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作方案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23 13:54:27

拆迁工作方案

拆迁工作方案篇(1)

补偿单价主要用于我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在评估中,非主要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修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价换算,若实际房屋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另行计算。其他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算。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结合成新另行计算。

二、拆迁房屋成新率的评定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见表三)。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我县常见的在旧式木结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层与原房屋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拆迁安置方式、地点及安置房计价标准

1、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2、产权调换安置点:具体以项目业主拆迁公告为准。

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有效证件作为计户依据。被拆迁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也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只能按一户认定进行补偿安置,但实行房屋安置的可分房型进行安置。

无证件的房屋折算后面积不足30㎡的,实行货币补偿。对户口在本村、无其他住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第十四条第2点执行。

3、产权调换:拆迁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标准按(表一)结合成新率(表三)进行计算。合法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计价标准在等面积部分框架结构按650元/㎡计价,因安置房结构原因造成的结构差按650元/㎡进行互补差价。超面积部分,因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50元/㎡计价;因上调一个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300元/㎡计价。安置房上靠标准房型后被拆迁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已满7㎡的,不予上调户型安置;不足7㎡的,可上调一个户型安置。以上安置房计价标准均未含层次调节系数(表四)。

4、安置房标准房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105㎡、120㎡、135㎡。

五、搬迁费用补贴

1、房屋拆迁可实行自行过渡,安置房属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属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5元/㎡·月(补助费以相应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应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先发放一年后逐月发放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超出过渡期限的超出部分按双倍发放过渡费。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不发放过渡费。

2、搬家补助费:分为搬出旧房和搬入安置房两次补助,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4元,搬迁补助费每次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六、房屋货币补偿

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2500元/㎡+被拆迁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成新率+按时搬迁奖励标准)+其它项目补偿金额。

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货币补偿价格可按照以上标准进行测算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七、拆迁户提交证件齐全的补偿安置标准

对已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原审批面积部份按100%给予补偿和安置;对历史遗留的土木、木结构房屋以实际建筑面积按100%给予补偿和安置;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其面积100%给予补偿和安置,超出部分按第八、九条执行。

八、对年12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含加层),拆迁户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的补偿安置标准:

1、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原审批面积部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95%给予补偿和安置,超出部分按第九条执行。

2、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超用地部分(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无条件拆除),且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80%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3、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在原有证件范围内加层部分,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部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95%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超出部分按第九条执行。

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房屋(含加层)按第九条执行。

九、部份有证件或无提交证件的补偿标准:有证件部份按第七条、第八条给予补偿安置,年12月1日之前建造无证件部分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对照航拍图(以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为准,由业主提供盖章报县政府批准)甄别意见,由村、镇出具证明,认定小组认定,指挥部核定后按以下标准补偿安置:

1、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含有证部份)在90㎡以内三层以下(含三层)按80%给予补偿安置,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30%给予补偿和安置,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2、在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后至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在90㎡以内(含有证部份),对无证部份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按50%给予补偿和安置,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30%给予补偿和安置。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3、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至年8月26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在90㎡以内(含有证部份),对无证部份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按40%给予补偿和安置,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20%给予补偿和安置。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4、年8月26日至年12月1日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在90㎡以内(含有证部份),对无证部份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30%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报拆迁指挥部研究同意后,简易结构按70/㎡、砖木结构按160元/㎡、混合结构按210元/㎡、框架结构按23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不予奖励和安置,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助。

5、对于近期(年12月1日以后)抢建(含加层)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对于近期(年12月1日以后)拆迁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含走廊新加柱,非封闭阳台、走廊改为封闭阳台、走廊),按房屋原结构、用途予以计算建筑面积。

6、在年8月26日以前,无办理审批手续的,但费用已上缴村、镇财务并提供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中没有体现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由镇政府签注意见,按下列年限的标准折算面积后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80%给予补偿安置,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第九条第1、2、3、4点规定给予补偿安置,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安置。

年4月1日—年12月31日的,按建筑占地面积:收费标准为20元/㎡折算。

年1月1日以后的,按建筑占地面积:收费标准为50元/㎡折算。

7、年12月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对原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批进行改建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90㎡以内并符合:①四至不变②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审批证件面积的③三层以下(含三层),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80%给予补偿和安置,超出部份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第九条第1、2、3、4点规定给予补偿安置。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8、无证件的房屋以座为计户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十、分户条件及限制

