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10 23:34:58

信用监管论文

信用监管论文篇(1)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电信自然垄断属性和美欧竞争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分析,探讨竞争法律制度在电信监管中的具体适用,力图为我国电信竞争中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论文关键词:自然垄断,美欧竞争法律制度,电信监管 竞争法(Competition Law)是调整经济运行中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竞争法所规范的反竞争行为类型的角度看,现代竞争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一些程序立法。以下通过对电信业自然垄断和美欧竞争法律制度的简要分析,讨论竞争法律制度在电信监管中的适用。 一、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 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如果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自然垄断行业大都集中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公路、铁路、港口、航空、电力、通信等。特别是电信业投资量大,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回收期长,需要协调的关系很多,为避免私人资本控制而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多数国家通过设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控制电信行业。 电信自然垄断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企业数量有限。投资者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和减少对资源的浪费,一般在同一项目上尽量避免重复建设,所以电信业的企业数量较少。2.电信运营企业经营带有公益性。电信行业要为社会提供公共通信产品和公共通信服务,满足社会的公众利益,企业经营公益性较强,特别是普遍服务机制,使得电信业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则运作。3.电信企业的目标与公共目标难以协调。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自然要维持较高的价格。但自然垄断的公益性又要求以较低的价格和较好的质量服务于公众,如电信中的普遍服务问题。4.企业处于支配地位。企业往往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以较劣的产品和较差的服务换取较高的收费,甚至附加种种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能在为数很少的自然垄断电信企业中进行选择,使自己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摄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髓。 实际上,电信业的自然垄断特征最主要表现在典型的“网络性”属性方面,世界电信业管制研究的知名专家拉丰和泰勒尔在其名作《电信竞争》中文版前言中写道:“某些经济领域并不那么容易放开管制,一些基础产业行业,如电信,其基础设施的固定成本极高,如果为激发竞争复制多套基础设施,社会成本将过于高昂。因此,这些行业仍必须保持国家管制状态。”因此,电信分拆模式的两难处境就在于:一方面电信业网络难以拆分,因为电信网络分得过大,局部地区仍然只有一家“垄断”没有形成本地竞争,分得过小又失去规模效益,容易产生过度竞争和网间接入问题;另一方面如果通过新投资建设独立网络,又需面对重复建设问题。为了破除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各国大都采取了分拆的模式(如美国司法部对AT&T的分拆),我国也不例外,通过几次分拆和重组,我国电信市场形成了“5+1”的电信竞争局。那么,分拆模式是否是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的有效模式?,对此市场的回答是否定的。中国电信业经过几次分拆试图引入有效竞争的正面效应并没有实现,反倒是分拆后的负面效应不断凸现,各地陆续发生了一系列恶性竞争事件,最严重的是互联互通事件,当然重复建设问题更加严重。我以为,在自然垄断监管方面的分拆模式非但不是唯一模式甚至只能是最后选择的模式,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其他自然垄断行业监管的讨论。因此,在电信业引入竞争后的市场监管问题上,重要模式的是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的适用。 二、欧盟竞争法在电信监管中的适用 欧盟竞争法起源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为了建立确保欧共体内部市场竞争不被扭曲的体系,鼓励所有经济资源如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不受国界的阻碍,建立一个单一和统一的市场,维持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提高经济效率,1957年德国、法国等六个欧洲国家在罗马签署《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以下 称《欧共体条约》)。《欧共体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生效;1997年10月2日,《欧共体条约》于阿姆斯特丹进行了修订,这次修改主要是对条文序号的更改,原来条约的85条至94条的规定被列为81条至89条,但在内容上没有变化。该条约主要包括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82条)、原则禁止国家补贴(第87-89条),其中第81、82条是主要的竞争规则。欧共体在条约生效后的30多年里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竞争法律体系。理事会在1989年12月制定了《企业合并控制条例》,主要管制企业合并,凡是在欧共体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合并都是条例的适用对象。整个竞争法律体系除欧共体条约外,还包括据此制定的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条例、指令和决定。主要包括《关于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竞争规则的第1/2003号决议》、《关于在欧共体条约第81条、82条下处理申诉的委员会通告》、《关于竞争主管当局网络合作的通告》、《关于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调查程序的第773/2004号决议》、《关于实施条约第81(3)条的指南》、《关于控制企业集中的第139/2004号决议》、《关于在控制企业集中的理事会条例下评估横向合并的指南》、《关于实施理事会第139/2004号条例的802/2004号条例及其附件(包括CO申报表,简化CO申报表和简化RS申报表)》等。 《欧共体条约》第81条(前85条)第1款,概括了对联合行使市场优势地位的政策:凡可能影响成员国间贸易,并以阻碍、限制或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为目的的或有此效果的企业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或一致行动,均视为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特别是具有如下特征的行为: 1、直接或间接地固定购买、销售价格,或其它任何交易条件; 2、限制或控制生产、销售、技术进步和投资; 3、分割市场或供货来源; 4、对同等交易条件的贸易伙伴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从而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第85条第2款提出,为本条所禁止的协议或决定当然无效;第85条第3款又指出,如果这些协议、决定或一致行动,有利于改善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或有利于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同时使消费者能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那么《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所禁止的协议可以做例外处理,即可以得到豁免。 《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规定与美国反托拉斯法有重大差异。在欧盟,如果限制贸易的协议、联合和协商行为能够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的话,它们将是被容许的。当然,相关企业应当提供它们的协议、决议或者协商行为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有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或经济进步; 2、消费者可以获得适当好处; 3、为实现上述的限制竞争是绝对必要的; 4、限制竞争不得大到排除市场竞争的程度。 《欧共体条约》第82条(前86条)专门对企业行使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根据第82条的规定,一个或更多的企业滥用在共同市场上,或在其中大部分中的支配地位,如果有可能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则被视为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这些滥用主要有: 1、直接或间接强加不公平的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它不公平贸易条件; 2、通过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发展所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就同等的交易,对其他贸易伙伴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从而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4、在缔结合同时,强迫另一方接受附加责任条款的协议,而这些条款从其业务性质或商业惯例上看,与这种协议之间没有联系。 关于欧盟竞争法在电信竞争中的监管适用,表现在电信市场引入竞争,必须依照《欧共体条约》第82条执行。按照第82条的规定:如果公共事业或者是成员国授予特定或独占权利的事业,成员国既不能制定也不能保持任何违背条约规则的措施。虽然条约没有对“公共事业”这个词作出定义,很显然适用“公共”就指的是国有事业。由于电信业的规模经济性、国家主权的政治性和普遍服务的公益性以及技术上的全程全网性等特点,决定了国有电信公司所具有的公共事业性。这一问题在英国的一例电信案例中得到了首先得适用。一家私有的英国信息传递公司发现自己不能传送电报,因为英国国有电信公司(BT)依照英国电信法利用优势地位施加了限制。这家英国信息传递公司就这种限 制行为,向欧洲委员会针对电信管理机构提起了申诉。欧洲委员会裁定英国电信施加这样的限制是一种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2条滥用主导地位的行为。 欧盟通过将《欧共体条约》竞争规则适用于电信市场,将竞争引入欧盟电信市场的监管。欧盟将条约的81条作为提示国有垄断经营者的一种方式,即如果违反了条约确定的规则,在电信市场上具有主导地位是被禁止的,即使是这种地位是国家授权取得的。在比利时电话公司(RTT)铺设和经营公共电信网络的垄断案例中,比利时电话公司可以决定哪家公司可以提供设备,并且可以决定这些设备能否与其网络进行连接。法院认为,比利时电话公司的垄断行为应当按照《欧共体条约》第82条第2款进行规制,即如果公共事业或者是成员国授予特定或独占权利的事业,成员国既不能制定也不能保持任何违背条约规则的措施。尽管比利时电信试图将其权利延伸到电话的设备,法院也不认为在电话设备上的交易构成具有一般经济利益的服务。在这个案件中,欧共体法院认定RTT的垄断权是以企业职能和国家主权职能二者共生为特征的,即RTT既能作为企业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又具有国家主权职能,可以从事电信行业的管理活动。为了限制国有企业的垄断权,法院认为成员国有义务改变这种政企不分的企业组织结构。在这个判决的基础上,欧共体委员会了一个指令,提出了成员国在电信市场上的义务:“为了保证各国政府机构的独立性,它们必须得在法律上使自己与提供电信网络、电信设备或者电信服务的所有企业区别开来,并且在职能上相互独立。如果成员国拥有经营电信网络企业或者提供电信服务企业的所有权,或者通过所有权可以对企业实施支配性的影响,它们就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制度,保证其主权权能与其所有权或管理权相关的经营活动区别开来。”(注:AB1 EG29.10. 1997,L.295/23.)委员会的这个指令不仅对电信业,而且对其他国家垄断的行为也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TT案件在欧共体非常引人注目,这是因为电信业具有网络特征,长期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然而,同电力垄断企业一样,欧洲电信企业的垄断权事实上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的程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部门的垄断权近几年已经成为这些部门发展的障碍。因此,这些部门的垄断企业随意扩大垄断权的行为更得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为促进电信自由化及跨产业竞争环境之建立,欧盟执委会于1997年公布《电信、广播及信息科技汇流绿皮书》、1999年公布《电子通信基础建设及相关服务新架构咨询文件》、2000年提出《朝向电子通信网路及服务共同管制架构指令草案》,其政策目标为:1、推动开放且具竞争性的电子通信网路、电子通信服务及相关设备市场;2、致力发展欧盟市场;3、促进欧盟公民之利益。特别是绿皮报告标志着欧盟的电信监管将通过适用竞争规则在欧洲实行电信自由化和协调一致的目标。 三、美国竞争法在电信监管中的适用 美国是最早制定竞争法的国家之一,它于1890年制定了美国最早的一部竞争法,即《谢尔曼法》。该法颁布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竞争法历经变化,并有了许多发展。在目前竞争领域起主要作用的是《谢尔曼法》(1890年)、《克莱顿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以及《罗滨逊-帕特曼法》(1936年)四个法典。虽然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都相应地制定了竞争法,但是由于美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历史条件,使得美国的竞争法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影响最为深远。 按照美国《1996年电信法》的规定,在电信监管领域除非法律作出明确的除外,美国《1934年通信法》和《1996年电信法》的任何规则不能改变、消弱或取代法托拉斯法所有条款的适用性。所以,美国电信市场的监管,不仅需要电信法,还需要适用《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这样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是美国反垄断法的基础法律,其的目标是控制经济权力,消除竞争限制,保护自由竟争。《谢尔曼法》仅有短短8个条款,主要精神集中在该法的前两条:即,第1条:任何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将构成重罪。第2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由于《谢尔曼法》条文过于抽象,给反垄断执法带来诸多不便,从而无法有效回应反垄断实践的需要。因此,在总结该法实贱的基础上,美国联邦政府于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 顿法》对《谢尔曼法》作了强化反垄断控制的重要补充,进一步扩展了禁止垄断和竞争限制的范围。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以下限制商业交易的行为将受到禁止:1.价格歧视行为;2.独家交易和搭售安排;3.联锁董事会。在规定上述行为受到禁止的同时,该法又规定了例外的情形,如出售劳务、许可证和贷款等行为不受该法的管辖。《克莱顿法》第七条禁止任何从事商业或者从事影响商业活动的法人从另一个同样从事商业或者影响商业活动的人的手中购买股票、股本或者资产,如果该购买将导致实质上减少竞争或者有形成垄断的趋势。1980年反托拉斯法程序法案扩大了《克莱顿法》第七条反兼并的适用范围。该法案规定,《克莱顿法》第七条除了适用于1980年12月12日之后从事州内交易或者任何从事影响商业交易活动的公司外,还适用于在该时间之后从事上述行为的个人、合伙、合营企业及其他一些经济实体。法院在决定兼并的非法性时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市场份额;2.市场集中的程度;3.对其他竞争者的攻击程度;4.对竞争造成的影响。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要执行机构是司法部和反托拉斯局。特别是美国司法部反垄断的起诉案件,诸如微软、IBM以及英特尔反垄断案,在世界上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在电信领域,AT&T在美国电信业中的垄断地位整整延续了70年之(1913——1983年),对长途、市话、国际通信进行全面控制,并建设了遍及全国的通信网。在AT&T被分拆前,美国司法部对AT&T曾经有过一次反托拉斯诉讼威胁和两次实质性的反托拉斯诉讼。1984年,美国司法部正式分解AT&T,分拆出一个继承了母公司名称的新AT&T公司(专司长途业务)和七个本地电话公司(即“贝尔七兄弟”),美国电信业从此进入了竞争时代。AT&T解体后,长途业务的竞争迅速放开,除MCI、斯普林特、世界电信等全国性长途公司外,还出现了几百家地区性的长途电话公司。AT&T的长途业务市场份额从解体前的90%以上逐步下降到目前的40%左右。但是,本地电话和有线电视在80年代仍然是垄断经营。1996年,美国新电信法通过,该法案进行了两大实质性改革:一是开放本地电话市场;二是打破电信、信息和有线电视业的界限,推进通信信息业的融合。这标志着美国电信与信息业进入全面竞争时代,也标志着美国电信业与信息业的大融合、大变革时代的开始。 主要参考资料: 1、Sherman Act of 1890. 2、Clayton Act of 1914. 3、拉丰、泰勒尔《电信竞争》,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年版。 4、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1999版。 5、王晓晔《竞争法研究》,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王春晖

