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安标称,证券法修订肯定会根据市场的改革和实践经验,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证监会信息中心主任张野:希望证券法里加入关于互联网证券内容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信息中心主任张野接受证券时报专访时表示,一年前证监会开始深入研究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特征的资本市场监管科技技术,目的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提升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监管能力。监管科技应用已经成为全球各国监管机构的共识,也是证监会多年来坚持的工作理念。
一、安排好法规案审议工作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项目3件。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初审,2012年继续安排审议。
(二)初次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8件。分别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国防教育条例(修订)、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修订)、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三)开展调研的法规项目33件。分别是:舟山群岛新区条例、养犬管理条例、人民调解条例、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仲裁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发展规划条例、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旅游管理条例(修订)、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浙中城市群协调发展促进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水文条例、钱塘江管理条例(修改)、滩涂围垦管理条例(修改)、土地登记条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上述法规项目,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抓紧调研和起草,为明年立法作好准备,个别条件成熟的,在2012年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督促检查调研项目的落实情况。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立法工作的沟通协调,提前介入相关法规的起草,尽早解决重大分歧,并积极督促有关单位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做到起草工作组织、任务、时间、责任“四落实”,确保按期提请审议。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按照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围绕浙江“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探索实践立法最优化决策,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突出地方特色,切实转变立法工作重点,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重视法规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完善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完善立法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机制,促进法规草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的科学化。进一步改进立法公开和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提升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水平。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法技术,促进立法技术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健全法规审议机制和制度,不断提高法规草案审议的质量。
三、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工作机构和力量建设,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程序和制度,突出审点,加大主动审查工作力度。同时,加强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督促其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督促做好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认真落实《关于落实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定》,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推动法规和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同步研究与起草,推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出台,促进法规的有效实施。
五、继续做好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
在宣传发动阶段查摆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创新体制机制的内容和重点,建立完善科学、规范、标准、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形成一套较为全面系统的体制机制,为加强干部队伍培训、严肃工作纪律、推进政务公开、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绩效考核、严格监督问责等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机关效能和执行力建设水平。
二、计划安排
建章立制阶段从3月下旬开始,到5月中旬结束。本阶段工作重点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将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干部学习培训、解难题办实事、督查整改、氛围营造等工作贯穿主题活动始终,整体推进主题活动。
(一)开展“五查五看”活动。一查政令是否畅通,看是否存在“中梗阻”、“下搁浅”等问题;二查机关作风,看是否存在冷漠生硬、作风粗暴、“吃、拿、卡、要”、严重影响机关形象和声誉等问题;三查工作效率,看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问题;四查依法行政,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五查执行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看是否存在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对照岗位职责要求,从履行职责、执行纪律、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市里已出台的主题活动考核评议办法、责任追究办法、治理行政“慢作为”办法、行政审批服务效能考评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认真的梳理和完善,建立健全机关效能和执行力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具体包括:
1、责任制。根据“三定”方案,梳理明确各科(室)工作职能,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形成主体明确、层级清晰、流程合理、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体系。
2、承诺制。按照明确、具体、量化、规范的要求,对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分解,科学确定承诺事项,确定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完成时限,排出进度,明确时限,限期完成。
3、公开制。利用政务公开栏、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政务内容,公开年度工作目标,公开审批、执法、服务的依据、程序、内容、结果,实行服务承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销号制。对“创新创优、提质提效”承诺事项和市委、市政府临时性重大工作和领导批示批办件实行挂牌督办,及时办理,及时销号。
5、评判制。制定《市司法局工作责任制和效能考核评议办法》,对照《局2012年重点工作目标分解》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分工细化表》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局机关各科室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判,并以此作为干部使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6、督查制。组成督察组,采取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突击检查的方式,检查各科(室)、中心、市公证处及其工作人工作纪律遵守情况、机关效能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同时每季度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等方式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稳步有序推进。
7、问责制。制定《市司法局“创新创优、提质提效”主题活动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追究范围、内容、形式和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三)全面促进各项工作落实。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突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个重点,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上台阶。包括:一是继续推进以各级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普法工作,对“五五”普法进行全面回顾总结,迎接上级的普法考核。二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司法所履职能力。三是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立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解决全市性重大疑难问题提供平台。四是创新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实行GPS定位,用信息化手段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五是设立市法律服务中心,深化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推进农村法律服务顾问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度法律服务。六是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按应援优援,应援尽援方针,加强办案质量管理,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四)开展“三服务一满意”实践活动。以“服务效能大提速”为抓手,深化以“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让人民满意”为内容的“三服务一满意”实践活动,具体包括: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开展“村务法律体检”,服务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帮助基层单位解决一批实实在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建章立制阶段具体工作计划见附表《市司法局“创新创优、提质提效”主题活动建章立制阶段工作计划表》。
三、几点要求
1、xx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2、xx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3、xx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
