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安全履职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05 09:50:20

单位安全履职报告

单位安全履职报告篇(1)

(一)签订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属公司(以下统称履约单位);

(二)未签有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

(三)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重伤5人以上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

(六)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第四条履约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的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经费;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签约率100%;

(四)根据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订本单位年度安全检查计划,每年不少于12次,并组织实施。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制订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全面掌握本单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化学危险品企业状况,并实施重点监控和定期检查;

(七)督促企业搞好安全教育培训,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安全干部培训持证上岗率达95%以上;

(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抢救,并及时上报。

第五条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包括技改)项目进行行政审批,对已批准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三)及时查处被举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依法行政,不得违规、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最长不超过90天。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的意见。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履约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履约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七条履约单位、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履约单位或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第八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给国家(集体或群众)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履约单位或政府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一、二、三项事故之一的,可以予以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等行政处分;

(二)对上述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扣除10%-30%的年度奖金。

第十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四项事故的,可以予以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二)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班子成员扣除20%-30%的年度奖金;

(三)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加扣30%-50%的年度奖金。

第十一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五、六项事故的,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政府部门的班子成员扣除全年度奖金。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有关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履约单位、政府部门遇有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且属于公务员考核单位和个人的,区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比照诚信考核扣分办法,同时予以扣分。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分别由市和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述的行政处分,经事故调查组提议,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述的追究经济责任,经事故调查组提议,由区公务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履约单位、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比照本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酌情扣除年度奖金。

第十八条凡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安全履职报告篇(2)

二、进一步落实村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村委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村委分管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村委其他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在分管(联系)单位和行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村委主要负责人与村委各分管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村委各分管领导与辖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季向镇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报告;年终时,应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接受上级政府和领导的考核。

三、进一步落实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进一步明确政府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分管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其他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在分管(联系)部门和行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政府主要负责人与政府各分管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政府各分管领导与所分管(联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季向镇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报告;年终时,应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接受上级政府和领导的考核。

四、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继续按照“条块结合,直属条管,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列入镇政府直接责任单位的由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凡有条线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条线或直属部门管理,有明确代管部门的由代管部门管理,除上述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均由所在地的村委、工业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指标的统计口径与考核,按照与属地管理的原则相一致。

五、具体要求

单位安全履职报告篇(3)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市,县(市)、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形式明确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矿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六)商贸经营服务和旅游场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渔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八)农业机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七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关政府机关必须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机关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下级政府机关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机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政府机关分管副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或者没有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时组织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不落实,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抢救不力,而造成伤亡或者损失扩大的。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机关正职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不及时研究,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碍分管副职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成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监察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对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调查组应当提出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案件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情况复杂而不能按时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延长至90日;情况特别复杂需进一步延长期限的,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八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其中:

(一)对市本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由市监察机关按事故调查组建议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各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县(市)、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事故调查组建议实施责任追究;

(三)上级监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

第十九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市,县(市)、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事故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条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复查、复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安全事故调查人员、、,导致事故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单位安全履职报告篇(4)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单位安全履职报告篇(5)

(一)、范围:本方案用于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未纳入市安委会的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

本方案所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人,包括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指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指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分管工作范围涉及安全生产其他分管负责人。

(二)、分类:根据被考核单位职能及对安全生产履职要求不同的情况,按区别对待、分类考核原则,将被考核单位划分为辖区管理、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和协助管理等四种类型。具体分类为:

1、辖区管理类。具体包括:全市21个乡(镇、街道)和参照考核的__、__2个工业管理区。

2、监督管理类。具体包括: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经贸委、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农机局、地矿局、水利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工商局、林业局、旅游局、房管局、供销社、中小企业局、文化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公路养护公司、地方海事处。

3、部门管理类。具体包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民政局、教育局、物资局、粮食局、商业局、二轻局、外贸局、广电局、体育局、农业局、果业局、畜牧水产局、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火车站。

4、协助管理类。具体包括:市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总工会、人寿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上述所列部门、单位,根据本年度单位职能变动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在组织年度考评时作必要分类调整;未列的部门、单位,也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在组织年度考评时作必要增列。

(三)内容:安全生产履[本篇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网址为-未经过文秘站网站同意转载此文均为抄袭后果自负]职考核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考评,主要考核各单位及其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责任制度、隐患治理、监督管理、事故处理、宣传教育、事故控制和履行协助管理义务等方面。考核的具体内容、指标和评分标准,按《南康市安全生产履职分类考核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考核表》)实施。