对房屋拆迁中遇到的个别紧房户、困难户确需分户安置,在不超出总安置面积的前提下可分房型安置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在本村;

2、分户对象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无其它住房。

十一、原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经营性用房补偿安置。

拆迁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拥有产权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的房屋按以下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1、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沿街主干道进深不超过6米,次干道进深不超过4米)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缴税凭据的,可按经营性用房给予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屋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和安置。

2、在年1月5日至年7月13日《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生效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沿街主干道进深不超过6米,次干道进深不超过4米)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且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缴税凭据的,可按经营性用房面积的80%给予补偿;余下20%按原房屋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和安置。

3、年7月13日至年10月26日《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沿街主干道进深不超过6米,次干道进深不超过4米)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且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缴税凭据的,可按经营性用房面积的60%给予补偿;余下40%按原房屋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和安置。

4、年10月26日《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生效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不论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缴税凭据的,一律按原房屋使用性质实行补偿和安置。

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经评估的店面区位补偿单价+被拆迁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成新率+按时搬迁奖励标准)+其它项目补偿金额。

十二、其他事项

1、对其它特殊建筑按个案处理。

2、年12月1日前所有临时搭盖,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一次性予以20-50元/㎡补偿,不予安置。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及年12月1日后临时搭盖不予补偿。

十三、年12月1日以前建造有证厂房按市场评估进行货币补偿,无证厂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及奖励,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补偿及奖励。

1、厂房建筑物单价按照拆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拆迁补偿单价(表一)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2、砖墙铁皮盖顶、砖墙石棉瓦盖顶、砖木结构管理房:墙体为24墙按砖木一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墙体18墙或18墙以下的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3、铁皮围护、钢管架厂房: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4、无墙体铁皮盖顶钢管架厂房:按简易结构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5、在公告当天签订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30元奖励。

6、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每平方米30元奖励。

7、搬迁费:按每平方米4元。

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厂房,不予补偿安置。

十四、搬迁奖惩

1、实行对被拆迁户的住宅公摊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封房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住宅部分合法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公摊补偿面积计入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2、经调查确系本村无房户、紧房户的按个案处理,也可结合我县分配给乡镇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指标一并考虑。因其它特殊原因经镇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增加的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增加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1800元计价。

3、实行搬迁奖励,鼓励先签先搬。

①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②经营性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600元/㎡的奖励;住宅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400元/㎡的奖励。

4、奖励时间以旧房搬迁腾空房屋移交封房为依据,如有发现封房后拆迁户擅自搬入旧房的取消奖励和顺序号。

5、超过规定期限尚未搬迁的,取消奖励和顺序号。

6、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搬迁的,将申请拆迁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予以裁决,依法强制拆迁。

7、安置房回迁顺序号的确定:具体以各项目业主拆迁公告为准。

十五、房屋拆迁注意事项

1、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向水、电、电信、广电部门交清费用。属水电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水、电部门统一拆除,否则水、电部门按管理规定处理(由业主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水电、电信、广电等部门)。

2、摸底、复核期间,为做到不误不漏,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拆迁人核对面积及附属物等,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有效证件。

3、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办好房屋移交手续。

4、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拆迁的,由拆迁人提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十六、拆迁安置工作程序

1、房屋拆迁必须坚持“六公开制度”:面积丈量公开、住房情况公开、搬家顺序号公开、补偿安置情况公开、奖励标准公开、货币补偿安置公开。

2、被拆迁人应该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被拆迁人搬离房屋后,应及时向拆迁实施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由拆迁实施单位验收后将房屋贴上封条,发给被拆迁人封房顺序号,作为优先抽、选安置房的依据。

十七、拆迁工作纪律

1、拆迁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

3、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故意扰乱拆迁工作程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务,强占房屋,妨碍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方案适用于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拆迁。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方案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拆迁工作方案篇(2)

一、拆迁范围与期限

xxx涉及拆迁安置的情况如下:xx村5户,xx村2户,xx村46户(处);拆迁具体四至范围根据拆迁红线图确定;拆迁期限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及原则

xx根据上级要求及工作实际,拆迁安置方式大致分为两类,即货币安置和集中安置。

(一)货币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办法是指以货币的方式补偿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再选择集中安置自建。

1.适用范围:①xx村、xx村等两村涉及的搬迁户;②xx村非唯一住房户;③红线内的唯一住房户;④自愿放弃集中安置的xx村搬迁户。

2.补偿标准:按照xxxx号文相关规定,结合xxx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集中安置办法

