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方案汇总十篇

时间:2022-07-29 00:53:23

律师工作方案

律师工作方案篇(1)

1、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中,引导律师主动介入新兴产业和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保护等经济建设重点项目、重要领域,成立专业服务团队,开展专项服务活动,建立与相关部门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掌握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中,选派精干律师担当政府决策的法律参谋,为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为区域经济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能源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

2、为企业重组改制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和推动律师不断地向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电子商务、国企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领域发展,引导律师积极为我区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土地征收征用、城建拆迁、环境治理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组织和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涉法涉诉案件和的处理,发挥庭外调解和非诉讼活动中和解的作用,使律师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更主动、更大的作用。

3、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努力为政府重大决策、依法行政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前瞻性和预见性,认真完成政府接待工作,积极参与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特别是重大群体性纠纷,化解和疏导各类社会矛盾,依法维护社会稳定。

4、继续开展“结对子”法律服务活动。与社区、企业结对子,并与结对对象签订结对协议,每个律师事务所要组织本所律师至少与1户(名)贫困家庭或贫困学生结成“一对一”帮扶对象,每月定期上门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学习情况。律师法律服务团78名律师普遍在联系点每月开展2次法律讲座和法律咨询,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各种法律服务。积极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鼓励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捐资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二、强化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升律师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力。

1、进一步加强律师党建工作。推动律师队伍建设,增强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方法创新”为指针,结合律师行业特色,拓展党建工作思路,完善律师党建工作的组织体系,创新和丰富党建活动载体,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重视培养和发展优秀青年律师入党,提高党员在律师队伍中的比例,发挥党员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

2、继续开展做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努力提高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业纪律观念,提高律师依法执业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广大律师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牢牢把握律师队伍建设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进步的正确方向坚持律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教育广大律师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做到“三拥护”、“三维护”;把执业活动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密结合起来,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3、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机制。定期组织业务讲座、执业交流、执业技能的教育,在律师队伍中进行爱岗敬业、诚信服务教育,切实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不遵守执业道德、乱收费、收费不办事、不勤勉尽责等违规违纪行为,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综合素质。

4、积极开展律师文化建设。扩展律师队伍建设的内涵和外延,发挥律师文化在定位、导向、凝聚、激励、约束和协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律师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工作理念和职业操守,提高律师团队意识、协作意识,增强律师的职业认同感、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为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积极举办律师辩论赛、联谊会和文体活动,丰富律师的业余生活,展示律师的良好风貌。

三、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积极为律师执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加强律师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力度。建立律师不良记录查询与通报制度,建立完善高效的律师查处机制,畅通渠道、健全制度,完善律师监督体系,对律师法律服务进行有效监管,督促律师诚信执业、依法执业,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2、加强律师的宣传和信息交流工作。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时全面报道我区律师业的重大活动,宣传律师的先进典型事迹,弘扬行业主旋律,提升律师的整体社会地位,努力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务求取得实效。进一步办好律师网站,充分发挥其桥梁沟通作用,向社会各界提供律师信息平台。

4、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检查和落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等,抓好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管理责任的落实,进一步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

5、加强对律师办理案件的监督指导。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律师办理敏感案件和业务的情况,进行适当和适时的指导,引导和督促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配合,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质量。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制度、执业公示制度、执业责任赔偿制度,建立律师诚信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律师诚信信息库管理办法,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有关诚信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行为,不断完善律师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提升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水平。

四、切实履行管理职能,不断完善行政机关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1、加大律师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培养2至3个先进典型所,鼓励各所在律师执业办案等方面好的典型事迹,充分展示新时期全区律师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律师风采。

2、成立知识分子联谊会律师第五分会。充分发挥知识分子联谊会律师分会利用统战工作这一纽带,凝聚律师智力资源,为社会提供公益,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贫困有难群众进行慈善捐助,更好服务经济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

3、大力拓展和幅射法律服务业务。加强律师业务拓展方向的研究,积极推动法律服务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拓展,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形成有效的服务机制,促进律师业务的转型升级。

律师工作方案篇(2)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全省律师行业集中教育整顿视频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以案为戒、从严整治,教育引导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树立和维护全县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振兴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目标任务

律师工作方案篇(3)

嘉定区检察院地处上海的西北郊,又刚刚搬迁至位于嘉定新城的办公大楼,对于从市区赶来的律师而言,最怕找地方费周折。在市区办公的翟玉军律师了该院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为保证能顺利阅卷,翟律师一大早就出了门。照着该院《律师接待卡》上建议的路线走,他很方便地就到达了目的地。出示证件、取阅案卷、复制材料,一本厚达100页的案卷,翟律师只花了半小时便完成了阅卷。“在这里阅卷方便又省时,下午的时间,我还能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真是太好了。”翟律师说道。

接待室、阅卷室、等候区――步入宽敞明亮的嘉定区检察院律师接待区域,只见接待前台上摆放着印有该院联系方式、乘车线路、接待时间等信息的《律师联系卡》和《律师接待宣传手册》,电子屏上滚动显示着案件受理移送工作规范、案件管理工作流程图、律师阅卷须知、接待律师行为规范等内容,便于律师了解相关工作规定。而阅卷室中的一台台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等文印设备,更释放出检察机关为律师提供良好执业条件的一片善意。

“律师接待室作为案管窗口建设的重要组织部门,宁可自己办公条件挤一点,也要把律师阅卷接待室建设好。”在2011年年底的全市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议上,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就要求把律师接待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办案、推进检务公开、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来建设。为此,嘉定区检察院专门辟出了一块使用面积达105平方米的相对独立区域,作为案件集中管理和律师接待的专用场地。该区域设置了功能清晰、设备齐全的律师接待室、阅卷室、等候区等场所,可满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人要求听取意见及各类申请的接待工作需求,为办案人员与律师充分沟通创造了良好条件。

“律师接待场所的设置和建设状况关乎我们的工作质量。”该院阮祝军检察长说。为了方便律师进行阅卷、摘抄等工作,律师接待室设置了多张相对封闭的律师阅卷办公桌,还配置高速翻拍仪、复印机、刻录机等设备。

在建好接待场所、完善服务设施的同时,贴心的人文关怀也不能滞后。记者在律师等候区看到,这里摆放了沙发供律师休息;律师阅卷室设置了多层书架,免费提供借阅法律书籍和相关期刊的服务;走廊里处处点缀着盆栽绿化,为阅卷场所增添了一份温暖和舒心。

“技术上的一小步,

理念上的一大步”

硬件设施到位了,如何在“软件”上也迎头赶上,最大限度地为律师阅卷接待提供便利呢?嘉定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用传统复印机对案卷一页页地复印,既繁琐又费时。“在那段时间里,我脑子里一直在思考,如何在软硬件上都有所突破,使我们的服务更便捷、更安全、更环保。”谈到去年为迎接新刑诉法实施,做好律师接待工作,阮祝军检察长想到了用科技手段。

当你走进嘉定区检察院律师接待工作室,墙上挂着接待律师案件查询工作流程图,对预约阅卷的三种方式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现场预约,从登记信息、与承办人联系、通知阅卷到审查三证等流程有明确规范,律师走进接待室便一目了然。

