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担保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15 03:29:39

保险担保书

保险担保书篇(1)

一、村干部报酬

㈠、报酬结构和标准

村干部报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两部分组成。

1、村党组书记基本报酬参照上年度全镇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1.5倍确定;考核报酬不低于上年度全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年终根据村规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村干部工作表现等确定。

2、其他在编在职村干部的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都按照村党组织书记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①村民主任按村支部书记的90%计算;②结报会计按村支部书记的85%计算;③副支书按村支部书记的80%计算;④村民副主任按村支部书记的75%计算;⑤其他村干部按村支部书记的65%计算。其它副级干部担任责任区负责人可享村会计工资比例待遇。

㈡、具体报酬标准和金额

全镇共13个行政村,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人均1.05万元,共13.65万元、考核报酬人均3400元,按规模和年终考核得分确定,共4.42万元;

其它村干部全镇共46人,报酬总额为51.39万元,其中基本报酬为24.84万元,人平5400元;考核报酬为26.55万元,人平5770元。

㈢、执行时间

村干部的报酬标准从工作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6月底之前将基本工资的一半打卡发放到各人帐户中。

(四)报酬发放方式

基本报酬以镇统筹,统一打卡发放,考核报酬年终由镇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二、村干部养老保险

1、党组织书记全部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从2010年起实施。除市财政负担最低保险费中集体缴纳部分的50%外,镇财政和村共同负担集体缴纳部分的50%,其中镇财政负担集体缴纳部分的25%,村级负担集体缴纳部分的25%,其余为个人负担。

2、其它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总额以2009年最低缴费基数的3倍测算。除市财政负担30%外,个人负担保险总额比例(主任、自然村负责人30%;结报会计、副支书、副主任40%;其他村干部50%)其余部分由镇、村1:1比例集体负担。

3、养老保险的补缴和续缴

养老保险费缴纳年限为15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年限经测算不满15年的,除参加集体参保外,须由个人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年限。对符合政策需要补缴的对象,2004年以后的由集体、个人各负担一半;2004年之前的全部由个人负担。各村干部个人与集体负担比例仍按新委发[2009]43号文件执行。2004年精减后聘用的村干部从聘用时间到试用期满后开始投保,按上述标准执行。

4、对原有养老保险的处理

对过去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各村要协助镇劳服所做好农保转为企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保证平稳过渡;对已参加商业保险的,按照集体负担不重复的原则由各村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5、执行时间

2010年6月底前,村党组织书记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全覆盖,其他村干部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根据各人情况保证补缴全额到位。

三、工作要求

干部报酬与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镇村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明确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直接负责,镇组织委员、经管站、农保所具体操作。

保险担保书篇(2)

出口商为改善报表卖断应收账款

2005年,我国出口商A公司中标承建老挝s水电站建设项目,并于同年向中国信保投保了中长期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根据保单约定,中国信保将为A公司在s水电站项下的信用风险承担比例为90%的赔偿责任。

2009年8月,A公司完成了老挝S水电站建设期内的相关工作,并收到业主出具的工程接收证书。但是,在未来12年的还款期中,老挝s水电站项目总额高达1亿美元的应收账款将始终以负债形式在A公司财报中体现,此外,A公司还要承担汇率风险,并在出口卖方信贷项下为银行提供反担保。以上各点无疑都成为A公司面对投资人时需要解释的问题。

2010年,A公司出于融资原因,急需改善新年报中的资产负债结构,因此,将应收账款卖断给银行迫在眉睫。经过多次沟通谈判,A公司决定将s水电站项目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卖断给为该项目提供了出口卖方信贷的B银行,双方于2009年11月达成了协议。

再融资保险成就出口商银行双赢

2009年11月,B银行就s水电站商务合项下的中长期应收账款向中国信保递交了再融资保险投保单,融资期限为132个月。中国信保在接到投保单后,就老挝的国别风险、业主的履约能力、老挝进行担保权益转让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程序进行了调查,确认可以接受老挝的信用风险。