集中安置是指以货币的方式补偿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等,并在集中安置点按照“先搬迁,先选择”原则挑选宅基地,进行房屋自建。

1.适用范围:xxx村红线内的唯一住房户,即征迁户所住房屋为xxx村唯一住房。

2.补偿标准:需要集中安置的搬迁户,补偿标准按照xxx文相关规定,结合xxx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安置地点:新建护村坝内。

4.宅基地分配原则:①坚持“先搬迁,先选择”的总原则;②所有征迁户,必须准备相关手续,即宅基地证、房产证、批条、原生产队下放土地手续等一切可证明土地属性的手续、证明等;③未能提供相关手续的,由村民代表评议其房屋的合法性;④安置地宅基地分配按照拆迁顺序进行,即第一个拆迁的唯一住房户,第一个挑选宅基地,有两户以上唯一住房户同时拆迁的,抽签决定挑选顺序,按照抽签顺序挑选宅基地。

三、其他事宜

1.一宅多户等问题:征迁户必须提供相关手续,如分单、地契、卖契等。所有征迁户,按照2019年为界,家中有2个及2个以上20周岁以上未婚或已婚男孩,且均为唯一住房的,原则上可以申请多处宅基地。

拆迁工作方案篇(3)

(1)征地范围

(2)拆迁范围:

该征地范围内地面上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包括房屋、农村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坟墓、电线电杆等)均必须拆除。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土地的性质包括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为:集体农用地按平均2万元∕亩进行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具体补偿标准详见市经开区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统一年产值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见附件1)。失地农民的保险详见市政府相关文件(见附件2)。

(2)国有农用地的征用由于情况较复杂,要和农场的改制及农场职工的社保、安置等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参考其他农场的征地情况,暂按11.5万元∕亩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另按经开区相关文件进行补偿。

(3)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详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附件3),农场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拆迁时间要求

按照市政府及经开区政府批准的《环区域水利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该项目一期实施的A、C地块上的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在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四、安置方式和安置原则

(一)安置方式

1、房屋采取集中安置;坟墓采取集中安置。

2、房屋集中安置点的确定,由经开区政府征求群众的意见以后,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确定(应符合该地块的整体规划要求);安置点搞好“三通一平”后,再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办理报建手续,经开区政府要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3、坟墓集中安置点由经开区政府选定。

(二)安置原则

详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附件3)

五、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方式

1、城司按照相关的政策和经开区土地分局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将征地款和征地管理费转入经开区国土分局的帐号。经开区国土分局负责和各镇、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征地款项转入各镇、村的帐号,再由各镇、村委会分发到被征地村民手中。

拆迁工作方案篇(4)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府字号)和市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区各乡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发号)精神,全区征地具体及补偿标准为: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及安置补助

①耕地(水田)、精养鱼塘、人工高产油茶、原属水田的果园、茶叶园、菜地和棉花地每亩统一年产值1158元,补偿倍数19倍,即:每亩补偿22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下同);

②宅基地、旱地,原属旱地的果园、茶叶园、菜地和棉花地每亩补偿11000元;

③水域(水库、水塘)每亩补偿6800元;

④林地、原属山地的果园、茶叶园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每亩补偿7000元;

⑤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含工矿用地)每亩补偿5500元;

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3500元;

⑦临时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每亩补偿2000元(含森林植被恢复费)。

2.青苗(果树)补偿标准

①栽有作物的耕地的青苗补偿费600元/亩;

②果园:密桔、早熟梨、杨梅、枣类成林投产的为6000元/亩,未投产的2000元/亩;葡萄园投产的为7000元/亩,未投产的为2000元/亩;其他类投产的为5000元/亩,未投产的为2000元/亩;

③房前屋后(含宅基地)的零星果树补偿:2米以上(含2米)果树每株补偿90元(每亩超过65株的按6000元/亩补偿),2米以下(不含2米)果树每株补偿10元(每亩超过200株的按2000元/亩补偿),其它树木不予补偿。

3.其他补偿

①精养鱼塘护坡工程等按每亩3000元给予补偿;

②坟墓补偿按新坟(3年以内)每穴400元,老坟(3年以上)每穴200元(含迁坟、安置地等所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

4.根据府字号文件精神,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对杭长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等全部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计算方法和补偿标准如下:

(1)补偿标准:

A、框架结构房屋440元/平方米。

B、砖混结构房屋360元/平方米。

C、砖木结构房屋280元/平方米。

D、土木结构房屋200元/平方米。

E、简易棚40元/平方米。

F、水泥晒坪30元/平方米。

G、三合土晒坪20元/平方米。

H、住宅搬家、过渡综合补偿费(含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电线电表等):1000元/户。

I、水塔每立方米容量1600元。

J、压水井:200元/口。带水泵的压水井:300元/口。公用水井:2000元/口。

K、沼气池800元/座。

L、围墙补偿费50元/延米。

M、厕所依据房屋结构补偿标准按面积的1.5倍计算补偿。

N、猪、牛栏补偿费:40元/平方米。

O、厂房搬迁费根据省、市资质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2)房屋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费=该类房屋的补偿价×建筑面积(㎡)

(3)对拆迁房屋檐高(层高)在2.2m以上(含2.2m)的按确定的建筑面积补偿;房屋檐高和隔热层层高在1.7m以上、2.2m以下的按50%计算建筑面积补偿;1.0m以上、1.7m以下的按30%计算建筑面积补偿;1米以下的隔热层(无论什么结构)均按20元/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

(4)工业用房或其它特殊用房以评估价确定补偿。对层高5m以上6m以下的补偿系数为1.5;6m以上系数为1.8。

(5)属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省人民政府第122号令《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173号令《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以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房拆迁,需整体搬迁安置的,以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为基数,由建设单位按当地还建房建设标准一次性给予县级人民政府补差,安置房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6)村民建房安置在城镇(集镇)规划外的,由各乡镇负责安置建房;城镇(集镇)规划内的,先各乡镇提出统一建房安置规划,交由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各乡镇负责安置建房。

二、征地拆迁时限

征地拆迁房屋完成的时间以省铁路建设办公室确定的时限为准,由各乡镇切实抓好落实,按时间节点如期完成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任务,确保施工单位顺利进驻建设。

三、征地拆迁程序

1.杭长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水区征地拆迁办对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人征地拆迁公告。

2.由鹄山、人和、下村、等乡镇分别对确定的被征地拆迁人发出征地拆迁通知书,并在送达表上签字,签定征地拆迁协议。

3.鹄山、人和、下村、观巢等乡镇分别组织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工作方案篇(5)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度关注民生,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按照“多点、就近、方便”的用地选址和用地划拨方式供地原则及政府投资、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我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__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安排全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协调各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案上报、专项规划方案编制、报批,土地的组织报件,对安置房建设的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进行预审。负责对征地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指导,对各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房建设的使用资金进行审核、监督和按程序拨付。涉及各部门的职责:

(一)区国土资源分局

主要负责土地的前期调查、勘测定界、土地报批,指导和协调征地工作。

(二)区规划分局

主要负责指导编制专项规划、组织规划方案论证、规划技术条件的设置(含道路管线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

(三)区建设局

主要负责依法办理安置房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区房管局

主要负责安置房建设中的房屋拆迁、房产登记、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做好安置房建设中的房屋产权登记和物业资质管理工作,并监督贯彻执行。

(五)区财政局

主要负责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监管;构建安置房建设融资平台。

(六)区审计局

主要负责资金合理使用、审计监督工作。

(七)区监察局

主要负责责任制的监督落实、招投标等工作。

(八)区发展和改革局

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九)区目督办

主要负责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落实督办。

(十)区环保局

主要负责项目环境评价及审批工作。

(十二)区局

主要负责日常工作。

(十三)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负责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涉及“城中村”改造政策指导及相关工作协调,将安置房建设工作与“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有机统一起来。

(十四)各街道办事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拆迁监管和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工作职责为:申报办理项目的相关手续;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改造工作;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资金的使用报批、拨付;负责工作成果资料的收集、整理、审定、汇编和归档,上报工作情况;委托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相关专业机构;监督管理项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矛盾纠纷调解以及牵头、组织实施强迁的相关工作;组织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材料,定期上报工作简报;协调后勤保障;完成区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

工作任务和目标

20__年,__区“城中村”改造、河道综合整治、道路建设、重点建设项目和住房保障即: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等五项工作涉及拆迁安置。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对上述五项工作中涉及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进行统筹安排。拆迁安置房主要用于解决区内因上述五项工作而产生的被拆迁人安置问题。全区范围内原则上西片区和南片区在本区域内进行安置,两个区域范围不交叉安置。全区“城中村”改造涉及的__个改造片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原则上在本改造片区内完成,“城中村”改造片区内拆迁安置房建成的,可以按实际需要进行统筹,用于上述各项工作和草海片区开发中所涉及拆迁安置的临时过度和周转。上述各项工作基本情况为:

1.“城中村”改造

20__年全区“城中村”改造x个片区x个村共有拆迁户数约x户,人口约x万人,拆迁房屋总面积约x万㎡。

2.河道综合整治

河道综合整治共涉及拆迁户数约x户,拆迁房屋总面积约x万㎡。

3.道路建设

道路建设共涉及拆迁户数约x户,拆迁房屋总面积约x万㎡。

4.重点建设项目

20__年市、区两级重点建设项目中,涉及拆迁户数约x户,拆迁房屋总面积约x万㎡。

上述各项工作总共涉及拆迁户约x万户,拆迁房屋总面积约x万㎡。经统筹考虑,拟选择x个点作为我区第一期拆迁安置房建设点,拆迁安置房依据拆迁安置需求及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要求,选用多种户型的住房,房屋建筑面积、户型设置为60—150㎡的单元房,60㎡单元房在满足拆迁安置用房的前提下,可以做为政府保障性住房使用。拆迁安置房要建设成为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市政、商业、公用、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设施配套齐全,并体现绿色建筑特色的多层、中高层公寓的生态文明型住宅小区。

经征求马街、福海和前卫街道办事处意见,20__年拟在西片区和南片区先启动第一期x个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由各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本辖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相关工作,20__年部分投入使用,20__年底前基本建成。

四、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前期主要工作及要求

1.拆迁安置房建设选址

拆迁安置房建设选址为西片区和南片区,__、__和__街道办事处列为西片区安置,__、__、和__街道办事处列为南片区安置。拆迁安置房建设选址要求在征求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发改局、区房管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建设拆迁安置办等部门及拟被拆迁人意见的基础上,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户型、选址意见、建设单位、建设时限、资金安排等内容。

拆迁安置房建设选址拟统筹安排如下:

西片区x个拆迁安置房建设点为:__、__ 个地块。

南片区x个拆迁安置房建设点为:__、__ 个地块。

“城中村”改造的农民安置房原则上在片区内就地就近安置。

2.拆迁安置房规划及供地要求

拆迁安置房建设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__区“城中村”重建改造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规定执行,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要求,报区政府审批后纳入“统规”、“统建”范围。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及报批程序须符合市、区两级政府关于“城中村”重建改造的相关要求。拆迁安置房规划用途必须与主城控详规要求相吻合,区规划分局按照国家城市住宅小区标准,对拟实施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拆迁安置房规划总平面图和住宅单体设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住宅户型调查结果进行。对符合要求的拆迁安置房,规划部门发放临时规划许可证。

在供地方式上,一是充分利用“8.31”清非土地、现状空地、“城中村”改造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二是采用留地安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部门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临时用地使用证,等片区改造工作启动后一并办理按安置房用地的土地征转用手续。

在取得临时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临时用地使用证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规、保质、保量进行建设。

3.建设模式及资金测算

在建设模式上,建议采用以下三种建设模式对建设单位给予确定:

一是采取财政出资、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区政府总体协调、监督项目工程的实施,通过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能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作为代建单位,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施工组织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区政府付给代建单位一定的代建管理费用。

二是采取“bt”模式。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区政府作为招商人,委托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向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移交,区政府在约定年度内向投资人支付建设投资价款和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费。“bt”模式严格按照市、区政府关于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投资建设模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政府财政出资,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区政府采用团购方式在我区范围内购买一定存量的现房,以便置换产权房。

经初步测算,全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共需__亩土地,建设__万平方米房屋。征地补偿款以__万元/亩计算(含相关税费),__亩所需经费约__亿元;建设__万平方米房屋,以__元/㎡计算直接建设费用,共需经费约__亿元,两项合计总投资约为__亿元,其中采用bt方式建设的项目财政投资总额预计为__亿元,具体金额以签订的bt合同为准,其余村集体自建和开发商代建项目的资金由村集体和开发商自筹。安置房的建设规模和资金必须在被拆迁人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之后才能安排。

(二)拆迁安置房建设要求

由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区政府主导全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辖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已确定的建设单位作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拆迁安置房建设。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按照“八个百分之百”的要求严格执行。

