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13 11:59:48

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篇(1)

    请求事项: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物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要求保全财物的关系及财物名称、数量、质量、形状、花色、品种、所在地点及现状等。申请的理由主要写明需要保全的财物遭受侵害情况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及在判决执行中的意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若证据在申请人手里,应随同申请书一并递交法院;若证据不在申请人手里,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

证据保全申请书篇(2)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一)对书证的保全;

(二)对物证的保全;

(三)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四)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五)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三、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异地受理”与“异地办理”的区别。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以公证证明为“异地公证”为由否定公证书的效力,但实际是概念不清,未搞清楚“异地受理”与“异地办理”的区别。“异地办理”,受理不违反执业区域的规定,仅是取证的行为在外地,当然不影响公证书的效力;“异地受理”,虽然超执业区域出证,受理违反执业区域的规定,但不影响公证书的证明效力,理由:(1)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是单纯的行业管理划分,不影响民、商行为的效力;(2)最高法司法解释,超越管辖的判决有效。虽然从理论上讲超出执业区域出具的公证书不影响其证明效力,但由于尚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明确规定,且各地审判机关自由裁量、评判标准、认定事实的依据的不一,建议超执业区域的公证审慎受理或暂不受理,等待中公协相关意见的出台。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即保全申请书);

(4)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公证机构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3)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不宜受理,但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的除外。

(四)重点审查的事项:

(1)保全的证据与当事人的权益是否有利害关系;

(2)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3)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资格是否具备。

(五)告知与制作谈话笔录:

重点告知:

(1)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

(2)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4)告知证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5)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特殊要求及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六)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在现有的公证环境和模式下,公证机构为尽可能的自证和提高公证书的证明力、公信力,可采取两种方式达到:1是增加人数,尽可能多的人证明;2是同时采用多种技术手段、设备固定证据。

(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绘图、照相、录像、录音、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详细的工作记录。

保全证据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技术鉴定、评估的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由公证机构代为委托。

(八)办理保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勘验和当场提取证据的方式进行,并将相关的情况制作工作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保全对象的基本情况;保全的方式、方法;证据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证据的存放方式、地点、现状;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等。

(九)办理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由使用证人证言的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提供证言的证人单独或者与使用证人证言的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十)办理保全送达文书的公证,应当做好送达的现场记录。

(十一)办理保全侵权物证的公证,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客观记录当事人购买或者索取实物(包括索要发票、凭证)的过程、照相、录像、询问证人等方式,保全现场的真实情况。

办理侵权物证保全时,为便于申请人取证,公证人员可以不公开身份,但必须亲临现场,并进行现场记录或者事后及时补记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当载明取证的时间、地点、证据名称、数量等,并交由申请人或者在场人签名。

取证过程中取得的票据、单据等凭证,公证机构应当收存原件,有正当理由无法收存原件的,应当收存经公证人员核实无误的复印件。

(十二)办理保全互联网上实时数据证据的公证,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

公证人员或者当事人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公证人员应当按照操作顺序记录登录网络、进入相关网址(网页)、下载、打印(或者刻录光盘)等整个过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软件的名称与版本,并要注意审核下载的内容是否与网页内容相符,必要时可以对保全过程进行录像。

(十三)办理保全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公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是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并提交权属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2)提交经公证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约定;

(3)承租合同约定出租人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前应当履行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先就其履行催告义务的过程申办保全证据公证;

(4)提交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催交租金的函件);

(5)申请人书面承诺对单方收回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行为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据保全申请书篇(3)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使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可以维护权利人合法民事、经济权益,并能够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文书制作要点

制作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公民的,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正文:

写明申请人请求诉讼财产保全的具体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1)请求事项:明确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额。

(2)事实与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过程,双方争议发生的具体事实,以及诉于法院进行审理的事实。然后阐明被申请人正在或可能会实施恶意处分其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行为,或者可能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客观原因。基于所述事实,阐明对被申请人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具体请求。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应附上证明被申请人恶意行为或客观原因可能发生的证据材料。

