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21 21:04:26

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

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篇(1)

Abstract: 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is the supervision as the core in quality control of the last link, the result of the pre-acceptance of completion acceptance has a decisive influence on. Should set up systems engineering point of view, and adhere to the independent, fair, scientific standards, and parties to strengthen information/flooded and choose seriously pre-acceptance group members, detailed engineering, engineering quality inspection entity data. Practical and write good completion pre-acceptance quality evaluation report to do pre-acceptance completed work.

Key words: pre-acceptance completion; Completion acceptance; Completion pre-acceptance quality evaluation report

中图分类号: U22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竣工预验收是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内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扑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预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及相关监理资料,然后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评估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材料之―。

由此可见,竣工预验收是以监理为核心对工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经过预验收整改后的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资料、监理资料――某种意义上共同组成监理的成果将接受由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小组的检查、验收。因此,监理应充分运用竣工预验收这―最后的机会,认真检查工作实体质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对下程资料进行进一步地完善,并提供―份令人信服的竣工预验收质量评估报告,才能顺利通过由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圆满完成监理合同任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怎样才能做好竣工预验收?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树立系统工程的观点

工程的实体质量、施工资料、监理资料是在平时工作中逐步形成的。竣工预验收是对平时工作的总结和完善,所以预验收的结果主要决定于平时工作,是监理工作系统进行的最后结果。要做好预验收工作,就必须树正系统的观点,认识到做好预验收工作不过是整个监理工作系统的一部分。为了使预验收结果符合监理合同质量的目标要求,就要从工程开始时认真制订系统目标,在执行过程中逐步落实.最后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

1.1开工之初,制订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目标系统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取决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屋面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门窗工程、楼地面上程、建筑采暖卫生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及其它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各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又取决于各分层、分段的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从而形成一个质量评定体系。项目监理部应在工程开工之初,根据合同确立质量总目标,然后进行分解、调整优化,形成可执行的、符合工程实际的质量控制目标

体系。从而让现场监理人员掌握各层、各段的分项工程质量目标,达到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1.2建立质量控制系统在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来自方方面面,主要有五大方面――人、材料、机械设备、方法工艺、环境。故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其中以人的控制为核心。

1.3按监理工作程序控制系统运行,逐步落实分项目标,确保实现总目标控制系统运行是监理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监理可以采用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等形式,但应以事前控制为主。所以监理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方案执行,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质量动态,并对掌握的质量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是否按原方案进行或进行必要的调整,逐步落实分项目标,确保实现

系统质量目标。

通过系统的监理工作,再经过竣工预验收的检查和完善,才能得到符合合同要求的预验收结果。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少数监理项目部只明确质量总目标,未根据工程质量评定体系分解各分部分项的工程目标,现场监理人员不了解各层各段的分项工程质量目标,致使监理工作重点不突出,分部、分项工程监理评定无目标,从而造成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为了确保总目标,各分项工程都尽量评定为优良,失去了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另一种由于工作针对性不强,分项工程该优良时未达到,从而造成合格项太多,优良项不能满足评优标准,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造成部分工程监理项目部为了达到质量目标,弄虚作假,预验收时临时修改原始分部分项工程资料。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准则,影响了监理信誉,损害了监理形象。

2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准则

竣上预验收的结果,直接影响到竣工验收,从而对能否实现工程质量目标具有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各方的经济利益、社会形象和信誉。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社会,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商、其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都把信誉视为企业的生命,能否实现质量目标,是影响企业信誉的根本因素。所以竣工预验收的结果影响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切身利益,包括监理本身的利益。而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都会尽力使工程预验收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故在预验收的过程中,监理应做到:

⑴抛弃私念,勇于面对工程现实。在监理实践中,少数施工单位利用业主的错误认识――出现质量问题应由监理负主要责任,从而要挟监理。在此情况下,监理人员应对监理工作有正确的认识,监理人员应认识到监理只能“力求控制”质量目标,施工单位才是“保证实现质量目标”的主体: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如果在预验收过程中思想患得患失、弄虚作假,得出的预验收结果最终被竣工验收小组,则监理将彻底丧失信誉,这对监理单位的打击将是致命的。所以监理人员只要平时工作到位,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原因分析清楚.责任明确,采取的措施适当,业主认可,资料准确翔实,就应有勇气面对工程现实。即使未能实现质量目标,也树立了严格监理、敢于负责的社会形象。

