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13 21:39:17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篇(1)

(一)财政统计范围。

IMF政府财政统计体系覆盖的是广义政府部门,采用的统计单位是机构单位。这套体系根据《1993年国民账户体系》的划分方法,将整个国民经济划分为五个互不兼容的部门:非金融公司部门、金融公司部门、广义政府部门、为住户服务的非盈利机构部门、住户部门。每个部门又进一步划分为一系列的机构单位。每个机构单位都是有权拥有资产、产生负债、从事经济活动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的经济实体。政府机构单位主要是履行政府职能,具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承担以非市场性条件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责任;或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收人和财富进行再分配。政府机构单位开展活动、履行职能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税收或其他强制性转移的形式来筹集。有些政府机构单位还控制一些非市场非营利性的机构单位。这些非市场非营利性的机构单位主要是贯彻执行财政政策,它们履行职能所需资金主要由控制它们的政府机构单位提供。所有政府机构单位和所有由政府机构单位控制并主要由政府机构单位提供融资的非市场非营利性机构单位,统称为广义政府部门(GeneralGovern-ment)。广义政府部门还可以划分为中央、州和地方三级,它们都是政府财政统计的范围。可以看出,新的政府财政统计体系涵盖了政府全部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政府财政统计体系中,广义政府部门不具有金融部门的职能,如调节货币供应量、管理国家外汇储备、维护金融稳定等。尽管在某些国家中央政府履行了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但是在政府财政统计中并不包括这部分活动。也就是说,中央银行不属于广义政府部门。这主要是考虑到政府与金融机构的交易对财政政策和宏观经济运行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将这两个部门明确地区分开来,对把握宏观经济政策力度和方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

义。另外,公共部门的公司也不属于广义政府部门。广义政府部门与公共公司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广义政府单位拥有公共公司权益的多少上。政府可通过权益的变化来控制公共公司的运营,以贯彻财政政策。广义政府部门与广义政府部门之外的公共部门之间的交易则仍属于政府财政统计的内容。

(二)会计核算原则。

在政府活动中,有时交易的发生与货币收支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交易并未发生;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本期政府活动而发生的。为了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政府活动状况和结果,IMF新的政府财政统计体系采用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原则。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人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因而,在新的政府财政统计体系中引入了“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折旧”等概念。

(三)收支分类体系。

IMF新的政府财政统计体系确立了两个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即交易(Transaction)和权益(NetWorth)。所谓交易,是指建立在双方协议基础上的经济行为。交易可以是自愿的,如一个单位出售商品或服务,另一个单位购买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强制的,如纳税。交易可以是两个单位之间的经济行为,如商品买卖;也可以是同一单位内部的经济行为,如固定资产消耗。对于同一单位内部的交易,可以看作是一个单位同时以两种身份存在。比如,对于固定资产消耗来说,这个单位既是固定资产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固定资产提供服务的消费者。所谓权益,是指政府资产减去政府负债的净值。在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定义了财政收支概念。所谓收入,是指增加政府权益的交易。所谓支出,是指减少政府权益的交易。然后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财政收支进行了分类。

在政府财政统计中,财政收人按经济性质分为四大类,即税收、社会缴款、赠与和其他收人。税收是政府部门得到的强制性转移,包括那些与政府提供服务成本完全没有对应关系的各种收费。社会缴费是为了使缴款人或其他受益人有权获得某些社会福利、由雇主代表雇员缴款或雇员、自营职业者或无业人员自己缴款而形成的收人。

赠与是从其他政府或国际组织那里得到的非强制性转移收人。其他收人是指税收、社会缴款和赠与以外的所有收人,主要包括出售商品和服务的收人、利息和其他财产收人等。应该指出的是,在政府财政统计体系中,政府出售机器设备等非金融资产的出售收入不计作财政收人,因为它没有增加政府权益,只是资产存在形式的改变,即由一种资产形式(如机器设备)转为另一种资产形式(如现金)。

在政府财政统计中,财政支出有两套分类体系。一是按生产公共产品的生产要素的类型即经济性质进行分类。支出按经济性分为九大类:雇员补偿、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固定资本消耗、利息、补贴、赠与、社会福利和其他支出。应该指出的是,购买非金融资产不计作支出,因为它不改变政府权益,只是将一种资产形式(非金融资产)转换为另一种资产或负债(对资产的支付)。二是按公共产品的使用目的即支出功能进行分类。支出按功能分为十大类: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秩序和安全、经济事务、环境保护、住房和社会服务设施、医疗保健、娱乐文化和宗教、教育和社会保护。这两个分类体系分别从不同侧面、用不同的方式反映了政府支出活动,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可以结合使用。

(四)统计分析框架。

IMF政府财政统计分析框架是建立在四个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的。这四个财务报表分别是资产负债表、政府交易表、非交易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这四个报表之间及其内部是相互联系和相互补充的。资产负债表反映政府部门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资产、负债和政府权益的存量。资产负债表里各要素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资产=负债+权益。通过资产负债表,可以提供某一日期资产的总额及其结构,表明政府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及其分布情况;可以提供某一会计期初或期末的负债总额及其结构,表明政府未来需要用多少资产或劳务清偿债务以及清偿时间;可以反映政府所拥有的权益,据以判断政府对负债的保障程度。但是资产负债表没有说明政府的资产、负债和权益为什么发生了变化。政府交易表反映政府交易活动的情况。政府交易表中各要素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收人一支出=由交易引起的政府权益的变化=非金融资产交易+净贷款或净借款=金融资产交易减去负债交易。通过政府交易表,可以反映政府一定会计期间的收人实现情况和支出变化情况,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政府资产负债和权益变动的原因。非交易流量表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受市场价格变化和其他数量因素影响程度的大小。但由于政府交易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一汰和计量收人和支出的,它没有提供政府交易活动引起的现金流人和现金流出的信息。现金流量表就是在资产负债表和政府交易表已经反映了政府资产负债状况和交易活动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政府现金流人和流出方面的信息,以利于评价政府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

二、IMF政府财政统计体系对改普财政调控的,要宜义

(一)为财政调控决策提供了科学方法和依据。

运用IMF新的政府财政统计体系分析框架不仅可以进行定性分析,而且还可以进行定量分析。更重要的是这个框架为财政政策分析建立了一套程序性的方法,使得财政政策分析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为监测政府资源分配和使用效率、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考察分析资产负债表、政府交易表、非交易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相互之间及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我们不仅可以了解政府资产、负债的规模和结构,而且可以了解某一时期政府活动的规模和财政政策调控的力度;不仅可以了解非交易因素对政府资产、负债和权益的影响,而且可以通过分析政府组织财政收人的能力,了解政府对债务的清偿能力和财政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为全面地、真实地、充分地考察政府活动提供了依据。

在IMF政府财政统计体系中,所有行使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的机构单位以及受政府机构单位控制的非营利性机构都是政府财政统计的单位,所有政府活动都纳人财政统计范围。因而,统计数据是比较全面的,有利于全面考察政府的活动范围和影响程度,有利于避免政府对市场机制的过度千预。

IMF政府财政统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的政府活动都计人当期的收支范围;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政府活动都不计人财政收支范围。因而,统计数据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当期政府活动情况。同时,在IMF政府财政统计体系中,政府的交易活动实行单独统计,这样可以对政府活动进行比较详细地统计记录,便于对政府活动进行充分地考察分析。

(三)为通过考察财政状况来分析宏观经济运行和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来考察财政状况提供了科学方法和依据

IMF政府财政统计体系与其他宏观经济统计体系,如1993年国民生产账户体系((SNA)、货币金融统计体系、国际收支统计体系,都保持了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意味着政府财政统计数据可以与其他统计体系的统计数据结合起来,供分析使用。而且政府财政统计体系与其他宏观经济统计体系之间也存在着内在联系。

从政府财政统计与国民账户和国际收支账户之间的关系来看,存在着下述等式关系:

(X-M)+YF十TR=CAB=(Sp-IP)十(S}I}=(SpIP)+DS其中,(X-M)一对外贸易净值,

YF一净要素收人,TR一净转移支付,CAB是经常项目差额,SP私人储蓄,Ip私人投资,Sc政府储蓄,Ic政府投资,DS一财政赤字或盈余。

这表明,如果要保持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的平衡,那么,政府财政赤字只能由私人储蓄盈余来弥补;如若私人储蓄盈余不能弥补政府财政赤字,则只能靠引进外资或运用国家储备来满足。

从政府财政统计与国际收支统计的关系看,存在着下述关系:FF=NBG。其中,FF一政府财政统计GFS中的政府融资F中的“国外融资FF",NBG一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政府外债净值NBG"。从政府财政统计与货币金融统计的关系看,存在着下述关系:BF=NCGo其中,BF一政府财政统计中的“政府融资F'''',中的“银行系统BF",NCG一货币金融统计中的“对政府净债权NCG"o

新的政府财政统计体系与其他宏观经济统计体系之间这种内在联系和一致性,使得我们可以通过财政状况来研究宏观经济形势,通过宏观经济形势来分析财政状况,避免财政政策分析中出现就财政论财政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政府财政统计体系的几点建议

我国目前的政府财政统计体系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参照原苏联财政管理模式建立起来的,对我国财政经济发展决策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以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等各项改革的深人,现行这套体系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借鉴IMF新的政府财政统计体系,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财政统计体系,以提高财政透明度和财政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

在IMF新的政府财政统计体系中,要求将所有的政府活动都纳人财政统计范围,全面反映政府财政收支活动。而我国现行统计体系涵盖范围偏窄,一些本应纳人政府财政收支统计范围的预算外收支、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未能包括在内,不能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活动,影响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政府财政决策的准确性。因此,要进一步健全财政职能,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将所有政府活动都纳入财政统计范围,扩大政府财政收支的统计范围,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都纳人政府财政统计体系,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财政收支活动,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信息。

(二)调整财政收支口径和分类体系。

按照IMF的财政收人和支出定义,收人是增加政府权益的交易,支出是减少政府权益的交易。但我国目前财政收人与支出的概念与这一定义有较大差别。比如,政府资产的变现收人在IMF定义下不属于收人,但我国目前却统计在收入范围;政府设备的购买在IMF支出定义下不属于支出,但我国目前却统计在财政支出内。为了准确反映政府权益的变化情况,有必要按照IMF财政收支口径重新定义政府财政收人和支出的概念。

在此基础上,调整财政收支分类体系。按照IMF政府财政收支分类方法,收人按经济性质分类,支出按经济性质和功能分类。与之相比,我国目前收支分类体系还不够规范。比如,财政收人未按经济性质分类为税收、社会缴款、赠与和其他收人。支出分类标准也不

统一,有的支出按功能分类,如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外交外事支出等;有的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如社会保障支出补助支出、债券付息支出等,没有一套完整的规范的分类体系。这种不规范、不统一的分类体系,使得我国现行政府财政收支统计不能直现集中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所谓“外行看不懂,内行分不清”,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这种不规范的分类体系造成的。这种情况难以满足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需要,不利于加强财政管理,不利于增强财政透明度,不利于加强财政分析,不利于提高财政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因此,有必要借鉴IMF收支分类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财政收支分类体系。