二、考评办法

考核工作由市安委会负责实施,从四种类型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办法如下:

(一)、履职年度时间指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各类安全事故统计年度时间从有关规定。

(二)、考核分单位考核和责任人考核,采取单位考核与责任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统一组织实施。单位考核分自评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责任人考核只作自评,不另外进行组织考核。对责任人考核的等级评定参照单位履职考核的情况进行。

(三)、安全生产履职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依照《考核表》加、扣分。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三、考评程序

1、自评。各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在20__年1月6日前,撰写好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责任人述职报告,对照《考核表》进行自评,并量化自评得分。

2、考核。考核小组通过听取被考核单位责任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开由有关部门、企业人员参加的[此文若非在文秘站 =站出现,那均为抄袭,找文章还是到文秘站网,更多原创]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按照《考核表》评分标准对被考核单位作出量化评分,并提出改正意见。对各考核单位有“日常考核”项的考核工作,由市安委办综合年度内各考核情况,按加权平均方式考核量化评分。

3、评定。市安委会负责召集各考核小组组长召开考评工作会议,综合“日常考核”情况,对各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履职等级作出初定,报市政府审定。

三、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划分四个等级:90分以上的为先进单位,70~90分(不含90分)的为达标单位,60~70分(不含70分)的为挂牌警告[此文若非在文秘站 =站出现,那均为抄袭,找文章还是到文秘站网,更多原创]单位,6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单位。责任人考核结果以上述对应分数分四个等级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二)对考核评定为先进单位和优秀的责任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三)被考核单位或所监管职责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和责任人评先评优(奖)资格,并对考核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单位安全履职报告篇(6)

一、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原则和分类

(一)企业社会责任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有两类定义,一是广义社会责任,例如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archie b. carroll(1979,1991)提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公司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另一种是狭义社会责任,1948年,惠普公司创始人之一的戴维·普卡德提出“企业不仅要赢利,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是赢利之外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

本制度设计采用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认为本制度涉及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经济责任、人力资源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安全责任和创新责任。

(二)社会责任会计

社会责任会计(social responsibility accounting)术语是美国戴利教授在1972年的学位论文中首创的,他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一般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从社会角度,利用会计核算形式衡量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有关社会性质的经济活动,从而揭示和测定这些活动对社会的影响,在于指导经济资源的最佳分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提高社会的总体资产。

根据社会责任划分为广义和狭义,可以将社会责任会计也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社会责任会计是以企业完成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人力资源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安全责任和创新责任的成本和效益为对象所进行的会计处理。狭义的社会责任会计是以企业所承担的、除经济责任(赢利责任)之外的人力资源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安全责任和创新责任的成本和效益为对象所进行的会计处理。本制度设计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是广义的社会责任会计,是从社会的角度衡量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果,其对象是企业,属于微观会计。

(三)构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评价指标的原则

1.构建

二、各类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一)企业经济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企业经济责任定义

企业经济责任最早仅仅被界定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渐变化,企业经济责任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将企业经济责任定位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构成部分是近年来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的一种新观念。本报告采用国际经济伦理学会主席、美国圣母大学多萨商学院国际商务伦理学教授乔治·恩德勒的观点,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1)赢利或利润的最大化:短期的和长期的;(2)生产率的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生产过程的质量、产品和服务质量;(3)所有者与投资人的财富的保值和增值;(4)尊重供应商;(5)公平对待竞争者;(6)保护雇员利益,包括保留和增加工作岗位、公平支付工资和社会福利、对雇员进行再教育并向雇员授权;(7)服务消费者。

企业的经济责任是以使投资者满意并维持企业运行的价格,按社会需求高效率地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

2.经济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企业经济责任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中经济、法律、道德伦理方面义务的成本和效益。经济责任报告与传统的财务报告在内容方面有着重叠之处,但在原有通过披露企业财务数据来反映经营绩效的基础上,经济责任报告还应侧重于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资源配置、产业优化、管控能力、风险防范、客户服务、核心竞争力等信息的披露,从而达到全面、系统、及时反映、评价和预测企业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合理决策的目的。