现场一名律师告诉笔者,在以前,一次阅卷花上一两个小时是家常便饭。尤其在对笔录等事实部分内容进行摘录,内容比较多的时候,只能用复印机对案卷一页页地进行复印,既繁琐又费时。如果同一时间多名律师需要复印案卷,只有排队等待。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案卷动辄就是几百页,浪费纸张不说,把随身携带的公文包塞得鼓鼓囊囊,携带起来很不方便。更受律师欢迎的是高速翻拍仪,每秒一页的“阅卷”速度,节约了律师在阅卷室里的时间,满足了律师将案卷材料带回办公室仔细阅卷的需要。

使用案卷翻拍设备电子化录入案卷内容尽管很方便,但翻拍的像素足够高吗?打印的案卷内容是否会模糊不清?一些年纪大的律师带着这个问题来到该院律师接待室,他们亲身体验这套系统后打消了这些疑虑。阅卷接待室的显眼位置张贴了“律师阅卷接待服务系统”的操作流程图,用简明易懂的图例形式介绍操作方法、阅卷流程和阅卷须知等内容,帮助初次使用高速翻拍仪的律师快速掌握使用方法。精致小巧的高速翻拍仪就放置在阅卷室的桌面上,阅卷律师根据自己所需要的案卷内容轻点鼠标随阅随拍,速度最高可达每秒一张。翻拍完成后,还可以根据要求对翻拍的每页案卷放大、旋转,即使是对小五号的字体翻拍形成的图片,放大后也清晰可见,足以满足律师对所复制材料的阅读需要。

便捷、高效、优质、安全这八个字,可以简单概括律师对这套系统的使用体验。用精致小巧的高速翻拍仪取代传统的复印方式,通过轻点鼠标,完成案卷翻拍和扫描,免去了原先对厚重案卷的逐页复印之苦,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节约了服务成本。在对翻拍结果的处理上,律师根据需要,可以有刻录光盘和纸张打印两种选择。打印出的案卷翻拍页上也暗藏“玄机”:每张纸上都有淡淡的水印,写有“仅供律师阅卷使用”,以确保阅卷材料的安全性。阅卷结束后,电脑系统还会弹出一个对话框,请律师对检察机关的服务作出评价,同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律师接待系统的先进之处还不仅于此。除了操作简便之外,该套系统还具备自动备份功能,能够保存所有律师的来访记录和翻拍材料,方便工作人员和律师查询。今年1月,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的熊志平律师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电话预约后,熊律师很快到检察院完成了阅卷,并将案卷材料刻录成光盘。然而过了不久,熊律师因疏忽不慎将光盘折断了。他致电嘉定区检察院,希望能够再次前往该院阅卷。然而让他感到惊喜的是,工作人员在了解并核实了熊律师的相关情况后,直接为熊律师再次刻录了一张光盘。原来,每位律师在将案卷内容翻拍后,电子图片会自动保存在系统内,形成一个备份文件。如此一来,即使不慎丢失了相关材料,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相关记录调取数据,免去重复阅卷的麻烦。

律师接待服务系统的开通运行,提高了律师阅卷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不仅缩短了律师阅卷时间,还能有效应对同一时间多名律师前来阅卷的需求,使律师接待工作更加规范化,受到了广大律师赞誉,而律师的评价也促进了该院检察工作的提升,“检察机关的这套系统,在科技应用上前进了一小步,而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法治理念上是跨出了一大步。”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公民律师事务所金永红律师给出了这样的评价。

在新浪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上,嘉定区检察院在全市率先推出律师接待服务系统的消息广受好评。执业律师,甚至全国人大代表也对这一系统表示支持与鼓励:“这种尝试已经很不容易,希望大家能帮助他们一起完善进步。”“执法者思想在进步。”据了解,去年11月以来,该院共接待律师电话查询500余人次,接待律师阅卷145人次,刻录光盘127张,提供阅卷复印材料1.2万余页,律师对该院的硬件设施、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好评率达到了100%。

2014年3月,该系统升级至“2.0版本”,新增律师来访接待管理功能,完善预约、登记等服务界面,并通过对接区司法局律师库,建成覆盖全区的律师信息数据库,工作人员输入律师证件号码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系统就会从数据库中调取该律师的相关信息填入对应的位置,前来阅卷的律师只需要将自己的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等“三证”进行扫描,系统就会自动跳出相关信息。待工作人员完成律师身份验证和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份包含律师个人信息和案件基本信息的《阅卷告知书》,供律师核对后留档保存。同时该信息与案件承办人实现信息共享,便于律师联系。

“服务质量也使我们感到温暖”

“丁零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的高亮峰律师按照工作联系卡上留下的电话,找到了嘉定区检察院专门负责律师接待工作的检察干警小贾。高律师要求对的一起贩卖案阅卷,放下电话后,小贾立刻通过该院的案件管理系统进行查询,联系到了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在确定了适合的阅卷时间后,小贾立刻回电给高律师进行确认:“您好高律师,请问本周三下午来我院阅卷,您方便吗?”得到律师的肯定答复后,小贾放下电话,在律师阅卷登记表上录入相关信息。

出示证件、核对信息、取阅案卷并翻拍,这一系列看似繁琐的程序,高律师不消半小时便完成了。而在以前,由于阅卷接待室只有几台复印机,在同一时间多名律师需要复印案卷的情况下,想要批量复制案卷,唯一的办法只有排队等待。

“来这里阅卷太方便了,我这次真是带着疑惑来,带着满意走啊!”高律师对嘉定区检察院的律师接待服务赞不绝口。他笑脸盈盈,在嘉定区检察院的律师留言簿上挥笔道:“贵院为律师阅卷提供了先进的硬件设施,服务质量也使我们感到非常温暖,深感在此阅卷,如同在自己办公室办案。”

除了电话预约外,该院还开通了网络和现场预约等方式。如此一来,前来阅卷的律师只要预约好阅卷时间,工作人员就会提前将律师所需案卷准备好,保证律师“随到随阅”。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嘉定区检察院也会打开“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前不久的一个周五下午,律师接待时间即将结束,嘉定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的电话突然响起。北京的王律师打来电话,称已经订好了下周一的往返机票,不能改签,希望能在上午阅卷。然而由于当日承办检察官外出取证,工作人员无法及时联系上,不能确保一定能为其安排该时间段阅卷。考虑到外地律师路途遥远,接待员一边耐心地跟王律师解释原委,一边继续联系承办检察官,尽可能争取在周一上午为王律师安排阅卷。周一一早,当承办检察官亲自将案卷送到案管中心时,工作人员却得知,此时的王律师人在苏州,要到周二才能赶到上海,工作人员只能再请承办检察官周二早上再次送来案卷。“谢谢你们,给你们添麻烦了!”王律师顺利地完成阅卷后感谢道。

还有一次,一位打算来该院阅卷的律师早上从安徽出发到上海,但由于不知道嘉定区检察院已搬迁至新址,等这名律师找到时已是中午。律师说,由于时间紧迫,他下午还要去看守所等处,当天晚上还要赶回安徽。工作人员一边安排他等候休息,一边立即联系案件承办人调取案卷。最终,这名律师利用午休时间完成了阅卷。

“我们在工作中坚持做到急律师所急,对一些未事先预约、从外省市赶来阅卷或因特殊原因下班时间来院的律师,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特事特办,尽量保证律师当天能够阅卷。”该院案管部门负责人介绍道。为塑造良好的检察窗口形象,嘉定区检察院还专门制定了《接待律师行为规范》和《律师接待员岗位职责》等工作制度,安排细心、耐心的干警负责律师接待工作,坚持以热情服务的工作态度、文明亲切的语言举止,积极为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提供预约、联络和接待等服务。

