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07 05:00:4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篇(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互助共济医疗保障制度。

我市在20*年8个乡镇试点的基础上,20*年度在全市农村普遍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覆盖率要达到100%,农业人口参合率要达到90%以上,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和引导,增强农民的统筹意识。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市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区分各乡镇筹资不同情况,灵活管理,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的运行,又使参合农民享受到其应该享受的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四)不断完善,稳步发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从实际出发,稳步发展,逐步完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不断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组织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以市为单位进行统筹的办法,统一筹资,统一管理。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见附件)。管委会下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办机构,设在卫生局,人员由卫生局内部调剂解决,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制定、资金管理、监督指导、信息管理和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人员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卫生助理、财政所长、卫生院院长、村委会主任代表等组成,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宣传、组织动员、登记、缴费、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作为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人员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调剂解决。

三、参加对象及筹资标准

各乡镇、街道涉农人口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1.个人缴费。农民个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有条件的地区提倡农民多缴费,其多缴部分用于该地区参合农民医疗费补偿)。农村五保户、农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经市民政局、残联核准后,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组织对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门不得举债,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其资助的资金用于被资助地方参合农民的合作医疗费用补偿。

3.政府补助。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除大连市财政每年补助30元外,市本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0元,乡镇(街道)财政补助不低于5元。(鼓励有条件乡镇增加财政补助资金,增加的部分用于本地区参合农民医药费补偿)。

4.镇办企业、村办企业、民营企业等经劳动部门注册的职工,可集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需自行填补政府财政资助部分的资金。

四、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农民自愿交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的社会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1.基金专户存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统一办理登记造册等有关手续,组织一次性收取,统一存入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中途不退不续;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补助资金,在农民个人缴费进入财政专户后15日内,按标准拨入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财政资金在乡镇(街道)补助资金到位后15日内拨入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应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以保证合作医疗资金年年都有稳定可靠的投入。

2.加强基金监管。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相应的经费收缴、支出情况,保证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市成立由相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建立举报制度。市、乡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投诉电话,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电话:*。

五、基金补偿范围和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主要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费用和在乡镇卫生院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比例予以补偿,同时,对已参加合作医疗但一年内未动用合作医疗资金的农民进行一次免费常规性体格检查。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及部分有条件的定点乡镇卫生院对参合农民实行直接补偿制度,其它定点乡镇卫生院根据情况逐步实行直接补偿制度。

为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每年将从基金标准额中提取3%作为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的提取累计到筹资总额的10%为止。

(一)补偿范围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床位费。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的医疗费。

(二)不予补偿范围

1.自购药品,使用《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之外药品的费用。

2.院外会诊费,家庭病床、特别护理、住院高间床位费。各种手术附加费,非医务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及陪护费,门诊中药煎药费、出诊费、救护车费及其它交通费用。

3.(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体检(如婚前检查)、康复医疗费用;(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及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4.(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按摩、保健、检查的治疗器械。

5.(1)各类器官和组织移植的费用;(2)心脏起搏器等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等辅治疗项目。

6.(1)怀孕、流产、引产、正常分娩、障碍及其它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3)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4)因第三者造成参合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5)因公伤所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6)输血押金。(7)未经批准的高、精、尖医疗仪器设备和作特殊检查的费用(如CT、心脏及血管造影X光机、核磁共振成像装置、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血液透析、腹腔透析、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9)不符合转诊规定和未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医疗费用。(10)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它费用和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三)补偿标准

住院补偿实行分级按比例累计计算,设立起付线、封顶线。定点乡镇卫生院住院医疗费报销的起付线为100元/次,封顶线为5000元(全年累计);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报销的起付线为200元/次,封顶线为10000元(全年累计);市(地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的起付线为500元/次,封顶线为12000元(全年累计)。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费用各级医院全年累计补偿不超过13000元。

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医疗费原则上按25%比例予以补偿(采取乡镇卫生院包干,年人均不突破9元,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定点乡镇卫生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不享受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分级累计进行补偿。

1.定点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标准:补偿45%。

2.定点县级医院住院补偿标准:补偿35%。

3.经转诊至县外公立医院住院补偿标准:补偿30%。

4.根据年度基金补偿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大病统筹资金。

5.经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特殊治疗,其费用的80%列入补偿基数。

6.缴费数额高于普通标准的乡镇,可经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审批,提高对当地参合农民的补偿标准。

六、医疗救助

市民政局应按照大连市的有关政策,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农保户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住院费用,在合作医疗补偿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规定予以适当救助;对于其它因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人员,予以适当救助。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个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

七、医疗服务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市中心医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结核病防治所。大连市级转诊定点医院为医大附属一院、附属二院、中心医院、友谊医院、儿童医院及各专科医院。

(二)门诊和住院医疗管理

1.参合人员因病在本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医疗证》等有效证明就诊。

2.参合人员需住院时要持身份证(户口簿)及《医疗证》在定点医院住院窗口办理住院手续。医院接诊后要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告知有关政策,住院期间《医疗证》由医院保管。凡住院患者要建立正规住院病志,并在住院病志首页上加盖“合作医疗”印章以便查对。患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直接到该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站按规定报销。

(三)转院管理

1.需要转诊治疗的患者应按照逐级转院的原则,及时转诊,不准截留,避免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转院程序为:乡镇卫生院转到*市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再由市级医院转到大连市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转诊时要填写《转诊介绍信》,写明诊断或疑似诊断,并由所在医院诊治医生、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转往*市以外医院时需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批。如有急诊,须在5日内补办手续。外出务工人员住院时,须选择当地公立医院,并在一周内将有关材料报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备案。

2.转往*市以外医院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后,持相关手续(转诊证明、病历复印件、住院清单、医疗费收据等)到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依据《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合同化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就诊、转诊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及业务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为广大农民提供合理、有效、廉价的医疗服务。对群众意见大、经营管理不善、服务水平低劣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八、实施步骤及具体要求

