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27 20:23:01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1)

一、**区社会救助现状

**区地处****州中部,是**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区辖2个乡、3个镇、6个街道,共有89个行政村、33个城市社区、2个农村社区,总人口32.7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近4成。属老工业中心城区,国有改制企业较多,下岗失业人员、农村特困户等困难群体较集中且数量较多。目前全区共有城市低保对象6996户17159人,农村低保对象2548户5274人,五保供养对象1402人,以上特困户占全区总人口的7.3%。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稳步发展,从20xx年全省实施40项公共财政政策以来,全区投入社会救助方面的财政资金达7535万元,且一年比一年递增, 20xx年比20xx年增加2197万元,增长82.3%。

1、领导重视,不断健全社会救助机制。一是在组织领导上,区委、区政府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抓、民政牵头、多方协作”的社会救助格局。二是在机构落实上,区、乡街、社区都建立了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形成了网络齐全、上下联动的社会救助机制。三是在制度建设上,区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明确了相关标准、范围、申请审批程序和资金管理等,使社会救助工作有章可循。四是在资金安排上,区本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20xx年区本级配套城市低保资金346万元、农村低保资金44万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23.5万元、精简老职工生活补助11.5万元、救灾资金48万元、临时救助资金7万元、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124万元,共计604万元,占当年全区民生工程总配套资金的27%,各项资金的到位为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2、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低保保障水平。一是城市低保规范发展。我区城市低保工作从1999年开始,经历了建章立制、保障扩面、规范管理三个阶段;保障范围由原来的仅限于“三无人员”发展到覆盖全区所有非农业人口的城市困难户,做到突出重点,分类施保,按月足额发放低保金,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补助水平逐年提高,经过六次提标,由最初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现在的22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已达到170元。二是农村低保全面实施。20xx年下半年圆满完成了农村特困救助向农村低保救助的规范化转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8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已达到66元。三是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为实施新的保障标准,我区打破过去平均调补的老办法,将保障对象按照家庭困难程度不同分成10个类别,并设立相应的保障标准,实行分类保障,把重病、重残、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的特别困难对象纳入重点保障范畴,有效避免了“关系保”、“人情保”、“漏保”、“错保”等现象的发生。四是进一步健全物价上涨补贴机制。20xx年已对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发放物价补贴417万元。

3、软硬兼施,不断提升五保集中供养率。一是加强内部管理。我区制定出台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规程》,20xx年区财政安排六个乡镇敬老院经费43.5万元,确保了敬老院的正常运转。二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扩大集中供养人数,我区投入资金150万元,新建长塘敬老院,陆续投入资金70余万元,改扩建曲濑、兴桥、禾埠、白塘等敬老院,为院民提供了安全、舒适、方便的养老居所。目前全区共有五保供养对象1402人,其中集中供养1128人,分散供养274人,集中供养率达到80%。

4、以人为本,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从20xx年我区开始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医疗救助工作逐步完善。一是救助对象再次扩大。目前不仅将有功于国家又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参战人员、转业干部、老退伍军人及重点 优抚对象纳入救助范围,而且还将因病致贫的低保边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使医疗救助工作做到无缝衔接,梯次递进,从而达到医疗救助全覆盖。20xx年救助城乡困难群众29845人,发放救助资金710万元,农村医疗救助资助困难群体参加新农合9.4万元。二是救助标准再次提高。在城镇居民医保与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的基础上,我区再次提高救助比例,目前最高救助比例为60%,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城乡困难群众住院治疗自己一般只需承担20%左右的费用,而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的是住院百分百保障。三是救助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没有病种限制,取消了起付线,重点解决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众无钱看病的问题。20xx年,借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即时结账的经验,我区在北门医院进行试点,对在定点医院住院的低保、五保对象全部实施出院即办理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步结算,极大地缩短了救助时限。

