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现象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01 14:52:22

社会现象论文

社会现象论文篇(1)

1.1理论概述 

1.1.1场所本体论(Site ontology) 

本体论是人对于世界现实的认知。场所本体论主要观点认为:社会生活是在一定场所(背景或社会领域)中形成的,实践与安排在其中相互交织、存在演进。背景是由社会生活的空间性、暂时性和目的性特征组成的,社会生活的本质和演变与其所产生的背景相联系;社会生活的中心要素是有组织的人类集体活动,而非个人及其思想状态,社会生活由人的活动安排组成,通过行为与目的性统一,这一统一正是实践的特征。 

社会文化理论认为信息是“能引发变化的任何变化”[3],这种变化可以是思想的、社会的或物质的,也可以是三者的组合。如果信息要引发变化,必须从社会生活背景的视角来理解它。知识不是独立于社会领域之外的,而是被实践(包括信息实践)带入特定社会场所,揭示文化和物质的本质关系,即Barad认为的“知识总是出自某处的一种看法”[3]。 

1.1.2实践(practice)理论 

场所本体论哲学兴趣在于了解社会生活是如何在实践中产生和演进的。实践不是个人产物,而被视为场所产物。信息素养作为一种分散性实践,是某些更广的综合性实践中与信息相关的活动的集合,分散于如学习、教学或办公等一些综合实践中。信息素养实践以其他实践的表现方式被场所中的社会、历史、政治和经济特征所形成,所以不同环境中作为分散性实践的信息素养的表现方式是不同的。 

实践理论强调:知识具有相关性,因而需要通过对话、实践或者特定的工具,来构建与获取;实践具有社会、历史、政治的轨迹,形成在时间、空间和背景中;对实践的理解不仅仅要关注内化过程,更要理解具体行为表现的经验性本质[4]。 

1.2在信息素养教育中应用 

社会文化理论要求人们考虑背景因素,理解信息素养及其相关活动是如何产生的;使人们探索,发现、理解支持这些活动的安排;使人们对实践安排展开更加广阔的探索,理解它对信息的促进或限制作用。随着关注点从个人转向集体,场所本体论和实践理论有助于发现新的方式,以研究人群、信息与社会文化背景之间的关系是如何被促进或抑制的。 

社会现象论文篇(2)

对社会而言,道德是保证人们有一个平静、安宁、愉快、和谐社会环境的必要条件,也是一个社会经济繁荣、文明健康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的社会却出现了一些与社会公德不和谐的东西。

一、社会道德冷漠现象的理性分析

(一)社会正义力量是主流。可以肯定地说,不论什么国家、什么地方,都会有见死不救的人,也都会有见义勇为者。在任何社会中,社会成员由于思想境界不同,价值判断标准不同,道德修养的水准不同,他们在处理遇到的问题时的态度和行动也不同。所以,社会上出现一些有悖于社会公德的现象并不奇怪。我们没有必要因为社会上存在一些负面的或消极的东西,就对社会失去信心,对社会公德的建设失去信心。应当说,社会的正义力量是主流,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的现象更是多见的。青年民工魏青刚三次下海抢救落水女青年;23岁大学生洪战辉携妹求学12年;“两弹”元勋朱光亚100万奖金捐科技;妇产科医生江庆霖,一边是心脏病突发、命悬一线的父亲,一边是手术台上等待剖腹产的孕妇,她毅然选择了先救病人。他们用一颗滚烫的爱心,践行着社会公德,坚守着职业公德,承传着家庭美德。

(二)社会道德冷漠是支流。无须讳言,在我们的社会还有这样那样不尽人意的地方,在践行基本社会公德方面也常常出现令人失望的现象。面对现实,正确的态度应当是不掩饰问题、不回避矛盾、不消极悲观,积极参与社会公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正气,正确把握主流与支流的关系。

1.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社会公德缺失。当前出现社会公德缺失现象,与我们社会处于转型期的某些特殊性有关。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处在改革时期,生产关系处在发展完善时期,原有的社会公德中一些内容已经不完全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社会公德还没有完全形成,没有很好地被社会所普遍认可和遵从。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在一定时期出现公德规范的部分“真空”,进而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社会公德的某些缺失现象。这种现象还会因惯性而延续一段时间。这是由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规律所决定的,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

2.忽视道德建设规律,造成社会公德滑坡。当前社会公德出现一定的滑坡现象,是我们在改革过程中对社会公德建设规律认识不到位所引起的。尽管党中央也十分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在一些地方,有的同志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片面理解为只看经济增长速度,而严重忽视包括社会公德在内的道德建设,公平和正义只是作为第二层次甚至是第三层次的发展理念,这就造成许多的社会正义伦理和道德底线被突破、被扭曲等现象发生。

3.公众缺乏公德意识,导致社会公德冷漠。当前,社会道德出现一定的冷漠现象,也与公众缺乏社会公德意识有关。当前,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部分社会成员对社会公德规范在思想认识上不重视,在行动遵守上不自觉。有人认为,社会公共规则给自己的行为带来一定的不便,可以把它视为对自己的不必要约束,从而不愿意自觉遵守。这样一来,本来是约束所有人的规则最后却可能成为只约束自觉遵守公德的人的规则。有人认为,社会公德既然是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们选择行为时具有的普遍性和共同性的规范,那么,当道德冷漠成为某个事件当事人及其目击者普遍心态的时候,我们个人即使不情愿看到这样的现象发生,也会力不从心或随波逐流。否则,主持正义者就可能要承担全部的风险和道德成本。从人的发展的角度看,缺乏道德良知的人,虽然逃避了在某种特殊情形面前自己应尽的道义与责任,避免了个体可能承担的风险与道德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必然会使白己变成具有只顾自己不管他人,缺乏热情、爱心、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冷漠心态的人。

二、消除社会道德冷漠现象的对策

(一)感化道德冷漠,形成积极向上的群体氛围。社会公德意识的形成需要一个反复的、长期的过程,培养良好的公德意识,选择对社会和他人有益的公德行为,需要自己和社会各界坚持不懈的努力。道德冷漠的行为虽然来源于个体,但是,由于道德冷漠也像道德意识的形成过程一样,是人与人之间在长期的社会互动中形成的。因此,对于见义勇为这样的公德意识的培养与对道德冷漠的消除,不仅需要个体内在的体验与觉悟,同时还需要社会公众舆论的热情支持,需要社会有关奖惩制度的保障。用积极的群体氛围来感化个体的道德冷漠,用制度保障遵守公德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形成积极向上的公德意识,使社会公德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并达到良性循环。而良好的氛围和环境需要我们社会的每个成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作为社会,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与社会公德的宣传普及,明辨是非,扬善抑恶,弘扬社会正气,让见义勇为成为社会称颂、赞美和人们崇敬、效仿的行为。

(二)倡导见义勇为,正确处理“勇”为与“智”为关系。倡导见义勇为,并不是说要大家不看条件、不计成本、不顾后果、盲目蛮干。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处理好“勇”为和“智”为的关系。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危机事件的发生往往出人意料,进行不法侵害的歹徒往往是有备而来,而我们却往往处于没有足够心理准备和行为防范状态的不利情况下。因此,当面对突发事件时,我们除了要有正气和勇气之外,还需要理智与计谋。“勇”为和“智”为同等重要。一方面,在有可能降低危害的情况下,如果只有“勇”而缺乏“智”,不但会影响见义勇为行为的效果,见义勇为者自身也很有可能受到伤害。另一方面,当危机发生的时候,作为公民,如果缺乏“勇”为,则可能成为缺乏勇气与不法分子、不法行为作斗争的旁观者。而这种旁观,客观上造成对恶行的放任,甚至是对犯罪的纵容,将使我们社会的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观念发生扭曲,并可能因为置之不理的态度而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既要正确处理好“勇”为和“智”为的关系,又要防止借口“智”为而不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主持社会正义,降低社会危机的同时,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安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见义勇为。

(三)矫正道德冷漠、开展全社会爱心培育工作。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怎样培养真正的人》一书中写到:“爱人们,这是你道德的核心。”“我们之所以去爱人们,是因为在人的爱之中自己也有欢乐,也有自己的幸福。”爱会浇灌一切,爱会滋养一切,爱更会繁荣一切。爱能让麻木的道德复苏,使泯灭的良知苏醒。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消除社会道德冷漠现象,全社会应重视爱心培育工作,使每个公民都有一颗滚烫的爱心。培育爱心,要做好以下三个层面的工作。

社会现象论文篇(3)

一、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与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环境案件,如云南的盗伐并出口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稀树种红豆杉案、国外有害废物屡次非法进入我国港口案、城市污染工业向农村和落后地区转移案等,都反复表明在我国存在着日益严重但却尚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是指在经济不平等条件下,以抢占资源和转移污染为真实目的的贸易或投资行为所导致的环境问题的输出或空间转移现象,其中的“贸易或投资行为”,既包括国际领域的贸易和投资行为,也包括国内地区间发生的贸易与经济投资行为。日益增多的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逐渐导致一类新型环境问题,即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的产生。 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与非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即单纯由于人类科学认识能力的局限或生产技术落后而引发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冲突,具有直接的对比意义。目前国内外关于环境法原则与制度的研究更多是以后者为对象的,而对明显具有“恶意”因素的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缺乏甄别和专门化研究。这种问题的“混同”不仅反映了环境法理论研究的疏漏,而且构成了实践中大量权利隐性受害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本文以权利的视角对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进行分析,尝试建构有助于预防和规制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的法律制度。 二、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中的权利隐性受害 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的实质是将一种“利益”或者风险在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强制性分配。但这里所讲的“强制”,在行为外观上通常以招商引资、自由协商和缔约为内容,不具有强制的表象,但从利益交换的过程来看,由于利益的多样性和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并没有完全反映在上述过程中,所以,对于非参与方而言,利益的损害,尤其是某些非经济性利益的剥夺构成了一种实质上的强制。尽管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理论已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种种对策。但从法学的观点来看,权利是法学最为重要的分析单元,而公正是权利的道德基础。如果换以权利的视角对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现象进行反思,不难发现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普遍存在权利隐性受害现象。 首先,权利体系的现实与应然之间的时间差距是导致在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发生权利隐性受害的关键因素。根据权利体系的发展史,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内容一直伴随着人类需求水平和认识能力的提高而不断丰富和深化,而法律对利益关系的确认和调整却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例如,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有关基因的提取和使用行为,做出有利于基因资源丰富地区居民利益的相关规定,而另一方面,生物多样性的工具性价值和其潜在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正日益被社会所了解,这就使得于未来的某个时间创设一种基于属地原则的基因权利成为可能;又如,受制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国或各地区在环境标准和环境管制方面存在许多具体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法定权利状况也在客观上妨碍了人们提出相关的利益主张,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一些曾被视为奢求的主张渐渐会转化为法律的基本保障。所以权利的空白和权利保障范围在地域上的落差为环境问题社会转移提供了条件,从而使得具有明显恶意因素的资源强占和污染输出行为,以各种形式合法性掩盖其加害行为的实质,造成权利的隐性受害。 其次,在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缺乏权利的自觉和必要的救济手段往往也促成了权利的隐性受害。与普通的环境侵权行为不同,导致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的一些投资和贸易行为,因取得合法形式而具有更加隐蔽的特点,加之特定时期社会舆论的烘托,使受害主体往往难以察觉到加害的存在;即便能够意识到侵害的发生,但往往在强调利益衡量和忍受限度的环境政策和社会背景下,淡化或放弃了自己对环境利益的主张;此外环境诉讼 的操作难度也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权利主体对相关权利的诉求。因此在法定权利体系内,处于休眠状态的权利也是权利隐性受害的一个主要原因。 最后,在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造成权利隐性受害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更广泛的受害主体实际上是接受转移方的未来世代。所以一些资源的强占和污染的输出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看是以侵害接受方环境权的方式,损害了接受方的发展权。在主体不在场的情况下,利益的格局已经被强行调整,对于未来世代而言,这无疑构成了一种权利的隐性受害。 三、法律手段在控制环境问题社会转移中的作用 在普通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权利受到的是一些显性侵害,可凭借环境侵权法追究责任。而在控制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权利的隐性受害使得根据侵权法追究责任进行事后救济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并且也不符合环境法的预防原则,因此以法律手段控制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不能仅仅依赖消极应对的侵权法思维,而是应在立法环节对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进行事前防范。 首先,确立环境正义作为国家环境政策与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现象表明环境关系不再仅仅是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越来越呈现为一种利益关系。从美国的民权运动中发端的环境正义概念,要求环境物品与环境风险的分配应当符合正义的原则。“环境正义”所确立的平等和公正思想对于分析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是一个有价值的理论工具,因此也可作为控制和解决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的各种法律手段的灵魂,而且也开拓环境法研究的价值空间。 其次,在知识经济时代和风险社会中,法律应适时做出相应调整,一方面通过权利标准的不断提高,减小权利在种类和范围上存在的地域落差,从而在根本上防范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另一方面对于暂时无法弥合的差距,可通过在新型利益关系中确立新的权利形态,以减小因环境问题转移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三、在具体制度层面,应建立有关投资目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部分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产生于投资合作项目,如向落后地区输出污染工业和以掠夺基因资源为目的设立公司等等。所以对投资的真实目的进行考察和判断有助于及早发现“投资者”的主观恶意从而遏制和预防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 最后,在权利体系的完善方面,应补强程序性权利的作用,通过赋予公民广泛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创造信息平等环境,克服因信息不对称以预防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的产生;另一方面完善环境诉讼制度,建立较为便捷的权利救济模式和可行的责任机制。

