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15 10:04:47

农村社会管理论文

篇(1)

一、中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中的主要措施

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现行的主要政策措施有五保供养、特困户救济、临时救济、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政策等。下面分述之。

1、五保供养制度

对农村“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长期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制定了《农村灾荒救济粮款发放使用办法》,把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定为一等救济户。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给予保吃、保穿、保烧,年幼的保证受到教育和年老的保证死后安葬,简称“五保”,享受五保的农户便统称“五保户”。1978年,在研究五保工作立法时,又把五保条件进一步修改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形成了“三无人员”的完整概念。1994年,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了《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通过法规的形式对五保供养的性质、对象、内容、形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五保供养的资源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来自村级集体经济,分田到户后部分来自五保户田亩的代耕收入,部分来自乡村的公共事业收费[3].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五保供养经费转变为政府开支。由各级财政在对乡、村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

目前,我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共有255万人。其中,集中供养的者约69万人,分散供养者约有189万人。

2、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政策

如何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政部锲而不舍地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起初的思考是普遍推行农村低保制度,并从1994年开始试点探索。但是几年试点下来,完全依靠地方政府的财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显然不可能,

在国情国力的限制下,需要调整政策,确定新的救助办法。2003年初,民政部通过对农村困难群体的调查研究[4],制定了对生活极度困难,自救能力很差的农村特困户的救济办法。主要做法是对不救不活的农村特困户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实行定期定量救济。以农村救济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法避免农村社会救济的随意性、临时性,切实保障好农村最困难的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3、临时救济措施

临时救济的主要对象是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和农村特困户救济标准,生活水平略高于特困户的一般贫困户,其生活水平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边缘地带,一旦受到饥荒、疾病、意外伤害等影响,就很容易陷入贫困境地。这些人有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或有法定抚养人,但由于遭受到重大疾病等意外情况的困扰,也可能陷入到生活困境,对于这部分人,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目前采取了临时救济的方式。临时救济一般都采取不定期的多种多样的扶贫帮困措施,如年节来临时给予生活补助,或不定期地给予生活物品救助的方式等。救济经费一般由当地政府财政列支,辅之以社会互助的方式,如辽宁通过扶贫帮困手拉手结对子,建立扶贫超市等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种临时救济的形式也是我国传统的扶危助困意识的最好体现。

4、灾害救助制度

灾害救助对象是突然遭受灾害侵袭的农户。早在1950年代初期,党中央、国务院就提出了“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的救灾方针;到时期,又提出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1983年,救灾工作思路又充实为“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强调群众自救与国家救济相结合。90年代初,为探索救灾管理机制,民政部提出了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理念。目前,正在积极协调出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救灾工作的四级响应规程。救灾资金每年由中央安排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费,地方予以配合投入的资金每年在20-40亿元左右,救济灾民的总数每年至少在5000万以上。保障灾民灾后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医,有房能住,仅每年恢复因灾倒塌的房屋就高达100-300万间。

5、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4年以来,为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民政部门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探索。目前,这一制度涉及全国27个省的2037个县、市、区,有6个省(市)建立了城乡一体的低保制度,被纳入对象的人数为407万人,但在各地极不平衡,有的县才几十个人,有名无实,有的县标准很低,每年仅有百元左右,还不能保障按时发放,有的地区低保制度已经出现了逐步萎缩的趋势。2003年4月,民政部要求中西部没有条件的地方不再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继续实行这一制度。北京、上海、天津和浙江、广东、江苏、辽宁决定继续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且尽快做到应保尽保;山东决定在本省东部地区农村继续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福建省则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且省级财政每年投入农村低保资金4亿元,为这项制度的开展提供了强大的财政保障。

6、扶贫政策

我国从80年代开始实施大规模的扶贫攻坚计划(简称八七扶贫计划)。起初只侧重生产性扶贫,忽视了其他方面,90年代后,扶贫政策调整为全方位的扶贫。扶贫即注重提高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能力与给予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两类政策是并行不悖还是扶贫替代救济,是有争论的。以造血为目标的扶贫政策显然有巨大效应,据统计,贫困人口从2.5亿人下降到现在的3000多万人就是证明。但是,扶贫不能替代救济政策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农村五保户和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鳏寡孤独、因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人口,只能采取救济政策。

7、其他救政策

首先是农村医疗救助政策。自2003年始,在中央财政每年投入3亿元资金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医疗救助支持,这项政策已经在一些地区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其次是教育救助政策。政府鼓励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资助农村的贫困生。如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公益筹款的教育救助项目都有不错的扶持效果。第三,一些地区如浙江、宁夏等地的政府致力于探索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对农村的救济工作做出了一些新的部署,虽然属于地方政策,不过,却代表着统筹城乡发展的新的政策取向。

以上各项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都发挥了各自的功用,但是由于各项政策出发点、目标、标准都有很大差别,并没有合成为一个完整统一的社会救助政策,各项制度在面对贫困这一课题时既有重叠交叉,也有覆盖不全,导致资源浪费,政策效果不明显,不应保而保,应保却未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整合政策,构筑中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总体性框架。

二、现行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的主要问题

1.传统五保制度不敷需要,救助资金严重不足,救助范围窄,水平低

面对农村的贫困问题,传统的农村五保救济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仍然以五保制度解决农村贫困救助问题,至少有三大矛盾:一是救济范围太窄。根据民政部2003年全国特困户的大规模调查,我国农村特困户人口已经高达2000余万人,而五保供养对象仅有255万人。二是救济经费不足。五保供养的资源来源在税费改革之前主要来自村社农民互助,而不是政府的公共财政,税费改革之后,尽管经费来源从村社转向财政,不过,鉴于人数统计和人均标准的等信息收集和传递等问题,财政拨款的总额已经不足,再加上五保拨款采取加入中央财政对乡村总体转移支付额打捆下拨,常常在执行中被各种名目所侵占,发到五保户手上就所剩无几[5].三是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出现矛盾。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是两种不同的五保户供养方式,区别在于五保对象进农村敬老院还是在家生活。由于集中供养的标准远高于分散供养——据江西调查[6],大约高出1-2倍,以至于按分散供养标准拨付的五保经费不合理地集中到敬老院中的五保户,分散供养的人均资金被摊薄。

2、救助对象难以对准最需救助人群,扶贫政策未摆脱“救富”倾向

近10年来,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集中财力针对贫困地区开展的大规模扶贫项目,的确提高了贫困地区发展的潜力,使我国贫困人口数量有所降低,但在同时,这种针对地区的大规模帮扶政策也导致了一些问题,一是扶贫资金投入量很大,但是扶贫效率不高。资源投入与效益产出不对称,据统计,全国每年用于扶贫投资的总额高达200—300亿元,其中扶贫贷款占45%,中央及地方财政扶贫占41%,其他各种捐款及外资等占14%.1986年开始强调以开放性扶贫取代生活救济性扶贫后,很多扶贫计划着眼于建设项目,贫困户未能直接受惠,贫困人口的教育素质、民主法治能力等也未能得到有效改善。二是扶贫项目由于惯性使然以及权力控制等因素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摆脱“救富”倾向,扶贫方面的大量投入未能有效地缓解农村贫困户的生活。一些建设投资项目由于设计上的原因或者在基层出现了政策走形,相应的资源仍掌握在小部分基层的相对强势团体中,难以真正用于处于社会最底层的贫困农民,部分情况下并没有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这使人们对扶贫工程在某些程度上存有疑问,甚至影响了政府形象,破坏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目前,政府尽管开始注重在全方位扶贫上下工夫,但是由于缺乏与救济性扶贫政策的整合,致使一方面,对农村扶贫的固定投入并没有带来解困目标的稳定实现,相反,又出现了贫困反弹的势头。另一方面,实施传统的给予性救济的同时,人们往往忽略了同时采用现代扶贫救助这一积极的工作思路。

3、农村社会救济量大面广,资金严重不足,筹资方式混乱

据统计,我国目前农村接受各种定期救济(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济)的人数约有1160多万人,接受各种定期救济的农户(包括困难户、五保户等)约有632.7万户,农村中接受临时救济的有2009多万人次,而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还远不止此。目前,中央直接的投入仅有救灾补助资金,包括倒房重建、口粮救济、紧急转移安置以及衣被和治病补助在内的救灾资金预算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各种扶贫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以及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农村发展战略也把重点放在加大对农村水利、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教育投入、卫生投入上。但是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申请到的扶贫资金并没有落实到预定的目标上,贫困家庭未能从扶贫贷款中得到好处。显然需要为了同一个目标的资源整合。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社会救济资金不足、来源有限,而救灾款相对资金充足、来源渠道通畅,因此,向上级多报灾情人数、争取更多的救灾款拨付,成为大部分地区筹措农村社会救济资金的主要方式。其实,救灾与扶贫常常可以统一起来。在灾情面前,没有任何储蓄的特困户、贫困户最需要救助。救灾资金既可以用于农村灾后的应急救助,也应该用于灾后较长一段时间的社会救济工作。但是,由于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救灾制度规定打酱油的钱不可以打醋,救灾的资金不能挪作它用。这导致争取救济资金的良好愿望与虚报受灾面积和人数的错误手段相结合。在错误手段下,良好的愿望被扭曲,利用每年的报灾时机任意套取救灾款补救济缺口的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以筹措特困救济和临时救济资金为名的灾情报送甚至成了一些人大搞腐败、贪污救灾款的防空洞。这种现象正在悄悄地定型化,成为扭曲救灾政策的一种潜机制。

打破这种潜机制,需要研究农村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研究该体系中救灾政策与救济政策的相关性,找到整合这两项政策的方法。

4、救助政策冲突及重复覆盖状况的存在

如特困户与五保户政策之间存在覆盖现象。两种政策之间不同在于保障对象的甄别标准不同。特困户救济对象,是年收入低于627元以下的贫困农民。五保政策的对象标准没有收入界限,是依照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这三个条件界定的。而在农村个体经济恢复之后,由于鳏寡者都分有土地,有生活来源,个体劳动也不像集体劳动那样可通过比较评估劳动能力的有无和大小,因此甄别五保户的后两个条件都被模糊化为鳏寡老人的年龄指标。即到了一定年龄就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一般来说,我国农村的鳏寡老人享受五保待遇的年龄被确定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甚至50岁。

其次是保障水平的标准不同。特困户的保障目前由各地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救济水平只能保障最低生活。而1994年颁发的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由于五保对象多是孤老残幼单独生活,各方面消费较高,所需要的供养费用较多。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不应低于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二。在贫困地区和灾区也要切实保障五保户的基本生活。

第三是保障资源的来源不同。在农村集体经济时代,土地共有,五保户与特困户保障都由集体根据土地的收成采用一定的分配方式解决。农村经济改革实行分田到户以来,直至税费改革之前,五保户保障作为村社的社会传统采取了村民互助、人人缴费的方式,并且以政府文件的方式被固定下来,即乡村两级从公共提留和统筹金中解决五保供养费,而特困户的保障却没有村社来源,必须由政府出资保障。

以上的三个区别体现了两类不同的社会保障政策思路和政策目标。

特困户救济政策以收入水平划界,救济定时定量,已经覆盖全国,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标,除定量的标准制定方法尚未统一,救济经费还受到限制外,可以说已经具备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雏形,属于现代社会救助政策。

