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发展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06 17:22:42

税收发展

税收发展篇(1)

与科学发展观的多层次目标取向相适应,国家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现发展的重要财力保障手段与调节经济运行、协调国家和微观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创新思路,更新观念,超越单纯就经济论税收,就税收论经济的“税收经济观”,充分重视国家税收这一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分配关系的经济范畴在政治性与社会性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以便在为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取向提供必要财力支持的同时,凭借其内在的杠杆调节作用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最终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此,在税收理念方面的直接反映是,在继续坚持我国长期遵循的“税收经济观”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总体指导原则,树立指导新时期税收实践的“科学税收观”。具体说,“科学税收观”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内容:

首先,适应与服务于经济发展。本质上讲,税收作为国家为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对社会资源的强制性汲取手段,其源泉是人们再生产活动中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税收首先表现为一个经济范畴。它来源于经济,受经济的最终制约,并以此为基础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由此决定了经济既是治税的出发点,也是治税的归宿点,税收必须以服务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在科学发展观下,经济发展仍然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并客观决定着社会和人发展的实现程度。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非但不应弱化,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切实加强,这种加强必须是在进一步认识与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并以有利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前提。

其次,满足政治与社会需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与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本建立,社会上有的观点出于对我国特殊社会历史因素的考虑以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目的,片面理解西方财税理论,把促进经济总量增长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惟一职能,忽视甚至有意弱化、丑化税收其他内在功能,认为强调税收的政治与社会属性就必然会导致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无限制地汲取社会资源,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市场机制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完整发挥。事实上,无论从我国传统的“国家分配论”强调国家在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出发,还是从以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政策学派强调利用税收手段实施社会政策以及公共选择理论强调政治程序对税收政策确定的巨大影响角度考虑,税收的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具体税收实践过程中,其对税收政策的确定与税收征管实践都起着某种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如我国近期出台的降低农业税率直至完全取消农业税政策,就可被视为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表现。而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机构,自然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而存在,因而必然体现出一定的政治属性。以服务社会为终极目的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或政府)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天然具有的基本属性,因此,税收又是一个政治范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税务机关在履行其内在的政治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从而使税收征纳行为同时具有了服务社会、适应社会的基本属性。忽视税收的这些基本属性,不但很难正确回答税收实践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在事实上成为导致目前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的主要根源,因而也很难为税收工作从根本上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供正确的理论导向。

第三,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等多层次目标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税收内在职能作用的完整发挥就成为了—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我国以前税收工作之所以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中一个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确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如过去长期单纯强调税收的政治属性,以及近年过于强调税收在促进经济总量增长方面的能动作用等,客观上成为了税务人员权力意识膨胀、执法随意性过大、以促进经济总量增长为名无视社会承受能力,随意安排税收收入计划等问题的深层次思想根源。因此,实现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为了“科学税收观”的必然选择。而“以人为本”这一人文主义的治国、执政理念则要求税收各项工作必须从“人的根本需要”出发,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

二、科学税收观下对税收理论与实践的几点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可以尝试性地把科学税收观具体表述为:以“以人为本”为基本思想导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收本质的基本要求,在协调兼顾税收内在的经济属性、社会属性与政治属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内在的聚财与调节职能作用,从而最终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与政策支持。具体而言,这一税收理念对我国今后的税收改革至少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税制设计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制安排要全面落实“公平效率观”,在突出效率优先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既要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与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内在要求,不损害微观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能动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履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职能所必需的收入规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支持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在两者协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满足社会福利,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应在进一步完善“双主体税制模式”,协调流转税在组织收入与所得税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各自积极作用的大背景下,进一步简化税制以降低社会税收遵从负担、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水平;拓宽税基以确保税收规模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源基础;降低税率以增强微观市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力度;加强税收征管以实现既定税制横向公平与纵向公正。通过推进税收体制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扩大消费税税基,开征社会保障税、环保税,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稳步推行物业税,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政管理权限等各项改革措施,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必要制度支持。

税收发展篇(2)

一、在思想上坚定服务经济发展、服务民生的意识

近年来,全市地税系统不断深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打破传统服务的观念,树立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的意识,使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不断由立足于本职工作层面的监督管理型向立足于政府工作部门层面的公共服务型转变,不断增强服务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市地税干部职工自觉将思想统一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上,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综合业务技能,服务经济发展和服务民生的能力不断得到增强。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

1、构建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全市地税系统始终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加强税收与经济的分析,一方面围绕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及税收征管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调查、分析和预测,为上级机关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另一方面加强经济税源调研,当好各级党委、政府参谋助手,积极利用现行税收政策,提出合理的建议,着力寻求培植涵养税源、扶持壮大税源的途径,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提供源泉,从而实现经济到税收的良性循环。

2、积极筹集财政收入,为服务民生提供财力保障。

全市地税系统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使地税收入的规模、速度、结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2007年组织收入突破64亿元,达到64.8亿元,同比增长23.57%。2001年至2007年累计组织入库两项收入277亿元,年均增长19.63%,从而使政府有更多的财力保证公共服务的需要,为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环境、“三农”等民生问题提供了稳定的财力保障。

3、坚持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长期以来,全市地税系统严厉打击偷、逃、抗税违法行为,2003年至2007年全市地税系统共检查纳税人23,420户,查补税款、罚款和滞纳金3.54亿元。积极落实好各项惠民政策,2007年按政策规定为3,425户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优惠1.25亿元,其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户共3,360户,减免税收454万元,免收工本费 0.83万元。2003年至2007年,累计为15,814户纳税人减免地方税收4.16亿元。积极开展送税法进企业、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市场等活动,通过文艺汇演、FLAS、知识竞赛、有奖征文等形式,使税收宣传更贴近纳税人。

4、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关注纳税人的需求。

全市地税系统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公共服务理念,始终将纳税人合理需求作为第一需求,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突出抓好纳税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政策服务;统一和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完善、规范办税服务厅便民设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积极推行和完善提醒服务、延时服务、限时服务、便捷服务等个性化、人性化服务;巩固推行以“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户式”查询等为主要内容的税收管理服务模式;依托多元化申报、网上办税等信息化手段,合理简化办税程序,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服务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税收发展篇(3)

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宣传手段,发挥这些手段各自独特的功能和优势。例如,利用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就能增加人们对环保问题的关心和了解,增进人们的环保意识,使人们自觉地保护环境,这一点使用其它手段就达不到。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杠杆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自己独特的功能。

1.1内在性

利用税收手段参与环境管理后,环境问题上的税收负担与相关市场主体(企业或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为维护切身的经济利益,市场主体不得不把税收负担纳入视野之中重新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迫使市场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从而把外在的环境问题内在化了。

1.2固定性

环境保护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而筹集环保资金一般只有三个渠道:利润、收费和税收。首先看利润,它由环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业绩所决定,受宏观经济形势和微观管理水平所影响,是起伏不定的。例如以营造公共绿地为主旨的上海绿地开发总公司1993年实现利润8000万元,当年投入4000万元开征绿化用地967亩,全年新增公共绿地450亩。但是上海绿地开发总公司并不能确保每年都实现1993年的利润水平。从收费看,由于它的强制性并不强,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阻力特别大,因此作为一个来源渠道也并不可靠。我国某些地方征收排污费时就出现过“协商收费”的现象,环保部门和企业之间讨价还价。而税收是国家依靠政治权力取得的,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它的数额由国家法律事前就确定下来,征纳双方并不能相互协商。

1.3成本低

我国已经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城乡的税收监控网络,税务部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迅速地与任何市场主体建立税收征纳关系,利用税收参与环境和资源的管理。因为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为主的流转税,而涉及环境方面的特定目的税则是居于次要地位的小税种,它们的收入额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只占一个极小的比例,所以从总体来看环境管理方面的税种的税收成本是比较低廉的。

2税收调节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途径

2.1调节资源价格

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信号,市场主体就是依靠价格信号来决定生产、经营和消费行为的,通过对土地、矿产等若干自然资源征税能够改变自然资源的价格,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和需求数量,进而影响自然资源的配置。其原理可以通过图示说明。图1某矿产品市场的均衡如图1所示,假设某一矿产资源的供给曲线S0与需求曲线D的均衡点位于E,均衡价格为P0,均衡数量为Q0。开征资源税后该项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状况都发生改变。政府征收数量为T的税收后,该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减少,供给曲线向左移到S1位置,与需求曲线在F点形成新的均衡。新的均衡价格为P1,均衡数量为Q1,P1=P0+T,Q1=Q0-M,均衡价格上升,均衡数量减少。由此可见,对一项自然资源征税能够提高它的价格水平,减少供给数量,减少需求数量,有利于自然资源的节约和利用。我国目前涉及到资源管理方面的税种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别以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为课征对象。有人认为资源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不同资源开采者之间由于资源贫富程度之间的级差收益,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马克思在分析土地的地租形式时曾指出资本主义地租具有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三种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垄断,矿产地租的这三种形式基本上都存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矿产资源,征税品目有黑色金属原矿、其它有色金属原矿、非金属原矿和盐。因此,资源税不仅调节不同企业的级差收益,而且调节不同企业的绝对收益,调节矿产资源的价格水平,有利于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廉价替代资源的开发利用。