(三)完善行政亨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1.改革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IMF新的政府财政统计体系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核算方法。从国际上看,目前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正式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他一些国家已开始引人权责发生制。我国企业自1993年起采用权责发生制,行政单位自建国以来一直实行的是现金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收人采用权责发生制方法外,其他业务也采用现金收付实现制。为了真实地反映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情况,适应经济市场化、全球化和财政改革深化的要求,提高财政统计数据质童,有必要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的收付实现制改为权责发生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篇(2)

(一)GATT与IMF

与IMF这个正式成立的国际金融组织相比,GATT不是一个国际组织,因为GATT中没有关于其法律地位的规定,条文中也没有关于机构设置的内容。但GATT是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它在日内瓦设有常设秘书处,有缔约国常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定期举行大会。它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在工作上与联合国发生一定联系。GATT的参加者称为缔约方而非成员国,其准入和退出机制与IMF大致相同,只要愿意承担相应的加入义务,都可以申请加入和退出。其组织机构包括缔约方全体,代表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专家小组和秘书处。在投票制度上,缔约国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但GATT中投票场合很少,在各种会议上,经常遵循的是“一致意见”原则。

(二)WTO与IMF

WTO和IMF都致力于全球经济的的发展,但一个侧重于多边贸易体制,另一个则主要致力于建立健康稳定的货币国际秩序。其区别还表现在一下几个微观的方面:

1.成员资格和组织结构不同。虽然只要愿意履行WTO和IMF的成员国义务,任何国家都可以加入,但是有权加入WTO的不仅是国家,还包括单独关税区,从而使单独关税地区可以摆脱政府的介入。WTO的组织结构包括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理事会和委员会、诸边贸易协议的管理机构及总干事和秘书处。而IMF则包括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办事机构,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又陆续设置了临时性委员会和发展委员会等机构,对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2.投票制度不同。WTO继续遵循1947年GATT奉行的由一致意见作出的实践。除另有规定外,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投票决定。在对一个问题进行讨论时,如果在场的成员没有正式提出异议,就视为达成了一致意见。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上,WTO的每一成员有一票投票权。而IMF的投票制度是加权表决制。每个成员国的投票权与其向IMF所缴份额密切相关。IMF按照成员国的“相对经济地位’分配份额(国民生产总值+经常性项目的交易额+经常性项目的变动状况+官方储备的数量)。投票权由两部分组成,每个成员国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此外根据各国所缴份额,每10万单位特别提款权份额增加一票,称加权投票权。

3.争端解决机制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把传统的磋商、谈判、斡旋、调停、调解和仲裁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整套相对独立而又自行运转的司法机制,形成了具有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与IMF和GATT相比,WTO的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间限制更严格,执法力度更强,程序上更加完善。其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解决政府间争端的多边机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篇(3)

一、IMF贷款方式

当某国出现国际收支失衡时,向IMF申请贷款,经过协商之后,由借款国签署一份贷款意向书并提交至IMF董事会,其中心内容就是借款国需要进行的政策调整,以及衡量政策调整效果的绩效评价标准。之后,经过IMF董事会批准,借款国即可提取款项。

对于不同类型的贷款,IMF所提出的贷款条件和贷款方式都有所不同。IMF目前使用的贷款工具有以下几种:

在这几种贷款中,最常用的是Stand-By Arrangements (SBA),即备用安排贷款,在此项贷款中,贷款采用分阶段提款方式。借款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半年、一季度或者数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经IMF董事会核查批准,才能提取一阶段的贷款。如果未达标准,则提款程序将自动中止,但借款国仍可以和IMF进行协商以恢复贷款。

这样严格的贷款安排,使得借款国必须按照IMF的贷款条件进行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和体制改革,这也是IMF贷款条件备受诟病的原因。

二、IMF贷款条件指导原则及具体条件

IMF贷款条件指导原则自2002年9月26日起实施,分为Principles(原则)、Modalities(形式)、Evaluation and review(估值和审核)三个部分。原则共列出了16条,其中重要的有如下几条:

1.贷款条件需要反映IMF的核心责任:宏观经济稳定;货币、财政和汇率政策,包括必须的制度安排和相关的结构安排;保持国内外金融市场正常运转。在核心责任之外的贷款条件需要详细的说明。

2.贷款条件绩效监控。借款国和IMF达成的合同意向书的执行情况应该得到监控。需要考察如下的项目:

1)先期行为:一些工作需要先期进行以保证重要贷款条件的实施。2)绩效标准:在意向书中已经规定的能够被客观观察的标准。3)审查程序:采取项目审查程序以跟踪项目实施情况;采取财务担保审查以确保贷款能够被有效使用。4)预期目标和结构性标准:预期目标是指在当期由于条件限制无法观察,但在将来随着经济环境改善而可以观察并审查的目标;结构性标准是指无法被客观观察的标准。

3.放弃:如果计划将成功实施,并没有明显的迹象显示达不到绩效标准,基金组织将放弃运用绩效标准。

4.浮动部分:贷款条件通常应在特定时间内实施或满足。但当IMF认为借款国在计划期间――不一定是特定日期――需要执行特定结构措施或满足特定的绩效目标,或者当灵活的时间安排能促进国家的控制能力,那么只要措施得到执行或目标达到就可以提取款项。浮动部分主要采用结构性绩效标准。

尽管指导原则并没有列出具体的贷款条件,但其指出贷款条件需要反映IMF的核心责任,而在核心责任包含的这些领域内,根据IMF历次贷款提出的条件来看,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点:

1. 实行双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包括提高利率和紧缩政府开支,提高税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削减政府对经济领域的直接投资,有力地紧缩货币供应量。

2. 加强私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实行私有化,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尤其要增加政府经济政策的透明度,防止政府腐败。

3. 建立稳健的金融体系,对银行实行严格的资本充足规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有效监管。

4. 加快实现对外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进程,开放本国商品和金融市场。

今年以来,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许多国家面临严重的困难,数个国家已经向IMF申请了援助贷款,如冰岛、匈牙利、巴基斯坦。从这三个国家的合同意向书中,可以看出IMF一些具体的贷款条件。三个国家意向书中的贷款条件如下:

冰岛:

1)金融机构:进行银行部门的拆分重组,拆分三家银行并重新估值,将资本充足率提高到至少10%;修改银行破产法。

2)财政政策:2009年政府赤字增加到CDP的13.5%,政府债务增加到CDP的109%。

3)货币与汇率政策:短期内提高利率至18%,央行加强货币流动性管制,动用外汇储备以维持冰岛克朗稳定,资本项目管制。

匈牙利:

1)财政政策:2009年政府基本支出与2008年相比减少GDP的2%,支出内的投资项目将给予中小企业优先权。国会将立法确定财政赤字水平和公共债务水平。削减政府部门规模。

2)金融机构:建立基金以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14%)和为债券担保,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控制能力,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包引入新的信用审核系统。

3)货币和汇率政策:在浮动汇率制度下,专注于利率政策以降低通货膨胀率至目标值3%。

巴基斯坦:

1)财政政策:2008-2009财年计划降低财政赤字至GDP的4.2%,并在未来进一步减少,采取措施为降低政府支出和加税。12个月通货膨胀率降至20%。取消石油补贴和电力课税,调整能源价格与国际接轨(即放松能源价格管制),计划新的税收立法,加大对于贫困群体的支出。

2)货币与汇率政策: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至2010年底,计划将取消所有的进口用外汇交易管制。贷款期间,汇率政策根据贷款条件预定实现的政策目标进行调整。避免政府干预股票市场。

3)金融机构:制订新的银行业法规。制订处理问题银行的计划。

同时,三个国家的意向书中列出了需要考察的绩效标准,大致包括以下几项:央行的国外净资产下限、央行国内净资产上限、政府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的上限、财政赤字的上限。这些标准都是具体的数额,自贷款计划开始,将按季度制订不同的标准并据此审查。

从这些条件可以看出,IMF的贷款条件基本上以财政、货币政策双紧为主。这样的政策将对借款国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三、IMF贷款条件实施效果分析

本文中,基于开放宏观经济的IS-LM-BP模型进行理论分析。

考虑浮动汇率情况下的开放经济模型,在A点,出现了国际收支逆差,并且A点的产出低于均衡产出。在IMF的解决思路中,采用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LM和IS曲线由于从紧的政策同时向左移动至LM1、LM2,但是由于逆差,导致了本币贬值,BP曲线下移至BP',而IS2曲线右移至IS3,LM2进一步左移至IS3,最后,LM3、IS3、BP'相交于B点,消除了国际收支逆差,实现了内外均衡,如下图所示。

显然,上述情况是理想模型,实际上,由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搭配难度,使得调整后的模型很难在B点实现均衡,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国际收支逆差仍然存在,对应的国内情况则是较高的利率和更低的生产水平,如下图。

实际上,即使达到了较为理想的国际收支均衡,由于生产水平的下降,将带来大量的失业,势必对国家的社会稳定产生影响。较为典型的1997-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时的情况,在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家接收了IMF的贷款条件并实施了相应的政策后,GDP大幅下降,同时通货膨胀率不降反升,在失业率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引起的大量的社会骚乱。有着这样的后果,IMF的贷款条件遭受批评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评论与建议

IMF的贷款条件目的是为了实现借款国的国际收支均衡和经济稳定。但是,从其实际效果上看,侧重点是实现外部均衡,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国家的经济水平。同时,由于政策实施时的实际效果有好有坏,使得外部均衡的目标也不一定实现。鉴于此,众多研究者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1)改革IMF的投票机制,目前仅美国一国就拥有15%以上的投票权,而按照IMF的投票规定,决议需要85%以上的同意才能通过,实际上即美国可以否决任何不符合其利益的决议,投票实际效用近乎没有。

2)放松贷款条件,IMF的贷款条件相当严格,借款国必须按照IMF的要求实施相应的财政、货币、汇率政策,同时IMF还将按季度检查一些具体的数据指标,这样借款国的政府权利实际上受到了损害。IMF凭借贷款条件实行经济体制甚至政治体制改革的做法需要改变,否则将会面临更多的批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篇(4)

事实上,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样一个以稳定各国间汇率关系为行动宗旨的国际组织来说,它提出的调整方案,或者说贷款的条件性,主要考虑的是危机国的外部经济均衡,同时总是从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出发,鼓励各国经济开放和金融自由化。以韩国为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紧急援助的条件是:采取停业破产等手段整顿金融机构,开放贸易和金融市场,将1998年GDP的增长率控制在3%以内,将经常项目赤字控制在GDP的1%以内,通货膨胀率控制在5%以内,为稳定市场提高利率水平等等。

基金组织认为,以上的措施有助于危机国家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首先,整顿金融部门、保护存款人利益是恢复市场信心、提高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其次,开放金融市场可以吸收国际先进的管理水平和先进技术,引进外资,同时可以在外国金融机构的竞争下,加速本国金融机构与国际接轨,加大改革步伐,提高经营效率;再次,削减财政开支、紧缩经济能够缩减有效需求,减少进口,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保持币值稳定;最后,调整经济结构能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从本质上增加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的竞争性,而市场化和私有化改革、减少政府的干预则能使各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从理论上讲,这些措施无可厚非。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危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援助,并要求这些国家进行金融改革,目的是使受援国得以避免更加严重的灾难。然而,IMF的救援引起了国际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褒贬不一,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救援方案,国际经济界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