(一)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年1月1日-5月25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健康工程,也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民心工程”。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和政策,宣传合作医疗对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作用。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农民增强健康投入意识,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报销、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争取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

2.资金收缴验收阶段(20*年5月26日-6月15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个人资金的收缴工作。20*年度农民个人承担费用收缴时间截止6月15日;以后每年的收费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末。20*年参合农民医疗费补偿从20*年1月1日起。

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情况的汇总,配置相应软硬件设备,建立全市合作医疗管理网络等项工作。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并对各乡镇(街道)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指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全市按要求稳步发展。

(二)具体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篇(2)

时至今日,这一制度确立和实施已将近六年。回顾它所历经的过程,正如所有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一样,有万民推崇的拥戴与感动,也有些许对它曾引发问题的质疑和亟待完善的期盼。

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时下所说的农村合作医疗,即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有的地方,也叫做农医保等)。这一制度,是在老农村合作医疗基础的重建,为了区别,故称之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有不少专家、学者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区别进行撰文争论,其中基本集中在政府的出资方面,与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比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筹资中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尤其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2006年提高为20元)给予补助,地方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

有人指出以往的合作医疗没成功的原因,一定程度上同统筹的规模小,筹资水平低,把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从而导致了基金的分散使用,保障程度低,无法有效帮助农民抵御大病的风险。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明确以大病统筹为主,实行县级统筹。

同时,专家还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出了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的新型合作医疗,照顾到了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背景

尽管新老农合存在不同,但毕竟都是以农民、医疗机构、政府三方合作为内在机理,从这一角度来说,农村合作医疗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行的历史变迁。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它先后经历了20世纪30-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200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就提出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正式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原则、标准、管理及实施。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

一般来说,目前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威定义,则是《意见》所作的定义: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许多研究者和实践者对强制性的社会医疗保险取代新农合,成为未来农村社会医疗保障的重要形式已逐渐取得共识,认为尽管合作医疗的最终发展趋势是要构成全民健康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但中国农村,尚不具备构建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条件。故有研究者主张在传统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吸收医疗保险的有益经验,加以“嫁接”,即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它是国家和社会依照一定的法规,为参加者提供基本医疗的一项保障。

同时,专家认为唯有将合作医疗的定位提升到全民健康医疗保障体系的构成上,农民健康问题的解决才是真正的勰决;我们的视野才能开阔。我们才不至于将合作医疗简单地理解为“向农民收钱,给参合农民患者报销”的事情。

当然了,这或许只是一种理念,目前大家所关注的更多的是农村合作医疗带来什么,换言之,农民如何享受这一制度的福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级政府要进行筹资,初始,许多基层管理人员都抱怨向农户筹资难(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其做法在于避免逆向选择,防止参与的只是老弱病残者,从而造成基金的透支)。由于恢复时期,农村合作医疗的不成功,农民的担心在所难免。同时,农民自愿参与的原则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成本变的较高。再加上“倒筹资”体制,即只有参合农民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且交纳了参合费以后,各级财政才给予配套资金。这样,其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能否发动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参合率。

在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农民只是就户籍而言的,比如有些人虽然生活在农村,但户口不在,就不能参加医保。调研时,有的外地媳妇,户口尚未迁来,同样无法参加,这和国家政策有关,短时期还无法完全解决。

筹资的另一方面则是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它们主要是通过财政预算和划拨。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放于合作医疗经管机构(各地名字不同,有的称之为合疗办,有的叫作经办中心)在财政局开设的专户,具体委托由银行机构办理,资金的使用遵循封闭运行原则,即“银行管钱不管帐,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管帐不见钱,医疗机构用钱不管钱,实现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

具体来说,其基金的使用,大体有两种:一是医疗机构垫付,这些医疗机构经济效益较好,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病愈后,就在该医院的医保科进行报销(称之为报销直通车),月底后或下月初,医院凭报销单据去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报划拨资金,由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批并出示报告,到专户所开设的银行划拨基金。其二则是,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历史数据,大体估算出每月

的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报销情况,预先支付给该医疗机构,月底进行核算,多余部分冲抵下月划拨资金,缺额由下月划拨资金进行补充。

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报销的问题

其实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无非就是要给自己买份平安。谁都不希望自己为了得到报销,而去害病的。但毕竟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得了病,看病后,如何去报销?这正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最为关注的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问题。

对“只管住院的,不管门诊的”解释

常常有很多的人说合作医疗只报住院的,不管门诊的。其实这涉及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义中所界定的“大病统筹”。

所谓大病统筹,是指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一种模式。由于条件所限,目前农村合作医疗只能做到县级统筹,当然各地对此项制度有不同的做法。但其制定都是遵循“小病分流,大病统筹”的原则,即规定一个起付线,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根据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而定),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比例支付。

更通俗地讲,中央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旨在于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返贫的状况,换句话说,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大多数农民对门诊费用的支付是可以承担的,不至于成为形成农民的债务负担。

而在生活中,多数农民害怕的是住院治疗中的费用,它们数量往往较大,农民一下子拿不出足够的现金,需要借债,而且很难在一年内还清,必然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大病构成了农民生活中的一种负担。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优先解决这一负担,实施大病统筹为主,用有限的钱重点用于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状况,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把好钢用到刀刃上”。

但由于当时,筹资时的宣传只强调了“看病就可以报销”,而没有说清楚如何报销的相关依据,从而引起农民的误会,甚至抱怨。

对“起付线的”解释

而关于起付线的问题则比较好解释,起付线俗称门槛线,它是一个报销资格取得的问题。起付线的意思是超过此线以上的部分,才可以进入报销的范围,就是起付线以下的部分由农民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补偿。