以年龄界限作为鳏寡老人享有某种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是一种典型的老人福利的传统政策。它以鳏寡老人这一特殊人群为目标,排斥非鳏寡老人,不到年龄不能享受;它追求相对较高的经济目标——根据条例规定五保老人的待遇要达到一般收入标准甚至中上标准。只是,由于实际操作中五保供养经费严重不足,导致福利政策变形,演成福利加救助的社会政策。不过,谁享受福利,谁得到救助,并非政策目标的设计而由机制扭曲所造成。

据广西民政厅有关干部调查和估计,目前有30%左右的农村五保户有劳动能力,15-17%的五保户既丧失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能力,居于两类之间的,是丧失劳动能力、但没有丧失生活能力的五保户,估计占到53-55%.对于劳动能力处于高端、中端、低端的五保户统统采取同等标准、一律扶助的政策,自然会出现高端者获得中等或者中上生活水平,低端者连最低生活都难以维持,中端者可维持下等生活水平。并且,有的地方还出现“政策搭车”现象,把特困户、困难户等都挤到五保户中来,有的只因为是“双女户”也给予救助。尽管由于农村税费改革给五保供养制度带来较大的冲击,但相比于特困户救济制度,其政策更为宽松,资金相对充足,而作为不救不活的、生活更为贫困的特困户救济情况却相差很多。

5、农村社会的公共生活遭到破坏

公共生活是构成一个社区生存环境的重要因素。人类发展史证明,生产力越不发达,公共生活对于维护社区安全的效用就越大。中国农村分田到户之后,尽管农民的个人收入有所提高,但是,由于缺少了集体的保护,缺少了由集体支撑的公益资源和公共生活,农民被投入到巨大的不安全当中。许多农村公共设施如乡村小学、敬老院、乡镇卫生院等陈旧破败,村卫生室私人化,村社的互助传统受到忽视,人际关系恶化,这些都导致农村社区的社会公共生活并没有随收入的提高而改善,而是明显地下降了。农村社区的生存环境恶化,受损失最大者是贫困农民。

三、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难点与分析

1、农村社会救助政策定位的困难

首先,农村社会救助政策不能仅仅满足于社会静态的生存需要,政策设定必须不断满足发展中的动态需求。但是,目前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固定性与社会变动性的背景发生矛盾,传统的分配型政策不适应发展中的农村社区的社会救助需求,为此,政策必须变化,要按照发展的特点对之分区分类,选择发展型政策来适应发展型的背景。其次,政策定位的困难在于要认清社会救助只是再分配手段还是同时兼有激励和促进发展的功能。我们认为,社会救助必须要适应再分配手段和最低生活保障双重功能。必须考虑到医疗、居住、教育等方面的救助需求,逐渐扩大救助项目的支出保障范围,结合社区投资和经济手段进行操作。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工业社会的产物,以保障市场体制下人的生存权和生活权为目的,以集体抵御风险、尽可能覆盖全社会的方式为手段,属于社会组织化程度很高的一种社会制度。而农业社会风险与工业社会完全不同,社会组织化程度很低,只能靠天吃饭,谈不上有组织地抵御社会风险。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完整地提出过农村社会保障的命题。

中国却必须提出这个命题。这是因为:在中国,农村人口占主要比重的格局将会维持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制度矛盾也不会在短时期内完全解决。在从农业社会向着工业社会过渡的长周期中,需要寻找一种力量,防止过渡现象的定型化,推动新形成的社会力量和各种组合关系持续不断地演进,而不是固定化和僵化。这种力量应该成为贯穿在中国各项社会政策之中的灵魂。换言之,促进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进城乡一体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动城乡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这才是中国社会政策之魂。

以这个观点研究和设计中国农村的社会救助制度,既要明了社会救助的对象是农业社会里分散经营的贫困农民而不是工业社会的贫民,懂得保障贫苦农民的利益就是维护工业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又要认识到对农民的社会救助不单纯出于社会责任和社会公德而是对后发者进行人力资本投入,力求尽快提升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2、农村社会救助政策设计中的困难

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设计难题,在于如何以较高的制度效率保障农业社会在分散经营条件下的贫困农民的生活。这是因为:

第一,传统政策按人群而不是按功能划分,按功能划分要重建概念,重组制度。救济与扶贫结合是制度效率较高的工作思路。尽管理论逻辑很清晰,一遇到农业社会不可控制的自然条件的约束,实际的逻辑却很难清晰。农民虽然有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但是受自然条件、环境、气候、灾害等因素影响会导致年收成不稳定,特别是一部分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群众,由于缺乏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的自然条件,暂时的收入提升并不可能彻底摆脱贫困的命运。

第二,核准对象是实施任何救济的首要要件,但是,在农村,划定救助对象的难度很大,这给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带来不小的困难。由于农村资产积累和生活消费的特殊性,实际上很难用一个确定的基准线予以准确地度量,保障的水平很难确定。曾有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贫困识别方法,如运用参与式贫富排序方法识别农村低保对象[7],也有的根据有无劳动能力、收入以及遭受灾害等情况把贫困户按照程度分为相应的类别[8],还有的研究提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不能仅仅简单地包括食物和生计安全,还必须考虑到与之相关的居住、教育、社会服务等需求。社会救助的方面越广、范围越大,搭便车的机遇越多,划定救济对象的难度往往也越大。

第三,地区发展不平衡性与救助制度多样性如何有效整合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以后,随着观念的变迁和大量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削弱,家庭保障功能弱化,对于家庭服务等资源以及社会救助资源的运用也出现障碍,农村人力资源闲置,村委会、学校、卫生所、养老院等场所的社会化服务开发严重不足。农村社区的大量社会公共资源没有纳入社会救助的视野,致使社会救助措施往往停留于单纯的资金支持,无法与多元化、多样化的社会资源达到有效整合。

3、两种现存的政策倾向

当前,有关社会救助的两种政策倾向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第一,过分强调扶贫对解困的功效,将只适合一部分人的政策扩大到全体贫困人口,并以经济政策来替代社会政策。社会救助作为帮助农村社会中无力自助的弱势群体满足其基本生活状况的社会保障政策,无疑是政府制定城乡共同发展战略的关键组成,但是,如果过分强调扶贫生产对解困的功效,忽视社会政策的作用,甚至以经济政策替代社会政策,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第二,救灾救济等政策脱离能力扶助,单纯强调给予,从而使得救灾救济款物平均发放、随意发放等现象严重,甚至成为农村干部腐败的温床,同时,滋生了部分人群的依赖思想。四、中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出路

1、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和主要参量

政策目的:在分散的小农经济条件下保障有地的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效地遏制农业社会里农村社区内部和城乡之间生活差距加速扩大的趋势,真正核准救助对象,保持适度的救助水平,讲求资金投入效率,促进社会分配正义和发展正义。

政策方式:

政府对符合救助标准的贫困农民实行生活补贴制度,可在现有的特困户与困难户救济方式基础上加以完善。将五保户供养政策分解为特困五保老人定期定量补助政策与五保老人福利政策。

重建农村社区,对农村公共设施和社区自治组织进行规划、融资和排产,造就社区救助的公共资源和公共资产条件。

政策导向:

第一,用以支持集体付款的方式来救助个人,注重社区公共资产的积累。

第二,坚持倡导家庭保障,特别是家庭养老保障,在此基础上开展社区互助、形成社区共同意识、增进社区凝聚力。——稳定和开发社区的社会资本。

第三,强化对社区各类社会公共设施、医疗、教育服务等项目和公共空间的投资,积累社区的公共资产。——培育社区一定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四,根据政策目标整合救灾救济、扶贫救助、贫困救济三类资源并进行重新配置。扶贫资金需要向着社区的医疗、教育、老人福利等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倾斜。其间也应包括以提供少量赠款的方式,帮助农民组织村社的医疗合作社、生产合作社等等自治组织。——增强政府为发育和整合农村社会救助资源进行规划、融资和治理的能力。

当前农村不宜采取类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式,因为低保线统一性确定性强,而救助对象不确定性强,不容易对准救助目标。同时,对于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来说,救助效率较高的不是资金,而是物资。社区救助的目标是解决本社区内部贫困居民的生活补助问题,以促进社区的和谐与发展。社会救助的资金来自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社区救助主要采取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的方式。

2、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原则

第一,政策提供方式上由分配型走向发展型。

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执行这一原则,是为了培育一种解决眼下困难为了更好前进的发展机制。如前所述,在社会转型过渡的长周期中,需要寻找一种防止过渡现象定型化的生动的力量,它能推动正在形成的社会力量和各种组合关系持续不断地演进,而不是固定化和僵化。这种力量就是以保护与激励并举为特征的机制。如果说,以定时定量为特征的特困户与一般困难户的生活补贴制体现了保护的功能,那么,以救急为特征的救灾救助可能相对体现了推动农户尽快恢复生产的激励功能。两者的有机配置就是保护和激励双重功能的配置。搞好了可能作为一种弹性方式,有效地推动对贫困农户的能力补偿和能力建设。鉴于现行的五保供养政策难以核准救助对象,核定救助水平,将应予以激励的有劳动能力的鳏寡老人混同于必须保护的弱能与无能者,导致政策效率低下,因此,需要分解现行的五保户供养政策,对特困五保老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对其他五保老人根据社区集体的意愿,通过社区公共设施实施救助或公共福利的方式予以照顾。

实施农村社区救助的前提,是社区的公共资源如医疗、教育、福利等公共设施得到较为充分发展,同时,建立社区自治组织,明确公共资源的社区产权,使公共资源资本化。社区救助就是合理地配置这些资源,提高社区内全体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生活素质。越是贫困地区,其实越需要加强能够促进公共生活的各项公共建设。因为这类建设给予贫困人口的社会利益最大,最能保护和激励贫困人口通过加强社会组织性和推进公共生活的方式获得与其他人平等的社会地位。

农村社区救助是一种集体决定的救助,也是一种救助对象的核准机制。如前所述,在集体生活中最容易判别每个人的能力,判断谁应该受助。集体的公共意志完全可能将无劳动能力者、弱劳动能力者区分出来,不仅社区予以保护,还可以为政府实施的社会救助核准对象。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包括五保户,在其具有劳动能力期间,社区可通过公共设施、公共服务施以援手,这也是一种激励机制。总之,激励有能者,保护弱能者,对能力不同的受助者区别对待,不采取不加分别的政策待遇,是实现社会救助政策效率的基本保证。

第二,政府资助从资金投入为主过渡到资产投入为主,形成村庄公共资产。

国家投入资源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投入的社会救助资源,包括救灾救助和贫困救助资源。另一类是通过投资社区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形成的社区公共资源。例如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乡村小学、敬老院、五保村等的投资。扶贫资金中应该有一部分直接投入农村社区公共设施。

村社自有资源指的是家庭及其人际网络,村委会、党支部以及社区的各类自治组织,以及村委会办公场所、小学、公共电讯、卫生室、卫生站、卫生院、敬老院、老人村、戏台、公共仓库等设施。