2.2调节环境成本

实践表明,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机制往往容易导致有害的外部经济效益的产生和发展,而对有益的外部经济效应的产生和发展难以起到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直接目标往往是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容易促使企业采取把某些、甚至全部成本转嫁给他人或社会的外部不经济行为。例如企业和消费者的环境污染行为就是把其应该负的处理废物的成本转嫁给外部的典型表现。政府解决环境污染的控制措施不是去限制各种社会需要的工农业产品的生产,而是通过税收手段迫使企业的生产成本能够体现社会的污染成本,即将其转嫁到社会的处理废物的成本加进企业产品的总成本中,促使企业重新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选择对社会来说最佳的生产技术和产量。这就是所谓的“外部经济效应内部化”。现假定一个社会的洗涤剂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某洗涤剂厂的厂商均衡用图2表示;图2A企业的厂商均衡从图2可见,当产量为Q1时,A企业的边际成本(MC)为EQ1,它与产品价格(P)和边际收益(MR)相等,即MC=P=MR。此时A企业实现了厂商均衡,达到了利润最大化。但是,这种均衡只是未考虑该企业对周围环境污染条件下的均衡。如该企业生产造成的废弃物不加任何处理而排入河流造成环境污染。相当部分的环境污染可用货币计量,例如它会降低饮用水质,增加自来水的生产成本;它会导致疾病发病率的提高,损失部分社会收入并增加医疗费用。能用货币计量的由企业生产引起的成本称为环境损害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包括社会损害成本和私人损害成本。私人损害成本是指企业在给社会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会给自身造成损害。当产量为Q1,环境损害成本为AE时,从社会角度看,生产Q1的真实成本将不再是EQ1,而是AQ1(AQ1=EQ1+AE)。如果AE由A企业承担,产量Q1会招致亏损,它会把产量由Q1减到Q2(Q2为MC′与P和MR的交点E′上达到均衡时的产量)。问题是,在单纯的市场机制下,A企业为维护自己的最大化利益仍然会把产量维持在Q1水平上,而将社会成本转嫁给其它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外部负效应”。

需要补充的是,环境污染也有可能造成私人损害成本,为保障自身利益,A企业将私人损害成本内部化的动机是存在的。当它为了消除产量Q1时对自身的损害追加边际成本BE,MC会向左移至MC″,产量从Q1减为Q3。此时私人损害成本为BE,社会损害成本为AB。如果政府征收环境保护税或污染税,数量大于社会损害成本AB。那么A企业从经济效益出发,不愿付出较高的污染税,继续追加边际成本AB治理环境污染,MC″就会移向MC′,产量从Q3移至Q2,从而使环境污染得到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社会成本下降,社会效益上升,即形成了“外部负效应的内部化”。

税收调节环境成本的第二个方面是鼓励对废旧物资的开发利用。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无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的再资源化能相应地减少社会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索取和耗费数量,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自然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且,废旧物资的再资源化能直接将污染生态环境的废物变成生产资料,从而直接减少了大量的污染源,促进对城乡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在开发利用废弃资源的过程中能降低纳税负担,增加经营收益,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增长。2.3筹集发展资金

税收发展篇(4)

税收既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又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版权所有于经济的辩证关系决定了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从经济到税收的观念。在区域经济竞争不断加剧的形势下,地税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展开,全面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依法组织税收收入,把税收的增长建立在经济发展、企业增效的基础之上,努力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

(一)围绕巩固加强农业和发展农业产业化,开辟农村税源。地税部门要积极参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对涉农税收政策进行认真清理,保证涉农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要促进高效农业、新型农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对农村土地、山场、水面等经营权转让,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以及农副产品的贩运等多种经营形式的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新规律,进一步拓宽农村地方税收入视野,开辟农村税源。

(二)围绕壮大提高重点企业,巩固骨干税源。要充分运用政策扶持、信息促销、管理增收、资金促产等行之有效的“双增”手段,根据我市实际,支持发展卷烟、实际化工、印刷、医药、防水等支柱产业,在培植大企业、大集团的同时,巩固骨干税源,力争使支柱产业提供的骨干税源占地税总收入的70%左右。

(三)围绕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培植新型税源。针对我市一批旅游点的开发,要积极参与旅游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旅游事业的配套管理,壮大旅游经济规模。对信息和中介服务业,要积极引导,加强管理,规范动作,不断培植新税源增长点,拓宽地方税税基。

二、树立“管理兴税”观,统筹税收活动与社会活动和谐发展

统筹税收活动与社会活动和谐发展,就是要求税收活动要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特点和趋势来调整和完善税收管理,就是要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好税收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把税收活动融入社会活动之中,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管理,走“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之路,促进税收活动与社会活动和谐发展。

(一)把握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对税收活动实行规范管理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要求税收活动必须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收管理,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对各个岗位、各个环节的各项制度进行清理,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并根据社会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好制度、新制度、硬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用制度对税收活动实行规范管理。

(二)把握经济生活的多层次性,对税源实行分类管理。经济生活生活涉及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使地税税源也呈现出多层次、宽领域的特征。地税部门必须时刻把握社会活动变化趋势,探索税源变化规律,根据税源的对象、状态、形态、发展趋势、规模、级次进行分类管理。

(三)把握经济生活的动态性,对征管实行全程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既影响了社会稳定,也给地税征管增加了难度。地税征管必须根据社会活动的特征,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为目标,按照“向管理要税收、向质量要效益”的工作思路,对征管全过程实行全程监控。

三、树立“法治兴税”观,统筹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

统筹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就是既要严格依法治税,强化执法力度,又要把执法为民作为税务机关一切工作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税收服务,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税收发展篇(5)

早在18世纪,亚当•斯密就在《国富论》中指出:“一切改良中,以交通改良为最有效。”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经验也都证明了完善的交通网络对促进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从美国的税收发展来作为我国公路税收发展的参考,我们借鉴其先进的税收体系,对于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深远的影响。

一、中美公路概况

自从1988年10月31日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到2008年,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已经走过20年历程。20年来,我国高速公路里程从零的突破增至5.3万公里,使我国主要公路运输通道交通紧张状况得到明显缓解,长期存在的运输能力紧张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十一五”期间,交通部将着手组织实施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到2010年,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达到6.5万公里;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10万公里。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成全国性公路网的国家,其中9.1万公里高速公路连接了全国所有5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形成了以州际为核心的横贯东西、纵穿南北的高速公路主骨架,占到了世界高速公路总里程的三分之一。美国公路的快速发展正是得益于其完善的公路税收体系。然而,近年来随着美国公路支出的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满足公路的发展需求,美国在公路税收领域发生了许多重要变革。

二、中美公路税收制度的对比

1.我国公路税收制度

高速公路具有准公用物品的特性。税收的本质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用物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若高速公路被看作是纯公用物品,高速公路将由政府财政支出提供,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资金。但高速公路同时又具有私人物品特性,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并且高速公路可采取设置护栏、收费站的措施向享受服务的居民收费。目前世界各国收费通行与免费通行的高速公路并存,在理论上看可以说是公用物品和私人物品性质的高速公路并存。施行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国家,高速公路被看作纯公用物品,纯公用物品的供给,市场是失灵的,只能由政府财政提供,政府通过向居民征税来“收费”。而如本文前段所述,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筹集的财政收入,已经面临着财政支出的压力,无法为高速公路的供给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只能将高速公路交由市场供给,政府通过制定价格机制以确保市场供给有效。而正由于政府保留确定价格的权利,高速公路行业的供需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政府选择的一系列政策决定。

毫无疑问,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有着对高速公路的强烈需求,从政府制定的高速公路发展规划中也能感受到政府对发展高速公路的迫切意愿,然而高速公路行业的供需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是由市场决定,因而政府选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能否确保高速公路行业发展愿景得以实现的关键。政府选择的直接的制度安排包括财政补贴、批准收费权及收费年限、制定收费价格,间接的制度安排主要为税收制度。我国税收制度有强调收入功能的特性,具体到高速公路行业也不例外,虽然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但优惠不够。

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增值税覆盖范围小,大部分的劳务被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并且抵扣链条不完善,增加了高速公路行业的税负。高速公路自建设开始到通车以后,要消耗大量的工程劳务,而我国现有税收制度,对该部分工程劳务计征营业税,并且直接转嫁到高速公路行业的建设成本和营运成本,而不能作为劳务使用者的高速公路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其车辆通行费的营业税,增加了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和维修成本,对高速公路行业的发展,高速公路通车后的路面维修,都起到了一定的限制性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目前的公路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路事业的发展,但同时有很多问题存在,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阶段,对于公路税收制度的发展要重视起来,才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为实现“三步走”伟大战略打下良好的基础。