4、xx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5、xx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正式项目
1、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改)
2、xx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3、xx省农村公路条例
4、xx省电力条例
5、xx省种子条例(修改)
6、xx省粮食流通条例
7、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
8、xx省发展中医条例(修改)
9、xx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改)
10、xx省宗教事务条例(修改)
11、xx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改)
12、xx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要求,以及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后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年内适时对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三、预备项目
1、xx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治安保卫条例
2、xx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改)
3、xx省地方金融条例
4、xx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5、xx省社会信用条例
6、xx省农田水利条例
7、xx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改)
8、xx省学前教育条例(修改)
9、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
10、xx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1、x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改)
12、xx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修改)
13、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改)
四、调研项目
1、xx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
2、xx省志愿服务条例(修改)
3、xx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改)
4、xx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改)
5、xx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6、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修改)
7、xx省长江岸线保护条例
8、xx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9、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
10、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改)
11、xx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12、xx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改)
二、编制计划(规划)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一)立法项目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1.有些部门申报项目的指导思想不准确。项目申报应从地方法制建设的大局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普遍需要出发确定需要立法的事项。然而有些部门却将制定法规当做部门权力和利益的法定化,有些部门将立项成功看作本部门的政绩和公关能力的体现。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重立项甚于重法规起草。因为法规一般由申报部门负责起草,只要立项成功,怎样起草就基本由政府部门自己决定,因此能否在人大计划(规划)中立项就比完成法规起草更为关键和重要。甚至有的部门在申报规划时据理力争,列入规划后就置之一旁,不闻不问;二是互相攀比。用政绩的眼光看待立项,自然产生攀比倾向。有的是部门之间互相攀比,其他部门有法规本部门也要有;有的是后任和前任之间的攀比,前任没有申报成功的项目后任一定要申报成功。
2.申报项目中修改和废止项目较少。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以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申报部门比较重视制定新项目,修改和废止法规的意识不强。例如上海市编制1998-2002年规划时,有关部门共申报213件项目,其中修改项目占18.3%,废止项目仅占0.4%.修改和废止项目偏少,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部门认为,制定新法规能够体现工作成绩,而修改法规的成绩就不明显;有的部门认为法规改不改无所谓,只要不影响执法活动就可以;有的部门认为,废止法规会影响工作形象,法规有总比没有好。
3.项目申报来源单一。从工作而言,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政府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青妇等单位都可以提出申报项目,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也有可能列入计划。上海市在申报1998-2002年规划项目时,共有65个单位提出申报,其中政府部门占87.7%,人大部门占7.7%,社会团体占4.6%.在编制计划时,政府申报的占90%以上。项目来源的单一化趋势一方面减少了其他渠道特别是代表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削弱了立法视角的全面性,另一方面增强了立法计划(规划)对政府工作的依赖性,减少了人大对计划(规划)安排的主导性。
(二)计划(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编制部门对社会宏观需求把握不足。编制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缺乏有效的机制和专门的渠道掌握社会立法需求,往往只是到开始编制计划(规划)时,才进行一定的调研。因此编制部门对社会立法需求的平时储备不够,对需求把握不足。在对申报项目的选择过程中,调研论证工作主要是听取政府部门的汇报,编制部门主动调研不多,出去调研不多,调研工作局限性还比较大。
2.编制部门在编制工作上的主导性不强。编制计划(规划)的一项重要功能在于对申报项目进行整合,即要求合并调整范围相近的项目,支持社会急需的项目进入计划(规划),或者要求修改项目进行长远安排。由于项目主要由政府部门起草,编制部门的意图往往难以影响政府的起草工作,只能在现有的申报的项目中进行选择。编制部门的主导性不强,影响了现行地方法规总体结构,表现在:部门性法规多,综合性法规少;某些项目在短时间内多次修改;调整范围相近的法规比较多。
3.编制的科学性还不高。立项标准得到贯彻的程度是检验立法计划(规划)科学性的标准之一。如上海市的1998-2002年立法规划对立项标准作了规定,申报项目应具有法律上的可调整性、重大问题应当经过协商、具有法规初稿并有立项申请说明。目前不少不符合立项标准的项目,因为各方面的意见一致,或者某一方面的极力坚持,而最终能够立项。这种情况反映了计划(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还得不到重视。
(三)计划(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规划的实现率不高。上海市1995-1997年立法规划共列有项目67件,至1998年1月,完成规划项目35件,占项目总数的52.2%.1998-2002年立法规划共列有项目66件,根据前4年的落实情况和2002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预计规划可以完成42件,占64%.从两个规划的执行情况来看,规划的实现率并不高。
2.计划变动性大,计划的严肃性未得到充分尊重。每年的立法计划由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并作为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一部分提交常委会表决,具有相当的严肃性。然而上海市1998年计划的变动率(计划增加项目和减少项目数量的总和占计划项目的比例)是15.4%,1999年计划的变动率是46.2%,2000年计划的变动率是30.4%,2001年计划的变动率是78.6%.计划变动的原因往往在于现实紧急需要,致使一些项目未经过充分论证也进入了计划。有的计划变动还有主观原因:一些部门以现实紧急需要为托词,要求将一些修改内容不尽合理的项目挤入计划。变动性大致使计划的规范性和法规自身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3.每年的立法工作前松后紧。每年的立法计划在1月份基本确定,政府部门往往要等计划确定后才对列入计划的法规草稿进行最后研究修改,经过一系列必须的程序,政府的立法案提交到常委会时常常在6、7月份。而每年的项目至少在13、14件,而年内提请审议的项目一般应当在年内交付表决,势必造成下半年的立法工作非常紧张,而上半年的工作又相对宽松。某些下半年才提交审议的法规因为工作时间紧张而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三、改进计划的几点建议
1.计划(规划)的项目来源要争取多元化。首先,要在程序上保证代表议案进入立法计划的可能性:(1)代表审议结果报告对于立法议案的审议结果要明确意向,对于需要立法的要明确议案起草完成的最迟时间,明确将议案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最迟时限,并跟踪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督促代表议案能够提交常委会审议。(2)尝试将论证充分、可行性强的代表议案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其次,要拓展渠道,建立制度,定期听取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的立法要求。对于法院和检察院在司法工作中发现的地方性法规中不完善的规定,由专门委员会根据他们的意见提出修改法规的议案。最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全社会征集若干立法项目,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论证起草。
2.编制部门要把握宏观立法需求。编制部门要建立日常信息收集渠道,定期收集分析,把握改革发展的大局。对于申报项目,除了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外,对于其中难以把握的问题还要进行必要的主动调研,对于建议项目必要时还可以邀请专家发表意见,保证列入计划的项目是必需的和最优的。
3.完善和坚持立项标准,增强编制部门在计划工作中的主动性。编制部门的主动性体现在能够坚持立项标准。首先,立项标准本身要符合地方实际,避免大而空泛;要科学化,具有可操作性、可判断性;还要根据每年地方工作的大局不断作出调整。其次,编制部门要勇于和善于坚持立项标准,防止适用标准不一,防止对标准的随意解释。
4.对修改和废止项目采取鼓励政策。每年申报项目时,改变目前的行政管理法规的议案由政府提,人大自身建设的议案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提的状况,规定行政管理法规,除了政府部门,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其他提案主体也可以提出修改、废止要求;编制计划时,一般把握修改和废止项目占项目总量的30%~40%左右。
5.计划编制采用新方法。(1)改变目前以项目为单位,以年内表决为目标的计划安排方法。建议参照全国人大审议法规计划安排,以常委会会议为单位,以完成法规第几次审议为安排进度标准,这样符合立法工作的规律,避免形成所有计划内项目必须在年内表决的观念。新的计划安排方法突出了以几件法规通过,几件法规进行了初审,几件法规进行了二审作为衡量工作的观念,有利于保证法规审议质量。(2)建议两年为时间跨度编制计划。计划的时间跨度延长至两年,有利于起草部门及早完成法规起草,部分项目可以提前到上半年提交常委会审议,缓解常委会下半年的紧张状况;有利于编制部门掌握更长时期内的立法需求,增强计划的预测功能;有利于编制部门对计划项目进行宏观调控,起草完成早的部门可以提前提交常委会审议,完成晚的项目可以延迟到后一年,编制部门的主动性也可以相应发挥出来。
(一)、我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够及时受理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案件及时审结或及时强制执行。××年,由于我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水平和人员素质高,未发生计划生育行政案件。我院对区计划生育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申请的非诉计划生育强制执行案件件,执结件。在受理执结这些案件时,我院审判、执行人员能够从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大局出发,既严格审查把关,又做
