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25 22:55:11

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

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篇(1)

西装后开气必须剪开,否则有暗袋之嫌;袖口商标必须剪除,否则有民工之嫌;领带夹必须使用不会褪色的,否则有乡镇企业家之嫌;棉毛衫裤不得从袖口或裤脚管露出,否则有体虚肾亏之嫌;唐装不得使用黑色纱绸材料,否则有汉奸、土匪之嫌;颜色不得使用红底黑福字,这与我公司行政级别不符。

另:男士被发现前门未关好的,每次罚款五元。

三、女员工周一到周四必须穿套装,裙子、裤子皆可,但请注意:

服装尺寸不得过紧,否则关键部位曲线过于明显,将极大影响男员工工作效率,如实在天生身材魔鬼、无法遮掩,将调证券事务部负责向监管机构汇报工作;衬衫纽扣只能解开一到两个,要解开三个及以上的需报行政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会签,如第一颗纽扣就低于下巴20公分以上的,必须同时系好长不少于100公分、宽不少于80公分的胸巾;裙子长度不得少于20公分(臀部肥大者可酌情增加),违反者将负责向上级领导和职能机关汇报紧急和疑难事务;暂不规定上限,但走路因穿着裙子而时常摔倒的,自第二月起将以智商过低为由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另:女士被发现上衣或裙子拉练、纽扣松开的,每次也罚款五元。

四、周五可以随便穿着,休闲为主,但以下服装禁止:军装、警服———不管你哪里搞来的,反正不许吓着其他员工;哈韩哈日的肥裤之类——日语、韩语达到国家专业八级者例外;麻袋片——人力资源部将发放特种生活补贴每月一元;透视装——为避免公司其他员工用眼过于费劲,请上班时寄放总台。

五、对发型原则上不做规定,但请注意以下几项:秃顶者不许涂发蜡;长发者不许在发间伴杂草茎、碎叶等;使用摩丝的不许过量,如果因此导致损坏公司墙面、撞碎玻璃等事故,必须照价赔偿。

六、化妆问题:

不得染发!(白发染黑者除外)

不得使用含有进口牛脂、羊毛素等成分的化妆品,安全生产第一!

不得使用假睫毛!否则领导无法从你眼神中判断你的思想。

不得使用劣质粉底!否则公司电脑键盘容易因粉尘引起短路。

不得使用劣质唇膏!要体会清洁阿姨洗茶杯的艰辛。

如果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为恐龙或青蛙的,任何时候均不得化妆!长得难看不是你的错,但是恶心人就不应该了。

七、仪容:

领导在时应保持微笑!以表示工作愉快、干劲十足。

同事在时应保持微笑!以表示合作顺利、互相支持。

上级来时应保持微笑!以免被人看出不耐烦或讨厌的情绪。

客户来时应保持微笑!一直到货款进帐为止。

财税审计人员来时应保持微笑!绝对不能显出心虚。

新闻媒体来时应保持微笑!以显示公司空前团结和经营良好。

用餐时应神情急促!表示将马上重新投入工作。

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篇(2)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第六条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委会的义务:

(一)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产权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篇(3)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属于经济鉴证类行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相应地,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分别出台了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实行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注册制度。但是,房地产估价除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两条原则性规定之外,无法可依。有关房地产估价的司法鉴定,各个部门、各个省市更是各行其是,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自2002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几乎与此同时,各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陆续司法鉴定人名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鉴定人的模式选择上采取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权主义,即由国家有权部门核准并颁发从事司法鉴定的资格证书,并且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从司法鉴定人名册以外选聘专家临时从事司法鉴定。作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也应当与其他各类鉴定一并纳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统一管理,只是因其行业的行政管理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而需要在管理体制上进行创新。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对于房地产估价的定义: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断的活动。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一般认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由此,可以给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作如下定义: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对委托估价的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房地产估价师除遵循普通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执业规范以外,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出庭义务,就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接受法官、双方当事人的质证。

(一)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关系

据笔者掌握的资料,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号)《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5号)《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77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77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全国各地有部分省市针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2000年前后国家推动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由于清理整顿办公室最后未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纳入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继续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各级物价部门按照行政级别分别设立的价格鉴定中心(或事务所)得以保留而未进行脱钩改制。

就现有的涉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价格鉴证中心(或事务所)的实际情况来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未解决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性质和定位。2000年前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脱钩改制虽未涉及物品价格鉴定行业,各地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中心(或事务所)得以继续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但是,当时分管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领导只是同意“暂时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待条件成熟时再脱钩改制纳入中介机构管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从本质上讲,应当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并且应归属于司法鉴定当中。

2.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进行了任意扩大的解释。最初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本来只涉及刑事案件,并且是就刑事案件当中的动产而言。计办[1997]808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案件移送时,应当附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实际工作中,各级物价部门按照行政级别分别设立的价格鉴定中心(或事务所)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从刑事案件扩大到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从归属于动产的“物品”扩大到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3.存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不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司法部针对包括资产评估(不动产估价)等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管理出台的部门规章之间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还存在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举四川省的现实状况为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两个地方性法规是有一定冲突的,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与司法资产评估的范围、从业主体、主管部门等诸多方面存在矛盾,并且有关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与司法资产评估的地方性法规与不动产估价、资产评估的部门管理规章有冲突。

总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应归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归入司法鉴定的类别当中,它可以被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针对不动产)和司法资产评估(针对动产、无形资产)所替代。即使暂时不能取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也应将其限制在刑事案件当中涉及动产的价格鉴定。当然,要从根本上理顺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之间的关系,消除与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有赖于全国人大尽快出台《司法鉴定法》,通过立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与一般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的关系

广义地讲,资产评估包括了房地产估价,因为广义的资产肯定包括房地产在内。受制于个人的知识和能力的局限,同时以西方发达国家评估行业的发展历程来看,没有可能通过考取一个评估资格就可以评估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在内的各种资产的全能的评估师。结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规定,人事部、财政部组织考试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定位在对于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比较合适,人事部、建设部组织考试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定位在对于不动产的评估。因此,虽然广义的资产评估包括了房地产估价,但资产评估师专司对于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房地产估价师专司对于不动产的评估。

笔者认为,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为诉讼、仲裁、行政裁决服务)属于第二类房地产估价,立足于为解决房地产纠纷服务,不同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保险所涉及的一般房地产估价,它对于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有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有更高的执业水准和更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普通的估价师和资质一般的估价机构不能胜任这一类的估价,因为其公信力不够。因此,有必要对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进行分等定级,实行执业资格的二次准入,以确定资质较好的估价机构当中的资深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而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当中的“司法资产评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均不够明确,司法鉴定的类别应当区分为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动产评估司法鉴定、无形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人事部、原国家计委组织考试的价格鉴证师资格,可按一定方式与资产评估师并轨,从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当中筛选出合格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动产评估司法鉴定和无形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二、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现实状况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的公正性起着十分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至今尚无一部专门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与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一样,存在着鉴定机构设置分散、鉴定机构缺乏独立性、鉴定程序不规范、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并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一)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缺乏准入制度

现在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包括三类:一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司法鉴定所,这类机构是按照地方性法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组建设立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该类鉴定机构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统一管理,但存在的不足和局限也是比较突出的,比如与房地产估价的行业管理部门缺乏协调,估价师可能存在跨机构执业,没有充分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对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管理信息,等等。

二是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目前有大量的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挂靠在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这除了带来自审自鉴这种影响司法公正的后果,还扰乱了中介机构的执业环境和管理秩序。