1.IMF是亚洲金融危机的元凶

米尔顿·弗里得曼和乔治·舒尔茨都认为,正是IMF对1995年墨西哥金融危机的救济导致了1997年爆发并且其影响一直持续的亚洲金融危机。所以,亚洲金融危机的元凶正是IMF。米尔顿·弗里得曼教授指出:“每当世界市场出现风险时,投机家都会得到IMF的援助而不会受到损失,这是不正常的。IMF用别人的钱鼓励投机,成了东亚的不稳定因素。救济由于愚蠢投资而受到打击的民间金融机构,这件事本身就是个错误。”他主张“将IMF解体”。

2.IMF开错了药方

一些经济专家认为,IMF给东南亚受援国开出的药方过于猛烈。东南亚国家的情况和墨西哥不同。墨西哥当年发生的危机主要是由于通货膨胀引起的,因此,IMF要求墨西哥实行财政和货币紧缩政策是对症下药;而亚洲国家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市场机制和金融体制不健全,法制薄弱,从而导致人情风泛滥。要在亚洲国家推进改革,必须转变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模式,而IMF并没有这方面的改革建议。另一方面。IMF的改革方案直接影响了平民百姓的切身利益,例如,削减公共开支、增税及撤消对生活必需品的财政补贴等,使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更加困难。另外,勒令经营不善的国营企业私有化,关闭资金周转不灵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则会导致失业率上升,并造成社会动荡。

马丁·费尔德斯坦教授认为IMF为亚洲开错了药方。它不把主要着眼点放在调节成员国的经常收支上,却越来越重视对受援国进行大幅度的机构改革和制度改革,而这无论从短期还是从长期来看都会给该国带来相反的结果。他认为,IMF应该提供的是基于专业知识之上的建议、劝告,IMF也不能利用救援的机会强求受援国进行与恢复往常收支不一定必要的、本应当由当事国的政治体制负责的那些经济改革。

3.让IMF回到它的原点上

原美国国务卿基辛格博士认为,应该让IMF回到它的原点上。他指出,IMF导致政治不稳定因素增加的事例太多了。在对付这场危机的过程中,IMF自告奋勇承担了许多让人想象不到的职能,但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给受援国带来多大的政治冲击一点没有把握。必须对国际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创建一种新的金融管理体制,通过这个新体制来找出区分长期资本和投机资本的方法,缓和由于过剩的投机资本对全球规模的经济体制所带来的冲击。而IMF必须回归到它的本来面目上去,那就是通过提供短期融资而为受援国提出咨询和建议。

4.IMF不仅救拯救了危机,还促进了民主,推动了社会发展

美国哈佛大学的R·库珀曾说过:“我们在墨西哥金融危机中发现了(IMF的)一些缺陷,但很快就纠正了。例如,IMF在墨西哥金融危机中动作迟缓,但后来就设立了一个快速处理程序,并在韩国和巴西爆发危机时应用。当我们IMF或许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援助陷入危机的国家时,我们增加了经费,作出了新的安排,以便在紧急情况出现时能补充IMF的资源。做这些事情需要时间,但现在都做了。”曾任IMF总裁长达13年的米歇尔·康德苏无疑是IMF政策的最大拥护者。在他看来,IMF不仅拯救了陷入金融危机的东南亚经济,而且还促进了民主,推动了社会发展。

总而言之,在IMF对亚洲金融危机进行援助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IMF在这次亚洲金融危机中失误频频,不仅反映其指导思想有误,而且决策机制有问题,说明它已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新时期的世界经济发展,因此,应抛弃IMF,建立全球中央银行,发行新的国际货币或者恢复金本位制度,建立新的国际监控机构,建立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风险的预警和防范体系,以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这种“另起炉灶”的方法虽然可以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货币新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却触及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势必遭受到发达国家的反对,短期内难以实现。另外一种观点认为,IMF虽有失误,但它作为现有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机构,在国际货币领域中仍发挥着重大作用,因此,不必对其进行根本性改造,只要对其不适应新时期世界经济发展的部分进行必要改革,使其不断完善就行了。这种意见以美国6点建议、法国12点建议,日本改革方案、西方七国财经首脑联合声明等为代表。它们从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出发,坚决反对一切试图脱离IMF的金融改革。由此可见,上述意见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之争。

这两种意见不同之处还具体表现在对短期投资资本(又称国际游资)的流动是否需要监控的问题上。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15国集团领导人认为,金融自由化为国际短期资本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快速流动,为其冲击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提供了越来越大的空间,是国际金融动荡的重要原因。这次亚洲金融危机在某种程度上是新兴市场国家资本项目过度开放的结果,是国际炒家的“杰作”之一。对冲(套利)基金对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深化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对金融自由化要慎重,同时主张加强对国际资本特别是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管制,发展中国家更应加强流入资本的管理,尤其要限制对冲基金的活动,以保证国际资本自由有序流动,保证发展中国家免受或少受国际炒家的冲击。他们的主张不仅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支持,而且得到发达国家不少专家学者的赞同。著名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认为,“实体外汇管制将为亚洲经济提供呼吸空间,使经济恢复增长”。但是,也有不少人,尤其是美国政府,反对对资本流动实行控制。他们一再强调资本自由化的好处,否认其负面影响。美国传统基金会认为,克服金融危机最有效的办法还得从投资自由化入手,反对采取任何投资管制的措施。有人甚至要求修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内容,即赋予成员国控制资本流入和流出本国的自主权,同时要求将资本项目自由化写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章程。

二、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

从以上各个领域对IMF援助活动的批评中可以看出当今国际货体系暴露出的种种缺陷和不足。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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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我国长期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保持国际收支的双顺差状态,国家的外汇储备迅速增长,从而引起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在美国,更有一些企业界人士和国会议员指责中国操纵人民币汇率以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2007年6月15日,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推动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又通过了名为《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就基金组织进行双边监管和会员国履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规定了指导原则,并就监管的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一决定取代了1977年执行董事会通过的《汇率政策监督》决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双边监管活动的依据。在此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下的汇兑安排义务,对于指导我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应对来自美国等的指责,都是非常必要的。

一、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

1.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

在承认会员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汇兑安排”从而建立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之间的比价关系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为会员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以免使国际货币制度陷于混乱。协定第四条第1款“会员国的总义务”(General Obligations Of Members)规定,“鉴于国际货币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不同国家之间货物、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以及为维持经济的健康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而且(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便是持续地发展那些为金融和经济的稳定所必需的条件,各会员国承诺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

这一规定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设定了一项重要的义务,即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维护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稳定的义务。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且把会员国的这一义务称为“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尽管该条在上述规定之后列举了四项义务以期将会员国的此项总的合作义务具体化,但根据协定的措辞,会员国进行总的合作的义务的范围要宽于四项具体的合作义务之和,即协定所列举的四项具体合作义务并没有穷尽此项总的合作义务。因此这一总合作义务的规定不但对理解其后所详细列举的四项具体义务至关重要,而且这一规定本身即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协定第四条第1款这一总的合作义务的规定,为基金组织要求会员国采取某些特别行动或禁止会员国采取某些特别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如果会员国拒绝服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指令,即构成对本条合作义务的违反。不过在实践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会采取“软的”方式指导而不是指令会员国履行其义务,即通过提出建议的方式来行使其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会员国拒绝听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亦不构成对会员国的合作义务的违反。

2.国际货币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终目的

在为会员国设定合作义务之前,本款首先声明了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和目标,即为不同国家之间货物、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以及为维持经济的健康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以及持续地发展那些为金融和经济稳定所必需的条件。实际上,这一声明的内容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一脉相承的,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共识,也是进行国际货币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终目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把对这些目的和目标的承认(recognizing)作为会员国作出合作承诺的原因,为解释会员国的合作义务提供了依据。同时它也为理解第四条第3款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管义务的范围提供了参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在确定双边监管的范围时引入“外部稳定”(external stability)概念,期望通过鼓励会员国采用不破坏或不损害外部稳定的政策而促进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正是这一国际货币合作的最终目标的体现。

3.合作义务的具体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会员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二是为了“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2007年《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的决定将二者归纳为“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 stability)。

(2)关于“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指出,汇率制度的稳定不同于汇率的稳定。正是由于布雷顿森林制度只追求汇率的稳定,而使得国际收支的失衡无法得到有效的调整,才最终导致了这一货币体系本身的崩溃。牙买加体系将布雷顿森林制度追求汇率的稳定修改为追求汇率制度的稳定,认为货币汇率应当随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可以自动地调节国际收支,维持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本款规定所述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所在。鉴于此,即使会员 国根据本条第2款(b)的规定选择实行钉住某一其他货币的汇兑安排,从而使得该会员国的货币与被钉住货币之间的固定汇率成为其汇兑安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会员国亦不得以其在第四条第2款下的选择汇兑安排的权利对抗其在本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义务。口换言之,作为一项国际政策的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优先于作为国内政策的汇率的稳定。

显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会员国设定的与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是在取消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会员国享有汇兑安排自由的背景下,维持国际货币秩序的基本纪律。这一合作义务具体目的,不论是“有秩序的汇兑安排”,还是“汇率制度的稳定”,均着眼于国际经济与金融秩序整体的稳定。而其最终目的,则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一脉相承,系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搭建一个货币制度的平台,以此扩大市场,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不但是一项政策宣示,同时其本身也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二、会员国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在为会员国规定了总的合作义务之后,又将其具体化为四项内容:(i)努力使其经济与金融政策与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亦应适当地照顾到本国的国情;通过创造有秩序的经济与金融条件以及不致引致动荡的货币制度来寻求稳定;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止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iv)奉行同本款各项承诺相一致的汇兑政策。

鉴于上述四项内容未能穷尽会员国依照本款所承担的总的合作义务,因此会员国违反上述四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必然构成对其总的合作义务的违反,但对上述四项具体义务的遵守却不表明会员国一定不会违反本款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

1.第一项具体义务

第一项合作义务首先设定了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即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的目标。这一目标不仅是国内性的,更是世界性的,即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注的仅仅是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会员国国内经济的不稳定可能对世界经济造成的影响出发的,至少这种影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考虑的—个重要因素。正是从世界经济的稳定增长或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对于世界经济的积极意义出发,《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要求会员国在制定其国内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承认会员国在制定本国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本国的特殊情况的必要性,换言之,协定并不要求会员国为了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而忽视本国利益的诉求。

2.第二项具体义务

第二项合作义务把稳定设定为会员国追求的目标。据称,在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行第二次修订时,执行董事会曾试图在“稳定”一词前面加上“汇兑”字样,使其成为“汇兑的稳定”,但这一努力遭到理事会的拒绝。因此这种稳定应当既包括汇率制度与汇兑安排的稳定,也包括整个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为实现这种稳定创造条件,正是在本条“序言”中会员国所承认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具体义务有两个共同的特点。首先,它们给会员国设定的都仅仅是“软的”义务,是“努力”(endeavor)和寻求(seek to promote)的义务;其次,它们都是指向会员国的国内政策(domestic poli—Eies)的。这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前第四条条文仅仅聚焦于汇率与汇兑安排这些涉外政策(external policies)是完全不同的。这表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已经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管辖权延及成员国的国内政策领域。而正是由于这两项义务涉及会员国的国内政策,从而涉及会员国的国家主权,决定了这种义务只能是“软的”义务。