两者并举的原则,是要求村社与政府机构同样作为农村社会救助的主体,履行村社的公共职能。譬如,运用村社中的一切可用资源,使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得到充分和有效的组合与发挥。要注意的是,这种社会救助与社区救助并行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需要逐步建立。建立初期,政府的导向作用十分重要。既要培育村社的公共资源,鼓励村社形成自有资源和公共资产,又要发挥政府对整体的社会救助体系进行规划、融资、安排、管理、监督等功能。为此,政府需要成立社会救助资源整合协调机构,推动相关的各类机构通力合作。

第三,从生活救济为主过渡到能力扶助为主。

目前,农村最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是农产品的收入低于成本,种粮越多越亏损,农民无法依赖农业而生存。中国自古就强调安居乐业,那么,农民的“业”究竟在哪里,靠什么能够使农民得到生存的保障?中国有着世界上最多的农业人口,不仅囿于农业本身求乐“业”没有出路,就连以工业化带动农村城镇化的国际社会的传统道路也未必对中国有效。因此,中国需要尝试适合自己国情的农村现代化之路。这条道路的方向如前所述,是促进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进城乡一体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动城乡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这三条可以作为衡量中国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准星,当然,也是衡量农村社会救助体系设计思路的准星。

为朝向这个方向,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承担着对后发者进行人力资本投入的一份责任。同时,为了扶助作为中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结构组成部分的社区救助,在重建社区公共设施,积累社区公共资产的进程中,政府和社会要对农村社区进行物质资本的投入。

人力资本和社会性的物质资本投入正是推动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它同时也是农村走向现代化之路的基本保证。这些资本投入既是社会投入也是经济投入,它会改变农村社区决定社会生活的规则,会形成新的社会力量和社会组合,这种力量也许会将农村社区的公共资产与农村的自然资源结合起来,形成新的要求城市与农村进行资源交换的市场机制。由此,有可能走出一条发展新路。

3、政策体系设计——分区分类的结构化救助模型

一个有效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必须建立在对农村社会的不同分类和对农村社会中不同生活风险的分类的基础之上。我们根据农村社会发展进程的不同大致划分为A、B、C三种类型,这些类型分别具有不同的特征,拥有不同的村社资源,居民面对不同的生活风险,可根据各自的需求和资源条件选择不同的社会救助类型,实施不同的优先事项。

上表展示的是一个思维模型。说明不同类型的农村地区资源不同、面临的风险不同,因此选择的社会救助模式也不同。

A类地区由于靠天吃饭,地区差异明显,自然环境好、风调雨顺的地区,农业收入虽然偏低但较为稳定,也存在走向富裕乃至小康生活的机会;但对大多数以半寒冷、半干旱气候为主的中西部地区、山区和高原地区来说,自然条件差,自然灾害频繁,依靠主业的风险很大,所以面临的生活风险也最大,一旦遭遇天灾人祸,甚至生存也存在问题,只能依靠经济再分配(救济)来支撑生活。这类地区还有一个特点,尽管社区人均公共资源程度较低,由于传统的社区人际关系未被完全破坏,社区的凝聚力相对较强,农民有迫切愿望组织起来改善生活,所以,给点阳光就灿烂。通过投资社区公共资产的方式整体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同时使贫困群体受惠,是实施社区救助的一条可探索之路。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在延安洛川旧县镇所做的农民医疗合作社及社区卫生服务的试点可证明此点。

对于B类地区,由于农业地位下降,朝向工商业发展多元产业,因此,工商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存状态,工商业与土地的依存度决定了生活状况。这个地区的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农民,就业保障的重要性逐渐超过土地保障。工业社会的风险日益突出。因此,这类地区的社会救助类型需要更多地朝向工业社会,政府实施的社会救助包括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以及医疗救助和教育援助需要规范化,同时,也要注意建设社区公共资产,发挥社区自行组织的救助作用。

C类地区由于失地,劳动人口的生活来源与城市趋同,风险也趋同。社会救助的类型应该与城市相同,即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特别注意的是,做好失地补偿工作,将士地补偿金与城市的社会保险相衔接。

至于A类地区是否不断地向B类地区演化、B类地区不断地C类地区演化,这是另一个问题,即中国农村现代化的道路问题。不断演化论表现了对农村现代化只能走工业化、城市化道路的预测和判断,分道扬镳论即A类地区可能走出相对独立的现代化之路则是另一种预测和判断。持前一种观点的人可能视社区救助为落后模式,只有城市的规范化救助才是先进模式。持后一种观点的人即本文的观点,认为人类在21世纪通过对20世纪的反思,完全可能重建自己的社会生活规则,寻找一种资源消耗较低、社会参与较高、整体性更强、更突出人性和人情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在强化社区公共资产建设、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基础上形成的社区救助制度,未来甚至有可能比政府制定的社会救助制度更加长命。4、具体建议

第一,收集和整理农村社区的基础数据,对农村社区按发展程度进行分类。

由于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对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收入分配调节和社会共济上还需要有综合的考虑,把处于不同城市化进程中的不同类型地区区分开来,使救助政策各有侧重[9].为此,可考虑收集和整理农村社区的基础数据并进行地区分类,检验是否可以划分为上述的A、B、C三类。此外,需要加强对农村基层社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的基础性数据的统计工作,包括有无劳动能力、病残情况、家庭及社会援助情况等等。

第二,整合资源统筹用于全覆盖的农村贫困救济制度目标。

我国目前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政出多门。中央财政直接的投入的有医疗救助资金、救灾补助资金、转移支付中的五保户供养资金;各级地方政府投入的有五保户供养资金、农村敬老院资金、特困户补助资金、农村低保资金、临时性救济资金,还有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投入的各种扶贫贷款。这些资金只有通过整体性的整合,才有可能减少浪费,发挥资金合理配置的效益。这就需要将各类资金按照其目的、用途、下拨程序、拨付方式等各项指标进行整理,而后逐项讨论整合的可能性。例如救灾资金与社会救助资金其实在执行中已经整合,但是极其不规范,需要研究规范化的方式和步骤。

第三,聘任专家进行社会救助政策评估,提高救助效率。

篇(2)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大集体时期,还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的今天,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各单位各部门务必要从构筑"和谐安仁"的战略高度上充分认识其积极意义。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涉及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立足当地实际,在加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实践证明,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利的基础上,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把村级财务委托乡镇(街道)统一核算和监督,是新形势下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有效方式,对于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与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村级债务增加、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乡镇(街道)财经统计站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经管水平,促进村级财务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进一步维护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提高农村经济管理水平的总体思路

农村经济管理必须围绕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以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实施"转变、拓展、提升"①三大战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坚持与时俱进,创新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新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力争在农经工作"三大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三项指导"(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实现新突破。

二、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应承担的任务

(一)创新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新机制,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一是创新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村财务管理考核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进一步创新规范财务管理程序。我街办针对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并完善了一整套以财务公开为基础、财务审计为主体、民主理财为依托、"双代管、双监督"为保证的制度和措施,在从严控制备用金限额、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格开支审批手续等方面进行了有效审计监督。二是创新农村财务管理模式。为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财产安全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我们探索创新了农村财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行了农村会计聘任制,进行了电算化试点尝试,使农村财务管理模式更加科学可行。三是狠抓农村财会队伍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把财务人员的定期培训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四是实行重点清理。我们对财务管理混乱村实行了严格的"三清三查三改"。"三清"是:清理收支往来帐据,清理集体资金、存款、有价证券,清理集体财物;"三查"是:查非生产性开支,查村干部报酬和补贴,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招投标;"三改"是:改变农村财务工作无人管理、无章可循、无人监督的状况。在清理工作中,我们把专业清理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听取群众意见,确保清理整顿工作落到了实处。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上访村,必须深入清理,深挖根源。清理之后,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监管,促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扎实搞好土地承包专项治理。要积极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实施办法》,并印成明白纸,以片为单位,逐村进行张贴、广播、宣传,进一步维护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以规范引导为重点,保护农户权益,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禁止反租倒包。要以换补发经营权证为契机,切实搞好土地承包专项治理工作。

1、建立土地台帐,实行微机化管理。2007年我街办全面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规范化管理,规范和完善了家庭承包土地台帐、机动地承包土地台帐和其他承包土地台帐。土地台帐附有各户家庭成员情况、地名、土地四至、长宽、实际及折实亩数。通过建立台账,确保责任田的实际面积、地块、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四者相符。土地台帐输入完毕后由市经管局统一打印,以乡镇(街办)为单位分发到各村,由各村文书负责核对后由村文书、支部书记、微机录入员共同签字后分发到各家各户。全面实现土地台帐微机化管理,开展土地仲裁工作,使农民因土地承包管理不善而引起的上访明显减少,也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做好了充分准备。

2、搞好土地规范流转。土地延包之后,随着农村新的土地承包政策的建立和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已成为当前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内容。各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必须经过村委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时间不超过10年,必须报经管站备案,以确保各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3、健全规范化档案,加强调查研究。土地延包后,乡镇(街办)、村两级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都建立了规范的土地延包档案。但当前土地流转、机动地承包建档工作还比较薄弱。财经统计部门要深入各村,帮助指导村流转土地户双方签订规范合同,处理好双方及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掌握当前土地承包及流转的动态,履行职责,为党工委、街道办提出建议和措施。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妥善调解处理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

(三)健全落实规章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近年来,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但城乡发展差距依然明显。1985年到2006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从1.86:1扩大到了3.28:1。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成为检验农村经济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积极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要重点整治好诸如农民建房、农村义务教育、修建道路、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现象。要全面落实四项制度,强化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即: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向群众公示的内容要全面、准确、合法,公示形式要贴近群众,切实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要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在义务教育阶段要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在严格核定学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村级报刊杂志的征定费每年不得超过当年村级管理费的10%;农民负担案件"追究制",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和违规违纪行为,建立预防和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长效机制。要严把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关,保证粮食直补、柴油化肥补贴及市街办两级转移支付资金款能够及时足额拨付。要突出抓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管理办法,明确"一事一议"工作流程。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开展自己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的。