三是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这第三类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要说没有准入也不一定准确,只不过不是按照客观标准确定资质较好的估价机构当中的资深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而是由法官凭个人偏好来确定哪些机构可以准入,而对于评估人员却完全没有考虑准入的问题,资产评估师可以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甚至连会计师、房地产估价员、助理会计师等也在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

应当说目前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状况,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规定,急需管理部门的协调统一,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二)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尚未建立

公检法在各自的诉讼活动当中可以独立地决定司法鉴定的事项,关于司法鉴定启动的规定不够明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几个条款涉及鉴定机构以及鉴定的启动。《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包括鉴定的申请、鉴定的决定、合格鉴定机构的确定,以及鉴定的委托。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现行的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在内的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可以说尚未建立。目前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鉴定机构的选择没有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鉴定的委托主要表现为法院指定(其实是法官指定),在一定程度上,现行的做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没能给当事人提供分门别类的鉴定人名册。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启动方面有长足的进步,该规定第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人民法院没有给当事人提供鉴定人名册,当事人既不知道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也不能参与鉴定机构的选择,却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房地产估价的鉴定资格不确定。虽然《若干规定》在第27条规定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当事人可以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没有法律、法规对于从事房地产估价的鉴定资格加以明确规定。

(三)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采信缺乏程序和标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但是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还没有形成鉴定人出庭制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的比例不足5%.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审查标准不一。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其效力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样。《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而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只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管理部门不统一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法释[2002]8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规定,已陆续受理、审查了十几个省市的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评估机构的申报材料,并已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毫无疑问,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有越权嫌疑,把本来属于行政权范畴的事情(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揽在法院来做。因此,有部分省市的专家、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上述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

总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管理与其他各类司法鉴定一样,政出多门,导致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急待统一和规范。

三、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制度创新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制度创新的目的,在于提高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确保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中立地位,体现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提高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的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公正,即程序公正,赋予当事人应有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建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制度,包括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质证的程序和标准。

(一)建立统一、协作的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制度创新的第一步是改革目前的多头管理的体制,建立统一、协作的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房地产估价作为经济鉴证类行业,其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应当充分借助行业管理部门和学会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估价师的管理信息和成果,实行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个人的执业资格二次准入制度。二次准入制度的具体做法包括:1.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二次准入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实行注册制度。申请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应当是房地产估价专业机构,其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在省会城市等大城市可限定在一级资质,在其他地区可限定在二级资质以上。房地产估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推荐给省级以上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核准注册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房地产估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对于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年检结果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办理年检。

2.房地产估价师的二次准入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房地产估价师实行考试注册制度。申请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资质的估价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个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年限在三年以上,由其所在机构推荐,参加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人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合格的,颁发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由鉴定机构向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注册并颁发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实行年检制度。房地产估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对于房地产估价师的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的年检结果对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办理年检。

(二)建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应当从程序上尽可能避免鉴定腐败的产生。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虽然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它毕竟是一种把科学知识运用到诉讼活动中来的科学实证活动,鉴定不应当沦为一种商业活动,鉴定人之间也不能相互竞争去“揽活”。否则,有可能使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丧失其对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效力和公信力。

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究竟是赋予法院,还是赋予诉讼(仲裁)当事人?在传统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法官在诉讼中是消极中立的第三者,本身不负有查明事实的积极义务,当然也就没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只有当事人,才负有提出证据并说服审判者的责任。鉴定结论是证据,鉴定人属于证人,那么由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并提供鉴定人乃是诉讼的应有之义。因此,便有“当事人启动制”一说。然而,由当事人委托鉴定的一个最大弊端就是容易导致鉴定的滥用。鉴定人往往根据聘请他们的当事人的需要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般都有利于委托人。这种做法的代价就是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下,法官在诉讼中不再是消极中立的第三者,司法鉴定方面是实行鉴定权主义,法官主导司法鉴定的启动和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因此,便有“法官启动制”一说。法官启动制有其优点,一是鉴定人受法院委托,可以不受当事人的影响而客观地进行鉴定,二是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鉴定,避免鉴定资源的浪费,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但是,这种启动制度有其固有弊端:其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鉴定人容易受法官的影响,容易导致鉴定腐败,此其二;其三是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可能流于形式,因为鉴定的启动和鉴定人的选任系由法官决定,法官可能相信鉴定结论正确无误。

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最佳选择是法官启动制与当事人启动制的相互借鉴和融合。在鉴定人的选任方面,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鉴定人名册内,实行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当事人有举证责任的事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尊重诉讼双方当事人的选择,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在鉴定人名册内协商一致选择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或者人民法院依职责决定委托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人名册内随机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种启动制度安排,既尊重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又避免了鉴定的滥用,使得鉴定人可以真正立足于客观事实,运用科学知识,为法院发现客观真实、进行公正裁判服务。

(三)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包括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申请,是指附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但申请不是司法鉴定的必经程序。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形式上在人民法院的法官手中,但法官不同意委托鉴定的情形很少,并且对于不同意的决定应给出书面说明,另外法官的决定权只是针对鉴定事项是否需要鉴定的决定,而不是对于鉴定人选任的决定。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人民法院委托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实行第一鉴定人主要负责制。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实施应当符合执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了解案情、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市场调查。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书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出具包含鉴定结论的鉴定书,鉴定书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应当特别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官和诉讼当事人的质询,通过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对法官的采信与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复核鉴定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具有科学性、鉴证性,从事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执业资格二次准入之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就不应再有任何等级上的差别,鉴定人依合法程序出具的鉴定结论在法官认证之前,其效力是相同的。这是因为,鉴定人不同于证人,并非不可替代;鉴定结论也只是证据的一种,只有经过质证,查证属实的才能为法官采信而成为判案的依据;鉴定活动作为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其科学性要求鉴定结论不应当划分等级。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补充鉴定,只能在原委托的鉴定已经作出鉴定结论,但尚未进入庭审质证阶段,由当事人申请,法官裁量决定。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补充了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者提出新的鉴定项目,或者发现原鉴定结论的计算或表述有明显错误等等。补充鉴定由原鉴定机构的原鉴定人进行,鉴定机构可以指派新的鉴定人参加。

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篇(4)

一、引言

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通过并购流通股股票的要约并购、敌意并购将成为未来上市公司并购的主流。国内学术界大多偏重于并购对策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对反并购措施的研究却不多。在股权分置状态下,控股比例低于30%的上市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5%。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控股比例低于30%的上市公司的数量会增加,公司股权的流动性进一步增加,公司实行反并购措施的动机也增加了。在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正处于发育阶段,反收购策略选择对于人们深刻认知相关市场制度构建的思路与路径,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中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市场也会对并购及反并购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我国既定法律等制度环境下,通过案例来研究并购发生时公司参与人会采取哪种反并购的措施以及这些反并购措施对中小股东财富的影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笔者选择两家案例公司进行分析:兴业房产和爱使股份。这两家公司在公司章程中都曾有过反并购的条款,但却面临着不同的命运:兴业房产一直没有被并购;爱使股份却屡遭并购。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两家公司不同的命运呢?本文以这两家公司为案例分析的对象,结合国内的制度背景,探讨股权全流通的条件下,反并购措施的实施在什么条件下能够保护股东权益?从个案的角度探讨反并购措施的得当与否,为股权全流通改革后的反并购措施的制定提供借鉴,也为我国法律如何规制反并购措施提供依据。