制作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时,应注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指被申请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申请保全的财物是本案争议的标的物或者虽不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物,但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申请对其进行诉讼保全;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申请对其采取诉讼保全。此外,如果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了担保,应写明提供担保的情况。

格式

【格式一】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格式二】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

证据保全申请书篇(4)

一、证据保全公证程序的概念

证据保全作为一种制度创于寺院法,后继受德国普通法并沿传至今,为许多国家立法所采用。德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采纳证据保全制度,但是出于实际需要也并不禁止这种制度,并且在学理上一般也支持这种制度。我国学者认为,证据保全就是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还没有调查证据以前,预先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而本文提出的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基于客观上的急迫需要,在诉讼前就特定证据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和方法

由于刑法和民法对证据的定义、采集和认定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考虑到公证机构本身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证据保全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民事证据的范围内,也可包括一些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具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公证实务中对何种证据可以采取公证保全措施。在公证实践中,有关证据保全公证的措施和方法,因不同的证据而有不同的保存和固定的方式。如对证人证言的证据保全公证,可以采取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式;对物证或有关场所现状的证据保全公证,因物证或有关的具体情况不同,既可以通过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或摄像,也可以保存原物。

本文认为证据保全公证的方法主要区别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限定,主要采取列举式;《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10条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另一种是并不设定明确的限制,由公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方法和措施,以达到固定、保全证据的目的。1994年8月26日,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指出公证机构在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时,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购买或索取实物,现场拍照、摄像,询问证人、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等保全方式,全面客观地反映客观真实情况。

三、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

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有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之分。证据保全公证的实质要件是已有发生证据灭失的可能或妨碍使用之隐患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要件是一般应在诉讼前提出申请。

一般认为,凡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可能。

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灭失、失真或难以取得。如病人身患疾病有死亡的可能;有关单位因拆迁需要申办证据保全公证;作为证据的物品将腐坏、变质,随时都有可能失去证据作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物品的外形、特征等制成笔录,并将物品进行处理。

除以上客观情况外,还有来自人为的因素。如有可能发生证据被销毁、涂损、掩埋、转移等情况,以致日后诉讼时或查处案件时影响人民法院或行政执法机构对纠纷的正确审理。所以,为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机关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必须对涉及案件事实的现状予以确定,且申请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

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一些证据本身可能消灭或难以取得。所以,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证据过程中应当指导、督促当事使用法律允许的方式对保全对象进行证据保全。如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经过等,不可能长期而又准确地留存于人们的记忆中,如果不及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用文字记录下来或者录音、摄像,事后就可能遗忘;有的物品、痕迹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如房屋的座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序、层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等,如果不拍照或绘图并用文字把它们的原始状况详细记录下来,房屋一旦被拆迁,就无法了解其现状。

四、证据保全公证的管辖

㈠、起诉前的管辖

为了调查便利的需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起诉前应向证人居住地或证物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当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显然,人民法院也可以办理证据保全。但是,本文认为,在诉讼前证据保全中,应当以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为宜。这是因为:

1、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对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赋予充分的证明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有权“保全证据”,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在诉讼尚未形成之前进行,并且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5项也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

2、诉讼前对证据保全的公证并不仅限于诉讼之目的。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时,通过证据保全公证,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有利于有力查处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得于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的有效举证。

3、与时俱进,突破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发现案件客观事实”的前苏联传统证据理论体系的框框。当事人真正成为诉讼的主体,有权决定诉讼的实体内容,法院站在中立立场上进行审判,既有助于审判制度的改革,使法院在诉讼前的职能弱化,以减其工作负荷,又有助于强化公证机构职能作用使其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㈡、起诉后的管辖

