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交易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28 06:43:43

商务交易论文

商务交易论文篇(1)

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概念

随着Internet的发展,信息技术被引入到商贸活动中,产生了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利用网络环境进行和开展商务活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信息传递、完成商品交易活动并以此达到企业经营目标或个人消费行为的实现过程,称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是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组成环节,是企业或个人利用网络环境完成传统交易中商品的所有权和价值的转移过程,整个过程又包括谈判、订货、签约、支付、合同履行过程等,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会经历以下四个阶段,即交易前的准备阶段、商务洽谈及签约阶段、交易办理及合同履行与索赔阶段。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信息传递的快捷性,电子支付手段的应用,大大丰富和提高了商品交易的营销宣传,扩大了贸易范围、增加了贸易伙伴参与、沟通和交易机会,使企业的经营范围扩大,商务效率和效益提高。但电子商务带来效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全新的商业风险,即存在交易,总会有风险存在。

因此,电子商务活动既存在传统交易活动的特征和交易风险,又存在其在特定环境下的特殊性。本文将从电子商务增长较快的商务模式类型企业—消费者即BTOC交易模式中,从个体参与网上交易活动的行为和得益特征来分析其风险存在的经济学解释和主要的风险规避行为。

二、电子商务交易风险的分类和影响因素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是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利用信息平成传统的交易环节和过程。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应用,使企业在扩大产品宣传、增进沟通和交易机会,减少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易各方非面对面的交易特征,电子支付手段的安全性,使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销售方和购买方)都面临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安全威胁,统称为电子商务交易风险。

在互联网络环境下从事电子商务,可能的风险归结为三类,即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管理风险表现为交易流程管理风险及业务技术管理风险。例如,交易管理和手段的不完善,网络技术如支付技术的安全性、数据存储的安全性、远程传输的安全性等。而法律风险则表现为对市场交易环境和主体的制度约束,包括各种围绕消费者和服务者权益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相关制度的健全性,会产生如隐私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以上两类风险均体现了对BTOC交易模式中活动主体(企业和消费者)交易风险产生的外部约束,故笔者称其为交易风险外在因素,而信用风险则指由于交易双方信任的缺失造成的交易障碍,主要分为卖方信用风险、买方信用风险和否认交易风险,这种信任的缺失主要发生在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的环境中,网络交易环境的虚拟性,使得信任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超过了它在传统交易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人们对于交易双方的真实性更难判断。据iResearch的调查统计,48.4%的被调查网民认为目前网上交易存在的首要问题是交易过程中的认用得不到保障。由于该类风险往往表现出与交易主体行为选择、心理、道德的关联特征,在本文中称其为交易主体风险产生的内在因素。

1.信息不对称引发交易风险内在因素。市场经济有效性的基本观点认为,市场中的信息完全透明化,而现实网络交易市场中,交易场所的网络化、交易手段的电子化以及交易信息的无纸化、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大多数交易来说,交易信息很难把握或得到,交易前信息的不完全、交易中的价值损失以及道德风险均使得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存在大量的风险。

经济博奕论别指出商品市场交易中,只有在商品信息传递的完全性和交易方的守信行为会使双方的博奕过程得以重复,同时通过竞争使得买卖双方增加了选择余地,守信的伙伴会替代旧的失信者,从而压缩了失信者再博弈的空间;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信息非确定性和信用风险不仅使得未违约的交易方未购得商品或变现需再次交易,造成已交钱未得到商品或因市场价格变化不利而带来消费者的价值损失,同时又会影响再次网上交易的信任和激发水平。

市场交易的良性循环是使得交易双方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并从中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剩余,交易双方的诚信和欺诈行为是影响交易主体选择和交易重复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与市场交易的重复性是建立合作均衡的基本条件。信息的不对称需要引发和创造更高的市场信用机制来降低信用风险,从而创造交易双方可重复的交易行为,进而创造长期稳定的获利机会和博弈的均衡态势。

2.交易风险外在因素对交易行为的影响

(1)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影响消费者价格敏感度。决定一种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价格弹性的关键性因素指消费者对价格变化引发的需求变化。电子商务环境通过网络销售产品或服务,相对来说消费者容易获得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产品质量的比较信息,获取信息的边际成本或便利性,会引起需求价格弹性提高,同时由于网上购物的便利性,网络的规模效应却容易引起消费者购物的冲动,销售商对商品的灵活定价等都会造成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弹性下降的变化,相对于传统购买行为,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呈现不确定的变化特征,网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则表现出更易变动或不确定的特点,如图1所示。

(2)交易信用制度。传统的交易活动中,所涉及到的交易风险可通过社会机制、法律机制和技术机制加以限制。例如,通过法律机制的建立,可以对违反合同的人加以惩罚,对诚实的一方给予补偿。通过社会规则和法律的相互作用,建立一个较为稳定的贸易环境,使贸易可在最低风险条件下进行。

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用风险,在网络环境中,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跨国界性以及技术资源限制、网络认证安全技术的待完善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信用风险制约的外部机制的建立。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遵守与违约行为成为交易双方进行交易决策的随机行为。

三、网络环境中的交易主体(消费者)的交易风险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分析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经济特征应重点反映和突出交易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制约因素方面来体现行为偏好和决策特征。

1.网络环境中存在多因素制约的消费者偏好行为。网络环境中,交易主体(特指消费者)参与或不参与交易体现了其预期动机和交易投资与收益的比较,同时对不同的购买决策选择和分析,也依然存在交易主体不同的风险偏好。

马歇尔需求函数x(p,y),指出消费者需求函数为产品价格P0与消费者收入y的函数。不同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由于自身收入的不同,或对商品的偏好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支付价格(即自己对物品的评价Vi),从而产生消费者剩余Vi-P0,只有当消费者剩余Vi-P0>0时,消费者才产生购买行为。厂商的盈余可表示为q·P0-C(其中C为厂商生产成本)

平新乔在《微观经济十八讲》中对交易主体的购买决策收益亦通过消费者剩余来权衡,同时提出由于商品价格变化会引起消费者消费计划变动(替代效应)与消费者实际收入变动进而引起消费计划变动的(收入效应)两种效应,从而提出由于商品价格变动带动和引起消费者购买行为本身引起的消费者偏好,即显示性偏好弱公理。

电子商务环境加大了商品信息传递的便利性,扩大了产品范围,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更贴近产品价格的支付行为,同时交易信用风险使消费者实际购买行为也存在违反显示性偏好弱公理现象,反映出消费者在进行交易决策时,存在着多因素制约的消费者偏好行为,价格不是唯一确定因素。即消费者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具有风险存在和度量的可能。网络环境对于厂商则使其获得单位产品的盈余空间减少,只有通过扩大销售规模而获利。

2.网络环境中消费者风险特征。RichardH.Thaler在《MentalAccountingMatters》中提出消费者存在两种购买效用,即赢得效用(acquisitionutility)和交易效用(transactionu-tility),前者等同于消费者剩余,Vi-P0,反映消费者对购买物的偏好与产品销售价格存在剩余,使消费者获得占有商品的乐趣,而后者则反映消费者付出与商品自身价值之间的比较,也就是商品价值的真实性和等值性问题。

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网上消费者所进行的交易决策更多地面临对交易效用不确定的风险估计,只不过在网络环境中,商品价格与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同时作用于交易效用,使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中的风险程度加大,于是表现在消费者交易效用在网络环境中表现出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特征。

3.参与交易消费者的得益(payoffs)