社会现象论文篇(4)

上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的精英电子学家出于为军事服务的考虑将几所大学的计算机用电缆连在了一起,起名为ARPANET,这就是我们今天称为INTERNET的鼻祖,网络的迅速发展超出了当初它的发明者的预见力,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占领了我们的社会,从70年代的试点,到80年代的发展,再到90年代的普及,网络这个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庞大物理实体以其不可取代的实力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这种渐进式的改变让许多科学家有些措手不及,由这种改变也出现了通过网络这一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网络人群,构成网络社会,网络社会的出现不仅仅带来了科技上的新起点,也为社会学家们提出了全新的社会问题,人类社会进人了一个双重社会时代。不同于以往研究的人类社会,网络社会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实在,也没有相对固定的社会人群,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最大的区别在于每个个体的人在网络社会中都被转化为一个符号,一串代码,以机器的方式进行交流,除了ID地址之外没有什么可以验明正身,在网络这块面纱的掩饰之下,网络社会的活动准则与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之间出现了偏差。

综观现实社会,个人要想融人其中,接受、承认并且遵守社会道德是一个必备条件。举例来说,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中信守承诺之类的现代商业道德法则,得到了绝大多数市场主体的广泛奉行,因为这是他们长期立足市场并自主活动的一种必要条件。马克思·韦伯在谈到“资本主义精神”时也曾指出只要个体涉足于市场关系之中,资本主义经济就会迫使其服从资本主义的活动准则。任何一个社会,不讲信用,恶意欺诈等不道德现象,主体活动空间必将受到压缩。然而在网络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个体作为社会成员参与之时起,就已经开始了欺骗,作为现实存在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变成了一个代码,一个符号,从姓名、性别到情感、心理等诸多方面的随心所欲,都成为遵守网络行为规则的一种表现。现实社会的不道德在这里反而成为大家都认同并且都付诸实践的一种道德行为,主体的活动空间也并不因为这种现实生活中认定的不道德行为而受到压缩,相反,其活动空间扩大到整个世界。这种与现实社会道德相左的道德现象大致分为三类:

一、网络社会中的无责任现象

在网络社会中,人是一种非现实的存在,人以数字化的方式出现,因而他在现实社会中的角色及其关系在网络社会中也会发生变化,形成与现实社会中不同的主体存在方式,“人在网络中就是非现实的虚拟方式,其活动也是非现实的虚拟活动,由于这种虚拟特性造成网络社会中的个体都具有“怀疑一切”,“批判一切”的倾向,自身的不真实性导致对所联系的对象的真实性的批判,成为怀疑论者”。而这种怀疑性也就使虚拟个体认为根本不用考虑从而放弃了对其相联系的另一个虚拟个体的责任感,同时在网络社会中又没有健全的社会关系、道德关系及客观的社会道德加以要求,这种不负责任的现象成为必然。只有这种行为上升到损害现实社会中具体的某一个体或某一群体的切身利益时,行为主体才会受到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乃至法律规范的制约和审判。同时,在网络面纱之下的非现实的虚拟个体代替现实社会中的具体存在的个体思维来批判现实社会,这种批判则作用于现实社会,对现实社会造成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而这种批判则是以无责任为前提的有感而发,只要是无损现实社会的根本利益,行为主体都不用也不会考虑到现实社会的道德谴责。

二、网络杜会中的绝对自由现象

仅就自由这一要概念来说,自由是同受限制相对立的。“人只有摆脱了外在力量的限制才会感到无拘无束,才会感到自由,因此,自由就是对外在限制的摆脱”。哲学家们对于自由的这种一般含义是普遍认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则以积极能动的社会实践的观点来说明自由的本质,自由与客观规律是相互依存的,人不能不受到外在客观必然性的限制,完全摆脱约束,不要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然而在网络中却有一种特殊情况我们不能不考虑,就是这个社会上的社会成员不是具体实在的人,而是代表具体实体的机器背后的数字符号。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个体,必然是要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对客观规律性认识得越准确,人的自由程度越高,而在网络社会中,对规律认识的主体是虚拟的符号,获得自由的主体也是虚拟的符号。网络社会中的规律对现实社会中的个体的限制是间接的,因而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个体可以相对地摆脱网络中规律的限制,网络社会中的大部分人群认为网络社会是个大同社会,网络上的东西是共享的、无限的和自由的。网络信息是无限的,拷贝是自己的,拥有知识或信息是每一个网络个体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平等地获取、修改、下载信息而不被限制;网络信息又是自由的、完全的不受到任何权力机构的制约。因为信息的共享无限和自由,所以大多数人认为对计算机网络的访问是无限制的、完全的,对网络信息的修改、删除和窃取都是正当的,是自己的一项不可质疑的权利,是绝对自由的。由于这种大多数人普遍认同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了现实社会的经济利益,在网络发展的初期有关版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论就已经开始了,庆幸的是现今已经出现了限制这种“绝对自由”的规范和法则,然而这些规范和法则只有在行为主体对现实社会利益有所触及的时候,才能对其有所制约。

社会现象论文篇(5)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QQ号等等,我们称之为“虚拟财产”,这些所谓的财产却不是物质意义上的财产,也不同知识产权,它无状无形,以电脑数据形式存在,但却有使用价值与价值,玩家有时为获得某一套游戏装备,不惜花费数千、数万元钱购买。那么,它在法律上能被承认为财产吗?

司法上承认虚拟财产开先河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个案件发生在2003年,为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案。2002年1月,还在读大学的李宏晨,在学校旁边的网吧里买了一张《红月》点卡,成为一个网络游戏玩家。2003年初,他的主ID(游戏中用户的账号)已达934级的高级别。然而,2003年2月17日,李宏晨突然发现自己一个ID里的虚拟武器全部不见了,他立即给游戏公司的客户服务部打电话。2月19日,李宏晨得知自己的武器被转移到了另一个ID上。他要求客服查封这个ID,但对方告诉他,他无权要求游戏公司这么做,除非有公安机关的公函。而承德市公安机关和北京公安机关给出的答复都是:“虚拟物品无法估价,我们无法就此立案”。6月20日,李宏晨在《红月》中另一个ID的所有装备都被删除,游戏公司次日发出公告称删除原因是“该ID拥有大量复制装备”。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形下,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了北极冰公司,要求恢复丢失的游戏装备,升级他的游戏角色,给予经济、精神赔偿1万余元。但北极冰公司认为,虚拟装备没有价值,而且公司与玩家签订过“玩家账号被盗用期间发生之损失由玩家自行负责”的服务协议,况且公司已尽到了保护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玩家玩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要用货币购买,所以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由于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保护义务,所以应恢复李宏晨所丢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560元。

但是,这只是个别的法院对于游戏装备有限度地承认,其他法院呢?对于其他类型的游戏装备是否承认呢?可能就不容乐观了。在深圳,就发生过一起盗窃QQ号的案件,结果就有些出乎意料。

案件的事实经过是这样的:被告人曾某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他通过购买QQ号在网上与杨某认识,两人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在2005年3月至7月间,由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QQ号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某,曾某私下破解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使用过但尚未注销的账号密码。曾某利用该账号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杨某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然后由杨某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QQ号出售给他人。经查,两被告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

对于这起案件,检察机关是以两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提起的公诉,认为QQ号具有价值,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盗窃QQ号构成盗窃罪。然而,法院审理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就是免费的。而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法院认为,曾某、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两被告销赃获利6万余元的行为虽不足以构成盗窃罪,但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并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看来,对于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律意义,还是各说各的,是否可以将其纳入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特别是民法与刑法中的财物,还存在许多争议。据悉,早在2003年底,由业内起草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呈送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但是截至目前,包括网游玩家的游戏账号以及其账号内的虚拟物品等虚拟财产还是没有得到立法确实的保障。看来,要弄清“虚拟财产”到底是什么玩意,并对其加以法律保障,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商家能否发行“虚拟货币”

与虚拟财产很相似的是虚拟货币,比如Q币、网易币等等,随后,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也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络货币。

那么,这种虚拟货币是怎样产生的呢?现在为什么在网上会具有某些货币的功能呢?以最早出现的Q币为例,所谓Q币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种可以在腾讯网站统一支付的虚拟货币,通过银行、手机、固定电话,甚至在网吧、报亭就可以进行充值。1元人民币可以买1个Q币,用户可以通过Q币使用相关增值服务,用来购买腾讯公司通过网站、客户端等方式提供的等值服务,比如说购买QQ秀商城中的商品,购买QQ家园商城中的商品,支付会员包月服务费用等等,也可以用来兑换游戏币在QQ游戏大厅中使用,但并非任何代币票券。然而,事实上,现在Q币已经超出腾讯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正在逐步成为网上的一种交易工具。

这种演变跟网络游戏有关,当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成为玩家的抢手货,于是出现了游戏中的装备的交易,无论是“魔兽世界”的“魔兽币”,还是“剑侠情缘”的极品枪,通通可以买到。开始的几年中,由于电子支付还不发达,虚拟物品的交易一般都是“同城交易”。买卖双方同时到一个网吧,并排坐下,你给我人民币,在游戏里,我把虚拟货币或装备转让给你。后来,汇款成为主要的支付方式。随着交易的频繁,玩家开始用人民币购买游戏点卡,然后用卡换取虚拟物品。但是,很快玩家们就发现点卡并不能彻底解决麻烦。于是,玩家们盯上了Q币,QQ的普及性和Q币的小面值使Q币逐渐成为一种可以在各网络游戏之间流通的等价物,而在虚拟的世界中,有足够多的人认可某种“货币”的价值,该货币就完全可能成为物质交换的替代单位,现在QQ使用人数有数千万,已经具有这个认同的基础。Q币便开始具有了一般等价物性质,成为一种虚拟货币。

