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门诊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23 06:08:28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篇(1)

始终把思想政治学习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参加两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认真扎实学习年底召开的精神,始终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响应院领导的各项号召,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讲政治,懂规矩。在业务上,努力钻研专业知识,安排好早会、查房、会诊、科室业务学习、参加学术会议,全年完成院内大会诊8次,科室业务学习22次,参加学术会议20人次,举办市级继续教育一次,带动科室营养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巩固了专业知识,学到了国内外新动向新知识,提高了整体业务水平。

二、注重科室管理,营造团结和谐的科室氛围,促使各项工作保质保量。

积极调动全科室人员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充分信任每一位科室人员,充分发挥每一位营养师和营养护士的主观能动性,对他们的工作做出公平、公正的评价,分配给他们最能发挥能力的任务,科室始终如一地保持团结向上和谐共进的氛围,使大家把自身的发展融入到科室发展的整体发展之中,争取科室事业充分发展壮大。年内实现12600例病人的肠内营养支持,累计配置个性化治疗营养液1890万毫升,实际工作量稳居全省第一。

三、响应医院号召,积极开展新项目并筹划新的营销工作

着力打造孕产妇营养门诊,形成品牌;筹划在医院集团内输出肠内营养配制富余服务力。始终保持创新意识,倡导创新工作。

四、重视梯队培养建设

科室成立几年来,注重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从当初的2名营养师逐步发展为8名,科内三名高年资营养师均已参加过进修学习,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得到提高,营养技术队伍全员已达到专业化,为科室可持续性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五、努力创造两个效益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篇(2)

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各村、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信息网络、墙报、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现状及性别比失调的危害,使广大群众自觉摒弃和抵制选择性别生育的错误行为,倡导尊重妇女、关心女孩、男女平等的新风尚。积极组织群众性文艺宣传活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宣传女性成才的先进典型,大力加强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建设,为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特别是妇产科门诊、超声诊断室、流引产科室等,都要悬挂《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全文,并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醒目标志。加强对全镇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做遵纪守法的模范。镇计生服务站要按月组织计划怀孕夫妇孕前培训,将性别比问题和相关政策规定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实施政策推动,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要加快建立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实施对独女户、双女户的利益导向和保障救助政策。关爱独女户、双女户女儿出嫁后“空巢”老人的生活,加快发展养老机构和养老产业,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完善和落实好计划生育村规民约,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消除对女孩的歧视政策和落后习俗,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通过宣传引导、利益导向,树立男女平等的村风正气,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根本转变。积极鼓励广大妇女参与生产经营、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

二、规范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制度措施

规范对超声诊断技术监管制度。

一是加强专用医疗设备的管理,建立超声诊断仪购置、使用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镇卫生院和计生服务站要对本单位现有超声诊断仪应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分别向县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局备案;

二是规范超声诊断使用制度,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站要坚决落实禁止使用超声诊断仪和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责任制,把超声诊断仪、应用作为内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层层落实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超声诊断仪使用应用工作实施双人工作制度,落实工作室进入许可、双人共同操作、检查结果共同签字负责等制度;

三是加强对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的选用和培训工作,要精心选拔政治素质高、纪律观念强、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精的技术人员担任B超机操作员,并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签订岗位责任书,强化法制意识和组织观念。

规范和控制终止妊娠药物的流通、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经营管理,规范流通渠道。对于终止妊娠药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流通渠道进行销售,不得以其他手段进行促销;

二是加强终止妊娠药物专营制度和监督管理。终止妊娠药物属于处方用药,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行医者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物。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买终止妊娠药物应当向供药单位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医师处方发药,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

三是严格检查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措施,镇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对终止妊娠类药物的经营、使用等环节,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经营、使用的,依法严肃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孕情跟踪管理和孕产期跟踪随访服务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孕前、孕期宣传指导和随访服务,对有生育计划妇女实行孕前孕情跟踪管理告知制度,怀孕3个月内及时掌握并上报孕情。育龄夫妇怀孕后3个月内,应及时将孕情报告镇或村(居)计生管理服务人员。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的作用,开展好孕前指导和咨询,做好孕产期保健工作,使已婚育龄妇女从孕前、孕中、产后都能得到及时、周到的服务。通过加强对孕产期人群的随访服务工作,详细记录孕产期各种特殊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育龄妇女的孕情和服务需求,防止选择性别流引产,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政策内怀孕未经批准私自流引产的,视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持二孩《生育证》的,收回《生育证》,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规范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政策内终止妊娠报告审批制度。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篇(3)

整体规划、分期实施

*充分呼应和利用现状条件

益阳医院的规划结构为南北走向。门诊医技楼(以下简称门诊楼)在东侧,病房楼在西侧,靠近山林生态区,裙房在东、南侧迎向市区人流,南侧为主入口广场。北区利用平坦的山坳作为疗养和养老基地,最北侧为职工住宅。项目充分呼应和利用现状条件,一次规划,分期实施,以节约资源并为未来扩建提供可能性。