到了快立案、快执结。所受理件申请执行案件,都能迅速进入执行程序,在最快时间里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果断采取执行措施执结案件。如彰东办事处申请执行的刘某、崔某夫妇超生罚款案和左某、王某夫妇超生罚款案,均在受理当天送达执行通知书,进入执行程序,并于一周内执行完毕。
(二)、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扩大办案效果。我院在执行非诉计划生育案件时,能够充分运用宣传教育手段,既做到让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又做到让群众受到教育,社会效果良好。
(三)、及时审理破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及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案件。年内未发生此类案件。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决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改革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主要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决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要着力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公民权益保障机制和计划生育行政监督机制,力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
二、"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主要任务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理念,切实维护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保障公民获得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权、选择权,关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权利,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和优先发展等方面的权利。
在行政管理方式方面,要善于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合同等多种手段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之间,重在间接管理;在事前管理和事后管理之间,重在事前管理;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中,杜绝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因管理方式不当而引发的计划生育工作矛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改变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决定的要求,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改革行政许可(审批)方式,方便群众,节约管理成本。
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为载体,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便民维权的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2007年,在总结部分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扩大到42个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力争到2009年,将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在全国普遍推开。
进一步规范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制定下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规范和引导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继续深化维护公民生殖权利国际合作项目工作,通过投诉机制建设、深入培训、优质服务等方式,切实将以人为本、维护公民权利意识贯彻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并与国内工作互相结合、互相借鉴,共同提高。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国家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的要求,制定国家和地方中长期立法规划以及年度立法计划,进一步推动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立法,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尽快修订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新体制提供法律依据;抓紧研究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行政法规,为打击"两非",加强行政监管力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提供法律依据。积极推动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出台。继续抓紧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计划生育统计、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等工作。
不断总结地方立法经验,把握立法规律,根据《决定》精神,做好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将各地创造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治理等已经成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经验、方法以及有关制度上升为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涉及生育政策调整等重大立法事项时,应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或者征求意见。
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性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提出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现草案在职权、程序等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据实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规范性文件自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定期清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者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相统一的行政决策机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和舆情分析系统。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政策调整、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制度设立、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制定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全国或者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有专家、相关部门参与的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以举行座谈会、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决策跟踪反馈制度,确定督办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或者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以及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度,内部各业务工作机构结合各自职能落实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
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和错案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侵权赔偿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实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的工作人员除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当予以经济追偿。
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行政执法程序和各类执法文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执行收费与监管、作出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交国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建立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数额较大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和罚款决定以及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听证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完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监督,增强自我纠错能力。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行政监察部门对其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真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与事后备案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法制机构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层级监督。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加大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导检查力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十一五"期间,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继续坚持每年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制度,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国。
强化社会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继续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要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全面、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信息和行政执法主体、范围、依据和程序,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开展,尊重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改进工作。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要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每年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能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一法三规"和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普及率,进一步提高群众的依法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公民依法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事务的能力。