3.经济责任的指标分解

根据上述分析,本报告将经济责任分为以下6类:经营理念类指标、经营目标类指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类指标、强化经营管理类指标、完善客户服务类指标和经营绩效指标。

(二)企业人力资源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人力资源责任定义

社会责任会计中人力资源的责任是企业对其人力资源所负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责任。人力资源是企业一项不可或缺的发展资源,员工是企业的核心,是企业发展的引擎,是企业培养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具体说,人力资源责任包括:维护劳资雇佣关系,保护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员工素质进行培训,人才的晋升,关爱弱势员工和家庭。企业有责任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发挥员工在企业中的利益攸关者地位,维护好劳资、雇佣关系;企业有责任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落实员工的保险保障权益,给员工提供归属感;充分发展员工的潜力,提供再培训再晋升通道;企业有责任关爱贫困员工及其家庭。

2.人力资源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社会责任会计中报告企业对人力资源责任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企业对其人力资源所负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伦理方面义务的成本和效益。其中通过支付员工工资、激励机制等完成其承担的依法支付现金或股权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通过员工培训、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完成企业对员工的道德伦理责任。

3.人力资源责任的指标分解

社会责任会计中人力资源责任的指标可以划分为:工会与业主的劳资关系、个人与企业的雇佣关系、职工保障、工伤率、职工素质、培训、人才晋升通道、贫困救助等8项。

(三)企业社区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社区责任定义

社区责任指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企业自身盈利目的的过程中,对其所在社区应尽的义务,或企业对所在社区整体繁荣发展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企业带动所在地区的发展,为所在地区政府贡献财税收入,为当地居民谋福祉,促进当地经济整体均衡良性发展等。

2.社区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社区责任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对所在社区所负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伦理责任的成本和效益情况。企业发展源于社会,回报社会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企业应该把促进社会创造繁荣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承诺,以自身发展影响和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对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和地区,作为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上承担的一种责任,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以期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3.社区责任的指标分解

考核企业社区责任完成情况的指标包括:贡献地方发展和公益事业捐款两个方面。

(四)企业环境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环境责任定义

企业的环境责任是指在追求股东最大利益和谋求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兼顾环境保护的社会需要,使公司的行为最大可能地符合环境道德和法律的要求,并自觉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是公司的一种社会责任,其产生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性、企业目的实现的客观性、公司权利的社会性及股东利益的相对性。

2.环境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环境责任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企业对社会环境所负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伦理方面义务的成本和效益。通过建立环境保护理念和目标,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通过环境保护设备、环境保护技术、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企业三废的治理等,努力减少对企业周边生态环境、百姓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履行企业的环境责任,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大环保投资力度,完善环保管理及监督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使环保设施与主机同步高效运行。同时,积极探索企业与周边环境友好发展、和谐共赢的有效途径,力争实现和谐共赢、共享共生的发展模式。

报告公司环境责任的情况是为了更好地反映企业在环境责任方面所做的成绩以及不足之处,有利于各方监督企业的环境责任实施现状,通过报告能更好地实现自我监督,有利于达到企业环境责任目标,实现环境、社会和企业三者的共同可持续发展。

3.环境责任的指标分解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环境责任指标可以分解为:环境保护理念、环境治理目标、环保设备投入、环保技术投入、“三废”治理情况、厂区环保投入等。企业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设定特殊指标。

(五)企业安全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安全责任定义

安全责任是企业对其安全生产所负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责任,包括应做好分内之事的安全义务和职责,以及未做好分内之事应受到的惩罚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某个岗位上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时,根据个人社会角色的不同而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和职责,不同岗位的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即职责;另一方面是对未能按照安全规范作出相应行为的安全主体给予相应的批评、惩罚。安全职责包括:(1)安全职位和安全职责,即一定岗位上的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义务;(2)职业道德定位,即安全生产责任的存在可以避免利用职务之便的徇私行为;(3)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2.安全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安全责任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企业在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安全责任的成本和效益。通过落实安全责任的理念,制定安全生产总目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通过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安全监查体系,安全奖惩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落实责任,检查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3.安全责任的指标分解

安全责任会计报告的指标可以分解为:安全理念、年度安全生产总目标、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监察体系、安全奖惩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监控体系、安全文化、安全绩效等。