*利用地形高差,节省土方

场地设计充分利用地形,将10m的高差分成两块台地,既减少土方量,又使医疗区建筑有两个地面层,门诊、急诊主要入口层均相邻城市道路,便于使用。另外,对原低洼处进行有限的整理,利用高差错层布局,形成半地下空间。负一层主要作为后勤和地下车库使用,各个入口均平进平出,节省土方量的同时便于引入自然通风和采光。

预留充足的发展空间

*规划预留发展用地

行政办公区位于东北角,便于医院区和疗养区的综合管理,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免受医疗流线的干扰。视未来两区协同发展的情况,可以扩展医院功能至北区,也可以把南区病房楼共享为疗养康复部分,便于医院区和疗养区的资源共享。

病房区位于西侧。南北两端分别为一、二期病房楼。二期病房楼未来可作为疗养区康复病房楼使用。两病房楼之间空地向会龙山生态保护区敞开,远期可扩建第三栋病房楼。

*建筑预留水平和垂直发展空间

首先是利用高差预留地下发展空间。通过大开挖建设约30000m2的半地下空间,负一层屋面形成平整的南广场,在东侧呈现的则是地面层,分别设置门诊、急诊入口。南广场下的预留空间可暂时封闭,随二、三期病房楼的建设,可作为停车场使用。

其次是利用屋顶架空层预留可扩建空间。益阳医院门诊楼层顶近10000m2,利用架空层布置屋顶花园,为患者和医护人员提供休闲场所,又改变了顶层房间的保温隔热性能。随着医院业务的拓展,可扩建为诊室、实验室等功能房间,且不影响医院的整体形象。同样,病房楼的屋顶架空层也可以加以利用,作为康复、健身的场所。

模块化、标准化的设计

*柱网标准化

由于医院功能的复杂性,设计伊始,通常含有具体数据和参数的任务书并不全面,设计时尤其需要提高方案的适应性,以满足使用要求的变化以及建筑全寿命过程中的应变需求。

建筑平面尽量采用规整划一的柱网尺寸,设为8.4m×8.4m,为因功能调整而改变房间布置带来便利。

*平面模块化

门诊由4个单元模块组成。每个模块都为二次候诊方式,患者从医疗街来到一次候诊厅,等候叫号后进入二次候诊走廊。围绕医疗街布置主要交通核心,疏散楼梯和卫生间贴边设置,形成稳定的服务核心。服务核心之间为完整的使用空间,作为候诊大厅和便民服务等,利于不同门诊单元的调换。

*室内尽可能采用大空间

以医技科室为例,考虑其未来发展的可能性,设计应简化流程,缩短距离,把相关功能科室相邻布置,如外科与门诊手术、放射科,内科与检验科、特检科,手术室与血库、病理科、ICU等。尤其是医技科室模块,可考虑采用大空间的设计,为实现这种相关科室邻近布置提供便利。

医疗功能和流程高效组合

益阳医院设计床位1200张,日门诊规模达4500人次,加上陪护、探视和工作人员,最高聚集人数超过万人。为提高运营效率,医疗功能布局极为简洁,功能与流程高效组合。

*H型医疗街,实现二次分流

医疗街是大型医院较多采用的二次分流模式,依据功能分区和医疗流程,医院以“H”型整合门诊、病房和医技医疗街,强化了医疗街的可识别性,缩短了患者由门诊至医技的流线,便于医技资源的共享。

H型的布置充分结合人流动线,南端为4层高的共享大厅,北段为4层高的共享空间和室外庭院,具有很强的识别性,患者能在体量庞大的门诊楼内迅速找到目的科室,完成医疗活动。

*急诊空间,单独成区

医院将急诊布置于负一层,单独成区。平时门诊楼白天运营夜晚关闭,夜晚单独开放急诊区,便于管理,可降低运营成本。遇到重大医疗事件时,可将急诊区封闭,作为急救中心使用,不影响门诊楼的正常运营。

*后勤保障,竖向物流

医院在负一层布置了物流入口、中心药房、中心供应室等,设计了“人在地上走,物在地下流”的立体物流系统。

所有的药品和物品从负一层北侧进入,分类存贮,通过专用电梯分发到各科室,使用后产生的污物则通过污物梯集中到西南角垃圾站,定时集中转运出院区。

中心供应室设置在手术室垂直下方,回收的医疗器械和敷料经污物梯运到中心供应室,经收集、清洗、打包、消毒后,进入无菌库,并与一次性物品由专用电梯运到手术室,减少了洁净物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污染的可能。

被动技术优先的生态化设计

*建筑的底层化与庭院化

医院在建设绿色医院建筑过程中,优先考虑了被动技术的应用。

首先是建筑的低层化,门诊医技部分为5层,可以很好地解决门诊楼内庞大的复杂人流,还可降低建筑造价和运行费用。

其次是平面的庭院化,利用封闭式天井或开敞式庭院,把阳光、空气引入建筑体内,使主要使用场所都能享受到自然的环境,同时也是防火疏散的需要。

*光环境设计

光环境设计的特点是不同朝向采用不同的立面开窗和遮阳形式。南立面采用水平遮阳反光板,横向开窗。遮挡高度角大的南向阳光并改善室内采光。东、西立面采用垂直遮阳,竖向开窗,遮挡高度角小的早晨和近傍晚的阳光。