证据保全公证在起诉后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在传统做法上,公证机构应当拒办,并告知应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因为,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需要,由人民法院审查做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诉讼属于第一审时,向一审法院提出,当诉讼属于第二审时,应向二审法院提出。但本文认为,随着我国法院在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的诉讼结构已逐步从“强式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对当事人来说,举证的责任加重,而且为了取得质证过程中主动,当事人往往需要一个中介机构来证明其证据的客观、真实和合法性。所以,对于一些诉讼中的保全证据,公证机构也应当可以适当介入,例如房屋强制拆迁前的保全,往往就是在诉讼中进行的。

五、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

㈠、申请的主体

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5条规定:“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㈡、申请的程式

申请的程式是指申请人向公证机构以何种形式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应列明或表明何种事项。

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并无限制性规定,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但应当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即“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㈡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㈢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机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公证机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行政复议程序。《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本细则正式提出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之所以作出七日的规定,也正是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再决取得。

因为《公证程序规则》对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未作明文规定,理论上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并非必须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但必须由公证员制成笔录。

六、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

证据保全公证一般产生如下效力:

1、保全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利用保全的证据,且具有优先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的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保全的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在实践中,采用保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保全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其二,保全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通知某种方式感觉、感知的东西。无论是通过绘图、拍照、摄像,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

随着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例如一些公司企业的日常业务和商务往来在一定程序上实现了“无纸文书管理”,那么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中的有关文件是不是证据?本文认为,这些文件也是证据,只是没有被别人通过感知而客观表现出来。当然,如果这些文件被电脑打印出来,或者通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通过计算机屏幕显出来,那就具备了证据的客观形式,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证据保全公证作为证据为当事人双方或相互间发生事实关系的证明,因此,不但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当事人可以运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该证据对其有利也可加以利用。在举证方面,当事人有提出证据与否的自由。

1998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2款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先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3条第2款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保全的证据效力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

所保全证据的效力仅及于本身,与待证事实并无必然联系。比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并不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同样,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虽然在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切实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证据的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作用的证据保全公证,并不必然证明有关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因为,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书中虽证明了申请保全的时间、理由以及证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保全证据时所拍摄的照片、录像带以及实物、发票等也在清单中列明,但是这与有关当事人是否侵权、侵害程序没有必然的关系。

证据保全申请书篇(5)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诉讼请求不涉及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不作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未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证据保全申请书篇(6)

    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___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____与____仲裁一案中,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将____请求对____所属________予以扣押(查封或冻结)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____.依照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2.文书名称3.文书编号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案件来源。表述为:“________仲裁委员会在受理________与________仲裁一案中”。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受案的仲裁机构名称,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以及案由。

    2.提交财产或证据保全的情况。表述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将____请求对____所属____予以扣押(查封或冻结)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仲裁机构向执行法院提交财产或证据保全的日期,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点或证据的名称、数量(页数或型号、盘数)等。

    3.在“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____,”之后的空白处写明准许或不准许财产或证据保全请求的理由。

    4.在“依照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的空白处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5.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财产或证据保全请求的,写:“对____所属____予以扣押(查封或冻结)。”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被保全人的姓名或名称,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点或证据的名称、数量(页数或型号、盘数)等。

    第二、不准许财产或证据保全请求的,写:“驳回仲裁申请人____的财产或证据保全申请。”其中的空白处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6.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尾部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证据保全申请书篇(7)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29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确认为同日申请的商标,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相关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使用该商标的证据。申请人一方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另一方未提供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据,初步审定并公告有效使用的商标申请,驳回或部分驳回另一方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注册申请,驳回或部分驳回其他人的商标申请。一方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商品上的申请,该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供书面声明。根据其声明作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该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并初步审定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均无效,以及提供的是同日使用的有效证据,商标局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商标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协议,作出初步审定、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商标申请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

对于没有达成协议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商标局抽签。依据抽签结果,初步审定并公告中签者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一方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另一方自然中签:商标局已经通知但各方申请人均未参加抽签的,商标局应当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各方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使用证据形式及效力分析