2010年初,中国信保就该项目向B银行出具了再融资保险单,并同时解除了A公司于2005年投保的原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合同,实现了两个保险产品的无缝对接。至此,A公司和B银行均实现了自身的最大利益,形成了双方共赢的局面。

――A公司顺利地从B银行贴现,相当于以现汇的方式结束了此项目,改善了新财年的年报,给了投资者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

――对于B银行来说,在原A公司出口卖方信贷保险项下,只有90%的贷款可以得到风险保障,而投保再融资保险后,应收账款的赔偿比例提高到95%,使银行资金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再融资保险具有审批程序简单、费率低的优点,不仅适用于采用出口卖方信贷方式融资的出口企业,也同样适合以做现汇项目的出口企业,可以有效帮助“走出去”企业进行融资,并规避汇率风险。对于投保过中国信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项目,在国别风险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由中国信保自批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没有投保过中国信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项目,中国信保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报批程序的有关规定,首先出具承保意向书,再遵循限额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分别报批或报备有关项目的再融资保险承保方案。

在上述的案例中,各方的关注点是不一样的,因此,寻求一个能够涵盖各方利益的方案就十分重要。在受理一个再融资保险的过程中,常常遇到以下的问题,也是企业和银行都比较关注的。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债务人书面同意?

分两种情况:

如债权凭证是可自由转让的票据(如本票、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背书直接转让,并通知债务人即可,不需要经过债务人书面同意;

如果是无票据债权,则债权转让必须得到债务人书面同意,除非商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无需经债务人同意即可自由转让债权。

担保权益转让是否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

担保权益转让必须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除非保函中明确无需经担保人同意即可自由转让担保权益。

再融资保险能否在合同履约完毕之前承保?

再融资保险不承担出口商的履约风险,一般而言,只有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拿到债权证明文件(如最终完工证书FAC)后,才能投保再融资保险。

对于供货合同,如果各个批次的履约义务可以明确界定且可分离,可以考虑允许出口商根据合同履约进度分批卖断,但必须拿到债务人签发的经中国信保认可的债权凭证,证明出口商在该批次项下的履约义务已经完毕。

保险担保书篇(3)

同年4月1日,A银行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凡购车人从服务中心名下通过A银行的消费贷款购买车辆的,购车人均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损失险、附加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驾乘险、不计免赔责任险等险种。其中,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的所欠款本息是指已到期投保人未支付的已到期借款本息和未到期借款本息的总和。当发生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保险公司负担损失金额的100%,A银行在获得一次性全部清偿的同时将债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2006年6月26日,赵某与服务中心签订一份机动车购销合同,同时,赵某与A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此外,A银行、服务中心和赵某还签订了一份机动车抵押合同,约定服务中心将赵某购买的机动车抵押给A银行,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随后,赵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和四个附加险)及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其中,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及赔偿处理的规定为:若借款购车人未能按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被保险人欠款时,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借款购车人仍未能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负责代借款购车人向被保险人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被保险人索赔时可以先行处理借款所购车辆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部分由保险人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处分借款所购车辆有困难的,保险人可以依据本条款先予以赔付,同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依法转让借款所购车辆处分权。

上述合同签订后,A银行向赵某发放了贷款192000元。但赵某在偿还了部分借款后即未再按约偿还借款。2007年3月14日,A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保险公司随即向A银行出具了赔案回执,请A银行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赔款。但此后,保险公司却以A银行没有先行处置抵押物和服务公司支付的垫付款不应赔付为由而拒绝赔付。截至2008年9月30日,赵某除本人还款外,另由服务中心“垫付”了借款9169元,尚欠A银行的逾期借款本息为42327元。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A银行无奈之下只好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依法成立,应属有效。赵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后,A银行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成立。保险公司提出A银行没有先行处置抵押物,该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范围不受该“垫付”行为的影响。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中心“垫付”借款部分承担保险责任。最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A银行51497元,驳回原告A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33元,其他诉讼费用1200元,合计4233元,由保险公司负担。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的法律焦点