信用监管论文篇(2)

作者:程文琴 章复湘 张如 单位:二炮总医院感染控制科

感染控制科人员对上报信息进行管理(1)报卡数据消重:可在指定时间内筛选出姓名、性别相同(并可附加病种、出生日期条件)的卡片,经浏览确认后将重复卡片标记为重复卡,重复卡将不进入后续工作流程。(2)卡片浏览审核:选择指定日期,显示该时间段的传染病报告卡,其中包括该时间段医师填报的卡片及医师订正的卡片,双击筛选出记录,会打开传染病报卡浏览页面,通过查看详细信息确认完整、准确后完成审核。(3)报告卡打印:设置打印功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形式对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打印。(4)数据导出:导出的传染病报告卡数据将被直接生成Excel文档,可按日打印直接作为传染病登记本保存。(5)统计分析:可对选定时间内传染病疫情进行种类、数量、发病率等数据的统计分析。(6)漏报查询:可选择时间段进行漏报查询,对门诊、住院患者诊断中含有传染病关键字,而没有上报传染病记录的患者信息自动查询,以达到发现漏报的功能。(7)关键字自定义及维护:用户可自定义传染病关键字,对模糊匹配的传染病进行数据维护。可随时对属于传染病范畴的需要监控的疾病名称进行维护修改,以应对国家疾病报告监测系统可能针对疫情形势对法定上报传染病种类进行调整。

一旦发现有疫情聚集趋势,即可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态势的扩大。降低了传染病漏报率、迟报率,提高了报告及时率系统会对医师填写的“诊断”进行收集和自动鉴别,发现疑似或符合传染病诊断时主动提示医师是否上报并进行上报。这种主动提示功能强化了医师报卡意识,降低了传染病漏报率和迟报率。提高了传染病报告卡填报质量系统通过与医院信息系统共享部分数据,保证了患者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并且通过设置必填项目,杜绝了手工报卡字迹不清、填写项目不全等现象,提高了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质量。提供了疫情数据分析平台该系统的应用为医院疫情分析提供了数据分析平台,能将既定时间段内的传染病疫情种类、例数、累计数及科室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结果一目了然,计算机的高速、准确运算,省却了人工逐项计算的麻烦,避免了人工计算可能出现的错误,保证了疫情数据的准确性,为医院传染病疫情防控提供了有效信息。