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和(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以及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在经国务院或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的广告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以及使用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上述情况只是商标使用的一般形式或方式,但不是每一种使用方式都能独立成为商标真实使用的直接、充分、有力证据。有些使用证据必须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才能成为有效使用证据。如: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书面证言等。有的证据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如要求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影印件。只有符合商标使用证据的基本要求,能够清楚显示实际申请人于申请注册之日前,在相冲突的商品上,真实使用该申请商标,才是有效的使用证据。许可他人使用是间接证据,还需提供其他证据予以支持。

商标使用证据由于载体和形式的不同,效力也有差异。在商标实际审查中,申请人提供比较多的证据形式是购销合同、协议等。购销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经济生活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单独以购销合同、协议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效力较小,必须随附购销活动中产生的有证明价值的票据相印证。如果附送收据、入库单等内部流程使用的单据作为佐证,一般不予采信。

发票的证据效力比较直接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证据效力则更为充分有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抵扣的凭证,使用范围限于一般纳税人,其日常管理和开具使用有严格的制度规范。而收据、送货单、入库单等内部流程单据的证明力就较弱,必须有其他材料进行佐证。

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体,能提供广告实体内容,真实、清晰地反映商标的标识、使用的商品、使用的时间,因而其法律效力充分有效。申请人企业内部交流用的定期或不定期资料性出版物登载的宣传材料,一般不予采信。

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如果能清晰地反映出商标标识和使用的商品、时间。也是有效的证据之一。

检验检疫证明是监管机构签发的,用于证明货物已经查验,品质和数量均符合既定标准的证明文件,是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报关单是按照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因而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如果单据内容清晰全面,是直接有效的证据。

三、商标注册审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从近年来的审查实务来看,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不予采信的情况较多,常见的问题有:

(一)申请人缺乏商标法律知识或疏忽大意,提供申请日之后的使用证据。商标申请人没有认真阅读和领会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在注册申请日之后,导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申请人应该提交注册申请日之前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提供的使用证据不是原件或公证件,证据不能被采信。如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当地工商部门《未注册商标备案登记证》的复印件,尽管该备案登记证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是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在审查实务中不予采信。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

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三)证据材料所证明使用的商品不是与其他申请人同日申请商标相冲突的商品。有的是举证商品和权利冲突的商品不在同一类别,有的虽然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但按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群的划分,不属于类似商品。如:第一类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天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是工业用粘合剂,申请人提供的其中一份使用证据却是“天球”打火机的使用证据,而打火机与工业用粘合剂分属不同类别。

(四)使用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出现断裂、相互矛盾或推理结论不唯一。如:在第二十类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金牛”商标,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是以A公司的名义。证据显示A公司是由另外一家B公司变更而来,B公司曾经拥有“金牛”商标,但该商标在2003年过期未续展,现在实际申请商标注册的又是一个自然人,整个证据链出现断裂,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被采信。申请人提交的不同证据材料之间应该相互呼应,彼此衔接,相为佐证。

(五)商标使用证据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如:产品的宣传单、价目表、广告资料等不能反映真实的使用时间:发票上没有体现申请商标的名称:销售合同、协议没有对应的发票佐证:有的证据材料没有体现具体使用的商品:有的提供了授权使用委托书,却没有提供被授权方使用该商标的相关证据,也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提供的印制包装盒的证据,由于没有提交当年签订包装盒印制合同及其他交易单据的证据材料,也不能被采信。

(六)同一法人或同属于一个母公司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日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造成权利冲突。如:两个申请人分别在第十九类以“世纪建安及图形”、“世纪晨宇及图形”申请商标注册。这两个商标的图形部分是相同的,商标局确认为同一天申请,下发补送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而实际上这两个公司,同属于一个法人。企业只好放弃了其中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七)以共有申请人和其中某个单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近似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商标,造成权利冲突。商标注册同日申请产生的原因,客观上主要是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的偶然性因素引起的概率性事件,但也有注册申请人主观疏忽大意造成的。如:A公司和B公司在第五类商品卫生巾上共同申请一个商标,同日又以其中一公司的名义在第十六类卫生纸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导致权利冲突。申请人没有注意到类似商品区分表中关于这两种商品互为类似商品的说明。