在建设手续的办理上,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立项、规划定点和用地等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完善规划、土地和建设等拆迁安置点项目建设所需的各种相关手续。

(三)验收交付及建成房屋、土地权属办理

拆迁工作方案篇(6)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做好征地拆迁户思想工作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县有关征地拆迁政策,为湖特大桥工程建设提供无障碍用地,维护良好施工环境。

二、基本情况

湖特大桥工程建设项目南接工业大道,路线全长3119.54米,其中桥梁长1507米,连接线长1612.54米(南侧236.5米,北侧1376.04米),涉及民和、七里两个乡镇。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湖特大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湖特大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局副局长余强同志兼任,主要负责湖特大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

四、工作任务

1、征地。

共需征用土地54.6亩,涉及民和镇、七里乡两个乡镇,民和镇征用6.75亩,七里乡征用47.85亩。其中:水田31.75亩,荒山5.2亩,水塘10.95亩,场地3.1亩,荒地3.6亩。

2、拆迁。

(1)房屋拆迁。七里乡共需拆迁砖混房711.7㎡,猪牛拦、厕所43.5㎡,坟墓11座。

(2)电力拆迁。拆迁高压电力杆1根、电力线100米。

(3)电信拆迁。拆迁通信杆2根、电讯线150米。

3、预制场地。

预制场地利用县工业大道设置,占道120米,需搬迁路树约70棵,涉及民和镇、城建局、城管局。

4、借土场。

填筑路基及便道需借土12万余方,由七里乡安排10万方,民和镇安排2万方。

五、完成时间

年4月1日以前拆迁完毕并交付使用。

六、补偿政策及部门职责

1、征地补偿政策。

按县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资金由县财政拨至土地专户,县国土局负责核定,七里乡、民和镇政府包干完成,并做好土地调整工作。

2、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按县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执行,资金由县财政拨至拆迁专户,县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核定,七里乡政府包干完成。

3、借土补偿政策。

由建设单位按每压实一立方米0.3元标准补偿给产权单位。

4、电力、电信拆迁。

按“归口管理、各负其责、费用自理”的原则,分别由供电、电信部门负责完成。

5、预制场地路树移栽。

由县城管局负责完成。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湖特大桥工程是我县打造环湖旅游景区的重点工程,该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手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严格按照征迁工作要求,周密安排,指定专人全程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2、通力合作,加强宣传。

拆迁工作方案篇(7)

拆迁安置工作是“整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此项工作的实施,对“整合”的规划设计及开工建设等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拆迁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又好又快的完成工作任务。

二、拆迁安置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选房登记及审核。对整合范围内的七个村分别进行选房登记工作,按照《整合拆迁安置办法》,逐级审核汇总后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要求:

一是工作要细致。要认真负责,仔细查验选房所提供的证件,确保真实性;

二是数据要准确。逐户分类登记,统计数据准确;

三是工作进展要快速。要精心准备、合理安排,确保此项工作提前完成。

(二)调查摸底和拆迁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及专业队伍对程庄村村庄闭合圈以内的地上物进行调查、测绘、审核、登记,对每家每户分别造册建档并留影像资料;按照有关政策与每户签订安置及拆迁补偿协议并组织进行拆迁工作。要求:

一是根据年“双查”记录,对每家每户建筑及附着物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并建立档案;

二是现场调查、测量数据要准确,不能虚报、漏报,调查摸底表格必须经当事人、调查人、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

三是要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统一政策,统一标准,避免造成群众误解;

四是要科学分组、合理安排,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三、时间安排

一是年7月1日--年8月10日为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是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完善《整合拆迁安置办法》,下发《致整合村民的一封信》,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是年8月11日--年10月10日进行选房登记、审核及汇总工作,具体划分7个选房小组,每村一个组,选房、审核及汇总时间计划安排两个月,其中第一个月完成选房、初审即汇总工作,第二个月完成审核和最后汇总工作;

三是年9月11日--年9月30日对程庄村村庄闭合圈以内的地上物进行调查、测绘、审核、登记和汇总公示工作,按照该村村民小组数量分四个组同时进行,本阶段计划安排20天(与选房审核阶段穿行);

四是年10月1日--年10月31日完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和开始进行地上物拆迁清理工作,本阶段计划安排30天;

拆迁工作方案篇(8)

在园区征地拆迁范围内实行园区、镇(乡)、村(社区)三级征地拆迁补偿公示制度。

1、公示目的

维护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不正之风,确保园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2、公示范围及方式

