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19 14:24:29

基金管理论文

基金管理论文篇(1)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即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公司由发展商选聘,业主通常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向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1.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须遵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出借,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物业维修基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将以下四项费用列入专项维修资金中:(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2.业主委员会须向业主大会提交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的实施方案,其中应明确是业委会自行管理还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并详细说明物业维修基金的存储银行及帐号、计息方法、管理费用列支渠道及数额、使用流程、本息余额定期公布方案、提供业主查询本息余额的方式等内容。对因业主委员会集体或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原因致使物业维修基金无法保值增值或导致资金流失的,实施方案应预先提出解决方法。

3.上述方案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由业主大会出具相关书面决定。如小区某幢楼的楼道灯坏了,如果这幢单元楼有30户住户,只要其中20户住户同意就可列支维修资金。

4.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业主表决意见及业主大会决定须提供公证证明,并与实施方案一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尽管有关规定的非常明确,但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缺乏有力的监督,发展商延迟缴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就成为可能,特别是发展商拖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现象更是常有的事;由于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并非完全严格依法从事,要从真正意义上解决物业维修基金纠纷问题,需要一种规范的管理机制,需要有专门的机构科学规范的管理物业维修基金。

二、独立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部门

目前一些城市设立了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物业维修基金。

(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基本职能

1.负责全市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2.负责全市物业维修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3.负责全市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以上项目及预算、决算的审核;4.负责全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监督;5.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6.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基金一般使用程序如下

1.由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费预算方案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再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后,拨付70%的维修费用。2.维修更新工程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将下列要件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1)经审计的工程决算单;(2)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维修更新的发票原件;(4)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

(三)针对社会认知度不强的举措

1.加强内涵建设,抓好内部管理和职工队伍建设。明确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又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和考核奖惩,在端正工作态度、热情服务群众、改善管理形象等方面有新的提升。

2.对外加强宣传力度。针对有关物业维修基金的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足,致使有些业主不知晓相关规定,甚至对物业维修基金概念了解不够的问题,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开设宣传专刊、开展有奖征答及意见建议征集活动、举办巡回讲座等方式在业主委员会中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努力促进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针对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某些规定和程序在实际中操作性不强,群众容易出现意见较大的问题,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将组织力量对基金使用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方案,力争加强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4.当维修基金数额巨大时,要争取产生最大的增值效益,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和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渠道,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争取最大限度的使维修基金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防止闲置。普通管理机构很难达到,那么可以委托管理公司管理。现阶段我国的投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股票、债券、投资房地产、直接贷款、进行国际投资。进行资本运作时要符合下面要求:安全性高,风险性为零;流动性强,可随时变现,方便资金的灵活使用;收益率较高等。

三、附属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物业基金的监管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实践中,因各种原因不能设置统一管理机构的,均附属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物业基金的监管。如南京市房产局物业办公室管理物业维修基金;广州国土房管局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等。

(一)监管现状

1.集量大、使用量小。拿南京为例,购房人交缴的维修基金总量非常巨大,但使用出去的量却只有3000万元,还不到归集总量的2%。2.相关法律制定的不完善和相互冲突,使管理上问题不断出现。

(二)措施

1.向相关部门反映,加快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进度。2.尽快解释法律适用问题,明确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的缴交主体。3.参照上海、成都等城市的做法,加快完善专项维修基金立法,对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责任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将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与开发企业办理开发项目有关手续、业主办理产权证等相挂钩。4.继续加强对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督。先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下一步继续督促缴交责任人履行缴交责任,健全执法制度,引导业主有效维护合法权益。5.继续加大对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资金的追讨力度,继续积极主动地协调市、区法院,支持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力度,宣传专项维修基金政策法规,营造专项维修基金缴交、使用的诚信、公平环境,引导社会各方主体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陶婷芳等,国际物业管理透视与借鉴《城市管理》2002,4

[2]《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制研究》陈华彬

基金管理论文篇(2)

AbstractInthispaperexperienceispassedonastothemanagementofnationalfundsforprojectsofnaturalsciencesingeneralhospitals.Itispointedoutthatthepreconditionforstrengtheningthemanagementofsuchfundsliesinimprovingtheconstructionofscience-managinginstitutionsandprovidinggoodservicesandsoundpropaganda.Thekeytoraisingthesubsidizingrateistocreatesuitablecircumstancesforscientificinnovationsandenhancingthemanagementfortheearlier-stageapplications.Thecoreofimprovingtheoveralloutcomeoftheuseofthefundsandpromotingtheall-rounddevelopmentofahospital’sspecialtiesconsistsintighteningthemiddle-stageandlater-stagemanagementofthefunds.

KeyWordsHospitalFundsforscientificprojects,NaturalManagement

我院集医疗、科研、保健、教学于一体,是全军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医院。科研工作是我院的重要工作之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已成为我院基础医学探究的主体和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九五”以来我院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48项,经费666万元。1998年度受资助20项含有联合主持重点课题1项,经费254万元,居全国医院前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有效支持,使我院的基础性探究布满活力,保持和发展了我院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了我院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促进了我院的学科建设。医院每年数量连续8年列全国医院之首。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2]摘要:

一、加强科研管理机构建设,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我国实行科学基金制1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12年,我院许多人仍然不了解有关政策和科学基金制的内涵。原因是科学基金委员会面向全国,但和任何单位都没有隶属关系,每年通过项目指南、申请公告,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编写各种汇编材料等方法组织项目的申请实施工作,因此,管理人员的服务宣传工作要贯穿于申请立项和项目实施全过程之中。为此,我院专门设立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咨询办公室”,长年为大家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并采取多种形式,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熟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各项管理业务,以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我们还注重了对我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带全局性、政策性新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加强管理的新政策、新办法,不断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

二、营造科学创新环境以加强前期申报管理力度和提高资助率

创新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灵魂,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3]。国家自然科学项目学术水平高、难度大、评审严格、竞争激烈,能否获得资助、资助率高低,选题是关键,只有创新性的工作才有竞争力。我院每年的申请项目数基本稳定在70~80项左右,要获得尽可能多的资助项目,必须提高资助率。为此,我们在“九五”期间,增加了人才引进力度,设立了临床医学博士后流动站;专门设立科研处,加强了科研管理的力度;在原有院长科研基金基础上设立了“总医院东亚青年医学探究基金”和“总医院优秀人才基金”,资助有创新性学术思想的课题探究,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打基础;同时还加强在职人员的培训和知识更新,医院和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国际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联系,每年派出200多名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和参加学术会议。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项目的选题上,我们注重发现、选择、组织有创新性探究前景的课题申请国家科学基金,结合自身和我院的优势,选准探究方向,瞄准国际前沿,提出有新的学术见解和独到之处的申请项目,并采取情报检索查询、同行专家及学术委员会把关等办法,力求申请项目能以新取胜,以优取胜,从而增强了申请项目的竞争力。

三、抓好科学基金的中、后期管理,提高科学基金的整体效益以促进学科发展

科学、规范的管理是提高管理工作效益质量关键,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是加强科学基金管理的保证。我们重点抓好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关键环节的管理,注重强化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厉性;采取办法,提高资助项目探究成果、学术论文的标注率;选择取得高水平成果项目进行重点跟踪。此外,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会议,分析总结本年度国家科学基金申请、执行、结题的情况,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动员下一年度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工作,从而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为大家所了解、接受,密切了管理部门和科学基金申请者受资助者的相互沟通和配合,加强了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使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做到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对保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质量起到了积极功能。

在课题实施阶段,不仅提出严格要求,而且从人员和物质上为完成探究任务创造良好条件。各级领导将课题的实施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发现新问题及时探究解决,保证了课题计划的顺利实施。我院从紧缺的经费中拨出专款,购买一些科研急需的大型设备,以确保课题按期完成。实行了科室主任领导下的课(专)题负责人责任制。课题负责人向主管部门负责,专题负责人向课题负责人负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经费到位。全院同志把国家自然基金课题当做全院的任务,相互支持,协力攻关。实验仪器中心、医学动物中心、科研试剂供给中心等科研服务部门积极主动提供服务,优先保证国家科研基金课(专)题探究工作的需要。医学情报中心优先为中标课题组进行追踪查新,《军医进修学院学报》对基金课题实行倾斜政策,以确保阶段性探究成果及时发表。在管理规定中强调了保持课题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凡承担国家探究课题的主要人员,在课题探究期间原则上不予办理长期出国手续,和国外共同探究或协作的课题例外。

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持续稳定的资助,促使了我院原有优势学科得以充实和发展。目前我院有国家重点学科1个,全军重点建设学科1个,全军医学专科中心10个,全军重点实验室4个;医院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70多名,中国工程院院士4名;有耳鼻咽喉、骨科、基础医学、老年医学、老年心血管病、神经病学、普通外科7个探究所。在人工关节、传导性耳聋、四周神经损伤、多器官功能衰竭、肾移植、眼外伤、骨髓移植治疗白血病、脑肿瘤、口腔外科修复、旋磨术治疗冠脉斑块、肿瘤内辐射治疗肝癌、激光心肌再血管化的探究和诊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回顾过去,我院科研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较大差距。我院将不断强化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积极参和社会竞争和国家基金课题招标,争取多渠道获得科研经费资助;进一步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组织、指导,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协作攻关,确保受资助课题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对重点探究方向,非凡是能形成特色和优势的课题,在学科间协作的基础上,选准结合点和突破口,争取在一些领域内取得重大进展。同时要充分发挥探究生、临床医学博士后探究人员和回国人员在我院科学技术工作中的重要功能,并努力改善科研支撑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整体水平做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基金管理论文篇(3)

对住房维修基金重视程度的弱化,主要原因是受政府对其宣传力度的限制。虽然自1998年以来,住房维修基金成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基金项目已有十多年了,然而在现今,依然有许多人不清楚住房维修基金到底是什么、有什么用,更不了解住房维修基金对其切身利益的重要影响。鉴于这种情况,大部分住户在缴纳住房维修基金时不理解、不情愿,不仅给代管部门的工作流程带来一定的麻烦,也不利于住房维修基金监督机制的扩展。

2.对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层面的弱化

对于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层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缴纳问题。由于国家并未针对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方面制定诸如缴纳标准、缴纳方式、拖欠惩罚措施等相关的法律政策与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了个体住户及开发商的拖欠或侵占现象。例如,开发商受利益驱使,强制性的侵占住房维修基金,在代管人员进行查收时,又利用诸多理由拒绝缴纳,这不仅损害了个体住户的经济利益,也很大程度上成为住房维修基金安全管理层面的障碍。

(2)管理问题。首先,住房维修基金是按照一定比例的分配,是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大额资产。同时,由于住房维修基金所涉及的领域较为宽广,在代管部门进行管理时,容易出现非法挪用或不按手续私自使用等现象,这无形中降低了住房维修基金的安全系数,同时也是造成群众与开发商、群众与政府代管部门产生矛盾的关键之一。