二、案例概况:反并购措施的比较

(一)兴业房产反并购措施概况

兴业房产是1988年8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1992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代码600603)。由中华企业公司、上海纺织住宅开发公司、徐汇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产经营公司和上海久事公司等六家单位募集组建。是我国第一家上市的房地产公司;是上海市第一批股份制试点企业;是“三无概念股”和“全流通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系统房、房屋经租、建筑工程管理、室内外装饰,与商品房有关的绿化、生活及办公设施配套服务。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94 641 920.00元,

均为流通股。

兴业房产反并购措施主要体现在事前的反并购安排,即兴业房产的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上。2001年4月24日,兴业房产通过的《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原发起人对公司控制权的绝对地位:没有公司发起人同意,非发起人哪怕是后来的大股东也没有办法进入公司董事会或在董事会中担任重要职务。如公司章程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的提名方法是由发起单位推荐董事候选人,或由上一届董事会推荐下一届董事候选人。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司董事由六家发起单位推荐和总经理担任,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八条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2005年6月29日修改的《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公司董事的提名方法是上一届董事会推荐下一届董事候选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公司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届三年。

兴业房产反并购措施成功地阻止了并购事件的发生。1996年云南恒丰持有538万股,占总股本的7.005%,成为兴业房产的第一大股东后,云南恒丰成为了兴业房产的董事单位。但是在6月10日的董事会选举中,第二股东代表唐相道被选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云南恒丰总经理罗江涛为公司常务副董事长。1997年5月12日,云南恒丰减持兴业房产股票,占总股本的0.57%。5月19日,在兴业房产召开董事会上罗江涛被免去常务副董事长的职务。

(二)爱使股份反并购措施概况

爱使股份创办于1985年,公司股票于1990年上市(股票代码为600652),也是“三无概念股”和“全流通股”。199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2亿股,第一大股东延中实业持股比例为4.19%。爱使股份原来主营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电脑及配件、房地产开发等,1995年延中实业通过并购进入爱使后,引入了纯净水项目。1998年7月1日,天津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称其所属的公司炼达集团与重油公司已合并持有爱使股份5.0001%的股份。7月4日,天津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称港联股份购入爱使股份2%的股份。7月17日,天津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度公告称,已合并持有爱使股份9.001%的股份。到7月31日,天津大港油田的持股比例已达10.01%,超过了爱使股份原大股东延中实业的持股比例而成为第一大股东。

爱使股份反并购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事前的反并购安排。1998年5月,爱使股份修改了其公司章程的第六十七条和第九十三条。在《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如果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的必须“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权)以上,且持有时间半年以上”。“董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每一提案候选人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任期届满前,改选董事长的议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董事长应在连续二年以上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中产生。“董事会由13人组成,目前已满额;根据《公司法》,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事后的反并购措施――“皇冠上的明珠”。当得知并购方看中的是其配股资格,为了抵御大港集团的并购,爱使股份采用了“皇冠上的明珠”的反并购措施。爱使股份的“明珠”就在于其即将获得的配股资格。1998年8月21日,爱使股份公布1998年中报,净资产收益率仅为0.5383%,配股资格不保。但这样的做法也没能阻止大港集团的并购步伐。并购爱使股份后,大港集团通过一系列关联交易使得爱使股份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取得了配股资格。爱使股份反并购再次失败。

(三)兴业房产与伊利股份反并购措施比较

1.兴业房产反并购措施主要体现为采取了预防性反并购措施即对股东行使董事提名权进行限制。这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并购方的成本,起到反并购的作用。兴业房产公司章程中的这一规定与现行法规并不直接冲突。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尽管公司的大股东几经易人,但公司的董事会与经理层却坚如磐石,出现董事没有代表的股份的现象。

2.爱使股份反并购措施主要体现在预防性反并购措施和反击性反并购措施两个方面。预防性的反并购措施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的反并购条款如限制股东行使董事提名权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控制职务的解除和限制董事会的人数。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提名董事的持股比例进行限制。证监会199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提名董事的持股比例是5%,但未明确董事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控制职务的解除在国外是很常见的反并购措施。美国标准普尔指数的500家公司有一半以上的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只能更换一定比例的董事。对股东行使董事提名权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使天津大港至少要等半年以上才能推派董事,获得公司控制权则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天津大港油田就此条款要求证监会对爱使股份公司章程行使检查权,同时向上海市领导提交了《关于爱使公司年度中报披露出的有关问题的汇报》。证监会裁定爱使股份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违反法律。上海市政府专门就大港并购爱使事件召开协调会。在证监会和上海市政府的介入下,10月31日爱使股份修改了公司章程中的反并购条款,爱使股份反并购失败。事后爱使股份又采取了“皇冠上的明珠”的反击性的反并购措施,但最终也以失败告终。此后,爱使股份就没有实质性反并购措施了。

三、反并购措施与股东的财富效应分析

(一)反并购条款与管理层的管理效率

国外控制权市场的研究表明,如果内部管理层不能有效率地经营公司,公司控制市场就应该通过要约并购或权争夺来进行干预;如果内部管理层把公司经营得很好,就不需要市场来干预。传统的衡量管理层经营效率的方法是通过投资回报率来衡量投资决策对公司投入资本产生的影响。使用的具体指标包括资产回报率、权益资本回报率、每股收益、托宾Q值等。表1是兴业房产管理团队的经营效率的估算。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兴业房产的管理效率不佳。从2002年3月26日开始,由于巨额亏损导致资不低债,公司股票被交易所“特别处理”。这样的公司按照理论来讲应该被并购但却没有被并购。

表2是对爱使股份管理团队的经营效率的估算。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体现管理效率的各项指标都很好。爱使股份的管理效率比较高。而这样的公司不应该被并购。

(二)反并购条款与董事会的监督

在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董事会被看作是股东利益的代表,并授权管理层经营管理企业。董事会的中心任务是协调各种利益矛盾,最有效率地对关系进行控制。董事会是监督经理的一个成本最低的内部资源。兴业房产上市之初,第一大股东是中华企业公司,持股比例为11.32%;第二大股东是纺织开发,持股比例为10.13%。在董事会构成中,董事长是唐相道(第二大股东纺织开发的法人代表),副董事长是张昌勤(第一大股东中华企业公司的法人代表)。1995―1999年,纺织开发都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3%)。从2000年开始,纺织开发彻底退出兴业房产。兴业房产的第一大股东几易其手,但其董事会与经理层却坚如磐石。唐相道自上市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是我国上市公司中资格最老和任期最长的董事长之一。公司总经理曹光骝的任职时间是1992―2009年,也是我国上市公司中资格最老和任期最长的总经理之一。

表3的数据显示,兴业房产第2届董事会是以内部董事为主(占71.42%);第3届董事会是以外部关联董事为主(占55.56%);第4届董事会是以外部关联董事为主(占60.00%);第5届董事会是以内部董事和外部关联董事为主(各占37.50%);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25%的比例;第6届董事会是以内部董事为主(占40.00%)。因此可以看出,兴业房产的董事会是以内部董事或外部关联董事为主。外部关联董事的任期平均为4.82年,而董事长的任期平均为11年。这样的董事会构成很难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在反并购措施的保护下,董事会结构异常稳定。并购市场的举牌方即使持有再多的股权,仍然不可能进入董事会;即使进入了董事会也可能不会担任重要职务,也不可能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表4的数据显示,爱使股份第3届董事会是以外部关联董事为主(占57.14%);第4届董事会是以外部关联董事为主(占80.95%);第5届董事会是以外部关联董事为主(占85.71%);第6届董事会是以外部关联董事为主(占57.14%);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21.43%的比例;第7届董事会是以内部和外部关联董事为主(各占36.36%)。因此可以看出,爱使股份的董事会主要是以外部关联董事为主。外部关联董事的任期平均为3.70年,而董事长的任期平均为2.80年。爱使股份也是“三无概念股”,与兴业房产不同的是,公司两次被成功地并购。