在园区网站上对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进行公示;各有关镇(乡)、村(社区)对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在镇(乡)、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和人口相对集中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镇(乡)、村(社区)公示内容

在兑付征地拆迁补偿款之前,必须按程序在规定的地点和范围内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

(一)被征用土地的户主姓名、面积、地类、位置、权属、补偿资金等情况;

(二)拆迁房屋的户主姓名、面积、类别、位置、权属、补偿资金等情况;

(三)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补偿资金等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4、公示时间要求:

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5、公示咨询电话: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县国土局:

6、公式举报电话:

县纪委监察局:

7、工作要求

(一)公示内容由征地拆迁人张贴在被征地拆迁镇、村组人中集中地和政务公开栏内,并把公示情况拍摄后存栏备查。

(二)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进行再次公示,直至群众无意见。

(三)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被征地拆迁村(社区)、镇(乡)应在公示内容上注明:“已在本村公示,村民无异议”或“公示期满,无异议”等字样,然后盖章,并将公示内容与补偿登记材料一并装订,作为报批材料备查。

(四)公示应当包含公示内容、举报电话、公示时间、张贴人员签名、落款时间等,如未按规定张贴公示,将按规定追究征地拆迁人的相关责任。

二、完善已征用土地公示程序

1、清查原来已经征用土地中没有进行公开信息的或者信息公开不完善的,完善公示程序,并在所在镇、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2、公布举报电话,对各村民反映的问题,存在的疑惑,仔细给予解答,其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实施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1、对外公开投诉咨询电话,及时答复和处理群众投诉的问题。投诉咨询电话张贴在被征地镇(乡)、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咨询电话分别为园区管委会、县国土局,投诉电话为县纪委监察局。

2、办理单位要认真宣传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

3、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处理交办或转办案件。处理件,要件件有着落。有问题及时汇报,上下沟通,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对被征迁群众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要将情况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意见,答复当事人,尽最大努力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5、举报电话指派专人办理。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督促有关单位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

6、征地拆迁工作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认真调查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对违规拆迁、擅自提高和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法要求的实施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

拆迁工作方案篇(9)

拆除补贴标准参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海基干林带退耕(果、养)还林补贴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营前二级水源保护区周边养猪场拆除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

1、2012年6月以前建的水泥砖房畜禽场按猪舍100元/m2、牛舍150元/m2、禽舍50元/m2补偿;2012年6月—2014年6月建的分别按半价补偿;2014年6月以后建的不予补偿。

2、木棚按50元/m2补偿;

3、水泥埕地按25元/m2补偿;

4、场主能够按规定时间主动自行拆除,另按拆除面积发给拆除、搬迁补助费70元/m2;

5、工作经费按拆除补偿总额4%发给相关村;

6、场主能够按规定时间自行拆除搬迁完毕的,另按拆除补偿额5%发给奖金。

工作步骤

1、丈量登记:(5月中旬—7月中旬)已由街道、市监察、效能、土地、环保、农业、财政等联合组成丈量工作小组,按照统一确定的丈量标准,逐个场进行丈量、清点,各相关单位派出的人员和养殖业主在丈量表格上签字,并登记、造册、存档。

2、组织机构:(8月中旬)街道成立由党政成员、工作队组成拆除整治工作小组,督促、指导相关村做好畜禽养殖场的协议签订、补偿、拆除等工作,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3、宣传发动:(8月31日前)运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做到家喻户晓,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知识、政策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养殖户的社会责任感,增强环保意识,引导养殖业主树立法制观念、全局观念、倡导科学养殖、生态养殖,促使养殖户主动配合拆除工作。

4、签订协议:(9月)由相关村委会与养殖场的业主进行签订,包括有养殖场建筑面积、拆除时间、补偿资金、奖励资金等内容的协议。

5、自行拆除:(9月—10月)由业主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养殖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6、:(11月)由街道组织人员进行,在规定时间外拆除的养殖场,不予经济奖励和拆除搬迁补助费。

7、组织验收:(12月)由市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已拆除的畜禽养殖场逐场进行核对,对已彻底拆除的养殖场进行实地拍照,然后整理归档。

工作要求

1、相关村作为禽禽场拆除工作的责任主体,尽快介入,全面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保持高压态势,组织拆除。

2、街道工作组应主动会同市农业、环保、土地、监督、效能、供电等职能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强大功势,督促拆除到位。