(3)使用效率问题。住房维修基金虽有一定的增值功能,但发展至今许多住房维修基金仍处于托管状态,这不仅造成了大额基金的闲置与积压,也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住房维修基金的增值效益。尤其在近些年,代管部门及业主对于基金的如何使用存在较大的分歧,且没有明确的使用标准,致使大额住房维修基金成为国民经济的资金负担,不利于其实质性使用价值的充分发挥。

3.对住房维修基金监督力度的弱化

首先,代管部门的监督力度问题。住房维修基金是一笔大额资金款项,关联着较大范围的资金链条,然而大量基金处于托管状态,无形中增加了住房维修基金的安全障碍。同时,法律法规中也并未明示对住房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标准、使用规范及与其相对应的管理措施,这也给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其次,个体住户的监督力度问题。这跟上文中提到的对住房维修基金重视程度的弱化有着连带关系。

二、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1.加大宣传力度,提升重视程度

对于住房维修基金国民弱化现象,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改进,这不仅关系到个体住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代管部门的社会形象与社会信誉。例如,代管部门可以合理运用传播资源,与媒介进行有效对接,如可以利用地方电视台、地方报纸、网络以及一切可以使用多媒体交互传播的资源作为媒介通道,将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重要性向住户公示,提升个体住户对住房维修基金的重视程度。

2.完善法律制度,强化管理措施

为有效解决住房维修基金在管理层面出现的缴纳问题、管理问题、使用效率问题,首先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优化住房维修基金法律效应的同时,提升了其法律权威。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与规定,保证住房维修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保护业主在物业范围内的公有财产不被侵占[2]。这不仅是对业主个人财产安全的法律维护与保障,也是对住房维修基金合理法律程序的改进与更新,既有利于促进基金管理和谐,也有利于环节代管部门与个体业主所产生的资金矛盾与纠纷。其次,利用法律手段加强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措施,对基金的如何使用、如何管理、如何缴纳等进行明确规定,从而有效避免开发商钻取法律漏洞而获取的资金利益。再者,对于处于托管状态的住房维修基金必须安排专业的人员进行看管,并开展经济学家、代管部门代表及住户代表三方意见讨论,为高效提升住房维修基金的增值力度与使用效率出谋划策。这样不仅有利于使闲置的住房维修基金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运作起来,也有利于为业主的资金投资构建有效保障。

3.优化监督机制,增强安全保障

降低行政管理部门对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的行政干预,将其关注的重点转移到管理与监督上面来,并着力培育业主自治管理机制,建立业主、业委会、主管部门多层面的监管制度[3]。这不仅对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提供了代管部门与个体业主的双重安全保障,也有利于提升其公众关注力度与监管力度,在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优化了对住房维修基金的监督机制。

基金管理论文篇(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飞速迅猛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到2000年末保险业资产总额是3373.8亿元,占(GDP的3.7%,年平均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保险市场。自十五大以来的5年中,我国保费收入由1997年的1088亿元增长到2001年的2109亿元,年均增长18%。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4.8%,占保费总收入的37.5%;人身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4.4%,占保费总收入的62.5%。保险公司总资产达4591亿元。保险公司由19家增加到34家,其中外资公司由6家增加到34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无到有,保险营销员逾百万。特别是2002年,我国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3054亿元,比上年增长44.6%;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2274亿元,比上年增长59.7%,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已占总保费的74.5%。5年来,保险深度由1.61%升至2.98%,保险密度由101.12元升至237.64元。我国保险业在开放中迅速发展。

但我们又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保险业仍处于起步阶段,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这两项指标世界排名分别为61位和73位。目前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

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十分狭窄。一是法定运用渠道比较少。1998年以前,只有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年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了新规定,如可介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证券市场上的基金投资。二是保险资金实际运用渠道比较单薄。近10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限于银行存款。2002年,全国保险资金运用金额为5799亿元,其中银行存款3019.7亿元,占比52%。在证券市场上,保险公司只可进行基金投资。2002年,保险基金投资证券基金313.3亿元,占比5.4%。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保险公司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但由于相当数量的保险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够重视,有的寿险公司甚至没有开展国债业务,加上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本身也不活跃,所以保险公司效益也不大。总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着初级化和表面化问题。

2.利率连续调整使保险公司的资产面临较高的利率风险。由于中国经济处于转型变化之中,宏观政策调整较多,对保险业有较大影响。比如,近三年央行连续8次降息使我国寿险公司利差倒挂现象日趋严重。单靠银行存款的利息已经远远不能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投资新领域来保证其支付保费的可靠性。另外,从目前保险公司投资的资产结构看,银行存款、债券加上回购在总资产中的比例高达91.52%,这些固定利率产品利率敏感度很高,受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影响十分明显。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逐步淡出,货币政策将发挥积极作用,在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下,利率存在上升预期,对保险业现有固定利率投资品种的价格、价值都会带来很大冲击。

3,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显著下降。由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带来的问题,在加人世贸组织以后显得尤为突出。在现有框框的限制下,我国保险公司面对如何实现更有效地资金保值增值的难题。由于保险资金存在非收益性运用过大、挪用保险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问题,于是各家保险公司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在资金运用上动脑筋。事实上,保险公司真正感受到的资金运作压力,已经来自基金二级市场。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及金融债券相比,投资基金二级市场是保险资金较有可能获得资金增值的一条途径。但去年下半年以来的股市调整,证券市场总体低迷,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为-21.3%,使基金的理财业绩黯然失色,基金二级市场也无法提供博取可观资本利得的机会。保险公司难以对基金市场有特别的指望,其资金保值增值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产品均为利率产品,利率的变化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影响巨大。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降低,甚至出现大幅亏损,不仅使其经营发生困难,而且将最终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据估计,全国保险业总的利差损可能高达500亿元人民币,加之准备金不足成为各家保险公司感到头疼的事。从保险业的竞争态势看,承保的综合成本率将不断上升,承保利润会逐步下降,承保亏损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的普遍现象。而目前欧洲与美国的保险公司承保综合成本率已经超过100%,我国保险业随着市场开放和竞争性增强,承保利润会进一步加速下降,如果没有其他创造利润的渠道,势必使保险业的发展危机进一步扩大。

4.资产负债失配现象严重,存在较大的再投资风险。保险资金中80%以上为寿险资金,寿险资金中约70%以上是10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保险负债的特性要求资金运用在期限、成本、规模上与其较好的匹配,以满足偿付需求。但由于现有工具缺乏、投资品种单一、投资期限较短,资产与负债失配现象十分严重,姑且不考虑收益事R配的因素,期限失配的状况粗略估计也在50%以上,存在再投资风险。

5.系统性风险正在集中放大。由于投资渠道受限,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在有限的品种上。协议存款占全部可运用资金的比例超过50%,占了商业银行中长期资金来源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在基金市场的投资达300多亿元,约占基金市场现有规模的1/3;债券的长期品种大部分为保险资金持有。由此可见,单一品种在保险资金组合中的占比过高或占市场规模比例过大,系统性风险呈上升趋势,一旦发生市场披动,保险投资的安全和收益将受到严重影响。近两年保险公司在基金市场的投资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尽管基金投资占各家公司可运用资金的比例都不高,但这部分基金投资产生的亏损是去年保险业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

6.保险资金运用中短期行为严重。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资金主要来源都是保费收入。人寿保险一般具有保险期限长(一般为30—40年)、安全要求高等特点,因而现今这部分资金在我国比较适于投资长期储蓄、国债、房地产等。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一年),对资金的运用要求流动性强,因而比较适用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高的投资品种。然而,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比较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而我国短期投资的投机性大、风险高。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的使用效果。

7.交易所国债市场萎缩影响了保险资金效益的发挥。自1997年9月至2002年9月,交易所内的国债交易品种只有6个,流通总量不足600亿元。而我国保险业的可运用资金中除银行存款外,其余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债。相对于保险企业可运用资金总规模来说,交易所国债市场的容量和期限结构都无法满足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要求。何况,国债交易还有银行和大量其他企业的介入。

8.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不尽规范,限制了保险费金的运作效率。1998年下半年保险公司获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国债、金融债券的现券交易,该市场虽容量较大,托管债券面值超过一万亿元,但该市场目前不够规范,市场交易中间环节中尚存在较多问题,缺乏债券市场应有的流动性,现券交易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资金的运作效率。

9.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进人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大多是国际著名的跨国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他们在中国的分支公司可以利用跨国公司所特有的集团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资本支持、转移利润和分散成本。实质上,他们大多是产、寿险混营,甚至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混营,而国内保险公司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很难从国内获得资本市场的有力支持。当然值得担心的还有他们的雄厚资本和成熟的投资经验。

二、中国保险基金必须加快和更大规模地进入资本市场

既然保险业和保险基金的运作已面临巨大的困境,那么如何改变和走出这一困境呢?我认为当务之急是中国保险基金必须更大规模地进入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

(一)资本市场迫切需要保险基金更大规模入市。

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来看,保险资金是推动证券市场长期走牛的主力军。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多样化。包括:国库券、各等级的债券、各种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政策性贷款、短期投资等。

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使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进行选择,按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和原则对资金进行投资组合。在投资多样化的总趋势下,保险公司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的比例逐渐缩小,而投资于股票、债券、抵押资产、中长期贷款等资本市场工具的比例则逐步增大。1920—1997年的58年间,美国500家寿险公司的投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银行存款”、“保单贷款”所占比重从45.1%下降至12.2%,而“政府公债”和“公司债权”所占比重从45.1%上升至56.3%,上升最快的是股票投资,从1.0%增至23.2%,增加了22.2个百分点;将债券与股票相加,1997年美国寿险公司的投资资产中,证券投资所占比高达80%。因此,我国的资本市场也迫切需要保险基金大规模地进入。

1.规模庞大的保险基金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它对资本市场有着巨大的支撑作用。

保险资金进入市场可为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缺乏长期的资金投资者,大量短期资金和小额资金充斥资本市场,加剧了资本市场的波动与投机性。保险资金尤其是人寿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大量的长期性资本投入,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规模成长和结构改善,也可以缓解资本流动过于集中于银行体系而造成的风险。从世界各国看,那些保险金已经增长到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相当比例的国家,通常也是那些具有规模较大、效率较高的资本的国家。这种情况在欧洲表现得尤为突出。保险金在金融市场中所起的作用已经远远超过这些国家一定的经济规模所能起到的作用。资本市场在经济中能够发挥最大作用,就在于它能为长期债券、股本和风险资本提供出路。这些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而保险基金对实现这—过程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2.保险基金入市可为资本市场增加资金约700亿元。

随着市场的成熟及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各类保险基金将成为证券市场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比如美国股市最大的投资人是各大养老保险基金:他们占整个美国股票市场资金量的40%以上。现在我国保险公司资产达6000亿元,但由于手中大量资金无法高效运转,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急需找到高收益的投资渠道以降低风险,而从证券市场中寻找投资机会及投资品种成了保险公司目前的主要投向选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将10%的资产投资在证券投资基金上,但目前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只有190亿元,显然,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没有用足。如果保险公司用足这10%的资金,则可用资金有410亿元左右。整体而育,在股市进入投资价值区间后,保险基金可以入市的资金总量约有700亿元。保险基金入市肯定是对股市的一大利好。这不仅能解决市场的资金饥渴,而且有助于恢复投资者的信心,改变投资者的组成结构,推进低迷股市终结的进程。