(A)两类主体:一类是参与交易消费者,一类是销售方,两类主体面临的风险高低主要取决于对方的信誉程度,信誉程度(用C表示信誉损失)高则风险小,信誉程度低则风险大,而双方违反信用的概率为r,令0假设参与交易方从自己的财产值(W0)出发,通过比较网上交易与网下交易中的交易费用大小确定是否选择网络交易,而网络交易风险的度量则主要通过建立期望效用,通过比较网上交易遭遇信用风险后的损失与网上交易的购买效用(赢得)之间的差值来进行风险的度量,从而选择购买决策行为。

部分学者将交易费用定义为“为达成一项交易进行的搜集、谈判、合约执行的监督等所需花的费用”。仔细分析,这一定义实际上应是现在流行的信息费用。搜寻是发现信息的过程,谈判是交易双方互相获取和披露信息,监督则是获取对方是否按合约执行的信息,故这一系列行为都是获取信息的过程,所花的费用应称为信息费用。网络环境中理想的状态为资讯是完整时,每个人都拥有全部的资讯,而实际上由于资讯的非对称性及可信性,交易因此而带来巨大的风险,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得益。

交易效用为W0(3)-W0(2)=P′,(若突出交易效用作用,假定网络环境P′0=P0,实际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的赢得效用(Vi-P′0)>(Vi-P0),其中假定节省的交易费用P′为零时,网上购物与普通环境购物不存在区别,但P′的获得会产生网络交易风险问题,从上文中分析,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信用风险。

当信用风险为1时,则消费者非但得不到相关的赢得(得不到商品),反而会失去商品价格P′0和交易费用t′的损失,这时的赢得为:

(4)W0(4)=W0-P′0-t′

可见,电子商务交易从赢得上用(3)与(4)的比较得到Vt,此为电子商务交易的赢得变化区间,让我们使用一个风险规避的行为假定,用违反信用率r为风险概率,则可以得出网络环境下财产的期望效用为:

(5)U(W0)=(1-r)U[W0+(Vi-P′0)-t]+rU(W0-P′0-t′)

四、网络交易的价值增值和风险规避

商务交易中的价值通过价格来体现和反映,网络环境中商品的价格存在波动性和分散性(即在商品折扣和差别化定价上的灵活性),使得消费者的得益分布也存在较大的波动性。因此,在此条件下的风险规避行为呈现多种形式,而通常在相同的平均预期收入下,他宁愿选择一个风险系统较小的变化(即交易信用高的交易行为),而不是较大的变化。

在假定风险规避存在的条件下,如果规避风险的成本低于从中所获得的收益,一个人就会寻求这一做法。网络环境下规避风险的可能办法还有,搜寻有关未来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即便付出了极高的成本也难于获得),在投资时选择那些风险较小的方案(其中包括选择商品价值较小的购买决策),或选择那些能将他的风险进一步降低或分散给其他人的安排(参与网上竞标或联合购买的方式),从而有效提高在价格形成、避免欺诈、讨价还价以及保证信用等方面存在风险而损失的费用,提高得益水平。

总之,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行为存在网络特定环境下的交易灵活性和风险不确定性特点,电子商务环境既能直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费用,又能通过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参与和信用水平获得市场交易费用的间接降低成效。交易双方信用风险成为网络交易活动风险成因多因素中的关键因素,并因此影响消费者的总体效用水平。

参考文献:

[1]平新乔.微观经济学十八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岳超源.决策理论与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3]大卫·范胡斯.电子商务经济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4]杨善林.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5]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商务交易论文篇(2)

与此同时,近几年来,建立信用体系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得到了更多部门和企业的关注。各地都逐渐出台了一些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和规范。这些法规的先后出台,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设想和指导意见,在政府立法规范信用征信领域做了一些探索,但这和征信幸捣⒄沟恼逍枨笙啾仁窃对恫还坏摹T谡餍欧裥幸档淖既牍芾怼⒋右等嗽钡闹耙底矢窆芾怼⒅匆导际踝荚颉⑿幸当曜嫉确矫嫫裎共⒚挥谐鎏ń先娴墓芾砉娣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快的新兴领域,市场前景广阔,从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因为电子商务对信用体系的需求最强,没有信用体系支持的电子商务风险极高;而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再加上电子签章四者相互呼应交叉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于是,整合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或者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就成为一种需求,一种目标,一项任务。

那么,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信用体系大象无形

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2四种信用模式的利与弊

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比如,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等等问题,都难以避免。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四种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将货款、销售的一方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充足的投资去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这种方式还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的问题。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相当于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用于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货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帐户上,网站收到货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这种信用模式主要适用于从事零售业的网站。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中建立交易公共帐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克服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包括银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同作战,才能使交易双方在政府信用作为背景的基础上建立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3信用体系是法律的辅助环节

通过近几年来对于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实践,我们发现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虽然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但在解决办法上,基本可以分为三大类型:其一,已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只要尽快进行立法或修订法律,就基本可以解决问题,典型的如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问题;其二,目前对于该问题还没有成型的解决方案,需要更多地从理论层面进行探寻,较为典型的有网络的管辖权问题、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其三,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类,就是即便是出台或修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的法律问题也难以马上解决,需要相应的法律辅助机制的配合,或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的作用。这方面的例子有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的安全可靠保障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救济问题等等。也就是说,在这一类法律问题中,我们看到,尽管相应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但是还有大量的违法行为存在,我国刑法对于信息安全的明确规定并没有杜绝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而我们的著作权法也难以使那些“拿来主义者”却步。造成这种“令行禁不止”的原因很复杂,既与互联网本身非中心性、虚拟性、跨地域性和高度自治性关联,也产生于网上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低成本和便捷性。而解决这种难题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在立法与修订法律之外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律辅助机制,形成完善的法制环境,从各方面杜绝和制裁违法行为。而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是该法律辅助机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4电子商务是信用体系在中国发展最快的领域

一方面,电子商务本身是信用体系存在和发展最好的土壤,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起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甚至物流通过电子签章相互呼应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互动的。

商务交易论文篇(3)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深入,立法却相对滞后,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如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问题、效力问题、网络交易的安全问题等。这里我们专门探讨一下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如何确认

由于互联网是个虚拟世界,人们不能像传统商务活动中那样面对面进行交易,因此很容易产生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商务活动、以及网站如何认定相对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系列法律问题。案例:8岁男孩在购物网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订购一台小型打印机。当货物送到家里后,小孩的家长拒绝接受。交易纠纷就此产生。解决此类有关合同的主体确认问题,笔者认为在未来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考虑建立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制度。

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简单地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讲,电子签名具有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这四大属性决定了电子签名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电子签名问题作出规定,其中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并未考虑到电子签名的诸多特殊问题。但值得欣喜的是,2004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电子签名将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除公用事业的通告、涉及人身关系和重大财产转移的事项不能采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动都可以适用。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制度了。

身份认证(Authentication)是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的签名笔迹可以被模仿,而电子签名势必然也会有被仿造的危险。所以,需要权威机构来对数字签名进行管理和认证,这种机构被称为CA(certificateauthority)认证机构。其主要功能有:签发管理电子商务证书;产生、管理使用者密钥以及CA密钥管理等。网络交易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时,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经机构验证后,签发证书。证书上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开密钥等。在做交易时,向对方提交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如对方无把握,可要求认证机构进行验证。双方可相互验证身份。很显然,认证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国际上有不同的模式。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作法。因为它是完全独立的,容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其非营利性使之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其职业能力使之能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所设立的就是这样的认证机构。有关人士认为,鉴于国情,我国的认证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的市场进入进行管制,以减少认证中的风险。实际上中国电信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早在2000年以前就已共同组建了认证中心,并在许多大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我们期待在法律的规范下有更多更具规模的认证中心产生,进一步繁荣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

