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学概论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01 01:10:38

环境学概论论文

环境学概论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18-0044-03

当前,互联网已经渗透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教育等各个领域,并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对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影响日趋明显。因此,在网络环境下探索有利于提升高职院校学生自主学习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以下简称概论课)积极性的途径和方法,有效应对广大学生对概论课的学习表现出的浮躁和冷漠、对国家大政方针日益表现出困惑与动摇等问题,使他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网络环境下高职生学习概论课的现状

高职生是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他们在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还应重视概论课的学习,以提升自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认识,自觉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建设中,更好地满足用人单位对高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要求。然而,当下不少的高职学生对概论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学习缺乏主动性,他们把时间和精力大都投入到专业、外语、计算机等各种等级考证上,对各种职业资格证考试及专业技能培训表现得特别踊跃,而对概论课学习的积极性却不高。迟到、早退、旷课是学生的家常便饭,即使为了不被任课教师将考勤与成绩挂钩而勉强到了教室,他们注意力也不会集中,有的学生玩手机、睡觉,成了“低头族”;有的学生干脆用耳麦塞耳朵,成了典型的“摇滚族”;有的学生利用概论课做其他课程的作业或看课外书,无心向学。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但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有些学生认为概论课的教学内容理论性太强,与随时随地在互联网上看到的新闻、信息与现实情况反差太大,跟自己今后就业找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他们觉得用人单位面试时只会注重学生的外语水平、专业课程成绩、计算机应用能力及职业资格等级证,不会关心学生概论课考试成绩的高低。因此,对待概论课的态度消极、被动。二是有些教师教学方法单一,“满堂灌”,忽视学生的“双主体”地位,特别是不能针对高职生生源复杂、理论基础相对较弱、人文素养单薄等实际问题,一味注重理论灌输,这些导致学生往往采取抵触的方式。

二、网络环境下引导高职生自主学习概论课的必要性

(一)网络环境下引导高职生自主学习概论课是由网络环境的特点决定的

对于概论课而言,信息化浪潮汹涌而至的新形势既对教学形成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如何根据网络环境的特点适时进行教学改革,成为提高概论课教学实效性的关键。一是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师生之间原有的直接面对面的交流和互动这种传统教学模式难以进行,这就要求学生在概论课学习中要有自主学习的能力和自律精神。二是互联网的自主性,使学生在概论课学习中,既是自主学习的主体,又是接受任课教师组织和引导学习的客体,这对教师组织网络教学和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要求更高了。三是互联网的分散性,使得学生对概论课的学习不可能集中统一,而只能是通过网络随时随地进行分散性学习。因此,自主学习必将成为学生学习概论课的主要手段。四是互联网使各种良莠不齐的价值观和政治观渗透到学生学习概论课的环境中,这就需要学生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网络报道的与概论课所阐释的基本原理不符的问题加以客观、辩证地分析和判断,从而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二)网络环境下引导高职生自主学习概论课是人类思维认知规律的必然要求

建构主义认知观认为,人的认知是对客观世界主动地、积极地建构整理,而非镜子式的简单反映。同时,建构主义教育理论认为,“主体的知识是主动建构的,不是被动接受的。如果没有主体的主动建构,知识不可能由外界被动地传递给主体并被主体所内化”[1]。因此,在概论课教学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如何利用网络资源了解和认识课程所涉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找寻解决各种问题的线索和依据,而不是给学生机械地灌输理论知识。例如,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在互联网上自主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时,他们可以通过观看影视资料、专题视频、搜索有关新闻资讯及论坛互动等各种丰富多彩的方法,探究和弄清为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从“两位一体”,即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到“五位一体”,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从而收到积极主动学习的良好效果。

(三)网络环境下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在提高概论课教学实效性方面具有无可取代的优势

与本科院校相比,高职院校的概论课的课程设置除学时安排有所区别外,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实践教学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要求与本科院校基本相同。特别是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均要统一使用国家统编教材。但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具有自身的特点,与本科生相比,高职院校学生人文底蕴总体偏低,学习概论课这一理论性较强的课程的困难较大。因此,在没有专门针对高职院校的理论教学教材的情况下,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既要遵循国家统编教材的要求,又要紧密结合高职生实际,努力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与传统的单靠教师讲授的教学方式相比,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在提高概论课教学实效性方面具有无可取代的优势。它将以“教材、教师、课堂”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转向以网络环境为平台,建立“学习、学生、网络活动”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型教学模式。在自主学习中,教师只需向学生提供解决面临问题的有关线索和路径,而不再直接告诉学生应当如何去解决该问题;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是积极主动探索知识的主体。这不仅解决了高职院校概论课繁多的教学内容仅凭有限学时无法充分有效展开的难题,而且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提升教学效果。

三、网络环境下引导高职生自主学习概论课的有效途径

网络环境下自主学习的实质就是学生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网络资源发挥自己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并形成自己的独立见解;教师的教学过程从以教材、教师、课堂为中心转向以学习、学生、网络活动为中心。从概论课的特点出发,依托网络环境,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升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一)教学信息,制订学习计划

网络环境下提高学生自主学习概论课的积极性,必须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由教师根据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学内容等确定学生的学习目标、学习任务、学习进度及学习重点和难点等,并将这些内容及时于网站上。学生接到相关学习信息后,根据教师的要求、学习的内容及自身的实际自主设计学习计划、学习目标、学习进度和学习时间,即为完成任课教师所给的任务应达到何种标准、通过什么方法达到预期效果等,做好充分的学习准备。

(二)课前创设问题,激发学习动机

网络在学生原有知识的基础上提供一个学习的背景和线索,能激发学生思考新问题、探索新知识。因此,教师应充分利用网络提供的丰富时政资讯,课前给学生创设问题,让他们时刻关注近期发生的与概论课原理相关的时政新闻,并在每次课前用3-5分钟时间解读时政要闻;或者让学生围绕课程专题内容进行热点解读,以第九章“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理论”为例,笔者结合时政,给学生创设“为什么的是中国的?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坚持日本对拥有用意何在?我国政府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的意义是什么?”等热点问题,让他们上网查资料,并在课堂上给大家谈谈自己的见解,其他学生若有不同看法可以补充。实践证明,这一方法很受学生欢迎,激发了他们的学习动机和积极性。

(三)师生在线交流,掌握学习动态

自主学习应将师生在线交流贯穿始终,而站内导航、教师在线、QQ在线答疑、学生自测等是教师和学生利用网络技术进行交流互动的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可以随时随地对所学内容进行交流、讨论和分析,学生如遇不明或疑惑的问题,即可得到教师在线指导和解析,解决了传统教学中“一对一”答疑解惑所无法解决的难题。同时,针对学生参与网上交流互动问题的难易程度、次数多少等情况,教师应及时根据这些信息对学生进行考核,随时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

(四)教师适当点拨,学生加深理解

学生通过自主学习和在线讨论、交流后,对概论课所学的内容应有所理解和掌握,但对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学生自主学习难以解决的问题,教师还应该加以点拨,必要时还需要精讲。比如“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学生不明白为什么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中?为什么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2]此时,教师应通过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给学生精讲“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帮助他们进一步理解的生态观,使他们尽快掌握学习内容,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教学实效性。

(五)梳理反馈信息,做好评价总结

评价总结是对网络环境下学生自主学习概论课进行监控的重要环节。对学生学习结果的评价应分两个环节进行:一是学生自测。学生自主学习后,主动到网上自测,测试内容为教师为学生编制的试题库中的各种题型,根据网络自动生成的自测结果,学生可以自行反思和修正。教师根据学生自测情况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效果,并对学生进行纠错和辅导,以便学生加深对所学内容的掌握。二是教师评价。教师在教学进行中,可分专题将题目放到网站上,进行阶段性测试,待课程结束后,再进行综合性出题,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测试内容,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相关标准对学生考试做出评价,将一个学期来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能力、学习风格等作综合考评,得出总评成绩,并于网上。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自主学习积极性、创造性得到了充分发挥,适应了高职院校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 参 考 文 献 ]

环境学概论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 C92: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04-0096-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4.017

环境学概论论文篇(3)

作者简介:杜维超,男,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从事法社会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6-0087-09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环境法学对西方权利话语的移植

中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但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党的十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这一背景下,环境法理论应当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然而我国环境法学对西方环境权利理论的盲目移植,导致学科内部的范畴混乱及体系不融贯,伤害了环境法理论的可实践性。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法学理论传统几经中断,而改革开放后,法学各学科之歇绝复振,多由译介乃至移植西方理论开始。通过对我国环境权研究的早期文本之分析可知,我国环境法理论中的“环境权”(Environmental Right)概念,也是对西方概念的移植。我国早期的环境权研究源自对西方环境权概念的介绍,学者们花费较大篇幅描述了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主导的关于环境权利的国际法主张、国内法实践以及相关理论构建,学者们指出,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为各种国际文件所肯定,自然可以由此得出中国环境法学也应当引入“环境权”概念的结论,而从法律上提出和充实环境权,是搞好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1

当前我国主流环境法理论体系,也是以环境权概念为核心搭建起来的,许多学者认为,环境权概念是环境部门法理论的基础,环境权问题是环境法部门的核心问题,也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1],而对环境相关法律问题,学者通常也会适用以权利为基准的解释框架。以环境权为中心的话语体系直到现在仍占据我国环境法学主导地位,直到2013年我国修订《环境法》时,理论界所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也还包括是否需在环境法律中确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并且这一观点显然得到了环境法理论界多数学者的支持。[2]环境法理论界进一步尝试推进“环境权”概念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具体而言,我国环境权理论呈现出“宪法化(私法)法律化司法化”层层推进的发展形态。

环境权的宪法化观点认为,应当在宪法中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予以规定,使其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甚至应通过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制度创立其救济途径[3],环境权的宪法化,被认为是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逻辑起点[4];环境权的法律化则要求对现有法律进行发展或扩张解释,以在实体法中植入作为请求权基础的环境权利,这通常是一种私法话语范式,要求确立独立于人格权、相邻权、准物权等传统民事权利之外的私法环境权[5],甚至绕开法律位阶考量,直接将宪法环境权赋予民事权利性质,将其私法化,例如学者们对“环境相邻权”制度和“环境人格权”制度的构想[6];上述逻辑继续延伸的结果就是环境权的司法化,有研究从权利主体角度将其转化为可诉性问题,要求建立预防权救济理论和新型私权,以对环境公益损害提讼[7],有学者认识到“环境权”直接推出诉权存在的逻辑断裂,但仍然坚持以环境权作为构建起点,推导出“国家保护环境义务”,再推出作为义务问责形式的公民公益性诉权。[2]

