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04 16:20:28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1)

回顾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企业尝试推行企业法律

顾问制度到1997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这一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尚未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以及相应的企业法律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室、企业法律室、法律事务处、法律事务部等)的设置都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设立,或者依据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什设立,如1990年交通部颁布了《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在交通类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该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1997年到2002年。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实施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有了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性文件,从而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的阶段。第三,深入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02年7月至今。2002年7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已有70家国家重点企业实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天津、山东、湖北、吉林、安徽、宁夏自治区等地还依据上述指导意见,制定了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方性规定:2003年1月,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小组组织了企业总法律顾问高级培训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深入发展的阶段。

二、社会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之比较

二者的相同之处:1、二者都是法律专业人员,国家对其都实施了严格的准入制度;2、二者都是实施注册登记,严格管理的专业人员;3、二者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同的职责。

二者的差异之处:1、两者性质不同。律师属社会法律工作者,是社会自由职业者,其为企业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属外部的专业,属有偿。企业法律顾问在执业中只能在为企业负责人负责的前提下才有一定的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其无社会独立性;2、二者执业条件不同,知识结构存在差异。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执业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两个考试是互不认可的。在考试内容上,司法考试全部是法律知识的考试,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除了法律知识外,企业管理知识(财务知识)约占考试内容的30%。在实践中企业法律顾问大都具有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也有一部分具有律师资格,知识面较律师广。其他专业知识背景是企业法律顾问做企业法律事务更得心应手,具有考虑周全,能利用专业优势做法律事务的特点,弥补了法律知识相对不足的缺陷。这种知识结构的差异却显示出企业法律顾问在承办企业法律事务中的优势;3、二者承办企业法律事务的依据不同。律师承办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是企业的委托合同。而企业法律顾问属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其职责就是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承办企业法律事务是其履行职责的必然。这将导致二者在考虑问题时的出发点不同,前者更追求一事的圆满,后者则要考虑更多的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

三、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鉴于社会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异同以及因此引出的深入问题,我建议应该参照国际上的先进制度与经验,完善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具体建议如下:

1、将企业法律顾问界位在律师之上。

因为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代替律师处理企业法律事务,但企业法律顾问的有些功能外聘律师不可代替。为保证这一界位可行,可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予以改革,确立只有通过司法或律师资格考试后,才有资格报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规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者不得应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2、企业法律顾问重新定位角色。

审核合同、处理纠纷、建章立制,这些传统法律顾问业务固然应该加强,但是随着企业生存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等方面的深刻变革,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具备创新意识,尤其是要树立现代企业观念、世贸规则观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必须迎接的挑战包括:推进企业制度创新,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参加企业投资、招投标、合同谈判,预防企业经营失误风险;参与规划企业发展战略,为企业日常决策当好参谋助手:配合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了解相关国家法律政策,参与国际贸易争端等。

这就要求企业法律顾问迅速提升素质,重新定位角色。由单纯解决事务纠纷向介入决策、以事先防范为主转变;由法律专业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由被动向主动出击转变。

3、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优势互补。

一些企业的老总们会想,我既然要请一个内部法律顾问,就是为了不请外部律师,省钱。这种想法是有偏差的。因为内部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比省钱要多得多。它能够把整个公司的法律体系系统化,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外部律师的工作质量,然后跟外部律师联手,达到更好的效果。如果一家企业里面的法律顾问日常监控做得非常好,建立了一个市场机制的法律制度,一些前期工作做得非常扎实,对于后面不管是诉讼也好,或是在国外进行反倾销听证也好,都奠定了非常成功的基础。

内部律师的优势在与对公司的方方面面,了如指掌。外部律师只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负责,内部律师则是对公司事务全面提供法律意见,有主动提供法律意见的责任。

外部律师对企业的意义在于,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有时候内部律师要找外部律师去做领导的说服工作。外部律师和内部律师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关系。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2)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决策,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这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部门规章,如《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国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需要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此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新的部门规章为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 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区别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组成而我国的“律师”概念一般仅指社会律师。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两者取长补短,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区别: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其法律知识成为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属于专业性的法律人才。

4、从隶属关系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属于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根本分别,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就公司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内容要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难度相对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师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当然,由于企业法律顾问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不单单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师具备一定优势。由于公司律师介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必将对企业法律顾问造成冲击,使一部分企业聘请专门的公司律师来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协调和统一起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主管部门不明确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对国有企业拥有管理权,难以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门也有将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门的不明确,给企业界法律顾问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同时也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

2、 职能权属不清

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尴尬处境。根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一般来说,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因此,探讨其职能范围更具有意义。在国外,企业总法律顾问就是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如美国通用公司(GE)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作为董事长的法律顾问,对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提出法律意见,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原则和对策方案,提供给董事长决策。而《管理办法》第21条也具体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本职权,共划分为7项,基本囊括了企业中所有需要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事项。但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虽然全面,却较为原则和抽象。企业总法律顾问如何行使,以何种程序行使其职能,依然是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困难。没有制度性,程序性的方式加以规范,很有可能使得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扮演着被其他部门推揉的角色,无法准确地将自身定位,更毋庸说发挥应当发挥的功能了。此外,笔者以为《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职能范围过大,仅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个人而言,是很难面面俱到的处理这些事务的,相反,还很可能影响其处理法律事务的核心功能。更何况,某些事务是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仅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独立完成,显然是不合适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企业法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在具体的事务运行中,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范围和处理事务的程序,应当进一步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探索。

3、 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但现实中,“头头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人微言轻’,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则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业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