走过三大步,跨上新台阶

第一步:邀请律师来座谈。早在去年“嘉检之星――律师接待服务系统”启用之初,嘉定区检察院举办律师座谈会,邀请了来自全市10家律师事务所的11位律师代表,听取他们对该院律师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查找工作中是否存在不够规范、不够便利、不够文明之处。类似这样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的座谈会,嘉定区检察院会不定期地举办。去年以来,该院还邀请了区司法局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来院交流,向他们通报律师接待工作情况,着重听取对律师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接待工作方式方法。

律师工作方案篇(4)

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6)05-0048-05

当代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申诉制度,其日益成为一种非诉讼救济措施,并且有向多领域、多环节、多行业发展的趋势,检察环节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律师,就反映了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对现代传统体制、理念、程序和技术等多方面的传承和发展[1]。刑事申诉检察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最后一道关口,对于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详细列举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的管辖范围,确定了刑事申诉检察的职能定位和主要职责。2014年10月23日,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申诉案件逐步实行律师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作为涉法申诉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环节刑事申诉实行律师制度将逐步成为刑事申诉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检察环节刑事案件申诉人权利正确行使、完善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检察环节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律师的现实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我国法治环境的不断优化,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大量的刑事申诉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同时带来诉访矛盾交织、程序规则紊乱、结而不终突出、司法权威失威等系列问题。具体而言,实践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一是不必要的申诉和理当终结的申诉得不到合理而有效的疏导和化解,有的反而使矛盾激化,导致;二是合理的申诉得不到适当的分流,使其进入正当程序,依法获得解决,大量重复的投诉和申诉使各级检察机关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也降低了申诉工作的效率,甚至出现申诉量不断增加而有效处理申诉的量相对减少的恶性循环[2]。为解决检察环节刑事申诉案件存在的这些问题,实行律师制度就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一)检察环节刑事申诉实行律师的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从现有时机和条件来看,检察环节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律师具有以下向好因素:一是四中全会就建立诉访分离、律师代为申诉、审级终结制度作出重大决策部署给这项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理念导引、政策支持、顶层制度设计路径。二是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大量的刑事案件中因各种因素导致难免存在一定比例的冤假错案,这些权益纠纷、利益诉求迫切需要规范有序的诉访分离机制和法律强制律师申诉机制的建立健全。三是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了一支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兼备的律师队伍,为建立律师申诉制度提供了专业法律工作者队伍。四是基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诉访分离、律师代为申诉制度的探索实践为这项制度的建立发展提供了实践模型。

(二)检察环节刑事申诉实行律师有利于申诉人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申诉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刑事申诉职能是其一项重要职能之一,也是保障诉讼案件涉案人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渠道。检察环节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律师,其重要性体现在:一是能够让律师作为第三方、取得申诉人的理解和信任,消除申诉人对检察机关持有的隔阂和固有的疏离感。二是在刑事申诉流程中,新证据的提出对于申诉人申诉权利的行使和最终申诉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鉴于刑事证据标准的严格性,刑事申诉律师能够更好地发现新证据、保全新证据,更好地维护申诉人权利。三是律师能够协助或引导申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理性申诉,提高申诉的效率和效果。四是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转变执法理念,摒弃思维定势,提高办案质量。此外,对于查清案件事实,依法纠正错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定纷止争,维护司法公正意义重大[3]。

(三)检察环节刑事申诉实行律师有利于为化解“终而不结、无限申诉”难题提供法治化解决方案

刑事申诉律师制度中的律师代表的是申诉人的利益,因此,能够从律师的角度出发,使申诉人对申诉的结果有合理预期,如对基本正确的法院判决、裁定,但是当事人不愿接受的,或是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律师作为第三方,可以做好当事人的心理转化工作,让其服判息诉,以避免无休止的申诉,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4]。此外,律师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申诉风险提示制度,引导申诉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刑事申诉律师制度能够促进申诉人更好地做好心理转化工作,能够耐心细致地为人做好释疑解惑、析法说理工作,妥善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案结事了人和,进而深入推进涉法涉诉工作机制改革,实现刑事申诉案件的依法终结。

二、检察环节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律师的运行困境

与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案件的诉讼制度相比,刑事申诉案件律师,有一定共同点,也存在着差别。基于检察环节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律师而言,目前,在运行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刑事申诉案件律师的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明

通过梳理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刑事申诉案件律师的权利保障存在法律规定的空白,主要体现在:一是刑事申诉人是否有权委托辩护人没有明确依据。二是刑事申诉人委托的律师在申诉阶段享有何种权利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三是律师申诉案件中,律师有何种调查权限尚不明确。四是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律师参与处理涉法涉诉相关政策要求,申诉案件实行申诉制度,且必须委托律师申诉,这就产生了政策与法律的冲突,政策的执行没有法律的根据,往往导致实践中刑事申诉人和刑事申诉案件律师的相关权利得不到保障。五是律师申诉,主要基于申诉人的委托授权,但又不完全是申诉人的个人律师。因此,对于律师与申诉人之间因申诉业务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完全照搬普通诉讼的规定或做法,应当有所区别,这需要从立法的层面加以解决。六是受委托的律师是否可以继续沿用《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的权利,认识和做法很不统一,亟待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范。七是一些特殊情况下刑事申诉律师制度缺乏法律支持,如服刑人员身在监狱而提起申诉的情况,《刑诉法》第九十六条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相关的《律师法》和《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对在申诉提起之后会见该服刑人员以便充分了解案情方面均未作出充分规定。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申诉案件律师制度的正常运行。

(二)保障律师申诉案件的运行机制不健全

一项制度的正常运转,必须要以良好的保障机制为基础。但实践中,保障律师申诉案件的运行机制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检察环节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律师的检、律、申三方衔接机制不健全。检察环节刑事申诉案件如何引入律师机制,需要在检察机关、律师机构、申诉人三方达成某种程度的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目前最为基础的律师派驻检察机关的运行秩序尚未建立起来,并且以什么样的方式开展工作并保持工作的持续性,目前难以评估,也难以在申诉人方面建立信任基础。二是律师申诉的经费保障等机制不健全。申诉所付出的劳动非同一般诉讼,所耗费的资源也相对较多,经费保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从司法实务看,法律援助费用一般采取定案包干的办法,由于包干费用太低,如有的案件仅仅几百元援助费,从而影响了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对援助的积极性。三是申诉人获得法律援助机制存在障碍。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上述法律规定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未提及申诉人,导致申诉人无法获得法律援助[5]。

(三)保障律师申诉的执业障碍仍然存在

尽管《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工作的意见》就律师参与化解和涉法涉诉案件的运行模式、律师参与化解和涉法涉诉案件的工作方法、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涉法涉诉案件的管理和保障、强化对律师参与化解和涉法涉诉案件的组织领导等方面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申诉机制仍存在理念、操作和运行障碍,主要体现在:一是很多律师不愿意申诉案件。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经过两审仍然存在较大纷争,需要通过申诉来维护自己利益诉求的案件,往往是比较复杂难办的案件,这些案件要么是本身就很复杂,处理起来工作量较大,要么是涉及比较大的利益纠葛,甚至还涉及国家公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律师担心这些申诉案件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产生影响,有的甚至会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些都导致律师不愿意申诉案件。二是我国虽然规定了律师申诉制度,但是却没有配套的规定,也没有完善相应的制度,这就导致律师在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公检法的百般阻挠,很难顺利开展自己的工作,这也就导致了在现实中虽然有这样的制度规定,但却形同虚设,根本发挥不了解决纠纷,维护申诉人利益的作用。三是在申诉的实践活动中也存在一些不良现象,有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吸收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一些律师相勾结,怂恿当事人上访闹事、聚众围攻,在网上或者媒体炒作,通过非正常的途径和方法去“申诉”,进行恶意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我国宪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基本的申诉制度。

