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监理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20 03:15:03

拆迁监理总结

拆迁监理总结篇(1)

前款所称拆迁安置资金是指拆迁人在履行拆迁安置补偿义务中发生的全部费用。拆迁安置资金只能用于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事项。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镇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工作;其他区、县(市)的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建设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测算拆迁安置资金;

(二)制定资金监督使用的操作规程,保证资金的正确合法使用;

(三)资金可能发生短缺时督促拆迁人追加资金;

(四)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建议,做好资金监督使用工作;

(五)公布拆迁安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拆迁安置资金包括:

(一)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同等地段商品房价×拆迁安置总面积);

(二)过渡费、误工费、搬家费(按当年公布的标准据实计算);

(三)预留风险金(上述两项费用总额×5%)。

被拆迁人由于超面积安置和房屋结构差异所支付的补差款据实计算,并与拆迁安置资金一道纳入管理。

第六条  建设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双方应到拆迁人开户银行依法办理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手续。

第七条  银行支付拆迁安置资金,应当按照拆迁人和建设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事先约定的手续办理。

第八条  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纳入监督后,拆迁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与被拆迁人签定的协议。

第九条  拆迁人如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拆迁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拆迁监理总结篇(2)

关键词:跟踪审计 征地房屋拆迁 难点 建议

Keywords: tracking audit, land acquisition demolition, problems,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F292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拆迁范围也伴随建设项目规模的扩展而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房屋需拆迁。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拆迁资金的运用和管理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管理,提高拆迁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近年来,许多重大建设项目和市政建设项目在拆迁过程中实施了跟踪审计,确保拆迁工作高质、高效运作。

1.跟踪审计产生的历史背景

1.1 西方国家“跟踪审计”发展简述

1977年在秘鲁利马举行的世界审计组织第九届会议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划指南》提出:“公共当局的资金有相当数量用于承包合同和市政工程,因此,对这些资金的使用应当进行特别彻底的审计。” 西方国家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现了“跟踪审计”(Follow-up Audit),但究其实质,它相当于我们国家的“后续审计”,以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流派”的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其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计划(决策、勘察设计等主要工作的统称)审计和投资绩效审计两个部分;时间主要是“一前一后”,“一前”就是建设计划审计,“一后”就是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它们较少采用与项目建设同步的跟踪审计。在德国跟踪审计主要体现为效益审计的一种方式,它是在某些问题没有得到清晰的认识,或被审计单位不承认错误,拒绝纠正错误时进行跟踪,目的是促使有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1.2 我国跟踪审计产生的历史背景

国家审计署在《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首次提出跟踪审计理念,要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大型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等项目试行全程跟踪审计。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行政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落实到哪里,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刘家义审计长也强调指出,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审计不仅仅是核实损失,更重要的是减少损失。这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审计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跟踪审计势在必行。通过跟踪审计,以资金为主线,以项目为基点,对权力运行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可以拉长和拓展审计监督的时空距离,将问责和问效有机统一,促进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证政策的可行性和连续性,发挥审计在服务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建设性作用

1.3我市征地房屋拆迁项目跟踪审计的提出

《实施细则》(宁政发[2007]143号)规定,各区应当实行拆迁审计制度,对征地房屋拆迁项目实行成本审计,严格控制拆迁成本;在拆迁项目结束后办理报结时应当提供审计部门对拆迁项目成本审计的材料。

《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关拆迁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0]261号)规定,健全拆迁补偿、补助、安置审核确认决策制度,建立由拆迁人、实施单位、评估机构、项目监管组、审计人员等联合组成的清点核量、共同确认工作组;项目所在各区县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落实牵头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建设、房产、土地、等部门对拆迁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把拆迁补偿审核关。

《拆迁事务办理协议》签订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同时应当明确拆迁费用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拆迁费用总额包干方式,个别项目也可采用拆迁费用据实结算方式。从2007年以来实施的征地房屋拆迁项目情况来看,由于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突况较多,拆迁实施单位普遍采用了据实结算方式,因漏项、少算等事先未预料事宜产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按实补足,这一过程就需要跟踪审计来进行监督和管理。

2.征地房屋拆迁项目跟踪审计的相关措施

2.1规范拆迁工作程序

审查拆迁工作的实施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书,征地拆迁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制定详实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是否公告,公告是否公开、公正、透明,促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

2.2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审核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合规,各项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2.3严管拆迁专户资金

征地房屋拆迁项目跟踪审计要始终围绕征地拆迁资金的收支、管理使用这条资金运行轨迹为主线,对拆迁专户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确保拆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政府拆迁资金的使用效益。重点审查专户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资金审批支付流程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防止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

3.需要关注的工作环节

3.1拆迁测量环节

对照拆迁项目的红线图、测量单位的测量报告,对整个拆迁项目的范围、面积、房屋的数量、地面附属物的数量进行审核,复核测量报告真实性、准确性。通过对拆迁面积和户数真实性的审查,防止违规扩大补偿面积等问题的发生。

