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存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生存权应是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者生存的权利,而不应是“请求”生存的权利。生存权作为一个特定“概念”是第二代人权建立的,但其“内容”是从第一代人权那里继承发展来的。生存权作为一个权利群,其内部、外部的关系均错综复杂。我国目前仍处于争取实现生存权的时代,此时不宜对生存权仅作狭义理解,否则易形成对国家权力的新一轮“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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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金陵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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