三、检察环节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律师的路径探索

当前,检察环节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律师所占的比例仍然较小,究其原因,除了上述因素外,律师申诉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法律的供给和保障不足,也是制约律师申诉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统一认识,制定配套制度,搭建科学平台,是律师申诉制度落地生根的关键。

(一)合理配置律师资源,循序渐进实行律师申诉

在市场经济社会,律师作为一种经济体,其付出的劳动须以一定的价值形式得以实现。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程序已经终结而且诉讼权利已经穷尽的申诉案件启动程序较少,呈现申诉多、采纳少的情况;律师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发挥个人能力的空间有限,费相对诉讼要少,呈现周期长、收益小的情况,这些在客观上制约了律师申诉的积极性和办案质量。针对上述现状,结合当前推行的律师参与化解和涉法涉诉工作机制,建议将申诉案件的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严格意义上的律师申诉即申诉案件的提起、受理、审查,除自愿聘请律师外,在申诉人同意的前提下统一按照律师涉法涉诉案件的要求,由法律援助律师申诉,财政统一支付费用,不向申诉人收取费。第二阶段为诉讼意义上的律师即从司法机关决定启动再审或纠错程序时开始直至案件办结,当事人按照原有的诉讼模式委托律师申诉,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于大部分申诉案件在经历第一阶段后,只能走息诉罢访途径或者通过司法救助促进息诉息访,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免费申诉,既能够帮助司法机关做好释法明理及息诉工作,又能够为申诉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意见。第二阶段的申诉因为是在新的诉讼程序之中进行,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模式即可。这有助于通过合理配置律师资源,实现各方效益最大化。

(二)构建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间的刑事申诉律师联动机制

从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出发,刑事申诉律师制度的构建尤其要发挥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的重要作用,建立双层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刑事案件申诉联系制度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和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律师事务所范围内建立,由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律师事务所推荐一批品行端正、业务优良的律师,经司法局认定后担任联络员。联络员在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刑事申诉工作,同时针对经济条件不好的申诉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推荐联络员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自身要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律师接待的配套制度建设。在软件建设上,一是坚持和完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两见面”制度,深入推行申诉权利告知和风险提示制度,促进律师和当事人合理预期申诉结果、正确对待案件结论。第一次见面在申诉案件受理后,申诉律师会同申诉人配合案件承办人的调查,详细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及诉讼过程。第二次见面在申诉结果宣布上,检察院向律师及申诉人宣布申诉结果,释法说理,充分解释申诉结果作出的原因和依据。二是积极运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办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办案操作流程,完善案件管理制度,强化全程动态监督,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促进案件公开,使刑事申诉律师充分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同时加强案件的公开审查力度,做到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在硬件建设上,在控告申诉业务部门增设律师会见室和约谈室,便于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及时了解案情,更利于律师及申诉人更好地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三)建立法律援助律师申诉工作站,搭建工作平台

现阶段,检察机关可依托控告申诉接待中心建立法律援助律师申诉值班室,选派法律援助律师信息库内的律师到工作站定期值班;同时明确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职责、程序、纪律以及司法机关的工作任务。明确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无偿法律援助等工作原则,明确现场接谈申诉人、评析申诉案件、做好释法劝导、提出处理建议、帮助申请司法救助、参与公开听证等工作步骤。司法机关的工作任务主要是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决定,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四)不断强化律师的职业使命,调动其申诉的积极性

检察环节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律师必须保障先行。一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律师申诉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摸底调查,提出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专款专用,为律师申诉制度提供资金保障。二是发挥法律保障、政策导向作用。司法机关要依法保障律师的各项权利和人身安全,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正确引导律师申诉案件,正面宣传律师申诉案件的成效。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给予政策性支持,对业务能力强、热心法律援助事业并带头申诉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发挥示范带头效应。三是加大舆论宣传,构建法律共同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资源,强化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承担的责任,既要维权,又要维稳,既要守护司法公正,又要维护社会秩序,律师的职业荣誉感不能仅仅以收入作为衡量标准,更应从其实现的社会价值和信仰追求来体现。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加大法治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优秀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相互流动,切实保障法律职业群体间的良性互动。

(五)为刑事申诉律师制度的正确构建和实施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为了使申诉律师合法行使执业权利,必须从法律上完善相关制度。一是要细化《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律师申诉的权利和义务。2013年1月1日修正实施的《律师法》在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规定“接受委托,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该条文仅从律师业务范围的角度明确了律师各类申诉的权利,未强调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律师司法申诉制比较成熟后,应当及时在《律师法》中作相关补充。二是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律师申诉案件列入法律援助范围,明确申诉是全体律师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法律援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我国律师制度人民性的集中体现。从司法共同体的角度,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和诉讼秩序, 避免申诉的无序和乱相。要将法律援助制度与律师涉法涉诉相衔接,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以及申诉进入第二阶段确因经济困难聘不起律师的申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并明确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规定在法律援助制度中。三是要完善刑事诉讼法与法律援助法律关于律师申诉相关内容,并形成有机对应和衔接。明确申诉的种类、期限,规定司法机关与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职责分工及效力问题等。由于律师申诉的对象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决定,具有诉讼性、司法性特点,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难以对司法机关活动加以规范,所以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实践基础上抓紧上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家的法律。目前可先根据中央的部署,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律师申诉的相关原则、制度、程序和方式,为完善法律创造条件。四是要增加服刑人员申诉权利行使交由律师的法定依据。明确罪犯或者其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有委托律师的权利,并明确律师有权会见在押人员,从而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申诉中的作用。针对其他涉及刑事申诉的法律法规,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与该制度顺利衔接,并逐渐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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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盛从亮,孙 倩.检察机关推行申诉律师制度的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6(1):44-45.

律师工作方案篇(5)

一、检查基本情况

从检查的整体情况看,各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同比有了长足的进步,达到了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各所的业务学习做得还不错,公示的内容比以前齐全了,人员资料也比以前齐了,档案归档也比较及时,制度建立方面也比较完善。具体表现为:

(一)努力抓好律师所内部管理工作。

在去年年终考核的基础上,各律师所加强了内部管理,一些律师所的合伙人多次召开会议,统一了思想和认识,把规范化建设作为所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工作来抓,认真布置,并针对去年反映出的问题,查漏补缺,加强对所的规范化的管理。

(二)进一步实行科学化管理。

随着我区律师行业规模的壮大,律师所的数量已经达到39家,大部分律师所均配备有档案资料室、图书室,基本上能够达到人均一台电脑的配置。绝大部分的律师所更新了公示栏中律师的相片,统一为着律师袍的相片,显得美观大方。律师人数较多的所实行电子信息化的管理,建立了局域网,实现网上案件审批管理。在电子硬件设施配置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加强网站建设,网站内容更新及时,活泼生动。

(三)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各所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而且对制度汇编进行外观的精包装。各所立案登记工作有较大改善。大部分所实行立案电脑和登记簿的同步登记。大部分所能够做好文件传阅,公章使用登记,同时设立了多项台帐登记。