3.2拆迁房屋评估环节

严格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核查报告结果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无依据出具报告的问题,防止出现利用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骗取拆迁补偿资金等问题。

3.3资料审查环节

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审查一户一档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认定。审核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清单所列补偿内容、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正性。

3.4入户现场勘测环节

对照测量报告、评估报告、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清单所列内容逐项进行入户核查,鉴定其真实性、准确性。对房屋面积测量、附属物清查核实,并进行影像取证。

3.5拆迁补偿款发放环节

监督检查迁补偿资金发放全过程,跟踪拆迁补偿资金到位情况。通过审查拆迁项目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核对被拆迁户存折,确认拆迁补偿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拆迁户手中,切实维护被拆迁户利益。

3.6拆迁资金决算环节

审查拆迁资金是否专户管理核算,是否及时出具拆迁项目专项资金决算报告,审核拆迁专户资金的拨付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审查拆迁总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资金在拨付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确保整个拆迁项目资金列支范围真实、合规、合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益。

4.征地拆迁项目跟踪审计的难点

4.1政策法规不够完善,补偿标准不够统一

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补偿项目非常宽泛,既有土地、房屋等大宗财物,还有许多其他财物,如果树、禽畜之类等,例如现阶段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适用的政策主要是《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但上述文件对禽畜的补偿标准以及一些受施工影响的房屋建筑物是否做出相应补偿及补偿标准问题未予明确,形成“补偿不规范、不补偿不合理”的尴尬局面。

此外,个别交通项目通常跨度较大,一个项目往往涉及到多个区(县),但因现阶段各个区(县)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差异较大,从而造成同一项目在不同区(县)适用的补偿标准不一致,造成被拆迁人互相比较、攀比的现象,以致滋生社会不安定因素。

4.2部分房屋面积很难确权

随着市区各类交通建设项目的开展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涉及农村地区的征地拆迁项目越来越多。在农村的征地拆迁中,由于当地农村用地管理或历史等原因,大量房屋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或其他相关权属证明资料。根据规定对于此类无证房屋经甄别后属于违法建筑的应不予补偿安置,但实际操作上各地区标准不一。

此外,对于有证合法房屋,则存在证照记载的内容与被拆迁房屋用房现状不一致的情况,对该部分房屋面积的确权也是现阶段农村征地拆迁项目的一大难点。

4.3顺利出具审计报告难度大

由于目前很多工程项目时间要求比较高,必须在限期内开工建设,拆迁实施单位为赶进度很多前期工作做得不够细致,对于被拆迁人提出的超过政策的补偿要求绕开审计人员后给予较大让步,在跟踪审计人员提出问题后往往不及时处理,留待项目结束后上报主管部门以求批复同意。

然而等到拆迁项目结束、相关问题需待解决时,却因种种缘由导致相关问题处理不及时,最终难以按期出具审计报告。

5.对征地房屋拆迁项目跟踪审计的几点建议

5.1尽快建立征地拆迁专项资金跟踪审计制度

首先,审计机关提前介入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全程跟踪,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重要的是及时提供有关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其次,有利于推进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错误,促进拆迁管理工作按法律办事,按规矩办事,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保障群众利益,维护拆迁区域的社会稳定。再次,审计部门作为第三方实施过程性监督,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拆迁单位、被拆迁户与上级管理部门的相互勾结,套取补偿资金,从而在源头上及时防范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5.2要深入拆迁现场,尽量获取第一手资料

房屋拆迁工作量大,涉及范围广,人口多,各拆迁户房屋结构不一,面积不一。为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并深入拆迁现场,走访群众,认真做好取证材料,记好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加强依法监督,还要采用摄像的方式,记录一些图象资料。要详细了解拆迁的范围,拆迁的内容,安置补偿的标准、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监督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流向情况。

5.3要加大拆迁工作过程的透明性,把监督落到实处。

相关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印发的通知》(宁政发[2010]261号),把各自的职责权限、补偿执行标准、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如此,才能尽量避免拆迁资金管理出现纰漏,同时也有利于补偿资金足额发放到拆迁户手中,做到专款专用。

参考文献:

[1] 李俊.关于开展跟踪审计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审计研究简报,第9期.