(六)企业创新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创新责任定义

企业的创新责任是承担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生产创新、经营创新、管理创新等责任。企业的生产创新可以通过进行研究开发投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等实现;企业的经营创新可以通过采用新的运营模式,实现产业升级,取得结构优化等;企业的管理创新可以通过建立新的管理理念、创造新的管理流程、管理系统、管理方法等实现。

企业的创新责任,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产品技术上和应用技术上的创新,例如产品的设计、在组合功能方面的创新等;另一面创新就是企业的经营体制、管理体制、业务流程的创新,这个创新也是集中在如何提高效率、提高速度、提高竞争力方面。

2.创新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创新责任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社会公布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成本和效益。

3.创新责任的指标分解

创新责任会计报告的指标可以分解为:技术创新、设备创新、项目创新、财务创新、管理创新等。

三、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会计报告设想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要求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企业对投资者、债权人的责任,对职工的责任,对政府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对周围社会的责任,对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也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披露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财务会计报告格式设想

本制度将社会责任会计报表分为六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责任。具体应当披露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目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情况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营绩效等。这是传统财务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基本内容,经济责任是一种基础责任,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既是企业追求的首要经济目标,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目标。

2.人力资源责任。披露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使用情况的信息,如劳资关系、企业职工结构、技术培训、劳动小时、薪酬水平、福利待遇、人才晋升通道等。

3.社区责任。披露企业对地方发展的贡献、对公益事业投入以及企业的公益捐赠等。

4.环境责任。主要披露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影响,如空气污染、饮用水污染、沙漠化等,以及企业为优化环境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减少稀有资源的耗用等活动。

5.安全责任,主要披露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安全培训体系、安全监察体系、安全奖惩体系、安全监控体系和安全绩效。

6.创新责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推动企业自身发展和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根本出路,也是改善我国贸易条件,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措施。

(二)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

1.以财务数据为基础,多渠道采集数据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实际付出代价,可以采用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社会责任相关指标的投入金额、成本费用以及实际收益可以从企业财务部门所掌握的财务数据中进行分离整理,因此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数据来源主要是财务数据;而对于一些难以用货币计量的指标数据,也可以采用实物量或者相对数指标进行披露;同时,财务部也不是社会责任会计的唯一信息来源,一些财务部门难以掌握的指标数据,可以从企业的其他相关部门获得。例如,人力资源责任方面的数据可以由企业人事部门提供,创新责任方面的数据可以由企业技术部门提供等等。

2.兼用数据分析、文字说明等方法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主要由数据指标构成,但对于无法用数据计量的信息,可以采用文字说明的方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性说明。例如,环保责任指标中,某企业“环保先行,绿色生产”的环保理念,以及多年来将水土保持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共完成绿化面积87.33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良好,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并获得了“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等,需要在社会责任报告中以文字的方式进行说明。

3.特殊指标的计算公式说明

本文所提出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中,除了要求企业披露各项指标的上年数据和本年数据外,还单独设立了“贡献率”这个报表项目,用来考察企业社会责任各项指标的投入产出关系,其计算公式为:

此外,由于企业组织形式和所处行业等方面的差异,还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增加专业性较强的指标,对于这些指标的计算公式与数据来源,应在报告中予以独立说明。

(1)履行经济责任的指标

1)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上缴利税等经济责任指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资产总额、净资产及总资产报酬率经济责任指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3)主要产品产量、生产动力、工作效率、计划完成度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4)产品销量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5)企业履行经济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2)履行人力资源责任的指标

1)技术人员比例对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的影响。

2)人均培训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3)累计培训人数与违章作业的次数的影响。

4)高级工的人数对环保技术投入和废气废水减排的影响。

5)企业履行人力资源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3)履行环境责任的指标

1)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资源节约对企业生产能力、产品产量、销量的影响。

3)环保技术投入和废水废气的减排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

4)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4)履行社区责任的指标

1)企业履行社区责任指标对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企业修建城乡公路对当地区的社会贡献。

3)为当地建设消防站、防疫站、希望小学等公益事业投入对地区的贡献。

4)企业履行社区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5)履行安全责任的指标

1)企业安全检查机制和安全事故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安检次数对企业的年生产能力的影响。

3)违章作业的次数对企业收益的影响。

4)专职安全管理队的规模对企业收益的影响。

5)工伤率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

6)企业履行安全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6)履行创新责任的指标

1)创新责任指标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创新项目开发成本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3)创新项目开发收益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4)企业履行安全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三)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制度设计

