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之间的内在张力,是生态补偿制度得以成立和发挥多种效用的基本法理。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制度的实施实际上构成了对西部贫困地区发展权的限制,并人为地加剧了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紧张和对立关系。生态补偿制度能够成为平衡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沟通扶贫与环保的卓有成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生态补偿条例》的条文设计应当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与西部扶贫开发合理对接的目的展开;具体而言,应当针对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性、补偿客体的合理性、补偿标准的公允性以及补偿方式的可行性四个方面展开具体的制度设计。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