(2)独立开展预验收工作。监理只有独立开展工作,才能正确地思考问题,进行判断,做出决定。监理工程师的独立性由相关法律文件作保证。独立性是公正性的基础和前提。

(3)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文件验收,得出公正、科学的质量评定。在预验收过程中,应根据原始分部、分项工程评定资料,严格按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验收,严禁在预验收时修改原始资料,改变工程质量评定结果。为此,项目监理部应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准则,排除各方面的干扰,严格按相关文件、标准进行验收,最后提供一份实事求是、令各方信服的质量评估报告。尤其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意见分歧时,项目监理部为了维护公正的第三方形象.更应该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准则,根据工程实际质量状况,认真、慎重地进行竣工预验收,得出公正的结果

3与各方加强信息交流

在日常工作中,监理应主动利用各种机会,如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监理月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将工程质量的实际状况,质量讦定情况和业主、质量监督站、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沟通,让各方了解工程的进展、质量状况。尤其要加强和业主驻工地代表的交流,从而随着工程进展,各方也相应认可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讦定结果。预验收时各分部、分项工程评定和平常交流的信息达到一致,可提高竣工预验收的町信度,为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打下良好的基础。为了做好信息交流工作,监理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宣传监理基本知识,让各方了解监理的工作方法、内容、程序。②宣传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统一各方认识.让各方树立预验收的结果是整个质量控制系统运行的最后结果的观念。③主动及时和各方交流质量信息。④交流的信息要系统、全面、真实、可靠。⑤交流的信息要形成文字资料,尤其是各

方认可的分部、分项工程评定资料。⑥交流资料的签字手续要齐全。

4认真选择预验收小组成员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以专业监理工程师为主的预验收小组时,在保证以监理为核心的前提下,根据各工程的具体情况,可吸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各方代表。参加预验收小组的代表应是对该工程质量状况最了解,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社会形象良好,宜为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使预验收小组和竣工验收小组的成员组成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必须参加,以保证质量信息交流的连续性。他们参加预验收.可了解预验收的程序、验收内容及在此过程中监理的工作.交流工程质量信息。

5认真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资料,发现问题,督促施工企业及时解决

工程预验收是以监理为核心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理的最后一个环节。此时,如发现质量问题,监理采取措施主动、有效,且不造成社会影响,解决后也不影响工程的质量评定。否则,如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则监理工作非常被动,并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

项目监理部应充分认识竣工预验收的重要性,把握主动工作的最后机会,认真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资料,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解决,做到在竣工验收时,尽量消除质量问题。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给各方留下监理对质量把关不严、工作不认真的印象,给竣工验收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主要检查楼地面、门窗、屋面、建筑装饰、室内电气、室内给排水及其它分部工程的外观质量,使用性能,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标准准确打出观感分。工程资料方面主要检查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分部分项工程评定是否完整,手续足否齐备.重点检查验槽、基础、主体及重要的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资料和监理资料是否吻合;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资料是否准确,参加各方的签字手

续是否完备。

6认真写好质量评估报告

竣工预验收的最终文字结果为竣工预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它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材料之一,在―般情况下对工程质量评定具有定调的作用,因此监理应高度重视。质量评估报告应根据预验收的过程,如实反映预验收的经过,质量保证资料的核查情况,准确汇总监理分部、分项工程抽检、试验抽查见证情况,实是求是记录预验收的结果一一观感得分、验收结论、遗留问题及解决方法。

笔者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以上内容的重要性。在参加某商品房的监理过程中,质量目标优良,工程施工时开发商、监理、施工单位能通力配合,工程质量良好。在竣工预验收时,开发商为了少支付质量目标达标奖金,并企图对施工企业进行质量罚款.对项目监理部施加影响,希望把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在此情况下,监理人员向业主宣传工程质量评定是系统运行的最后结果,是由平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决定的,并向业主出示了原始分

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篇(2)

        根据建设部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颁布执行一年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沿用多年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但在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些现场工程师还不了解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不熟悉《暂行规定》及《暂行办法》,不清楚施工单位要做的工作以及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

        1、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的本职工作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篇(3)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是环境监测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一项工作。其工作的内容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对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的检查、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度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近年来,特别是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的实施,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大批骨干企业相继建成投产,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建设生态海西的呼声日高。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必将导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使流经城市的河段遭受污染,造成城市空气严重污染,持久性的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将开始呈现,生态环境破坏,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后果将不可避免。

环境保护审批工作,是依据环评导则和项目性质在审批中所提出的具体要求,是针对项目的建设规定出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为控制新污染源产生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审批中的环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所做出的客观评价。建设单位是否执行了环评审批的要求,项目建成后环保所存在的问题,必须对建设单位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者缺一不可。

当前体制下,企业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不顾自然环境的破坏,忽视了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保护的长远大计。企业为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旦成功后,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保护设备和验收检测等费用,千方百计以各种理由进行逃避,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推脱环境保护责任和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周边环境受到破坏,其结果是将污染问题推向了社会。