2美国公路税收制度

美国公路网络的发展得益于完善的公路融资体制和融资立法,自1956年公路融资改革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许多相关法案,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公路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了较为规范的管理,包括公路资金的来源、税种的选择和税率的大小、各投资主体的责任划分和具体出资比例的多少,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做出了规定。长久以来,美国公路融资一直秉承着“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公路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使用者税。一方面依据“使用者付费”的原则,通过由车辆的使用者承担道路成本而达到为公路建设融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引导使用者的消费行为,通过设置和调整税目、税率来促使消费者对各种资源的合理使用,达到保护环境与节能减排的目的。美国公路使用者税的设计主要是针对车辆的购买、拥有及使用三个阶段进行征收的,主要包括来自机动车燃油税、车辆购置税、轮胎税以及初期设置的油税等。购车阶段,车主要办理各种手续以获得合法拥有权时所必须支付的税费,主要包括对货车、拖车、公共车辆以及摩托车征收的购置税;保有阶段,车主只要拥有汽车,无论是否使用,都必须按月或年交纳一定的费用,如重型车辆使用税;使用阶段,包括汽油、柴油、油、汽车轮胎及配件材料与易耗品的消费税、重量里程税等。美国公路采用的是公路建设专项基金制,联邦信托基金是由美国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主要用于州际公路系统和主干道路建设养护的公路专项资金(从1983年起信托基金的12%左右会用于公共交通),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消费税为主,其中燃油税所占比重较大。以1957年为例,征收燃油税获得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的89.4%。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公路资金严重不足,燃油税比例在1980年下降到了57.8%。美国政府为了解决资金压力,于1982年通过了《路上运输资助法》和1984年的《亏损减免法》,两部法律提高了燃油税率,将汽油、柴油税的税率由原来的4美分/加仑,提高到15美分/加仑,很快燃油税比例在1985年上升到76%,此后一直呈增长趋势,截止2005年底,燃油税已经占到了该基金的86.1%。除去燃油税以外,货车、公车及拖车购置税位居第二,以2005年计算,比例占到了9.1%,其它的超重货车使用税以及轮胎税分别占到了3.3%和1.5%。在美国的州级收入中,资金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筹集,即道路使用者收入、州级普通税收以及发行公路债。

三、促进我国高速公路行业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政府选择强调收入功能的税收制度安排是其内在的要求。由于制度选择的惯性,我国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没有给高速公路行业发展提供足够的税收优惠,不利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同落后的交通运输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实现我国高速公路网的宏伟蓝图。

1弱化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的收入目标

弱化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的收入目标,提供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高速公路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国政府应提供更宽松的税收制度环境,以鼓励高速公路行业投资主体、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发展,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发展和财政收入之间的良性循环,以缓解我国财政支出压力,确保高速公路又好又快地发展。

2.构建多环节的公路使用者税。借鉴国外公路税种设计,适当降低购置环节的税费,完善保有和使用环节的税种,从而构建起多税种的公路税收体系,增加政府财力,从而构建起多税种的公路税收体系,有利于加大政府对公路的投资力度。

3.合理设计公路税收的税率,降低我国在购买环节的相应税费,同时通过采用差别税率,如对大型车或高能耗车采取高税率,小型车或小排量车采取低税率,从而发挥其在车辆使用者的行为调节上的积极作用,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税收发展篇(6)

    早在18 世纪,亚当?斯密就在《国富论》中指出:“一切改良中,以交通改良为最有效。”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经验也都证明了完善的交通网络对促进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从美国的税收发展来作为我国公路税收发展的,我们借鉴其先进的税收体系,对于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深远的影响。

    一、中美公路概况

    自从1988 年10 月31 日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 到2008 年,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已经走过20年历程。20年来, 我国高速公路里程从零的突破增至5.3万公里, 使我国主要公路运输通道交通紧张状况得到明显缓解, 长期存在的运输能力紧张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十一五”期间, 交通部将着手组织实施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 到2010年, 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达到6.5 万公里; 到2020年, 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 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10万公里。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成全国性公路网的国家,其中9.1 万公里高速公路连接了全国所有5 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形成了以州际为核心的横贯东西、纵穿南北的高速公路主骨架,占到了世界高速公路总里程的三分之一。美国公路的快速发展正是得益于其完善的公路税收体系。然而,近年来随着美国公路支出的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满足公路的发展需求,美国在公路税收领域发生了许多重要变革。

    二、中美公路税收制度的对比

    1.我国公路税收制度

    高速公路具有准公用物品的特性。税收的本质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 提供的公用物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若高速公路被看作是纯公用物品, 高速公路将由政府财政支出提供, 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资金。但高速公路同时又具有私人物品特性, 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 并且高速公路可采取设置护栏、收费站的措施向享受服务的居民收费。目前世界各国收费通行与免费通行的高速公路并存, 在理论上看可以说是公用物品和私人物品性质的高速公路并存。施行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国家, 高速公路被看作纯公用物品, 纯公用物品的供给, 市场是失灵的, 只能由政府财政提供, 政府通过向居民征税来“收费” 。而如本文前段所述, 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筹集的财政收入, 已经面临着财政支出的压力, 无法为高速公路的供给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 只能将高速公路交由市场供给, 政府通过制定价格机制以确保市场供给有效。而正由于政府保留确定价格的权利, 高速公路行业的供需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是由市场决定, 而是由政府选择的一系列政策决定。 

    毫无疑问, 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有着对高速公路的强烈需求, 从政府制定的高速公路发展规划中也能感受到政府对发展高速公路的迫切意愿, 然而高速公路行业的供需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是由市场决定, 因而政府选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能否确保高速公路行业发展愿景得以实现的关键。政府选择的直接的制度安排包括财政补贴、批准收费权及收费年限、制定收费价格, 间接的制度安排主要为税收制度。我国税收制度有强调收入功能的特性, 具体到高速公路行业也不例外, 虽然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但优惠不够。

    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 增值税覆盖范围小,大部分的劳务被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 并且抵扣链条不完善, 增加了高速公路行业的税负。高速公路自建设开始到通车以后, 要消耗大量的工程劳务, 而我国现有税收制度, 对该部分工程劳务计征营业税, 并且直接转嫁到高速公路行业的建设成本和营运成本, 而不能作为劳务使用者的高速公路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其车辆通行费的营业税, 增加了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和维修成本, 对高速公路行业的发展, 高速公路通车后的路面维修, 都起到了一定的限制性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目前的公路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路事业的发展,但同时有很多问题存在,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阶段,对于公路税收制度的发展要重视起来,才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为实现“三步走”伟大战略打下良好的基础。

    2 美国公路税收制度

    美国公路网络的发展得益于完善的公路融资体制和融资立法,自1956 年公路融资改革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许多相关法案,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公路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了较为规范的管理,包括公路资金的来源、税种的选择和税率的大小、各投资主体的责任划分和具体出资比例的多少,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做出了规定。长久以来,美国公路融资一直秉承着“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公路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使用者税。一方面依据“使用者付费”的原则,通过由车辆的使用者承担道路成本而达到为公路建设融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引导使用者的消费行为,通过设置和调整税目、税率来促使消费者对各种资源的合理使用,达到保护环境与节能减排的目的。美国公路使用者税的设计主要是针对车辆的购买、拥有及使用三个阶段进行征收的,主要包括来自机动车燃油税、车辆购置税、轮胎税以及初期设置的润滑油税等。购车阶段,车主要办理各种手续以获得合法拥有权时所必须支付的税费,主要包括对货车、拖车、公共车辆以及摩托车征收的购置税;保有阶段,车主只要拥有汽车,无论是否使用,都必须按月或年交纳一定的费用,如重型车辆使用税;使用阶段,包括汽油、柴油、润滑油、汽车轮胎及配件材料与易耗品的消费税、重量里程税等。美国公路采用的是公路建设专项基金制,联邦信托基金是由美国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主要用于州际公路系统和主干道路建设养护的公路专项资金(从1983 年起信托基金的12% 左右会用于公共交通),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消费税为主,其中燃油税所占比重较大。以1957 年为例,征收燃油税获得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的89.4%。到了20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美国公路资金严重不足,燃油税比例在1980 年下降到了57.8%。美国政府为了解决资金压力,于1982 年通过了《路上运输资助法》和1984 年的《亏损减免法》,两部法律提高了燃油税率,将汽油、柴油税的税率由原来的4 美分/加仑,提高到15 美分/加仑,很快燃油税比例在1985 年上升到76%,此后一直呈增长趋势,截止2005 年底,燃油税已经占到了该基金的86.1%。除去燃油税以外,货车、公车及拖车购置税位居第二,以2005 年计算,比例占到了9.1%,其它的超重货车使用税以及轮胎税分别占到了3.3%和1.5%。在美国的州级收入中,资金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筹集,即道路使用者收入、州级普通税收以及发行公路债。

    三、促进我国高速公路行业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 政府选择强调收入功能的税收制度安排是其内在的要求。由于制度选择的惯性, 我国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没有给高速公路行业发展提供足够的税收优惠, 不利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同落后的交通运输之间的矛盾, 不利于实现我国高速公路网的宏伟蓝图。 

    1 弱化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的收入目标

    弱化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的收入目标, 提供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高速公路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国政府应提供更宽松的税收制度环境, 以鼓励高速公路行业投资主体、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发展, 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发展和财政收入之间的良性循环, 以缓解我国财政支出压力, 确保高速公路又好又快地发展。

    2.构建多环节的公路使用者税。借鉴国外公路税种设计,适当降低购置环节的税费,完善保有和使用环节的税种,从而构建起多税种的公路税收体系,增加政府财力,从而构建起多税种的公路税收体系,有利于加大政府对公路的投资力度。

    3.合理设计公路税收的税率,降低我国在购买环节的相应税费,同时通过采用差别税率,如对大型车或高能耗车采取高税率,小型车或小排量车采取低税率,从而发挥其在车辆使用者的行为调节上的积极作用,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税收发展篇(7)