这种演变就给我们带来新法律问题,我们知道,货币是由政府发行的,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发行货币。如果虚拟货币充当了货币的功能,而这种虚拟货币充又是由商家随意发行,其总量也不受到限制,必然会对我国的金融秩序产生冲击。

在今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周洪宇和王君清都提交了一份来自清华光华管理学院毕业生江赫吴的长达18页的报告,报告认为,虚拟货币是虚拟世界的特殊客体,充当一般等价物,主要用于购买虚拟物品。玩家持有的虚拟货币主要是通过杀怪缴获的,即可以在虚拟世界中不断“生产”出来,虚拟货币的“储量”是无限的。这与现实中的纸币不同——纸币必须由政府发行,不可能民间生产。虚拟货币本身具有虚拟价值。可以看出,游戏中虚拟货币的总量没有上限,如果玩家不停地杀怪,就会有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因此,虚实交易——这不是只有法律研究者才能关心的单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这涉及到是否应该允许“代练”、“造币”?怎样应对虚拟货币现实化带来的金融风险?王君清代表呼吁,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委尽快启动网络游戏立法筹备工作,广邀各方面人士参与,通过调查研究、民意征集、专家讨论、立法听证等方式,对一些难点问题给出说法,为最终实现立法创造条件。

“虚拟人”有名誉权吗?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对于一个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毫无疑问,是享有名誉权的,任何人也不能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其名誉,然而,当一个自然人隐身于网络上,仅仅一个ID时,他还有名誉权吗?

2004年4月26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个关于“虚拟人”名誉权的案件。原告张某(网名“豪门•玉儿”)从6年前起,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玩联众的网络游戏中的“四国军棋”。后来,他以9537分名列8段位、司令的称号,在“四国军棋”游戏中,排名第一。2003年1月份,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国军棋”论坛中公告称:近日接到大量客户投诉“豪门•玉儿”利用联众系统漏洞,用同一ID号同一时间在不同服务器玩游戏,进行炒分,经过对“豪门•玉儿”的游戏记录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豪门•玉儿”利用该系统漏洞进行炒分作弊;根据联众游戏作弊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豪门•玉儿”予以清零处分。张某认为,联众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无根据地将自己的积分清零,并取消排名,致使很多用户认为自己是骗子,对自己已构成名誉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恢复自己的名誉权、在部级报刊及联众网络上公开道歉、承担诉讼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等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联众的律师提出,虚拟的人物没有名誉权,本案原告并非合法诉讼人。联众对“豪门·玉儿”因炒分作弊将积分清零,针对的是ID号中的“豪门·玉儿”,并非针对张龄。网络的ID号有两个层次,一是注册人,二是使用人。从“豪门·玉儿”的炒分作弊事实看,有多个使用人。张龄在ID号注册的信息与“豪门·玉儿”不一致,原告的真实身份不是“豪门·玉儿”,所以也就不存在清零积分侵犯张龄名誉权的问题。2004年9月1日,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联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联众世界网络发表“致歉通告”,公开就“豪门·玉儿”被清零一事对“豪门·玉儿”致歉;为ID“豪门·玉儿”恢复积分9537分;向张龄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人民币,等等。

联众公司不服判决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张龄与网络世界中的虚拟人物“豪门·玉儿”相对应,张龄有权提讼,并且联众公司将“豪门·玉儿”积分清零这一行为属侵权行为,故联众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原审判决由联众公司向“豪门·玉儿”致歉不当,因已认定“豪门·玉儿”即张龄,且本案当事人是张龄,“豪门·玉儿”只是虚拟人物,故联众公司提出的不应向“豪门·玉儿”致歉的上诉请求有理,联众公司应向张龄致歉。

此案打响了维护“虚拟人”名誉权的第一枪。如此一个自然人以真实姓名上网,那么,其在网上遭遇侮辱、诽谤,理所当然侵犯了其名誉权,应当适用现实世界关于名誉侵权的规则,但是当他以一个ID出现在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人”时,他还有没有名誉权,本案开创了司法保障“虚拟人”名誉权的先河,值得肯定。然而,有关“虚拟人”名誉权仍然与现实社会对于名誉权保护相关规则有着不同的地方,亟待立法进行完善!

传统婚姻遭遇“网婚”挑战

随着虚拟社会的兴起,在网上进行谈情说爱的现象越来越多,通过网络认识成为恋人甚至夫妻的也不在少数,但其中最令年青人好奇的莫过于“网婚”了。

所为的“网婚”的程序非常简单,在各家开设“网婚”的网站里,只需要随便注册一个身份,你就可以进入一个虚拟社区,拥有一套住房,可以养花、做饭、工作。而在这个“虚拟城市”里,市政府、百货店、律师事务所等等也应有尽有,包括婚姻登记处。在BBS或者聊天室认识的网友,只要双方都满意,就可以申请“登记结婚”,然后在网上经过简单的确认程序双方即可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在一套房子里,可以装修房子、修整花园、饲养宠物,甚至可以生儿育女。如果双方或有一方不想维持婚姻关系了,同样,只需点点鼠标,申请离婚即可。近些年来,“网婚”的风靡出乎人的意料。2004年,有媒体调查数据称,国内参加“网婚”的网民约有10万人左右。而在2005年,上海一家公司推出的“爱情公寓”创办仅一个月左右,目前的入住用户已达到10万人左右。其中住户以20岁至25岁的女性居多,最小的16岁。

也许,对于大多数未婚的少男少女来说,“网婚”只是一种新款游戏,有专家认为,升学、就业压力使部分青少年心理负荷过重,他们渴望逃避现实生活,并通过“网络同居”来找到心灵伴侣,释放情感,放松自己。不过,对于已婚的男女来说,“网婚”又意味着什么呢?其性质是什么,与传统的婚姻是什么关系,会不会对传统婚姻产生冲突呢?

社会现象论文篇(6)

文学主体性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被提出之后不久,即在与当时社会、文化构成的深刻互动关系中逐步 发展 成一种理论现象。在此,问题的关键是首先需要确认文学主体论由一种单纯的知识形态生长为一种理论现象的事实;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文学主体性理论现象即主体性文论现象的形成并不突兀,除了其倡导者以及承继者的主观理论努力之外,也有赖于80年代

    考察刘再复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在20世纪80年代的身份定位和价值选择问题,意味着我们的研究对前文已经提及的曼海姆所说的“在由存在决定的思想中,其思想过程部分决定于思考主体的特征”这一思想的关注和认同。但是,笔者并不准备在此对刘再复在80年代的身份定位和价值选择进行充分的专题讨论,而是想径直指出,刘再复主体性原则思想的确立是与其一己的身份定位和由此决定的价值选择密切相关的。而且,笔者认为,从总体而言,提出文学主体性理论时的刘再复是一个平民型知识分子,更准确地说,是一个平民型的公共知识分子。这就是刘再复在那个激情的年代亦即1980年代自主的根本性身份定位,由此也就决定着他最终的价值选择。

    笔者以为,刘再复的身份定位和价值选择具有自主性,他的思想选择首先也是自主的。刘再复在阅读到李泽厚的《康德 哲学 与建立主体性哲学论纲》一文之后,禁不住内心的激动,并隐约地感到,他将要在文学理论领域中进行一次具有颠覆性和建设性的变革。显然,要进行这场从根本上针对机械反映论的颠覆性和建设性的变革,没有足够的理论勇气和自主的理论探索精神是不可能完成的。而且,他在80年代把学术重点放到对人的问题的研究上也存在着一个明显的自主性理论探索过程。

    然而,我们还要看到,无论是刘再复的身份定位、价值选择,还是其思想选择,尽管都存在较为明显的自主性特征,但显然又是受到广阔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基础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集体目的制约的。这也就是说,我们在关注刘再复的身份定位和价值选择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刘再复个人选择的受动性,认识到其个人选择与构成个人思想基础的集体目的之间的张力关系。个体知识分子的声音是孤独的,它必须自由地结合一个运动的真实情况,民族的盼望、共同理想的追求,才能得到回响。 

80年代,刘再复生活在“合唱”的语境中。90年代的他曾如是说:“我的个体存在以往被群体存在所淹没,我的本质也被群体的本质所规定。这大概就是指他的个人选择受到了集体目的的规定。正如曼海姆理论所表明的那样,构成知识信念的主要是社会而非个人。曼海姆主张知识社会学的研究重心应该放在社会环境中,而不是限于个人的思想,个人是不可能单纯地从他自身的经历中形成世界观的。他还说,思想和观念并不是伟大天才的孤立灵感的结果,一个群体的集体 历史 经验是构成天才深刻洞见的基础。笔者注意到,采取内在理路研究法和从社会历史角度研究文学主体性理论的学者在他们的探讨中,事实上已然广泛地涉及对文学主体性理论赖以产生的集体历史经验、社会环境等的关注,虽然他们也许不曾使用“集体历史经验”等这样的字眼。相对而言,他们对刘再复的个人选择与构成其个人思想基础的集体目的之间的张力关系却缺乏更多和更直接的探索,尽管他们的习惯性关注也隐含着说明这一张力关系的若干要素。这主要是由于受到研究方法的限制,以上一些重要问题并没有真正进人他们中大多数人的研究视野。这是甚为遗憾的。

 

社会现象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C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5-0068-01

1.实证主义方法论

1.1理论阐释

在孔德之后,真正系统将实证主义方法论原则贯彻于实际研究的则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迪尔凯姆在研究方法上坚定实证主义立场,他认为,要将社会学建立成一门完整的科学化的学科,必须要确定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相应的一套研究方法,将社会学建立成实证科学。迪尔凯姆首先确定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其次,迪尔凯姆提出了一系列研究社会事实的原则,认为应该把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事实当作“物”来考察。即,面对研究对象时,应破除一切主观预断,切勿将个人的主观看法和经验所获的感性材料带入实际社会研究中。再次,就解释研究对象,迪尔凯姆也提出了若干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某一社会事实的存在必须根据别的社会事实来解释;第二个原则是:对社会事实的完整解释必须包括因果考察和功能分析”。

1.2基本观点

“实证主义方法论认为,社会研究应该向自然科学研究看齐,应该对社会世界中的现象及其相互联系进行类似与自然科学那样的探讨。要通过非常具体、非常客观的观察,通过经验概括得出结论。同时,这种研究过程还应该是可以重复的”。[1,p8]由此,从是否存在社会规律方面来说,实证主义方法论坚持存在社会规律,人类社会是有规律可循的;从认识社会方面来说,实证主义方法论坚持对社会进行整体研究、静态研究,提倡客观的认识人类社会;从解释社会现象方面来说,实证主义方法论倡导对社会普遍现象进行宏观解释;从评判社会现象方面来说,实证主义方法论认为应采用客观的标准,用实际调查所得资料进行评判和验证,即“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总之,实证主义方法论认为,我们可以使用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人类社会,探寻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