4、 行业组织缺乏规范

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组织,它已成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诸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从事着管理、协调、领导、监督协会内部各成员活动的职能。事实上,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诸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及相应登记,内部成员的业务培训等环节都是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从现有的行业状况考察,可以发现,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此外,由于历史原因,从国家部委到地方性政府都各自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但对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却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其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章程内容皆付之阙如。换言之,较之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而言,法律顾问协会的职能和影响无从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由于我国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并未成为所有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国有试点企业除外),因此是否加入法律顾问协会也成为了可以由企业、个人自行决定的事项,而并不像律师协会那样要求强制加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确实影响了协会规模的壮大和影响力的增强。事实上,无论是什么行业协会,只有在本身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吸收本行业内部的成员加入,才能真正的发挥协调管理、信息传递、行业自律等各项功能。而这一目标,对于现阶段的法律顾问协会来说,显然还有不小的距离。

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

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内容还未臻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笔者仅结合上文所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不同行业和产业,涉及不同所有制,可以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自我管理的办法,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来实现行业自律。

2、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3)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队伍建设

要使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政府法律顾问的整体素质。建立以区属律师事务所资深骨干律师为主、聘请资深法官和检察官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团,为区长、副区长及政府职能部门配备顾问律师,签订顾问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方便快捷地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二是要不断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结构。每年对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工作进行总结,结合顾问单位的反馈情况,对顾问团成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调整顾问团成员。

三是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学习培训制度,由区司法局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顾问团成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强化队伍素质,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三、进一步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力度

要大力拓展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领域,为区政府及政府领导、政府职能部门及派出机构、政府所属单位及社会团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就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明确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服务内容,具体为:1、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2、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草拟、审查有关法律文书;3、为政府经济、社会事业、城市管理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4、政府及职能部门参与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5、接受政府及职能部门委托,依法调处重大疑难纠纷;6、参与政府接待工作,解答并协商解决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因素;8、办理区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4)

期:___________

xx年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范文

光阴荏苒,时间已过去一年。现对这一年来的工作作个总结,以期双方更好的指正交流,相互促进。

一、提供法律咨询,分析企业事务,防范法律风险。

有句谚语“法律如空气一样,无所不在。”

xx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历史较久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范围又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特种行业。因此,在资产、人员、经营方式、内部管理上,更要求审慎处理每一件企业事务。本律师通过电话或亲临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详尽解答。

二、全程介入公司资产购置、处理等重大企业事务。

随着公司经营方针、策略的变化,需要购置合乎规划的民营油站,出售闲置的自有油站。这涉及到资产数额、产权过户,防范交易风险等问题。本律师对经济合同全面审查修订。另外,对一起违规给大客户佣金的做法指出法律风险,建议立即纠正。xx法律顾问个人工作总结

三、利用自身优势,企业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本律师作为多年的社会律师,有较好的社会资源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善与法官司沟通,熟悉诉讼技巧,努力维护顾问单位合法权益。对一件多年悬而未决的油站产权提起确认所有权诉讼,取得了预期结果。现另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法院审中。

四、对下一年企业法律顾问的计划与展望。

双方人员多来往,交流信息,加强沟通。有涉及企业重大法律法规的颁布,本律师将通知公司,建议组织学习。必要时,本律师将会商安排时间,集体授课学习、探讨。公司方面,对经营方针政策、重大管理决策,内部管理制度变化,经济合同,将相关文件复制本律师,给予审查。

工作总结范文

xx年即将过去,在县司法局、本所及各顾问村的关注和支持下,我定期到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参加各顾问村重要活动,以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尽心尽责地为各顾问村依法治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一份力量。现将xx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晓率。

今年是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第二年,由于各村刚进行新一轮的村两委选举,新的干部及周边群众都还不太了解此项工作的具体职能和重要作用。为此,我把宣传工作放在了首位。在走访农村签订顾问合同过程中发放市县司法局关于开展农村法律顾问的文件通知,为村两委人员和村民讲解文件要求和精神,让村民充分了解律师的作用。并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广场法律咨询和法律讲座,为广大村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分发联系卡片和法律宣传册。

二、采取多种形式为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顾问村的法律需求情况,鉴于以前顾问村操作程序简单,不够规范,往往引起各种矛盾,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也有意见,产生很多纠纷,既影响了村集体经济发展,也影响了顾问村的和谐稳定。为维护村集体经济合法利益和稳定,我采用了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修订村规民约以及合同、协议;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协助处理其它涉法案件等形式,向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我为各顾问村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时,一律不收取费用,为顾问村集体及村民诉讼、仲裁等案件,涉及有偿服务的,由法律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一致,并以合同形式另行约定。通过诉讼和非诉讼途径,为村里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帮助。此外,我在担任农村法律顾问过程中,若发现顾问村有违法经营和不依法管理行为的,立即予以指出并督促抓好整改。

三、推进法律服务进顾问村,为构建和谐农村作贡献。

我通过定时定点和不定时不定点相结合的方式向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目的是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推动顾问村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农村。为此,我主要承担着以下几项工作任务:

一是为顾问村集体经济发展搞好服务,努力促进顾问村依法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前进,要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等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招商引资、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扶贫开发等现代农业,必须将法律服务送到顾问村经济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促进顾问村集体经济守法经营,依法管理;

二是为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搞好服务,努力推动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加强对顾问村村干部、村各类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法制宣传教育,帮助提高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能力,引导他们依法办事、扎实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推动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三是为顾问村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搞好服务,推动法律服务进顾问村。