然而,这种“西方―中国”的概念移植尚存在很多问题。实际上环境权在西方之法律实践的实效性仍有待检验,作为所谓第三代人权内容的一部分,它其实仍是西方左翼平权运动的余绪,而这些新型权利首先是一种政治话语而非法律话语,虽然各级公权机关由于文化舆论压力甚至政治利益考量而对其表示支持,甚至立法者有时也因此而将其纳入法律系统,但也通常仅作为宣示性条款而存在,它们要从修辞性的政治主张落实到法律实践,也还面临政治博弈和法律技术等等多重困难。[8]莫里斯・克莱斯顿也认为,只有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才是绝对的道德权利,而人权范畴的扩张及普遍化,仅仅是乌托邦式的期望,权利概念的普遍性要求和新型“权利”的特殊化使其在逻辑上自相矛盾。[9](P31-32)环境权概念引入之初,对其是否能否较为融贯地进入我国法律体系、是否能有效地适用于我国政法制度下的法律实践,也未进行深入的考察,其最大动力庶几可称之为“原教旨”式的权利崇拜。诚然,“权利本位论”的兴起对我国公民权利保护及法治意识觉醒具有重大作用,但正如陈林林教授所指出的,将权利作为社会秩序达成之核心工具,离不开一套权利形成、配置、实践、反馈的具体方法,而不少权利论者欠缺此类工具,只关心权利的“可欲性”,而缺少“可行性”考量,不严谨的权利设置导致“权利泛化”,并使权利设置的目标与实效发生冲突。[10]权利工具是否适用,其根本在于其是否适应本土法律文化土壤,但我国学界的“权利崇拜”通常还与“西方崇拜”相联系,桑本谦教授对此的评论极为精准:“权利问题的研究者大都对我国是否具备保障某种权利的社会条件漠不关心,但他们对英、美、法、德、日等经济发达国家保护这种权利的法律制度却是倍加关注……其隐含的逻辑是,既然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明确承认并保护这种权利,那么中国也不应例外。‘权利话语’经常流露出其使用者的一种类似攀比的心理。”[11]如果不考虑中国社会现实、法律制度及其实践机制,而一味照搬西方的时髦理论,则不仅其效果可疑,甚至可能干扰本国法律体系的良性运作。

四、环境法学话语体系之公法化

作为权利泛化与西方中心产物的环境权概念亟须反思,如何构建一个替代性的理论解释体系是个难题。我国学界对环境权概念替论的研究,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国家权力论。有学者认为,各国宪法和环境基本法律中规定的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实体性基本人权,而应当看作是揭示环境保护的政策、理念的宣示性条款,其真实意图不在于设置一种新兴的权利,而在于为国家环境管理权的确立寻求依据。他进而认为,所谓的环境权实则可以为民法上的环境物权所包容,这实质上否定了环境权作为独立权利形态的必要性。1

(2)公民义务论。也有学者提出,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实际上都可以归入财产权和人身权,而公民环境权也无法对抗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权利,环境权与环境义务的不对称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通过诉讼或救济活动来实现。应当通过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来实现环境权。2

(3)环境法益论。有学者提出环境权概念存在着泛化现象,应当用环境法益概念取代之,其中既包括实定法上已经有所规定但还没有上升为权利的环境法益,也包括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私法中而具有公法意义的环境法益,这些环境法益更接近于环境权论者所称的宪法环境权或基本环境权。法益理论具有系统的功能结构,能为环境刑事法益、环境民事法益甚至环境行政法益提供统一的理论解释框架。[33]

以上三种观点都仍有未尽之处,笔者拟提出第四种替代性理论――“国家义务论”。前文的论证揭示,环境权概念要么无法实现其本来目标,成为传统民法理论的冗余重复,要么受限于其原初目标的特性,成为政治修辞及虚假法律概念,而笔者认为,真正有效的法学话语应当是“国家保护环境的公法义务”,前述三种理论都是这一根本内容的不同表象而已。国家义务必须借由国家职能才能实现,这一义务自然在表面上就表现为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相对公民具有优越性和强制力,这自然也就反应为公民义务;而环境利益则是各种权利义务背后的最底层驱动机制,这里的环境利益可以等同于前文中所谓“前实定法”的且无法实定化的环境法益。这样,以上三种理论实际上都可以成为本文核心论点的佐证。

在以环境权概念为核心构筑的理论体系中,国家的作用被低估了。许多学者都使用“共有地悲剧”(tragedy of commons)理论解释环境污染问题:产权不清晰会导致负外部性,而正是由于环境是一种“共有变量”或曰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方才导致了环境污染这一负外部性。而外部性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市场和政府行为两种,而市场经常是失效的,此时就必须通过政府的命令或控制政策等直接管制行为来消除外部性。[34](P239-342)实际上,这一现代经济学分析有一个更为我们熟知的古典政治学解释:关于权利让渡的社会契约理论。按此理论,正是由于在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下各种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所以人们才让渡自己的权利,授权国家运用强制权力来保护私权利。权利让渡的过程实则是公权力扩张的过程――虽然公权力的根本目标仍然是私权利。将本应属于公法领域和权力事项的环保事宜反而交付给私权和私人,看起来是紧追潮流的时髦,其实质反而是一种法思想的返祖现象。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环境权的鼓吹乃至在司法中对环境权的直接适用(如菲律宾儿童案),实际上很可能是其法治不成熟的体现――虽然有时这种司法任性被美其名曰“能动司法”[35]。回到中国,在我国立法尚大有潜力可挖、司法理论不成熟、法官水平良莠不齐、司法独立性不足甚至腐败问题横行的现状下,轻易放弃形式主义法治理想,转而鼓吹违背权力分立和人民原则的所谓能动司法,意义何在?

综上,笔者认为,“环境权”要成为一个有效的概念,应当将其严格地限制在前立法或宪法领域,作为一种政治宣示或政治说服的修辞性工具适用。而在立法和司法的具体法律实践中,应当以“国家保护环境”的公法义务为核心进行展开。环境法律体系应当是以监督“国家保护环境义务”完成情况为核心任务,其中法律关系主体有一方代表国家或公权力,而虽然其最终归宿是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但该体系的逻辑起点和运行中心都是以保护环境为目标的公权力。

首先,在宪法层面,有学者提出可以由我国宪法概括性人权条款推导出环境权,该条款即第24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认为此种概括性条款可以配合社会变迁需要,对其具体内容进行扩充,而环境权应当成为其所包括的人权之一种。[36]笔者认为,宪法人权条款或许可以作为呼吁保护环境之政治话语工具,但法律实践只能基于对国家施加义务的宪法基本国策条款,即宪法第9条第2款和第26条第1款,其中前者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后者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陈海嵩将此国家义务条款的内涵阐发为现状保持义务、危险防御义务、风险预防义务[37],这两条宪法条款背后指向的虽然仍是公民环境权利,但其具体形态是一种国家公法义务,从而使其可以有效克服环境公共性难题,从而进入法律实践。

其次,在实体法层面,仍然是以环保基本国策和国家义务为核心展开的,环境权概念是与其不兼容的。以新《环境保护法》为例,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再次确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为了强调国家强制力之正当,第六条又提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总则中分别对国家基本环境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乃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所应执行的政策和责任提出了要求,而没有采用任何公民权利的提法;而在各分则中也仅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推进环保工作的具体制度手段等,全部是以对政府部门的义务赋予为核心。其中仅在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部分提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而这正是前文我们讨论过的所谓程序性环境权,是一种宣示性和修辞性条款。

最后,在法律适用和诉讼层面,仍然应当以国家保护环境义务为核心展开。其一,就普通民事环境侵权诉讼而言,其侵权行为基本构成要素仍然未超越传统财产权或人格权范畴,而体现其特殊性的举证责任倒置,恰恰是国家为了履行环保义务、维护社会公平而以强制权力设置的;其二,就公益诉讼而言,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即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如果按照传统权利理论,这里的诉讼主体和权利主体出现了错位,反而造成了理论困境,一种更好的理解方式是将其视为“权力社会化”的一种体现,即由于国家权力能力的不足,将部分政府职能通过委托或授权赋予某些社会组织,这里经过法律认可的公益组织其实代为承担了部分国家保护环境义务;其三,有关环境权保护的行政诉讼应当是这一体系中的关键一环,是人民监督国家保护环境义务之履行状况的主要手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第12条则列举规定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等若干种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这就使公民得以针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提起撤销之诉,或针对环境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课以义务之诉、管制措施请求之诉,也就使公民避开环境公共性难题带来的诉讼困境,而支持其以国家义务为根据寻求国家救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在扬州市朱兴华等居民诉该市规划局、劳动局、环保局和消防支队,请求撤销被告核发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以及平顶山市李兴芳等居民诉该市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等案例中,这一构想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充分证明了其可行性。[7]

总之,应当拒绝西方中心和权利崇拜的迷思,谨慎对待各种新型权利观念,坚持形式主义和谦抑的法律观念,结合中国实际考察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可行性。因此,应当将环境权概念限制在政治性宣示和修辞领域,而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应当以国家保护环境义务为核心,构建公法化的理论话语体系。

参 考 文 献

[1] 蔡守秋:《论环境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

[2] 蔡守秋:《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

[3] 张力刚、沈晓蕾:《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学考察》,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

[4] 陈伯礼、余俊:《权利的语境变迁及其对环境权入宪的影响》,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5] 侯怀霞:《关于私法环境权问题》,载《理论探索》2008年第2期.

[6] 李旭东:《环境私权话理论的检讨与启示》,载《社会科学战线》2013第2期.

[7] 王明远:《论环境权诉讼――通过私人诉讼维护环境公益》,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3期.