二、要约和承诺

1.要约和要约邀请。我国1999年新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和要约邀请。该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根据按照交易的性质,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分析网络广告性质仍然得遵循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商业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视为要约。若网络广告者在网络广告特别声明:“不得就其提议作出承诺”,或“此广告和信息的不承担合同责任”,或“广告和信息仅供参考”等,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如果公开表明,人愿意受广告约束,则视为要约。而在没有上述声明的情形下,就应该对应要约的构成要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网上登载的广告明确规定了价格、数量,尤其是客户可以将之放入广告者指示的购物菜单中,单击购买即可成交,说明人已经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则广告在性质上就不再是要约邀请,而转化为一种要约。

第二,如果广告者在主页上刊载的信息,仅供客户浏览,以提供商业信息,一般可以认为该广告是要约邀请。如果只是在网站上宣传某种产品,没有指出其价格、数量等,只是做为某个企业的形象宣传,或者提供某个产品的信息。这种情况不仅不属于要约,甚至不构成要约邀请。

第三,网上广告者直接向其社区会员提供某项产品信息,且规定价格、数量,从其内容中能够确定者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要约受到拟订立的合同的约束。在此情况下,人不仅是向特定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具有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订约意图,应该构成要约。

第四,广告者在网上刊登广告时,明确规定在客户用鼠标单击购买后,必须有网页拥有人的确认,此广告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第五,网上广告者在广告中嵌入电子邮件,允许客户通过用鼠标单击该邮件附件,按照广告者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作为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客户将该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广告者,不须经过者进一步确认就可使合同成立,则广告者的这中嵌入附带邮件形式的广告,也构成要约。

2.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该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它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一般都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由于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因此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可取消意思表示的撤回,但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对意思表示的撤销作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如果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要约,则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应可撤销。另外目前网上购物(特别是零售)的实践在某些情况允许顾客对承诺撤销。这些情况通常是顾客对订单最终确认并约定采用汇款支付后,在汇款之前又翻悔。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毕竟有异于传统商务的一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规定承诺的撤销权。如上述网上零售中,顾客无法及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处于弱势地位,应该给予他们承诺的撤销权。当然也不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全面规定承诺的撤销,如仅是通过INTERNET为媒介进行协商的电子商务活动就不能给予此权利,否则会导致交易秩序大乱。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坚持了“到达主义”的传统。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笔者认为我国在采取传统的“到达主义”的同时,可以为电子商务合同再确立一个确立收讫规则。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发出要约或承诺后,是否到达、何时到达对于发信人来说不能立刻判定而产生的风险因素。所谓确认收讫是指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者指定的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已收到的通知。

当然,作为利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仅仅是合同的签订问题其核心是交易,围绕着交易活动,还有广告宣传、合同谈判、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的履行、税收的交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许多国际组织都从不同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的还正针对电子商务进行一定程度的立法。因此我希望我国也能积极开展对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参考文献:

[1]高富平,张楚.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商务交易论文篇(4)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也随之而生,并在近年来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应用形式,改变了传统商务的运作模式,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效率,降低了交易的成本。然而,由于互联网开放性的特点,安全问题也自始至终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应用环境,已经成为影响到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性课题。

二、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问题

1.信息泄漏。在电子商务中主要表现为商业机密的泄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二是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

2.信息被篡改。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或被多次使用,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3.身份识别。身份识别在电子商务中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果不进行身份识别,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破坏交易、败坏被假冒一方的信誉或盗取交易成果;二是不可抵赖性,交易双方对自己的行为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都不能对此予以否认。进行身份识别就是防止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假冒行为和交易被否认的行为。

4.信息破坏。一是网络传输的可靠性,网络的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出现问题而导致交易信息丢失与谬误;二是恶意破坏,计算机网络本身遭到一些恶意程序的破坏,例如病毒破坏、黑客入侵等。

三、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

1.有效性。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形式,其信息的有效性将直接关系到个人、企业或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要对一切潜在的威胁加以控制和预防,以保证贸易数据在确定的时刻和地点是有效的。

2.机密性。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网络环境上的,维护商业机密是电子商务全面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解决数据机密性的一般方法是采用加密手段。

3.完整性。由于数据输入时的意外差错或欺诈行为,可能导致贸易各方的差异。此外,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丢失、重复或传送的次序差异也会导致贸易各方的不同。因此,要预防对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同时要防止数据传送过程中的丢失和重复并保证传送次序的统一。

4.不可抵赖性。电子商务可能直接关系到贸易双方的商业交易,如何确定要进行交易的贸易方正是进行交易所期望的贸易方这一问题则是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交易进行时,交易各方必须附带含有自身特征、无法由别人复制的信息,以保证交易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对证。

四、电子商务采用的主要安全技术手段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就是在网络边界上建立相应的网络通信监控系统,用来保障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它是一种控制技术,既可以是一种软件产品,又可以制作或嵌入到某种硬件产品中。所有来自Internet的传输信息或发出的信息都必须经过防火墙。这样,防火墙就起到了保护诸如电子邮件、文件传输、远程登录、在特定的系统间进行信息交换等安全的作用。实现防火墙技术的主要途径有:分组过滤和服务。分组过滤:这是一种基于路由器的防火墙。它是在网间的路由器中按网络安全策略设置一张访问表或黑名单,即借助数据分组中的IP地址确定什么类型的信息允许通过防火墙,什么类型的信息不允许通过。防火墙的职责就是根据访问表(或黑名单)对进出路由器的分组进行检查和过滤。这种防火墙简单易行,但不能完全有效地防范非法攻击。目前,80%的防火墙都是采用这种技术。服务:是一种基于服务的防火墙,它的安全性高,增加了身份认证与审计跟踪功能,但速度较慢。所谓审计跟踪是对网络系统资源的使用情况提供一个完备的记录,以便对网络进行完全监督和控制。通过不断收集与积累有关出入网络的完全事件记录,并有选择地对其中的一些进行审计跟踪,发现可能的非法行为并提供有力的证据,然后以秘密的方式向网上的防火墙发出有关信息如黑名单等。防火墙虽然能对外部网络的功击实施有效的防护,但对网络内部信息传输的安全却无能为力,实现电子商务的安全还需要一些保障动态安全的技术。

2.数据加密技术。在电子商务中,数据加密技术是其他安全技术的基础,也是最主要的安全措施,贸易方可根据需要在信息交换的阶段使用。目前,加密技术分为两类,即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

(1)对称加密。对称加密又称为私钥加密。发送方用密钥加密明文,传送给接收方,接收方用同一密钥解密。其特点是加密和解密使用的是同一个密钥。使用对称加密方法将简化加密的处理,每个贸易方都不必彼此研究和交换专用的加密算法,而是采用相同的加密算法并只交换共享的专用密钥。比较著名的对称加密算法是:美国国家标准局提出的DES(DataEncryptionStandard,数据加密标准)。对称加密方式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无法鉴别贸易发起方或贸易最终方。因为贸易双方共享同一把专用密钥,贸易双方的任何信息都是通过这把密钥加密后传送给对方的。

(2)非对称加密。非对称加密又称为公钥加密。公钥加密法是在对数据加解密时,使用不同的密钥,通信双方各具有两把密钥,即一把公钥和一把密钥。公钥对外界公开,私钥自己保管,用公钥加密的信息,只能用对应的私钥解密。同样地,用私钥加密的数据只能用对应的公钥解密。RSA(即Rivest,ShamirAdleman)算法是非对称加密领域内最为著名的算法。贸易方利用该方案实现机密信息交换的基本过程是:贸易方甲生成一对密钥并将其中的一把作为公开密钥向其他贸易方公开,得到该公开密钥的贸易方乙使用该密钥对机密信息进行加密后再发送给贸易方甲;贸易方甲再用自己保存的另一把私有密钥对加密后的信息进行解密。贸易方甲只能用其私有密钥解密由其公开密钥加密后的任何信息。为了充分发挥对称和非对称加密体制各自的优点,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将这两种加密体制结合在一起使用,比如:利用DES来加密信息,而采用RSA来传递对称加密体制中的密钥。

