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9-24 23:06:30

实践申请书

实践申请书篇(1)

我是XXX,来自XXXX级通信工程XX班,现任院团委实践部副部长一职。同时,我现在还是宁夏大学雨巷文学社的副社长、IET协会2011级支会长。作为一名副部,我在过去的一年里积极参加校、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因此,我想申请院团委实践部部长一职。

院团委是由老师和学生组成的一支为同学服务的强有力的团队,在学院管理中起很大的作用,在同学中间也有不小的反响。实践部作为院团委最重要的部门之一,促进广大团员青年投身社会实践,培养青年团员奉献精神和开创精神,使其在世见中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完善充实自我,提高社会责任感和科学实践能力。实践部严格遵守团委办公室的工作规章制度,以协助团委统筹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工作,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己任,努力做到“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培养创新意识,发扬实践精神;用丰富的实践活动锻炼现在,用理性的战略眼光分析未来;书写XX大学物理电气信息学院新一代里程。

水本无波,相荡而起涟猗,石本无华,相撞而起火花。融入到院团委这个团体中,除了能以自身所长为同学们服务,还能够在工作实践中吸取、借鉴和他人长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我偶尔喜欢看书、听音乐、写文章,也喜欢打球、摄影和交际。我做起事来细心周到,立竿见影。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优点和缺点,我也不例外:说话不够得体大方,语言描述欠佳,常常令人发笑或陷人和己于尴尬之中;有时,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解决,想得太过复杂。但在意识到自己的不足下,我也在慢慢改善中。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学到很多东西:“学做人”是我进院团委实践部的第一节课。无论是在哪里,都要懂礼貌,做人要低调:“团结”这一简单而熟悉的名词,我对其有更深一层的了解。每一项工作、活动的策划和开展都必须团结一致才能顺利完成,孤军奋战只会打败仗:“听从指挥,积极配合”是工作中赖以生存的法则:“提出意见和建议”又是院团委学生会日益完善、日益壮大的重要指标:“服务于民”则是院团委学生会多年不变且永远不变的宗旨。

虽然很多时候只是搬搬抬抬的简单工作,但如果没有我们团委学生会的学生干部,桌椅谁来搬?工作还搞不搞?学院搞的活动,哪一项没有实践部的身影?我们实践部一直积极参与并尽己所能帮助兄弟部门搞活动。

我们实践部也组织并承办了2012年3月5日“学雷锋活动”,积极拓展、建立志愿服务和科技创新基地,如:建设巷社区的长期定点志愿服务基地、西夏区第八小学的“青春 爱心”科技创新教室。我们立足校园,走出校园,服务面向政府和社会。当然,我们还组织志愿者在宿舍楼前摆放自行车、去民政局志愿服务、道路交通安全疏导、教职工冬季越野赛志愿服务等多人次多种类的志愿者活动。更重要的是,我们先后组织志愿者参加了第二十二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中国慈善博览会、羊绒博览会等部级或自治区级大型活动的志愿公益服务,并且在服务过程中收到了用人相关单位的好评。当然,我们实践部的另一个重头戏就是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我们要负责每次社会实践开始前的宣传和部署工作,以及后期的社会实践的收取、评选、报告等。

我再次重申:我申请的是实践部部长一职。望领导、老师给我一次施展拳脚的机会。我一定会尽全力发挥我的才能,让“实践部”三个字脱颖而出!我相信自己有能力也有信心胜任院团委实践部部长的工作!