(三)反并购条款与股东的监督

兴业房产和爱使股份都是一种“相近持股或股权制衡”式的股权结构,且各股东持股比例相差不多。兴业房产前5大股东在各年度末持股总量不断缩减,1996年之前维持在20%以上,之后不断减少。各年各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不超过6%,但前5大股东所持股份数量相差不大。爱使股份的前5大股东持股合计平均为10.33%,前5大股东所持股份数量相差较大。爱使股份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也都没有超过10%,甚至有的不足1.99%(1995年)。控股爱使股份也不需要太多资金。

(四)反并购条款与债权人的监督

从表5可以看出,2000年前,兴业房产的总资产负债率属于正常范围(30%~60%),从2002年开始总资产负债率惊人地高;2005年更是高达779%。1997年前,公司还存在长期负债,从1998年到2006年,该公司没有任何长期负债,其负债都是流动负债。这种负债结构表明短期负债债权人有动机对公司进行监督。国外的研究表明,短期债权人的有效监督使反并购条款带来的议价优势对股东有利。而爱使股份的总资产负债率平均在50%左右,流动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40%。相比之下,短期债权人的有效监督也是兴业房产这些年没有被其他公司并购的原因之一。爱使股份由于没有这一机制,才频繁被并购。

四、中小股东:获益还是损失?

(一)兴业房产:反并购措施保护了谁的利益?

兴业房产自上市以来几乎“无人问津”,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反并购措施的保护。2000年以前,在反并购措施的保护下,发起人股东形成了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股权联盟。公司章程中对董事提名方法的规定,实际上是规定了原发起人对公司控制权的绝对地位:没有公司发起人的同意,非发起人没有办法进入公司董事会或在董事会中担任重要职务。这就是为什么1996年云南恒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筹集7.005%持股比例,成为了兴业房产的第一大股东,却在同年6月10日选举的董事会中,其公司总经理罗江涛只被选为兴业房产的常务副董事长,而第二股东代表唐相道被选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原因。最终云南恒丰集团只得从兴业房产中退出。2003年4月22日产生的新一届董事会中,唐相道担任董事长;第8大股东的城开集团在董事会中占据2席,而前7大股东在董事会中均无一席位。

Huddart(1993)的研究表明,如果大股东能够在二级市场上逐渐卖掉其所持有的股票,那么其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是不稳定的,大股东不会有积极性去履行监督职责的。在这样的董事会结构的安排下,兴业房产大股东不但不积极地履行监督的职能,而且还大量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然后又将其股份卖掉。虽然兴业房产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相差不多,但大股东已经牢固掌握了公司控制权。1999年大股东“纺织开发”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 67亿元;2001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6.38亿元。同年兴业房产为大股东纺织开发提供了46亿元的担保,其中逾期的就达到44亿元,借款与担保合计超过11亿元。兴业房产2000年中报时,纺织开发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到2000年年报时纺织开发已从大股东名单中消失,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大股东。但城开集团又于2001年6月30日减持了近一半左右的兴业房产的股票。

兴业房产的股价是否因并购事件异常波动而产生了财富效应?广大中小股东是否因为并购而获得收益?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选择市场调整模型来计算上市公司事件期股价的超额收益率,以考察并购事件对中小股东的影响。“事件期”以上市公司首次并购公告的公告日为基础,取前9个交易日至后10个交易日共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及所在市场数据(如上证综合指数)。“清洁期”选取“事件期”上一年对应时期的连续20个交易日数据,且避开各类公告的公告日。1996年5月17日为兴业房产公告云南恒丰增持股份的公告日;1997年4月1日为兴业房产公告云南恒丰减持股份的公告日;1998年7月1日为大港油田集团的两家下属公司公告公告的日期;2000年7月17日为天天科技和同达网络公告的日期。

从图1可以看出,市场对云南恒丰收购兴业房产持明显的反对态度。在20天时间窗口中,累计超额收益率均为负值,到收购的第10天,中小股东的财富损失近20%。而云南恒丰减持兴业房产股份时,宣布前9天中有3天为负的;宣布后10天中有6天为负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波动很大,从减持前9天的收益率15%到减持后10天的超额累计收益率为0。

(二)爱使股份:反并购失败,两次被并购

与兴业房产不同的是,爱使股份却曾经两次被并购。第一次是天津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购的;第二次是被“明天系”并购的。1998年7月1日,大港油田集团的两家下属公司公告,已合并持有爱使股份5.00%的股份,成为爱使股份的大股东。大港并购爱使股份是看重其配股资格。在成功并购爱使之后,通过一些复杂的关联交易使爱使股份获得了配股资格。2000年2月,爱使股份实际获得配股资金3.52亿元。配股完成后,爱使开始计划在上海投资环保型清洁能源LPG(石油液化气)项目,在天津投资信息港宽带网络项目。“明天系”并购爱使股份也是看重其配股资格。2000年7月15日,“明天系”的成员公司天天科技和同达网络公告,已合并持有爱使5%的股份。8月16日,大港集团减持了爱使的持股比例到4.16%,“明天系”成为新的第一大股东。“明天系”入主后,取消原来的投资项目,将配股资金转投IT业,把爱使股份的主营业务转变为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无论大港还是“明天系”,他们的经营业务与爱使的原有业务都毫无关联。

由于爱使股份章程中预设的反并购条款被确认为不合理,又没有其它的反并购措施,爱使股份在面临敌意并购时非常被动。并购后并不注重与原有业务的整合,使爱使股份的主营业务不断变更。被大港并购后爱使股份开始涉足石油化工行业;并“明天系”并购后则开始涉足计算机软硬件业务,公司业务经营动荡不安。

爱使股份的股价是否因并购事件异常波动而产生了财富效应?广大中小股东是否因为并购而获得收益?从图2可以看出,大港宣布并购的前9天中有5天为负的;宣布后10天中有2天为负的;“明天系”并购的前9天中有2天为负的;宣布后10天中有6天为负的。

从减持前9天的收益率15%到减持后10天的超额累计收益率为0,在时间窗口内广大中小股东并未因并购而获得收益。

五、结论

反并购措施不能一概而论,能否对股东有利关键在于其公司的管理效率、董事会的监督情况、股东的监督和债权人的监督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对兴业房产和爱使股份进行案例分析发现,同样是存在反并购措施的两家公司,由于公司其他方面的环境如管理效率、董事会的监督、股东的监督和债权人的监督不同,反并购措施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兴业房产反并购措施保护的是经营不善的公司管理层,而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爱使股份却是由于缺乏适当的反并购措施,而使自己屡遭“并购”。公司主营业务随大股东的易主而不断变更,使本来经营很好的公司面临动荡不安的局面,也使得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案例公司的情况引发我们对反并购措施及如何规范反并购措施的思考。

【参考文献】

[1] Comment R and Schwert G W,Poison or Placebo? Evidence on the Deterrence and Wealth Effects of Modern Anti- takeover Measures[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5 (39):3-43.