5、完善措施,临时救助能力经受考验。一是加强应急应对,开展灾后重建。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我区建立了四级响应机制,各乡镇、街道均设立了1名灾情信息员,开展应急应对处理。20xx年,在遭受低温冰冻等自然灾害的侵袭下,全区上下及时采取措施共渡难关,恢复重建倒塌民房69户,分期分批下拨灾后重建资金89万元,发放救灾款384万元。二是提高临时性事件的救助能力。区政府制定出台了《**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范和统一了临时救助操作程序及救助标准,填补了多年来临时救助政出无门的空白。三是实施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我区通过“两审两公示”程序,对租住在公房的低保对象通过适当减少房屋租金、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为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结合新农村建设需要,20xx年区政府下发了《**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并拨付资金35万元帮助64户农村困难群众建房或维修房屋。四是在做好上述救助工作的同时,我区还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开展教育、司法、就业等专项救助工作,针对部分特困群体制定了救助措施,丰富了救助内容,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比如对失业低保对象,均可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培训、就业、信贷、经商减税等各项优惠政策。

二、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稳步发展,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城乡困难群众多方面的需求与现行的社会救助体系不相适应的矛盾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1、城乡救助水平不均。城市救助保障水平总体比农村要高得多,一是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城市低保比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高出1.75倍。二是保障范围方面,城市比农村要广,城市低保对象占全区城市人口的9%,而农村低保及五保对象只占全区农业人口的6%。三是资金投入方面,20xx年财政投入城市低保资金3158万元,而农村低保资金才311万元。四是困难群体分布方面,城镇相对集中,农村相对分散。

2、社会救助体系不够完善。一是临时救助力度不够。城乡困难群众一旦遭遇突发性灾害、不可预测的事故、难以预料的重大疾病,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时,对临时性救助的依赖性较大。从20xx年我区出台相关政策以来,区财政投入7万元资金用于临时救助,而目前只发放了0.18万元,救助比例不到3%,救助力度太小。二是救助覆盖面偏小。城市低保覆盖率不到9%,农村低保及五保供养覆盖率不到6%,而且我区现在还有部分相对贫困人口未纳入保障范围。三是救助水平偏低。虽然我区社会救助总体水平在逐步提高,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价持续上涨等,当前我区社会救助总体水平与全省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偏低,与发达地区相比更是小巫见大巫。

3、救助管理不规范。一是由于救助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因此在设立贫困标准时不统一,救助的随意性较大,偶尔会出现“人情救助”、“平均救助”的现象,而不是特困特保、重灾重助。二是由于救助主体不同,实施救助时在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等方面出现了部门与部门之间,救助对象之间,救助标准之间衔接不够的问题,不可避免地造成漏救和重复救助,导致救助工作有失公正、公平。三是救助不及时。比如现行的城乡医疗救助,一般是医后救助多,医前和医中救助较少,治疗与救助未能同步实施,而且我区20xx年开始实施的与基本医疗同步结算方式,还未在全区全面铺开。

4、救助资金投入不足。目前我区社会救助主要是由政府财政负担,虽然投入的资金一年比一年多,但作为农村人口相对较集中的老工业城区,区级可用财力捉襟见肘,与社会救助对象增长的速度相比,政府对救助资金的投入十分有限,因此,政府只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甚至主要依靠上级补助资金,不可能做到按需救助。经测算,20xx年按上级要求,区级财政需配套社会救助方面的资金达700万元,占全区民生工程市级要求区级配套资金的22%,这对财力相对紧张的**区财政来说十分吃力。

5、救助工作力量薄弱。一是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薄弱。目前我区平均每个社区辖区内有200余户低保户,且随着国企改制、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人口增多,尤其是下岗失业人员、拆迁户不断涌现,给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增添了难度,工作量较大,而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少且不“专”,政策和责任意识不强,经费投入不足,不可避免地出现政策贯彻不及时、工作不深入、“漏保”、“错保”等现象。二是社会救助主体单一。我区目前实施社会救助的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民间慈善组织、社会力量相对薄弱,社会互帮互助的气候还未形成。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及建议

社会救助是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减压阀”,是民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政治性、政策性和群众性都很强。我们应结合当前实际,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以创新救助体制和机制为动力,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手段,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更多地关注民生。