[2] 杜伟飞.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组织和实施[J]

拆迁监理总结篇(3)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概念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由拆迁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从其定义来看:(1)城市房屋拆迁对象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城市房屋拆迁需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拆迁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拆除房屋,而是涉及到各方利益的重新分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按照拆迁的目的,拆迁分为公益性的拆迁和商业性的拆迁。公益性拆迁是以公益目的所进行的拆迁行为,其当事人是政府和被拆迁人。商业性拆迁是以商业目的所进行的拆迁行为,其当事人是开发商和被拆迁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有拆迁人(房地产开发商、拆迁施工单位)、被拆迁人、拆迁评估机构和政府部门。政府作为城市房屋的重要主体,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承担着重要职能。在城市改造中,政府决定着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的利用类型、拆迁补偿标准等,其在城市拆迁改造中扮演者制度设计者、监管者、仲裁者等多重角色,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是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时,再加上政府部门处置不当,就会出现“拒迁”现象,成为我们通常所说的“钉子户”。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失范行为分析

(一)政府行为越位

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说:“一个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繁荣的政府,其职责只是界定产权、保证合约的有效履行及保护个人财产不受到侵犯,除此之外,政府能够做的事情不多”。市场经济要求行政部门精简放权,激发市场经济活力,当好一个“裁判员”。但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不少地方政府扮演者“全能人”形象,政府职能定位存在着严重的越位现象,该管的没有管好,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过多的干预和直接参与拆迁的具体工作,为开发商扫清拆迁障碍。究其越位原因:一方面,政府以较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作为吸引外资的优惠条件之一,并承诺由政府负责整个拆迁工作,保证招商引资工作的成功完成,从而想利用拆迁工程出政绩;另一方面,政府控制着土地资源,决定着谁是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获得了巨大经济效益,甚至一些决策者钻政策的漏洞,利用公权设租,诱使开发商寻租,相互勾结,在拆迁过程中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工程和自身的利益,利用手中的公权帮助开发商强制拆迁、暴力拆迁等事件这些年来屡见不鲜。

(二)政府监管缺位

第一,对政府主管部门自身的监管。在城市拆迁改造中,政府将自己看作管理的主体,行使管理职能,但对政府主管部门自身的监管则相对较弱,这就为寻租设租行为提供了土壤,个别地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偏离了方向,不能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而充当了开发商的帮手,甚至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帮助开发商违法强制拆迁,可看出在城市房屋拆迁改造中对政府主管部门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管有待加强。

第二,对拆迁人的监管。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野蛮拆迁、强制拆迁、暴力拆迁等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但这些事件并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普遍,甚至在拆迁的合法外衣下,一些开发商雇佣一些社会闲杂人员介入拆迁活动,在并未达成拆迁协议之前,采取威胁手段使被拆迁人搬迁,使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严重损害。政府主管部门缺乏对拆迁人的监管,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非法拆迁的帮凶,我国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尚不健全,这个时候更需要政府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管,规范拆迁市场。

第三,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城市房屋拆迁的焦点问题是拆迁补偿金额的多少,由拆迁利益相关者进行博弈最终决定拆迁补偿金额,通常也是拆迁纠纷的核心问题,科学合理的拆迁评估对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政府对拆迁评估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拆迁评估市场存在着许多问题。评估机构混乱无序,许多评估机构并不具备评估的资格而做起了拆迁评估,有些评估机构在利益的诱惑下,做虚假的评估,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通常政府制定补偿标准,甚至直接干预评估价格,在城市房屋拆迁中,通常由政府或开发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拆迁中最大的利益相关者被拆迁人被排斥在外,甚至被剥夺了监督的权利。评估结果往往不能够公平公正,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在对拆迁评估机构缺乏有效监管下,不法评估机构在利益的诱惑下与开发商勾结,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三)政府角色错位

在城市房屋拆迁改造中,政府应该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但现实中的情况是,不少地方政府却抛弃了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而与开发商的利益趋同。开发商对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公关活动,以低价获得城市土地使用权,与政府主管官员分享土地市场价格和拆迁安置费用之间的差额利润。在拆迁过程中,当遇到所谓的“钉子户”时,有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甚至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公权私用,对被拆迁人实施停水、停电等强制手段,配合开发商违法强制拆迁。再者,目前对公共利益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商业拆迁的补偿标准高于公益拆迁,一些地方政府故意混淆拆迁项目的性质,商业拆迁打着公益拆迁的旗号,以公益性拆迁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拆迁安置,侵犯了群众的合法利益,追求土地“差价利润”的最大化。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对自身在拆迁过程中应担任的角色没有准确定位,不能够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正确履行其职能,甚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若不及时纠正,将丧失政府公信力,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

  三、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应履行的职能

(一)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进行过八次大的行政机构改革,现阶段进行的是大部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总的趋势是精简放权、提高办事效率,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个别地方官员仍然不能够转变思想观念,坚持“政府经营城市说”。政府主管部门决定着谁是拆迁人、制定拆迁的补偿标准、干预着房屋的估价等各个方面,使自身在拆迁中的利润实现最大化。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开招标拆迁人,参考市场价格对房屋评估和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才能更有利于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此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公共利益”以明确的法律界定,明确界定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转变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拆出政绩”的观念,杜绝一些地方政府以公权谋私利,大肆圈地、卖地,随意拆迁城市房屋的做法。