(四)党建工作富有成效

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能按要求建立党员活动登记本,积极组织党员学习文件、开展活动,认真考察和发展入党积极分子。有的党支部按照“六有“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如天地正律师所作为市司法局党建设工作的试点单位,建立了专门的党员活动室、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工作室,在网站设置了党建栏目,今年推荐了2名入党积极分子,有2名预备党员转正。

二、存在问题:

检查中也发现仍有部分律师所在规范化建设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

一是制度实用性不强。不少律师所对制度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生搬硬套的多,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少,以致制度摆设的多,所内人员主动查找的少。

二是基本制度内容有欠缺。个别律师所群体、敏感案件讨论上报制度没有按文件要求及时更新;个别律师所未在投诉处理制度中明确成立投诉处理小组及其组成人员;个别律师所在制度里面缺乏分配管理制度。部分律师事务所没有明确具体的主任外出报告制度。

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如收案登记有错登、漏登的项目;个别律师所没有实行收结案电脑化管理;部分律师所没有明确合伙人职责分工。部分律师所合伙人会议和全所会议召开的次数过少,会议记录内容过于简单,个别所的会议全部是学习记录,没有研究贯彻上级布置的工作、对所管理问题没有反映等。

四是档案标准化不够。部分律师所对案件归档不重视,没有集中归档。有的案件归档不够及时,有个别律师的案件结案后拖了两三年才归档。有的案卷装订不够规范,部分案卷中没有质量监督卡,有些质量监督卡没有当事人签名,无备考表,收、结案表上无审批,档案封面填写潦草。偶有发现个别案件使用废纸复印入档,传真纸入档,金属物未剔除干净。顾问合同档案内容过于简单,没有相关记录或反映工作内容的材料。

五是公示制度存在瑕疵。个别所律师相片下没有注明执业证号;新领证的律师迟迟未予公示;当事人须知没有更新,有的还写着旧城区和石湾区的投诉电话。

六是个别所台帐登记比较潦草。如立案登记由各承办律师登记,登记项目不全,字迹无法辩认。

(二)律师所党建工作主动性不强。律师所党支部主动开展党员活动的次数比较少,个别党支部的党员会议记录偏少。

三、改进建议

(一)建立实用性强的制度。规章制度不是摆设,是做好律师所管理的基础与依据。各律师所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每当有与制度相关的文件下发后,应当月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更新相关制度。不要每年待检查时才统一更新。各律师所可以参考其他所的制度建立本所制度,但要结合本所实际,不能生搬硬套。建议各所将本所已建立的制度重新讨论,删除不符合本所实际的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更新相应的制度,打造适合本所的 一套规章制度。

(二)做好立(结)案登记。各律师所应该由专人负责使用市律师统一发放的立案登记簿对案件进行登记,作为原始记录备查;同时建立电子档案登记,方便管理。结案可直接在电脑进行登记,每年打印成纸质文件归档。以上电脑记录要做好备份工作。

(三)尽量做好质量监督卡的回收。因为新版的质量监督卡没有印回执,很多律师所也遇上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一是建议律师所尽量加强跟踪,回收质量监督卡;二是可以使用去年下发的“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登记签收。

(四)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按考核办法要求,各律师所每年至少召开全所会议三次以上(年初布置工作、半年工作总结、年底工作总结),合伙人会议可以不限形式召开,但是必须做好记录,每年不少于四次。每次会议结束,参会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

律师工作方案篇(6)

律师事务所上马管理系统之前,应当了解律师事务所现况,这对选择合适的软件系统很有帮助。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特点是:

1.大部分事务所的管理水平较低,未形成专业化分工和团队合作机制,没有建立信息化的管理系统。

2.随着事务所的发展,办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案件的基本情况、进展程度、财务收支情况等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很多数据未能得到有效挖掘。

3.部分律师、助理的工作量需要手工统计,统计过程劳动量大且易出错,容易导致客户资料分类混乱乃至资料丢失等情况发生,严重影响工作效率。

4.对于较大型律师事务所来说,跨部门、跨区域的人员在工作中沟通极其困难,不能有效地协同办公。

5.诉讼案件和某些非诉讼案件的流程是固定的,所需材料也大同小异,每次办同类案件时总是重复做雷同的工作,没有智能化的办案方式。

step2明确需求

律师事务所在选择合适的管理软件时,应当首先了解自身的需求,根据需求来选购合适的产品。通常情况下,律师事务所的需求包括:

1.需要成熟完善的管理信息化专家团队,从而对律师事务所的数据信息有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需要统一协调的部门合作式办案模式,保证各部门之间能够有效而系统地办公。

3.全面整合律师事务所的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并进行有效管理,充分挖掘信息中的潜在价值。

4.建立知识共享系统,方便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交流及知识储备。

5.需要建立跨区域的工作管理流程,方便领导对异地员工工作情况的及时了解,并保证领导与员工之间方便快捷地进行能够沟通。

6.需要提高资料管理的保密性,管理软件平台要能够保证律师们往来证据与数据的安全保密性。

step3 方便管理

从人事管理的角度出发,律师事务所应实行项目化管理,部门设置,动态化,避免了部门设置固化和流程变更造成企业的硬伤,人员的角色分工也可以动态化,多角化。以项目过程数据为依据,动态考核人员的绩效,可以达到公平公开,有效激励的目的。这样可以使得企业充分地利用宝贵的人力资源。

通过科学有效的动态考核机制,实现所有员工之间的无障碍沟通。

step4 确保协同

从办公协同的角度出发,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作业的协同工作模式,实现律师办案的数字化、自动化和团队协作化。通过信息系统和网络化的管理平台,实现律师作业的团队合作机制;通过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帮助组织建立完善和规范的行为模式,取代以前律师“单独作战,各自为政”的模式。

step5 优化决策

从知识管理的角度看,律师事务所是一个知识型员工单位,将知识管理应用于律师行业,作为知识主体的用户就能够快速、准确、方便地访问到其所需要的知识,实现快速反应和最优决策。当出现律师流动时,该管理平台能为律师事务所留下业务知识和经验,方便后续的律师能够在该行业继续开展业务,而不至于出现“律师走,业务走”以及后续接手人对案件进展不了解的情况,从而为律师事务所的持续发展创造良性的条件。律师的主要知识来源于办案过程,在此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和知识。律师办案过程、使用的资料、办案心得以及经验都是宝贵的财富。利用知识管理平台,以项目(案件)为主线,将这些知识积累下来,分权限在全所共享、学习和交流,可有效提高事务所的整体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能力、提高综合竞争力。 同时,在知识管理平台上纳入各种信息资源和公共知识,将律师和员工在日常工作、学习、交流中的知识进行纪录、收集和分类,不断地丰富知识库,从而促进事务所的良性发展。

step6 提升效率

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律师事务所应引进先进的PMI项目管理理念和精益思想,对事务所的案件进行项目化管理。

律师工作方案篇(7)

通过加强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工作,带动和促进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使法律援助工作与困难群体的需求相适应,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相适用,与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法律援助及相关法律的学习贯彻,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是指导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相关科室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加强《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的学习贯彻,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提高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要定期对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专门培训,将法律援助相关业务知识纳入到培训内容中,提高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责任意识和承办能力。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在原有注册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力量,壮大法律援助服务队伍,以适应困难群众的维权需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要依照司法部、律师协会有关执业规范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切实将援助的义务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确保法律援助义务量的完成。

承办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每年都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义务量,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实际和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结案案卷材料合格后,要及时向办案人员发放办案补贴。为进一步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自今年开始在全区开展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评选活动,每年评选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办案人,予以表彰。