唐前期按丁征收的租庸调农业税是最主要的税种,长期支撑了国家财政。同时,按照土地和财产征收的地税与户税,以及附加于租庸调、地税、户税之上的多种附加税,也是重要税种。随着均田制的逐渐瓦解,租庸调征收在国家税收总量中的比例趋于下降,地税、户税和附加税的比例逐步提高,税收结构发生了由税人为主向税地、税资产为主的明显变化,为后来两税法的实行奠定了基础。以下通过对唐前期主要税种实际变化情形的简要考察,来予以具体阐述。

1、租庸调农业税及其折纳形式 唐王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北朝隋代以来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授予广大民户以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 使其从事耕织生产,能够有能力负担国家赋役。同时推行严格的计帐制度和户籍制度,“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1](卷3《尚书户部》,P65)为均田民户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通过这些制度,既可实现著民于田,稳定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基础,又可适量调节贫富分化,保障封建统治秩序。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赋税制度。它规定:“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2](卷48《食货志上》,P2088-2089)又规定,“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调;耗七者,课役俱免”。[3](卷51《食货志一》,P1343)不过,租庸调制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法律税制,在实行中又有其独立性,并不完全依托和建基于均田制,并不取决于每户和每丁实际授田是否足额,在没有复除、蠲免情况下,只要是在籍均田课户,户内有成年男丁,就要按照每丁每年相同的数额负担租庸调,被称为丁租、丁调和丁庸,实际上是按丁征收而不计田产的,即计丁课税,执行统一的长期稳定的税收标准,仍是人头税。这表明唐王朝依旧采取了通过分配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以固着民户,并对民户进行超经济剥削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承继了北魏、北齐和隋代以来的田制和税制。需要指出的是,租庸调制以丁为单位征收而不计占有土地与财产的多少,造成了税负的极端不合理。对此连唐人也不讳言,杜佑即说租庸调制“百姓供公上,计丁定庸调及租,其税户虽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4](卷7《食货七·丁中》,P175)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各地物产情况和政府具体需要,租庸调征收采取灵活变通、形式多样的折纳制,遵循定量折纳和等价折纳的原则。江南地区的丁租可折纳稻米,也可折纳布匹;河南、河北不通水运之处,丁租可折纳绢或米、豆;关中地区因为桑蚕很少,丁调可折纳米、粟;一些地方的丁调还可折纳金银、铜铁、宝货、绫罗等;唐前期允许盐业私营,私营生产者可以食盐或轻货折纳丁租。《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载,“负海州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以盐价市轻货,亦输司农”,就是海盐私营生产者将每年应交纳的丁租折成食盐或轻货而完税。井盐私营生产者多以实物纳税,武周时陵州盐井就实行税率为三分之一的分成税,即 “置灶煮盐,一分入官,二分入百姓家”。[5](卷 399《盐井》条引《陵州图经》)估计其他地区的井盐私营、池盐私营也行实物税,所税多少也应是折纳丁租等;在官营优先的前提下,唐前期也允许矿业私营,即所谓“凡州界内,有出铜铁处,官未采者,听百姓私采”。[1](卷30州士曹司士参军职掌条)为了保障国家垄断铸币业,规定私营矿业所得铜、锡等铸币材料,要由政府一手买断,不得私自买卖和拥有。除此之外,唐政府对私营矿业还征收矿税——设冶监官营处的私营矿业,向当地冶监交纳矿税;不设冶监处的私营矿业,则向当地地方政府交纳矿税,也可以矿产向当地地方政府折充课役。[6]盐税与矿税的本质相同,都是租庸调的折纳形式,也都包含在农业税中。玄宗开元九年(721)之前,盐税、矿税的征收已走上法制化的成熟轨道,政府制定了专门的“令”、“式”条文,规定“诸州所造盐铁,每年合有官课”。[7](卷88《盐铁》,P1902)盐税的法制化征收延续到肃宗乾元元年(758)推行第五琦榷盐法,才由禁榷专卖制度代替了税收制度,矿税征收则一直持续到安史之乱以后,只是管理比较混乱。

因地制宜的折纳形式多种多样,反映了租庸调制的变通性和灵活性,但大体不改变纳税总量和折纳总值,每丁负担的数额基本固定。租庸调及其折纳形式是唐前期最主要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支柱,长期维系了唐王朝的财政命脉。但自高宗、武周以后,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土地私有化趋势难以遏止,国家掌握的授田土地越来越少,均田制到玄宗朝已全面废坏,广大均田民户的土地被吞并,丧失基本的生产资料,纷纷逃亡或者成为贵族、官僚、地主的隐户,在籍丁口大幅减少,租庸调征收日益困难,税额锐减,财政地位急剧下降。安史之乱后,租庸调制徒存虚名,毫无实际意义。德宗建中元年(780),租庸调制被唐政府最终废弃,代之以两税法,符合了土地占有严重不均和社会财富极端分化的经济现实,标志着我国赋税史上计丁征税从此基本结束,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8](P64)

2、地税和户税 地税和户税是唐前期与租庸调并行的另外两种国家税收,均属资产税,两税法实施后并入两税而不复独立存在。在实行过程中,地税和户税的税制不断完善,税额不断增加,玄宗以后逐渐成为替代租庸调的主要财政收入,其税法税则还直接为两税法所继承,实现了税收制度的延续。

地税以建立义仓为名创行于唐太宗贞观二年(628),王公以下人户的所有垦田皆须交纳,规定“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所宜。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则至秋而偿”,[3](卷51《食货志一》,P1344)确立了税法、税则以及蠲免事宜。高宗永徽二年(651),对地税制度做了改革——“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2](卷49《食货志下》,P2123)把地税由按亩征收改为按户等征收。到武周初年恢复为按亩征收。[9](P209)玄宗朝继续征收地税,税制更加完善。[1](卷3《尚书户部》仓部郎中员外郎条)肃宗、代宗时期,地税税率不断提高,税额大幅增加,并开始分夏、秋两次征纳。[10](P194-195)与租庸调制不计授田是否足额,按丁征收统一的丁租不同,地税按照王公以下每户的实际耕田面积征税,显然有其明显的合理性,也有着调节贫富差距的积极意义。

地税以义仓为名,是赈灾专项粮储,武周以前,“数十年间,义仓不许杂用”。[2](卷49《食货志下》,P2123)中宗神龙前后,国家财政拮据,义仓粮食不再用以救荒,而被挪用填充亏空,开始发挥财政作用,地税制度发生了性质变化。玄宗朝,将地税征收与租庸调征收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曾设立了勾当租庸地税使专门负责,有时也派监察御史分赴各地督促征收,地税被更广泛地用于财政支出,并大量变造为米运往京师长安,成为一项重要税收。《通典》卷6《食货典赋税下》载天宝年间天下计帐,其中“地税约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当时全国课丁820余万,扣除各种折纳后,实际“租粟则七百二十余万石”,地税所得大大超过了丁租实际所得。《通典》卷12《食货典轻重》载天宝八年,“凡天下诸色米都九千六百六万二千二百二十石”,其中“义仓总六千三百一十七万七千六百六十石”,占了65%以上。地税成了国家的主要税粮,其财政地位日益重要。

户税亦创自唐初。高祖“[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诏:‘天下户立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4](卷6《食货六·赋税下》,P106)在编制户籍时一并确定。户税就可能开征于此期,按照王公以下每户资产的多寡交纳数量不同的资产税(有时也折征实物),遵循以支定收的原则,并有大税、小税、别税之别——“凡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四十万贯,以供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每年又别税八十万贯,以供外官之月料及公廨之用”,[1](卷3《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各有其财政用途。与租庸调制相比,户税不分课户、非课户,也不分主户、客户,王公以下的人户均要交纳,纳税面十分宽泛,其中对工商业户的完税管理更为严格,严禁工商业者勾结政府官吏以降低户等,少交户税。[7](卷85《定户等第》,P1846)

玄宗开元年间户税已每年分两次征收,定额不断扩大。天宝年间,“天下计帐户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4](卷6《食货六》,P110)广泛地用于官俸等各类财政支出,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财政地位日渐重要。[11](P499-500)安史之乱后,户税愈加受到重视。大历四年(769)正月,代宗敕令:“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官。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2](卷48《食货志上》,P2091-2092)对户税制度做了改订和调整,规定了官僚、百姓、工商业户、寄庄户、寄住户、浮客及诸道将士的级差税额,完善了税法税则,大幅提高了税率,进一步扩大了纳税面,户税总额有了显著增长,其财政地位更加突出。户税不论主客浮寄、以支定收的原则和每年两次征收的方法,均直接为后来的两税法所继承。

3、附加税 指附加于租庸调、地税、户税上的税收,有脚钱、营窖、税草、加耗、裹束等,在唐前期均形成为固定税制,但不是主要税种。脚钱(亦称租庸脚直、脚直、脚价、租脚、车脚或运脚等)是各州租庸调和地税送纳配所以及运至两京所需加纳的运输费,通常交纳铜钱,可按户配脚,也可按丁支脚。[4](卷6《食货六·赋税下》)由于各地路程的远近险易不同,中央度支虽然规定了脚钱征收的基本数额,但具体征收各地有所不同。[1](卷3《尚书户部》度支郎中员外郎条)营窖税是为了营建仓廪和保存粮食而附加于丁租、地税之上的附加税,规定征藁、橛、籧篨、苫等实物,[1](卷19《司农寺》太仓署令职掌条)实际征收中,由于实物不易运输,多折纳现钱。税草是地税的附加税,始征于太宗贞观年间,同地税一样按照青苗簿每年征收,百姓均田、寺田、观田均需交纳。京师长安和东都洛阳五百里之内州县,不但有常税草供诸闲厩马料,而且有别税草供皇帝临幸之用。两京五百里之外的州县税草,纳于当地,供州县军事、邮驿、运输等的草料支用,遵循按支定收的原则。加耗是丁租、地税的附加税,大体遵循“贮经三年,斛听耗一升,五年以上二升”[1](卷19《司农寺》,P375)的加耗率,即有1%和2%的不同比率。裹束是附加于庸调的包装费—— “诸庸调物……所须裹束调度,折庸调充,随物输纳。”[4](卷6《食货六·赋税下》)征收这些附加税,唐王朝就征收了租庸调、地税、户税的运输、保管、损耗费用,使得租庸调、地税、户税成为了国家财政的净收入。