3.第三项具体义务

相对而言,第三项具体义务是最为具体的,从而也是一项“硬的”义务,即它追求的不仅仅是会员国的努力,更是由此所带来的效果。该项具体义务要求会员国避免通过操纵汇率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构成对本项义务的违反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其二,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是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鉴于协定第四条第2款既不反对会员国实行钉住汇率制度,亦不反对会员国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因此操纵汇率本身并不违反会员国所承担的汇兑安排义务。核心问题是会员国在操作或干预汇率时是否具有妨碍国际收支调整或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主观目的。另外,如果仅仅存在影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竞争优势的客观效果,而不存在影响国际收支或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则不存在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四条第1款(iii)规定的问题。由此看来,本项义务所禁止的是会员国人为地干预汇率的水平,使其偏离建立在该国经济的结构及其基本面之上的市场价值,并因此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4.第四项具体义务

对于“本款的各项承诺”,不但应当包括会员国所作的总的合作承诺,还应包括上述三项具体义务,因为本项义务显然是企图概括未能在前三项中明确列举但又与“序言”中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的精神相一致的内容的,从而是对前三项具体义务的补充。因此应当从“序言”中总的合作承诺出发解释“本款的各项承诺”概念。基于此,笔者认为,本项义务要求会员国所奉行的汇兑政策应当与通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目标相一致。正因此,1977年决定在规定“会员国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时,不但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还要求会员国在必要时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平抑无秩序的、损害性的短期外汇波动,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同时还要求会员国在进行此种干预时考虑其他会员国的利益,以实践其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承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为会员国设定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虽然仍着眼于国际经济和金融秩序的整体稳定,但实际已经广泛地涉及到会员国的国内经济和金融政策,从而与会员国的国家主权构成潜在的冲突。鉴于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对国际贸易的直接影响以及其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性,必然受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约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审查,而判断会员国是否操纵汇率的标准,则是该会员国是否人为地影响汇率以及其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基本面相一致。

三、IMF协定下汇兑安排义务的监督机制

2007年通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3款下的监管机制进行了细化,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监管引入了“外部稳定”的概念,而就会员国的外汇政策,则根据《协定》的要求制定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1.对基金组织监管活动的指导

2.对会员国政策的指导

3.对2007年《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决定的评论

纵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7年决定,其对1977年决定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引入了“外部稳定”概念;其二,增加了有关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第四项原则,要求会员国避免采用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其三,部分修改了监管的指标,引入了“根本性汇率失衡”、“大量和持续的经常账户逆差或顺差”、“流动性风险”等作为衡量会员国是否遵守了有关汇率政策的四项原则乃至整个第四条第1款义务的标准。应该说这些修改所体现的宗旨从总体上说是一致的,其中“外部稳定”概念则是这些修改的核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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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我国长期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保持国际收支的双顺差状态,国家的外汇储备迅速增长,从而引起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在美国,更有一些企业界人士和国会议员指责

3.合作义务的具体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会员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二是为了“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2007年《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的决定将二者归纳为“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 stability)。

(1)关于“有秩序的汇兑安排”。显然,这里所指的汇兑安排与本条第2款中所称由会员国选择的“汇兑安排”的概念略有不同。如果说后者系指会员国的国内制度的话,前者则是指的一项国际制度;如果后者指会员国确定其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之间的对比关系的法律框架的话,前者则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用以确定不同国家之间货币对比关系的总的安排,即第四条第2款(c)意义上的“总的汇兑安排”(general exchange arrangements)。很明显,如果这里的“汇兑安排”系指会员国所选择的国内制度,便不存在有无秩序的问题,也不需要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

(2)关于“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指出,汇率制度的稳定不同于汇率的稳定。正是由于布雷顿森林制度只追求汇率的稳定,而使得国际收支的失衡无法得到有效的调整,才最终导致了这一货币体系本身的崩溃。牙买加体系将布雷顿森林制度追求汇率的稳定修改为追求汇率制度的稳定,认为货币汇率应当随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可以自动地调节国际收支,维持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本款规定所述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所在。鉴于此,即使会员 国根据本条第2款(b)的规定选择实行钉住某一其他货币的汇兑安排,从而使得该会员国的货币与被钉住货币之间的固定汇率成为其汇兑安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会员国亦不得以其在第四条第2款下的选择汇兑安排的权利对抗其在本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义务。口换言之,作为一项国际政策的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优先于作为国内政策的汇率的稳定。

显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会员国设定的与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是在取消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会员国享有汇兑安排自由的背景下,维持国际货币秩序的基本纪律。这一合作义务具体目的,不论是“有秩序的汇兑安排”,还是“汇率制度的稳定”,均着眼于国际经济与金融秩序整体的稳定。而其最终目的,则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一脉相承,系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搭建一个货币制度的平台,以此扩大市场,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不但是一项政策宣示,同时其本身也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二、会员国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在为会员国规定了总的合作义务之后,又将其具体化为四项内容:(i)努力使其经济与金融政策与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亦应适当地照顾到本国的国情;通过创造有秩序的经济与金融条件以及不致引致动荡的货币制度来寻求稳定;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止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iv)奉行同本款各项承诺相一致的汇兑政策。

鉴于上述四项内容未能穷尽会员国依照本款所承担的总的合作义务,因此会员国违反上述四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必然构成对其总的合作义务的违反,但对上述四项具体义务的遵守却不表明会员国一定不会违反本款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

1.第一项具体义务

第一项合作义务首先设定了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即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的目标。这一目标不仅是国内性的,更是世界性的,即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注的仅仅是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会员国国内经济的不稳定可能对世界经济造成的影响出发的,至少这种影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考虑的—个重要因素。正是从世界经济的稳定增长或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对于世界经济的积极意义出发,《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要求会员国在制定其国内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承认会员国在制定本国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本国的特殊情况的必要性,换言之,协定并不要求会员国为了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而忽视本国利益的诉求。

2.第二项具体义务

第二项合作义务把稳定设定为会员国追求的目标。据称,在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行第二次修订时,执行董事会曾试图在“稳定”一词前面加上“汇兑”字样,使其成为“汇兑的稳定”,但这一努力遭到理事会的拒绝。因此这种稳定应当既包括汇率制度与汇兑安排的稳定,也包括整个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为实现这种稳定创造条件,正是在本条“序言”中会员国所承认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具体义务有两个共同的特点。首先,它们给会员国设定的都仅仅是“软的”义务,是“努力”(endeavor)和寻求(seek to promote)的义务;其次,它们都是指向会员国的国内政策(domestic poli—eies)的。这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前第四条条文仅仅聚焦于汇率与汇兑安排这些涉外政策(external policies)是完全不同的。这表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已经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管辖权延及成员国的国内政策领域。而正是由于这两项义务涉及会员国的国内政策,从而涉及会员国的国家主权,决定了这种义务只能是“软的”义务。

3.第三项具体义务

相对而言,第三项具体义务是最为具体的,从而也是一项“硬的”义务,即它追求的不仅仅是会员国的努力,更是由此所带来的效果。该项具体义务要求会员国避免通过操纵汇率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构成对本项义务的违反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其二,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是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1)关于会员国操纵汇率和国际货币制度。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新决定,“操纵汇率”就是确定目标汇率或实际影响汇率水平的行为,操纵可能导致汇率的波动,也可能阻止汇率的波动。因此所谓操纵汇率实际上就是指以“国家之手”人为地影响和干预汇率的行为。对于什么是操纵“国际货币制度”,则无论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还是2007年6月15日《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以及作为该决定前身的1977年《汇率政策监管决定》都没有给我们提供有益的指导。…鉴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当中,很少有国家有能力操纵国际货币制度,因此研究操纵“国际货币制度”的概念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2)关于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6年发表的一份文件,一旦会员国操纵汇率的行为使得货币的价值被“高估或低估”,即可认定会员国的操纵行为妨碍了国际收支的调整;而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下列情况下可能认定会员国操纵汇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1)会员国通过低估汇率造成“根本性的汇率失衡”;并且2)会员国造成根本性汇率失衡状况的目的是增加净出口。显然,货币价值的“高估或低估”也好,“根本性的汇率失衡”也好,均是建立在一国货币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的,而一国货币的市场价值又应当是与该国经济的基本面相联系的。

鉴于协定第四条第2款既不反对会员国实行钉住汇率制度,亦不反对会员国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因此操纵汇率本身并不违反会员国所承担的汇兑安排义务。核心问题是会员国在操作或干预汇率时是否具有妨碍国际收支调整或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主观目的。另外,如果仅仅存在影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竞争优势的客观效果,而不存在影响国际收支或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则不存在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四条第1款(iii)规定的问题。由此看来,本项义务所禁止的是会员国人为地干预汇率的水平,使其偏离建立在该国经济的结构及其基本面之上的市场价值,并因此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4.第四项具体义务

对于第四项具体义务,需要辨析两个概念,“汇兑政策”和“本款各项承诺”。从字面上理解,汇兑政策 (exchange pohcies)概念的范围应当宽于汇率政策(ex--change rate poicies)概念的范围,汇兑政策除了包括决定和影响汇率的政策外,还应当包括是否允许兑换和汇付等外汇管制政策。如此,本项义务便可解释为,尽管会员国依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六条第3款可以对国际资本的流动实施管制,亦可依据第十四条第2款对经常项目下的资金转移或支付实施限制,但这些限制或管制均不得背离其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作的各项承诺。换言之,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义务优先于其基于第六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2款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本款的各项承诺”,不但应当包括会员国所作的总的合作承诺,还应包括上述三项具体义务,因为本项义务显然是企图概括未能在前三项中明确列举但又与“序言”中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的精神相一致的内容的,从而是对前三项具体义务的补充。因此应当从“序言”中总的合作承诺出发解释“本款的各项承诺”概念。基于此,笔者认为,本项义务要求会员国所奉行的汇兑政策应当与通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目标相一致。正因此,1977年决定在规定“会员国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时,不但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还要求会员国在必要时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平抑无秩序的、损害性的短期外汇波动,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同时还要求会员国在进行此种干预时考虑其他会员国的利益,以实践其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承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为会员国设定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虽然仍着眼于国际经济和金融秩序的整体稳定,但实际已经广泛地涉及到会员国的国内经济和金融政策,从而与会员国的国家主权构成潜在的冲突。鉴于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对国际贸易的直接影响以及其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性,必然受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约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审查,而判断会员国是否操纵汇率的标准,则是该会员国是否人为地影响汇率以及其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基本面相一致。