(三)畅通渠道,加快案件办理速度。

1.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手续。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请求法律援助申请人时,要遵循“两快、一降低”的原则予以办理。“两快”就是尽快指导和审查申请人搜集与立案相关的证明材料;尽快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立案、审批手续。“一降低”是申请人办理立案手续过程中缺乏非必要相关证明时,降低门槛优先为申请人办理手续,相关证明可在立案后补交到法律援助中心。

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与各街道司法所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要发挥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联络站及“12348”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在解答法律咨询的同时,对通过网络平台请求法律援助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实行网上申请,尽快受理。此外,联络站经初步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也可通过网络平台将相关材料传送至法律援助中心,帮助申请人尽快立案并办理必要手续。

2.加强法律援助的案前实质审查,把好立案审查关。法律援助的案前审查是启动法律援助程序的第一步,是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关键。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即除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事项所作的形式上的审查外,还要对案件内容进行审查。通过对申请事项的诉讼请求、证据和理由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是否可能明显败诉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最终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3.适当选任、及时指派案件承办律师、法律工作者。适当选任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是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基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根据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专长选任专业水准高和执业能力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案件,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在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合适人员承办。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人签订委托协议。

4.疑难案件审查时加强集体讨论研究。根据《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疑难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果。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可成立法律援助案件审查小组,加强对疑难案件审查时的集体讨论,研究制定方案。如遇审查小组不能决断的案件,应及时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讨论研究决定。法律援助中心要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公益事业形象的作用,积极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创造有利条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指导机制,对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研究论证,积极协调法院等相关部门,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顺利办理。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监督是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法律援助中心要健全法律援助监督检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收案、安排登记情况;

(2)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是否在规定时间,安排承办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人员是否在规定时间接待当事人,办妥授权委托手续;

(3)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及时书写、递交相应法律文书,进行必要全面的调查取证,按时出庭;

(5)刑事案件的会见过程、会见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6)答辩状、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能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地提出法律意见;

(7)重大疑难案件是否讨论研究,重大情况是否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8)有无收受受援人财物,接受受援人吃请,及其他损害、谋取受援人利益的行为;

(9)有无拒绝、拖延或中止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

(10)有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行为;

(11)有无其他违法、违规或有损法律援助信誉的行为。

2.监督检查采用方法

法律援助中心在监督检查中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1)参与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研究;

(2)参加案件的审理旁听;

(3)走访听取受援人意见;

(4)电话联系,及时了解案情及进度情况;

(5)接受投诉,调查处理;

(6)审查案卷,检查归档情况;

(7)情况通报;

(8)其他方法。

3.监督检查程序及责任追究

法律援助中心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合法、客观、真实、全面、公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制止,督促整改。工作人员应持介绍信和专用监督检查表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写出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情况向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提出反馈意见,发出整改通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确认完成法律援助义务量和发放援助案件办案补贴的依据。对办案不认真、服务态度差、造成受援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办案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报告司法机关。如果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4.监督检查时效

监督检查自案件指派之日起,至案卷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结束之日止。

(五)加强档案归档和规范化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区司法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市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按照该管理办法立卷、归档。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自办结各种法律援助事项后15日内,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办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移交手续,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归档保管,实行法律援助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三、几点要求

律师工作方案篇(8)

农七师司法局高度重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与师残疾人联合会多次会商、座谈,把法律援助作为关注残疾人的“阳光工程”,纳入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农七师自2005年起就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每年拨付3万元,用于支付办理该类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这大大调动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积极性。

二、建立网络,强化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残疾人法律援助的组织建设能力

1.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建设,推进残疾人法律援助向基层延伸。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初期,农七师司法局与师残疾人联合会合作建立起了师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机构。从执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中抽调人员值班,接待上门的残疾人。2005年,师司法局依托各司法所建立了1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有的团场还单独成立了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2007年,1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又依托连队和社区成立了370个法律援助联络点,这大大方便了残疾人就近申请法律援助。至此,全师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建立完成,一个纵横交错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已覆盖了全师。

2.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残疾人群众享受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师司法局每年举办两期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讲授相关内容课程,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常态、长效培训。二是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法律援助目标量化评分标准作为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援助目标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与评选先进挂钩。三是加大对社会律师的管理。要求师属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每年每人至少办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对涉及残疾人的法律援助案件要向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案件的办理进度,案结后要汇报案件结果,最后要将案卷装订整齐上报援助中心。以确保残疾人案件的办理质量。四是师残联为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站订阅了《中国残疾人》杂志,供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阅读。

三、完善制度,不断提高残疾人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

1.工作制度日趋完善。师司法局先后建立完善了审查受理、审批监督、经费保障、案件质量、内部管理等制度。近年来,随着法律援助业务的不断深入,对制度中不适宜的条款也作了修改与补充。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得到了保障和提高。

律师工作方案篇(9)

(二)调查取证权。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本条吸收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又突破了旧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即“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的限制。不管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与否,律师都可以依法向他们调查取证。从本条规定也可以看出,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出的证人收集证据材料,可不需经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许可。

(三)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权利更为广泛。新律师法第34条规定,自案件审查之日起,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上述“三性”难免给检察工作增加以下三方面的难度:(1)增加取证难度。(2)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3)增加拓展线索、扩大战果的难度。可见,挑战显而易见。但是,挑战就是机遇,压力就是动力。上述“三权”、“三难”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苦练内功,严格公正执法,提高工作能力、水平和案件质量。

二、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可能出现反复,零口供案件将会增加。律师提前介入侦查讯问,并且不受监听。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其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犯罪嫌疑人因畏罪而产生动摇心理是正常的,因而其供述产生反复也是必然存在的。但如果律师违背职业操守,甚至违纪违法,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指点”或者“通水”,势必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翻供、拒供进而产生零口供的现象必将大幅增加。

(二)证人证言将趋于不稳定,证人避证、逃证现象将更突出。在受贿案件中,行受贿人之间本来就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关系,受贿人在某一地域或者行业一般都有较大的“能量”。行贿人一旦作证,其经营的各种关系甚至在行内的“声誉”将会受到毁灭性的打击,这是行贿人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而在实践中,行贿人勉强配合,通常都是迫于法律的权威以及政策压力。因此行贿人的心理状态往往是两难的。一旦律师介入其中,行贿人的心态会产生微妙的变化,尤其是当律师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脱罪,极有可能教唆行贿人逃避侦查,这将使反贪侦查取证工作陷入更为被动的境地。

(三)是同案人之间串供的可能性增大。由于律师取证权的完善和保障,律师在检察机关第一次接触嫌疑人的同时,双方在证据收集的层面上的对抗就已经开始。如果在有同案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尚未获悉同案嫌疑人或者重要证人如行贿人的情况下,律师先于检察机关有意无意地“暗示”或提醒相关人员,从而帮助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目的的可能是存在的,这势必会使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相应增加。

(四)侦查行为“保密”期限将缩短。职务犯罪呈窝案、串案上升现象。律师介入侦查活动中,因政策感化而检举立功的有关线索已无密可保。新律师法强化了律师独立办理法律事务,不受限制和干预,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自侦部门不得派员在场直接干预,不得被录音,间接干预。如果律师出示某种意图,有的线索将会被泄露、暴露出来。有的可能涉及律师自身或与律师关系密切的有关司法干警或其他公务员,这样情况会更复杂。