设计中患者使用的空间大多直接通风采光,而医护科室大都间接采光。为了改善医护人员工作环境,部分房间设置采光井,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庭院和内天井分布均匀,负一层天井和庭院直通地面,使负一层房间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风环境设计

“吕”字形平面布局,使建筑南北面保持风压差,实现良好的自然通风,部分房间通过天井解决通风。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篇(4)

(一)灾害发生后,在辖区属地管理、多部门合作的原则下,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一支由行政管理人员、妇幼保健人员、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护士组成的妇幼卫生工作队伍,并确定负责人。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的评估方法,对受灾情况和灾区妇幼卫生工作及服务需求进行快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制定灾后妇幼卫生应急救治及恢复重建计划。

(三)利用灾后可利用的资源,迅速有效地恢复妇幼保健服务的基本功能。

(四)建立快速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向上级汇报受灾、评估及工作进展情况,并指导下级机构开展相应的工作。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指导和评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二、实施内容

(一)快速现场评估(详见附件1)。

1.妇幼卫生资源评估

(1)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医务人员、房屋、设备、药品等的受损情况。

(2)现有妇幼卫生保健网络的功能状况。

(3)现存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开展妇幼卫生工作的能力状况。

2.服务对象需求评估

(1)当地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儿童的人口数及伤亡情况。

(2)现存育龄妇女的生育及生殖健康状况、孕产妇孕周及健康状况、儿童健康状况等。

(3)现存妇女儿童的营养状况以及婴幼儿的喂养状况。

(4)水源、环境卫生及食物供应情况。

3.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后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二)设立临时妇幼卫生机构。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坚持合理布局、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立足当前需要,又要着眼于今后灾后重建工作,恢复现有妇幼卫生机构或设立临时妇幼卫生机构。

1.设置原则

(1)妇幼卫生服务点的设立应与安置区内的综合医疗点相结合,妇幼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立应与临时医疗卫生机构或战地医院的设立相结合。

(2)在安置区内,每3~4万人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妇幼卫生服务点;每15~20万人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妇幼卫生服务中心。

(3)妇幼卫生服务点覆盖不到的地区,应设立流动产房。

(4)妇幼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服务点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2.临时妇幼卫生机构的功能

(1)妇幼卫生服务点

•正常分娩;

•产前检查和筛查孕产妇危险因素;

•高危孕产妇和儿童的转运;

•产后访视和新生儿保健;

•计划生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等计划生育服务;

•儿童保健及免疫接种;

•妇女、儿童常见病及多发病的诊治;

•健康教育;

•收集上报服务点辖区内妇幼卫生相关数据。

(2)妇幼卫生服务中心

除具有妇幼卫生服务点的功能外,还应具有:

•实施剖宫产等手术助产技术;

•孕产期并发症/合并症的诊断和治疗;

•高危儿(早产、低体重、新生儿合并症/并发症等)的诊治。

(3)转诊原则

•妇幼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诊治的急危重症孕产妇、新生儿应及时转送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在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转诊前,应进行初步处理;转诊时应派具备初步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并携带相关病情资料;

•对每位孕妇均告知发现危险因素后应联系的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联系方式等;

•对不能就诊的孕产妇,应及时派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妇产科医生会诊。

3.临时妇幼卫生机构的设备和药品(详见附件2)

(三)社区动员和健康教育。

1.组织当地居民或志愿者对危重孕产妇和儿童进行转运或集中管理。

2.利用当地广播和发放健康教育材料等多种途径,开展妇幼卫生方面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孕产妇及儿童危险症状的识别;心理支持;母亲及儿童营养,特别是促进母乳喂养和食品安全;妇女经期、孕期、产褥期的卫生保健;儿童常见病的预防;生殖道感染及性传播疾病的预防;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性及家庭暴力的防范等。

三、预防保健要点

在提供常规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基础上,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孕产妇和儿童营养、卫生及心理指导。

(二)确保孕产妇及儿童能够获得充足、安全的食品和饮用水,以保证孕产妇和儿童的营养需求。

(三)对所有6个月以下的婴儿,均应鼓励纯母乳喂养,对人工喂养的婴幼儿,应确保喂养用具和水源的卫生。

(四)加强儿童免疫接种。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篇(5)

【中图分类号】R197.32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2)07―008―04

2009年7月15日,卫生部关于临床营养科发展规划工作汇报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临床营养科是临床一级学科。其任务是为全院病人提供适宜的营养支持与治疗[1],我国目前很多医院临床营养科的管理模式还很不成熟,本文通过回顾北京平谷区医院临床营养科的发展历程,对医院临床营养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交流管理经验,共同探讨临床营养科的管理模式,使临床营养学科能够不断发展壮大起来。

1发展历程

平谷区医院是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现有床位960张,平谷区医院临床营养科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1.1第一阶段:2002年以前临床营养科被称为小伙房,配备一名营养师,隶属于总务科管理,由膳食科长直接领导。