本案较为复杂,其主要涉及以下四重法律关系:一是A银行和服务公司之间的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关系。二是购车人和服务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三是购车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四是A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关系。就本案而言,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几方面。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是否成立并生效

保险公司主张与A银行签订的《汽车消费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仅是一份意向性协议,不能作为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依据。

一般而言,意向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对某项事物正式签订协议之前,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性文书,为进一步签订正式合同奠定了基础。意向性协议仅就进一步签订正式合同达成了一致合意,而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意,这是意向性协议和正式合同的本质区别。就本案而言,虽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并未就保险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但其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等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加上投保人赵某和保险人就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达成的一致合意,其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故《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应作为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依据。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向投保人赵某出具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及其所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A银行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均对本案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且这些约定并不相互矛盾,故以上法律文件应共同构成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下列两种情形任意发生其一时就应向被保险人A银行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一为当借款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被保险人欠款时。二为保险事故发生满3个月,借款人仍未按约还款时。本案中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且A银行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而保险人也向A银行出具了赔案回执,并载明请A银行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赔款,故保险人的该行为亦应视为其对A银行索赔请求的认可。保险公司关于其与A银行签订的《汽车消费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仅是一意向性协议,不能作为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依据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主张,投保人赵某对本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银行债权的安全性)不具有保险利益,故该保险合同无效。

对于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2002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既包括既得利益、期待利益等积极方面的利益,也包括责任利益、损失利益等消极方面的利益。换言之,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无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或“不利益”,均有可能构成保险利益。本案是关于保证保险的纠纷,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债务人(投保人)的信用风险(相对于银行债权人而言是债权的安全性)。债务人(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与保险标的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毫无疑义。细言之,投保人赵某对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当然的保险利益,其与《保险法(2002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不冲突,所以,保险人关于投保人赵某对本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银行债权的安全性)不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十二条对保险利益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不仅扩大了保险利益的范围,而且使得保险利益在具体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担保责任和保险责任之间的关系

本案例中,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本身设定有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故应先由该抵押财产和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然后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实践中,保险人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就担保而言,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条虽然规定了“物保”和“人保”的实现原则,但并不适应保证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原理,保证保险合同具有独立性,其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并不享有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其只享有对投保人(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因此,就债权人(被保险人)而言,当保险责任和担保责任同时发生时,应该允许其进行选择或者同时使用来保障其合法权益。据此可得,在本案中保险人的清偿地位与抵押人是平等的,法律上并不存在先执行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后再执行保险责任的问题。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先行使抵押权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保证保险是借款人(投保人)应贷款人(被保险人)的要求就其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一旦债务届期不能得到清偿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险种,其适用保险“赔偿”原理。保险公司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虽然载明被保险人索赔时可以先行处分借款所购车辆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部分由保险人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处分借款所购车辆有困难的,保险人可依据本条款先予以赔付等内容。但一方面从该部分内容的文字表述看,先行处分借款所购车辆是被保险人可以作出的一种选择,即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另一方面该条款作为适用于保险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一险种的格式条款,在A银行与保险公司经协商另行签订有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对此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不及双方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中的明确约定的效力。而在双方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中,对此明确约定,当发生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公司负担损失金额的100%,该公司应在收到A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后10日内先行对A银行一次性全部清偿,A银行在获得一次性全部清偿的同时将债权转移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当购车人逾期欠款累计达3个月(即前述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义务发生条件成就时),A银行与经销商即服务中心应共同采取措施,会同A保险公司追偿欠款或追缴抵押物,采取上述措施后,不影响保险公司对A银行先行赔付的程序。故A银行未先行处置抵押物,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是符合双方约定的,并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保险公司免责或承担理赔责任条件尚未成就的事由,保险公司关于A银行违约,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启示