[8] Marks,Stephen.“Human Right to Development: Between Rhetoric and Reality”.Harv. Hum. Rts. J,2004,(17).

[9] 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10] 陈林林:《反思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权利泛化》,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

[11] 桑本谦:《反思中国法学界的“权利话语”――从邱兴华案切入》,载《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

[12] 吴卫星:《环境权法律化实证研究――兼议我国环境权研究的几个误区》,载《青海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13] 陈泉生:《环境权之辨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14] 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15] 张梓太、吴卫星:《环境与资源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16] 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17] Feinberg,Joel,Jan Narveson.“The Nature and Value of Right”.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1970,(4).

[18] Freeden,Michael.Rights.University of Minnesota,1991.

[19] 徐祥民、田其云:《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0] Burgers,J. Herman.“The Function of Human Rights as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Rights”.in Human Rights in a Pluralist World: Individuals and Collectivities.Meckler,1990.

[21] 王利明:《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2] Paul Craig.“Formal and Substantive Conceptions of the Rule of Law: an Analytical Framework”.Public Law,1997,(3).

[23] MacCormick,D. N.“Rights in Legislation”.Arguing about Law,2008,(7).

[24]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5] Donnelly,Jack.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Croom Helm,1985.

[26]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7] 宫本宪一:《环境经济学》,朴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4.

[28] 翁里、王晓:《环境法的民事侵权归责原因和举证责任――兼论环境法民事责任的公平适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

[29] 吴卫星:《环境权研究:公法学的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0] 王曦、谢海波:《论环境权法定化在美国的冷遇及其原因》,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31] 原田尚彦:《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2] 阿部照哉:《宪法(下)》,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

[33] 郭英华:《环境权还是环境法益――权力泛化背景下对环境权的反思》,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8年第11期.

[34] 曼昆:《经济学基础》,北京:三联书店,2004.

[35] Ted Allen.“The Philippine Children’ s Case: Recognizing Legal Standing for Future Generations”.Geo. Int’ lEnvtl. L. Rev,1993,(6).

[36] 王锴,李泽东:《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宪法环境权》,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环境学概论论文篇(4)

一是不能全面地把握整个语段的主要信息,往往以偏概全,或遗漏要点。

二是遣词造句的能力差,不能恰如其分地表情达意。为了避免上述失误,必须了解考查方式,弄清题型规律,掌握一定解题方法。

题 型 解 读

一、 定向概括

1. 概念解读

定向概括,也叫动态压缩,它一般不要求对整个语段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而是根据指定要求提取相应的信息,即“定向筛选,分点概括”。

2. 例题分析

下面一段文字中,介绍了“古代史分期”的主要学说及其代表人物,请用一句话加以概括。(不超过50个字)

中国何时进入封建社会,争论了几十年。中国历史博物馆落成时,“中国通史陈列”按照从战国时期进入封建社会的观点布展。在这个问题上,范文澜、翦伯赞表现出豁达的态度,对扩大这一学说的知名度起了很大的作用。翦伯赞在撰写《中国史纲要》教材时,曾有过犹豫和为难,甚至准备采用郭沫若的学说,以使教材表述与“中国通史陈列”体系相一致。后来,上级部门鼓励翦伯赞按照他们素所主张的观点来写,于是中国从西周时期进入封建社会的学说写进了教材。但尚钺的学说一直不受重视,曾遭重点批判。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一位权威学者仍将“魏晋封建论”与其他两论并列,实属难能可贵。

解析 要求用一句话概括“古代史分期”的主要学说及其代表人物,属于定向概括题。此文段的内容理解有一定难度,即对“甚至准备采用郭沫若的学说,以使教材表述与‘中国通史陈列’体系相一致”一句不理解,很多同学遗漏了郭沫若的观点。另外因为没注意“魏晋封建论”的暗示而导致语言表述不够简洁。对“一句话”的理解,可能会产生歧义。

这是一段议论性的文字,第一句就交代了争论的话题,然后分别介绍了“古代史分期”的主要学说及其代表人物。解题时如能对应题目要求,找出涉及的所有代表人物:郭沫若、范文澜、翦伯赞、尚钺。再抓住语段中分散着的关键句(如“甚至准备采用郭沫若的学说,以使教材表述与‘中国通史陈列’体系相一致”“按照他们素所主张的观点来写,于是中国从西周时期进入封建社会的学说写进了教材”等),将学说内容与代表人物对应着筛选出来,然后依据“魏晋封建论”说法的提示概括出“西周封建论”“战国封建论”等学说名称就不会遗漏要点且语言也简洁了。最后再将人物与学说准确配对,则可完整答出该题。

答案 古代史分期,范文澜、翦伯赞持“西周封建论”,郭沫若持“战国封建论”,尚钺持“魏晋封建论”。

3. 方法指津

①审清题意:压缩内容(对象)、字数限制、其他限制性信息。

②整体感知:标出句子,分清层次,舍去次要信息,明确“定向”内容。

③厘清内容:分析“定向”语段内容,抓住关键词,合并分类,把握每层中心。

④组织语言:选择句式,组合要点,控制字数(尽量使用原语段中的关键词)。

⑤对照检查:回顾题目要求、检查答案是否完整、详实、准确,确保万无一失。

二、 提取关键词

1.概念解读

关键词原是指科技论文的文献检索标识,是表达文献主题概念的自然语言词汇,常出现在文献篇名或文献正文中。在压缩语段中所说的关键词是指能反映文章(段)主题概念的词或短语。提取关键词就是要善于提取“核心信息”,摘取恰当的词语来表达中心内容,这是一种压缩语段类题型。

2.例题分析

阅读下面一段文字,找出“碳链式反应”过程的三个关键性词语。

科学家在喀斯特地貌的研究中,发现了一个复杂的碳链式反应。当水流从空气中“大口吮吸”二氧化碳并侵蚀石灰岩时,持续不断的吸碳过程就开始了。接着,在岩石表面自由流淌的酸性水流携带着大量碳酸氢根,随着自然界的水循环辗转奔向江河湖海。此时,浮游植物体内的“食物加工厂”在急切地“找米下锅”,它们惊喜地发现,只要分泌一种叫做“碳酸酐酶”的催化剂,对水中的碳酸氢根“略施魔法”,等待加工的“米”――二氧化碳,就唾手可得。最终,光合作用将大量随波逐流的碳转化成有机碳,封存于水生生物体内。

解析 本题是提取关键词式压缩,提取一段文字中能展现文段主体内容的“词眼”。题中要求“找出‘碳链式反应’过程的三个关键性词语”,“接着”、“最终”提示这一过程可分三层次,三个层次的核心动词便是“吸碳”、“施魔法”、“光合作用”。选定后,可将几个词语稍稍连缀,如能大体表达出文段的主要内容,即可敲定。

答案 吸碳,略施魔法(催化),光合作用。

3.方法指津

提取关键词,就是要善于提取有效信息,运用恰当的词语表达。关键词一般是名词、动词、形容词,是语段中出现的原词。既可以是双音节词,也可以是四字短语或多音节短语。

提取关键词的题型多选取议论性语段材料,但记叙性语段中也有可能设题。议论性语段提取关键词要抓住论题和观点,提取出的关键词或是组成一个观点性的句子,或是体现论题不同侧面的相对独立的词或短语。记叙性语段提取关键词要抓住基本要素,提取出的关键词一般可以组成一个完整的句子(类似于拟写一句话新闻)。一般操作方法和步骤是:

①从表达方式上分清语段类型:区分是记叙性语段,或是议论性语段,或是说明性语段。明确陈述的对象或主要事件或议论的中心观点,文段的主要表述对象。

②根据语段类型进行分析:明确与主概念相对应的谓语动词或总结性的词语。记叙性语段,围绕对象叙述了什么事,结果怎样,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取关键词语;议论性语段,分析围绕观点使用了哪些论据,然后提取关键词语;说明性语段,分析对象特征,再提取关键词语。

③连缀选定后的词句。如能大体表达出文段的主要内容,即可敲定。

基本程序为:压缩内容――提取主干――筛选比较――整合表达。一般可以表述为:“谁或什么怎么样了”这样一种主谓结构。

三、 下定义

1.概念解读

下定义,就是用简短明确的语句揭示概念的内涵,即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点或本质的一种逻辑方法。

2. 例题分析

请筛选、整合下面文字中的主要意思,拟写一条“魔术”的定义。要求语言简明,条理清楚,不超过50个字。

魔术这种杂技节目以不易被观众察觉的敏捷手法和手段,使物体在观众眼前出现奇妙的变化,或出现或消失,真可谓变幻莫测。这种表演常常借助物理、化学的原理或某种特殊装置表演各种物体、动物或水火等迅速增减隐现的变化,令观众目不暇接,产生奇幻莫测的神秘感觉。魔术广受人民群众的喜爱。

解析 本题很明确指出是给“魔术”下定义。首先,从材料中找到邻近的属概念是“杂技”。然后,从第一句中提取出要点“以不易被观众察觉的敏捷手法”和“出现奇妙的变化”,第二句中提取要点“借助物理、化学的原理或特殊装置”。这里的“种差”是由多个属性组成的复杂的属性,这些属性在提取时一个也不能少,否则就会造成定义不严密。“以不易被观众察觉的敏捷手法”是魔术的手法,“出现奇妙的变化”是魔术的结果,“借助物理、化学的原理或特殊装置”是魔术的借助装置。按照事理,应该以“装置――手法――结果”为序,这样,“魔术”这个概念便可以定义了。

答案 魔术是借助物理、化学原理或特殊装置,以不易察觉的敏捷手法,使物体产生奇妙变化的一种杂技。

3. 方法指津

①记住“一个公式”: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属概念。

“种差”是指同一属概念下的种概念所独有的属性(即和其他属概念的本质的差别),“邻近属概念”是指包含被定义者的最小的属概念。

②把握“三个步骤”。

第一步:提取“邻近属概念”。下定义时,首先在提供的材料中找一个比种概念大一级的概念,即邻近属概念。邻近属概念的出现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隐含在所给材料中,要考生自己去提取或者归纳;一种是提取的属概念中没有现成的属概念,需要考生根据材料的内容自己确定属概念。

