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4年4月27日.原告严某与被告范某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协议约定:严某将自有资金53798元委托范某炒股,由范某利用严托管的资金自主选股.买卖股票,炒股收益按6:4的比例分成,每个季度结算一次.如发生亏损,由范某补足本金,合作期一年。2004年8月,二人又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范承认其操作失误,造成严的资金缩水,并表示今后经有效操盘,负责恢复严的委托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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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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