税收上适度减免或者给予政策性贷款优惠。

(二)企业层面――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要使我国食品饮料企业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仅仅依靠政府的强制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在于企业内部对于社会责任的认同,增强我国食品饮料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借鉴美国知名企业的做法,我国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1)建立社会责任导向的战略与企业文化,将社会责任意识融入到企业使命或者目标当中,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意识;(2)建立社会责任管理实施机制,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责任履行程序,将社会责任的履行融入到公司的管理体系中;(3)建立社会责任监督机制,监督评价企业内部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社会层面――营造社会责任环境。第三方组织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履行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第三方组织应积极发挥自身作用,营造一个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环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发挥其积极作用:(1)加强学术研究,完善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并且为企业披露更多的数据化信息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2)建立科学的社会责任评价标准,积极推动和参与适用于食品饮料行业的各项社会责任标准和指南的研究和制定;(3)加强对社会责任信息的审计,并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监督,使投资者和公众能够获得更加可靠的信息。

参考文献:

1.李正.法美日三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经验及借鉴[J].财务与会计,2008,(02).

2.阚京华.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效果及推进路径――基于2005-2011年食品饮料上市公司[J].会计之友,2012,(12).

3.孙红梅,王成春.我国食品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体系构建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2,(10).

4.迟德强.海外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制度及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07,(08).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篇(3)

 

 

党员政协委员个人述职报告一

我叫XXX,是教育界政协委员,中共党员,中学高级教师,XX年X月出生,本科文化,现任XX实验中学校长。20XX年以来,在政协XX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我认真贯彻县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精神,发挥政协委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现将一年多来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主动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一是学政协及政治理论。20xx年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学习 xx大 会议和县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不断提高自己的参政议政能力;二是学教育业务。主要围绕业务相关的教育管理知识认真钻研,提高自身业务技能水平;三是学法律法规。今年重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自身守法意识。

积极参加活动,履行委员职责。

认真参加县政协有关会议和调研、视察等活动。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在感到光荣和自豪的同时,感到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自己能够遵守纪律,按时出席政协会议,积极参加政协活动。20xx年度主要参加了政协八届二次会议,提高了自己参政议政的能力水平。参加了对旅游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的政协视察,冒着大雪,战胜严寒,对XX计划生育服务站、XX乡计划生育服务站视察,对全县计划生育提了积极的建议,参加了文史委员会对XX高中、XXXX公司座谈指导活动,还先后两次到政协机关向政协*、*汇报工作,提建议。

认真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本人将提交提案和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作为履行委员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平时注重走访、调研,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焦点、热点问题认真思考、撰写文字材料。20XX年以来,主要提议了《关于建设XX大道》等三个提案,去年年底还评为先进提案个人。

立足本职岗位,扎实开展工作。

上半年在教育局分管工作中,创造性实现了素质教育在全县小学教育工作中的具体落实,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工作走出了新的路子,特别是对新教师的培训、校园语言规范化工作走在了全市的前列,下半年开始任职实验中学校长,学校现为山东省规范化学校,现有XX个班,XXX名在编教职工,XXXX名学生,带领学校领导班子,面对新的形势,应对发展中遇到的影响工作全局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一心致力于把县委、县政府关于尽快扭转学校不良社会影响、创办XX名校、吸引XX的学生到XX上初中的期望尽快变为现实,不断创新教育理念,积极探索新的办学模式,实施新的创业工程。近段时间,实验中学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家长学校、山东省绿色学校、XX市人防工作先进单位,学校坚持团结实干和谐创新的发展思路,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培养个性全面和谐发展的学生;坚持关注每一名教师,关注每一名学生;积极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育人的积极性,职员服务的积极性;实现精心备课、高效上课、民主评课、课后反思等,使素质教育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受到社会各界及学生家长更多的好评。各级领导对实验中学的工作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X书记、X县长等领导来校慰问指导,县委XXX书记来校视导,人大XXX主任来校视察,教育局全体领导班子、科室主任集体指导等,都有力地促进了学校的快速发展。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年来,本人虽然尽心尽力、勤勉工作,但是仍然感到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文化知识水平不足、理论学习不够、创新精神不强、提案力度不深、联系群众不广、参政意识不浓等等,这些还有待在以后的学习、工作、活动中不断加强和改进。

狂后我将进一步加强自力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勤奋努力,扎实工作,不辜负政协领导和人民群众对我的希望和重托,努力做一名合格的政协委员,为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的新XX贡献自已的力量。

党员政协委员个人述职报告二

一年来,在县政协的领导下,在政协各位领导的支持下,我能够认真学习县委十二届八次会议精神,踏实工作、争先赶超,充分履行了政协委员的职责,在民主监督、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居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踞持学习、改善学习,是适应形势发展和履行政协职能的迫切需要。我始终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作为增长才干、提高工作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基础和源泉,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我不仅学习了与政协相关的知识,还系统地学习了党的xx大精神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每次会议上,都认真聆听并记录领导的发言,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思想政治素养、科学决策水平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真正树立了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心为民所牵的思想,也为有效履行职能、做好政协委员奠定了基础。

积极参加活动,履行委员职责

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在感到光荣和自豪的同时,也感到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自己能够严格依照《政协 县委员会关于县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有关规定》,按时出席政协会议,积极参加政协活动。在 局工作期间,我积极陪同县政协领导到 等水利资源丰富的街道、乡镇进行调研,提出做大做强我县水产业规模的多条建议与意见,特别在争取新建项目和对上争取资金扶持上建言建策,使我县水产业受益匪浅。今年六月,我调任县 局工作,面对新的职责,我迅速调整思路,与县政协领导和其他委员一起深入全县餐饮服务单位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调研,为部门履行食品监管职能倾注了大量心力。这些工作提高了自身能力,也为政协组织增添了光彩。同时能落实《政协 县委员会关于在委员中开展 五个一 活动的意见》,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在改善民生方面,带头并号召单位工作人员捐款救灾、扶贫助学,金额达二万余元,还准备投入资金为 乡鱼乡中学改造校房门窗;在全县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知识 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等活动

认真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自己平时注重走访、调研,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焦点、热点问题认真思考、撰写文字材料,特别是食品药品领域攸关民生的意见建议,将提交提案和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作为履行委员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立足本职岗位,扎实开展工作

在 局担任主要领导以来,自己能够立足本职岗位,积极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发展。

积极探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一是印发了《关于开展餐饮消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状况调查的通知》,对全县餐饮、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迅速托清了底子、摸清了底数,通过查找存在问题,研究工作措施,为尽快进入工作角色奠定基础。二是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印发了《关于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品安全知识读本、餐饮服务许可申办指南,通过执法人员走访餐饮经营业户等多种平台,广泛宣传新职能和食品安全法规。三是扎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局组织22名业务骨干分为四个组,实行划片包干,由班子成员带队逐个饭店、餐厅、食堂进行检查整治,指导督促经营业户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开展了 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学校食堂专项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地沟油、餐厨废弃物、瘦肉精、塑化剂等多项专项检查。四是积极做好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通过健全完善重大活动供餐制度、实施执法人员驻店指导,有效保障了重要领导来 、九地市人大座谈会、消防官兵集体用餐、环湖自行车赛、山东 第二届龙舟赛、中高考等重大活动及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重规范严查处,进一步强化药械监管工作。将基本药物作为药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继续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贮存条件监管,不断巩固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成果。围绕群众关注热点问题,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流程,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加大对虚假广告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超范围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今年来共受理查处举报投诉16件,出动执法人员1168人次,查处各类涉药械违法案件382件。