1.3典型特征――定量研究

定量研究,从语义上来说,着重在“量”方面。显然,定量研究侧重于计算、测量,更多以数字的形式对研究进行描述。从哲学基础来看,定量研究以实证主义方法论为指导,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人类社会,探寻现象的规律性,因而,在范式上,定量研究更接近与科学范式。从逻辑过程来看,定量研究是演绎推理的过程,从对一般现象的研究到特殊情境中。从理论模式上看,定量研究是用来进行理论检验的。从主要目标来看,定量研究主要用于解释社会现象,确定所研究现象之间是否具有相关关系,甚或是因果联系;若现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可构建模型解释想象之间的关系。

2、人文主义方法论

2.1理论阐释

20世纪60年代后出现了一系列人文主义思潮,代表性较强的有乔治・赫伯特・米德、布鲁默为代表的符号互动论、以阿尔弗雷德・舒茨为代表的现象学社会学和以哈罗德・加芬克尔为代表的常人方法论。其中符号互动论强调人的主观因素,认为人具有自我的双重性;同时符号互动论注重微观层面的研究,从观察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流来探讨人与人的互动过程。因而,符号互动论注重对个人的、内在的、特殊的微观层面探讨,比对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等宏观理论的探讨更细致,更深入。加芬克尔是常人方法论学派的创始人,加芬克尔所指的“常人方法”,取了其字面意思,常人方法即是常人(普通人)解决日常问题所使用的方法。他认为“一,社会学研究应该面向日常生活,分析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如何运用尝试性知识、程序和技巧来组织他们的实践行动;二,社会学本身也是一种日常活动,社会学知识和日常知识或常识之间并没有截然分明的界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加芬克尔认识到社会学应是研究我们的日常生活,研究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甚或说是,互动双方之间语句表达的规范性、合理性;同时加芬克尔认为社会学本是又是一种日常活动。常人方法论的方法和理论对日后社会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2基本观点

人文主义方法论认为,人类社会不同于自然社会,不能用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人类社会,在研究社会现象时,要充分考虑到人类社会主体“人”的特殊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具体说来,从是否存在社会规律方面来说,人文主义方法论倡导自由意志,认为人类社会无规律可循;从认识社会方面来说,人文主义方法论坚持个体研究、动态研究,强调认识社会的主观性;从解释社会现象方面来说,人文主义方法论坚持对微观层面现象的探讨,强调主观解释。

2.3典型特征――定性研究

定性研究,从其哲学基础上来说,定性研究注重对特定社会现象特征、性质的探讨,其是在特定的社会情境和社会条件下进行的,注重对特定现象的一种主观解释,因而,从这个方面说,定性研究受人文主义方法论的指导,更接近于自然范式。从逻辑过程方面来说,定性研究是归纳推理的过程,通过对特定现象的主观描述,由某个特定的情境推出一般性的结论。从理论模式来说,定性研究是理论建构的过程,通过描述性研究得出一般结论,提出扎根理论,这也是有待检验的理论。从主要目标来说,定性研究深入实地,可以获得某个特定地区、特定社会现象较为深刻和丰富的资料,以深入理解社会现象。从研究方式上来说,定性研究更注重研究程序、研究手段的灵活性和特殊性,社会研究方法体系中的实地研究是定性研究的主要研究方式;参与观察、深度访谈等是定性研究收集资料的常用方法;定性研究收集和整理的资料多是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因而,在分析资料这一环就尤其依赖于调查员个人对研究主题的敏感度。

由上,相比定量研究,定性研究对调查员有更高的要求,要求调查员积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而,在一项定性研究之前都较为重视对调查员的培训和考察。

参考文献:

社会现象论文篇(8)

在人类文明史的演化中,所有存在重大差异的文明之间,其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世界观设定及取向和方法论演绎上存在的差别【3】,如本文中涉及的具有古希腊文明特征的西方文明,具有华夏文明特征的华夏文明圈,具有犹太-基督教文明特征的宗教文明等等。

在文明史的演化中,这些现象特征和社会运行机制,与文明构造的世界观设定及取向和方法论演绎体系密切相关,所以在涉及不同文明间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运行机制评价时,就出现了评价机制和评价标准的差异。

在文明史的演化中,这一差异的存在成为了不同文明间冲突的根源,并且自这一差异产生时开始,文明间的冲突就已产生,并伴随了文明史演化的始终。近现代广泛引起关注的文明间冲突和文化冲突问题就源于这一差异。西学东渐以来,中国和西方世界的冲突也是同一类型的问题。

因此,回顾历史,方法论范畴衍生的问题,是一个伴随了文明史演化进程的问题。自人类文明产生以来,方法论构建和应用问题伴随了人类文明演化发展的始终。

今天,我们面对世界文明交融、不同文明间方法论体系相互渗透的时代背景,进行相应的方法论比较和诠释,厘清其方法论本源问题的认识,澄清其沿革路径上的种种误区,有利于对许多本质问题的认识和评价。

以诚实务实的态度考察分析,要做好这一工作,逻辑的起点仍需要回归到文明起源,从文明起源的基本问题上入手介入相关问题的分析。只有这样,拨开历史掩盖的真相和学术探索的歧义,还原相关问题的本来面目,中国文明的方法论和中西文明的比较等历史性质的问题及困惑,才有可能逐渐清晰起来。

二、人类面临的基本问题和考察问题的视角

在文明史的演化中,人类必须面对和处理两大基本问题。其一,人类必须处理和自然环境间的关系问题(人类个体生存的特定地理空间内自然环境和人类的关系问题)。其二,人类必须面对和处理特定社群内的人与人关系问题。这两大问题是人类作为一个生物种群生存和延续的条件。

在人类处理和自然环境之间关系时,人们需要观察、演绎、诠释这一特定地理空间内的自然现象和物像,探索和自然环境间相互适应与协调的方式方法。如怎样认知特定地理空间季节变化(春夏秋冬四时节令)及其气象变化(天气的阴、晴、雨、风以及干燥和潮湿),怎样从所处的特定地理空间环境中取得必须的物质生活资料,如何适应气候物候的变化,保持身体的健康等等。

在人类处理社群间人与人关系时,人们需要探索如何同社群中的其他个体处理关系。如血缘的和非血缘的关系、经济利益的关系等等。在文明进化到国家层面时,人类还要处理社会个体和国家与民族的关系。

在人类的演化史中,这两大问题是人类探索与生存环境(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相适应的基本前提,也是人类文明演化的一前提。

如何考察和认识、演绎和诠释特定地理空间内自然现象和物像及其相互关系,以及任何考察和认识、演绎和诠释特定社群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是人类与自然界协调相处以及社会关系协调的基础。在文明史的演化中,这一协调的基础对应了人类文明的起点。

在文明史的沿革中,现实的问题是如何选择考察的视角?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中,因为不同的视角选择会产生不同的问题界定以及不同的逻辑演绎方式方法,会得出不同的认知结论。更有意义的是这些结论和结果延伸到对自然界各种物像和现象关系的解释,会作用和影响人类对于自身和自然环境间相互关系的处理,并影响人类社会个体间相互关系的评价和处理方式。

从现实可考的人类文明史演化轨迹出发,本文选择对现实世界具有重大影响的古希腊文明、华夏文明和犹太-基督教文明作为分析和考察样本,考察其世界观设定及取向和方法论演绎的差别。从文明演化的路径这一角度,考察不同文明在构造机制上蕴含的文明构造范式的差异。【4】

就古希腊文明的发展演化过程而言,古希腊哲学在发展之初,古希腊先哲做了一个自然界构成的假定,即假定自然界是由微观结构——元素和原子构成的。古希腊哲学家这一自然界微观构成的假定,及其探索自然世界的目的——自然界构成的本源和原理,确立了古希腊文明考察自然界的视角。在阿娜克萨戈拉和柏拉图将这一探索自然界的视角,引入社会问题探索后,成为古希腊文明考察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视角。【5】

和古希腊文明确立的考察世界的微观视角不同,华夏文明先哲确立了“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考察世界的视角。华夏文明确立的这一视角和古希腊哲学确立的微观视角的差异在于,华夏文明“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视角在考察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问题时,突破了古希腊哲学范畴的考察视角过分注重考察对象的微观层面,即从微观层面界定考察对象——样本,从考察对象演化轨迹中确定样本选择和选择样本时间序列的方法。“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将影响考察对象演化发展的现实环境因素纳入考察的范围内,注重相关因素对于考察对象现实状态的影响(进一步的分析见下文)。因此,华夏文明“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考察视角确立了其考察方法的整体性和现实性。二者相比较,华夏文明的方法论视角选择,恰好克服了方法论演绎中的现实条件性的桎梏,这是注重在历史轨迹中选择样本和时间序列的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难以逾越的。

和古希腊哲学的考察视角与华夏文明的考察视角都不同,犹太-基督教考察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视角是界定在宗教(神性)上的。犹太民族的先祖在其文明演化之初,在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及其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处理上,将考察和设定职能赋予了上帝,并归结在上帝的创始设定中。在《圣经•旧约》的开篇,上帝创造天地万物,设定了自然界万物间的关系及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在亚当和夏娃被逐出乐园后的诸约中,上帝又设定了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犹太-基督教文明的这一视角,在人类与自然界关系和人类社会人与人关系的处理上,省去了需要考察者弹精竭虑探索思考的过程。在具体的人类与自然界关系和人类社会人与人关系的处理上,犹太-基督教文明设立了神职人员来协调这一关系。【6】

三、中国古文字中的视角、概念、逻辑和时态

——以“事”的文字解析为例的古希腊哲学相关比较

在人类对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认知的演化过程中,人类对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问题的知识是从具象到抽象渐次进行并取得的,并且这种认知的取得基本上依照考察对象的确定、考察对象的研究分析、考察对象的认知形成和考察对象的认知检验等环节。在具体的考察工作中,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要确定一个具象的考察对象,首要的工作就是对考察对象进行界定和描述。

在文明史的演化中,考察对象的界定和描述需要相应的语言或文字工具来展开。在人类文明的演化进程中,语言或文字的构造及其应用规则,也被打上了世界观设定及取向和方法论演绎的烙印,蕴藏着许多内在的机巧。这是因为,其一语言或文字的结构构造和应用规则,受世界观设定及取向和方法论演绎选择的影响与制约;其二,语言或文字是世界观设定及取向和方法论演绎的载体。因此,在世界观设定及取向和方法论演绎展开和语言或文字的运用中,二者构成了一个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共生关系。

因此,在具体的考察对象界定和描述中,考察对象的界定过程和结果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和制约。其一是考察对象的视角,其二是考察对象界定和描述时所应用的语言或文字选择和构造。考察对象的视角影响考察对象的界定和描述的原因在于,考察对象的视角存在差异时,对于被考察的问题而言,其被感知的层面和状态就会存在差异。如观赏山水时,远近高低不同的角度观景,会看到不同的景色,既所谓的“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在现实问题的考察中,这一现象也广泛存在。

在对具体对象进行考察时,除考察视角之外还会涉及到考察对象的具象和抽象、涉及到考察对象的界定、涉及到考察对象的运行过程(样本选择和时间序列),及其考察对象的描述。

在进行具体对象的考察中,相关问题的阐释比较抽象和复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下文的展开中,尝试以古文字“事”的文字结构解析为例,辅助解析这一问题。

1、“事”文字结构及其解析

“事”在华夏文明的文字结构体系中,“事”是一个复杂的文字结构,其文字结构中包含了数个相关的文字结构和概念关系及相应的时间序列问题。同时,“事”的文字结构表述概念内涵的实指和虚指,涉及到了前文表述的考察对象的具象和抽象、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表述及其相应的方法论范式问题。【7】