拆迁工作方案篇(10)

(一)前郭县、乾安县、扶余县人民政府职责。

1.从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监察、交通、建设、公安、牧业等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县xx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办公室,负责xx水利枢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等相关工作;

2.负责土地权属确认、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3.配合省、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按期完成征占()地测量、地类划分、林木采伐、补偿核算等工作;

4.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兑现工作;

5.负责辖区内征地后的土地调整、房屋拆迁后宅基地的规划和迁建工作;

6.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保障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征地拆迁、工程施工的不法行为;

7.完成好市xx水利枢纽工程征地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xx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职责。

1.全权负责xx水利枢纽工程征地、移民、拆迁等情况综合、现场指导、协调督办、组织实施等工作;

2.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与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协调征地、林木采伐、地类划分和土地权属确认等工作;

3.对收回的二松xx水库段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对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提供的设计成果进行复核;

4.负责征地测量后的标记、管理工作;

5.对下拨的征地移民拆迁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法制办职责。

1.负责对市政府征地移民文件的审核把关;

2.负责对有关行政机关在征地、移民、拆迁工作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四)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1.协调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征占地审批的各项工作;

2.指导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占地的各项工作;

3.协助县政府做好土地权属的确认和纠纷调处工作;

4.负责做好征占地土地补偿费核算及补偿标准的政策宣传、问题答疑以及临时用地复垦的监督验收工作。

(五)市林业局职责。

1.协调省林业厅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的各项工作;

2.协助县政府做好林地、林木权属确认和纠纷调处工作。

nn40.com (六)市水利局职责。 协助县政府依法对工程建设涉及的水事纠纷进行处理。

(七)市农委职责。

协助县政府帮助移民区农民利用现有土地发展高效农业,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协助县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九)市建设局职责。

协助县政府拆除工程占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十)市法院、市检察院职责。

依法受理征地、移民、拆迁及工程建设中的各类涉法案件。

(十一)市公安局职责。

负责征地、移民、拆迁、林木采伐和工程建设等治()安保卫工作。

(十二)市监察局职责。

负责对征地移民相关政策执行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市审计局职责。

负责对征地移民资金使用的跟踪审计。

(十四)松原供电公司职责。

负责保障工程用电,按计划完成电力设施迁移工作。

(十五)松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职责。

负责对与工程交叉的通信设施进行改建或迁移。

二、征地移民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

1.征收耕地(旱田、水田、园地、菜田、温室大棚、精养鱼塘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给予补偿;

2.征收林地、苇塘和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其土地补偿费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地临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给予补偿;

3.征收农村道路、荒地、盐碱地、沼泽地和沙地等未利用地,按照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给予补偿。

(二)收回二松xx水库段国有行洪滩地,具体补偿范围和标准。

1.行洪滩地内的旱田和水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30年土地承包合同的,并且持有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补偿标准按该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给予补偿;

2.行洪滩地内的旱田和水田,由国营林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发包的,其补偿费按照该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给予补偿,一次性发放给国营林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3.行洪滩地内的渔塘、房屋等不予补偿。灌溉井等经踏查确认,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据实补偿;

4.行洪滩地内的人工林地(防护林、经济林、用材林)补偿费按照所在乡镇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给予补偿;行洪滩地内的荒滩地、天然次生林地林木及有关单位认定的宜林地不予补偿;

5.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松河道内开垦滩地,种植农作物及林木的,不予补偿。

nn40.com (三)使用河道外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是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单位只给土地补偿费,不给安置补助费;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四)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收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取土场临时占用耕地,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的边坡、取土深度和排水坡度取土。耕地复垦后,设计边坡底线占用的面积和抹牛地面积,按永久征收土地的()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临时用地的复垦,按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占用国有林地采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照《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以下简称《林地标准》)规定执行。

林木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经依法批准,林木所有者可以自行采伐;不到采伐期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八)村民房前屋后零星树木,依据《林地标准》规定,分别按照成树、幼树给予补偿。

(九)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补偿。

(十)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电力、通信设施的拆迁,只补偿人工费和不能再利用的材料费。

(十一)拆除移民区住宅房屋及附属物,按照《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规定的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用。

三、征地、移民和拆迁费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由市xx水利枢纽工程征地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进度进行核算,分期分批拨付给县政府,由县政府负责兑现。补偿费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财务手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征地移民拆迁工作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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