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在顾问村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法律服务与农民群众零距离接触,帮助顾问村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法律服务向农村的延伸。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5)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8-0352-02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以来我国电力得到了快速发展,电网规模和发电能力位列世界第一,电力企业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然而,电力企业高速发展过程中在土地使用、人身伤害、经济合同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也逐渐显现,有的电力企业甚至在发展战略层面也出现过不同程度的违法案例。国资委于2011年了《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着重强调“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已然列入国家重点规范的内容。

一、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十二五”以前,电力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方面一般采取法律风险外包的形式,即通过外聘社会律师的形式解决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进行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内部一般不设专职岗位或机构来进行法律事务管理。在“十五”、“十一五”期间,各地新建电力企业蓬勃发展,很多电力企业处于筹备和建设期,这个时期的电力企业特点是设备采购与施工等合同量、重大决策量以及法律事务咨询量都较大,各项费用预算较为充足,同时与之合作的单位为谋求长期合作关系产生的法律纠纷较少。这段时期,大部分电力企业内部将人员与精力基本放在保障建设工期方面,法律事务管理较为粗放,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基本全部依靠外聘律师进行,由此产生法律审核等成本较高;同时也有部分电力企业采取合同内部审核等方式来降低法律风险防控成本,但因人员专业性限制,效果不佳,有些企业在这段时期埋下了法律风险隐患。

“十二五”以后,大部分电力企业进入运营期,生产、经营处于相对稳定的阶段,这段时期的电力企业特点是重大决策量、法律事务咨询量明显降低,规章制度体系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合同趋于常规化和模式化,同时为增强盈利能力各项费用预算逐步紧缩,建设期间与之合作的单位逐步退出电力企业,建设期间的工程质量、往来款项等法律纠纷逐步显现。仍然付出较高成本、完全依靠外聘律师进行法律风险防控的模式已然不适合此时期企业的发展特点,因此电力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已经逐步成为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目前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存在的问题

“十二五”期间尤其是国资委于2011年《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大部分电力企业开始逐步建立企业法制工作机构与机制,依法治企工作逐步得到重视,但目前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仍然面临着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机构设置不完善,法律事务管理业务衔接不畅。

目前大部分电力企业按照国资委要求,能够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主管,对法律事务总体负责和具体业务管理,但大部分岗位均为兼职且人员无专业背景,肩负责任但手无利刃;同时,各业务部门没有相应岗位与法律事务进行业务衔接,法律审核与风险防控容易停于表面。

2.外聘律师管理粗放,律法风险防控成本居高不下

企业内部人员对业务需求较为清楚,但对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外聘律师对法律规范清楚,但对企业内部业务需求不够了解。双方如果不充分沟通,很难在业务与法律风险防范方面达到完美匹配;如果每项业务都进行充分沟通,那么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必然居高难下。

3.法律人才职业规划不明确、地位待遇不高,人才引进和发展缺乏吸引力

美国在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定位上为企业的副总裁,地位仅次于公司总裁[参见文一则:《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载《当代经济》,1998年12期.],且从其薪酬、权力以及准入资格等方面均能显示出总法律顾问的地位与价值。而在我国电力企业中,因主要任务是生产,企业总法律顾问一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这也使得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难度较大。法律事务主管的业务量逐步加大、责任逐渐加重,但对于法律人才在职级晋升方面并没有跟生产专家同样明确的规划,容易造成法律人才的流失。

三、如何构建与完善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按照国资委提出的法制工作要求,结合在大型电力企业中的法律多年工作实践,我们对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及完善进行了如下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创建法治工作机构,落实法治工作职责

在电力企业法制工作实践中,我们构建了以总法律顾问为首、法律事务处为核心、各部门主任为枢纽的组织严密完整法治工作机构,同时在物资部、设备部等合同量大的部门设置合同组;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并对总经理负责,法律事务处负责具体法律审核与纠纷处理等法律事务管理并对总法律顾问负责,各部门主任对本部门法律事务负责,合同组或合同起草人对部门主任负责。这样的法治工作机构提高了各业务部门对依法治企的高度重视,保障了法制工作从上至下的高效有序沟通,使法律风险防控在体制上得以有效执行。

2.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固化法律工作流程

第一,重要决策法律审核主要以总法律顾问参加企业决策会议的方式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决策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回答有关法律问题,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在规章制度类文件发文流程中增设法律审核环节,结合企业标准体系或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由法律事务处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使企业各项管理工作依法合规。第三,在经济合同会签单中固化法律审核流程,由法律事务处与合同组、合同起草人以及业务执行人充分沟通业务需求、法律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保障经济合同法律风险事前防范。第四,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统一负责,总法律顾问分工组织,法律事务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配合,诉讼方案需经过法律事务与总法律顾问充分论证并通过公司决策后予以实施,确保将企业的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第五,法律咨询管理,以各职能部门及领导人员主动咨询、法律事务主管或外聘律师及时解答、总法律顾问主动制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法律事务处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同时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主管有权主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3.合理分配内外审核,降低风险防控成本

企业法律事务处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由企业内部法律事务主管与外聘律师组成,一方面可采取面向社会招标的方式,招聘业绩优、信誉好、收费合理的律师团队降低法律服务成本;另一方面根据企业实际业务量来确定外聘律师服务采用固定工作时间还是非固定工作时间,与外聘律师签订包年审核或计件审核两种结算方式,可有效降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成本。目前,电力企业的法律工作量主要集中在经济合同审核方面,运营期电力企业合同类型相对固定,可以由业务需求部门和法律事务处共同制定相应类型的合同模板,提高法律审核效率,增加内部法律审核量,减少外包审核成本;建设期的电力企业因经济合同量大、金额大、风险大、情况复杂,通过总法律顾问审批可酌情增加外部法律审核比例,分散法律风险。对于法律纠纷案件,案情相对复杂、影响面广、涉案金额大的可采取委托外聘律师团队诉讼,提高诉讼胜率、降低企业风险;对于案情相对简单、影响面小、涉案金额小的案件,可采取有总法律顾问与法律事务主管诉讼的方式,降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成本。