“事”,《说文解字》中说:“事,职也。从史,之省声。”许慎的这一交代表明,“事”的文字结构和“史”、“之”相关。“史”,《说文解字》中说:“史,记事者也。从又持中;中,正也。”许慎的这一交代表明“史”的文字结构和“又”与“中”相关。“又”,《说文解字》中说:“又,手也,象形。”“中”,《说文解字》中说:“中,内也。从口、丨,上下通也。”“口”,《说文解字》中说:“口,回也。象回币之形。”“丨”,《说文解字》中说:“丨,上下通也。引而上行,读若毛卤;引而下行,读若退。”

这里顺着许慎的《说文解字》梳理了“事”的文字结构。其实在“事”的文字结构中还有一个字和其密切相关——“吏”。在“事”的文字结构演化中,“吏”和“事”【8】的文字结构和概念语义具有承起关系。“吏”,《说文解字》中说:“吏,治人者也。从一,从史,史亦声。”

如此梳理下来,可以发现,在“事”的文字结构中,蕴含有以下具有完整意义的文字结构:(1)口;(2)丨;(3)中;(4)史;(5)又;(6)吏;(7)一;(8)事。在“事”的这些相关文字结构及其概念内涵的逻辑演绎中,每一个文字的结构都有其完整的概念内涵,“事”的文字结构和概念内涵由这些相关的文字结构和概念演绎导出。

“口”,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作“回也,象回币之形。”许慎以回币之形释“口”,许是借鉴古钱币外圆内方之型。外圆内方是华夏文明方法论范畴的一个重要概念。“圆”的寓意是天,“方”的寓意是地。作为“地”的“方”,有四方的语义,是一个空间概念。

具有空间概念的“口”和表上下的“丨”构字,形成了“中”字的文字结构。许慎释作“中,内也。从口、丨,丨上下通也”。从文字结构的具象和抽象考察,表四方的“口”和表上下的“丨”结合构字,其语义怎么会衍生出许慎给出的“内也”呢,其“内也”的确切含意又是什么呢?“口”表示的四方之型,如果将其边界缩小,小到可以将其划在一个器物上,那么“口”表示的就是一个平面。在一个平面中有一个表示上下的“丨”贯穿其中,就构成了一个立体的空间。再将为了形象化而缩小的平面扩展,还原回其四方的观念中,其实在“中”立体空间概念内涵中,包含了可观、可感、可思、可冥想的天上、空中、地上、水中、地下的万物。所以许慎释“中”曰“内也”。【9】

按照许慎给出的“中”的文字结构的释义,近现代运用的“中”字的字意,应是取意于“中”字的文字结构所表示的立体空间的交点。【10】

在“事”的文字结构和语义的逻辑演绎中,“中”字的文字结构和语义的阐发非常重要,因为这一研究工作做的不好,将影响“事”的文字结构解读、逻辑关系推演和语义阐发,从而影响到本文阐发的主体。

按照《说文解字》中“事”的文字结构解析,分析了“中”字的文字结构和语义,接下来应该分析“史”的文字结构和语义了。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史”作“记事者也。从又持中;中,正也”。在“史”的文字结构中,前文已经交代了“中”,而“又”是“手”的变体。

在华夏文明“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考察视角中,天地间万物经过了行为主体“人”的活动,由“人”的手(又)去加工、去塑造、去美化、去劳作,留下的轨迹就是“史”。在考察对象的表述中,其实“又”的动作执行的时间序列,并不仅仅是“史”——轨迹涵盖的内涵,还包含有“又”的动作执行的状态和发展趋向的内容。从文字的结构和逻辑关系演绎及语义的沿革考察,许慎表述的“史”的语义“记事者也”,应是“史”的文字结构和逻辑关系演绎中其“轨迹”被记录的部分。

在“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考察视角范畴中,天地间万物的运动都有其特定的约束。在华夏文明的方法论范式体系中,将这种约束归结为“道”。所以,在由“中”和“又”构造了“史”的文字结构后,古人开始考虑考察对象(被“又”操持和把握者)运行轨迹约束的表述问题。

对于考察对象运行轨迹约束的表述,古人造字时在“史”的文字结构上加了一个“一”,构成了“吏”字。

“一”在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和方法论范畴的“道”密切关联。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一”:“一,惟初太始,道立于一,造分天地,化成万物”。在先秦诸子的思想中,“一”和“道”构成了他们思想体系的联结点。其实,在华夏文明“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考察视角和方法论体系中,“一”是华夏文明先民关于人类与自然关系协调和人类社会人与人关系协调的归结,是天地间万物存在、繁衍生生不息的道的承载。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吏”:“吏,治人者也。”将“一”作用于“史”,即“一”对于考察对象(史)的约束释作“治人者也”,应是交代了许慎释“吏”时考察问题的视角。从社会的角度考察比拟华夏文明方法论系统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关系的演化。在人类社会的运行中,吏——政府官员实际控制着人类社会运行的轨迹、状态和发展趋向。

从“吏”的文字结构和逻辑演绎考察,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给出的“吏”的释义,缩小了“吏”字的文字结构和逻辑演绎中应涵盖的范围。

前文以许慎的《说文解字》为基础,解析了和“吏”有关的文字结构、逻辑关系演绎过程及其语义。下文以此为基础解读“事”的概念界定及其相关问题。

在“吏”的字型结构中,其“史”字字型结构中的“又”,还有一种变形“?”,这样就演化出了一个“吏”的变体字“?”。

在“又”作用于考察对象的时间序列中,“史”是“又”作用于考察对象留下的轨迹和痕迹,在时间序列的时态分布中属于过去的状态。当“又”作用于考察对象时,“中”的文字结构中的“丨”从“又”(手)中穿过,预示着考察对象还在人手的握持和操持状态中(在时间序列的时态分布中属于现在进行时的时间状态)。于是,在文字的字型结构演化中就有了“事”的文字结构。

2、“事”的文字结构取向及概念和古希腊哲学相关问题比较

从“事”的文字结构解析可以发现,就“事”的文字概念和语义而言,“事”的文字结构包含着以下的概念内涵和语义:a、“事”的概念内涵和语义包含的对象是天地间(中)存在的万物。b、“事”的概念内涵和语义表述的对象可以是具象的对象,也可以是抽象的对象。当“事”的概念内涵和语义表述的对象是具象的对象时,其“事”概念内涵和语义表述的是考察、分析和操作(又)的具体的对象(事或物)。当“事”的概念内涵和语义表述的对象是抽象的对象时,其“事”的概念内涵和语义泛指天地间和人的行为(又)有关的所有对象(事或物)。c、行为主体——人,对于考察、分析和操作(又)对象的动作过程,要受到天地间运行的大道“一”的约束。d、“事”和“史”之间具有路径关系,“史”是行为主体——人考察、分析和操作(又)作用于对象——“事”留下的轨迹或痕迹,“事”是“史”的具象演化过程中每一时点的状态。

“事”的文字结构分析和概念、语义演绎表明,华夏文明的文字在“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考察问题的取向和构造方法体系的视角,和“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方法论取向和视角相一致。

在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中,其考察问题的微观视角设定及其自然界构成的“元素”、“原子”论假设,决定了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在界定考察和分析对象时,必须进行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现象及物像的分类和分割,因为不同的类及其分割部分,可能源于不同的元素组成或原子结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和物像分类、分割工作不能完成,其相关的研究考察工作就难以展开。

在现实的工作中,要完成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和物像的分割和分类工作十分困难。因为假定中的元素和原子构成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现象和物像,其元素的构成和原子的结构极少表现在其现象和物像的表象中,所以相关的分类和分割只能通过现象和物像的某些特征及其运行轨迹中的某些痕迹分布来实现。近现代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在世界的科学实践,也体现了这一特征。

对于考察对象的分类界定——概念而言,相关的问题还表现在概念表述的文字或语言构造上。华夏文明的文字构造因其和方法论体系同源,具有象形和会意的属性,从而蕴含了方法论体系的概念属性。同时,文字结构组合中蕴含了文字结构的概念关系和时间序列问题,所以文字结构中还蕴含有逻辑内涵。

就考察对象的表述——考察对象的概念界定而言,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表述选择的是拼音语言。在拼音语言的选择中,字母构造和字母组合已经脱离了其表述对象的具象和抽象。所以,就其字母组合的概念表述而言,不得不用字母组合的相关词汇给以说明。这是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自产生之初就构造有明确的概念要素的原因之一(解决考察对象的表述问题)。

同时,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是从微观视角选择考察对象的。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和分析时,由于考察对象的微观结构——元素和原子在其表象中常常难以直接表现和体现出来,因此为了研究的方便,不得不对其表象特征进行假定前提下的分割和分类,归结考察对象的现象特征(确定样本属性),并以此设定样本的时间序列,归纳演绎考察对象的“某些原理和原因的知识”。

但是,在具体研究工作的展开中,由于考察对象现象特征的相关分割和分类的界限和边界确定,不同的研究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以至于在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中,必须要明确考察对象现象特征的的界限和边界,并给出相关概念间的关系——包含和相容,然后相应的研究工作才能进行。这是其方法论体系中必须构造概念要素的原因之二(解决考察对象的界限和边界)。

在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中,在概念问题之外,还有一个逻辑属性的问题。这是因为,在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范式形成的过程中,考察对象的确定是在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现象和物像的分割和分类中进行的,考察对象被分割和分类后,还必须考虑这一对象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整体及局部间的关系问题,考虑其间的相容和包含关系。在古希腊哲学史的演化中,这一相容和包含关系演化出了古希腊哲学范畴方法论体系中的逻辑问题之一(概念间关系表述)。

同时,在考察对象运行状态的表述中,也是由于选择的语言字母构造脱离考察对象的具象和抽象的原因,不得不构造出特定的句式结构来处理其运行状态的时间序列问题,并产生了相应的句式结构中的时态,形成了句式结构的逻辑。这是古希腊哲学在产生之初就有逻辑要素存在的原因之二(时间序列表述)。

前文的研究分析表明,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和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二者之间,由于方法论体系的介入视角和文字或语言构造不同,对考察和分析对象的表述也不相同。对于华夏文明而言,在“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方法论体系介入视角下,考察和分析对象及其运行状态的表述体现在文字的构造中,文字结构中蕴含有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概念和逻辑要素,所以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中没有独立的概念和逻辑要素存在。而对于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而言,其方法论体系介入的微观视角和拼音语言构造,使方法论体系的展开不得不创造概念要素以使相关工作能够进行,并同时衍生了其方法论体系中的逻辑问题。

四、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中的认知与操作状态的衔接

——以“是”和“政”的文字解析为例及相关比较

前文说明了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和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考察和分析问题的视角,又以“事”的文字解析为例,分析了这两个方法论体系相关的概念界定及表述、逻辑演绎及其相应的时间序列问题。但是,在考察和分析对象的具体分析过程中,方法论体系设定的视角如何展开、“事”的认知结果如何和操作过程“又”进行衔接,以及如何实现操作过程“又”的社会效果评价等问题,仍然是一些现实的问题。

在考察和分析对象的演化过程中,这些工作又极其重要,因为对于考察和分析对象的认知(某些原理和原因的知识,理论),只有实现了与其操作状态(实践)的衔接,才能体现整个考察和分析过程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在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中,如何实现这些工作、这些工作的实现又如何表述呢?