三、提高农村经济管理水平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一)加强财经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农经人员素质。我街办针对新形势下农村经营管理的特点,转变思维方式、管理方法和工作作风,结合目前街办村两级财经队伍现状,把对街道村两级财经人员的业务培训作为农经管理工作的重点,贯穿于整个农经管理工作的全过程。2007年在市经管局的精心安排下,我街办78个村及财经统计站6名干部全部进行了系统培训,内容包括新农村建设、阳光村务"星期一集中办公制度"、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村级"一事一议"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与仲裁、农村会计学基础及会计电算化操作规程等。通过培训,参训人员不仅提高了专业知识水平,也都学会了熟练操作微机。财经统计站工作人员能够熟练运用电算化软件处理财务,村会计能够通过远程教育设施开展农业病虫害咨询、大棚菜价格查询等,为广大村民、蒜薹贮存户及时了解市场行情提供了方便,为农业信息化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通过培训,提高了街办村两级经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了农经人员综合素质,培养了一支工作责任心强、勇于开拓进取的农经干部队伍,适应了新形势下农经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农经执法水平。为提高农经执法水平,应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山东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在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上下工夫,建立起四项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农经岗位责任制度。要制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岗位和执法责任制,明确岗位执法责任。二是建立日常工作规章制度。制定一整套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财务管理的执法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落实。三是建立准确及时的信息反馈制度。根据涉及农经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到事发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快速预测和发现问题苗头,及早向党工委、街道办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四是实施"阳光星期一"集中办公制度和村级事务契约化,提高政务透明度。我街办实行"阳光村务星期一"集中办公制度,每逢星期一,各村村两委成员、两个议事会成员都按时在村委办公室集中办公议事,把各村应该公开的事项如村务收支、土地承包、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等纳入议事日程,扩大了村级民主,深化了村务公开,提高了村干部的办事效率,能够及时化解有关农经不安定因素的各类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级制订并规范实施了村级所有重要事务必须实行民主决策的契约化制度:即所有招标项目和村级承包合同、土地调整和经营活动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街道财经统计站备案存档。通过村级事务契约化,我街办把大量可能诱发干群矛盾和纠纷的村级事务,用契约化形式约定下来,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加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继续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逐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把引进发展龙头企业作为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升标准化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手段,依托区位交通、农业基础等优势,吸引了瑞士先正达、荷兰安莎、以色列泽文、北京欧阁等20多家国内外知名农业公司纷纷落户。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设立风险资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与农户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扶持龙头企业发展,以蔬菜、种子、食用菌等农业一条龙型经济为重点,摸清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发展现状,积极谋划项目,加大扶持力度。抓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联接龙头企业、市场的纽带,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载体,也是加快龙型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组织形式,今年要重点抓好我省确定的2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四)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针对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农经管理要转变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和作风,深入到群众中去,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对涉及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稳定的重大问题,要进行深层次、系统的调查研究,为党工委、街道办制定农村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三大战略"是2005年12月农业部部长杜青林代表农业部党组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提出。详见2006年第3期《求是》杂志《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转变、拓展、提升"三大战略,即:

篇(3)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许多乡村有了工业、贸易企业等,农民亦有了新的职业,村庄管理的范畴从组织体的层面来说大大拓展,“村务”与“政务”不少都融在了一起,由此形成的农村社区、域内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等等建设,带给了农村社会管理的新情况,给了乡村社会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由于农村整体的社会基础还比较薄弱,现在又处在由乡村向城镇的快速转型期,所以农村社会的管理只有以创新的精神才能更好地向前推动。按照十报告,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所以农村基层的社会管理要以建立镇村的服务体系为中心,努力发挥村民参与公共事物的积极性,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体育有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可以在农村社会中丰富村落农民的闲暇生活,满足农民的娱乐健身需求;适应群众的情感需求,建构农民的精神生活取向;促进乡村社会关系的整合,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和谐;增强乡村社会的文化认同,传承乡村社区的传统文化等。体育还可以在培养团结意识促进组织化发展、培育规则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社会风气、缓和疏导矛盾纠纷、提高公众参与意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功能对社会管理来说无疑是可以利用的资源。

1.2体育参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可行性

在笔者对农村体育健身情况的调研中看到体育文化活动开展较好的镇村,社会和谐度相对就高。政府相关部门及一些基层领导把体育运用到自己工作之中,起到了很好的社会管理效果,实践证明在农村基层利用体育的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是可行的,对于传统的农村社会是个很好的创新。

其一,江苏睢宁县“舞动乡村”活动表明体育在社会管理中的良好作用。江苏睢宁的王集镇,为丰富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百姓的健身需求他们组织了“舞动乡村”的广场舞健身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干部们发现这一平台能很好地引导村民参与村务,所以在由镇向全县推广时,就把它逐渐打造成为睢宁县农民交流、乡村议事的场所。由此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和谐,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平台。例如在“舞动”现场,每周召开一次村情通报会,每月召开一次村民议事会;选派机关干部走进活动现场,倾听群众心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建立“村组干部晚办公”制度,县镇职能科室将办公地点搬到“舞动乡村”现场,分专题定期为群众提供现场办公服务,让群众办事不出村。

欢快的健身舞场面体现的不仅仅是文化娱乐健身,还是对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有效探索。这里不但满足了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顺应了群众的新期待,而且重塑了乡村社会关系,打造了农村公共空间,开辟了社会动员新渠道。因此,睢宁的“舞动乡村”因其活动方式贴合百姓需求,得到群众拥护,既丰富了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又成为百姓参与村、镇议事和信息交流的平台。百姓通过这么一种形式参与到了乡村事务的管理,可以说前所未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为此“舞动乡村”获评全国“社会管理创新最佳案例”,这说明体育在农村基层的强大作用。当然,体育发挥社会管理的作用不是简单的跳跳舞就行的,而是在于干部们通过体育活动的方式融入了百姓之中,改变了过去重管理轻服务、被动应对问题的管理理念。领导部门用心去关注群众的需求,从情感和细节入手,找准了群众的兴奋点,让村民有了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能在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这就表明只有基层干部很好地践行了群众路线这一党的根本路线,社会管理就可以有好的根基和抓手。如此,体育融入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政府部门与百姓之间的交流有了很好的渠道,无疑可提升乡村社会管理的水平,对基层的社会管理是一种有效的创新。

其二,江阴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运用体育手段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而江苏江阴市则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积极发展乡村体育,为农村基层的社会管理创新做出探索。近年来他们在创建体育强市、进行体育现代化试点工作中深切感受到体育工作对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尤其在乡村基层的社会管理中利用体育作为管理的手段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该市把体育工作列入乡镇的工作考核内容,从制度上保证农村基层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开展体育运动的积极性。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村委、社区成立体育协会等组织,镇成立相应的文化体育机构,在组织上保证了镇、村体育工作的开展。他们还大力建设体育设施、及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室),把体育设施与村容村貌治理、社区文化建设紧密结合,不仅改善了环境、推进了城镇化建设,而且得到百姓的支持,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基层的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为百姓提供良好的服务,使村民和谐相处。而镇村体育活动的开展能在很大程度上使传统的乡村社会焕发生机,江阴市体育局主动推进村级单位的体育建设,从软硬件两方面促进乡村体育的发展,客观上给基层的社会管理以新的方式,达到创新社会管理之目的。政府把“幸福江阴”———“处处都有好环境,天天都有好心情,人人都有好身体”作为江阴市民生的建设目标,促进了乡镇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从而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各种体育文化活动,以文体活动营造村风、乡风、社区风气。调查中有镇体育干部讲,凡是体育活动开展情况好的,村干部重视体育文化工作的,村民之间矛盾就少,村各项工作就比较容易开展。特别是在城镇化建设中一些乡村合并,体育成为一种很好的剂、融合剂,增进了百姓的团结。因此,当最基层的领导有了这种意识,再加上百姓健身意识提高,农村基层顺势而为,不仅满足了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更营造了和谐向上的村风民风。由此可见体育成为基层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可行的。

其三,浙江省体育局主动将体育融入社会管理推进基层社会发展。近年来,浙江省体育局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把参与管理创新工作作为开展体育工作的出发点,使基层的体育工作,尤其是基层农村在社会转型期的体育工作有了较高的起点,使体育在社会管理及创新工作中较好地发挥了作用。他们的工作做法是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人士的积极性,根据各地实际组织开展体育赛事,搞好场地设施建设,以此发挥体育振奋精神、凝聚人心的作用,促进人际间的沟通、交流、融合。在增强体育公共服务、发挥体育社团的作用的同时,推进体育文化创新,提高公民身心素质,净化社会环境。其中通过创办体育强乡、强镇,广泛开展体育活动,把体育的各项功能有效地运用到社会管理中,比如在农村进行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中利用体育的文化功能丰富百姓的精神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利用体育的社交功能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缓冲社会矛盾。

县乡镇体育部门努力改进自己的工作,主动将体育融入社会管理。他们提出完善乡镇体育组织的扶持政策,为乡镇体育依法参与社会服务和管理提供保障;大力开展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志愿服务等工作,发挥体育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并通过政府部门和社团组织的合作,尝试政府出资、社团出力的体育公共服务新机制,提高了体育参与社会管理的效率。在这样的工作状态下浙江农村基层的体育不仅得到很大发展,至2011年6月“已经创建35个体育强县,713个体育强乡镇,近两万个小康体育村,极大地满足了老百姓就近、就便健身的需求,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体育设施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跨越。”而且这样的发展为农村基层建成服务型政府和农村新的社会管理模式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为基层政府运用体育进行社会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体育参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控制措施

2.1可能出现的问题

首先,体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不够高。从实际调研和资料看,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体育普及程度较高,利用体育进行社会管理机会相对多,但总体上主动地运用体育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还不够。如果缺少主动意识,仅以推进文化发展而为,管理的效能虽然有、也必要,但效果会打折扣。而经济还不太发达农村地区尽管体育设施不是很好,但只要在社会管理中有意识地去运用,也会产生明显的效果。睢宁的“舞动乡村”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在农村基层的社会管理中不一定要等到有了好的体育硬件,而是基层领导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主动地运用体育。体育之所以能成为社会管理的手段、有效地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之中,是因为体育是民生的重要内容,能满足农民温饱问题解决后而增长出的健身、精神生活之需求,逐步变成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的一部分,成为农民新的生活方式。因此在农村的社会管理中自然可以利用体育服务百姓、处置人际间的矛盾等等的公共事务的功能。社会公共事务处理圆满,意味着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成效,所以运用体育提升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社会管理创新很有必要。

其次,“管控式”社会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体育参与社会管理的深度。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是“管控式”社会管理,农村则处在最底层。在沉重的“压力”下,农民的民主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得不到张扬。“管控式”的社会管理还会导致政府的服务意识不强,难以让体育成为农民的公共服务内容,自然体育与社会管理不会有紧密的联系。目前,在我国社会管理的模式还没有根本改变之时,很多农村的体育还处在自生的状态。因此让体育在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中发挥作用,还需从改变政府职能,从建立公共服务做起,以此推进基层政府服务意识的加强和水平的提高。农民一旦享受到应有的服务,主人翁意识才能随之提高,民主参与的行动为此而落在实处。当体育对改变旧体制有了重要影响之时,不正表明了它对基层社会管理的作用吗?体育是百姓容易接受的一种文化形式,其蕴含的教育功能可以引导农民以健康的方式生活,产生寓教于乐、寓管于乐功用,这对改变农民的旧有观念、提高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无疑有着重要意义。由此可见,当政府改“管控”为“服务”,一定会下力气建设好农村体育文化事业,从而满足群众所需,群众的需求被满足自然会拥护政府治理好自己的家园。

再次,农村体育组织比较薄弱,影响体育参与社会管理的力度。基层社会的参与式治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发展方向,其基本路径是让松散的基层社会组织化。为此应该让包括体育组织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积极有效的活动,促成农村社区生活系统的组织化发展,达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管理的目标。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乡村权力资源配置由集体垄断型向多元主体参与型转变,意味着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原有组织格局趋于瓦解”,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构建组织化社会?笔者以为最实用的选择:利用体育可以融入不同领域人的生活、容易为农民所认同的特性,吸纳农民到体育社团之中,成为“有组织的人”。一开始体育组织会比较弱小,缺乏积极的社会参与意识。但随着农民对健康和精神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体育文化活动逐步增多,体育社团因此会很快壮大。农民不再仅以个人或农户的形式出现在乡村社会舞台上,而是能以体育组织的形式参与到乡村社会之中。当体育组织在农村扎下了根,会很快地显示出强大的力量,它与权力组织相呼应,共同参与到社会的治理之中。诚然,农村基层的社会管理绝不是靠几个社会组织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采取繁荣农村文化事业、培育乡村多种组织、建立并落实相应的制度等措施,切实发挥农民在社会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才能提高包括体育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力量,使体育有效地融入社会管理之中。