3.数字签名技术。仅有加密技术还不足以保证商务信息传递的安全,在确保信息完整性方面,数字签名技术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位置。目前数字签名的应用主要有数字摘要、数字签名和数字时间戳技术。

(1)数字摘要。数字摘要是对一条原始信息进行单向哈希(Hash)函数变换运算得到的一个长度一定的摘要信息。该摘要与原始信息一一对应,即不同的原始信息必然得到一个不同的摘要。若信息的完整性遭到破坏,信息就无法通过原始摘要信息的验证,成为无效信息,信息接收者便可以选择不再信任该信息。

(2)数字签名。数字签名实际上是运用公私钥加密技术使信息具有不可抵赖性,其具体过程为:文件的发送方从文件中生成一个数字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对这个数字摘要进行加密,从而形成数字签名。这个被加密的数字签名文件作为附件和原始文件一起发送给接收者。接收方收到信息后就用发送方的公开密钥对摘要进行解密,如果解出了正确的摘要,即该摘要可以确认原始文件没有被更改过。那么说明这个信息确实为发送者发出的。于是实现了对原始文件的鉴别和不可抵赖性。

(3)数字时间戳。数字时间戳技术或DTS是对数字文件或交易信息进行日期签署的一项第三方服务。本质上数字时间戳技术与数字签名技术如出一辙。加盖数字时间戳后的信息不能进行伪造、篡改和抵赖,并为信息提供了可靠的时间信息以备查用。

五、小结

本文分析了目前电子商务领域所使用的安全技术: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以及安全协议,指出了它们使用范围及其优缺点。但必须强调说明的是,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行,仅从技术角度防范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完善电子商务立法,以规范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现实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从而引导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红燕: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350-358

商务交易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F713.360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E-commerce trade volume is an important index to measure a country or a region's E-commerce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an accurate volume forecast plays a critical role in making a country's E-business strategy. According to the data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E-commerce transactions throughout the years, this paper proposed a combined forecast model based on grey theory and RBF neural network algorithm. After predicting the trade volume of China's E-commerce, this report compared the combined forecast model with single GM1,1 model and RBF neural network model, which shows the combined forecast model's predicted results are much more accurate. Therefore, the combined forecast model can be used as a new method for predicting E-commerce trade volume.

Key words: E-commerce trade volume; grey theory; GM1,1 model; RBF neural network

0 引 言

随着我国互联网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及其影响力已经超出了人们的预期,电子商务将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1]。

关于电子商务交易额的预测,国内的研究论文相对较少。任丽丽、陆秋君[2]使用模糊线性回归模型对电子商务交易额进行预测。王小东等[3]使用时间序列预测模型对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进行预测。资道根[4]使用灰色理论模型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进行预测。但是,以上学者提出的电子商务交易额预测方法都是基于单一的模型,从而没有考虑到单一模型在预测方面的局限性,影响了最终预测结果的精度或实用性。例如,文献[2]中使用模糊线性回归模型对电子商务交易额的预测,预测结果误差较大,达到了14.5%。文献[4]中的灰色理论模型的预测结果虽然精度较高,但是若样本数目增加或者离散程度增大时,预测结果的精度会受到较大影响。因此,本文采用灰色理论与RBF神经网络组合预测模型对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进行预测,并将预测结果与单独的灰色GM1,1模型和RBF神经网络算法预测结果进行比较,具有较高的精度。

3 结 论

通过构建灰色理论与RBF神经网络组合预测模型,对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进行预测,将预测结果与单一的RBF神经网络算法和GM1,1模型比较,精度上有较大的提高,为今后电子商务交易额预测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电子商务交易额预测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是一项整合各种技术的复杂任务,本文虽然给出了基于灰色理论和RBF神经网络算法的组合预测方法,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交易额的影响因素没有涉及,这是对未来电子商务的一个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课题组,荆林波. 电子商务: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J]. 求是,2013(11):15-17.

[2] 任丽丽,陆秋君. 电子商务交易额预测的模糊线性回归研究[J]. 江苏商论,2012(7):66-69.

[3] 王小东,杨坚争,杨纳川. 世界上网人口与电子商务交易额预测[J]. 金融经济,2013(12):173-175.

[4] 资道根. 基于灰色GM1,1模型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前景预测分析[J]. 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15(1):96-105.

商务交易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20

1 文献综述

Troy J.Strdaer和Mihcael J.Shaw(1997)研究发现在信用问题在电子商务市场中,依然十分严重的存在,不利于电子商务更好地发展。但是对于信用问题影响电子商务增长的途径并未完全得到澄清;Roberto Gorrieri和Fabio Marginalia(2006)通过GNDC系统对信用做了详细解释从而证明了电子商务交易信任关系的形成是建立在严格承担责任的基础上的。但其仅局限于研究国内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并未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做出解释;洪涛等(2013)以我国B2C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为例,认为我国目前存在着十分严重的信用问题并提出几条应对的建议和措施。但其研究对象主要为B2C电子商务,而延伸到跨境领域,对其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的研究少之又少。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跨境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创新优势,势必将突显出来。而在跨境电子商务实务中,各国或各地区的信用标准尚不能统一,致使各国的信用管理体系难以在该领域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不仅能够为相关研究提供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而且可以为政府决策部门未来的政策选择提供参考。

2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的理论分析

2.1 基于交易成本论的跨境交易信用评估分析

科斯认为: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在此基础上,威廉姆森(1975,1979,1980)等从人的因素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以及交易的市场环境因素等三个方面来分析了交易成本的决定因素。根据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是一种由于经济主体之间知识、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机会成本,如果企业没有察觉到其在交易时的失信行为所带来的成本损失,那么失信行为就会愈演愈烈。交易成本论将交易作为其进行经济探讨的目的,通过成本――这一重要的分析解释问题的工具,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运用到具体的商业运营中,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于经济活动进行了分析。

2.2 基于博弈论的跨境交易信用评估分析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游戏理论或竞赛理论,它是研究博弈情境下,参与各方和理选择的理论。通过博弈模型分析消费者与商家的行动动机,确定交易的绩效,得到各自双方最佳的策略选择,达到效益最大。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境外买方通过浏览卖方的网页来获取相关信息,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构成了博奕。在只有消费者和商家参与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且符合理性人假设。对于消费者来说,有“购买”和“不购买”两种选择;对于商家来说,同样也有“诚信”和“不诚信”交易两种选择,消费者购买因商家诚信交易而获得的收益为A1,此时商家也可以获得A2的收益;当商家不诚信交易时,消费者因购买而遭遇的损失为-A3(A1

此时综合商家交易的期望收益为:

E=(p×A2)-(p×A4-B)=p×(A2-A4)+B(1)

由于不知道p×A2和p×A4的大小关系,所以很难对商家所选择的策略做出具体判断。由于A2远远小于A4,则此时商家是否选择诚信交易取决于其若选择不诚信经营所面临的损失B,只有当B足够大时,商家才会选择诚信交易。

3 基于AHP-多级模糊综合评价下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构建

3.1 研究思路

采用层次分析法的评价思想,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的评价可以从企业基础信用、企业的跨境经营情况、跨境交易动态信用情况与财务信息四个方面,通过建立各级评价指标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进行研究,如图1所示。该交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4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以及29个三级指标组成。