实践申请书篇(2)

我是电气工程教学部的一名专业课教师,为响应国家关于加快建设适应职业教育,强化技能和实践教学要求的“双师型” 教师队伍的号召,结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和我校专业建设的新要求,本人在从事我校专业课教学25年的教学过程中,越来越体会到作为一名中职院校的专业课教师,若只有有限的专业理论知识,而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企业实践能力,将严重的制约专业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生专业知识的掌握和提高,为进一步提高本人的专业教学水平和专业技能操作水平,将专业理论与专业实践密切结合,更好的为我校专业课教学服务,本人特申请到企业实践,并保证服从学校和企业的工作安排,在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申请进企业实践一年。

实践申请书篇(3)

在这封申请书中,我们会向您阐述我们开展教学实践活动的基本思路、原因及其条件,更详细的策划会在后续的附录中具体体现。

一、我们开展教学实践活动的基本思路如下:

㈠这是一张以深度新闻报道为主体的报纸,兼有时评、书评、影评以及其它文艺类内容。它的目标受众是全校学生。我们拟设的“校园”版会开辟“文院动态”专栏,这会对我院的活动起到事实上的“外宣”作用。

㈡这是一张主要由我们自己筹备经费的报纸。当然我们也需要学院给予适量的“启动资金”。而后续更多期的出刊成本主要由我们通过拉外联等方式自筹。我们最需要的,是学院的人才支持、技术支持以及老师们的鼓励和指导。我们邀请了高卫华老师、徐晓波老师、张贤平老师担任我们这次教学实践活动的顾问。

㈢我们会按照社会媒体对媒体工作人员的要求来组织这次教学实践活动。这也是本次教学实践活动的最大意义所在。暑期实习让我们发现,在现有的校园媒体的锻炼离社会媒体的要求还差很远。因而我们想通过本次教学实践活动,加深对新闻价值的理解,增进对专业技能的掌握,体会对传统媒介的经营。

二、我们开展这样的教学实践活动的原因如下:

㈠新闻是一个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这样的专业属性决定了我们时刻要牢记教学实践的重要性。对于我们民族院校的学生而言,很多同学在家乡的实践机会得之不易,我们更希望有“不出校门的实习机会”。生活无处不新闻。在这一千多亩的校园里,我们完全可以打造一片自我修炼的天空。

㈡从我们本次教学实践活动的内容看,创办一张报纸,对参与活动的同学而言,是难得的综合实践能力的锻炼。从新闻采写、版面编辑到自筹经费、自主管理,这些无一不需要我们用心经营。而试想当我们走出校门后,这样的综合实践平台真是少之又少。

㈢在写作申请和策划之前,我们走访了一些在汉的其它高校,了解了那里新闻专业学生的教学实践经验。像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学生创办了《新视点》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新闻专业的学生创办了《激扬》报,他们的新闻专业教学实践活动确实让学生们收益颇丰。对此,我们倍感压力,在压力中也萌生了开展我们自己的教学实践活动的动力。

三、我们开展此项教学实践活动的现有条件如下:

㈠我们民族院校的同学,有强烈的求知欲望(学习机会来之不易),学习态度认真,尊重老师,信任老师。在这样的教学实践活动中肯下功夫,特别能吃苦耐劳,迫切希望通过科学的学习与训练尽快提升自己。

㈡我们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本身具有很好的土壤。专业师资力量充足,硬件设施配置齐全,学生实践积极主动。一群新闻专业的学生,完全可以做全校最好看的报纸。

开展这样的新闻专业教学实践活动,根本上不为别的,因为我们是学新闻的,我们不想从业后开始心虚。我们知道,当我们走上职场的那一霎那,跟我们竞争的,完全可以是武大、地大的那群学子。

实践申请书篇(4)

本人来自梅州,是一名地道的客家人,有着客家人普遍存在的勤劳、淳朴的性格。偶尔喜欢看书、听音乐、写文章,偶尔喜欢打篮球、交际。又动又静的自己常常被人说成两面派。做起事来细心周到,立竿见影。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优点和缺点,我也不例外:说话不够得体大方,语言描述欠佳,常常令人发笑或陷人和己于尴尬之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解决,想得太过复杂。但在意识到自己的不足下,我也在慢慢改善中··· ···