3.保险基金入市在稳定市场方面有杠杆作用。

保险基金遴选投资管理者的过程及高度透明的实际参与市场过程,会对基金运作的其他资金产生影响,作为保值、增值且以长线投资为手段的大资金,其市场增值作用不仅仅体现在锁定一批蓝筹股筹码上,更对其他市场投资力量有辐射作用。保险基金入市逐渐加速,特有利于促进市场底部尽快形成。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这批资金正式大规模介入市场还有一个过程,所以预期大盘受此影响而短期内完成筑底开始上涨也不现实。但无论如何,保险资金入市,必将使市场的主动权更多的掌握在投资性资金手中。总体来看,这种局面有助于保险基金和市场形成良性互动。

4.保险基金作为较稳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将改变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由以散户为主向机构投资者主导转变。

我国目前股票市场还处于初步发展期,具有新兴市场的许多不足,特别是股权过于集中和流通股过于分散,造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股权结构不合理以及股市中严重的投机现象和不规范操作。这和成熟资本市场中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占多数甚至绝大多数的情况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培养机构投资者的力度,使机构投资者在优化股权结构,推进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以稳健型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股市能够更加平稳发展,有助于促进股市及上市公司运作的规范化。因此,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可以丰富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改善资本市场的结构。

(二)保险基金大规模进入费本市场是保险业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

1.保险基金加快进入资本市场将有利于促进保险基金的积累,

保险基金能够得到快速的积累,这是当前各国养老社会保险体制改革中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尤其是由政府保险转向基金积累制的发展中国家,它们本身的经济基础薄弱,资本市场又不发达,再加之长期以来保险没有走向市场化,因此,在转向基金制时,保险基金是否能够达到快速积累,是关系到保险制度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环节。要使保险基金能够以最有效的方式来经营其资产,资本市场就得在规模、广度和手段的多样性方面适合于保险基金的需要。在积累期间,资本市场和保险基金的管理都将发生不断的变化,这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及保险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2.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可获得争取更大投资回报的可能。

1999年起我国允许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市,有效地化解了前几年高息保单留下的“利差损”问题。如果允许少部分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将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使保险公司实现资产和负债在期限上的匹配并有利于保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和开发新产品,满足各种层次的不同投保人的保险需求。

(三)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体系完善的必然要求和客观规律。

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必须有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市场体系是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部分。而在金融市场体系中,应该是既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又包括保险市场。我国目前所有金融学(货币银行学)教材、著作、文献大部分认为金融市场只包括三个市场(货币、资本、外汇市场),少部分认为只包括两个市场(货币、资本市场),普遍忽视了保险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我认为这是很不全面的。现代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早巳向我们展现,保险市场应该是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部分。即现代市场应该包括四个市场:货币、资本、外汇、保险市场。我认为,在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中,保险市场既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密切相关,同时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甚至外汇市场都离不开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和这三个市场之间是在不断的渗透融合中,达到一种相互联动、相互促进。它们既是相互独立的,同时又是一个整体,既缺一不可,又必须在相互渗透中共存联动。

特别是保险与资本市场的融合是金融体系高级化的趋势。保险机构必须将证券投资作为最重要的保险投资方式,使保险资金大量进入证券市场。从总体趋势看,1980—1995年,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保险性机构持有证券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一直在不断上升。1997年,美国、欧洲、日本的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股票市场总市值的比重分别为25%、40%、50%。由此使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市场更加发展和完善。保险与资本市场的融合不仅表现在业务的交叉上,也表现在组织机构的一体化上,保险机构与证券机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机构等通过收购兼并,形成集团化、复合式的组织构架。保险与资本市场的融合不是简单的资金互动关系,而是一个金融体系结构性整合和发展的深化过程,既包括资本市场为适应保险机构入市在交易机制、产品结构、交易质介、风险监控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又包括保险机构自身的管理构架、监控制度、经营战略、产品结构等方面的凋整和创新。以促使两者良性互动,从而突破我国保险与资本市场的低水平相互制约状况。

三、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上所述,中国保险基金大规模进入证券、资本市场既是完善、发展中国金融市场的需要,又是市场经济、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然,同时也是我国的保险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和摆脱困境的唯一途径,是大势所趋。因此,我们必须实施切实可行方案尽快让保险基金大规模进入资本市场。

我认为,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即资本市场发展程度还比较低,特别是其中的股票市场发展程度还很低、问题很多的实际情况,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既不可畏缩不前,又不可轻率行事,特别不可大规模贸然进入股票市场。

这几年我国股票市场虽然有了较大发展,至:2001年10月底,我国股市总值达43742.14亿元,流通市值达14560.16亿元,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家数达到1159.家。到2002年11月底,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总市值超过4.6万亿元,约GDP的50%。但与成熟发达的股票市场相对比,依然有很大的差距。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还是相当突出和严重的。

1.市场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不足,未能体现股市的特有功能。

股票市场在整个市场体系中充当十分重要的角色,其主要功能有集资和融资的功能、警示功能、调整功能和约束功能等。这些功能的强弱,可以从股市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体现出来。首先,集资和融资的功能不足。中国的股票市场虽然建立了两个交易所和两个法人股系统,也拥有一定数量的市场参与者,但较之成热的股票市场依然相去甚远。这从股票市值的比较中可以看得很清楚。1992年世界十大股票交易所前三名(纽约、东京、大坂)的股票市值就已经分别是我国股票市值的87倍、58.7倍和49倍。而无论是股票发行额或股票市值与GNP的比率,还是股票发行额与银行贷款额或全社会固定资产总额的比率都很低。另外,企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尤其是股票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更是微不足道。还有居民持有的金融资产结构也极不合理。银行存款占绝大部分,而股票比例却微乎其微。由于我国股份制和股票市场至今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每年发行和上市的股票数量本来就十分有限,股票市场也就不可能有相当的深度和广度。因此我国股票市场的集资和融资的功能十分薄弱。其次,警示、告示功能傲弱。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市盈率远远高于成熟市场的市盈率,股票涨跌幅又过快过猛,因此股市一直不能很好地成为我国经济运行的“晴雨表”,股市价格也不能准确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再次,调整功能十分有限。从近几年的股市状况看,其调整功能表现不尽如人意。一方面,从股价上看,加TT业、商贸、房地产业公司股票价格普遍看好,而基础产业企业股票价格水平普遍低于其他行业公司股票价格。另一方面,从上市公司的构成看,绝大部分为加工工业和商贸、房地产企业,而只有为数几家的基础产业。显然,这种股票上市结构背离了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加剧了产业结构失衡,在这种状况下,股市的调整功能自然无法发挥。最后,约束功能不强。目前,中国股票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国家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加之国有股上市流通实验不够成功,使广大个人股东通过股票交易活动对公司经理阶层发挥的激励、约束功能微乎其微。这不利于经理层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各种产权主体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约束。

2.投资者结构不合理,股市投机性强,波动较大。

我国的股票市场虽然投资者的队伍在不断壮大,到2001年10月投资者开户数已达6577.05万户,但股市一直呈现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为辅的特征,机构投资者仅占开户数的4.5%,而散户占了95.5%,即使是机构投资者也只是在近两年才有较大的发展。而在发达国家成熟的股票市场上,机构投资者都占较大的比重,如美、英、日三国的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占上市股票总值的比例分别为80%、79.5%、81.0%。由于股票市场的投资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而且收入低、资金量小,多数中小散户无力进行长期投资,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和很强的投机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过高的换手率,二是市盈率过高,三是股价指数及成交额与违规活动正相关。而且,股票价格涨跌频度和幅度过快、过猛,这些都导致了我国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幅度较大的现实。

3.金融交易工兵过少,市场缺乏避险工兵,使投资者常面临险境。

中国股市不仅波动幅度大,整体风险高,而且系统性风险在总体风险中的比重也较高。目前既没有做空机制,又缺乏风险对冲工具,这一方面使投资者无法建立风险对冲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受到削弱,投资者规避系统性风险的方法只能是从股市退出;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机构投资者入市的步伐,限制了其发展空间。总之,我国股票市场目前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保险基金大规模贸然入股市风险必然很大。

四、中日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具体对策思路

既然中国的保险基金大规模进入股票市场存在巨大风险,当前不可大规模进入股市,那么,中国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还有那些途径和方式呢?我认为当前切实可行的改变困境的途径有以下几点;

(一)成立各种形式的投资基金(如养老基金、创业基金等),直接进入资本市场。

在西方国家,一直盛行着“养老金计划就是资本市场”的说法,尽管这个说法比较绝对,但它却体现着养老保险基金与资本市场的休戚相关。在当今世界各国社会保障都遇到不同程度的障碍的时候,深化养老保险基金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和它们之间的运作,是扭转这一逆势的必由之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无论是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还是企业私营保险基金,相当比例都投放到资本市场中去。正是这些不断增长的养老保险基金刺激了资本市场的发展,而资本市场的发展又使养老保险基金得以成功运作。资本市场越发达将使得投资效率越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就越有保障,经济增长也就越快。因此,我国也应借鉴这种方式,尽快成立养老基金并直接进入资本市场。

另外,保险基金可进入创业基金。创业基金属于产业直接投资的范畴,它主要投资于实业项目,充实企业实有资本,形成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创业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飞速发展,如年代后在发展中国家也被广泛采用。我国于1987年开始发行创业基金——“中国投资基金”。同其他投资方式相比,创业基金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首先,它是一种股本性投资,若是跨国投资,不构成被投资国的外债,有利于减轻外债负担;其次,创业基金注重稳定的投资回报,不以分享市场份额为目的,不易形成外资对本国同一行业的冲击和垄断;再次,它一般投资于某一具体产业,具有极强的综合筹资能力,且筹资成本相对较低。再其次,创业基金追求的是成长性与收益性的统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最后,创业基金通常以大量现金进行投资,一旦做出投资决策,资金迅速到位,运用十分灵活。因此,用保险资金成立创业基金投资于具体的行业中,将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及创业投资基金的双重发展。国家应对保险基金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制定产业利益激励政策。

(二)大规模增加购买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保险资金投资的重要工具,在许多国家中,企业债券投资是各类投资中最多的。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尤其是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特点的寿险资金已成为其市场融资尤其是企业债券融资的三大资金来源之一,如美国将大部分寿险资金投资于固定利率债券特别是企业债券。当然不同投资者的收益要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应区别对待。如对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应有所区别。寿险资金一般是长期资金,其收益要求一般应超过最新利率并参照精算率,所以寿险资金可多一些比例购买长期企业债券,而非寿险由于对资金流动性的要求,则可多购些短期企业债券。