唐后期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

唐后期的两税法舍弃按人征税的传统人头税,全面开启了按土地和资产征税的历史新里程,并与多种工商业税共同构成国家税收新体系,奠定了中古封建社会后期国家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新格局。以下对唐后期的主要税种做简要考察,来予以具体阐明。

1、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了适应均田制、租庸调制全面废坏的经济形势,整顿安史之乱以后全国税收的混乱局面,简化和统一税制,保障中央政府获得充足的税收以维持王朝统治,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推动下,以肃、代时期的税制变革为基础,唐王朝对国家税收体系做出重大改革¾¾废弃计丁课税的租庸调制,继承和并入先前的地税和户税,改行统一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征缴,税收总额分为留州、留使和上供三部分,有中央和地方分成,是为两税法。

两税法的征税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2](卷48《食货志上》)不再只按丁征税,也不再区分土户、客户或者课户、不课户,一律按照每户田亩和资产的多寡征税,税负较为合理,纳税面大大扩大。又规定“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2](卷48《食货志上》),确定了工商业户的完税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纳税面。这些都从制度上保证了税收总额的增长,初期即取得“岁敛钱二千五十余万缗,米四百万斛,以供外;钱九百五十余万缗,米千六百余万斛,以供京师”[3](卷52《食货志二》,P1351-1352)的显著成效,使两税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两税主要征收谷物和铜钱,均可视具体情况变通折纳,“置两税使以总之,量出制入”,[3](卷52《食货志二》,P1351)但两税不是中央直接税,而是一种以州为计税单位的定额税,唐中央并不握有独立完整的征税权,配税权和征税权均由地方政府拥有,“每州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12](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所以两税法在实行中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各地税额轻重不均,并出现了加征、摊派、科配、纽配等附加税,并不减轻广大纳税户的实际负担,相反在唐后期日趋严重的钱重物轻形势下,税负不断加重。但是两税法的实施适应了社会经济巨变的发展要求,适应了舍人税地的税制变革趋势,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财税制度改革,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4](卷7《食货七·丁中》,P157)在中国古代经济史和税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为宋代以后的税制改革理顺了头绪,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均与唐代的两税法一脉相承。[13](P661)

2、商税 商税主要包括关市之征(商品通过税、交易税)和对商人的苛捐杂税。唐前期“凡关,呵而不征”,[1](卷6《尚书刑部》司门郎中员外郎条,P153)没有商品通过税。商品交易税一般认为始征于玄宗天宝九载(750),按照2%的税率征收除陌钱,实施得也较晚。[7](卷66《太府寺》)总体而言,安史之乱以前,商税税种很少,不是重要的税收项目。安史之乱后,为平叛救国,唐王朝开始多方敛财。至德二载(757),肃宗下令:“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4](卷11《食货十一·杂税》,P244)一举大开税商之门。上元年间,肃宗又“敕江淮堰埭商旅牵船过处,准斛斗纳钱,谓之埭程”,[4](卷11《食货十一·杂税》末尾注文,P250)正式确立了商品通过税的税种。德宗朝,商税制度趋于健全。建中三年(782)九月,采纳判度支赵赞之议,“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一(之),以充常平本”。[2](卷12《德宗纪》,P334)按商人所携商货价值的高低征收商品通过税,其中竹木茶漆等被列为一类,10%收税,其他商货2%收税。德宗朝还推行了赵赞的除陌法:“公私贸易,千钱旧算二十,加为五十;物两相易者,约直为率”,[3](卷52《食货志》,P1353)扩大了商品交易税的征收范围,并将先前2%的税率提高到了5%。自此之后,商税税收逐渐成熟,其财政地位有所提高。德宗至宪宗时期,唐王朝开始征收外商税,即对外商“纳舶脚”。[14](卷下)晚唐时,外商税成为重要的财政收入。僖宗乾符五年(878),黄巢起义军围攻广州城,左仆射于琮惊呼:“南海有市舶之利,岁供珠玑,如令妖贼所有,国藏渐当废竭。”[2](卷178《郑畋传》,P4633)一语道明当时外商税在国家财政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安史之乱后,地方政府也大肆税商,苛捐杂税名目繁杂,多如牛毛,唐统治阶层自身对此也不讳言。杜佑说安史之乱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者,皆以分数税之。”[4](卷11《食货十一·杂税》)昭宗指出,“诸镇县节度及诸津渡,访闻每年兴贩百姓,广有邀求,致令停滞”。[15](卷92《改元天复赦文》,P962)后期商人除交纳两税外,苛捐杂税也成为他们极其沉重的负担。

3、矿税 如前已述,唐前期矿税以租庸调的折纳形式而征收,在玄宗朝已步入法制化的成熟轨道。安史之乱后,唐中央集权遭受重创,地方藩镇纷纷抢占矿业之利,矿税征收经历了一段混乱时期。为加强中央监管力度,建中元年(780)九月,德宗采纳户部侍郎、判度支韩洄的建议,诏授盐铁使统管全国矿业,但并没有实行如同对盐业一样的禁榷制度,征收矿税仍是对私营矿业的主要管理。宪宗时,饶州乐平县银山“每岁出银十余万两,收税山银七千两”。[16](卷28《江南道四》)文宗开成元年(836),唐中央做出让步,停止盐铁使对全国矿业的统管,允许地方政府插手矿业,由州刺史选派僚属具体负责,但要向中央交纳一定的矿利。然而,各地方政府并不积极交纳,而是纷纷收利自强,以致中央每年所得矿利仅七万缗,还跟不上一县之茶税。[3](卷54《食货志四》)为改变这种状况,宣宗下令盐铁使重新统管全国矿业,再次加强管理,取得“天下岁率银二万五千两,铜六十五万五千斤,铅十一万四千斤,锡万七千斤,铁五十三万二千斤”[3](卷54《食货志四》)的成效。后来中央威权江河日下,地方势力急剧膨胀,盐铁使对全国矿业的管理形同虚设,矿业之利落入地方政府手中。

5、酒税 有关史料表明,代宗广德二年(764)之前,唐王朝基本采取了允许私营酒业自由发展的政策,对私营酿酒不课不税。广德二年十二月,代宗下诏推行不完全的榷酒制度,垄断酿酒之利,改变了唐前期的酒业政策。大历十四年(779)五月德宗即位后,为显示新政,曾一度停罢代宗之制。但到建中三年(782)初,为筹措削藩军费反又实行了完全的榷酒政策,后到兴元元年(784)正月停废。德宗贞元二年(786)以后,唐王朝制定推行了一种要么由地方政府向治内两税户征收榷酒钱;要么由地方政府独置官店垄断酒利,禁止两法并用的酒业新政策,并大致延续以至唐亡。[17](P168-176)

由政府独置官店垄断酒利(官酤制),显然是榷酒之制。征收榷酒钱虽以“榷酒”为名,却并不是榷酒制度的一种形式,而是一种酒税制度。这只要考察一下榷酒钱的征收方式便可明了。反映榷酒钱征收方式的典型史料有多条:(1)元和十四年(819)七月,湖州刺史李应奏罢官酤制,改行榷酒钱制,说:“伏望许令百姓自取酤,登旧额,仍许入两税,随贯均出,依旧例折纳轻货送上都。”宪宗许之。[18](卷504《邦计部·榷酤》)(2)元和十五年(820),元稹建议全国皆行榷酒钱制,说:“今请天下州府榷酒钱,一切据贯配入两税,仍取两贯已上户均配,两贯以下户不在配限。”[15](卷651元稹《中书省议赋税及铸钱等状》,P6610)(3)文宗太和五年(831)六月,江西观察使裴谊言及榷酒钱的征收,有云:“旧例百姓酝造,其钱依前例,随百姓两税贯头均纳,当管洪州停官店酤酒,其钱已据数均配讫。”[18](卷504《邦计部·榷酤》,P6043)(4)太和五年(831),文宗以谏议大夫王彦威充任勘定淄青两税使,令其“与令狐楚等审商量,其两税、榷酒及征物匹数,虚实估价,并留州、留使、上供等钱物斛斗,比类诸道,一一开项分析,平均摊配,立一定额,使人知常数,不可加减”[15](卷72文宗《令王彦威勘定郓曹等州税务诏》,P756)(5)僖宗《乾符二年南郊赦》规定京兆府“逃亡人户产业田地未有人承佃者,其随田地苗税、除陌、榷酒钱及斛斗等,并权放三年”。[19](卷72)由这些史料可以看出,榷酒钱的征收方式是朝廷授权地方政府将实行榷酒制,或者实行官酤制时某年所得的酒利钱额,确立为榷酒钱制下每年要征收的酒利总额,并依据治内两税户每户所纳两税钱或青苗钱贯数的多少,按一定比例均配。显然,榷酒钱征收借用了两税法的税法税则,虽以榷酒为名,但实是凭政治强权进行摊征的一项固定税收,表面上似是一种附加税,实则具有独立性。榷酒钱成为有唐一代的主要酒税,在国家财政中占有一席之地。德宗时,陆贽在《论缘边守备事宜状》中说:“以编户倾家破产之资,兼有司榷盐税酒之利,总其所入,半以事边。”[15](P4839)