[2] Cotter,J F; Shivdasani A and Zennet M,Do Independent Dirvectors Enhance Target Shareholder Wealth During Tender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7(43/2):195-218.

[3] Davidson Wallace and Pilger,N,Golden Parachutes Board and Committee Compositionand Shareholder Wealth[J].Financial Review,1998(11/ 4):1-14.

[4] Garvey and Hanka,Corporate Capital Structure and Corporate Control to Effect of Anti- takeover Statutes on Firm Leverage[J].Journa1 of Finance,1999 (54/2):519-546.

[5] Jarrell G. AandPoulsenA. B,Shark Repellents and Stock Prices The Effects of Anti- takeover Amendments since 1980[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7(19):127-168.

[6] Jensen Michael C and Meckling W. H,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ia1 Economics,1997(3):305-360.

[7] Sundaramurthy C,Mahoney JM. and Mahoney J K,Board Structure,Anti- takeover Provisions and Stockholder Wealth[J].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1997(18):231-245.

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篇(5)

B.由唐毅独自享有。房屋建在唐家的宅基地上,宅基地只能属于唐毅,房随地走,房屋自然属于唐毅的个人财产。

C.由唐毅享有,但唐毅应返还刘海英的建房款。鉴于宅基地的特殊性,离婚时房屋应归唐毅,同时唐毅要返还刘海英的建房款。

答案:C

房屋的归属,要看产权登记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也要看建房款是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刘海英的婚前积蓄是个人财产,不管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谁名下,这房屋她都有一份,不会因为建在男方家的宅基地上就全部成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但刘海英一个人独自享有,也同样行不通,毕竟房屋要建立在土地上,而宅基地是唐毅家的,且唐毅还出过力,他自然也应当享有一份。鉴于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此类房屋不能像商品房一样随便出售,因此,想把房屋卖掉分割卖房款基本上行不通。同时,一旦离婚,刘海英也不可能再生活在唐毅所在的村落,因此,最后的分割方式自然是唐毅占有房屋,而由他返还刘海英的建房款。

员工孕产期间,酒店应发多少工资

韦玲3年前签约成为一家酒店的大堂经理,根据劳动合同,她每月的基本工资为2500元,而事实上由于还有不菲的奖励,她每月实际能拿到4000元左右。两年后,因为韦玲怀孕并休假,酒店根据规章制度,每个月只发给她1000元底薪。休假期问,韦玲也不计较,现在休假结束,她准备奋起维权。酒店的做法合法吗?在员工孕产期间,酒店应发给韦玲多少工资?

A.1000元。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遵守,既然制度规定孕产期间只发1000元底薪,韦玲当然不能例外。

B.2500元。员工的孕产假期是法律规定的,员工在孕产期间应当带薪休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应当保障。

C.4000元。韦玲每月的基本工资虽是2500元,但她的实际收入达4000元,在休假期间,应按实际收入计发工资。

答案:B

劳动者的工资分为两大部分,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一般所说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都是基本工资,而奖金、津贴、加班费等则属于辅助工资。女职工在孕产期间受法律特别保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仅不能解除合同,而且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就是说,女职工在孕产期有权带薪休假,所带的“薪”是其基本工资。

韦玲的基本工资,在她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2500元。酒店的规章制度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酒店根据规章制度,在韦玲孕产期间每月只发1000元底薪是不对的。现在韦玲奋起维权,酒店应当改正错误,按每月2500元的标准补足韦玲休假期间少发的工资。

自助游遭遇交通事故,旅行社要不要担责

不久前,郭宣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自助五日游,根据旅程安排,第五天的下午是自行购物时间,当晚8点乘旅游公司预订的航班返家。那天下午,郭宣到商场购物后自行打的直奔机场,不料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误了航班不说,还遣成了5000余元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没有人主动赔偿损失,郭宣只能走上法庭,谁该为他的损失埋单?旅行社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A.出租车公司赔偿,旅行社不承担责任。郭宣自由购物后打的发生交通事故,应由的士所在出租车公司埋单,旅行社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B.出租车公司赔偿,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宣因交通事故受伤,出租车公司应当赔偿;旅行社作为旅游的组织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出租车公司与旅行社共同赔偿。郭宣因交通事故受伤,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旅行社没有安排车辆接郭宣登机,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出租车公司和旅行社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篇(6)

房地产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近几年更是起着支柱作用。由于最近几十年的突飞猛进,我国房地产的投资额也越来越大。然而快速发展的背后也隐藏着问题,比较明显的是从2003年至今,都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个别地区对房地产的投资过热和房价高且持续上涨。而这种现象在一些大中城市较为明显,像北、上、广这些一线城市,房价大幅度的升高,随之中国的房势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由于房价的快速上涨,房价上涨迅猛,导致住房供不应求;有些人购房仅仅是为了投资,造成了很多房屋都无人居住;还有部分人对地皮进行投资,致使地价一路飙升;虽然对房地产的投资越来越多,但是这些资金均来源于银行贷款等。政府部门为了能够更好地操控房地产行业、控制好房地产的规模、使房势的价格处于稳定状态,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以便于政府能够好好的调控市场。因此,房地产企业企图利用加强资本运营来打破现在的局面,以求跨过这次危机,取得长远快速的发展。

1 房地产企业资本运营理论分析

1.1 资本运营的概念。所谓资本运营是指以利润最大化和资本增值为目的,以价值管理为特征,将企业的各类资本,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或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流动与重组,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动态重组,以使本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1.2 房地产企业的资本运营方式。房地产这个行业,资本运营这个环节是很重要的,而资本运营又包括了几个方面,主要有融资过程、投资过程以及资本结构优化过程。

1.2.1 融资过程。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很多,主要有商业银行贷款、房地产抵押融资、债券融资、房地产信托融资以及股权融资等方式。

1.2.2 投资活动。房地产企业的投资活动主要涉及投资方向、投资方式以及项目投资所处区域等。

1.2.3 资本结构优化。房地产企业的资本结构优化是指相关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对企业的资本重新组合,达到优化资本结构的过程。

2 房地产企业加强资本运营的必要性

2.1 房地产行业最近几十年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国家对房地产业发展干预措施较少,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资本运营方面要给予加强。2003年8月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在这份文件中政府确定把房地产加入到能够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支柱性产业行列中。

2.2 房地产企业会随着土地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而关于土地的这些政策也是资本运营得以正常运营的基础。2004年国土资源部的71号文件终止了经营性土地协议出让这一方式。到目前为止,以“招拍挂”为主要方式的土地公开出让成为土地供应的主要渠道。之后,闲置土地的管理成为了国家管理的重点之一。随着国家关于土地政策的颁布,使得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储备方面有了一定的困难,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炒房企业的发展,与之相反的是,对于那些资本运行能力较强的房地产企业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会,有利于提高其竞争力。

2.3 资本运营的主要来源就是信贷政策,而目前的资本运营处于收紧状态,这也是影响资本运营的关键所在。200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把房地产行业的信贷要求提高了,因此国内的很多银行对房地产的贷款要求也越来越严。2004年,国务院13号文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比例提高到35%以上。信贷政策的收紧扼住了房地产企业资本运营的命脉,资金链紧张的房地产企业面临被淘汰的危险。