三、imf协定下汇兑安排义务的监督机制

尽管《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其会员国所设定的义务在理解上很容易产生歧义,但鉴于他们在牙买加体系的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必须设计一套制度来监督会员国履行义务,以保证国际货币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为此,协定第四条第3款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定了两项监管义务。其一是对国际货币制度实施监督,以保证其有效运行;其二是对会员国履行第四条第l款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鉴于会员国能否履行其在第四条第1款下的义务与国际货币制度能否正常运行密切相关,因此后者亦可视为前者之一部分,两项监管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为了履行上述监管职责,第四条第3款(b)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实施严格的监管,并就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制定指导原则。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1977年通过决定,就基金组织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的监管规定了指导原则。2007年6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又通过了名为《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该决定取代了1977年决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双边监管活动的依据。

2007年通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3款下的监管机制进行了细化,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监管引入了“外部稳定”的概念,而就会员国的外汇政策,则根据《协定》的要求制定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1.对基金组织监管活动的指导

如前所述,鉴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汇兑安排义务是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设定的,因此双边监管的范围以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义务为依据。那么如何才算履行了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合作义务呢?为此,2007年《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引入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外部稳定”(external stability)。“外部稳定”是指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没有也不至于引起破坏性的汇率波动。与外部稳定要求符合的国际收支状况应当:(i)基本经常账户整体上处于均衡水平,即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并且(ii)资本和金融账户不致引起资本流动突然变动的风险。结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汇率的根本性失衡”概念的解释,“外部稳定”的概念实际上是要求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及汇率水平与其经济的基本面保持一致。由此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转化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会员国保持“外部稳定”的权利。会员国的汇率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金融政策乃至其他政策,均需就其现在或将来对“外部稳定”产生的重要影响,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双边监管审查,以实现所谓“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 stability),即《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设定的“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合作义务的目的。 论文 联盟网

2.对会员国政策的指导

在2007年决定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制定出四条对会员国汇率政策进行监管的具体原则。其中第一条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实际上是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第(iii)项义务的重复;第二条确立了会员国在外汇市场处于某种无序状态时干预外汇市场的必要性,这不但说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承认“市场失效”的可能性,同时也说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不认为“干预”或“操纵”本身一定是违法的;第三条要求会员国在采取干预措施时要有大局观念,要考虑到其他会员国特别是相对货币所在国的利益;第四条则与上述“外部稳定”的概念相呼应,要求会员国避免实施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其中前三条是1977年决定中已有的,而第四条则是2007年决定新加入的。根据2007年决定,第二、三、四项原则仅构成对会员国的建议而不是义务,会员国未能遵守这些指导原则并不必然构成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的违反,只是如果会员国的政策完全与这些原则相协调,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不会认定会员国违反了第四条第1款义务,显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无意扩大解释《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义务。

为了监督会员国遵守这四项原则的情况,2007年决定还详细列举了七项指标,其中包括会员国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的干预活动、会员国进行的官方或准官方借贷、会员国维持对经常性交易或支付以及对资本流入或流出的限制或鼓励措施、根本性汇率失衡、经常项目逆差或顺差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如果发生这些指标所显示的情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需要考虑对会员国的汇兑政策进行全面审查,可能还需要就此与该会 员国进行讨论。这些指标实际上是提出了衡量会员国的汇率政策是否构成操纵汇率的标准,为会员国履行第四条第1款下的合作义务提供了参考标准,同时也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第四条第3款,履行监管义务具有指导意义。其中,部分项目是1977年决定中就包含的,而根本性汇率失衡、国际收支状况和流动性风险等则是2007年决定修改或新加入的,表明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这些事项的关注。另外2007年决定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作出评估时,考虑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资本流动的规模与持续性,并顾及会员国的国内政策。

3.对2007年《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决定的评论

纵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7年决定,其对1977年决定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引入了“外部稳定”概念;其二,增加了有关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第四项原则,要求会员国避免采用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其三,部分修改了监管的指标,引入了“根本性汇率失衡”、“大量和持续的经常账户逆差或顺差”、“流动性风险”等作为衡量会员国是否遵守了有关汇率政策的四项原则乃至整个第四条第1款义务的标准。应该说这些修改所体现的宗旨从总体上说是一致的,其中“外部稳定”概念则是这些修改的核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篇(7)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于2009年3月24日宣布了一系列贷款政策改革方案,扩大贷款项目的灵活性,并减少不必要的附加条件。之后,分别于4月17日和5月6日通过了墨西哥和波兰对IMF新贷款工具“灵活信贷额度”的总额达675.8亿美元的申请。本文通过评价其贷款政策的新变化及对我国的影响,提出我国应对策略。

一、IMF贷款政策改革的背景和内容

(一)背景

随着起源于发达国家的全球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蔓延,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正面临全球经济下滑带来的日益增加的压力。很多国家发现,它们的政策回旋余地受到更大限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这些国家能够及时获得融资,而且融资的数额和形式得当,可以缓冲外部冲击引起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在这个背景下,IMF于2009年3月24日宣布通过下列措施对IMF的贷款框架进行一次重大改革:对IMF的贷款条件进行现代化改革;推出一种新的灵活信贷额度;提高IMF常规备用贷款安排的灵活性;将贷款限额提高1倍;调整和简化贷款的成本和期限结构;取消某些很少使用的贷款机制。此外,IMF还寻求大幅度增加其非优惠和优惠贷款资金,同时还准备改革面向低收入国家的优惠贷款工具。

(二)具体内容

第一,贷款条件现代化。IMF通过两个主要办法实现这一现代化。一是更多地依靠事先确定的资格标准(事先条件),而不是传统的(事后)条件,作为向各国提供IMF资金的基础。这项原则体现在新的灵活信贷额度(Flexible Credit Line,简称FCL)当中。二是在所有的贷款安排(包括在与低收入国家达成的安排)当中停止使用结构性业绩标准。

第二,设立灵活信贷额度(FCL)。这是IMF对经济基本面、政策及政策实施记录十分强劲的国家实行的一项新的信贷额度。成员国可以出于危机防范目的而使用FCL。FCL的批准要求有关国家达到事先确定的资格标准,并在个案基础上决定贷款限额。与传统的IMF支持的规划不同,FCL的拨款不是分阶段的,也不以政策谅解为条件。

第三,加强备用安排(SBA)。改革SBA(IMF使用最多的解决危机的贷款工具)的目的是提高其灵活性,并确保没有资格利用FCL的成员国能够将SBA用作危机防范工具。新的SBA框架允许前倾式借款,并且在该国的政策实力和所面临的国际收支问题的性质允许的情况下,降低检查和购买的频率。

第四,将贷款限额提高1倍。将对成员国的非优惠性贷款限额提高1倍,新的使用IMF资金的年度和累计限额分别为成员国在IMF份额的200%和600%。

第五,调整和简化成本与期限结构。有效延长IMF贷款的宽限期并简化还款表。新的承诺费费率表(随预防性贷款规模增大而增加)将有助于降低IMF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不阻碍使用IMF资金。

第六,简化贷款工具。取消近期未被使用的一些贷款机制(补充储备贷款和补偿融资贷款)。

二、对IMF贷款政策改革的分析及评价

(一)改革措施体现了IMF面对日益恶化的危机表现出来的与时俱进的态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本次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纷纷指责IMF长期以来忽略对主要发达国家和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督。2008年11月华盛顿峰会后,二十国集团(G20)成立了旨在改革IMF的工作组,体现了其对各成员国(尤其是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呼吁的积极回应。

以“灵活信贷额度(FCL)”的设立为例,FCL的条件代表了对早先的“短期流动性工具(SLF)”的增强,SLF将因此终止。为了帮助成员国抵御危机,IMF于2008年10月设立了SLF贷款项目,但由于贷款期短、金额有限等原因,迄今没有发放出一笔贷款。尽管SLF也只针对表现非常强的成员国,但它的几项设计特征(包括贷款数额有上限,偿还期短,以及无法用于预防目的)限制了其对潜在借款国的有用性。FCL既可用于防范危机也可用于解决危机,专门针对表现非常强的国家,各项特征非常灵活。FCL的灵活性体现为:确保有资格的国家能够在没有持续实施的(事后)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先期获得大量IMF资金;可续信贷额度(有关国家可自行决定最初期限是6个月,或12个月);较长的偿还期(3.25-5年,而SLF的滚动期最长为9个月);对使用IMF资金的数额没有硬性规定的上限,在个案基础上确定限额(SLF的上限是份额的500%);具有在任何时候提取信贷额度或将其视为预防性工具的灵活性(SLF不能被用作预防性工具)。

(二)停止使用结构性实绩标准,有利于增强借款国对改革计划的所有权

长期以来,IMF所实施的宏观经济业绩计划中通常附加结构性条件。亚洲金融危机时期IMF对有关国家所实施的贷款计划以及1996年对俄罗斯的贷款就是如此。一国在制订调整与改革计划时,这些计划必须更多地是由本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即国家对这些计划应拥有更多的所有权;与此同时,IMF在提供贷款时,须附加贷款条件。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之一,就是要将这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结构性条件实绩标准给借款国国内政策的余地太小,因而会削弱国家对改革计划的所有权,从而会降低计划成功的可能性;同时,如果结构改革对于实现宏观经济稳定并非十分重要,那么在实施这些结构改革上的失误会削弱社会对总体改革计划的信心,从而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引发负面反应。本次贷款政策改革后,IMF停止使用结构性实绩标准有利于今后借款国增强对改革计划的所有权。

(三)更多依靠事先条件提供资金的方式,有利于具有良好政策记录的国家在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迅速获得资金,但操作非常困难

依靠事先条件的方式基于这样一种思路:在减少贷款条件后,必须有更严格的预选程序来选择那些符合条件的国家,以确保IMF的贷款得以偿还。它符合这样一条原则,即一方面要保证IMF资金的安全,另一方面要鼓励相关国家在向IMF申请贷款之前,能够通过市场手段获得资金,从而使IMF成为最后的贷款人。显然,选择具有良好政策记录的国家,就可以减少那些明确的贷款条件。

这种方法的最大缺点是:会降低IMF资金的安全性。此外,事先选择国家的条件较高,可能会使得许多无法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国家无法获得IMF的贷款。当一国政策恶化时,这也是IMF所应关注的一个严重问题。一国不符合IMF贷款所设定的条件,这本身就会加剧危机。

(四)贷款政策改革并未改变美国和欧盟试图通过其实际控制的IMF为其自身利益服务的事实

从表面上看,FCL有助于危机影响国得到资金缓解国际收支困难,但是,符合FCL严格的“事前条件”的国家并不多,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可能获得FCL。事先确定的资格标准是FCL的核心,旨在表示IMF对合格成员国的政策及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的能力具有信心。根据IMF的说明,确定资格过程的核心是就以下方面对成员国做出评估:一是拥有十分强健的经济基本面和体制政策框架;二是正在实施非常强劲的政策,并且过去具有持续的实施记录;三是仍然承诺在今后继续实施这种政策。

评估FCL安排的资格时使用的相对标准包括:可持续的外部头寸;以私人资本流动为主的资本账户头寸;具有国家以有利条件稳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的记录;在预防性基础上申请FCL时具有相对充裕的储备头寸;健全的公共财政,包括可持续的公共债务头寸;在稳健的货币和汇率政策框架下,具有较低且稳定的通货膨胀;银行清偿能力不存在问题,不会立即造成系统性银行危机的威胁;有效的金融部门监管;具有数据透明度和完整性。不难看出,以上标准对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都是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的。