我国商业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较多采用本案中“抵押+保证+保险”的模式。从本案审理和判决来看,如何保障商业银行消费贷款类债权的安全应成为商业银行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容易使商业银行面临诉讼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注意归纳总结处理该类问题的经验,从以下几方面来防控相关风险。

第一,担保和保险是商业银行用来保障其贷款债权的重要法律工具。在发放消费贷款时,商业银行应注意按照《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利用上述法律工具来全方位保障自己的债权。例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消费贷款业务制度设计和安排,要求经销商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利用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保险担保书篇(4)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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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 承保方案

1.保额:rmb___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rmb_________元/份。

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 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_______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 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 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 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保险担保书篇(5)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3.4.1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的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我区大中型路网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担保的形式有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及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可任选一种。由于从投标到开标到定标,时间短,查询银行保函真实性存在困难。出于成本与效率的考虑,银行保函真伪查询只能通过电话及银行查询系统两种途径。又由于受信息安全因素及时间和人力的制约,效果不佳。以某公路工程项目招标为例,40个投标人,仅有9个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为现金担保,占总投标人的23%,其余投标人提交银行保函,这些银行保函中,大部分出自区外同一家商业银行。中标结果公布后,未中标的投标人中很多对提交的银行保函弃之不理,没有办理退还银行保函手续。潜在的风险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提交虚假银行保函等,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

(二)履约阶段,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履约阶段是整个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阶段,涉及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控制等各个方面。以我区大中型新建公路工程项目为例,担保的种类主要有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担保形式有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形式,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保证书。此阶段担保的特点是保证的金额特别大。近年来,不少公路工程项目出现很多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证书,虽然其性质与银行保函相同,均是保证担保,但是保证能力大不相同,蕴藏的风险大不相同。原因如下:

1.业主对担保审核的着眼点是担保保证书是否真实,忽视对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审核。

2.信息不对称。

(1)据自治区金融办统计,2012年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168家,经年检合格的仅36家,其余公司处于监管甚至停业整顿状态。即便是检查合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不能消除风险隐患,例如广西柳州正菱集团下属的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老板跑路即是明证。

(2)真实的担保保证书是否合法、有效无法查询。《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也就是说,假如业主收到的某一合同段履约担保保证书,其担保的金额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那么该担保保证书即为无效。资信良莠不齐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不加优选就入围公路工程担保。

3.业主对近年出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性质及风险不了解

我国融资性担保业是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属高风险、低收益行业。近年来,担保行业暴露出运作不规范、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比较突出。而业主对投标人要求高(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的企业),以高速公路为例,施工企业均为大型企业。有的大型国有施工企业提交担保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出具的保证,且涵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保证金额特别巨大。对担保行业本身存在的风险,业主不一定关注到。如果遇上运作不规范、保证能力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则无法为业主提供有效的保证,其中的风险显而易见。

(三)假保函带来真风险

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商业银行开出真实的银行保函,承包人提交变造的银行保函。另一种是商业银行内部人员与承包人合谋,提交虚假保函。潜在的风险是一旦承包人违约就无法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

二、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措施

分析公路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可能存在的风险,就承包人而言,存在的风险有违约、欺骗、故意或无意侵权等。引入第三方保证——工程担保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是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不同的风险点,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投标阶段选择风险小的担保形式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3.4规定:投标人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结合我区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实际情况,以大中型项目土建招标为例,路网每个标段30万元,高速公路每个标段80万元。对比通常的做法: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可见,现行的投标保证金比以前的要求低了很多。综合这些情况,业主可选择风险小的投标担保形式:电汇,确保投标保证金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若采用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如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真正发挥投标保证金筛选投标人的作用。