6、茶税 如前所述,德宗建中三年(782)九月,把茶叶与竹、木、漆等商货列为一类,按总价值的10%征收商品通过税,正式出台了税茶之制。但茶税只是商品通过税的一种,还不是独立税种,而且此次税茶的时间有限,兴元元年(784)正月,德宗颁《奉天改兴元元年赦》,罢“垫陌及税间架、竹木茶漆榷铁等诸色名目”,[3](卷54《食货志四》,P381-382)前后仅有一年有余。

茶税成为独立税种并由盐铁使兼管始于德宗贞元九年(793)正月。该年,盐铁使张滂“奏立税茶法。郡国有茶山,及商贾以茶为利者,委院司分置诸场,立三等时估为价,为什一之税”,[7](卷87《转运盐铁总叙》)专门设立茶税,有盐铁使所属院司(巡院)设置税场,按品质优劣将茶叶分为三等时价,按总价值的10%收税,再由盐铁使总其大成,全额移交户部司收贮。[20](卷234贞元十年五月条,P7559)贞元九年后,茶税“税无虚岁”,一般岁入四五十万贯,成为中央户部司的主要财源。后来,许多地方州府在盐铁使院司之外,自行设立茶店征收茶税,以中饱私囊,造成了茶税征收的混乱。元和十三年(818)三月,宪宗采纳盐铁使程异之议,诏罢地方州府所设茶店,维护盐铁使对茶税的征收专权,保证利归中央。[7](卷87《盐铁》,P1903)穆宗即位后,财政艰窘,对茶税征收作出重大调整。史载:“穆宗即位,两镇用兵,帑藏空虚,禁中起百尺楼,费不可胜计。盐铁使王播图宠以自幸,乃增天下茶税,率百钱增五十。江淮、浙东西、岭南、福建、荆襄茶,播自领之,两川以户部领之。”[3](卷54《食货志四》)将茶税税率由先前的10%提高到15%,并将茶税征收事务划分为东西两大区,分别由盐铁使和户部司负责,改变了先前由盐铁使统管的征管体制。文宗开成元年(836),“以茶务委州县”,[15](卷759卢商《请增加盐额奏》)将茶税征收权交由地方政府掌领。后来随着中央集权的衰弱,茶税之利完全被地方政府所有。 一点小结

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前后两个时期的发展变化情形大抵如上所述。概要而言,唐前期的租庸调制继承并总结了北魏隋朝以来的租调制,唐后期租庸调制的被废除基本终结了计丁课税的人头税征收办法,两税法和多种工商业税的推行则全面开启了征收资产税的法制化新里程,国家税收结构总体呈现出由租庸调农业税为主向多元资产税并存的转化变动特点。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发展变化,不仅仅是国家税制本身的变化,不仅仅体现了政府根据国情变化对税制的主动调整和改革,从根本上说,是土地占有和社会财富占有变化以及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对国家税制的必然要求,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变动的深层原因。也可以说,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发展变化所反映和体现的正是以土地所有变化为核心的社会财富占有的变化,其中租庸调制的废弃和两税法的实行说明推行“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 [12](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的国家税收制度已是大势所趋,说明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已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土地开始作为资产征税,而不再作为固着人丁的物质载体而征税,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工商业税的法制化建设则反映体现了唐代商品货币经济的不断增长,表明社会经济出现了新的增长领域。这些都从税制税收层面折射反映了唐代社会乃至中古封建社会的经济变动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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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发展篇(8)

(一)国际税收竞争激烈对抗逐步趋缓,转向于柔性竞争从国际税收理论上分析,当全球经济萧条时,税收竞争表现激烈;当全球经济繁荣时,税收竞争趋缓慢,表现不显著。国际税收本质是经济竞争,即运用税收手段吸引国际流动资本。最近30年来,欧洲经济的复苏与繁荣,使西方国家纷纷降低税率,吸引国际资本,挑起了新一轮的税收竞争。如1986年,美国将公司所得税由50%降至34%,个人所得税率由50%降至28%。在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中,各发展中国家为发展经济、吸引国际资本,也掀起了新一轮降低税率的热潮。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导致税率呈现“滑铁卢”式下降。1993年全球企业、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分别为38%和26.2%,到2011年时已降至24.47%和15.4%。整体而言,降低税率导致政府收入降低,在形式公平的表象下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公平。激烈的、对抗性的税收竞争,增大的了国家的摩擦,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自2012年起,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税收中性逐步演变成国际税收竞争的主流。据世界银行公布数据显示,2013与2014年,全球企业所得税率有所上升,均值分别达到24.8%与25.6%。如2015年西班牙企业所得税率为28%。由此,国际税收竞争结束了三十多年的激烈对抗,逐步向柔性竞争转变。

(二)国际税收协定呈现交叉网络,由双边向一体化方向扩展在处理国际税收事务中,国家、地区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共同处理国际间的税收关系。截至2014年底,全球各国已签署30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表明国际税收协调采取主动性为主。各国家、地区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已形成交叉网络,几乎覆盖了全世界范围,逐步推动国际税收协调向一体化方向扩展。事实上,建立一个统一的多边国际税收协调体系,是各国长期追求的目标。虽然国家、地区存在着独立的经济利益,但国际税收协调与区域税收一体化,加大了理想目标实现的进程。在国际税收协定一体化进程中,欧盟做出了突出的贡献。2014年欧盟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推动了国际税收政策协调。2015年,欧盟公布了《欧盟国家的税制改革2014》,对其28个成员国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与协调。从当前国际税收协调形式来看,呈现出两大发展新趋势:其一,税收的国家属性色彩逐渐趋于削弱并淡化。区域共同市场的税制及协调影响将越来越广泛开展,成为可供选择的最佳方案,同时税收跨国家国际条约特点日益显著,促进区域共同市场的繁荣发展;其二,国际组织在国际税收协调中作用更为突出。世界贸易组织(WTO)、OECD关注的各国家、地区税制发展动向,尤其是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其中OECD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事务,“OECD协定范本”已成为协调各国双重征税问题的典范,被各国纷纷引用、执行。

(三)国际避税空间越来越小,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成为旷日持久的“战争”国际避税是跨国公司为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而广泛采用的手段。目前,国际避税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节税(TaxSav-ing),即利用税收优惠条款、计税方法等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是符合政策导向的,也受到税务部门的鼓励;二是避税(TaxAvoidance),即利用各国税制差别、漏洞达到逃避税负的目的,这与税收政策导向相违背,由此引发了避税与反避税间的斗争。可以说,跨国公司避税方法层出不穷,且带有较强的隐蔽性,如2014年,苹果公司(Appleinc.)精心策划,通过收入转移逃避税负,将220亿美元的利润转移至子公司账户,只纳税1000万美元,相当于实际税率的0.05%。据我国国际税收研究机构最新统计,每年因跨国公司避税导致的税收损失就达到300亿元;欧盟委员会也曾披露,每年因欺骗与逃税导致的损失达到1万亿欧元。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发达国家更重视非居民税收管理,许多国际组织也纷纷加入到打出避税的国际行动中,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二十国集团(G20)、OECD等。从国际范围来看,各国加强政府间的双边、多边合作,税务机关通过优化纳税服务、提高透明度、签订情报交换协议等,虽然使国际避税空间越来越小,然而,避税手段、技术的不断更新,国际避税与反避税还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

(四)国际税收组织的影响力日益扩大,国家间捍卫税收收益的矛盾依旧存在新世纪以来,各国家、地区已达成国际共识,共同联合打击国际避税,减少直至消除避税地,国际税收组织在国际税收协调中影响力日益扩大,区域性税收组织活动也有条不紊的展开。2012年,欧盟开征“金融交易税”,英法两国部长会议召开,对打击税务欺诈的协作与信息交流达成共识,2013年,八国(G8)、二十国(G20)峰会上,聚焦国际避税问题,并建议OECD编制新的不合作税收管辖地名单;2014年11月,APEC峰会提出加大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力度,健全国际税收管理体系;G20峰会上又提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2015年,OECD、G20成员国共同参与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强调提高税收透明度、确定性。整体来看,国际税收组织通过经常性、固定化的议会、年会,对规范国际税收、打击避税达成了共识。同时,欧盟、英、法、美、德等发达国家组织在国际税收中地位日益显著,推动着国际税收向一体化趋近。然而,国家、地区间捍卫税收收益的矛盾还将长期存在,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税收矛盾更加突出。