建设项目竣工后,要组织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进行环境监测,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加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力度,加强竣工验收监测技术的研究,提高验收监测的技术水平,提升环境监测对项目竣工验收的支持作用,切实预防和严控新上项目的环境污染,事关建设项目的生存与发展大计。国务院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第335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条例、规定和管理办法,使环保业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监测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保监测必须由具有环境质量监测计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负责。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议,提出验收组意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环评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参与全程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目的,一是检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效果,二是检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准确性和污染防治的可行性,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服务。如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有关规定,可以满足一般的工作要求。由于有些管理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以及建设项目行业(或工艺)的差异性、复杂性和技术人员的经验所限等原因,在实际竣工验收监测中,具体到某些监测细节时常遇到一些难以把握的问题,现就其中一些主要问题加以探讨。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范围

在不断深化环境管理的新形势下,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更改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意味着拓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内涵,以适应环境管理的需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从工业污染型建设项目向非工业污染型建设项目拓展;从单个建设项目向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拓展;从有组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向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拓展;从常规污染物监测向特定污染物监测拓展。

应该加强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试生产等各个阶段的环境管理,把验收监测涵盖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全过程,而不应局限于建设项目环境治理设施末端的测试。要对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环境保护设施的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测试、检查和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排放总量、环境质量及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3 污染源及污染治理设施监测

3.1 监测点位布设

监测点位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效果,使工作量最少化,监测点位布设应符合标准与规定。

污染源、废气监测,应在废气排入大气环节前的排气管道的适当位置开设采样孔,并设置适当数量的采样点进行监测;废水监测应在废水进入厂区外环境之前排水管道的适当位置布设采样点;噪声监测,应在声源最强的厂界外布设监测点,并根据噪声起伏程度布设适当数量的监测点;固体废弃物监测,应根据堆场面积均匀布设3~5个监测点,在其表层下100~200毫米处取样。

污染治理设施净化效果:废气和废水应在污染物进入和排出治理设施的管道的适当位置布设采样点。

3.2 监测项目

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污染源排放特征,对其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进行监测,并监测计算出总量控制指标。

对污染总量设施的净化效率或净化效果进行测定。

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并结合建设项目试运行后实际产生的污染因子,严格按照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监测方案所提出的项目进行监测。

4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内容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书(表)的批复意见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核对所有应建的环保设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建成竣工并检查这些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设计规定建设;技术改造或“以新带老”工程中应取消的厂内、厂际和区域内的污染源是否已经拆除或停工,应治理的老污染是否与新污染一并治理;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改动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专人管理;环保设施的投入是否充足;环境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环保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恢复;相应配置的流量计量装置、污水排口标志、监测设施、监测孔和监测平台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各种堆放场的建设情况及其相应的各种标志设置等。

5 报告书的编写内容及注意的几个问题

5.1 报告书编写力求准确、科学、简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法律文书,应该做到引用法律法规准确,监测方法数据科学可靠,监测结论简洁明了。另外,监测报告不能仅仅局限于陈述监测数据和资料,还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围绕建设项目中的疑点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阐述。特别是为建设单位污染物排放净化设施的进一步改进提供科学实用的数据。监测报告结论不应只关注达标率,应反映工程全面系统性评价内容。一般监测报告结论中往往只注重污染物排放的达标率和设施处理效率,而忽视了现场运行记录、成本核算、排污总量等监测背景材料。有的建设单位为了使治理设施能达标,私自在验收监测过程中改变工况,如加大药剂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延长停留时间等,产生了验收时的效果优于正常管理时的效果,而运行费用也大于正常运行状况的现象。这样在验收监测时,就需记录生产和处理设施的运行工况,在报告中说明验收监测时的工况与处理费用等监测条件,而不能简单地概括为“负荷正常,工况稳定”。

5.2 废水处理设施的停留时间是一个重要参数。在制定监测方案时须充分考虑停留时间,不能简单地进、出水同时取样;对进水不稳定的企业,可以增加监测频次。对环评批复中实行总量控制,增产不增污的项目,应在报告中反映排污总量,有些企业废水没有完全进入设施,在对处理设施进行监测的同时,还应监测直排水,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所列附录计算排污总量。

5.3 处理效率的监测是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批复中都明确了某些处理设施需达到的效率要求。

但在实际验收监测中,处理效率的不真实现象十分突出。因此,应充分重视处理效率监测结果的可比性。也就是说,监测时的处理效率虽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时的处理效率相同,甚至更好,但实际效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为比较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变化。因此,在竣工验收监测时只有这些条件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的条件相同,由此得出的处理效率才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的效率具有可比性。

5.4 编写监测报告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是否一致,有什么差异都应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明;二是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及其应用要合理;三是验收监测的结果评价准确;四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核算;五是环境管理检查结果详细、公正;六是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效益分析