3.2 1-9标度法确定指标权重

指标权重的确定是综合评价的关键,而层次分析法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确定系数的方法,是一种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简单方便而又实用的方法。它通过对相互影响并联系该评价主体的多种因素进行有序有层次的分析,而得到清晰有条理的结果,这个方法再与模糊综合评价相结合后,得到在内容界限不明确条件下的判断评价与隶属结果。在这里,我们通过1-9权重标度法确定指标权重。

3.3 确定因素集和评价集

通过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分析,建立因素集:

通过之前对于隶属度的分析,通过各个级别分数的平均值来辅助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模型,进行综合打分。分别为95、85、75、65、55、45、35、25和10。结合以上的分析,我们最终得到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理论的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模型:

结合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实际情况,对模型进行解释,其中v1企业在实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企业的基础信用、跨境的经营情况、跨境交易动态信用情况以及财务信息四项指标在AAA等级的隶属度,则951表示企业在实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在这四项指标的AAA等级得分,分别将企业实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在九个等级的得分加总后,最终产生跨境电子商务的综合信用得分,从而根据最终得分确定企业的信用级别。

4 总结

本文通过对于新常态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优化研究以期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一些建议性意见,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走向世界,为我国的外贸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从而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Strader,Troy.J.& Shaw,Michael. J.Characteristics of markets[J].Decision Support Systems,1997,(21):185-198.

[2]RGorrieri,F.Martinelli,M.PetrocchiStrader,A Formalization of Credit and Responsibility Within the GNDC Schema[J].Electronic Notes in Theoretical Computer Science,2006,157(3):61-78.

[3]洪涛,王维维,王亚男.规范有序发展我国B2C跨境电子商务[J].全球化,2013,(11):82-93.

[4]王成,曾庆梅.交易成本与诚信的关系探究[J].经济师,2012,(11):29-30.

[5]袁庆明,刘洋.威廉姆森交易成本决定因素理论评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9).

[6]张照贵.经济博弈与应用[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7]范如国,韩民春.博弈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商务交易论文篇(7)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电子商务交易文件,能提供交易凭证、法律凭证、信用凭证,并体现出相应的凭证价值。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构建一个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性保障管理模型。

 

一、模型构建思路

 

影响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凭证性、凭证价值的因素主要有电子商务交易文件自身因素——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外部因素——法律法规因素、管理制度因素、技术标准因素。因此,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其凭证性来保障,而凭证性的保障主要通过两条途径来实现,一是确保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质量,二是改善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外部环境。

 

从影响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性的因素来看,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不仅是其质量特性的体现,更是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性功能的关键所在。技术途径是保证电子文件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基本前提。[1]维护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即确保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质量,使其成为一份可信的交易文件,保障其凭证性。

 

另外,电子商务交易文件虽处在虚拟的数字环境中,但外部的制度环境、法规环境等对其凭证性亦会产生重要影响,某些时候还会产生决定性影响。改善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外部环境主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管理组织和技术标准来实现。

 

通过以上对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性的影响因素、保障途径的简要分析,结合电子商务交易流程的特点,笔者构建了一个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性保障的管理模型,如图1所示,(见图1)。

 

该模型从总体上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一个中心、两条主线、三个层次、四个基础。四个部分相互依存,并组成一个呈金字塔状的模型。

 

(一)一个中心

 

一个中心是指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凭证性,它是整个保障管理模型的中心和目标所在,也是最终的价值体现。将凭证性置于金字塔状模型的顶端,体现模型的其他模块都是以其为中心并提供基础支持,包括技术应用、制度保障、法律基础、理论基础等都是围绕这一中心展开的。

 

(二)两条主线

 

这两条主线主要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体现的。

 

1.交易过程线。交易过程线体现的是电子商务交易的三个阶段:交易前、交易中与交易后,每个阶段又有不同的环节。

 

(1)交易前阶段。包括①商品与市场准备、系统建设环节:该环节主要是为了通过交易获得利润的商品生产外的准备。其中涉及电子文件管理的是系统建设环节,在电子商务交易系统设计、安装阶段,要以前端控制思想为指导,充分规划论证,考虑对交易业务的功能需要以及对交易文件生成、流转和保管的需要。同时,还要确保计算机网络交易环境的安全,可通过采用防火墙技术等来实施并提前防护,确保交易环境的安全可靠。②展示环节:卖方或买方对其销售商品或所需商品的用途、特性、优势、价格及相关信息的介绍、说明、等活动。商品展示是在电子商务交易系统上进行的,需要通过商品的图片、文字以及视频等文件对商品进行详细的描述,通过电子商务系统确保商品说明文件制作的准确无误以及真实性。③沟通环节:买卖双方或多方就商品价格、质量等信息进行交流、咨询等活动。期间会产生报价单、询价函、报盘、询盘以及电子邮件等文件,此类文件的准确性是确保交易产生意向并继续进行的前提,因此必须在文件产生时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其准确性。

 

(2)交易中阶段。包括①谈判:围绕商品的价格、质量、交易方式等展开的双边或多边磋商、洽谈。②签约:买卖双方或多方就商品交易而正式达成的购销协议、购销合同等以实现商流。这一阶段会相应形成发盘、还盘、商家证书、订单、电子合同、EDI签约、报文等交易文件。这些文件是交易实施的凭证性文件,为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需要通过数字签名、身份认证、报文验证、数字时间戳等技术进行保护,防止交易文件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截留、篡改,保障商业数据不泄露。

 

(3)交易后阶段。包括①支付:买方向卖方按合约支付与商品或服务交易的所有费用。②配送:卖方向买方配送物品或实施服务。③售后服务:交易完成后的咨询、维护保养等相关活动。④索赔:产生交易纠纷需要仲裁机构进行处理,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履行交易合同。这一阶段中,支付是一个资金流的过程,涉及账户文件、个人身份证书、持卡人证书、支付网关证书、商业发票、保险单等文件。支付因涉及资金账户的安全而成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一个焦点,需要相关技术进行安全防护。在交易实现后,整个交易流程基本结束,相应的交易文件应相应进行鉴定归档保存,一方面可以为交易保留历史记录,另一方面在产生交易纠纷时,可提取相应的凭证文件,作为处理纠纷的证据。

 

2.要素流动线。电子商务交易中主要有四个要素——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和商流。这四个要素的流动中伴随着商务交易不同阶段的推进,都涉及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如资金支付的电子凭证、物流中的物流状态网上查询单等。某些文件的传递甚至贯穿于整个交易流程。

 

交易过程线是基于现实的交易步骤划分,而要素流动线则是对交易中抽象出来的要素进行描述,从某种角度看,这两者是一个整体,或是同一个过程。因此,应遵循全程管理原则对这两条主线进行管理,确保每一个流程细节中的交易文件都能按照要求形成、传输和留存。

 

(三)三个层次

 

1.业务层。业务层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借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商务交易活动,具体包括商品准备、商品展示、信息沟通、交易谈判、合同签约、资金支付、商品服务配送以及售后服务等活动。业务层的活动主要依靠电子化设备以及电子文件等工具展开,并最终达成交易意向、完成交易目标。

 

