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就可供继承财产预先达成协议的效力认定

作者:解思辛; 张雨; 姜国

摘要:【裁判要旨】在当地村、居委会或其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继承人就可供继承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预先达成协议的,若协议内容相对公平合理,符合当地群众的普遍认知,且不涉及他人权益,那么该协议合法、有效,可以按协议约定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情】夏某祥与郑某杰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夏某祥与前配偶陈某共生育一女,即被告夏某芳;郑某杰与前配偶李某共同收养一女,即原告李某梅。夏某祥与郑某杰再婚时,李某梅、夏某芳均已成家。夏某祥原有三间房屋,夏某祥与郑某杰再婚后,将上述三间房屋拆掉,在原宅基上予以翻建。夏某祥于2005年去世。2009年5月20日,李某梅、夏某芳签订协议书,约定夏某祥、郑某杰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村书记及村长在协议书上签字鉴证,并盖有村委会公章。郑某杰于2013年年底去世。现原告李某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梅依法继承涉案房屋。李某梅辩称,李某梅从未与夏某芳签订过任何协议,对协议的内容也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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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网收录(中)
  • 上海图书馆馆藏
  • 维普收录(中)
  • 万方收录(中)
关键词:
  • 夫妻共同财产
  • 协议内容
  • 被继承人
  • 效力认定
  • 人民调解组织
  • 2009年
  • 公平合理
  • 七十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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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职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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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江西省总工会
主办单位:江西省总工会
出版地方:江西
快捷分类:政法
国际刊号:1008-9837
国内刊号:36-1207/D
邮发代号:44-105
创刊时间:1988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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