提高了传染病信息管理工作效率以传染病电子报告卡取代原有的传染病纸质报告卡,取消感染控制科人工收卡环节,提高了报卡效率,增强了时效性。根据电子报告卡内容自动生成“传染病登记本”信息,减少感染控制科整理卡片和日常下科检查的工作量,并能对已报的卡片进行审查、修订和删除。医院传染病信息管理系统可实现数据集中管理,杜绝了手工报卡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传递过程中卡片丢失或重复报卡现象,降低了失误率,在减轻临床医师和感染控制科人员工作负担的同时,能使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更加方便快捷,信息报告质量更加准确无误,信息报告流程更加规范完善,能主动提示医师进行信息上报,增强医师上报意识,减少漏报和迟报的发生,最终使传染病信息报告及时率、准确率得到有效提高。避免了系统使用前由于宣传培训不够深入、报告制度不健全、诊断检查不合理等原因引起的漏报、迟报、重报现象,规范和完善了传染病的上报管理,为医院控制传染病疫情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进一步提高了医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水平。目前传染病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显著,但是如果能与国家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将使疫情管理信息化更加完善。目前疫情管理人员须将院内电子报告卡逐一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重新录入,既增加了工作量,又可能因二次录入增加了漏报、错报和迟报的风险。如果国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能建立开放接口,医院就能将审核后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打包上传,提高了传染病管理工作的效率[4]。

信用监管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01003

1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各种技术的广泛应用,一方面,网络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泛滥给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严重阻碍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对互联网不良信息进行监管,是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一直积极关注的重大问题。

目前一些学者对互联网的监管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方面。在定性研究方面,文献[1]分析了我国网络信息资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网络信息监管的对策;文献[2]从分析网络不良信息种类和传播途径入手,提出了完善网络不良信息监管体系的建议;文献[3]至文献[5]从立法、技术支撑、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对互联网进行监管;文献[6]指出应明确各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职责,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机制,实现有效的多元统一监管;。在定量研究方面,文献[7]张志刚从博弈论角度在信息消费者、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与政府之间分别建立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提高政府监管力度、加强过滤互联网上违法与不良信息和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等方法对互联网监管具有明显的效果;文献[8]在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互联网用户和以政府监管方之间建立了三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适当提升对互联网低俗内容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和鼓励网民举报、提高互联网用户从事低俗内容行为的难度,加大互联网用户在从事低俗内容行为时直接付出的成本以及采取加强道德教育等方法完善我国互联网低俗内容监管体系。

上述研究,大多数通过定性分析研究,少量的定量分析研究对政府监管部门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行为策略进行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鲜有文献利用动态博弈研究政府监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行为策略。因此,本文从动态博弈的视角,构建政府监管机构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博弈模型,分析这两个利益主体的行为决策,通过对均衡解的分析揭示我国互联网不良信息监管的主要对策。

2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动态博弈模型

动态博弈是指在大量现实决策活动构成的博弈中,各博弈方的选择和行动不仅有先后顺序,且后行动者在自己行动之前能够观测到先行动者的行动。在监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博弈中,至少有一个博弈参与者对博弈的策略空间、支付函数等信息不完全了解,博弈有先后次序,因此符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2.1模型假设

(1)博弈参与者为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且均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若监管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管,产生监管成本为C。

(3)当互联网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不良信息获得的收益为R1,被发现受到的处罚为F,声誉损失为C1;当互联网企业出于自己的职业道德,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获得的收益为R2(R2

(4)当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并的情况下,若互联网企业提供不良信息内容,为了避免受到处罚,向监管机构寻租,产生的寻租成本为αR1(0

(5)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不的情况下,若互联网企业寻租,监管机构将寻租金αR1以及处罚金F全部上交上级政府部门,政府将给予监管机构适当的奖励,奖金为λ(αR1+F)(0

(6)若监管机构不去监督检查,互联网企业提供不良信息内容,给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遭受相关上级部门的惩罚以及信誉受损,由此导致的成本为C4。由于互联网具有“外部性”特征,假设提供不良信息内容给社会带来的社会损失为C5。

(7)若监管机构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管的概率为P1(0

则政府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博弈树如图1所示。

3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对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间动态博弈模型均衡解的分析,本文认为现阶段对互联网不良信息的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其次,加大对互联网企业提供不良信息的惩罚力度,增强对违法企业的舆论宣传,提高提供不良信息的企业的经济、声誉损失,使其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从而自我约束其违规行为。

最后,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若发现监管机构存在行为,上级部门要对监管机构进行严厉的惩罚或降级处理,使其丧失声誉等方面的损失,从而降低监管机构的可能性,遏制监管寻租行为。同时,上级部门要适时对监管机构进行合理的评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贴,使监管机构更好的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参考文献

[1]李晓红.浅论网络信息资源的监管[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3):162163.

[2]邵国川,李晓霞.网络不良信息监督管理对策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21(4):142145.

[3]陈敏.互联网监管体系研究[J].计算机安全,2010,(5):8082.

[4]袁琼.关于公安机关对互联网监管的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01):125128.

[5]谢永江.论我国互联网治理体制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1,(1):178182.

[6]王荣国.互联网治理的问题与治理机制模式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2):2325.

信用监管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1信息工程监理概述

1.1 信息工程监理

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工程监理暂时规定》中指出,信息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工程监理方,受到建设方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内信息工程监理的实践情况,信息工程涵盖网络工程、软件工程、计算机工程、通信工程、结构化布线工程、系统集成工程以及有关计算机和信息化建设的工程及项目。

1.2 信息工程监理的产生和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水平的进步,信息化将成为企业的发展趋势。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作化”的发展战略下,利用信息化走高科技、低消费、少污染、高效益的新型工业化路线成为实现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信息工程监理是随着信息工程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最早的信息工程监理来源于传统的建筑工程监理,随后结合信息工程自身的特点,加以改进,并逐步发展。

1.3 信息工程监理现状与问题

目前通过“三控两管一协调”的监理理论对信息工程进行监理,通过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资金控制,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以及组织协调对信息工程监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还存在一些问题。大多数建设方自身并不具备对信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能力,这就使得建设方与承建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因此很难保证信息工程建设的质量与效果。

1.4 信息工程监理与软件工程

由于“软件危机”的产生,迫使人们研究改变软件开发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从此进入了软件工程时代。信息工程监理的目标与软件工程相似,都是为了更好地开发与维护软件。因此,信息工程监理可以参考软件工程的理论与方法,逐步系统化、条理化。

2基于软件工程方法的信息工程监理

2.1 基于软件工程方法的信息工程监理的内涵

借鉴软件工程的理论,尤其是其阶段的划分以及工具的使用,丰富了信息工程监理的理论与方法。在“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基础上增加了 “风险管理”与“需求管理”,使之成为“三控四管一协调”。 通过借鉴软件工程的方法,信息工程监理理论得到了丰富与完善。信息工程监理框架分为四部分,分别是监理对象、监理内容、监理阶段以及监理的支撑要素等。

2.2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在“三控”中位于首位,是进度控制、资金控制的基础。只有先做好质量控制,才能保证项目的质量。然而目前的质量控制没有细分控制点,质量控制的效果不是很理想。因此,借鉴软件工程方法,通过审宋牡怠⑸蟛椴馐浴⑸蟛橛没手册、组织评审、招标监督等对信息工程进行质量控制。

2.3 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是对项目进度实施与项目进度变更所进行的管理控制工作。在信息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往往进度是最难控制的。借鉴软件工程中进度控制的理论与方法,对信息工程监理中的进度控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进度控制主要任务是项目设计阶段的计划审核、项目施工阶段的进度检测与纠偏等。

3信息工程监理中的风险管理和需求管理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通过前期识别风险,然后再将风险标识出来,进而进行风险预测,并采取措施规避风险。

需求管理。需求管理对于整个项目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前期工作。需求管理也会直接影响到质量控制、风险管理等。

4总结与展望

4.1 总结

本论文引入软件工程的思想,软件工程方法把整个软件生产过程大致分为需求分析阶段、设计阶段、实现阶段、确认阶段、支持阶段。信息工程监理借鉴软件工程的思想,分阶段的对信息工程进行监理,从而细化监理内容,更好地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4.2 展望

信息工程涵盖范围极广,包含计算机工程、网络工程、通信工程、结构化布线工程、智能大厦工程、软件工程、系统集成工程以及有关计算机和信息化建设的工程。由于受时间、研究条件等的限制,本论文研究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论文的结论在信息工程的其他领域是否也具有可行性、能否推广是值得研究的。在分阶段对项目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资金控制方面,没有十分科学的方法与行业规范,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在今后的研究中,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此课题:一是可以选择信息工程涵盖的其它领域进行研究。二是可以更深入地研究分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资金控制的方法与措施。三是可以将更多成熟的测试、评价等量化技术应用到信息工程监理中。

参考文献

[1] 肖维.浅析我国的信息化建设[M].科学出版社,2009.