1、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借助各种媒体和基层社区的力量,加大对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理解社会救助的涵义,社会救助不是社会福利,它是政府对社会困难群体实施的一种特定的补差式救助制度。对有劳动能力的人,要引导其树立“自食其力”的观念,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动员并支持其创业就业,提高全民就业率,为社会减轻压力。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人员,要对其加强教育培训,引导其就业脱保,不能形成对社会救助的一种长期性依赖,而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

2、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对接。由于我区属于中心城区,城乡之间地理差距不大,城乡人民生活消费水平差距不是很明显。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的改革步伐也在加快,因此在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救助范围、救助资金的投入等方面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完成城乡社会救助的合理对接,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使制度保障真正起到协调城乡共同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

3、创新社会救助制度管理。一是对原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对部分条款进一步细化,将有争议的条款明了化,真正做到便于操作,利于执行,并相应提高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使更多群众受益。二是严格按照《**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快临时救助步伐,扩大救助面。三是20xx年我区将出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用制度规范救助工作,避免救助工作的随意性。四是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对贫困救助对象的跟踪回访机制,及时掌握其收入动态变化。五是20xx年我区作为全市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试点县(区)之一,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相互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2)

一、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优惠政策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责任到位,社会广泛参与,资金落实、运转协调、管理规范、网络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政府要发挥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安排必要的救助资金。要整合政府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同时,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充分动员和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社会互助合力。

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社会救助标准城乡有别又相互照应,社会救助资源城乡共享又要向农村倾斜,救助方式既考虑城乡共性又突出各自特点。通过城乡统筹、城乡互动,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在实施中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三是政策保障,依法救助。制定和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20**年,全省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金额达到70元。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调整保障标准。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评议、审批程序,实行城市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城市低保工作督查制度,加大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和因病因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积极探索建立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就业与低保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低保对象就业。要加快低保信息化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五级低保数据信息联网。

(二)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年起,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低保标准,核定低保人数。今年年底全省农村低保要争取覆盖200万人,以后逐年扩大覆盖面,最后达到应保尽保的目标。20**年,农村低保每人每月补差金额不低于20元,省财政负担1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提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艾滋病救助工作管理体系。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对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按照不同的标准实施生活救助;对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对艾滋病致孤人员按照“收养”、“家庭寄养”、“集中供养”和“模拟家庭养育”4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三)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和孤儿救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47号),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把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衣、食、住、医、葬。各级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和完善乡镇、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年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20%或更高水平,以后逐步提高。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综治办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52号),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制度。制定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在2010年前,省级建成1所为孤残儿童服务的集养育、康复、教育为一体的儿童福利园区,每个省辖市建有1所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健全抗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建立政府涉灾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和评估水平,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认真落实《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豫救办[20**]2号),进一步规范救灾救济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水喝、伤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继续巩固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体制,各级财政要将救灾资金列入年初预算,以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装备建设,搞好省救灾中心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做到发生重大灾害后受灾群众在24小时内能得到有效救助。

(五)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各级民政、财政、卫生、交通、公安、城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六)建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10号)要求,20**年全省已有39个县(市、区)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20**年,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手续,规范操作,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首先资助农村五保和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对象,再给予适当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要认真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通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七)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困难家庭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全面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对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力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对中等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要积极出台救助政策;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继续完善“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八)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建立“双困家庭”档案,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市、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加强考核。省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九)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按照司法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127号)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的需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城乡困难群众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搞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

(十)完善社会捐助制度,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坚持经常性社会捐助和集中捐助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方便群众捐赠。推动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超市”,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开展“义工”服务、社区互帮、邻里互助等活动。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抓紧制定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2010年)》。落实现有捐赠减免税优惠政策,并制定鼓励慈善捐赠的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慈善文化建设,提高群众慈善意识,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十一)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8号)精神,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城市低保对象、残疾人、复转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就业培训补贴,并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个性化就业服务,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十二)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8号),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范围。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开展残疾人救助募捐活动。

(十三)规范和完善临时救济制度。对因突发性事件和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由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临时救济,帮助这些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困难。