(二)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

第一,要加强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对政府拆迁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保障权力在监督的环境下运行,不为寻租和设租行为创造生存环境。要达到这一目的,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作用,而且还要使政府政务逐步公开化、透明化,及时公布拆迁动态,拆迁的性质,拆迁规划,拆迁决策流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消除政府寻租的土壤。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公益性拆迁的审查力度,积极鼓励群众参与到房屋拆迁的“公益性”审查监督中来,对个别地方政府官员为赚取“差价利润”与开发商沆瀣一气,商业拆迁打着公益拆迁的旗号进行拆迁的行为,要坚决打击。

第二,加强对拆迁主体的监管。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责任更有义务自觉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政府主管部门应准确定位自身在拆迁中的角色,当好一个“裁判员”与监管者,由于政府监管的缺失,开发商违规违章拆迁,暴力拆迁、强制拆迁的事件在拆迁中频发,使被拆迁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威胁,同时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心目中的形象。政府部门应坚决打击违法拆迁、暴利拆迁,对于拆迁中群众反映的问题,给予及时的解决和回应,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

拆迁监理总结篇(4)

市城关区路位于下,为南北向城市支路。道路起点位于北滨河路,终点至公园门口。

市城关区综合治理项目是年市列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计划的一项治理工程,市政府将此项工程交由我公司负责实施。在项目的拆迁阶段,我公司委托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为项目拆迁实施单位,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为项目估价机构。年月,依据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030号)正式开始动迁工作。

共涉及拆迁292户住宅,5家非住宅。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期房返还地点为—住宅小区;对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目前已完成268户住宅和5家非住宅的拆迁工作。住宅共签订72份货币补偿协议和197份房屋安置协议,安置期房207套;非住宅全部为货币补偿。剩余24户因拒绝搬迁或要价在正常补偿价的2倍以上而未达成协议。

年月开始动迁后,33号住户、、、四人各持有靖远路房管所《公地租用证》,但户籍均不在拆迁范围,四人分别提供了路街道社区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现场工作人员对其房屋进行复核丈量后,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拆迁实施单位依据相关政策与四人分别签订了《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年月,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对四人拆迁问题进行调查。经过调查,认定四人在拆迁时持有的《公地租用证》及长期居住证明均为非正常渠道获得,不应按照同等政策享受拆迁安置补偿。

拆迁监理总结篇(5)

拆迁是一个热点话题。因为涉及面比较广,所以征地拆迁工作,是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征拆工作做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上访案件发生。

一、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和评估

(一)拆迁人、拆迁单位的前期准备

调查拆迁基地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拆迁基地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等)。确定拆迁范围后,核实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房屋租赁户名。举行制定拆迁方案的听证会。制定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拆迁方案应载明如下事项:拆迁四至范围;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拆迁户数;拆迁期限;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安置房屋的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实施拆迁的方式。拆迁人应备有不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30%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设立专用存款账户。

(二)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当注意的问题

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区、县房地局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区、县房地局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建设项目转让人尚未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并向颁发原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变更拆迁范围。

二、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一)发扬精神,依靠群众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做好思想动员,争取群众支持。在建设中,做好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争取群众的支持,这是做好建设群工工作的基础。要高度重视,在协调服务前期宣传发动中做到“五个必须”,即建设所涉及村组必须召开群众大会;所有群众大会必须开到村组,参会群众达到99%以上;所有群众大会必须有乡镇负责人和协调服务的同志参会;会中必须讲明征地、拆迁安置的基本补偿标准,讲明建设中的基本政策,讲明建设对发展和推动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讲明拆迁建设是几代人民的强烈愿望;要求党员、干部的家庭必须带头支持建设。实践证明,群众会开得最好的地方,就是群众工作做得最好的地方,也就是征地拆迁工作阻力最小的地方,为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好建设中各项工作打下了基础。拆迁工作要以群工工作为主导,管理上要求严谨慎密、服务主动周到、监督疏而不漏,在做好征地拆迁与促进建设和谐共振的工作中充分体现“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要在拆迁开始之前就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处理排查各类涉群众来访,坚决做好思想交流,力争不发生一起上访案件,不发生一起损害群众利益和施工单位利益而造成阻工的事件。征地拆迁工作造就好的施工环境,可以解决施工建设中第一难的征地拆迁问题,其效果是最好的。发扬各种良好精神,力争征地拆迁工作所形成高效、廉洁、和谐的施工环境。

(二)最大程度地公开信息,做到公平公正征拆,避免激化矛盾

拆迁监理总结篇(6)