我国目前企业债券的发行占各类债券发行的比重还很小,主要原因在于机构投资者缺乏,大量的中小散户追求的是短期的投机性盈利而不是长期的资金效益的提高。而且,企业债券的发行成本偏高,导致企业发债成本高,风险大,不如靠银行贷款有把握,从而抑制了企业利用债券融资的积极性。另外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而且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行审批制,且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这种管理体制极大地制约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这不仅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低下,而且不利于我国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我们既必须从发行主体入手,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积极推进抵押债券的发行,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通过发行更多的企业债券来满足投资者的购买需求;又必须鼓励保险基金增加对企业债券的购买。保险资金尤其是养老保险、人寿保险筹的资金具有长期性、大量性的特点,且保险基金作为投资机构进入债券市场,投资于企业债券可以改善市场投资者的结构,提高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培养理性投资理念,从而促进市场的稳定,并且还可以降低企业发债成本,降低债券市场的风险。因此,在目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新的变化,居民保险意识进一步增强,保险资金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应把保险资金用于大量购买企业债券。但进行企业债券的投资也是有风险的。主要有违约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变现力风险。因此,保险基金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也应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债券作为有价证券,其价格和利率呈反比例变化且长短期债券对利率的反应又有不同,在我国,它的价格水平与债券预期收入成正比,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成反比,企业债券只有高于国库券、金融债券利率才能吸引购买者。减少利率风险的办法一是降低债券利率总水平,以国库券为准,调整意见是其票面利率应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在这一区间范围内稳定企业债券的发行并使保险资金得到充分利用。美国保险公司投资政策的特别方向一般为大型跨国公司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目前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小,违约风险大的情况下,我国保险公司可投资于信用等级AA以上的企业债券,这是一个较合理的做法。

(三)增加购买金融债券和田债的比重。

金融债券和国债是收益相对固定的金融商品。金融债券和国债的投资具有安全性好、变现能力强、收益相对稳定的优点。保险基金参与金融债券和国债的投资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我国保险公司在国债市场上的良好表现就是明证。目前我国金融债券和国债交易的品种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等债券,兑现基本不成问题。国债回购市场也有了很大发展。在国债买卖中,保险公司平均收益率维持在5%左右,这对于拥有大量资金的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利好的环境。因此,保险基金应增加购买金融债券和国债的比重。

同时,国家应加大和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为保险基金更多地购买金融债券创造条件。

(四)直接进行中长期贷款。

面向企业、个人进行中长期贷款,进入资本市场。一年期以内的贷款属于货币市场,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属于资本市场。保险机构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中长期贷款这一领域内发挥其金融机构的特色。保险公司拥有的大量资金可以以中长期贷款的形式进入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贷款一方面可增加企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可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领域。而在国家货币政策进一步向宽松转变和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趋势以及拉动需求的角度考虑,应允许在风险可控制的基础上对个人的中长期消费进行贷款。这类贷款主要是消费贷款,尤其是住宅抵押贷款。与银行等传统的住宅融资机构相比,保险公司具有两个显著的优势:一是保险公司可以积聚大量长期资金,这与住宅抵押贷款对资金期限的要求正好匹配;二是保险公司具有强大的营销体系,更能够向居民个人推广这种消费金融产品。因此,住宅抵押贷款是非常适合保险公司投资的工具。根据国际经验,保险公司投资于住宅抵押贷款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消费者个人提供住宅抵押贷款融资,它需要保险公司建立独立的抵押贷款管理机构,自己完成全部的住宅抵押贷款融资过程;另一种是银行等机构将自己发放的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保险公司购买银行发行的住宅抵押贷款证券,此时,保险公司可利用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的专业化优势发展自己。另外,为了扩大内需,还可逐步扩大保单贷款渠道。同时,应允许保险公司面向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建立审核、经营贷款的专门机构,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贷款五类分类法,对贷款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五)购买少量的股票,其比例控制在3%左右。

在发达国家,股票投资在保险公司的投资中占有重要地位。如美国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份额为15%—20%,他们通常愿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工业、交通、商业及其他公司的股票。一般来说,股票投资的潜在报酬率比其他投资高、流动性也好,但它也是风险最大的证券投资。因此各国对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一般都有量的限制。在我国证券市场仍然属于新兴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系统和非系统风险都非常高,因此我国保险基金投资股票更要谨慎,我认为,就目前来说,其投资股票的比例最好控制在3%左右。

(六)进行中长期票据承兑、贴现。

在美国的金融资产中,票据占有近30%的比例。而我国的票据承兑贴现市场发展还很不充分完善,需要大规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进入。保险资金由于其得天独厚的优势也应成为中长期票据承兑贴现市场新的主力军。在西方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商业票据的主要买主除了大的商业银行外,还包括许多非银行的金融公司和保险公司,尤其是保险公司拥有的大量中长期票据。我国作为加入WTO后要逐渐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国家,目前应逐步允许保险机构和保险基金进入中长期的票据承兑贴现市场,以此促进保险资金的充分利用以及我国票据承兑、贴现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弗兰克·凡伯斯,弗朗斯,莫第哥莱斯。资本市场;机构和工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杜,1999.

[2]刘教,等。美国保险资金运营方式值得我国借鉴[J].保险研究,2002,(6)。

基金管理论文篇(5)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既是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管理的一种过程控制,也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一种结果控制。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可以看出,主要涉及了基金发展模式的选择、基金的缴费模式、运营规范、监管手段与模式以及对基金投资渠道的约束和规定等。之所以要对养老保险基金加以监管,动因在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对于退休者的“养命钱”要采取审慎与科学管理的态度,对于托管方和运营方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对于投资方式的组合要加以全面地分析,保证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安全性、收益性、可持续性与协调性,注意对风险的防范和分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方面积累了广泛的经验,本文对于美英等代表性国家的养老金监管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现状,进而得出一种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操作具有实践意义的有效模式,以确保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分析养老金监管的框架时,重要的是要区分该行业面临的各类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银行部门的监管在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手段,根据数量审慎的原则,内部和外部审计被认为是对银行监督十分重要的技术手段。大多数国家的银行监管主要包括了许可证制度和事前监督,跟踪监督、执行和解决过程,事后监督等三个重要的过程。从目前世界各国银行监管的发展来看,面临了诸多的金融问题和风险。因而,各国都在探讨新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方式。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监管人一般通过利用与资本金和储备相关的繁杂的准入程序来限制进入和提高安全性。以信托基金或基金会的形式建立的养老金计划尽管会核实托管人的职业证书、信誉以及基金的经营计划,但对基金经理很少实施严格的职业证书要求,并且基本上没有资本金和储备要求。通过不给那些有违反养老金法律的人给予终身排除在该行业之外的惩罚外,其他方面的监管还可以以更间接的方式进行。目前,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管理体制,主要有:一是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如美国、日本;二是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如澳大利亚;三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以智利为代表。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审慎性监管。其前提是经济发展已很成熟,金融体制比较完善,并且基金管理机构也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国家,如美国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此模式。二是严格的限量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一般适用于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管理制度刚刚建立、市场中介机构不够发达、法律不够健全的国家,如智利、匈牙利等国家采用此模式。

目前,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进趋势主要着眼于养老金投资组合的多样化,规避头次风险;健全评估和审计体系,做好监管过程中外部审计的整合,并明确外部审计的法定责任;加强对收费水平和结构的管理;构建监督管理的能力,对机构进行持续的监管;保持监管者的独立性,以确保监管的效果。一般采用开放式基金模式的国家引入的是非常主动的监督方式,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而采用职业模式的国家实行的一般是硬性监督方式,主要是由于其监管的机构数量较多。通过对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梳理,我国可以更有效率地借鉴和选择科学合理的基金监管模式。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权主要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秘书处的法规及监管部来行使,主要负责对基金资产、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内部审计,对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保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行政管理,赋予了相应的监管权利。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拟定了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和托管情况进行了监督。除了法规及监管部外,社保基金的托管人(主要指商业银行)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违规行为一并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告。但是,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整体的监管水平来看,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从组织构成关系来看,养老保险基金主管部门与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部门内的委托——关系。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规则中,基金管理机构往往缺乏独立的经营决策权。这种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合一,社会部门集立法、营运管理、监督于一身,政事不分的后果是由于基金管理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监管,基金挪用、挤占、浪费现象严重甚至滋生腐败行为,严重威胁基金的安全

其次,我国社会保障养老基金整体仍主要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和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分散在二千多个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一制度安排的缺陷,不仅使基金管理层次过多,管理费用过高,而且导致基金的平均规模过小,难以实施较大规模、较为稳健的组合投资方略,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增大。

最后,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来说,主要的方式仍然仅仅局限于已有的国债和储蓄两种投资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保证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选择的启示

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尤其是在监管模式和监管技术手段的选择上,如美国对401(K)计划的监管技术、英国对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体系等。我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上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这些方法,有选择地和针对性地应用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完善中去。笔者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以及监管技术手段的操作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严格筛选基金托管人,明晰委托关系

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的优点是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较低,政策执行较灵活,缺点是管理效率低下,制度运行缺乏透明度,会出现国家利益与基金所有人利益的不一致,以至出现挪用而造成基金损失;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便于民主管理和监督,其缺点是决策权力过于分散;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其优点是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场规则运作和投资,透明度高、竞争性强、效率较高,缺点是成立专门的基金公司的创建成本、交易成本和营销成本都很高。

上述三种基金管理方式中,后两种方式更具有独立性,也更有利于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托管人应当严格准入资格和条件,例如注册资本、技术要求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能批准入市。选择基金管理人采取市场化的原则,考察基金公司以往业绩,对风险管理措施的设计以及投资理念、人员结构等。另外要体现一个分散性原则,一方面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形成竞争格局和市场化考评机制。明确这种委托关系与各自的职责是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管的基础。

(二)健全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体制

投资的收益担保有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但是,严格的投资收益规定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为保证一定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提取一定数量的波动准备金,以弥补投资收益率低于政府规定时的差额,这样一笔资金降低了投保人的净收益。另外一个负面效应是使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趋同,加大了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借鉴国外做法,基金管理公司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自有资本作收益担保的储备,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在其收益较高的年份,提取一定的现金准备金。但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担保水平不宜过高,只需达到正收益即可。收益担保采用相对担保,即要求某个基金的收益达到整个基金行业平均收益的一定比例或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收益的某个百分点(要保证取得正收益),可减缓基金管理者的压力,使其互相监督,防止某些公司违规进行高风险的投资。

(三)构建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从一元养老基金监管模式向多元养老金监管模式的转变是世界各国养老基金监管的一个趋势,多元监管机制的建立意味着要打破目前养老金行政管理的模式,进行监控权力的重新分配,权力的分配过程不仅仅限于对原有规则的修补,很可能要重新洗牌,进行彻底的制度调整。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初步设想理论上,部分积累的制度框架涉及三个主体?押行政部门、养老金缴纳者和养老基金管理中心,两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约束的关系构成养老保险制衡机制。由这三个监管主体和制衡机制构成了多元监管模式,它具备保值增值养老金的潜力,并有可能避免利益集团的产生,因而比一元模式稳定。监管主体的职权界定和制衡机制的建立是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关键。