[2] 宋振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知识体系[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

信用监管论文篇(5)

 

一、引言 

面对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及其严重的经济后果,世界各国都作出了积极回应,不仅在学术上加以探讨,而且在实践中加以治理,促进了监管改革和会计规范体系的进步。然而,监管制度建设与监管执行效果之间的始终存在着差距,接连不断的会计舞弊恶性事件对会计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会计学的专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真知灼见,形成丰硕的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实践。从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界定到会计规范体系的完善,从会计信息失真原因的理论分析到舞弊动因模型的构建,从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到诚信教育体制的建立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随之而来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构筑一个更有效的会计信息质量政府监管机制,从而更加规范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披露。因此,本文基于博弈论角度对现行公司在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重新审视,然后针对分析结果提出政策性的建议,这对于提高我国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监管部门与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博弈分析中,博弈双方(决策主体)是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他们都是风险规避者,有着各自的利益驱动,各自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公司,在进行违规操作、会计造假时,都会考虑“预期收益”与“败露成本”的问题。如果他们觉察到“预期收益”远大于“败露成本”,即使违规、造假是有风险的,他们也会成为坚定的“风险偏好者”。下面我们基于博弈论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模型设计: 

1.存在两个博弈方即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公司有造假账和不造假账两种策略选择,监管部门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策略选择。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潜在策略选择,并且双方都有一致的理性来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2.假设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当发现公司造假账时,可采用没收额外所得、罚款等措施,同时要付出监管成本。公司不造假账时,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监管部门需要付出成本,但没有收益(这是职责内的事情)。 

3.假设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公司不造假账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在公司造假账时,而政府监管部门不监管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也有损失(如行政处分及声誉损失等)。 

4.假定只要公司造假账,监管部门监管就能发现。 

5.假设c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成本,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可获得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为r,r1表示公司不造假账时取得的正常收益。r2表示公司造假账时所取得的不正常收益,f表示公司造假账时被查处后受到的罚款,s表示公司造假时未被查处时给政府监管部门带来的损失(比如监管部门的声誉损失及经济处分等)。 

6.假设θ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β表示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л政府(θ,β)和л公司(θ,β)分别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 

从而构造博弈局势如表1: 

从表1中可见,政府监管部门有两个纯战略:监管、不监管;公司有两个纯战略:造假账和不造假账。我们假定为了激励公司不造假账时,监管部门对造假账公司的处罚足够大,使得r -s<-c + r2 +f成立,从而上述的博弈中没有纯战略纳什均衡。所以,我们只需考察这个博弈中是否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即可。由上述局势可得: 

从上述效用函数推导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个结论: 

结论一:公司造假账概率(β)同监管成本(c)、监管部门不监管得到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r)成正相关,而与对公司的违规处罚(f)、公司违规而监管部门不监管时的损失(s)以及公司的违规时得到的不正当收益(r2)成负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目标自然是降低公司不造假账的概率。从(1)式中可知,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越高,或者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越高,公司越倾向于造假账,因此我们应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公司造假账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时受到的处罚或监管部门不监管而公司违规时的损失以及公司违规时的不正当收益负相关,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公司违规时受到的处罚,加大监管部门不作为时的各种处分,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结论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θ)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r2)成正相关,而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f)负相关。由(2)式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成正相关,即公司造假账时所得越多,公司越容易违规,越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管。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负相关,也就是说如果对公司的违规处罚较大,公司的期望收益降低,从而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就变小,从而可以适当降低实施监管的概率。

三、基于博弈分析的政策建议 

要治理我国目前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基于上述博弈论的分析,关键在于应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c +re +f成立,从而使双方达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1.对于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的建议 

(1)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执法机制。我国《会计法》、《刑法》对会计造假者虽有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监管、执法的主体和手段不够明确,处罚较宽松,唯有加大处罚力度,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才能有效地打击会计信息造假。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 

(2)呼吁专家学者们多开展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为会计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会计监督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理论指导。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作为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特别是两大准则体系国际趋同之后,会计监督工作应如何应对,非常值得理论界研究探讨。这需要各位专家学者今后更多地对会计监督理论进行系统深人的研究,为会计监督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3)加强会计信息的外部审查和监督,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各企业领导人必须对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另外,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监督职能,最后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制定合理审计收费,对那些不能公正执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丧失独立性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处理,从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以及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4)优化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各企事业单位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切实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各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同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控制舞弊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 

2.对于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的建议

(1)同样是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同时加强对政府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的处罚力度。 

(2)健全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机制。在对公司的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者拥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监管者也可能判断失误,不能兑现它的承诺;此外监管行为是政府行为,监管者具有很强的政治动机,有追求其政治利益的冲动,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也就是说,监管行为作为一种行为,会存在道德风险,其行为并不必然与委托人(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一致,监管行为的实际结果并不一定与监管目标一致。监管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一方面在没有得到有效制约的条件下,不可能消除利用监管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可能,难以避免监管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监管者的付出与其所得的回报不对称,势必会打击监管者的积极性,从而弱化监管的实际效果。所以,从激励角度看,需要通过最优监管契约的设计,建立监督、考核监管者的体系,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容的机制;并且,要制定更加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使监管者的个人努力更好地与监管目标结合在一起。 

四、结束语 

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蓄意的造假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所以应对其加强治理。然而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事情,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政府监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知:只有利用有效的措施来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c +re +f成立,才有可能使得政府监管部门与公司之间达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参考文献: 

[1]郜进兴 林启云 吴溪: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十年回顾[j].会计研究.2009(01), 27-35 

[2]徐贵丽:会计信息质量—基于博弈论观点的分析[j].英才高职论坛.2008(05), 42-44 

[3]周延 徐迎德:基于博弈视角的银行监管制度设计[j].金融改革.2009(08), 27-32 

信用监管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C912;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1-0063-01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对社会文化生活方式、思想理念和社会管理模式均带来转变,制度创新应运而生,改变现有的社会管理模式,优化服务水平,有利于推动社会管理发展。

1.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监管互联网

法制建设对互联网的发展起到监督和保障网民权益的作用,依法管理互联网是全球发展的趋势所在。自1978年来,美国政府有关部门针对互联网已经出台超过130多项法律法规,该国作为互联网法律制度最多的国家,在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应用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西方国家均通过网络安全法律健全,对网络自由言论给予监督,上网行为监控,网络监管覆盖整个国家。为进一步促进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政府应根据互联网发展的两面性特点和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国情,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给予法律支持,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消除互联网技术发展带来社会管理的消极作用。