在高中,我曾在学生会工作过,搞过宣传,拉过赞助;又因曾是文学社的副社长,也参加过校刊校报的编辑和出版。

在大学,我在一次加入分团委学生会的行列,成为实践部的一份子。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学到很多东西:“学做人”是我进实践部的第一节课。无论是在哪里,都要懂礼貌,做人要低调:“团结”这一简单而熟悉的名词,我对其有更深一层的了解。每一项工作、活动的策划和开展都必须团结一致才能顺利完成,孤军奋战只会打败仗:“听从指挥,积极配合”是工作中赖以生存的法则:“提出意见和建议”又是系分团委学生会日益完善、日益壮大的重要指标:“服务于民”则是系分团委学生会多年不变且永远不变的宗旨。

在我看来,社会实践部虽说是刚开设几年部门,但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很多时候只是搬搬抬抬的简单工作,但如果没有实践部,桌椅谁来搬?工作还搞不搞?学校一年一度的“女生节”,贺卡物语事件的沸沸扬扬,是我们上任部长的新创意:“外校交流”“联谊”,哪一项没有实践部的身影;每年“雷锋月”,在敬老院照顾孤寡老人,是实践部的必修课。且不说这些,本系的龙头工作__暑期三下乡,是实践部一手策划与实施的。

我再次重申:社会实践部部长一职。望领导,老师给我一次施展拳脚的机会。我一定会尽全力发挥我的才能,让“社会实践部”五个字脱颖而出!

实践申请书篇(5)

(1)积极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并撰写优秀实践论文。

(2)参加学院与实践挂钩活动多次取得成功,并能积极撰写社会实践报告。

(3)参加暑期社会实践“三创新”,并在活动当中表现突出。

(4)参加工厂实践工作,且工作表现突出。 (5)担任学生干部并积极组织、协助、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6)有典型事迹,在实践活动的开展过程中起到了先锋模范作用。

本人积极参加和组织各种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

,本人在担任学院社会实践干事期间多次与我院的同学一起到我院社会实践基地_关村小学进行义务支教,和学校的小学生朋友一起联谊,这些活动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在同学中起到了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每次参与完这些活动后,本人都能够认真的总结,并且认真详实的写出社会实践报告。

本人平时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且努力践行“三个代表”,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修养。本人思想健康、活跃,常常能提出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班级实践委员,本人认真组织好每周三下午的政治学习,而且能积极调动大家的思想,引导非团员积极向团组织靠拢,做好优秀团员向党组织推荐工作,本人已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实践个人”,处处以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努力工作。

实践申请书篇(6)

我们学院学生会的实践部是一个更加广阔的锻炼平台,它能使我们较早地接触社会,接触以后的真实生活,这是我们在真正地进入社会前必须经历的一步。实践部最能锻炼人的就是人际交往能力和自己的口才。说句实话:我这个人性格有些内向,话语不是很多,在过去的一年里虽然我已经竭尽全力地去改变,努力地去展开自己,向别人展示自己;可是我还是无法像有的同学那样在各种场合都表现得是那样如此的自如,如此的自信。我想;也许实践部会给我更加大的平台,再一次雕琢我的性格!

实践申请书篇(7)

首先,对于学生会这个组织,我想先谈谈我的认识。学生会就是站在学生的立场上,组织和管理我们的平时的学生工作,是一个体现学生自主的组织。他规范我们的日常生活,也给同学争取很多的利益。在这里,大家都是为了让同学更好的在这个校园的生活、学习。这个就是我对学生会的大致认识。可能不是很全面,但是我希望可以有机会深入地了解学生会。

然后我想说说我对实践部的认识。实践部的工作宗旨是促进广大团员青年投身社会实践,培养青年团员奉献精神和开创精神,使其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自我,提高社会责任感和科学实践能力。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或者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本校学生开展校内外的社会实践活动。实践部致力于策划、组织暑期社会实践,如“支教”“三下乡”活动以及汇总各社会实践队伍申报(汇报)材料等。