(七)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机构。到2010年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干部85%以上要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至少要配备两名以上法律、公共政策研究或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市(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也要建立法制工作机构,至少要配备一名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要加强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把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工作规划,通过资格考试、岗位培训、交流研讨、专题辅导、自学等方式,强化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工作步骤和安排
本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2007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按照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省(区、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07年至2010年。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并制定考核或评估办法。2008年底进行中期检查和督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0年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届时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派出检查组进行抽查和验收。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制定规划,分解任务,稳步推进。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认真分析,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三)为依法行政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十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全省低生育水平稳定,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0‰和3‰以内,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5%以上,只生一个孩子的妇女占已婚育龄妇女的71.53%。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育龄群众普遍享有较好的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得到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十五”规划的主要发展目标顺利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为“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十一五”时期是“全面达小康、建设新*”的关键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我省人口基数大、密度高,部分地区群众的生育观念与现行生育政策还有较大差距,政策内生育率逐步上升,人口增长还将持续相当一段时期,2010年左右将进入第四次生育高峰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艰巨;出生人口素质和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有待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流入人口不断增加,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还不健全,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口问题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关键因素。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任务,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左右,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5%以上,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普遍享有良好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新型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基本形成,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逐步完善,在全国率先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率先建立计划生育服务新体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把人口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宏观调控,综合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行教育、管理、服务和利益导向机制有机结合,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推动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能力创新、载体创新,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
——坚持分类指导。苏南地区率先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苏中地区加快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苏北地区形成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依法行政,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治化
1、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和完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制定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法规规章,协调和推动社会各领域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规定。
7、全面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深入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和行政监督,坚决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开展便民维权活动,打造“阳光计生”。强化依法管理,对违法生育的一律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影响恶劣的可运用社会曝光、个人不良记录等手段予以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认真贯彻《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率先建立依法工作长效机制。
3、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搞好村务公开,增强村级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建立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区计划生育工作机制,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二)强化利益导向,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体系
1、加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力度。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时足额领取奖励扶助金。将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在省、市、县各级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造成的困难家庭进行扶助。落实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更多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2、坚持把计划生育政策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体现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原则,把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建立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相结合,与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等制度相结合,解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后顾之忧。
(三)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大力促进生育文明
1、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国情意识、人口意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建立大联合、大宣传、出精品的宣传教育新格局,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广泛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加强人口理论的学习和宣传。各级党校人口理论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党政领导人口理论学习普及率达90%以上。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展人口国情、基本国策和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在校学生接受教育普及率达90%以上。
12、积极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加强新型生育文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和*特色的生育文化建设指标体系。建好全国生育文化示范市,在全省建设一批新型生育文化示范点,充分发挥其典型引导作用。加强生育文化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群众性生育文化建设活动,建成一批具有较高生育文化品位的活动基地。
(四)完善服务网络,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1、创新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施“世代服务”机构建设行动计划。按照“公共投入、品牌管理、依法执业、按需服务”的要求,逐步把市、县和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成“世代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作用。严格实行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准入制度,构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质量标准体系和绩效评估体系。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网络为依托,以“告知、预约、服务、筛查、转诊、回访”的服务链为纽带,以免费技术服务为基础,建立各级服务网络之间联动的运行机制,提升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提供便捷化、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