监管机构应确立统一、直接的收缴和发放形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以避免收缴人员的道德风险,以防止养老金被中途截留。通过国家税收系统征收社会保障税并转入财政专户,是较为理想的征缴方法。社保机构应为每位缴纳者开立账户,在社保机构的监督下,由银行统一划拨支付,实现社会化收缴和发放。负责养老金运营的是具备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由若干家投资公司、管理公司及保管公司组成,公司内部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各公司之间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养老金由财政专户直接转入管理中心下设的若干家投资公司账户,按照共同基金的模式进行投资运营,保管公司负责养老金的保管、收益分配并受社保机构的委托进行划拨支付。缴纳者有权向社保机构询问养老金的缴纳情况,对养老金的去向有知情权,而社保机构有义务向前者公布养老金征收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在把养老金交给管理中心运营前应及时通知缴纳者,按其意愿交给指定的投资公司。总的看来,双方的制衡关系应建立在保护缴纳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基础之上。

基金管理论文篇(6)

1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现状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所涉及的各方责任主体来理解。

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30个省成立了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逐步加强基金监督工作,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但是,当前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冒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问题仍非常突出。

1999年以前发生的23.47亿元违规资金,大多是涉及基金安全和完整的问题;2000年以后发生的47.88亿元违规资金,多数属于管理不规范问题,甚至包括违法犯罪。凡是涉及社保基金大案的基本上都是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2006年8月,上海查出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保基金挪用案件,该案中违规挪用的社保基金连本带息共计37亿元。同年11月27日,浙江金华又爆发数亿社保资金被挪用的大案。据新华社报道,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国家审计署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三项社保基金(养老、医疗、失业)的审计结果中,发现违规问题的金额达71亿元。

一边是数以亿计的资金被违规挪用、流失,一边是我国社会保险中所出现的养老保险“空帐”、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庞大等问题,这些都将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使命——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所以我们现在不得不对社会保险基金中的欺诈现象进行深入研究,造成社保基金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体制不畅、经费短缺、管理不善、打击不力等,在这里就仅从其最根本的理论源头来进行分析。

2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理论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出现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监管不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信息不对称理论可以用来解释此现象。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欺诈才有产生的可能性。首先是对于参保企业来说,拥有本企业用工的数量、工资水平、工人被辞退和平均时间长短和比例等完全信息。企业为了减少生产成本,会发生不如实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而社会保险经办结构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无法完全准确获取参保企业的内部信息,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保险,致使参保企业有隐瞒用工人数、工资水平等信息的动机。

社会保险的购买者(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委托人(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管理人员会有动机进行、欺诈、挪用、侵吞社会保险基金以中饱私囊,或者用虚假的财务状况隐瞒营运中社会保险基金的贬值、损失与风险。

在社会保险基金发放过程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可能去完全调查清楚每个投保人的真实情况,以及条件变动下个人的现况;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也可能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隐瞒真实情况、骗领保险金。

3建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机制

3.1建立多方共同监督制度

通过对理论的分析,看到欺诈现象的产生除了个人道德上的主观因素之外,信息沟通的不完全是其产生的客观原因,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制度。

行政部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基金风险,但是要把经管权和监督权分离开来,否则这样的制约将会是失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务要由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只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行使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除了行政监督之外还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建立一个包括政府专家、企业界代表、财政部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社区代表等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理事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内部也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进行严惩;内部工作人员之间也要互相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2利用现代科技协助反欺诈管理

全国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存在着相互协调性差、数据不能共享,各地分散管理的缺点,参保人员在流动时信息不能及时传递,让骗保存在了可能性。要运用现代科技去优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与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服务部门等用网络联合起来,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数据的统一和共享。比如说为了杜绝骗取养老保险的行为,可以利用现有的高科技指纹识别设备,建立定期指纹比对制度。将所辖离退休人员的指纹全部采集,每年向退休职工发放指纹采集卡,然后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继续为其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这项科技在一些市区中已经被采纳了,并被证明反欺诈的效果显著。

3.3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稽查的力度

针对一些企业隐瞒职工的真实情况,少缴漏缴保险费的,可以发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作用,深入到企业内部对职工的工资、人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拉网式大检查。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对人为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的要重新补缴养老保险费,规范参保单位申报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

3.4加强反欺诈立法

我们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保基金管理与运营办法,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逐步实现对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有效遏制社保基金被非法挪用的现象。依法进行社会保险执法监察,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应保尽保,从根本上防止企业不参保,杜绝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遏制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法律,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增强《劳动法》可操作性。并对欺诈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进行严惩,实行举报奖励等措施。对有欺诈行为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一定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罚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基金管理论文篇(7)

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简称REITs)2的概念,根据已有资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侧重于指产品,认为REITs是一种专门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受益凭证),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通过多元化的投资,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组合,在有效降低风险的同时通过将投资不动产所产生的收入以派息的方式分配给股东,从而使投资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另一类是指机构,REIT在美国也是一种机构,可以采取公司、信托或协会的组织形式,在纳税时视同国内法人。REIT作为一种机构,可以发行权益证券筹集权益资本,也可以发行各种债务证券负债经营,评级机构对REIT及其发行的债务进行评级[17]。本文在探讨我国发展REITs的策略时,主要将REITs视为一种产品加以讨论。

2.1.2REITs的相关主体

REITs一般有以下四方基本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发起人)管理人是具体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机构,负责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和管理等。大多数REITs是由某个组织或某个机构发起的。发起人通常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机构、信托机构、房地产公司等。

2.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投资者购买了基金份额就成为基金的持有人和出资人,同时又是受益人。如果是契约型基金,投资者就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果是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因购买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享受股东应有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基金托管人(保管人)基金管理人将其基金财产存放在独立的保管机构处,以满足REITs作为信托形式的法律要求。保管机构作为资产的名义持有人,即受托人,负责资产的保管、2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美国等大多数国家称为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简称REITs,或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简称REIT.只是在英国和亚洲一些国家才称之为房地产投资基金(PropertyInvestmentFund,简称PIF)。-7-过户与收益的收取。

4.基金承销人(人)基金通常不是由投资者直接向管理人购买,而是通过基金承销人进行买卖活动的。承销人是管理人的人,一般可以由信托公司、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担任[18]。

2.1.3REITs的类型

1.根据REITs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股票型REITs、抵押型REITs和混合型REITs

(1)股票型(权益型)REITs股票型REITs主要投资房地产的所有权,收购现存房地产或即将开发的房地产,其投资者取得的是房地产的股份所有权,依靠拥有和经营不动产带来收益。

(2)抵押型REITs抵押型REITs主要是发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人取得的是抵押贷款债权,主要依靠利息取得收入。

(3)混合型REITs混合型REITs既投资购买物业,又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收入也来自租金收入或地产增值收益和利息收入等方面。理论上,混合型REITs在向股东提供该物业增值空间的同时也能获得稳定的贷款利息。早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主要为股票型信托,目的在于获得房地产的产权以取得经营收入,但随后抵押型信托发展较快,曾一度超过股票型信托。近些年来,混合型信托也有一定的发展。目前,无论是数量还是市值,股票型REITs占绝对主导地位,其次是抵押型REITs,混合型REITs的重要性最低。

2.根据REITs能否被投资人赎回,可以分为开放式REITs和封闭式REITs

(1)封闭式REITs封闭式REITs的发行规模固定,投资人若想买卖此种投资信托基金的证券,只能在公开市场上竞价交易,而不能直接同REITs以净值进行交易。同时,为保障投资人的权益不被稀释,此种REITs成立后不得再募集资金。同时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要符合REITs专项法的一系列规定和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封闭式REITs的规模一般不发生变化,但是如果在基金募集说明书中注明遇到新的投资机会可以选择发行新的基金单位,则基金可在适当条件下可以扩大规-8-模。事实上,不少房地产投资基金在募集说明书中都会附有这样的选择权,以省去每次发行新基金时审批的麻烦和注册所需的成本[19]。(2)开放式REITs开放式REITs的发行规模可以增减,投资人可按照基金的单位净值要求投资公司买回或向投资公司购买股份或认购权证。此类基金资产应当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相关赎回的程序按照REITs专项法的规定,如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则要按照其规定。

3.根据REITs组织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契约型REITs和公司型REITs

(1)契约型REITs契约型REITs是指在信托人与受托人缔结以房地产投资为标的的信托契约的基础上,将该契约的受益权加以分割,使投资人取得表示这种权利的受益凭证。此类基金依据信托契约成立,由信托者(管理者)、受托者(托管者)和受益者(投资者)三方构成,依据《信托契约》运营。契约型REITs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的出资额全部置于受托者的管理下,信托者代替投资者就信托资产的投资内容向受托者发出运用指示。

(2)公司型REITs公司型REITs是指设立以房地产投资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使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份的形态,公司再将收益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投资人。公司型REITs在法律构造上由投资者、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四方当事人组成。这四方当事人间存在两层互动的法律关系:一是发生在投资人和投资公司之间的股东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公司法》予以调整,投资收益和盈利由投资公司分配给投资人;二是发生在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委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如同信托制度中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其中的投资公司兼具信托人和受益人双重身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20]。在美国,自九十年代以来,借用高科技风险投资的合伙制成为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主流。此外,根据REITs是否上市流通,可以分为公募REITs和私募REITs,等等。

2.1.4REITs的运营结构-9-契约型REITs的运营结构相对比较简单,亚洲国家大多发展契约型REITs3,其结构如图1所示。图1契约型REITs的运营结构美国的REITs一般为公司形式,在发展过程中,逐步与其它房地产企业组成合伙企业,并出现了联合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现象,运营模式开始多样化和复杂化,先后演变出多种结构。