针对以上出现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商标申请人以合法规范的经营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商标申请人提出如下建议:

1、对商标标识要规范地进行使用。申请人在印制包装物、签订合同、使用商品标签标牌、广告宣传、出具各种交易票据时。做到申请人名称、商标、商品同时对应。商标标识所处的位置要显著、醒目,让消费者一日了然。对申请的商标不要随便进行更改使用,品牌是需要申请人用时间、质量、信誉来经营的。

2、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申请人要建章立制,遵纪守法,依法纳税,规范发票的开具和管理。在填写商品和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保管好各种财务票据,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即需要发票时,可以凭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3、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和转让其申请商标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近年来,由于全社会商标法律意识的增强,商标申请量很大,商标审查周期偏长,在商标申请待审查期间,申请人如果发生变名或变址以及转让商标等情况,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无法收到审查法律文书,延误法律救济的时效,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完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及规定的一些建议

(一)在《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中增加《补送使用证据须知》的说明。由于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在先使用证据的基本要求不了解或掌握不全面,导致补送的使用证据材料出现诸多问题,影响申请人真实、合法权利及时、有效取得。建议商标局在下发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时,在其背面后附补送使用证据须知,指导申请人正确地收集、整理、补送商标使用证据。

(二)根据实际情况,审查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送商标使用证据,现行的审查程序要求申请人补送商标使用证据只有一次机会,为了更好地审查同日申请商标,切实保护申请人的真实合法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送商标使用证据。通过此方法既能进一步理清关系、剥茧抽丝、去伪存真,也能使申请人提交较为规范的商标使用证据。

(三)应申请人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允许当事人对他方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阅卷、质证。目前,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单方行政法律行为,没有设置申请人陈述交换意见、质证等程序。鉴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商标局作为居间裁决方,只能书面审查,不能全面掌握申请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应申请人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商标审查合理的期限内,可以允许申请人阅卷。当然,质证与前面所提出的“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送商标使用证据”这两个环节的工作,不是审查的必经程序,应属自由裁量范畴。

(四)因程序繁琐,可不再保留“协商”这一环节。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一个复杂的同日申请的审查要经过多个环节。同日申请一提供使用证据一协商―,抽签等,协商程序的工作可以在补送商标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完成。设置协商程序,增加了审查人员的工作量及行政成本。

证据保全申请书篇(8)

(一)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在上部正中写“仲裁申请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事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纽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有委托人的,应在下一项写明委托人及其身份事项。

3、被申请人的身份事项,与申请人的各项相同。

如果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应依照上述内容分别书写清楚。

(二)正文。是仲裁申请书的主体部分,包括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1、 仲裁请求。主要是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具体事项,也即申请人所达到的要求,如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可以提出何时返还货款,承担违约金的数额,如固违约造成损失的,还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数额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内容。仲裁请求要求写得具体、合法,既做到“四要四不要’:

一要明确,不要含糊;

二要具体,不要笼统;

三要合法合理,不要无理要求;

四是在申请时提出仲裁请求要周密考虑,不要遗漏。

此外,如有必要申请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的,则应另写申请书。

2、所根据的事实,这里所指的实施是指双方争议的实施或被申请人侵权的事实及其证据,申请事实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纠纷发生发展过程;

(3) 争议的焦点和主要内容;

(4) 对方应承担的责任;

(5)自己有责任的亦应提到。

所根据的事实要如实陈述,具体清楚、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支持。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可在叙述事实中,用括号加以注明;也可以在叙述事实之后,再写证据。

申请人举证时要注意:

(1) 列举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的对象;