4.制定人才成长规划,保障体系持续发展

在电力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数量少而责任重,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够有效避免法律人才的流失、保障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持续稳定与发展。第一,建立双向培训机制,专业的法律职员一般对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了解较少,在入厂的初期可采取轮岗实习的方式,到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学习,熟悉电力企业基本业务流程与特点,对企业有了基本了解后再到法律事务处工作;同时,对于企业领导、干部、合同组、关键岗位人员,每年结合企业实际需求法律培训课程,逐步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使业务人员与法律人员能够更高效的沟通。第二,完善电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电力企业须切实将总法律顾问地位与待遇放在与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相当的位置,保障其法律建议的权威性,才能使法律风防控体系切实有效运转。同时,与企业召开生产、经营例会一样定期组织召开法制工作会议,及时通报企业法律风险、反馈法律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决策层能够准确了解企业各项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程度,进行企业法律风险事前控制。第三,按照电力企业生产岗位人员的职级晋升模式,制定与之同步的法律工作人员晋升规划,从法律事务主管直到公司高管级的总法律顾问明确晋升阶梯,保障法律人才能够与同水平的社会律师有相当的收入待遇,才能切实留住并用好法律人才,保障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本文笔者通过所在火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的实践,保障了企业重要决策、规章制度、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达到100%,并有通过法律人员努力避免企业几百万元经济损失的成功案例,促进了企业治理依法合规,有效提升了该电力企业社会形象。本文笔者所在火电企业目前已经成为中国大陆最大火力发电企业,经济效益在国家经济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下始终保持稳定增长。希望本文对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问题分析与构建方案能够对相关电力企业有所启发,对我国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继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二版.

[2]文一则.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J].当代经济.1998年12期.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6)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欧美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在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都实行了这项制度。如美国波音公司、通用电气公司、IBM公司、微软公司,荷兰菲利普公司,英国BP(石油)公司等,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需求,普遍设置了总法律顾问。 

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我国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时间比较短,较大规模地在国有重点企业中推行是从2002年开始的。2002年国家为逐步建立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原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即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内各部门、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在试点工作推行两年之后,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专门阐述了总法律顾问的含义和职责权限。办法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设置总法律顾问,是国资监管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按照国资委的设计,等于大型国有企业在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总会计师等规避经营风险的保险中又上了一道保险。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当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正在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完善,企业重组、结构调整和“走出去”战略等正在实施,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来支持、规范和保障,以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加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对此,为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7)

中国已经进入法制社会,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但法律顾问不能“雇而不问”,所以企业便把各种大大小小的涉法事件堆到法律顾问的案头。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这成了摆在每个中国顾问律师面前的难题。

根据我们的经验,要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首先是要摆对位置。法律顾问不是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或经理人员,不在企业坐班打卡,对企业来讲,他们应该是相对独立的,是“外脑”,不是“内脑”。这也就是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相对于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法律顾问的特点一是“专”,对某一方面的法律问题有较深和较专业的认识;二是“旁观者清”,能从一个客观的角度观察和解决问题。

但是,中国的很多企业还不适应律师的工作方式,不适应被“顾问”。有时候他们与法律顾问一点“不见外”,下意识地将律师看作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例如,某国营企业要“顾问”一下律师,他们可能会先由办公室主任花一周时间收集资料、装订成卷,然后再与律师约时间开会介绍问题背景,然后再给律师留出一周时间研究、再开会、再提问、再组织材料、再研究。效率很低,事情可能也耽误了。在这个处理过程中,企业将律师的工作看成了企业内部的一个审批过程,而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顾问过程,结果自然不理想。

企业对法律顾问“顾问”不当的另一个表现是要求法律顾问唯命是从。有的企业老总意气用事,将法律顾问呼来喝去,认为既然出了钱,法律顾问就应该“马首是瞻”,对自己的“决定”无条件地贯彻执行。例如,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总拿出二十万元给律师,要求律师去打一桩根本无法胜利的官司。在这种情况下,该老总失去了律师的专业顾问服务,丧失了应用诉讼程序拖延、组织反诉、从新谈判、另行起诉等解决方案的机会。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8)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范文一在县司法局、本所及各顾问村的关注和支持下,我定期到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参加各顾问村重要活动,以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尽心尽责地为各顾问村依法治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一份力量。现将20__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晓率。

今年是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第二年,由于各村刚进行新一轮的村两委选举,新的干部及周边群众都还不太了解此项工作的具体职能和重要作用。为此,我把宣传工作放在了首位。在走访农村签订顾问合同过程中发放市县司法局关于开展农村法律顾问的文件通知,为村两委人员和村民讲解文件要求和精神,让村民充分了解律师的作用。并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广场法律咨询和法律讲座,为广大村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分发联系卡片和法律宣传册。

