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17 04:37:41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1)

通过以上措施把涉农责任单位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宗旨责任、廉洁责任、效率责任与自查自纠有效地结合起来。同时我们把相关要求和应该落实的责任以书面等形式及时告知涉农单位,使涉农单位明确责任目标,明确如何防范失误及违法违纪行为,以便防微杜渐,改变了过去单纯要求责任单位自查自纠的做法,使自查自纠行为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监管与加大问责力度相结合,强化县直纪检组及乡镇纪委的监督责任

我们认真整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力量,充分发挥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监督检查的主力军作用,抓实抓好“四个突出”:一是突出县直涉农单位纪检组、乡镇纪委对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监督检查责任。制定和细化了11个县直涉农责任单位纪检组、11个乡镇纪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具体内容,例如要求涉农责任单位纪检组对涉农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管理使用情况、资金发放对象是否真实等进行检查和确认。截止目前,全县涉农责任单位纪检组和乡镇纪委已经对到位的11245.29万元进行确认和监管。二是突出对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支持。把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能否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作为本单位、本乡镇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不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除了追究县直纪检组长、乡镇纪委书记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督促县直涉农责任单位和乡镇党委政府对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工作的支持。今年以来,共协调县直涉农责任单位、乡镇党委政府支持相关纪检组、乡镇纪委开展工作26人次。三是突出问责的力度。除了加大对涉农责任单位、乡镇主要领导的问责力度以外,还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负责人进行问责,督促其履行监管的职责。这种“双向”问责的措施使涉农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与纪检监察组织的目标趋于一致,促使涉农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动支持、督促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工作。四是突出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监管的效果。主要体现在“监管到位、报告真实、处理及时”十二个字上,“监管到位”即要求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对监督检查工作仔细、具体、到点到位;“报告真实”即要求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报告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能隐瞒;“处理及时”即指县直纪检组、乡镇纪委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局对报告及时进行审核,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2)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为指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精神。坚持“以大局为重,以预防为先,以惩治为要”的总体要求,按照“单位分类、岗位定级、层级管理、动态防控”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覆盖全乡各村(居)、各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为我乡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纪律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自纠自查、风险点查控、动态管理等途径,逐步建立起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以进一步增强全体乡村干部的责任感、紧迫感,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干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不廉洁行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努力开创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局面。

三、领导机构

为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特成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四、实施步骤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年10月中下旬结束,主要包括自查自纠、督导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上旬)

各村(居)、乡直单位要按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所列“19个不准”与“22个不准”进行自纠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对比较严重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乡党委、政府。乡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乡其他干部、各站所负责人、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各村居(社区)两委干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于8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表报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导检查阶段(9月上旬至9月中旬)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全乡站所、各村居(社区)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自查覆盖面、纠正处理情况、问题整改情况等。原则上对各村居(社区)的督查面不低于行政村总数的2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将进行重点治理。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3)

三、财政总支各支部主要领导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五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财政系统领导班子及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五、领导班子报告内容包括: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责任书签定执行情况;2、单位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情况;3、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情况;4、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责述廉情况;5、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及其落实情况;6、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及责任追究和重大问题随时报告情况。

六、领导干部报告内容:1、个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分工履行职责情况;2、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或进展情况;3、个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4、管理好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情况;5、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报告的基本形式:1、半年的工作报告和全年的综合报告;2、凡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情况,要一事一报,及时报告;3、综合报告和单项专题报告,均须班子讨论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八、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和考核。本着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和规范的原则,由局总支采取经常性检查和半年、年终定期检查考核及单位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且将检查考核结果计入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对落实不到位、走形式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4)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支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部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群工作部履行监督责任,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始终坚持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1、强化理论学习、增强政治意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中心组、党支部等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文件精神的学习,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五中全会、《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组织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2、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反腐防腐制度体系。以任务分解为主线,着力构建了责任落实体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进行了分解细化,并与班子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廉政风险防控责任书,形成了分工明确的责任机制。

3、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公司党支部定期开展组织生活会,通过谈心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多种动作,广大党员干部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明确整改方向和目标。