1.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制度

为了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企业必须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必要的科目收集汇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会计数据。这些账户可以在企业财务会计账外单独设账户进行会计信息的归集。

根据以上企业社会责任财务会计报表的结构,分别设计:

(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本总账账户。例如: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成本、企业履行人力资源责任成本、企业履行社区责任成本、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成本、企业履行安全责任成本、企业履行创新责任成本。

(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总账账户。例如:企业履行经济责任贡献、企业履行人力资源责任贡献、企业履行社区责任贡献、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贡献、企业履行安全责任贡献、企业履行创新责任贡献。

账户格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本和贡献账户可以采用棋盘式格式。在账簿中,根据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项目的详略情况分类设置栏目,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管理的特点设置项目,分别累计企业的各种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

计量基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本账户的数据可以采用历史成本进行会计计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账户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或贴现值进行会计计量。

企业定期随财务报告对外公布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及时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同时,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财务部门应随时更新和完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具体指标项目,使报告可以同企业实际发展情况保持同步。

2.非财务类指标数据与本企业其他部门数据的披露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指标数据不仅来源于财务部门,与企业其他各职能部门的生产经营和产出成果也息息相关。因此,财务部门在进行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编制时,应注意各种非财务数据的日常积累,并且与其他数据来源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合作,做到数据共享,从而保证所披露的数据可以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计的各方面情况。

【参考文献】

单位安全履职报告篇(7)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

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领导

 

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 、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XX]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 文秘资源网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单位安全履职报告篇(8)

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1.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单位)主体责任包括:

(1)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3)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按章作业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4)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及时申请监督检验。

(5)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6)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应按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申报检验和接受安全监察等制度。

(2)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资质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对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事项,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达到100%。

(4)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上岗作业,确保本单位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按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发现存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重点监控设备落实有效监控措施;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政府。

(6)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报告事故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8)要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作出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并按规定主动向有资质的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其检验检测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确保定检率达到100%。对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9)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10)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监察条例》赋予的技术把关责任,努力提高技术把关和综合服务的能力。特种设备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全面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告,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重要设备监控报告制度、接受安全监察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3.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检测工作程序,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的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应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检验责任区域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根据企业申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和所掌握的设备情况,制定检验责任区检验计划,并报相应质监部门备案;按照使用单位的生产要求及时安排报检设备的检验工作;对没有按时报检的单位应及时发出催检通知,对拒不接受检验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责任区内的应检或报检特种设备应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5.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检验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检验案例;在监督检验中发现生产单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级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定期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建议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在通知使用处理的同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主动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向企业和社会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7.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监察条例》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责任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部门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许可、核准、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建立监察人员责任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和向当地政府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制度。

3.依照《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取得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设备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从事检验检测、作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使用单位落实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检的监督检验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4.收到举报投诉反映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应予以核查和处理;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监察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应按《报告处理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报告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6.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监察条例》、《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本地企业落实安全监察要求,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2.要听取各级质监部门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投入、事故调查与处理等重大问题。对本地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3.政府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事故的,由政府上级主管机关按照《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法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工作措施

(一)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签订安全责任书等形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所属检验检测机构之间,监察机构与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之间要层层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三)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应以承诺书的形式向社会做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五)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应将安全责任告知书、责任书、承诺书等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使用单位应重点考核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人员持证上岗率及事故结案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内容应包括动态监管、安全责任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人员考核、现场安全监察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对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内容应包括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检验覆盖率、重大问题处理报告情况、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

单位安全履职报告篇(9)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的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组织检查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经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监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机构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各级主管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及时采取措施监控或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组织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生产经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许可决定。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许可机关必须对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许可。

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督促学校经常检查和消除校舍、教学场所、生活设施的安全隐患,严格监督管理中小学校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爆炸、校舍倒塌、旅游伤害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超过6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伤亡情况,事故的原因、性质、防范措施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国家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在充分考虑事故调查组意见的情况下,依照本规定提出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第十三条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同时抄送省行政监察机关。审核批复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如需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按照司法程序办理;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后,发生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批复认真组织落实;上级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大安全事故自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况,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0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章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预案的;

(三)未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八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单位安全履职报告篇(10)

(一)审计评价部分:客观性把握不够。

一些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评价内容大而全,却没有相应的审计取证作支撑,有抄袭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总结之嫌,客观性和公信力不够。