第二步:寻找种差。就是寻找那些属于邻近属概念的信息点。要注意有些种差是由多个属性组成复杂的属性,这些属性提取时一个也不能少,否则会造成定义不严密。

第三步:整合成单句。整合成单句就是将被定义者、种差、属概念,用“是”、“叫”等一类连接词连结起来,使之符合公式。要注意多项定语的排列规律,确定陈述语序,合理排序。

③淘汰“六种信息”:分析所给语段,删除无用信息,确定哪些是主要信息,哪些是本质特征。针对下定义性压缩,重复信息、比较信息、背景信息、描写信息、作用信息、举例信息需要淘汰。

④用好“四条规则”:定义必须相称,定义不能循环,定义不能否定,定义不能比喻。

现 场 练 兵

1. 阅读下面的材料,概括要点回答中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缺少“什么”。不超过25个字。

4月23日,“2011大学校长全球峰会”在清华大学举行。其中,“中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成为热议的话题。多位大学校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国顶尖大学在吸纳拥有国际学术背景人才、借鉴发达国家的教学制度和成功经验等方面缺乏全球化视野;许多人安于现状,在科研方面全方位地紧盯世界一流水平的意识不够,仅满足于在国内获奖或在国内刊物上。他们建议,政府主管部门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为学校营造出宽松的发展环境;全社会对于大学发展应抱有平和的心态,少一些急功近利。

缺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下面是英国学者里基•特里维尔关于“战略环境评价”的经典性定义,请提取反映其主要信息的三个重要词语。(不超过15个字)

战略环境评价是指对政策、计划、规划及其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规范的、系统的、综合的评价过程,包括根据评价结果提交的书面报告和把评价结果应用于决策之中。

战略环境评价:

3. 根据下面一段文字,概括说明什么是“洼池效应”(不超过30个字)。

区域竞争的焦点更多地集中在综合环境的竞争上。这里的“环境”既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制环境、人文环境等“软环境”,也包括绿化覆盖率、空气质量、居住条件、基础设施水平等“硬环境”。谁的环境好,“洼池效应”就明显,吸收力就强,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聚集就快,发展就快。

“洼池效应”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1. 全球化的视野,追求卓越的意识,宽松的环境,平和的心态。

解析 本题考查提取关键词的能力,指向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必备条件,其他信息忽略。分析材料,发现信息采取在第三行冒号后面,然后抓住分号,通过抓关键词明确两“缺”:一缺乏全球化视野,二是紧盯世界一流水平的意识不够。大学校长们的建议实际上也是针对目前的所“缺”,通过抓关键词可以发现其核心内容是:缺乏宽松的发展环境,社会缺乏平和心态。

2.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应用于决策。

解析 本题属于抽取型提取,是指关键词可以直接从原语段找出的提取方式。提取时,首先要认真阅读材料,全面分析,弄清语段的主要内容,将文中次要的、修饰性的、解释性文字删除,而保留主要的、关键的、实质的词语。

环境学概论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3012407

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源于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随着环境法研究的深入,问题越来越严重,研究者的分化和学术观点差异越明显。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厘清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环境法建构中应对其进行扬长避短,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建构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

(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广义的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包含以环境为介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一个部门法的概念。这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的名称呈现多样化、环境法的定义呈现多样化、环境法体系内容呈现多样化等方面。这种广义层面使得在实践中独立的环境法部门在理论上一直难以独立,面临诸多困境。第一,部门法自恰性难以形成。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本应是相互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但由于环境法最早是从传统法律部门发展而来,在力争“解脱”的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与传统法律部门难以割舍的“粘连”,突出表现在存在一些介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法律规范。第二,部门法特质欠缺。广义的环境法太过庞杂,很难总结、归纳出可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法理论的杂乱与脱节。第三,部门法调整对象不明确。广义的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也是广义的,不是与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平行并列的一个概念,不像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同质和单一的,而是与环境有关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总和。比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中很多设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从调整对象属性看应该归入民事法律关系,而实际上却纳入环境法领域。循此分析,广义环境法困境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环境法学面临“分散瓦解”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将使法律失去应对新的社会现象的能力。最直接的表现为,体现环境法本质内容(以下简称特质)的生态利益――这种新的亟需法律调整的利益形态(即使能得到部分调整也是不完整的规制),既不能为传统法律部门所调整,如果又出现“环境法学危机”,将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因此,实践和法律的发展都迫切要求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二)方法论问题

从法学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广义环境法的形成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与环境法学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式方法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第一,从属性上看,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往往强调采用环境科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方法。因此,环境法常被当作“新综合法”来解读,这种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综合性角度研究环境法的内容一旦被统统纳入环境法范畴,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异化,另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杂化。第二,从导向看,环境法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从环境法起源和学者研究的角度来看,环境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所关注的普遍现象。这在现有的能够体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著作中可以得到印证,大多以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开端。然而环境问题本身复杂多面、涉及极广,如果不加以深度分析甄别,几乎可以为所有法学部门所涉及,从而造成一直停留于广义层面的环境法研究。第三,从方法论看,环境法学以传统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特别复杂,包括环境要素的多元性、结构的复杂性、状态的多样性、联系的复杂性、运动变化的复杂性以及功能的多样性等,这些特征显著区别于传统法学理论。而早期的环境法研究却恰恰是从传统法学方法入手,将环境法律关系局限于私人利益之间,比如环境侵害只针对私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并未考虑环境利益损害的问题。

综上所述,欲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有必要对环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和反思。关于运用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探讨环境法的研究,王明远提出了“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之分,所谓“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ARI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环境法学[1]。因此,笔者拟借用此提法,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本文中的“浅层环境法学”指非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厘清非法学视角理论工具在识别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主要指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和环境问题导向性,使得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环境问题的发展演变相互交织融合。非法学学科已经深深影响环境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环境伦理学和环境科学的研究视角,渐次形成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盖因影响环境法研究的非法学视角理论相当广泛,因此本文仅选择与其联系最紧密之理论――生态伦理价值观和环境论进行探讨,以达“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

二、“浅层环境法学”的生态

伦理价值观

(一)生态伦理价值观概述

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生态运动的兴起加速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人们不仅从制度、社会、技术等各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更从思想层面开始反思。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入,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讨论和研究也不断活跃,环境伦理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些环境伦理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敬畏生命观)、利奥波德(土地伦理观)环境伦理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在对人本主义哲学观深刻反省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主要包括了深层生态学与生物中心主义、对自然的人类责任论、动物权利论、地球生命体假说、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有限主义论、关于环境伦理的行动规范[2]。以上述思想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而发的。人类中心主义论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人,也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3]。环境伦理思想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主张权利主体和伦理共同w的范围应当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3],主张尊重伦理共同体的道德地位,给予它们和人类平等的地位,尊重和赋予其权利。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整合几十年的环境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所编写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思想开始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者的合理成分,没有将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简单对立起来,所追求的是既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既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反自然无自然”的倾向,又克服非人类中心主义“纯自然主义”的沼泽。伴随着生态伦理观的发展演进,人类的道德关怀视野逐步扩大,由最初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逐步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转变,环境伦理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关系,这种新的思潮逐渐为社会所共识,对传统的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思想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在一定阶段有力推动了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形成和环境法的快速发展,并对环境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环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当代环境法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发展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总体上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以保护自然资源在经济上的利用价值为目的阶段――以保护人类自身利益而保护环境的阶段――以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保护环境的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环境伦理价值观的演进深刻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追求的转变,“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权利”“自然内在价值”等环境伦理思想理论在当前学界颇为流行,影响着人们有关环境法价值目标的认识,并继而影响到环境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4]。

(二)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功效

环境伦理思想是在融合生态伦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讨论人类对环境的责任问题、代际权利、动物权利、自然物权利、贫穷与环境、科技与环境、经济发展与环境等内容,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正义等学术思想则是环境立法的主要理论渊源。从应然到实然、从道德到法律,从生态伦理价值观能否直接上升到法律?在法学界还存有争议,尚需严密论证[5],由于此内容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详细讨论。但毋庸置疑的是,生态伦理价值观指出了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缺陷、环境权利或利益保护的缺失等等,对法学理论特别是环境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接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的形成,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各国在这种新型环境法价值理念指导下,对环境立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

第一,对传统环境法的批判。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主要是指试图通过改造和变通传统法律部门理论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和基本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奠定深厚基础,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法治日益凸显,传统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和探讨新型的环境法律问题,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程序法等角度来研究“环境法学”,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可以综合利用传统法所具有的各种手段和功能,显现出极大的后发优势和综合色彩,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理念上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通过保护人的利益来间接反射至环境利益,在法律关系规制上也局限在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范畴,因此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带有天生的局限性。比如在行政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考虑生态利益的公共性、环境问题和科技的不确定性、公众参与性等因素,单靠公力救济已经难以完成,还需要私力救济、社会治理等多元参与;在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民法仅限于保护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自然价值、环境权利、生态利益(环境品质)等新的法律权益保护需求却“无能为力”;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与民法相类似,刑法保护的法益仍仅限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一部分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整体性保护则缺乏考虑等等。

第二,指引环境法立法目的确立。除了传统法律理论为环境法提供基础和滋养外,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形成注入了新元素。每一种社会思潮的兴起都会带给人们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方面的重大变化。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对自然关系和生态系统的理解和认识,使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对立逐渐走向统一,使人类的价值关怀由人类利益向生态利益拓展,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也由污染防治向环境保护再向生态整体性保护不断调整转变。环境法源于环境保护,而其立法目的在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演进中得以上升,以保护代际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立法目的使得环境法明显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这种新取向赋予了环境法新的不同于传统法律的使命和任务,致力于协调环境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固有价值之间的矛盾,建构具有新型利益依托的环境法体系。

第三,指导环境法律制度建设。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应对上越来越显示出不足,即使穷尽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但终因生态利益保护缺失、环境权利缺失等原因使得环境保护难以周全。对于这种社会新问题,单靠传统法理论和救济手段已经难以维续,在坚持继承和改造的同时,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而这种创新首先要以思想理念创新为先导。环境社会关系的特殊要求,比如原来法律制度和理论中所完全没有的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风险预防原则等等,这些创新从根本上讲源于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创新。因此,真正指导环境法律制度构建的恰恰不是传统法律思想,而是蕴含生态价值、生态权利的生态伦理观。