二、国际税收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一)对资本市场的冲击,促使我国产业结构加速调整、优化投资环境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其影响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影响,即通过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税后收益率,吸引国际资本进驻。从直接投资来看,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降低与减免;从间接投资来看,主要是印花税、契税的降低。二是间接影响,即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进驻,并结合税制政策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加速调整。近几年来,尽管国际税收政策已呈现柔性竞争格局,但我国也需完善税制结构,吸引并留住国际资本,同时,货币的逐利行为,导致国际资本的大量流入,可能会在短期内对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造成一定的冲击。据商务部统计数据,2014年涌入我国的资本约为1200亿美元,2015年大量欧洲热钱涌入我国,必须防范相关的金融风险,如建立良好的债券市场,进行良好的资本监管等,避免如2007年“热钱”涌入导致的股价大涨大跌。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对劳动力素质要求提升,促进我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际税收竞争呈现柔性化、一体化,促进各国合理设计个人所得税税率,吸引并留住人才。如2014年,英、德、法等欧盟成员国均降低了与工薪相关的个税与社保税负担。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较高,起征点为3500元/月,七级超额累计税率。据财政部公开数据显示,201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7377亿元,同比增长12.9%。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占个人所税收入的63.4%。我国拟在2017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优化税率结构、完善税前扣除等,由此,既能够促进国外人才的引进,促进科技发展,引入高新人才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能够留住本国人才。尤其是随着外资企业的不断增多,对劳动力素质要求提升,能够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整体素质的有序提升。整体而言,在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等税制结构的调整,将间接地促进劳动力需求结构的整体技术上拉,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推动国内税制调整,更注重适度原则与效益原则在国际税收竞争柔性化背景下,单纯的减税已不再适合。我国在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中,必须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尤其是企业(公司)所得税,对税率进行适当调整,与国际趋同,同时配合税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的调整,实现整个税制结构的协调。我国企业所得税普遍实行25%的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西部省份企业等实行15%的优惠税率,同时对研发费用等可以税前扣除。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21个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7个税前扣除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不超过工资薪金2.5%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扣除等,整体来看,与国际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基本趋同,但涉外税收优惠有限,吸引国际资本力度不够;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吸引国际资本、要素资源,能够扩大税基、增加税源。国际税收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更加注重适度原则与效益原则,提高我国税收透明度。

(四)促进外资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动产业结构进一步升级我国在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中,出台了一系列外资优惠政策,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整体而言,在外资引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2014年外商投资新设立企业23778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363.7亿元。然而,从外商投资结构来看,并未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起到明显效果,如2014年我国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068.1亿元,占比55.4%;农林牧渔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3.5亿元,占比1.3%;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452.5亿元,占比33.4%;而高新技术产业、电子设备制造业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07.2亿元,占比仅为9.9%。可见,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集中于消费品加工行业,而以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投向较少。尽管近几年外资向高新技术产业投向已略有增加,但仍旧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影响甚微,在国际税收竞争柔性化的背景下,促进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倾向于引导外资流向,促进先进技术的引进,加速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五)国际税收透明度提升,减少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遭遇税收歧视、税收争议在国际税收信息不对称、机制不透明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战略部署中遭遇税收拦路虎。最显著的案例是,2014年杰瑞能源公司因不了解《中哈税收协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险些损失百万利润。事实上,据商务部统计,我国每年“走出去”企业因遭遇税收歧视、税收争议等问题所造成的损失高达数百亿元,60%左右的“走出去”企业都面临着国际税收不透明的困境。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司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受理享受税收协定备案4694件,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申请4933件,减免税款共计138.81亿元。在“一带一路”战略及国际税收发展呈现透明度的背景下,将逐渐减少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遭遇税收歧视、税收争议,如截止2015年10月,我国已与53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税收协定,利用多边税收协定、税收征管公约、金融账户信息监控等,实现国际税收信息共享,提高税收透明度。

三、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背景下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明确税收优惠的立法权主体,确保税收优惠的合法性、权威性在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背景下,我国必须明确税收优惠的立法权主体,走法制化道路,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威性。推进税收法制化进程,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或授权行政机关以法律形式对税法要素进行确定,具体包括税率、征税主体、税目、税基、征税对象等,并且相关内容必须明确,不能留下空白、冲突,不能含糊不清,否则会影响法律效力。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能暂时无法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税收优惠的相关法律,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应的解释、实施细则。总而言之,必须明确税收优惠的立法权主体,促进政策的连续性、普遍性、稳定性;同时,明确了税收优惠的立法主体后,任何机关都无权对课程要素进行变更或修改,确保政策的权威性。

(二)加快税收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增强中央调控能力1994年我国确立了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距今已有二十多年。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分税制改革有着巨大的经济、社会、政治效应。但在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背景下,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必须进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顺应市场经济体制并与国际税制发展趋同。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要完善税制结构体系。通过深化改革,促进税制结构优化、税种设置合理,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作为分税制改革实施的主体性工程,进一步增强税制设计的系统性、完整性,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加速推进“营改增”的试点扩围,实现了国际通行税制接轨。二要规范财政分配关系。促进中央、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程序化、常态化、透明化、公平性,完善分税制改革留下的制度性成果,促进分配关系进入规范的法治通道,形成稳定的制度空间。三要增强中央调控能力。增强中央政府的自主支配权与宏观调控能力,在此可借鉴日本、韩国的做法,在分税制模式下给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但这种权力必须由中央严格限制,如中央对税的种类、税率幅度等做出规定,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区域经济、产业发展情况,在范围内进行确定,体现税收倾斜的政策。

(三)改进财税政策组合,适度调整宏观税负当前,我国财税政策的运用也需要适应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要充分考虑税收的作用,适度调整宏观税负。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要对企业所得税负进行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西部企业等加大优惠政策。鼓励内资、外资企业发展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鼓励企业到西部开拓市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其二,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与税率。如2015年已将烟草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调高至11%,并按0.005/元加征从量税,实施“以税控烟”的措施。通过对消费税的调整,发挥出国家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的导向作用。其三,要进一步推进“营改增”的扩围试点。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时要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降低出口企业成本,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其四,要在取消个别税种的同时,开征新税种。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下,预计至2016年底,营业税或将彻底被取消;近年来,房产税、遗产税开征的呼声较高,税种的停征、开征,必须与国际税收发展趋势相适应,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宏观调控职能。

(四)积极调整地区性、减免型税收优惠政策,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与内容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腾飞,同时也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下,应结合国内产业政策发展需要,积极调整地区性税收优惠结构,有效地转变区域经济不均衡现象。第一要促进东部地区产业升级、转型。鼓励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在东南沿海地区的投资,逐步取消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惠政策,如加工产业、服务行业。第二要促进西部产业改造,鼓励传统产业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第三要促进中部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发展模式,减轻出口企业税收负担,提升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整体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与经济发展方式相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产业结构升级、转型的关键时期,过去以直接减免为主的模式已不再适合,如外商投资企业更倾向于投入到生产制造领域,忽略了创业、经营管理过程,均缘于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关注直接减免税的结果。调整减免型税收优惠模式,如以间接减免为主、注重创业和经营过程优惠,经营过程优惠形式主要增加速折旧、提取风险基金、投资抵免等税收政策,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试验阶段应设计出更为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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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越.国际税收制度区域性协调的发展趋势探讨[J].现代商业,2015(18):92-93.

税收发展篇(9)

**7年,全省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工作者紧紧围绕省局党组的要求,真抓实干,努力拼搏,实现了涉外税收稳定增长,我省(未含深圳市)涉外税收收入达到1151.28亿元,增收182.35亿元,增长18.8%,为全省国税事业科学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这些工作成绩中有三个亮点: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认真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制订针对性较强、可操作性的办法切实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税收问题,税企关系不断融洽,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不断提高。二是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卓有成效。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致力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把服务的理念融入“请进来”与“走出去”企业中,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有序地推进涉外税务审计;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质量等等,有力推动了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使我省无论在吸引外资方面还是在对外投资方面,都居于全国前列。三是反避税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积极夯实反避税工作基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了反避税工作质量和效率。去年,全省上报总局的立案户数、结案户数、调增应税所得额等均名列全国前列。这些成绩的取得,体现出广大国际税务工作者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和顾全大局的优秀品德。在此,我谨代表省局党组向从事国际税务工作的全体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近年来,我省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中有许多宝贵经验值得总结,需要继承发扬。在此,我总结了三点经验:一是坚持科学发展是做好国际税收工作的基础。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认识经济社会和现代税收工作深入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积极探索和深刻把握国际税收发展的规律。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妥善处理好经济与税收、收入总量与结构、税收成本与效益、税收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关系,促进国际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国际税收工作职责所在。服务经济、奉献社会是履行国税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税收工作的需要。国际税收要切实履行好税收职能,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自觉主动地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三是坚持改革创新是推动国际税收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推动国际税收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大胆探索,改革创新,以改革的思路寻求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和新举措,以创新的精神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和办法,以科学的态度学习借鉴各国(地区)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有效经验。充分尊重创新,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焕发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二、把握经济税收形势,明确国际税收工作重要性

今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结束了十多年来我国内、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负上不公平竞争的历史。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适应当时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发展需要,对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利用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我省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工作也经历了从“一条边管理”到“属地基础上的专业化管理”的变化过程。随着国际(涉外)税务管理工作职能不断的调整,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一些想法和说法。一方面是新形势下给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是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正处于职能调整、重新定位的转型期,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国际(涉外)税务管理工作何去何从?我想这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我认为,当前国际税收工作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必须进一步加强。