如,在某县审计局实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期经济责任报告上,写道:某同志任职期间,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为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保障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一是以食品安全示范创建为抓手,夯实农村食品安全基础……确保全县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中,一方面立足本单位实际,严格执法程序,非税收入征收和罚没款项收缴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加强财政财务支出管理……审计结果表明,该局向审计组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财政收支情况,各项财政收支行为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审计也发现,县药监局在固定资产及部分车辆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次审计涉及的账面资料中,未发现某同志个人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这个审计评价相对于一些审计报告的审计评价部分还是有长处的,不仅关注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财务收支问题,还关注了其财务制度以及该局职能履行情况。不足之处在于:对于“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一句缺少有力的支撑。翻阅项目档案,对该局职能履行绩效的取证不足,且缺少量化评价。如,没有明确该局应完成哪些工作任务,有哪些主要职能,为完成工作任务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还有哪些措施应采取未采取,已经采取的措施有哪些不足,制度措施采取的绩效如何,“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与采取的措施有无必然关系,是否还存有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缺乏必要的取证程序,审计评价只能以谈话、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总结为依据,语言表述就显得空洞,缺乏审计的职业判断。另外,评价中说“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后文的问题全部是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前后矛盾之嫌。这样的审计评价显然缺乏客观性和公信力。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部分:问题层次不高,不能有效体现审计目标。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不仅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还关注业务的效益性,所要监督和评价的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部活动,领导干部遵守财务方面的法规制度只是基本的义务,是否依法履职、尽责担当、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才是衡量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根本标准。

然而目前很多审计报告仍然主要反映财务问题,如上例所举的报告中列举的都是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与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评价关联度不够大,不能使报告读者对该局长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形成清晰的认识。

还有的问题没有科学抽样,让人产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感,不能反映整体情况。如,一个教育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这样描述“部分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如:某年至某年区教学仪器管理站在学校仪器设备专款中列支区教育局及下属事业单位购买设备款200万元……”。该部门一共有多少专项资金,违规使用的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例是多少,均未在报告中说清楚,如何给读者提供客观的信息,如何与审计评价挂钩得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预算执行方面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呢?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也就无从体现。

(三)责任认定部分:标准不够统一,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少。

一是标准不够统一。如,同一个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某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写道:对某局本级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某同志应负领导责任;某办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写道: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某同志应负主管责任;对下属单位财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某同志应负领导责任。分析上述两个报告中定责的合理性,勉强可以理解为两个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分工不同,前者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分管财务、后者的分管财务,但是后面的单位同样是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为何领导分别负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呢?即使有下属单位负责人对具体问题承担直接责任或是主管责任,如果这个单位财务未独立核算,被审计领导干部也应该承担主管责任,而非领导责任;若下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审计过程只需重点检查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机制健全与否即可,具体的财务问题无须作为上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而写上报告。

二是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少。通过对某省市县级审计机关的抽查,发现大部分报告发现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以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为主,直接责任很少涉及。《实施细则》对直接责任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媒体报道的已查处官员的违法违规案件中,可以看出官员以权压法、独断专行、,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形势大好”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这种现象无疑降低了审计报告的公信力。

(四)审计建议部分:建议不完整,针对性不强,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到位。

一是建议不完整,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都很少有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使用的建议。二是建议针对性不强。例如,在某市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理顺体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书记一般全面负责市委工作,在发展战略和决策思路上面发挥重要作用;县长一般主抓各部门工作,对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建议应在县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出现。其次,建议对象不应是部门,而应是市委、市政府,建议着眼于该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制度、体制建设和经济事项决策制定。三是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到位。所翻阅的审计报告中,尤其是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建议基本上都是:加强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下属单位管理等,与所在部门所承担的具体经济职责联系不够紧密。如,某县教育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发现了“企业职工培训重复享受政策”的问题,与当地《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中“我县企业职工参加政府扶持的职业培训项目,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经费补助(含其他行业经费补助)”的规定不符。对应的审计建议是“要求企业职工培训机构上报电子版培训资料,以强化审查监督”。这个建议只是提出了在现有政策下,避免重复享受政策的管理手段,却未对政策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以培训次数作为享受补贴的限制条件与鼓励职工参与培训的政策目标是否相符?现行政策下,由培训学校在培训实施环节发放补贴是否存在制度漏洞?因此,提出的建议是治标不治本的,仍然为违规享受补贴埋下了隐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既有系统性的原因,也有市县级审计机关自身的原因。