通过设置起付线,同时可以使就医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机构的档次,即做到病人的合理分流。比如,上呼吸道感染患者,可以在县级医院治疗,也可以在乡镇卫生院治疗,而后者起付线较低,而且同等情况下报销比例高,适合经济收入较低的家庭。其实设置起付线,更主要出于合作医疗资金有限的压力,通过共同分担治疗费用,从而避免小病大养,减少医疗资源浪费。

当然了,就农民经济收入水平的考虑,起付线不宜设的太高,笔者的经验,乡镇医疗机构以50元、县级医疗机构在200元为宜。

对“外出务工人员如何报销医疗费用”的解释

时下,许多的人外出打工,如果生了大病怎么办(一般小病,自己还能凑合应付)?是回家看,还是在打工的地方医治呢?为此有人感叹道,新农合作医疗反让农民工“无处”看病。

卫生部表示,2010年农村将普遍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一方面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增多,另一方面是城市化吸引更多的农民流向城市。目前,越来越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能不关注的重要群体。

由于农村合作医疗目前仅限于县级统筹,换句话说,一般确立定点医疗机构(在这些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以实行报销直通车,即出院时就可以领取补偿的钱),主要考虑到本县的地方利益,尽可能将病人控制在本县,从而基金就可以为本县的医疗机构多做“贡献”。因此,很多地方对需从本县医疗机构转出治疗时的制度规定相对苛刻;同时对在外地,尤其省外的打工者的医疗费用,尽可能逃避其责任。

但是据了解,现在大部分实施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都有了规定,在县级医疗机构(二级甲等)住院治疗的费用,只要有报销所需的单据凭证,且符合本县的规定,基本上都可以得到补偿,当然了起付线相对会高些,报销比例稍低些。在这里提醒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出务工时遇到此类情况时,一定要委托家人询问当地主管合作医疗的工作人员相关事宜,更要注意保留报销凭据。

就这一问题,有关专家曾讨论过通过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省际报销网络来解决,但是目前而言,前景不为人看好。

就目前而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仍处于探索阶段,同城市医疗保障相比,其做法比较简单、报销补偿比例也较低。但相信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的看病问题还是会得到了一定的解决的,缓解农民的因病致贫、返贫状况的,从而为解决“三农”问题,以至对中国小康社会的全面实现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完善农民对“新农合”有三忧三盼

广大农村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有一段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此举深受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和部门却没有真正把国家这一惠农政策落在实处,出现了国家政策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等不和谐现象,亵渎了国家政策,损害了群众权益,使群众颇有怨言。因此,农民对“新农合”有三忧三盼。

一忧药价惊人。同样的药品,不一样的价格;摆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柜台的药品,会宰你没商量。爱买便买,不想买拉倒,以致有的人一旦生病,宁可走进个体医疗点,不愿迈进“新农合”医疗机构。因此,农民盼望“新农合”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能够尽快降下来,最好降到“地平线”。

二忧补助尺度不明。补助的标准尽管写在纸上,却很难兑现到农民的心坎上。农民往往是一头雾水,雾里看花,给多少拿多少。以致有的医院胆大妄为,冒住院农户之名,套取国家利益,中饱私囊。因此,农民热切盼望有关部门能将农民生病住院的“补法”说清楚,国家给农民的利益,农民要能真正享受到。

三忧门槛费太高。有些地方,除了规定不住院不补助外,还故意设置不同等级的门槛费。同样是生病,却拿大部分人的利益来保护少部分人的利益,还美其名曰保护大病救助。难道一般病人就不该享受国家同等政策的救助扶助?因此,农民盼望最好尽快取消门槛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国家实实在在的惠农政策,广大农民看得见摸得着,是真心拥护和支持的。有关部门有义务有责任把国家的政策贯彻好落实好;不能把惠农政策悬在半空之中,犹如树上的苹果,只能看得见却够不着;不能让部门私利迷住了双眼,置国家政策和群众利益于不顾。

财政供养后如何保证服务质量不下降

前些年,因为地方财政比较困难,一些乡村医疗卫生单位被“断奶”,搞自收

自支或财政差额补贴。在生存压力之下,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自觉不自觉地改善了服务态度,提高了服务质量,广大群众从中受益颇多。

但同时这些单位为了保收益、搞创收,出现了在患者身上打主意的现象,上大检查,开大处方,有意让病人住长院,广大农村群众因医药费用负担重而苦不堪言。

近年来,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主,在解决广大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采取了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明确要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吃皇粮”、全部由财政供养。同时,通过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一定的财政补贴。广大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者恢复了“断奶”和财政差额补贴以前的待遇保障,实现了收入无虞。

这本来是好事,乡村医疗卫生工作者从此可以安心地为广大农村群众解除病痛、救死扶伤。然而,事情却出现了新的变化,由于财政供养了,有的基层医务人员竟然养尊处优起来,工作作风与以前判若两人。曾经对群众看病就诊时的热情没有了,代之以一幅冷面孔;群众家里有困难,进村入户出诊看病的医生少了。群众说,以前是医生因为对钱热情才对病人热情,现在人家挣钱有保障了咋还能对病人有热情呢?