(2) 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

(3) 写明证人的姓名、住所;

(4)提交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3、理由。在事实陈述清楚之后,应概括地分析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仲裁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论证仲裁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尾部,依次写明:

1、致送仲裁委员会名称;

2、仲裁申请人签名盖章;

证据保全申请书篇(9)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局于 年 月 日在《法制快报》公告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才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处罚文书公告程序的规定,现还处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的是 工程施工,没有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认定的擅自开采煤炭的行为和事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

申请人:

年 月 日

听证申请书范例二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xxxxx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相关文章: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行政听证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篇(10)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区是知识产权案件比较集中的地区。自2002年10月以来,本院共受理诉前禁令申请40件。在把握上述比较原则抽象的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实践积累了较成功的审判经验,准确及时地对当事人的禁令申请作出了审查决定,其中19件做出了禁令裁定,2件被驳回,另外19件申请人主动撤回禁令申请(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后,部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撤回申请,部分申请人考虑到胜诉的可能性不大而撤回申请)。本院通过对系列诉前禁令申请案件的审理,总结了下述一些做法,实践中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均由专司知识产权审判之职的民三庭集中受理、审查和执行,为正确实施该措施提供保障。诉前禁令案件专业性较强,对时间和执行手段的要求都较为严格,适用法律上也存在一定难度。在大立案的机制下,本院党组考虑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这类案件由有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经验的业务庭作出裁定并执行,为及时准确适用这一临时措施提供专业保障。

    (二)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前禁令分步进行,即先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再根据保全情况进行禁令的审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提出诉前禁令申请时,往往同时提出诉前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在审查诉前禁令前,首先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并以证据保全为主。实施这两项措施后,被申请人主动提出和解结案的比例高、结案快,很多案件不再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如申请人何ⅩⅩ申请南海市ⅩⅩ铝材厂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案件中(共5件),本院在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后,正准备核发诉前禁令裁定,被申请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执行效果较好。

    (三)实行听证程序,慎重对待禁令申请。临时禁令一旦做出,将对被申请人的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的冲击和破坏性的影响。为了保证这项措施的正确实施,使得权利人行使其私权时,不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院对禁令的审查严格慎重,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符合个案特点的审查。申请人提出诉前禁令,其前提条件是专利权等权利真实有效。由于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本院在对这两类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慎防专利权人滥用权利,谨防其利用临时禁令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故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必要的听证制度。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后,合议庭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人的权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对比说明和被申请人提供的对比文献等抗辩证据及理由进行解释和说明,认真听取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和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必要的听证程序保证了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的证据、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前提下所做出的禁令准确无误,不仅减少与终局判决不一致的情况,也把握了专利权人和公共利益的衡平关系。这不仅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也与其他国家执行临时措施的标准一致。诉前禁令做出后,在执行现场,执行人员再次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再依法执行裁定,采取禁令的范围和程度,与保护专利权的安全相适应,确保这项措施的正确实施。本院作出的禁令裁定,当事人均没有提出复议申请。

    (四)统一认识,严格把握执法尺度。诉前禁令的审查重点在于判断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及是否对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这两个判断标准都使用了盖然性的概念。如何认定“正在侵权”、“即发侵权”和“难以弥补的损失”成为实践中的难题。本院在把握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参照国外司法实践经验,统一了执法标准,使弹性的认定标准具体化。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审查:1、对申请人权利有效性的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其权利有效存在的证据,如专利证书、检索报告、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的原始手稿等,同时对被申请人抗辩申请人权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的有关证据进行审查,审查是否有相同或明显近似的在先权利,以此评判申请人权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2、对侵权可能性的审查。由申请人提供被控侵权物与申请人权利保护范围相同或相似性的对比说明,被申请人提供其抗辩不相似、不相同的对比说明,合议庭对此进行重点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充分解释和说明。对技术性强的纠纷,必要时,合议庭向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咨询后再作出胜诉可能性的评判,以保证禁令措施的采取准确无误;3、对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审查。对该条件的审查相对宽松,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确立当专利的有效性十分清楚,且专利侵权确定的情况下,推定构成即将发生的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判断方法。