2. 通过制度化建设应对网络舆论

政府构建社会管理体制因为网络公共舆论的发展而面临巨大压力。公务员的言行将暴露在网络环境下,很容易出现网络舆论扭曲或放大情况,网络攻击的方式虽然有效起到监督作用,但是部分廉政的公务员也很容易受到攻击,难以解释。统计资料显示,网络舆论监督类信息统计中,占85%的信息是针对政府及有关人员开展的负面信息。当前,在应对网络舆论攻击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制度化的应对机制,比如,网络舆论造成网络事件后,政府往往是被动处理,处理过程、结果等有关环节的处理也很容易受到网络舆论的讨论。当前政府在网络舆论教育方面还存在严重的不足,并未形成一套完成的体系来应对舆论压力或舆论事件。政府应采用积极的态度来改变被动局面,通过构建网络舆情的信息监控体系。当前政府也在积极努力,进展程度也有待加强,网络监控体系的构建,有利于纠正网络舆论过于偏激,对网络事件的前、中、后过程都形成信息快速筛选、甄别及处理的全过程处理体系。

网络监控体系必须建立在取证清晰有效的基础上来开展有关行为活动,及时通过权威媒体来公布事件或信息的真是情况,避免谣言或虚假信息的传播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

3. 引导网络舆论,打击网络犯罪

网络信息化的发展,导致信息泛滥,政府必须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责,主动引导网络舆论,加强教育和宣传,有意识地引导网络舆论的发展方向,避免被动受攻击。政府应对众多网络事件,需要有专业和快速的事件处理能力,并及时在权威网络媒体来公布事件原委,避免谣言或虚假信息误导大众,使民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政府部门通过舆论引导,将整个网络环境的舆论信息传播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通过多种渠道来构建舆论传播体系,强化网络文化健康发展,通过良好的价值观来促进网络文化的发展,加强网络舆论的道德提升,在宣传教育下构建良好的网络氛36围,建立政府与民众互动的机制,政府积极为民众服务,民众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形成良好的网络社团发展局面。为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政府必须加强网络监督,有效地应对网络犯罪,严惩不贷,避免网络犯罪危及广大民众的利益。

4. 创新网络舆情监管制度

首先,要掌握社会舆情,疏导社会情绪,防范于未然。其次,要第一时间快速反应,保持信息公开透明,掌握主动权。第一,信息透明是缓解危机的重要前提。第二,让事实真相始终走在谣言的前面。第三,以坦诚的姿态回应议题,主动回应而不回击。再次,要善于举起正义大旗,运用“切割”战术,抢占制高点。最后,善于同媒体打交道,同群众打交道,增强应对力。

5. 强化对新生社会业态的政策引导和财政扶持

对于潜在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的新生业态,比如远程医疗、医疗保健档案交换平台和网络教育等,国家可从政策和投资两方面提供扶持。这样的新兴业态攸关未来国计民生的基础,不适合太多商业气息。由于各机构出于对自身利益和风险的考虑,往往不热心开展相关工作,甚至有抵制情绪。国家必须发挥主导作用,以立法的形式来推进相关工作,并加强宣传,让国民对此形成正确认识。同时必须加强监管,以防服务机构的短视行为带来的负面效应。政府及相关协会可以组织举办网络文化节,评选优秀的网络文化作品,树立和完善网络文化的积极形象。IT 实训可以市场化操作,教育部门要对其服务质量,物价部门对其服务价格给予指导和监督。

6. 增强网络信息促进社会就业的综合效益

在劳动就业领域,网络信息技术对业态的影响首先体现在“网络招聘”行业,其次体现在新增职业类型方面。网络招聘行业促进了求职招聘信息的传播,提升了求职和招聘的效率。目前中国的网站招聘模式主要有5 种基本模式:基金运作模式、上市模式(前程无忧)、合资模式(中华英才网、智联招聘等)、区域性模式(南方人才网等)。应依据不同的模式分类予以引导和管理,加强对收费标准、虚假信息甄别以及网络招聘各个程序的规范化管理。

7. 完善社会保障事业的网络信息平台

加强社保信息化建设,政府通过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工作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政府之间的职责和权利,利用信息化带来的便利,服务民众,构建信息全面、服务全面、功能全面的社保信息化管理体系,对社会矛盾等问题的处理更加有效和快速。同时,建设过程可以考虑引进多种渠道资金的参与,提高建设效益,整个过程必须建立在良好的监督和管理体制之中。

8. 提高社区管理的网络信息化水平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随着城市化发展不断流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管理问题突出,人口流动管理的压力显现,社区管理的网络信息化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不足导致政府服务质量不高。根据现阶段的发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重视社区信息化建设,通过政策法规的制定,将社区信息化建设作为政府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权责明晰。二是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社区信息化工作需要建立在规划标准范围内实施,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三是采用政府投资为主,市场参与为辅的投资方式,利用社区信息系统和广告功能,创造收益来对参建主体进行回报支持,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压力,这种投融资的模式必须建立在良好的监督之下完成。

信用监管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4-0202-01

1、引 言

长期以来,我国电力监管主要是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而监管会计作为一项亟需监管理论指导的工作,却一直游离于监管学说之外。可以看到电力监管中的内容为:电力产业进入与退出的监管、价格监管、市场结构监管、财务与投资监管、市场秩序监管,这些监管在事实上都离不开基于会计的监管活动,但监管会计制度和电力市场的结合目前在我国一直缺乏研究,这使得电力监管在理论上与监管会计制度缺乏衔接,理论的缺乏也就导致了实践上的举步维艰。

电力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外电力监管的发展实践表明,电力监管机构在对电力企业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有效的监管会计制度是其关键一环。可以说,凡经济发达、电力监管制度完善的国家,其监管会计制度必然是有效的;凡电力市场秩序井然、会计信息被广泛应用的时期;其监管会计制度也必然是得力的。建立一套有序的、切合中国实际的电力监管会计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广阔前景。

2、电力行业与监管会计的关系

电力行业属于垄断性行业,垄断性企业由于缺乏竞争,可以利用垄断权制定垄断高价以取得垄断利润,为了防止垄断性企业获取垄断利润,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电力行业实行电力监管。有效进行电力监管的基础是获得全面、真实的成本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我国电力企业目前主要执行一般企业通用的会计制度,按照该制度进行的会计活动不能提供符合电价监管需求的成本信息,不能满足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监管的需要。要想治理电力企业虚假的会计行为和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不仅要有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监督,更要有与电力行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意义上的监管会计制度。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是指以矫正和改善电力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为目的,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会计行为进行干预、管制和引导的准则和规范。

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这一理念,是立足于电力行业和会计这两个领域来阐述监管问题的。这一理念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层次的逻辑关系:一是电力行业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血缘”关系;二是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信息的天然联系。

电力行业中的信息包括发电成本、输配电成本、购售电价格、电量、供求关系、网损、输电网络阻塞状况和机组检修情况等各种信息。这些信息以及披露这些信息的制度深深地影响着电力行业的市场效率、监管成本和市场公平性。若电力市场中的信息披露不完全甚至有误,例如发电商获得了错误的电能需求信息,将无法合理地作出交易决策,最终发电商无法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整个市场也无法获得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效果。同时,源于对信息的缺失或不确定性,市场监管机构为了实现有效的监管也需要付出更多的监管成本,以收集必要的监管信息。如果电力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使得售电方相比购电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则售电方将能够借此抬高售电价格获利,这种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会造成电力市场中的不公平情况。可以说,信息在电力行业的运作和监管作用的发挥过程中处于中枢地位,这正是电力行业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血缘”关系。

在电力行业中,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发电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电网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电力交易环节信息披露制度三部分组成。发电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是基于发电厂的技术特点,解析其成本构成,内容包括:发电厂的基本信息、机组的技术信息和与成本相关的信息。该信息披露制度通常侧重于为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市场力的评判提供帮助,内容一般包括技术信息和会计信息两大类,其中会计信息主要包括公司会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电网企业可分为输电企业和配电企业,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的监管主要是两方面:确保电网企业的成本真实,遏制不合理开支,控制电网运行成本;防止电网企业滥用权力,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所以电网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围绕这两个方面建立。其中成本信息包括电网企业相关会计数据,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等,例如,电网企业上一年度的还贷费用、电网的折旧费用、电网的维护与检修成本、电网建设费用、人力资源开支与差旅费等。我国电力交易环节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交易时进行信息披露所应遵循的制度,内容包括每个市场中发电厂(机组)的报价数据与中标结果,以及全部的市场交易信息,包括需求信息、各种约束条件等。很显然,无论是从发电企业的信息披露来看,还是从电网企业的信息披露来分析,以及电力交易环节的监审上,会计信息在整个信息披露制度中都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成本披露中,处处都凸现出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对电力企业业务成本对象和项目、科目设置以及成本报表进行规定,并且覆盖与定价有关的资产、资本性支出等会计信息最终影响和决定了电力价格,这便是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信息之间难以割裂的天然联系。如果说电力监管的核心是信息监管的话,那么,信息监管的核心无疑是会计信息的监管。