二、采取多种形式为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顾问村的法律需求情况,鉴于以前顾问村操作程序简单,不够规范,往往引起各种矛盾,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也有意见,产生很多纠纷,既影响了村集体经济发展,也影响了顾问村的和谐稳定。为维护村集体经济合法利益和稳定,我采用了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修订村规民约以及合同、协议;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协助处理其它涉法案件等形式,向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我为各顾问村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时,一律不收取费用,为顾问村集体及村民诉讼、仲裁等案件,涉及有偿服务的,由法律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一致,并以合同形式另行约定。通过诉讼和非诉讼途径,为村里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帮助。此外,我在担任农村法律顾问过程中,若发现顾问村有违法经营和不依法管理行为的,立即予以指出并督促抓好整改。

三、推进法律服务进顾问村,为构建和谐农村作贡献。

我通过定时定点和不定时不定点相结合的方式向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目的是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推动顾问村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农村。为此,我主要承担着以下几项工作任务:一是为顾问村集体经济发展搞好服务,努力促进顾问村依法管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前进,要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等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招商引资、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扶贫开发等现代农业,必须将法律服务送到顾问村经济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促进顾问村集体经济守法经营,依法管理;二是为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搞好服务,努力推动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加强对顾问村村干部、村各类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法制宣传教育,帮助提高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能力,引导他们依法办事、扎实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推动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三是为顾问村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搞好服务,推动法律服务进顾问村。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在顾问村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法律服务与农民群众零距离接触,帮助顾问村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法律服务向农村的延伸。

通过一年来参与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我积极为各顾问村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规范了顾问村两委会的工作,相应的减少了矛盾,使顾问村村民对村两委会的意见少了,村里的工作开展也顺利了,极大地促进了各顾问村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范文二江西__律师事务所在201_年7月15日与___分公司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律所指派本律师负责贵单位具体法律顾问工作。光阴荏苒,时间已过去一年。现对这一年来的工作作个总结,以期双方更好的指正交流,相互促进。

一、提供法律咨询,分析企业事务,防范法律风险。

有句谚语“法律如空气一样,无所不在。” ___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历史较久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范围又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特种行业。因此,在资产、人员、经营方式、内部管理上,更要求审慎处理每一件企业事务。本律师通过电话或亲临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详尽解答。

二、全程介入公司资产购置、处理等重大企业事务。

随着公司经营方针、策略的变化,需要购置合乎规划的民营油站,出售闲置的自有油站。这涉及到资产数额、产权过户,防范交易风险等问题。本律师对经济合同全面审查修订。另外,对一起违规给大客户佣金的做法指出法律风险,建议立即纠正。

三、利用自身优势,企业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本律师作为多年的社会律师,有较好的社会资源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善与法官司沟通,熟悉诉讼技巧,努力维护顾问单位合法权益。对一件多年悬而未决的油站产权提起确认所有权诉讼,取得了预期结果。现另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法院审中。

四、对下一年企业法律顾问的计划与展望。

双方人员多来往,交流信息,加强沟通。有涉及企业重大法律法规的颁布,本律师将通知公司,建议组织学习。必要时,本律师将会商安排时间,集体授课学习、探讨。公司方面,对经营方针政策、重大管理决策,内部管理制度变化,经济合同,将相关文件复制本律师,给予审查。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范文三法律部门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完成公司各项法律工作任务,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为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做好公司涉讼案件工作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工作。20__年度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完成情况及20__年工作安排

一、争创驰名商标工作。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经济价值不言而喻,公司领导一向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在公司领导的积极争取下,我公司“瑞泽”商标被___政府列为20__年度申报国家驰名商标之一。此项工作也成为我部门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我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___工商局的指导和要求,在近两年不断积累材料的基础上,又历经四个月时间准备相关数字资料、图片资料、文字资料、包括认定申请材料、企业情况介绍、分子公司情况、主要产品介绍、质量管理情况、三年的国内国际销售材料、三年的财务数字及纳税证明、三年的广告宣传材料、客户信息反馈、售后服务情况、商标寓意和注册情况、商标使用和印刷材料、商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侵权材料、企业获奖材料、行业推荐材料、政府推荐材料及其它相关工作。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得到公司市场部、项目部、财务部、销售部、外贸、质检、行政等部门的大力配合。目前,500页的申报材料已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计划20__年同市工商局经办领导协调好此项工作,争取在20__年能够得到认定。

二、做好各案件诉讼阶段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一,清理拖欠货款案件,由于近几年业务人员在外签订合同和业务往来的履行协议过程中,增强了法律意识和处理业务的能力,避免了大量拖欠问题的发生。但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不良行为的影响和贸易风险无时不在,个别欠款案件时有发生,目前,共起诉和申请仲裁的欠款客户____,涉案金额4____万元,按照法院的诉讼程序做好起诉、送达、调查、开庭、执行等各阶段的证锯搜集、提供、应诉、协助等项工作。第二,劳动争议案件,一是刘恩宽劳动争议案,10月份开庭,20__年1月14日在市中院开庭,现尚未判决;二是十名职工的劳动争议案,双方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达成调解协议。另外,又有2____职工到法院起诉,诉讼理由是要求给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我们积极准备相关证据、进行答辩,已于1月16日和17日开庭。第三,农民药害索赔案件,建三江农垦法庭审理的田归农药害案件,诉讼标的为1____余元,经我们的大量工作,经法院两审已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农民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取得了胜诉,避免了经济损失。20__年,继续做好对诉讼和执行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及时提供,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公司非诉讼法律工作,为公司经济发展服务。