二、强化宣传教育,有效构筑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1、根据集团公司和**纪委工作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一季度,**公司共组织召开五次纪检专题学习会和春节前廉洁警示教育会,传达学习了中央纪委、省纪委和集团纪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省纪委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组织全体员工学习《**集团有限公司问责追责暂行实施办法》,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遵纪执行。

2、利用微信平台进行宣传教育。在元旦、春节前夕进行廉洁过节提醒;转载中央、省纪委重要会议及典型案例分析等内容,进行经常性的廉政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第一季度共通过公众号平台推送纪检学习通讯稿、廉政案例等14篇,上报纪检工作动态3次。

三、加大了纪检监察力度,确保了执行力的提高。

根据**纪委下发的节日期间纪检监察实施方案及纪检监察巡检工作等文件要求,安排部署了本公司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和一季度自查自纠工作,围绕公司的制度建设,公务用车,财务报销,“三重一大”落实情况等方面展开监督检查工作。

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查漏补缺,纠正错误,今后将以更加缜密的态度对待纪检相关工作。

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一、 继续深化学习教育,加强思想建设。继续认真抓好党纪政纪法规教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开展2021年“道德讲堂”活动,提升广大干部职工的道德素养和自身素质,弘扬社会正能量;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廉政教育片,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宣传廉洁文化教育,使广大干部切身感受廉洁文化教育,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学习“一报两刊”(《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党风廉政建设》内刊)的重要内容,提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二、提高认识,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促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谈心谈话制度,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顶的规定。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5)

一、目标要求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党内监督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内容

(一)学院党委党内监督责任

院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与安全稳定工作,承担学院改革发展稳定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监督职责:

1. 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按照党章党规和学校党委部署要求,制定学院党内监督制度和班子成员、基层党支部监督责任清单并抓好督促检查,促进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2.加强对纪检委员和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听取纪检委员工作报告,检查其工作开展情况。

3.对党委委员、系(室)和基层党支部及成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向校党委汇报。

4.支持配合教代会代表巡视、审计等工作,依据工作权限对反馈的问题认真查处和彻底整改,并严格责任追究。

5.组织签订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开展责任考核,每年底向校党委、校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6.对校党委、校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二)党委书记党内监督责任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内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主要监督职责:

1.传达学习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部署要求,主持制定学院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健全监督体系。

2.召开党委委员会议,听取学院领导班子工作汇报,检查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对院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指出,督促其履行“一岗双责”、廉洁自律。

4.带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守党的纪律,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5 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向校党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年终按时报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专题报告。

6. 带头做好述责述廉述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三)纪检委员责任

纪检委员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1.根据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向学院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

2.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3.协助院党委组织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党风党纪教育,积极组织参与相关部门开展的法治文化、廉政文化、红色文化活动。

4.加强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6.搜集师生对学院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诉求,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和隐患积极排查化解,重要的信访隐患要及时向院党委汇报。

7.协助院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坚持抓早抓小,防止问题发展。协助校纪委查办案件,发现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院党委。

8.完成校纪委和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学院党委班子成员责任

院党委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监督职责:

1.把党内监督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从严治党工作情况。

2.指导分管支部(系、室)制定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控。

3.加强分管支部(系室)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督促分管支部(系室)及其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及时向院党委报告问题线索。

4.定期对分管支部(系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分管领域内的全面从严党情况。

5.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守党的纪律,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五)党支部书记责任

党支部在所在系(室、班级)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

2.履行党内监督责任,每年至少向学院党委报告1次全情况,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依纪依规对违法乱纪党员进行处理。

3.维护党的纪律,对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进行监督,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反映情况。发现党员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学院党委报告。

4.带头做好述责述廉,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5.完成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党员党内监督责任

1. 加强对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学院党委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2. 在学院党员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3. 参加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4. 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6)

第二条在罗湖区行政区域范围的人民调解工作由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管理,同时接受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的指导。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司法所负责。

罗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各街道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原则。

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区法院或申请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培训、表彰、奖励经费由区司法局在年度预算业务经费中列支;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解决。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组织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司法所、街道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成立:

(一)社区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司法所备案;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同时向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住宅区、楼院、下属单位等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

第七条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下列条件:

(一)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调解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制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牌、印章、调解室徽标;