2.技术层。(1)对要素流的保护。由于交易流程包含四个要素的流动,因此对要素流的保护亦是对交易流程的保护,前端控制在技术上的应用,通过防火墙技术、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技术对电子文件的生成、流转进行全程保护,以及对电子商务操作人员的监控等,都是保证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的必要措施。(2)元数据捕获、分布式归档。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后期归档保管,电子商务系统在设计、安装阶段就应设置分布式归档、元数据自动捕获等功能,对电子商务交易文件进行网络归档。在系统的元数据著录标识设计中,可以参照计算机系统设计规范、档案管理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电子文件元数据标准》、《文件分类标识》以及电子商务方面的《基于XML的电子商务-第9部分:核心构件与业务信息实体规范》(GB/T 19256.9-2006)、《电子商务产品核心元数据》(GB 24662-2009-T)等,参考其中的电子文件核心元数据标准,并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特性需要,扩展、编制适合交易文件类型的元数据著录规则、标准体系。在分布式归档系统中,档案室数据管理系统处于一个可以全局控制的位置,具有一个集中式的数据库,可以对各业务部门水平分片方式存储的归档数据进行全局归档,并实现集中式数据共享,保证数据库全局的安全完整。

 

3.价值层。价值层是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价值的最终实现层。通过技术层对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归档,元数据捕获,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形成可信性文件,最终使其成为一份具有凭证性的文件,并在交易历史记录、交易纠纷法律取证、证据采信中发挥凭证功能,实现凭证价值。当然这一价值层只是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价值的实现,尚未包含业务层中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完成交易过程所实现的利益互换的商业价值。

 

(四)四个基础

 

四个基础——理论基础、法律基础、技术基础和制度基础,均位于模型的最底层,也就是金字塔的底座。这四个基础既包括现有的保障基础,也包括前面所提到的改善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外部环境等基础措施。之所以将其置于底座位置,是因为法律、技术和制度是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性实现的具体操作基础,而理论指导则是凭证性保障的理念指导基础。法律、技术、制度和理论统领整个凭证性保障的全局,如同四个车轮使整个车体平稳行驶。

 

二、模型的可行性分析

 

(一)模型的优点分析

 

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流程特点所提出的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性保障模型具有针对性、整体性、可参考性等优点。

 

1.针对性。不少学者对电子文件真实性、可靠性的保障体系及措施,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主要是针对全局电子文件或是专指电子政务的电子文件。而本文提出的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性保障模型更具有针对性,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流程进行电子文件的凭证性保护分析,这也使相关的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分布式归档方式具有针对性。

 

2.整体性。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性保障模型通过四个基础、三个层次、两条主线,一个中心构成一个整体,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形的保障模型,以凭证性为中心,构成全局目标,其他各层次的应用主要围绕中心展开。其中针对交易流程的全过程管理、分布式归档方式的档案室全局控制模式更体现了工作的整体性、全局性。

 

3.可参考性。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性保障模型是一个框架体系简图,并非详细执行标准,其具有全局理论指导、实践参考的作用,但在具体的细节层面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如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元数据的著录标准,各公司、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电子商务业务需求、系统设计的特点,在电子商务系统设计过程中加入特定的元数据著录或捕获的功能。在防护技术上也可以根据情况而定,有选择地参考使用,确保安全的同时又符合业务基本功能的要求。

 

(二)模型的适用性分析

 

1.技术上的可行性。技术是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性的主要途径之一,很多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都需要通过技术来实现。因此技术的可行性是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性的前提。当前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技术都被应用到电子商务上,不断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系统设计方面,众多的开发工具如Visual Basic.NET、Visual C++. NET、PowerBuilder、Delphi和JAVA等在开发电子商务应用系统上已较为成熟,能够满足各种电子商务应用的开发;在安全保护技术上,数字签名技术、身份认证技术、报文认证以及加密技术等都在网络交易中应用,在档案管理方面也有相应的应用,如某公司的数字档案管理系统(ES-OAIS)具有错误校验功能,即校验文件的真实性,采用MD5算法来检验文件的前后存储情况是否被修改过;[2]在分布式归档技术上,分布式操作系统、分布式程序设计语言及其编译系统、分布式文件系统和分布式数据库系统的应用已经较为成熟,如DIV Archive(Distributed Intelligent Versa? tile Archive)分布式智能通用归档管理系统,该系统具有分布式和模块化的体系结构,能够为特定的环境制定灵活的解决方案,具备对归档的资产进行集中管理等优异性能。[3]总的来说,现代的技术应用一般都能较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商务交易论文篇(8)

0引言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信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它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与运用的产物;代表了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人类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结晶。由于商务网络环境大量地充斥着风险、不确定性而又需要相互依赖且愈加复杂,电子商务信任问题已成为决定网上交易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电子商务信任问题之所以显得重要,是因为电子商务自身所具有的特征决定了其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与传统商务相比,表现为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情况更复杂。这是因为:第一,与传统商务一样,由于经济行为者的决策失误和容易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分布,使得电子商务易受到交易本身特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影响。第二,电子商务受交易者所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的影响,交易所依赖的技术系统平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等,这种风险是买卖双方即使签定协议或合同都难以避免的。wWw.133229.coM

基于上述原因,电子商务信任研究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内容被提了出来,对它的研究也越来越引起有关学者的重视,本文试图对此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状况加以梳理。

1概念

1.1电子商务的内涵由于网络本身就是新生事物,同时又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因此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的定义并未形成共识。由于学界、商界有各自不同的观察角度和不同的实践经验,因而在理解和定义电子商务时有所差别,大致可以概括为狭义的理解和广义的理解两种。狭义的电子商务,指通过internet或intranet进行的在线销售式电子商务。它是通过在技术上、功能上更加拓展了的网络—国际互联网进行的,从更严格意义上规范的在线产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广义的电子商务,泛指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以整个市场为范围的商务活动。在技术手段上不限定于国际互联网,而是泛指一切与数字化处理有关的电子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以及其他交换、获得数据的技术。在商务范围方面,也不仅限于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在线式产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它还包含整个市场一活动相关的若干方面,如产品设计与生产、产品和劳务的广告促销、交易双方的磋商契约、产品的运送、货款结算以及售后服务等。

1.2信任的内涵近几年来,信任的含义一直在各种情境之下被思考。由于涉及和研究信任现象的领域较多,因而存在许多有关信任的观点。一类是从社会学和伦理学的角度进行定义。比如,将信任定义为“从道德上对合理行为的预期,即以道德原则为基础的道德上的正确决策和行动”。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任是指“经济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是可靠的,并能够履行自己的承诺。”

总的来说,可以将信任概括为:经济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是可靠的并且能够履行自己的承诺。信任是经济交易活动中的核心因素,因为只有双方相互信任,交易才能顺利进行。国际上一系列的研究表明,买卖双方的信任关系对发展并维护顾客的回头率与忠诚度起决定性的作用。信任被看作是决定交易过程成败的关键因素、交易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催化剂。交易双方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它们之间的信任与相互依赖关系也随之发展[4]-[5]。

1.3电子商务信任的重要意义电子商务信任重要性最突出的一面是降低交易费用,电子商务信任的影响是两方面的:一方面,企业的存在是用内部管理组织代替市场节约交易费用,而电子商务信任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内部管理成本,企业可以通过实现垂直一体化以节约更多交易费用;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信任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一个企业可以通过与外部其它企业签订合同而不是依赖内部资源,在同等产出与收入前提下,来缩小企业规模[4]。

2当前电子商务信任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从研究论文的数量来看,近几年才出现有关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论文,笔者在网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以“关键词”为检索项对“电子商务”、“信任”进行检索,从1999到2006年8年期间,仅有58篇相关文章,截止到2007年就增加到450篇,2008年至2009年间便有213篇,可见最近两三年在我国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从研究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电子商务的信任机制的研究对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研究,我国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在当前的大部分相关文献中,对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论述主要有以下代表观点:①电子商务信任机制主要通过虚拟组织的建立来实现,当其无法在虚拟组织中创造共同价值时,我们可以通过人性化的联系来加强大家对虚拟组织环境的信任;②b2b电子商务市场信任机制的建立必须以制度信任为基础,具体包括认知的控制信任机制、认知的鉴定信任机制、认知的法律约束信任机制、认知的反馈信任机制、合作规范信任机制;③将不同的风险来源与不同的信任机制相匹配,主要从技术、制度法律环境、伦理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建立比较完善的b2c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等等。