三、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逐步推进。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尽快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落实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规划和住房标准;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同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社会救助人员培训制度和机制,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二)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拨款、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长,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投入。要引导、鼓励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个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各方面作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3)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实际行动,是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要求,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内容。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二、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制度化建设为核心,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政府投入,整合救助资源,强化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水平,力争到*7年底,在全省建成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应急救助等制度为配套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三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的原则。四是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五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六是资金专列、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一要加强城市低保制度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二要做好分类施保工作。三要完善低保制度的法规体系建设,使低保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政办发〔*5〕37号)要求,实行对农村困难家庭居民的制度化保障。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标准,认真核算家庭收入,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同时,对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无力保证子女享

受义务教育以及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实施重点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法规体系。

(三)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5〕34号)要求,从*5年起,用2年时间,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整体水平。

(四)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一要进一步加强重大自然灾害(灾难)的应急救助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二要积极做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三要加强抗灾救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

(五)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五保户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及时足额落实五保供养经费;使五保对象生活达到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加强敬老院和分散供养五保户的管理。认真贯彻《吉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使优抚对象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六)建立城乡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要通过加大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由政府向城市低保户提供廉租住房或租房补贴,以及冬季供热费补贴。结合灾害救助、部门包保等办法,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难问题。

(七)建立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由有关部门给予减免。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资助政策体系,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帮助贫困、低保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八)建立城乡困难家庭法律援助制度。要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加大对城乡困难家庭的法律援助力度,对于困难家庭的法律咨询、代书等服务费予以减免,切实维护城乡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4)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而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级民政部门界定的城乡低收入和因病致贫的城乡低保标准线边缘的困难户。

二、救助病种

(一)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界定的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可根据本地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对照标准上下浮动。

(一)城市“三无”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8000元;农村五保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4000元。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2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500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中患重症慢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000元。

(五)救助对象中患大病及重症慢性病的,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度一次性救助200—800元。

(六)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中所患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的,可给予年度一次性小额临时医疗救助500元。

(七)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1000元。

(八)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纳入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救助资金总量和患病病种可上浮50%。

(九)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户,可根据资金情况,给予年度一次性200—500元的门诊救助。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予全额补助;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30元。

(三)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四)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

(五)根据资金情况,可对城乡低收入群众和因病致贫群众实施适当救助,但所患病种必须为大病病种。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各乡镇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商同财政部门,由县财政根据县医保部门的实际参保人数予以直接补助。用于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本着“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结余资金不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县、乡镇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就诊开展优惠减免活动。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5)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体缓解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建设和谐平安进贤,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扩大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全面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从20*年开始,全县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再用两年的时间,使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三)基本原则。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办而为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衡运行、稳步发展。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1、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

3、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救助病种

城乡医疗救助主要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主要包括: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对确属特别困难人员和农村五保户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四)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为先、看病及时介入、住院主动救助、病后一次核算”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和社会效益。

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个人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上款规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全额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上款规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

下一步我县再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相结合的路子,切实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向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体证、低保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公办医疗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及医疗保障部门、合作医疗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等材料。

(二)评议。居(村)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并在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县卫生部门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求、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城乡选择和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1、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协助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服务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落实医疗服务措施。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有适宜的服务设施(包括门诊及住院)用于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病床),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住院。

3、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积极探索适宜的医疗救助服务模式,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方便群众,让城乡困难群众花最少的钱治好病。

4、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凭《*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供养证》及本人身份证到县及县以上公办医院就医时,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治疗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五、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省、市、县(市、区)5:2.5:2.5的比例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县两级财政各按照50元予以配套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人数每人每年补助80元,市、县两级财政各按照40元予以配套安排。县财政要将所需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省、市下拨的医疗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支出率不得少于资金总额的90%。

(二)资金管理。县财政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均纳入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三)资金发放。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的实际需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发放。先预付后结算,即财政局预拨部分医疗救助周转资金至民政局医疗救助专户,由救助对象提供就诊结算清单,经居(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按规定的救助标准直接与救助对象结算。县民政局每半年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费用金额报送县财政局,接受县财政局监督。

六、工作要求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6)

针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参与部门多,协调难度大,__县民政局成立了由余宏珊为组长、黄达谟等为副组长,共9人组成的城乡医疗救助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实行专人专管。各乡镇相应成立由政府领导、民政办主任、村、(居委会)审核,形成县、乡、村三级医疗救助管理网络,确定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不断总结完善,健全医疗救助政策体系