2.严格审核保证人资格,发挥工程担保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

业主、承包人、保证人三者之间因契约形成保证担保关系,处在资合状态。保证的实质是以保证人的财产、信誉来担保建设合同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而经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可能让保证人措手不及,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业主必须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选择保证能力强的做保证人,确保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时,保证人能够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代偿责任。如果对保证人的财产能力、资信没有把握,尽量避免选择那种风险大的担保形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近年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在建设领域实行“黑名单”制度,可视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例如浙江省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分别开设《信用交通》、《阳光工程》栏目,我区的《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估结果》等,把有提交虚假保函、变造保函、保证能力不足却出具担保保证书情形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录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供业主及公众查询。对失信的及违约的承包人、保证人加强监管和惩戒,对守信的给予优惠。

保险担保书篇(6)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162-02

一、社会保险费的含义与种类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前,企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比例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交工资总额的20%左右,职工个人交8%。

2.失业保险:企业交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交1%。

3.医疗保险:企业交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交2%。

4.工伤保险:企业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交。

5.生育保险:企业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交。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纳费人报送的纳费申报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无误的,缴费单位个人必须于每月15日前,全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纳费人因不可抗力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符合缓缴条件的纳费人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其缓缴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三、浅析企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务处理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等职业学校商贸、财经专业教学用书《财务会计》和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企业会计岗位技能实训》是我们学校财经专业采用的教学用书,在这两本教科书中,都有提到企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务处理,但《财务会计》教科书中只提到计提和代扣社会保险的账务处理,而《企业会计岗位技能实训》则没有标准的答案。笔者认为教科书中的相关账务处理内容介绍过于笼统,不利于教师的教授和学生的理解。

企业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中关于个人与企业分别承担的部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企业给员工交纳相关社会保险费中关于个人与企业分别承担的部分,应视当期缴纳和当期未缴纳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下主要以《企业会计岗位技能实训》和《财务会计》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综合分析。

(一)企业当期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务处理

1.企业交纳当期社会保险费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单位承担的部分)

――失业保险费(单位承担的部分)

――医疗保险费(单位承担的部分)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

――失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

――医疗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发放职工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以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企业会计岗位技能实训》中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当期(5月份)发生的相关业务为例:

例1.上交5月社会保险费(见表1)。

表1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43875

――失业保险费6920

――医疗保险费5946

――工伤保险费1000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17550

――失业保险费 3460

――医疗保险费 1982

贷:银行存款 80733

例2.发放5月工资时,应结转扣回企业已代交社会保险(见图2)。

表2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2992

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17550

――失业保险费 3460

――医疗保险费 1982

(二)企业当期未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务处理

1.根据企业各部门人员的构成,计提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2.发放本月工资时,扣回个人承担的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3.假设到期交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以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财务会计》中某企业发生的相关业务为例:

例3.根据所给工资结算表,计提三费(见表3)。

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24732

制造费用 3333.60

管理费用 9396

销售费用 7380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费 27403.20

――医疗保险费 4947.20

――失业保险费 2491.20

例4,从职工应付工资中代扣个人应承担的三费(资料见表3)。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3701.60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9964.80

――医疗保险费 2491.20

――失业保险费 1245.60

例5,到期交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时。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费 27403.20

――医疗保险费 4947.20

――失业保险费 2491.20

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9964.80

――医疗保险费 2491.20

――失业保险费 1245.60

贷:银行存款 48543.20

从以上分析可以小结出:企业在交纳社会保险费,首先应把个人与企业分别承担的部分计算清楚,然后再根据交纳的期限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这样,学生在相关业务的技能实训时,能比较容易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陈志红主编.财务会计.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3.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编写委员会编.企业会计岗位技能实训.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保险担保书篇(7)

一、关于质押的一般法律理论

(一)权利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其财产的占有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出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形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或者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权利兑现或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这里所说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为质权,移交的权利为质物。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库、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权利质押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设立权利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质押的效力

1.权利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权利凭证。

(2)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3)质权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质权人对于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偿还请求权。