2、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坚持公共型服务,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行动计划,在确保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基础上,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倡导型、特需型服务。推进知情选择和随访服务标准化建设,应用与推广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促进生殖道感染、艾滋病防治和社区干预、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男性生殖健康、不孕不育筛查转诊等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孕前预防机制。完善避孕药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机制和生殖健康相关指标监测体系,构建人口与生殖健康信息平台。探索建立生殖系统高发肿瘤的预防机制和社会干预体系。
(五)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管理和评估机制
1、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统计制度。逐步建立全面及时反映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以及相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状况的综合指标体系。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完善集定期报告、专项调查、工作记录、信息共享、综合分析为一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16、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实施“数字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依托国家及省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以建设省级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系统为龙头,建成全省“数字人口”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及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进一步开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重点业务应用系统,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众信息网,建成以人口宏观信息和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业务工作管理和服务信息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库,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评估、决策支持和公共服务等信息化应用体系,
(六)推进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1、建立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长效机制。实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与决策支持工程。形成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开展人口战略研究的协作机制。深入开展影响我省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大人口问题,以及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研究,加强对影响人们生育、迁移与流动等行为以及影响人口安全等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人口发展的战略措施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
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施出生缺陷干预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建立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重点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宣传倡导工作,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营养指导,倡导科学婚检,进行优生项目检测和风疹疫苗的接种,降低可以预防的多发性出生缺陷发生率,实现从产前-围产期保健预防模式向孕前-围孕期预防模式的转变。
3、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督查,坚决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社会新风,强化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强孕情监测和孕期服务,建立出生性别、引产登记报告和分析评估制度。继续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实行省重点管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并逐步使性别比趋向正常。
4、改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实施流动人口维权行动计划。修订《*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消除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加快建立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制,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纳入现居住地人口基数,由现居住地财政予以安排。确保流动人口享有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逐步开展生殖健康等服务。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运输、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增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调控能力
1、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各级党委、政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制约人口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省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做专题报告。
2、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调机制,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搭建平台,真正形成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觉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及时进行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形成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目标任务。
3、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采取签订责任书等措施,对党政部门、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党政主要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期考核、晋升考核、责任追究制度。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的重要内容。开展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强化以人为本、依法维权和服务群众的工作导向,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投入机制
1、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建立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措施、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县乡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投入。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十一五”期末达到人均30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
2、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规范的经费支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肃查处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干部队伍
(一)各区(县)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办法》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地人口的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专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及社区应按照常住人口的规模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与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网络。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
(四)各齐抓共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计生部门职责:
1.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和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2.制定流动人口生育管理措施;
3.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节育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4.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和协调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同时应对计划生育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2.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数字;
3.对于扰乱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部门职责: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管理范围,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服务提供方便;
2.为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办理和换发营业执照时,把婚姻和生育情况列为审查内容,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超计划生育的应当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卫生部门职责:
1.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节育手术服务;
2.加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体诊所进行清理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擅自为无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摘取节育器、做输卵管通复手术或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
3.在为流动人口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负责检查其婚育证明;发现无证生育者,及时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求职登记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与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房产部门、综治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租赁房屋手续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者或超计划生育的要通知计生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督促其限期补办;