2.2控制措施

2.2.1以民生的理念发展农村体育是参与社会管理的根本。在我国农村的温饱解决之后,越来越多的乡村发生了巨大变化,无论是社会形态还是农民的需求,与传统的农村相比差别之大不言而喻。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毫无疑问是通过民生建设,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上述乡村的体育建设表明了政府的社会建设行动,及对基层社会管理的积极探索。他们充分利用人的需求这一内驱力,发挥体育特有的振奋精神、凝聚人心等功能,促进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增进了社会的和谐。实践表明农村的体育是项很好的民生工程,它不仅改善了环境,还促进了人的健康,满足了人的精神需求,给了农民更大的生活空间,从而引导良性社会行为的形成,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如此,达到了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目标,显示了体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所在。

2.2.2推进城镇化建设是体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结果,“城镇化的时代洪流一改农村长期封闭、单调的生活状态,带来了新的生活方式。”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则是当下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以人为核心”就是要使农民在新的生活方式里生活环境能得到极大地改善,生活质量、水平比过去有较大地提高。反之,只是形式上的城镇化必然得不到农民的认同,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所以我国城镇化必须在人的发展上下功夫。农村基层通过体育文化的建设,如修建体育场馆及活动场地等,改善了环境,为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通过成立体育社团、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开展起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活动,逐步改造乡村的陋习,培育农村的社会组织及农民的公民意识。由此全面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其市民化发展。从社会角度看,民众通过参与乡镇组织的体育活动,可以感受社区的存在,凝聚社区意识,进而产生对新社区的归宿感,以此增加公民对社会的期待和责任感。由此不难看出,让体育进入基层社会管理,是农村城镇化内涵建设所需,必然是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

2.2.3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是体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政府进行的社会管理创新主要表现为行政效率提高的技术改进或结构调整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社会服务两个方面”,政府的管理不能提供有效的服务,农村社会的管理水平则不能提高。好在政府已“开始转变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工作重心,探索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新路子和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新模式,实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从管控到服务的方式转变。”笔者的调研显示,乡镇一级的公共服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村与社区的公共服务体系与之配套发展。一旦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了,百姓就可以更好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的和谐自然产生。而体育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自然在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中体育服务应占据重要位置,而且经济越发展其比例会越大。当前我国不少地方城乡一体化建设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构建以体育设施建设为基础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起了包括体育在内的农村基层社会的公共服务体系,转型过来的村民就可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服务,其基本权益才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心情平和、社会矛盾减少,农民多了参与公共事务的途径。所以发挥好体育的社会功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必不可少。

篇(4)

青口镇地处闽侯县与长乐市接壤地带,是农村地域依赖工业发展而逐渐实现城镇化的典范。随着工业用地规模的急剧扩大,该镇出现了许多失地农民群体,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亟待解决。

一、青口镇养老保障现状

1.家庭养老: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主要内容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据调查,青口镇每百个农户中就有60户是子女和老人住在一起的情况,75%以上的老年人主要由子女照料,[ZW(DY]第一阶段研究成果.他们走上的生活路——青口镇家庭收入与老年人保障状况的调查。[ZW)]家庭养老依然是青口镇地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随着社会转变和经济转型,该镇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愈显弱化,具体表现在经济供养上,家庭收入一般先满足小孩的生活、教育支出等需求,再满足青年夫妇自身的基本需求,之后才会考虑到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老年人在现代小型化、核心型家庭中经济供给凸显边缘化倾向;在生活照料方面,约57%的子女因外出务工,不常回家等原因无暇照顾老人,其中33%的子女还把孩子和家中家务留给老人,①老人生活负担沉重;在精神慰藉方面,因子女思想价值观念的变化和对新的生活方式的追求使得老人与子女之间缺乏感情交流,其精神慰藉难以实现。

2.土地养老:土地在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扮演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功能的双重角色,是农民养老的主要基础和经济支柱。近几年来,青口镇工业化规模急剧扩大,在各类工业辐射范围内的村庄(宏四村、宏三村、农光村和付竹村等),农民耕种的土地几乎全部被征用。许多农民顿时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群体。绝大部分老年人因脱离土地而失去创造收入的机会,生活上对外界货币性供给的依赖性增强,经济上供养来源缺乏稳定性且隐藏风险。截至2006年,青口镇工业投资开发区规划用地面积1000公顷,[ZW(DY]闽侯县青口投资区管委会。申请保留开发区基本情况表,2005。[ZW)]全镇约70%的耕地、园林或草地将都被征用。按该镇农村各类土地年平均经营收入1.033万元/亩[ZW(DY]青口镇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1-1)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5-1)2007-01-01。

3.集体养老(失地保障):青口镇集体养老方式以行政村为单位,将祠堂改造为敬老院向各村庄的5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娱乐场所和老年服务。但是,由于集体经济力量薄弱及镇政府的不重视等因素导致敬老院养老保障功能名存实亡,许多村庄敬老院竟成了年轻人赌博的避难所。据了解,该镇39个行政村的敬老院中,功能发挥较充分的仅有幸福村一个,敬老院集中式供养的保障功能基本缺失。另外,自征用土地以来,政府除给予一次性土地补偿金外,在部分征地的村庄内对55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或口粮补助费(50元/人•月、200元/人•季度、100元/人•月、110元/人•月)①,但由于覆盖范围(覆盖率只有12.8%)相当有限和给付标准不统一、给付水平不高等因素,其保障作用并不十分有效。

二、青口镇养老保障现状成因分析

1.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和思想观念的多元化造成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城镇化、工业化建设过程中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增强,农业人口非农化的加快成为农村发展的主流动力。在青口镇人均土地日益减少和农业劳动低效益等客观情况的驱使下,大量农村青年劳动力离开农村奔向城市寻求工作,使得农村地域内老年人的供养人力不足,老年人生活无法得到照料,甚至于青年劳动力脱离农业生产以后,老年人不得不承担照顾孙辈和整理家务的重担,青年人和老年人之间似乎形成了类似于“劳动合同”式的养老契约,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发生扭曲。

2.政府养老保障职能的缺位使农村养老保障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养老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是维系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条件。现在青口镇大多数老年人生活状况并不乐观,集中表现为失地养老金补贴标准过低且不具可持续性、非失地农民基本上无法得到政府补贴、只有家庭极其贫困的老年群体才可得到救济金。总体上看,青口镇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保障仍以社会救助为主,保障层次相当低,与当地城镇化过程中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适应。据统计,2006年该镇老年人人均月消费支出在200元以上的占90.3%,而政府给予补助的最高金额约100元左右,[ZW(DY]第一阶段研究成果,他们走上的生活路——青口家庭收入与老年人保障状况调查。[ZW)]保障水平根本不足以满足农村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缺失,制约着该镇老年保障工作向纵深式发展

青口镇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除“五保”供养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外,社会养老保险仍处于缺失状态,其泛散而非制度性的保障状况使得农村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没有得到切实改善,相对贫困人口数略呈有上升趋势。

三、构建青口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一)青口镇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和保障需求

从收入水平角度来看,2007年青口镇农民人均年收入6080元,人均年消费支出3578.96元[ZW(DY]闽侯县政府政府工作报告,2007,(12)。[ZW)],人均纯收入约3500元。而据福建省统计数据显示,全省人均纯收入约为2132.76元,青口镇地域人均年纯收入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经济基础较好。与此同时,城镇化带来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农民害怕承担风险的心理间矛盾增加了农民对社会保险的需求,调查显示,高达89.9%的中年农民对实施农村养老保险的态度是赞成的。①

(二)青口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设计

1.实施对象

(1)种养农民,指从事传统农业活动,主要依靠土地收入为生的农民,约35500人;(2)农民工,指在乡镇企业或流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但又受户籍制度局部约束,非完全脱离土地关系的农民,目前总量约20000人;(3)失地农民(不包括种养农民、农民工),指因工业占地而失去全部或部分耕种土地的农民,其总量为6000人,占全镇农业劳动力8%,且每年以2%~3%的数量增加。②

2.筹资及给付

实施对象的多元化特性决定了筹资及给付的多样化。

(1)农民工——根据从事劳动的地域范围和流动性特点,大致可分为乡镇企业职工和城镇企业职工两类。针对进城的农民工,应强制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试点中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原则,给付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农民工平均工资或城镇人口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劳动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账户部分可转化成各类型群体养老保险模式中相应的缴费年限而随之转移;对于乡镇企业职工则应该依靠县政府、镇政府共同制定专门法规政策强制实行参保,具体要依据全镇企业和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确定缴费比例,遵循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原则,缴费满一定年限后,可按乡镇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取得养老金待遇。

(2)失地农民——其参加养老保险条件并不是以就业后的劳动关系为基础,缴费基数也非以工资收入为依据,对其实施保障更重要是强调政府的责任。因为土地经营收入是农民进行养老储蓄的主要来源,没有了土地,其最基本生活水平就失去了可靠保证。失地农民的筹资形式可由“县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镇政府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及农民个人缴费三个部分按合理比例(比例应适当体现补偿性质,以激励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构成,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体,集体统筹后备金账户为辅的筹资模式,给付标准实行“个人账户/120+政府补贴”的模式,其中政府补贴实行维持被保险人基本生活待遇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足差额制度,补贴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集体统筹后备金的投资收益,辅之以公共财政列支。

(3)种养农民——坚持农民自愿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政府通过实行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老人直补等多种参保补贴方式,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引导农民参保。其中政府缴费补贴的资金投入以公共财政支出的方式划入“个人账户”,并对参保人员根据年龄的不同给予适当的补贴。同时,由于种养农民生产的周期性和收入的不稳定性等特征,允许农民按月、按季度、按年度等多种灵活缴费方式进行缴费,并适当根据全镇种养农民的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设定一个定期变动的缴费基数(如:南平延平区缴费标准按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00%~300%为基数,按基数的18%进行缴费),制定较为科学的缴费比例筹集资金。其给付待遇上考虑完全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额及其投资收益,超过法定领取年限的养老金给付由县、镇两级政府承担。

3.基金的管理运营

鉴于商业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发挥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的功能上存在一致性,在现阶段青口镇保险资源几乎缺失,开发潜力相当大的前提下,应该鼓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相合作,以求充分发挥政府集中管理和私营竞争管理的优越性,推进基金管理的公共化与私营化紧密结合,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制衡,可以很好地克服“所有者缺位”问题,也能够通过消除政府垄断,强化市场竞争,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

在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管理模式下,青口镇政府主要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保险费用的筹集以及资金投资营运方面的监督;而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业务和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这样就实现了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相分离,推动了待遇支付的社会化,有效减少拖欠现象,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当基金发生盈余时商业保险公司可在一定限额内按一定比例提取;若发生亏损,由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分担。

参考文献:

[1]福建省农村社保模式及其方案课题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2]阳义南.四支柱模式: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研究[J].农业经济,2004,(4).