3 北京正阳恒瑞置业公司资本运营规划

由于文章在上面所作出的关于资本运营的论述,根据这些理论,文章对资本运营做出了一个规划。

3.1 市场运作上市。现在经济发展很迅速,科技的更新换代也越来越快,市场更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要想做出来成就就必须要有资本,以此作为平台,使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企业市场能够不依赖其他机构且规范的进行,而且有自己的财务。而这些条件是一个能否上市的基础,也是房地产企业资本运营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3.2 发行企业债券。现在的公司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资金不足,而这个压力不仅会使项目工程款的资金不充足还会带来一个更大的压力,那就是还贷。鉴于这种种原因,现在的融资渠道不再局限于过去的方式,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以筹集项目开发资金和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在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展开充分的论证后,笔者起草了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方案,推进公司发债前期工作。在政府等部门的支持下,通过国资系统企业资源整合、资产划拨,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基本条件已具备。下一步工作是确定募集资金投向及发行规模,确定中介机构和债券发行方案,然后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最后获得批文公开发行。

3.3 整合下属物业公司。在很多房地产企业中,有很多下属公司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如果对这些下属的物业公司进行整合,推动其建立现代化物业管理运营模式,就能形成区域物业管理核心竞争力。物业公司整合的首要工作是推动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3.4 提高房产经营效率。某房地产公司在日常运行中公司收入最大的来源是租户所缴纳的租金,而这一项收入还是可以再提高的。一旦把这些房产重新整顿,就可以连锁出租,这种方式可以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高的房屋租金。

根据文章中以上所讨论,房地产虽然现在发展得很好,但能否发展的长远主要依赖它的运营能力,这也是房地产能否扩张的基础和关键。由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制定的每一个运营模式都要从企业的自身情况出发,而不能套用。

鉴于以上的种种情况,文章给出了几个观点:对公司的账户进行严格的管理,多释放些现金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积极开发其它的筹集资金的方法,进行融资方式的改革;学习国际跨国集团的融资方式,与国际社会接轨;和其它的企业进行相互合作,引入资金来帮助公司的发展。只要能够很好地运用以上的方法来进行资本的运作,使企业一直拥有充足的资金,这样就使企业在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大潮中屹立不倒,从而帮助企业向国际化的大集团靠拢,为公司以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柏东,裴礼镜.房地产新政盘点与行业展望[J].上海国资,2009(01).

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篇(7)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信调查事宜出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调查报告)。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调查报告。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释义、引言

一、释义

在本调查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章程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本调查报告指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具体内容如下:

1、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4、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5、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6、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第二节正文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号;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暂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文件。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立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设置以及议事规则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全体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合法有效。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之时,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对全体股东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章程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不对****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内容是否发生过修改或变动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四、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内容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150、0015%

王卫军200、0020%

许随义250、0025%

宜敬东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上述相关问题的判断,对****公司设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结构是否发生变动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

五、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贷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税务发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第三节结语

一、本调查报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核查、验证,提出上述意见,供***先生参考。

二、本调查报告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9)

(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篇(8)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001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0-02

随着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迅速发展,中小房地产企业也在崛起。由于房地产企业对资金和技术的需求强烈、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项目周期长,为了实现高额利润,管理者往往对房屋的开发和销售过分关注,而忽视了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但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对控制企业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至关重要。

1 S房地产公司内部控制现状

作为一家由钢铁材料公司实行多元化发展而成立的房地产公司,在组织机构(如图1所示)的设置上,没有经过系统的规划,机构设置不科学,没有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只凭借管理层的主观意识,在借鉴其他公司机构设置方案的基础上,设置本公司的相关机构。在组织机构岗位的职责划分上,由于上级管理者通过口头介绍或任务分配对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具有决定权,难免会出现职责交叉或工作疏漏。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上,公司的三个自然人股东(总经理、副总经理、售楼处主管)中的一个股东――总经理,其掌握实际控制权,本应由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的重大事项均由总经理决定,股东会名存实亡。在公司的内部监督上,该公司没有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由内部审计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无法做到事前防御、事中控制,尽管总经理不定期安排人员进行工作检查,但没有严格的流程规定,很容易出现疏漏。在人力资源政策上,该公司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兼任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副经理由总经理外甥担任,售楼处经理由总经理儿子担任,财务部主管由总经理亲戚担任,出纳由总经理外甥女担任,综合部经理由当地招聘的退休在家的公职人员担任,如表1所示。由此可见,该公司没有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未设立聘用标准,人员招聘未经过严格的招聘程序,公司呈现出典型的家族式管理;公司在职工薪酬的考核标准和辞退福利方面亦没有明确的标准。

2 S房地产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2.1 内部环境不完善

该公司的内部环境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大股东过于集权。公司的股东会形同虚设,也没有设立监事会,实际控制人,即总经理集表决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规划缺乏探讨和决策机制,工作执行程序由于监督检查不到位,容易出现纰漏,大大增加了公司的经营风险。第二,组织机构设置不科学,项目部权力过大。该公司借鉴其他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方式,在总经理办公室下设有综合部、项目部、售楼部、财务部四个平行机构。由于公司副总经理是专门高薪聘请的具备房地产开发经验的管理人员,而总经理对房地产的运作流程并不熟悉,因此副总经理拥有很大的决策权,其管理的项目部很少受到制s,过大的权力导致风险加大,容易滋生贪污事件。另外,岗位职责的上传下达,由于制度不规范导致工作交叉,降低了工作效率,导致资源浪费。第三,人力资源录用考核缺乏标准,“内部人”过多。公司经营管理的主体是人,人力资源的管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顾客维护、声誉维持等都至关重要。一方面,员工的聘用未经过严格的招聘程序,总经理的亲属占据要职,呈现家族式管理,其他员工的招聘也只是通过小型人才市场或门户网站,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员工薪酬的发放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总经理私下给亲属发放年终奖,造成员工忠诚度下降、积极性降低。

2.2 风险防范体系缺失

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上,S公司对房地产领域的风险认知不足,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无法较为准确地进行风险识别和分析,S公司管理层习惯于凭借主观经验进行决策制定,在风险发生后不能及时实行补救措施,造成矛盾突出、损失放大,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项目的运作进度。

2.3 控制活动不健全

内部控制活动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绩效考评控制等,该公司的控制活动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不相容职务未分离,人员职责交叉过多。在职务设置方面,以公司财务部为例,公司的出纳人员在负责管理银行存款结算的同时,又负责银行账和公司账的核对工作。由于公司规模较小,各个部门之间员工经常兼任不同部门的职责,导致人员职责交叉过多。第二,付款审批与授权不明,项目部经理高度集权。S房地产公司除了对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权限、管理层人员与员工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的审批权限做出了相关规定外,没有建立其他的授权审批制度。由于项目部经理由副总经理兼任,总经理对房地产方面的专业能力不足,导致业务执行得不到有效监督。第三,新公司旧习惯,“白条抵库”现象严重。由于部分员工是从原材料公司抽调过去的,原材料公司的“白条抵库”现象在S房地产公司也开始出现,未对财务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增加了公司的运作风险。

2.4 信息与沟通环节薄弱

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有助于快速识别风险点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决策、改善公司制度具有重要意义。S公司没有建立畅通的信息收集与沟通渠道,难以接触到内外部良好的经营管理意见和建议,也由于上下级沟通不畅导致责任划分不清。该公司也会因为沟通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度,即使组织会议进行了沟通,但很多意见只是悬而未决,形式化严重。

2.5 内部监督缺位

该公司未建立规范的监督制度,缺乏监督机制,未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财务部主任履行审计职责,两个职责不相容岗位由同一人担任难以发挥监督职能,不能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导致工作效率和效果降低,员工工作懒散、工作态度不端正。