2.发现流动人口怀孕要及时报告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如系计划外怀孕,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
3.对躲避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不得隐瞒和为其开具证明或者提供住宿。
教育部门职责:
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手续时,要查验父母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针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各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互通情况,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全市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责任
(一)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对外出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督促外出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出具婚育证明;
4.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服务证》;
5.为外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6.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并约定联系方式;
7.加强区域协作,会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做好外出流动人口及其所生子女的统计;
8.与流动人口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查验流入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
3.为流出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4.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6.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7.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教育制度。
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总体规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社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好处;宣传计划生育办证程序,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增强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意识。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卡制度。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要在育龄流动人口外出前,积极开展办理“生育情况证明”的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工作。对已外出未办证的应予补办,努力提高办证率。同时填写好《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表》,热情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互通信息沟通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的发证、验证工作,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信息库;居(村)委会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建卡工作。
(三)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生育情况,对已婚妇女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受委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方便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并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自治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填写检查结果,流动人口已婚妇女可将检查结果报告单寄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其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四)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医疗服务,在流动人口育龄人群中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常见病、多发病、艾滋病的防治知识,指导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服务。动员怀孕妇女要及时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定期做产前检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五)建立完善“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制度。
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要通过《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及时掌握流动人口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记载不符合、计划外怀孕等情况,以及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缴纳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流出和流入人口较多的区(县)计生部门之间,要建立联系会议与协调工作制度,形成全国、全疆、全市“一盘棋”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格局,定期商定共同管理办法,确保重点、难点问题的妥善解决。
(六)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录入和考核制度。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完成对流出人口的登记录入和对流入人口建立《信息登记卡》并录入统计,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将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办证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录入率、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查处及“两地”协调制度的落实等情况。
(七)建立完善检查与监督制度。
各区(县)应建立经常性检查监督制度,对出现管理和服务工作不落实、《婚育证明》办证、验证不及时、办证率不高、信息沟通不畅、协调配合不好、违法生育多、查处不力、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禁止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严格执行《办法》中关于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规定,严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一)不得违反“七个不准”规定,组织流动人口中未婚女青年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不得强行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三)不得在办理《婚育证明》、开展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或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乱收费、“搭车”收费;
一、加强思想教育,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自觉落实基本国策
一年来,我院注重抓好思想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和广大干警理解计划生育国策、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维护计划生育国策的自觉性。在抓好干警思想政治教育中,开设了“人口与发展”专题讲座,并认真学习传达了上级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文件指示。通过学习,引导大家在本职业务中做好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联系起来,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联系起来,使广大干警特别是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进一步明确了计划生育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地位,更清楚地了解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界限和上级指示精神,不断提高了按上级要求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
二、尽职尽责,做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和法院工作特点,我院在审判审判工作中,统筹兼顾,严格要求,认真完成所承担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四项基本工作。
(一)、我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够及时受理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案件及时审结或及时强制执行。××年,由于我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水平和人员素质高,未发生计划生育行政案件。我院对区计划生育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申请的非诉计划生育强制执行案件件,执结件。在受理执结这些案件时,我院审判、执行人员能够从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大局出发,既严格审查把关,又做
到了快立案、快执结。所受理件申请执行案件,都能迅速进入执行程序,在最快时间里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果断采取执行措施执结案件。如彰东办事处申请执行的刘某、崔某夫妇超生罚款案和左某、王某夫妇超生罚款案,均在受理当天送达执行通知书,进入执行程序,并于一周内执行完毕。
(二)、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扩大办案效果。我院在执行非诉计划生育案件时,能够充分运用宣传教育手段,既做到让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又做到让群众受到教育,社会效果良好。
(三)、及时审理破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及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案件。年内未发生此类案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四)、凡是计划生育户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优先立案办理,确属特别困难的,依法办理减免缓手续或采取其他法律援助措施。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个窗口,我院坚持把抓好立案工作当作树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人民法院司法形象的重要方面,对来诉当事人,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都能在一个星期内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