[3]冼青华.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5).

篇(5)

一、推行管理会计的必要性

一是深化改革的需要。在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要求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因此,必须实现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者的最佳组合,这就需要有健全完善的管理会计机制。

二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在改革工作中,建立管理会计体系,在经营管理及核算中划分责任中心,实施对各级核算单位的业绩考核与评估,以引导各责任单位根据本部门的经营状况及责任目标,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促进部门管理工作的深化。

三是提高竞争力的需要。农信社必须从资金、装备、人才、技术、营业网点布局、业务品种等方面提高竞争力。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取得理想的经营效益,就要通过管理会计的方法,进行投入产出的分析,以实现预期的收益。

二、管理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人力资源会计。建立用来确认和计量有关人力资源会计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递给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会计模式有两种: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和人力资源价值会计。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在于提高人力资源的价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潜能,为企优化价值链,保持竞争优势,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2、规划控制会计。规划控制系统是对经营活动以及各种影响因素详细分析的基础上,设置流程控制环节,建立控制方法和组织机构,并通过全面预算、成本控制、风险控制、存量资产控制、本社历史数据设定控制指标或指标值,利用差异控制手段达到控制目标。

3、责任会计。通过在农村信用社内部建立若干个责任中心,并对其分工负责的经济业务进行规划与控制,以实现业绩考核与评价的一种内部控制会计。建立责任会计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设定责任中心,明确责权范围;编制责任预算,明确责任目标;建立反馈机制,保证及时控制;确定合理的内部转移价格,明晰各责任中心权责;实行业绩考评,做到奖优罚劣。

4、预测决策会计。要根据过去和现有的信息,运用一定的科学手段和方法,预计和推测事物未来发展趋势,农村信用社预测的主要内容有:负债业务的预测、贷款投放的预测、现金投放与回笼的预测、成本的预测、利润的预测、主要经营目标的预测、以及国民经济环境和农村信用社经营环境的预测。而决策会计则可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者提供决策方案(信息),其主要内容有:信贷规模及结构的决策、负债规模及结构的决策、资金合理运用的决策、利率决策、长短期投资的决策等。

三、推行管理会计的难点

1、经营决策者对管理会计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农信社的经营决策者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管理水平,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者具有一定差距,“重经营轻管理”的思想根深蒂固,因而使管理会计在农信社中难以普遍应用。

2、信息系统基础落后。农信社的金融电子化工作还不完善,综合业务系统的开发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综合业务系统的管理功能未能充分发挥,要推行管理会计工作存在科技上的难度。

3、会计人员素质较低。农信社会计人员的总体素质还比较低,突出表现为会计人员知识层次低,结构不合理,在专业教育方面层次低,只懂简单的核算工作,这与管理会计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不相匹配。

4、业绩评价体系的建立。农信社在业绩考评方面还是比较传统的,基本上脱胎于计划经济,没有形成系统的业绩评价体系,管理人员对资源配置和风险控制还不到位。

四、推行管理会计的有效途径

1、正确认识管理作用与地位。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管理会计重在管理,它是对企业内部各种管理信息进行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明确管理会计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是开展管理会计工作的前提。目前,农信社对管理会计的认识不够深化,还没有专门的部门来负责这项工作。通过系统的宣传、培训,来提高对管理会计工作的认同以及获得最高管理层的支持,成立专门的管理会计部门,是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会计工作的关键一步。

2、培养农村信用社主要领导人的管理会计知识。培养农信社主要领导人的管理会计意识已经成为农信社提高管理会计应用水平的当务之急,农信社各级领导层应加强学习,提高对会计管理工作意识。

3、重视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会计人才。应该通过引入、培训等多渠道拥有一批管理会计人才。一是对在职会计人员进行管理会计专题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二是严格会计主管人员的准入制度,必须拥有会计师职称;三是向社会招聘管理会计人才,尤其是吸引商业银行的优秀人才归为己用;四是从大专院校招聘会计专业人才从事农信社工作,为今后选拔会计主管人员积累人才。

4、培植企业文化,使之有利于管理会计的推广及应用。管理会计的应用需要企业文化,包括先进的管理思想、员工公认的价值观、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及能最大限度发挥每个人作用的用人机制,为推行管理会计工作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篇(6)

 

一、前言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农村人口养老问题紧密相连。考虑到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加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大背景, 面向大多数人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在新时期防范风险、防止农村老年贫困、调节农村人口年龄和性别结构,就必然持续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政策议题。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完全成功的。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法律法规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养老保险金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自给来源少,吸引力不足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或只在部分地方或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再无其他的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这些政策,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3.基金增长慢,难以为继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速,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三、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

1.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制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和养老的优良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现阶段,由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以从制度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

四、结语

从农村和整个国家现代化长远角度看,建立农民养老制度是对农民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护。严峻的人口发展现实、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以及有限的可供学习的国外经验, 都迫使中国不得不用创新的思路、战略的眼光来审视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走出一条城乡之间相对独立而又良性互动的、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之路。希望本文能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近一步完善,有所启示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桂世勋.关于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思考[J] . 人口与计划生育, 2008 (7) .

[2]乐章.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向[J] . 中国人口科学,2004 , (5) .

[3]俞仁龙.浙江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行性分析[J] .嘉兴学院学报,2005 , (4) .

篇(7)

1、制度设置不合理。在制度模式的设置上采用了诸多商业保险的做法,社会保险特征不明显,最突出的问题是不能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现行的政策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保障水平偏低,达不到“老有所养”的初衷。该县2006年底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为209人,月平均养老金只有73.72元,远远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135元的标准,最低的仅为1.2元,根本起不了养老作用。

2、政策作用不明显。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则。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部分可税前列支,而大部分以种田谋生的农民,则享受不到这一待遇。目前,有相当部分村级集体积累实际是“空壳子”,即使集体经济较雄厚的村,其公益金积累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微乎其微,农保中“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是句空话,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当初养老金给付利率较高,1994年养老金个人账户结付年复利率为12%,后经4次下调,从1999年起至2006年底仅为2.5%,仅靠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积累养老,政策作用不明显,致使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持续实施。

3、监管机制不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的基本原理就是通过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实现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现行基金增值渠道单一,存银行和传统意义上的买国债是各级农保基金增值的主要方式,而基金存银行增值利率明显低于结付利率,其结果是保险费征收的越多,基金收支赤字就越大。为了实现基金收支平衡,迫使基层单位自行动用资金进行各种投资来实现增值,由于缺乏健全的监管机制,造成基金违规动用,甚至出现基金被骗状况。审计发现该县在异地存款过程中已造成被骗损失170多万元。

4、领取年龄不明确。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第二条“……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的规定。而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培训教材》在保险金给付管理中讲到:养老金领取从60周岁以后开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早到50周岁或55周岁开始。但对特殊情况未作出具体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随意性。审计发现该县也有50周岁、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情况。

5、统筹层次不够高。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县(市)为单位实施基金统筹,政策自行制订,基金自求平衡。由于统筹层次过低,各地在制定政策上有所偏离,擅自扩大了参保范围;在基金筹集上不能足额到位,存在领导随意减免应缴的保险费,造成基金风险;在基金运作上难以保值增值,甚至违规操作造成基金损失。

二、改革完善的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因地制宜地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考虑到农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实行多档次,使保险对象可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参保档次。

2、政府扶持激励原则。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个人缴费为主、单位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扶持激励”的原则。既然将农保界定为社会保险,就应按照社会保险机制来运作。政府要出台扶持政策,使参保有足够的吸引力,引导和鼓励农民自觉投保。

3、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是要实现基金收支平衡,农保基金保值增值是解决基金收支平衡问题的关健。一方面国家要制定一个比较稳定的利率政策,使参保农民有安全感和放心感;另一方面又要积极拓宽基金增值渠道,提高运营效益,在增收上下功夫,确保农保基金收支平衡。

4、社保之间可融通原则。随着城乡一体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劳动力在城乡间流动性增加。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应能互相融通,相互衔接,并在制度上有过渡通道,即在设置新制度的框架中留有“接口”,待条件成熟时,以便与城保制度相对接,最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5、规范管理原则。加强和改进农保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发展农保事业的重要措施,不断完善农保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才能切实维护好参保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论制度、政策和各项业务操作都要规范管理,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农保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新制度的基本框架思路

1、实行缴费与人均收入挂钩。参保对象个人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5%、10%、15%等多个档次比例,由参保人员根据缴费能力,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2、实施财政补贴激励。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对参保缴费人员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左右给予直接补贴,个人没有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当年有效,不实行追溯补贴。对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也实行全额财政补助。

3、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均记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分别记录和计息。国家要制订一个比较稳定的利率政策,确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财政补贴部分只能用于计发本人养老保险金待遇,而不予继承。

篇(8)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经历了从萌芽起步到不断发展完善的半个多世纪历程,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和改革相关的规定,使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健全和完善,并成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萌芽起步期—20世纪30年代至“二战”结束前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医疗保险,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初。为解决当时农村医疗设施不足及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等问题,首先建立了让农民参加的“普通国民健康保险互助会”(在城市建立“特别国民健康保险互助会”),但当时的农村医疗保险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1938年7月首次制定的以面向农村居民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法”,标志着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保险正式起步。40年代初农村医疗保险得到较快普及与推进,至“二战”结束前的1944年,几乎全国所有的市町村都实施了国民健康保险。这一时期,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仅限于以公共医疗保险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尚未实施。

(二)农村社会保障的重建时期——“二战”结束至60年代

“二战”结束初期,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国民陷入极度困难中,几乎有约1/3的日本国民需要救济,否则难以生存下去。为此,1946年政府颁布了“生活保护法”。“生活保护法”指出,“国家对于生活贫困的所有国民,根据其贫困的程度,给予必要的保护、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以达到促进其生活自立的目的”。1950年从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准出发,对“生活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与此同时,为了扭转因严重通货膨胀与财政困难导致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面临严重困难的局面,1948年修改了“国民健康保险法”,规定由市町村公营国民健康保险,50年代中期开始相继实施开征国民健康保险费、建立保险准备金贷款及安排国库经费专项补助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使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得以重新恢复并建立起来。1959年政府再次修订并颁布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决定从1961年4月在全国所有市町村全面开始实施,并要求全国的农产、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者均必须强制加入这一医疗保险。至此,日本面向农村居民及个体经营者的公共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全面实施。

从50年代中期起,为了维护广大农民及个体经营者的利益,日本政府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民、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1959年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开始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规定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日本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均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并从1961年4月开始全面实施。因此,到60年代,以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障为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从而进入了“全体国民皆保险”、“全体国民均享有养老金”的时代。