(一)系统性原因: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尚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尽管《两办》规定及《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但由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本身的复杂性,关于审计范围的科学界定、审计样本的合理选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配合使用、审计定责的准确把握以及审计风险的有效规避等问题,都处于探索研究的过程。各级审计机关不同程度地面对这些难题,需要经过实践的发展和各级审计机关的共同努力,逐渐总结经验、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

(二)市县级审计机关队伍状况与项目安排上的矛盾。

市县级审计机关,尤其是县级审计机关,长期面临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地方干部任免更换频繁,组织部门每年都会安排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的县局一共十几名审计干部,每年要承担十几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完成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等例行项目,参与审计署、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授权的审计项目。这种情况下,一些审计机关为了完成审计任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能审深审透,仅浮在表面的财务问题上,如果没有举报线索或是上级领导要求,很多审计程序未按照审计准则和两办《规定》要求执行到位,仅取信于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未进行必要的测试,未合理怀疑、充分适当取证,审计报告的公允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

(三)市县级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理解不到位。

上述两方面原因均属于客观原因。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一些市县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理念有待更新。在认识上,未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要义和主要目标,仍然将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作为审计目标,以财务管理问题作为主要的审计内容。一方面,财政财务收支只是经济活动的载体,仅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经济活动的绩效性无法得到科学合理地评价;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部门的财务核算体系尚需不断探索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门掌握的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未完全纳入财务体系,因此完全依靠目前的财务信息为切入点审计业务活动,明显是不完整的。

(四)在技术手段上,未能将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审计思路方法有机结合。

一些地区,仍然采用“大海里捞针”、“盲人摸象”的审计思路,不考虑整体的审计范围,不研究科学选定样本,先抓问题,由“事”及“人”,问题能与人勉强挂钩则已,挂不上就是没有问题。这种审计思路和方法,极大地降低了审计质量,提高了审计风险,必然不会产生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三、提高市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一要依靠实践地不断发展,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操作指南、规范不断完善;二要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其它审计项目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利用其它项目成果,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年度报告等制度为补充,精简项目数量,每年有重点地安排1、2个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确保审深、审透、审精;三要更新审计理念,正确理解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范围、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对策建议:

(一)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范围。

按照《两办》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多层次多维度的目标体系,从层次上说,直接目标是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根本目标是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从维度上说,实际上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运用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过程和结果的一揽子评估,既要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的合法合规、经济高效、科学合理,也关注其经济结果的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和安全性。

根据上述目标,被审计地区、部门(系统)、单位实际所用和使用的经济资源都应该作为审计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决策、支配、使用的经济资源作为审计重点。如,区县、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该是全部政府性资产及资产形成、使用、分配的全过程,具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含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债务、自然资产资源、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及形成的固定资产(含使用、出租、出借资产)等内容。审计中,不仅应关注上述资产的存量状态的完整性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还应关注与资产有关的决策行为、使用行为、分配行为以及最终的经济绩效。

(二)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提高评价的客观性。

为保证评价的公平性、客观性和可比性,根据各类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的共性事项和问题,抽象出具体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计算,尽量以审计样本值与总体值相比、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数相比、末期数与基期数相比的方式计算;将综合指标值划分若干评价档次,根据每位领导干部的得分情况确定其履职档次。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前任遗留的工作基础,以及本地区、单位(部门)的资源条件,运用职业判断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和领导干部的能力素质,适当调整量化打分的评价结果,最终做出客观公允的审计评价。

(三)科学公正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

第一,确定审计重点时,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的管理幅度和管理跨度。对内部控制测试和决策合理性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小的经济事项、独立审计、决策权力较大的下属单位经济行为(如无明显线索怀疑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等可判断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明显直接关系的内容,则不应作为审计重点,保证审出的问题一定能归咎责任,避免问题与责任两张皮。

第二,总结规律、审慎定责。总结各类问题所对应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证据要素,梳理各类责任的取证规律及适用的取证方法。一旦发现领导干部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滥作为、错作为,以及个人廉政方面的问题线索,运用访谈记录、会议纪要、文件批示、账户资料、职责分工、经济后果等证据,审慎确定经济责任。

(四)审计建议效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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