(三)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从逻辑上分析,生态伦理价值观要作为环境法理论的构建工具,那么至少应该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借此工具,使环境法得以与其他法律部门划清领域;二是借此工具,能够划定环境法所调整内容;三是借此工具,环境法的规定和适用得以分析掌握。对于第二个条件,环境法调整内容与环境法所欲处理对象息息相关,所处理对象本身在环境法律之外,并不由法律目的所决定,而主要由环境的范围和种类所决定,故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不大。那么,以下就从另外两个条件,来检讨生态伦理观在构建环境法理论上的得失。

第一,生态伦理价值观尚不能划定环境法的领域。“在环境法的终极目标方面,笔者认为现代环境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应当是:在环境法的目的理念已经经历了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又扩大到现代利益的阶段后,在树立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2]可见,生态伦理价值观主要在于建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以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为任务和目标(以下将两者并称为“环境和自然权”),给环境法划出了相对固定领域:保护“环境和自然权”。而此领域是否独立,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是否独立于传统法律保护内容。目前对环境和环境权的认识尚未形成统一,对其认识也随着生态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以及法学研究深入而可能呈现动态变化。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的一部分,那么环境法也无独立于传统法律之必要,通过民法中侵权法理论之发展、行政法中国家干预手段保护、刑法中法益理论发展等传统法律的发展完善,将“环境和自然权”分解融入相应部门法,即可实现对环境保护之目的。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之外应对环境问题而新增的权益类型,那么“环境和自然权”在传统法律看来,就是一个新的“品种”,由于其主体和内容(公共性)的特殊属性,尚难为传统法律权利所包含。环境法基于独特的调整理念和独立的调整领域形成自身独立范畴。而环境法的建构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思考的是其具体建构直至形成内部和谐统一的体系,显然并不能由“生态伦理价值观”深入细分和逻辑推理而出。综上所述,环境法是否形成独立体系,关键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的界定,而并非直接受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决定。

第二,生态伦理价值^与环境法适用。生态伦理价值观是否作为环境法适用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生态伦理价值观思想能否转化为法律,或是在实践中有无可行性;另一方面,环境法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特别是在遇到争议问题时,是否以生态伦理价值观为法理依据进行适用。对于生态伦理价值观与法律实践性问题而言,一些生态伦理思想特别是有关动物权利、自然权利等,由于缺乏法律价值和利益分析的正当性,在现实往往不具有可行性,很难为法律实践所接受。就生态伦理价值观与环境法规定适用问题而言,从环境法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立法内容看,环境法仍然以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并不以生态整体性保护等生态伦理价值观为“一元”取向,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环境纠纷,仍然需要在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价值权衡中进行取舍。从环境法适用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者。法律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与是否属于“环境和自然权”并无关系,单纯是法律条文解释的问题。如果涉及同时适用两个法律,那么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来定即可。二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且适用相关“权利”者。对于明确规定适用“环境和自然权”相关权利如《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如前所述直接适用;但对于泛指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如《环境保护法》“第58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侵犯“环境和自然权”的,其具体适用范围则有赖于法律解释,且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此种责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责任。可见,在此环节的适用也不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发生直接关系。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某一具体事件,应该适用环境法或其它法律规范,本身也是属于法律适用解释问题,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部分内容是从义务角度考虑法律规制,而没有直接规定“环境和自然权”等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很难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理念直接对具体事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此外,对于环境法原则、期间、时效、标准等技术性规定,由于原则性规定具有开放性特点、技术性规定具有中立色彩,也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并不必然发生联系。

综上,生态伦理价值观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但对环境法适用并必然产生关系,环境法具体建构还有赖于环境本身属性、环境利益、环境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环境法律关系。

三、“浅层环境法学”的环境论

(一)环境论及其功效概述

“环境”作为环境法的处理对象,对于环境法的构建意义不言而喻。在理论研究上,很多环境法教科书都是采用“环境问题、环境立法目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分论”之类的结构框架。在立法实践上,很多环境法规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展开立法。但到目前,环境仍然是环境法上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环境法学者陈慈阳认为:“环境法,简言之,系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这就是说,将‘环境’视为一法规范所欲保护之对象。所以环境保护正是此一法规范存在之目的。然而所谓‘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用语,虽是吾人日常生活上所惯常使用之概念,但其本身并非为一具体,且事实上存在之实体之描述,毋宁是极具抽象,且内容有待填补之概念,因此亦常造成人云殊异之现象,甚至于现行法规当中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亦时常表现出各种不同之意涵。因此倘若吾人对于‘环境’的概念无法精确地加以掌握,则无论在法规范制定上或法理论建构上,抑或相关问题的逻辑思考上,皆有可能无法契合所欲解决环境问题之本质。或甚至是存在于环境保护本身间质冲突;再者,若不清楚地对环境法意义下的环境概念划定界限来为理解,则环境概念已涵盖所有一般人可能理解的概念范畴,此r所谓环境法是否仍能成为学术独立之法域则不无疑问。”[6]可见,环境概念之明确对于环境法构建意义重大,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必须进行法律逻辑的演绎和思考,而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的异同。关于环境的概念,中国法律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但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的概念,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辞海》对其定义为: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可见,环境比自然资源范围要广,自然资源主要是指环境中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环境因素。关于生态的概念,根据资料查询,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主要强调生物(包括人)及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整体性互动性的概念,而环境不包括人,是围绕人为中心的一切事物。可见,生态与环境两者在阐述的角度和内容上还是有差异的。总的来看,“环境”“自然资源”“生态”三者之间既有共同的内容,又有差异。就单个概念来看,虽然法律对“环境”概念作了界定,但这种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怎么判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大范围或程度,有什么标准,在认定上非常抽象,令人难以把握。特别是这种定义如何与民法上的“物”相区别?仍然是法学研究的难点问题。

第二,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的异同。二者在理解上容易产生交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形态方面,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致性。环境包括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大部分还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这与民法上的物并无区别,很多环境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二是“可支配性”一直被法学研究者视为民法上“物”的一个重要特性。在可支配性方面,一些环境要素与民法上的“物”并不具有区分性。比如环境中的“矿藏、森林、野生生物”等自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具有民法上“物”的可支配特性,它们是环境法和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三是物的特定化是民法上物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主体支配和控制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特定化方面,有些环境要素如动物、植物等经特定化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综上,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其关系可以表示为图2。

(二)环境论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第一,环境本身所生之局限――环境科学视野。当前环境法中的环境直接来源于环境科学的定义,这样直接援用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很好地反映人类对环境的科学认识。但是众所周知,环境科学与法学分属不同学科领域,其研究范畴范式、理念、思路、方法等等必然大相径庭,这种未予以法律语境考虑的直接援用必然存在水土不服。首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存在一定的混用,相较于生态学中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显然缺乏整体性的内涵,因此反映在环境法上,往往多倾向于规定单一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缺少对生态整体性保护的意识,同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都是按照不同环境要素诸如大气、水、土壤、森林、农业、渔业、海洋等进行的分别立法,使得环境整体性被“肢解”。其次,不同学科之间的环境概念的差异又成为环境法中环境概念冲突的原因,使得法律在阐述地质环境、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景观等概念时不是互相协调而是发生内在相互冲突和矛盾,凸显对于环境法体系构建的局限性。

第二,“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如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重合,如果单从环境要素出发来判断是适用民法还是环境法,或者说具体内容归属民法还是环境法,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源头上的问题还会带来很多“后遗症”,使得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区分上“藕断丝连”,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难免造成法律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环境概念并不区分其所承载的经济价值、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使其性质界定模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现代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类过分夸大和片面追求自然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他如生态等价值。环境概念的“包揽”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必然影响对环境法客体的认识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判断。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含了自然资源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等传统民法法律关系,也包含环境权关系、生态行政管理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不能攘括的法律关系内容。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使得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难舍难分,无法担当建构环境法的重任。

第三,环境无法涵盖环境法研究范围。传统环境法教科书大多以环境各要素为内容来编排环境法篇章结构。然而随着以行为为内容的循环经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立法的出现,环境法体系已经大大超越了环境所能涵盖的范围,在这种情势下以环境构建环境法体系的环境法学研究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法的发展形势。从客观看,环境作为一个静态概念根本无法关注和涵盖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控,如果还仅以环境构建环境法必然难以自圆其说。如何寻找能够充分适应环境法发展需求的法学理论工具,是环境法发展的新课题[78]。

四、结语

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与环境法体系看,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划出了相对独自的研究I域,但对于环境法具体适用、个案事实判断并无太大助益,因此生态伦理价值观在环境法体系构建上主要是法律目的论上的意义。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概念,但长期以来由于其模糊性和广义性,在深入环境法理论问题时则凸显不适应性,表达不出环境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无法诠释环境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对环境法生态性、社会性、风险性等特点的体现,这些都表明了环境在环境法建构上不足和乏力。

不管是生态伦理观之于环境法的价值宣示,还是环境之于环境法的内容支撑,这种基于生态伦理学、环境科学等非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环境法建构上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浅层环境法学的解读和反思,科学理性认识和看待浅层环境法学在环境法构建中的功效和局限,以对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扬长避短,正确发挥其在环境法发展中的建构作用。同时,认识到非法学视角环境法研究的局限,在采用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同时,环境法学有必要回归法学研究的立场,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分析和挖掘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建构符合环境法特质的环境法体系,使环境法真正调整其所应调整的内容,使得广义环境法“回归”符合环境法特质要求的狭义环境法研究。

参考文献:

[1][WB]佚名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EB/OL](20140623) [20150819] http://erelawtsinghuaeducn/news_viewasp?newsid=1226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巩固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环境学概论论文篇(6)

1 教材的选取

教材是教学活动最基本的素材,教材的选择和运用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地实现教学目的[2]。艺术设计专业学生环境类基础知识薄弱,如果所选教材环境专业知识深奥、理论性强,则学生难以理解,易出现厌倦心理,降低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因此,针对艺术设计专业亦选择浅显,易于理解,没有较多抽象理论知识的教材。