踞持廉洁自律,保证清正廉洁

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认真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及党风廉政建设之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谋私利,不收受贿赂,不请吃,不吃请,以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忠于党,忠于人民。没有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年来,本人虽然尽心尽力、勤勉工作,但是仍然感到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理论学习不够、创新精神不强、提案力度不深、联系群众不广等等,这些还有待在以后的学习、工作、活动中不断加强和改进。

狂后将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勤奋努力,扎实工作,不辜负政协领导和人民群众对我的希望和重托,努力做一名合格的政协委员,为建设富裕、生态、和谐文明的新 贡献自已的力量。

党员政协委员个人述职报告三

尊敬的各位委员、各位列席代表:

XX年,我非常荣幸当选**市第四届政协委员。面对组织的信任和人民重托,我既感到非常光荣,又深感责任重大。回顾一年来担任政协委员的历程,我感想甚多,体会颇深,收获很大。今天,能有幸向区政协会组成人员及部分委员报告工作,心情十分激动,这既是我向选举单位汇报工作,也是听取大家意见和要求、接受监督和改进工作的一次良好机会。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述职报告,敬请审议:

居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政协委员的职责和作用决定了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政协职责。尤其是在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形式下,更需要我不断的加强学习,更新观念,努力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增强做好政协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为此,我将学习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在繁忙的工作中,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精神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及做好政协工作的相关知识,关心时事政治和社情民意。

认真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政议政

我觉得政协委员既是一个政治荣誉,更是一份社会责任。因此在繁忙的企业管理工作中,我经常提醒自己是一个政协委员,并尽可能把建言献策,参政议政这一政协委员的基本职责与自己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从自己熟悉的领域开始、从日常本职工作着手,勤学、好问、多追究事理,多关注本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多关注新生事物,力求做到智为民所出,当好领导和政府的参谋。

积极参政议政,认真履行政协职责。出席政协组织的各项会议及活动,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主要途径。作为一名市政协委员,能够及时准确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履行代表职责的关系。每次政协会议,我能够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出席政协会议,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会议期间,我能够认真听取各项工作报告,踊跃发言,并就新的发展时期如何关注民生问题以及民企发展等有关稳定及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我坚持会前深入群众,了解掌握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会中积极发言,向大会反映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提出多项议案和建议,这些议案、建议及调研报告都是事关我市、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立足本职工作,发挥自身优势,服务人民群众。

本人从事食品加工行业,工作繁忙,面对的矛盾和问题很多,但我一贯奉行 踏实做事,诚恳待人 的准则,勤勉对待每一项工作,坦诚对待每一个人,努力办好每一件事情。尤其是在现在的社会中,民营企业较多,劳资关系复杂,各种矛盾频发,我总是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协调好公司、职工双方的关系,尽力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努力维护好职工利益,同时关心职工生活,解决职工及其家属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让职工感到关心和温暖,为企业职工办理了 三险 ,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通过这些工作和活动,着力构建和谐企业,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提供了保证。

科技兴业,引领企业转型

政协委员既代表这一种政治荣誉,更是代表着个人先进性。随着市场国际一体化的成功转型,企业首要的课题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产品品位,走出初期阶段的那种小打小闹的经营方式,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 打造特色名面第一品牌。 这是我为公司设计的长远发展目标。十多年以来,我公司一直保持着新密市食品龙头企业的地位,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新密市的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提高,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新密市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正视不足,努力再创佳绩

靖年来,我虽然很好地履行了参政议政职责,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学习还不够系统,联系群众不广等。这些还有待在以后的工作、学习、活动中不断改进和加强。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篇(4)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

全局各科室、各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到奶粉事件的严重危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迅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把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作为当前的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到全局动员,全员参与,全力以赴。为切实加强全局对乳制品及相关食品企业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江华局长任组长,方武彬副局长、孙东彧副局长任副组长,吕海波、赵欣慰、刘伟民、罗士良、姚刚、张银和、王紫薇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公室设在食品监管科,由王紫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和组织落实工作,建好监管工作台帐,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监管工作做好,做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措施到位。

根据省市局工作要求和《乳制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管工作规程》,认真组织实施好对市现代畜牧有限公司的驻厂监管工作。驻厂监管工作主要由食品监管科、监督科、标计科和稽查分局负责实施。食品监管科要加强对企业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驻厂监管人员要监督企业严格检验进厂原料奶,不合格原料奶不得投入生产;监督企业严格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按标准组织生产;监督企业严把产品出厂关,确保批批检验合格,不合格乳制品一律不得出厂。并根据监管情况认真填写乳制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管情况汇总表、生产统计、生产过程检查、成品包装入库情况、成品检验、成品销售等6张表格,及时交食品监管科统一上报。标准计量科负责对企业产品标准执行情况和产品包装标识标注的检查。局办公室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并及时收集信息,正面引导舆论,积极宣传开展执法检查、保障乳制品安全,企业加强质量把关、生产供应合格乳制品的情况,引导群众消除恐慌心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效履职。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篇(5)

一、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是*奥运会筹办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去年下半年开展治理工作的基础上,从*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部署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至9月17日*残奥会闭幕,我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和*奥组委等八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在这场特殊的攻坚战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治理责任,落实治理措施,实现了全国范围内无非法生产、无非法经营、无非法进出口兴奋剂的工作目标;奥运会期间,没有发生兴奋剂管理事件,没有发生国际舆论负面报道和炒作,为*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此,我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参与专项治理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向奥运赛事承办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诚挚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总结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许多做法应当充分肯定: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广泛深入发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八部门迅速成立了“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向全社会公布了治理行动方案。国家局先后两次召开全国会议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均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层层签订了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与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逐一签订承诺书。同时,广泛发动企业和从业人员,培训基层监管人员、行政相对人50多万人次,发放各类学习宣传资料240多万份。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八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沟通、联合督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形成了平行调查、平行通报、联合查处和信息的工作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治理情况实行周报告,重大案件实行日报告,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巡查制度,向全部91家兴奋剂药品生产企业派驻了监督员。6个奥运赛事承办城市对相关企业实施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全程跟踪。通过上述工作,实现了监管地域无盲区、监管单位无盲点、监管环节无断层、监管品种无遗漏。奥运会召开期间,八部门还建立了高效协调的赛时运行机制、风险分析和预警处置机制,制定了周密的应急预案。

三是组织明查暗访,确保工作落实。6月至7月,在组织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八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由各部门领导带队,分赴15个省(区、市)对兴奋剂治理工作开展联合督查。专项治理期间,国家局先后组成近20个督查组,反复对奥运赛事承办城市、化工企业集中的省(区、市)进行督查;组织执法人员、媒体记者等,开展暗访活动;对18家兴奋剂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交叉检查、暗访等形式,狠抓工作落实。