3 S房地产公司存在问题的原因

3.1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重视不足,重经营、轻管理

由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内部控制的概念,认为内部控制就是条条框框的规章制度,对实现经营目标没有任何帮助,所以其只是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将内部控制的建立停留在表面工作上。实际上,没有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在经营管理上的诸多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并加以纠正,长此以往,只会使经营陷入混乱,甚至导致破产。

3.2 公司经营规模较小,受管理成本约束

受公司经营规模的限制和管理成本的约束,公司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安排上难以做到一应俱全,“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安排对起步不久的小公司来说,成本太高,又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因此,员工职责交叉的现象比较普遍,出现问题很难找到相关责任人,在职责设置上也无法做到相互牵制。

3.3 家族式管理模式,运行效率低

该公司的财务部主管、项目部副经理、售楼部经理都是总经理的亲属,是一家典型的家族企业,这种企业的通病是对外人疑心重,只相信自己人。这种管理模式导致资源配置达不到最优,检查监督成本较低,企业自身问题难以被发现,容易出现决策失误。

3.4 员工业务素质低,内控参与意识不强

该公司员工主要来源于总经理亲属、原公司调用和当地招聘,由于S公司的人员聘用未经过专业化途径、正规化程序和严格化考核,员工素质普遍不高,没有内控参与的意识。加之公司未组织专业培训,员工难以把握对自身工作的要求和对公司运营的职责。

4 S房地产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的解决方案

4.1 完善内部控制环境

首先,其应加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决定了整个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态度。管理人员应转变内部控制与经营目标不相关的态度,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带头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营造高水平的内部控制环境。对于员工,应聘请内部控制专家或学者对其进行培训,加深其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了解内部控制的概念、内涵、作用和目标,从而积极参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完善。

其次,其应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应充分发挥股东会在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作用,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同时改变股东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状况。

最后,其应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S公司应设置全面的人力资源考核和发展标准,并设立专门的人力资源机构或专门的人力资源负责人,一方面按照完整的程序负责人员招聘,另一方面定期组织员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工作素质,增强其对企业的责任感和认同感。

4.2 建立风险评估体系

只有建立了风险评估体系,才能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应对。对风险进行评估,不仅仅是对公司内部管理的缺陷进行重点关注,还要对房地产领域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避免过大的损失。

4.3 设计并实施良好的控制活动

为了对企业的管理活动实施良好的控制,S企业首先应对不相容岗位人员设置进行分离,使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发生。其次,S企业应规范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授权原则和权限划分的标准,禁止越权审批。最后,对于财务部门,S企业应完善财务会计系统,对会计处理流程进行规范,同时对货币资金进行严格的控制,完善资金岗位牵制制度和资金审批制度,降低控制风险。

4.4 加强信息与沟通

首先,S企I应畅通内外部信息收集渠道,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的交流,使管理者及时了解公司有关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决策制定等方面的信息,提高运行效率。其次,S企业应完善沟通机制,例如建立专门的电子邮箱供员工提供建议,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使公司及时收到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5 完善内部监督

为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S公司应不定期指定专门人员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定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还应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或指定专门的审计人员对财务部门进行监察,并将审计结果向总经理汇报。

5 结 语

本文在对S房地产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S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期望对中小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一些启发。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璐.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控制研究[J].财会学习,2016(1).

[2]秦文曙.房地产内部控制实施现状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5(24).

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篇(9)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3―0055―04

一、目前中国房地产业金融现状

房地产业作为中国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其兴盛与衰败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无疑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宏观调控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房地产金融产品单一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据《中国房地产资金来源状况分析报告》统计,自2002年以来,国内房地产企业只有61家实现上市融资,融资总额仅为80亿元左右。房地产业直接融资比例不超过2%,因此房地产投资资金仍然主要是银行贷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储备项目较多,房地产贷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产开发贷款在房地产投资中的比重达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对房地产消费贷款影响较大,购房贷款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产开发贷款与购房贷款合计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别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当前国内的融资渠道,如上市、发债、信托、产业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融资渠道,是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摆脱融资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国近4万亿元的居民金融资产中,储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资产膨胀和投资渠道不畅的矛盾,已成为中国金融领域的一大主要矛盾,这一矛盾也是冲击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如不加以解决,就有可能使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遇到阻碍。同时,房地产贷款的严加控制与蓬勃兴旺的房地产行业巨大的资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则可使房地产企业在银行贷款之外找到一个新的融资途径,同时也为居民大量金融资产投资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有助于化解上述两大矛盾,从而推进中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2.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信托基金作为一种产权形式,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这一性质要求其必须在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将投资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信托基金的设立已不仅仅是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它对于被投资企业及相关行业而言,担负着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推动企业股份改造的创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对企业的产权约束和管理约束,对于所投资企业促进合理经营,转换经营机制,强化资金的高效运用意义重大。

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基金特点,不会对一个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为小股东必然更加关注企业的规范化运作,从而对房地产企业的运行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同时,可以优化房地产行业内部结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利润的驱动下将把资金投向具有一定潜力的房地产企业及项目,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和房地产项目的优化。在基金支持下还可以通过兼并、收购等手段加快同行业企业间的联合,有利于房地产产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出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间的非法集资、地下基金等组织走上正轨。大量的民间金融资产需要寻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资途径而导致非法集资,地下“标会”、地下基金、地下钱庄等不规范的委托理财以及各种炒买炒卖现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数额巨大,并涉及千家万户直接的经济利益,引发许多纠纷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营管理是在产权明晰、财务健全、运作透明的条件下进行的,并且管理、运营和保管三权分立,从制度上杜绝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点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脱离地下运营的投资轨道。

5.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大规模引进外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大规模吸引外资:一是在设立基金时吸引国外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使外资通过信托基金方式投资于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二是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时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国外机构投资者购买,这样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带来多种益处:(1)可以较大规模的集中利用外资;(2)由于基金的规范运作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国外投资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会因大量境外“热钱”的涌入对国内购买市场造成冲击;(4)不会丧失对公司特别是国有公司的控制权;(5)由于基金的封闭运作和投向明确,并且明确规定了基金的设立年限,使外资大规模介入能够得到很好的调控,并不受外汇管制;(6)有利于金融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综上所述,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的房地产信托基金不仅是适时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面临的障碍

1.目前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有关中国信托方面的立法仅有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随着近几年中国信托业务的高速发展,现有信托法律法规框架内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需要。且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有运作等具体操作中需要探讨和解决的关键问题更是未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

2.中国房地产信托难以获得税收优惠。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美国税法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房地产资产属于免税资产。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税的问题。而目前中国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税收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缺少对房地产信托的税收激励政策,无法促进房地产信托的快速发展。

3.中国现有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有关资金信托计划不得超过(含)200份,且每份和约金额不得超过(含)5万元的限制,也是影响当前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众所周知,房地产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其项目开发对于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产项目融资数额较大。根据上述规定,仅靠房地产信托资金远远无法满足房地产项目的资金需求。可见,在现阶段法律环境中,房地产信

托资金还不能成为房地产融资的有效工具,进而也无法在房地产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4.缺乏专业人才运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的成功运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资分析、财务顾问、房地产开发及研究及评后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通才。而现阶段国内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员往往擅长单一的专业领域,很难适应大规模房产投资基金的经营运作,所以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关专业人才。