城乡医疗救助建制之前,我们开展了全面调查摸底。由县民政局人员和乡镇民政助理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城乡低保、五保户家中走访核查,对家庭成员患病及其所患的病种、患病程度、医疗费开支和参加医疗保险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分类备案。根据调查情况,就医疗救助的对象、医疗救助的方式、范围及标准,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等方面的内容,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根据调查与征求的意见,结合实际,按照“低标准起步,保障重点,确保平稳”的原则,下发《__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__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情况,对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效性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存在问题,反复研究,调整政策,出台了城乡一体化的《__县城乡大病救助实施方案》,保证医疗救助工作与时俱进,有章可循。

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医疗救助社会氛围

城乡医疗救助是为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而推行的一项新型救助工作,为使这项工作深入民心,让广大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一是定期召开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民政助理的调度会议,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使大家了解掌握熟悉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印发__县城乡医疗救助优惠须知5000多份,分发给各乡镇和村(居)委会。在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张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三是将城乡医疗救助政策,通过政府信息网和__县民政网向全县公布,并在全县医疗机构张贴。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

四、突出救助重点,合理实施分类分档救助

__县规定,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和县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户列为医疗救助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除医疗救助以外,由财政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助解决基础医疗问题。对因经济困难无力首付入院费的医疗救助对象,凭医院的诊断书及个人申请书可以到救助部门申请20__元以下的一次性紧急救助。1、门诊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每人每年发放500元的门诊医救助,主要用于常见慢性病的门诊治疗。对集中供养在福利院、资金由福利院、敬老院统一管理,集中安排使用,主要用于集中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和购买常规备用药品;对农村低保户、城市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重度精神病、急性脑中风病种常年需门诊治疗的,每人每年给予500元门诊医疗救助金。

2、住院救助。救助标准为:1、对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按住院治疗自费费用的4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上线不得超过6000元;2、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给予100%的救助,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按住院治疗自费费用的50%给予救助;3、对城市低保户、农村的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就医特别困难的,经县民政局核查认定,可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额度,年内

个人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4、对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对象,救助起付线为8000元,超过部分按3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每人不得超过3000元。3、定额救助。1. 定额紧急救助。对突发性,抢救性的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须入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和边缘困难对象,给予20__元以下的一次性紧急救助;2、定额临时救助。对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急需救助以及少数自费医疗费用数额巨大(20__0元以上)、社会关注的边缘困难对象,给予20__元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五、规范操作程序,完善医疗救助监管措施

一是建立快捷透明的工作方式。针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特点,我们制定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流程,从申请到救助资金的发放,每个环节都通过图标说明,方便群众申请、咨询。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7)

自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地解决了全县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面对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进一步建立“以资助参合参保为基础,以重特大疾病救助和住院救助为核心,以门诊救助、慈善援助为补充,逐步推行‘一站式’报账服务”的多层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体系。并以此为框架,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全额资助参保参合对象为当年第四季度在册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

县民政局根据上年第四季度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对象在册人员,对其参合参保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用款计划在第四季度直接把所需资助资金拨入县医保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和县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县医保局和县卫生局负责办理具体参保手续。

1.县财政局:负责将所需资助资金在规定之日前拨付到缴费专户,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顺利开展。

2.县民政局:负责向县医保局、县新农合办提供全县应资助对象到户的信息数据及汇总表,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用款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县医保局办理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工作,及时准确。将参保信息录入系统。

4.县卫生局:负责督促新农合办办理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业务工作,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及时准确的将参合信息录入系统。

5.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乡镇民政办分村(社区)提供详细到人头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花名册,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人员参保参合登记、录入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将参保参合名册上报县民政局救助股。

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指定对象的一般疾病门诊治疗,各乡镇要将以上门诊救助对象的花名册及个人帐户于每年2月下旬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于每年一季度下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时一并打卡发放到个人。