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担忧!农村医疗卫生单位是直接服务群众的“窗口”,其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不仅关系着医患关系的和谐,而且影响着党和政府与群众关系的密切。为此,必须不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医德教育的力度,使他们真正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同时,要探索建立健全群众对基层医疗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评议、监督机制,定期组织群众开展民主评议,孰优孰劣,由群众说了算,根据评议结果,严格进行奖惩,促其不断树立良好的医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随着国家财政实力的增强,随着党和政府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步伐,将有更多的基层公共服务单位实行财政全额供养。这些单位被财政供养后,能否保持和改进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广大群众正在密切注视。

财政供养后,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所有单位,不但应保持过去那种工作作风,而且要有新的形象,在服务群众上有新的作为。这样,才符合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取得的成绩大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效显著

2008年是广西省大化瑶族自治县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第二个年头。经过县、乡、村三级的共同努力以及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推进力度,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群众健康意识增强,参合率不断提高。2008年,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达323460人,参合率为85.38%,比2007年的72.11%增加了13.27个百分点。新农合覆盖率的提高,使更多农民的医疗卫生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新农合筹资总量增加,基金到位率高。2008年,新农合计划筹资2587万元,比上年增加340万元。至10月底,已到位基金234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123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20万元,市财政补助75万元,县财政补助300万元,民政代贫困户、五保户缴纳24万元,农民自筹299万元,基金到位率90.6%。

――调整补偿方案,群众受益水平明显提高。为提高参合群众的受益水平,该县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基金使用情况,于今年年初及时对补偿方案进行了调整,提高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至10月底,新农合共补偿147173人次,其中门诊补偿97240人次,住院补偿211 86人次,其他补偿28707人次;基金补偿总额达1775万元,基金使用率达68.6%,比上年同期提高10个百分点。

――新农合制度健康运行,机制日趋完善。全县形成了政府主导、卫生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经办机构运作、医疗机构服务、农村居民参与的新农合管理运行机制,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新农合制度实施以来,有发现违法违纪现象。

――医疗机构服务条件得到改善,服务功能得到增强。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以及大石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的实施,给该县各医疗机构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从根本上改变和提高各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业务收入大幅提升,为新农合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镇江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突破100%

家在港中新村的一位不足60岁的先生今年交了50元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各级政府补贴了100元,即共150元的保金,而这150元发挥了大作用,这位先生今年由于心脏疾病一下子用去了17万多元,农村合作医疗帮助报销了65800多元,这也是目前市一级报销数额最大的一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金。

近几年来,该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筹资水平“节节高”,而且,政府投入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市卫生局基妇处处长陈宏介绍说,今年,全市人均筹资标准达到125元,其中,各级政府所占比例达到66%。也就是说,今年农民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自己只要交约1/3的保金,就可以得到相对较高的保障,增加部分主要由各级财政承担。今年,不仅全市新农合筹资总额得到提高,而且,对参保人的实际补偿比率也从去年的30.48%上升到32.2%,使广大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据统计,全市农业人口147万多,今年参加新农合的人数达到163.26万人,是历年来最多的一年,参合率已经突破100%。为什么人数会比基数多呢?陈宏说,这100%并不说明我市所有农民都参加了新农合,因为我市一些农民在外打工,可能在外地参加了保险,而在我市的一些外来务工者,以及城镇的一些市民,也自愿参加了新农合,使得参加人数不断增加。同时,筹资水平不断提高,报销封顶线不断提高,让更多农民“动了心”。

陈宏说,明年新农合的惠农政策还将进一步优化,各级政府出资将占到七成,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从中受益。

哈尔滨实行“一证通”方便参合农民就医

记者从哈尔滨市卫生局获悉,2009年,哈尔滨辖区参合农民在辖区内各级(省、市、区、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证通”制度,以减少就医转诊环节,方便参合农民就医。

为方便参合农民就医,2007年,哈尔滨开始大面积推行“一证通”。最初,参合农民在一个统筹地区内,持“合作医疗证”等有效证件,可在县(市、区)、乡镇和村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

“一证通”制度实行后,参合农民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需要再逐级办理转诊手续、持转诊介绍信到上级医院就医,根据病情,可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自2005年起,哈尔滨连年将新农合工作列入全市“惠民工程”和“民生工程”等重点工作,2007年8区10县(市)全部建立了新农合制度,实现了对全市所有农村地区的全面覆盖。

江苏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医保

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农民工,可以先参加住院医保和大病医保,参保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都应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当地规定同时缴纳。

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暂时参加住院医保或大病医保,也就是先建立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并逐步参加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医保。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参保困难的用人单位界定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参加住院医保或大病医保的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篇(3)

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对此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但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由于农村合作社体制的逐步解体,农村内的“工分制”瓦解,赤脚医生无法通过从事医疗活动来换取工分进而获得粮食等其他生活资料,赤脚医生便完全丧失了外出行医的动力。

另外,由于合作社的瓦解无法再为村内卫生所的正常运行提供资金来源,导致村内的公共卫生机构无法继续支撑而瓦解。从赤脚医生和村内卫生所这两方面来看,自从合作社体制瓦解以后,农村内的公共医疗机制基本上呈现真空的状态。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9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篇(4)

2002年国家召开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后,2003年全国首批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304个,2004年增加到333个,2005年做到每个地(市)至少有一个试点县。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641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覆盖2.25亿农民,其中有1.63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参合率为72.6%。预计到2006年新农合将覆盖全国40%的县,到2008年基本覆盖全国。同步开展的农村医疗救助已在1815个县实施,2005年1~6月,全国累计救助贫困农民589万人,2005年各级财政安排农村医疗救助预算10.9亿元。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多数内容属于医疗范围,对广大农村残疾人而言,首先要和其他农民一样解决基本医疗问题,而通过解决基本医疗问题,往往可以同时解决许多康复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如果能够抓住时机将残疾人康复的部分内容纳入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则不仅可以迅速解决众多农村残疾人的康复问题,也可在康复保障制度的建设上做出重要探索,为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保障的长效机制积累经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篇(5)

2002年开始,我国便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活动,虽然目前农民的参合率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但是,农民的满意度并不高。2009年,三部委明确了医改方向――医药分开,这一举措将对我国的医药行业起到重大影响,也因此将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促进其发展,从而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学者主要是将医疗改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进行研究,从而忽视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所以,本文将利用新医改这一契机,通过经济学的角度去分析该项措施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影响。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现状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发展现状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且确立了“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而进行大规模的投入。