四、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想

1.法制环境的建设。由于目前中国尚未出现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另外房地产信托的投资形式也存续时间较短。现阶段一方面加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理论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适合中国运行并发展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一套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并专门针对投资基金的设立、发展、经营、退出等运作流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规范运作,同时随着其业务的快速发展,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上,可以通过区分收入的不同来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2.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组织形式。(1)契约型与公司型并重。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产业基金法》,只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③根据目前的法律已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管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都是以契约的形式来约定当事人各方的法律行为。成立契约型基金可以规避中国有关公司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基金运作中依照《信托法》,而不必涉及税收、投资人监督等问题。因此,在现阶段成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但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基金运作的发展来看,在未来中国相关法律体系健全后,还是应该选择公司型,并且像美国的REIT公司一样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建议专门对房地产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立法,以规范整个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封闭型。房地产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更是以长期持有收益性物业取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因此它根本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其估价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每天对其进行估价。以房地产投资为主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采用开放式是不可行的,因此不管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都应该是封闭型基金,并且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其收益凭证或股票。

3.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业务范围。借鉴美国REIT公司的经验,考察中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业务范围应作如下限制:(1)以持有、经营、管理收益性物业为主营业务,不得销售持有时间少于3年~4年的物业。(2)证券投资净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3)对下属公司(包括参股、控股公司)的股权投资净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5%~20%。(4)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建议基金公司本身不能经营管理所拥有的物业,必须委托专业的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5)对房地产投资净额不得少于总资产的80%。(6)只能向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或商业抵押贷款的银行或公司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不得发放抵押贷款;可以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BS),也可以在条件成熟时作为特设机构(SPV)以购买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为基础发行MBS,这种投资也计入房地产投资额中。

4.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条件。关于成立一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标准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在业务范围上的限制外,在股权结构和规模上要满足紧下要求:(1)总股本规模不应少于1.5亿元人民币。(2)股东总数在任何存续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数超过总股份的50%。(3)所有的股本都可以流通。(4)年收入构成中来源于房龄不到3年的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得超过40%的比例。(5)每年8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给其他股东。(6)公司型投资信托基金应设立董事会,并且要有一定比例独立董事。

5.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模式。(1)章程的确立和公布。章程是确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利文件,它对基金的存在理由加以说明,申明成立的目的。章程由信托基金的发起人制订,提交首届成立大会通过后,交公证人认可,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告。它应详尽说明如下内容:基金的名称、经营地址、目的、资本总额、经营人和保管人的名称和职责、基金的受益凭证的发行与转让、基金的投资政策和限制、经营情况的信息披露、会计和税收、终止和清盘等。(2)订立信托契约(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其包括投资人与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契约、投资人与保管人订立的委托保管契约以及投资人由于购买信托基金受益凭证而形成的契约等。(3)受益凭证的发行与认购。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通过募股说明书对于该基金加以详尽的说明。投资者通过购买信托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受益凭证来实现投资(如果是公司型信托基金,投资者则通过购买公司股份的形式实现)。(4)信托基金的信息公开披露。管理人对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投资人情况、基金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人情况、保管人情况、资产净值、变动情况等重要信息必须及时进行公开披露。(5)受益凭证的购回与转让。一般可由基金公司购回受益凭证使投资人实现退出,如基金上市则可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交易实现退出。

6.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模式。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细则,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规范管理,并在发行总量上予以宏观控制,设立资质认定制度。由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设立专门的房地产信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并指定若干资本金充足、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作为基金保管人。同时对于申请基金使用的房地产企业设立申请条件。对于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的各类专业人才的人数、比例、对外投资的组合比例、投资的决策程序及风险防范机制等也要提出明确要求。

7.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监管。中国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二是投资人为保障其投资权益的监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除了上述提及的资质认定和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等方式外,还可采取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不定期的强制审计,及时指导意见等。赋予投资人较大的权利是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市场监管的可行方法。如投资人对基金管理公司在运用信托资产上的相关限制、对于公开披露信息的要求、查看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要求,禁止场外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要求等,经代表一定基金份额投资人同意可以撤换基金经理。

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篇(10)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房地产公司会计监督是指房地产公司会计对房地产公司所从事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的工作过程。合法性是指会计监督确认房地产公司经济业务事项或生成会计资料的程序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性是指会计监督房地产公司会计计量、记录的相关活动是否实际发生或按规定生成相应的会计资料,杜绝会计资料因人为因素的失真;准确性是指房地产公司会计按照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相关要求,监督房地产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会计资料所记录的会计数据之间是否吻合,应确保各个数据之间吻合;完整性是指房地产公司会计核算公司相关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和提供的各种会计资料是否齐全和完整。

一、房地产公司会计监督现状及原因分析

有效的会计监督有利于房地产公司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协助管理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然而,在我国部分房产公司中,会计监督形如虚设,会计监督的不力,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会计行业的困境,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弄虚作假现象增多、诚信严重缺失等不利局面,不仅危及公司经营者、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房地产公司管理的正常进行。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方面:

1.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会计监督的特殊性以及房地产公司所从事的行业特殊性,决定了有效的会计监督必然以会计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相关法律为准绳及行为标准。自1985年我国的第一部会计法通过并开始施行,后来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会计法也相应做过几次修订。近年来,房屋价格持续上扬,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成倍增加,随之而来出台了多项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就使得部分相关规定严重滞后,但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清理废止或修改工作未能及时跟进;甚至出现了会计法未涉及的真空地带,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

2.监督体系流于形式。

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是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位于一体的有效监督体系。但现状是它们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有不断弱化的趋势,表现为:首先,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缺位。虽然相关的制度规定也建立起来,但形如虚设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弄虚作假现象频发。

3.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现阶段我国会计行业的从业人员部分专业素养不高,或者相对较高,但对于房地产行业相关知识的缺乏,并部分存在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缺失严重等,都造成了监督不力的局面。许多会计从业人员并没有意识到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以保障公司经济活动行为所涉及的资金运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公司效益的实现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一项权利和义务。

二、会计监督在房地产行业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所提出的房地产公司会计监督的现状和产生的原因,建议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完整的法律体系是会计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有力保障。对于目前实行的《会计法》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结合房地产公司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责任应做出详尽明确的解释规定,达到总则与实施细则相配套实施,使会计监督有法可依。提高会计监督的独立性,明确房地产公司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避免在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并且,从法律层面上加以明确相关责任追究原则,增加违法人员的作假成本,加大对监督不力行为的处罚和执行力度。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对相关政策的制定应与时俱进,对房地产行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深入的了解,并做出及时的反应。结合新形势下会计工作实践的需要,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形成以会计法为核心的集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的会计监督法系体系。同时,各地区应在结合自身情况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的基本规定,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以促进当地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

2.健全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强化会计监督职能。

加强政府监督主要是加强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公司会计工作的监督,相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做好典型宣传,以维护会计法的权威性。加强内部监督机制,要求房地产公司参与经济业务事项所有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要注重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对于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要联合纪委、监察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多方面的内部监督体系。只有通过单位内部、社会、政府三方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会计监督才能真正有所作为,会计行业才能得以继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3.加强房地产公司会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作为房地产公司,要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首先,要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机制,改善会计从业人员队伍结构,注重引进人才的层次及实践工作能力;其次,建立会计从业人员培养机制,提升其专业操作技能,通过从业人员培养机制的建立最终形成高素质高业务水平的会计监督主体;再次,建立会计人才考核机制,搭建成长平台,提供丰厚待遇,注重对会计监督能力、核算能力的实际操作水平的考核;最后,应该特别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道德修养,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时刻以法的准则严格要求自己,敢于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积极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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