3、构建监管会计制度在电力监管中的作用

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在电力监管中的作用,大致归纳为以下方面:

3.1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是电价监管的客观需要

当前电力企业执行的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既不能准确反映确定电价应考虑的成本信息(如没有区分计价成本与非计价成本等),也缺乏用于评估电力计价成本合理性的标准成本,因此,从电力监管目标出发,依照会计法的规定,需要制定专门用于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定,并对被监管单位执行会计制度进行动态监管。

3.2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维护电力市场秩序,重点是要制定并实施电力市场规则,并对市场主体、市场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管,而这些都需要电力监管会计制度发挥重要的作用。

3.3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是履行其他电力监管的重要依据

实施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可以对电力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可以对电力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判断,从而达到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信用监管论文篇(8)

一、引言

完全理性,往往是经典博弈论中的必要条件,在参与的过程中均通过获取最佳策略获取最大利益,但实际情况下的参与人往往是有限“理性”的,无法做到完全“理性”。近年来,进化博弈理论的重视程度加深,其将有限“理性”假设作为理论基础。[1]我们发现,进化博弈的模型可适用于多种领域。因此,我们通过采取动态分析这一方法,将对参与人行为有一定影响的各种因素纳入设计好的模型,根据系统论相关观点来对群体行为的演化趋势进行深入考察与研究。国内外众多学者在这一领域采取了一些有效研究,如在应用上,进化博弈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进化博弈在社会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另一种为进化博弈在企业管理领域的应用研究。[2、3]

二、进化博弈理论在电信监管方面的应用

进化博弈论广泛应用在生物学、社会及经济学。而目前涉及到电信企业及监管机构的博弈研究中,学者们依旧会默认博弈主体是完全理性的,这也是基础的假设前提。[4]并且,二者的研究一般认为是基于非合作性质的博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二者往往多是有限理性的,完全理性的存在只是一个理想状态。因此,从现实意义的角度来看,引入进化博弈研究理念来创新电信监管部门对电信企业的监管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进化博弈模型构建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构建关于电信企业与监管者行为的一般模型。在研究过程中,为保证客观性,先对参与主体、主体行动、信息情况和监管的实施情况进行一般性说明与假设。根据上文介绍,电信监管机构和电信企业主体不同策略下的成本、收益可以做出如下假设:我们将A(C)定义为电信监管机构监管的原始成本,这一成本始终是默认为存在的,且其值不随监管强度的大小而改变;在这一情况下,如果电信监管机构的实施情况为“强监控”,那么,电信企业主体一旦“逾越规则”就会被给予惩罚,此时,电信企业主体就会产生包括受到消费者和监管机构的批评与处罚等在内的企业负效用,我们将这一效用设为-μ。而此刻,作为监管方,由于监督有力,如罚款以及在公众中的威信提高等行为,因此监管方将会获得收益,我们将这一收益设为λ;相反,对于电信企业来说,如若企业主体能够合法经营,那么,该主体无负效用产生,此时将可以有较为稳定的收益,我们将其设为θ;另外,对于监管方而言,也会存在不负责的行为。如监管不力、等行为。在这种“弱监控”情景下,如若电信企业主体“逾越规则”,那么,电信监管方将产生包括受到消费者和上级的批评与处罚等在内的负效用,我们将其设为-χ。而此刻,企业主体因违规经营,会盈利从而得到利润,我们设为δ;相反,如若电信企业主体“诚信经营”,电信监管方就会因闲暇或节省监管成本的原因,获得正效用,我们设为ρ,电信企业仍将获得稳定收益θ。

(二)模型分析

博弈初始,根据经典博弈理论,我们假定电信监管方(1方)实施“强监控”策略的比例为x,如此实施“弱监控”策略的比例为1-x;对于电信企业群体(2方)而言,假设企业主体选择“遵守规则”策略的概率为y,那么,采用“逾越规则”策略的概率就为1-y。根据以上假定,对模型进行了适应性分析和稳定性分析,得到同一坐标平面内电信企业和电信监管机构两群体的复制动态趋势的相位图。根据相位图显示,存在四个鞍点,并没有进化稳定策略。然而,其均衡状态可以分析获得;当初始状态落在I区域时,该博弈收敛于平衡点x=1,y=0,即:(强监控,逾越规则)是电信监管方和电信企业主体两个博弈群体中所有参与者的必然选择。当初始状态落在Ⅱ区域时,该博弈收敛于平衡点x=1,y=1,即:(强监控,遵守规则)是电信监管方和电信企业主体两个博弈群体中所有参与者的必然选择。当初始状态落在Ⅲ区域时,该博弈收敛于平衡点x=0,y=1,即:(弱监控,遵守规则)是电信监管机构和电信企业主体两个博弈群体中所有参与者的必然选择。当初始状态落在Ⅳ区域时,该博弈收敛于平衡点x=0,y=0,即:(弱监控,逾越规则)是政府和核心企业两个博弈群体中所有参与者的必然选择。

(三)模型验证

随着通信业的高速发展,运营商通过实施资费套餐这一市场策略,通过捆绑月租费与使用费供用户选择。消费者并不清楚资费套餐的收费标准,经常掉进资费陷阱。分析发现这种问题属于第一种进化稳定策略情形,现实表现为电信监管机构执行监管的成本大于对电信企业主体违规经营的罚款,由于资费套餐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监管方必须有强大的财力物力人力支持,才能完全查出电信企业存在的问题,目前电信监管方不具备这样的实力,因此电信监管机构群体会选择弱监控策略。如何才能改变监管不力的情况,可以考虑不断加大对“违规经营”企业的处罚力度,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此刻,由于企业“违规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小于其由此被查处时的负效用,电信企业群体就会选择采取“合法经营”策略,与模型的推理完全相符。

三、结论

通过建立电信企业主体与电信监管方之间的进化博弈模型,对其均衡结果进行分析讨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博弈两方初始阶段不同,均衡也不同,策略的选择与两方选择比例相关。所以,对于电信行业的监管一方而言,只有通过渐渐加大奖惩力度,才能有效防止企业主体逾越规则去经营的现象产生,从而更易推动多数电信企业遵守行业规则,合理赢取利润。

作者:徐 臻 刘逸哲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参考文献

[1]孙庆文,陆柳.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演化博弈均衡的稳定性分析[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3,(7):11-16.