从2003年开始,该项目以“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为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地区正在不断的增加,通过试点地区的经验总结,为将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的全面开展创造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截至2010年全国新农合参合农民8.35亿,参合率达到95%,当年筹资总额超过1200亿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超过65%。

另外,2011年2月17日中国政府网又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这份文件中明确表示,2011年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均由上一年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面临的问题

虽然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参合率达到了95%,但是,据相关资料表示,很多参合农民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不了解,甚至是被动参合,也因此,造成了部分资源的浪费与闲置。下面,我们将分析一下目前新农合面临的主要问题。

1、参合以及报销手续繁琐

在中国传统的办公程序方面看,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通过很多部门的层层审批,因此,农民的参合过程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申请成功;另外,随着新农合的普及,一些合作医疗部门接待的具有合作医疗证的农民越来越多,因此,对于数量众多的报销单,起处理起来就会令人有拖沓的感觉,因此,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影响了其参合的积极性。

2、保障水平低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进行补贴的病重以及报销金额具有明确规定――以大病统筹为主,小病仍然是农民自己出钱。因此,对于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情况依然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农民的实际收益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3、医院的“以药养医”现象严重,影响新农合的发展

在现行医药体制下,“以药养医”现象严重,因此,很多医生在给病人看病时,并不是针对病人的病情,选取最有利的药品方案去开具处方,而是根据自身的利益,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从而获取“灰色收入”,所以,这一现象早就了开大药方、开贵药的现象。也因此,造成了百姓的看病贵、看病难现象。这一情况,不但增加了合作医疗服务的支出,也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使新型合作医疗没能真正发挥作用。

4、农村医疗条件差,农民无法得到有效医治

目前,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一些医疗单位一般是离农村较近的医疗单位,但是其与大城市的医院比起来具有技术落后、卫生条件差、诊治效率低等情况,因此,农民在这些地方诊治后,病情难以好转,因此,其对于农村合作医疗便失去了信心,转而去那些较好的非合作医疗单位去诊治。

三、新医改的经济收益分析

三部委发文明确医改“医药分开”方向,同时,确立了四大主要方向: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合理调整药品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医疗行业的各种收益来源及其分配将得到很大的转变。下面,我们将对该政策实施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一)新医改前医疗部门经济效益来源及分配

现行医药制度下,医院在“医”方面获取的利润很少,一个动用一名医生、多名护士、多部机器设备的手术,只有200左右的手术费,但是其所用的药物费用可能达到上千、上万元。所以,现行制度下,医院的收入主要来源是“药”。在进行医药分开前,医院的主要的收入来源是药物的收入,因此,才回出现现在医生开大药方、开贵药的现象,也因此,使很多农民无法承担巨额的药价单,从而导致看病难现象。

(二)新医改后医疗部门经济效益来源及分配

新医改后,相关专家建议,提高医生的诊费,并且将医药分开,医生只是负责看病,而开药则是由专门的药剂师负责,因此,避免了医生开贵药的现象以及医院与药品生产商之间的灰色交易现象的发生。这样,医院减少了药方面的收入来源,却增加了医生以及药剂师方面的收入,因此,对于医院来说,其收入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其药价降低,吸引了更多的患者前来就医。

由图2我们可以看出,医药分开后,医院主要以医生的诊费以及药剂师的费用作为主要来源,而药物的费用只占25%,因此,这对于解决农民的看病贵问题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四、新医改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促进作用分析

通过新医改,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在看病过程中的支出比例将得到很大的改变,对于之前要面对的巨额药物费用支出明显缩小,而且在看病时,对于医生的选择也会为农民提供较大的范围,从普通医生到专家,收取不同的挂号费,农民可以针对自身生活水平以及病情选择不同水平的医生,从而支付不同的挂号费。

(一)提高农民的补贴比例,促进其参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对于诊费的补贴比例较高,因此,在医院提高医生诊费,降低药物价格的同时,实际上是对于农民的补贴比例有了一定的提升,因此,对于农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使医生开药更合理,提高病人看病效率

由于“医药分开”,切断了医生与药商的灰色联系,避免了其为了谋取利润一味的追求开贵药的现象,而是转向以病人为中心,严格按照所学知识以及总结的经验,切身的为病人着想,从而为病人提供最佳医治方案。医生的医治行为端正了,自然农民的病情就会获得较快的好转,提高效率,从而提高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满意度。

(三)降低药品的高额利润,使其恢复正常的市场秩序

由于现在医院与药商的勾结关系,使一些成本较低的药,出现了巨额利润,因此,在“医药分开”后,医生会自动退出与药商的联系,所以,药商只能利用市场规律去为自己的药物定价以及销售,从而保证了药物的质量以及价格合理。药物的价格降低了,普通的百姓、农民便能够为自己的病买单,毕竟诊费是一次性的,药物的需求是长期的。

五、研究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医药分开政策是颁布对于降低药价具有明显的效果,所以,该政策可以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也因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广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以及支持。另外,根据上述对于现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存在问题来看,医院的“以药养医”问题引起的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才是引起农民参合不积极的主要原因,所以,医药分开政策的实施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具有很明显的促进作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篇(6)

2010年8个村委会:十字路村、石磙庙村、前盛村、曹庄村、王关庙村、中马村、秦胜村、三麻村。

乡域总人口39812人,是典型的农业乡。截止XX年年12月31日,筹集资金35万多元。

2010年参合农民门诊看病11400人次,补偿家庭帐户金额323013.9元,每次人均补助28.34元。

2010年参合农民在十字路医院住院出院1580人次,住院总费用932644.02元;合理费用912822.58元;共补偿585696.51元;人均费用590.28元,人均补偿费用370.69元,补偿率62.8%;自费费用9821.44,自费率2.13%;药品总费用211184.20元,药品自费费用752.66元,药品自费率0.00%;诊疗费用107076.08元,诊疗自费费用2711.68元,诊疗自费率3.00%。