环保设施的建设一般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如果不能使之有效地运行起来,产生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一种极大的浪费。环境监测部门在进行竣工验收环境监测工作时,有必要也有责任向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环保设施运行的效益分析。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角度,分析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的可靠性和可行性,使环境治理设施真正有效、长期地发挥作用。效益分析主要内容应包括治理技术、工艺或清洁生产技术、环保设施选型;建设项目总投资、环保投资、环保设施投资及占总投资的比例;环保设施运行费用;污染物治理过程中回收的有用物料或产生的有用副产品的价值等。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环境效益较高、适中或较低的结论。

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篇(4)

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检验建设工程全过程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必经程序,对缩短建设工期,促进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为配合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参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印发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673号印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竣工验收范围。使用各种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地方建设项目(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申报和组织验收。

国家和地方合资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国务院有关部门无规定的按本暂行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依据。以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有关文件等资料为依据进行验收。

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工程)申报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项目(工程)巳报设计规定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

(二)生产性项目(工程)的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形成生产能力;必要的生活设施巳按设计要求建成;生产准备工作能满足正式生产的需要。

(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已经质监单位鉴定合格。

(四)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巳按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设计要求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并经有资质的单位监测和有权机关专项验收或签证。

(五)消防设施巳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并通过消防部门专项验收或签证。

(六)重要涉外建设项目已经涉外建审办专项验收,建设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复核验收合格。

(七)巳编制好竣工工程决算。

(八)已经工程竣工审地。

(九)工程档案巳通过档案部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还应通过城建档案部门,下同)专项验收或签证。

建设项目具备单独投产条件的单项工程(试生产车间)可先组织竣工验收,办理部门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投入生产,发挥效益。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或使用,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尾工项目,要列出项目清单,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四、竣工验收准备。

(一)当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建设项目法人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要订出计划,定期检查,限期完成。

(二)为确保工程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和有效利用,所有建设项目法人都要将档案资料的形成、收集、归档要求列入各工程合同或协议,保证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进度同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及有关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工程合同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向建设项目法人提交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三)建设项目的每一项单项工程竣工,建设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办好工程结算。

(四)建设项目法人对未完工程或因设计考虑不周,需要填平补齐的工程,应提出工程项目内容、数量、投资额、负责单位和完成期限,附“遗留问题与处理意见表”,提请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

(五)建设项目法人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各项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办好竣工工程决算。

(六)编制主要建设项目(工程)情况汇总表、未完工程项目一览表、主要建筑工程项目一览表、主要设备一览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表、建设(安装)工程质量评定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和汇总表。

(七)编写或请有关单位编写提交验收委员会审议的各项总结报告。

五、竣工验收组织。

(一)地方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由省建委或由省建委报请国家计委或省政府组织验收;小型项目按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建委组织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复杂程度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组成单位由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地方生产性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委员会一般由省建委、计委、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规划、土地、统计、消防、环保、劳动,卫生、工会、档案、建设项目行业主管等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以及建设、接管、质监和主要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单位组成。涉外建设项目涉外建审办应参加验收。

(三)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职责:

1、审议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试生产报告、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初验情况报告、土地使用情况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总结等文件;

2、对工程设计、设备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建设管理情况等方面作出评价;

3、审定未完工程的项目、内容、数量、投资、负责单位和完成时间;

4、对遗留问题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5、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验收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六、竣工验收程序。

(一)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原则上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较为简单的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可组织一次性验收。

(二)分两阶段验收的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在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巳按《公司法》要求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质检单位和省消防、环保、劳动、卫生、工侍、审计、档案部门进行初步验收,省主管部门和地(市)建委参加;尚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组织初步验收。对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及时作出处理,并由组织初步验收的单位印发初步验收会议纪要,抄报省建委。

(三)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通过初步验收后,由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报请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建委转报省建委,或由省建委转报国家计委或省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项目法人直接报请省主管部门或地(市)建委组织。

七、竣工验收期限。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投入试营运的工业项目,在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非工业项目在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在此期限内办理竣工验收确实有困难的,可报请组织验收机关批准,适当延长期限,行业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项目法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三至六个月内办理完竣工财务决算;其他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一至三个月内办理完竣工财务决算。

(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法人应将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报送档案部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还应报送城建档案部门。

八、外商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档案、土地使用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个体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照外商投资项目(工程)办理竣工验收。

九、竣工验收责任。

逾期不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不得移交固定资产,工程建设的工作班子不得撤销,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环保、劳动、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可分别依据现行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并追究建设项目法人的责任。

十、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的,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委备案。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项目工程名称)竣工验收证书(格式)

2、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的资料

竣工验收证书

一、工程概况:(也可按专业部颁的格式)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建设依据:

4、建设规模:

5、征(拨)用土地面积:

6、拆迁面积:

7、建筑面积:

8、设备总重量:

9、建设单位:

10、主要设计单位:

11、主要施工单位:

12、主要监理单位:

13、质监单位:

14、建设进度:

15、工程质量:

16、耗用“三材”

17、工程概算:

18、投资构成:

19、竣工财务决算:(草案)

20、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审计结论:

二、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三、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提交给竣工验收委员会的资料(各项目视具体情况定)

1、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总结报告;

2、设主单位的设计总结报告;

3、主要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报告;

4、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5、调试单位的调试报告;

6、质量监督部门的监量鉴定报告;

7、建设单位财务执行情况报告;

8、生产单位的试生产情况报告;

9、初步验收报告或纪要;

10、环保、消防、劳动、工业、卫生、档案专项验收报告或纪要;

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篇(5)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

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篇(6)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

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四条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九条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篇(7)

引言

在经济技术的推动下,我国电网事业迅速发展,并取得了很大进步。随着用电需求的大幅增长,供电企业面临着巨大压力。为适应新形势要求,电网建设工程规模扩大,数量也有所增加。电力工程事关国家经济发展,担负着生活生产供电的重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然而工程建设过程较为复杂,稍有疏忽,极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在实际中常被忽视,以至于出现纠纷或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因此,在电网建设工程中,必须重视竣工验收工作。

1 竣工验收及其在电网建设工程中的重要性

1.1 定义

任何工程都要经历决策、设计、施工、验收几个环节,多数施工单位都将重点放在了施工环节,对竣工验收则有所忽视。

竣工验收通常是指在工程建设完成、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设计方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检验,并获取有关资料凭证等,以确定工程与规划设计时的要求完全符合且保证没有质量问题。须注意的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会有分阶段验收,此时竣工验收是指最后的总验收工作,而已完成验收且办理了移交手续的阶段验收原则上无需重复办理。

1.2 作用

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成果的全面考核,通过质量检查,可判断项目是否与要求相符,是否可以正常使用;竣工验收需要办理固定资产的使用手续,从中能够总结有用的经验,进而提高管理水平,为日后建设提供必要依据;作为工程建设的最后阶段,竣工验收标志着建设成果可以投入生产使用,对投资使用的合理性审查具有重大意义;竣工验收是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重要环节,因为在工程建成投产后,国家要根据竣工验收结果对其进行全面考核。

2 电网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及验收内容

2.1 验收程序

通常分为两个验收阶段,一是初步验收,二是正式验收。因为电网建设工程规模不同,复杂程度也各异,对于大规模、比较复杂的项目,为确保没有遗漏,需要经过两次验收;而小规模、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一次性完成全部的验收工作。

(1)验收准备

在全部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先展开自检工作,包括两点:一是质量检查,如果发现有遗漏或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及时弥补;二是资料汇整,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前,施工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如技术资料、工程决算书、更改方案等。若工程较为复杂,可在自检后进行复检,将遗留问题彻底解决,得到上级部门的许可,为正式验收做好准备。

建设单位应配合设计、施工单位做好所有工作,如各项资料、工程盘点的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批准文件、设计方案、工程决算的收集校对。同时,建设单位还应联合生产部门整理有关资料、开展试生产,认真评价工艺水平、预估投资效果。因验收涉及整个工程,工作量较大,需提前将各种文件表格进行分类整理,并制定适宜的验收计划。竣工验收工作意义重大,为减少失误率,准备阶段应确保各种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并由专人负责整理。

(2)初步验收

也叫预验收,即在正式验收之前开展的一次验收工作。经常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或领导参加,对建设工作进行初步检查。既可为正式检查做准备,又可趁此时对不足之处加以弥补。

(3)正式验收

施工单位正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接收后对报告单进行审查,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收。

2.2 竣工验收报告书

作为竣工验收的关键文件,竣工验收报告书意义重大,既是对整个项目建设过程的回顾总结,也是反映施工单位水平的重要依据。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项目的总说明和要求;(2)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3)工程建设情况。如工程的完成状况、质量水平;试生产期间的设备运行状态、技术指标完成状况;超支原因分析;方案更改前后的变化总结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工程决算状况;对外来经验和技术的借鉴程度等;(4)工程效益情况。试生产期间的经济效果与设计经济效果的比较,技术改造项目改造前后的经济效果的比较;技术水平、科学程度与国外的比较;偿还贷能力或回收投资能力评估;环境效益及社会效益等;(5)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外资企业的外资部分,有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验收报告及查账报告;合资企业中方资产有当地资产部门提供的资产证明书;(6)存在及遗留的问题,以及相关所有附件。

2.3 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

若工程达到竣工标准要求,且一切都与合同相符时,建设方应及时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并由己方、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确认。