(1)传统结构,UPREIT和DOWNREIT传统REITs的资产管理和运作、房地产租赁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等活动一般外包给独立的合约方进行。此时,房地产基金公司和管理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地产投资基金直接拥有资产、而不是通过经营性合伙企业间接拥有资产[21]。UPREIT(UmbrellapartnershipREIT)(伞形合伙REIT)对传统REIT的组织结构进行了创新。如图2所示[22],UPREIT有两个实体组成:REIT和合营合伙公司(Operatingparnership,OP),两者均发行所有权股份。REIT对公众发行股票,用其所筹集的资金购买物业和OP公司的股权(通常是控股),通过OP间接地拥有其物业。经营合伙人(通常包括REIT的管理层,以及在将物业转换成REIT之前物业持有人)为其提供给REIT的房地产资产发行OP股份。这种UPREIT结构通过允许经营合伙人延缓缴纳资本利得税,直至这种转换的税收收益达到最大,因此促进了房地产的证券化。UPREIT能够使新建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迅速达到公开上市融资的规模,从而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IPO热潮成为可能。3关于亚洲国家的REITs发展情况,下文会详细介绍。REITs托管持有REITsREITs管理人服务服务房地产或房地产有关资产组成REITs投资者(持有人)-10-DOWNREIT由UPREIT结构演变而来,它同样允许REIT通过发行合伙公司的单元股份,在延缓纳税的基础上,购置房地产。不同的是,一家DOWNREIT可以同时拥有多重合伙关系,并且能够以REIT和合伙公司的形式拥有资产。因为DOWNREIT可以和每一宗所购置的房地产形成合伙关系,所以这种结构比UPREIT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图2UPREIT的概念图示(2)合股结构(Stapledstockstructure)在合股结构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中,房地产投资基金和房地产营运公司的股份被“合订”(stapled)在一起,REIT股份持有人同时持有并不控股的运营公司的股份,两公司具有相同的所有权。REIT通过募集设立,且房地产运营公司(operatingcompany)采取“C类公司4”组织形式。这种房地产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合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过房地产投资基金运营公司股东的同一性规避法律限制,同时可以获得经营受限房地产的营运优势。第二、运营公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经营目标趋同,有利于减少两个公司在公司目标上的利益冲突。第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把持有的房地产出租给运营公司经营,运营公司可用租金抵减收益,得到与REITs类似的税收优惠。1984年的美国联邦4C类公司是美国的一种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现金REIT股份UPREIT经营合伙公司(OP)现金和/或REIT股份OP单元股份物业市场开发商投资者物业所有者现金和/或OP单元股份股票市场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11-立法已经禁止新设这种结构的REITs。

(3)纸夹结构(Paperclipped)“纸夹”结构与“合股”结构十分相似,两者都是由REITs和其运营公司组成,“纸夹”结构的特点在于投资者可以单独买卖REITs或其运营公司的股份。因此,这种结构可以获得“合股”结构REITs全部优点,同时可以有效地避免1998年立法对“合股”结构获得税收优惠的限制。“纸夹”结构与“合股”结构的主要差别在于其各实体之间的联系比较松散。近年来,“纸夹”结构REITs在美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许多“合股”结构REITs正在向“纸夹”结构转变[23]。

2.1.5REITs的相关特点

1.产品的收益特征REITs投资最大的优点是高分红,有着定期的股息收益。根据美国法律,REITs必须把至少90%的应课税收入,以股息形式派给股东,因此股息率相对优厚,投资者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即期收入。在过去十年里REITs平均年度股息率达6.96%,远高于十年期美国政府债券5.86%、标准普尔指数公用股4.45%和标准普尔500指数1.79%[24]。此外,从历史数据来看,与美国的主要股票指数相比,REITs股票收益比较高。图3显示了股票型REITs,混合型REITs,和S&P500(标准普尔500指数),DowJonesIndustrial(道琼平均工业指数),Russell20005,NASDAQindexes(纳斯达克综合指数)在过去1年,5年,10年,30年期间的收益比较[25]。5低市值股票的指标,是Russell3000指数中最小2000家企业股价表现的指数。-12-图3REITs与主要股票指数的收益比较2.产品的风险特征REITs与其它金融资产的相关度较低,因此有相对较低的波动性,风险较小。表1显示了美国股权类房地产信托投资收益与其它投资产品的相关系数6,从70年代开始到2005年,REITs与其它投资产品的相关性在逐步降低。表1股权类REITs与市场的相关系数市场指数1972-19791980-19891990-20001990-19941995-20002000-2005Russell20000.830.740.50.670.360.31S&P5000.640.650.390.530.280.22NASDAQComposite0.730.710.290.640.090.04S&PUtilities0.650.380.330.290.370.3NASDAQ100NA0.680.230.570.010.03MerillLynchGovt/Corp0.470.170.250.390.10.14资料来源:IbbotsonAssociates,NAREITs根据资产组合理论7,在资产组合中加入相关系数低的资产能有效分散风险,6关于“相关系数”,将会在下文“资产组合理论”中加以说明。7美国股权类REITs指数和其它指数收益率1.374.554.918.2912.172.248.230.030.5418.9019.087.689.207.769.0813.8714.5011.808.8312.7215.920.2113.79-50510152025NASDAQRussell2000DowJonesIndustrialsS&P500NAREITCompositeNAREITEquity1年5年10年30年(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百分比-13-表现在机会集8上就是使市场有效边界(Efficientfrontier)向左上方移动。图4显示了REITs对市场有效边界的优化[26]。246810121416180510152025风险(平均每年标准差)%均收益率年说明:T-Bills(短期债券)—30天美国国债;Bonds(长期债券)—20年期美国政府债券;LargeStocks(大盘股)—标准普尔500指数;InternationalStocks(海外股票)-摩根斯坦利欧洲、澳洲及远东地区国际指数;SmallStocks(小盘股)-由纽约交易所市值占有1/5的股票代表;REITs-NAREIT股票型REITs指数。图4REITs对市场有效边界的优化3.产品的保值特征因为REITs的价值基础为房地产,这使得REITs在通货膨胀时期具有保值功能。当通货膨胀上升,物价上涨,房地产物业的价值升值就很快,REITs的资产价值与租金收入也随之上升,间接帮助投资者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REITs是一种很好的保值类投资工具。

4.产品的税收优惠特征对于REITs的投资者而言,税收优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REITs具有避免双重征税的特征。由于REITs的经营利润大部分转移给REITs股东,一般是将90%的税后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因此,REITs在公司层面是免征公司所得税的,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REITs在支付股利时具有递延纳税功能,这也是许多投资者投资REITs股票的主要原因。8随着组合中证券比例的变化,组合的预期报酬率和风险组成的对应点就会变化,连接这些点所形成的曲线称为机会集。相关系数越小,机会集曲线越弯曲,风险分散效应越强。完全正相关的投资组合,不具有分散化效应,其机会集是一条直线。TBillsBondsLargsStocksREITsInternationalStocksSmallStocks含有REITs的多项资产组合不含REITs的多项资产组合含有REITs和不含REITs的资产组合的有效边界(1972-2005年)-14-

2.2相关理论

2.2.1金融创新理论

根据熊彼特的“创新”理论,金融创新是在金融领域内经济主体为适应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和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进行的新的生产函数的创新活动,是各种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它泛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包括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资方式、新的金融市场、新的支付清算方式以及新的金融组织机构与管理方法等内容。REITs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在房地产行业对资金的需求超过自身资金积累的能力,而以银行业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务又不能满足房地产行业资金的规模和期限结构需求的情况下,随着新的融资方式的出现和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而产生的。同时也是房地产金融领域为满足投资者对资金增值和分散投资风险的需要而进行的金融创新行为。作为一种新的金融组织机构和金融工具,REITs也为储蓄转化为投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机制。

2.2.2资产组合理论

资产组合理论是关于风险控制和增加收益的理论,应用标准差和期望值进行资产组合配置,以期望在风险程度一定的条件下实现期望收益最大化,或是期望收益一定的条件下达到风险程度最小。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组,是从资产收益角度对投资资产的现金流进行分析。资产组合的收益率:两种或两种以上资产组合的预期收益率(报酬率)是单个资产收益的加权平均数,可用下列公式表示:∑==mjpjjrrA1(1)其中,jr是第j种资产的预期收益率;jA是第j种资产在全部资产中的比重;m是组合中的证券种类总和。资产组合的风险用标准差表示,组合的标准差不仅取决于是单个资产的标准差,还取决于各个资产之间的相关系数。标准差∑∑===mkjKjkmjpAA11δδ,其中,jkjkjkδ=ρδδ(2)其中,jA,KA分别是第j种和第k种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例;jkδ是两种资产收益率的协方差;jkρ是两种资产收益率的预期相关系数。在资产组合中加入-15-相关度低的产品,即jkρ较小的产品,则pδ就会变小,风险降低[27]。单一的房地产投资资金量巨大,风险集中,而通过资产组合,特设机构将具有某种特质并在地域分布呈现出一定多样性的资产组合起来以分散风险,并能够根据资产的历史数据,利用各种模型较为准确地确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率。

2.2.3委托理论

基金管理论文篇(8)

2006年以来,各地社保基金挪用事件频频被揭露,其中,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案最令人震惊。社会保障基金安全为学者和社会广泛关注,许多学者从完善监管机制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论述,但他们对管理风险的根源缺乏必要的分析,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保障基金分权管理的模式和第三方监管的实施机制。

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概念剖析

一般认为,“风险”就是存在于客观事物中的一种不确定性状态,是指发生伤害、毁损、损失的可能性。社会保障基金(socialsecurityfund)则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就是发生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可能针对社会保障基金发生的毁损或损失。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社会统筹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二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个人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门负责管理,有较高的透明度。文中的社会保障基金限定在第三大类以外的其他三类基金。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在政府集中管理下由独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形成了两层委托—关系:第一,基金的实际所有者(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的委托—关系;第二,地方政府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关系实质是一种法律强制下的新型委托—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着行政权力,方和委托方的地位不平等,容易导致被方利益受损。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就是要消除这种管理关系中存在的风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是指社会保障基金从收缴或下拨完毕到支付之前,在多层次的委托—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行为的实施环境等原因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完整性受威胁。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分析

2.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的理论根据

(1)委托—理论。委托人与人存在信息不对称,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在交易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使对方的利益受损。

(2)政府的内部性。政府的内部性(Internalities)是指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利益或组织自身的目标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由于政府内部性的存在,政府的干预行为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2.2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各级统筹资金及个人账户资金由政府强制集中管理,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基于法律而非自由选择形成了委托—关系。地方政府具有垄断能力和信息优势,可能因顾及地方其他利益而产生行为的异化。第一,地方政府是多元利益的综合体,各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可能相异,地方政府可能会选择某个重要目标而适度舍弃保障目标。第二,许多地方财力有限,社保基金被当作一块肥肉被随意挪用挥霍,或用来平衡财政预算。第三,地方政府内部各个机构为扩大部门利益,争相取得有关社会保障的事权和财权,导致社保基金管理多元化、分散化,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管理混乱。

2.3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受政府“内部性”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官员易利用手中权力去获取额外的利益。目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由于财政预算经费有限,极有可能利用所掌握的大量社保基金用于创收,以改善办公条件和提高机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这些创收活动主要是向企业贷款、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等。

由于对社保机构主要领导的决策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他们能够进行违规投资和借款。同时,机构中的普通工作人员从领导的大胆“改革”做法中得到一些物质利益,个别官员的意识和腐败行为,会演化为整个机构的无意识和腐败行为,变成整个机构所有人员都参与的违规行为。

在此关系中,政府可以从人事、财政等方面迫使社保经办机构按中间委托人即政府的意志活动,社保经办机构受政府的领导和监控,对于政府的要求必须完全满足;上级社保部门对下级社保部门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当地政府,对于下级社保部门的行为无法监控和制止。

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出现“真空”的具体原因分析

3.1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难见成效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这些机构享受行政编制,受劳动保障厅(局)的领导和管理,实质上并不独立。在行政监督主体方面:中央监管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地方监管机构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上级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监督下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困难重重,形同虚设,主要在于监管机构主体行政级别低,监督职权有限,监督经费缺乏,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监督手段落后,根本无法有效实施监督。