第一,做好打假维权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针对部分农药厂家不正当竞争、侵犯名称权、商标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协调、举报,尤其是做好打击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第二,做好领导决策和相关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在公司对外签订重大投资合同和技术合作协议过程中,做好合同的审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为销售员在业务过程中需要办理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行为提供法律指导,包括各个必须程序及在各个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提供各种所需法律材料等,避免经营风险。为业务员所需签订的分装协议及其他各种合作协议提供法律指导及样本。第三,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公司外签合同的审查管理工作。对各部门拿来审查的每一份合同认真进行审核,将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认真讲解修改意见,增强相关人员的合同意识和签订合同的水平。根据各部门需要,提供相应的合同文本。同时做好每年销售合同的全面审查工作;做好“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年度审验考核相关工作,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公司连续多年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20__年继续做好国家重守企业的年报工作。第四,处理行政处罚案件。对有关行政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根据实际,进行协调处理,力求将公司的损失降到最小。

四、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对企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商标工作方面:今年共有____商标获得商标注册证,新申请商标注册____;根据需要随时办理商标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及经济损失;同时核查市场部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等宣传材料中关于商标的说明及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规定,防止违法违规情况的出现。在专利工作方

面,今年共办理已10项授权专利的年度维持手续;共有____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取得专利证书。甲氰菊酯与炔螨特复配混剂专利申请,因为有在先权,完全在人家的保护范围之内。经一审通知书答辩,被专利局驳回。新办理专利申请1项,丁烯氟虫腈国际专利申请已进入国家阶段。同时,及时做好未授权专利申请的两审答辩工作、分案工作及相关后续工作。

五、结合工作实践学习法律法规和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始终把进行理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作为我们做好工作的重要前提。只有不断地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好各自的法律事务工作。对销售业务人员主要针对业务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普法教育,我们部门还利用审查设备、开发、市场等相关业务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时,针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予以宣传和讲解,为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理合法处理业务的能力,为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规避法律风险做出我们的努力。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9)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很快,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普及法律顾问制度这一国策的提出,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吉林省政府第四届法律顾问团正式成立,顾问团成员绝大多数由律师组成。作为典型的社会自由职业的代表,律师以其鲜明的职业精神和专业精神为全社会提供着法律服务,同时也肩负着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使命。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角,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为了能做好这项工作,笔者结合多年执业经验,从完成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一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出发,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模式作以下探讨。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是政府遵照市场规则聘请政府管理序列以外的法律专业和职业人士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个举措。政府在履行对社会的管理职能过程中,由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支撑,可以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深化改革的重点,就是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由市场起决定作用,建立能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规则。政府如何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到恰当的作用,涉及到政府如何适应这种改变以及如何主动改变。“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不仅明确了深化改革的重点,也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科学的定位,是市场与政府关系在观念上、认识上的一次重大理论突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更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突出了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这就迫切要求政府用法律思维、用依法施政行为准确定位和处理与市场的关系,这也是对深化改革的保障。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依法行政当中不可或缺的机制

我国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的不同历史时期曾发挥过不同的作用,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所起的作用经历了从“辅助”作用,到“基础”作用,再到“主要由市场起决定作用”的演变。虽然依法行政已经提出多年,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社会资源的配置还是行政手段起了主要作用,依法行政更多的是完成社会资源的政府配置。

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一直以来的社会资源配置主要是由政府配置。也就是说由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通过层层行政审批甚至行政命令来统管资源和分配资源。这种配置资源方式,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从整体上协调经济发展,集中力量办大事。但是,审批排斥了市场主体的选择,统管排斥了市场主体的竞争,从而容易出现资源配置不合理。近些年出现的市场准入门槛带来的行业垄断及社会资源尤其是金融资源向国企倾斜等,都是资源配置不合理所致。采取市场配置的方式,依法行政的含义与过去相比有了质的改变,就是让主要由市场起决定作用的过程和谐有序。所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更加严格地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完全至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与制约之下。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他们虽然也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但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所以让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参与到政府的决策和履行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当中,参与政府的立法与执法,解读法律,发现风险,规避风险,解决问题,有利于主动并有效解决依法行政进程中的问题。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处理好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客观要求

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需要避免政府行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特别是减少政府行为违法的可能性,避免给社会和公民权益造成损失。这就必须要求政府依法决策,政府行为合法。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在于保护公民的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在于行使公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权利。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责的过程中就包含着公权力的行使与私权利保护的对话。虽然完善产权制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我国也颁布了《物权法》,但我国仍然缺乏完善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法律的执行问题,也包括一定的政府公权力的滥用导致产权保护不利的客观现实。长时期以来,侵权容易,维权难,侵权成本过低而维权成本过高的落后执法文化,已经让人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甚至表现在个人财产受到侵犯时,个人保护则需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存在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等。之所以社会存在仇富现象,就是因为一部分人财富的获得是通过非法途径或是通过特权得到的。产权是市场行为的起点和终点,只有通过法律上的完善,才能使“私有产权同样神圣不可侵犯”成为可能,否则,在缺乏规则和不遵守规则的状态下,即在缺乏法律保护下,任何人的产权都是不安全的。因此,产权的法律保护就成为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

笔者认为,在我国,政府是人民 群众最应该信任的权利保护者,依法治国与其说是制度建设,同时也应是文化建设。当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当社会公正成为人民群众毋庸置疑的存在时,法治文化就会成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核心文化。依法行政,首先体现为依宪行政,同时也应体现为政府准确执行和遵守法律,因此,应不断地扩大私权和保护私权,依法约束公权,公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合法权利必须受到平等保护。如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关乎整个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创新能力差(2012年的数据统计,全球最具创新能力的企业前100名,没有中国企业)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因此,法律顾问机制的存在,有利于保障政府通过严格依法、准确公正地执法,保护创新,鼓励创新,打击山寨、高仿等侵权行为。