2 教学内容的丰富本文由收集整理

艺术设计专业学生环境基础知识薄弱,后期学习亦较少涉及环境类课程,因此,“环境学概论”课程对于环境类专业知识的讲解要全面,并有一定的深度,以扩充其知识面,加强环境素养。将一些抽象的概念和深奥的理论知识具体化,通俗化。同时,授课的过程中,教师需多联系社会热点问题,将一些重大的环境新闻事件以及最新的环境动态及时传授给学生,一方面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另一方面加强学生的环境责任感,将环境的理念贯穿于专业设计中。

3 教学方法的选择

“环境学概论”作为艺术设计专业的选修课,由于与该专业知识体系相差较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这时,就需要改进课程教学方法,使课堂教学形式多样化,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采用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知识日新月异,教师要善于将新的环境知识融入到课堂教学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程气氛。教学实践证明采用案例教学法引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事情尤其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如针对“水污染”问题,例举云南省曲靖市发生的铬渣污染事件,以及玉溪市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等,能够使学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积极参与案例讨论中,发表自己的看法,加深了学生的印象,拓宽了其知识面。

4 实践教学的开展

环境学的实践性很强,通过开展实践性教学,增强学生的环境责任感,加深对环境知识的理解,进一步扩展所学知识。

(1)放映教学片

由于教学片直观、形象,能够将学生的视觉、听觉和触觉等感官充分调动起来,使学生自觉地进入积极思维状态,事后印象深刻,因此是一种较好的教学实践方式。教学题材可以选择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环境事件、环境热点。教学片观看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 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对某些环节、疑问进行讲解,以加深理解。由于选取的教学片题材多样,内容丰富,开阔了学生的视野、扩大了知识面,受到学生的欢迎。

环境学概论论文篇(7)

二、更新教学内容

在课程讲授过程中,教学内容以所选用教材为纲,在保留经典知识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的前沿技术与发展动向,不断对相应内容进行更新和深化,每年授课内容至少有25%的更新,以拓宽学生的视野,更新学生的知识体系。作为资环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及农学植保专业的选修课,“环境科学概论”理论教学一般安排32学时,主要讲授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讲授总论,主要有绪论,包括环境和环境问题,环境科学研究的对象、任务、内容和分科、发生和发展以及和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生态学基础等;第二部分讲环境污染与防治分论,主要有大气环境污染与防治、水体环境污染与防治、土壤环境污染防治与土壤生态保护(简)、物理性污染与环境保护、固体废物与环境等内容;第三部分讲授环境管理的有关内容,主要有环境质量评价、环境管理、环境法规等内容;第四部分讲授全球环境问题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内容。为了提高使用教材的教学效果,各章节开始讲解之前,均会将本章节重难点提前告知学生,要求学生适当预习,课堂上提问以前所学相关知识,及时了解学生掌握情况;各章节结束后,针对当前热门环境问题布置相关作业,指导学生如何将所学理论应用于实践,并利用课间时间与学生展开讨论。加强课前预习及课后作业,巩固了教学成果,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促进学生自主性学习,课程提供了大量的扩充性资料。为学生们提供了可以从图书馆获得的辅助书籍和期刊及网络资源地址,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结合课程的重点难点,进行专题讨论等互动性教学,使学生不仅学会知识,更学会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改进教学方法

环境学概论论文篇(8)

基本概念的研究

(一)地方感的概念

作为现代人文地理学地方研究的一个重要概念,地方感是一种满足人们基本需要的普遍的情感联系(Tuan Y F,1974)。Tuan最早提出地方感这一术语,“地方感包括两个含义:地方固有的特性(地方性)和人们对这个地方的依附感(地方依恋)”。其中,地方性主要以某一地方的客观物质、社会功能及地方意义所展现出来,是人类与地方之间的一种情感链接,也是一种经过社会文化所改造的特殊人地关系(朱、刘博,2011)。简而言之,地方感是人将自我情感融入其所处环境并通过人-地相互作用而逐渐产生的一种反应,受到个人历史记忆、情感融入、价值观念等情感因素的影响。Steele认为地方感是人与地方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由地方产生的并由人赋予的一种体验,地方不能脱离人而独立存在(张春霞、蔡兴燕,2009)。

(二)地方感、地方认同与地方依恋

地方感以人类的主观体验为基础,其内涵涉及了某一地方本身的特征及对该地方的情感依恋与认同,而与地方感相关联系的另外两个概念是地方认同与地方依恋。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地方感、地方认同及地方依恋三概念进行了持续的研究,试图从心理层面厘清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Williams等将地方依赖(place dependence)和地方认同(place identity)看作是地方感的两个维度,地方认同是个人对地方产生的一种依恋型情感,而地方依赖则是在功能上的一种依恋。作为地方感的两大维度,地方认同与地方依恋与地方居民满意度、社区发展期望、社区发展积极性、公共设施发展支持度等因素相关(尹立杰等,2012)。Brichker等学者将地方感纳入地方依恋的一部分,将地方依恋分为地方认同、地方依赖、生活方式三个维度,而Kyle等人则将地方依恋分为地方依赖、地方认同和社会联系三个维度(朱、刘博,2011)。

Scannell和Gillord提出的三维框架概念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即包括地方、人和心理过程。其中,第一个维度(地方)是指依恋的对象,包括地方社会象征、建筑特点、历史记忆、自然环境等;第二个维度(人)是指行动者,包括文化、经历、历史等群体层面和个体层面的影响因素;第三个维度(心理过程)是指个人在某一地方生活或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情感、认知和行为等方面。然而,Jorgensen 和Stedman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地方感是一个独立的概念,是个人对某一地方所产生的情感、认知和态度,包括地方依赖、地方依恋和地方认同三个维度,其中地方依赖是个人对地方功能性特征的依赖,地方依恋是个人对地方在情感上的体现,而地方认同则是个人对地方的理性感知和认知(庄春萍、张建新,2011)。

地方感测量工具的发展与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地方感的研究方法主要以定量研究为主,通过借鉴国外学者所使用的、比较成熟的测量量表,采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量表是Williiams所开发的旅游依恋量表,包括地方依赖与地方认同两个维度,地方依赖包括10个项目,地方认同包括11个项目。也有的学者则根据个人地方依恋程度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目标群体的测量量表,包括地方熟悉感、地方归属感、地方认同感、地方依赖感和地方根深蒂固感五个维度(王世超,2011)。

Lalli的“居住城市认同量表”(Urban Identity Scale)则包括总体依恋、外部评价、承诺、熟悉感和连续性五个维度;Droseltis 和Vignoles将地方认同划分为依恋/自我扩展、地方自我一致性、环境适合三个维度;而Talen 和Shah等学者采用了地理信息系统和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社区意象,设计了地方空间结构水平和居民的社区认同水平两个维度(庄春萍、张建新,2011)。

国内学者在地方感测量方法方面基本上是沿着西方经典思路所进行的,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订。尹立杰等学者(2012)借鉴Williams的测量量表,将地方感划分为地方依赖和地方认同两个维度,并从社会文化、经济、环境等影响因素入手,问卷设计包括18个项目,涉及收益影响感知和成本影响感知两个方面。许振晓等(2009)学者借鉴期望理论和地方感两个基本理论,从旅游核心社区居民地方感(地方依赖和地方认同)、旅游发展期望(文化传承、社区发展和自我发展)、旅游感知(旅游发展获益感知、旅游发展成本感知)以及旅游发展支持度五个结构变量着手,并引入旅游发展期望值作为中介变量,构建了居民地方感对旅游发展支持度内部影响机制的理论模型。苏勤和钱树伟(2012)从旅游涉入(心理涉入、文化涉入、行为涉入)、旅游吸引力(核心吸引力、添加吸引力)、旅游功能(动机实现、功能评价)、地方感、遗产保护行为、遗产保护态度六个潜变量,构建地方感结构关系模型。

可见,国内学者所采用的测量量表基本上是借鉴了西方学者的地方理论与测量量表,地方感也大多数被划分为地方认同与地方依赖两个维度,并将旅游目的地外在特征、旅游者情感认知、旅游者行为特征等潜变量引入量表,在研究方法上丰富了国内地方感理论的运用与发展。

地方感理论视角下的旅游研究

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内学者陈传康首次提出了地方文脉的概念,并将这一概念运用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规划研究中,之后范业正从旅游子资源属性和周边环境入手,将旅游目的地的文脉划分为地脉(自然构成因素)和文脉(社会人文因素)。从某种程度而言,国内学者关于地方文脉概念的提出及运用是我国最早关于地方感理论的研究与发展,对国内学术界关于旅游者地方感的研究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关于旅游者地方感理论的研究

地方感,是个人与特定地方之间的情感联系,在Tuan最早提出地方感这一术语之后,引起人类学、社会学、环境心理学及行为地理学等各个领域的极大关注。在旅游研究方面,国内学者黄向等(2006)首先将西方场所依赖(Place attachment)这一个概念及其相关理论引入中国,分析了场所和场所依赖的概念及其最新发展,首次对游憩视角下的场所依赖理论进行介绍,并讨论了场所依赖理论在旅游研究中的应用前景。

杨念群(2004)提出要改变“村落研究取向”的观点,认为应该从“跨区域研究”的视角来促使社会史研究更加多元化,有意识地区分“地方感”和“地方性知识”两个不同的概念。陈蕴真(2007)从人文主义地理学和环境心理学的视角出发,分析了地方理论中关于人与地方关系、旅游目的地与旅游活动、地方感之间的关系,讨论了西方地方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涵义,系统地回归了西方地方理论在旅游研究中应用及其未来的研究展望。唐文跃(2008)对地方感理论的一些基本概念、维度及构成要素等进行了剖析,结合中国情境构建了地方感研究框架,并在评述西方地方感研究最新进展的基础上,讨论了地方感理论在中国旅游研究中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朱等(2011)学者对地方依恋、地方认同、地方感等概念进行了辨析,认为地方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概念,包括地方认同和地方依恋两个维度,而地方认同和地方依恋是两个相关但又各具特点的概念,并强调在研究中要从概念上突出地方本身的典型性和独特性,采用多种方法来研究地方感的空间特征和动态特征。