四是开展拉网式检查,严查违规生产经营。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检查,对化工类企业进行了重点排查。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一律予以关停。专项治理期间,对所有兴奋剂药品生产企业、1.3万家药品批发企业、34.1万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与工商部门联合检查化工类企业6.3万家,共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1张,收回药品GMP证书6张,吊销和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522张,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工类企业45家,处理违法违规网站334家。

这次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的经验是:第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多次对做好反兴奋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办公厅多次组织研究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部署。第二,始终保持地方、部门间的密切配合。参与治理的八部门明确责任,通力配合。各省(区、市)和奥运赛事承办城市既各有侧重,又同步推进。第三,始终保持治理工作的高压态势。多部门及时联合《关于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和《关于治理化工类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公告》,国家局明确提出“五个凡是,五个一律”的要求,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第四,始终把握舆论宣传的主动权。大规模地进行政策宣讲,全面及时报道治理工作成效,争取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实践表明,只要我们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利益、全局利益的角度出发,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通力合作,态度坚决,措施果断,就一定能够战胜各种困难,实现治理工作目标。

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圆满完成,为反兴奋剂工作留下了一笔宝贵的奥运遗产。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面临的反兴奋剂形势仍然严峻,情况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我们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坚决防止问题出现反弹,维护和巩固来之不易的奥运成果。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把兴奋剂专项治理中建立起来的部门协调机制保持下去,把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坚持下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的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对药品批发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防止出现药源性兴奋剂管理问题。对化工类企业,要配合相关部门畅通举报渠道,完善信息情报收集,及时移送,妥善处置。同时,要主动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对兴奋剂实施综合治理。保持并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健全部门间联动工作制度,使联合治理工作由阶段性转为常态化。

二、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各环节安全监管

近一段时间,婴幼儿奶粉事件在全国范围造成了严重危害。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部署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组织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全面开展奶粉市场治理整顿。近期,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总书记强调,我们对这些事件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必须充分估计,对其中的惨痛教训必须牢牢记取。总理指出,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需要常抓不懈、不可有丝毫放松的重大民生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有清醒的认识、鲜明的立场、严明的纪律、有力的措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从这起事件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我们要充分估计和正确认识所面临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虽然经过反复的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仍然时有发生,有的还很严重。食品药品安全仍处于矛盾凸显期和风险高发期。监管工作稍有不慎,就会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狠抓日常监管。在此,我对当前的监管工作强调五点要求:

(一)继续做好处置婴幼儿奶粉事件的相关工作。事件发生以来,国家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组织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动工作、收集情况、控制事态。作为国家处理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的组成部门,下一步,国家局将继续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积极配合,全力以赴,做好相关工作。这次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仍然承担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事故查处职能的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好应急值守、信息收集、事件查处和督查督办等工作。国家局决定,近期陆续向各地派出工作组,了解地方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履职情况,检查和督导相关工作。

(二)加强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当前,国家局与卫生部关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还没有交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还没有实施。在这样的情况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认真履行综合监督职责的同时,把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摆上议事日程,放在突出位置,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卫生部门,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餐饮加工关键环节安全控制的监督,防范食源性疾病的暴发。要强化对农村、学校和工地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指导,预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要按照卫生部和国家局要求,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此外,要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

(三)强化药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防患于未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把日常监管措施落实、落实、再落实。一是充分发挥派驻监督员的作用。向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制度是药品生产监管工作的延伸,是从源头上预防药品质量事故的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派驻监督员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派驻监督员工作机制,细化对监督员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监督员的管理,严防走过场。派驻监督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派驻企业药品生产行为现场监督的职责,主动排查隐患。对现场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上报,不得瞒报、漏报或者迟报。二是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要进一步加大飞行检查和日常巡查的工作力度,对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问题的,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凡是不按照药品GMP要求进行生产,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企业,必须予以停产整顿,该收回《药品GMP证书》的必须收回;凡是违反《药品管理法》故意规避监管,弄虚作假、生产假劣药品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理,该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必须依法吊销。三是充分做好对企业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企业自觉按照GMP、GSP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的意识,确保产品质量。绝不能因为监管部门派驻了监督员、开展了日常监管,就可以放松对企业加强内部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企业的责任必须由企业承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既要追究监管责任,也必定要追究企业的责任。

(四)重点抓好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和排查。防止出现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关键在于强化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管。一是严格审批。要认真实施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高质量地完成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从严把好审评审批关。尤其是对高风险品种,必须严格掌握审评尺度,凡是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一律不予批准。二是加强对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的核查。各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要求在年内完成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对在工艺核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及安全隐患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坚决排除安全隐患。三是加强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的监管。我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水平总体不高,监管基础薄弱,存在不少问题,各地要切实加强监管力量,认真做好监管工作。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特别是植入性医疗器械,必须加大对有关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所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合格、安全有效。四是组织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对辖区内高风险产品的生产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必须把发现苗头性问题,化解安全隐患,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目标,更加主动地进行排查。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故,不报告问题、查不出问题、解决不了问题,都要追究责任。

(五)加强药品监督抽验工作。要把加强药品监督抽验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措施,从人员、经费和技术能力方面充分给予保障。一是提高药品监督抽验的针对性和识别能力。监督抽验必须充分体现监督作用,为监管执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各地要根据辖区内的药品监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那些高危品种、高风险品种和重点企业,加强监督抽验,扩大质量抽验覆盖面,提高抽验结果阳性率。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把技术力量用在找问题、排除隐患上。二是严厉打击所谓的“高科技造假”。用技术手段蒙蔽监管部门,应付质量标准,是一些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了解掌握药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敏感问题和安全隐患,重点安排对案件线索的排查,研究针对掺杂使假的补充检验方法,及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一经查实属于“高科技造假”的,要采取最严格的措施,最严厉的处罚,坚决予以打击,坚决把一些“害群之马”驱逐出医药行业。我们绝不容忍任何从业者、任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任何藉口,主观故意地危害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是认真做好检验结果分析、评价和处置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要完善制度,加强对检验结果的研究,加强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协调配合,争取工作主动。只要发现敏感问题、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该责令召回的,要召回;该撤市的,要撤市,不得有丝毫的迟疑和延误。

三、落实责任,忠实履行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职责

总理在*看望“奶粉事件”患病儿童和考察奶制品市场时郑重地对群众说,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保证以后不再发生这样的事。他还反复强调,绝不能以牺牲人的健康和生命换取企业的利益和经济发展。这是总理对人民群众的承诺,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监管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以此为契机,以此为训诫,认真总结和反思,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完成好各项监管任务,确保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不发生类似的事件。要兑现这个承诺,实现这个目标,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技术监督人员都要各守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忠实履行监管职责。

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讲政治、讲大局。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看待食品药品安全,对待我们肩负的职责。坚持把公众利益、公众健康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摒弃狭隘的地方、行业、部门保护思想,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只有我们干部的思想不错位,工作不缺位,责任才能到位。在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必须深刻认识到,监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发展、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就是不称职,就存在极大的危险。为了追求局部利益,单纯的经济、企业效益,甚至是少数人的私利,而放松食品药品监管要求,是我们必须高度警惕的重大安全隐患。这种错位的思想认识及其造成的后果,背离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背离了科学监管理念的要求,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坚决反对。