(4)质权人享有实现质权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直接收取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或者兑现质押标的以优先受偿。但收取或者兑现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经出资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质权人负有返还权利证书的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权利证书。

2.权利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人仍享有质物的处分权。

(2)质押合同可以约定出质人享有质物所生孳息的收取权。

(3)股票的出质人,在股票出质后,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出质人,在权利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4)出质人仍享有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人身保险合同能否设立质押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记载着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单能否成为担保物权的标的,要看保险单本身是否具有现金价值,是否为有价证券。

保险单的性质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所区别。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而损失补偿合同具有射倖性,保单持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财产保单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不是民法上的有价证券。因此,财产保单不能用来设立担保。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1992年4月2日法函〔1992〕47号)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但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寿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不同,并非损失补偿合同,具有储蓄的性质。只要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达到一定的年限,人身保险单即具有了充分的价值,而且这种价值是不可剥夺的。因此,在寿险合同中通常具有不丧失价值条款。也就是说,投保人交满一定期限的保险费后,如果合同期限届满前解除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这种确定的价值和有价证券特征,使其具备作为担保标的的特征和条件。因此,在国外,人寿保险单可以如同有价证券一样背书或者设定质押,与储蓄存单类似。对此,我国《保险法》第55条也有明确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也就是说,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是可以进行转让或者质押的。而且,以人身保险单质押贷款是国外保险业的普遍作法。目前国内的许多人身保险条款,尤其是寿险条款,也有保险单质押借款的规定,内容大致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三、人身保险合同设立质押的程序

以人身保险合同设立质押向保险公司贷款或者向商业银行贷款,应由投保人提出,并与保险公司或者商业银行订立质押合同。在质押合同中,投保人为出质人,保险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为质权人。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应把人身保险单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该质押合同自保险单占有转移时生效。当然,以人身保险单设立质押,还要符合我国《保险法》的特别规定,即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要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能设立质押,否则无效。不是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如果要设立质押,则不必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人身保险合同质押的效力

(一)人身保险合同质押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人身保险合同质押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合同本身及利息债权、代位物等。人身保险合同的利息为人身保险合同所生的孳息,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人身保险合同的代位物一般是指人身保险合同转让所得的价款,质押的效力也及于该代位物上。对于质押的效力是否及于保险金,值得探讨。我们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质押的效力一般不能及于保险金,理由如下:

保险单质押担保的标的,在表面上看是保险单,实质上是保险单所代表的权利,即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为设立质押,必须是确定的财产,而且出质人对该财产必须享有权利。出质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设立质押。在保险单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为投保人,投保人仅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享有权利,而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享有。因此,投保人仅能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设立质押,而不能以保险金的请求权设立质押。也就是说,保险单质押的效力不能及于保险金。如果债权人在行使质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了保险金的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要求以保险金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即使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设立质押,亦是如此,除非被保险人明示同意以将来可以获得的保险金设立质押。因为以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仅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而不是表明被保险人同意以将来获得的保险金设立质押。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是以团体寿险保单设立质押,部分被保险人已届保险金领取期,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仅能解除未到保险金领取期的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来实现债权,不能要求以保险金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如果投保人以保险单设立质押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借款,在投保人未偿还借款时,保险公司既可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也可以保险金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之所以可要求以保险金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是因为保险合同订有欠款扣除条款:“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另外,人寿保险单质押担保的效力仅限于设立质押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及该现金价值所产生的孳息,而不应包括因投保人继续缴纳保险费所增加的现金价值。

(二)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人身保险单。

2、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人身保险合同所生的孳息。

3、质权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质权人对于因保管人身保险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偿还请求权。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权利凭证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人身保险合同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质权人享有实现质权的权利。以人身保险合同设立质押后,如果人身保险合同设有保险单自动垫交条款,在投保人不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保险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质押的人身保险单作出处置,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般来说,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提交质押合同和保险单,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并以退保金来满足自己的债权。但债权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范围,应以未实现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在质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超过未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要求全部解除合同,仅可以部分解除。