另外,当地政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方面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导致监督与管理者实质的同一,监督主体缺位。由于政府其他利益目标的存在,政府往往指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挪用或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3.2多层次、多头管理,导致监管难度大

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多,管理机构分散化。多层次的分散管理,提高了管理成本,同时存在着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管理不透明的问题,众多的小规模基金,远远超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使得监管力度显得分散与薄弱。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民政、人事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如农村养老基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复杂化,也增加了基金安全监管的难度。再加上信息化建设滞后,各部门信息不能够有效传递,对于同一基金项目的多头管理,无形中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风险。

3.3监管立法滞后,违规成本过低,难以抑制违规管理

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规制度规定比较粗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

现有法律对于监管主体的规定不完全,监管权限、监管职责、监管的内容、危害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形态、处罚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监管无法可循,上级行政监管机构往往以行政命令代替监督。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目前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大多集中在行政处罚的范畴,导致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的成本较低。

3.4缺乏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社会保障基金的产权所有人是社会公众,其基于对自己权益的关心和维护,有愿望了解和监督各类社保基金的情况。由于社会公共力量分散、单个个体实力弱小、监督权能的欠缺以及搭便车心理的存在,即使赋予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没有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社会监督实际上无法发挥作用。

社会监督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权力地位不对等下的信息不对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机构都拥有相对集中的行政权力,他们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有信息,社会公众无法自主获取基金管理的实际信息。现有的社会监督实施机制过于简单,没有化解社会监督面临的难题,社会监督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四、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4.1实行分权式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分权式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好的选择。在该模式下,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资产管理权与负债管理权相分离,统筹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和个人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相分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享有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除基金管理以外的其他事务,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享有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资产的经营权。

在中央设立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委员会,其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在各个统筹层次,分别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其直接受上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行政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营社会保障基金,其不受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干预,但要受其监督。该委员会的主任由上级委员会任命,其成员包括社保部门、雇员、企业主代表以及专家,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会下设专业的经营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一个副厅(局)级领导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统筹账户的负债经营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直接在社保部门的指令下,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进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

4.2创造第三方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必须创造有利于第三方监督的实施机制,使监管起到实效。所谓第三方,是指社会公众,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和独立机构。为避免分散性,社会公众必须借助组织和机构去行使集体监督;这些组织和机构应该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凝聚了社会分散的力量,使单个的社会意思,变成了统一的集体意思;并且,许多研究社会保障,关心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金融、审计、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新闻记者的加入,也为非政府组织履行监督的职能提供了条件。国家应在法律上给予这类组织以特定的法律地位,使其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法律应规定涉及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机构,对于此种组织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要求必须满足;对于此种组织提供的建议和意见,必须给予认真对待。如果对于该类组织指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改正,该类组织则可以向上级监督机构提出举报,并代表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4.3加快法制建设,提高违法成本

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社会保障基本法,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专门法律,三是与社会保障基金相关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基本法应该专章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的最高准则,包括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机构和体制的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权限,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基金投资的比例和方向等内容。

专门法律是对社会保障基本法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内容的具体化和细化,它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考核,专门的监督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基金具体运营的机构(公司)及其选择、考核,以及对有损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行为的具体规定和处罚等内容。

此外,提高违法成本,实行司法保护对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定罪处罚,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挪用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挪用的成本非常的低,因此,专门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罪,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监督的有效性。

4.4推进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信息的不对称,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和传导机制,基金的所有者无法了解到基金管理的真实信息,上级监管部门不了解下级管理部门的真实情况,由于基金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些管理部门对自己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真实情况都不了解,零散和不完整的数据使监督变得非常的困难。

为此,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起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税收、企业和银行等之间横向以及上下级部门之间纵向的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的终端设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每个下级部门按照当地的社会保障基金构成定期上传相关的信息,并由上级部门定时到相关的银行检查账户情况是否属实。该数据库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黎民.公共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赵曼.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胡晓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基金管理论文篇(9)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研究法律主体的义务,就要先探讨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主体的法律地位。[③]

投资基金(InvestmentFund),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受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方式。换言之,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募集资金,专家经营,代人理财”的投资方式。在美国,这种投资又称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英国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Trust),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④]其中,专业的投资机构便是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依据委托管理合同,运用和管理投资基金资产,开展实际投资活动的公司。[⑤]

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是由信托契约确定的信托关系。传统的信托关系当事人分为信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信托人通过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后者依据信托契约的规定将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交给收益人。[⑥]作为一种证券化的信托关系,基金信托属于商业自益信托,即信托人与收益人重合,从而与传统信托法律关系的三方关系(包括收益人、信托人和受托人)有所不同。基金主体一般包括投资人(亦即收益人、信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主体的法律关系从整体上而言,表现为三位一体的二元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模式,即以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为订约方,投资者为相关受益方的三位一体型态,具体分为内部和外部两元结构,从外部而言是信托人(收益人)与受托人的信托关系,从内部而言,受托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通过签署托管协议进一步明确他们在履行信托职能上的分工权责关系。

因此,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公司处于信托关系的受托人的地位。

二、基金管理公司义务总述

如上所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对基金财产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和投资管理权,因此,在履行其职责时,其行为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信义义务(FiduciaryDuty)。基金管理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是基金契约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看法。不过,有的国家在立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处理这一问题上依照信托关系的一般原则处理。我国台湾省投资信托法就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对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但学者认为,基金管理公司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它对委托人的信义义务。[⑦]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信托法》作为调整基金管理关系的整体大框架背景,信托关系的一般原则和义务无从谈起,所以,专门针对基金管理方面的法律就更为重要。目前,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募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等,主要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调整,但是,《暂时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负担信义义务。[⑧]

信托法上的信义义务传统上分为积极的作为义务(PrescriptiveDuties)和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或禁止性义务(ProscriptiveDuties)。积极的作为义务要求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中必须以促进受益人的最佳利益为宗旨,受托人必须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禁止性义务要求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必须避免利益冲突,以尽其忠实义务。[⑨]简言之,信义义务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其中,注意义务是对受托人称职的要求,忠实义务是对受托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⑩]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资产的实际经营者,如何设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义务,或者如何依照法定义务设定其管理和运作基金募集资金的法定准则,达到既有利于投资利益最大化又能最大限度减小投资风险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忠实义务

所谓忠实义务是指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依据,而不得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者图利他人,即必须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害冲突之情形。[11]基金管理公司在运作基金时,如果同时牵涉自己的利益或与其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很可能会作出有利于自己或第三人的投资决定,从而使信托基金投资事务得到不公平的处理。基于此,国外法律对基金管理公司规定了忠实义务,以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忠实义务的设置除赋予受益人(或基金信托管理机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事后救济措施外,更为有效的方式是避免基金管理公司与受益人处于利害冲突的地位。

各国由于情况不同对利害冲突交易的防范规制亦宽严不一。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开利害冲突交易,但该交易必须事先取得受益人、保管机构的同意;二是对有利害冲突的交易予以禁止;但主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进行;三是对有利害冲突的交易予以全面禁止。[12]《暂行办法》对此亦有所涉及,《暂行办法》第34条第12项规定禁止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是,同美、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相比,尚存较大的缺陷。

首先,欠缺忠实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基金管理公司与受益人发生利害冲突的行为形态万千,而且法律上难以明文逐项禁止。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就能够起到避免挂万漏一的作用——口袋条款的积极意义就在于此。

其次,在下述几个具体问题上也未予以规范:

(1)禁止或限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关联人员)与其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之间进行证券买卖。这是防止基金管理公司利用经营投资基金之便利为自己以及与其关联人员,牟取不当利益的根本措施,也是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对基金投资人和受益人忠实的基本要求。

《暂行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与信托基金的交易未作禁止性规定,但根据《暂行办法》第34条第4项“禁止基金管理公司从事除国债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基金管理公司与信托基金进行股票等证券直接交易的可能,但国债的内部交易仍无法避免,更为重要的是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人员与信托基金之间的交易,《暂行办法》未作任何规定。

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27条第1款规定:“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事业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其关系人,除经证管会核准外,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决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买卖某种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时起,至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不再持有该种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时止,不得参与同种股票买卖。”依此规定,基金经理公司之内部人员无法与投资信托基金为股票买卖交易之可能。[13]关于上述“关系人”,该《规则》第8条规定为“股东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亲等以内之血亲及股东本人或配偶为负责人之企业;股东为法人者,指受同一来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关系之法人”。香港《单位信托及共同基金守则》关于对单位信托或共同基金集合投资计划管理的公司一般责任中规定,自行管理计划的董事不可以主事人身份与该计划进行任何交易。并规定,管理公司、投资顾问、该计划的董事或他们的关联人士,如果以主事人身份与该计划交易,必须事先征得受托人/代管人的书面同意。《守则》对“关联人士”的界定是“就一家公司来说,指:⑴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公司普通股本20%或以上人士或公司,或能够直接或间接行使该公司总投票数10%以上人士或公司;⑵符合⑴款所述其中一项或全部两项规定的人士或公司所控制的人士或公司,或⑶任何与该公司同属一个集团的成员,或⑷任何在⑴、⑵或⑶款所界定的公司及该公司的关联人士的董事或高级人员”。

有学者认为,我国《证券法》第68、69、70、183条规定了比较具体的证券内幕交易的防范内容,因此,《暂行办法》中没有对“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人员买卖其任职的管理人所经营的基金发行的证券”作出限制性义务规定。这并无不妥。[14]如果基金管理人内部的相关人员买卖这种证券不构成“证券内幕交易”,就是没有危害性的,则理所应当不予禁止;如果这种证券交易是利用该基金内幕信息进行的,则应按《证券法》设定的“证券内幕交易”规范进行处理。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获得的内幕信息,买卖自己参与管理工作的基金所发行的证券就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内幕交易”,并无特殊性的。有些人认为这个现象也是目前调整证券投资基金专门法律的一个比较重要欠缺的观点,笔者认为并不科学和全面。

所以,我国应当在立法中明确禁止基金关联交易,并对基金关联人士进行专门的界定,从而解决基金关联交易的判断上的困难。

另外,有学者指出,基金关联交易虽有其消极的一面,但从社会经济角度而言,它具有节约交易成本的经济功能,有其存在的积极价值,所以不应该对基金关联交易“一棍子都打死”,而应当从制度上进行限制其消极方面而利用其积极方面。[15]笔者认为,虽然有些国家的法律对于基金关联交易采取二元处理的方法,即对某些特定的关联交易加以禁止,而对一般关联交易加以限制,[16]但是,关联交易形态复杂,即使在证券市场已经相当发达的国家对关联交易问题的处理也是非常谨慎,争论不休。对我国而言,基金业起步晚,相关立法和执法都急待加强,基金业市场本已存在许多不规范操作的问题,[17]在这个尚不成熟的市场中对于关联交易进行二元处理的难度可想而知,一旦松了口子就极易导致限制失控的灾难性后果,所以,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应当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舍弃眼前的经济效率而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发展,在市场经过充分发展而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对关联交易进行二元处理。