(三)农村社会保障的补充、完善时期——70年代至90年代

从70年代开始至9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包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内的日本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补充、改革和完善。1971年制定了“儿童津贴法”并于次年开始实施,农村困难家庭的儿童津贴也被纳入其中。1973年制定了“老人医疗费支付制度”,规定凡年满70周岁以上或卧床不起的65岁以上老人享受免费医疗制度。随着人口老龄化步伐的加快,为减轻政府日益沉重的财政负担,1982年颁布了“老人保健法”,规定70岁以上老人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的有关制度共同负担。1985年修改了“国民养老金法”,规定从1986年4月开始,工薪阶层及其配偶也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使得国民养老保险成为全体国民共同的“基础养老保险”。1986年和1991年两次对“老人保健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全体国民负担老人医疗费的制度。为应对21世纪的高龄化社会,解决卧床不起、痴呆等老人的照顾、看护问题,1989年制定了《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井从1993年开始在全国市町村制定了地域保健福祉计划,要求全国地方政府在21世纪到来之前应积极建设与完善供高龄者使用的各种设施。为了克服过去对老人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1997年底首次正式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从2000年4月起开始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凡年满4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须参加护理保险。至此,到20世纪末,日本已经建立起了完全覆盖农村地区、包括广大农村居民加入的公共医疗、养老、护理等各类保险和公共福祉及老人保健等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点

从广义上看,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养老、护理保险)、公共援助(如生活保护)、社会福址(如老人保健)、儿童津贴、农业灾害保险等主要方面,其基本内容与特点如下:

(一)农村社会保险

1、“国民健康保险”

一是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对象主要包括农民、个体经营者、无业者、不能享受“雇员健康保险”的退休人员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以内的抚养家属等,亦即主要是以没有固定职业与稳定收入的群体。它适用于日本全国所有地区此类身份的市町村居民,通常又将其称为“地区保险”。

二是承担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运营主体为全国各市町村的地方政府,即以区域为单位,由地方自治体负责此类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由于农户、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收入,因此他们须每月定期到当地的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国民健康保险费,其征缴办法不同于“受雇者保险”(第二、三类参保者)可事先强制性地从工资中扣除医疗保险费的做法。

三是国民健康保险费的财源构成。

(1)主要来自于参保者缴纳的保险费,其保险费率根据各家庭的收入水平进行调整,按每户不同定额收取,各市町村对此类保险费的赋课方式、征缴数额有一定的差异;

(2)国库补助保险费的50%(远远高于其他各类的医疗保险);

(3)被保险者个人及其被抚养的家属负担实际医疗费的30%。

四是退休人员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制度。从1984年起,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由原来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增加了高龄退休人员(包括从其他保险制度中退休下来的高龄者)。由于大量加入了60岁的退休者,使得国民健康保险的医疗费负担比过去加重,国民健康保险的经费收支面临新的问题。

2、国民养老保险

(1)基础养老金制度。日本的国民养老金制度,原来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者,1985年国家对养老金保险制度实行了重要改革,其中最主要的是将国民养老金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金。具有参保资格的人员分为三类:20至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第一号被保险者);厚生养老金制度的加入者(第二号被保险者)和第二号参保者的配偶(第三号被保险者)。这种一元化的养老金制度,目的在于缓解各种养老金保险者之间原来事实上存在的负担不平等、国民养老金财政负担沉重等问题。截至2002年3月底,日本全国加入“国民养老金”的第一类被保险者累计2154万人。

(2)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办法与财源构成。基础养老金保险的加入者,按不同参保对象实行分类缴纳保险费。其中,第一号被保险者实行每月定额交纳保险费(每月为1.33万日元),凡是属于生活保护的低收入对象者,个人提出并经审查后,可免予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但退休后其免交期间的养老金仅有原水平的1/3.凡加入期间在25年以上、年龄65岁以上的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即“国民养老金”。加入该养老金制度40年的参保者,退休后每月可领取6.7万日元(最高金额)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财源构成,国库负担1/3,其余2/3来自第一号和第二号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

(3)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该制度于1991年开始实行。它作为80年代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产物,目的是缓解参加基础养老金的第一号参保者与其他各类养老保险参保者的差距,即向不满足于第一层(基础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其主要特点是:规定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养老金的第一类被保险者,均可任意加入。凡自愿加入者,每月需交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岁后,除可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被豁免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及申请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者,则不得再申请加入国民养老基金,已加入的中途不得退出。此类养老金的支付分为无期与有期两种,标准金额可自主选择,同时享受税制的优惠。截至2002年底,全国47个都道府县都建立了“地区型”国民养老金基金,目前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的人员有76万人。

(4)实行“农民养老金基金”制度。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开始实施。该制度作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自愿性,农民除了必须强制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外,是否加入农民养老基金,完全尊重农民的个人意愿,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二是申请加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年龄未满60岁,属国民养老金的第一类被保险者(不含保险费豁免者),每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时间达60天以上者。三是根据加入者是否有资格享受国家财政补助其缴纳的保险费,该保险基金的保险费又分为“普通保险费”和“特别保险费”。凡未满足必要条件者,个人自愿交纳一定的普通保险费,年满65岁后每月除了领取“基础养老金”外,可再领取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凡满足加入上述保险基金20年、年农业所得在900万日元以下以及1947年1月2日以后出生等3个条件,还可享受保险费的国家补助。财政补助的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及参保年限而规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凡符合条件缴纳特殊保险费者,其年满65岁后,除可获得“农民老龄养老金”外,还可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

(5)建立三类特殊群体的“基础养老金”制度。为了解决老有所养及残疾人、保险者遗属的老年生活困难问题,经过多年的补充完善,日本政府为上述三类特殊群体分别设立了“老龄基础养老金”、“残疾人基础养老金”及“遗属基础养老金”。上述三类特殊群体除了必须是“国民养老金”的被保险者身份外,对于他们是否享受上述具有补充性的基础养老金,对有关加入条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等均有详细具体的规定。

3、护理保险

作为整个社会保险新的组成部分,护理保险也适用于广大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其主要特点:一是接受护理者为卧床不起或患有痴呆症等疾病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患者,其中第一号被保险者限于65岁以上需要保护者。二是实施主体为各市町村地方自治体,负责征收护理保险费并具体管理护理事务。护理保险费的缴纳,第一号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依收入多少而异,凡每月养老金在18万日元以上第一号被参保者从其养老金中自动扣除。三是患者是否接受护理服务,需经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当地专家严格审查。四是护理保险的财源,国家负担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自12.5%,其余50%来自护理保险费。护理服务的费用标准按服务的类型及患者的身体病患程度,划分为5种不同类型,其中患者接受护理服务时,个人只负担所需服务费用的10%,缺口部分的50%由公费负担,17%由65岁以上的第一号被保险者负担,剩下的33%由40岁至64岁的第二号被保险者共同负担。这一新型的社会保险,将老龄人口的生活护理负担由过去的单一政府行为转变为包括40周岁以上绝大部分参保者的社会行为,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也为包括广大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者年老之后可能出现的护理服务需求提供了更可靠的社会保障。

(二)农村公共援助(生活保护)

经过多年的补充完善,迄今为止,日本依据“生活保护法”而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国民的“最低生活费”保障体系。凡是家庭劳动所得扣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最低支出标准而收不抵支者,根据需要生活保护者的年龄、性别、家庭成员构成、所在地区类别等有关因素,核定被资助者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具体涉及的补助种类包括生活、住宅、教育、医疗、分娩、生产、丧葬等8种。生活保护的实施主体为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业务实施机构为当地的“福祉(保健)事务所”,其所需的经费来源,国库补助3/4,都道府县与市町村分别负担其余的1/4.据统计,2000年度日本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护的家庭有75万户,受保护人口达107.2万人,其中享受最低生活费补助的人口94.3万人。以2002年度3口之家、1级地区的生活保护家庭为例,其每月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平均为16.4万日元。

(三)农村福祉(老人保健)

农村福祉是广义的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卫生与健康保健、农村居民的其他公共福利设施等。与城市大体一样,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老龄化问题日趋突出,农村老人福祉特别是老人的医疗保健在农村社会保障中占有特殊地位。涉及老人保健的政策最突出的有两大方面:一是“老人在家保健对策”,包括老人在家服务、老人短期进入养老院以及老人日常服务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二是“老人保健设施对策”,包括建设特别养老院、一般养老院及廉价养老院等不同类型的老人保健设施。老人保健的实施主体是各都道府县、市(必须设置)及町村(任意设置)的福祉(保健)事务所。80年代以来,日本农村老人的社会保健设施建设得到普遍重视,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基本普及有设施完备、条件优越的养老院等保健设施,边远农村的养老保健设施也有较大改善。截至2002年底,日本全国拥有老人保健设施2.86万所,当年利用人数48.2万人,其中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75岁以上老人保健者为1.18万人。从2001年开始,70岁以上高龄者看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方式由原来的定额制(每天530日元)改为定率制,即个人负担医疗费总额的10%,上限为每月3000日元。除患者个人负担以外,目前老人医疗费的财源构成(按2002年的标准计算):6种公共医疗保险机构共同负担66%,国家财政负担约23%,都道府县与市町村分别负担5.5%左右。

(四)儿童津贴

该社会保障制度从70年代初期的社会救济功能逐步转向目前应对低生育率的主要对策之一。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现行的儿童津贴制度规定:凡经所在市町村认定后,家庭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生育第1、第2个孩子者,在儿童未满6岁之前,每月每个儿童给予生活津贴5000日元;若再生育第3孩子者,则每月每个儿童可获得津贴1万日元。若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标准以上,则不享受此项津贴。除此之外,还有专门针对母子单亲家庭的儿童抚养津贴,凡此类家庭的儿童直至18岁之前可领取政府的儿童抚养津贴。上述儿童津贴的经费负担,根据不同的保险者对象而不同,属于第一类被保险者的儿童津贴,国家负担4/6,都道府县及市町村分别负担1/6.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的儿童津贴制度起步晚、标准低、期限短(从2000年6月起从原来仅限于补助3岁以下调整为6岁以下),且还受家庭收入水平的规定限制,因此在发达国家中仍属较低水平。

除以上外,农业灾害保险也是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殊而重要的组成部分。该保险主要以农作物保险为主,即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公司给予其损失补偿。由于农作物保险的特殊性,投保农户一般可获得85%左右的灾害损失赔偿。农业保险基金由农民投保保费和政府补贴各占50%组成,即政府根据农民投保保费总额为基础,投入相同规模的资金,共同形成农业保险基金。农业保险基金由农协组织的关联部门——“农业保险合作社”负责运营管理,其最高机构是“全国农业保险合作总社”(下设各级农业保险合作社)。农户直接与当地的基层农业保险合作社联系,办理投保、索赔等事项。

综上所述,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而相应得到不断的充实和完善,并在许多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全体国民相近的待遇。随着日本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社会的到来(2000年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达17.4%,被抚养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达32%),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保障经费迅速增长、医疗与养老保险负担日益沉重、各类公共保险机构赤字增加等严峻问题。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言,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一是国民健康保险收不抵支。由于持续多年的经济不景气,加上加入该保险的人口中低所得和高龄者的比例较高,致使2001年度全国国民健康保险费平均缴费率仅90.8%,为有史以来的最低水平;当年该种类保险收支赤字余额达4147亿日元,为1997年开始出现赤字以来的最高赤字额。