(三)适当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

(四)将调解人员、调解范围和原则、调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上墙公开;

(五)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人民调解员是经过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为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一)在本市生活、工作、居住的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

(二)未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处理和未被开除公职;

(三)身体健康、为人公正、品行良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妇女委员。

第九条人民调解员除由社区居委会成员或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居民区或企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或者企事业单位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街道司法所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第十条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并补选、补聘。对需要追究失职或违法乱纪责任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后,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员应持证(人民调解员证)调解。人民调解员证由人民调解员填写《罗湖区人民调解员证审核表》经所在街道司法所审核后报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街道司法所应建议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撤换,并收回人民调解员证。

落选的、被撤换的、不能再履行调解职责的人民调解员所持的人民调解员证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7日内收回,并由街道司法所在3日内交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婚姻、继承、赡养、抚养、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第四章管辖

第十四条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社区居委会或者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第五章调解程序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并在《民间纠纷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做出解释,并且告诉当事人依法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对民间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按规定实行规范的调解程序,可以采取简易形式,也可以采用人民调解室形式。

第十七条简易形式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民间纠纷发生当时,经纠纷当事人同意,就地调解结案。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室形式指调解主持人和其他人民调解员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的一种形式。

第十九条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应有调解人员席、调解申请人坐席和被申请人坐席,还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旁听席等。

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可以设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地点,也可以设在纠纷当事人同意的其他地点。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室调解的准备:

(一)选定调解主持人、其他人民调解员。

(二)调查核实纠纷情况。调解人员应当对调查的情况做出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可以请被调查人写出书面材料。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员分别签名。对证人的调查,应个别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三)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调解,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实施。调解前,应向当事人送达《调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调解主持人、其他人民调解员姓名、调解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等其他相关的事项,也可以采用电话、口头或其他简便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其他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另行指定调解人员调解,或由当事人提名、双方都同意的调解人员主持。

调解的主要步骤:

(一)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

(二)双方当事人陈述。对于个别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无理纠缠、人身攻击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进行调解。调解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记录人(书记员)签名。

(四)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时,应当密切注意纠纷激化的苗头,防止纠纷激化。对矛盾纠纷可能激化但一时难于调解的纠纷,应当报告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二十三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协议。

第二十四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一个月内调结。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终止调解。当事人另行申请调解的,调解期限重新计算。

第六章人民调解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按统一的文书格式制作,载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人员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

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前的文本应交街道司法所审核,时间紧急的,可以电传街道司法所或电话将有关内容告知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协议书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司法所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

(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确认协议无效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

(一)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会议,总结研究工作,学习有关政策、法律。

(二)纠纷排查制度。对民间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每月排查一次,每季度集中排查一次,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预防工作,防止形成纠纷。每半年组织一次民间矛盾纠纷专项治理活动。

(三)汇报制度。要如实填报和按时报送月度报表和有关情况,发生重大纠纷和激化事件,应采取缓解疏导措施,并立即向街道司法所报告。

(四)纠纷登记制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的情况,均应在《民间纠纷登记簿》登记。

(五)纠纷回访制度。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制作《回访记录》存入调解案卷。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对那些容易反复和履行内容比较复杂的纠纷,应当及时跟进回访,以巩固调解成果。

(六)档案管理制度。对受理和调解的民间纠纷及时进行一案一卷装订归档。年终应将《民间纠纷登记簿》、《来信来访登记簿》、《排查预测纠纷登记簿》、《学习例会登记簿》、《调解人员花名册》等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第八章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司法所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的素质。

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街道、企事业、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的调解人员的调解业务培训不少于一次。街道司法所每年对社区调解人员的调解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条区法院可通过安排法官授课、聘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及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7)

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

我社区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相关工作及时召开了社区领导班子会议进行贯彻和传达,以警示教育个别人员借以过节名义收受贿赂。 通过学习《规定》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班子成员一致认为此次对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进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教育领导干部坚持以身作则、清正廉洁、一身正气,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好本职工作的有力手段。一定要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我社区成立了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在活动中,我们做到:一是领导的示范作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查找,以行动影响带动活动全面开展起来;二是组织的推动作用。在此期间,街纪工委适时组织检查小组到社区对开展《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社区党支部书记亲自动员,对我社区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工作安排部署,使我社区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自查自纠活动在全社区迅速启动。