1.2第二阶段:2003年年终总结会上,营养师作为营养食堂组长,汇报营养食堂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和计划,建议营养食堂由营养师进行统一管理,以利于营养治疗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经院办公会讨论后于2004年5月,由营养师接管营养食堂,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形式负责营养科的管理,增设了窗口售饭,隶属于后勤院长管理。

1.3第三阶段:于2007年4月正式成立平谷区医院临床营养科,配备三名营养师。

重点完成的工作为:通过医务科和信息科统一规范膳食医嘱和营养会诊程序;2008年9月,开设营养咨询门诊每周2次;积极参加营养知识培训班,到先进医院进修,请营养专家来我院讲课,进行会诊指导;引进住院病人订餐卡机系统,进一步规范了膳食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1.4第四阶段:进一步明确临床营养科发展方向,营养科从后勤科室划分为临床科室,转换科室管理模式。

1.4.12009年5月,营养科从后勤科室划分为临床科室,增加了营养治疗专业人员,营养师共有4人,另配备了一名主管护师,专门负责营养护理员管理。

1.4.2加大经济投入力度,对营养科进行了彻底的整修和改造,完善了营养科各功能区,包括肠内营养制作间、营养代谢室、营养膳食操作间、制作准备间、分餐间、专用消毒间;使营养科的面貌焕然一新,重新调整了营养科的整体布局,增加了大批新设备;规范了营养膳食的制作分发流程。

1.4.3经过多次申请汇报,院领导讨论通过,决定取消外卖窗口,这一举措使营养科的建设又向前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大大降低了病人住院期间膳食的随意性,使住院病人能够按照营养医嘱进行规范的营养治疗,营养师也能够集中精力,走进病房,更好的开展临床营养治疗工作。

1.4.4随着对营养科发展的逐渐重视,为了进一步开展营养治疗工作,院领导改变运营思路,增加员工编制。平谷区医院现有960张病床,营养厨师21人,营养护理员20人,其中设管理员1名,面点及副食组长各1名,营养厨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院领导大力支持,先后选派所有厨师和营养护理员到天津第三中心医院进修学习,大大提高了员工的整体素质。

1.4.5营养会诊和营养治疗病例数明显增加,与临床的结合愈加紧密。同时加强了营养门诊的建设,配备了食物模型,皮摺厚度计及握力计,能够利用营养软件为病人进行营养状况分析,制定个体化的营养治疗方案。

1.5第五阶段:临床营养科显示出在整体医疗中的重要作用。

1.5.12010年以来,实现了营养科与医院综合网络系统相连接,能够更加快捷的了解各病区住院患者动态,营养医嘱情况,随时掌握重点病人的病情变化,检验结果等,为广泛开展临床营养治疗工作提供了快捷有效的平台,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1.5.2建立了营养师分级查房制度,坚持每日查房1―2次,及时与主管医生进行沟通,共同制定科学有效的营养治疗方案,高年资营养师负责低年资营养师的业务指导,真正起到传帮带的作用。全年会诊1737人次;肠内营养治疗病例数160余例,要求营养治疗天数5天以内的书写观察病历,治疗天数在5天以上的按照《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标准书写营养治疗病历;每周开设两个单元的营养门诊,接诊病人约200多人次;

1.5.3每月1―2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营养知识宣传,走进病区,走出医院,深入社区,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营养指导和营养治疗在治疗疾病中的作用。

1.5.4营养支持水平与治疗方式取得了很大进步,根据医食同根,药食同源的理念,于2010年9月份为营养科配备一名中药师,在主食与副食制作中开展中医治疗饮食,不断发掘新的食物种类和制作方法,得到临床医护人员和病人的广泛认可。

2管理体会

2.1营养科主任要把握方向,做好科室领航人。

首先,临床营养科的结构特点不同于其他临床科室,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管理模式,大家都在摸着石头过河,不断探索,每前进一步都很艰难,营养科主任作为学科带头人,一方面,必须坚定信念,带领全体科室员工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齐心协力,首先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狠抓业务学习;另一方面,必须审时度势,积极主动的与院领导沟通工作思路,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和机遇,争取医护人员的理解和支持,使营养科逐渐发展壮大起来。

2.2营养食堂和临床营养科密不可分。营养食堂是临床营养科的两大支柱之一,是医院的"第二药房",是营养医师对患者进行膳食治疗的技术体现和加工场所,不注重营养食堂的管理和建设,营养工作就成为无源之水,将无法开展有效的营养治疗工作,特别是难以对治疗膳食进行质量监控。因此,营养食堂不能从营养科划分出去[2],必须由营养科统一进行管理。

2.3让营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成为临床营养学科内涵的窗口。

临床营养工作的开展需要各科室的广泛协作,临床医护人员对营养治疗认识不足,是阻碍营养治疗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3]。因此,以知―信―行理论作指导,首先从医护人员入手,走进病区与医护人员密切沟通,针对各病区疾病特点,开展营养治疗讨论活动,通过反馈信息及时调整营养食谱和供餐模式,开展医护人员继续教育讲座,举办医师沙龙活动,加强了科室间的联系和协作,促进了营养治疗工作的开展。