二是国民养老保险欠缴率较高,养老金资金缺口较大。2001年度国民养老金保险费欠缴率达29.1%,为1961年开始建立国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的最高水平,当年未缴纳的国民养老保险金额大约相当于487万人的养老保险费,加上由于经济持续低迷,收入减少,被豁免缴纳国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约530万人,累计大约近1000万人未缴纳保险费,因而导致国民养老金面临巨额资金缺口。

三是地区间、各保险制度间保险费率负担及享受的保险程度仍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以国民健康保险费的负担情况为例,在一些人口稀疏和高龄化人口比较突出的地区,保险费、医疗费的负担较沉重,相反在城市或城郊的同类型保险人口的负担较轻;又如农民加入的基础养老金,加入40年且年满65岁时可领取的养老金人均最高限额仅每月6.7万日元,而工薪阶层加入的其他5种养老金制度的月平均水平为18.6万日元。

四是农村低收入家庭的高龄者无法承受家庭护理服务费用、一些偏远农村老人保健或医疗保健设施不足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三、对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几点启示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9亿农村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起步晚、标准低,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通过考察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内容,从中可以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主要限于城镇为主,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以及广大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抓紧建立健全具有我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显得日益迫切。对于有条件而又自愿率先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地区,应当允许开展包括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试点,并成为全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坚持因地制宜与自愿原则,避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刀切”

与日本的国情不同,我国入口众多,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很大,广大农村地区更是千差万别。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社会保障意识较弱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历史过程,要避免强迫农民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做法,坚持自愿原则,在沿海等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以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健康进行。

(三)保持已有政策的相对稳定

通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在一些地区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诸如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缴纳资金为主、各级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积累保险资金的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合作医疗经费统筹、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等等,这些政策应当继续坚持,并逐步完善。国家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的原则性意见或大政方针,要基本统一并保持基本稳定,这是稳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前提条件。

(四)协调好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既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又要认真研究如何协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问题。诸如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账户资金如何统筹、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如何转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城镇如何衔接等问题,都值得认真研究。

篇(9)

农村的社会和谐发展必然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然而,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关系并非是线性的,在经济发展推动下,农村并非必然带来社会和谐。根据调查,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是复杂的。本文试图找出目前农村存在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根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调查问卷的基本情况

去年上半年,我们组织吉林大学部分师生进行了关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关系问题”的问卷调查。问卷内容为7部分,分别是:乡(村)基本情况;乡(村)当前经济发展情况;社会和谐情况;经济发展对乡村和谐程度的影响;社会不和谐与哪些因素有关;其他一些值得关注的情况;产生问题的原因。经过对回收问卷的详细整理和分析,我们发现农村经济发展对和谐社会的构建确实产生很大影响。

二、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表现

(一)生产发展迅速,农民生活比较宽裕。问卷中84%的调研结果显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加速了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促使农民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提高,并有力推动了人们注重生活情趣、追求高水平健康生活、追赶时尚潮流等新观念的形成。因此,农民农闲生活质量提高,不再满足于吃饱穿暖,而是向追求吃好穿好过渡,生活观念也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另外,25%的调查结果显示,伴随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交通更趋便利,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村村通公路的目标正逐步实现,村容更加整洁,村貌变化加快。农村消费品市场逐渐繁荣,各种连锁加盟店不断增加,城镇化步伐明显加速。

(二)精神文明建设初见成效,人与人关系更为和谐。马克思曾说过:“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关键在于人的和谐。人的和谐包括两方面:人自身的和谐;人与他人的和谐。随着经济发展,村民自身和谐和人与人的和谐均取得明显的改善。一方面,更重视教育,注重自身和子女素质的提高。在调查区域中,农民接受教育年限普遍不高,最低的平均教育年限仅1年,最高14年,一般则为5~9年,即小学或初中学历。但问卷结果也显示,60%的受调查者认为,随着经济条件改善和视野的开阔,村民普遍开始重视和支持子女上学,对教育的投入增加。而且,政府对农村教育日益关注,推动了学校基础设施的改善,农村教育水平逐步提高,农民文化素质持续提升。在人与人的关系上,问卷中23%的结果显示,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使邻里之间吵架现象减少,人与人沟通更注重文明交流,各种文明用语逐步进入日常生活和交流中。因此,人际关系向好的方向发展,人与人关系更加和谐,社会矛盾趋于缓和。

(三)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人与社会关系良性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在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同时,也推动了各项基础设施的改善和农民对教育的重视。其中,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力改善了农民生活,同时,教育认知程度的提高也提升了村民和农村的文明程度,这在此次调查中得到进一步认证。调查中40%的受访者认为,随着经济发展,村民农闲生活逐步丰富,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受到青睐和重视,一方面提高了村民身体和文化素质,另一方面,在文化素质提升过程中,对社会和他人的了解和认可增强,对社会的抱怨减少,对个人与社会之间贡献与索取的关系处理的更为得当。所以,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人与社会关系更趋和谐。

三、农村和谐社会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具体表现是:

(一)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受到影响。本次调研中,41%的受访者提到环境问题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认为环境为经济发展做出巨大牺牲,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凸现。主要问题如下:(1)为获取经济利益,一些村民盲目开垦,严重破坏林木植被,森林锐减,物种加速灭绝,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荒漠化增多。而林木的大量损毁导致生态链被破坏,环境问题日益从城市扩展到农村。(2)基于提高产量、扩大收益的需要,过度滥用化肥、尿素等化学合成肥料,致使土壤酸碱化严重。(3)经济发展初期为增加效益,一些农村盲目引进一批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工业项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却严重污染了环境,河流、地下水被工业废弃物所污染,空气质量指数下降,加剧了农村环境问题。(4)村民环保意识有限,乱扔废弃物、随处泼洒脏水等现象普遍,白色污染问题尤为突出。

(二)收入差距拉大,人与人的和谐存在隐患。问卷结果中有65%的受访者突出强调收入差距对人与人和谐发展的影响,认为自改革开放后,村民在致富技能、愿望、机遇等方面的差异凸现,农民在经济条件上逐渐形成差异,且这一差距逐步扩大。因此,部分不思进取、不从自身寻找不足的人,产生一种畸形的仇富心理,在富户或村里蓄意破坏,寻衅滋事,影响农村治安,成为农村人与人和谐发展的一个隐患。同时,调查发现,经济发展过程中,村民经济意识增强,少数人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的影响,推崇金钱至上,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过分重视物质利益,甚至受利益驱使,见利忘义,不仅缺乏诚实守信的品质,而且采取欺诈、瞒骗、暴力等极端手段,破坏原本良好的人际关系,致使亲戚、朋友、邻里等关系变得冷淡,自私、猜忌等,构成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另一隐患。

(三)不良习气依然存在,不利于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越来越多的村民倾向于将外出打工作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同时,打工收益普遍大于农业生产,加上社会上一些人对农民不尊重等因素,很多村民尤其是青年人开始产生厌农情绪,任其发展,不仅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发展,而且制约社会和谐与进步。另外,外出打工者多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留守的则为老弱或儿童,农村劳动力大量减少,且比例失调,一方面劳动无人承担,部分农田荒芜,另一方面,老人和儿童无人照顾,生活和教育问题成为农村和谐发展的又一隐患。另外,35%的调研结果显示,在农民生活富裕,空闲时间多了之后,各种陋习随之滋生,浮夸、攀比、浪费、赌博、懒散现象普遍存在。所以,不良风气的产生和蔓延已严重制约和影响农村中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四、今后应采取的措施

经济发展对社会和谐的积极影响可概括为五方面,即:生活改善、交通便利、教育提高、人际和谐、秩序安定,其各方面在问卷中的比例分别为84%、25%、60%、23%、40%。占比越大(如生活改善),说明作为社会和谐构成要素受到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越明显;相反,数值越小(如人际和谐),说明经济发展对其积极影响还不够。因此,今后应在关注农村生活和教育的同时,对交通、人际、社会秩序等方面予以足够重视,促进社会和谐各要素均衡快速发展。同样,过度偏重经济发展速度而对和谐社会构建有所轻视的各方面也概括为五个,即:环境破坏、收入差距、利益至上、厌农弃农、不良风气,其各方面在问卷中的比例为:41%、65%、26%、21%、35%。占比越大(如收入差距),表明作为社会不和谐因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被忽略程度越高,越需加大力度予以改善,促进人与人关系的和谐;数值越小(如厌农弃农),表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忽略并不很突出,但此现象已出现,需在今后经济发展中缓解或消除该不良因素,推动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过度重视经济发展速度而对和谐社会构建有所忽略,已构成明显社会隐患。所以,为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需采取以下措施:

篇(10)

农村 贫困救助 问题 的凸显,来自两方面原因:一是 中国 经济 体制改革形成了趋于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在市场的作用下,城乡之间、农村内部的贫富差距都越拉越大,农村 社会 的贫困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陷于绝对贫困的人口群体在扩大。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的贫困不仅表现在绝对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难以有效改善,还表现在略高于绝对贫困人口的低收入人口生活状况的不稳定。根据2002年农村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农村绝对贫困标准为年收入627元,低收入人口标准年收入869元,该年底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820万,贫困发生率为3%.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为5825万,低收入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6.2%.2003年,我国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80万人,贫困人口自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首次出现反弹.二是农村社会的贫困救助资源一贯来自集体经济,例如始于20世纪50年代即农业合作化时期建立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一直是政府规定政策,乡村集体供给,属村社集体保障制度。农村实行分田到户的生产责任制以来,集体经济瓦解了,主要依靠农村自身产出和提供救助资源的途径行不通了。 研究 农村社会救助政策,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农村贫困救济问题,更深远的意义是冲击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制度矛盾,推动中国社会走向以公平求 发展 的可持续道路。 本文拟在整理农村现行的社会救助措施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体系进行总体性思考的初步框架。即重塑农村社会救助概念,建立发展型政策框架,实施全覆盖的农村贫困救济制度,突出能力扶助和公共服务——投资农村公共福利资产和社区组织,支持集体福利,整合各类资源,探讨社区扶助型的社会救助,为农村逐渐向 现代 化目标发展服务。 一、中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中的主要措施 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现行的主要政策措施有五保供养、特困户救济、临时救济、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政策等。下面分述之。 1、五保供养制度 对农村“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长期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制定了《农村灾荒救济粮款发放使用办法》,把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定为一等救济户。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给予保吃、保穿、保烧,年幼的保证受到 教育 和年老的保证死后安葬,简称“五保”,享受五保的农户便统称“五保户”。1978年,在研究五保工作立法时,又把五保条件进一步修改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形成了“三无人员”的完整概念。1994年,国务院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发布了《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通过法规的形式对五保供养的性质、对象、 内容 、形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五保供养的资源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来自村级集体经济,分田到户后部分来自五保户田亩的代耕收入,部分来自乡村的公共事业收费.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五保供养经费转变为政府开支。由各级财政在对乡、村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 目前 ,我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共有255万人。其中,集中供养的者约69万人,分散供养者约有189万人。 2、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政策 如何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政部锲而不舍地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起初的思考是普遍推行农村低保制度,并从1994年开始试点探索。但是几年试点下来,完全依靠地方政府的财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显然不可能, 在国情国力的限制下,需要调整政策,确定新的救助办法。2003年初,民政部通过对农村困难群体的调查研究,制定了对生活极度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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