二、自查自纠成效明显

结合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查找分析问题阶段和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社区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查自纠活动,认真分析查找出了我社区基层干部廉洁履职方面的薄弱环节及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措施,最终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每个班子成员,清理出了自己的岗位职责,对照岗位职责、对照有关规定逐条查找。每个同志均认真查找问题,剖析自我,廉洁意识入脑入心。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措施。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到广大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方面意见和建议。 严格执行厉行节约有关方面。我社区严格执行财政经费预算,没有领导参加因公出国(境)。没有举办或参加不符合自治州、轮台县有关法律法规的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没有在风景区举办会议,也没有用公款请客送礼现象。为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控制接待规模和陪同人数,防止超标准接待。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8)

日常监督要从严。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条例》围绕日常监督设计制度,规定了纪委在党内监督中承担的3项具体任务,并对派驻监督、举报受理、严把“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等提出明确要求。在3项具体任务中,首先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共4类,既包括领导机关,也包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同时,把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要求具体化,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具体举措。比如,要求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等等。派驻机构是党组织设在被监督单位的“哨兵”和“探头”,必须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时刻关注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断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举报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的重要方式,要认真负责地处理举报线索,对重要检举事项集体研究、分析研判,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对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督促查找原因、认真整改。选对人、用好人关系党的事业成败,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及时核查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执行纪律要从严。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条例》总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维护纪律贵在日常,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都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纪委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即“红红脸、出出汗”上做足功课、下足功夫,发现违纪问题就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这种警示和训诫,可以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个人问题变成全家问题,违纪问题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执纪审查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体现审查的政治性,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这是拥护党的领导核心、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必然要求。要突出重点,把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作为审点,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发挥思想教育功能,让审查对象重温,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上反省错误,真心悔过,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实施问责要从严。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条例》把责任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要求以问责作为落实责任的保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抓住主体责任,就抓住了要害和关键。纪委在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同时,要拿起问责这个利器,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党内监督弱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对纪委、纪检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2.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的制度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好的制度执行不到位,就是一纸空文。按照《中国共产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之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各级纪委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看出,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各级纪委的应尽之责。中央纪委要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将督促条例的执行与廉洁自律准则、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衔接起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9)

局中层以上干部

二、承诺内容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持清正廉洁,反对;坚持艰苦奋斗,反对挥霍浪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个人购房、建房、家属及子女就业或工作调动等事项,主动向党组报告;加强“八小时以外”的自我约束,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勉。

三、承诺方式

在局机关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中层以上干部就如何履行职责、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有关要求向党组作出承诺,签订廉政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政工科留存,作为督查和考核的依据;一份由承诺者本人保存,以便对照检查。

四、承诺要求

1、时刻铭记承诺内容。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要时刻铭记向党组作出的庄严承诺,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自重、自律、自警、自励,秉公办事,廉洁从政、廉洁从业。

2、及时检查从政、从业品行。要及时检查自己的从政、从业行为,检查八小时以外有无违反《司法局中层以上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承诺书》的有关情况。年终考核、考廉要对一年来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认真地回顾总结。

3、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发现自身有违反承诺书规定的有关内容,要及时予以纠正。如有违纪违法的,要及时到有关执法执纪部门说明情况,并向党组说明自己的相关事实。

五、承诺监督

人员履职自查自纠报告篇(10)

为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和欠薪企业关停事件,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和等级划分

本县行政区域内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和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因欠薪20万元以下或涉及职工人数20人(不含20人)以下,企业主逃逸或者失踪而引发的游行、静坐、集体上访、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2.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因欠薪达到20万(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涉及职工人数20人(含20人)以上50人以下,企业主逃逸或者失踪而引发的游行、静坐、集体上访、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3.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因欠薪达到50万(含50万)元以上或涉及职工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企业主逃逸或者失踪而引发的游行、静坐、集体上访、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四)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和快速反应、就地解决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处理和积极疏导、控制事态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处置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监察局、经贸局、交通局、财政局、总工会、法院、事发地乡镇(园区)、事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2.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县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进行决策;