2.4 质量核定、移交资料

在受理了竣工工程质量核定任务后,承监工程的监督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核定。说明其质量等级,核定合格或优良的工程发放《合格证书》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工程验收记录是日后改造维护以及复查的依据,也是电力项目的永久性技术文件。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验收记录资料。

2.5 办理移交手续和工程决算

全部验收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和工程计算手续。建设单位编制好工程决算,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将验收结果向上级汇报,竣工验收工作至此结束。

3 关于电网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的加强

竣工验收记录关系着工程养护时期以及以后的检查改造工作,但其过程较为复杂。从事人员应有极强的专业能力,在明确各组成部分的内在结构及功能用途后,方能进行组织整理。如此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并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可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加强专业技能的训练,以提高服务质量。在一个项目工程中,技术人员不可有太大的流动,否则很容易出现交接上的失误。这就要求企业需保证竣工验收记录人员的稳定性,若是特殊情况必须离开,一定要做好交接工作。此外,还应加强竣工资料的移交监督工作。在电力项目验收完成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作,完成数据传输,根据合同及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的数据、文件,限定期限要求资料员向本公司和建设单位完成竣工资料的移交工作。

4 结束语

随着电网事业的发展,电力工程建设越来越多,建设过程较为复杂,而多数企业都以施工为重点,忽视了竣工验收的作用。因此,在今后的施工中,应加强对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视,按照正确的程序进行每一步操作,确保竣工验收工作顺利完成,以提高整个过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李文煜.10KV配电网建设工程探讨[J].广东科技,2013(18).

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篇(8)

Abstract: Pipeline project approval is an essential procedure inspection pipeline engineering quality, but also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guarante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If the project quality does not meet the standard requirements, can be found and treated in the acceptance, to avoid the impact of the use and increasing repair costs. Therefore, must strictly enforce the completion and acceptance procedures. The pipeline project completion acceptance problem analysi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pipeline; the completion of acceptance

中图分类号:TU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管道工程验收分为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中间验收主要是验收埋在地下的隐蔽工程,凡是在竣工验收前被隐蔽的工程项目,都必须进行中间验收,并在前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当隐蔽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沟槽。竣工验收是全面检验管道工程是否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它不仅要查出工程的质量结果怎样,更重要的还应该找出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整修,甚至返工,经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在进行竣工验收时,需带已安装管道的试压证明、隐蔽工程验收单、竣工图纸,并按竣工图纸上所列项目进行实物对照。

一、管道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是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建设活动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1)施工单位作竣工预验

施工单位竣工预验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后要求监理工程师验收前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的内部模拟验收。内部预验是顺利通过正式验收的可靠保证,考虑验收工作的连续性,预验最好邀请监理工程师参加。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参照工程合同的要求、验收标准等进行仔细的审查。

(3)根据申请报告作现场初验

监理工程师审查完验收申请报告后,如果认为可以进行验收,则应由监理人员组成验收班子对竣工的工程项目进行初验,在初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令其按有关的质量要求进行修理甚至返工。

(4)正式验收

在监理工程师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举行正式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交有关职能部门备案。竣工验收签证书必须由项目法人、承包商和监理总工程师三方签字后,方可生效。

二、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工序的工作结束,被下一工序所掩盖,而无法进行复查的部位。例如:敷设在吊顶上面的管道,钢筋混凝土工程的钢筋等。因此,对这些工程在下一工序施工以前,现场技术人员应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采用必要的检查工具,对其进行检查与验收,对符合设计要求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应及时签署隐蔽工程记录手续,以便继续下一工序的施工,同时,将隐蔽工程记录归入技术资料,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进行整改,直到符合要求后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与签证。

验收下列隐蔽工程时,应填写中间验收记录表:

①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②管道的位置及高程;③管道的结构和断面尺寸;④管道的接口、变形缝及防腐层;⑤管道及附属构筑物防水层;⑥地下管道交叉的处理情况。

按照施工过程应作施工放线、沟槽开挖与回填、管道基础处理、管道安装、管道试压、吹洗、消毒等分项工程的验收。

三、分项工程验收

对于重要的分项工程,应按照工程合同的质量等级要求,根据该分项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以及监理、质检部门参照相关的质量评定标准进行验收。在分项工程验收中,必须严格按有关验收规范选择检查点数,然后计算出检验项目和实测项目的合格或优良的百分比,最后确定出该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从而确定能否验收。

四、管道竣工验收资料

管道竣工验收资料的检查分别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质量监督单位负责人进行;检查结论为齐全、基本齐全和不齐全三项;竣工资料必须与工程同步积累整理,专人管理,保证随时提供检查井在验收1周前报市质监总站核查。