这次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记警钟。正如总书记深刻地指出,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从这些事件中反映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总书记的讲话入木三分,发人深省。警示我们在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方面,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必须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高度负责态度,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的讲话,认真反思,吸取教训,转变工作作风,改进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监管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领导干部要亲自过问、亲自研究、亲自抓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线索,必须及时查处,并依法依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决不允许出现漏报、瞒报或者迟报的现象,严防苗头性问题最终演变成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事件。

其次,监管职能部门要忠实履职。事实证明,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事情,由于没有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最后酿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承担食品药品监管具体职能的有关部门和监管执法干部,必须尽职尽责,把问题解决在一线,把隐患化解在基层。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掌握食品药品安全的真实状况,准确把握安全形势的发展趋势,深入分析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制定有针对的监管措施。要注重信息监测,对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尤其是各种举报线索,都要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排查,绝不轻易放过任何有价值的案件信息。对共性问题、敏感问题和安全隐患,以及重大举报线索,要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情况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绝不能出现对群众举报投诉置若罔闻、视而不见的情况。要加大执法力度,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食品消费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认真排查,严格把关。在对食品药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要有主动出击、主动排查的意识,既要对存在问题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也要追查存在问题的原因。该关的要关,该停的要停,该整顿的要整顿,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之,更不能让安全隐患流到下一个环节,让问题产品进入市场。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篇(6)

近几年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食品安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恐慌之余,也试图寻找导致这些恶性事件的起因,最终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被认为是重要的原因。要想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依靠企业自律能够完成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推进企业的相关信息披露,只有企业的相关信息透明化,才能让其利益相关者信任企业,让企业的行为受到制约,让企业权衡自身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比重时,倾向社会效益的实现。

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概述

1.1 企业社会责任含义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社会责任是指个体或组织对于社会公众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个体或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应以促进社会发展为己任,在实现个体或组织本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承担实现个体或组织以外共同利益的社会义务。企业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为活跃的社会主体,也应该在获取更多经济效益之余,兼顾其他社会群体利益的保护。

我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关注是从近二十几年才开始,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有关企业面向政府上报环境基本情况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定期向政府部门披露企业环境维护与保护情况”。《规定》的颁布开启了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这一课题的研究,此后,社会各界就一边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一边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制。

对企业所披露社会责任的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包括以下方面:国家与社会、自然环境与资源、股东、债权人与供应商、职工、客户与消费者、社区等,这种划分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可以按此标准来分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1.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意义

1.2.1 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制已经较为完善,为了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商业地位,促进贸易全球化的进程,必须与世界标准看齐,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应多加考虑社会责任的承担,只有把公众的利益放在重要的地位,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2.2 获取公众信任的主要途径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获取利益相关者的信任是企业获取支持的第一步。企业只有及时、准确的披露相关社会责任信息,让利益相关者信任企业,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此树立企业的社会地位。

1.2.3 构建稳定社会的要求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多是有关社会资源利用、人力资源保障、自然环境保护、产品与服务安全等的信息,每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其中关系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信息尤其备受关注。因此,企业必须做到履行社会责任并及时对外披露,消除企业与公众之间的隔阂。

1.3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随着近几年“速生鸡”、“三聚氰胺”、“毒胶囊”等恶性事件的频频发生,食品安全状况堪忧,一些恶性事件不断挑战着我们的底线,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对每一个社会公众的伤害也是史无前例的。人们不禁反思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社会信用缺失也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

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文件有以下2部:

2008年5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提到,上市公司可以视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

2009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首次全面阐述了我国企业所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由于相关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内容不够具体,也没有强制要求企业进行披露,企业在关于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仍然避重就轻,没有受到应有的约束,从而引发相应的食品安全问题。

2.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暴露出中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

2.1 政府层面

2.1.1 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具体内容主要分散在《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从目前的制度规定来看,证监会、证交所、国资委和财政部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上所作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披露相关信息,但对于计量标准、披露形式、披露的具体内容、信息审验等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

2.1.2 政府管理工作多头牵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控不足

我国长期以来对食品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一方面形成了各监管机构间职能范围交叉重复的现象。另一方面还可能因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沟通而出现“监管真空”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而且政府对企业管理以事后处理为重点,缺乏事前预警。

2.1.3 物质基础薄弱,制约了社会责任信息的采集能力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缺乏专门的权威的检验机构,关键检测技术和设备落后,检测能力和范围有限。缺乏接受消费者信息反馈和投诉的专职机构和信息反馈机制,不利于管理工作的改进。

2.2 企业层面

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传统会计目标的局限导致了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企业只追求最大的经济利润,而无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2.2.1 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质量低

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内容不充分,大多只是披露其已经履行的社会责任,基本都是对社会所作的贡献,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却基本未提,涉及食品安全的内容更加无从谈起。

2.2.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

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规范,主要以定性披露为主,缺少数据量化信息致使报告使用者不能充分了解企业在这一领域的缺点与不足。

2.3 社会层面

2.3.1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尚无独立第三方审验

目前我国还没有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也没有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验。这些未经任何审验的社会责任报告缺乏一定的可信度和公众认可度,而且也使得企业有机会夸大事实情况,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2.3.2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反应缺乏理性,阻碍了企业的信息供给

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常识匮乏和安全意识缺失,对负面信息反应缺乏理性,反应过于强烈。在许多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披露上,我国政府既要考虑经济政治的影响,也要考虑公众的承受能力,这种两难境地使其态度往往落后于媒体的披露,结果造成公众的恐慌和质疑,公众对权威信息需求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3.企业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策

3.1 政府层面

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政府应因地制宜地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倡导企业积极履责并披露相关社会责任信息,制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以逐步规范披露方式,并最终通过立法使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

3.1.1 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的主导力量。首先,必须赋予监管者独立而充分的监管权利,构建权威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构。其次,规定监管者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责任,以便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和监管义务的及时履行。

3.1.2 加强信息披露的物质基础建设,提高信息采集能力

应推行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服务等过程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经营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追溯。实施食品可追溯制度,一是要将可追溯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细化不同食品追溯内容和范围;二是加强追溯技术的开发应用,如二维码标识、计算机视觉技术等。

3.2 企业层面

3.2.1 企业应深化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认识

企业应充分意识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培养企业和企业会计人员的自愿披露习惯。应将社会责任理念纳入企业的文化体系,尝试在董事会下设置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职能部门,在企业内部建立覆盖各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的社会责任管理组织网络。企业应将社会责任作为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履行其社会责任。可以将信息披露工作前移,推动现有的以事后总结为主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向事中跟进乃至事前规划的模式发展。

3.2.2 企业应进一步提升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与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和期望密切相关,披露的内容也要完整可靠。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是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最根本动因。因此,要完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要注重企业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使相关信息的披露真实反映其诉求,并以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为标准区分信息披露中的详略主次,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3.2.3 统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该具有规范性的特征,披露范围、披露重点等都应该有明确规范。建立和健全社会责任考核的指标体系,使企业自身纵向可比和不同企业间横向可比得以实现,相关数据和指标还应该具有可验证性,从而使企业能够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集中反映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如果可以确认和进行数据计量,用定量的数据来反映,而对于一些无法进行会计计量的,但又是至关重要的社会责任项目,可以用文字表述的方法进行披露。