1、对考察和分析对象的认知及其与操作状态的衔接——“是”

华夏文明在文字上构造了一个判断的结构“是”,将考察和分析对象取得认知——某些原理和原因的知识与操作状态进行衔接(即近现代概念范畴的理论和实践衔接,或者通俗的说“从理论到实践”)。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是”:“是,直也。从日,正。”在“是”的文字结构中,许慎给出了“日”和“正”两个结构。“日”是太阳的象形,在概念内涵和语义上没有进一步解析的必要。

“正”,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正,是也。从止,一以止。”。在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中,“一”是一个特定的概念(释义参阅前文释“一”)。“止”《说文解字》中说:“止,下基也。象草木出有芷,故以止为足。”其实在甲骨文的文字结构中,“止”就是“足”的象形。【12】

在文字结构的取象中,“足”是站立和行走的工具。其抽象的语义可以延伸为行为。人的行为合乎文明体系方法论范畴规范的“一”(或“道”),就是“正”。“正”的判断能够暴露在阳光下,人人都可以观察得清楚明白,就是“是”。所以,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是”,用甲骨文中眼睛象形的文字构造——“直”来释“是”:“是,直也”。【13】

在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和物像进行考察和分析的过程中,人们取得的认识和知识——某些原理和原因的知识,是关于特定考察和分析对象的认知,并且这一认知在时间序列中属于“史”(过去)的范畴,要实现认知与特定考察和分析对象操作的状态(现在)的衔接,“是”的判断是这一过程的重要环节。只有实现了认识和知识与考察对象在操作状态中的各个变量(诸环境条件)变化的综合判断后,才能实现认识和知识与考察对象的操作状态衔接,指导规范考察和分析对象的操作过程。如图:

但是,在具体问题的考察、分析和操作中,作为社会个体的具体的“事”的参与者,由于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知识结构和水平、考察和分析问题的视角和方法等等,都存在着差异。因此,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个体在考察和分析一个既定的对象时,对考察“一”的认知和把握以及过程的理解和判断都是存在差异的。这一差异的存在产生了对“事”的演化过程的认识的差异,并形成相关的判断“是”的差异。

就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而言,考察和分析对象的考察和分析过程与操作状态的衔接,需要复杂的概念间关系和时间序列的逻辑演绎过程。在这一逻辑演绎过程的处理中,由于不同的处理者对考察对象的分析有不同的分类或分割方式(即不同的概念界定边界),所以从考察和分析对象的界定到“某些原理及原因的知识”,再到“某些原理及原因的知识”与考察和分析对象操作状态的衔接,如何处理概念间的相容和包含问题困扰着自古希腊以来的研究者。如亚里士多德、康德、海德格尔,直到现代流行于西方世界的现象学派和解释学派。

对于“事”的演化过程和操作状态判断形成的差异问题,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将其归结为社会学、行为学、心理学等学科范畴,并衍生出其他的一些相关学科。

2、社会行为之于操作状态认知(“是”)的校正——政【14】

在社会现实的问题中,社会个体的行为作用于特定的考察和分析对象,其行为过程受相应的“是”的判断制约。由于社会个体存在着资质及对于考察和分析对象的认识和知识理解解读的差异,从而形成了社会个体对于特定的考察和分析对象及其运行状态判断——“是”差异,并且这一差异的存在作用于其行为(“又”的动作),形成社会个体社会行为的差异。

在处理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时,对于特定考察和分析对象而言,社会个体行为差异的存在,如果具有了普遍性并且产生了社会效果,会导致社会个体行为与方法论体系设定的“一”的失调和失范。在社会的演化中,这一失调和失范的存在会危及整个方法论体系构造的人类与自然协调和人类社会个体间关系的协调。因此,这是一个必须给予社会关注和社会校正的问题。

在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演化中,这些相关的问题及其社会处理方式方法,被构造在一个文字结构——“政”的内涵中。

“政”,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政,正也。从攴,从正,正亦声。”前文已经交代了“正”的文字结构和语义,给出了“正”的概念解析和界定。

“攴”,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作:“攴,小击也。从又,卜声。”前文在“事”的文字解析中交代了“又”是手的一个变体。“卜”在甲骨文的结构取象中是一个带叉的树条。【15】“攴”字意的“小击也”本义就是手中拿了一支树条实施轻轻得打击。因此从“政”的文字构造考察,“政”就是当“正”出现了非“正”的状态时,用手中拿的树条去实施轻轻得打击(注意:不能是大力的打击,打击得力度过大会产生矫枉过正),将非“正”校正到“正”的状态,从而实现方法论体系构造的人类与自然界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个体间关系的和谐。

就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而言,社会个体行为的校正问题被分割和归结到“正”的求证——法理、“正”的规则设计——立法、“正”的实施——司法审判、“正”的实施机关——政府等相关问题中。

在以古希腊哲学为方法论范式的西方世界,自古希腊柏拉图以来,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和社会个体间关系的处理,以利益博弈的“正”(正义)求证为基点,指导和规范着相关问题的展开。近现代的西方社会也继承了这一精髓,并凝聚为西方社会的精神。

其实如前文交代所言,人类具有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人类的生物属性决定了人类具有必须的物质生活资料需求和七情六欲。人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个体的生存和存在以其他个体的生存和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物质生活资料的取得只有在和自然界的和谐相处中才能伴随着人类的繁衍不断取得。只有实现了社会个体间的和谐,人类的种群才有可能发展到较大的规模。

其实这是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考察视角的预设,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将其割裂成不同的学科范畴进行研究。但是自古希腊以来,学科范畴的分割并没有实现整合。

五、笔者对华夏文明古文字的几点认识

1、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和文字结构在演化路径上的关系

在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中,方法论体系的构造和文字结构的构造是一体的。华夏文明经典文献的五经之首,《易·系辞下》中交代:“古者庖?奘现?跆煜乱玻?鲈蚬巯笥谔欤?┰蚬鄯ㄓ诘兀?幽袷拗?挠氲刂?耍??≈钌碓度≈钗铮?谑鞘甲饕装素裕?酝ㄉ衩髦?拢?岳嗤蛭镏?椤!痹诨?奈拿鞯姆椒?厶逑倒乖熘校?素允欠椒?凼咏恰把鲈蚬巯笥谔欤?┰蚬鄯ㄓ诘亍钡钠鸬悖?彩枪盼淖纸峁构乖斓钠鸬恪9赜谡庖坏悖?砩髟凇端滴慕庾帧ば稹分凶隽私?徊降慕淮?骸肮耪哜?奘现?跆煜乱玻?鲈蚬巯笥谔欤?┰蚬鄯ㄓ诘兀?幽袷拗?挠氲刂?耍??≈钌碓度≈钗铮?谑鞘甲饕装素裕?源瓜芟蟆<吧衽┦辖由??味?称涫拢??灯浞保?挝泵壬?;频壑?凡烛。??袷捋??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初造书契。‘百工以?V,万品以察,盖取诸???!?/p> 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与古文字结构构造的初始路径同源,是华夏文明演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华夏文明史的演化中,方法论体系的视角和逻辑演绎被应用于文字结构的构造,同时这种文字又被用来进行方法论体系的表述,从而形成了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和文字结构关系的一体化。

2、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中文字结构演化简史

再追溯华夏文明的沿革史,其实这一一体化也有一个发展过程。甲骨文的发现使这一过程的梳理有了起点。

传说中源于庖?奘习素缘奈淖制鹪矗?炀土嘶?奈拿饕韵笮魏突嵋馕?魈宓奈淖纸峁构乖臁H缂坠俏囊韵笮魏突嵋馕?魈宓奈淖纸峁埂T诩坠俏牡牟糠治淖纸峁怪校?丫?梢苑⑾智拔姆治龊脱菀锏摹耙弧痹谝恍┪淖止乖熘械挠τ茫?纭罢?薄ⅰ袄簟薄ⅰ笆恰薄ⅰ罢?钡任淖帧?/p> 商周之交,武王克殷,问政于萁子,萁子叙《洪范》,言治国大道。于是,周公制礼。华夏文明史的这一沿革,《尚书》和《史记》等文献中都有明确的交代。其实,在华夏文明史的沿革中应该还有重要的一幕,就是商周之际对于历史文献的整理和文字结构构造的重新梳理。

对于历史文献的梳理,反映在《礼》(《周礼》、《仪礼》和《礼记》)中,所以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

商周之际对于文字的整理,则体现在商周之交后,文字的结构由甲骨文的字型结构变成了周时期的字型结构。许慎作《说文解字》时参照的古文,近现代整理的春秋战国时期简帛、金文、陶文文献说明了这一判断。

从华夏文明史发展的脉络考察,近现代整理的简帛、金文、陶文文献文字结构的差异只可能形成于商周相交之际。这是因为,其一,商周之交武王用萁子之言,对前代文献的整理形成了蔚为大观文献,如三礼,相关文献的形成与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间具有衔接关系,与萁子在《洪范》中的约定一致。其二,商周之交后的文字结构沿革和甲骨文的文字结构间具有密切的继承关系,所以现在研究甲骨文仍以许慎的《说文解字》为线索。其三,文字结构和方法论体系间的密切衔接,需要与文字结构构造相衔接的社会学术范围和生活环境。其四,春秋以后纷乱已起,各地诸侯为了书写得方便或其他原因,纷纷变更部分文字的结构,至此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的概念和逻辑要素已经混乱,并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社会现象和学术氛围,不可能再存在方法论体系和文字的结构衔接共同发展的社会环境条件。其五,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选择的文字的字型结构,依据的是以孔子壁中书为基础的春秋文字、大篆、小篆,并以秦小篆的文字结构进行其六,秦小篆的文字结构承袭于大篆,大篆承袭于甲骨文和商周之交文字。

秦汉之交,文字隶变,文字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文字沿革史上,这一变化奠定了其后文字的基本结构,汉以后两千多年文字的结构再也没有大的变化,因此文字被名为汉字)。所以汉武帝时得孔子壁中书,几乎无人认读,并导致后世的古今文之争。

许慎师从贾逵治古文(孔子壁中书等春秋文字),解析古文字的结构与文字语义的关系,希望减少由于匿猜文字的语义而导致先秦经典文献(尤其是儒家文献)的误解和误读,引发社会精神文化资源的评价和继承问题。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交代的文字结构的构造,源于以孔子壁中书为主体的春秋文字,借助秦小篆的字型结构进行解析。【16】在许慎的文字结构解析中,以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的“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的视角为起点,以文字结构取象和取意为逻辑展开的初始路径,还原文字构造中文字结构和语义的关系。因此,在汉以后的华夏文明史沿革中,许慎的《说文解字》成了解读先秦经典文献和精神文化资源的钥匙。

自许慎以后,《说文解字》的研究家辈出,对《说文解字》进行解读和注译。从笔者接触到的有限的相关文献考察,后世对于《说文解字》的研究和注译,往往过分关注了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给出的具体文字的释义,忽视了文字结构构造和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间的关系和衔接。在文明史的演化中,这一忽视的存在造成了方法论体系演化路径的模糊不清(方法论体系中的概念和逻辑要素缺失),以及相关精神文化资源分析和比较的困难。

3、笔者在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和古文字结构研究中的发现

近一个多世纪以来,西学东渐,以古希腊哲学为基础的方法论体系传入我国,并在我国的学术领域成为显学,促进了我国学术界思考自己文明的方法论体系构建和沿革问题。

这一思考发现,我国的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除了考察和分析视角和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有重大差别外(宏观和微观),在表述和表达方式上还有重大差别,既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的概念和逻辑要素。