IMF在4月17日和5月6日先后通过墨西哥和波兰的FCL申请。这两个国家都在以往的金融危机中接受过IMF的附带严格条件的贷款,其国内经济金融结构和资本开放早已向着美欧希望的方向改革,美国和墨西哥、欧盟和波兰之间的经济关联度相当高。FCL一旦使用,将有利于美国和欧盟在墨西哥和波兰受困的资金安全撤离,因此,FCL的实际最大受益者是美国和欧盟。难怪IMF管理层在不同场合高调宣传FCL,并对FCL的使用设置极其宽松的条件(高额度、发放迅速)。

三、中国对IMF贷款政策改革的应有态度

第一,FCL的灵活性可能危及我国对IMF的出资安全。我国可对此工具持谨慎态度,在讨论其未来的制度框架时兼顾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我国利益。FCL对使用IMF资金的数额没有硬性规定的上限且具有在任何时候提取信贷额度的灵活性,这对IMF的资金安全构成了威胁。近日,甲型H1N1流感在墨西哥的蔓延必将对其经济造成严重影响,从而增加其使用FCL的可能性。由于对墨西哥和波兰使用FCL的讨论将决定该工具未来的制度框架,中国作为出资国,应高度关注IMF对墨西哥和波兰申请使用FCL的处理情况,并在对贷款使用的后续讨论中提出上述关切,督促IMF尽快对FCL的关键细节和程序进行评估和说明。同时可联合“金砖国家”呼吁IMF将救援重点放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兼顾发展中国家需求的同时维护我方利益。

第二,停止使用结构性实绩标准有利于增强借款国对改革计划的所有权,符合我国一贯立场。停止使用结构性实绩标准给予借款国政府在选择适当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结构性政策时更大的决策权和灵活性,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争取的结果,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

第三,加强备用安排、提高贷款限额、简化贷款结构等对发展中国家(包括低收入国家)有利,我国可敦促IMF尽快明确这些改革措施的操作细则改革备用安排(SBA)可以使没有资格利用FCL的成员国能够将SBA用作危机防范工具;提高贷款限额使成员国确信它们能够获得充足的资金满足融资需要;调整和简化成本与期限结构有助于建立从IMF借款的正确激励机制;改革优惠贷款机制可以增强IMF向低收入国家提供短期和紧急融资的贷款工具。这些措施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低收入国家)有利,但是IMF并未明确这些措施的实施细则,增大了发展中国家申请使用新的贷款工具的难度,不利于这些国家及时利用IMF资源抵御危机。我国可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呼吁IMF尽快出台便于操作的细则。

第四,对于欧美等国要求我国出资的呼吁,我国可强调“权利和义务对等、各国按份额共同承担责任、多种方式融资和自愿参加”的原则。份额增资是IMF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的根本途径,应尽快推动,在显著充实IMF的可用资源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更大幅度提升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使份额分配更能体现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应加快启动并完成IMF第14次份额总检查,尽早设计和通过新的份额改革方案,并为改革制定有时限、有约束力的路线图,明确各阶段的目标,争取早日实现份额增资。在份额改革的基础上各国可按份额比例通过多种方式(包括购买IMF债券)做出贡献,这将迫使欧美等国等比例出资,从而减轻我国因储备规模较大而承受的外部压力。在上述增资方式仍然不能解决IMF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各国可按照自愿原则决定出资数量,从而为我国今后开展工作留出空间。IMF应以创新、务实的态度积极探讨各种融资方式,充分考虑出资国对资金安全、合理回报的要求,并贯彻出资贡献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参考文献:

1、IMF,IMF implements major lending policy improvements[EB/OL].省略/external/np/pdr/fac/2009/032409.htm.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篇(8)

【关键词】美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出资 方案 评估

在二十国集团(G20)伦敦峰会上,领导人建议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资源增加到现在的3倍,即7500亿美元。作为IMF成员国,美国需要出资,而美国向IMF出资需要得到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批准。下面对该方案的内容、其与美国利益的关系以及美国政府和国会之间的博弈进行剖析。

一、奥巴马一揽子方案的内容

奥巴马向国会提出的请求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将美国的一般份额出资从560亿美元增加到640亿美元;第二,将IMF的紧急信用额度从大约100亿美元增加到1100亿美元;第三,支持IMF通过出售黄金来满足IMF的大部分运营支出;第四,向以前没有被分配过SDR的国家分配适量的SDR。另外,IMF正在计划一项2500亿美元的SDR普遍分配,这需要美国财政部与国会协商但无需国会批准。下面依次对这些内容进行评述。

1、份额增资

各成员国主要以份额向IMF出资,IMF每5年进行一次份额总检查,来决定是否增加份额。尽管IMF曾经增加过几次份额,但IMF总的资金水平并未与世界经济、国际贸易以及资本流动的增长同步。

IMF理事会在2008年春天通过的份额增资方案将IMF总份额从大约3250亿美元增加到3570亿美元,其中美国需要增加的部分大约是80亿美元。份额代表了一国在IMF理事会和执董会的投票份量。作为IMF最大的出资国,美国拥有比任何其他单一成员国更多的投票权。IMF的重要决定必须获得85%的投票权支持,由于美国拥有IMF份额的17.09%和投票权的16.77%,因此能够实施一票否决权,新的份额增资方案并不改变美国一票否决的局面。G20领导人已经呼吁启动新一轮份额总检查,这一轮总检查应该不仅增加总份额,而且还加大向几个快速增长的新兴市场国家的份额占比。

2、新借款安排

如果IMF的份额资金不足以满足危机期间成员国的借款需求(1998年底曾发生这种情况),IMF可以动用新借款安排(NAB)。NAB可以动用26个国家高达500亿美元的储备。NAB于1990年代末成立至今只动用了一次,即在1998年12月向巴西提供贷款,巴西在1999年3月归还了该笔贷款。

伦敦峰会建议将NAB扩大5000亿美元。一旦实施,扩大后的NAB将替换日本和欧盟等国在2009年初发起的双边信贷工具。由于美国在NAB中大约占20%,因此美国将需要提供不超过1000亿美元的资金。如果有新的国家加入NAB,美国的出资额有可能减少。

NAB增资额比拟议中的份额增资额大10倍,但NAB只有在IMF份额资金不足以满足成员国危机借款需求的情况下才能被激活,同时激活需要包括美国在内的贷款方同意。在NAB增资上达成政治协议比同样数量的永久性份额增资要容易。

3、出售黄金

在IMF成立初期,成员国以黄金认缴他们份额的一部分,当时的价格是每盎司35美元,到现在黄金已经大幅增值到每盎司950美元左右,为IMF改变收入模式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从成立至今,IMF的运营费用一直来自于其贷款收益,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IMF除贷款外的其他活动成本也由借款人承担;第二,IMF的收入波动较大,而其支出则相对稳定。IMF旧的收入模式与其使命并不一致。

2007年1月,研究IMF可持续融资的委员会建议改变IMF的收入模式。该委员会在报告中提议出售403.3吨(12965649盎司,占IMF全部持有的3217吨黄金的12.5%)黄金并将所得放入一投资账户,账户受益将用于支付运营预算中与贷款无关的部分。报告认为投资受益和贷款收入将足以支付IMF的日常运营成本。2008年春季IMF执董会批准了这份报告并呈交IMF理事会讨论。假定金价是850美元一盎司,执董会的测算显示投资账户每年将获得4.75亿美元的额外受益。

4、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DR)是IMF发行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成员国可将特别提款权兑换为美元、欧元或其他货币以应对暂时的支付困难。IMF在1970—1972年间和1979—1981年间总共分配了214亿SDR。

IMF通过两种方式向成员国分配SDR:特别分配和普遍分配。特别分配需要修改基金章程,因此须得到国会批准;普遍分配需要与国会磋商,但如果分配额不达到特定“门槛”,则并不需要国会批准。

(1)通过对章程的第四次修正进行特别分配。IMF对1981年后加入的成员国都没有分配SDR,这些国家占全部成员国数的20%。1997年9月,IMF理事会同意通过特别分配使所有成员国的累积SDR与其份额比例相匹配。克林顿政府拒绝将这一修正提交给国会。但其他国家都通过立法程序批准了这一修正,使同意特别分配的成员国的投票权累计达到78%。现在只需要美国批准就可以使这一特别分配生效,它将使发行在外SDR数翻倍,达到428亿(约相当于630亿美元)。

(2)普遍分配。在伦敦峰会上,G20领导人支持通过普遍分配的方式增发2500亿美元等值SDR,这将使发行在外SDR数大约增加四分之一。这一提议有助于补充资本流出国的储备,减轻通过货币贬值积累外汇储备的需求,从而避免贸易扭曲。美国将从普遍分配中得到280亿SDR,这些SDR将由财政部管理的汇率平稳基金持有。

二、IMF增资对美国利益的影响

增加IMF资源至少在六个方面促进了美国的利益。

第一,增强IMF的贷款能力有助于美国的出口和就业,同时提高金融市场的信心。美国与向IMF借款的国家的进出口总额已经超过了每年4000亿美元,2008年美国向新兴市场国家出口总额已经超过5000亿美元,进出口总额则超过1万亿美元。危机贷款有助于保持外国市场开放,避免潜在的货币崩溃。

第二,IMF增资有助于减轻中小国家向大国求助的倾向,分散大国应对危机的负担。在IMF总的增资额中,其他国家出资额超过美国的四倍,这对美国是非常划算的。如果采取单边行动,美国将不得不付出更多。

第三,由多边机构对借款国施加条件比贷款国政府采取单边行动更有利。同时单边贷款还会容易导致贷款条件产生冲突。

第四,维持一个强有力的多边金融机构减少了对地区性金融机构的需求。地区性金融安排的发展前景对美国利益的影响还不明朗,因此IMF继续作为解决危机的中心角色对美国有利,并能够协调双边、地区和多边关系。

第五,对危机的多边反应加强了美国外交政策和安全利益。全球经济危机可以看作是对美国安全的主要威胁。巴基斯坦、土耳其、乌克兰和其他中东欧国家已经纷纷与IMF展开贷款项目的磋商。许多其他国家,如韩国,尽管没有从IMF借款,也得益于IMF创造的市场信心。

第六,国会批准IMF增资方案将加强美国在危机应对中的领导力,缓和外国对美国在危机起源中扮演角色的谴责,并促使外国政府采取类似的危机救援方案。作为IMF的主要创始国、总部所在地以及唯一拥有否决权的国家,美国是IMF中唯一的最具影响力的成员。

三、美国国会在IMF增资中扮演的角色

国会在美国的IMF政策中扮演中心角色。美国关于IMF的最重要的决定,包括章程修订、份额增资、借款安排以及出售黄金等,都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尽管IMF在多方面推动了美国利益,但美国国会对IMF的态度一直都是摇摆不定的。

美国总体利益与国会对IMF的态度存在脱节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虽然IMF危机贷款支持了美国经济,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直接的,而且贷款产生的效益是分散的,并不能直接使某利益集团或企业受益。因此,利益集团不可能将支持IMF列为其在华盛顿政治活动日程中较为优先的位置。