信用监管论文篇(9)

1.信息失真――会计博弈产生之根源

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可以引用一个经典的会计博弈模型来概括:会计人员的行为选择“囚徒困境”模型。假设甲乙两个企业的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有两种选择:如实做帐(合法)、弄虚作假(违法)。此博弈模型如下表所示:

可见,如果乙如实做账,甲弄虚作假可比如实做账多获取3个利益单位(5-2=3);如果乙弄虚作假,则甲弄虚作假比如实做账多获取1.5个利益单位(3-1.5=1.5)。无论乙作不作假,甲弄虚作假都比如实做账获利大,因此从个人理性出发,必然选择违法行为而作假账。乙也同样如此。结果大多数企业“不造(假)白不造”,弄虚作假泛滥成灾,成为一种社会普遍选择。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舞弊行为的发生是舞弊者的理性选择。

1.1“信息失真”的内涵

信息失真亦可称信息不对称,是财务会计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信息经济学认为,在商业交易中有一些人比他人具有信息优势,当发生这种情况时,一般认为该经济机制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它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逆向选择”,例如,投资者可能不了解将要上市的公司的质量;股东们可能不了解所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的真实能力等。在这些情况下,导致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一些人掌握了另外一些人所没有的信息。第二种是“道德风险”,例如,经营管理者可能会以牺牲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股东们谋福利或者牺牲股东的利益为自己谋福利。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就是商业交易中的一些人不能观察到另外一些人采取的可能会影响各方利益的行为。

1.2会计博弈的产生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非常广泛,包括投资者、政府、债权人、企业经营者、供应商等。博弈论的假定是每个参与人都是为了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由于市场中买卖双方掌握的信息是不平衡的,在效用最大化的驱使下,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便会利用有利的信息使自己获利,而处于劣势的一方则会采取各种手段去获取更多的信息以便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决策。在信息的搜寻和利用过程中,每个参与者所采用的行动方案不仅要考虑自然状态随机性所带来的所有不确定性,还要慎重考虑其他参与人的决策。这样,会计博弈应运而生。

2.关于会计信息失真博弈的基本假设

2.1博弈论分析的基本假设

博弈论的基本假设有两个:一是强调个人理性,假设当事人在进行决策时,能够充分考虑到他所面临的局势,即他必须而且能够充分考虑到对弈者之间行为的相互作用及其可能影响,能够做出合乎理性的选择;二是假设对弈者最大化自己的目标函数,能够选择使其效益最大化的策略。

从社会生活的实际看,博弈论的这种假设是非常现实和合理的。因为在各种情形中,各个行为主体或当事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或目标函数,都面临着选择问题,客观上要求他们选择自身的最佳策略。由于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冲突与一致往往具有普遍性,因此几乎所有的参与人之间的互动决策问题都可以纳入博弈论的分析框架。博弈论把现实世界中不同参与人之间各种复杂的行为关系进行抽象,概括为不同参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一致,进而通过构建经济行为模型,来研究不同参与人的策略选择问题,使分析更加准确。博弈论分析强调不同参与人之间行为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即某一方的收益或效用函数不仅取决于自己的选择,而且还依赖于对手的选择;同时博弈论把信息的不完全性作为基本前提之一。这就使得博弈论所研究的问题和所提示的结论与现实非常接近,具有真实性。博弈论研究在一定的信息结构下,什么是可能的均衡结果,没有政治和道德的含义,它只是一个分析工具,博弈分析的结果告诉人们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均衡结果将被引向何方。

2.2会计监督博弈的基本假设

第一,假设会计监督博弈的当事人有两个,包括监管部门和企业。双方都了解博弈的结构和自己的收益或支付。

第二,监管部门有责任对企业进行会计监督(如进行审计或其它措施)。监督部门的纯策略为检查(监督)或不检查(不监督)。

第三,企业有作假帐的动机或内在要求,企业的纯策略是选择作假账或不作假账。为使 博弈模型更符合实际。进一步假设:

(1)企业作假账所得收益为a(a0),如偷漏税款等。企业不作假账时所得收益为0。

(2)企业如果作假账,被查出后将被处罚f(f>0)。

(3)监管部门的监督成本为c(c0),是指监管部门计划并实施了监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而且一旦发现间题还要继续追查等。监管部门如果不监督则不花费成本。

(4)如果企业作假账,而监管部门不对其进行监督,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人举报或案发牵连,使企业作假被曝光(但这时尚未核实和对企业实施处罚),这时监管部门将被追究责任,被处罚d(d0);二是无人举报,企业作假不被发现,则监管部门无得也无失。

(5)企业作假账时,监管部门虽然进行了监督,但由于技术水平、职业道德、执业环境等原因,没有发现问题,则企业得到作假收益,监管部门发生监督成本。

3.博弈模型与分析

3.1博弈模型

根据上述假设,监督博弈的博弈矩阵表示如下:

表2中圆括号中的数字含义:第一个数字为企业的收益,第二个数字为监管部门的收益。该博弈显然不存在占优策略均衡,也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

假设该博弈是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我们可以求解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为此,我们做出接近于实际的假设:即企业作假账与否、监管部门进行监督与否、监管部门监督时能否发现问题、是否有人举报等都是不确定的。

具体假设是:假设企业作假账的概率为p,不作假账的概率为1-p;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的概率为q,监管部门不进行监督的概率为1-q;监管部门监督时发现问题的概率为r,没能发现问题的概率为1-r;监管部门不监督时有人举报的概率为w,没有人举报的概率为1-w。

这时,监管部门的预期收益为:

?仔1= q・{r・[p・(f-c)+(1-p)・(-c)]+(1-r)・[p・(-c)+(1-p)・(-c)]}

+(1-q)・{w・[p・(-d)+(1-p)・0]+(1-w)・[p・0+(1-p)・0]}

企业的预期收益为:

?仔2= p・{q・[r・(-f)+(1-r)・a]+(1-q)・[w・a+(1-w)・a]}

+(1-p)・{q・[r・0+ (1-r)・0]+(1-q)・[w・0+(1-w)・0]}

监管部门和企业预期收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是:

=0和 =0

于是,可得该监督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为:

p* = c/(rf+wd) 和 q* = a/[r(f+a)]

即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下,为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企业以p*的概率选择作假,而监管部门以q*的概率选择监督。

3.2基本分析和结论

从上述分析和该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中,我们得到如下基本结论。

(l) 对于企业而言,加大对企业作假账的惩罚f,则企业作假账的概率p将降低;如果减小对企业作假的惩罚f,则企业作假的概率会加大。惩罚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有效的威胁。

企业作假账时,增大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企业作假的概率r时,即提高检查监督质量和水平时,企业作假账的概率p会降低。相反,如果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间题的概率r下降,如监管水平不高、执业环境差、职业道德水平差等,作假账的概率p就会上升。

即使监管部门不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如果企业作假账时被举报的概率w增大,则企业作假账的概率p将会降低。这意味着企业内部人员和社会公众对企业作假账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若加重对监管部门的惩罚d,使其有压力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则企业作假的概率p会下降。也就是对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管会降低企业作假的概率。

监管部门的监督成本c(或不监督时的节约成本)增大时,会使企业作假的概率p上升,因为此时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

(2)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加大对企业作假的惩罚力度f,将使监管部门监督的概率q降低,从而不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概率1-q增大,因为此时监管部门可能会偷懒或搭便车。企业作假时所得到的收益a越大,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的概率q越大,因为此时企业作假的动机和机会都很大,作假水平也可能更高,因此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更重大。

监管部门增大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作假的概率r(即r增大),即提高检查监督质量和水平时,监管部门不检查的概率1-q就会增大,这是由于监督水平提高和威摄作用,企业作假账的概率p会降低,使监管部门不必经常去监督。

4.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使会计博弈达到“纳什均衡”状态

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的制度建设,这对企业的会计监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博弈论角度看,制度安排就是博弈的规则,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当事人就有相应的对策行为,就产生相应的均衡结果。制度安排既能对当事人起到激励作用,又能对当事人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同时,制度安排又是博弈的结果,不合理的或不完善的制度安排会在不断进行的“动态博弈中”不断演进、完善,最后达到一种新的均衡。也就是说,制度设计者和制度执行者之间进行的是一个动态博弈,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应该不断完善。在一定意义上,“制度”比博弈本身更重要。

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加强我国企业的会计监管,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

(1)完善关于企业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严肃性,在《会计法》中明确并理顺有关会计监督的条款。

(2)改变我国目前对企业多头监管的模式,对企业的会计监管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来执行和完成。同时,加强对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惩罚。通过制度安排,来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

(3)成立一个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外、专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处罚的机构。

(4)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加强和完善市场制度建设,不断进行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3] 徐虹.会计信息质量的产权博弈分析――基于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均衡视角[J].安徽大学学报,2008(7).

[4] 黎筠.企业会计作假账的博弈机理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09(10).