(3)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4)向县政府报告有关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5)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应急处置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3.成员单位职责

(1)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为劳资纠纷的应急主管部门,承担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组织应急处置小组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劳资纠纷的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园区做好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县公安局:及时组织人员快速出警维持现场秩序,对欠薪引发的非法集会游行、哄抢公私财物、阻塞交通、妨碍公务、扰乱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对恶意欠薪逃匿行为要及时介入,采取相应措施,迫使逃匿者回企业配合调查并处置劳资纠纷;对恶意欠薪涉及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法集资以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抽逃出资、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犯罪嫌疑的企业主,要立案侦察,依法查处。

(3)县经贸局:做好企业主的思想工作,督促企业主依法履行其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相关处置措施的督促落实。根据应急需要,提供及调配应急物资。

(4)县工商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信息,依法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各类用人单位,对恶意拖欠、欠薪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欠薪逃匿的企业主,可能涉及的抽逃出资、非法经营等行为进行调查,涉及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对劳动保障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县交通局:负责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为应急处置劳资纠纷做好交通车辆保障工作。

(7)县总工会: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劳资双方的矛盾化解工作,配合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稳定职工情绪,引导职工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

(8)县局:做好劳资纠纷的接待和集体访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越级上访的劝导劝返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及时做好事项督查和协调处理工作。

(9)县司法局:做好法制宣传、咨询工作,及时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讼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10)县监察局: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11)县法院:负责劳动者欠薪支付令的受理、发出,对严重欠薪、欠薪逃逸以及劳动仲裁生效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执行的工作机制,确保优先支付民工工资;指导并授权工作小组依法处置企业非抵押资产。

(12)事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做好本行业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13)纠纷事件所在乡镇、园区:负责纠纷职工的接访和思想稳定工作,具体办理企业非抵押资产处置、职工工资发放工作,实行纠纷事件动态管理,妥善安置职工。

(二)日常办事机构

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专门负责,相关部门及事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乡镇、园区指派工作人员组成,设综合协调组、治安保卫组、调查处理评估组、宣传报道组。

2.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承担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预防预警、信息收集职能,做好应急处置事件调查和信息等具体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对不稳定因素或隐患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排查,并对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制定具体处理方案,及时掌握纠纷事件实际情况,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3)依法处置企业非抵押资产,发放企业拖欠的工资,补充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预防预警

(一)设立举报热线

对外公布劳动保障监察热线电话和各乡镇劳动保障所、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联系电话及县总工会的维权热线电话(12351),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利用多种渠道,让用人单位与职工熟知投诉举报的内容和受理程序。

(二)建立健全劳资纠纷预警机制

有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全面排查群体性劳资纠纷隐患的基础上,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对隐患严重的单位,须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劳动保障应急专项资金制度

县政府安排劳动保障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建立县劳动保障应急专项资金专户。

(四)完善事件报告制度

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

和时限上报。用人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报告,可同时向县公安局、总工会报告;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至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内容要完整,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用人单位名称;事件简要情况、原因;事态程度,涉及人数与金额,事件发生后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控制情况和调处进展,事件报告单位。

事态控制和调处情况应及时续报,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及县有关部门;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有关部门,并由县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县有关部门,并由县有关部门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四、处置程序

(一)预案的启动

当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时应急处理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一般性劳资纠纷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当事态逐步扩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经研究同意后,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二)应急措施

1.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当地乡镇、园区研究纠纷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和措施,并为当地乡镇、园区贯彻实施应急处置意见提供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

2.决定动用劳动保障应急周转金。

3.对逃逸的用人单位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

4.对在劳资纠纷中发生的煽动闹事、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应急结束

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和平息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五、善后处理

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依法、公正、快速、就地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善后事宜,急事特办。积极巩固应急处置成果,对事件责任人要查清事实,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件平息后,县有关部门对劳资纠纷调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形成处理协议或方案);先行给付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对用人单位行政处理处罚)。

六、责任和奖惩

(一)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人员须各司其职、反应快速、有序运作、处置得当。

(二)对应急处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缓报、谎报信息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的前因后果,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本身及处置过程暴露出的问题,完善防范措施和修改应急预案。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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