1.技术文件资料

(1)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中开工前已达到的条件,栏中应写明:

①项目负责人情况,施工人员数量,技术人员、焊工、管工、人数,并附证件;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③主要材料和配件的合格证、材质证明书或试验记录;④施工机具,如电焊机、切割机、发电机、空气压缩机、起重机械、运输车辆、夯实设备等;施工方法、检测手段、焊接无损探伤设备与人员、电火花检漏仪等,并附施工方案;生产、劳动环境与管道遇到的障碍。⑤开工报告由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签章。施工过程按上述内容检查,如焊工要对证上岗等。存在问题时,限期解决;问题较多、短期难达到要求时,要停工整顿。

(2)管沟开挖记录

管道的位置及高程的测量记录,应附管道剖面图,注明桩号及各桩处管道的实际埋深,以及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的间距。遇到障碍管道变位时,应绘图标明管道实际坐标与标高及起止位置、弯头角度等有关尺寸。绘制时应与设计变更对照,尽量按图施工,有出入时按实际绘图。施工管段中每个桩点的管沟坐标、标高与沟底宽度实测后填人表内,遇障碍管道变位处应补测。此记录巢绘制竣工图的原始依据,竣工图应与此记录相符,此记录后附测量报告。

(3)管道安装记录

包括混凝土、砂浆、管道接口、焊接检验、焊缝表面质量检验等内容。其中包括焊工登记表、焊接记录、按表填写并附焊接排列检测、定位管段图;焊缝表面质量检验记录,由施工与监理单位分别逐个对焊缝检验、记录.对于超过规范允许范围的焊缝必须返修,返修后再检验,直至合格。

(4)阀门试压记录

管道所有阀门在安装前应进行强度与严密性试验。由施工单位进行,监理代表参加。不合格者不准安装。

(5)回填土密实度的检验记录

(6)管道吹扫或冲洗、消毒记录

(7)管道强度试验与严密性试验记录

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单位参加。

(8)管道现场防腐、防水施工记录

管道下沟前与下沟后均需检验补伤。焊缝除锈包口后再用电火花检漏仪全面检查,三次检验与补伤要分别填写,并填漏点数。

射线探伤报告、射线评片记录,超声波探伤报告与超声波探伤记录,由施工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探伤、填写。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验单位抽查,由他们填写。探伤结果通知施工与监理单位,需返修处,返修后再擦伤,直至合格。

(9)隐蔽工程记录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隐蔽。

(10)管沟回填记录与土壤容重试验报告

管沟回填土应分层回填。按用规范规定的Ⅰ、Ⅱ、Ⅲ区,分区取样作土壤假密度试验,填写报告与记录。土壤假密度试验单位,必须有资质证明。

(11)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1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质量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填写,并尽快确定事故处理办法。

(13)交工验收证书

工程质量总评定由质量监督站填写。工程验收意见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研究后填写。

(14)工程竣工报告

具体内容:①竣工图纸包括:竣工平面图,竣工纵断面图,管件结合图,特制件标准图,各种井室及管沟的标准图,三通、弯管、闸门等基础、后背及支墩的标准图,测量成果。②设计变更文件。③监理表格。④工程决算。⑤竣工验收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管道的位置及高程,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的断面尺寸,管道配件安装的位置和数量,管道的吹洗及消毒,外观。⑥竣工文字总结。凡在规划道路上安装的测量定线工程,都要编制正式竣工文字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过程(开竣工日期、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重要情况及解决措施等),工程质量,主要经验教训,存在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竣工资料填写要求与管理

工程开工前,需要业主召集施工、设计、监理和质量部门等,研究确定竣工资料的内容、填写要求及管理办法,确定后必须认真执行,进而确保工程质量及竣工资料填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便管理。

五、结语

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篇(9)

1.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的本职工作

1.1对工程技术资料的组织和整理,并且要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工程质量。

1.2工程质量的评估是要求监理进行的,并且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也是要求监理提出的。并在要签署意见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

1.3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要参加。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要将合同履约及工程质量的情况进行汇报。

1.5有关方面对现场资料的审查要接受。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给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和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有所协助、对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确定。

2.2对于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进行协助取得。

2.3对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行协助通知。

2.4对竣工验收要进行协助组织。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

3.1.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在完成自审、自查、自评的工作以后,要对工程竣工报验单进行填写,并且报送全部竣工验收资料给项目监理部,对竣工验收进行申请;

3.1.2对于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的全面检查是由总现场工程师组织个专业现场工程师进行的,对于已经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进行督促和及时整改;

3.1.3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报验单是由总现场工程师进行签署的,并且给建设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是要求建立单位提出的。

3.2竣工验收

3.2.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2.2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进行检查。