我区的拆迁工作由区拆迁办牵头管理,区财政负责资金筹集和核算,各街办负责组织实施。拆迁项目概算首先由各街办编制报送区拆迁办审核,再由区政府办转区财政复核,最后由区财政局将复核结果上报区政府审批。拆迁资金的核拨流程是:在区政府批准的概算范围内,由区拆迁办按招投标合同价、拆迁进度及审计报告等制单报分管拆迁工作区长审批,区财政根据区政府审批单核拨给项目实施街办,各街办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拆迁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拆迁公司和相关单位。

根据*区财政局2009年6月对观音山、任港、钟秀、文峰、狼山镇五个街办拆迁资金管理工作的调研情况,上述五个街办都能按区财政局的要求做到专户核算拆迁资金,专人登记项目台账,均实行电算化记账,均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大部分在往来科目下按拆迁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但因使用的财务软件不统一,报表数据反映不够直观,资金结算与分析必须借助另行登记的项目台账。经对各街办上报数据统计,20*年至2009年4月底五街办计收到区财政拆迁资金拨款23.35亿元,同期拆迁支出18.35亿元,2009年4月末账面时点余额5亿元。

二、资金管理中的存在问题

1、管理口径不统一。全区年度拆迁计划由区拆迁办统一编制,原则上全区拆迁项目均应由区拆迁办扎口管理,但事实上*开发区的拆迁项目(工业)未纳入拆迁办管理范围;全区年度城建项目计划由区建环局统一编制,原则上全区城建项目均应由区建环局扎口管理,但事实上景区、开发区的城建项目未纳入区建环局管理范围。这种管理体制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不顺,不便于全区统一政策和口径,在政策、制度的执行方面难免存在差异。

2、财务核算软件不统一。各街办拆迁专户使用的财务核算软件各不相同:狼山镇、钟秀两街办使用国强浪潮财务核算软件,观音山、任港、文峰使用乡镇财政信息系统核算软件,而区城司(区拆迁资金专户)使用用友财务核算软件,在科目设置和财务核算体系上存在部分差异,不便于区财政加强对街办拆迁资金的及时监管。

3、对开发区、景区的管理体制不明确。区政府对景区、开发区统而不统的管理现状,难以调动基层人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具体工作中表现为在资金筹集、核算方面存在依赖思想,缺乏主人翁意识,被动应付,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区财政资金趋紧的形势下,两区只向区财政申请部分城建资金,还有部分直接在公司贷款户中列支,不便于区财政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的全面情况。

4、相关拆迁政策已不合时宜。在20*年市政府将城建体制下放区级的同时,拆迁管理体制未能按城建体制同步下放;市政府在2003年调整确定的拆迁标准至今仍在执行,显然已不符合现今的市场行情;市拆迁办制定的区位价补偿政策没有适时调整,基层拆迁难度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拆迁进度;另外,市拆迁办要求区政府在领取拆迁许可证之前首先必须把拆迁资金按招投标价全额汇入市拆迁办指定的专户,且公告期限较长,然后方可按项目合同和拆迁进度分期拨付使用。这种管理模式虽然保证了拆迁资金的安全到位,确保了拆迁户的利益,但增加了区政府的融资成本,影响了区级拆迁资金的合理调度。

5、相关部门对区位价补差资金管理不到位。因观音山地区拆迁安置工作的特殊性,区政府授权观音山街办办理区位价补偿单的填制和下发工作。但观音山街办没有对其开具的530元/平方米的区位价补偿单及时汇总建档,也未报区拆迁安置办备案。这样,在安置程序中,低价位商品房开发公司从安置户手中收取并向区财政提交的补偿单的真实性就得不到准确核实,势必给安置工作中的资金结算带来不便,给审计工作也带来难度。

6、区四大国有公司专职财务人员不足。在市级城建事权下放而人权没有配套下放的情况下,区级相关部门的人员编制都紧,人少事多矛盾比较突出。目前,我区城司财务工作由区财政局人员兼职,开发区总公司和东城公司财务工作由开发区财政局人员兼职,天一置业公司财务人员(区财政局委派一名总账会计)兼职销售部的工作。专职财务人员严重不足,兼职人员疲于应付,管理水平难以提高。加之,下半年约62万平方米的安置工作量将占用兼职人员很多工作时间,日常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的及时性得不到保证。

7、五大公司注册资本较小,融资额度受到一定限制。2009年4月底,区政府五大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5.28亿元,其中:城司1.18亿元,开发区总公司1.1亿元,东城公司1亿元,景区总公司1亿元,天一置业公司1亿元。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土地市场很不景气,作为我区拆迁资金主要来源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入不敷出,区政府推进“双百双十”项目的资金筹集渠道只能是向银行融资,而目前五大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均已达到80%,再融资受到额度限制。