6、质权人负有返还权利证书的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人身保险合同等权利证书。

(三)权利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保险担保书篇(8)

Abstract: Project risk covered many aspects. At present, the core of risk management systems in China is the outstanding problems in the memory for the construction field, as soon as possible to establish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in line with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project insurance and project guarantee system. Key words: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systems; for projects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5-0020-02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的重点

当前在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可考虑先建立和推行4种担保制度: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承包商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项目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 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履约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合同价的100%),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程项目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这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项目也可以由承包商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在国外,无论是政府工程项目还是私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尤其是竣工交付使用若干时间后仍欠款不还,几乎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如果某位业主拖欠工程项目款,不仅该承包商可以停工,而且因其信用不好,今后其他承包商也不会承接其工程项目。但我国,受“少花钱多办事”甚至是“不花钱也办事”的思想影响,资金不到位或留有很大缺口即开工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加之建筑市场上“僧多粥少”,拖欠工程项目款的问题十分严重。据此,应当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以规范市场行为,解决拖欠工程项目款的“老大难”问题。

业主支付担保,实质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因此,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应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是银行保函或者是担保公司的担保书。

鉴于现实国情,业主支付担保可考虑先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上推行,首先是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项目、“三资”(即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项目和私人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应当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充分打足建设资金,不能任意拖欠工程款,侵害企业的利益。

保修担保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项目质量保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保修责任的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担保制度。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保修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承包商的同业担保。保修担保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之中,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保修担保的期限,应当与法定的保修期限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相一致。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交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必要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可以从被担保人或第三方的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依法采用多种方式,如其他银行的保函,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书,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定金等担保。

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的重点内容

我国已开办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可考虑再逐步开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的保修保险。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性保证。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也可以由施工企业委托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的有关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拖延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管理费,计入工程成本。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贯彻“预防为主”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部分保险费专项用于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与监督,把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保险担保书篇(9)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的重点

当前在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可考虑先建立和推行4种担保制度: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承包商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项目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 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履约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合同价的100%),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程项目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这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项目也可以由承包商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在国外,无论是政府工程项目还是私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尤其是竣工交付使用若干时间后仍欠款不还,几乎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如果某位业主拖欠工程项目款,不仅该承包商可以停工,而且因其信用不好,今后其他承包商也不会承接其工程项目。但我国,受“少花钱多办事”甚至是“不花钱也办事”的思想影响,资金不到位或留有很大缺口即开工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加之建筑市场上“僧多粥少”,拖欠工程项目款的问题十分严重。据此,应当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以规范市场行为,解决拖欠工程项目款的“老大难”问题。

业主支付担保,实质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因此,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应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是银行保函或者是担保公司的担保书。

鉴于现实国情,业主支付担保可考虑先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上推行,首先是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项目、“三资”(即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项目和私人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应当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充分打足建设资金,不能任意拖欠工程款,侵害企业的利益。

保修担保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项目质量保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保修责任的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担保制度。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保修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承包商的同业担保。保修担保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之中,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保修担保的期限,应当与法定的保修期限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相一致。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交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必要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可以从被担保人或第三方的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依法采用多种方式,如其他银行的保函,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书,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定金等担保。

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的重点内容

我国已开办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可考虑再逐步开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的保修保险。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性保证。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也可以由施工企业委托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的有关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拖延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管理费,计入工程成本。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贯彻“预防为主”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部分保险费专项用于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与监督,把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保险担保书篇(10)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权授予人(以下简称乙方)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期限内实施的行为方为有效。

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期限。

第三条 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行为:

第四条 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行为:

1.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

(2)个人健康( );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 )_____________。

乙方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 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合同终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

第八条 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 专属

乙方不得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人与甲方竞争。

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变更。

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

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

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应对在过程因本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在过程因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附则

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员管理的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险人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人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

人展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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