在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中,没有独立的概念和逻辑要素,形成了形式上的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概念和逻辑要素的缺失。对于一个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和历史价值的方法论体系而言,这两个要素的缺失产生了方法论体系梳理和其它方法论体系比较上的障碍。而解决这一障碍的探索过程,促进了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和文字结构衔接的探索。

笔者在《文明史演化的逻辑》的课题研究中,发现了古文字结构中的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的概念和逻辑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相关概念体系的构造和逻辑框架的展开。

但是,由于《文明史演化的逻辑》涉及的是一个文明史演化中的制度与经济关系问题,所以本文涉及的问题在书中只是提到,没有展开。在此,本文涉及的主体,算是进一步的交代。

六、结语

任何一个文明的构造和发展都需要相应的方法论体系支持,选择考察和分析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现象和物像的视角,确定界定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和物像的方式方法,指导考察和分析过程的实现及结果的表达,是一个文明得以发展和延续的基础。

在文明史沿革中,一个特定的考察和分析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和物像的视角、以及界定考察、分析对象的方式方法和考察分析实现的过程及结果的表述表达,构成了一个文明特定的方法论范式。在文明史的演化中,这些特定的方法论范式构造了相应文明的特征,构造了相应文明处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和物像的方法和态度,构造了相应文明的制度和经济关系。因此,存在较大差异的文明间,向上追溯都可以发现其方法论体系构造上的差异。

本文在逻辑体系展开中涉及的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和华夏文明如此,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和古希腊文明如此,前文提及但没有在行文中展开的犹太-基督教文明也是如此(在犹太-基督教文明的方法论体系中,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和社会个体间的关系,设定在神职人员——拉比和上帝的约定中,因此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和物像关系的处理中,犹太-基督教的方法论体系省缺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微观结构的界定和相互关系演绎的过程)。

因此,不同文明间的比较需要从其文明构造的方法论体系入手,否则可能难以把握其文明构造的内核,不能把握其文明构造的内核,要评价其文明甚至将其作为至宝的精神文化财富配置到自己的社会实践中,则会出现文明间的衔接问题。我国百余年的社会实践已经为此做了说明。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国度,这一历史和文化传统源自于华夏文明特定的方法论体系的构造。当今世界,文明交融,需要对当代不同文明的方法论体系及其相应文明的运行机制进行诠释和评价,并配置到社会实践中,实现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但是,在华夏文明史的沿革中,华夏文明的方法论体系的构造缺失了,并且在文明的发展和延续中造成了传统精神文化资源解读和评价方面的困难,造成了文明交融中和其它文明方法论体系进行比较的困难,造成了解读其它文明运行机制的困难。

这种局面的存在,既不利于国家为社会的长治久安配置人类文明的一切精神文化资源的要求,也不利于国家为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而采取的文化发展战略。

在历史的演化中,许多仁人志士为华夏文明精神文化资源的继承和发展做出了卓越的工作。尤其是近现代,许多志士在多学科研究的背景下做了许多有益的基础工作,为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构造的还原和解读奠定了基础。

目前,随着多学科研究的发展和文明交融中方法论体系比较的探索,为华夏文明方法论体系还原和解读的工作做了铺垫,许多基础的工作大体铺就。为了人类文明的发展,也为了我们国家的文化建设,为了我们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志于此道者开始这一工作吧!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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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笔者在《文明史演化的逻辑》提出相关问题。但是由于《文明史演化的逻辑》主体研究的是制度与经济的关系问题,所以本文有关的问题没有展开。在中西文明交融和一体化的背景下,笔者感觉这些问题有进一步梳理的必要,以便于相关问题的澄清。刘涛著 《文明史演化的逻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2年1月第一版。

【2】 哲学是和古希腊哲学范畴的方法论体系联系的概念,所以在涉及不同文明的方法论体系比较时,回避统一使用哲学这一概念,以表明其中的差别。

【3】 这是笔者在《文明史演化的逻辑》研究中构造的概念,用以搭建不同文明间衔接研究的平台。相关研究参阅《文明史演化的逻辑》、《文明史研究范式的探索历程及其社会价值─写在<文明史演化的逻辑>发行之后》(见哲学网站:孔子2000)。

【4】参阅《文明史演化的逻辑》导论、第一章。

【5】参阅《文明史演化的逻辑》第一章的相关内容。《理论中的现实和现实中的理论——中西文明方法论述评》中也有相关的表述。参阅哲学网站:孔子2000。

【6】犹太-基督教文明的这一视角选择,由于简略了考察分析对象的界定和相关逻辑的演绎过程,所以在本文的行文中,也不涉及相关的分析,只将其作为文明史演化中一个方法论视角的存在,做一交代。

【7】相关的研究参阅《文明史演化的逻辑》中重要概念的界定,《文明史演化的逻辑•试论政》。《????值慕峁辜捌湎嘤Φ恼苎?侍狻氛苎??荆嚎鬃?000。

【8】在《汉语大字典》简编本中,将“史”、“吏”和“事”归结在一起,解为同一个字。在文字结构的演化中,这一归结忽视了三个文字间结构和语义演化的关系。见下文。

【9】这一立体空间表示的六个方位,也被称作****,****有时既指天下,也指万物。

【10】 在当代的文字学文献中,常常将“中”释作旌旗的象形。笔者认为或许表示旌旗象形的“中”有聚集和召集人集中的意思,但和“史”和“事”的文字结构有关的“中”,应与表示旌旗的“中”有差别。

【12】参阅《甲骨文大字典》释“止”。徐仲舒主编 《甲骨文大字典》 湖北、四川辞书出版社 1990年版。

【13】在甲骨文的字型结构中,“直”是眼睛的象形。见《甲骨文大字典》释“直”。

【14】在1996年笔者成曾对“政”进行了尝试性的解析,形成了《试论政》一文,并对后来《文明史演化的逻辑》一书的体系构造产生了影响。参阅《文明史演化的逻辑•试论政》。

【15】参阅《甲骨文大字典》释“卜”。

【16】参阅《说文解字•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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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梅《难以超越的历史——从康德到当代的民主和评论者》、《欧洲》1998年5期

社会现象论文篇(9)

    作为一种工具理论,社会学方法论主要是探讨与学科体系和基本假设有关的一般原理问题,即指导社会研究的原则、逻辑基础以及学科的研究程序和研究方法等,一定的社会学理论背后都有其构建的方法论基础。我们以为,无论是早期强调文化因素,还是后来强调社会心理因素,都只是孙本文进行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逻辑起点,其目标并不是简单地围绕当代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行为概念徘徊不前,而是想借由社会行为这一切入点来展现他对社会整体的认识,来构架他的整个社会学理论体系。

    具体理由有三:其一,孙本文认为,社会学是一门普通性的综合学科。孙本文借鉴孔德等人的科学分类法,把科学划分为物质科学、生物科学与社会科学。他又把社会科学分为普通的与特殊的两类,认为社会学研究社会的共通现象与共同原理,所以是一种普通的科学。既然社会学是研究普通和共通现象的,那么它的研究对象就不会局限于当代意义上的社会行为层面。其二,孙本文所讲的“社会行为”实际上是对社会整体的一种统称,比我们今天社会学所说的社会行为概念的范围宽泛得多。孙本文认为,所谓社会行为,就是人与人之间所表现的相互关联的行为,即社会生活和社会现象中所表现出的共通现象和共同规律。③实际上也确是这样,孙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不仅仅是探讨当代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行为,他“重视文化,同时也重视心理因素,而且亦不蔑视其他如地境及生物因素”④,以他为代表的综合学派“要点在于认识社会的整体性及其各种因素的复杂性,并欲确立社会学的体系”。⑤其三,孙本文从社会行为角度出发,形成了完整的认识和分析社会现象的研究方法。孙本文在《社会学的观点》(1945)一文中提出,在研究社会行为的过程中,社会学者要运用多种视角来研究社会:要用社会整体的观点,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观察社会;要用社会结合的观点,把社会看成人与人的结合;要用社会有机的观点,视个人与社会是一个有机的关系;要用社会演进的观点,把社会看作是变动的而不是静止的,要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来分析社会。⑥

    由上可以看出,孙本文在研究方法论上有他独到之处,他主张以全面地、动态与静态研究相结合地、综合地考察人类的社会行为。正因为如此,孙本文自认既非文化学派,也非心理学派,而“属于综合派之林。”⑦孙本文从综合的视角出发,构建起较为健全的社会学理论体系。正在上述这种方法论的基础上,孙本文以社会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在《社会学ABC》(1928)、《社会学原理》(1935)、《社会学体系发凡》(1945)等论着中,建构出了一个完整的社会学理论体系。有关这方面的内容我在以前的论着中重点进行了分析,这里不再详述。简单地说就是,孙本文从社会行为出发,提出有关社会行为的五类问题,即社会行为形成的因素(文化、心理、生理、地理等社会因素);社会行为表现的过程(远离或接近等社会过程问题);社会行为表现的机构问题(基本的或复合的社会机构问题);社会行为表现的功能(或社会控制问题);社会行为变迁的内容与方向(或社会变迁问题)。⑧从上述五类问题出发,孙本文展开了他的整个社会学理论体系,从而把当代社会学的主要研究内容都囊括在内。从今天看来,孙本文所构建的理论体系确有它的不足之处。如,在解释对社会行为的影响要素时,排斥了物质生活状况、经济地位等的影响,使得其社会学体系的理论基础较为薄弱。正因为如此,费老认为,孙本文的社会学体系,带有“用西洋传来的科学方法和已有的社会学理论去观察与分析中国现实的”的印记⑨。但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孙本文无论是在构建理论的方法论,还是在元理论和本理论的系统化方面都把中国社会学理论研究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孙本文并没有完全摆脱西方社会学理论体系的束缚,但我们不应过于苛责前人,因为当时的中国社会学仍处于幼年时期,进行理论创新时可以参考的前人成果几乎是一片空白。即使到21世纪的今天,中国社会学也不敢说完全摆脱了西方社会学理论思维框架和方法论的影响。如今,我们还能看到仍然有一些社会学者为能够追踪到西方社会学的最新成果而洋洋得意,并且不顾实际地把它套用到中国的实践中,至于得出的结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解释中国现实,对中国社会发展有多大的启示作用,则似乎不在他们的视野之内,甚至不管不问。这是一种缺乏理论自觉的重要表现。

    我一直强调中国社会学者要有理论自觉:要对自身理论和他人理论进行反思;要努力创造自己的有中国风格的理论,同时要正确地对待其他各种理论,特别是外来的理论;要加强自己在理论转型中的自主能力,并取得社会学学科为适应新情况而进行的理论选择、理论创造的自主地位;中国社会学要不断进行思想解放,从西方强势社会学理论和社会理论中解放出来、正确定位自己、加强自主性。如果从理论自觉性角度来看,六七十年前孙本文的理论自觉意识之强,是当代很多社会学者所无法望其项背的。今天我们学习孙本文先生的社会学理论,不仅要学习他的理论内容,更要学习他在理论创新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强烈的理论自觉意识。因为理论内容总有陈旧和不适用之时,而理论自觉精神则能够帮助我们不断更新理论内容,创新理论学说。强烈的理论自觉会推动中国社会学者不断尝试对“中国经验”进行理论提升、对“传统资源”进行理论开发、对“西方学说”进行理论借鉴、对“学术话语”进行理论创新,通过“立足现实,高于现实;开发传统,超越传统;借鉴国外,跳出国外;以我为主,创造特色”,逐步推动中国社会学走向社会学世界格局的中心。