(二)关于旅游者地方感理论应用的研究

在全球化情境下,人口流动和环境破坏不断凸显,人地关系也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地方感作为一种人类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情感联系,被广泛地运用于不同学科的研究。

唐文跃(2011)从游憩地理学和环境心理学视角出发,借鉴西方学者的测量量表对四川九寨沟旅游者的地方感及其生态环境保护态度进行测量,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旅游者地方感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指出社会人文和自然风景对旅游功能具有显著的正向预测作用,旅游者生态环境保护态度对其地方依恋具有影响作用,并且旅游者的感知体验水平与生态环境保护态度之间成正相关关系。汪芳等(2009)学者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对旅游者的地方感认知进行调查,通过因子分析和相关分析得出旅游者地方感认知的一般规律,认为地方感涉及个人的主观认知和地方的客观特征两个方面,而旅游者的地方感认知包括地方依赖和地方认同两个方面。张中华等(2009)学者以人文主义现象学的地方理论取向出发,以广西桂林阳朔西街旅游社区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地方感理论在旅游社区应用研究中的理论价值,试图从心理、认知、社会文化和伦理道德等多重视角来认识人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李九全等(2008)学者以旅游景区游客和当地居民为调查对象,从人本主义的微观认知方法角度分析了景区旅游竞争力的构成,论证了地方依附感、旅游地方感及旅游意象之间的关联性,提出了旅游景区竞争力的指标体系。

研究展望

综上所述,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学术界在旅游者地方感研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论文和著作,对推动国内在地方理论研究与发展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地方感理论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学者已从不同视角进行了诸多的研究,为该理论在中国情境下的运用与发展提供了可能。未来的研究可以侧重于旅游目的地传统文化对地方感的差异影响、旅游开发对居民地方依恋的预测作用、旅游目的地社会变迁与地方依恋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同时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构建适合中国旅游文化的地方感测量工具,以更深入地探索中国居民地方感形成进程及影响因素。

参考文献:

1.Tuan Y F.Topophilia: A study of environmental perception[M].Englewood Cliffs,NJ: Prentice-Hall,1974

2.朱,刘博.地方感、地方依恋与地方认同等概念的辨析及研究启示[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1)

3.张春霞,蔡兴燕.浅析国内旅游研究中的地方感理论[J].技术与市场,2009(11)

4.尹立杰,张捷,韩国圣,钟士恩,李倩.基于地方感视角的乡村居民旅游影响感知研究―以安徽省天堂寨为例[J].地理研究,2012(10)

5.庄春萍,张建新.地方认同:环境心理学视角下的分析[J].心理科学进展,2011(9)

6.王世超.少数民族旅游地居民地方依恋与旅游开发研究―以大兴安岭鄂伦春民族为例[D].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7.许振晓,张捷,Geoffrey Wall,曹靖,张宏磊.居民地方感对区域旅游发展支持度影响―以九寨沟旅游核心社区为例[J].地理学报,2009(6)

8.苏勤,钱树伟.世界遗产地旅游者地方感影响关系及机理分析―以苏州古典园林为例[J].地理学报,2012(8)

9.黄向,保继刚,Wall Geoffrey. 场所依赖(place attachment):一种游憩行为现象的研究框架[J].旅游学刊,2006(9)

10.杨念群.“地方性知识”、“地方感”与“跨区域研究”的前景[J].天津社会科学,2004(6)

11.陈蕴真.浅议地方理论在旅游研究中的应用[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

12.唐文跃.地方感―旅游规划的新视角[J].旅游学刊,2008(8)

13.唐文跃.九寨沟旅游者地方感对资源保护态度的影响[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11(5)

环境学概论论文篇(9)

一、环境正义的缘起与发展

上世纪50年代之后,美国爆发了世界知名的现代民权运动。美国196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民权法,以及1965年重新修订的选举权法等,还有涉及种族问题的司法判决,对美国内部的种族公平与正义予以了确认和保障。

而从60年代起,美国又爆发了重大的现代环保运动。诸多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使人们终于对环境问题有所警醒,组织了环保大游行以及各种形式的环境保护运动,并推动了《水污染控制法》、《国家环境政策法》、《清洁空气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和《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等的制定、颁布或修改,揭开了运用立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序幕。

在上述两场社会运动的孕育下,一场以有色人种为主角的新运动己经成熟——环境正义运动即将爆发。①20世纪80年代,在联合基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的帮助与支持下,生活在非洲裔美国人与穷人社区的人们举行了拒绝向其居住小区倾倒、堆放、填埋有毒废物和垃圾并要求保护其居住环境的游行、示威及抗议活动。1987年,一本名为《必由之路:为环境正义而战》的小书出版,该书首次使用了“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一词。普遍认为,这一新概念由此正式诞生,人们也有了一个准确的词语来称谓这场新的社会运动,环境正义一词开始得到了广泛的采用。

此后,经过社会调查和深入研讨,人们对于环境正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991年10月,也是在联合基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的资助下,首届全国有色人种环境保护领导人峰会在华盛顿召开,该会议通过了一个声明——“环境正义原则”,宣布实现环境正义应遵循的17项原则。自此,各种环境正义团体参考这些原则确定目标,强有力地推动了环境正义运动。②普遍的环境正义运动不只发生在美国,其他许多西方国家也与美国一样经历了对环境正义的要求以及确立的过程。

环境正义发展至今,已经从仅为一定范围内的正义,推广蔓延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正义,这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

二、环境正义理论溯源

理论上讲,当代环境正义的源头可以追溯到一些已存的其他理论,或者可以说它是在其他理论发展成熟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新兴的环境正义理论。

对环境正义的理论研究,主要来源于以下理论:自由至上的正义理论、功利主义正义论和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和分配正义论。在环境正义层面的这三大理论都是关于社会资源分配问题,由于罗尔斯的理论是最大限度地照顾弱势群体,因而也就成为环境正义理论的主要支撑。③

还有少数认为环境正义在本来意义上是种族正义的延伸,是其子概念。④这应该是从历史起因角度给出的解释。

现在也有将环境正义纳入到环境伦理学的部分重要内容中,确立了环境伦理学同时研究并探求的一个价值理念就是环境正义。不过,由于无法准确判断理论形成先后,故无从谈起是否理论源头的问题,且环境伦理学的内容难以完整构成环境正义理论尤其是分配正义理论的基础。但是,从诸多环境伦理学的著作中可以明显感觉到的是,环境正义理论与环境伦理学关系密切,内容多有交叉。

三、环境正义的内容与属性

笔者认为,环境正义的内容可以主要从时空角度予以阐释。在时间上,环境正义的内容应包括代内环境正义和代际环境正义,其中代内环境正义又可以因为空间上地理位置的不同,区分为国内环境正义与国际环境正义。

与此同时,环境正义包含着的多重属性也应得到准确的理解。环境正义的属性主要应该在于价值、规范等。环境正义可以是一种价值理念与目标,属于当代正义价值必然要求的部分涵义。环境正义价值理念追求的是人与人之间在同处自然环境中的公平正义,同时也追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协同进化。

四、环境正义的实现途径

一般而言,环境正义的实现途径在于普遍正义的实现方式——分配正义,主要包括了公平的环境资源分配与公平的环境责任承担,以及较特定的国际法上的实现途径——国际人权法中关于保障人类环境权的部分。

环境分配正义途径与已有普遍的正义理论中分配正义的实现方式趋同,只是运作的目标领域不同而已,当然,由于环境领域的特殊性,其正义的实现更加困难,局面也更为复杂。

作为国际人权法中新型的环境权,可以大致概括为三种:一是用以实现代内平等的当代人的环境权利;二是用以实现代际平等的后代人的环境权利;三是用以实现物种之间平等的自然体环境权利,在此统称为环境权。⑤据此不难看出,环境正义的基本内容中代内环境正义与代际环境正义的内容在环境权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是否应当将自然界物种的自然体权利归入到环境权中去。其实这是生物中心主义(或自然中心主义,或环境中心主义)的观点,即将自然界所有生物都视为能够享有环境权利的平等主体,认为其他物种也具有与人类一样的享受自然环境的权利,这样才能够使人类真正做到保护自然环境以及生存其中的其他生物物种,关注并重视环境中其他物种的生存状况。但需要说明的是,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是只能以全人类作为权利主体的,若将所有生物物种纳入到环境权的权利主体中,那么作为至今为止认知自然的能力仍极为有限的人类来讲,如何才能真正保证其他生物物种权利的实现和责任的承担呢。故而,笔者以为,根据人类中心主义,且为同时强调环境保护的人类中心主义,仅有人类可作为环境权的权利主体,但是在行使环境权的同时,必须重视保护自然环境,不可侵害到我们全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

注解

① 文同爱:美国环境正义概念探析。2001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2001.11.15一17·福州)论文。

② 文同爱:美国环境正义概念探析。2001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2001.11.15一17·福州)论文。

③ 苑银和,王宾:环境正义论研究综述。法制与社会。2012年10月(下)。

④ 文同爱:美国环境正义概念探析。2001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2001.11.15一17·福州)论文。

⑤ 苑银和,王宾:环境正义论研究综述。法制与社会。2012年10月(下)。

参考文献:

[1][美]彼得·S·温茨:环境正义论。朱丹琼,宋玉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版。

[2]梁剑琴:环境正义的法律表达。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版。

环境学概论论文篇(10)

如今,媒介生态学已经成为新的学术增长点,并带来了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但中国媒介生态学的研究,也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廓清这些认识,理清与北美“Media Ecology”的关系,已成为促进中国媒介生态学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中国学者的媒介生态研究意识是不是“原发的”

在中国媒介生态学起源问题上,一些中国学者认为,媒介生态学研究的起源应该是在北美,美国和日本的相关研究也比我们早很多年,但是“中国学者的媒介生态研究意识是原发的,而不是引进的”,国内媒介生态研究的展开与它们并没有什么渊源。[1]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在表述上是矛盾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他们主要是更多地强调了中国媒介生态学和北美媒介环境学的区别,而忽略了国内外媒介生态学历史发展的全过程,只是将2001年后,“Media Ecology”在中国的独创性发展作为了中国媒介生态学研究的起点。