    (五)及时、快捷、有效地实施临时禁令,确保在最有利的时机打击侵权者。临时禁令是为了及时制止侵权者,适用于较为急迫的情形,迅速、准确地采取相关措施成为本院审理禁令申请的宗旨。在受理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后,受理的当天即做出证据保全裁定,并由专司知识产权审判之职的民三庭的审判人员协同法警立即执行。在保全证据的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准备相关的抗辩证据和理由,并通知次日到法院听证,主要目的是审查申请人的权利是否稳定,被申请人公知技术等抗辩理由是否充分,并进行技术对比,评判被控侵权物与申请人的权利是否相同或近似。合议庭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听证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和担保方式等情况决定是否核发禁令裁定,对于符合规定的,立即做出裁定并执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由申请人决定是否撤回申请,不撤回的,驳回其申请。

    通过正确适用临时禁令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首先,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改变了以往人民法院面对侵权软弱的局面,提高了执法力度,树立了司法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其次,加大了对明显侵权的制止力度,并在最有利的时机打击侵权者,净化了市场,巩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地位,对其利润和市场份额提供了充分保障,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再次,让侵权者立即“悬崖勒马”,并令其意识到侵权的代价,对投机取巧不再抱有幻想,转而依靠研发产品提高竞争力。这表明,该措施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意识、竞争意识、价值观念等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本院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和民法的基本原理、法理的基本原则,办理了一批诉前禁令申请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由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是从原则上、宏观上对诉前禁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不尽完善地方,我们在纷繁复杂的审判实践中遇也到了不少的问题。

    (一) 对胜诉可能性的审查。

    对侵权可能性的审查,是每一个实行临时禁令的国家在衡量核发禁令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诉前申请停止侵权的条件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停止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种司法解释更接近于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禁令制度的规定,反映我国严格执法的立法态势。但对侵权可能性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我国修订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规定,在决定是否核发禁令的初审程序中,申请人要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在当事人不服禁令裁定而启动的复议程序中,人民法院审查的首要条件也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由此,一种观点认为,核发禁令最重要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他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的看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申请人没有必要提交证据证明其必然胜诉,只需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侵权的合理的可能性即可。由于不同的认识,在审判实践中各法院甚至各合议庭对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及是否核发禁令把握的标准不一,极易造成执法不一的混乱状态。

    对此,我们有必要看看域外的相关规定。纵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个实施禁令制度的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根据关于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的规定有所不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基于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对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较为宽松,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权利的有效性及被申请人是否构成侵权仍然是法院审查的重点。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禁令制度的规定较为严格,法官必须基于情况紧急、不可挽回的损失、胜诉的可能性、公共利益等条件进行平衡。可以看出,对胜诉的可能性的审查是核发禁令时必须考虑的,但没有要求这种胜诉必须是毫无疑问的。笔者认为,诉前禁令是针对情况紧急,为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制止被申请人侵权而设定的临时救济手段,如要求申请人必须有确切的证据全面证明被申请人已确切构成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有违该项措施的初衷的。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诉前禁令系为强化权利人的权利保障而设计的临时救济,难免与程序正当原理有所冲突,一旦作出,将对被申请人的经营活动带来破坏性的影响。笔者认为,只有申请人能够证明侵权的可能性较大,法院在权衡利弊的时候才可能牺牲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利益,以保障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否则,这种禁令毫无公正性可言。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核发临时禁令的条件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增强该措施的可操作性。考虑到禁令措施的功能和目的,及社会公众利益,建议对胜诉可能性确定为权利人有胜诉的合理的可能性。