(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事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也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对此,人民有很高的期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必须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这一规律的实质内涵就是建立市场规则,用市场规则完成对市场的调整。市场规则就是法律制度,所以,市场经济又叫规则经济。政府应模范遵守这一规则,以树立政府诚信,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平。因此,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必须依法决策,决策合法。政府要实现这一目标,应主动邀请顾问律师参与,为具体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提供法律服务,以解决经济和社会诸多问题,化解和防范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可见,政府法律顾问是政府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现风险、规避风险、解决问题的客观要求。

李克强总理曾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第二季,也是社会民主与法治发展的黄金时期。过去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牺牲了很多,其中包括能源的过多消耗,对环境的破坏,以及法治方面的相对滞后,也堆积了一些社会矛盾。2014年,中国债市首现违约事件,即ST超日(2014年3月4日)公告: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利息无法按期全额支付。从而正式违约,成为国内首例债券违约事件,这也标志着延续至今的中国债市刚性兑付就此终结。刚性兑付是非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存在,降低了投资者特别是广大散户的投资风险意识,认为反正国家不能让我损失,实在不行政府也能兜底以保持社会稳定。这一事件标志着,在我国,遵守市场规则,用法律处理社会和市场关系,用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时代的来临。

(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推动政府自身建设和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转变的。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转变,表现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了建立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创新政府的目标,明确了政府自身建设和职能转变的方向。特别是创新社会管理,依法与合法将成为必要条件。

政府自身建设和职能转变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必然涉及到保持政府政策的透明与稳定,涉及到加强立法和完善监督以强化对政府行为的规范,避免政府行为的主观性与随意性。这就需要政府法律顾问用专业知识为政府的立法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提出具有前瞻性及有实际价值的专业建议,参与到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中,完成具体法律事务的处理。

(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与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和市场垄断程度密切相关。李克强总理提出了政府权力清单概念,即用约束政府权力来实现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其中,放开市场准入也将出现负面清单形式,没规定的行业一律放开,但问题是由于国企对行业的垄断,导致了不公平竞争。笔者认为,国企垄断就是公权力所致,其直接危害是导致现在的市场主体都不擅长有序竞争。而社会资源的市场配置,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比如在香港,无线通讯服务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大陆是采取市场准入制度的垄断性行业,移动香港推出的68港元套餐含1600分钟话费,大陆同款套餐只包含350分钟话费,价格则是香港的4-5倍。

由于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大多数由律师担任,而律师是典型的自由职业者,非政府公务人员,法律顾问在提供具有专业特性服务的同时,也有来自民间的监督与参与。政府对法律意见的采纳与否,也间接影响着政府行为的公正与公平。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形势下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模式探讨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约两万多名律师受聘担任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构建了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他们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重大项目研究、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部分政府官员缺乏对政府法律顾问应有的重视;部分政府法律顾问专业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能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等等。这些问题都直接体现在工作模式当中,使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没有发挥到极致。对此,笔者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角度,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模式作以下探讨。

(一)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工作的参与程度

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工作的参与不应是在出现问题的事后来处理问题,而是应该把法律顾问当作政府决策与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刚性需求,政府法律顾问不是指的某个人,而是一个机构,并且这个机构应该成为依法行政框架下政府决策与社会管理不可逾越的环节。具体应体现在:一是参与政府决策的论证过程,提供法律解读和法律风险论证,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建立未经过法律论证的问题不形成最终决策的机制。二是参与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过程,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各级政府、各职能政府机关聘请法律顾问的方式,让政府法律顾问覆盖政府的社会管理与服 务行为,并通过法律顾问的工作调研与信息反馈获得对政府管理行为的依法与合法的评估判断,以期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决策部门,以利于解决问题。三是政府法律顾问应贴近政府各级、各部门领导工作,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通过常态化沟通机制,为政府各级领导提供法律支持。如建立顾问律师与领导一对一服务机制,或为某项具体工作提供专项服务。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领导的法律意识,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领导的工作与决策风险,更重要的是可以确保各级领导的职务行为合法合规,不触犯法律。

(二)建立政府专职律师与兼职法律顾问相结合的顾问律师队伍

根据普及法律顾问制度这一国策,应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了能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覆盖政府的主要行为,切实保证运转有实效,防止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应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首先,建立稳定的专职顾问律师岗位。专职顾问应该属于公职律师岗位,由具备律师资格的专业律师担任,人数应该是政府顾问团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一。每一个专职顾问可以对应几个兼职顾问,以保证专业对口,专业分工明确。专职顾问律师完成紧急事务处理和日常事务联系、协调,与兼职顾问律师互相补充并拾遗补阙。

其次,以律师为主,吸收法学理论研究专家、学者,组成兼职法律顾问队伍。政府法律顾问应按专业分工,有针对性地对应政府行为,分担政府日常法律服务工作。顾问团内部应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特别是对政府决策问题和重大政府行为,或涉及疑难法律问题的,均应采取集体讨论,汇总结论,形成法律意见后上报政府。