8、安置房建设滞后,超期过渡费负担较重。20*年起,*市区全部采取向拆迁户提供低价位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方式,主城区承担的低价位商品建设任务很重,经多方努力,到2008年底,*区已完成8000多户的安置工作,较好地解决了最为广大拆迁户所关注的过渡难、安置房建设迟缓不到位的问题。但仍有5000余户群众在外过渡,区政府在今后几年内仍将承受每年约4000万元超期过渡费的巨大压力。少数未得到理想安置的群众在泰然领取超期过渡费的同时依然对政府心存不满。

9、其他相关问题。部分拆迁公司不及时送审,审计、结算工作滞后;非居拆迁成本较高,不确定因素较多;街办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筹集难度很大。

三、强化拆迁资金管理的建议

1、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要从原来规划、建设、管理三个环节转变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四个环节,把城市经营摆上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城市发展的新思路。建议市政府要充分考虑区级财力、人力的实情,科学安排拆迁项目,适时合理调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区级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打好政策基础。必要时应向区级提供对口管理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支持。

2、建议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区与街道、开发区、景区的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基层财务管理积极性,合理节约拆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建议在业务监管上将开发区拆迁项目(工业)纳入区拆迁办扎口管理,将景区、开发区的城建项目纳入区建环局扎口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3、在年初编审拆迁计划和城建计划环节,建议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权衡可能与需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既要考虑市里的考核任务,也应兼顾实际需要和财力与人力可能,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反馈意见,有序推进拆迁工作,摊子不宜过大。

4、在资金筹集环节,市区政府要加快土地上市的运作,确保土地出让金的早日回笼;区财政要充分发挥城市资产的综合效益,走以城聚财,以城兴城的新路子,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突破城市建设瓶颈,创新破难,用活存量资金,适当增加五大公司的注册资本,通过向金融机构融资和吸引社会资金等多种方法,全方位筹措城建资金,切实保障拆迁资金的及时到位。既不能害怕负债而耽误必需的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而影响当前区域经济的发展,又要避免盲目举债无力偿还而破坏长远的可持续发展,要建立相应的投资风险机制和投资约束机制。

5、在资金使用环节,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强对街办的资金监管。拆迁资金下放到街办管理以后,可以进一步强化拆迁资金的审核工作,对街办财政所(科)的财务管理水平要求也相应提高。区财政应统一全区各街办拆迁资金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软件,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程序,更好履行财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区政府拨付给街道的19%推进费中只有1%的工作经费可列入街办预算外收入,另18%的调节经费街道应在拆迁项目间调剂使用,特殊附属物的补偿也应在18%的调节经费中列支,区政府不再另行补偿。

6、在工程管理环节,建议相关部门要做实征地、拆迁的前期调查工作,加强协议签订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的责任落实,缩小协议补偿与实际补偿金额的差距,降低拆迁成本;在确定评标细则时,不能一味强调最低价中标,建议让公正处介入招标评价段的资格审查程序,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的发生;要充分运用相关政策杠杆引导群众认可拆迁、配合拆迁、主动拆迁,极大地加快拆迁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7、在资金监管环节,建议区拆迁安置办各科室要建立健全拆迁项目台账和项目档案,包括电子表格台帐(特别是安置房购房凭证明细台帐、非居补偿明细台帐、超期过渡费发放明细台帐,530元/平方米区位价补偿台账等),规范审核程序。考虑到安置工作的滞后和复杂,超期过渡费核发的工作量较大,建议除当季调整部分按实结算外,其余均按季定日核发。区拆迁办可于每季末5日前审批好资金申报单,区财政于每季末10日前发放到街办财政所(财务科),以便各街办财政所(科)能定期发放到拆迁户手中,切实保障拆迁户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若因拆迁户的主观原因而延长过渡期的,区拆迁安置办应及时通知停发。

拆迁监理总结篇(7)

笔者在走访被拆迁居民,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行政监察机关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注重事前参与,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主动性

从以往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践来看,行政监察机关没有主动参与到前期的摸底调查,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等环节的工作中去,对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情况不清、底数不明,导致监督管理工作缺乏主动性和针对性。加强行政监察机关对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主动参与房屋拆迁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监察机关要督促房管、建设等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好拆迁项目的摸底调查,项目评估、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要积极参与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补偿实施细则的讨论、酝酿工作中,督促拆迁人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拆迁补偿方案既要符合城镇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又要符合本地实际,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畅通监督投诉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立由行政监察机关牵头,房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接待协调机构。行政监察机关要组织建立健全接待工作制度,通过开通投诉电话、设立举报箱、聘请监督员等方式,畅通群众监督投诉渠道。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维护好被拆迁人的正当利益诉求。对被拆迁人提出过高的、无理要求的,要认真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三)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拆迁业务培训。监察机关要把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穿于整个房屋拆迁补偿过程始终,要向参与拆迁补偿的工作人员重申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同时,要督促拆迁人组织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学习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加强事中监督,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效性