从我国各大医院临床营养专业人员的工作效果来看,目前都偏重于病人的营养支持,而忽略对病人的健康教育。而病人在医院住院的天数是非常有限的,营养支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所起的效果也是有局限性的。从发达国家和香港各大医院营养师的工作来看,他们既重视营养支持,同时又花费了大量精力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帮助病人建立适合自己疾病的饮食习惯,由此启迪我们去矫正临床营养专业的工作方向和重点[4]。

可通过定期进行患者教育,电视讲座,科普宣传,门诊咨询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做好营养知识的普及和营养指导,让更多的人群接触营养知识,进行自我营养管理。

2.4抓好临床营养科团队建设,尽快提高员工的整体专业素质,是营养治疗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营养科人员结构较复杂,除了少数正式编制职工,营养厨师和营养护理员大部分都是临时工、合同工。员工知识水平层次较低,85%为初中文化水平,整体专业素质较差。因此,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各岗员工的专业知识培训至关重要。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定期进行营养知识、烹饪技巧、食品卫生知识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的学习和考核,通过举办知识竞赛,强化重点内容,成绩优异的给予奖励,提高员工的学习积极性。

2.5强化科研管理意识。

既要开拓思路,又要立足日常经验积累。首先,扎扎实实做好营养指导和营养治疗工作,以点带面,稳扎稳打,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体会,练习书写论文,敢于投稿;其次,积极思考,敢于申报科研项目,尝试研究思路,不畏艰辛,逐渐积累科研经验。

2.6大胆进行科室改造,力求布局科学有序。

办公、工作场所流程结构合理,符合消毒灭菌要求。营养食堂操作间建筑符合"生进熟出一条龙"布局,各功能区及设备齐全,结构优化[5],能为"强化管理、落实制度、提高效率、确保卫生和饮食安全"[6]发挥良好功能。

2.7强化软件管理意识。

配备智能订餐管理系统和营养指导软件,实现订餐,制定食谱,出入库管理,成本核算,报表生成等自动化。并能够通过软件建立营养档案,进行营养评价,热量及营养素摄入量计算,设计营养治疗方案,使营养指导和营养治疗更加准确快捷。

3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院的临床营养学科取得了可喜的发展和进步,但是与其他临床科室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还存在很多急待解决的问题:

营养专业人员整体知识层次偏低,人员严重缺编;营养代谢检测项目没有开展,已经建立的营养代谢室闲置;肠外营养治疗的应用还很不规范;临床营养学科的科研工作发展缓慢;医疗领域的定位依然不确定,针对营养科并没有具体的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临床营养科的业务管理无法纳入医院临床质控管理系统;临床医生对营养治疗不重视,对于需要营养治疗的患者没有及时请营养师会诊;膳食医嘱不准确,不规范,更改不及时,不能体现营养治疗的重点;住院病人订餐率和治疗餐订餐率仍然不能完全达标;相应的诊疗项目和收费项目还不健全,科室收入不能保证,影响了科室的建设和发展。

以上存在的问题,有些是由于目前临床营养学科管理还很不完善,需要我们积极向院领导及相关部门申请汇报,寻找解决的办法;主观的原因可能有:营养专业人员紧缺,工作程序不顺畅,存在抱怨情绪,工作缺乏热情,怠惰懒散,不能突破旧的工作思路,业务学习不抓紧,技术水平较低,导致营养科发展缓慢。

参考文献

[1]北京地区三级医院评审委员会.营养科.北京地区三级综合医院评审工作手册,1992,109.

[2]马方,楼慧萍.医院改革中营养科及营养食堂的归属[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8(1):44.

[3]吴梦强,贾青,余薇,等.对临床营养科发展问题的若干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杂志,2004,24(11):38.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篇(6)

2、突出特色,扎实推进基层卫生工作。

2021年中心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创建活动,进一步夯实基层卫生工作基础。紧跟辖区发展趋势,抓住企业人员体检需求,建立体检中心。强化儿童保健管理,与市级医院联合,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推进家医签约内涵建设,作为市卫健委签约试点,打造新区亮点工作。完善信访机制,提升门诊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3、加强培训,稳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知识是第一生产力,学习热情是医疗发展的动力。2021年计划开设临床技能培训示教中心,“请进来,走出去”,即邀请市级专家进课堂授课,报送青年骨干走出去学习先进技术。以点及面,个人的进步,带动全体的进步,促进整体医疗质量的提升。

4、健全机制,系统化建设人才储备库。

“吸引新人、保护旧人”。制定不同人群培养计划,培养优秀应届生为专业骨干的“雏鹰计划”;进一步培养为中层并独当一面的“精鹰计划”;培养为科室骨干、全面性人才的“雄鹰计划”,保证单位人才储备充足。

5、斗志昂扬,全力打造四星级党支部。

积极开展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开展先进主题教育,提振职工干事的精气神。择优发展积极分子1名,壮大党员队伍。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创建四星级党支部,推进工作规范化,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6、完善体系,建立患者放心的平安医院。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篇(7)

从长远看,山东省立医院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精诚、大爱、智慧、开放、美誉、幸福”的部级名院。这也是秦成勇带领的管理团队的“省医梦”。他认为,这是围绕一个公立医院应该担负起的责任和使命。