2.2电子商务的信任评价模型的研究在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信任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电子商务中的信任评价模型研究方面,其中利用博弈方法对信任问题进行分析的文章比较多,分别介绍b2b、b2c、c2c的信任评价模型,或者对具体某种类型的某行业或者是某企业进行信任评价也比较多,而系统地介绍对于整个电子商务中存在的信任问题应该怎样评价的却不多。

2.3如何构建信任体系方面的研究目前,如何构建信任体系方面,并且主要是理论方面的研究,其中大多是对建立电子商务信任体系方面的研究。常用的方式是把目前的电子商务中信任缺失问题提出来,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建设信任体系的想法。

2.4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的研究目前,主要有3种较为典型的信任管理模式,即:中介信任管理模式、交托信任管理模式、担保信任管理模式。在这些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信任管理主要通过认证制度、在线信誉系统、信用评级、第三方契约服务、设立安全交易基金、信用炒作惩罚等来实现。我国学者对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信任管理框架的构建方面,这些信任管理模型一般都包括如下组成元素:身份信任管理和在线信誉评估系统。

2.5影响我国电子商务信任因素分析的研究目前我国学者对影响电子商务信任的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商家、电子商务网站、消费者和商务环境。

商家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供应商的声誉、品牌、规模,为消费者提供定制服务的意愿等;而电子商务网站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信息可获得性、公布品牌促销信息、愤怒改变的导航和友好的界面等等;消费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任倾向、交易经历、对电脑的熟悉程度和对网上商店的预期、文化背景等;商务环境因素方面主要研究: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高低、社会上是否建立有权威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有无关于电子商务的明确权威的法律规范。

3电子商务信任研究的不足

总的来说,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中信用问题的研究,也多处于在操作层面上对电子商务的信用管理进行实践研究。从相关的文献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对信任方面的研究还是很多、很深入的,只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因此相应研究结果还比较匮乏。具体来说,当前的研究主要以案例研究和定性描述为主,这些观点还没有得到系统实证研究的确认,也没有系统的提出理论供各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借鉴,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具体如下:①目前国内对电子商务信任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证方面,都与我国企业和政府开拓电子商务的实践不相符,有滞后的迹象,且急需解决。②总体来说,对电子商务信任问题的研究成果中分散的、理论性的研究较多,而系统的、应用性的研究较少。目前,有关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各行其是,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理论,因此也很难对我国电子商务信任的实践活动提供有价值的指导。③从研究结果来看,成果中直接借鉴国外信任研究的方法较多,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本土化的电子商务信任理论与方法的较少。④大多数学者都提到了基于制度的信任,但是给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在线企业提供参考的建议方面的研究却不多[3]。⑤虽然目前对电子商务的信任机制的研究较多。但是并没有真正理解什么叫“机制”,并且对其理解也不够深入、全面和系统。⑥信任问题是电子商务的瓶颈己经形成共识,但对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的认识,还不全面,很多人认为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仅仅是道德和法制问题,限制了信任问题的解决思路。

4今后的研究方向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出现是新生事物,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管理缺位,我们无可厚非,今天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模式正日益完善,而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信用休系研究正处于一个初期发展阶段,我们是放任自流,让微观的市场经济规律来决定,还是未雨绸缪,高屋建瓴,发挥我国经济中的宏观调控能力,这是目前研究的难点和热点,总的来说,将来的研究方向如下:

4.1在不断引进和消化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紧紧把握国内外电子商务实践活动的发展动态,理论联系实际,实现理论创新;加大宏观层面的研究力度,重点研究有关政府的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加强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互相借鉴缓和深化研究成果,相互协作,尽快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化的电子商务信任理论体系。

4.2构建起一个统一的、科学的、严谨的、结构合理的理论框架。

4.3从安全的角度用技术的方法来解决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技术方面研究主要是对交易信息安全和支付安全等安全技术的研究。电子商务是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上实现的,因此电子商务的信任也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鲁滨,张巍.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01):73-76.

[2]张睿,陈卫华.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版),2003,(06):117-119

[3]辛明,孙洁.国内电子商务信任研究现状分析[j].光盘技术,2006,(01):4-6

[4]李召敏,宋光兴.电子商务环境下构建信任的制度途径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06,20,(10):63-66.

商务交易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5-0087-02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正式的《201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达4.5万亿,同比增长22%。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势头不减,根据艾瑞咨询的电子商务核心数据,第二季度规模为1.6万亿元,同比上升47.0%,环比上升9.3%。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发现由于缺乏一个完善的信用环境,信用的缺失导致网上交易中欺诈、受骗的现象屡屡发生。因此,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研究如何建立或增进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尤为必要。

1 文献综述

1.1 电子商务信任概念

近几年,有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电子商务信任的定义,其中被引用最频繁的是Mayer等人提出的信任的定义:基于期望对方即将完成己方重要的特定行动,己方愿意接受对方行动可能导致的伤害,而不考虑监督另一方的能力。同时,Mayer等人的研究表明,能力、善意和诚实是一个被信任者值得信任的主要特征。

1.2 信任相关问题

(1)信任影响因素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信任影响因素来自多个方面,多数研究从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即企业自身、企业网站、消费者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邵兵家等,2005)。也有的研究将影响B2C电子商务信任的因素归纳为技术因素、商业因素、消费者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王宏伟,2006)。影响C2C信任的因素可以从买方所处的外部交易环境和内部交易环境来分析(赵娜,2011)。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性,研究者多选择其中一个或几个角度对电子商务信任进行了研究,如网站角度,消费者个人角度(肖阿妮,2011),厂商特征和消费者特征(谢凤华,2005),技术因素和环境因素(朱跃东,2010)等。由于学科的不同,研究的角度与出发角度也不同,如感知角度(罗雯,2006)。

(2)信用评价

影响企业整体信用度计算的因素涉及许多方面,其中影响效果最显著的是企业近期信用度,此外还涉及交易商品的价值的大小、测评人的信用优劣、评分的时间系数等(杨丽等,2011)。信任评价要综合考虑历史交易记录、交易金额、买卖双方信誉度、交易次数、差评次数、未评价交易等因素(贾艳涛等,2010)。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主要面临卖家和买家评价权效的不对等性、评价的主观性难以掌控、没有考虑评价用户的信用度、信用积分只与交易次数有关、评价单位涉及因素单一、评价系统给新旧卖家造成不公平性、评价的真实性无从考察、信用炒作等主要问题。

1.3 信任模型

很多研究采用经济学方法尤其是博弈理论分析电子商务信任的形成、信任缺失产生的原因等问题。这类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设定交易者之间的博弈规则及收益矩阵,然后利用纳什均衡计算交易结果,进而说明交易者相互信任对于实现交易效率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纳什均衡是一个静态结果,不能反映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建立信任的动态过程。基于动态博弈理论的ESS均衡信任模型,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模式,采用博弈理论,设定交易者之间的博弈规则及收益矩阵,然后利用ESS均衡计算交易结果,进而说明交易者相互信任对于实现交易效率的重要性(李征,2008)。