(一)中国最早的媒介生态研究意识来源于西方

在我国大陆传播学研究中,最早使用“媒介生态”概念的《论媒介生态——我国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若干制约因素》一文正是在介绍西方社会生态学和社会有机体平衡、和谐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媒介生态”这一概念以及社会大系统、共生共食、有限资源、关键功能等观念。然后又是结合美国社会生态学家奥迪斯·邓肯所提出来的人类社会“生态复合体”的四个变量,展开我国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的。

(二)从生态学视角研究媒介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问题最早出现在西方

中国媒介生态学研究一开始就注意运用平衡、和谐和系统等生态思想来研究媒介,并侧重媒介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问题研究,关注人、媒介、社会、受众之间的和谐互动关系构建。但是早在1970年,第一届地球日庆典宣称人类进入“生态时代”之后,西方很多学者便开始运用生态学的理论和方法开展研究,承认环境中每个因素的平等内在价值,主张重建人类文明秩序。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乔亚舒·梅洛维茨就非常重视媒介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他认为,媒介是社会环境的一部分,受众选择媒介受社会环境制约的同时,媒介对社会也具有强大的影响力。此外,他还运用了一个生态学暗喻,将受众纳入“情境”概念,认为传播行为受受众制约,必须根据受众类型选择合适的传播方式与信息。[2]可见,中国媒介生态学研究“在思维范式取向上异于西方,但是与西方的媒介生态学(Media Ecology)研究存在学术渊源”[3]。

二、“媒介生态学”是不是中国的原创概念

有学者认为:“媒介生态学是中国的原创概念。”[4]笔者认为“媒介生态学”这一概念实际上来源于对北美“Media Ecology”的直译,只是后来结合中国传统文化提出了“媒介生态位”、“媒介生态系统”、“媒介生存策略”以及“媒介生态的五大观念”等原创性的理论。中国学者使用此概念绝非巧合,更非原创,而是与北美“Media Ecology”有着密切的内在传承关系。

(一)“Media Ecology”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北美

我国大陆传播学研究中,最早使用“媒介生态”概念的《论媒介生态——我国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若干制约因素》一文是1996年3月召开的“中国报业经营管理现状与发展学术研讨会”参会论文,后被收入百家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报业现状与趋势》一书。然而,早在1967年,加拿大媒介理论家麦克卢汉在与人合著的《媒介即是讯息:效果一览》一书中就最早提出了“Media Ecology”的概念。1968年,波兹曼在“英语教师全国委员会”年会上作演讲,首次公开介绍并明确提出“Media Ecology”一词。后来,波兹曼又在纽约大学拓展媒介研究课程,并将这一术语转变为正式学术领域的专有名词。

(二)中国最早出现的“媒介生态”和“媒介生态学”概念都是“导入”,而非原创

有学者评价说,裘正义的《论媒介生态——我国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若干制约因素》一文“系我国大陆传播学研究中最早导入‘媒介生态’概念的专论”[5]。这里的所谓“导入”,即引入,也就是把一个地方的东西引入到另一个地方。此文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媒介生态”概念的出处,但这一概念的出现是在北美提出“Media Ecology”20多年之后,而“Media Ecology”的中文直译就是“媒介生态”或“媒介生态学”。

中国学者尹鸿、崔保国、邵培仁等最早明确地将“Media Ecology”引入中国的时候,都是将其翻译为“媒介生态”或“媒介生态学”。其中,清华大学尹鸿教授的《电视媒介:被忽略的生态环境——谈文化媒介生态意识》一文被认为是“国内新闻界杂志中最早提到‘媒介生态学’一词的”,但“尹鸿的观点正是来源于北美的媒介生态学(Media Ecology)”。[6]

三、中国学者把“Media Ecology”译为“媒介生态学”是否存在误译

何道宽认为,崔保国先生把“Media Ecology”翻译成“媒介生态学”,进而用社会大环境是水,媒介是水中之鱼来诠释“媒介生态学”,违背了北美“Media Ecology”的基本观点。[7]笔者认为北美“Media Ecology”作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其研究思路和学科框架都具有多向性,中国学者的翻译并不存在误译问题。

(一)中国媒介生态学与北美“Media Ecology”属于同一个学科范畴

中国媒介生态学与北美“Media Ecology”的理论前提预设和逻辑起点一致。它们都是从生态学的角度研究媒介与人类社会的互动关系,探讨媒介和社会各个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媒介现象的本质,实现生态学和媒介学的对接与融合。它们都属于媒介生态学的学科范畴。

北美的很多“Media Ecology”研究先驱在一开始就有生态学互动、平衡、和谐的意识,如刘易斯·芒福德所谓“技术生态”的思想,谋求技术的人性化、技术的有机化,强调人类生态的平衡不能因为机械技术的到来而被打破。麦克卢汉、伊尼斯等人在他们的著作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及生态学的思想,但他们的著作有关生态学的暗喻随处可见。[8]“Media Ecology”学会的章程第一条还开宗明义地写道:“媒介生态学研究符号、媒介和文化彼此之间的复杂关系。”

邵培仁更是为媒介生态学正名道:“但凡能以生态的眼光来观照媒介传播之实质的相关研究,其实统统可以纳入到广义的媒介生态学的学术圈中”,而“‘Media Ecology’从字面上看,其准确恰当、无可争辩的译法就是‘媒介生态学’”。[9]

(二)北美“Media Ecology”具有多种含义

何道宽认为崔保国先生把“Media Ecology”翻译成“媒介生态学”,背离了北美“Media Ecology”的基本观点,主要是依据波兹曼本人在1968年给“Media Ecology”的界定:“Media Ecology”是把“媒介作为环境的研究”,它主要探索传播媒介如何影响人类的感知、理解、感觉和价值,以及我们与媒介的相互作用如何帮助或阻碍我们的生存。[10]52

其实,波兹曼本人就是一个“没有一定之规”的人,其观点也存在先后的不一致,以至于梅罗维茨没有沿用他的导师所定的“Media Ecology”这个名称,而是另起炉灶用“Medium Theory”来称呼这个研究传统。[10]65李明伟在《知媒者生存:媒介环境学纵论》中也没有把波兹曼列入媒介环境学的代表人物,原因是波兹曼对“Media Ecology”的某些认识和分析更倾向于批评学派,与伊尼斯、麦克卢汉包括波兹曼本人等的研究实际上并不吻合。而何道宽则表示对这种做法“不敢苟同”。

崔保国认为“媒介生态”是一个宏观的概念,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不处于中心位置;而“媒介环境”是一个中观概念,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外部媒介营造的环境。可见,在中国学者眼中的媒介生态学是广义的,包括被波兹曼界定为“媒介作为环境的研究”的媒介环境学。波兹曼对“Media Ecology”的界定只是为北美“Media Ecology”的发展确定了一个明确的方向,而并非其全部内容。

四、“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是否需要区分

美国“Media Ecology”学会副会长林文刚、深圳大学的何道宽都认为:“把‘Media Ecology’这个学派翻译为‘媒介生态学’也不太妥当,主张将其译为‘媒介环境学’。”[11]

随着对北美“Media Ecology”的认识不断深入,我们发现中国媒介生态学与北美媒介环境学虽然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两者在研究起源、研究视角、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上都有着明显的差异。鉴于此,从当前的研究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将两者区分开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中国媒介生态学研究弥补不足,不断完善

中国媒介生态学研究不关注文化研究、学术传统和组织准备的严重缺位,研究方法趋向于定量研究,不作结构性分析。而北美媒介环境学着重探讨媒介本身的变迁和发展对人类社会、文化产生的影响,融入并借鉴了生物学、社会学、生态学、语言学、符号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方法,有着深厚的学术传统,理论根底扎实,知识渊博,思维方式也是多元的。

将中国媒介生态学与北美媒介环境学区分开来,有助于看清各自研究的轨迹和特点,促进中国媒介生态学与北美媒介环境学的交流,并借鉴媒介环境学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广阔的学术视角以及深切的人文关怀和强烈的批判意识,得出更多创新性的成果。

媒介与社会的关系本身就是非常复杂的,涉及多个要素。在媒介生态学研究中,以不同要素为中心也就形成了不同偏向,构成了不同的研究范式。中国媒介生态学研究以媒介为中心,考察人类社会的各种因素对其生存发展的制约,构成媒介社会学范式;北美媒介环境学以人类社会为中心,考察媒介创造的生态对人类的影响,构成媒介环境学范式。两者之间互相补充矫正,正好成为媒介生态学之树上的两朵璀璨之花,形成珠联璧合之效果。

(二)有利于中国本土媒介环境学的拓展与深化

将中国媒介生态学与北美媒介环境学区分开来,可以为中国本土媒介环境学研究指明方向,使其更加清楚地审视北美媒介环境学研究的路径和特点,积极引进和借鉴国外媒介环境学的研究成果和方法,分析当前中国的传播现象,关注中国语境下的传播环境问题,深化中国本土媒介环境学研究。同时,也有助于挖掘中国本土的媒介环境思想,吸引更多跨学科人才的介入,开展跨学科领域的研究。

学科的发展就是理念不断清晰、确立和发展的过程。媒介生态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也在不断地发展演进、充实和完善,也存在着不同的研究层次和范式。这些研究,对于中国媒介生态学乃至整个传播学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崔保国.媒介是条鱼——理解媒介生态学[J].中国传媒报告,2003(2):20.

[2]孙滔.西方媒介生态理论的构建、创新与困境[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1(6):30.

[3]袁靖华.生态范式:走出中国传播学自主性危机的一条路径[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6(3):72.

[4]阳海洪,赵平喜.媒介生态学:中国新闻史研究的新路径[J].新闻界,2009(2):68.

[5]宋超,赵凯.深水静流(1929-2009)[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457.

[6]杨婷婷.论中西媒介生态学研究的差异[J].新闻界,2005(3):79.

[7]何道宽.媒介环境学辨析[J].国际新闻界,2007(1):46.

[8]陈浩文.中西方媒介生态学的研究状况和理论反思[D].广州:暨南大学,2008:33.

[9]邵培仁.思想、理论、趋势:对北美媒介生态学研究的一种历史考察[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8(3):181.

[10]李明伟.知媒者生存:媒介环境学纵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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