(三)建立以发现和预防风险为主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机制

完成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要求政府的观念必须改变,体现在政府应该也必须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用法律的思维去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法治政府的简单含义就是一切政府权力来自于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的过程受法律的约束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是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政府工作时的作用体现,让政府法律顾问不仅仅只为政府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而应从多角度、全方位、全程介入政府的日常工作,完成政府法律思维的培养并形成习惯,最终让依宪、依法、依规成为政府行为文化。这样,就能保证在事前去发现问题,发现风险,随之解决问题,规避风险,而不是出现问题后让法律顾问成为“消防队员”。因此笔者认为,为实现以发现和预防风险为主的法律顾问工作目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应该包括:一是让法律顾问充分了解政府某项决策或具体行为的动因和目的,以使法律顾问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合理性判断;二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政府机关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合理性进行审查,提供法律意见;三是参与对政府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政策性创新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四是为政府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五是参与对政府举行的重大活动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六是协助政府参与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发的行政执法争议;七是参与政府重大投融资项目论证、商务谈判和重大涉外商务合同的谈判;八是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法律培训,让具体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具有工作上的法律思维。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保障

(一)准确定位顾问律师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保证顾问律师的独立性

去行政化管理,重专业性需求是政府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律师作为社会自由职业者,应独立于司法机关,独立于当事人,也独立于行政机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关系当中,充分了解利益各方的诉求,提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专业意见或律师服务。在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要严格确立顾问律师与政府之间的委托关系系政府委托第三方(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到政府决策程序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中来,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和起草法案。由于律师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众,所以也拓宽了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这样,就必须把顾问律师和行政人员严格区分开来,保证其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从专业角度,完成法律论证与提出法律意见。这也是律师参与政府工作的优势——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并坚持己见,不受非法律专业因素的影响。

(二)优化工作软环境,建立律师调研绿色通道

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工作中的作用,就必须使其参与政府事务的权利和地位得以充分保障。律师作为社会应用型专业人士,其任何服务都离不开对事实的了解,因此,在工作中需要进行大量的社会调研,完成课题调研、专项事务调研和政府行为结果调研。这样,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配合,让顾问律师充分了解政府管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掌握真实的第一手资料,以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高效、顺利展开。

(三)建立对顾问律师定期培训机制,提高顾问律师的服务能力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的确立,政府将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法律事务,这就需要律师提供大量的专业法律服务。律师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能够较好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处理行政管理以及民商事活动中的相关法律事务,发挥律师在推进法治政府中的职能作用。因此,应将优秀法律服务人才纳入重点开发的高端人才项目,有重点、有计划地加强对急需的复合型、高层次律师的培养和引进。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滚动式培训机制,特别是在综合能力方面使顾问律师有所提升。同时,顾问律师了解政府各部门职能的内容及特点,也是顾问律师提供准确服务的前提条件之一。

(四)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和顾问律师激励制度,充分调动顾问律师的积极性

这里的经费是指政府应设立法律顾问专项经费,如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及日常政府法律顾问团正常工作(调研)所需经费等。实际上这就是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的推广和体现。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充分说明了政府与法律顾问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聘任关系,这种关系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对顾问工作的介入和影响。同时,为了鼓励和表彰那些业绩突出的顾 问律师,还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适当时机给予恰当的荣誉和奖励。

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成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这一新形势下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因此,要保证其健康发展,真正地发挥其作用,使政府的决策与行政行为都在法律框架内完成,最终完成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创新政府的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篇(10)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制,从律师事务所中抽调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参与办事处政府重要行政决策的论证,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草拟、修改、审核以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洽谈;参与研究、论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咨询论证工作。

部分具体工作:

(一)、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参与行政许可论证方面。

从事该政府法律顾问以来,审核了大量合同,总计约50多份,出具书面法律意见7件或口头建议若干条,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7件,参与行政许可论证2次。有力防范了合同风险和防止了由于日常对外工作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审查方面,做到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商,制定、规范的对合同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从程序上防范由于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认真负责,从合同的方方面面周全地考虑,逐条地审查,提出相关有效而又操作性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尽管有时工作量很大,但也不得有一点马虎。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尽量把好和同关,为企业最大限度地消除风险和挽回可能发生的损失。

(二)、参与项目谈判方面。

在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积极参与多起商务谈判,并结合实际和管理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商务谈判提供有力的支撑。

在谈判之前,积极搜集谈判对方的资质、信用、资金、业绩以及前景预测等信息,并规划谈判的步骤和策略。在谈判过程中,有力地应用双方(或多方)的利弊以及心理特征,及时调整策略和方法,以便达到双方(或几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以便促成谈判,达到双赢。谈判之后,认真总结经验及不足,以便在将来的商务谈判过程中更进一步。

(三)、进行法律培训和讲座方面。

1、坚持日常工作过程中的熏陶培训。

在工作过程中,及时纠正相关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并及时给予法律知识的培训。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业务人员及时沟通并传授相关法律知识及法律操作技巧,以便让业务人员了解其对口业务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使他(她)在日常工作中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指出先关不当或风险点,并认真说明为什么和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使合同起草人员或相关人员在接纳法律意见或建议的同时学到了相关法律知识。这样,在将来的合同中,他(她)就会自觉注意先关法律规定和与之相关的风险点。

工作再忙,有人来或者电话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都要求自己认真、耐心地予以解答,直到让他(她)心中明朗或者至少没有疑惑。

2、重视法律知识及法律务实方面的专门培训

根据办事处政府的要求举办了相关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在培训过程中,深入浅出并在课后认真回答了参与人员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四)、每周五担任办事处政府的法律顾问免费咨询接待工作

1年以来接待*街道办事处社区群众的免费咨询96起,并在工作台上放置留有咨询律师私人电话的名牌,随时接听到访群众的电话咨询。有效地为社群的广大群众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潜力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受人员数量、时间、精力等因素的制约,政府法律顾问还未能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政府决策和日常涉法事务。

二是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多年,虽然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事务的参与力度。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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