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2004、2005年派现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的方法对存在实质性第二大股东的目标公司和剩余一般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均值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目标公司股利支付水平显著低于一般公司。由此推断,实质性第二大股东的存在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控股股东的利益转移行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发现:一般公司股利支付水平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显著正相关,且盈余管理的动机强于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利支付水平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和前两大股东持股比例差之间的相关关系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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