(五)是成案率将降低、无罪判决率可能上升。由于律师取证权的扩大,取证质量的提高,大量的证据、合理的辩解将可能影响公诉人的指控和法官的裁判,案件不能或者被宣判无罪案件将可能增加。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新律师法实施之策略

从上文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新律师法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的冲击。有人认为须完善立法以强化侦查措施和手段、完善证人制度等,这的确是彻底解决此问题的有效途径。然而,完善立法需要一个长期而繁复的过程,并不能解决当前反贪侦查工作所面临的困境。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反贪侦查部门应该积极调整,以寻求有效的应对之策。

(一)加强信息情报工作。要逐步树立“信息主导侦查”观念,重视发挥信息情报的侦查破案功能,目前重点是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从事贪污贿赂犯罪信息情报的收集和研究,建立侦查信息情报数据库。二是加强社会层面信息情报工作,提高信息情报收集及其运用的能力。三是加强狱侦情报工作,及时掌控在押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供、供认及其翻供、揭发犯罪等动态,同步配合讯问活动,把握侦查主动权。

(二)加强初查工作。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把初查工作做扎实。对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或者事实,要从查清,对于案件涉及的人和事特别是关键性细节,都要查清,做到心中有数。要围绕犯罪构成研究线索的成案可能、调查取证方法及其对象范围。一旦认为具备立案条件,就应及时立案侦查。在条件不成熟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可贸然立案,并加强动态监视、放长经营,视机适时启动立案程序。

(三)提高证据质量。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整体性应有充分的把握,分清主次,有步骤、有策略地开展取证工作。侦查人员要有“侦诉合一”的观念,以公诉部门对案件证据的认定标准来指导反贪侦查取证工作。

(四)提高取证效率。律师介入时间的提前及调查取证权的充分行使,使得律师的取证工作和反贪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几乎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尤其是对一些关键性证据的收集,更成为双方较量的焦点。因此,目前惯用的“小组单兵作战”模式要向“军团”模式转变,同步进行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冻结款物等工作。只有侦查部门集中力量,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争取赶在律师介入案件前获取关键证据,才能赢得主动。

(五)加强同律师的协作和监督。长期以来,控、辩双方的交流并不理想。一方面,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高高在上的权力本位意识使检察官不愿意和对手平起平坐,认为审查完全是检察机关的工作和任务,作为审查机关,自行审查并由侦查机关配合查证,足以使案件顺利公诉②。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导致了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拥有绝对的主动权,而辩护律师不但没有从检察机关处获得有价值的证据,而且自行调查取证权还受到种种限制,这种对证据掌握的不平等性,更使得检察机关觉得听取律师意见无甚大用了。《律师法》的修改修正了刑事诉讼法律的局限性,扩大了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的扩大意味着律师有权随时查阅检察机关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证据材料;调查取证权的扩大昭示着律师有更多的途径来调查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按照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无从知晓的。这样,对案件证据材料的掌握上,将由目前的侦控一方占优势而转向辩护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研究律师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律师的交流、沟通,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庭控诉的优势,减小败诉的机率。另一方面,对于极个别被利欲熏心的律师违背职业道德,通风报信、泄露案件秘密的,必须加强监督。

(六)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随着犯罪手段的变化,当前基层反贪的办案手段已经明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这就必须要提升办案的科技含量,推进科技强侦。目前,部分基层院在实践办案过程当中逐步推广测谎仪的运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就我院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必要继续推行电子笔录并在今后办案实践过程当中推广测谎仪、手机短信查询和定位等等,以应对新《律师法》出台所形成的冲击。

律师工作方案篇(10)

律师工作报告1经过一年的实践,我增长了见识,逐步锻炼成为一名基本能够独立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人员,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明确了自己的目标---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律师。现对实习期间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一、参与办案、积累经验

一年的实习生涯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参与每一件能够接触到的案件当中,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及时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并于规定期限内提交法庭,协助律师按时参加案件庭审活动,结案后及时整理案卷归档等工作。掌握了最基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学会了起早常用的法律文书、了解了如何分析案情、学会了如何与当事人沟通。特别是参加了律协举办的实习律师培训,对我帮助很大,受益匪浅,让我在短期内提升了自己。

二、坚定信仰、追求成功

通过实习期间所从事的具体律师业务,我对律师的职业规范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律师的诚信以及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尤为重要。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质的法律服务,是任何时候都应该坚持的信念,因为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一辈子只能遇到一次,在他们心里,案件对他们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所以律师必须以极其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并全面细致的分析案情,考虑案件的影响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变化,停滞不前注定是要被淘汰的,律师行业更是如此。对于现在这样一个学习型的社会而言,一劳永逸的学习已不复存在,持久高效的学习能力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非常感谢我所认识的每一位资深律师及每一位共同探讨问题的同仁,是大家的帮助才有了我今天的成长,虽然我在这一行刚刚起步,我正在努力,相信我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一名让当事人信任的律师。

律师工作报告2主要经验及做法。

1、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做好普法工作。

一年来,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五五”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紧紧围绕____管理区应债维稳工作大局,积极应对应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机关和区属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采用下企业调研、开展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为促进____管理区机关和区属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一是针对____管理区属企业多的特点,重点宣传劳动法。本人多次深入到____公司、

二是宣讲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区属企业类型多、安全生产任务重的情况,每半年和节假期前都下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督促,三年来,所有企业没有发生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开展公务员依法行政教育,树立依法、高效、廉洁、责任公务员意识,为单位“争先创优”提供法律服务。

四是开展保密法的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意识。____管理区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特别是一些工作秘密要求高。通过开展保密知识竞赛、签订保密责任状等形式进行保密法知识的宣传。

五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法理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妥善处理信访投诉,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人对历年来的重点上访案件进行排查,并向领导提出建议,确保排查到位、措施有力、责任明确。同时着重参与了对重点上访人物的稳控工作,为____航展积极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努力。

3、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切实维护我方权益。

积极倡导“能动司法”,正确处理司法主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运用参谋职能,既主动有为,又依法慎为,以增强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有效担负起“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司法使命。

一是发挥优势,当好参谋。本人及时深入到相对困难的企业中去,为其积极解困,充分发挥自身精通法律法规、熟悉诉讼程序的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发展情况分析,梳理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建议,帮助完善解困方案和措施;

二是依托职能,建言献策。在比较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下,针对经济纠纷案件增多、类型变化的实际,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妥善应对经济纠纷,切实防止经济下滑的建议;

三是健全机制,争取主动。主动贴近基层,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对影响面广的大要案和热点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以利于从全局统筹的高度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风险,控制负面效应。建议建立群体性纠纷、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机制,完善与当事人调解沟通对接机制。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认识不全面、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不高的问题。二是思想解放不够、开拓创新发展办法不多的问题。三是工作作风有时漂浮,组织纪律观念淡漠,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四是对新类型疑难案件的研究和探索不够,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研究,方法不多,法律服务与单位的司法需求尚有差距,便民、惠民措施有待进一步改进的问题。五是涉债信访问题仍很突出,解释劝说工作不细致,缺乏说服力,应对措施还需加强的问题。六是对当事人存在态度欠文明、工作方法简单、公仆形象不佳等现象,有时不注意谨言慎行,特别是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表态草率,直接影响了办事效果。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将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积筹良策,在明年的工作中,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克服。

律师工作报告311月,我怀着紧张而又兴奋的心情来到____律师事务所,开始为期一年的实习生活。时光如梭,而今我的实习生涯已近尾声,在即将踏入执业律师队伍的这一刻,回首过去的一年,我感触颇多。一年前我刚从法学院校毕业进入社会,没有工作过的我,在诸多方面都没有经验。好在这一年内,我的指导律师与事务所其他律师给了我一个良好的实习环境。正是在他们的悉心指导和无私帮助下,我有了较为明显的成长。