    二、多方为社会学立法,对早期社会学学科发展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社会现象论文篇(10)

研究对象的清晰并形成严格的理论界定是某一研究领域发展为学科的必然要求,且在形成过程中遵守着学科发展的逻辑规律。目前,在寻求学科研究对象的研究方法上缺少成熟的研究范式,通过文献资料法选择了三条研究路径对体育社会心理学学科的研究对象进行了探讨:一是对已有的关于体育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的观点进行阐释;二是对体育社会心理学主要专着类文献、学术会议文献的相关研究主题内容进行归类分析;三是对母学科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的梳理借鉴。在三条研究路径的基础上依据帕森斯的社会学理论、班杜拉的社会认知理论,运用归纳演绎法,通过逻辑分析指出了体育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和内容的逻辑框架,界定出体育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这一基本问题。

1.1研究路径一:已有体育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的观点分析

国际关于体育社会心理学的表述如下:SophiaJowett在《《SocialPsychologyinSport》(2007年)一书中做了如下描述:以社会心理学理论与方法研究运动中的关系,教练领导能力与群体动力、动机气氛、运动中重要的社会认知过程,以及运动环境中的运动员3。在AAASP网站上指出:体育社会心理学是研究在运动与锻炼情境中个体和群体的互动过程及其理论,探求关于运动参与者、教练、团体以及观众的社会心理因素。

英国Essex大学心理系开设的TheSocialPsychologyofExercise、HealthandSport的课程中说明如下:提供了深度的社会心理学方法来理解运动、锻炼与健康等行为,包含了两个显着的领域:SocialPsychologyofSport领域是运用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对运动行为、成就动机、焦虑与唤醒、人格、群体凝聚力、社会助长、侵犯、内部动机以及心理技能训练进行研究;SocialPsychologyofExerciseandHealth领域是集中在社会心理学研究怎样为提高或维持经常的运动参与者的健康利益方面,以及锻炼坚持性的社会认知过程和途径(自尊、自我效能理论、自我决策理论、成就目标理论、阶段变化模式、锻炼中的社会的及同辈群体压力),锻炼与心理健康、饮食失调与锻炼成瘾、动机调查、锻炼与青少年健康。

美国Texas大学教育学院的SocialPsychologyofSportandPhysicalActivity的课程中做如下描述:是社会心理学的理论结构在运动中的应用,重点强调教练员在面对个体运动员和团队时心理上的交互作用过程,包括自我效能与自信、归因理论、成就动机与目标设置、自我表象问题、唤醒与注意、失常表现、社会抑制与社会促进、群体动力与凝聚力、青少年运动、反馈与学习、运动中的侵犯行为、应激与耗竭、运动损伤、锻炼坚持性的社会心理因素。

美国伊利诺斯大学课程中对SocialPsychologyofSport做如下描述:主要探索那些影响运动行为与成绩的社会心理变量,重点是在个体运动生涯中社会对个体社会影响方面,包括成就动机、竞争、焦虑、攻击、个性等。

综观国外的关于体育社会心理学的描述,有如下特征:在解释上从课程的角度出发,主要说明了体育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并没有严格的研究对象的理论界定。尽管如此,对于课程的描述中必然隐含着学科研究对象。普遍认为该学科是依据社会心理学理论与方法来研究体育中的心理与行为过程;在具体问题层面上来解释该学科的概念,多数是从课程的角度出发,并没有运用严谨的语言来指出学科研究对象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在ESSEX大学的课程描述中,把该研究领域分为了运动心理学领域和锻炼与健康领域,从两个不同领域来分别指出该学科研究的具体问题,但是学科研究对象并不能仅仅依靠研究内容的罗列来界定,显然无法明确学科的结构性要素。

1.2研究路径二——体育社会心理学重要研究文献的主题分析

查阅了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内外所出版的比较有影响力的体育社会心理学的专着类文献;同时,追溯了国际运动心理学大会历次会议中有关社会心理学方面的研究主题。对研究主题的分析、归类、提炼是明确研究对象的另一重要途径。对如上研究文献主题进行分类分析,发现主要是从几个方向进行研究:

体育中的个体社会心理方面:体育与人的社会化、运动与人格、归因、人际关系、社会动机、道德发展、侵犯行为等。

体育中群体方面研究:运动团体(凝聚力、构成、动力、团队气氛)、观众团体、运动与不同年龄或性别群体、领导行为,以及在群体中经常发生的一些社会心理效应,如社会促进与抑制等。

在2001年国际运动心理学大会上出现了“文化与体育运动”这样一个研究主题。这一主题出现说明了体育中社会心理学研究有了新关注视角。

以上三个方面的分类总结涵盖了以往的大部分研究主题。但是已有研究主题同其母系学科社会心理学研究相比是比较狭窄的,据此,选择了第三条路径——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分析,再次进行体育社会心理学学科研究对象问题的探讨。

1.3研究路径三——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观点的梳理

当前社会心理学分为三个不同方向,一是社会学的社会心理学,(SociologicalSocialPsychology,简称SSP),二是心理学的社会心理学(PsychologicalSocialPsychology,简称PSP)。三是新近发展起来的文化人类学角度的社会心理学(Cross-CulturalSocialPsychology,简称CCSP)。

SSP方向主要集中在社会情境对人的影响上,还有社会现象在心理上的解释,以及社会群体、社会行为的研究。研究的着力点在社会情境和社会现象等对心理的影响,包括社会文化、社会制度等。多是从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社会规范、社会文化等方面入手来理解人类行为。PSP方向的观点普遍认为,社会心理学是研究社会活动中人的心理现象,多数从心理出发来探求人们行为的原因和结果,其中个体、群体以及个体、群体间的相互作用发生心理现象和行为都是研究的内容。这个方向上的研究观点认为社会心理学要从个体心理和个体人格结构中找到对人类行为的解释,从个体心理入手来理解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及种种复杂难解的社会现象。CCSP是新近发展起来的,它主要是自20世纪20年代以后在上述社会学和心理学两大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从文化人类学家半个多世纪的研究来看,文化人类学取向的社会心理学是从文化因素入手探索有关人类行为的解释的。

三个方向上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的观点,呈现以下特征:首先,都指出要研究人的社会行为。长期以来社会心理学家有关学科对象的争论焦点是在怎样研究社会行为上。心理学家强调个人、团体,社会学家强调社会因素,文化人类学家则强调文化因素。其次,人的行为是社会心理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研究行为的时候通常要解释行为的心理活动过程。社会心理学研究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它要研究的是群体共同表现出来的一些行为背后所蕴含的心理规律。

2 体育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的讨论一三条路径研究的分析整合

“一种理论是一种思想工具,用于向一种大量复杂的现实中引入秩序”。为了剖析体育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的构成,本文参照了以下两个学术界较为有影响力的理论观点。

帕森斯的理论认为社会由各个系统构成,不同社会科学分别以其中的一个系统为研究对象。例如心理学研究个性系统、人类学研究文化系统、社会学研究社会系统。这种宏观的学科研究对象的解释为分析学科结构性要素提供了一个较为明确的理论基础。班杜拉的社会认知理论中指出了着名的三方互惠决定论。他深入分析研究了人的认知因素及其与行为、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并给出了一个三方面的因果模型(图1)。

    同时,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拉尔夫?林顿在《人格的文化背景》一书中写道“迄今为止,个人、社会、文化都是分别从各个领域进行探讨的。心理学研究个人,社会学研究社会,文化人类学研究文化。但是,个人、社会、文化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彼此之间的互动也是持续不断的。任何脱离其他两项,而单项地进行研究,都会行不通的。”体育社会心理学正是试图从这样的三个方向来理解体育中人的思想和行为。

依据以上两个基本理论,根据三条分析路径的研究——对于体育社会心理学家关于研究对象观点的剖析;对国内外体育社会心理学研究内容进行归纳性的回顾和梳理;对其母系学科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重新探讨,运用归纳演绎指出体育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具有三个层次:它是在体育这一领域中从个体的社会心理层次、群体行为层次、社会文化层次来研究人的心理和行为的活动规律的科学(图1)。

3 体育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三个层次的界定过程分析3.1三个层次之间的概念和关系分析

个体社会心理是指个体在与社会交互作用中发生的内部心理活动过程和现象。包括个体的社会认知、归因、人际关系等。个体社会心理是群体行为发生的基础。当某一种个体心理所引发的个体行为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时候,在外显的层次上就表现出群体性的行为,就成为了一种社会行为。个体的社会心理必然要经过群体行为的实践过程在社行为的实践得以存在。而在AlbertBandura的《思想和行动的社会基础——社会认知论》这本富于影响力的着作中,早已对此做过深刻的分析,证明了认知过程在心理活动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和对行为的决定性影响,所以把个体社会心理的研究作为体育社会心理学研究的第一个层次。

群体行为是指具有多数个体表现出来的普遍性社会行为,例如体育锻炼行为、偶像崇拜行为、时尚行为、舆论行为等。关于群体,在郑杭生主编的《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中指出“社会群体既是人们生存与生活的基本单位,又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它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36在本文中关于群体的理解是相对比较广义的,它不仅仅指那些有组织的,例如家庭、学校、军队等,也包含着那些没有组织的,但是有着某种共性行为特征的人的共同体,例如不同年龄构成的群体、性别群体、犯罪群体等。在本研究中群体既包括了个各种不同的运动员、观众、健身人群,也包括了在体育中具有共性行为的群体,即包括了以各种不同标准划分出来的群体。

关于文化,着名社会学家AnthonyGiddens认为:“社会学家提到文化关心的是人类社会那些通过学习而非遗传获得的方面。这些文化要素只有被社会成员共享、合作和交流才能得以发生。他们形成了社会中的个体赖以生活的基本环境。”37社会学家与人类学家的共同定义是‘‘文化是人类群体或社会的共享成果,这些共有产物不仅仅包括价值观、语言、知识,而且包括物质对象”38。从AnthonyGiddens和DavidPopenoe的理论中关于文化的概念可以看出文化的产生必须要经历成员共享、交流、合作,也就是说必须要经历一个群体行为的过程,是人类群体的共享成果。所以群体行为是社会文化产生的必要条件。没有群体行为作为个体心理和社会文化之间的衔接,社会文化不可能产生。一是社会文化是构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结构性要素之一。文化使社会有了系统的行为规范,文化塑造了社会的人。二是在社会对人的影响因素中,除了人际之间、群体对人的影响,文化是对人的行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是研究人的社会心理和行为必须要关注的。

3.2体育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界定

根据从理论上的演绎——对于体育社会心理学家关于研究对象观点的剖析;又根据对体育社会心理学已有研究主题内容的归纳阐述对国内外体育社会心理学研究内容进行的归纳性回顾和梳理,参照对其母系学科——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重新探讨。以帕森斯、班杜拉两人的理论观点为理论基础,指出体育社会心理学研究对象包含以下几个层次:体育中个体的社会心理层次(个体社会化,社会角色,社会认知,人际关系,态度,归因等);体育中群体行为层次(团体研究:团体构成、特征、凝聚力、领导行为,竞争与合作:社会促进社会惰化,侵犯与利他行为,从众与独立行为,规范行为和失范行为,信任行为等);体育中社会文化层次(民族、宗教、道德、政治、经济、法律、舆论、习俗等)。

4.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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