3.3 社会层面

3.3.1 第三方审验介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管理体制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需要客观第三方的独立审验作为其可靠性的重要保障。第三方审验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其真实性、正确性与客观性的验证上,确保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可信,从而满足各利益相关者对社会责任信息的需要。为保证审验的质量,从事审验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会计和审计知识与技能,还必须具备社会责任政策法规、社会学和社会福利经济学,生产经营与社会责任关系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例如,北京大学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报告研究中心从事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提供相关的验证服务工作。今后应大力推进独立的第三方审验。

3.3.2 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开展消费者关于安全食品常识、安全消费观念、安全消费技术、安全消费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强化对消费者行为的引导,使消费者成为清醒、明白的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能在市场上做出明智的选择。培养消费者对自己权利和所承担责任、义务的认识,提高消费者的素质,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参考文献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篇(7)

质量安全工作历来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大事,市委、市政府近年来一直把打假治劣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产品质量不仅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更关系到我们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稍有疏忽,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将受到威胁,人民群众将丧失信心,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也将受到损害。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是为党分忧、为民解难,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只有抓住生产源头,才能解决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才能扭转产品质量不高、竞争力差及假冒伪劣问题,才能使老百姓安心、党和政府放心。因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要从实践“*”重要思想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采取果断措施,切实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增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有针对性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严格落实打假责任等重点工作。

1.重点做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确保获证产品和企业不出问题,努力遏制一般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真正把食品安全民心工程变成食品安全放心工程。

2.重点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强化对特种设备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的重点监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开展现场监察,制定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办法;加大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监控力度,查出违法使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查出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限期整改,消除死角,堵塞漏洞,切实防止群死群伤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力争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3.严格落实打假责任,深入开展打假治劣,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进一步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加大打假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对制假行为早发现、早查处、早控制的责任机制,建立健全重要案件和区域质量问题报告制度,加强督查督办工作,严格责任追究。

三、明确责任,多方联动,增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1.从源头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

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等级划分。根据企业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检测能力、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监管。要全面推行“三员四定”(三员:即监管员、信息员和协管员;四定:即定区域、定任务、定人员、定责任)和“两书一报告”(即各级质监局要签订责任书、企业要签订质量承诺书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状况)的责任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状况的日常监管。对企业产品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原辅料台账、生产加工及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查;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等措施加强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及时向卫生、工商部门通报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要认真搞好食品“百千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取缔食品非法加工窝点、小作坊。摸清全市(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状况,全面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实现以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食品生产企业动态监管电子档案。

企业要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增强法制观念,争做守法经营的典范。在企业内部积极进行质量管理活动,开展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基础知识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素质。不断推广先进的生产加工工艺,淘汰落后的加工工艺,生产和研发的产品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节能、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切实履行生产者的义务,依法组织生产,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和加工食品;不使用非食品包装材料包装食品;不滥用或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讲诚信,不欺诈,不伪造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的产品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完善企业自检手段,提高企业自检能力,做到产品质量不检验合格不出厂。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对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不以任何理由拒绝质监部门对企业和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地举报其他企业的违法行为,协助质监部门做好执法打假工作。

2.从源头严把特种设备安全关。

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支持、督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能,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手段督促和帮助消除事故隐患。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规定,定期研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条例》,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安全监察职能。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向当地政府汇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及时消除隐患。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具备规定的生产、使用条件,符合扶术规范的安全质量要求,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法律责任。企业要自觉形成自我约末机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落到实处。

3.从源头严把打假责任关。

各级政府都要成立打假治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政府主管负责人;适时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消费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篇(8)

2008年7月25日,昆明产权交易中心公告,将以2.15亿元的挂牌价格公开转让昆明食品集团的国有产权。黄龙山公司从中嗅到了商机,期待通过收购昆明食品集团,将两家公司优势资源和优质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打造从饲料生产、生猪养殖、屠宰、肉食品加工为一体的食品全产业链。

2008年,国内不少企业正在遭遇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昆明食品集团因债务负担沉重、职工后续安置问题繁多等诸多因素,在9月3日产权拍卖过程中,几家报名企业中唯有黄龙山公司举牌。2009年1月16日,黄龙山公司与转让方昆明市商务局就昆明食品集团产权转让,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黄龙山公司受让国有资产后,需在缴纳2.15亿元转让价款的基础上,妥善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偿还昆明食品集团所欠债务等。

合同还约定,黄龙山公司将所受让产权的10%让渡给昆明食品集团经营管理层及骨干群体(以下统称“原管理层”)。这是一个典型的合法合规的企业收购案例,与收购民营企业不同的是,被收购方要求保留10%的产权给原管理层,即原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也正是这一约定,成为“烂尾”八年的伏笔。

陌生的受益人

2010年12月24日,黄龙山公司与原管理层签订《资产分立原则协议》(以下简称“分立协议”),然而价款却变成了6343.24万元(约占应有资产的33.4%)。根据分立协议,黄龙山公司将昆明食品(集团)冷冻冷藏有限公司、民联工贸有限公司、采购批发有限公司3家企业的优质资产划分给昆明食品集团经营管理层,其余10家企业的资产全部归黄龙山公司所有。据黄龙山公司企业负责人介绍,这是在昆明市国资委原主要领导明确表示“如不分立就无法移交资产和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坚持一段时间后无奈做出让步,并且最大的实际受让人也并非是原管理层。这其中谁是重大的受益者呢?新成立公司的股东名单中出现了一个陌生的名字――武汉市冷储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谭垒,持股85%,而原管理层仅持股15%。一个毫不相干的人成为昆明市国资委原领导力推的《分立协议》的最大赢家,这显然不合逻辑。

政府相关部门的解释是,分立协议的签订是在黄龙山公司发现与原管理层产生分歧后自己解决不了,要求政府部门帮助协调,所以出现了当时的主要领导从中帮忙协调的情况。然而这个说法却无法解释企业为什么做出如此大的让步,更解释不了那个陌生的名字。

无效协议?

据黄龙山公司负责人介绍,因发现要把85%分立出的优质资产给不相关的第三方持有,有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加之本来分立协议就是被逼无奈签订的,合法性存疑,因此公司不断向相关领导和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昆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召开了多次会议协调解决,但原管理层拒不配合。

2013年,黄龙山公司和原管理层先后将对方告上法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鉴于纠纷源于国企改革,因此驳回了双方的。但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3】西法民初字第1414号)显示,作为出让方的昆明市商务局没有严格依照合同完成交易,同时国资委、工商局还共同介入《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补充合同》的履行,也是在上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主导、干预下才签订的分立协议;原交易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完毕和分立协议的签订均受制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案涉分立协议的签订与市场交易规则和民事合同应遵循的自愿、公平原则相悖,实质上属于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处置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一系列行政行为的延续,并非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从法院的表述看,其实已经隐含着分立协议无效的含义,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手交钱,一手没货

由于昆明市食品集团国有资产转让涉及到昆明市国资委、商务局、工商局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部门间的衔接不畅也成为工商变更手续一直悬而未决的重要原因。

2010年1月27日,昆明市国资委就向昆明市商务局发文,要求昆明市商务局“督促企业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变更手续”。2010年8月19日,昆明市国资委在一份工作汇报中称,在召集市商务局、黄龙山公司、食品集团协商沟通后,经过充分协商,黄龙山公司与昆明食品集团已就基本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已经在落实办理具体事项,近期即可完成相关工作。

然而到了2013年7月22日,昆明市国资委在一份工作汇报中表示,在黄龙山公司付清了全部的转让价款后,由于种种原因,昆明食品集团产权交易相关的工商等法律变更手续未能办理。建议“由市商务局收回昆明食品集团办理工商手续所需的相关证照、资料,交由黄龙山公司,使其顺利办理工商等法律变更手续,确保《产权交易合同》的履行”。

2014年8月7日,昆明市政府召集昆明市商务局、国资委、法制办、工商局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纪要显示,黄龙山公司要主动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尽早办理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事项。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新官不理旧账?