实习刚开始,我以为作为一名正规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可以轻松面对各种事情。我的指导律师沈律师为了能让我更快的进入状态,让我分析一下几个民事案件并自己起草诉状,我竟然有无从下手的感觉,这时我才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踏实学习和积累。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积极地做好指导律师和其他律师交给的每一件事情,包括复印材料、装订案卷这样的小事我都仔细认真对待。付出总有回报,经过一年的锻炼,我逐渐掌握了律师办案程序和技巧,在参与办理业务过程中对所学知识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在人际关系方面更加成熟,对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也有较为深刻的理解。

在这一年时间里,我参与了不少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办理,有的是帮助指导律师及其他律师接待当事人或者解答咨询,有的是书写起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有的是调查证据,有的则是协助参与了整个案件的全过程,包括立案、庭审和调解等,这些工作使我在各个方面都得到了锻炼。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通过解答当事人咨询、为其提供法律建议等,提高了我沟通交流和分析案情的能力。通过文书写作,使我在提升法律思维养成良好思路方面有所加强。通过立案、申请保全等,加深了我对于案件办理程序的把握。通过参与庭审,使我对律师参与案件审理时的举证、质证、辩论技巧都进行了直观的学习。此外,我还全程参与了一些较为简单的法律援助民事案件的办理,在这些案件中除了开庭等事项,几乎全部是自己在指导律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的,这不仅对我是全方位的锻炼,也为那些弱势的群众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

在实习的过程中,指导律师经常提醒我要重视学习和总结。因此,我只要有空闲时间,都要认真搜集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它们进行学习和解读。我还会在本所范围内或者网上寻找一些疑难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也会向指导律师或其他律师进行讨教。我也对自己参与过的案件有何体会和有何不足及时地进行总结。

我深知,作为一名律师,学习应该是坚持常态化的,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以达到“与时俱进”。另外,我也深知实践出真知,一名成功的律师,过硬的理论纵然必不可少,但是娴熟灵活的实践经验更加重要。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才能使自己在面对各种问题时游刃有余。

经过这段时间的实习,我认识到,律师这个职业是单纯的,因为律师的首要职责,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的合法利益。同时律师职业也是复杂的,因为不仅要服务于各行各业的当事人,而且要和司法、政府等众多部门打交道。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很多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层面,对于一个刚刚起步的年轻律师而言,这些经验无疑是极其鲜活而又深刻的。作为律师,一定要在工作中准确地对自己进行定位,也要灵活地面对不同的人群。

在这一年的实习过程中,经过学习和自己的直观体会,我认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需要具备职业道德和遵守执业纪律。律师在进行宣传时,做到规范合法,在案件过程中,要保守当事人及国家的秘密。另外还要注意处理好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察、仲裁员或他法律职业人员关系。还要时刻不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广大群众。一名律师可以有高超的办案技巧和众多的案源,但如果不遵守执业纪律,没有职业道德观念,那其执业生涯注定不会顺利。因此我认为,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守职业底线,塑造正确的价值观,甚至要比掌握办案技巧更为重要。

应该说,在这一年的实习工作中,我也看到了自己还是有不少的缺陷和补足。比如,专业知识不够全面,遇到一些不常见的法律问题甚至会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又比如在参与案件办理过程中,在与当事人或者承办法官的沟通方面做得不够,欠缺积极主动性。另外,对于自己所要进行的各项工作没有指定清晰的计划。这其中有些经过指导律师的指正和自身努力已经有所改观,有些则需要在今后继续改正和完善。

律师这个行业是大有可为的,同时竞争也是相当激烈的,但是我认为每个人的未来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只要自己踏实工作,积极探索,一定可以迎来属于自己的光明未来!最后,在这即将结束实习生活之际,要再次感谢____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同仁,今后我会更加努力进取,全方位完善自己,争取做一名优秀的律师。

律师工作报告4日月既往,不可复追。作为一名专职执业律师和党员,本年度始终围绕着为社会服务等工作要点,坚持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不断提高承办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展示了年青民革党员的时代风采,树立了当代民革党员对人民无限忠诚,对社会甘于奉献的崭新形象,得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业务单位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得到了业内同仁的广泛赞誉。

一、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日常工作中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法律专业知识,重新制定、建立了律所工作制度,健全了所内各项规章,加强对所内工作人员的管理,将执业风险从源头化解。

2、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为职能机关献言献策,充分履行社会责任。

我深知:人民律师为人民是律师工作的基本要求;党员更应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为执政党献言献策,这不仅是权利行使还是放弃的问题,而且是工作作风是否务实的问题。

____年3月底,在省政法委巡视组、省高级法院督查组和市中级法院党组的座谈邀请下,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就自己办理案件中和社会调查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向法院系统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和建议。座谈会后不但所提的13条批评和建议全部被采纳,并且促进法院队伍整改,充分发挥了民革律师的职能作用。

针对现实中群众到法院立案难的问题,积极通过各种途径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在今年8月中旬和10月中旬,主动放弃多起收费可观的案件,与市中级法院及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开展面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活动,带领所内年轻律师走进市中级法院立案庭,为涉法涉诉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外,对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焦点问题,向多家职能部门发出法律意见书,以便促使问题得以解决。

3、踏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涉法问题。

在本市发生的一起特大拐骗杀害儿童案件中,犯罪分子无力赔偿受害人损失,而受害人家属也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而无法向其他责任部门主张救济权。通过提供有效法律援助,最终帮助受害人家属解决了问题,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有效帮助,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 2.工作细节考虑不周,工作方法有待提高。3、组织、沟通能力上还有欠缺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和民革党员的永恒工作主题。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后,祝大家在各自岗位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努力为法治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新的贡献。

律师工作报告5迎着____年春节的爆竹声,圆满结束了自己执业的第一年度。回顾201__年的工作,我在律所主任及律师和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办理法律业务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律所指派及其当事人委托的工作。现作如下工作总结:

一、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情况

(一)在思想品德方面。

本人虽然不是党员律师,但是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国家宪法和法律精神,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并对国家颁布和修改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学习,跟上法治发展的脚步。特别是对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的学习。

(二)在政治学习方面。

虽然我很少观看新闻联播,但是通过网络如博客、各类论坛、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体,对国内外重大事件和我国政府的对策都时时关注,特别是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同时,也利用新媒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三)办理业务方面。

1年来共办理民事案件3件,刑事(辩护)4件,非诉讼案件2 件,法律援助案件32件,法律咨询及代收15件。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我认真分析法律关系,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拟写辩护词和词,整理并制作证据目录,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办理各项案件从中学习和锻炼了业务能力,也从中温故了法律知识。特别是自己办理的第一件建水一家公司的公司确权纠纷案件和第一件州内重大的刑事案件。其他大部分是法律援助案件,有当事人家属经济困难无力委托律师的,也有自己有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的,还有几件是涉及外国人的,通过提供法律援助,让每个当事人都充分行使了法律赋予他们自己权利,彰显了法治的精神。每个案件办理完毕后,我都抽时间将办案心得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在总结中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在平日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大部分是婚姻、赡养、财产分割、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对于每个前来咨询的当事人都耐心倾听,认真说理释法,耐心解释,提供良好的法律意见,化解社会矛盾。

二、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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