第二,与金融机构不同,IMF不能向议员选区的选民贷款或管理他们的资产;与联邦机构不同,IMF并不直接服务于国会议员的选区。在国会内部,与IMF相关的事务涉及到众议院和参议院的银行、国际关系以及拨款委员会,责任相当分散。因此,很少有国会议员愿意为IMF说话。

第三,由于国会需要利用其对IMF议题的否决权与政府在国内问题上展开博弈,因此在国会内部对IMF完全反对的力量并不非常强大。

作为制定美国在IMF政策的部门,财政部是美国内支持IMF的主要力量。财政部可以依赖白宫推动国会立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向国会游说。当份额检查或章程修订摆上IMF日程,财政部会考虑国会的态度从而评估该项议题是否值得向国会游说,如果不值得,财政部会在IMF理事会会议上否决该项议案。在向国会提交立法请求后,财政部会寻求其他部门的协助,如商务部、国务院、国防部、私人利益团体和意见领袖,动员各个利益团体支持。但是这样的游说联盟并不稳定,而且发起游说联盟越来越难。最近美国政府除非万不得已尽量避免向国会请求通过有关IMF的法案,而且通常选择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时发出请求。

四、结论

本文评估了美国向IMF出资的一揽子方案的内容及其与美国利益的关系,并分析了政府与国会在IMF事务上的博弈。在伦敦峰会上,G20领导人认为IMF对私人资本市场的扩张不是阻碍而是有效的补充,而且IMF在稳定市场以及提供国际公共产品方面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重要,因此G20主要依靠IMF应对当前的全球经济危机。加强IMF能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持各国市场对外开放,从而有助于推动美国的经济和金融利益。

美国国会通过增资方案对保持美国在国际经济关系和外交事务的领导权至关重要。国会的支持将会维持美国自1944年IMF成立以来所拥有的领导权。反之,如果国会不支持在危机期间通过上述法案将不仅会损害全球经济恢复,而且会削弱美国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篇(9)

奥巴马向国会提出的请求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将美国的一般份额出资从560亿美元增加到640亿美元;第二,将IMF的紧急信用额度从大约100亿美元增加到1100亿美元;第三,支持IMF通过出售黄金来满足IMF的大部分运营支出;第四,向以前没有被分配过SDR的国家分配适量的SDR。另外,IMF正在计划一项2500亿美元的SDR普遍分配,这需要美国财政部与国会协商但无需国会批准。下面依次对这些内容进行评述。

1、份额增资

各成员国主要以份额向IMF出资,IMF每5年进行一次份额总检查,来决定是否增加份额。尽管IMF曾经增加过几次份额,但IMF总的资金水平并未与世界经济、国际贸易以及资本流动的增长同步。

IMF理事会在2008年春天通过的份额增资方案将IMF总份额从大约3250亿美元增加到3570亿美元,其中美国需要增加的部分大约是80亿美元。份额代表了一国在IMF理事会和执董会的投票份量。作为IMF最大的出资国,美国拥有比任何其他单一成员国更多的投票权。IMF的重要决定必须获得85%的投票权支持,由于美国拥有IMF份额的17.09%和投票权的16.77%,因此能够实施一票否决权,新的份额增资方案并不改变美国一票否决的局面。G20领导人已经呼吁启动新一轮份额总检查,这一轮总检查应该不仅增加总份额,而且还加大向几个快速增长的新兴市场国家的份额占比。

2、新借款安排

如果IMF的份额资金不足以满足危机期间成员国的借款需求(1998年底曾发生这种情况),IMF可以动用新借款安排(NAB)。NAB可以动用26个国家高达500亿美元的储备。NAB于1990年代末成立至今只动用了一次,即在1998年12月向巴西提供贷款,巴西在1999年3月归还了该笔贷款。

伦敦峰会建议将NAB扩大5000亿美元。一旦实施,扩大后的NAB将替换日本和欧盟等国在2009年初发起的双边信贷工具。由于美国在NAB中大约占20%,因此美国将需要提供不超过1000亿美元的资金。如果有新的国家加入NAB,美国的出资额有可能减少。

NAB增资额比拟议中的份额增资额大10倍,但NAB只有在IMF份额资金不足以满足成员国危机借款需求的情况下才能被激活,同时激活需要包括美国在内的贷款方同意。在NAB增资上达成政治协议比同样数量的永久性份额增资要容易。

3、出售黄金

在IMF成立初期,成员国以黄金认缴他们份额的一部分,当时的价格是每盎司35美元,到现在黄金已经大幅增值到每盎司950美元左右,为IMF改变收入模式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从成立至今,IMF的运营费用一直来自于其贷款收益,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IMF除贷款外的其他活动成本也由借款人承担;第二,IMF的收入波动较大,而其支出则相对稳定。IMF旧的收入模式与其使命并不一致。

2007年1月,研究IMF可持续融资的委员会建议改变IMF的收入模式。该委员会在报告中提议出售403.3吨(12965649盎司,占IMF全部持有的3217吨黄金的12.5%)黄金并将所得放入一投资账户,账户受益将用于支付运营预算中与贷款无关的部分。报告认为投资受益和贷款收入将足以支付IMF的日常运营成本。2008年春季IMF执董会批准了这份报告并呈交IMF理事会讨论。假定金价是850美元一盎司,执董会的测算显示投资账户每年将获得4.75亿美元的额外受益。

4、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DR)是IMF发行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成员国可将特别提款权兑换为美元、欧元或其他货币以应对暂时的支付困难。IMF在1970—1972年间和1979—1981年间总共分配了214亿SDR。

IMF通过两种方式向成员国分配SDR:特别分配和普遍分配。特别分配需要修改基金章程,因此须得到国会批准;普遍分配需要与国会磋商,但如果分配额不达到特定“门槛”,则并不需要国会批准。

(1)通过对章程的第四次修正进行特别分配。IMF对1981年后加入的成员国都没有分配SDR,这些国家占全部成员国数的20%。1997年9月,IMF理事会同意通过特别分配使所有成员国的累积SDR与其份额比例相匹配。克林顿政府拒绝将这一修正提交给国会。但其他国家都通过立法程序批准了这一修正,使同意特别分配的成员国的投票权累计达到78%。现在只需要美国批准就可以使这一特别分配生效,它将使发行在外SDR数翻倍,达到428亿(约相当于630亿美元)。

(2)普遍分配。在伦敦峰会上,G20领导人支持通过普遍分配的方式增发2500亿美元等值SDR,这将使发行在外SDR数大约增加四分之一。这一提议有助于补充资本流出国的储备,减轻通过货币贬值积累外汇储备的需求,从而避免贸易扭曲。美国将从普遍分配中得到280亿SDR,这些SDR将由财政部管理的汇率平稳基金持有。

二、IMF增资对美国利益的影响

增加IMF资源至少在六个方面促进了美国的利益。

第一,增强IMF的贷款能力有助于美国的出口和就业,同时提高金融市场的信心。美国与向IMF借款的国家的进出口总额已经超过了每年4000亿美元,2008年美国向新兴市场国家出口总额已经超过5000亿美元,进出口总额则超过1万亿美元。危机贷款有助于保持外国市场开放,避免潜在的货币崩溃。

第二,IMF增资有助于减轻中小国家向大国求助的倾向,分散大国应对危机的负担。在IMF总的增资额中,其他国家出资额超过美国的四倍,这对美国是非常划算的。如果采取单边行动,美国将不得不付出更多。

第三,由多边机构对借款国施加条件比贷款国政府采取单边行动更有利。同时单边贷款还会容易导致贷款条件产生冲突。

第四,维持一个强有力的多边金融机构减少了对地区性金融机构的需求。地区性金融安排的发展前景对美国利益的影响还不明朗,因此IMF继续作为解决危机的中心角色对美国有利,并能够协调双边、地区和多边关系。

第五,对危机的多边反应加强了美国外交政策和安全利益。全球经济危机可以看作是对美国安全的主要威胁。巴基斯坦、土耳其、乌克兰和其他中东欧国家已经纷纷与IMF展开贷款项目的磋商。许多其他国家,如韩国,尽管没有从IMF借款,也得益于IMF创造的市场信心。

第六,国会批准IMF增资方案将加强美国在危机应对中的领导力,缓和外国对美国在危机起源中扮演角色的谴责,并促使外国政府采取类似的危机救援方案。作为IMF的主要创始国、总部所在地以及唯一拥有否决权的国家,美国是IMF中唯一的最具影响力的成员。

三、美国国会在IMF增资中扮演的角色

国会在美国的IMF政策中扮演中心角色。美国关于IMF的最重要的决定,包括章程修订、份额增资、借款安排以及出售黄金等,都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尽管IMF在多方面推动了美国利益,但美国国会对IMF的态度一直都是摇摆不定的。

美国总体利益与国会对IMF的态度存在脱节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虽然IMF危机贷款支持了美国经济,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直接的,而且贷款产生的效益是分散的,并不能直接使某利益集团或企业受益。因此,利益集团不可能将支持IMF列为其在华盛顿政治活动日程中较为优先的位置。

第二,与金融机构不同,IMF不能向议员选区的选民贷款或管理他们的资产;与联邦机构不同,IMF并不直接服务于国会议员的选区。在国会内部,与IMF相关的事务涉及到众议院和参议院的银行、国际关系以及拨款委员会,责任相当分散。因此,很少有国会议员愿意为IMF说话。

第三,由于国会需要利用其对IMF议题的否决权与政府在国内问题上展开博弈,因此在国会内部对IMF完全反对的力量并不非常强大。

作为制定美国在IMF政策的部门,财政部是美国内支持IMF的主要力量。财政部可以依赖白宫推动国会立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向国会游说。当份额检查或章程修订摆上IMF日程,财政部会考虑国会的态度从而评估该项议题是否值得向国会游说,如果不值得,财政部会在IMF理事会会议上否决该项议案。在向国会提交立法请求后,财政部会寻求其他部门的协助,如商务部、国务院、国防部、私人利益团体和意见领袖,动员各个利益团体支持。但是这样的游说联盟并不稳定,而且发起游说联盟越来越难。最近美国政府除非万不得已尽量避免向国会请求通过有关IMF的法案,而且通常选择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时发出请求。

四、结论

本文评估了美国向IMF出资的一揽子方案的内容及其与美国利益的关系,并分析了政府与国会在IMF事务上的博弈。在伦敦峰会上,G20领导人认为IMF对私人资本市场的扩张不是阻碍而是有效的补充,而且IMF在稳定市场以及提供国际公共产品方面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重要,因此G20主要依靠IMF应对当前的全球经济危机。加强IMF能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持各国市场对外开放,从而有助于推动美国的经济和金融利益。

美国国会通过增资方案对保持美国在国际经济关系和外交事务的领导权至关重要。国会的支持将会维持美国自1944年IMF成立以来所拥有的领导权。反之,如果国会不支持在危机期间通过上述法案将不仅会损害全球经济恢复,而且会削弱美国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篇(10)