加强事中监督,是确保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确保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的重要途径。加强事中监督,关键是要整合部门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关键是要畅通渠道,保障被拆迁人合法利益诉求;关键是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拆迁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拆迁补偿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一)发挥组织协调优势形成监督合力。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涉及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加强对拆迁补偿工作的事中监督,必须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作用,形成监督合力。由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对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补偿标准和拆迁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要求,房屋合法性和房屋拆迁赔偿主体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拆迁安置还房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和后期物业管理的情况。同时,要加大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房屋结构、面积、补偿标准等相关拆迁补偿资料公示情况的监督力度,以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管理、使用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机关主要负 责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的监督管理。监察机关要督促、指导拆迁人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和重大问题登记备案制度,防止因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导致违法拆迁、失职渎职甚至、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为了防止大宗的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出现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现象,监察机关应当适时组织房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或者房屋拆迁中介评估机构,对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被拆迁房屋合法性和房屋拆迁赔偿主体的认定,以及房屋结构、面积以及补偿标准等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情况予以坚决纠正,并针对存在问题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及时处理被拆迁人的举报。监察机关要定期协调相关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来信、来访和举报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重点排查各种突出的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现场研究解决被拆迁人的来信、来访和举报件,及时给予人以负责任的回复和处理,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坚决杜绝因办事拖拉、推诿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被拆迁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酿成的发生。监察机关要通过举报工作,积极发现和挖掘案件线索,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拆迁人利益,甚至权钱交易的行为,对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强化事后跟踪,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属于阶段性工作,很多问题和矛盾都在拆迁补偿现场工作结束以后才暴露出来。如果不强化对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事后跟踪工作,将会激化矛盾,诱发不稳定因素,甚至会给国家造成一些不必要损失。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事后跟踪,关键是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

拆迁监理总结篇(8)

【关键词】

征地;拆迁;费用;控制

为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完成中央部署“广西要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和1500亿元的技改投资”的任务,一大批重大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用地需求量增长较快,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征收土地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广西征地拆迁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地拆迁的配套政策、法规滞后

征地拆迁程序没有明确统一的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后盾,也没有可供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西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了征收土地的产值计算和补偿标准,但对于征地工作涉及到的调查确认、公告、听证和协调等程序都没有规范完整的规定。如被征地农民不同意征收土地或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其工作该如何进行则无法可循。

(二)社会保障配套不到位

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发展和保障的土地,直接面临社会就业和养老保险两大问题,虽然在征收土地时收取了预留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但地方政府还没有出台相对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操作措施或实施细则(南宁出台有,还不是很成熟),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目前尚未配套到位,很多地方目前还是处在讨论、摸索和征求意见阶段,群众在看不到实实在在的养老保障实惠的情况下,对今后生活保障产生后顾之忧,从而对项目征地拆迁产生抵触情绪,这种情况在征收过程中群众反映最多的问题。

(三)违法抢建现象居高不下

当群众得知某地快要被征收时,在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下,抢时间乱搭乱建房屋,以期在项目拆迁时得到巨额补偿,在征地拆迁时,有些群众为了让临时乱搭乱建房屋也能得到同样的补偿,不仅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征地拆迁,甚至有的还阻碍项目征地拆迁,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

(四)涉及征地拆迁的量逐年增加

由于近年来广西征地项目多,涉及面广,一些拆迁户对征地拆迁预期补偿要求高,或是抢建搭盖的房屋要求补偿,或是一些群众因对征地拆迁补偿不能接受,不断向各级部门上访,以上访作为一种获取实质补偿的方式,向有关政府和单位施加压力,并采取各种各样方式阻碍拆迁,以求达到多赔偿的目的。

二、广西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的费用控制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

(1)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现行的补偿标准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既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考虑土地增值因素。因此,应该在现有的补偿机制上,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以市场作为基础,对于不同的拆迁项目,设置土地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残地补偿费、构筑物补偿费等主要补偿项目,必须提高现行的拆迁补偿标准,建议应该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再加10%比较合适。

(2)建立完善的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的区分办法

在现行的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中,《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种性质的征地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用将许多非“公益”的商业开发用途的情况明显,导致部分拆迁户因缺少经济补偿而造成的社会不稳定风险。杨明洪在《城郊结合部征地中农民利益保护问题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中提出并证实了不区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征地补偿标准的好处。从降低拆迁项目风险的角度来看,平衡“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用地拆迁补偿差别,不仅可以根据被征地的性质用途来确定补偿标准,也可以让被拆迁者作为集体性土地所有者分享土地价值,对“非公共利益”征地收取较高的补偿费,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拆迁风险的发生。