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做法

(一)稳妥启动,科学测算,积极推进。XX年十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我乡开始筹备,乡政府抽调专人对我乡8个村的农民近3年来就医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对其他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验的学习和借鉴,结合本乡实际情况,乡党委、政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研究制定了适合本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召开了由各村三大头、医疗单位、乡直各单位负责人等参加的动员会。会上,着重强调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要性。会后全乡8个村积极行动,按照乡政府的部署,分阶段进行了宣传发动、登记造册、资金收缴、填写证书等工作,保证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XX年年1月1日正式启动。

(二)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乡政府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协调指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党委委员、纪检委员任副主任,成员由乡政府办、财政所、民政所、卫生院等负责人组成。拟定、修改和完善农医所各项制度;负责参与各村的组织、宣传和动员工作,以提高参保率;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监督管理。

(三)广宣传,深动员,提高农民认知度

1、充分发挥电视媒体覆盖面广的优势,利用两个月的时间,每周播报合作医疗政策、进度、农民认知情况等新闻,并用字幕打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标语;在报销现场解答农民疑点,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发动效果。

2、各村利用广播、标语、自制宣传单等形式在各村进行宣传动员。各村召开支部会、党员会、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宣传发动。在宣传动员期间,农医所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度,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动态。乡政府多次召开各村主任汇报会,了解各村参保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答复和协调,提高了我乡的整体参保率。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全乡迅速展开。

(四)启动资金落实到位

1、县乡两级合管工作人员热情,周到解答农民提问,认真,负责给参合农民报销,确保资金运转的安全,真正做到蕙民,利民,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

2、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由财政协助建立专用账户,保证做到专款专用。

(五)定期业务培训,确保报销畅通。XX年年至2010年,我乡合管办对8个村定点诊所负责人进行了多次业务培训和现场指点。完善各项政策,促进工作开展。

(六)控制医疗费用,规范服务行为。为更好的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实施,乡合管办制订了本乡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要求。与医生进行业务交流,指点到位,把报销药物目录及诊疗目录给医生发放下去,带领医务工作者学习新农合文件,按国家政策办事,让参合农民得到应得的补偿。

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参保农民期望值较高

1、本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采用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农民对不予报销部分思想准备不足,造成部分人员不理解。

2、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本乡患者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制,农民认为限制了自由选择医院的权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保“大病(住院)”的同时,兼顾“小病(门诊)”。部分农民抱怨门诊看病不予报销而体会不到报销的优越性。对2010年50元起伏线的定价感到不满。

(二)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有待进一步激活

1、由于乡卫生院医疗环境相对较差,技术水平受到一定制约,而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能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

2、医院的网络有时一天都上不上,乡医院合管工作人员太少,开会,报表时不在医院,整理材料,录入信息时人手不够,电脑不够,不能给出院患者及时补偿,造成部分患者不理解,产生不满情绪。

四、今后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安排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篇(7)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创新与发展。

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合作化运动的基础上和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筹资,并按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组织起来,为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障制度,它为我国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健康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卫生组织也曾多次给予高度评价,并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推荐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经验。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称之为“是发展中国家群体解决卫生经费惟一范例”。

我国合作医疗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在陕甘宁边区出现的“医药合作社”或“卫生合作社”。当时的边区农民采用“凑份”的办法集股、合作举办卫生机构,来解决农村居民缺衣少药的问题。随着建国后我国合作化运动的推广和人民公社的建立,其合作性质也发生了一定改变,即由农民互助、个人筹资为主过渡为群众出资、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正式出现具有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在1955年农村合作化的高潮时期,山西高平县米山乡在农业社会保健站实行“医社结合”,采取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从而建立起了合作医疗制度。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主要有:①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自发形成的解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问题的一项制度,保障对象是农民。②以群众自愿为原则。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上是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③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生产大队提留的集体公益金,在年终分红时,由生产队扣少部分资金作为个人交纳的合作医疗费。④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合作医疗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的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的任务,并开展各项预防工作和爱国卫生工作等。⑤具有多种合作形式。从组织管理上分,主要有村办村管型、村办乡管型、乡村联办型、乡办乡管型、多方参与型;从运行模式上分,主要有福利和风险型的合作医疗、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和福利型的合作医疗。①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构建

(一)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迫切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的取消和生产大队的解体,农村集体经济持续衰弱,合作医疗赖以依存的经济基础已不复存在,农村合作医疗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急剧滑坡衰退的局面,全国的覆盖面大概只有10%左右。90年代初期,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

由于农村合作医疗的瓦解和基层卫生组织的衰弱,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首先,农村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明显削弱,新的公共卫生问题不断出现,农民健康水平呈现出下降趋势。卫生部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指出:虽然农村地区传染病的发病率由5.7%下降到2.7%,但农村居民常见病、多发病仍以感染性疾病为主,如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和沁尿系统等疾病,与前两次调查结果相比下降不明显。同时,一些慢性疾病的患病率在农村则明显增加,其中高血压患病率比1993年增加了1.8倍。②其次,医药费用不断上涨,广大农民不堪重负,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现象相当普遍。2003年的调查显示:农村居民中有75.4%的人应住院而没有住院,比1998年的63.7%上升了11.7个百分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占全部贫困农民的比例上升到33.4%;而在广大西部农村地区,62%的患者因为经济困难应治疗而没有治疗,75.1%的患者还没有治愈就要求提前出院。③再次,医疗资源分布严重失衡,城乡差距、东南沿海与中西部的差距、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进一步降低,总体绩效更加降低。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能满足广大农民需求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民能从中得到实惠。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现状

200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已开始在全国逐步展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国务院会议决定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人均补助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年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的筹资水平,同时将中西部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和东部部分省份困难地区的县(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2007年起我国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要全部提高到每人20元,并不断完善办法,规范管理,确保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已有4.06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5.8%,参合率达80.5%。2006年1至9月,全国有1.4亿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共得到医疗费用补偿95.8亿元。从总体上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平稳,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看病就医率有所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所缓解,广大参合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