县民政局除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解决的重特大疾病外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按政策给予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出院时,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后,城乡低保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50%,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100%给予医疗救助,同一对象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对白血病患者的医疗救助,仍按《__县白血病患者医疗救助制度》(青委办〔2011〕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本人困难申请书(乡镇、村(社)区签据意见、并加盖公章);

2.出院证明(复印件);

3.总发票(复印件);

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

5.家庭类别证明;

6.__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

7.个人银行帐户(复印件)。

由申请人将以上资料交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审核资料,每季度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季度审批一次,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发文,并将报账资金打入申请人个人帐户。

(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我县户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低保对象;

4.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0-14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凡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对象,当年不再享受民政医疗救助,县惠民帮扶中心不再解决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外的临时医疗救助。

(三)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出院证明(复印件);

3.总发票(复印件);

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

5.家庭类别证明;

6.__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

7.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四)申请地点:县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

(五)救助标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采取门诊和住院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

1.住院救助。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65%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5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

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0元。2.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须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且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或居民医保特殊门诊按住院方式报销范围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所发生的政策范围门诊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000元.

申请门诊救助时,享受对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及乡镇领导签字盖章)、附门诊发票、家庭类别证明书、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资料后,由乡镇民政办审核相关资料并填写《__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经分管民政领导签字后,由患者本人或申请人凭资料到县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办理,窗口领导审批后,由工作人员开具三联单,享受对象凭三联单到民政局开户银行取现(中国农业银行__县支行)。

2.县惠民帮扶中心将所收资料按月装订成册存档,同时将每月发生的救助花名册报民政局救助股。

对因患重度精神疾病在专业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按每月定额救助500元的标准给予住院救助,一年内最高救助6个月。由患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住院(入院、出院)证明、缴费收据、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经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给予定额临时救助。住院费用属“三无”人员按“三无”人员标准进行医疗救助,不属“三无”人员的按城乡低保户标准进行医疗救助。

对因患精神疾病需长期在门诊购药、且已办理《残疾证》的患者,由患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残疾证》、门诊购药发票(复印件),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定期门诊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元,不到1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救助(已享受住院救助的除外)。精神病患者门诊救助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

县民政局要将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城乡重度精神病患者,按程序分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乡镇应在下拔的医疗救助资金中对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住院首次缴费给予适当救助。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8)

第二条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接受能力相适应原则。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医疗救助工作,建立救助对象档案以及对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专账核算,按规定拨付。

第五条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民政救助即时结算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规范,兑现减免许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

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为救助患者医药费报销按政策给予相应的优惠。

第九条各级药监部门要对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药品实施监督。

第十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要建议和呼吁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二条本方法所指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为:

一)持本州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城镇低保对象。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二)持本州各县市《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本州各县市《农村低保户救助证》农村低保户和持《优抚证》贫困优抚对象;

四)介于城乡低保边缘的困难户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而且家庭生活因病陷入困难的对象。

五)经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本方法所指救助不受病种限制。

第三章救助规范和方式

第十四条对城乡救助范围内的对象实行住院救助时。剩余局部凭医院发票(复印件)由民政部门分别给予救助。其中,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70%城乡低保、贫困优抚对象救助比例为50%其它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不超过为30%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8000元。

第十五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门诊救助规范。通过发放定额救助卡等形式,实行定额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低于100元。

第十六条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自己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四)参与各种商业平安或基本医疗平安赔付的医疗平安金;

五)参与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

六)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济的资金;

七)超出本州各县市基本医疗平安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规范范围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

第十七条救助对象患国家、省规定救助的指定污染病时。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资助救助对象积极参与当地合作医疗。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

第十九条住院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需凭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件和自己身份证到定点医疗卫生单位接受治疗。定点医疗卫生单位由各县市民政、卫生部门指定。对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免收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观察费按现行收费规范优惠50%住院床位费减半收取;手术费、辅助检查费按现行收费规范优惠30%惯例性药品按销售价优惠10%