再来说说我个人的资料好了。我是青协策划部的理事,在此之前,我们部策划和组织了一些活动,比如百科知识竞赛和植树活动。其中的工作细节包括植树活动中与大龙山政府的交涉都是我们理事做的。还有什么敬老院活动以及一些户外实践我都积极参加。所以我相信自己是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实践能力,其次应招聘要求,我说说我的学习。在上个学期,我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三,学习态度端正,所以我有必要向你们保证在工作中我能一直保持着积极的态度。

再者,我说说我、这个人吧!我呢,活泼开朗,积极乐观。喜欢交朋友,到又有点腼腆,在与人第一次见面时是比较沉默寡言的,但我保证,没过几天,我就能与同事打成一片。

最后,我非常的希望我能够有机会进入学生会的实践部。因为我觉得这个是最适合我的位置。我也会尽我所有的能力去做学生会的工作,为同学们服务,同时达到锻炼自己的目的。这也是我为什么如此希望可以进入学生会的原因。

假如我能够加入学生会实践部,我要进一步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热情,以积极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件事情;要进一步提高责任心,在工作中虚心地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

实践申请书篇(8)

第二项填写项目——商标类别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国内注册商标评审申请,可以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由此引发商标评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对于涉及一标多类的国内注册驳回复审案件,当事人或机构应当提交一份复审申请。对于仅涉及相同近似理由的一标多类国际注册驳回复审案件,建议机构一类一申请。其他涉及一标多类问题的国际注册驳回复审案件,机构可以一类一申请,也可以多类一申请。第二,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商标分割的规定。依照该项规定,申请驳回复审和申请商标分割应当是两项独立的,且可以同时进行的商标活动。其中,驳回复审申请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商标分割申请则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的受理范围。第三,不论国内注册评审申请还是国际注册评审申请都应当按照提出评审请求的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即一个商标类别1500元。

第三项填写项目——商标号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将旧书式中各种关于商标号的不统一表述明确修订为申请号、注册号和国际注册号的表述,借此进一步明确申请商标和注册商标之间的区别,以及国内注册商标评审申请和国际注册商标评审申请之间的区别。

第四项填写项目——引证商标名称栏、引证商标类别栏和引证商标申请号、注册号或国际注册号栏。由于该填写项目在申请书(首页)中都被打上了星号标记,所以可以将其统称为星号栏填写项目。星号栏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与商标号栏类似,即在旧书式引证商标注册号之表述中新增了引证商标申请号和引证商标国际注册号之表述。关于星号栏填写项目,其特殊之处还在于该填写项目只出现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这一种书式当中,并且星号栏填写项目并非是必填项目,只有在申请人是仅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星号栏填写项目才是必须填写的。此外,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如果涉及引证商标是多个或是多类别的情况,应当将这多个引证商标或是引证商标的多个类别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分别列明。

第五项填写项目——商标局发文号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将旧书式中的异议裁定发文号删除,修订后的各种发文号统称为商标局发文号。此外,商标局的部分发文如《驳回通知书》和《部分驳回通知书》的编号后缀产生了一些变化,当事人或机构在填写的过程中应加以注意。

第六项填写项目——申请人名称栏。该填写项目直接关系到商标评审案件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由于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撤销复审这4种案件类型在商标局均有原审程序,因此上述案件类型中的申请人名义原则上应当与商标局原审程序发文中所载的当事人名义一致。即:驳回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所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效宣告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中所载的商标注册人;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中或部分核准注册决定中的被异议人;撤销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中的当事人。无效宣告案件在商标局没有原审程序,法律对这种案件的申请人范围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关于申请人名称栏,我国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评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变更,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上述规定,商标评审实践中会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评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如果发生变更但尚未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的,评审申请须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提出,同时还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义变更证明。第二,评审商标发生转让但尚未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的,商标评审申请须以转让人的名义提出。此外,在商标评审案件的申请人是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申请书(首页)的申请人名称栏应当只填写代表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也应当只送达代表人。