优秀团队的标签

“一流的院长要能让大家发自内心地跟着你干。”

秦成勇认为,院长的思想、境界、管理能力影响着整个团队,“院长站得高,团队就站得高”。在多年的医院管理生涯中,他不断总结和学习着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医院院长,而他得出的宝贵经验之一就是发挥集体力量,群策群力。

“一把手提出来的思想和决策是不是科学的?是不是正确的?是不是代表着医院的方向?当他提出了不科学的决策、不正确的方向时,也形不成响应。”他认为,提出正确科学的决策议题是院长必须具备的素质。当然,在每次提出一项新的举措或者设想之前,他都需要做足功课,查阅大量的资料,做好充分的调研,以免在院长办公会上被其他成员“问倒”。尤其是提出绩效改革的想法时,他通宵达旦,几乎研究了国内外知名医院的所有绩效改革样本。

秦成勇认为,有些理念是越先进、越创新,越具引领性,可能越不容易形成共识,这就需要实践的检验了。“如果一件事情是为患者好、为员工好、为社会好,我们就去干。”他说,“为医者,凡事都应以患者为先。”

真理越辩越明。“领导班子成员经常在办公会上为某个问题争论得面红耳赤,但是必须守住一个原则,就是一切为了患者。”山东省立医院副院长管善卫说。

凡是团队,都难免会遇到分歧,秦成勇采取的是抓住主要矛盾,求同存异。此外,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利益要让位于集体利益。

“医院的管理思想不是我一个人的,是我们集体讨论的,是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秦成勇还十分重视广泛征求民意。“凡是创新的、领先的,往往是从群众当中发现的。”

总体来说,秦成勇认为一个优秀的医院管理团队应该具备如下素质。首先,拥有共同追求的目标和价值理念,“团队要制定一个目标,今年干什么、三年内干什么、五年内干什么,所有人都要按照这个目标和规划共同去努力和实施”。其次,围绕一致的工作理念,要具有相应的管理知识、管理能力和领导水平。最后,团队成员的个人素质要高。

“优秀的管理团队分工要明确,责权利相统一,责任、权利和义务要统一。既要分工明确,又要有一盘棋的观念,要分工不分家,还要互补。比如说,医院管理团队需要知识互补、性格互补。”他说。

此外,优秀的团队无一不是学习型的团队。“一个团队水平的高低在于大家有这种不断学习和提高的能力,不学习,便不清楚自己的差距在哪里。”秦成勇说。

他认为医院的管理思想是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的。一个管理体系定下来后,不会永远是正确的。“某个阶段是正确的,可能再发展一个阶段,不一定还是正确的。所以要不断地提高理论认识,以不断完善和适应新医改的需求”。

也正是在这样的管理团队架构之下,秦成勇率领他团结奋进、锐意进取的医院领导班子,引领5000多名秉承“精诚仁和”医院精神的优秀员工,走出了一条时代精神下“省医”特色的奋进之路。近年来,山东省立医院在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探索可圈可点,值得解剖和研究。

创新人力管理

人才是医院发展的根本。没有高端的人才和特色的专科,医院的发展就如无源之水。

山东省立医院管理团队创新思想、改革机制,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为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医院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尤其是人才引进方面,医院公开招聘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技术骨干、博士研究生导师和具备特色技能的知名专家教授。特别是对于薄弱学科和人才出现断档,学术、学科带头人难以产生的科室,医院制定可行的标准,面向全国招聘学术、学科带头人,填补医院的人才断档和技术空白。此外,医院也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留学人员,积极引进和接收基础能力强和发展潜力好的优秀研究生来院工作。

在人才培养力度方面,通过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国内外进修学习等途径,全面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积极建设学习型医院。医院选拔高层次中青年人才,重点培养,加大对中青年科技骨干培养,选拔一批具备创新精神、创造能力和综合素质好的优秀人才进行重点培养,投入专项资金,瞄准国际、国内医学高精尖领域,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重点对象进行国内进修、国外留学等高起点、高标准的培养,使其成长为技术骨干力量或学术、学科带头人。同时,医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学习型医院,确立终身接受教育的理念,切实做好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为建立完善医院院人才培养、使用、管理、激励长效机制,培养出医院所需要的高水平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更好地推动、促进医院持续稳定发展,山东省立医院制定了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具体包括: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院士候选人、泰山学者支持计划,拔尖人才支撑计划,中青年创新人才提升计划等7项配套计划。

据秦成勇介绍,山东省立医院人力资源规划总体目标是:培养和造就一支总量稳步增长、结构合理、素质精良、使用高效,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掌握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职业化管理人才队伍;培养造就一支能够冲击医学科学尖端并具有领先水平的创新人才队伍,确立人才竞争优势,为建设国内一流医院奠定人才基础。

和谐绩效管理

人才引进来了,秦成勇却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将医护人员的追求和医院的发展联动起来。为此,医院管理团队提出了“幸福省医”的概念,它的内涵是针对医护人员推出的健康促进,是希望医护人员不要带着怨气、委屈、不安全感工作。要达到“幸福省医”,首先,医院要给医护人员创造一个幸福的工作环境、给予合理的收入。