    (二) 核发诉前禁令后起诉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有关采取的措施”。审判实践中,大量的原告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净化市场,制止竞争者的生产经营,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赔偿倒在其次,只要被申请人不再有侵权行为,申请人往往已达到目的,不再进行诉讼。另一种比较普遍的情况是,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时,往往扣押被申请人的产品、查封生产被控产品的模具和设备,对被申请人的“杀伤力”很大,核发诉前禁令后,大多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有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诉讼已成为不必要。但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间起诉,法院需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从而使当事人的法律状态重新回到禁令申请之前的状态。更关键的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遇到如下问题难以解决:(1)当事人往往在和解协议中约定销毁被控产品及生产被控产品的模具和有关技术资料,以保证不再侵权。由于这些产品与资料已由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无权处理,法院也因没有终局判决而缺乏做销毁等处理的依据,导致当事人对此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法履行;(2)和解协议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相关协议,必然引起诉讼。再次引起的纠纷可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而演变成一种合同纠纷,那么在管辖、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均与侵权之诉不同。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再次选择侵权之诉,但由于上一次的诉前保全和诉前禁令因当事人的不起诉而解除,申请人有可能再一次申请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如我院受理的申请人曾Ⅹ申请佛山市石湾区ⅩⅩ陶瓷美术厂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我院核发临时禁令后,被申请人承认自己构成侵权,主动与申请人和解,达成了和解意向,即被申请人销毁制作侵权产品的模具和侵权产品,保证不再侵权,并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申请人则不再起诉。由于该侵权模具和侵权产品已由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无权销毁,同样的道理,该模具和产品也不能交由申请人处理,法院在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亦不能销毁。唯一的办法是,申请人在15内不起诉,由法院将这些模具和产品予以解封,再由申请人监督被申请人予以销毁。但在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此时已超过起诉的法定期间,必须进行再次的起诉,大大增加了申请人的诉讼风险。提起诉讼时,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申请人可以选择合同违约之诉,该案则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由于种种原因,这是申请人不愿接受的。如果申请人选择侵权之诉,则需再一次申请诉前保全和诉前禁令,这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及司法资源是一种极大的浪费。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和解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申请人出于无奈,只好放弃和解,选择起诉。这种选择与公正和效率的司法理念是相违背的。民商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从而快捷、有效地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应该得到司法的承认和保障。但由于上述规定,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权利无法实现,造成较差的社会效果。因此,为节约社会资源,保护当事人合法的处分权利,也促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状态尽快归于稳定,应允许法院的强制力为这种和解协议作保障。建议制定相关规定,允许在诉前禁令阶段适用调解,对当事人的和解以司法的强制力予以确认。适用调解时,可以规定相应的程序,如规定实行听证程序,在被申请人承认侵权的前提下或经听证后,现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构成侵权,且被申请人没有异议等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适用调解结案,以避免引起新一轮的申请或诉讼。

    (三)裁定书的制作极不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迄今没有制定诉前禁令裁定的基本格式。实践中,裁定书的制作可以说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这表现在:(1)案号的使用不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法院将诉前禁令作为独立的案件,以诉前禁字为案号;有的法院由立案庭作裁定,使用立保字为案号;有的法院由民三庭作裁定,但不作为独立的案件受理,故以民三初字为案号;(2)裁定书说理部分,在论述做禁令的理由时,有已构成侵权、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极大、有胜诉的可能性等几种表述方式;(3)实行听证的,有些法院将此过程写入裁定书,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质证的方式写明,裁定书篇幅较长;有些法院则将该过程和双方当事人意见予以省略;(4)在裁定书的主文里,有的法院在裁定书时写入证据保全的内容,有些则不写,不一而足。这表明,诉前禁令裁定书的制作欠缺规范性和标准化,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相关的文书样式,规定这类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结构和层次等,在此基础上允许根据个案的特点,写出个案独到之处,体现个案特色。以规范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指导原则,规范裁定书的制作,提高裁定书制作质量和制作水平。

上一篇: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论文 下一篇: 民通意见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