[5] 温章林.上市公司会计欺诈问题的博弈论分析[J].当代经济,2010(3).

[6] 周健.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欺诈行为的监管研究――引入第三方博弈的囚犯困境模型及应用[J].当代经济管理,2007(10).

信用监管论文篇(10)

 

一、问题提出:

目前,我国会计信息的监管主要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监管,由于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谋,必然导致监管效率下降,可能导致全局性的信息监管者市场信用缺失。从微观上看,这种现象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信任度下降,影响上市公司的市场融资;从宏观上看,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证券市场甚至金融市场的安全。

二、监管的机理

在证券市场中,基于利益控制的需要,必然存在与利益相关的信息控制者和信息共享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是利益控制权不对称的结果,只有利益控制者才能成为信息控制者财务管理论文,在信息控制者不能确定信息完全披露是否对自己最有利的情况下,不完全披露信息往往成为首选,因此,信息不对称成为普扁现象。基于市场信息的资源配置机制将失灵,政府监管不可避免。从这种意义上讲,信息监管者角色的重要功能是控制或弥补信息控制者与每一个监管主体都能够从证券市场的整体利益出发,保护广大投资者的会计信息共享权利,提高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同层次会计信息监管者的不同利益目标决定了他们在监管目标上的不完全一致。

在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监管机制的链条上,会计师事务所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但遗憾的是,不管是从制度设计上来看,还是从制度实践结果来看,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息监管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从制度安排上拥有对上市公司定期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监管权利,但是,制度并没有安排某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个体监管对象,或者说,具体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必然拥有对任意上市公司的监管权利,权力与权利的不对等导致制度性监管真空。由于上市公司只是其利益控制者的创利组织,高管层拥有实质性的委托具体监管者的权利,从这一角度来看,可以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获得会计信息监管权利财务管理论文,就必须进行会计信息监管权利的竞争,只有如此才可以获得其监管利益——审计费,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会计信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合作关系甚至合谋关系的建立几乎没有阻碍。

从整体来看,证券市场的上述信息合谋行为,可能导致全局性的信息监管者的市场信用缺失。从微观上看,这种现象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信任度下降,影响上市公司的市场融资;从宏观上看,可能危及证券市场甚至金融市场的安全,如2008年由美国次贷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实证研究显示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透明度差直接相关,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各种中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中介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遭遇诚信危机,这些可以说明,不管是在发达证券市场还是在不发达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监管机制都是不完善的。

三、对策探讨

制度是人制定出来约束人的,而约束行为又需要人来执行。由于制度执行往往与特定的利益关系直接相关,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果制度执行人太多,则往往会形成一种制度执行权的竞争机制,这种竞争机制的导向一般是:直接利益越大的制度执行权,其竞争者越多,如多头收费现象;直接利益越少的制度执行权的竞争者越少,如生态保护等。证券市场监管行为直接影响市场资源的配置方向,因而利益含量巨大财务管理论文,必然引致众多的权力机构参与监管权的竞争,很容易形成监管多元化格局,导致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监管权的竞争性制度安排。随着监管者数量的增加,监管者群体中出现机会主义的概率迅上升,只要会计信息监管者不能肯定其他监管者会遵纪守法,机会主义者必然会出现,如果没有及时有效的惩戒效应与投机者的示范效应相抗衡,则会计信息监管权的执行效率必然低下,因此,我们试图从两方面提供解决问题之道:

1、长期策略:精简会计信息监管者

所谓精简会计信息监管者,就是将我国现有几千家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尽快组建成如国际“四大”一样不超过十家的大所。目前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当前普遍遇到了瓶颈,很难有新的突破。近几年来,国际四大纷纷与国内大所合并或建分所,已经加快了占据我国审计市场的步伐,如果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不对审计水平进行提升,只能等待在近乎惨烈的竞争中被逐渐蚕食。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如何增强实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呢?笔者建议:(1)因客户和会计师事务所均有大中小之分,从政策上引导客户与会计师事务选择在规模上匹配,即大客户选聘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客户选聘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小客户选聘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这一建议已在2009年10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 56号)中得到推荐,笔者甚至从政策上鼓励“小”客户选择“大”所。(2)实施行业结构调整组建强大的会计集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因为联合兼并是改变经营结构单一、服务功能不健全的一条有效途径,走集团发展的路子是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改变现状、增强实力的最好出路;通过联合兼并扩大规模财务管理论文,能够迅速提高实力;目前国内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从业水平偏低,单靠各自的实力,很难在短期内使业务水平得到迅速提高,而通过国内事务所之间的联合兼并,可以迅速解决这些难题,并可以在合并后充分发挥在某些行业业务领域内的优势,发展特色经营,实现科学管理。 因此,只有通过采取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形成以执业质量高、信誉好、规模大的事务所为'龙头'的集团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体,才能进一步提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能力。2、短期策略;建立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配对机制

现有会计师事务选择除了事务所本身资格条件限制外,基本不受需方的影响,目前双方的选择完全是“自由恋爱”下多因共谋的结果,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必然导致独立审计失效,笔者认为应在满足需方要求的前提下利用统计中的双盲规则和数据库技术来实现需方与供方的自动配对机制,内容如下:(1)维持原有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制度,保留其对上市公司提供会计服务的功能。(2)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及CPA数据库,数据库完全公开,数据库包括普通库和资格库,只有符合特定规则的会计师事务所、CPA才能进入资格数据库,才有资格参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过程,暂时不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CPA进入普通库,一旦符合条件财务管理论文,即被转入资格数据库。普通数据库的会计师事务所、CPA只能进入非上市公司日常会计服务工作及其会计信息监管过程,如果资格库成员在审计中违规,轻则进入普通数据库,重则从数据库中永远清除进入资格并备档。(3)建立上市公司数据库。(4)确定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随机配对规则。首次使用数据库之前对所有主体赋相同权值,即被抽中的概率大小相同,严格按照随机抽样规则从上市公司数据库和会计师事务所随机抽样配对,该过程必须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管,并由公证部门参与,随机配对过程包括以下程序:①按照随机规则对上市公司进行配号,号码从1到N(上市公司总量);②按照随机规则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配号,号码从1到N(会计师事务所总量);③对两列号码进行随机配对,现场公布配对结果。三个过程分别在三台独立的计算机中同时进行,不分先后,即整个抽样配对过程完全双盲,从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配号,到号码配对过程独立、同时进行。(5)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的CPA不够,只能从资格库中随机抽取CPA。(6)配对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时间、程序、方式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审计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方式及时对外公布规定信息。(7)每年对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对有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CPA,根据问题严重程度进行处罚,严重的清除资格或暂停资格,情节较轻的降低其权值;对于表现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CPA在一定范围内按照规则增加其权值财务管理论文,这样,可以通过引入优胜劣汰及声誉机制实现对监管者的激励约束。(8)审计费用按照上市公司市场规模(股本、资产、部门数等)确定,在抽样配对前务必上交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保管,在审计过程结束后发放到对应会计师事务所、CPA,该审计过程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定期报告的审计过程,也包括审计结束后监管部门对审计结果的抽样检查过程。

上述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随机配对规则实施,建立了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整体对应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一一对应关系,确立了会计信息的公共品性质;破除了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控制者之间的利益共享关系,还会计信息监管权之中立面目,为实现其公众利益导向建立制度基础;把市场机制与政府运行机制有机结合,既避免了市场机制过度极化效应(强者更强),又避免了政府集权机制下的懒汉效应(收益与工作能力之间弱相关)。

参考文献:

1、吴水澎,论会计信息资源配置机制,《会计研究》,2004第5期,P3-7。

2、毛洪涛,吉利.2005.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理论研究评估.会计研究,9

3、刘玉廷,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进程中新的里程碑,《会计研究》,2009第10期,P6-7

4、龙小海,审计回扣、审计质量、审计监管,《会计研究》2007第8期P56-58。

5、梅国平等,2008,基于统计方法的会计信息失真识别研究,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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