医院领导班子希望设计一套新的绩效分配方案,以工作量为核算基础,以工作质量为考核标准、以强化成本控制为手段,以关键指标考核为导向,体现公益性并符合医院特点的绩效工资激励和核算机制。

经过多方考察,能够精细化核算工作量、并对工作量价值进行量化的RBRVS劳务价值评价体系在管理团队中得到了共识。如何让这个体系在“省医”生根发芽,将国际通用的硬指标与山东省立医院的软环境有机融合,医院领导班子下了不少功夫。

据山东省立医院纪委书记、绩效改革办公室主任姜民杰介绍,山东省立医院一直以来都实行着院科两级分配制度,新的绩效工资方案的调整主要集中在院级层面,再通过制定科室和护理二次分配指导方案,引导各科室负责人进行科室内部的合理分配。

在新方案中,按照医院管理需要,将绩效考评对象分为临床医生、护理、医技、药学、管理五类,实现医护分开、同岗(同工作性质、同工作量、同年资、同学历、同职称)同酬。医院每名员工的绩效工资由岗位绩效工资、激励绩效工资、管理绩效工资和单项绩效工资构成。岗位绩效工资的分配遵循着公立医院的传统岗位设置规则,管理岗位按行政级别设置定额,专技岗位和工勤岗位按职称高低设置定额。

激励绩效工资在员工绩效工资中占据着最大比例,也是RBRVS应用的主要阵地。激励绩效工资的计算公式为(∑工作项目×项目分值×项目每分值价格-直接成本)×关键指标考核结果(%)。

其中,工作项目包括执行项目、协作项目、服务人次、操作次数等;项目分值(点数)在临床、护理、医技和药学等项目参照国际公认CPT-RBRVS代码中workrvu值,其他窗口服务人资等项目的点数利用统计学方法建模测算赋值。最为关键的项目每分值价格(单点价)则使用医院2013年执行项目数量、业务收入、直接成本和实发绩效工资等数据,参考2013年上述数据,利用统计学方法计算出一个数值,单位为“元”。

上述基本框架搭建中,最能体现医院管理层意志的亮点是直接成本和关键指标两项,也是绩效工资方案中两个最大的“变数”。据姜民杰介绍,之所以将直接成本作为减分项放入激励绩效公式中,主要体现了医院从粗放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的理念,希望能够有效节流。

信息化求变

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信息化建设在医院越来越引起重视,而山东省立医院的信息化建设和探索先行了一步。

据管善卫介绍,近年来,医院全面启动信息化提升工程:建设全院级数据中心,实现患者360视图,方便临床医教研;通过信息技术消除流程障碍,建立“一贯式”分诊和医技预约,改善了门诊拥堵状况,优化了就医流程,积极推进了医院信息化建设。医院信息化建设围绕四大主题:便民惠民、精细化管理、提高医院服务效能和信息系统的标准化一体化建设。

据了解,医院现有HIS、EMR、LIS、PACS、超声、内镜、病理、财务、人事、查体、OA、手麻、重症、DSS等系统。 医院启动信息化按照统一规划和部署,开展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全院级数据中心。简化系统接口开发维护工作量,实现异构系统数据交换标准化,奠定全院数据统一应用基础,集中统一管理全院用户权限,实现患者360视图,从多维度集成临床数据。临床人员在一个视图中就可以浏览患者的门急诊就诊记录、住院病史、检查检验结果,方便临床医教研。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篇(8)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篇(9)

一、课程定位

《商务运营实战》是一门纯实践的专业核心职业扩展课程,它也是专业核心课《网络推广》和《搜索引擎优化》的后续提升阶段的综合实践课。以培养具备综合网络营销方案策划和具体精专的搜索引擎优化能力等职业能力的为目标。本课程具有综合实践性、职业扩展性,是电子商务专业类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一门综合技能训练课。

二、课程设计思路

本课程主要根据网络营销师、网络营销推广员、搜索引擎优化师等岗位需要,采用综合项目模块化的课程开发模式,根据模块项目设计,重视学生自主实践,遵循科学的职业教育理念,确定本课程学习目标和学习内容。让学生通过模块项目化的实践,在虚拟的职业任务工作场景中,确实提升自己综合营销能力。

本课程的创新点在于虚拟仿职业的综合项目的选取上,和企业动态仿真合作,将仿真的企业项目作为综合实践载体,真正体现了培养高品质“服务于企业”职业人的现代高职教育理念,使学生真正能够在实践中提升自我职业性。

三、课程学习目标

本课程以综合模块项目为载体,采取讨论法、项目角色化等学习方法,突出学生为虚拟职业人主体,采用调研表、综合实训报告、策划方案文案等多种形式展示实践成果。通过这门实践课程,让学生充分体验仿真的职场环境,综合掌握网络营销策划中常用的工作方法与手段,以及搜索引擎优化的专业性技术,培养学生具备网络营销师、网络推广员、搜索引擎优化员等岗位所具备的综合能力。同时使学生获得职场中的计划和决策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从而成为具备电子商务专业职业技能,满足企业营销需求的电子商务新型人才。