(二)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监督管理,预防腐败行为发生

(1)建立权力约束制度,防止出现违法乱纪行为

约束制度包括监督谁、由谁监督、如何监督、监督发现问题后如何处理等方面,应该由纪检监察、效能部门、检察机关实施工作监督,人大、政协、群众、新闻媒体实施第三者监督,对征地拆迁全过程、全方位实施监督,对发现违法违纪的事情、人员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约束之地监督的重点应当围绕征地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因为政府其他部门人员、农村村民、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很难单独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一般都要通过勾结征地拆迁部门工作人员,或虚构冒领,或贪污挪用,或行贿受贿,或共同骗取。监督好了征地拆迁部门工作人员就意味着减少了征地拆迁领域一半以上的腐败案件。

(2)建立对从业人员的约束制度,完善落实“公告”制度,加大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媒体或被拆迁方的监督约束,保证征地拆迁行为的公开化和征地拆迁过程的透明化。同时明确“管理与实施”分离,管理部门“不能承接征地拆迁业务”,切实分离征地拆迁实施和管理工作,形成互相制约的机制。进一步完善落实“公告”制度,增加公众知情权和参与度,消除疑虑;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和健全的申诉机制;对于重点人群,主动出击,加强信息的收集工作,保证人民群众能理解征地拆迁工作并予以理解和支持。

(3)加强对征地拆迁市场和中介的监管。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对征地拆迁工作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出现虚假评估报告的中介公司要进行整改和取缔,对出现违规抢建、抢种等其他骗取补偿款的现象,要采取有力手段坚决予以取缔。此外,政府还应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信用体系管理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征地拆迁直接关系到社会群众的切实利益,是社会工作的开展重点。作为广西政府而言,必须要才认清当前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根本上做好费用控制问题,从而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广西的发展与跨越。

参考文献:

拆迁监理总结篇(9)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局长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员包括: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建委(市规划)、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局、法制办、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经委、国资委、环保局、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屋开发拆迁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管理及组织协调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拆迁计划;依据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规划方案和统计数据,制定2009—2012年我市平房区改造、旧楼房改造以及城市重点发展项目建设需拆迁的区域拆迁工作计划。

三、工作措施

1.统筹规划,有序供地。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城区内国有土地使用用途总体规划;市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和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拆迁管理部门依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和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年度统筹安排。

2.调查摸底,做好测算。在项目拆迁改造实施前,由拆迁管理部门协同土地、各区政府等部门对拆迁区进行调查摸底工作,调查拆迁户数、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结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等,做出拆迁成本测算。

3.制定政策,实施拆迁。在我市新的拆迁管理办法未出台前,以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形式、对目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予以明确。

4.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负责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其所属的*市房屋开发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各区政府是旧城区拆迁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5.加强管理,签定协议。严格执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拆迁相关的规划、计划、土地等使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严格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拆迁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方可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在《*日报》上。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当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中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房屋面积、产权调换差价款的支付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支付期限及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

6.规范行为,依法裁决。拆迁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蛮横拆迁、违法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对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核、受理行政裁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做出行政裁决。

四、工作职责

(一)市房屋开发拆迁办公室:

1.负责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咨询工作。

2.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3.负责编制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

4.根据全市的年度拆迁计划、拆迁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拟拆迁区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5.负责《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拆迁公告;延期拆迁的审批;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的转让办理工作、拆迁单位资质审查工作。

6.负责受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以及行政强制拆迁的审查、报批工作。

7.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协助各区处理房屋拆迁工作,协调城市房屋拆迁超期回迁工作。

8.负责协调土地及相对应的市辖区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拆迁区调查摸底、拆迁成本测计工作。

9.负责召集专题会议。对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请市政府领导并组织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的专题会议,予以研究解决。

10.负责对拆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1.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和各种数据的综合统计工作。

12.负责全市房屋拆迁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年审和《房屋拆迁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备案。

(二)各区政府:

1.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2.协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房屋拆迁项目的审定;

3.协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房屋拆迁的实施工作;

4.负责辖区内房屋拆迁接待和政策咨询工作;

5.负责辖区内房屋档案管理和各种数据的统计工作;

6.协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旧城区拆迁改造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二)严格对拆迁单位的管理。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项目的要求选择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等级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区域拆迁单位的选择,拆迁人应依据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拆除工程的实施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必备手续。

(三)做好强制拆迁前的准备工作。

1.拆迁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受理,下达行政裁决。

2.做好强制拆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裁决、听证、提供周转房或安置房、补偿资金提存证明、被拆迁房屋的公证和证据保全等。

3.明确下达强制拆迁的部门决定和执行部门。由市政府下发强制拆迁决定,责成市综合执法局执行,市公安局和各区政府配合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四)认真落实责任制。

拆迁监理总结篇(10)

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要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规模,切实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今年全国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明显减少,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三、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六、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七、切实做好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拆迁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各地区要建立拆迁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拆迁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要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防止发生并做好处理预案。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强制拆迁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地区,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九、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措施。要把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法规。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区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房屋拆迁的政策。有关部门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有关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规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程序和有关问题;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有关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对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符的,要迅速组织修订;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限期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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