(一)在资金筹集上,实行多方筹资

从以往举办合作医疗的情况看,影响合作医疗发展的主要瓶颈和制约因素就是资金难筹集。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农民对合作医疗出资的能力有限,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渠道和标准上,突出了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引导,强调坚持多方筹资的原则。过去,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宣传、组织和发动方面,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地方财政以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实现了“以个人投入为主”向“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转变。在这三种来源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中,个人缴费是基础,集体扶持是条件,政府资助是引导多渠道筹资的前提。

(二)在合作方式上,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补助因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导致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对那些年内没有患过大病的人,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这就将保障重点放在了重大疾病风险上,是符合保险学原理的。

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之所以没有成功,多是因为统筹的规模小、筹资水平低,除少数地区外,大多数地区都是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或“保医不保药”,保障程度不高,无法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的问题上,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实现了由“门诊医疗合作”、“住院医疗合作”向“大病统筹为主”的转变。

(三)在管理方式上,加强了政府的组织与监管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考虑到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强调起步阶段政府的组织、引导和监管。并重视政府的组织设计职能,由政府负责并指导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与监督,克服了传统合作医疗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并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制度更透明、更公平。

新型合作医疗在组织管理上,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提出将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政策性强,随意性小。这就有别于传统合作医疗的“村办村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的较低层次的统筹管理体制,大大提高了监管力度,是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改革。

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化了政府责任,建立了严格的基金管理与监督机制,做到让农民放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并采取张榜公布或其他适宜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此外,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四)结合扶贫与医疗救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之处还在于,考虑到贫困地区农民的特殊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对于出资困难的农户,由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资助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并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因为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限制,保障能力目前还比较低,对患大病农民的保障就更显得杯水车薪,因此,就必须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设立由政府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的专项基金,通过民政、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而照顾到了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对合作医疗补助之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农户,再给予医疗救助。

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资金来源渠道更多,资金更有保障;统筹层次更分明,保障水平更高;监督管理加强,制度更完善、更透明、更公平。我们相信,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与探索,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将在新时期获得新的发展,广大农民一定能从中得到实惠。

[参考文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篇(8)

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徐政发[XX]116号《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甲、乙双方就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快捷和出院即时补尝医疗费的服务,以及协议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认定乙方为 ______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乙方指定所辖科室______(电话:______ )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职能科室,负责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工作。

三、乙方尊重并执行甲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甲方制订、调整有关规定时应在该规定生效前72小时内通知到乙方。

四、甲方将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转往乙方,经治疗后进入康复期的病人,乙方负责动员其转回甲方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乙方认为需要向外地转院时,必须出据转诊证明,由甲方办理转诊手续。

五、乙方应甲方要求,实行现场即时补偿制度(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商定并签署协议)

六、乙方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1.甲方向乙方转诊病人,应给病人开具书面转诊介绍信,并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乙方传递信息,乙方核实病人身份后,即按参合病人对待。乙方如对病人身份有疑问,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如病人身份明显不符,乙方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2.病人符合《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所限定的急诊范围,未经甲方转诊,直接到乙方就诊住院时,病人即时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乙方确认病人身份后,即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有关规定给予治疗,负责告知病人家属办理转诊手续,并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并网上补办转诊手续。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给予治疗,由此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甲方负责。当时不能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自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次日起依前办理。

3.乙方收治甲方的参合病人,如系(或者怀疑)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伤害或中毒等,应在病历中如实记载伤害、中毒等的原因,并电话告知甲方,由甲方负责核查并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明确告知乙方病人病因为第三者责任后乙方即停止其参合病人待遇。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4.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实现对持有转诊手续的参合病人出院时即时结报补偿(节假日顺延)乙方每月底将当月补偿病人逐一列表,并附转诊单、出院记录、出院清单、单据、有病人签名(按指模)的补偿清单,送达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按乙方实际补偿总额(医院支付部分除外)拨款、并传送拨款凭证;逾期者,乙方停止对参合病人出院即时结报补偿。

七、乙方对甲方转来的病人,在治疗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病人使用的药物中,《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徐州修订版)》品种的费用必须达到60%;低于此标准时,乙方将相差部分所造成的病人补偿损失列为医院支付与定额补偿一并补偿给病人;乙方不予支付的,病人有权追偿。本条待省厅XX年修订的药品目录下达、全市统一升级管理软件后执行,在此之前暂按XX年所订合同相应条款办理。

八、甲方需对病人住院治疗、消费情况查验时,乙方应在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病人出院随访的工作。

九、乙方接受甲方介绍的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时,免收进修费用。

十、乙方按甲方实际转诊病人在乙方医疗消费总额的5%提取卫生支农基金,提供给甲方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每半年结算一次;逾期不结算的,甲方则取消乙方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十一、甲、乙双方对以上条款发生争议时,由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裁定。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到XX年12月31日24时协议终止。原合同废止。

本合同共三页。

甲方:_____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医院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篇(9)

本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各行政村和社区要按照“全镇统一领导、干部分工协作、落实分级负责、全员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镇政府决定成立山城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院,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1、各村要召集好干部开好落实会,真正吃透这次医疗试点活动的实质。要把宣传单发放到各家各户,还要利用好村部的广播和墙体宣传。各村村书记分别是第一责任人,要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争取全村90%的参合率,并监督各工作人员在做好资金收缴的同时开好收据,做好登记,同时清晰填写登记表。为了办理合作医疗证的需要,合作医疗办公室要求参保人员每人准备2张一寸彩照,学龄前儿童可以不用。 2、财政所要搞好缴费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搞好表格填写的培训。还要负责做好基层医疗资金的核实、登记工作,以及各项表格等基础材料的汇总。 3、民政办组织好贫困户相关政策的落实,保证五保户、特困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参合资金足额到位。还要同卫生部门做好贫困户的参合资金和统计数据的衔接工作。 4、镇卫生院首先要加强对医护工作者的教育培训,随时直接向患者宣传,还要通过在明显位置设立标识,丰富镇卫生院宣传板等群众易于了解的方式进行实地宣传,引导农民参与合作医疗。同时尽量方便地设立合作医疗办公室和服务咨询台。在搞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要做好从05年开始的合作医疗各项服务准备工作。 镇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附件:**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篇(10)