P2P网络技术以其自由、平等、灵活的特性,大量应用于电子商务的C2C交易模式(如淘宝、eBay)。但由于P2P网络开放性、匿名性和动态性的本质,P2P网络节点间的交易风险较大。如何在P2P电子商务中建立有效的信任机制来保障节点提供真实的、可靠的服务,对促进P2P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必要。针对该问题,已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一些典型的信任模型,例如Beth等人提出的BBK信任模型、Yao Wang等人提出的基于贝叶斯理论的信任模型、Jinsang等人提出的基于主观逻辑的信任模型以及Yu等人提出的基于D-S证据理论的信任模型。但所有的这些模型都存在共同的问题:首先,模型的表述过于形式化,工程应用性不足;其次,模型并未考虑电子商务具体应用环境;再次,模型均采用精确的数学工具来表述和度量信任,由于信任本身的主观性和模糊性,这势必导致评价结果存在较大的误差。为了解决第一和第二个问题,王茜、姜守旭等提出了针对P2P电子商务的信任模型。针对第三个问题,(张景安等,2011)提出了基于模糊理论的信任管理模型,其通过模糊综合评判方法,较为全面的考察影响信任的多种因素,使得评估结果更加客观、真实。

基于云模型的信任模型以云的形式,将实体之间信任关系的信任描述和不确定性描述统一起来,并给出了信任云的传播和合并算法。但是没有充分考虑普适环境下上下文的动态变化性,很粗糙,同时多条多级的信任链计算全局信任度,需要较多的时空开销,模型具有较慢的计算收敛性,影响了模型的可扩展性(He R,2005)。

基于身份的信任模型主要是依据请求方的身份进行授权,需要设定统一的安全管理域。然而,在开放的互联网中,由于参与主体数量的规模大、运行环境的异构性、活动目标的动态性以及自主性等特点,各资源主体往往隶属于不同的权威管理机构,使得基于身份的访问控制技术在跨多安全域进行授权及访问控制时显得力不从心,暴露出许多弱点。

基于角色的信任模型是依赖主体属性在陌生的交易双方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在这类系统中,节点依据其兴趣加入不同的社区,社区是拥有共同兴趣的节点集合,同一个节点可以加入不同的社区,依据节点对于不同社区的隶属程度,决定其在不同方面的可信度。

种群共存模型发现由于信用体系存在技术上或规则上的潜在漏洞,以及交易者是自利理性的,电子商务信用骗取行为的出现不可避免,基于一个简化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信用评级与交易者之间不同关系的稳定演化结果,建立一种与交易者“独立共存”的新型信用体系以有效防范信用骗取(李征,2010)。

自动信任协商(Automated Trust Negotiation,ATN)是由Rough等人提出的信任管理方案,主要解决在多个虚拟组织间的资源共享和协作计算时,快速有效地在个体与组织之间建立信任关系。迄今为止,ATN的研究已得到迅速发展,提出了多种研究方法和技术,但ATN整体性研究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就其研究和应用前景来看,是一个值得予以关注的方向。

基于名誉的信任模型是模仿人类社会的信任机制,并假设拥有较高名誉的人通常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其基本方法是通过对方的名誉来推测他的可信度。现有的信任模型大多是基于名誉的信任机制。信任管理是一种能在各节点间建立信任关系的机制,而名誉是一种根据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交互得到的,用于评估一个节点对另一个节点的信任程度。

2 存在的问题

从相关的文献方面可以看出,在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对信任方面的研究还是很多、很深入的,但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因此相应研究结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①信任概念界定不统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任主要是借鉴传统环境下的定义,定义本身和传统环境下一样,存在着不一致,不利于对信任影响因素、信任评价等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同时也导致了在实证研究中信任概念操作的多样性。②影响因素体系不够完善,且同一因素的影响结论不一致。总结各位研究者所考察的影响消费者信任建立的因素,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相关因素,如网络熟悉度、购物经验、信任倾向等。二是商家相关因素,如声誉、规模等。三是第三方因素,如网站质量、第三方认证等。四是电子商务环境因素,如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等。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商家相关因素的探讨,但是却忽略了物流服务和商家类型的影响,很少有文献研究企业物流和商家类型、产品因素对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同时对于文化因素对信任的影响,也鲜有文献提及。③从研究结果来看,成果中直接借鉴国外信任研究的方法较多,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本土化的电子商务信任理论与方法的较少。④目前国内对电子商务信任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证方面,都与我国企业和政府开拓电子商务的实践不相符,有滞后的迹象,且亟须解决。

3 结 论

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领域关于信任的文献进行梳理发现: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证方面,对信任的概念和理论框架都没有达到一致的认识和理解,信任的影响因素的探究不够全面。因此我们首先应该根据电子商务的行业特点对信任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应考虑物流和文化及产品等因素对消费者信任的影响,进一步完善影响因素机制。

此外,在不断引进和消化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紧紧把握国内外电子商务实践活动的发展动态,理论联系实际,实现理论创新;加大宏观层面的研究力度,重点研究有关政府的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加强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借鉴和深化研究成果,相互协作,尽快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化的电子商务信任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邵兵家,孟宪强.中国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任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科技进步与决策,2005(7).

[2]肖阿妮,韩玉伟.C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网络信任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1(6).

[3]朱跃东.B2C的信任影响因素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0(3).

[4]罗雯.B2C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基于网上书店的实证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6.

[5]杨丽,张勰.C2C电子商务管理系统中的信用度计算模型分析[J].时代金融,2011(5).

[6]贾艳涛,虞慧群.基于C2C的可信信用评价模型[J].计算机工程,2010(18).

商务交易论文篇(10)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移动通信技术已从最初的1G(模拟技术,主要业务为语音通信)发展到2G(数字技术,业务包括语音通信与数据业务),并正向3G过度。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将在移动通信终端上向人们展现多种媒体形式,提供多种信息服务。然而,移动商务带来巨大商机的同时,也对企业的组织模式、决策技术,以及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移动商务活动极大程度地依赖于无线网络和移动终端,经其进行的交易非常容易出现交易数据的更改、交易信息的泄漏以及交易流程的破坏。移动终端设备具有计算能力和存储能力有限、电池寿命短等特点,限制了复杂加密认证程序的使用,从而带来安全隐患;此外,在公共场所使用移动终端时,使用者的私密信息很容易被偷听或偷看;持续的无线网络连接使得病毒和蠕虫更快传播和蔓延。这些因素都给移动商务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因此,能否有效控制移动商务的交易风险就成为其发展与繁荣的关键。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首要的任务是进行风险因素的辨识。基于此,本文采用Dempster-Shafer(DS)证据推理对移动商务交易风险因素进行量化,将不确定性多属性风险因素评价问题转化为一般的确定性多属性风险因素评价问题,将影响移动商务交易风险因素的定性分析转变为定量分析。

二、Dempster-Shafer证据理论

证据理论,又称Dempster-Shafer(DS)信度函数理论,是Shafer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创立的。D.Dubosi和H.Prade从数学形式上研究了信度函数,得出了信度函数是模糊测度的结论。证据理论自提出以来在不确定性推理、专家意见、人工智能、多准则决策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应用。Shafer给出了基本概率赋值的概念。

定义1 设为识别框架,如果集函数为的幂集,它是所有子集的集合;A是的子集)满足:

(1)

则m称为框架上的基本概率分配(Basic Probability Assignment);,m(A)称为A的基本可信数或Mass函数。

定义2 设为识别框架,为识别框架上的基本可信度分配,则称由式

(2)

所定义的函数称为上的信度函数(Belief Function)。式(2)中Bel(A)反映所有A的子集的信度总和。如果,则称A为信度函数Bel的焦元(focal element)。

通过Dempster-Shafer合成法则融合多组来自相互独立的不同信息源的证据,可以提高对某命题的置信程度。

三、移动商务交易风险因素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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