(2)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数个信托基金之间的交易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基金管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基金。因此,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往往可能同时经营数个基金,此时如果允许该数个基金相互之间进行交易,往往会产生种种弊端。[18]如基金管理公司为了某一基金的利益,指示信托基金相互之间买卖,结果有损于另一基金。又如在数个信托基金间进行不必要的操作指示,从而使与其有关的经纪商赚取手续费。但另一方面,笔者认为,基金之间的相互交易也并非有百害而无一利。例如,当某基金因基金契约届满必须处分股票,而另一基金此时需要购进某种股票,允许基金间的相互交易则能保护受益人取得最大限度的收益。或者,如果基金为应付受益人大笔赎回受益凭证的要求,而另一新设立的基金持股比率过低应买进股票时,这种基金之间相互买卖股票,对两者均有利。[19]另外,香港基金市场实践中还出现了“雨伞基金”,即在一个依照香港法律组成的“母基金”下,再组成若干“成分基金”。“雨伞基金”通常允许投资者根据环境的改变,将基金投资由一个成分基金转移到另一个成分基金。鉴于此,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第17条第2项规定:“委托公司(即基金管理公司一笔者注)不得指示信托财产相互间为财产部所定之有价证券交易”。而财产部于昭和42年9月30日的命令中规定:“委托公司对信托财产,不得为下列交易之指示:1图利该信托财产受益人以外之人之交易;2在该当交易之信托财产中,图利信托财产受益人而损害其他信托财产受益人的交易;3对该当交易之信托财产之特定有价证券,不正当地增加其买卖数量或人为形成价格为目的之交易”。此外,日本证券投资信托协会业务规则中还具体列举出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信托财产间的交易。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3)不得用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买卖与基金有利害关系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国务院证券委的《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中的第12项“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就是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设定的这项义务;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15条第1款第4项和第5项规定,不得对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同时经理之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为证券交易行为;禁止买卖与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有利害关系公司所发行的证券,都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义务。[20]香港《单位信托及共同基金守则》规定,如果管理公司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拥有一家公司或组织的任何一种证券的票面价值超过该证券全数已发行的票面总值的0.5%,或管理公司的董事及高级人员合共拥有的该类证券的票面值超逾全数已发行的票面总值的5%,则有关集合投资计划不可投资于该类证券之上。

至于何谓与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暂行办法》没有具体的解释,这无疑是我国基金法律上的重大漏洞。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的解释是“持有该基金已发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公司或者指担任基金经理公司董事或监察人的公司”。这种利害关系交易因为大多数是受关联公司控制的,极易损害基金大多数投资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当属禁止之列。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也有正当的这种关联交易,必须由基金管理公司征得基金的受益人和保管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注意义务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必须达到受托人所从事的职业应该普遍达到的注意程度。[21]之所以对受托人规定该项义务是因为委托人将财产交付信托,不仅信赖其人格,而且信赖其能力,相信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运作能使其获得丰厚的回报。日、韩均规定了证券投资信托中的经理人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英美法系虽无此概念,但就受托人注意的程度而言,其要求并无实质区别。那么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实质内涵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美国多数州采用的谨慎投资原则,该原则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为注意的需要。即受托人于投资之前,应以合理的注意,对投资对象的安全性与获益性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得征求各方面专家的意见,以供参考。如受托人未作调查或调查时未尽适当的注意即进行投资,或调查显示不能投资仍进行投资,应对投资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反之,如受托人已尽其注意作了充分调查,其投资本身也无不当之处,则虽有损害,也可免责。其二,技能的需要。受托人应具备与所从事的投资行为相适应的技能,否则,应就投资损失负责。其三,谨慎的需要。受托人应谨慎行事,即以合理的方式如分散投资等,获得合理的收入,尽量避免投机。[22]此外,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及投资顾问、受益凭证承销商等人员与基金持有人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一旦发生侵害基金持有人权益之情形,持有人无法直接对其主张权利。鉴于此,立法应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董事经理、投资顾问等人员对基金持有人承担法定之注意义务。

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对基金资产以及基金受益人基于基金资产可获得利益负责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应当对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稳定收益尽合理的注意。为此,基金管理公司有以下三方面主要法定义务:

(1)遵守用基金资产投资范围和品种的限制。设定这方面法定义务的主要目的就在于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系数,最大限度地减小和防范基金的投资风险。

(2)遵守对可能危及到基金资产安全和基金投资人与受益人利益的经营活动的限制。这类义务所限制的主要是一些非投资性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行为,以及一些会给基金资产带来较大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自身经营活动。

(3)分散基金投资品种、限制投资比例方面的义务。这类义务主要以分散投资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和投资人与受益人利益为要求,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法律允许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经营范围内进行投资经营时,应当做到投资品种和具体项目多样化以及保持各项投资与基金资产之间的一定比例。[23]

五、完善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信义义务的立法建议

我国《暂行办法》第33、34条列举了基金投资组合应当符合的五个规定和禁止从事的十三种行为,主要属于对基金管理公司注意义务的具体规则,所以,总体而言,我国法律规定侧重对注意义务、对基金投资安全的要求,而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从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出发,我国在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中,当务之急主要应增加“限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内部相关人员与基金之间进行证券交易”、“限制用基金资产投资买卖与基金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限制用基金资产投资买卖未上市证券”等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义务,并对“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有利害关系的发行上市证券的公司”作出具体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应当包括其因为拥有基金资产所有权、基于投资而具有的股东权利义务,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角色非常重要。[24]笔者认为,基金管理公司负有“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的义务,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基金进行投资,而不是作为股东的角色直接参与管理。《暂行办法》中第33条关于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的“禁止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一方面是为了限制基金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防止基金公司基于股东地位而过多参与直接管理。事实上,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数量庞大,根本没有力量也没有必要对所投资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它完全可以通过转移投资以规避股市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的专业投资业务和技能也正是体现在此。

另外,我国现行设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义务的形式,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在法规中提示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条款出现的。这样规定的义务性内容,如果在投资基金契约中作了约定,便有约定义务的效力。如果未在投资基金契约中加以约定,则这些带有限制基金管理公司行动的义务也没有什么必须要求其做到的强制力。也正因为如此,中国证监会19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内容与格式(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限制基金管理公司活动的约定契约义务的提示性具体内容,只能称为具有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义务的内容,而不是对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义务的直接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将这些内容作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义务单独用条款列出,同时再提示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当事人在约定义务时,可以或者必须把这些法定义务作出约定和具体化。

注释:

[①]唐永存:《构建我国投资基金法律体系和监管系统》,载《投资管理》,1999年(1)。

[②]陈素玉、张渝:《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载《法学研究》,1998(6)。

[③]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中存在有关基金契约结构的条款相互矛盾,因而,学者对于基金契约和保管协议的法律性质和相互关系存在不同观点,对于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争论不休。参见贺万忠:《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设计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00(1)。

[④]王大用:《基金业:国际的经验,中国的选择》,载《国际经济评论》,2000(7)。

[⑤]刘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第7条,载《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

[⑥]英美法将受托人的权利称为“法律上的所有权”,而将收益人的权利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由于大陆法系恪守“一物一权”原则,故在借鉴英美法中的信托制度时对信托行为“转移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提法一直采取一种模棱两可的态度。有关信托法律关系的具体论述参见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41~47页,台湾月旦出版股份公司,1994。

[⑦]陈春山:《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论》,331页,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一般而言,信托法义务包括:第一,必须严格按照信托契约条款所规定的要求执行职务;第二,无正当理由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委托他人;第三,必须建立与保存信托帐簿,并定期向受益人告知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第四,保存与保全信托财产,以使信托财产处于安全状态;第五,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参见陈芳:《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

义务》,载《山东法学》,1998(3)。

[⑧]《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第97条规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托管人应当各尽其责、相互独立,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最高行为指南。笔者认为,这一条文是对基金管理公司信义义务的规定。

[⑨]P.finnFiduciaryObligations,TheLawBookCO.,1977,PP,78-81.

[⑩]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172~17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1]GeorgeG.Borgert,GeogeT.,Bogert,lawoftrust(st.paul,Minn:westpublishingCo.1973)at343,346.

[12]RobertDharlesClark,"TheSoundnessofFinancialintermediaries,"at78,YaleLawJournel86(1976).

[13]陈春山:《证券投资信托专论》,346页,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

[14]贺绍奇:《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透视》,55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15]顾功耘:《证券法》,241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16]从各国基金立法来看,对基金管理交易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交易必须事先取得基金监管机关的同意;(2)交易必须事先取得受托人或者托管人的同意;(3)对基金关联交易比例进行限制。

[17]《证监会:被查10家基金公司中8家都有“猫腻”》,见/,2001年03月25日。

[18]我国严格禁止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参见《暂行办法》第34条。

[19]参见陈春山:《证券投资信托专论》,349~350页,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

[20]根据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规定,证券投资事业是指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及其运用基金从事证券及其相关商品的投资。

[21]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15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基金管理论文篇(10)

二、加强资金管理的措施

资金管理不仅需要制度保障,同时在岗位设置及辅助制度建设方面也要跟上。

(一)明确资金管理重要性

明确一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仅有助于将这项管理付诸实际,同时也能够在更大范围内为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资金管理的重要性现在在基层广电系统当中也可以说是被明确了的,但是知道资金管理很重要不代表就能够搞好资金管理工作,这需要在明确其重要性的基础之上学习如何与自身管理需求相结合,这样才能够避免管理的假大空,才能够在具体工作当中将这种重要性融于实际。所以这种学习不仅要在财务管理部门及人员当中贯彻,更重要的是要在领导层中大力开展,这样才能够确保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能够从全局出发以大局为重。

(二)加强资金管理制度完善

资金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资金管理虽然是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部分,但是如果只是把其割裂开来单独运作必然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管理效果。对于基层广电系统资金管理来说就更是牵扯良多,如果离开了具体的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只能成为一个概念。在具体工作开展中,资金管理离不开预算管理与成本控制两个大的工作面。预算管理是资金使用的规划阶段,成本控制是资金使用规划的具体执行,所以想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就应该把预算管理与成本控制有机的结合起来。而在过去很多时候,预算管理与成本控制经常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从而造成了许多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难以控制,不仅削弱了预算管理与成本控制自身的管理水平,更加直接影响到了资金的有序使用。所以在新的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及完善中,要建立预算与成本结合的管理制度,同时加强两者在具体管理内容方面的细化。不仅要在预算编制及管理环节加强对市场的分析及自身定位,确定科学的预算编制内容,同时还要在成本控制方面最大限度实现资金合理化压缩,将后勤保障、清洁卫生以及安全保卫等部门采用服务外包的形式转嫁管理费,同时获得更为优质的服务。在具体的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要推行收支双向管理,最大限度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与制度化,同时对于节目策划、频道运营等方面也要进行专门化的项目档案管理,落实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推行管理责任制,落实具体管理责任。此外,在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方面也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确保财务管理部门及资金管理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财务会计准确信息,做好资金细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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