第四章申请审批与结算程序

第二十条个人申请。患者自己或其直系亲属。

第二十一条申报与审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登录住院救助即时结算网站。确认患者身份后,向其说明相关情况,收集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进行网上申报。各县市民政局接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及时进行网上审核审批,并将信息反馈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与患者结算。患者治疗终结。将患者住院总费用、参合(医保)报销费用以及医院优惠金额填入《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即时结算平台会自动计算出救助金额和患者自费金额,医疗机构审核无误后,打印《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患者在表上签字备案,并向患者收取应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与县市民政局对账。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县市民政局对账,确认本季度支付的救助金总额,县市民政局将各医疗机构支付的救助金额汇总,于当月25日前报县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县市财政局与医疗机构结算。县市财政局依照县市民政局提供的各医疗机构支付救助金额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经县市民政部门同意或因特殊原因未在定点医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凡是已经接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救助基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布置。各县市财政依照上年度乡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低保预算中安排乡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各县市民政部门每年从本级留成的公益金中按不低于10%比例提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款;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八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证资金财政专户。由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要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需要。

第六章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或者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9)

社会救助是建立在社会基本保障基础之上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是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xx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获得了较快发展,逐步形成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救灾救济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的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型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在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现状

xx县全县总面积1811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452万亩,辖11镇3社区,187个行政村,总人口29万。目前,全县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315户2504人,农村低保对象9870户22040人,五保供养对象578人。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稳步发展。

1、城乡低保工作不断规范。我县城乡低保分别实施于2004和2005年。城乡低保实施以来,我们结合实际,不断探索我县城乡低保运行模式,出台完善了《xx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明确规范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不断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督检查,实施科学管理,城乡低保政策在透明的环境中运作,逐步建立了季度清查,动态调整、民主评议、村镇县“三榜公示”的运作机制,使城乡困难群众真正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从最初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现在370元,保障人数由最初的2012人,增加至2504人,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有效解决了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农村低保保障人数达到22040人,较最初增加了1万多人,保障标准达到平均每人每月128元。

2、五保供养措施落实有力。2009年我们总投资2100多万元,总面积达12500平方米建设了xx县中心敬老院,极大地改善了五保对象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对具备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目前,我县五保对象对象578人,其中集中供养五保328人。

3、灾害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灾害管理运行机制,修订完善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加强灾情信息系统管理,提高灾情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预报水平,逐步建立了预防、减灾、捐助、救助和生产自救的多渠道灾害救助体系,有效解决了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4、医疗救助取得重大突破。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分别实施于2005年和2008年。政策出台以来,我们积极探索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制定了《xx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2010年我们率先在全市实施了农村医疗救助和新农合无缝对接,实行“一站式”救助,简化了救助程序,提高了救助比例,实现了“当天出院、当天报销、当天救助”,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二、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几年来,虽然我县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索与解决。

1、少数低保对象核定难。城乡低保对象的认定上,按照个人申请、群众评议、入户调查、张榜公示、年检年审、信息比对等程序,但并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准确。分析其原因:一是家庭收入核定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也就是说低保对象的确认必须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为法定条件。现实生活是万花筒,复杂多样,如果只以收入核定为纳入低保的决定性条件而忽视了贫困原因的多样性,现在入户调查多数以估测为主,家庭收入情况在不同的调查时段变动不居,从而影响到对象的认定;二是随着城乡一体化户籍改革,城市对象与农村对象之间难以界定,特别是城乡结合的周边乡村,社会救助标准、对象难以确定,主要表现在征地问题上,失地农民生活难以保障,矛盾较为突出。长期割裂的城乡救助体系正面临制度衔接和整合的客观要求。三是部门间数据联网、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从社保、房产、工商、银行等部门获取信息需要严格的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许可,在保守工作秘密和居民隐私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部门有顾虑,缺乏有效沟通;四是部分低保对象缺乏诚信,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等等。

2、农村五保对象管理难。一是农村五保对象大多以老弱病残、鳏寡孤独、自救能力最弱,居住分散,加之一些五保对象性格孤僻,不易合群,精神普遍孤寂,思想观念落后,不愿去养老机构,对养老机构缺乏信心导致五保对象管理难度大。二是五保对象住院难,虽然五保对象患病给予全额救助,但少数五保对象因重病、残疾或高龄会导致生活难以自理,在陪护方面没有相关政策和资金,致使五保户医疗难问题突出。三是敬老院运行经费紧张,在敬老院运行经费上,上级部门无相关政策,无资金拨付,我县财政拨付的资金有限,人员工资待遇低,远远不能满足敬老院的日常运行,严重制约了服务水平的提升。