3.2.3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抽查检验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3.2.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完成以后,在15天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备案部门对竣工验收备案进行办理。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

4.1.1建设地点。

4.1.2建筑面积。

4.1.3层数。

4.1.4建筑使用功能。

4.1.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

4.1.6建筑装饰特色。

4.1.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

4.1.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质量评估依据

4.3.1设计图纸;

4.3.2施工承包合同;

4.3.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4.3.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3.5施工验收规范;

4.3.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工程质量概况

4.4.1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概述,对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4.4.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4.4.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

4.4.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

4.4.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4.5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对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确认。

4.5.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

4.5.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

4.5.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

4.6.1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完成;

4.6.2完整有效的工程资料;

4.6.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

4.6.4优良或合格的质量等级;

4.6.5竣工验收备案要符合要求;

4.6.6同意竣工验收。 4.7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5.结束语

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就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全面检验的重要环节,是现场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篇(10)

中图分类号:C35 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检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要求,它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要求实施,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结果而形成的验收监测报告(表)。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能够有效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落实“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相关环保手续和措施,促进建设单位规范化运作,为环保验收工作提供主要技术依据。总之,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对预防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复测原因分析

2.1监测机构原因

检测人员在监测工作中操作失误,可能会使监测结果与样品现实情况有出入,这属于环保验收复测的内部性原因。具体原因如以下几点:(1)现场采样与分析间隔期限过长,样品需加固定剂,但采样人员未加固定剂,导致监测数据异常。(2)现场储存样品的容器、样品转移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会使样品分析结果产生偏差,从而导致数据异常。(3)选用采样方法和监测分析方法不当,可能造成一些监测项目检测数据偏高或偏低。(4)由于检测人员在验收监测时没有能捕捉到企业真实的生产工况,导致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偏低。

2.2建设单位原因

建设单位原因是由于建设单位对环保治理设施管理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从而造成的重新复测。具体原因如以下几点:(1)环保设施设计能力和实际处理能力不符,导致排放污染物得不到及时地处理,导致检测数据超标。(2)针对企业“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等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不到位,企业员工无环保意识,随意将地面冲洗水倒入清净下水管道,导致检测数据超标。(3)企业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未做到定期检修、维护,设备无法得到正常运转,导致废水、废气等监测指标超标。

三、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复测流程研究

3.1验收监测复测申请

首先,环境监测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在验收期间存在监测结果超标等问题,并下达整改通知单;建设单位经查明原因并做限期整改处理之后,可以向监测部门提出复测申请。其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验收会上发现问题可提出复测要求,验收监测报告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问题也可提出复测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建设单位不认真查找原因胡乱编制整改报告,导致重复性的进行复测工作,失去了验收监测的严肃性,建议监测部门需在受理验收复测时,应要求建设单位缴纳一定的复测费用,并且要求其提供具体的整改报告,以督促建设单位的整改工作,提高复测的质量。

3.2验收监测复测的实施流程

应基于不同的整改原因,对复测申请工作做出相应的要求。如果是因为建设单位自身硬件设施或者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而需要进行复测时,经建设单位缴纳复测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整改报告材料后,可向监测部门提交复测申请;如果是因为外部环境影响而需要进行复测时,建设单位应在解决处理之后,提交复测申请;如果是因为数据异常问题而需要进行复测时,建设单位须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复测申请手续,待本次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可提交复测申请。

从建设单位和监测部门两方面都要提高复测质量。监测部门在复测过程中,要求项目负责人要加倍关注监测过程中的每一细小环节,在认真分析生产工艺、污染源现状和环评批复要求的基础上,还要认真分析验收监测内容与环评批复要求相符合,验收监测使用标准是否准确,环评批复检查是否认真落实,验收工作程序是否按照管理需要灵活调整,以保证验收复测工作质量。同时,建设单位应充分予以配合,既要保证检测人员的安全,又要提供采样所需的配套设施,从而有效推进验收监测进度。

3.3出具环保验收复测报告

复测工作结束后应出具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复测报告,主要应包含以下部分内容:一是要阐述本次复测工作的监测验收情况,还要注明监测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要对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要求建设单位给出整改措施;三是要对本次验收监测作整体性的评价,包括对建设单位的整改工作以及本次监测的操作、结果是否科学、准确等情况,进行总结性陈述与评价。

结 语

总之,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来说,建设单位和监测部门应严格按照验收监测工作程序和环保验收技术规范等要求实施,重视验收监测的重要性。同时建设单位在验收复测时,应认真提出整改措施,从而有针对性加强环境管理工作,确保有效的控制污染物超标问题。

参考文献

[1]杨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浅谈[J].生物技术世界,2012

[2]张晓勇,张金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问题分析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4

[3]刘清明.浅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J].环境研究与监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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