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控制污染转移和领土的无害使用是国家环境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环境安全,一国有权控制污染转移。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各国在实行外资准入过程中逐渐产生了污染转移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从实践看,外资准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转移主要有两种具体形态,即污染产业设立和出资方式中的技术、设备污染转移。我国对这两种污染转移形式尽管在立法上已经有所规定,但是现行法律制度对此问题的调整仍然存在较大缺失。为了有效控制污染转移问题的恶化,我国应该完成对《环境保护法》宗旨性条款的修改,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严格三资企业审批制度,强化环境责任的约束力和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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