四、课程典型工作任务

1.商务运营整体方案策划:研究与分析商务网站行业;能够通过邮件、电话、见面拜访等方式收集商务信息,明确热淘网市场环境,消费者受众;制作整体规划组织结构图;完成需求和经济可行性报告。

2.商务运营网络推广实施:针对整体规划和需求可行性,选择可行的网络推广方法和具体的推广工具,并详细展开和实施。

3.商务网站自我评价与诊断:推广方式、方法实施后,根据网站本身设计和营销理念发展步骤不太相符的地方,进行自我评价和诊断。

4.商务运营搜索引擎优化实施:针对诊断结果报告书,并配合搜索引擎优化的策略来实施具体的优化内容。

5.商务运营整体方案整合:汇总所有运营资料,进行方案整合,形成完整的运营报告书。

五、课程整体设计

[序号\&学习单元名称\&学习性工作任务或项目名称\&学时分配\&1\&商务运营整体方案策划\&需求可行性报告\&8\&运营环境分析\&消费者定位\&2\&商务运营网络推广实施\&推广方法\&24\&推广工具\&3\&商务网站自我评价与诊断\&网络广告策划\&16\&4\&商务运营搜索引擎优化实施\&搜索引擎优化细节实施\&24\&5\&商务运营整体方案整合\&运营报告书\&8\&课程学学时\&——\&80\&]

以上有关课程的相关设置,都是本着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既能达到实践的效果,又能获得职业能力扩展。将来任何课程的设置,都会以培养学生满足社会需求的最终目标的。

参考文献:

[1]黄丹丹.网店实操技能提高中职生综合素质[J].中国电子商务,2013.6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篇(10)

【正文】

今年以来,区卫健局在牵头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坚持统筹推进民生实事项目,持续提升基层医疗水平和保障能力,按时间节点高质量推进各项工作。

一、顺利启用新兖中心卫生院。集中力量对新兖中心卫生院进行迁址改建,投资700余万元改造原新兖镇第九中学,对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改造,打造高标准医疗卫生服务场所。新院区占地72亩,建筑面积5600㎡,住院病床扩充到80张,划分办公区、医疗服务区和健康自助区,新建高标准手术室、糖尿病病友之家和国医堂,设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室,升级改造健康小屋,建设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医疗服务环境焕然一新。今年1月新院区全面启用,经过10个月运行,整体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目前,新兖中心卫生院在各镇街卫生院中床位最多,4月底恢复正常医疗运营后,每天门诊量可达到80人次左右,已开展手术40多例)

二、规划新建酒仙桥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将新建酒仙桥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卫生健康重点建设项目。按照铁路医院改革发展统一规划,在医院内选址新建服务中心。项目占地2亩,建筑面积2700平方米,规划设置预防接种门诊、家庭医生工作站、公共卫生科、慢病管理科、老年健康评估中心、口腔科、数字化查体中心。目前,中心主体钢结构框架建设已全部完成,内部装修工程已经过半,年底前正式启动。在原中心办公楼改造建设精神卫生中心,改造面积1350平方米,病房20间,设置床位100张,全面完成室内装修改造和设施配备,并投入使用,已收治病人30余人次,填补了我区精神疾病防治机构的空白。中心二期新建工程主体已完成,投入使用后可再开放100张床位。

三、深化推进城乡医共体建设。加快推进中医院与漕河镇卫生院、颜店中心卫生院“六统一”医共体建设,推进医共体内部各项业务一体化管理,有效增强了诊疗服务能力。按照医疗发展区域规划,重点推进铁路医院与酒仙桥、兴隆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共体建设。中医院、铁路医院已完成医院信息系统融合,同步对接酒仙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联合建设了高标准国医堂,即将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突破多年没有诊疗服务的瓶颈。铁路医院与兴隆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深化对口帮扶,前移专家门诊,选派主治医师以上技术骨干日常坐诊,联合开展内、外、妇、儿、口腔、中医、康复、急救等诊疗服务项目,进行联合查房、医疗指导。同时,在兴隆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急救点,开展急救诊疗服务,逐步实现医共体内的规范化疾病管理和同质化诊疗服务,有力提升了东南部医疗服务能力。

四、提升村级医疗标准化建设水平。深化村级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制定《全区村(居)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引领提升实施方案》,2020年计划建设区级示范标准化村卫生室100个,市级示范标准化村卫生室7个,省级示范标准化村卫生室2个。按照不低于80平方米,“五室分开”、“六通”,统一内外标识、装修样式、设备配置、日志档案、诊疗制度、人员着装等要求,全力推进标准化卫生室基础设施改造,目前100家标准化卫生室已经全部建设达标。

五、加强基层医疗人才队伍建设。为有效解决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编制不足,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等问题,今年为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6人,充实镇街卫生院业务技术力量,逐步降低空编率,满足基层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目前,事业单位卫生类招聘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工作均已顺利完成,66名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已于11月12日全部入职,进入工作岗位,为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虽然各项工作快速推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酒仙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项目约需资金700余万元,仍存在较大资金缺口。特别是受疫情影响,铁路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承担医疗救治任务,医院正常运营受到很大影响,发展医共体存在一定困难。下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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