第七项填写项目——申请人通信地址栏。虽然该填写项目的文字表述较之旧书式未进行新的修订,但实际上新、旧书式中该填写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却有细节上的变化。我国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则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八项填写项目——商标机构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中的统一表述,将旧书式中的组织之表述明确修订为机构之表述。关于机构的填写,商标评审实践中还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只有经商标局登记备案的商标机构才能被填写在该项目中,否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种商标评审关系是不予认可的。第二,商标机构不能以自己自己的方式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否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种商标评审关系同样是不予认可的。

实践申请书篇(9)

1984年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1992年专利法将原始记载范围扩展到权利要求书。除此之外,20余年来法律似乎没有变化。实则不然。

2006年7月1日之前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以下用II.VIII.5.2.3表示)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在2006年《审查指南》中,上述内容被修改为:“……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正如字面上“记载”和“确定”比“公开”和“导出”更加严格一样,实践证明2006年《审查指南》事实上使得对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标准更为严格了。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的记载内容理解出或导出的信息不能作为修改的依据。

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将“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理解为“虽然在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可以唯一确定”。而由于语言的多义性和不精确性,要想证明从原文字记载能够唯一地确定新的文字记载,在多数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实践中几乎没有“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存活空间,唯有“明确的文字记载”方可作为修改的依据。对于新引入的对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的概括,就更加不可能不超范围了。

又如,即使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推断出新增内容属于公知常识中多个并列选项中的一个,由于存在多种选项,该新增内容也不属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美日欧相关实践简述及与中国之比较

1.欧洲专利局

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其主题不得超出原始申请内容”。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规定,如果申请内容的改变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不能从原申请的信息中直接并毫无疑义地导出,即使考虑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隐含公开的内容也是如此,那就应当认为这种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的内容。

但对于何为“隐含公开”的内容,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只是在申诉委员会判例T823/96中认为,“隐含内容”仅指没有明确记载但根据明确记载的内容可以清楚地、毫无疑义地导出的信息,必须同时考虑公知常识以决定从明确记载的内容中能清楚地、毫无疑义地导出什么内容。

可见,欧洲专利局使用的“记载”和“导出”的字眼与中国实践类似,但没有中国实践严格。具体来说,原则上也不认同概括式修改,但对于其他修改,欧洲专利局并不像我国专利局那样强调导出结果的“唯一性”。

2.日本特许厅

日本1993年专利法第17条之2规定:“(修改)必须在最初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范围内进行。”最初,相应的审查基准(即审查指南)将“最初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范围”界定为原始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事项,以及可从原始申请文件直接且唯一导出的事项。

上述规定如我国现在的审查指南一样严格,导致审查实务过于重视字面比较而令判断标准过于僵化、教条,引起申请人广泛不满。在东京高等法院相关行政诉讼的影响下,日本特许厅于2003年10月对审查基准予以修订,适当放松判断标准,删除了“直接且唯一导出”的表述,将“最初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及附图的记载范围”界定为不仅包括原始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事项,也包括即使没有明示记载,但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显而易见的事项。

3.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法第132条规定:“修改不应在发明的公开中引入新的内容。”

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63.07节规定,对申请所作的能够得到原始说明书支持的修改不是新内容。例如,实施例仅公开了一种特定的粘结性涂敷方法,若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判断只要各层被粘接,具体如何被粘接并不重要,则该实施例记载的方法已足够支持“粘结性涂敷”这一上位概念,因此,允许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修改为“粘结性涂敷”。

由上述可见,各国对修改超范围的表述不尽相同,但至少都包括两层内涵:一是原申请内容。对此,美国和欧洲专利局采用“公开”的字眼,而日本和中国采用“记载”的字眼。二是从原申请内容得出的内容。对此,欧洲专利局的说法是“直接地且毫无疑义地导出”,并且考虑“隐含公开的内容”;日本特许厅的说法是“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显而易见的事项”;中国的说法是“直接地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即“唯一地确定”;而美国标准最为宽松,得到原申请文件公开内容的支持即不超范围。

可见,我国专利局在四大专利局中对修改超范围的标准最为严格。欧洲专利局的标准接近中国,但仍比中国宽松。美国最宽松,正是笔者号召学习的榜样。而日本的“显而易见”说的效果实际上接近于美国的“支持说”。