3、地方财政投入不足,社会救助资金筹集难。目前,我县城乡救助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基本上靠中央和省、市财政支付,一部分需要地方配套,由于地方财力比较困难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如: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随着社会救助覆盖面的扩大、救助标准的提高,资金缺口将逐步增大。因此,困难群众的希望与救助资金不足的矛盾也将会越来越明显。由于财政困难,财力不足,加之社会筹资渠道少,致使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短缺。

4、基层救助工作力量薄弱。城乡救助体系建设中农村低保、救灾救济、医疗救助等重心工作在乡镇,服务对象在农村,且这些服务对象居住分散,审查、复核工作量大。各乡镇民政工作站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还承担镇上安排的其他工作,工作项目繁多,任务艰巨不可避免地出现政策贯彻不及时、工作不深入、“漏保”、“错保”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对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的几点建议与对策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加快构建长效救助机制,针对我县当前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今后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尽快建立部门信息共享与比对机制。居民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和动态性,而且低保对象在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时,往往隐瞒一些隐性收入和财产。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及比对机制。长期以来,公安、房产、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人社、财政、农机、金融、民政等部门之间出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和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等原因,各自为政,信息封闭,形成沟通壁垒。各级政府关于低保工作虽然明文规定了各部门要配合,但是缺乏刚性约束。因此,建议尽快建立部门信息共享与比对机制,明确部门无偿提供信息的法律责任,并以国家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和固定下来。

2、要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概念将变得模糊,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户口已实现一体化,统称为“居民户口”,在这种大趋势下,消除城乡壁垒,逐步缩小城乡低保保障差距,从而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已是必然。随着城乡经济的一体化,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消费支出已无多大区别,水、电、煤气、米、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已经实现城乡同价。

3、加大五保对象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大对五保对象的日常照料和服务力度,尽可能动员五保对象进行集中供养。二是根据五保医疗的现行情况,政府应出台新型五保医疗陪护政策,彻底解决五保住院难问题。三是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按规定比例配置工作人员,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努力提高集中供养率,加强院务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10)

一、××镇、××敬老院项目建设情况

①、××镇敬老院建设情况:××镇敬老院位于××镇勐哈村委会橡胶种植场,用地面积6941.21平方米,建筑面积2688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建设规模:住宿、餐厅、医务室、娱乐活动场所、绿化等附属工程设施。该建设项目通过一年多的努力,在县政府、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下,完成了水电的建设,完成工程建设招标程序,主体工程住宿楼xx年11月开工建设,完成投资120余万元,完成总投资的80。

②、××镇敬老院建设情况:××镇敬老院位于××新城区农业银行住宿区背后,占地面积9845.35平方米,建筑面积5836.29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50万元,建设规模有:住宿、餐厅、娱乐活动场所、绿化等附属工程。目前完成了土地的征用、测绘、地勘、用地土方的回填,档墙等,现已进入主体工程招投标程序,预计主体工程明年1月份可以开工,该项工程已完成投资120余万元,占总投资的34。

③两个敬老院的资金使用情况:两个敬老院前期工程投资2814373.74元,资金主要用于前期工作,征地补偿费、工程勘察费、附属工程、土方回填、工程设计图纸费、办证费、通电通水工程。

二、灾民的救助工作情况,灾情发生后,及时下拨救灾款物,解决灾民的实际问题。下拨救灾救济款191万元,其中:①、用于民房恢复建设资金133万元,②、用于灾区和困难群众生活救济58万元,救济人口3640人次;为受灾群众、困难群众发放棉被2500床、衣物3000余件,救济人数4500人次;受灾群众和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三、民房保险工作情况,完成了全县民房的统一保险工作,签订了《××县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协议》。目前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共理赔农户533户,其中风雹灾413户,火灾6户,保险公司共向受灾农户支付理赔金180.7万元,受灾群众得到及时理赔。

四、统一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扩大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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