尽管云南省委、昆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批示、政府部门文件、会议纪要都在督促落实,但进入2015年,随着多位领导的职务变更,这一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再次陷入被搁置的境地。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篇(9)

关键词:食品安全 川菜企业 社会责任 

早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全国奶制品行业的恐慌,直至现在还留有阴影。这起食品安全事件,属于典型的食品企业集体缺失社会责任酿发的社会悲剧,它时刻启示着我们,食品安全在中国已经刻不容缓,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对于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信任的构建,对于微观经济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社会和谐氛围的营造,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川菜作为极具代表意义的中华特色食品,在全国乃至世界打响品牌,不仅仅是依靠产品本身较旺的市场需求,川菜企业还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始终将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才能可持续的传承下去。 

一、川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现状 

通过实地调研分析和文献阅读参考,目前川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分两派,一派是小规模经营的苍蝇小馆,它们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另一派则是大型有自主品牌的川菜企业,它们在社会责任的认知方面更加全面,大多能有意识的去履行社会责任。 

(一)小规模川菜企业多处于被动状态 

绝大多数小规模川菜企业处于被动履行社会责任状态。通过实地调查显示,大部分小规模川菜企业缺少形成文字的经营理念,也基本没有成系统的食品质量条款,绝大部分经营者是大专以下文凭,对《食品安全法》的了解也比较模糊。这主要因为,川菜企业大多数属于小规模、且集聚效应较强,自身处于竞争激烈、同质化较为严重的市场环境下,更多地关注着企业盈利和生存问题,如果要开发新的健康食品又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也可能会面临失败的风险,甚至被带入亏损的境地。因此,小规模川菜企业出于保守经营的考虑,较少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甚至是为了满足短期经济利益,部分企业会逃避社会责任的履行。 

(二)大型川菜企业认知和行为表现较好 

大型川菜企业对社会责任有较好的认知。通过实地调查显示,98.55%的企业有比较明确的经营理念,但是经营理念中体现食品安全的并且放在第一位的却只有18.31%;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涉及较多食品质量条款的仅占28.74%,有所涉及的占61.56%;有45.73%的企業通过内部培训了解到食品安全和社会责任,有31.63%的企业主动了解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见,大部分企业对社会责任有一定的认知。主要因为,一方面这部分企业需要建立自主品牌,保持较好的口碑,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获取利润,就必须维护企业形象,而社会责任就是最好的载体之一;另一方面,大型川菜企业往往会受到更多的关注,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关注,还有政府、行业和媒体的关注,也就无形中受到了监管,在社会责任的履行上就有了较好的表现。 

二、川菜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川菜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川菜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不足,加上企业为了控制成本和增大利润,会减少或规避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行业、消费者、媒体等对川菜企业的制约不够,也是导致其社会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 

(一)川菜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不足 

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自上世纪20年代提出后,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在当代社会,我们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与慈善责任等几个方面。而现实生活中,川菜企业往往只看重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无视其他社会责任,更有甚之为了使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枉顾法律责任。事实上,我国有不少的川菜企业根本不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涵,或者说是忽视误解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还有些川菜企业,特别是小规模川菜企业认为,只要能在不被执法机关查处的基础上,保持企业盈利,并能解决一些社会劳动力就业问题,就算是较好地履行了社会责任。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所有的社会责任都是建立在食品安全的基础上,企业无法保证食品安全,就无从谈起履行社会责任。川菜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认知不足,导致了部分企业过于重视眼前的利益而忽视长远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川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立法不够系统全面 

从现有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的体系。第一,虽然当前已经出台相关法律,如《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很多川菜企业规模小甚至无牌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少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运营,“苍蝇馆子”、“路边小摊”随处可见,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盲区。第二,某些法律条款使企业违法成本过小。如《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范围如此之大,给执法者留下了过大的自主裁定权,大大增强了企业的可操作性。企业的法律风险越低,违法成本越小,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几率就越大。第三,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如《食品安全法》附则第99条中对食品、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等做了界定,但是并没有对食品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做出具体的说明,对于小作坊式的川菜企业也没有具体说明,所以在日常监管中容易导致职责不清,监管不力。 

(三)行业约束力不强 

川菜缺少一个权威性且具有号召力和约束力的行业协会,就更难提行业认知和约束。对于小作坊式的川菜企业而言,很多从业人员缺少健康证,而“路边小摊”更是连营业执照都没有。这样的情况分布较为散广,市场需求较大,很难受到单独一个行业组织的约束,能否履行社会责任全靠自身职业素养。对于大型上规模的川菜企业而言,它们往往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会适当的牺牲公众利益,逃避社会责任,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但是行业组织却没有有力的措施来改变这样的现状,无法对川菜企业形成一定的约束力。

(四)消费者投诉意识不强 

消费者对于川菜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关注意识不够,投诉意识不强。主要包含两大原因,一是川菜属于中国传统菜系之一,由于分布范围广且消费水平低,消费者对其的关注更多停留在口感和价格上,较少关注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即便出现问题只要不是危及自身健康,一般都不会去投诉。二是川菜自身缺少行业监管标准,消费者对社会责任的认知也相对有限,很难自发性地去检举和投诉未履行社会责任的川菜企业。 

(五)媒体信息披露滞后 

媒体对川菜企业的报道多是聚焦在美食寻找方面,以吸引消费者的关注或为企业做宣传,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方面的报道却相对滞后。这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媒体相对而言处于被动的状态,如果消费者不提供线索,便很难主动去发现和报道问题,只能等到企业发生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才会披露出来;另一方面,部分媒体为了增加阅读量,更多去关注社会热点事件,而较少会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跟进川菜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问题,这也同样导致川菜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问题长期被忽视。 

三、促进川菜企业社会责任养成的策略 

(一)加强企业内部建设 

1.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决定因素。一方面,比较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的企业,往往其规章制度中也相应有较大篇幅涉及食品质量,并且在环境建设过程中也会相应的注重食品安全建设,这样便能从规章制度方面强制性要求员工执行相应的食品标准,从而保证社会责任的履行。另一方面,具有人文关怀、注重员工职业道德和企业诚信建设的企业,必然会形成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的工作氛围,使全体员工能在企业文化的熏陶和感染中对社会责任形成共识,这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会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在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容中,还应该包含企业伦理道德文化建设。应树立一切以消费者为中心,以服务社会为己任的理念,组织企业员工开展道德准则知识学习,铸造企业精神。 