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

众所周知,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是先申请制的基本要求。若允许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就会违背先申请原则,造成对其他申请人以及在原始申请文件范围之外实施技术的第三人不公平的后果。

因此,“修改不能超范围”规定的初衷在于调整、平衡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不让第三人受到损害,而非限制申请人获取的利益。考虑修改是否超范围时,重要的是第三人从原始申请文件看到了什么,而非申请人在撰写原始申请文件时想要保护什么。即应当以原始申请文件的客观公开内容为准,而非以申请人主观上想保护什么为准。自然,“原始申请文件的客观公开内容”要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判断,而不依赖于某个具体的人,包括申请人本人。

但是,在关于修改超范围的争论中,往往都下意识地将申请人意图考虑进来。例如,一种观点认为,对申请人在申请日没有想到要保护的内容(此处的“保护”,不是指非要写到权利要求中不可,而是指申请人在撰写说明书时是否意识到了新引入的概括方式或者替代方式等。因此,不妨说“申请人在申请日没有想到要公开的内容”),若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即“唯一确定”),则不能通过修改纳入保护,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撰写说明书时意识到了那些虽然很明显但并非能唯一导出的内容。这种观点在申请人进行概括式修改时最为适用。而反方则强调,在这种情况下,从说明书的上下文,事实上能够看出申请人意图保护(公开)什么。

显然,上述观点以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替代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客观判断,是不恰当的。

从另一角度看,由于过度强调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使得对于类似的技术问题,判断是否超范围时的标准与实质审查其他方面(例如新颖性审查)的标准产生了差异,进而偏离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例如,在新颖性审查中,对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螺钉固定到螺栓固定方式的改变,会认为置换前后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但是在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中,即使属于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情况,通常也认为是超范围的。即在进行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时,判断主体完全不具备判断新颖性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应有的知识,而对惯用手段、公知常识等几乎一无所知。这无疑不合情理。

由以上可知,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是要确立申请文件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来所公开的内容,作为落实“先申请原则”的基准,以调整、平衡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而现审查实践显然偏离了这一立法本意。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支持)的立法本意

1993年《审查指南》II.II.3.2.1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说,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即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通常由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对于权利要求概括的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一项开创新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既不超出专利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也不使申请人应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

作为中国专利制度中的第一部审查指南,1993年的审查指南很好地反映了第26条第4款的本意。首先,权利要求是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概括而来的;其次,权利要求的概括不能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或者说不超出专利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因此,并不要求权利要求(当然也包括其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有完全一致的记载,否则“概括”之说便成了空谈。同时,此处也已隐含了专利法第33条的前身:既然权利要求的概括不能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那么,后期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自然也不能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说明书没有记载而权利要求书有记载的情况。此时,申请人往往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补充到说明书中以克服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但是,这种形式上的改变未必能使权利要求获得真正的支持,因为原说明书未必包含充分的实施例。针对这种情况,2001年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说,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一方面,该审查指南仍然明确了权利要求既可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也可从中概括得出;却又说“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该次修改的本意原本是指仅仅形式上的支持是不够的,但是文字表述却成了“形式上的支持是必需的”,从而架空了“概括”这个途径。

毋庸置疑,这个说法影响了对第26条第4款审查标准的掌握,同时,也影响了对第33条审查标准的掌握:既然从支持的角度都需要有形式上的支持,那么,修改自然也要做到这一点。

2006年审查指南对上述说法进行了纠正;“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至此已然明确,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不要求“形式上的支持”即“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亦即“直接记载”)。

可见,权利要求的功能是基于说明书的公开内容得到或者概括出一个保护范围。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立法本意,是基于说明书的公开内容撰写保护范围适当的权利要求,平衡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后期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同样要满足该要求,也应当仅限于满足该要求,而没有任何法理和实践上的理由需要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提出更高的标准。