    本文将集中讨论国际资本流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的改革问题。1997年在香港召开的世界银行和IMF年会上,IMF执行主席(Managing Director)提出了修改IMF章程的设想,其要旨在于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列入IMF章程。这是因为现有的IMF章程第6.3条规定,成员国政府拥有控制资本流入和流出本国的自主权。IMF目前成立了一个“临时委员会”,探讨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写入新章程的问题。据IMF第一副总裁费舍尔(Stanley Fischer)介绍,新章程拟将现章程中关于“经常帐户”的条款扩展到亦适用于“资本帐户”。现章程第8条规定,成员国必须开放“经常帐户”,除非符合第14条规定的暂缓条件。新章程拟对“资本帐户”做类似规定。[3]    

    IMF讨论修改章程,恰值亚洲金融危机方兴未艾之时,自然引起公众舆论和学术界的极大关注。各种批评和建议层出不穷。有代表性的有如下几种观点:

    (1)美国财政部副部长萨莫斯(Larry Summers)坚决支持IMF修改章程。作为前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他当然了解学术界关于资本帐户开放应循序见进以及“资本控制”(即不完全开放)有时更好的观点。但是,萨莫斯却用一个比喻搪塞了之:“如发现多喝10%的酒精对人体并无害,我们是否要将这一发现公之于众呢”?[4]    

    (2)哈佛大学国际发展学院院长萨克斯(Jeffrey Sachs)指出,IMF是“美国财政部的橡皮图章”。[5]他强调IMF现有投票制度极不合理,美国,日本和欧盟享有多数投票权,而中国和印度的投票权比荷兰还小。考虑到萨克斯几年前因为给俄国提出“休克疗法”而名噪全球,他现在这种猛烈抨击IMF的言论使一般听者顿吃一惊。    

    (3)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托宾(James Tobin)说,“有人声称金融市场自由化与全球化是通向繁荣与进步的道路。像东南亚那样的事态发展使人对这样的看法提出质疑。只要世界分成不同的国家,国际金融交易不那么顺利,可能是有利的。”托宾的改革方案是实行他最先于1971年提出的外汇交易税以减少短期投机活动的危害。[6]    

    (4)美国前国务卿舒尔茨(GeorgeShultz)认为,IMF对亚洲的“拯救”计划,实际上是拯救国际投资银行和基金,是政治对市场的无端干预。他坚决反对索罗斯(George Soros)提出的用公共财政建立“国际信用保险公司”的观点。舒尔茨响应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的建议:彻底取消IMF这一有害无益的国际机构。[7]    

    (5)里根总统时期的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现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费尔德斯坦(Martin Feldstein)认为,IMF仍应以1944年创立时的目标--协助各成员国调节国际收支平衡--为己任,不要伸手过长。[8]IMF研究部前主任波拉克(JacquesPolak)也强调,修改章程,将IMF管辖范围扩展到资本帐户,“既无必要,也无益处”,因为这不是IMF“所能胜任的”。[9]    

    (6)“寻租理论”(rent-seekingtheory)的代表人物,杜克大学教授安妮·库格(AnneKrueger)指出,因为1973年以后美,日,欧之间实行浮动汇率,不再需要IMF协调维持与美元的固定汇率;而宏观经济政策调节则由七国集团(G-7)首脑会议决定。因此,IMF现在的主要职能事实上已经是专门的第三世界“危机管理”机构(crisismanagement)。[10]    

    (7)不完全信息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提醒人们注意,美国新政时期对国内银行跨州经营的限制,至今尚未废除,[11]尽管今年已是自1979年以来美国国会第11次试图废除Glass-Steagall法案了。美国在内,外资本市场开放性上的反差与不对称,令人深思。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和IMF成员国,理应义不容辞地在当前这场关于IMF章程修改的讨论中,发挥充分的作用。本文不拟对上述七种观点进行评价,而只是着重勾勒出二战后国际资本流动与国际金融体系的演变。这种对历史的把握,是我国对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IMF章程修改做出积极贡献的必要条件。     

    本文第二节将说明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控制资本跨国流动的两点原因;第三节将阐述“特里芬悖论”和“欧洲美元市场”的兴起及其对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作用;第四节将根据不完全信息经济学,说明“经常帐户”与“资本帐户”的重大区别,从而论证IMF目前的修改章程方案的缺陷。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控制资本流动的原因    

    IMF现在之所以要修改章程,正是因为IMF1944年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成立时所定的章程中没有“资本帐户自由化”的条款。不仅没有,而且IMF章程中还赋予各国“资本控制”(capitalcontrol)的权力。    

    我们知道,“布雷顿森林”会议是在美,英两国主导下召开的。当时美国谈判代表怀特(HarryWhite)和英国谈判代表凯恩斯,尽管分歧甚多,但在控制资本跨国流动这一点上却毫无二致。这是有两点深刻原因的。    

    第一, 怀特和凯恩斯均认为,资本外逃将破坏二战后福利国家税收与金融政策的自主性。怀特是罗斯福新政中的左翼,后来在麦卡锡主义高潮中被指控为共产党人。[12]凯恩斯也强调,如无“资本控制”,有产阶级不会接受福利国家的政策。[13]    

    第二, 怀特和凯恩斯均认为,国际贸易自由化与国际金融自由化是有冲突的。值得一提的是,怀特是30年代美国财政部中最先分析日本对中国货币的投机性冲击的人,从而为美国当时支持中国货币稳定的白银购买法案作出了贡献。[14]他和凯恩斯从二战前各国竟相贬值的经验中,总结出贸易自由与金融自由的冲突:前者要求汇率稳定,但若资本完全自由跨国流动,则汇率无法稳定。因此,为了保证国际贸易的充分展开,必须对资本有所控制。     可见,资本控制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核心思想之一。国际经济学中著名的Fleming-Mundell定理部分地表达了这一思想。该定理说明,在“资本流动”,“货币政策自主性”和“固定汇率”三个条件中,最多只有两项能够同时满足。

那么,资本控制又是怎样在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运行中被消弱的呢?这就得谈到“特里芬悖论”了。

    三、“特里芬悖论”与“欧洲美元”市场的兴起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固定汇率制要求各国汇率与美元固定,而美国保证35美元可兑换1盎司金。这一体系的深刻矛盾由耶鲁大学经济学家特里芬(RobertTriffin)揭示了出来,即所谓“特里芬悖论”:在黄金--美元固定汇率制度下,美国的外汇收支不平衡成为各国储备资产流动性的来源;而长此以往,美国的收支不平衡又使其他国家降低对美元的信心;若美国停止收支不平衡,各国储备资产流动性又将下降,从而降低整个世界经济活动的水平。虽然西德、日本出于战略考虑同意帮助美国解决收支不平衡问题,但布雷顿森林体系仍不能逃脱“特里芬悖论”。尼克松总统终于在1971年放弃了美元和黄金的固定比率,从而宣告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     

    但是,美国政府于60年代曾为部分缓解“特里芬悖论”而出台若干限制资本流出的政策,其结果是有意无意地促进了“欧洲美元”市场的兴起。所谓“欧洲美元”市场,即外国银行和美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用美元进行的存贷交易,1958年出现于伦敦。它的直接起因是英国政府1957年禁止英国银行借英镑给非英国的贸易,从而导致英国银行转而直接开展美元业务。苏联因怕美国冻结财产,也把美元存放于欧洲银行。1963年,美国为克服“特里芬悖论”,通过了控制资本外流的“利息平等税”(InterestEqualizationTax),对美国公民购买外国资产的收益征税。1965年,随着越南战争升级,美国国际收支不平衡进一步加剧,美国商业银行海外贷款更加受到政府的限制。这一切促进了欧洲美元市场的大发展,因为在美国不易借到美元的跨国公司均转向“欧洲美元”市场。更为甚者,美国银行为逃避国内金融监管法规(特别是美国新政时期为限制短期投机借贷而规定的“Q条例”),纷纷设立海外分支机构。1960年时,只有8家美国银行有海外分支,现在则有几百家。    

    “欧洲美元市场”的勃兴,标志着“国际资本市场”时代的到来。它的最大特征是不受任何国家政府的金融监管,没有存款准备金(reserverequirement)。例如,美国政府对国内银行的美元存款要求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但“欧洲美元”存款则不须交准备金给任何国家的中央银行。这当然是银行界的皆大欢喜之事,但却也加大了金融风险。“欧洲美元”的过度借贷(特别是当阿拉伯国家将不敢存入美国银行的石油收入投入“欧洲美元”市场之后),是80年代拉美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    

    美国对于“欧洲美元”市场的态度是两重的。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前,美国认为该市场对于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维持美元储备有些吸引力,因为欧洲美元市场利率高于美国国库卷利率,这样可以减少其他国家要求将美元储备兑换成黄金的压力。例如,法国戴高乐总统用兑换黄金的手段,打击美国的霸主地位。但是,在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之后,美国也日益感到完全不受各国政府调控的“欧洲美元”市场,是对美国国内货币政策自主性的干扰。例如,当美国中央银行实行从紧货币政策时,跨国银行和跨国公司却可以从“欧洲美元市场”上筹资来满足美国国内业务需求,从而使美国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的调控力下降。因此,美联储主席沃尔克(Paul Volcker)于1979年10月决定对美国银行的海外“欧洲美元”借款执行“存款准备金”制度,但遭到美国银行界的一致反对而未果。沃尔克的这一失败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它标志着“国际资本市场”终于在1970年代末获得了超乎国家政策自主性的地位。[15]    

    “欧洲美元市场”现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象征,它现已不限于“欧洲”这一地理概念,也不限于“美元”:我们可以在香港,新加坡看到发达的“欧洲美元”,“欧洲日元”,“欧洲马克”市场。这些“欧洲货币”(Eurocurrency)市场又进一步成为“欧洲债卷”(Eurobond)和“欧洲股票”。在此次亚洲危机之前,泰国和韩国的公司进行了大量“欧洲货币”和“欧洲债卷”的业务。事实上,“欧洲债卷”是国际资本近年来流入亚洲新兴市场的主要形式。    

    四、“资本帐户自由化”与“经常帐户自由化”之差异    

    从上述两节分析可见,8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市场”的勃兴,已使IMF章程给予各国的“资本控制”权力下降。虽然国际资本流动对发达国家的国内经济政策自主性也有诸多不利影响,但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风险更为巨大。这是因为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资本对于发达国家的利率变化极为敏感,而后者完全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控制之外。     

    加州大学著名国际经济学家艾其格林(Barry Eichengreen)等人的一项最新研究成果揭示,从1975年到1992年,100个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危及的触发,与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利率(简称“北方利率”)变化密切相关。“北方利率”每增长1%,“南方”银行危及的可能性就增长3%。这是因为国际资本(尤其是证卷资本)流入主要是在“北方利率”降落之时,一旦“北方利率”上升,国际资本就有可能掉头回转。[16]    

    不完全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货物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市场失灵”程度不同,后者更受“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和“逆选择”(adverse selection)的影响。[17]因此,“北方利率”的上升,不仅提高资本回转的可能,而且增加了对“南方”银行的“逆选择”:高利率只吸引过度乐观的“南方”借款者,从而加剧金融危机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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