2.提高经营者履责理念。为了推广现代企业经营理念,从而提升川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就必须提高经营者履责理念。川菜企业很多是个体经营户出身,或者是由家族企业演变而来,相当一部分经营者缺乏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塑造企业形象来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理念。根据《财富》的调查报告显示,有23%的企业制定了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报告,而35%的企业也开始考虑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经营计划之中。但在实地调查中,有79%的被调查者认为经营者在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可见,要想川菜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就必须得从经营者的理念入手。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必须具有企业家精神,抛弃利润是唯一目标的旧观念,要充分考虑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不能成为资本的奴隶。 

3.提高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川菜企业应强化自我约束能力,提高对社会责任的认知。首先,通过加强培训和再教育,提高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内涵、重要性的认知程度,使川菜企业认识到企业发展和社会责任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企业如果要获得长远利益,就要转变观念,把外在压力转化为内在发展动力,把社会责任纳入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中来。其次,将承担社会责任提上日程,确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还应制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措施,将其融入企业管理的环节和过程中。再次,通过将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或者是作为企业员工手册内容,提高川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提高小规模川菜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力。小作坊式川菜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着行业发展的一个难题。要想使小规模川菜企业能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它的社会责任承担力是关键。首先,政府或行业协会应该针对小规模川菜企业特别是小作坊、“路边摊”式川菜企业,开展教育和培训,制定适合它们实际情况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的生产环境,摆脱脏乱差的标签,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力。其次,小规模川菜企业应该利用自己所生产食品的鲜明特色,与生产同类食品的加工制作企业寻求合作,提高企业整体实力,对食品进行特色化经营。如四川凉糕、川北凉粉、叶儿粑等都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却往往在制作销售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但是却又有着相对大的消费市场,生产这类食品的企业就可以寻求一些规模化的企业进行合作,取长补短。同时,小规模川菜企业还应该主动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利用政策帮扶资金、技术来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再次,小规模川菜企业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投保保险公司的小额责任险。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在最初可以用很少的经济投入换来在事故发生后的足以弥补损失的赔偿。 

(二)优化外部环境 

1.完善法律法规。第一,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责任暴露出来的问题,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即SA8000),研究和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普及对国际标准的认知,并努力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第二,基于道德规范而缘起的社会责任可以不带强制性,但基于法律法规而产生的社会责任带有强制性,企业必须履行。这就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門通过将既符合国际同行做法,又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如环保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章制度。第三,要保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兼顾道德伦理方面的要求,加大食品企业生产、加工、流通安全标准的修订力度。第四,要加强与食品安全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如针对食品添加剂制定专门的法规,不能像现在一样仅进行罚款,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惩罚措施,对于严重者还应通过刑法予以处罚。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引导多方加入监督体系,形成企业良好的外部监控环境。食品安全,仅仅工商、质检和药监的力量是不够的,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消费者群体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形成巨大合力,推动川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首先,政府应当作为主导,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内部社会责任管理的制度化。其次,要强化政府部门的执法职责。当特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种法律义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义务,而政府执法机关也必须严格执行监管职责。因此,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企业与政府执法机关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对消费者进行正确引导,对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好的企业加以正面宣传,对于无视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曝光。让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有基本的认知,使消费者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管理中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最终使得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去消费群,走向灭亡。

3.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首先,先建立川菜食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提高工作的深入性。如组织食品安全及企业社会责任的讲座、经验交流会,发行内部刊物,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及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知识。同时,筛选社会责任履行较好的川菜企业成为会员,并开展一些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活动,鼓励川菜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其次,建立合理有效的行业约束机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川菜食品行业协会根据各个川菜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各个川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审验,形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第一道屏障,特别针对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最后,川菜食品行业协会要指导企业积极学习和获取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并认真组织川菜企业落实执行,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同时为了保证企业的活力,对不同规模和形式的企业制定不同的衡量标准,鼓励企业自主承担社会责任。 

4.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现实中,通常消费者无法了解食品的制作过程。所以,即使有些不良川菜企业用变质或药物浸泡过的原料制作成的食品,消费者也无法通过食品本身的外观进行辨别,除非是该食品直接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才会被披露出来。更何况有些危害并不是短期内就会出现危害健康的表现,而是要通过长期的积淀才会显露出来。对此,只有尽早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提高食品制作、加工及销售过程的透明度,让消费者有足够的知情权。首先,政府应该倡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披露企业履责情况的信息,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方式,并通过立法使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形成法律规范。其次,可以通过第三方审验介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管理体制。第三方的独立审验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靠性的重要保障,他们工作的重点是对其真实性、客观性及正确性的验证上,应尽量满足各利益相关体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需要。 

四、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川菜企业能否承担起社会责任,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重大议题。这不仅关系到川菜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更关系到人民大众的身体健康。川菜企业只有积极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真正做到让消费者吃得放心,吃得健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社会的认可,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也只有能承担社会责任的川菜企业才能为川菜国际化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刘文霞.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调查[J].调研世界,2013(1) 

[2]金明,栗晓宏.食品安全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再思考[J].经济视角,2012(11): 

[3]江保国.从监管到治理:企业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法律促进机制的构建[J].行政论坛,2014(13) 

[4]刘平平.食品安全的社会道德责任研究[M].山東师范大学,2015 

[5]吴伟容.基于食品安全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08) 

[6]郭妍.论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以企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13 

[7]曾翔云.食品安全视阈下我国餐饮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及对策[J].武汉工业学院学报,2013(3)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篇(10)

(一)审计评价部分:客观性把握不够。

一些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评价内容大而全,却没有相应的审计取证作支撑,有抄袭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总结之嫌,客观性和公信力不够。

如,在某县审计局实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期经济责任报告上,写道:某同志任职期间,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为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保障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一是以食品安全示范创建为抓手,夯实农村食品安全基础……确保全县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中,一方面立足本单位实际,严格执法程序,非税收入征收和罚没款项收缴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加强财政财务支出管理……审计结果表明,该局向审计组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财政收支情况,各项财政收支行为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审计也发现,县药监局在固定资产及部分车辆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次审计涉及的账面资料中,未发现某同志个人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这个审计评价相对于一些审计报告的审计评价部分还是有长处的,不仅关注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财务收支问题,还关注了其财务制度以及该局职能履行情况。不足之处在于:对于“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一句缺少有力的支撑。翻阅项目档案,对该局职能履行绩效的取证不足,且缺少量化评价。如,没有明确该局应完成哪些工作任务,有哪些主要职能,为完成工作任务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还有哪些措施应采取未采取,已经采取的措施有哪些不足,制度措施采取的绩效如何,“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与采取的措施有无必然关系,是否还存有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缺乏必要的取证程序,审计评价只能以谈话、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总结为依据,语言表述就显得空洞,缺乏审计的职业判断。另外,评价中说“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后文的问题全部是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前后矛盾之嫌。这样的审计评价显然缺乏客观性和公信力。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部分:问题层次不高,不能有效体现审计目标。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不仅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还关注业务的效益性,所要监督和评价的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部活动,领导干部遵守财务方面的法规制度只是基本的义务,是否依法履职、尽责担当、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才是衡量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根本标准。