一、进一步提高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20*年9月1日新农合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在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下,特别是在乡镇(街道)及相关医疗单位的全力参与和配合支持下,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展顺利,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已形成了正常、有序、规范的运行模式。试点工作给农民带来了实惠,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欢迎,社会各界反响很好。试点工作的第一年能取得较为显着的成效,这与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要性的认识到位和高度重视是分不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搞得好不好,与对这项工作的认识水平有重要关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大家都知道,但对内容要求、各项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有关制度应该如何实施、标准应该如何把握等等,就难免会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认真思考问题,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为此,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首先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是贯彻“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安康xx的重要保障,充分体现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三农”工作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指导思想。

当前,“看病难、看病贵”是一个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农民的基本医疗得不到保障,因病致贫情况较为突出。解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一直是农民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实行政府、农民共同承担的方式,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对于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维护农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体现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精神,促进了农民的减负和增收,从根本上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奠定了基础。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来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广大农民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政治意义重大而深远。今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覆盖率要保持100%,农民知晓率达100%,农民参合率要在去年94.9%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我相信,经过各乡镇(街道)的共同努力,一定会实现今年的工作目标。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牢牢把握新农合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抓好宣传发动工作。绝大部分农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支持、拥护并愿意参加的。但也有部分群众存在这样那样的疑虑,担心政策是否能够兑现、担心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问题等等。宣传发动的效果如何就直接关系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要重点宣传:1、互助共济;2、政府出大头支持;3、经费绝对保障,今年国家把合作医疗基金标准从去年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对本年度内调整补偿标准未补偿的对象给予追溯补偿;4、报销方便。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意义、补偿报销办法等,做到家喻户晓,鼓浓踊跃参与合作医疗的氛围。首先,要层层召开宣传动员大会。今天全市动员部署大会之后,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方案要求,统筹安排时间,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各村同时也要召开相关会议,迅速进行宣传发动。其次,要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宣传要到位,镇村干部要沉到一线,挨家挨户宣传,态度要诚恳,要根据宣传单内容,认真解释,让群众真正理解了解,确保宣传面深入到每一户人家。

为使广大农民群众都能了解并积极支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市共印制了《致全市农民朋友一封信》15万份、《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小册子》8万份,单张宣传彩页15万份。镇村要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上门宣传,逐户发动,做到宣传材料分发到户,宣传墙报张贴到位。主要在于告知农民我市新农合调整比例及报销程序等。第三,要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开办宣传栏、悬挂刷写宣传标语、张贴宣传墙报等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好处,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合作医疗。请宣传部门积极配合,大张旗鼓的宣传,鼓浓氛围,卫生部门要主动介入,与宣传部门加强合作,确保宣传工作到位。第四,要加强人员培训。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抓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近期,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对镇村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同时,今年我们将派出合医办人员分赴各乡镇(街道),帮助乡镇(街道)进行镇村两级的业务培训,请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主动与合医办联系,做好衔接工作。

二是要抓好资金筹集工作。考虑到20*年参合农民信息采集中有个别农民信息不完整,需进行变更等因素,资金筹集后还要对50多万参合农民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农民个人合作医疗费的收缴上解时间安排在8月20日前完成,时间较为紧张,任务繁重。因此,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动员、亲自部署,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资金收集工作。要采取逐级负责制,通过镇领导包干到村、村两委包干到户的办法,在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发动群众自愿积极参加合作医疗,确保农民参合率达94.9%以上。

三是要抓好优质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意识,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改善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条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真正发挥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作用,让农民得到满意的医疗服务。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行风建设,研究制定适合农民特点的便民利民措施;同时,要促进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切实减轻农民医药负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合理收费、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目录,积极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四是要抓好监督管理工作。首先,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市合医中心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系统要实行计算机管理,并与市合医中心联网,将参合农民看病时发生的各项费用清单数据,实时传输到市合医中心。市合医中心应根据协议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兑现。要严厉查处变相涨价、违规收费、滥用药物、重复检查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其次,要加强经办机构的监管。市合医中心、乡镇(街道)合医办要加强对新农合管理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科的监管,对因工作严重失职或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要责其追回损失的基金,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要加强对参合农民的监管。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参合农民,一经查实,没收《合作医疗证》,取消享受当年度医疗费补偿。第四,要加强对医疗基金的监管。为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转,我市设立了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采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要负责监管新农合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市监察局、审计局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合作医疗基金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运转安全。第五,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要确保农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市合医中心要贯彻公开透明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新农合筹资、报销及各类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办事程序等信息,通过大众媒体、网络、公开栏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街道)、村要将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把资金支付情况作为镇务公开、村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按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完善举报制度,认真对待举报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新农合工作落实

一是健全机构,完善组织。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我市顺利开展,各乡镇(街道)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及时进行调整充实,落实好宣传发动、农民参合资金收缴和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等工作。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和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

二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保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卫生部门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当好政府参谋。民政局要进一步落实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确保救助补助到位。财政部门要落实市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加强基金管理,做好正常经费的划拨。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并及时跟踪报道合作医疗实施情况,宣传受益农民群众的典型事例,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药监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物价部门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定期进行督查。计生部门要统筹做好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补助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确保这项惠及民生的工程成为“阳光工程”。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和职责,重视和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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