一是我省加大力度调整吸引外商投资政策,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与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外向型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涉外税收收入逐年增加。随着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省招商引资政策正在逐步调整:根据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吸收外资能力不同,对外商投资进行分类指导,进一步发挥外资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对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的引导,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更多的研发中心,进一步提高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资所占比重,特别是粤、港、澳之间的服务业合作;鼓励省内的科研机构、院校企业与跨国公司开展配套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外商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大力发展服务外包,积极承接跨国公司的外包业务,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外商以并购方式进行投资。

二是我省境外投资逐步形成规模,需要我们以全新的视角重视国际税收管理。在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目标指引下,越来越多企业涉足国际经济舞台,境外投资和跨境融资迅速发展,形成了一定规模,成为国际经济舞台上一股不可忽视的新生力量。**7年,我省对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实现了全面发展,呈现出三大特点:对外投资平稳发展,跨国并购已成为我省投资的重要方式;对外承包工程保持较快发展,亚洲、非洲仍是我对外承包工程的主要市场,项目呈现大型化、高端化;对外劳务合作稳步发展。

三是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出现新特点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工作。“两法合并”后,国际(涉外)税收工作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调整,逐步淡化涉外税收税政、征收管理,工作重心向国际税务事项管理转移。近期,国务院领导对涉外税收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抓紧建立健全涉外税收管理机制和反避税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对新时期国际税收工作也提出了“完善五个机制,培养一支队伍”的新要求。这些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国际(涉外)税收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说明了新时期下国际(涉外)税务工作不但不能削弱,而且要进一步得到加强。国际税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国家对国际税务工作的高度重视,作为涉外企业税收收入居全国之首的大省,我们没有理由不加强国际税务工作,这个道理就不多说了,各地务必认识到位。

三、继续解放思想,努力做好国际税收工作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宇宙间的万事万物,不可能停留在一个位置或一个水平上,它们总是要通过不同的形式,按照自我运动的规律不断地向前推进。这种推进,就是事物本身的自我解放,就是事物向前发展。今年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推动我省国税事业新一轮大发展,为国际税收工作赋予了新内涵、提供了新领域、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努力抓好以下几点:

第一,解放思想,改进思维方式和方法。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事关国家的税收,同时也是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服务于“请进来”企业的管理,而且要做好“走出去”企业的服务;不仅关系到国内税收的法制环境,而且关系到国际间税收的合作协调。正如总局反复强调的:我们今后的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不是减少而是更加繁重,地位不是日渐轻微而是更加重要了。因此,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很必要,要努力用时代的标准、宏观的眼光、辩证的思维来认识、研究和处理国际税务工作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善于把具体工作放在大局中去认识、思考和把握。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大局意识,构筑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执法思想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发挥好职能作用,与时俱进开创工作新局面。面对新形势,各地要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一要进行政策性调研。积极对当前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研,为落实政策、规范管理提供依据,促进国际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二要进行理论性调研。加强对国际税收管理的基础理论研究,积极开展国际税收理论探索,力争在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涉外税务审计、避免双重征税等领域有所突破。三要进行交流性调研。定期举办由部分地市参加的经验交流座谈会或组织到省外考察,通过交流经验,做到互通有无,从而达到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注重在交流中总结经验、积累经验,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

第二,坚定信心,完善专业化管理机制。国际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国际税务管理主动融入税收征管的整体工作之中,遵循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同时又要紧密结合和体现国际税务管理的特色,学习借鉴先进的税收管理理念和经验,不断探索和完善国际税务管理机制。一要继续加强国际税务信息化建设。要花大力气在全省建立反避税信息库,为各地开展反避税提供帮助。进一步完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在CTAIS上的运用,推广税务审计电算化运用,切实提高海洋石油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要在信息化上建立共享机制,切实做好与外部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以及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将国际税务管理事项纳入税收一体化管理中去。二要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要拓展反避税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思路,不仅关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避税问题,而且要加大力度研究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和一般反避税条款等。进一步加大税收协定的执行力度,积极利用税收情报交换手段加强国际(地区)间的税收合作。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管理,不断在实践中总结好的经验,制订出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要提高海洋石油税收管理,结合非居民税源管理机制夯实管理基础,不断用新的理念解决海洋石油税收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

第三,务求实效,注重国际税收工作特色。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反避税、情报交换、税务审计、纳税评估、非居民税税收管理、“走出去”企业管理显而易见是国际税务工作的重头戏。各地要充分认识国际税务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充分发挥国际税收的职能作用,把国际税务工作融入到省局中心工作中去,按照全省国税工作会议提出的“三个突破”、“六个坚持,六个推进”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国际税源管理模式,完善反避税基础制度,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严格执行税收协定,积极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加强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做到既保证国际税收工作的全面推进,又力争在国际税收工作中能有重点、出精品。一要建立制度。制度是做好一切工作的保障,没有制度,工作就会迷失方向。要建立一体化制度,系统梳理各个工作任务之间的关系,达到相互制约、共同推进、提高工作质量的目的。二要完善机制。机制就是为了保障制度办法有效落实而形成的相互关联、配套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手段,好的机制能够正确引导工作按照制度的安排顺利进行。要建立协商机制,解决国际税收工作涉及面较广但缺乏基础资料的问题。要建立国际税源监控机制,大力推进税务审计工作,积极探索海洋石油税收管理新路子。三要狠抓落实。做好国际税收的各项工作,关键在于落实。没有落实,再完善的制度也是一纸空文,再理想的目标也无法实现。落实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奉献。只有把落实作为份内的事,才能做好每一项工作。抓落实必须要增强落实的意识,建立落实的机制,明确落实的方式方法,同时还需要领导带头身体力行,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不折不扣的贯彻上级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高素质国际税务队伍。

(一)切实加强国际税收工作的领导。当前,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作用愈加突出,地位日益重要。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国际(涉外)税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感,紧紧围绕“稳定机构、调整职能、加强人员”的工作要求来抓好工作落实,把握好稳定、调整、加强三者之间的关系。各级国税局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国际税收工作,在人力、物力上给予一定的倾斜,装备设施要先进实用,工作经费要有保障,要维护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稳定的良好局面。原有的专门机构要维持不变,没有专门机构的要配备专职人员,不能出现缺位、缺职的现象。要按照省局要求调整好国际(涉外)税务工作职能,配备高素质干部从事国际(涉外)税务工作,以此为契机,不断创新工作制度和方法,用一体化思路整合国际税务各项工作,把反避税与税务审计结合起来,把请进来与走出去结合起来,管好管住国际税源,用开拓进取的精神积极探索国际税务管理的新方法、新路子。

(二)稳定队伍,加强人员配备。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业务政策性强,涉及的领域广,内容复杂,人员培养周期长,各地应注重人才的培养,尽量把那些有能力、潜力大、懂电脑、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以及经过国内、外国际税收事务培训过的干部调整充实到国际税收岗位上来,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已经在国际(涉外)税务岗位上工作的,除特殊情况外,不要轻易调离,以保持国际税收队伍的相对稳定。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国际(涉外)税务管理工作的国际性、艰巨性、复杂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充实国际税收管理力量,外资企业相对多的市应适当增加人员,区县局应建立一批稳定的国际税收工作人员队伍,没有机构的县区局应配置专职人员。

税收发展篇(10)

第一,明确税收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中的定位。国之税收,民惟邦本。自古以来,税收就与民生问题休戚相关。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民生,历来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作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意味着国家在财税政策上要进一步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发展民生。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紧扣党和国家的重大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富民,服务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全面小康进程,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二,充分认识税收对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作用。从经济学角度看,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是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税收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的关联度越来越紧密,而且也越来越被老百姓所熟悉、关注和认同,尤其是在聚集财政收入、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改善民生和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税收工作的重心不仅是筹措更多的税收收入,更重要的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完善税制设计、调整税收政策等,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明确对各级税务机关的_T作要求。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基层税务机关应落实好五项任务:进一步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充分理解、尊重纳税人的主体地位,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立足服务民生开展税收宣传工作,使税收工作更加贴近民生,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坚持“一切为了纳税人、一切方便纳税人、一切服务纳税人”,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对纳税人的正当需求应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建立长效的“减负”机制,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使发展成果体现到群众得实惠上。

所以,可以这样说,“税收・发展・民生”不仅是今年税收宣传月的主题。也是我们税务机关今后税收工作的永恒主题。

记者:2007年我省省直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税收完成情况如何,在惠及民生方面有哪些特色?

杜春丽:2007年我局共组织税收收入18.2亿元,增幅29.57%。

我们在惠及民生方面做了一些工作:首先,全面落实了国家涉及西部大开发、下岗再就业、民政福利企业、农业生产者初级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共办理减免税4.31亿元,所辖民政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325人,再就业企业安置下岗人员237人。其次是加强税收宣传,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20000余份,上门辅导企业400余户,开展政策培训9期,培训企业643人次,通过“自助服务系统”方便纳税人查询政策1000人次。第三,积极采取措施优化服务,建立办税明白卡。设立纳税人服务自助系统,推行了限时服务、延时服务、“一窗式”服务、“一站式”服务,开通“网上办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并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24小时办税,赢得企业“服务一流、情牵企业”的赞誉。同时,我们还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通过推行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实行职位制,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找、多次跑”的问题。大力推行网上申报、减并纳税人资料报送、减并有关办税业务,有效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数据资料等问题。

记者: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从今年起将全面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这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

杜春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原则制定的,借鉴了国际经验,是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税收方面为各类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重点扶持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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