然而目前很多审计报告仍然主要反映财务问题,如上例所举的报告中列举的都是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与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评价关联度不够大,不能使报告读者对该局长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形成清晰的认识。

还有的问题没有科学抽样,让人产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感,不能反映整体情况。如,一个教育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这样描述“部分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如:某年至某年区教学仪器管理站在学校仪器设备专款中列支区教育局及下属事业单位购买设备款200万元……”。该部门一共有多少专项资金,违规使用的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例是多少,均未在报告中说清楚,如何给读者提供客观的信息,如何与审计评价挂钩得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预算执行方面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呢?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也就无从体现。

(三)责任认定部分:标准不够统一,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少。

一是标准不够统一。如,同一个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某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写道:对某局本级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某同志应负领导责任;某办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写道: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某同志应负主管责任;对下属单位财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某同志应负领导责任。分析上述两个报告中定责的合理性,勉强可以理解为两个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分工不同,前者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分管财务、后者的分管财务,但是后面的单位同样是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为何领导分别负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呢?即使有下属单位负责人对具体问题承担直接责任或是主管责任,如果这个单位财务未独立核算,被审计领导干部也应该承担主管责任,而非领导责任;若下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审计过程只需重点检查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机制健全与否即可,具体的财务问题无须作为上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而写上报告。

二是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少。通过对某省市县级审计机关的抽查,发现大部分报告发现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以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为主,直接责任很少涉及。《实施细则》对直接责任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媒体报道的已查处官员的违法违规案件中,可以看出官员以权压法、独断专行、,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形势大好”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这种现象无疑降低了审计报告的公信力。

(四)审计建议部分:建议不完整,针对性不强,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到位。

一是建议不完整,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都很少有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使用的建议。二是建议针对性不强。例如,在某市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理顺体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书记一般全面负责市委工作,在发展战略和决策思路上面发挥重要作用;县长一般主抓各部门工作,对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建议应在县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出现。其次,建议对象不应是部门,而应是市委、市政府,建议着眼于该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制度、体制建设和经济事项决策制定。三是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到位。所翻阅的审计报告中,尤其是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建议基本上都是:加强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下属单位管理等,与所在部门所承担的具体经济职责联系不够紧密。如,某县教育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发现了“企业职工培训重复享受政策”的问题,与当地《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中“我县企业职工参加政府扶持的职业培训项目,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经费补助(含其他行业经费补助)”的规定不符。对应的审计建议是“要求企业职工培训机构上报电子版培训资料,以强化审查监督”。这个建议只是提出了在现有政策下,避免重复享受政策的管理手段,却未对政策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以培训次数作为享受补贴的限制条件与鼓励职工参与培训的政策目标是否相符?现行政策下,由培训学校在培训实施环节发放补贴是否存在制度漏洞?因此,提出的建议是治标不治本的,仍然为违规享受补贴埋下了隐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既有系统性的原因,也有市县级审计机关自身的原因。

(一)系统性原因: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尚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尽管《两办》规定及《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但由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本身的复杂性,关于审计范围的科学界定、审计样本的合理选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配合使用、审计定责的准确把握以及审计风险的有效规避等问题,都处于探索研究的过程。各级审计机关不同程度地面对这些难题,需要经过实践的发展和各级审计机关的共同努力,逐渐总结经验、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

(二)市县级审计机关队伍状况与项目安排上的矛盾。

市县级审计机关,尤其是县级审计机关,长期面临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地方干部任免更换频繁,组织部门每年都会安排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的县局一共十几名审计干部,每年要承担十几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完成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等例行项目,参与审计署、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授权的审计项目。这种情况下,一些审计机关为了完成审计任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能审深审透,仅浮在表面的财务问题上,如果没有举报线索或是上级领导要求,很多审计程序未按照审计准则和两办《规定》要求执行到位,仅取信于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未进行必要的测试,未合理怀疑、充分适当取证,审计报告的公允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

(三)市县级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理解不到位。

上述两方面原因均属于客观原因。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一些市县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理念有待更新。在认识上,未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要义和主要目标,仍然将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作为审计目标,以财务管理问题作为主要的审计内容。一方面,财政财务收支只是经济活动的载体,仅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经济活动的绩效性无法得到科学合理地评价;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部门的财务核算体系尚需不断探索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门掌握的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未完全纳入财务体系,因此完全依靠目前的财务信息为切入点审计业务活动,明显是不完整的。

(四)在技术手段上,未能将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审计思路方法有机结合。

一些地区,仍然采用“大海里捞针”、“盲人摸象”的审计思路,不考虑整体的审计范围,不研究科学选定样本,先抓问题,由“事”及“人”,问题能与人勉强挂钩则已,挂不上就是没有问题。这种审计思路和方法,极大地降低了审计质量,提高了审计风险,必然不会产生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三、提高市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一要依靠实践地不断发展,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操作指南、规范不断完善;二要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其它审计项目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利用其它项目成果,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年度报告等制度为补充,精简项目数量,每年有重点地安排1、2个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确保审深、审透、审精;三要更新审计理念,正确理解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范围、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对策建议:

(一)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范围。

按照《两办》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多层次多维度的目标体系,从层次上说,直接目标是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根本目标是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从维度上说,实际上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运用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过程和结果的一揽子评估,既要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的合法合规、经济高效、科学合理,也关注其经济结果的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和安全性。

根据上述目标,被审计地区、部门(系统)、单位实际所用和使用的经济资源都应该作为审计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决策、支配、使用的经济资源作为审计重点。如,区县、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该是全部政府性资产及资产形成、使用、分配的全过程,具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含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债务、自然资产资源、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及形成的固定资产(含使用、出租、出借资产)等内容。审计中,不仅应关注上述资产的存量状态的完整性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还应关注与资产有关的决策行为、使用行为、分配行为以及最终的经济绩效。

(二)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提高评价的客观性。

为保证评价的公平性、客观性和可比性,根据各类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的共性事项和问题,抽象出具体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计算,尽量以审计样本值与总体值相比、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数相比、末期数与基期数相比的方式计算;将综合指标值划分若干评价档次,根据每位领导干部的得分情况确定其履职档次。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前任遗留的工作基础,以及本地区、单位(部门)的资源条件,运用职业判断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和领导干部的能力素质,适当调整量化打分的评价结果,最终做出客观公允的审计评价。

(三)科学公正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

第一,确定审计重点时,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的管理幅度和管理跨度。对内部控制测试和决策合理性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小的经济事项、独立审计、决策权力较大的下属单位经济行为(如无明显线索怀疑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等可判断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明显直接关系的内容,则不应作为审计重点,保证审出的问题一定能归咎责任,避免问题与责任两张皮。

第二,总结规律、审慎定责。总结各类问题所对应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证据要素,梳理各类责任的取证规律及适用的取证方法。一旦发现领导干部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滥作为、错作为,以及个人廉政方面的问题线索,运用访谈记录、会议纪要、文件批示、账户资料、职责分工、经济后果等证据,审慎确定经济责任。

(四)审计建议效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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