专利法第33条与第26条第4款的联系和区别及结论

由上述讨论可知,两个法条的立法本意是有联系的。在撰写阶段从说明书概括权利要求时,或者在修改权利要求时,都要在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内进行,以有效平衡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

区别有二。一是适用对象:第26条第4款仅适用于权利要求,而第33条还适用于对说明书的修改。二是适用时间:原始申请文件已经包含的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其概括的技术方案不能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而修改引入的权利要求,则不能超出原始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当然也要满足第26条第4款的要求,只不过第33条将其完全覆盖了。

由此可见,第26条第4款和第33条均应允许对说明书适当概括以得到恰当的权利要求,因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疑会对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有一个恰当的理解,而这种理解一定允许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及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进行一些联想、推论和概括。因此,第33条的判断主体同样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始说明书的范围与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标准应当是一致的。

实践申请书篇(10)

入党申请书的基本书写格式及内容通常如下:

1. 标题。居中写"入党申请书"。

2. 称谓。即申请人对党组织的称呼,一般写"敬爱的党组织"。顶格书写在标题的下一行,后面加冒号。

3. 正文。主要内容包括:①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写这部分时应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②个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③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4. 结尾。申请书的结尾主要表达清党组织考察的心情和愿望,一般用"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际行动"等作为结束语。全文的结尾一般用"此致,敬礼"。

在申请书的最后,要署名和注明申请日期。一般居右书写"申请人×××",下一行写上"××××年×月×日"。

另外,为了使党组织对自己有较全面的了解,申请人可另写一个附加材料,将个人的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写清楚。将自己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奖惩情况也要写清楚。如果自己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人政治历史情况比较复杂,或受过刑事或其它重大处分,也应实事求是地写出。

(二)写入党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1. 要认真学习党章,掌握基本精神,加深对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党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知识的理解。

2. 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谈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不要以旁观者身分一味评论别人。

3. 对党忠诚者实,向党组织反映真实思想情况。

4. 申请书要写得朴实、庄重,不要追求华丽的辞藻,夸夸其谈。对基本写法正文中各部分的内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掌握。

(一)入党申请书的基本写法

根据党章规定,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亲自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可分为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申请入党的同志应写书面申请。

入党申请书的基本书写格式及内容通常如下:

1. 标题。居中写"入党申请书"。

2. 称谓。即申请人对党组织的称呼,一般写"敬爱的党组织"。顶格书写在标题的下一行,后面加冒号。

3. 正文。主要内容包括:①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写这部分时应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②个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③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4. 结尾。申请书的结尾主要表达清党组织考察的心情和愿望,一般用"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际行动"等作为结束语。全文的结尾一般用"此致,敬礼"。

在申请书的最后,要署名和注明申请日期。一般居右书写"申请人×××",下一行写上"××××年×月×日"。

另外,为了使党组织对自己有较全面的了解,申请人可另写一个附加材料,将个人的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写清楚。将自己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奖惩情况也要写清楚。如果自己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人政治历史情况比较复杂,或受过刑事或其它重大处分,也应实事求是地写出。

(二)写入党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1. 要认真学习党章,掌握基本精神,加深对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党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知识的理解。

2. 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谈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不要以旁观者身分一味评论别人。

3. 对党忠诚者实,向党组织反映真实思想情况。

4. 申请书要写得朴实、庄重,不要追求华丽的辞藻,夸夸其谈。对基本写法正文中各部分的内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掌握。

(三)入党申请书参考例文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踏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我们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的。 .......共2页,当前第1页1

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因为.......

目前,我坚持在业余时间学习有关理论知识,思想上有了极大进步.......

同时,我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踏实肯干,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此外,我还担任了...的社会工作,成绩也是不小的.......

在自己有了一些优点的同时,我还经常作自我批评,发现自己在以下方面还有不足之处.......不过我会尽快改正的,同时还请组织给与指导和帮助。

今天,我虽然向党组织提出了入党申请,但我深知,在我身上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因此,我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我,以便使我更快进步。今后,我要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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